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9年度第1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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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05次主管會議紀錄 |
評鑑之方式;而本縣校務評鑑係針對學校總體表現,為校長及整體行政、教師團隊
共同努力之成果。
增加評鑑頻率部分,可採學校每年自評,資料送本處審查之方式。
(五)成立小組主動審視各鄉鎮市校舍部分,目前本處作法為:邀集部分資深校
長,俟學校提出整修重建需求後,此小組前往該校實地訪視了解,排定處理順序。
惟因本府預算受限,經費不足,並非每所學校均可爭取到充足經費,以致產生校際
間的落差。
主席裁示:
(一)分析民調部分,除項目以外,亦應注意分析強度,而非所有意見一律等量齊
觀。
(二)針對民調意見之相關對策,應有明確具體之目標值,以便落實達成。
教育的行銷不易被媒體所報導,惟全國創新的政策,卻較易於媒體曝光,請教育處
加強政策的創新性。
(三)國教法未通過前,針對教科書問題,另有機制討論,請教育處預作準備。
(四)請教育處加強學校評鑑,目前校務評鑑之間隔頻率過久,該年度尚未輪到評
鑑之學校,可能發生校務鬆散之情形。
仍請教育處加強外部評鑑之頻率,外部評鑑較具有激勵力量,若由學校自評後書面
送本府審查,反而易生學校自我保留之弊。
(五)針對許參議所提組成小組進行主動巡察校舍之建議,本府應主動掌握狀況,
而非被動依賴學校提出老舊校舍整建之申請。
三、報告單位:教育處
案由:「善用縣內大學資源打造知識城」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計畫之期程上,請問正式推出的「點」為何?如何呈現予媒體?舉例如,
係採15學校聯合宣示?抑或以某一有意義的活動呈現本計畫?請教育處予以規劃本
計畫之包裝與推出設計,以避免民眾、學生即使參與活動,卻無法認知該活動係屬
本計畫之一環。
(二)本計畫不應僅是將縣內大專院校與縣內國中小結合,更進一步,大學知識城
應超越教育層面,擴及成為本府資源,舉例如:提供本縣活動之場館、各系所作為
本府智庫等,請研究發展處進行統合,請各處局善加利用及結合縣內大專院校之在
地熟悉度、場地乃至資源等,舉例如:本縣昨(19)日成立之災害應變中心,即與
中央大學遙測中心合作;小一學英語政策、大園高中均可儘量邀請縣內大學參與;
各項會議或評鑑之評審、委員、顧問團等,請儘量邀請縣內院所老師;若某院校景
點優美,亦可考慮於該處辦理集團結婚;校園提供舉辦大型活動場地,或邀請縣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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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表演團體等,這些均請研發處統整。以上皆為整合大學資源之方式舉例,請文
化局、研發處加強知識城計畫的補強。
(二)小額補助部份,應注意善用本府之整合能力,本府不一定是出資者,而可能
是整合者,本府應將相關活動尋求社會資源,如文化基金會、原民處、社會處均可
提供本案資源協助。
四、報告單位:教育處
案由:98年度教育部對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結果報告
主席裁示:本案免報告。
肆、臨時動議(無)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持續列管:第1案至第7案、第9案至第11案。
解除列管:第8案,業已召開會議協調,請依會議結論辦理。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桃園米目前已漸建立品牌,今年於全國比賽前20名中,本縣共囊括5名,前
10名中共囊括3名,得獎數為全國各縣市第一名。請農業發展處順勢行銷桃園米的概
念及名號,向全台灣及全世界行銷,以全國前10名共囊括三名之名號作為賣點,儘
速邀請十三鄉鎮市,各鄉鎮市均提出一項農特產品,邀集各鄉鎮市長、農會三巨頭
共同開會研議行銷事宜。
本縣茶葉近年亦有良好成績,舉例如桃映紅茶、龍潭椪風茶、拉拉山烏龍茶等,亦
請加強整合行銷,請一併開會研究如何建立品牌。
本府本次赴上海之行,農會業與上海市金山區簽訂合作意向,請農發處可於上揭會
議中討論,將本縣各鄉鎮市農特產品整理出,透過金山區聯合促銷本縣農產品,並
請李副縣長及林茂山參議協助。
(二)航空城公司部分,請地政處康處長就上海虹橋二期開發之資金籌措模式進行
了解,並研議航空城相關土地之開發及構想上,與其有何關係與影響,請提出報
告。
捌、散會 上午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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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桃園縣石門活魚觀光節暨水保嘉年華活動龍門饗宴 縣長談話 |
2010年桃園縣石門活魚觀光節暨水保嘉年華活動龍門饗宴 縣長談話 99.09.17
各位鄉親好朋友、各位貴賓,大家好:
歡迎大家今天來到石門水庫這個美麗的地方,今年是石門活魚節第七屆,但卻是第一次在石門水庫壩頂「辦桌」,席開百桌,結合湖上音樂會,
就像各位所看到的,水庫群山環繞的美,加上黃昏夕陽,音樂與美景的結合,構築桃園石門山水人間的精采意象。
由於此次席開100桌,容量有限,不但三天就額滿,還有來自高雄的朋友遠道而來,這也是石門活魚魅力的所在。除了各地來的鄉親,我們也邀請了
遠道而來的外交使節,在石門水庫壩頂,和大家共同享用活魚辦桌,體會一下我們桃園鄉親的熱情。99年的國慶即將到來,今天的龍門饗宴就像是提前為
台灣「做生日」,期許未來的國宴餐桌上,石門活魚料理也能成為國宴上的佳餚。
辦桌是台灣人招待好朋友的傳統習俗,親朋好友齊聚一堂,圍著圓桌品嘗美味料理,就像凝聚了大家的心一樣,再過幾天就是中秋佳節,也是團圓的日子,
在此也預祝大家中秋佳節愉快,月圓人團圓。現在活魚已從早期的3吃變成170種變化,希望所有的朋友,在此秋高氣爽的時節,能到桃園縣品嚐美味的活魚料理,
更期許石門活魚節,能夠一年比一年熱鬧,南有鮪魚季,北有活魚節,讓石門活魚節成為台灣著名的特色節慶。
(資料提供:觀光行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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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屆長青企業卓越獎表揚大會 縣長談話 |
第四屆長青企業卓越獎表揚大會 縣長談話 99.09.27
各位貴賓大家好:
桃園縣在全國第一工商大縣的基礎下,吸引國內外產業人才匯聚。桃園縣人口已突破200萬人,順利晋升準直轄市之列,成為全國第六都,
而桃園人口持續成長最主要的動力就是11萬家工商企業在桃園蓬勃深耕發展,由於這些企業的努力及付出,增加桃園縣的就業機會,並讓桃園縣
成為最適宜居住的城市。
全國企業平均創業時間僅有13.3年,而超過30年以上的僅佔11%。這次獲獎的企業有12家創業超過30年,這些企業透過不斷地創新與研發,
從傳統產業轉變為創新產業,結合科技打造永續經營的長青企業,陪著台灣經濟起飛,歷經金融海嘯,迄今仍然卓越成長,實在難能可貴。
因此所有得獎企業都非常傑出,不但創造令人欽佩的企業故事,更奠定桃園工商發展的基礎,展現桃園企業的韌性與活力,更是桃園縣長青企業
卓越獎所推崇的「繁榮發展‧長青卓越」最佳寫照。
在此感謝所有獲獎的企業,深耕桃園、建設桃園、回饋桃園、榮耀桃園,也期許企業永續發展,創造百年大業。桃園縣產業結構完整,
且在航空城計畫招商中,來投資的企業絕非單打獨鬥,因為所有的合夥企業都在這裡。而縣府團隊也會持續推動縣政優化桃園工商投資環境,
吸引更多國內外企業加入桃園,創造共榮共存,挹注台灣經濟新活水。
(資料提供:工商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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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05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05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9年09月20日上午0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一、報告單位:文化局
案由:文化藝術施政滿意度分析與對策
觀光行銷處張處長其強補充建議:
為提升活動曝光率,各項活動務必編列一定比例經費進行媒體宣傳,建議比例以
10%為宜。並建議活動化零為整,減少小型活動,增加大型活動,以利行銷。
文化局張局長壯謀補充說明:
目前活動經費已頗拮据,本局擬採化零為整之策略,將各項相關活動整合為藝術
季,以達成震撼效果。大型活動則需以專案方式處理。
主席裁示:
(一)活動經費以10%作為媒體宣傳費用頗為合理,本人建議可提高至15%至
20%,籌劃活動時即應將媒宣費用規劃納入。
(二)本府各項活動應善用媒體行銷,不應僅注重動員人數,更應注重宣傳效果是
否良好,是否廣為民眾知悉,否則僅有動員,卻達不到向民眾行銷之目的。
良好的宣傳行銷並不一定需要高額預算,舉例如,本次金馬獎活動使用Facebook進
行行銷,不需花費龐大經費卻可達到良好效果。
(三)請觀光行銷處指導各處局明(100)年度活動宣傳行銷之預算。
(四)本府辦理各種活動季,除鼓勵各鄉鎮市踴躍參與外,更應找出活動之重頭
戲,就具號召力的重點加強行銷。
(五)因本縣部分重要展演場館刻正整修中,請文化局整合縣內其他可供作表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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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場地,如學校、企業內之相關展演場地,並請主動將展演場地資料通知演藝經
紀團體。
(六)請善用跑馬燈及縣內有線電視,以專屬地方頻道定頻桃園訊息。
二、報告單位:教育處
案由:「提高民眾滿意度」工作計畫
許秘書長育寧補充建議:
本次簡報之多項策略欠缺明確目標值,且民眾的個別意見應以比例顯示為宜,以人
次計算未必可代表多數民意,並應釐清民眾主觀感受與本府施政資源投入的客觀數
據、比例及實際狀況的區別,以免訂出可能失之偏頗的政策。
李副縣長朝枝補充建議:
總量管制及學區調整部分,應注意針對距離偏遠的學生提供專車或交通費用補助。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一)針對安全鑑定無虞之老舊校舍,可不拆除重建,而以粉刷、立面整修、拉皮
等方法,予以重新整修,費用較少卻可收更新門面之效。
(二)請教育處加強監督校長是否認真辦學,並靈活運用輪調制度。
許參議淑真補充建議:
(一)針對民眾感受與施政績效之間的落差,建議可增加辦理施政成果發表,舉例
如科學教育博覽會、學生學習成長營等,加強民眾及家長的感受。
(二)建議教育處落實追蹤評鑑制度,以督促校長積極處理校務。
(三)建議本府可成立相關小組,每年至各鄉鎮市進行全面性檢視,評估鄉鎮市資
源是否過於集中部分學校,以致部份老舊校舍遲未整修。該小組應主動審視需整修
翻新之學校,而非全然被動等待學校提出申請。
教育處吳處長林輝補充說明:
(一)目標值部分,本處將具體明訂之。
(二)老舊校舍部分,鑑定後有危險之虞者或補強後使用時效較短者,方會予以拆
除重建,其餘情形均採取補強改善方式處理。
(三)校長或老師之輪調制度、不適任教師解聘部分,現行中央法規均有嚴格的規
定,並較偏向保護教師。在中央法規未變更前,本處將加強校長遴選的嚴謹作業,
並落實相關人員了解不適任教師解聘之標準作業流程,以確實解聘真正不適任之教
師。
(四)本處辦理之校務評鑑,係屬外部評鑑,邀集學者專家、退休校長及家長等共
同參與,因配合校長任期及本縣校數眾多,約每3年至4年方完成一輪評鑑。
若針對校長辦理評鑑,因受限於每所學校的生態及背景條件均有不同,不易有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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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 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 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
