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9年度第2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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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06次主管會議紀錄 |
(五)本人同意康處長之建議,縣有新生地確實應善加規劃,以免最後僅作為停車
場甚至僅簡單綠化,永安及竹圍均可考慮採招商投資方式,而竹圍漁港週邊可併同
航空城濱海遊憩區進行整體的宏觀規劃。
二、報告單位:勞動及人力資源處
案由:「如何提升就業率?-桃園縣就業服務措施」專案報告
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湯處長蕙禎補充說明:
(一)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已訂入勞基法,惟目前雖已通過,卻尚未公布實施。
(二)本縣非法外勞較多之原因,係因本縣工廠眾多,以致吸引逃逸外勞至本縣就
業。本處接獲檢舉後,均積極查察並依法處理。
(三)短期就業方案部分,目前已有不可重複參加之規定,本處亦積極為參加者推
介新工作,並已儘量由中高齡失業者及弱勢族群參加方案。
(四)徵才活動之職缺遠高於投履歷量之情形,本處請教其他縣市,情形均與本縣
相同,本處均積極為民眾推薦媒合工作。
本處近年向職訓局爭取經費,補助境內學校辦理校園徵才活動,目前已有多校頗有
成效,並將之列入招生宣傳。
(五)ECFA通過後,某些產業將會開放,本處將密切注意就業機會是否增加。
工商發展處王處長允宸補充建議:
本縣工商投資擴廠對就業之影響部份,目前本縣產業需才孔急,惟勞動待遇及條件
常發生不符求職者期待,難以媒合之情形。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徵才活動之職缺遠高於投履歷量,是否係因宣傳不足?抑或求職者不願從事勞動條
件較差的工作?
中央之短期就業方案及失業津貼政策應否檢討,以免民眾產生不願從事民間長期工
作、就業方案未提供足夠職訓、不願就業以請領失業津貼等流弊。
主席裁示:
請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注意下列問題:
(一)請持續關注勞動派遣問題:應避免雇主與派遣公司相互推委勞工照顧責任,
適時溝通勞資雙方意見,促進勞資和諧。
(二)外勞逃逸問題:請加強查緝非法外勞,以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機會。
(三)針對短期就業方案,請檢討方案結束後,參加方案者是否具有進入職場之工
作能力;此類方案之就業機會,應儘量給予求職不易之中高齡失業者,且不可重複
參加。
(四)徵才活動之職缺遠高於投履歷量之問題:本縣境內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均
應加強針對學生之就業輔導;青年學子畢業後,亦應積極就業。請各處局加強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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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活動。
(五)郭蔡副縣長針對中央政策之建言,請勞資處向中央反映。
肆、臨時動議
一、法制處葉處長火雲報告: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將與本府於99年10月16日(星期六)16時至20時20
分在本縣多功能藝文園區共同舉辦「綠色消費 永續節能護地球─消保嘉年華會活
動」,由行政院各部會、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協會共同參與活動。
(二)本次活動除規劃吃的健康購 FUN 心區、節能環保愛地球區、金融消費保權
益區、安心旅遊享平安區、藥你安心健康區、住的安心有保障區及其他等7大宣導主
題區,提供實用的消保資訊。
(三)本次活動已於8月24日由李副縣長主持召開協調會,決議由本府相關單位協
助,本次活動共有140個攤位,其中本府有65個攤位(各單位32個、本縣各級農會33
個)。
(四)消保會為鼓勵公務人員參與,凡當日出席參觀並至消保會攤位填答問卷者,
該會將另授予2小時之終身學習護照認證時數。歡迎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參
加,並請各單位主管督促設攤準備工作。
李副縣長朝枝裁示:
本案8月份業已召開會議,縣長業已指示,行政院副院長兼消保會主委將親自與會,
請各處局依會議結論辦理,農發處部分請透過農會全力協助。
二、工業區開發基金彭執行秘書聖錫:
(一)為配合促產條例落日及產創條例今(99)年5月公布,本基金奉 縣長核定更
名,明(100)年度名稱將更改為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二)本基金將於10月12日、13日舉辦新時代航空城系列活動,本活動係為配合縣
長施政-航空城物流專區之開發,並與中華民國物流協會、兩岸四地物流業者共同
合作,請各位共襄盛舉。
李副縣長朝枝裁示:
請各處局踴躍參加、全力配合。
三、李副縣長朝枝:
縣議會預計於11月10日起至12月24日止,召開定期會。
11月1日至2日為全體議員自強活動,地點預定為清境農場,議長希望各處局長均能
參加,不能參加之主管請晚上到場出席。
三黨團活動時間目前未定,黨團會議請各處局長儘量參加,希望財、主單位能透過
黨團會議,就預算編列情形事先溝通,俾利議會開議時順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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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至第13案均持續列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議會定期會開議在即,請各處局主管深入整理研究主管業務,以預備議會答
詢及說明;預算編列之說明亦需充分準備,編列項目之工作業務、預期達成效果均
應清楚說明,並請於這段期間與議員充分溝通。
(二)請研究發展處針對各議員可能關心之縣政問題,進行彙整,俾利議會開議後
給予議員滿意的答覆。
捌、散會上午10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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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king Holiday-一日愛心修繕志工體驗營」縣長談話 |
「Working Holiday-一日愛心修繕志工體驗營」縣長談話 99.10.02
我們所有不畏辛苦的志工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來觀音鄉樹林社區發展協會參加這次的體驗活動,感到非常開心和驕傲,看到這麼多人願意在美好的假日協助弱勢家庭
美化環境、修繕房屋,真是令人敬佩。
縣府為推動愛與祥和社會將10月訂為感恩月,就是希望透過一系列活動來倡導感恩生活中的重要性。做志工是件幸福的事,
不但幫助別人,自己也得到快樂。現場不但有各地的志工參與,樹林社區也組成志工團隊參與其中,往後縣府就是要發展這類型
的社區志工,讓有志服務的民眾在自己的社區就可以志願服務,不必跑遠路去當志工。
有些事情單靠政府的力量真的有限,一旦結合民間與志願服務的力量,我們一定可以做的更多、更深入,大家的互動就像是
一家人,是一幕幕充滿感恩和溫馨的畫面。本人自就任以來即致力建設「愛與祥和的社會」,今天的活動就是「愛與祥和」的具
體表現。
雖然志揚只當了半天的志工,但是在心裡真的獲得了許多力量,當志工真的很簡單,只要有心,只要願意付出,抱著一份感
恩回饋社會的動力與能量,就可以將這樣的感動不斷的傳遞下去。今天在這裡聚集了這麼多有心的志工,讓我們都看到了桃園的
未來與希望,透過志願服務不斷凝聚正向能量的桃園縣,在即將到來的民國100年,一定可以成為全台最閃亮的新都!
