◆ 民國099年度第13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599次主管會議紀錄
在組織及預算工作上,請各位繼續努力,成為直轄市最有戰鬥力的團隊。
二、6月20日為本人就任滿半年,屆時將正式宣布未來重大計畫,將作為各處
局的集中資源推動的政策。
三、日前的煙火活動,本人十分感動各位同仁的踴躍參與,請各位繼續保持
團隊一條心的精神,各項活動繼續努力。
四、過去的例行性活動未來仍可繼續推動,惟推動時請加入新作為、新創
意。舉例如,蓮花季、水蜜桃季及縣運等活動等,均有創新及改善空間;再
舉例如十大金牌好店、十大伴手禮及長青企業等例行性選拔活動,因為已舉
辦多次,在活動設計上應加入變革與創意,才能維持活動意義。今(99)年
的龍舟活動、大園的陸上行舟等活動,參與對象並未遍及全縣各鄉鎮市,且
本府均未組隊參賽,均為可檢討改進之處。各處局舉辦活動應擴大參與、並
加入創意,使每年更加進步。
 
捌、散會 上午10時25分
 
99年度幼童啦啦隊表演暨兒童保護宣導活動 縣長談話
99年度幼童啦啦隊表演暨兒童保護宣導活動  縣長談話       99.06.17
 
各位貴賓以及現場的老師、小朋友,大家好!
    非常感謝大家百忙當中抽空參加本次的宣導活動。「愛與祥和」的社會是本人擔任公職以來,致力追求的使命
與願景,除了社會福利政策外,其他如教育、文化、交通及治安等面向,也都應以這個施政理念出發,一同努力完
成目標。
    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所以更要小心的呵護,讓兒童能成長茁壯,但有時候兒童不懂得保護自己,尤其是
面對親人,常沒有足夠的警覺心,或是經濟不景氣,有部分家長可能因失業而情緒不好,對小朋友發生暴力行為,
這都是要注意的現象。本次活動宣導的小樹苗手冊,希望能讓兒童了解在受到家庭暴力、性騷擾及性侵害等事件時,
要如何保護自己,此外社工員、警察局婦幼隊、志工及各相關單位,應主動協助發現有高風險的家庭,並立刻通報,
讓所有的小朋友都能平安、健康、快樂的成長。
    兒童在家庭中所培養的行為對於日後的個人特質與成就影響甚鉅,唯有和樂、無暴力、安全無虞的家庭才能教
養出身心健全的孩童。每一個兒童都極為珍貴,每一個家庭都有無限希望,我們不放棄任何一個亟待救援的弱勢族
群和兒童,期望透過良好的政府機制和民間力量共同協力,為更多的家庭和兒童服務。
 
桃園機場客運園區聯外沿雙溪連接西濱快速道路新建工程完工典禮 縣長談話
桃園機場客運園區聯外沿雙溪連接西濱快速道路新建工程完工典禮  縣長談話
                                               99.06.25
各位鄉親、各位貴賓,大家好!
    很高興在各位鄉親、村長、鄉長及各位議員、立法委員協助下,縣府團隊再一次完成乙件重要的縣政建設。該段
聯外道路的完工通車,將讓客運園區聯外更方便、更能快速發展,也讓該處的交通更為順暢安全。 
    這段長達700公尺聯外道路的完工通車,將可達成三項目標。其一,客運園區是航空城區域內土地開發最為完善的
一塊,土地也都已點交,並有建案在興建中,若要讓該處快速發展,唯有興闢便捷的聯外道路。其二,此處的交通甚為
複雜,未來必定壅塞不已,所以該聯外道路的完成,將使該處交通更為順暢、且行車更為安全。再則,施工單位在61快
速道路下設計一個相當寬廣的孔道,將使過往車輛不必再有繞路之苦,交通更為方便。
    縣府為推動航空城計畫,爭取國際商機並帶動航空城整體建設與發展,必須先規劃使客貨園區的貨物及旅客能流通順暢。
本工程為桃園機場客運園區中聯外交通系統的一環,其完工後可達到客貨運園區完備之聯外功能,加速園區建設腳步,
提升區域發展。我們在高興歡心慶祝之餘,仍希望各位鄉親、各位貴賓,秉持一貫熱心支持縣政的心,繼續給縣府團隊
支持與鼓勵,以建設更完美之大桃園。
                                           (資料提供:工務處)
 
桃園縣政府第599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599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9年6月17日上午9時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員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一、報告單位:主計處、人事處
案由:「升格準直轄市應行辦理事項」專案報告
地方稅務局林局長延文補充建議:
 
至5月底截止,本縣稅收已達全年52%,較去(98)年同期成長32%。而本局
服務人數、每位同仁業務負擔量及稅收貢獻度均為全國之冠。本局將改制為
二級機關,目前台南縣市業報請中央將稅務局調回一級機關,若其報准,本
縣可否比照辦理?
研究發展處邱處長俊銘補充建議:
(一)請未來各局在組織編制上,務必設置研考及資訊專人,且資訊專人務
必資訊職系。
(二)未來本處將改為研考會,下設資訊中心,採專人集中管理,請未來各
局的所有資訊業務,如開發、建置及硬體管理全數遷至資訊中心,各機關使
用即可。
地政處康處長秋桂補充建議:
針對研發處未來資訊中心集中管理各系統的意見部分,因本處之地政資訊系
統,係屬全國串聯的大型封閉系統,是否合適移交資訊中心?請慎重考量。
教育處吳處長林輝補充建議:
(一)本處教網中心於學術網路的使用上服務量龐大,擬參考北、高運作狀
況,成立二級機關管理。
(二)各鄉鎮市未來將興建運動中心,擬參考台北縣、市作法,將體育場改
制為體育處,除作為運動設施場館規劃管理外,對於社會體育運動風氣的帶
動扮演更多角色。
主席裁示:
(一)本府可善加使用升格機會,補實過去為人詬病的食品衛生稽查、社工
相關編制過少等欠缺,其他部分,各局處編制不希望一下擴充太大。
(二)無論在預算上或人事上,本府應儘量善用其正向功能,並避免可能產
生的問題,不進行非必要的支出、並積極爭取任何可能財源,將升格準直轄
市的效果發揮到最大。
(三)本府升格後組織編制將參考各直轄市政府進行研議,請各處局儘快提
出組織編制。
二、報告單位:警察局
案由:「如何防治員警風紀問題」專案報告
政風處李處長黎顯補充建議:
(一)本處業已完成警察風紀之專案稽查,感謝警察局的協助,建議事項業
簽送縣長核批,俟後再行函送警察局參處。
(二)本府先前已簽准本府準用行政院頒「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業於
97年8月1日起實施,並納入人事處教育訓練課程中,建議警察局亦可將此規
範納入教育訓練課程。
主席裁示:
(一)感謝黎局長上任後,警務工作不僅認真,績效更是良好。靖紀專案請
持續進行,評比成績需為全國領先。
(二)除警察外,其他單位的公務人員風紀亦十分重要,其中尤其以清廉最
為重要。生活正常化、單純化為最佳清廉方法,減少不必要的應酬、多與家
人相處、假日從事健康的休閒活動及多參與本府活動,希望大家遵循。
 