一、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國
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捐贈,受贈人取得
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
贈除屬國際間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
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
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應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而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應加
強宣導並輔導扣繳義務人於99年12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
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
定處罰;其於100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
定之適用。
正本:(張貼財政部公告欄)
副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財政部稅制委員會、內政部、
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新
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
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
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
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兼復本部99年度工商座談會議(第2場)貴會提案)、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兼復本
部99年度工商座談會議(第2場)貴會提案)
部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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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戶老人日間照顧補助作業程序」,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0990373979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戶老人日間照顧補助作業程序」,並自即日起生效。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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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桃園縣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要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0990378726號
附件:條文乙份
修訂「桃園縣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要點」,並自
發布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要點」乙
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
審核作業要點
98年3月13日府社助字第0980094733號令發佈
99年9月27日府社助字第0990378726 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年金保險(以下
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認定之審核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資格之審核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審核作業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
理,複審由本府社會處辦理;符合補助資格者由本縣各鄉(鎮、市)公
所通知各申請人,不符補助資格者由本府社會處通知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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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社會處負責事項如下:
1.本資格認定審核作業之計畫、督導、考核、法令研擬。
2.申復案之審理及訴願案之答辯。
3.本保險保險費補助之預算編列及繳納。
4.定期重新清查之策劃等事宜。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負責事項如下:
1.本資格認定宣導、受理、初審、及不服核定之申復案受理。
2.申請案件之建檔、保存。
3.查報申請案件身分或戶籍地址變更及修正異動事項。
4.配合本府定期辦理本資格之重新清查。
三、申請本資格之認定 (以下簡稱申請人),須年滿二十五歲且未滿六十五歲,設
籍本縣,並符合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要件,且無
下列情事之ㄧ者: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二)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領有證明。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三)委任代理申請者,應檢具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申請書說明欄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六、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無扶養能力之認定,準用社會救助法
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七、申請人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關工作收入及工作能力之認定,準用社會救助法
第五條之ㄧ至第五條之三,及本縣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注
意事項辦理。
八、全家人口,其工作收入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無法查知者,依下
列方式計算:
(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所得,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
支給要點規定計算或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十三點五個
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
(二)自行開業之公司負責人,依其行業別之主管及監督人員平均經常薪資計
算工作收入。自行開業之行號負責人,依其行業別之平均經常性薪資計
算工作收入。但皆不得低於當年度初任人員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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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師、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專業人員依財稅清單執行業務所得計算。
財稅查無資料者,依其行業別之主管及監督人員平均經常薪資計算工作
收入。
九、下列各款屬其他收入,應合併家庭總收入計算:
(一)退休俸、撫恤金或其他非屬社會救助之各項保險給付。該項收入屬年金給
付者,以支領金額明細表計算;屬一次金給付者,以申請人於申請日起
回溯至前一年度所申領之金額總數為併計範圍。
(二)自行開業之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之營利所得。
十、本資格認定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及受理
申請日當月份發生核定本資格之效力。
如缺件,經原申請公所或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或補件,逾期
未陳述意見或補件者,除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外,亦得駁回其申請。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鍵入「審核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
達一定標準申辦系統」,並於收受該系統查調結果後二週內審查完畢。
十一、經核定符合本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ㄧ,除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並命其繳還
本府溢付之保險費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資格。
(四)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十二、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所疑義,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至原申請鄉
(鎮、市)公所查詢或填具制式申復書並檢附具體可稽資料送公所轉向本府申
復或依訴願法規定於文到三十日內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十三、經認定符合本資格者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以下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一
個月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通報:
(一)婚姻關係變動。
(二)生育、收出養或認領子女。
(三)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四)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之家庭應計算人口有就學或學業終(中)
之情事。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戶籍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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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身心障礙類別或等級變更。
(十)取得低收入戶資格。
各鄉(鎮、市)公所並得就相關主管機關之實際通報狀況重新審查。
資格異動經重新審查後,其保險費之負擔,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
條規定辦理。