(資料提供: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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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心國小附設幼稚園揭牌典禮 縣長談話 |
埔心國小附設幼稚園揭牌典禮 縣長談話 99.10.05
今天是埔心國小附設幼稚園的揭牌活動,非常感謝各位嘉賓參與,剛才大家都欣賞到我們幼稚園小朋友活潑的表演,從他們
身上讓我們看到了下一代的希望。
為建立優良托育環境,紮根學前教育,並改善公立幼稚園供應數量不足、分布不普及的情形,在此正式宣布桃園縣未來5年將
增設58所公立幼稚園,並選擇弱勢兒童數量較多的地區優先辦理,不止公立幼稚園的數量提昇,也會要求品質,達到優質、平價、
普及的目標。
縣府將於100學年至104學年增設58所公立幼稚園,充分使用學校現有資源,利用學校閒置教室、空間等設立,並在弱勢兒童
較多的地區優先辦理,明年起更會進行公私立幼稚園評鑑,對於未通過評鑑的幼稚園,持續輔導改善。另外也會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辦理各項幼稚園教師研習,同時運用相關經費,積極改善幼稚園教學環境設備,並配合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積極辦理各項補助,
有效減輕家長負擔。預計5年後公立幼稚園數量將倍增,可望將桃園縣5歲幼童入園率自目前92%提高到96%,讓本縣幼兒都能接受教育
向下延伸的機會。期待未來大家一起努力,使本縣幼童受到更完善的照顧,打造桃園縣成為幼教桃花園。
(資料提供: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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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06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公報99年度第20期
桃園縣政府第606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9年10月06日上午0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資料提供:教育處)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一、報告單位:農業發展處
案由:「桃園縣漁港改造工程績效」專案報告
觀光行銷處張處長其強補充建議:
(一)竹圍漁港分為遊艇區及沙灘區,針對遊艇區提升遊艇停靠率部分:本處預計
將逐步加強加水、加油、充電、常態性保全等基礎設施,整合遊客娛樂中心及全年
度活動配合等遊憩規劃,並突破法律困境,增加遊艇設籍本縣、增設固定艇位、研
議停靠費減免等措施。
沙灘區部份:沙質改善部分,可研議參考南沙北運方式;水質改善部分,需考慮水
利、水文調查、東北季風、保安林地等問題。水域活動部份,未來研議以沙灘排
球、比基尼模特兒選拔等活動吸引年輕族群。
(二)永安漁港部分:100年度將透過DM及書籍的發行,加強行銷以串聯之沿海自行
車道。
農業發展處蔡處長宗烈補充說明:
(一)遊艇部分:設籍之相關法規,漁業署業訂定中;碼頭設備如加水、加油、充
電等,本處業一併規劃;保全事宜,須由遊艇所有人與漁會共同協調。
(二)新生地部分,北側初步規劃面海部分設置海釣設施。
(三)永安漁港入口將設計為具有客家漁港之意象,並將紅樹林、藻礁保護區併同
現有運動設施進行整體規劃。
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補充建議:
本縣自行車道串聯預計今年底於觀音完成2座跨橋,100年完成車道入口意象及景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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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處康處長秋桂補充建議:
竹圍漁港之縣有新生地,係緊鄰航空城之濱海遊憩區,建議本府改變零星建設方
式,而以宏觀角度,由本府提供土地,尋找廠商以專業進行規劃建設,採用BOT方
式,以帶動航空城濱海遊憩區。
主席裁示:
(一)竹圍及永安兩座海港是本縣重要資產,假日遊客眾多,可惜動線及規劃尚待
改進。過去本府較偏重大溪、復興、龍潭等山線觀光,目前頗有成果,現在更應加
強海線觀光。
兩漁港漁獲已銳減,應積極轉型為觀光休閒海港,並善用已完成串聯之沿海自行車
道,將車道週邊相關景點如:生態、風力發電、燈塔、名勝古蹟等予以整合,以提
供遊客清晰完整之旅遊地圖。又舉例如:綠色隧道雖頗受歡迎,卻有標示不清之問
題;兩漁港之規劃中,區域、動線均需清楚標示,使遊客可輕易知悉遊賞參觀景
點。
本縣應有完整的觀光版旅遊地圖,而非由遊客自行上網或自行摸索,針對本縣山
線、海線之自行車道、竹圍及永安二漁港之玩法等,均應完整收集列入。
永安漁港的周遭景點串聯不夠清晰,應結合既有運動設施。漁港週遭林相良好,可
結合紅樹林進行生態旅遊,並請標示清楚紅樹林入口。
漁港規劃務必注重使用者的便利性,除了景點的美化以外,交通路線所經之處,亦
應注重整潔美觀,並善加利用既有設施,勿放任頹圮荒蕪。
(二)遊艇碼頭應提升停靠量,請了解原因並發揮其效果,台灣係遊艇製造王國,
本縣早期亦有多家製造廠商,惟多售至國外,十分可惜。
針對遊艇之相關規劃,請注意下列事項:1.務必遵循「使用者付費」:本府可為了
景觀因素而投資,但民眾使用時必須付費,以避免遭質疑本府相關建設為服務金字
塔頂端之遊艇所有人。2.應注意遊艇停靠本縣港口碼頭,可帶來多少經濟效益。遊
艇業者亦應相對投資港口週邊相關設備,舉例如旅館、商店等。應避免為吸引遊艇
停靠本縣港口,一味投入大量建設經費、提供服務及優惠,而遊艇業者卻未帶來相
對之經濟效益。
(三)自行車道部分,請城鄉發展處及觀光行銷處規劃,研議可否由本人帶隊,實
地將本縣自行車道騎一遍,落實勘察及檢討缺失,並完整串聯沿線風景名勝及觀光
資源。
(四)永安之客家漁港意象規劃部份,請農業發展處注意客家意象與港區週遭景
觀、環境是否相合,切勿為求樹立客家意象,卻反而與週遭格格不入,並應注意園
區意象的一致性及整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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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接字第09930010452號
修正「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十一點。
部長 李述德
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除因業務性質或機關需求,有提供多元服務之
必要,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契約或申請書中明定,承租人或使用人
不得再轉租或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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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桃園縣政府編制表」。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9038409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桃園縣政府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桃園縣政府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地方行政
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縣自治事項,執行中央委辦事項並監督鄉(鎮、市)自治。
中央法規明定本府為主管機關者,本府得將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本府及所屬機關得因業務需要,將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所屬事業
機構執行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本府及所屬機關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三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本府公報。
第三條 本府置縣長,綜理縣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縣長
二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第四條 本府置秘書長,承縣長之命,襄理縣政;置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
業務。
第五條 本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縣長之命,辦理縣政設計、撰擬及
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縣政等事項。
第六條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社會局。
四、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五、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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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商發展局。
七、農業發展局。
八、地政局。
九、城鄉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務局。
十二、原住民行政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行銷局。
十五、警察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消防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客家事務局。
二十一、秘書處。
二十二、法制處。
二十三、人事處。
二十四、主計處。
二十五、政風處。
二十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各局、處、委員會置局長、處長、主任委員,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
該局、處、委員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第八條 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得設立所屬二級機關,受各業務主管局、處、委員
會之督導;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條 本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十一條本自治條例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組織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
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本府設縣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局長、處長、主任委員。
|
六、縣長指定人員。
縣政會議由縣長召集,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
人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應經縣政會議決定之: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本縣自治法規。
三、提請縣議會審議之議案與報告。
四、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五、縣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縣政之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處、委員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
局、處、委員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各局、處、委員會定之,報本
府備查。
第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本府
另定之。
桃 園 縣 政 府 編 制 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縣長一
副縣長二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
等,為地方制度法
所定
秘書長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一
副秘書長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二
參事簡任第十二職等八
技監簡任第十二職等二
顧問簡任第十二職等四
參議簡任第十職等十
內三人列簡任第
十一職等
合 計三十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
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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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裁罰案件執行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城行字第0990397753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裁罰案件執行計畫
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裁罰案件執行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裁罰案件執行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件」執行計畫
一、目的
(一)有效遏止違規案件,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二)有效降低惡意檢舉發生率。
(三)消弭民眾對政府執行公權力有選擇性辦案的疑慮。
(四)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減少民眾爭議。
二、依據:
依據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適用範圍:
本縣轄內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者。
四、具體作法:
