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9年度第2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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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88次縣務會議紀錄 |
八、呈獻本府榮獲內政部99年度「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競爭型提案優
選第一名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城鄉發展處
九、呈獻本府榮獲「第18屆中華建築金石獎」優良公共建設類金石獎獎座乙座及證書。
-主辦單位:城鄉發展處
主席:
感謝各位模範公務人員,平日奉公守法、創新施政、積極提升服務品質,各位優秀
的表現為服務單位爭取了佳績。
本縣為適宜居住之地,因此環保更形重要,感謝各位廢棄物處理廠商對環保之貢
獻。
本府特別注重山坡地保育,務求使本縣好山好水得以永續,務使本縣為兼具生產、
生態及生活之大縣。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單位:人事處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五條文案,提請審議。
主計處李處長榮吉補充建議:
地方稅務局改列一級機關對預算層面之因應措施如下:
(一)依預算法第92條之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亦即現
已編製完成的地方稅務局二級機關預算,於本府組織自治條例未再修正為一級機關
前,不得變更機關預算層級。
(二)請積極運作將本府組織自治條例再修正案排入最近的議會議程,並於審查100
年度預算時審議通過。
(三)因二級機關與一級機關預算內容大致相同,建議請議會仍按10月底所送議會
之預算予以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作成附帶決議,將地方稅務局機關預算層級由二
級改為一級機關。
(四)並於全部總預算案經議會審查通過成為法定預算時,除將地方稅務局主管機
關科目代碼及程式變更一併作業外,連帶財政局相關預算的影響情形一併處裡,併
同稅務局改為一級機關預算依法公佈,於100年1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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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地方稅務局編列二級與一級機關費用標差額部份,包括正式人員人事
費、首長特別費及健康檢查等經費,另案辦理追加或墊付。
財政處歐處長美鐶補充建議:
本處贊成主計處之建議處理方式。
決議:照案通過,請於本次議會會期儘速通過本案。
二、提案單位:主計處
案由:本縣100年度總預算案經彙總結果,歲入為578億500萬元,歲出為621億500
萬元,詳如說明及附表,提請審議。
主計處李處長榮吉補充說明:
100年度預算增加86億元,其中62億係屬中央業務移撥,自主財源部份增加24億元。
財政處歐處長美鐶補充建議:
100年度縣統籌分配稅款變化如下:為符合財劃法之精神,99年度起不再有跨鄉鎮
市普通統籌,各公所不需再提出計畫申請核撥,年度開始後分四季直接將普通統籌
撥入鄉鎮市庫,各公所請就自主財源進行妥善規劃運用。而98年度以前,部分鄉鎮
市尚有剩餘跨鄉鎮市普通統籌,請公所儘速提出請領、加快處理,以便清結帳務。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單位:主計處
案由:本縣100年度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單位:衛生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單位:交通處
案由:為「桃園縣遊動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廢止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單位:環境保護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提請審議。
環境保護局林副局長鵬翔補充說明:
全台僅有少數縣市另有訂定相關標準。本案標準值係於去年召集專家學者訂定,訂
定後召集業者開會宣導,給予業者汰換機組及施工完成期限2年,必要時可申請再展
延2年。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補充建議:
林口發電廠老舊機組已使用逾40年,排放濃度尚可遠低於環保署及本案相關標準
值,其他廠商應更有能力達成較低濃度標準,因此。為因應環保潮流及本縣永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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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請採取更嚴格之標準,且本案之改善期限共計可達4年,時限亦過久。
龜山鄉公所陳鄉長志謀補充建議:
本案標準值應更加嚴謹,以免未來排放污染物仍可能傷害地方民眾,建議降低標準
值,且改善年限即使縮短為3年,仍歷時過久,建議重行檢視本案。
決議:
(一)本縣仍應訂定本案,貫徹環境保護之理念,並同時不破壞工業基礎。
本案應於年底前完成程序,以便明(100)年實施。本案第5條之改善期限最長可達
4年,為時太長,請檢討縮短。
(二)本案內容部分,請環保局將其他縣市所訂標準、去年8月相關會議記錄提供予
各鄉鎮市長,並另行召集鄉鎮市長開會討論。
七、提案單位:財政處
案由:為讓售大園鄉中園段65、66地號等2筆縣有土地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單位:財政處
案由:為原北區綜合展示館使用之房地,擬計價投資予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提請審議。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補充建議:
本案土地雖為縣府所有,惟土地座落於本鄉,且過去縣府曾應允本公所相關建設承
諾。
雖因公有土地不利未來區段徵收之分回土地,本公所表示支持作價予航空城公司,
惟仍請航空城公司未來土地之處理,請尊重本公所,並務必助益於本鄉。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因本案土地座落機場特定區計畫內,若為縣有或鄉鎮市所有,將優先作為公共設施
之使用,未來區段徵收時將無法享有分回約40%土地之權益。
決議:照案通過。
九、提案單位:行政處
案由:為本縣桃園市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2-69地號、2-70地號2筆縣有土地及其地
上建物已無公用之需,擬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提案單位:教育處
案由:為本縣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向下延伸實驗計畫(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於100學年度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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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臨時動議
一、觀光行銷處張處長其強報告:
金馬國際影展採開放網路索票,金馬入圍影片則於本縣威尼斯影城及星橋影城採現
場索票。
11月20日金馬獎頒獎典禮當天因座位有限,不開放任何索票,而於戶外進行現場轉
播,並安排各種活動,熱鬧氣氛猶勝場內。金馬獎系列活動第1場將於10月23日本週
六舉行,於多功能藝文園區戶外廣場舉辦志工大會師,隨後前中視大樂隊指揮將帶
領金馬獎電影主題曲戶外演奏,並有多位知名歌手現場演唱,歡迎各位共襄盛舉。
主席裁示:
11月20日金馬獎活動係本縣升格前之重大盛事,請各鄉鎮市於市容、整潔、交通秩
序、商家禮儀等各層面加強宣導,並請各位協助行銷宣傳本活動。
因金馬獎典禮會場座次係提供予演藝人員,歡迎各位踴躍參加戶外轉播。
10月23日本週六於多功能藝文園區之活動,請各位踴躍參加。
二、郭蔡副縣長文:
本縣青埔棒球場經費係來自擴大內需方案,共計10億元,面積共10公頃,建有主球
場、練習用副球場及壘球場等三座球場。
本案自設計、發包至98年底施工完工,僅歷時1年半,充分展現了本府的高效率及執
行力。
本縣棒球場於設計過程中,邀請包含職棒聯盟秘書長、青棒、體育大學等所有棒球
界專業人士擔任顧問。並組團親赴當時全台排水設計最優良之斗六棒球場、高雄世
運場館參觀後,由國內一流專家學者依據青埔之風向、陽光、地形等因素,進行專
業考量,決定了本縣棒球場最佳設計方向。每座棒球場之方向絕不相同,即係因需
依據上述因素設計之故。
主席裁示:
本縣棒球場之大螢幕係全國品質最佳,而對於多功能展演中心,亦將進行夜間之週
邊燈光美化設計,未來將持續活化棒球場及展演中心等本縣兩大精神生活重要部
份。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請持續清淤,汛期至11月為止,除颱風外,亦請注意豪雨可能造成的災害。
第5案持續列管,第6案請交通處於下(789)次縣務會議中就路平、路潔、路美方案
向鄉鎮市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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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案解除列管。第3案:可透過立委向中央反映爭取,解除列管。第4案解除列
管。第7案: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至結束期間,各公所一層人員務必留守中心待命,
並務必有熟悉操作設備之人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請行政處徵詢各鄉鎮市長意見,可安排規劃於各鄉鎮市舉行縣務會議,舉例
如:至該次會議討論主題之地點進行開會,以便就近訪視;或者除開會外,公所可
進行介紹簡報,並安排了解鄉鎮市特色;又如警察大學侯校長屢次盛情邀請本府至
該校開,進行警政交流,亦請參考。
(二)職棒總冠軍賽於本縣青埔棒球場舉行,歡迎各位赴現場體驗及支持。
捌、散會 上午10時45分
桃園縣政府99年10月20日第788次縣務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邱秘書榮華
八德市公所邱秘書創漢
龜山鄉公所陳鄉長志謀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公所徐鄉長同治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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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07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07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9年10月20日上午11時0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研究發展處