十四、經核定符合本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ㄧ,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註銷其資格:
(一)死亡。
(二)不符合第三點所定資格。
(三)戶籍遷出本縣。
十五、本資格認定應至少每二年重新辦理清查作業。
第一次辦理時間為九十九年八月起,經核定符合本資格者,應重新辦理申
請,審查後符合補助資格者,自一百年一月起繼續補助。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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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0990379118號
附件:
修訂「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實施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實施計畫
一、依據:內政部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考核(評鑑)
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
二、目的:為瞭解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際服務推動情形及
辦理成效,建立有效輔導機制,以協助據點在地扎根,永續發展,落實
預防照顧普及化及社區化目標。
三、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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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對象:
(一)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設置達三個月以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二)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設置未滿三個月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俟服務期間達
三個月以上,再由本府依本計畫進行評鑑。
(三)未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設置達三個月以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有意願
參與評鑑者。
(四)未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設置未滿三個月以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有意
願參與評鑑者,俟服務期間達三個月以上,再由本府依本計畫進行評鑑。
五、辦理期程:
(一)當年度九月:提供受評單位評鑑資料(附件一)並請受評單位將自評結果
函報本府。
(二)當年度十月至十二月:進行服務期間達三個月以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
地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函報內政部。
(三)次年度一月至四月:辦理前年度服務期間未滿三個月者之評鑑及複
評,並將評鑑結果函報內政部。
六、評鑑項目: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指標。(附件二)
七、評鑑方式:
(一)成立評鑑小組,統籌規劃協調及執行據點評鑑作業,其成員為三人至五
人。參加評鑑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小組
成員組成如下:
1.本府業務相關代表一人。
2.具志願服務工作或社區發展暨社區工作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區實
務工作者一人至二人。
3.具有老人福利服務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二)依區域特質及實際需求分組進行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就評鑑項目進行書
面審查及實地訪視,評鑑列乙、丙等第者需接受複評。
八、評鑑作業:
(一)受評單位應依實際狀況辦理自評,自評時得就不適用之項目,敘明具體且
合理之理由,評鑑時得視情況從寬給分。
(二)受評單位應先行備妥有關業務書面資料,於受評當日提供查核。實地評鑑
包括簡報、審查有關資料、意見交換等。
(三)實地評鑑完畢,評鑑委員對於受評單位,應研提優點及建議事項等書面意
見,送本府彙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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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鑑結果:區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五個等第:
(一)優等:評鑑總分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評鑑總分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三)乙等:評鑑總分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四)丙等:評鑑總分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五)丁等:評鑑總分未達六十分。
十、獎勵與輔導
(一)評鑑結束後,將評鑑結果公布於本府網站或刊登新聞媒體,經評定為甲等
(含)以上,由本府公開表揚及發給獎牌或獎狀。
(二)評鑑乙、丙等經輔導後仍未達甲等之單位,應由本府委託之輔導單位依評
鑑委員所列之應改善項目進行輔導,輔導期程以三個月為限。
(三)評列丁等單位:限期停辦,對於接受內政部、本府補助開辦費營運未滿
三年之據點,單位應將與實際自籌金額相當之開辦費設施設備留用外,
餘應交本府統籌運用。
十一、補助原則
(一)經本府評鑑甲等以上:可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經
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提報補助計畫,經本府初審後,彙送
內政部申請補助經費。補助額度如下:
1、評列優等:內政部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本府業務費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補助月份依內政部核定。
2、評列甲等:內政部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本府業務費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補助月份依內政部核定。
3、評列乙等、丙等:經輔導後複評達甲等,內政部業務費每月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萬元、本府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補助月
份依內政部核定。
(二)本府評鑑為乙、丙等,經輔導後複評仍未達甲等,內政部與本府均不
予補助經費。
十二、受評單位於接獲評鑑結果時,得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訴,並應提供佐證資料由
評鑑小組審查;逾期未提出者,不得提出申訴。
十三、本計畫之補助項目,依本計畫第十一點實施。
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及本府老人福利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
|
附件ㄧ
【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桃園縣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資料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章,並請加蓋單位章)
第一部分 基本資料
1.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名稱:
2.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成立之時間:
□94年設置 □95年設置 □96年設置 □97年設置 □98年設置
□99年設置 □100年設置
3.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地點位址:
鄉/鎮/市 村/里鄰路/街段
巷/弄號樓
4.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服務里別:
鄉/鎮/市村/里
5.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服務對象(可複選):
□老人 □身障人士 □兒童 □婦女 □其他:
6.填表人:職稱:
7.實地評鑑聯絡人: 電話: 手機:
|
第二部份 服務輸出績效
項目訪視面向訪視內容備註
一
各
項
服
務
辦
理
情
形
(一)關懷訪視:
1.列有關懷訪視名單:□是 □否
2.定時關懷訪視:
□是(頻率:__________) □否
(二)電話問安及諮詢轉介:
1.列有電話問安名單:□是 □否
2.定時電話問安:□是(頻率:______) □否
(三)餐飲服務:
1.定點用餐:
用餐人數____人;用餐頻率每週_______次
備餐方式:□購買 □志工自行烹飪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送餐服務:
送餐數量____人;送餐頻率每週_______次
備餐方式:□購買 □志工自行烹飪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健康促進活動:
1.辦理方式及頻率:
□定點定時辦理;每週(月)辦理_______次
□不定時辦理;平均每週(月)辦理_____次
2.近1個月來平均參加人數:
□10~20人 □21~30人 □31~40人
□41人以上
3.活動內容:(可複選)
□健康管理
(量血壓/測血糖/量身高、體重…)
□靜態活動
(健康講座/電影欣賞/手工藝品製作/
老照片回顧…等)
□動態活動
(槌球/體操/跳舞/各類型運動)
□節慶活動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慶生)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志工會議□定期召開,每___(週/月/季)開1次 □不定期
三
關懷據點
服務紀錄
(一)各項服務均有紀錄留存:□是 □否
(二)每月均有彙整服務成果:□是 □否
(三)定期辦理實施效益評估問卷:□是 □否
|
第三部分 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指標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
特
優
100%
優
良
90%
良
好
80%
尚
可
70%
有
待
加
強
60%
不
佳
50%
以下
(請
切確
給分)
委
員
評
鑑
據
點
自
評受評單位說明
招牌是否置放
於明顯處所(1分)
據點空
服務時間是否
讓民眾清楚明
確瞭解(1分)
一
間規劃
與運用
(7分)
出入動線是否
方便 (1分)
內部活動空間
設計使用情形
(2分)
財產設備管理
(2分)
小計
據點宣
宣導該據點設
置和所提供之
各項服務內容
(2分)
二
導與資
源管理
應用
(10分)
社區資源運用
(6分)
帳務管理情形
(2分)
小計
志工召募及運
用情形(4分)
是否置專職或
專責人員執行
志工管理(1分)
志工人
力運用
召開志工督導
會議與否及召
開情形與紀錄
(2分)
三
與管理
(15分)
是否依志願服
務法提供志工
服務 (2分)
辦理志工保險