為促進本縣土地做合法之使用,衡酌實際情況及有限的資源分配,將違規行為對
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之危害情形以分類、分階段優先排序執行(第一
階段全部處理完畢後再處理第二階段);其執行順序區分如下:
(一)第一階段為情節重大及政策性案件,即報即裁:
1.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之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屬情節重大者。
2.本縣公共安全會報決議之專案。
3.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
4.本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行業及本縣警察局執行青春專案稽
查之違規場所(如八大行業、電玩業等公布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即
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
5.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指未逾裁處權時效案件。
(二)第二階段為一般性案件,且行為發生迄今已逾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裁處權
時效(三年)者,依規定不得裁罰,但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通知土地或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
狀,逾期不遵從者,得依本法規定辦理。
五、罰鍰裁量基準:
違反本法規定者,依違反使用面積之大小,處以罰鍰,其裁罰基準依「桃園縣違
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辦理。
六、本執行計畫係行政上之權宜措施,不得作為任何用地使用許可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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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0990807978號
訂定「桃園縣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0990807978號
項次裁罰事實裁罰依據裁罰範圍裁罰範圍
一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
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
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
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
之證明文件者。
本法第九條第一
項、第四十九條
第二款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沒入清除
機具、處理設施或
設備。
一般廢棄物每次處以六萬
元罰鍰。
一般事業廢棄
物(污泥除外)
每次處以十五
萬元罰鍰。
一般事業廢棄
物(污泥)
每次處以
二十五萬元罰
鍰。
剩餘土石方每次處以十萬
元罰鍰。
|
二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
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
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
文件者。
本法第九條第一
項、第四十九條
第三款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沒入清除
機具、處理設施或
設備。
每次處以三十萬元罰鍰。
(一)廢棄物貯存、堆放、處
理或再利用場所,無污
一般廢棄物每次處以六萬
元罰鍰。
染防治(制)措施或污
染防治(制)措施不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一般事業廢棄
物(污泥除外)
每次處以十五
萬元罰鍰。
三
良,致造成污染情事
(含飄散、滲漏、惡臭
或其他污染情事 ),經
本法第九條第二
項第一款、第
四十九條第一款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沒入清除
機具、處理設施或
一般事業廢棄
物(污泥)
每次處以
二十五萬元罰
鍰。
限期清除處理,逾期未
完成改善者。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
設備。剩餘土石方每次處以十萬
元罰鍰。
機關依個案情況判斷有
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有害事業廢棄
物
每次處以三十
萬元罰鍰。
(一)載運廢棄物、剩餘土石
方之清除機具,無污染防
一般廢棄物每次處以六萬
元罰鍰。
治(制)措施或污染防治
(制)措施不良,致造成污
染情事者(含飄散、滲漏、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一般事業廢棄
物(污泥除外)
每次處以十五
萬元罰鍰。
四
惡臭或其他污染情事),經
限期清除處理,逾期未完成
改善者。
本法第九條第二
項第二款、第
四十九條第一款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沒入清除
機具、處理設施或
一般事業廢棄
物(污泥)
每次處以
二十五萬元罰
鍰。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
機關依個案情況判斷有嚴重
污染環境之虞者。
設備。剩餘土石方每次處以十萬
元罰鍰。
有害事業廢棄
物
每次處以三十
萬元罰鍰。
營造業及建築拆除業: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一)
(一)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並經審核通過,
A=500以下罰鍰6000元。
即擅自動工經查獲屬實A=501~2000罰鍰9000元。
第1次告發處分者;依
該工程之合約經費與工
A=501~2000罰鍰9000元。
程面積比值(A=合約經A=2001~3500罰鍰12000元。
費/工程面積)分級裁罰
(稽查時如為拆除工程處新臺幣六千元以A=3501~5000罰鍰15000元。
五
則以拆除經費與拆除工
程面積計算;如已進行
新建工程則以拆除與新
建總價經費除以新建工
程面積計算)。
本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
第五十二條
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者,按日連續處
罰。
A=5001~6500罰鍰18000元。
A=6501~8000罰鍰21000元。
A=8001~95000罰鍰24000元。
A=9501~11000罰鍰27000元。
A=11000以上罰鍰30000元。
(二)違反本項規定,經第3
次以上(含3次)告發處分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二),每次
處以三萬元罰鍰。
(三)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三),按日續
處罰,每日處以三萬元罰鍰。
|
六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其他指定
公告事業(營造業及建築拆
除業外):
(一)未依規定檢具計畫書或
未核准即營運者。
本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一),每次
處以一萬元罰鍰。
(二)貯存、清除、處理或再
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內容經稽查與
實際現況不符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二),每次
處以一萬元罰鍰。
(三)一年內 (以稽查日為計
算基準 )違反本項規定
(含不同違反事實),經
第2次以上(含2次)告發
處分者。
第五十二條
者,按日連續處
罰。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三),每次
處以二萬元罰鍰。
(四)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四),按日
連續處罰,每日處以三萬元罰
鍰。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其他指定
公告事業:
(一)未依規定檢具計畫書或
未核准即營運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一),每次
處以十萬元罰鍰。
(二)貯存、清除、處理或再
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內容經稽查與
實際現況不符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二),每次
處以十萬元罰鍰。
七
(三)一年內 (以稽查日為計
算基準 )違反本項規定
(含不同違反事實),經
第3次以上(含3次)告發
處分者。
本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
第五十三條
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者,按日連續處
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停工或停
業。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三),每次
處以十五萬元罰鍰。
(四)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四),按日
連續處罰,每日處以三十萬罰
鍰。
(五)一年內 (以稽查日為計
算基準 )經 3次限期改
善,仍繼續違反同一規
定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五),停工
或停業。
營造業及建築拆除業: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一)
(一)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格式、項目、內容、
頻率,以網路傳輸方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A=500以下罰鍰6000元。
八
式,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其
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輸入、過境或轉
口情形經查證屬實第1
次告發處分者。依該工
程之合約經費與工程面
本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
第五十二條
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者,按日連續處
罰。
A=501~2000罰鍰9000元。
A=501~2000罰鍰9000元。
A=2001~3500罰鍰12000元。
|
積比值(A=合約經費/工程
面積)分級裁罰(稽查時如為
拆除工程以拆除經費與拆除
工程面積計算;如已進行新
建工程則以拆除與新建總價
經費除以新建工程面積計
算)。
A=3501~5000罰鍰15000元。
A=5001~6500罰鍰18000元。
A=6501~8000罰鍰21000元。
A=8001~95000罰鍰24000元。
A=9501~11000罰鍰27000元。
A=11000以上罰鍰30000元。
(二)違反本項規定經第3次
以上(含3次)告發處分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二),每次處
以三萬元罰鍰。
(三)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三),按日連
續處罰,每日處以三萬元罰鍰。
九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其他指定
公告事業(營造業及建築拆
除業外) :
(一)依主管機關主動勾稽
結果,發現未於規定
時間內主動申報產
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輸
出、輸入、過境或轉
口情形者 (含各項申
報、聯單確認等所有
違反事實 )或經勾稽
發現內容錯誤或不符
者。
本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
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經限期改
依勾稽期間之未
申報次(筆)數裁
罰,按次(筆)數
累計裁罰。
符合本項裁罰事
實(一),每次
(筆)數處以六千
元罰鍰並累計
之,單次勾稽罰
鍰累計上限不超
過三萬元。
(二)一年內(以稽查日為
計算基準)違反本項
規定(含不同違反事
實),經第 3次以上
(含 3次 )告發處分者。
第五十二條
善,屆期仍未完
成改善者,按日
連續處罰。
依未申報次(筆)
數裁罰。
符合本項裁罰事
實(二),每次
(筆)數處以一萬
元罰鍰並累計
之,單次勾稽罰
鍰累計上限不超
過三萬元。
(三)經告發處分並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
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三),按日連
續處罰,每日處以一萬元罰鍰。
(四)貯存、清除、處理或
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
物申報內容虛偽不實
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四),處以三
萬元罰鍰,或依相關規定廢止許
可。
十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其他指定
公告事業:
(一)依主管機關主動勾稽結
果,發現未於規定時間
內主動申報產出、貯
存、清除、處理、再利
用、輸出、輸入、過境
或轉口情形者(含各項
本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
第五十三條
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
未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並
得命其停工或停
業。
依勾稽期間之未
申報次(筆)數裁
罰,按次(筆)數
累計裁罰。
符合本項裁罰事
實(一),每次
(筆)數處以六萬
元罰鍰並累計
之,單次勾稽罰
鍰累計上限不超
過三十萬元。
|
申報、聯單確認等所有
違反事實)及經勾稽發
現內容錯誤或不符者。
(二)一年內 (以稽查日為計
算基準 )違反本項規定
(含不同違反事實),經
第3次以上(含3次)告發
處分者。
依未申報次(筆)
數裁罰。
符合本項裁罰事
實(二),每次
(筆)數處以十萬
元罰鍰並累計
之,單次勾稽罰
鍰累計上限不超
過三十萬元。
(三)經告發處分並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三),按日連
續處罰,每日處以十萬元罰鍰。
(四)貯存、清除、處理或再