案由:「智慧生活科技運用(i236)計畫」
邱機要秘書德順補充建議:
目前台灣較具規模的智慧型住宅包括林口及三峽的建案,其所提供的設備並非中華
電信的系統,建議赴既有建案之智慧住宅現場了解,同時考量用戶端及整合系統,
使不同的系統能夠相容。
研究發展處邱處長俊銘補充報告:
(一)智慧住宅是所有含門戶、用水、用電、電梯、公安、防災等維生系統,由一
部電腦主機控管數據的建物,是需經國家認證取得標章者,全台目前僅有一家位在
台中,其餘大部分都是僅具監視部分的小功能的建案,且本案與智慧住宅不同。
(二)中華電信是經濟部產業扶植計畫中經開標取得此資格的公司,目前所有住家
都 有電腦系統,因此中華電信的智慧生活服務,不會有系統相容問題。該公司取得
經濟部四千萬元的補助,初期將因成本降低,僅向用戶收取月租費及電路費,而不
收建置費,並先擇定簡報中所示之區塊推動成功後再向外擴展。本計畫為智慧台灣
計畫之一,建置期程為兩年半,本府將協助行銷及推廣,住在該區域之民眾也可自
由選擇是否使用。
(三)整個智慧城市的推動分兩點、兩線、兩面六大策略,需10年才能完成。兩
點分別是以公有及私有建築角度規劃,公有建築是要求各單位在籌劃公有廳舍建物
時,需朝取得智慧建築標章努力,私有建築是與城鄉發展處合作,配合獎勵容積方
式,鼓勵建商建造智慧住宅。兩線是公部門整合一個中控中心,明年縣府所有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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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及機房將作更新,下一步集中地所、戶所、教育、消防及交通系統,預計5至6年
可完成整個城市的維運中心;私部門的整合將透過雲端運算,把所有桃園民間的醫
院、學校、工廠整合,成立城市管理中心。兩個面的策略是由中華電信及中視在北
區(埔子區)及南區(平鎮、龍潭、大溪)經過評估,各選擇一處實驗區來執行。
另外也可以A7站開發模式,以預標售方式辦理,未來所有都市計畫的開發,可以此
方式尋求廠商建造智慧住宅。
(四)台灣缺乏科技整合人才,智慧住宅較難推動,10月28日的高峰論談將簽署智
慧城市合作聲明。智慧社區在大陸的一、二線城市也還在研議階段,目前唯一成功
的案例是韓國的松島,惟尚未完全進駐。
地政處康處長秋桂補充建議:
藝文園區大部分是由中悅公司取得土地,中華電信的智慧生活服務專案可讓該公司
先行了解,搭配建案協助推廣。
主席裁示:
桃園有很多都市計畫案及重劃區,可於技術成熟,選擇適當時間,邀請成功案例的
規劃人才至桃園協助推動智慧城市。本縣以航空城角度仍應發展智慧城市,請研究
發展處、地政處及城鄉發展處隨時注意相關城市發展,選擇場域作不同的實驗。
肆、臨時動議
衛生局劉局長宜廉報告:
明(21)日上午10時本縣將與美國霍普金斯大學公衛學院共同舉行「桃園縣民健康
憲章簽約儀式」,憲章內容與其公共衛生理念符合並經雙方認同,此為該學院於全
世界第一個與縣層級的單位簽約,未來相關的健康暨週邊訊息,或是短期有關公共
衛生、醫療科技及工程等訓練計畫皆可互相合作分享。當日將邀請長庚、署桃及其
他醫院院長一同見證,請各一級主管以縣層級營造健康的理念參加。先前已與對方
談及航空城計畫,敏盛醫院及天晟集團皆非常積極朝國際醫療方向規劃,該學院之
學者訂於明日下午前往敏盛醫院及其體系參觀,本局23日亦將辦理研討會。
主席裁示:
簽約活動請大家共襄盛舉。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第1至14案及第16案均持續列管,第3案列管名稱改為「建國100年慶祝活動」,第
15案:請勞動處就本案列管之各項具體作為簽會研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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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有關金馬獎活動,農業發展處應辦理的景觀佈置請依簡報內容於期限內完成;社會
處有關志工的召募及訓練、DM的發放以及訊息管道的加強,請許參議、社會處及觀
光行銷處一同研議規劃,讓金馬獎系列活動辦理時的當地居民都能有參與感。舉例
如第一場的活動可透過桃園的里長配合宣導,教育系統的管道也可運用;龍崗大操
場的場次可透過中壢市公所及龍潭鄉公所,甚或週邊的平鎮、八德等鄉鎮市皆可以
配合宣導,讓大家都能踴躍參加。
柒、散會 上午11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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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舞狂潮」首映會 縣長談話 |
「街舞狂潮」首映會 縣長談話 99.10.26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好,很高興今天能參加「街舞狂潮」的桃園首映會。聽說不少人在看了「街舞狂潮」後,
都是紅著眼框走出戲院的,當時就在想這部片子為何能讓大人看到流淚呢?打探後才得知大家是受到片中主角阿倫
的堅持而感動,並從影片中看到了自己曾經為夢想努力的影子。
「街舞狂潮」記錄了台灣兩個街舞世代追夢的故事,代表某一階段的台灣文化,對於這樣在地的作品,大家都
應給予最大的鼓勵,尤其今年金馬獎首度在桃園縣舉辦,所有有關金馬獎的相關活動以及宣傳都要做到最好。
金馬獎頒獎晚會將於11月20日在桃園縣展演中心舉行,所有金馬系列活動都將從本周起正式起跑,本周五(29日)
晚間七點於展演中心藝文廣場舉辦電影主題曲之夜,與指揮家林家慶老師帶領林家慶大樂隊一同演奏知名的電影主題曲。
另外,本周六(30日),金馬桃園影展也將正式登場,放映活動都是免費參加,將讓民眾們好電影看不完,包括有戶外
草皮電影4部、桃園金馬國際影片觀摩展20部及5部入圍影展影片等。而5部入圍金馬獎最佳劇情片,也將於11月13至14日
在威尼斯戲院以及星橋國際影城兩家戲院同時播映。
除了放映電影外,還結合寓教於樂的展覽活動,如11月6日在桃園縣展演中心戶外廣場播映「玩具總動員三」最新
一集電影時,同時舉辦二手玩具展,讓大家能體會惜福與分享的意義,也讓小朋友們更珍惜跟玩具一起度過的時光,
進而創造童年的美好回憶。
(資料提供:觀光行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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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智慧新都資訊應用高峰論壇 縣長談話 |
桃園智慧新都資訊應用高峰論壇 縣長談話 99.10.28
在座各位貴賓、業界先進及記者朋友們,大家好!今天很高興能出席本縣智慧新都資訊應用論壇,也感謝各位的熱情參與。
本縣繼2009、2010年連續二年在全球400多個城市中獲得國際智慧城市推動組織ICF評選為「全球21大智慧城市」(Smart21)後,
上週再度獲得ICF評選為2011年「全球21大智慧城市」的殊榮。這對桃園縣、縣府團隊及台灣都是一種鼓勵及肯定「I桃園」
六大發展方向,以便將桃園建設成一座智慧城市,同時也成為全國、甚至國際上建設全新城市的標竿。
桃園在腹地、居民、發展空間及國、內外城市連結等眾多條件上,比起國內其他城市更具備發展成一個國際化智慧生活
環境的要素,因此,縣府積極與產業界合作共同爭取經濟部「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的補助,並已獲得初步成果,
經濟部於9月29日核定通過由中華電信提案之「飛揚桃園-智慧居家生活Easy Go!」計畫。這項計畫將可作為後續推動
桃園智慧新都發展的藍本,期盼未來桃園能以更便利、更聰明、更人性的生活環境,提供縣民更安全的公共活動空間;
另一方面,藉由機場、捷運的生活動線延伸,營造新型態的一日生活?,吸引更多國內外人士來桃園居住。
今天的活動,除了向全體縣民及各位貴賓發表縣府推動桃園智慧新都發展的初步成果,同時也宣達本府推動的決心。
最後,感謝今天到場支持本縣推動智慧新都發展的各位貴賓,相信有大家的參與,桃園縣將會更快速的邁向國際化的智慧城市。
(資料提供:研究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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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88次縣務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788次縣務會議紀錄
時間:99年10月20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頒發本縣99年度事業廢棄物處(清)理機構評鑑A級廠商,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環境保護局
(一)熱處理組:欣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廢液物化處理回收組:東泰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混合五金回收組:
1.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2.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萬順顧問開發有限公司
4.福泰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6.全亞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四)物理處理組: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二、頒發本縣98年各鄉鎮市轉介調解榮獲縣長獎績優人員,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法制處
(一)桃園交通分隊 陳嘉雄警員
(二)中壢交通分隊 鍾立孟警員
(三)中壢交通分隊 李志堅警員
(四)中壢交通分隊 官俊成警員
(五)中壢交通分隊 蕭皓文警員
(六)八德交通小隊 陳杏林警員
(七)龜山交通小隊 王昶文警員
(八)龜山交通小隊 湯明正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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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龜山交通小隊 傅祥慶警員
(十)龍潭交通小隊 陳國安警員
(十一)龍潭交通小隊 吳文卿警員
(十二)龍潭交通小隊 張金生警員
(十三)蘆竹交通小隊 陳晏宗警員
(十四)蘆竹交通小隊 張維卿警員
(十五)蘆竹交通小隊 林泰宏警員
三、頒發本縣99年模範公務人員,各獲頒獎牌乙面及獎金1萬元,並轉頒發99年行
政院模範公務人員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人事處
(一)本縣99年模範公務人員
1.觀光行銷處 陳琬瀅技士
2.工務處 黃全成技正
3.消防局 黃世忠科長
4.衛生局 周坤良科長
5.中壢市公所 王美玲課員
6.武漢國中 游美櫻護理師
7.永安國中 劉秀珠事務組長
(二)99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社會處李玉齡科長
四、轉頒發本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榮獲行政院研考會「第8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
獎座。
-主辦單位:行政處
五、轉頒發本府榮獲行政院農委會「98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第