情形 (2分)
志工參與據點
相關之職前訓
練及在職訓練
情形 (4分)
小計
|
特優良尚有不委據
優 良 好 可 待佳 員點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100%90%80%70%
加
強
60%
50%
以下
(請
評
鑑
自
評受評單位說明
切確
給分)
電話問安及諮
詢 (12分)
四
服務項
目執行
關懷訪視
(12分)
績效(一)
(48分)
餐飲服務
(12分)
健康促進活動
(12分)
小計
五
服務項
目執行
績效
高關懷或特殊
個案紀錄和檔
案建檔情形
(3分)
(二)初級通報、轉
(6分)介情形(3分)
小計
行政作
依限繳交執行
成果月報表情
形 (2分)
業配合
情形
(由直
依所報計畫執
行之比率
(2分)
六
轄市及
縣市政
府業務
實施效益評估
問卷填報情形
(2分)
單位評
分(10
分)
參與縣市召開
聯繫會議情形
(2分)
辦理公部門核
銷情 (2分)
小計
永續創是否永續經營
七
意與發
展
(4分)
(2分)
創新服務、發
展特色(2分)
小計
總計
評鑑委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簽名)
|
填寫方式說明:
一、第一部分:就實際情況填寫。
二、第二部分:就實際執行情況填寫。
三、第三部分:請填寫據點自評與據點說明兩部份
(一)自評項目:採三種計分,A為80分以上;B為60-80分;C為60分以下,請依實際執
行情況填寫A、B、C。
(二)據點說明:請就據點自評分數敘明理由。
附件ㄧ
【未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桃園縣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資料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章,並請加蓋單位章)
第一部分 基本資料
1.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名稱:
2.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成立之時間:
□94年設置 □95年設置 □96年設置 □97年設置 □98年設置
□99年設置 □100年設置
3.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地點位址:
鄉/鎮/市 村/里鄰路/街段
巷/弄號樓
4.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服務里別:
鄉/鎮/市村/里
5.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服務對象(可複選):
□老人 □身障人士 □兒童 □婦女 □其他:
6.填表人:職稱:
7.實地評鑑聯絡人: 電話: 手機:
|
第二部份 服務輸出績效
項目訪視面向訪視內容備註
一
各
項
服
務
辦
理
情
形
(一)關懷訪視:
1.列有關懷訪視名單:□是 □否
2.定時關懷訪視:
□是(頻率:__________) □否
(二)電話問安及諮詢轉介:
1.列有電話問安名單:□是 □否
2.定時電話問安:□是(頻率:______) □否
(三)餐飲服務:
1.定點用餐:
用餐人數____人;用餐頻率每週_______次
備餐方式:□購買 □志工自行烹飪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送餐服務:
送餐數量____人;送餐頻率每週_______次
備餐方式:□購買 □志工自行烹飪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健康促進活動:
1.辦理方式及頻率:
□定點定時辦理;每週(月)辦理_______次
□不定時辦理;平均每週(月)辦理_____次
2.近1個月來平均參加人數:
□10~20人 □21~30人 □31~40人
□41人以上
3.活動內容:(可複選)
□健康管理
(量血壓/測血糖/量身高、體重…)
□靜態活動
(健康講座/電影欣賞/手工藝品製作/
老照片回顧…等)
□動態活動
(槌球/體操/跳舞/各類型運動)
□節慶活動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慶生)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志工會議□定期召開,每___(週/月/季)開1次 □不定期
三
關懷據點
服務紀錄
(一)各項服務均有紀錄留存:□是 □否
(二)每月均有彙整服務成果:□是 □否
(三)定期辦理實施效益評估問卷:□是 □否
|
第三部分 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指標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
特
優
100%
優
良
90%
良
好
80%
尚
可
70%
有
待
加
強
60%
不
佳
50%
以下
(請
切確
給分)
委
員
評
鑑
據
點
自
評受評單位說明
招牌是否置放
於明顯處所(1分)
據點空
服務時間是否
讓民眾清楚明
確瞭解(1分)
一
間規劃
與運用
(7分)
出入動線是否
方便 (1分)
內部活動空間
設計使用情形
(2分)
財產設備管理
(2分)
小計
據點宣
宣導該據點設
置和所提供之
各項服務內容
(2分)
二
導與資
源管理
應用
(10分)
社區資源運用
(6分)
帳務管理情形
(2分)
小計
志工召募及運
用情形(4分)
是否置專職或
專責人員執行
志工管理(1分)
志工人
力運用
召開志工督導
會議與否及召
開情形與紀錄
(2分)
三
與管理
(15分)
是否依志願服
務法提供志工
服務 (2分)
辦理志工保險
情形 (2分)
志工參與據點
相關之職前訓
練及在職訓練
情形 (4分)
小計
|
特優良尚有不委據
優 良 好 可 待佳 員點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100%90%80%70%
加
強
60%
50%
以下
(請
評
鑑
自
評受評單位說明
切確
給分)
電話問安及諮
詢 (12分)
四
服務項
目執行
關懷訪視
(12分)
績效(一)
(48分)
餐飲服務
(12分)
健康促進活動
(12分)
小計
五
服務項
目執行
績效
高關懷或特殊
個案紀錄和檔
案建檔情形
(3分)
(二)初級通報、轉
(6分)介情形(3分)
小計
行政作
依限繳交執行
成果月報表情
形 (2分)
業配合
情形
(由直
依所報計畫執
行之比率
(2分)
六
轄市及
縣市政
府業務
實施效益評估
問卷填報情形
(2分)
單位評
分(8
分)
參與縣市召開
聯繫會議情形
(2分)
辦理公部門核
銷情 (0分)
小計
永續創是否永續經營
七
意與發
展
(6分)
(4分)
創新服務、發
展特色(2分)
小計
總計
評鑑委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簽名)
|
填寫方式說明:
四、第一部分:就實際情況填寫。
五、第二部分:就實際執行情況填寫。
六、第三部分:請填寫據點自評與據點說明兩部份
(三)自評項目:採三種計分,A為80分以上;B為60-80分;C為60分以下,請
依實際執行情況填寫A、B、C。
(四)據點說明:請就據點自評分數敘明理由。
附件二
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指標(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
特優良尚有不
優 良 好 可 待佳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100%90%80%70%
加
強
60%
50%
以下
(請
評鑑指標說明
切確
給分)
所謂招牌含「告示」
招牌是否置放
於明顯處所(1分)
海報或紅布條等,可
由縣市政府提供統一
規格,或由承辦單位
自行設計。
如電話問安或訪視無
服務時間是否
讓民眾清楚明
確瞭解(1分)
確切服務時間,可考
量長者作息或依社區
需求自行訂定,即以
服務時間能讓民眾清
楚明確瞭解為主。
一
據點空
間規劃
與運用
(7分)
出入動線是否
方便 (1分)
考量政府部門並未強
制規定據點空間需符
合無障礙規定,故若
具備無障礙空間設
施,且據點空間具安
全性、備有逃生設備
與逃生指示者,可從
優給分。
內部活動空間
設計使用情形
(2分)
含提供服務之場地空
間應具安全性、綠美
化、整潔、光線明亮
及使用情形。
含內政部、縣市政府
財產設備管理
(2分)
補助或民間捐助等財
產清冊、財產擺放位
置適當性及使用情形
等。
小計
|
二
據點宣
導與資
源管理
應用
(10分)
宣導該據點設
置和所提供之
各項服務內容
(2分)
重點為是否透過社區在地
取向的宣導管道,例如社
區報、社區看板、居民集
會等。另可採多元化方式
加強宣導,如海報、電
台、電視、跑馬燈等。
社區資源運用
(6分)
含與其他單位之連結情
形,如鄉(鎮、市、區)公
所、宗教團體、衛生所、
醫院、學校、村里辦公室
及老人會社團等;以及民
間捐款之多寡、針對捐款
之徵信情形;或是基於個
案需求所進行之正式、非
正式資源的連結等。
帳務管理情形
(2分)
含按時登帳、開立捐款收
據、辦理會計作業等;如
有配置專責人員辦理者,
可從優給分。
小計
志工召募及運
用情形(4分)
含實際運用志工人數及名
冊、組織分工、排班、簽
到退情形等。如有運用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志工,
可從優給分。
是否置專職或
專責人員執行
志工管理(1分)
如有依據點運作需求,設
置專職或專責人員辦理志
工管理者,可從優給分。
召開志工督導
會議與否及召
開情形與紀錄
(2分)
如有議程、內容等會議
紀錄或照片者,可從優
給分。
三
志工人
力運用
與管理
(15分)
是否依志願服
務法提供志工
服務 (2分)
如有為志工辦理基礎訓
練、特殊訓練、服務手
冊、或榮譽卡者,可依辦
理情形從優給分;至加入
祥和計畫者是否從優給
分,則由各縣市政府自行
衡酌辦理。
辦理志工保險
情形 (2分)
依承辦單位對志工提供保
險之百分比計分,全體志
工皆有辦理者為滿分(老
年志工無法投保,及未達
志工服務時數標準者,不
列入計算)。至於志工因
已有投保而不願意重複加
保者是否列入計算,則由
縣市政府自行衡酌辦理。
志工參與據點
相關之職前訓
練及在職訓練
情形 (4分)
以本單位自行辦理或參與
其他單位辦理者為限,不
含參加縣市政府舉辦之聯
繫會報(因已列入第六大
項指標內)。
小計
|
特優良尚有不
優 良 好 可 待佳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100%90%80%70%
加
強
60%
50%
以下
(請
受評單位說明
切確
給分)
含服務、諮詢人次及紀
錄資料與計畫目標相符
電話問安及諮
詢 (12分)
情形;其適當性及服務
品質,則由考核(評
鑑)委員自行考量。至
服務對象未接聽電話
者,是否列入紀錄及給
分,則由各縣市政府自
行衡酌辦理。
四
服務項
目執行
績效(一)
(48分)
關懷訪視
(12分)
含服務人次及紀錄資料
與計畫目標相符之情
形;其適當性及服務品
質,則由考核(評鑑)
委員自行考量。至訪視
未遇者,是否列入紀錄
及給分,則由各縣市政
府自行衡酌辦理。
含送餐、集中用餐等方
餐飲服務
(12分)
式之服務數量、衛生營
養,其適當性及服務品
質,則由考核(評鑑)
委員自行考量。
含健康促進活動之課程
內容、數量、參加人數
健康促進活動
(12分)
及出席率、頻率、成果
報告等,其適當性及服
務品質,則由考核(評
鑑)委員自行考量。
小計
服務項
目執行
高關懷或特殊
個案紀錄和檔
案建檔情形
(3分)
如有配置專業社工員辦
理個案紀錄及建檔管理
者,可從優給分。
五績效含據點以外的任何通
(二)
(6分)
初級通報、轉
介情形(3分)
報、轉介服務數量,其
適當性及服務品質,則
由考核(評鑑)委員自
行考量。
小計
|
六
行政作
業配合
情形
(由直
轄市及
縣市政
依限繳交執行
成果月報表情
形 (2分)
是否以成果月報表或季
報表為評分標準,由各
縣市政府自行考量。
依所報計畫執
行之比率
(2分)
實際服務時間、區域範
圍、服務項目,與預期效
益及預算執行之相符比
率,依其百分比計分。
實施效益評估
問卷填報情形
(2分)
以年度內填報人數的多
寡計分。
府業務
單位評
分(10
分)
參與縣市召開
聯繫會議情形
(2分)
以參加縣市政府聯繫會
議之次數比率為評分標
準。
辦理公部門核
銷情 (2分)
每年度辦理補助款之核銷
情形、前年度之核銷於考
核年度3月前完成,可從
優給分。
小計
永續創
意與發
是否永續經營
(4分)
例如突顯組織制度之運作
與建立永續經營模式、使
用者付費、結合社區產業
經營等。
七
展
(6分)創新服務、發
展特色(2分)
例如據點之創意特色目
標、家庭式參與、健康促