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申
報內容虛偽不實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四),處以
三十萬元罰鍰,或依相關規定廢
止許可。
十一
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依主
管機關主動勾稽結果,發現
未依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
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辦理
者:
(一)含裝置、刷取申報聯單
上之條碼、GPS軌跡確
認、故障報備等違反事
實。
本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
第五十二條
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一),依勾稽
期間之違反事實次(筆)數計算:
當次累計達1~10
次(筆)數
每次處以六千元
罰鍰。
當次累計達
11~20次(筆)數
每次處以一萬元
罰鍰。
當次累計達21次
(筆)數以上
每次處以三萬元
罰鍰。
(二)任意拆裝、切斷電源或
故意中斷通訊等違反事
實。
成改善者,按日
連續處罰。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二),每次處
以一萬元罰鍰。
(三)違反本項規定 (含不同
違反事實 )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三),按日連
續處罰,每日處以一萬元罰鍰並
得解除列管。
清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主
管機關主動勾稽結果,發現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一),依勾稽
期間之違反事實次(筆)數計算:
未依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
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辦理處新臺幣六萬元
當次累計達1~10
次(筆)數
每次處以六萬元
罰鍰。
者:
(一)含裝置、刷取申報聯單
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限期
當次累計達
11~20次(筆)數
每次處以十萬元
罰鍰。
十二
上之條碼、GPS軌跡確
認、故障報備等違反事
實。
本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
第五十三條
改善,屆期仍
未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
當次累計達21次
(筆)數以上
每次處以三十萬
元罰鍰。
(二)任意拆裝、切斷電源或
故意中斷通訊等違反事
實。
情節重大者,並
得命其停工或停
業。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二),每次處
以十萬元罰鍰。
(三)違反本項規定 (含不同
違反事實 )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三),按日連
續處罰,每日處以十萬元罰鍰並
得解除列管。
十三
清除或再利用公告或許可之
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不符目的事業機關所訂
種類及管理方式或許可
內容者。
本法第三十九
條第一項、第
五十二條
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
成改善者,按日
連續處罰。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一),每次處
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得管制網路申
報權限,不得繼續收受或再利用
廢棄物;經改善完成並報經許可
機關同意後,始得解除管制)。
|
十三
(二)違反本項規定 (含不同
違反事實 )經告發處分
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二),按日連
續處罰,每日處以一萬元罰鍰(自
屆期日起解除公告再利用機構身
分,如須再利用,應重新提送身
分檢核申請)。
(三)一年內(以稽查日為計
算基準)違反本項規定
(含不同違反事實)累計
達3次以上(含3次)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三),每次處
以三萬元罰鍰。
(四)未取得身分或登記檢核
從事公告再利用廢棄物
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四),每次處
以三萬元罰鍰。
(五)未取得身分或登記檢核
從事公告再利用廢棄物
者經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完成改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五),按日連
續處罰,每日處以三萬元罰鍰。
(六)公告或許可之再利用機
構於廠址外私設廢棄物
貯存場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六),每次處
以三萬元罰鍰。
(七)私設廢棄物貯存場經限
期改善,逾期仍未完成
改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七),按日連
續處罰,每日處以三萬元罰鍰,
(自屆期日起解除公告再利用機構
身分,如須再利用,應重新提送
身分檢核申請)。
清除或再利用公告或許可之
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不符目的事業機關所訂
種類及管理方式或許可
內容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一),處以新
臺幣六萬元罰鍰(得管制網路申報
權限,不得繼續收受或再利用廢
棄物;經改善完成並報經許可機
關同意後,始得解除管制)。
(二)違反本項規定 (含不同
違反事實 )經告發處分
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二),按日連
續處罰,每日處以十萬元罰鍰,
(自屆期日起解除公告再利用機構
身分,如須再利用,應重新提送
身分檢核申請)。
(三)一年內 (以稽查日為計
算基準 )違反本項規定
(含不同違反事實)累計
達3次以上(含3次)者。
本法第三十九
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三),每次處
以三十萬元罰鍰。
十四(四)未取得身分或登記檢核
從事公告再利用廢棄物
者。
五十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
條第一項、第
未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並
得命其停工或停
業。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四),每次處
以三十萬元罰鍰。
(五)未取得身分或登記檢核
從事公告再利用廢棄
物者經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完成改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五),按日連
續處罰,每日處以三十萬元罰
鍰。
(六)公告或許可之再利用機
構於廠址外私設廢棄物
貯存場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六),每次處
以三十萬元罰鍰。
(七)私設廢棄物貯存場經限
期改善,逾期仍未完成
改善者。
符合本項裁罰事實(七),按日連
續處罰,每日處以三十萬元罰鍰
(自屆期日起解除公告再利用機構
身分,如須再利用,應重新提送
身分檢核申請)。
|
◆ 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裁罰案件執行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09904041241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非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裁罰案件執行計畫
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裁罰案件執行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裁罰案件執行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裁罰案件執行計畫
一、目的:
(一)有效遏止違反編定使用,落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二)有效降低惡意檢舉發生率。
(三)消弭民眾對政府執行公權力有選擇性辦案的疑慮。
(四)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減少民眾爭議。
二、依據:
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適用範圍:
本縣轄區內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
四、具體作法:
為促進本縣土地作合法之使用,衡酌實際情況及有限的資源分配,將違規行為
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之危害情形予以分類、分階段排列優先順序
據以執行(第一階段全部處理完畢後再處理第二階段;第二階段全部處理完畢
後再處理第三階段);其執行順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為情節重大及政策性案件,即報即依法裁處:
1.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之違反使用管制案
件,屬情節重大者。
2.本縣公共安全會報決議之專案。
3.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4.本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行業及本縣警察局執行青春專案稽
|
查之違規場所(如八大行業、電玩業等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
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
5.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指未逾裁處權時效案件。
(二)第二階段為一般性案件,且行為發生迄今已逾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裁處權
時效(三年)者,依規定不得裁罰,但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仍
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行為人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
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逾期不遵從者,得依同法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第三階段為前二款以外且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前既存之違反
使用管制案件。
五、罰鍰裁罰基準:
違反本法規定者,依違反使用管制面積之大小,處以罰鍰,其裁罰基準依「桃
園縣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罰鍰裁量標準」辦理。
六、本執行計畫係行政上之權宜措施,不得作為任何用地使用許可之依據。
|
◆ 制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及「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90381436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及「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及「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課徵年限為二年。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稽徵機關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
務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桃園縣政府工務處(以下簡稱
工務處)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業務及
維護環境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
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算
辦理。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稅額,以新臺幣為單位,元以下不計。每件在三百
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五條 凡於本縣轄內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或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應課
徵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第六條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為營建工程承造人。
二、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為收容處理場所。
前項收容處理場所為營建工程者,以工程承造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七條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以向工務處申報產出、收容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按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十元計徵。
第八條 工務處於核准建築工程、拆除工程起造人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申報之剩
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前,及核准收容處理場所收受外縣市剩餘土石方前,應逐
案通報地方稅務局發單開徵。其實際產出或收容數量與原核定數量不同時,
工務處應通報地方稅務局辦理退補稅程序。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臨時稅課,應由地方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