肆、臨時動議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持續列管俟有具體作為、完成立委連署後,再行解除列管。第2案、第3
案、第4案、第5案及第6案持續列管。第7案持續列管,因目前大溪的優良豆
干業者亦受此次風波連累,俟輔導問題業者改善、回復大溪豆干業的商譽與
生機後,再行解除列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本縣人口突破2百萬人,已可升格準直轄市,這項成果展示了本府的同心
協力、魄力與效率,非常感謝民政處李處長、許秘書長、郭蔡副縣長及各處
局的規劃與推動。
7月1日抽獎不需過於張揚,當日將邀請協助升格的府內外各單位,共襄盛舉
並表示本府謝意。
政令
制定「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90225097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條文一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管理廣告物,以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 
都市景觀,並塑造地區特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 
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 
樓等廣告。 
三、張貼廣告:指未加任何框架,直接以懸掛、黏貼、彩繪、噴漆或其
他方式設置於地面、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之各種旗幟、布條、帆 
布、傳單、海報、紙張或其他材質之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於車輛設置之廣告。
五、公車站牌或候車亭廣告:指設置或黏貼於公車站牌或候車亭上之廣告。 
六、其他廣告物:指前五款以外之廣告物。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如 
下: 
一、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本府工務處。 
二、張貼廣告: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遊動廣告、公車站牌或候車亭廣告:本府交通處。 
四、其他廣告物:本府工務處。
第二章 廣告物之申請及許可
第一節 通則
第四條 廣告物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本府或本縣鄉(鎮、市)公所審查許可, 
始得設置。
 
第二節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第五條 本府得委辦本縣鄉(鎮、市)公所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申請、 
審查、查報、認定、裁罰、拆除等事項。 
前項委辦區域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本縣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第一項辦理情形,彙報本府備查。
第六條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具備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工 
務處或本縣鄉(鎮、市)公所申請審查許可。 
本府工務處或本縣鄉(鎮、市)公所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 
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廣告物許可證,得併同申請 
雜項使用執照辦理。
 
 經許可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不得擅自變更內容、規格、形式、 
材料或地點。如有變更者,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使用期限至原核准日期。
第七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廣告物許可證期限屆滿 
一個月前重新申請審查許可;無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恢復原狀。
第八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框架尺寸及材質標示圖之設計圖說、廣告內容圖說及位置圖。
三、申請人填具安全切結書。 
四、建築物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五、設置處所所有權證明文件及使用同意書。 
六、設置處所現場照片。 
前項廣告物之結構支架已領得雜項使用執照申請審查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廣告內容圖說。 
二、雜項使用執照影本。 
三、結構支架使用同意書。 
前二項廣告物申請廣告內容變更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核准廣告物許可證影本。 
二、變更後廣告內容圖說。
 
第九條 申請設置、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繳納許 
可證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於都市設計審議之都市計畫地區,達需申請雜 
項執照規模者,應辦理建造執照預審。
第十一條 本府為審查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路、捷運沿線兩側及交流道系統
範圍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許可或雜項執照,得另定審查要點。
第三節 張貼廣告
第十二條 張貼廣告以帆布方式設置於建築物之牆面,未遮蔽窗戶及其他逃生出
口,且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免經審查許可。
 
第十三條 張貼廣告以旗幟方式設置於自宅或自己管理場所之牆柱、圍牆、空地 
或門前,供該場所廣告使用,且未有妨害交通安全及公共安全之虞者,免 
經審查許可。
 
第十四條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之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五條 設置廣告板(欄)供人張貼廣告物,除本府或本縣鄉(鎮、市)公所 
設置者外,應經審查許可。
 
前項廣告板(欄)之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四節 遊動廣告
第十六條 以廣告營利為目的之遊動廣告應於領得許可證後始得營業。但大眾運
輸業車輛及計程車設置遊動廣告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遊動廣告許可證之申請人應具備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行車執照影 
本及車身前後左右照片各一張,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 
一千元。
車體附加框架做為廣告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並檢附 
車輛經檢驗合格變更登記證明。
第十八條 遊動廣告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並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依前條 
規定重新申請。
遊動廣告許可證逾期而未重新申請者,失其效力。
第十九條經許可設置之遊動廣告應於明顯處加註許可證核准機關、日期、字號。
第五節 公車站牌或候車亭廣告
第二十條 公車站牌或候車亭廣告之設置免經審查。
第六節 其他廣告物
第二十一條 其他廣告物之設置除經公告應申請許可者外,免經審查。
第三章 廣告物之限制
第一節 通則
第二十二條 廣告物之文字、圖畫等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 
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廣告物之設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遮蔽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所需之通風、採光面積、防火及 
避難設施及其他規定所必須留設之窗戶或開口。 
二、危害公共安全或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規定。 
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計畫道路用地、鐵路、捷運沿線兩側及 
交流道系統範圍內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違章建築物。 
七、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第二十五條 都市計畫內廣告物設置應符合各使用分區規定。但都市計畫書另有
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 
條、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得設置與 
其容許項目有關之廣告物。
 
第二節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第二十六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達下列規模者,應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垂直縱長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垂直縱長超過六公尺者。
三、空地型樹立廣告自地面起算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四、屋頂型樹立廣告自屋頂起算高度超過三公尺者。
 
第二十七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雜項執照免辦理施工勘驗,並在一定工程造 
價標準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由廣告物申請人 
負施工安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固定支撐物及構架應使用堅固不易毀損之不 
燃材料。
 
第二十九條 正面式招牌廣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但位於退縮騎樓上 
方者,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二、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零點五公尺。 
三、設置於同一幢建築物各樓層之招牌廣告,應位於同一水平或垂 
直位置,若遮蔽原有建築物開口,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 
築物所需之通風、採光面積、防火及避難設施及其他規定所必 
須留設之窗戶或開口。
第三十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二、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三、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 
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騎樓內招牌廣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建築物騎樓內側牆不得設置側懸式招牌廣告。 
二、騎樓頂版下方得以懸吊型方式設置廣告物。但廣告物下端至地 
面之淨距離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騎樓淨高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樹立廣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設置於空地上者,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支架並不得設置 
於人行步道或無遮簷人行道;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退縮地面 
積之百分之二十。 
二、設置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留設之退縮綠地者,其 
應以側懸方式設置,並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 
上,且不得突出建築線。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者,其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尺, 
並不得超過原屋頂層範圍。設置時應自女兒牆退縮零點七五公 
尺以上,並自屋頂挑空一點五公尺以上,或自女兒牆挑空零點 
七五公尺以上,總高度自平屋頂起算不得超過該建築物高度, 
且最高不得超過九公尺。 
四、設置於斜屋頂者,得免自牆面退縮及免留設挑空高度。
五、設置於屋突上方者,其高度不得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屋突高度之 
規定;水平投影範圍不得超過屋突範圍。 
六、高度不得牴觸該地區禁止、限制建築之高度。
第三十三條 廣告物以電腦顯示板方式設置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本自治條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之設置規定辦理。 
二、每宗建築基地以設置一處樹立式電腦顯示板為限,總高度不得 
超過九公尺,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五平方公尺。 
三、設置目的為公益性質非營利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三節 遊動廣告
第三十四條 遊動廣告之設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設置於無懸掛車牌之車輛。 
二、設置於本縣公告禁止遊動廣告車輛停放路段。 
三、於車窗、擋風玻璃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之廣告。 
四、妨礙車窗、車門或安全門開啟。 
五、其他影響視線及安全者。
第四章 廣告物維護管理及罰則
第三十五條 廣告物申請人、使用人、所有權人、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
負有對廣告物維護管理之責,不得有髒亂、破損之情事或危害安全情形。 
違反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之。
 