進器材自製等,由考核
(評鑑)委員依實際狀況
自行考量。
小計
總計
|
附件二
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指標(未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
特優良尚有不
優 良 好 可 待佳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100%90%80%70%
加
強
60%
50%
以下
(請
評鑑指標說明
切確
給分)
招牌是否置放
於明顯處所(1分)
所謂招牌含「告示」海
報或紅布條等,可由縣
市政府提供統一規格,
或由承辦單位自行設
計。
服務時間是否
讓民眾清楚明
確瞭解(1分)
如電話問安或訪視無確
切服務時間,可考量長
者作息或依社區需求自
行訂定,即以服務時間
能讓民眾清楚明確瞭解
為主。
一
間規劃
與運用
(7分)
據點空
出入動線是否
方便 (1分)
考量政府部門並未強制
規定據點空間需符合無
障礙規定,故若具備無
障礙空間設施,且據點
空間具安全性、備有逃
生設備與逃生指示者,
可從優給分。
內部活動空間
設計使用情形
(2分)
含提供服務之場地空間
應具安全性、綠美化、
整潔、光線明亮及使用
情形。
財產設備管理
(2分)
含內政部、縣市政府補
助或民間捐助等財產清
冊、財產擺放位置適當
性及使用情形等。
小計
重點為是否透過社區在
宣導該據點設
置和所提供之
各項服務內容
(2分)
地取向的宣導管道,例
如社區報、社區看板、
居民集會等。另可採多
元化方式加強宣導,如
海報、電台、電視、跑
馬燈等。
二
據點宣
導與資
源管理
應用
(10分)
社區資源運用
(6分)
含與其他單位之連結情
形,如鄉(鎮、市、區
)公所、宗教團體、衛
生所、醫院、學校、村
里辦公室及老人會社團
等;以及民間捐款之多
寡、針對捐款之徵信情
形;或是基於個案需求
所進行之正式、非正式
資源的連結等。
含按時登帳、開立捐款
帳務管理情形收據、辦理會計作業
(2分)等;如有配置專責人員
辦理者,可從優給分。
小計
|
三
志工人
力運用
與管理
(15分)
志工召募及運
用情形(4分)
含實際運用志工人數及名
冊、組織分工、排班、簽到
退情形等。如有運用六十五
歲以上老人志工,可從優給
分。
是否置專職或
專責人員執行
志工管理(1分)
如有依據點運作需求,設置
專職或專責人員辦理志工管
理者,可從優給分。
召開志工督導
會議與否及召
開情形與紀錄
(2分)
如有議程、內容等會議
紀錄或照片者,可從優
給分。
是否依志願服
務法提供志工
服務 (2分)
如有為志工辦理基礎訓練、
特殊訓練、服務手冊、或榮
譽卡者,可依辦理情形從優
給分;至加入祥和計畫者是
否從優給分,則由各縣市政
府自行衡酌辦理。
辦理志工保險
情形 (2分)
依承辦單位對志工提供保險
之百分比計分,全體志工皆
有辦理者為滿分(老年志工
無法投保,及未達志工服
務時數標準者,不列入計
算)。至於志工因已有投保
而不願意重複加保者是否列
入計算,則由縣市政府自行
衡酌辦理。
志工參與據點
相關之職前訓
練及在職訓練
情形 (4分)
以本單位自行辦理或參與其
他單位辦理者為限,不含參
加縣市政府舉辦之聯繫會報
(因已列入第六大項指標
內)。
小計
電話問安及諮
詢 (12分)
含服務、諮詢人次及紀錄資
料與計畫目標相符情形;其
適當性及服務品質,則由考
核(評鑑)委員自行考量。
至服務對象未接聽電話者,
是否列入紀錄及給分,則由
各縣市政府自行衡酌辦理。
四
服務項
目執行
績效(一)
(48分)
關懷訪視
(12分)
含服務人次及紀錄資料與計
畫目標相符之情形;其適當
性及服務品質,則由考核
(評鑑)委員自行考量。至
訪視未遇者,是否列入紀錄
及給分,則由各縣市政府自
行衡酌辦理。
餐飲服務
(12分)
含送餐、集中用餐等方式之
服務數量、衛生營養,其適
當性及服務品質,則由考核
(評鑑)委員自行考量。
健康促進活動
(12分)
含健康促進活動之課程內
容、數量、參加人數及出席
率、頻率、成果報告等,其
適當性及服務品質,則由考
核(評鑑)委員自行考量。
小計
|
五
服務項
目執行
績效
(二)
(6分)
高關懷或特殊
個案紀錄和檔
案建檔情形
(3分)
如有配置專業社工員辦
理個案紀錄及建檔管理
者,可從優給分。
初級通報、轉
介情形(3分)
含據點以外的任何通
報、轉介服務數量,其
適當性及服務品質,則
由考核(評鑑)委員自
行考量。
小計
依限繳交執行
成果月報表情
形 (2分)
是否以成果月報表或季
報表為評分標準,由各
縣市政府自行考量。
行政作
業配合
情形
(由直
依所報計畫執
行之比率
(2分)
實際服務時間、區域範
圍、服務項目,與預期
效益及預算執行之相符
比率,依其百分比計
分。
六
轄市及
縣市政
府業務
實施效益評估
問卷填報情形
(2分)
以年度內填報人數的多
寡計分。
單位評
分(10
分)
參與縣市召開
聯繫會議情形
(2分)
以參加縣市政府聯繫會
議之次數比率為評分標
準。
辦理公部門核
銷情 (0分)
每年度辦理補助款之核
銷情形、前年度之核銷
於考核年度3月前完成,
可從優給分。
小計
永續創
意與發
是否永續經營
(4分)
例如突顯組織制度之運
作與建立永續經營模
式、使用者付費、結合
社區產業經營等。
七
展
(6分)創新服務、發
展特色(2分)
例如據點之創意特色目
標、家庭式參與、健康
促進器材自製等,由考
核(評鑑)委員依實際
狀況自行考量。
小計
總計
|
◆ 修正「桃園縣政府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獎勵要點」 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099000840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獎勵要
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獎勵要
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
醫療器材獎勵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修正條文
一、本要點依藥事法第八十一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三、舉發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經執
行機關查證 屬實者,俟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依下列 標準計點核發獎金;其每
點獎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三百元: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四至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 (讓) 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
者:二至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 (寄) 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 禁藥或未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八、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有相同被舉發人及違規事項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
發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獎金。
桃園縣政府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獎勵
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一、本要點依藥事法第八十一
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一、本要點依藥事法第八十一
條規定訂定之。
因修正第三點獎勵方式改為核
發獎金,故增訂藥事法施行細
則之規定。
|
◆ 訂定「桃園縣埤塘水圳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90381870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埤塘水圳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附「桃園縣埤塘水圳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縣長 吳志揚
|
◆ 修正「桃園縣政府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獎勵要點」 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三、舉發偽藥、劣藥、禁藥、
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
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經
執行機關查證屬實者,俟
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依
下列標準計點核發獎金,
其每點獎金之數額為新臺
幣三百元: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
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
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四至
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
(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
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
者:二至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
(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
而陳列偽藥、禁藥或未經
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
者:二至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
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
者:二至三點。
三、舉發偽藥、劣藥、禁藥、
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
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經
執行機關查證屬實者,俟
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由本
府核發 牌以茲 勵。
一、計點標準依據藥事法施行
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
之。
二、新增計點標準及其每點獎
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三百
元。
八、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
有相同被舉發人及違規事
項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
舉發者;如無法分別先後
時,平均發給獎金。
八、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
有相同被舉發人及違規事
項者,其獎牌應發給最先
舉發者;如無法分別先後
時,均發給獎牌。
因獎勵方式修正,一併修正發
給獎金方式。
|
◆ 訂定「桃園縣埤塘水圳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
桃園縣埤塘水圳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桃園縣埤塘水圳保存及獎勵新生利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埤塘水圳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