二名獎盃乙座及獎金250萬元,並轉頒發本縣水土保持服務團、龜山鄉公所榮獲農委
會績優獎牌各乙面。
-主辦單位:水務處
六、表揚本府教育處吳美君女士榮獲教育部優秀特殊教育人員,獲頒本府獎狀乙
面。
-主辦單位:教育處
七、呈獻本縣所屬航空城棒球隊榮獲「2010年第2屆全國社會甲組棒球城市對抗
賽」第三名及「2010年協會盃全國成棒年度大賽」第三名獎盃兩座。
-主辦單位: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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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四點」。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099041034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四點」。
附修正「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四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四點修正條文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一般文件: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
細)、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二)依申請別須檢附文件:
1.申請補助裁判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及判決書影本(一審免附)。
(4)裁判費收據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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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遺屬申請訴訟補助時,並應檢附戶籍謄本或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補助律師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及判決書影本(一審免附)。
(4)律師委任狀。
(5)律師費收據正本。
(6)其他相關證明。
3.申請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檢具: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影本及判決書影本(一審免附)。
(4)全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就業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
影本(擇一檢附)或其他經本會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
4.申請職業災害慰問金者,應於職業災害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1)職業災害證明(勞保局或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證明)。
(2)住院達三日以上證明書。
(3)殘廢或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等。
惟就同一職業傷害,其已依前述標準發給慰問金後,續發生較嚴重之
等級者,得於嗣後補足慰問金差額。
5.申請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應於關廠歇業(或經
主管機關事實認定為關廠歇業者,以認定為關廠歇業之實地會勘日起六個
月內)或重大勞資爭議調解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應檢具:
(1)經所屬工會或桃園縣總工會或同業公會或轄內村里長或本府證明事業
單位關廠歇業屬實證明文件。
(2)未依法領取法定資遣費、退休金或領取不足額且非自願離職勞工之證
明文件或切結書。
(3)無法證明於關廠歇業在職時,應提供關廠歇業前二個月薪資證明。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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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中低收入 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099042092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中低收
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99年10月5日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家庭無力撫育之兒童及少年度過困境,促
進健康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扶助對象以設籍且實際居住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個月以上未滿
十八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
公費收容安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均死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處一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
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離婚,而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且未再婚者。
(四)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罹患嚴重傷病致不能工作,需
附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必須三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五)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
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六)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
(七)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監護一方無力撫養者。
前項所稱實際照顧者係指兒童少年之監護權人或直系親屬。
三、本要點之扶助對象及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須設籍且居住於本
縣,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
費標準一、五倍。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股票、投資等)平均每人低於新台幣十五萬元。
本金由存款利息依據所得稅當年度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推估算;
股票及投資依據所得稅採台灣證券交易所按調查時市場交易價格計算。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所稱土地價
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四、符合本項扶助要點之兒童少年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受扶助對象全
家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項補助,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五、本要點所稱之扶助對象於申請時,應備下列之文件: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申請人應簽名蓋章)。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國稅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相關資料。
(五)無工作者應檢附勞保局核發之勞保投保資料。
(六)有工作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薪資所得相關證明。
(七)十五歲以上者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八)受扶助之兒童少年郵局存簿封面(無法出示存簿需提供相關證明及具名切結)。
(九)申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初審時檢核)
(十)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十一)由兒童少年之實際照顧者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或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本要點所稱之扶助對象於申請時,其他應備文件資料如下列:
(一)父母離婚者,檢附離婚協議書或裁判離婚之確定判決證明書,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二)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三)患有重大疾病者,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四)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五)服刑中者,檢附三個月內仍在監服刑之證明正本。
(六)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中有註明支付子女教育費或生活費者,倘未支付,應檢附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書證明。
|
(七)大陸及外籍配偶者,檢附居留證及本人、子女入出境證明影本。
(八)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七、本要點之申請方式如下列:
(一)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為申請人,自行備齊上述
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人及受託者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四)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
本府複審核定。