廣告物若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依法負其責任。
 
第三十六條為維護公共安全,廣告物申請人、使用人、所有權人、設置人或設
置處所所有權人應隨時檢查廣告物之設置,並於颱風來臨前加強固定,如 
有傾頹、朽壞之虞者,應立即修復或拆除。
 
 廣告物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申請人、使用人、所有權人、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 
有權人應立即修復或拆除。違反者,得強制拆除,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四萬元以下罰鍰。
 
拆除後之廣告物,申請人、使用人、所有權人、設置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應自行清理,不得任意棄置。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 
本府或本縣鄉(鎮、市)公所為避免急迫危險,認有即時處置廣告 
物之必要時,得逕予拆除。
第三十七條 經許可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廢止或撤銷 
廣告物許可證: 
一、申請審查許可所提具之相關資料,有偽造文書或侵害他人權利 
情事者。
二、未經審查許可,而擅自變更廣告物內容、規格、形式、材料或
設置處所,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申請審查許可或經撤銷、廢止廣告物許可, 
經通知申請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拆除,屆期未拆除者,得強制拆 
除。
 
第三十八條違反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之三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五 
條之三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未經審查許可擅自張貼廣告者,依其違規內容按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 
第三款、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等相關規定處罰之。
本府得委辦本縣鄉(鎮、市)公所辦理前項電信法裁罰事項。
 
第四十一條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申請人、
設置人或車輛所有權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立即強 
制移置車輛;其移置費用由申請人、設置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收費基準、領回程序及拍賣作業準用桃園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 
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申請人、設置人或車輛所有權人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連續處罰並得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者,處申請人、設置人或車輛所 
有權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廢止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申請人、使用人、所有權人、設置人、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或車輛所有權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廢止許可證。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競選廣告物之管理由本府另定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得強制拆除廣告物,並
     同時廢止廣告物許可證及雜項使用執照。
第四十六條  依本自治條例規定強制拆除之廣告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申
     請人、使用人、所有權人、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負擔;拆除後之
     材料視同廢棄物處理。
第四十七條  為改善城鄉風貌與和諧景觀,本府得對一定街區範圍內訂定招牌廣
     告及樹立廣告單行規定,並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
     理,不受本自治條例限制。
第四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修正「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並自民國99年7月1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0990233877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並自民國99年7月1日生效。 
附「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府社老字第0九八0四八二0八0號函修正
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府社老字第0九九0二三三八七七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縣中低收入戶老人,減輕其重病醫療住院 
看護費用負擔,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設籍於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罹患嚴重傷病(不含急診、
慢性病療養、復健、加護病房、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住院治療,且 
經醫生證明需聘僱專人看護,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 
申請發給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申請人於死亡後,不得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但列冊低收入戶且無法定 
繼承人者,經本府全額委託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並由機構提出申請 
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
活費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當年度內最高 
補助新台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二)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至二點
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九百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十 
萬八千元。
 
 前項各款所稱之每日最高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 
時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半日計,未滿半日不予補助;半日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 
高補助標準折半。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診斷證明書正本(須由醫師敘明住院期間並載明須專人看護)。 
4、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附件二)。 
5、看護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居留證影本)。 
6、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影本。 
7、申請人領款收據(附件三)。 
8、申請人或受款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9、申請人經本府全額補助入住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者應檢附本府收容安
 
 置補助公文影本。 
10、委由他人代為申請本補助者,應填寫委託代理書(附件四)及檢附被委託 
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依據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完成申請人 
補助資格初審後,報送本府複審核定。
 
五、由申請人入住之機構代為提出申請且補助款撥入機構時,除第四點第一款第一 
目至第九目所列應備文件外,應另附印領清冊(附件五)。但由機構外籍監護 
工或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六、本補助不得與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等照顧服 
務補助於同一期間重複申領。
 
七、申請人或代理人如不實申請本補助,得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 
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一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申請表 
申請人資料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福利身分別 □低收入戶    (□安置於立案機構                                     )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法給辦理規定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至二點五倍者
代理人
姓名 身分證
字號 電話
與申請人
關係 地址
聘請看護情形 照顧服務員姓名 看護日期 班別 日數 班別單價 小計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 □全(24小時)
□日(12小時)
□夜(12小時)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 □全(24小時)
□日(12小時)
□夜(12小時)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申請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申請補助如下: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全日       元、半日       元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全日       元、半日       元
公所初審 □符合   
□不符合
承辦人 課長 單位主管
縣政府復審 □不予補助       □同意補助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全日      元、半日      元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全日      元、半日      元
總計:   拾   萬   仟   佰元整
當年度累計請領補助金額:   拾   萬   仟   佰元整
承辦人 科長 單位主管
應備文件檢查表
應備文件 檢查欄
1 申請表
2 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 診斷證明書【應註明住院期間及「住院期間需專人看護」字樣】
4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療院所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蓋章證明)
5 看護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中華民國國籍之照顧服務員請附居留證影本;大陸籍照顧服務員依親居留者請檢
附居留證與工作證影本)。
6 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證書須經縣市政府認證)或照顧服務員丙級技術士證書影本
7 申請人領款收據
8 申請人或受款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9 申請人經本府全額補助入住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者應檢附本府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
10 委託代理書、代理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由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
11 桃園縣政府收容安置補助印領清冊(由安置機構申請者需附)
 
 
14 
 
附件二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
 
本人           為合格照顧服務員,於         醫院提供
       先生(女士)看護服務之狀況如下:
 
看護時間起迄班別班別單價小計金額
自  年  月  日  時
至  年  月  日  時
□全(24小時)
□日(12小時)
□夜(12小時)
自  年  月  日  時
至  年  月  日  時
□全(24小時)
□日(12小時)
□夜(12小時)
茲領到       先生(女士)看護費用計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確實無訛。
照顧服務員簽名或蓋章: 聯絡電話:
【以上各項資料若有塗改,請照顧服務員於塗改處蓋章】
 
身分證或居留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身分證或居留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以下請醫院填寫--------------------------------茲
證明      先生(女士),確實於住院期間(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僱請專人看護。
本照顧服務員是否為 貴醫院合作之看護公司員工? □是 □否
 
證明單位:
證 明 人: (請醫院主治醫師或護理人員或社工員蓋職章)
連絡電話: 【以上各項資料若有塗改,請證明人於塗改處蓋章】
附件三
桃園縣政府粘貼憑證用紙
 
憑 證 貼 黏 線
 
所屬年度:99年度 黏貼單據 1 張
 
憑證編號預 算 科 目
金 額
用 途 說 明千萬
百萬
十萬
萬千百十元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老
人福利工作-服務費
用-會費、捐助、補助與
獎助-捐助個人(4)
撥付本縣中低收入
老人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之重病看護補助
 