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
之:
一、本府水務處、地政處、農業發展處、文化局代表各一人,其他相關
局處代表二人。
二、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代表各一人。
三、水利、農業、地政、人文、歷史、景觀、都市設計、生態、法律及
其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
第三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本府與農田水利會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四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第五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局處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正反意見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六條 本會之審議,必要時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
察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第七條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為之。
第八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
第九條 本會應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事項,應依下列法令規定進行
審查:
一、水利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
二、本自治條例。
三、桃園縣埤塘水圳重要價值認定標準。
四、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第十條 申請人應檢具埤塘水圳位置圖、地籍圖、土地清冊、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提送本府辦理審查,並依受理順序排入本會
審議議程。
前項土地清冊應包括土地段別、地號、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坐落
地點、里鄰別等內容。
申請資料如有缺漏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
本會各審議事項之申請作業程序及申請書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會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於審查會議時提出說
明或實施現場勘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119緊急救護車半價補助申請作業規定」為「桃園縣身心障 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要點」與修正相關條文內容,並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90382847號
附件:「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要點」1份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119緊急救護車半價補助申請作業規定」為「桃園縣身心障
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要點」與修正相關條文內容,並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生
效。
附「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要點」1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府社障字第0990382847號令修正發布
一、法令依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八款規定辦理。
二、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資格:
(一)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遇緊急救護事件,或經醫師評
估確有需要,必須搭乘救護車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
|
三、申請地點: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社會課。
四、申請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救護車收據證明及醫師診斷證明。
(五)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印章。
五、補助範圍:
(一)本縣境內救護車補助費用二分之一,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桃園縣救護車執
行勤務收費標準訂定之收費標準。
(二)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二次,補助額度依前款標準計算。
六、補助原則:
(一)身心障礙者本人搭乘本縣境內起迄之救護車路程,至外縣市或自外縣市至
本縣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款項於申請次月十五日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如有特殊情形採開立支
票方式辦理)。
七、身心障礙者冒用他人搭乘證明申請補助,經查證屬實,除應繳回溢領補助款,
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八、經費來源: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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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0990019559號
主旨:公告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停止本縣精神專科醫師周彥甫乙名。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0990019576號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增列本縣精神專科醫師林志光乙名(名單如附件),指定有效期間自即日
起至100年7月3日。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增列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名單
公告指定有效期限:自99年9月7日起至100年7月3日止
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姓名聯絡電話服務機構
林志光
03-3866511
分機1801
居善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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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 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3652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繼續停業
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16日綜合營造業
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688650
三、負責人:瞿光復
四、登記證字號:丙A字第A08251-001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湧光路2巷31弄17號2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9036675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
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9年8月5日至99年9月2日,批號1D9909060.
W.N共19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
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903656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9年8月9日至99年9月3日,批號1D9909060.
X.N共78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處領
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
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
◆ 核發本縣地政士劉怡珊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37034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劉怡珊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怡珊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38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48號
四、事務所名稱:清源地政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奉化路72號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富友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歇業登記乙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3715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富友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歇業登記乙案。
依據:該公司99年9月2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富友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郭明富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82-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育達路85巷8弄37衖1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金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8月31日起至100年8月30日止自請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3731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金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8月31日起至100年8月30日止自請停業登
