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9年度第22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789次縣務會議紀錄
(六)地政事務所
 
1.第一名 八德地政事務所
2.第二名 大溪地政事務所
五、頒發本縣98年度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前三名公所,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法制處
(一)第一名 平鎮市公所
(二)第二名 桃園市公所
(三)第三名 中壢市公所
 
六、頒發本縣99年度役政業務督訪考核前三名公所,各頒發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民政處
(一)第一名 中壢市公所
(二)第二名 大溪鎮公所
(三)第三名 桃園市公所
主席:
各項評鑑係對公所的努力所作之鼓勵,請各位將所獲獎項轉達所屬同仁,激勵工作
士氣。
本府是歷年全國服務品質之常勝軍,今(99)年度又有二單位入選,為全國入選
數目最高者,今年表現優良者將繼續參加明(100)年度的評鑑,請各位繼續為本
縣爭光。
工安獎項得獎者在工安照顧、意外預防等方面,成效非成良好,本縣為工商大縣,
工安是社會穩定的基石,感謝各位。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單位:文化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位:財政處
案由:為本縣平鎮市南勢段199地號縣有土地出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單位:教育處
案由:為本縣大溪高中申請報廢拆除「升旗台、圍牆及廚房」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單位:農業發展處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山坡地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乘積百分比率」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單位:社會處
案由:為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委請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並核發案,提請討
論。
桃園市公所李主任秘書金玉補充建議:
(一)現已為無紙本時代,身心障礙手冊及資料均由縣府所掌握,不宜委由公所處
理;且本公所社會課目前工作量即已十分繁重吃緊,已無再增加工作量之空間,繼
續增加工作量,必造成為民服務品質打折扣。
本案建請縣府社會處於配套措施完備後,召集各公所社會課課長共同研議後再行推
動。
(二)本公所目前已採中午不打烊措施,業務量呈倍數成長,勢必增加加班時數;
而日前縣府人事處又來函要求公所檢討加班費,要求99年度比照90年度加班費之
八成,本公所業務量成長驚人,不可齊頭式限制加班費,否則無法執行業務,舉例
如:清潔隊即無法適用此規定。請縣府審慎研議。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補充建議:
本案為便民措施,本公所支持,並建請由公所增加約聘僱人員以補充人力。
研究發展處邱處長俊銘補充建議:
本案目前已開放民眾赴便利商店辦理。
中壢市公所魯市長明哲補充建議:
(一)縣府對公所加班費之要求,本公所諸多工作無法適用,舉例如清潔隊員因工
作繁重吃緊,加班時數難以補休,若又無法給予加班費,將造成嚴重影響。
(二)本案若為便利身心障礙民眾就近申請,可考慮由社會處各社福工作站辦理,
而非委由公所處理。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補充建議:
本公所支持本案為民服務之立意,惟縣府可否派駐人力支援?
人事處郭處長修發補充說明:
(一)行政院於90年度即規定:未來年度之加班費不可超過90年度之八成。此規定
並非加班費不可增加,而是增加後須經一定程序,經行政院同意即可。各公所若有
增加之需要,可透過本處協助處理。
(二)編制人員員額係受法規限制,而約聘僱人員則由各地方自
治團體自行管控。
社會處張處長淑慧補充說明:
(一)因依據法規規定,申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須具備行照、駕照及身心
障礙手冊,因此無法無紙化;且若送由縣府辦理,因需驗證件之故,民眾約有2至3
日無法開車。若公所臨櫃辦理,民眾則可現場領件。
本案開放民眾赴便利商店辦理部分,因需補寄證件,民眾感到不安困擾,多不願使
用此管道辦理。
(二)本案經統計,公所每日增加工作量最多為10件(桃園市),且本案為5年換證
1次。本處辦理本案原係責無旁貸,惟因身心障礙者遠赴本府辦理,十分困擾不便,
民眾迭有怨言,為投訴第1名;若能就近於公所辦理,係屬民眾福祉。
(三)本案預計於100年1月1日起推行,並事先進行教育訓練,本案辦理流程實屬
簡短單純。
決議:
(一)本案緩議。本案立意甚佳,請社會處與各鄉鎮市長溝通,協調出作業模式。
(二)請社會處落實教育訓練,並就加班問題與人事處共同協助解決,請社會處於
實行前這1.5個月內,與公所溝通協調及訓練,並備齊設備。
(三)加班費部分:因各機關單位業務性質不同,加班費不需齊頭式限制,舉例
如,清潔隊加班係基於業務需要,且出勤時間十分明確,並無浮報加班之虞,應給
予彈性,請人事處協助各公所處理。並請人事處整理需要彈性處理加班費之單位,
如各公所舉例之臨櫃工作、殯葬館、圖書館、社教館等特殊工作或單位,切勿過於
僵化,應予以協助。
(五)本案之公所約聘僱人員增加部分,請人事處與社會處共同研議考量。
六、提案單位:工商發展處
案由:為「桃園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
 