經手人
驗收或證明
保 管
庶務科長
科長
單位主管
主 
計 
核算
科長
處長
縣 
 
領 據 
 
茲  向
桃園縣政府領到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計新台幣 元整。
此 據
具領人:       蓋章:
住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四
 
申請桃園縣社會福利委託代理書
 
  本人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身份證字號:   
   )茲因                    ,特授與      先
生/小姐(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身份證字號:      )代理本
人處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申請事宜,本委託代理書自簽發之
日起生效。
 
 此致
鄉(鎮、市)公所
 
被代理人: 簽章
 
代 理 人: 簽章
  【繳交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關係: 
 
聯絡電話: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印領清冊
 
姓名生日
身分證
字號
核准安置
日期及
文號
住院
起迄日
聘請看護
起迄日
補助金額簽章備註
 
負責人: 
 
機構名稱: 
 
機構地址: 
 
機構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會計: 
 
出納: 
 
修正「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9023460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桃園縣為規範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理,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並
   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監視錄影系統,係指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
   屬機關、鄉(鎮、市)公所(含村里辦公處)設置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之攝錄影音設備。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本府警察局得將辦理會勘、查驗及調閱事項委由轄區警察分局執行之。
 
第四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鄉(鎮、市)公所(含村里辦公處)設置監視錄影系統,
   應向本府申請許可。但因交通車流監控、災害防救、內部監錄等所設置者,不
   在此限。
 
第五條  監視錄影系統應設置於治安要點、重要路口、治安死角及其他有維護公共
   安全及預防犯罪必要之區域。
 
第六條  監視錄影系統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設置。但經本府及場所所有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為有利整合監視錄影系統,其設置或未來設備擴充,應符合基本規格,以
   確保相容性及共通性。
     前項基本規格由本府訂定並公告之。
第八條  申請設置監視錄影系統者,應先依第九條方式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檢附下
   列文件,函報本府警察局辦理:
     一、設備規格、預算分析書。
     二、建置需求表、設置地點現場及線路佈設圖(含拍攝方向)、網路線路
       申請書、攝影機及設備機箱暨線路附掛安裝同意書。
     三、後續保養維修計畫書。
     四、設置完成後每年合法電力、網路傳輸及保養維修費用支付來源。
     五、其他相關文件。
第九條  本府警察局受理前條申請後,得邀集本府相關單位及申請設置單位共同會勘。
     前條申請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結果函復申請設置單位。
 
第十條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完成後,申請設置單位應函請本府警察局查驗,經本府
       警察局同意後方得使用。
 
第十一條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完成後,應於適當位置公告,並載明設置單位及聯絡
        方式。
 
第十二條  監視錄影系統經許可設置後,申請設置單位首長(主管)應指定專責管理
        人及代理人,報經本府警察局備查。管理人及代理人變更時亦同。
 
第十三條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後,申請設置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攝錄影音資
    料應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二十日,其調閱及複製並應詳予記錄。
 
第十四條  本府警察局得隨時檢查監視錄影系統之運作及攝錄影音資料管理情形,
    設置單位及管理人不得拒絕或規避。
 
第十五條  監視錄影系統之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本府警察局為維護治安或公務
    使用之必要,得調閱、複製之。除本自治條例已有規範者外,其他政府機關
    因公務需要,函經本府同意後,亦得調閱、複製之。
 
第十六條  依本自治條例取得、調閱、複製之攝錄影音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
    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一年內銷毀。
 
第十七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鄉(鎮、市)公所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監視錄影系統者,
    經本府指定期限補辦申請或責令拆除,逾期未提申請或自行拆除者,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第十八條  申請設置單位擅自變更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地點或攝錄方向者,經本府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處設置管理單位或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第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本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處設置管理單
    位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於適當位置公告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妥善保管或記錄者。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絕或規避檢查者。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將攝錄影音資料洩漏或提供他人調閱、複
        製者。
      五、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時限銷毀者。
 
第二十條  本府應建構管理(代理)人相關訓練計畫,內容須含設置、管理、技術及
      相關法令規定等。
 
第二十一條  監視錄影系統之軟硬體規劃、設置、管理維護、調閱、複製及錄製內
     容保管等事項,除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外,應符合本府資訊安全政策之
     相關規定,並受本府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之監督及審核。
 
第二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管理規則及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桃縣文演字第0991061124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局長 張壯謀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第184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1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桃縣文演字第0991061124號令修正發布
 
一、宗旨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縣民生活品質,推動縣內表演藝術活
動之發展,依據「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及管考作業
規定」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人民團體、經紀公司、文化事業機構、文
    教基金會及有關機關學校等。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兩年內曾受本局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
    節重大或違反本局規定。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格不符者。
 
 3、非於本局所轄表演場地演出(客家文化館除外)。
 
 4、有前案逾期未結。
 
 5、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計畫。
 
 6、政治團體或政黨活動。
 
 7、個人之申請。
三、補助原則
  凡於本局所轄表演場地(客家文化館除外)辦理之藝文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酌予補助實際展演經費:
 (一)本局年度工作計畫所辦理之重大活動。
 (二)全國性、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對提昇本縣文化化藝術水準有重大貢獻者。
 (三)符合本局藝文發展政策並能提昇本縣文化藝術水準者。
四、補助類別: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影音藝術等表演藝術活動。
五、應檢附文件須為A4尺寸,一式三份;項目如下:
 (一)申請書(含企劃書,如附件一)。
 (二)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一份。
 (三)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公私立學校免附)。
六、申請時間: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次年一月至十二月之演出計畫。
七、審查時間:於每年十一月召開審查會。必要時,得另行公告申請及審查期限。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彙整資料製作申請案件一覽表,供複審
       審查委員審閱。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得由本局以書面或電話通
       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分音樂、
       戲劇〈曲〉、舞蹈三組,就申請案件的內容及經費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
  1、審查委員應具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經營管理、藝術行銷等
    相關經驗。
  2、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由本局審酌上述資格提出建議名單,簽請局長核可後,
    正式聘任,任期一年。
  3、審查委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與申請者或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
    者,應自行迴避。
 (三)審查結果通知:審查會議結束後,以公文通知審查結果。
九、撥款及核銷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
    經費運用方式, 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或發票,連同原始憑證、 
    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二)送本局辦理請款及結案。十二月演出者需於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案與核銷,逾期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者,視同
    放棄,本局將撤銷補助資格。
 (三)獲補助之團體,需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十、考核與評鑑 
 (一)獲本局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後補助審核之
    依據;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函報本局核備。
 (二)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三)本局得邀集原計畫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
    事項。
 (四)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撤銷原核准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且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
    至二年:
  1、成果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等成效不佳情事。
  2、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3、演出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或因故無法履行情節重大。
  4、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6、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五)若為巡迴演出者,相關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資料需以至本局所轄表演場地(客
    家文化館除外)演出場次為主。
 (六)申請人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公告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參、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099055070號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洪育遠乙名(名單如附件),指定有效期間自即
日起至100年7月3日。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增列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名單
 