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金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2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金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393178
三、負責人姓名:郭迪麟(身分證字號:J12079****)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7006-000號
|
◆ 公告昇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3711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昇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昇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9年9月20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昇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姓名:楊羿.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20-001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南門里南豐街238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運達營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請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運達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許雅祺。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市北高山頂20之17號2樓
四、組織性質:公司。
五、資本額:新台幣5,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35-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註銷陳登光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3796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陳登光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登光。
二、身分證字號:H1214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登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平鎮市福林里長富街27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98年4月2日建證字第5405號。
七、備註:自行註銷。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金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8月31日起至100年8月30日止自請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中庸路八十八巷二十三號二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
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俊廷土木包工業自99年11月1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3792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俊廷土木包工業自99年11月1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俊廷土木包工業99年9月2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俊廷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劉文俊。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55-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中山路4號1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
◆ 「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類及料理米酒」業經財政部於99年9月16日以 台財庫字第099035142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 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09903663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類及料理米酒」業經財政部於99年9月
16日以台財庫字第099035142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財政部酒品
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9年9月16日台財庫字第09903514281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發布令(含條文),請逕洽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
「菸酒管理資訊網」選項下「最新公告」查詢。
正本:德源行、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記商行、聖芫酒莊、雲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壢興酒
莊、詠升有限公司、桃榮有限公司、精純酒品開發有限公司、玖紅食品有限公司、米坊酒莊
商行、桃園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百冬酒莊股份有限公司、六甲酒莊、久玖酒莊、台灣生物麴股
|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1條業經財政部99年9月16日台財庫字第0990351 7360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099036603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1條業經財政部99年9月16日台財庫字第
09903517360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9年9月16日台財庫字第09903517363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逕洽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
nta.gov.tw)「菸酒管理資訊網」選項下「最新公告」查詢。
正本:德源行、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記商行、聖芫酒莊、雲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壢興酒
莊、詠升有限公司、桃榮有限公司、精純酒品開發有限公司、玖紅食品有限公司、米坊酒莊
商行、桃園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百冬酒莊股份有限公司、六甲酒莊、久玖酒莊、台灣生物麴股
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桃園縣社子社區合作農場、立淳酒莊、神曲有限公司、翊軒企業社、吉
星酒廠、今朝釀酒工作坊、甲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蘭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冠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德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林
口酒廠)、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裕豐釀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義美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廠)、承昌製酒股份有限公司、石園事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田啤酒廠股
份有限公司、麥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觀音酒廠股份有
限公司、金陳年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津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廠)、勁寶生技有限公司、勝榮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酒國酒莊
副本:本府行政處(請刊縣公報)、本府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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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財政部於99年9月16日以台財庫字第09903517 364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099036605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酒類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財政部於99年9月16日以台財庫字第
09903517364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9年9月16日台財庫字第09903517367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逕洽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
nta.gov.tw)「菸酒管理資訊網」選項下「最新公告」查詢。
正本:德源行、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記商行、聖芫酒莊、雲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壢興酒
莊、詠升有限公司、桃榮有限公司、精純酒品開發有限公司、玖紅食品有限公司、米坊酒莊
商行、桃園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百冬酒莊股份有限公司、六甲酒莊、久玖酒莊、台灣生物麴股
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桃園縣社子社區合作農場、立淳酒莊、神曲有限公司、翊軒企業社、吉