(五)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如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鄉(鎮、市)公所得要求申請
人補提供。
(六)申請人應每年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八、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扶助之兒童少年外,包括下列
人員:
(一)父母或監護人。
(二)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兄弟姐妹(已出嫁姐妹且未與兒童少年共同生活者,其收入不予併計;但
若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則應併入計算)。
(四)共同居住之直系親屬。
(五)父母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併計,但離婚後仍申報扶養者或於離婚協議書中明訂給付扶養費者除外。
(六)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同一戶籍或同住址另創新戶,視同共同居住。
九、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動產、不動產
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計算如下:
(一)以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最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供薪資證明者,
先依勞保投保資料之投保薪資,其次依最近一年度完稅之所得清單除以
十二個月核算每月薪資所得。
(二)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年滿十六歲、未
滿六十五歲)而未能就業者,其收入計算以行政院核定之每人每月最低基
本工資計算;如非本規定第十、十一點所定對象時,有工作而每月實際收
入未達最低基本工資者,每月薪資亦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
(三)如工作收入之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
年公布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及最新台灣地區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報告之平
均薪資計算;倘無法核算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佈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
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四)滿十六歲以上之各類補習(進修)學校、大學院校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
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學生若未能就業或每月實際工作收入未達最低基本工
資時,每月薪資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申請人配偶死亡六個月內除工作收入不計外,其餘仍應併計。
十、本要點所稱之戶內人口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者:
(一)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罹患嚴重傷病且經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診斷必須三個月以上之
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三)未滿十六歲者。
(四)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外之十六歲以上在
學學生(檢附學生證明文件)。
(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有實際工作收入者,應依其實際工作收入計算。
十一、所稱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應召在營服役者。
(二)在學領有公費者。
(三)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一年以上尚在執行者。
(四)失蹤六個月以上屬實者。
十二、本要點所稱之扶助對象如有下列情事者,應停發此項生活扶助,並追回已
(溢)領金額:
(一)重複領取本府核發之相關補助、津貼者。
(二)受補助者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或就讀進修及補習教育者。
(三)父母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少年一方居住或戶籍設於本縣以外之縣市者。
(四)離婚之父母仍共同居住者。
(五)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共同居住者。
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要點所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或
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要點之扶助費,除註銷請領資格且追回已(溢)領
金額外,並得追究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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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之申請以證件備齊日計算,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
本府審核符合資格者,自當月份起核發此項生活扶助費;如係當月十六日以
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核發此項生活扶助費。資料不全者,以資
料補送日期為備齊日。上開扶助款由本府於每月十五日逕撥入受補助者之帳
戶,至當年度十二月底止,每月撥入款項為前月之扶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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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成益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105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成益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成益營造有限公司99年10月15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成益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4606-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新明里1鄰中央西路二段30號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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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回饋金用於產業園區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 維護或改善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改善之提撥金額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經工字第09904606180號
台內營字第0990819909號
附件:
主旨: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回饋金用於產業園區周邊相關公共設
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改善之提撥金額比率」,並自
即日生效。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
區所繳交之回饋金時,應提撥該回饋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之金額,用於該
產業園區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
之改善。
部長 施顏祥
部長 江宜樺
|
◆ 公告成益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803366
五、負責人:張芸菱(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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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9041493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
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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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10月20日起至100年10月19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081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10月20日起至100年10月19日止繼續停業
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14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43886520
三、負責人:李阿杏
四、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1678-002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成功路二段2號11樓10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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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9041493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9年9月6日至99年10月5日,批號1D9910060.