公告指定有效期限:自99年6月1日起至100年7月3日止
 
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姓名聯絡電話服務機關
洪育遠03-3698553分機2012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後容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228431號
附件:
公告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99年度桃園縣加油站及餐飲業空氣汙染物管制 暨公私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09906049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99年度桃園縣加油站及餐飲業空氣汙
染物管制暨公私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計畫」。
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加油站揮發性有機汙染物管制:含站點巡查、輔導及評鑑等。 
(二)餐飲業空氣汙染管制:含巡查作業、資料建檔及實地輔導等。 
(三)加油站暨餐飲業空氣汙染減量輔導。 
(四)加油站及餐飲業暨公私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宣導作業。 
(五)協助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制度。 
(六)研擬未來本縣加油站及餐飲業暨公私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可行管制方向及策略。 
二、委託對象或對項若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99年6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王宇萱,電話:03-3386021分機211。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後容開業執照。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後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後容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24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27號 
四、事務所名稱:宏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益壽八街7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許世澤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2284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許世澤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世澤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48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28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世澤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路147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忠謀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211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忠謀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忠謀營造有限公司99年6月9日綜合營造業登記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忠謀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6070-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五福村福祿一街28-3號5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9519668 
五、負責人:李松桂(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彥翰建築師申請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234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彥翰建築師申請開業執照。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彥翰。 
二、身分證字號:F12457****。
公告立泰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220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立泰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立泰營造有限公司99年6月1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立泰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6077484 
三、負責人:蕭謝菊香 
四、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2199-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觀音鄉廣福村17鄰新坡202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沈振興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1年桃縣字第00378號)。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26844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沈振興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1年桃縣字第00378號)。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彥翰建築師申請開業執照。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1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彥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平鎮市承德路16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99年4月9日建證字第5669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仕霖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269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仕霖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
 
 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仕霖營造有限公司99年6月14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仕霖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385838 
三、負責人:陳秀美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1979-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莊敬里中正路1322號8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王俊寬等66人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 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292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王俊寬等66人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
理換發或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截至99年5月31日止)註銷清冊。
 
縣長 吳志揚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到期未換發註銷清冊
 
編號姓名經紀人證書字號證書有效期限任職經紀業名稱 
1王俊寬94年桃縣字00702號098年 11月 07日  
2莊士沛95年桃縣字00764號099年 04月 20日  
3黃秋裕95年桃縣字00776號099年 05月 18日  
4李慶峻95年桃縣字00763號099年 04月 19日  
5謝清文95年桃縣字00743號099年 03月 24日  
6謝清正95年桃縣字00750號099年 04月 03日大第不動產行銷有限公司 
7林麗珠90年桃縣字00220號098年 03月 09日  
8賴芝伶94年桃縣字00698號098年 10月 17日日凱企業社 
9許建安94年桃縣字00697號098年 10月 13日  
10王皓榮94年桃縣字00694號098年 10月 12日仟鼎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11張子亮94年桃縣字00712號098年 12月 21日  
12向靜安95年桃縣字00774號099年 05月 11日  
13楊耀增95年桃縣字00715號099年 01月 17日  
14顧素銀95年桃縣字00740號099年 03月 15日  
15羅翊菱94年桃縣字00690號098年 09月 20日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沈振興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1年桃縣字第00378號)。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註銷清冊
 
姓名經紀人證書字號證書核發日期證書有效期限
沈振興
91年桃縣字第
00378號
91年2月6日99年2月6日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王俊寬等66人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 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16簡維焜90年桃縣字00277號098年 10月 29日  
17鄭守仁90年桃縣字00292號098年 12月 13日  
18陳嘉政94年桃縣字00711號098年 12月 20日  
19方泔齡91年桃縣字00313號099年 01月 07日台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20許國良95年桃縣字00753號099年 04月 07日  
21劉勝龍91年桃縣字00317號099年 01月 10日  
22吳世裕91年桃縣字00334號099年 01月 17日昌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23房麗珠91年桃縣字00337號099年 01月 18日永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24康慶中91年桃縣字00340號099年 01月 21日日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25溫進德91年桃縣字00341號099年 01月 21日菁英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26劉邦譽91年桃縣字00346號099年 01月 24日安舒有限公司 
27劉春沐91年桃縣字00351號099年 01月 28日安舒有限公司 
28孫昌義91年桃縣字00354號099年 01月 30日  
29邱炫榮95年桃縣字00731號099年 02月 27日  
30黃朝欽91年桃縣字00362號099年 02月 04日弘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新竹縣) 
31羅時釦91年桃縣字00370號099年 02月 06日  
32王敏全95年桃縣字00742號099年 03月 21日新世代廣告有限公司 
33李燕芬95年桃縣字00754號099年 04月 07日  
34張麗娟95年桃縣字00773號099年 05月 09日  
35邱金煌95年桃縣字00775號099年 05月 18日  
36詹又樺91年桃縣字00386號099年 02月 18日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37黃東華95年桃縣字00745號099年 03月 28日華邦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38鐘彩虹91年桃縣字00408號099年 02月 27日  
39賴順安91年桃縣字00415號099年 03月 01日  
40胡凱雯95年桃縣字00777號099年 05月 23日  
41林兆年95年桃縣字00761號099年 04月 11日  
42張美光91年桃縣字00448號099年 03月 12日  
43張小燕95年桃縣字00725號099年 02月 21日  
44呂學豐91年桃縣字00455號099年 03月 15日  
45鄧國慶91年桃縣字00463號099年 03月 21日捷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新竹縣)
46黃春英95年桃縣字00767號099年 04月 20日日正開發有限公司 
47徐聖雄91年桃縣字00473號099年 03月 26日傳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 
48楊森林91年桃縣字00475號099年 03月 28日永全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49王賢臻91年桃縣字00478號099年 04月 03日  
50王槐卿91年桃縣字00492號099年 04月 23日  
51莊竣安91年桃縣字00501號099年 05月 13日  
52唐文采95年桃縣字00781號099年 05月 23日旺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台北縣) 
53陳志和91年桃縣字00506號099年 05月 20日  
54徐瑞芳91年桃縣字00509號099年 05月 24日安心不動產有限公司 
55曾玉妹91年桃縣字00513號099年 05月 27日  
56黃宗森91年桃縣字00519號099年 05月 31日  
57黃世華94年桃縣字00674號098年 06月 16日  
58李貞慧94年桃縣字00670號098年 05月 31日甲己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59蕭靈通94年桃縣字00664號098年 04月 14日  
60劉邦訓94年桃縣字00672號098年 06月 09日  
61王金燕94年桃縣字00700號098年 10月 25日  
62吳幸純95年桃縣字00720號099年 02月 16日  
63申章輝95年桃縣字00726號099年 02月 22日中項廣告有限公司 
64羅煥博95年桃縣字00736號099年 03月 08日  
65巫玉雲95年桃縣字00747號099年 03月 30日  
66彭東建95年桃縣字00756號099年 04月 10日 
本縣「經建不動產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 ,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277371號
附件:
 