星酒廠、今朝釀酒工作坊、甲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蘭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冠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德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林
口酒廠)、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裕豐釀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義美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廠)、承昌製酒股份有限公司、石園事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田啤酒廠股
份有限公司、麥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觀音酒廠股份有
限公司、金陳年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津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廠)、勁寶生技有限公司、勝榮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酒國酒莊
副本:本府行政處(請刊縣公報)、本府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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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類及料理米酒」業經財政部於99年9月16日以 台財庫字第099035142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 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請 查照。 |
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桃園縣社子社區合作農場、立淳酒莊、神曲有限公司、翊軒企業社、吉
星酒廠、今朝釀酒工作坊、甲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蘭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冠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德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林
口酒廠)、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裕豐釀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義美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廠)、承昌製酒股份有限公司、石園事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田啤酒廠股
份有限公司、麥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觀音酒廠股份有
限公司、金陳年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津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廠)、勁寶生技有限公司、勝榮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酒國酒莊
副本:本府行政處(請刊縣公報)、本府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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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之祭禮 躍動儒風 ~ 928桃園縣祭孔大典 |
秋之祭禮 躍動儒風 ~ 928桃園縣祭孔大典
桃園縣各界紀念大成至聖先師孔子2560週年誕辰釋奠典禮,9月28日於孔廟舉行,典禮中遵循三獻禮古禮儀式,由縣長擔任正獻官,
縣府局處首長等擔任分獻官與糾儀官,本縣國中小校長與社會賢達擔任陪祭官,東門國小36位學生表演六佾舞、祭孔禮樂協會派員擔任
禮、樂生演奏古樂,並由民間宗教團體提供素太牢等祭品。
祭孔大典之禮儀稱為釋奠,釋奠典禮完全依古禮進行,在進饌、上香後,即開始行初獻禮、初分獻禮,此時樂奏寧和之曲,麾生
舉麾,節生舉節,樂歌、六佾舞與諸樂和鳴並起,樂聲悠揚,舞姿緩慢莊雅,在恭讀祝文後續行亞分獻禮、終分獻禮,最後撤撰、
送神、闔扉,上午八時在莊嚴肅穆中完成祭孔大典,表達對大成至聖先師孔子無盡的追思與崇敬。
今年籌畫的系列活動,除了包括對孔子尊崇和讚頌的六佾舞外,同時將以往拔智慧毛的方式改為穿越狀元門的開啓智慧活動,
由縣長率領在場學生穿越由蔥(聰明)、芹菜(勤勞)、菜頭(好彩頭)製成的「狀元門」,象徵學子聰慧勤學、開啟智慧,並
敲響祈福鐘,祈禱至聖先師庇佑,莘莘學子能效法先賢先儒,勤勉向學,期望每位參加的學生都能考運亨通、狀元及第。
本縣祭孔儀式係78年孔廟落成後,由本縣中小學校長、主任及老師組成祭孔禮樂協會研習古禮制定而成,一路傳承至今,
每年都吸引許多學生家長前來觀禮。在典禮結束後,主辦單位並發給在場民眾金箔孔子Q版-金仔吊飾和智慧糕,期盼大家能
增長智慧,福慧兼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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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umn’s Worship Moves Confucius Style-928 Taoyuan County Confucius Ceremony
This year marked the 2560th Birthday of Confucius. Every field’s representatives of Taoyuan County commemorate the
greatest teacher in Chinese history-Confucius at Confucius Temple on September 28. This ceremony follows the traditional
three sacrifice’s ancient ritual. Mayor serves as the Sacrifice Officer, County bureau’s directors serve as Assistant Sacrifice
Officers and Ceremonial Supervisors, County’s elementary school Principals, high school Principals and other persons owning good
reputation serve as Collateral Sacrifice Officers. Tungmen Elementary School’s 36 students perform Six Yi Dances. Confucius Worship
Ritual Music Association assigns members to play ancient musical instruments. In addition, civil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offer
vegetarian sacrifice stuff.
Confucius Ceremony is called Release Establishes which follows completely ancient ceremony. After offering sacrifice and incense,
Initial Offering Ceremony and Initial Dividing Offering Ceremony start. At this moment, people play gently harmony music. Different
roles play according to their assignment and all musical instruments sound simultaneously. The music is peaceful. The dance is slow and
graceful. After reading respectfully the celebrating article, people continue their Dividing Sacrifice Ceremony, Final Dividing Sacrifice Ceremony.
Last section is Removing Sacrifice, Escorting the Spirit, Closing the Gates. This Confucius Ceremony is finished under a solemn atmosphere at 8 AM.
People express their endless recalling and respect toward the greatest teacher-Confucius.
This year’s series activities include Six Yi Dances that worship and praise Confucius; besides, passing through best scholar’s gate
replaces the previous pulling out wise hair tradition to initial wisdom. Mayor leads students at the scene to pass through 「Best Scholar’s Gate」
made by green onion (means intelligence), celery (means diligence), radish (means good luck). It symbolizes students’ intelligence, diligence, and
wisdom. Moreover, they strike gangs to expect that Confucius bless them. Hopefully, students can learn the saints’ spirit to study hard and every
student performs well on the examination.
Taoyuan County’s Confucius Ceremony started since 1989. The system is designed by County elementary school and high school principals,
directors, and teachers to organize Confucius Worship Ritual Music Association after following the ancient ritual. This tradition is followed year
after year. Many students’ parents are attracted to attend this ceremony every year. After this ceremony, the organizer gives participants at
the scene cute Confucius gold foil-gold hanging ornament and wisdom cake. Hopefully, everyone can enhance wisdom and own 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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