X.N共88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處
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
費者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
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9年9月6日至99年10月5日,批號
1D9910060.W.N共30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
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
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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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昱詮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9月6日起至100年9月5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16787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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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昱詮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9月6日起至100年9月5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
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昱詮營造有限公司99年10月2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昱詮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3021289
三、負責人:劉國益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015-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大勇街69巷21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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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0990019754號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簡以嘉1名(名單如附件),指定有效期間自即
日起至100年7月3日。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增列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名單
公告指定有效期間:自99年10月11日起至100年7月3日止
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姓名聯絡電話服務機關
簡以嘉03-3698553分機1100
行政院衛生署
桃園療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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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余秀香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40611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余秀香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余秀香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56號
四、事務所名稱:和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1307巷20弄18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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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蘇.伶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41335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蘇.伶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蘇.伶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57號
四、事務所名稱: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振興街6號7樓之8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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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雿基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0月12日起至100年12月1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178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雿基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0月12日起至100年12月11日止停業登記,准
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雿基營造有限公司99年10月2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雿基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5016583
三、負責人:陳瓊蓉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H00413-002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慈文里慈祥街46號3樓之2(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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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首席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198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首席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首席營造有限公司99年10月22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首席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53164396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207-000號
四、負責人:賴國添
五、專任工程人員:許志強(結構工程科技師)(受聘日期:99年9月15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泰昌一街52號8樓
七、資本額:新台幣3,000,000元整(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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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趙基榮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4220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趙基榮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趙基榮。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16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德六街192號1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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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保誠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240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保誠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保誠營造有限公司99年10月2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保誠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53173276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208-000號
四、負責人:劉家琳
五、專任工程人員:吳銘堂(土木工程科技師)(受聘日期:99年10月19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莊敬里同德十一街58號6樓之1
七、資本額:新台幣3,0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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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周樂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5年桃縣字第00799號)。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424187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周樂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5年桃縣字第00799號)。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經紀人證書字號證書核發日期證書有效期限
周樂繼
95年桃縣字第
00799號
95年9月29日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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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楠山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0月11日起至100年10月10日止自請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229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楠山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0月11日起至100年10月10日止自請停業登
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楠山營造有限公司99年10月2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楠山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70719764
三、負責人:林瑪麗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9707-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文化路129巷25弄3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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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預告修正「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及條文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商基字第0990430136號
附件:
主旨:為預告修正「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及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三、本案修改後內容草案總說明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
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
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二)聯絡人:黃慧珠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7435
(五)傳真:03-3369777
(六)電子郵件:099052@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訂定之「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因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總統令公布施
行,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亦於同日廢止。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桃園縣政府為
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及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得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爰修正名稱為「桃園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條文,
修正重點如下:
|
一、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來源。(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用途。(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保管運用委員會名稱,委員人數、組織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修正條文第七
條)