主旨:本縣「經建不動產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
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經建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藍建麟)、所在地: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路1段179-1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
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 
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 
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括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 
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二)利用範圍包 
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該分支機構明細登載於本公司消費 
者網站。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接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職稱及姓名:負責人─藍建麟。
 
 
縣長 吳志揚
本縣「中正北不動產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 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277381號
附件:
 
主旨:本縣「中正北不動產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 
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中正北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沈 澐)、所在地:桃園縣蘆竹鄉吉林路32號6 
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 
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 
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 
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括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 
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二)利用範圍包 
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該分支機構明細登載於本公司消費 
者網站(網站:angle.71952324@yahoo.com.tw)。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接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職稱及姓名:負責人─沈 澐。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周樂繼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2755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周樂繼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樂繼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16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29號 
四、事務所名稱:樂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干城路147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登錄「協大木器行」為本縣「傳統藝術/木工藝/大溪木器」保存團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文視字第09910610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協大木器行」為本縣「傳統藝術/木工藝/大溪木器」保存團體。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告事項: 
一、傳統藝術登錄名稱:大溪木器 
二、分類:傳統藝術/木工藝保存團體 
三、技藝或藝能特色:保留傳統大溪木器製作的整套流程。 
四、保存團體名稱:協大木器行 
五、保存者地址:桃園縣大溪鎮福仁里和平路72號 
六、登錄理由:
 
 (一)本案經「桃園縣99年度無形文化資產傳統工藝審議委員會」審議具「傳
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所稱之藝術 
性、特殊性、地方性、保存者等價值。
公告祥瑞股份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6月8日起至100年6月7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289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祥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6月8日起至100年6月7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祥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1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祥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6553971 
三、負責人:王耀仁 
四、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3927-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大同路112號4樓之1(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登錄「協大木器行」為本縣「傳統藝術/木工藝/大溪木器」保存團體。
(二)協大木器行堅持維持傳統產業的發展,保存大溪傳統木器工藝的全套流
程。其匠師接具多年經驗,精通並體現傳統木器藝術,且大溪地區如「協
大木器行」的組織形式已不多,值得登錄為桃園縣傳統藝術/木工藝/大溪 
木器之保存團體,鼓勵並輔導其致力於傳承及保存工作。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登錄藍偉文先生為本縣「傳統藝術/木工藝/大溪木雕」保存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文視字第09910610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藍偉文先生為本縣「傳統藝術/木工藝/大溪木雕」保存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告事項: 
一、傳統藝術登錄名稱:大溪木雕 
二、分類:傳統藝術/木工藝保存者 
三、技藝或藝能特色:保留傳統大溪木雕傳統工法和技法。 
四、保存者姓名:藍偉文 
五、保存者地址:桃園縣大溪鎮 
六、登錄理由:
 
 (一)本案經「桃園縣99年度無形文化資產傳統工藝審議委員會」審議具「傳
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所稱之藝術 
性、特殊性、地方性、保存者等價值。
 
 (二)藍偉文先生在傳統木雕方面的技藝精湛,且能融入新意,並持續從事傳統
木雕工作,值得登錄為桃園縣傳統藝術/木工藝/大溪木雕之保存者,鼓勵 
並輔導其致力於傳承及保存工作。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登錄林天生先生為本縣「傳統藝術/木工藝/大溪木雕」保存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文視字第09910610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林天生先生為本縣「傳統藝術/木工藝/大溪木雕p40」保存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告事項: 
一、傳統藝術登錄名稱:大溪木雕 
二、分類:傳統藝術/木工藝保存者 
三、技藝或藝能特色:保留傳統大溪木雕傳統工法、技法及手繪圖稿。 
四、保存者姓名:林天生 
五、保存者地址:桃園縣大溪鎮 
六、登錄理由:
 
 (一)本案經「桃園縣99年度無形文化資產傳統工藝審議委員會」審議具「傳
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所稱之藝術 
性、特殊性、地方性、保存者等價值。
 
 (二)林天生先生不畏市場衝擊,堅持從事大溪家具、佛桌等木器雕刻工作的 
本業傳承,其鑿花技法精湛,完整保留傳統技法,並能自繪手稿,值得 
登錄為桃園縣傳統藝術/木工藝/大溪木雕之保存者,鼓勵並輔導其致力 
於傳承及保存工作。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呂良浩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3080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呂良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良浩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3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31號 
四、事務所名稱:嘉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1000號1樓-2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蘇世寬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3080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蘇世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蘇世寬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23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30號 
四、事務所名稱:新三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三和村6鄰渴望路516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心築建築經理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271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心築建築經理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心築建築經理有限公司99年6月14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心築建築經理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游銘達。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華愛一街39巷8號1樓。 
四、組織性質:公司。 
五、資本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30-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公告信邦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342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信邦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信邦土木包工業99年6月21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信邦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張黃鈺婷。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南興村3鄰南福街179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31-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金冠土木包工業自99年3月20日起至100年3月19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主旨:公告金冠土木包工業自99年3月20日起至100年3月19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 
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金冠土木包工業99年6月1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 
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金冠土木包工業 
二、統一編號:73819062 
三、負責人:羅振成(身分證字號:K12019****) 
四、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033-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二段119號9樓之1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崧廈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6月16日起至100年6月15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350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崧廈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6月16日起至100年6月15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崧廈營造有限公司99年6月21日綜合營造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崧廈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45059384 
三、負責人:張家雄 
四、登記證字號:甲I字第A02103-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原里9鄰文化路43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蔣世民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23766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蔣世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蔣世民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304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32號 
四、事務所名稱:將世民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福州路254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興德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5月15日起至100年5月14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371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興德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5月15日起至100年5月14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興德營造有限公司99年6月22日綜合營造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興德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97184052 
三、負責人:袁芳德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0625-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廣興159之1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902339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9月11日、98年9月28日、98年10月21日、 
99年3月30日、99年5月21日至99年6月7日,批號1D9906080.W.N共2178
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 
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9023398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9年5月21日至99年6月7日,批號1D9906080.X.N共 
81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 
處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志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6月21日起至100年6月20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2392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志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6月21日起至100年6月20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志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23日綜合營造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志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310020 
三、負責人:張就富 
四、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1891-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慈華街5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龍潭鄉「上林村10鄰、11鄰、12鄰;八德村34鄰、35鄰、36鄰;佳安村7鄰 、33鄰;凌雲村22鄰、30鄰、34鄰」小地名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8月1 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902388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龍潭鄉「上林村10鄰、11鄰、12鄰;八德村34鄰、35鄰、36鄰;佳 
安村7鄰、33鄰;凌雲村22鄰、30鄰、34鄰」小地名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自民國99年8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暨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 
99年6月21日桃龍戶字第0990003354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龍潭鄉「上林村10鄰、11鄰、12鄰;八德村34鄰、35鄰、36鄰;佳
安村7鄰、33鄰;凌雲村22鄰、30鄰、34鄰」小地名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自民國99年8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預告訂定「桃園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0990245580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0條之1。 
三、「桃園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草案及相關附件,登載於本縣法 
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 
向本府社會處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處。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82943。 
(四)傳真:03-3347969。 
(五)電子信箱:104077@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 查九十八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對象中,托兒所兒童團體保
險目前尚無法源依據,內政部為因應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有關未滿十五歲被
保險人死亡給付規定之修正,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規定,
授權各縣(市)政府訂定所屬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之相關規定,以保
障兒童之就托安全權益。
 