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第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
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
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繳款書,由地方稅務局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課徵年限為二年。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稽徵機關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
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處(以下
簡稱工商發展處)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土石採取監督管理業務
及景觀維護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
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算
辦理。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稅額以新臺幣為單位,元以下不計。每件在三百元
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五條 凡於本縣轄內開採土石,應課徵景觀維護臨時稅。
第六條 景觀維護臨時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依土石採取法規定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為土石採取人。
二、機關辦理標售採取者,為得標人。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違規採取者,為違規行為人。
第七條 景觀維護臨時稅以納稅義務人向本府申報或實際開採土石之數量,按每
立方公尺新臺幣十元計徵。
第八條 本府於核准開採土石前,應逐案通報地方稅務局發單開徵。其實際開採
數量與原核定數量不同時,本府應通報地方稅務局辦理退補稅程序。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臨時稅課,應由地方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
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第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
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
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繳款書,由地方稅務局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訂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遺失物處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桃縣文行字第09910619991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遺失物處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遺失物處理要點」
局長 張壯謀
|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遺失物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桃縣文行字第09910619991號令公布
一、為處理於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各處所與本局所轄館舍拾得之遺
失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本局拾得之遺失物及民眾申請協尋物品工作事項統一由服務臺值勤人員受理。
三、於本局拾得之遺失物,將善盡保管責任並予以編號管理,惟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四、服務臺值勤人員應將遺失物及相關資料登記於遺失物招領登記單(如附件一),
並會同拾得人檢視物品內容,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五、遺失物如記載有失主聯絡電話或住址,應由服務臺值勤人員主動通知領取並以
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
六、遺失物如為現金或貴重物品,服務臺值勤人員應送由本局政風室保管,其餘物
品鎖放於服務臺之失物招領箱。
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遺失物時,由本局駐衛警察交存於警察機關。
七、民眾如發現有隨身物品遺失時,可至服務臺詢問並填寫遺失物協尋登記單(如
附件二)。
八、民眾認領遺失物時,應出示其為遺失物所有權人之相關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
並於登記單簽收後,方得交予領回。如委託他人代為領取,應由代領人出具身
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如附件三)並為登記後,交予領取。
前項遺失物如為現金或貴重物品,應由服務臺值勤人員通知本局政風室人員會
同辦理領回程序。
九、本局員工如依規定報繳,事蹟優良者,專案簽報予以獎勵。
未依規定報繳者,專案簽報懲處,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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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呂逸芃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38253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呂逸芃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逸芃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2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字第001749號
四、事務所名稱:日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光路79號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達豐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3839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達豐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達豐土木包工業99年9月29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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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洪誌遠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3853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洪誌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洪誌遠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2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字第001750號
四、事務所名稱:明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2段983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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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達豐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達豐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薛卉榆。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市裕新里裕成南路264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36-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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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巨鵬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丙等升乙等)。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3878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巨鵬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丙等升乙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巨鵬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民權東路185巷54號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9317-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0648136
五、負責人姓名:范日甜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張真芳(建築師)
七、資本額:新臺幣10,0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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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0990019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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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
三、「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政府資訊公開-法規
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及本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tychb.gov.tw/)
訊息廣場-重要消息特報系統項下。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二)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5號。
(三)電話:03-3340935分機2323。
(四)傳真:03-3370885。
(五)電子郵件:tyh0209c@tychb.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政府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經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府法一字第0九五0一四三五三一號令發布在案,查原收費標準
僅列入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費用項目,未針對救護所需之醫療器材列出收費明細,因
此,本府衛生局已先行與本縣救護車營業機構共同研擬醫療衛材之收費項目,修正
部分內容。
本標準條文共計八條,擬修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範圍等八條及附表有關救護
車及救護人員費用,並於附表增訂醫療衛材之費用,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範圍。(第二條、第七條)
二、修正開立收款憑證規定。(第四條)
三、修正隨車救護紀錄表等相關表單(第五條)
四、修正特殊情形之收費,因特殊情形收費範圍過於抽象,且較難界定,擬修正為
本標準規定以外之相關救護費用,應陳報本府核定後始可收取。(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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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正護理人員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之費用,由每小時新台幣六百元調整為每小時
新台幣七百元,並增訂醫療衛材之費用。(附表)
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現行名稱說明
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
務收費標準
未修正
擬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
護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
療救護法第二十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二十條修正,刪除第二項規
定。
第二條
本縣醫療機構及救護
車營業機構設置之救護車
執行下列勤務得收取費
用:
一、應緊急傷病患或
其家屬、監護人要求送至
本縣或本縣以外之醫療機
構或其他處所。
二、非緊急醫療救護
之運送病人。
三、支援本縣各類活
動救護事宜。
除前項規定外,本縣
其他機關(構)設置之救護
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條
本縣救護車執行
勤務得收取費用範圍
如下:
一、應緊急傷病
患或其家屬要求送至
該救護區外之醫療機
構。
二、非緊急醫療
救護之運送病人。
一、因非所有病患均有家
屬,故第一款增設監護人;
另因救護車營業機構不僅送