五、委員會之職掌已於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中訂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
六、本會組織及職掌已於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中訂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七、刪除第八條、第九條條文後,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八
條至第十二條)
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現行名稱說明
桃園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產業創新條例於九十九年五月
十二日公布施行,原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亦於同日廢止,且兩
者設置機關、性質、來源、用
途等實質內容均具有延續性,
並屬同一性質,爰修正本辦法
名稱。
擬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一條
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
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特依產
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
桃園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為加速工業區開發,健全
工業區管理,特依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桃
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
下簡稱基金),並依同條第三
項及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配合產業創新條例修正相關文
字。
第二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條未修正。
|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桃園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
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
主管機關。
文字修正。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繳交之款項。
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
入。
三、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
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
利金。
四、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
餘款。
五、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
收益。
六、融貸資金之利息。
七、基金孳息。
八、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九、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十、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ㄧ、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
時,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
第ㄧ項規定由承購人繳付
之款項。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
時,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各使用人繳納之權
利金、管理費、使用費、
維護費或其他服務費。
四、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所繳
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
款。
六、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
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
事業之投資收益。
七、工業區使用人繳納之租
金。
八、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
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
三十二條及五十三條所繳
付之回饋金。
十一、其它他有關之收入。
十二、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九條
規定,修正本基金之來源。
第五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
金。
二、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
資。
第五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ㄧ、參加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
融貸資金供工業區之開發。
二、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之
事業。
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九條
規定,修正本基金之用途。
|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
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
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
運。
五、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
劃或宣導。
六、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
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
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
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
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
補貼。
七、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
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八、產業園區內重大公共意外
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
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
三、配合政策需要,投資開發
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
四、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
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
管理維護費。
五、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之補償費。
六、工業區管理機構營運經
費。
七、工業區相關業務研究規
劃、宣導經費。
八、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長
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
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
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
息之補貼。
九、有關工業發展或工業區設
置之建設經費。
十、改善工業區內及受影響鄰
近土地環境保護之經費。
十一、改善工業區聯外公共設
施之經費。
十二、其他直接使用於工業區
之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設立專戶
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本府
財政處同意者,得存入承辦開
發工業區融資之公營銀行或購
買政府公債及短期票券。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設立專戶
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本府
財政處同意者,得存入承辦開
發工業區融資之公營銀行或購
買政府公債及短期票券。
本條未修正。
第七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應設置桃園縣產業園區開
發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應設置本縣工業區開發管
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
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
本縣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有關單位代表兼聘之。
一、配合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本
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名
稱。
二、授權本縣工業區開發管理
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
要點由本府定之。
|
第八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ㄧ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
事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並審議下列
事項:
ㄧ、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事項。
二、本基金年度之預、決算事
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行之考
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七條授權本縣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保管
運用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
府定之,爰予刪除。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
執行秘書一人、工業區服務中
心主任一人、工業區服務中心
副主任一人、秘書一人、組長
五人、組員九至十五人,由本
府有關單位人員調兼或由主任
委員遴聘之。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七條授權本縣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保管
運用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
府定之,爰予刪除。
第八條
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
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
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
第九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條次變更。
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
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
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二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
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
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條次變更。
第十一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
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十三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
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條次變更。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
|
◆ 預告「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及總說明。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352571號
附件:
主旨:預告「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及總說明。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
三、「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及總說明
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資訊-法
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三)電話:03-3322101轉6103
(四)傳真:03-3338087
(五)電子郵件:073064@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背景
本案係依據本府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府法濟字第0990225097號令公布「桃園縣
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並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原「桃園縣樹立廣告物及招牌
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亦配合廢止,故修正現行「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許可證收費標準」之相關規定。
二、目的
本次修正為使能與公布施行之「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相互對應,避免
發生法規競合之情形。
三、重點
修正適用本收費標準規定之自治條例名稱。
|
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四條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係指桃園縣廣
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發給許可
證所收取之費用。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係指桃