二、本辦法訂定內容包含之重點為: 
(一)本辦法之名稱。 
(二)本辦法之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三)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及名詞界定。(草案第二、三條) 
(四)兒童團體保險範圍、金額、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規定。(草案第四、五條) 
(五)兒童團體保險費之負擔及支付方式。(草案第六條) 
(六)兒童團體保險之有效期間及辦理方式。(草案第七、八條) 
(七)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草案第九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桃園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說明
桃園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本辦法名稱
擬訂定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
訂定之。
立法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托育機構,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設置標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托嬰
中心及托兒所。
本辦法所稱之托育機構範圍。
第三條
托育機構兒童應參加托育機構兒童團體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以托育機構為要保人,受托兒童為被保
險人,兒童之法定代理人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
險人。
第一項明定托育機構兒童應參加
托育機構兒童平安保險。
第二項界定本保險之要保人、被
保險人、受益人及保險人。
第四條
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
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但不包括
疾病門診治療。
明定本保險之保險範圍。
第五條
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
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有關保險金額、給付項目及給付
金額之規定。
第六條
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在托兒所部分,由中央
主管機關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
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負擔,並於送托時繳
納;在托嬰中心部分,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其餘
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負擔,並於送托時繳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
彙計,托兒所由中央主管機關、托嬰中心由本府予
以全額補助: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兒童。
二、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及重度
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明定保險費之負擔及支付方式。
第七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
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兒童,繳納保險費在八
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保險有效期間中途入托育機構者,自入機構日
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機構前期間之保險費。
兒童停託者,自停托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
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兒童轉換托育機構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
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
人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明定本保險之有效期間。
第八條
托育機構於收取本保險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
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
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掣發之保險
收據,交由各托育機構存執。
明定本保險之辦理方式。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
明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私法
自治回歸保險契約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
 
附表:桃園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
 
單位:新台幣元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給付身故保險金1,000,000元。
第一級
生活滿1年:150,000元滿3年: 250,000元
1,000,000元
補助滿2年: 200,000元滿4年: 300,000元
第二級
生活滿1年: 112,500元滿3年: 187,500元
900,000元
補助滿2年: 150,000元滿4年: 225,000元
第三級800,000元
第四級700,000元
第五級600,000元
第六級500,000元
第七級400,000元
第八級300,000元
第九級200,000元
第十級100,000元
第十一級50,000元
住院
住院保險金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50,000元為限。
專案補助 
1.限免交保險費學生。 
2.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200,000元為限。
傷害門診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5,000元為限。
燒燙傷及須重建
手術費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30,000元為限。
慰問金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每人給付3,000元。
檢送本縣修正後「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實施要點」1份,請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文書科(請刊登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0990231611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0231611A00_ATTCH1.doc)
主旨:檢送本縣修正後「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實施要點」1份, 
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縣784次縣務會議決議及中壢市公所民國99年4月27日中市社字第09900 
24919號函辦理。
 
正本: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社會處、法制處、行政處文書科(請刊登公報)
 
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實施要點
 
依據本縣第784次縣務會議決議修訂之
 
99.6.18府社婦字第0990231611號函發布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自訂社會福利措 
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鄉鎮市公所不得就中央政府及本府既已辦理或發放之各項社會福利津貼擅自增 
加給付。
 
三、各鄉鎮市公所得自行視財源狀況辦理社會福利措施,惟其自訂福利措施若為共同 
性質支出項目者,應依法律規定、行政院或本府核定之一致標準或相關法令編 
列預算,據以施行。
 
四、各鄉鎮市公所自訂社會福利措施,應衡酌財力狀況,並以基本財政收入百分之八 
且總數不得超過新台幣八千萬元,倘因人口結構變化因素導致所需經費總數超 
過新台幣八千萬元之上限者,得於新台幣一億元範圍內支應。
 
五、各鄉鎮市公所擬定自創社會福利措施方案,應報請本府同意備查後實施。
六、各鄉鎮市公所自訂之社會福利措施及自有財源,均予納入本府對各鄉鎮市自有財 
源狀況考核之參據,並對鄉鎮市公所之補助時予以一並考量。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業經本部以99年6 月18日台財庫字第09903512630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財政部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9035126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099AS00457_1_24094110915.doc、099AS00457_2_24094110915.pdf)
主旨:「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業經本部以
99年6月18日台財庫字第09903512630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檢附發布令影本、「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
辦法」修正條文各1份。
正本:中央銀行、基隆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 
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灣銀行、臺灣土 
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修正「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903512630號
 
修正「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附修正「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正本:(張貼財政部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財政部法規委員會(均含附件)
 
部長 李述德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80352829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351263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庫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項稅款之代收、解繳、劃解及相關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及其委託機 
關。 
二、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 
機構。 
三、金融輔助業者:指負責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代收稅款總額撥 
入國庫或直轄市庫、縣(市)庫代理銀行及負責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 
總行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間檔案傳送作業之機構。
第四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收納以現金或金融機構即期票據繳納之稅款,應掃
 
瞄繳款書條碼或登打繳款書相關資料,並在繳款書各聯加蓋出納章或櫃員 
章及經收人員私章後,將收據聯交由納稅義務人收執,其餘各聯依稽徵機關 
規定辦理。
前項稅款以須經交換或託收之票據繳納者,應另於繳款書各聯加蓋票據繳
稅,兌現後生效等字樣之戳記後,再將收據聯交由納稅義務人收執,且待票據 
確認兌現後,再行掃瞄繳款書條碼或登打繳款書相關資料,並於傳輸繳納稅款 
資料,加註票據繳納日期及兌現日期。其票據遭退票時,應將該票據連同繳款 
書其餘各聯及處理經過通知該稅款所屬稽徵機關追繳。 
 
第五條 各項稅捐本稅、滯納金、加計利息等一律收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
 
第六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對於逾期繳納稅款者,應依稅法規定加收滯納金、利 
息,若有漏收或短收者,應負賠繳責任。 
前項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漏收或短收款項,得洽稽徵機關補發繳款書,向 
納稅義務人限期追繳,納稅義務人如逾期未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仍應負賠 
繳責任。
 
第七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派駐稽徵機關人員之辦公時間,以稽徵機關之辦公時 
間為原則;如縮短派駐服務時間者,應在稽徵機關辦公處所公告。
 
第八條  前條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結束後,所收稅款可作次日帳處理,並 
在繳款書各聯加蓋次日記帳等字樣之戳記。其未設置電腦連線設備之代收稅款 
金融機構所收稅款,亦同。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收納稅款,其辦理收款、登帳、編製表單及電子傳輸 
金資流等作業,應符合內部牽制原則,以維公款安全。
 