病患至醫療機構,亦有送至
其他處所,爰修正之。
二、因本縣大型活動眾多,
常需救護車及救護人員支
援,故增訂第三款規定。
三、明定可收費及不可收
費之機構,避免業者利用各
種不實名義收費。
第三條
本縣救護車執行勤務
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縣救護車執行
勤務收費標準,如附
表。
附表增訂醫療衛材收費項
目,使本標準收費明細更為
明確,避免業者巧立名目。
第四條
救護車機構依前條收
取費用時,須開立收據或
統一發票,並載明收費項
目及金額,交病患或其家
屬、監護人收執,不得使
用其他憑證代替。
第四條
救護車機構依前
條收取費用時,應掣
給收款憑證,並載明
收費項目及金額,交
病人或家屬收執。
修正收款憑證限收據或統一
發票,不得使用其他憑證代
替,以避免業者任意使用非
正式收款憑證,使民眾權益
受損。
第五條
隨車救護紀錄表、出
勤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
以備查,無醫護人員簽字
者,不得收取本標準規定
之費用。
第五條
隨車紀錄表應視
同病歷保存以備查,
無醫護人員簽字者,
不得收取前條費用。
明定救護紀錄表及出勤紀錄
表,其上無醫護人員簽字
者,不得收取本標準規定之
費用。
|
第六條
本標準規定以外之相
關救護費用,應陳報桃園
縣政府核定後始可收取。
第六條
如有特殊情形之
收費,應報桃園縣政
府核定。
因特殊情形之收費,範圍過
於抽象,易造成業者誤解,
故明定本標準規定以外之救
護費用,均應報本府核定後
始可收取。
第七條
本縣消防、衛生
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
之救護車得
以不超過本收費標準
原則下,依程序報准
收費。
配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
條修正,刪除第七條規定,
合併至本標準第二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
行。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
施行。
條次調整
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
收費項目金額(新台幣)收費說明
救護車
一、行駛 5公里以內 (含 )者,一
律以800元計收。
二、行駛超過5公里者,每逾1公
里以50元計收。
一、救護車行駛總里程數(計算方式):
委託人指定地(載送病患地)至目的地
里程數
二、救護車費計算方式:
※5公里以內(含):800元
※5公里以外:800元+(救護車實際行駛
里程數-5公里) × 50元
三、病人已送達醫院或家中,因醫院、病人
或家屬要求救護車等候,無法離開醫院
時,救護車機構可依「救護人員費用」
及所列之儀器(例呼吸器及電擊器)核
實收費。
四、若救護車支援大型活動,以每小時800
元計算。
救護人員
醫師:1500元/小時
護理人員:700元/小時
初級救護技術員:400元/小時
中級救護技術員:500元/小時
高級救護技術員:700元/小時
一、救護人員費用,未滿一小時者一律以一
小時計算。
二、未具救護人員身分,不得執行救護車相
關業務(即不可收費)。
三、救護人員應隨身攜帶相關證照(如救護
技術員證照、執業執照)備查,證照過
期者亦不得收費。
氧氣費
(Oxygen)
300元/小時本費用須和實際出勤時間相符
抽吸導管
(Suction
tube)
100元/條本價格含各種尺寸,並包含抽痰及技術費
|
血氧濃度分析儀
(Oximeter)
200元/小時本費用須和實際出勤時間相符
頸圈
(Neck collars)
軟式:150元/個
硬式:150元/個
以使用個數計算
伸縮式:800元/個以每趟次計算
口咽呼吸道
(Oral airway)
100元/個以使用個數計算
鼻咽呼吸道
(Nasal airway)
150元/個以使用個數計算
紗布
(Antiseptic
gauze)
30元/包
無論不同尺寸大小紗布均一種價格,以每
包來計算
彈性紗布
(Elastic gauze)
50元/包
無論不同尺寸大小紗布均一種價格,以每
包來計算
繃帶
(Bandage)
30元/包
無論不同尺寸大小繃帶均一種價格,以每
包來計算
彈性繃帶
(Elastic
bandage)
50元/包
無論不同尺寸大小繃帶均一種價格,以每
包來計算
一般棉棒
(Cotton swab)
30元/包
無論不同尺寸大小棉棒均一種價格,以每
包來計算
急救甦醒球
(AMBU)
900元/個以使用個數計算
點滴
(intravenous
drip)
500元/瓶含輸液管路及照護費用
高速公路過路費
(Freeway toll)
40元/收費站
須包含往程和回程,由病患本人或其家屬
(救護車使用人)付費。
護木
(Collar)
700元/卷以使用卷數計算
生理功能監視器
BP monitor500元/小時本費用須和實際出勤時間相符
沖洗液
(Washing fluid)
100元/次
沖洗液包含生理食鹽水(Normal saline)及
蒸餾水(dilute water)
約束帶
(Strait)
100元/條以實際使用數目計算
N95 口罩
(N95 mask)
150元/個以實際使用數目計算
插管
(Canuala)
100元/條以實際使用數目計算
氧氣面罩
(O2 mask)
200元/個以實際使用數目計算
非再吸入型面罩
(Non-rebreathing
mask)
300元/個以實際使用數目計算
|
電擊器使用費
(Defibrillation
shock)
1000元/小時
本費用須和實際出勤時間相符,以儀器使
用消耗時間計算,不包含救護人員出勤費
用內
電擊貼片
(Patch)
1500元/套以實際使用數目計算
呼吸器
(Breathing)
600元/小時本費用須和實際出勤時間相符
安寧返家
依「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
收費標準」救護人員及車輛
收費規定辦理
1.安寧返家視同緊急任務。
2.安寧返家若有使用衛材,依本標準辦
理,不得超出本標準。
3.安寧返家必須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等相
關規定。
備註
1.有關上述衛材使用時間部分,除費用須和實際出勤時間相符外,使用時間未滿一小時
者,均以一小時計算。
2.高速公路過路費部分,須包含往程和回程,由病患或其家屬(救護車使用人)付費。
3.如有本標準以外之相關救護費用,須由本府核定後,始可收費,否則一律依法辦理。
4.本縣所有救護車均不得超出本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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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大園空軍照相技術隊營舍」、「蘆竹空軍三十五中隊飛機棚廠計減壓室附屬設 施」登錄為歷史建築。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0991061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園空軍照相技術隊營舍」、「蘆竹空軍三十五中隊飛機棚廠計減壓室
附屬設施」登錄為歷史建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桃園縣99年
度第5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大園空軍照相技術隊營舍」
(一)登錄歷史建築名稱:大園空軍照相技術隊營舍。
(二)種類:軍事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海軍基地。
(四)登錄地號及面積:桃園縣大園鄉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535、536-1地號(面
積:47,780平方公尺)。
(五)登錄範圍:ㄇ字型營舍、營舍圍牆及圍牆內訓練集合場。
|
(六)登錄理由: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及建築史、技術史價值。
二、「蘆竹空軍三十五中隊飛機棚廠暨減壓室附屬設施」
(一)登錄歷史建築名稱:蘆竹空軍三十五中隊飛機棚廠暨減壓室附屬設施。
(二)種類:軍事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海軍基地。
(四)登錄地號及面積: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圍段13-10、13-11、13-13、13-14地
號(面積:24,799平方公尺)。
(五)登錄範圍:減壓室、機棚廠本體及其圍牆內設施。
(六)登錄理由: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及建築史、技術史價值。
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
係人不服本府處分者,得自本府分公告期滿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
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
路30之1號)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
法制處-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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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方貞敏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39007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方貞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 方貞敏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2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字第001752號
四、事務所名稱: 方敏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國聯街6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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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享錦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39006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享錦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 李享錦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3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字第001751號
四、事務所名稱: 和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福州路121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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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趙德財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39007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趙德財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 趙德財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21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字第001725號
四、事務所名稱: 法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鎮永美路459巷2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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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盧正義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39137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盧正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盧正義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307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53號
四、事務所名稱: 盧正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延平路356號14樓之11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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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許燈城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3917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許燈城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及暨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宏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許燈城。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12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 桃園縣桃園市介壽路290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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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美珠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39603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美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美珠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71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54號