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
定,發給許可證所收取之費用。
配合本縣廣告物
管理自治條例之公
布施行,修正適用
自治條例名稱。
第四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免收許可證費:
一、本府變更許可證格式換發許可
證者。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變
更廣告設置地址,申請換發許
可證者。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第四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許可證費: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變更許可證格式換發許
可證者。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
致變更廣告設置地址,申請
換發許可證者。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加註桃園縣政府簡
稱本府。
|
◆ 檢送修正之「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及「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執行率獎 勵度表」各乙份,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09904092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檢送修正之「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及「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執
行率獎勵度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自99年度起適用(即100年度提報99年
度執行情形),仍請 貴單位積極推動並確實力行,俾利達到各項獎勵標準。
二、有關修正後之「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
文附件檔案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正本: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本府行政處(請刊縣公報)、本府主計處、本府研究發展處、本府
人事處、本府財政處
|
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府財務字第095009383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府財務字第097005428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府財務字第099021040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 日府財務字第0990409231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貫徹執行本府
所訂之財政改善計畫,以確實改善本縣財政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懲對象為以下開源節流項目提報人及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
三、開源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如附表一。
四、節流項目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如附表二。
五、除以上各實施項目外,其餘如有其他創意項目有增加公庫收入者,提報獎勵之
標準比照本要點附表一實施項目六新增項目之獎勵;其增加公庫收入達五百萬
元以上者,以額度內提撥百分之十作為增加該單位次年度歲出預算數。
六、各項目提報獎勵人數最多以四人為限,但督導及實際參與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三分之一得提報敘獎,惟同一人敘獎以不超過記功一次為原則。
七、除本要點第六點之敘獎外,本府研究發展處、主計處及財政處承、督辦人員嘉
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每單位各最多以四人為限。
八、本要點所列之開源節流項目,由各機關單位於五月中旬前填報上年度執行成
果,經本府主計處(節流)及財政處(開源)評估績效,專案簽會人事處、研
究發展處並奉縣長核准後據以獎懲。
附表一:開源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
實施項目提報單位、機關提報獎懲度
一、中央計畫型
補助款執行
效率
各單位、各機關一、當年度預算或墊付款案件每1案核定補助額度:
(一)達500萬元未達1,000萬元者於3個月內,請撥入
庫率達100%:嘉獎1次。
(二)達1,000萬元未達5,000萬元者於3個月內:
1.請撥入庫率達60%:嘉獎1次。
2.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2次。
(三)達5,000萬元以上者於3個月內:
1.請撥入庫率達30%:嘉獎1次。
2.請撥入庫率達60%:嘉獎2次。
3.請撥入庫率達100%:記功1次。
(四)達1,000萬元未達5,000萬元者於6個月內,請撥
入庫率達100%:嘉獎1次。
|
(五)達5,000萬元以上者於6個月內:
1.請撥入庫率達60%:嘉獎1次。
2.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2次。
(六)達5,000萬元以上者於10個月內,請撥入庫率達
100%:嘉獎1次
二、每1案獎勵人數最高以2人為限,每人多項受獎時,
以擇高獎勵,並不超過2項為原則。
三、每1案核定補助額度係以中央實際補助金額為依據。
四、請款時間之計算:
(一)當年度預算:自元月1日起算。
(二)墊付款案件:自中央核定日起算。
二、擴大稅基及稅源
(一)重行評定房
屋標準價格
地方稅務局增加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一次。
增加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增加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二)合理調整公
告現值及公
告地價
地政處增加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一次。
增加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增加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依「地方稅
法通則」課
徵地方稅,
合理籌措自
有財源
地方稅務局、各
單位、各機關
(一)研擬新徵方案送縣議會審議:嘉獎二次。
(二)經議會審議通過且公告實施:
1.新徵方案:記功一次。
2.延續性方案:嘉獎一次。
(三)當年度既有地方稅稅收達預算數並較前一年度增加
數: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積極辦理招
商,涵養稅
源,促使廠
商進駐
工商發展處商號、工廠、公司各家數較前一年度增加數: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四、加強稅捐稽
徵,積極清
理欠稅
地方稅務局徵起以前年度舊欠案件占欠稅案件之比率: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三十五: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三十五未達百分之六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記功一次。
五、加強取締違規案件,提昇罰鍰案件之收繳率,積極清理罰鍰舊欠案件
(一)加強取締違
規案件
各單位、各機關開單金額或件數較前三年平均數增加百分比: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三十或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
元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六十或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二百
萬元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嘉獎二次。
增加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或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記功一次。
(二)提昇罰鍰案
件之收繳情
形
各單位、各機關當年度開單案件收繳率:
達百分之六十未達百分之八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九十五: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記功一次。
|
(三)積極清理罰
鍰舊欠案件
各單位、各機關本府暨所屬機關以前年度應收未收行政罰鍰自行訂定清
理目標值:
達成率達百分之七十未達百分之八十:嘉獎一次。
達成率達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九十:嘉獎二次。
達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記功一次。
六、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原則,研擬新種規費項目合理調整徵收基準
(一)積極研擬徵
收新種規費
項目
各單位、各機關(一)因中央法規修訂徵收之新種規費項目,增加公庫收
入:
1.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嘉獎一
次。
2.達新臺幣二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嘉獎二
次。
3.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二)自行訂定之規費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嘉獎一
次。
2.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嘉獎二
次。
3.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二)合理檢討調
整收費基準
各單位、各機關既有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達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嘉獎一次。
2.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達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一百萬
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嘉獎二次。
3.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記功一次。
七、清查縣有財產,加強公有土地管理運用
(一)積極清理閒
置非公用土
地,辦理出
售
財政處
地政處
增加辦理之件數占前一年度件數之比率: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二)合理調整各
項租金率
財政處
地政處
調高租金率: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縣有土地以
設定地上權
方式、委託
方式、信託
方式、合作
方式、聯合
開發方式開
發,促進土
地資源有效
利用
各單位、各機關增加公庫收入
1.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嘉獎一次。
2.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嘉獎二次。
3.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
(四)積極處理被
占用之土
地,以健全
公地管理
各單位、各機關增加處理之件數占前一年度件數之比率: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八、積極執行
既有收入項
目(如:罰
鍰、規費、
場地設備管
理收入…)
增加公庫收
入者
各單位、各機關既有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達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嘉獎一次。
2.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達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一百萬
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嘉獎二次。
3.與前3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記功一次。
九、整合觀光文
化資源與地方特
色產業
觀光行銷處
文化局
研擬可行方案經審議通過且實施:嘉獎二次。
附表二:節流項目計算方式及獎懲度
實施項目提報單位、機關提報獎懲度
一、妥善運用民間資源
(一)積極推動
業務委託
或外包民
間辦理
(原為
本府聘僱
人員辦
理,於本
年度改以
勞務委外
辦理)
各單位、各機關 嘉獎一次。
(二)鼓勵民間
參與投資
公共建設
(本年度
新推動完
成促參
案)
各單位、各機關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
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辦理。
|
二、落實公務人員之精簡
(一)機關單位
人力(職
員、警
員、消防
人員及公
務預算實
際編制之
約聘僱人
員)工作
量之比較
1.分局與派出所
群:警察局
2.大隊與分隊
群:消防局
3.戶所群:民政
處
4.地所群:地政
處
(分局與派出所
群:由警察局人
事室、會計室及
研考單位辦理;
大隊與分隊群:
由消防局人事
科、會計科及研
考單位辦理。)
1.工作效率計算公式:產出/投入
2.產出:由主管機關提出合理評估
3.投入:以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實際員額計算
4.標準工作效率係以前三年工作效率之平均數計算,如
無法提供足夠資料計算工作效率,則可改由前二年或
前一年等方式計算
5.獎勵方式:
(1)分局與派出所群:
A.分局: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
各分局最高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
二次。
B.派出所: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
為各派出所前二高者,記功一次;第三
至四名,嘉獎二次;第五至六名,嘉獎
一次。
(2)大隊與分隊群:
A.大隊: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
各大隊最高者,記功一次。
B.分隊: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
各分隊最高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 二
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3)戶所群: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
各戶所最高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
獎二次。
(4)地所群: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
各地所最高者,記功一次。
(二)本府及所
屬各機關
約聘僱及
臨時人員
之比較
各單位、各機關減少縣負擔經費之人數為前三年度之比率:
達百分之三未達百分之五: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十以上:記功一次。
|
三、嚴格控制預算經費支出
(一)業務費
(含差旅
費)預算
撙節
1.學校群:教育
處
2.分局與派出所
群:警察局
3.大隊與分隊
群:消防局
4.戶所群:民政
處
5.地所群:地政
處
(學校群-國民
小學:由教育
處教育設施科
辦理;分局與
派出所群:由
警察局會計室
辦理;大隊與
分隊群:由消
防局會計科辦
理。)
1.業務成本率:投入/產出
2.產出:以主管機關提出合理評估
3.投入:以全年度業務費(含差旅費)決算數等分別計算
4.標準成本率係以前三年業務成本率平均數計算。如無
法計算則由前二年或前一年等計算
5.為維持前後一致性,俾利各年度績效比較分析,各群
組業務主管單位原提「投入與產出」指標,原則建議
沿用;倘上開指標與標準成本不一致者,不列入獎懲
計算。
6.獎勵方式:
(1)學校群:
A.高中: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
高中最低者,記功一次。
B.國中: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
國中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至三名,嘉
獎二次;第四至六名,嘉獎一次。
C.國小: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
國小前三低者,記功一次;第四至八名,
嘉獎二次;第九至十三名,嘉獎一次。
(2)分局與派出所群:
A.分局: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
分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
次。
B.派出所: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
各派出所前二低者,記功一次;第三至
四名,嘉獎二次;第五至六名,嘉獎一
次。
(3)大隊與分隊群:
A.大隊: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
大隊最低者,記功一次。
B.分隊: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
分隊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 二
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4)戶所群: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
戶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
二次。
(5)地所群: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
地所最低者,記功一次。
7.懲處方式:
當年度業務成本率凡較標準成本率高且增加率超逾百
分之十,依當年度業務費總額百分之五扣減次年度固
定基本需求額度。(超逾率計算方式如下:當年度業
務成本率-標準業務成本率-專案或中央補助計畫業
務成本增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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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班費預
算撙節
(機關單
位)
1.分局與派出所
群:警察局
2.大隊與分隊
群:消防局
3.戶所群:民政
處
4.地所群:地政
處
(分局與派出
所群:由警察
局會計室辦
理;大隊與分
隊群:由消防
局會計科辦
理。)
1.加班成本率:投入/產出
2.產出:以主管機關提出合理評估
3.投入:以全年度加班費決算數等分別計算
4.加班標準成本率係以前三年加班成本率平均數計算。
如無法計算則由前二年或前一年等計算
5.為維持前後一致性,俾利各年度績效比較分析,各群
組業務主管單位原提「投入與產出」指標,原則建議
沿用;倘上開指標與標準成本不一致者,不列入獎懲
計算。
6.獎勵方式:
(1)分局與派出所群:
A.分局: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
且為各分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
嘉獎二次。
B.派出所: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
低且為各分局前二低者,記功一次;第
三至四名,嘉獎二次;第五至六名,嘉
獎一次。
(2)大隊與分隊群:
A.大隊: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
且為各大隊最低者,記功一次。
B.分隊: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
且為各分隊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
嘉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3)戶所群: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
且為各戶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
名,嘉獎二次。
(4)地所群: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
且為各地所最低者,記功一次。
7.懲處方式:
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高且增加率超
逾百分之十,依當年度業務費總額百分之五扣減次年
度固定基本需求額度。(超逾率計算方式如下:當年
度加班成本率-標準加班成本率-專案或中央補助計
畫加班成本增加率)
四、共同性事務支出之節約方案
(一)公務車輛停
車場租金費率
行政處每停車位租金調降率: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十五: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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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節能減碳,
減少本府用電
行政處每年度(一至十二月)用電度數總計較前一年度減少:
達百分之二未達百分之五: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十以上:記功一次。
五、靈活債信及
加強資金調度
財政處各項貸款利率較上年底調降:
調降利率達百分之○.二未達百分之○.四:嘉獎一次
調降利率達百分之○.四未達百分之○.八:嘉獎二次
調降利率達百分之○.八以上:記功一次
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執行率獎勵度表
每1案核定
獎勵度入庫進度(%)
補助額度
(單位:萬元)
入庫時間
30% 60% 100%
500-1,000嘉獎1次
1,000-5,0003個月內嘉獎1次嘉獎2次
5,000以上嘉獎1次嘉獎2次記功1次
500-1,0001,000-5,0006個月內 嘉獎1次
5,000以上嘉獎1次嘉獎2次
500-1,0001,000-5,00010個月內
5,000以上嘉獎1次
備註:一、入庫時間之計算:
(一)當年度預算:自元月1日起算。
(二)墊付款案件:自中央核定日起算。
二、每1案獎勵人數最高以2人為限,每人多項受獎時,以擇高獎勵,並不超過2
項為原則。
三、每1案核定補助額度係以中央實際補助金額為依據。
四、每年定期由財政處發函通知各機關(單位)提報,俟財政處彙整簽報一層
核定後移請人事處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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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桃園眷村文化節-相遇眷村愛跨族群 |
2010桃園眷村文化節-相遇眷村愛跨族群
連續舉辦10年的眷村文化節已成為桃園代表性的文化節慶,2010桃園眷村文化節自10月23日至11月14日,分別於
中壢市、八德市、龜山鄉、蘆竹鄉、大園鄉、大溪鎮、楊梅市等七鄉鎮市展開。
桃園在推動眷村文化保存發展上,累積了相當豐碩的經驗與成果,10年來,眷村文化節透過不同的年度主題,呈現
出桃園眷村文化的多樣性。有鑑於外界習以為眷村是外省人所居住的村落,而有著眷村文化所保存發展的是外省文
化資產的刻板印象,2010桃園眷村文化節特別揭示了「族群在眷村相遇/相愛」的理念,以「相遇眷村 愛跨族群」
為活動主題,期望藉此主題呈現眷村多元族群意涵,引領民眾在與眷村相遇中認識眷村文化。
眷村是台灣多元文化的熔爐與多元族群共存的場域,60年來台灣各族群的人民經由遷徙與婚姻在眷村相遇生活,
在那物質生活匱乏的年代裡,他們不分族群相互扶持關懷,這種族群和諧的情感讓社會理解到除了保家衛國之外,
族群和諧、共存相愛的共同體精神,也是眷村歷經時間所形塑而成的精神特色,是全民共享的文化資產,值得
大家共同珍惜。
桃園縣政府目前正向國防部爭取保存中壢市馬祖新村為桃園眷村文化園區,2010桃園眷村文化節特地選定以馬祖
新村為活動主展場。會場除了安排國內首屈一指的漢霖民俗、兒童說唱藝術及老歌獻唱表演之外,現場還有麵疙瘩、
大餅、米干等眷村美食免費提供民眾享用,也邀請桃園縣青溪新文藝學會的眷村書畫名家現場揮毫贈扇,廣結扇緣。
同時更在馬祖新村展開為期三週的「愛戀眷村特展」,讓民眾經由影像、文物的媒介,從藝術的角度與眷村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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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Taoyuan Military Community Cultural Festival
-Meeting at Military Community & Crossing Races with Love
Military Community Cultural Festival which has been held for 10 years continually already became Taoyuan
representative cultural festival. 2010 Taoyuan Military Community Cultural Festival expanded individually
from October 23 to November 14 at 7 districts including Jhongli City, Bade City, Gueishan Township, Lujhu Township,
Dayuan Township, Dasi Township, and Yangmei City.
Taoyuan accumulates quite a lot of experience and achievement on the re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nhancing military community culture. In the past 10 years, Military Community Cultural Festival demonstrates
various Taoyuan military community culture characters by way of different year’s themes. The stereotype of the
military community’s re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is mainland Chinese immigrant cultural assets because people
used to believing that military community is mainland Chinese immigrants’ village. 2010 Taoyuan Military Community
Cultural Festival especially displays the concept of 「Races Meet at Military Community & Love」 and the activity’s
theme is 「Meeting at Military Community & Crossing Races with Love」. Hopefully, this theme can express military
community’s various race situations. Thus, people will understand military community culture when they meet at
military community.
Military community is the field where Taiwan multi-culture furnace exists and different race’s common life presents.
In past 60 years, Taiwan different ethnic people encounter at military community by way of moving and marriage. During
the material-lacking period, people support and care the other without discrimination. These ethnic harmony feelings let
us know that the common spirit of race harmony and love among the group is also the character cultivated by military
community experience. It is worthwhile that we treasure the assets because it is the public common cultur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is applying from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to reserve Jhongli City’s Matsu New Village
as Taoyuan military community culture park. 2010 Taoyuan Military Community Cultural Festival especially chooses Matsu
New Village as the activity’s main location. At the scene, in addition to arrange domestic number one HanLin folk,
children’s traditional entertainment involving talking and singing art, old song performance, the organizer offers
military community’s delicious food including surface lump, giant cookie, Migan, etc. without charge. Besides,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invites Taoyuan County Chingshi New Art Association’s galligraphy and painting masters to write and
paint at the scene. There artists present participants fans for making friends. At the same time, Matsu New Village
expands three weeks’ 「Loving Military Community Special Exhibition」. Due to the media of image and cultural relics,
people can comprehend military community from art’s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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