第九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將每營業日代收稅款明細資料傳送其總行,該總 
行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金融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營業日十三時 
前傳送至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財稅資料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經財稅網路傳 
送至各稽徵機關。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稅款,其繳款書報核聯須送交稽徵機關 
者,非經報請各該級政府同意,應於次營業日十二時前,將報核聯區分本、外 
轄並連同彙計單送達當地稽徵機關。
 
第十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於規定稅款解庫日前,將上期所收之各項稅款繳入 
其總行,該總行應於解庫日將稅款存入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撥轉作業之帳戶內。 
並由金融輔助業者於解庫日十二時前,將稅款分別撥入各該公庫代理銀行,彙 
解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或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 
前項解庫日,國稅部分,為收款次日;地方稅部分,為每星期二、五。 
如逢例假日,應於次營業日彙解。 
彙解稅款入庫之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應按金融輔助業者撥入之稅款,編 
製入帳明細單,供稽徵機關對帳。
 
第十一條 稽徵機關應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編造收入清 
單,國稅稽徵機關每星期一次;地方稅稽徵機關在直轄市每星期二次,各縣 
市每星期一次,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分別辦理轉正或悉數解繳各該級公 
庫存款戶。
第十二條 稽徵機關應按時收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並 
轉出繳款書檔案,據以辦理銷號作業。 
稽徵機關發現前項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檔案無法正常銷號者,應 
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稽徵機關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對於稅款解繳錯誤之補退稅款作業如下: 
一、補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稽徵機關通報之補退款表單, 
經查明後將款項繳入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或直轄市庫、縣
(市)庫暫收稅款專戶,並將處理結果填於上開表單回報稽徵機關。 
二、退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稽徵機關通報之補退款表單, 
經查明後填妥相關資料回報,並由稽徵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專 
戶支票或由專戶匯入金融機構指定帳戶,退還代收該稅款之金融 
機構。
第十四條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各項稅款,如有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其一切損害責任應由各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負責賠償。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各級政府對其挪用、 
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得依應解繳稅款當年度一月一 
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一‧五倍,要求該代收稅 
款金融機構按日加計利息解庫,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逾期一日以上催辦。 
二、逾期三日以上警告。 
三、逾期七日以上得終止委託契約。
 
第十五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及金融輔助業者辦理稅款解繳金資流作業所取得之 
相關資料,應善盡管理責任並依相關法規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及稽徵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規定之稅款解繳作業需 
要,得由其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其他
封面介紹《美麗桃園 享樂蓮田 ~ 2010》
 
美麗桃園 享樂蓮田 ~ 2010桃園蓮花季
  2010桃園蓮花季「美麗桃園 享樂蓮田」活動6月24日在觀音鄉隆重開幕!開幕活動中,吳縣長擔任蓮花季活動
最佳代言人,與研發蓮花餐的國宴主廚水蛙師同台烹調「紅燜蓮子腸」,現場的貴賓及民眾對於其美妙滋味都讚不
絕口。為了配合今年蓮花季的活動,國宴主廚共研發五道以蓮花為主角的新菜色,未來將在觀音鄉內蓮園農場推出,
讓遊客們都有機會品嚐。
    桃園縣舉辦蓮花季已邁入第12年,在縣府與鄉公所共同努力下,已打出名號,如今的觀音、新屋共有30餘座蓮
花園,種植蓮花面積更廣達50多公頃,創造了地方極大的產值和收益,並與台南縣的白河蓮花齊名,有「南白河、
北觀音」之稱,讓桃園縣在全國除享有草花王國美譽,更能真正成為蓮花之鄉。
    為期兩個月之久的蓮花季活動,在觀音鄉及新屋鄉登場。觀音鄉為讓外地遊客得以獲得蓮花季活動完整訊息,
特別於活動期間在農會內的旅遊服務中心規劃了12個農場攤位,展示各農場的簡介文宣,讓民眾可從展覽得知各農
場的活動與特色。活動除了包括倍受大家期待的攝影比賽、蓮花特色小吃、瓜果飄香、彩繪活動、乘坐大王蓮,還
安排了多場的夏日音樂會,讓在地的特色農場除了提供美食美景的視覺味覺享受外,更豐富民眾在假日賞遊期間,
另一個新的聽覺響宴。而新屋鄉也不遑多讓,第二屆蓮花公主的選拔決賽和99年度桃園縣模範父親表揚,將同步於
8月1日在九斗休閒農場舉辦。系列活動除西瓜產業文化節、踩單車同樂、飽覽蓮園生態園區、DIY體驗活動、桑椹果
醬製作等活動外,今年還新增更多閣家同樂的項目。竭誠歡迎全國民眾利用暑假閣家到桃園賞蓮,同時品嚐平價的
國宴蓮花餐。
Beautiful Taoyuan & Enjoying Lotus Farmland-2010 Taoyuan Lotus Season
 
The activity of 2010 Taoyuan Lotus Season 「Beautiful Taoyuan & Enjoying Lotus Farmland」 started 
solemnly at Guanyin Township on June 24! Mayor Wu serves as the best spokesman of Lotus Season activity 
at the opening ceremony. He cooked 「stew lotus seeds & intestines」 with state banquet chef Shui-wa 
master who researches and creates lotus meals. All invited guests and citizens at the scene praise 
continuously the wonderful taste. In order to combine with this year’s Lotus Season activity, state 
banquet chef researches and creates five new dishes of which the main ingredient is lotus. These dishes 
will be offered to tourists at Guanyin Township’s farm in the future and every visitor has the opportunity 
to taste them. 
This is the 12th year that Taoyuan County holds Lotus Season. County Government and Township Office 
endeavor together to develop successfully this activity. Today, Guanyin and Sinwu have more than 30 lotus 
farmlands. The area of planting lotus is more than 50 hectares. It brings a lot of production and benefit 
for residents. Nowadays, it is as famous as Tainan County’s Baihe lotus. Therefore, people usually say 
「Southern Baihe & Northern Guanyin」. Taoyuan County wins the good reputation of flower kingdom in our 
country. Hopefully, it can be the real lotus town one day. 
Louts Season activity is held at Guanyin Township and Sinwu Township. The period is as long as 2 months. 
In order to let tourists outside Guanyin Township understand the Lotus Season’s complete information, 
Guanyin Township especially arranges 12 stands at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s Tourist Service Center during 
the activity period. It exhibits each farm’s brochure. Thus, people can understand each farm’s activity and 
character from the exhibition. In addition to the popular photographic contest, the host organization also 
arranges special lotus snack, melon introduction, painting, sitting on king lotus, several summer’s concerts, 
etc. This activity offers delicious food for the sense of taste and beautiful scenery for the sense of sight. 
It further offers a new music banquet for the sense of hearing when people travel in the weekend. Sinwu Township’s 
program is as well as Guanyin Township. The Second Lotus Princess contest and 2010 Taoyuan County Model 
Father’s Praising Ceremony will be held simultaneously at Sinwu’s Jiudou Recreational Farm on August 1. 
The series activities include Watermelon Industry Culture Festival, enjoying bike’s fun, watching lotus 
ecological park, DIY experience activity, mulberry jam production, etc. This year, some new items are 
arranged for the family. All families are invited sincerely to appreciate the lotus during summer vacation. 
At the same time, people can taste the inexperience state banquet lotus m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