四、事務所名稱: 中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平鎮市環南路二段271號6樓-5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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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禾和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3969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禾和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禾和土木包工業99年10月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禾和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黃賢德。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福安里延平路12巷6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37-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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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3948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6日綜合營造業
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8251-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湧光里湧光路2巷31弄17號2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688650
五、負責人:瞿光復(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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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捷登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3955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捷登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捷登營造有限公司99年10月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捷登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53163241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206-000號
四、負責人:葉文仁
五、專任工程人員:張新梓(土木工程科技師)(受聘日期:99年9月1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南平路440號4樓
七、資本額:新臺幣3,000,000元整(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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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祥記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6月20日起至100年6月19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 ,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3998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祥記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6月20日起至100年6月19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和祥記營造有限公司99年10月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
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祥記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288603
三、負責人:黃誌榮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2801-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富九街104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
◆ 核發本縣地政士趙定騏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39723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趙定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趙定騏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6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字第001755號
四、事務所名稱: 立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慈文路298巷20-3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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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蘇桂蘭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5年桃縣字第00792號)。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400454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蘇桂蘭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5年桃縣字第
00792號)。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經紀人證書字號證書核發日期證書有效期限
蘇桂蘭
95年桃縣字第
00792號
95年8月1日9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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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建築師違反建築師法規定,處「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之處分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054251號
附件:
主旨:許○○建築師違反建築師法規定,處「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之處分案。
依據:建築師法第51條規定及99年8月3日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99)建台懲
字第096號決議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許○○。
二、科別:建築師。
三、建築師證號:建證字第1925號。
四、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W001488號。
五、獎懲: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六、懲戒事由:設計、監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位於桃園縣觀音鄉
草漯段2501等41筆地號土地「動植物檢疫中心新建工程」案,未本於建築師
應盡之義務,依服務契約、政府採購法令、建築師業務章則、建築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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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法等相關法令執行業務,其違約情節重大,明顯監造不實,違反建築師法
第18條規定,依同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懲戒處分。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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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及高粱酒以外糧穀蒸餾酒類」業經財政部於99 年9月30日以台財庫字第09903519490號公告發布,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09903854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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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維才君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辦理離婚登記,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 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為申請者以送達論,將依戶籍法第79條後段之規定裁處新 臺幣九百元之罰鍰。 |
桃園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桃楊戶字第0990005957號
附件:
主旨:包維才君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辦理離婚登記,請於公告日起
20日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為申請者以送達論,將依戶籍法第79條後
段之規定裁處新臺幣九百元之罰鍰。
依據:戶籍法第48條第1項、第3項、同法第79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99年7月8日以桃院永家堂98年度婚字第838號函通報
本所,本轄居民董明珠君與泰國人包維才君判決離婚事件業於99年8月27日
確定,惟當事人之ㄧ包維才君已逾法定期間尚未申請離婚登記。因包君送達
處所不明,故依戶籍法第4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之
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開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機關公告欄,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機關領取,
應受送達人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所提出離婚登記申請,逾20日不為領
取者以送達論,併依戶籍法第79條後段之規定裁處新臺幣九百元之罰鍰。
主任 劉邦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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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端經本府衛生局依藥師法21條規定移付懲戒,業經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 以台端警告處分,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行政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09900082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主旨:台端經本府衛生局依藥師法21條規定移付懲戒,業經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決
議,予以台端警告處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99年9月16日府衛藥字第0990008228號決議書辦理。
二、台端因販售偽藥,業於99年2月5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本府衛生
局依藥師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移付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審酌台
端之違規情節,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懲戒處分如主旨。
三、台端如對本府決議不服,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
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送交行政院衛生署藥師懲
戒覆審委員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決議即行確定。
正本:羅○男 君(330桃園縣桃園市**********)、本府衛生局
副本:桃園縣政府行政處(請刊登本府公報)、桃園縣藥師公會、桃園縣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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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及高粱酒以外糧穀蒸餾酒類」業經財政部於99 年9月30日以台財庫字第09903519490號公告發布,請 查照。 |
主旨:「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及高粱酒以外糧穀蒸餾酒類」業經財政
部於99年9月30日以台財庫字第09903519490號公告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9年9月30日台財庫字第09903519491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公告內文及評審基準,請逕洽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
「菸酒管理資訊網」選項下「最新公告」查詢。
正本:德源行、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記商行、聖芫酒莊、雲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壢興酒
莊、詠升有限公司、桃榮有限公司、精純酒品開發有限公司、玖紅食品有限公司、米坊酒莊
商行、桃園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百冬酒莊股份有限公司、六甲酒莊、久玖酒莊、台灣生物麴股
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桃園縣社子社區合作農場、立淳酒莊、神曲有限公司、翊軒企業社、吉
星酒廠、今朝釀酒工作坊、甲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蘭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冠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德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林
口酒廠)、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裕豐釀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義美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廠)、承昌製酒股份有限公司、石園事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田啤酒廠股
份有限公司、麥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觀音酒廠股份有
限公司、金陳年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津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廠)、勁寶生技有限公司、勝榮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酒國酒莊
副本:本府行政處(請刊縣公報)、本府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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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端經本府衛生局依藥師法21條規定移付懲戒,業經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 以台端警告處分,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府衛藥字第0990008228號
被懲戒人:羅○男 身分證字號:H12082****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康橋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執字第H12082****號
案
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販售偽藥之行為,99年2月5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確定,經桃園縣政府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
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
被懲戒人羅○男 藥師申請設立康橋藥局,經營西藥調劑供應業務。羅 君明知
「諾美婷減肥藥」為偽藥,分別於98年7月17日、98年8月13日以每盒2,000元
之售價販售給亞培公司市場調查員,經警方於98年8月15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搜索票前往「康橋藥局」搜索,並扣得「諾美婷」錫箔包裝膠囊共150顆及
仿「諾美婷」外包裝盒5個(含說明書),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審簡字2號函判決,處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2年在案。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明定: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
懲戒: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二、業務上重大或重
複發生過失行為。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販賣者。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
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
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又
依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
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
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本案已依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
人提出答辯或於99年9月16日開會時到會陳述,本案經懲戒人於99年9月
16日開會時到會陳述,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處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項
第3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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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劉 * *(公假)
委 員 黃 * *
委 員 陳 * *
委 員 劉 * *
委 員 鍾 * *
委 員 黃 * *
委 員 施 * *
委 員 楊 * *
委 員 蕭 * *
縣長 吳志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本會,由本會送交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聲請覆
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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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心敬老.愛在雙十 ~ 桃園縣99年重陽禮讚暨國慶晚會 |
愛心敬老. 愛在雙十 ~ 桃園縣99年重陽禮讚暨國慶晚會
桃園縣政府結合九九重陽及雙十國慶聯合辦理慶祝活動,以愛在桃園、雋永傳承為目的,於10月10日下午在縣府大樓B2大禮堂
舉行「重陽敬老金婚楷模頒獎典禮」,表揚縣內13鄉鎮市推舉之金婚佳偶、模範爺爺、模範奶奶、長青楷模及敬老楷模等,見證高
齡長輩們用愛傳承生命智慧、點燃社會溫暖的感動歷程。緊接於頒獎典禮之後隨即在縣民廣場熱鬧展開「歡樂嘉年華及國慶晚會」,
帶給縣民一個難忘的國慶佳節。
和諧的社會是前人努力累積的成果,我們感謝一群用生命智慧點燃社會的長輩們,他們不僅是社會的典範,更為後代的榜樣。
縣府期許讓老人福利能面面俱到,從基本的生活維持到社會參與,編列三節獎勵金、長期照顧服務、社區關懷據點等老人福利經費,
提供長輩一個舒適的晚年生活。
頒獎典禮的舉辦,引領縣民以感恩的心,見證得獎長輩榮耀的時刻,持續關懷社會、為打造和諧的社會為努力的目標。而熱鬧
滾滾的「歡樂嘉年華」中除了美食市集、適合親子共樂的遊樂攤位外,現場還有本縣社會團體展示及愛心義賣活動,另外也邀請60
年代的抖音歌后及活力樂團演唱經典歌曲,讓高齡長輩們回味懷舊時光。晚間7點國慶音樂晚會於主舞台展開,由高齡70歲的小號
首席王健老師,以悠揚的小號獨奏揭開序幕,展現高齡長輩健康活躍、享受生命的活力;現場也邀請多位高知名度歌手,帶來老、
中、青三代跨越時代記憶的動人曲目,與大家共同歡度雙十國慶,晚會尾聲更施放燦爛煙火,民眾在璀燦夜空中,祝福台灣幸福久
久、躍向建國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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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erence for Elders.Love on Double Tenth Day-2010 Taoyuan County
Praising Double Ninth Day & Celebrating National Day’s Evening Party
For the purpose of love in Taoyuan and inheritance forever,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combines Double Ninth Day
and Double Tenth’s National Day to hold together celebrating activity. 「Double Ninth Day’s Reverence for Elders & Golden
Marriage Model Awarding Ceremony」 was held at the auditorium of County Government Building B2 in the afternoon of October 10.
This ceremony praises golden marriage couples, model grandfathers, model grandmothers, model evergreens, model of reverence for
elders, etc. recommended by Taoyuan’s 13 townships to witness the touching procedure that senior citizens pass life’s wisdom by
love and light social warmth. After the ceremony, the organizer starts vitally 「Joyful Festival & National Day’s Evening Party」
at County Resident Concourse and give county residents an unforgettable excellent National Day.
Harmony society is the accumulated result of ascendant’s endeavor. We thank many seniors who light up society by life’s wisdom.
They are not only the society’s paradigm, but also the model of the descendant. County Government expects that seniors’ welfare can
be done perfectly. These senior welfare budgets include basic living expense, social involvement, offering three festival’s bounty,
long-term care service, community care points. Hopefully, seniors can lead a comfortable silver-haired life.
Holding this awarding ceremony, County Government expects that county residents with a grateful mind witness the awarded seniors’
honorable moment, continue to concern the society, and create a harmony society as the endeavoring target. In addition to the delicious
food market and recreational stands suitable for family at the very popular 「Joyful Festival」at the scene, Taoyuan County arranges
social association’s exhibits and charity bazaar activity. Furthermore, 1960’s shivering-sound queen and energetic band perform
classical songs. Therefore, the senior can recall the old good days. At 7 PM, National Day’s Evening concert starts at the main stage.
70 Years old prime performer Wand Ten teacher open the prologue with beautiful trumpet music. He is a model that a senior can lead a
healthful, energetic, and joyful life. Several well-known singers are invited at the scene and offer cross-generation (senior,
middle-age, and junior) touching songs. They spend the happy National Day with residents together. At the end of this evening party,
the organizer fires magnificent fireworks. The residents may Taiwan happiness forever and march toward our country’s 100 birthday under
the brilliant evening 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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