一、中壢市公所魯市長明哲報告:
就大型違規廣告物之查報及拆除部份,縣府要求除主要道路以外,其餘均由各公所
負責查報拆除。查報部分,本公所可盡維護市容之責任,惟因人力及經費不足,拆
除部份恐無力承接辦理。
工務處古處長沼格補充說明:
因本府拆除隊人員僅十餘人,力有未逮,無法處理全縣各道路之大型廣告物,因此
過去即與各鄉鎮市長共同協議,30米以下小型街巷,委請各鄉鎮市公所查報拆除,
共同維護市容。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說明:
委請各鄉鎮市公所查報拆除小型道路之違規大型廣告物案,因本縣道路過多、工務
處人力不足,此分工已行之多年。公所可進行開罰,第1次罰單為10萬元,後續方為
拆除。
近期為加強市容,業每週召開相關會議,各公所均有與會,並提報查拆廣告物數
據,工務處10月28日函係依據會議結論,重申此分工原則。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補充建議:
縣府委託公所辦理本案,惟因未考量機具、經費及人力等問題,本公所目前僅能進
行查報,過去4年來均無力執行拆除,此種分工合作模式並無效果,建請重行研議。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補充建議:
本案委託本公所時,即十分困難,建商的強烈反彈不易處理,建請由縣府統一查報
處理為宜。
主席裁示:
廣告物設置應符合合理、合法、安全之原則。維護市容,大家均責任,本府工務處
及各公所均請盡力處理違規廣告物,公所針對大型違規廣告物之開罰罰鍰,應可部
分用於拆除經費。
目前分工方式之具體困難,請另召集專案會議,與各鄉鎮市長共同溝通、交換經
驗,以討論出合理機制。
二、龜山鄉公所張秘書忠發報告:
縣長下鄉參訪或拜訪企業時,建請透過秘書室知會當地鄉鎮市長,增進縣府與鄉鎮
市協調。
工商發展處王處長允宸補充說明:
本府相關行程均已於事前知會在地鄉鎮市長,日後將確認辦理。
三、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報告:
本公所每年均舉辦員工自然生態研習觀摩,惟縣府人事處日前來函要求只可進行縣
內觀摩,因本活動已舉辦多年,均已參觀過縣內相關地點,建請縣府開放跨縣市觀
摩。
主席裁示:
請人事處於會後討論協調。
四、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報告:
機場特定區徵收土地範圍未定,造成本鄉鄉親多持觀望態度,建請縣府協助,未來
機場特定區之建設、徵收及開發,務必尊重本鄉鄉親及地主之權益,並作最好的規
劃與說明。
主席裁示:
目前本府航空城區域計畫業已通過,年底之細部開發計畫必先徵詢地主意見,此乃
中央新訂定之法規規定。
機場特定區部份,必以最快速度協助解套及認定。
五、龜山鄉公所張秘書忠發報告:
機場捷運之A7-國體站,A8-長庚站,均位於本鄉境內,惟因本鄉境內諸多區塊長
期均遭外界誤混淆為林口,建請縣府協助正名為龜山國體站、龜山長庚站。
主席裁示:
本府將協請縣籍立委共同爭取,亦期望龜山鄉儘快升格為市,共同加油。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第3案持續列管。
第4案持續列管,於下(790)次提出修正案。
第2案解除列管,請各鄉鎮市廣為宣導。
第5案,未來縣務會議以於公家單位會議室舉辦為原則,以免遭受非議,且將隔月至
鄉鎮市舉辦乙次,時間上可結合鄉鎮市特殊節慶或重大活動,並可介紹當地需要發
展建設之重點部分,讓各鄉鎮市長了解,請行政處以此為考量進行後續安排。感謝
各位鄉鎮市長的熱心,明(100)年度將開始試辦。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金馬獎系列活動已陸續開始,請各鄉鎮市公所協助宣傳,並在市容整潔、環境衛生
及禮貌運動上多予加強。
金馬獎貴賓將赴本縣各地尋訪適合拍片之場所,目前本府發起兩項網路活動,一為
尋找過去電影中已出現的本縣場景,另一為尋找本縣各景點適合拍攝的電影類型,
在本縣拍攝的電影將是最佳城市行銷。
目前已舉辦之金馬系列活動均十分成功精采,接下來的活動如影展影片及入圍影片
免費放映,請大家踴躍參與。
金馬獎頒獎典禮當日,參與入場之頒獎人、入圍者、影評人及各國或地區影視代表
團等,座位即已滿座,各位可踴躍參與戶外轉播及活動,精采可期。
 
捌、散會 上午10時35分
 
桃園縣政府99年11月03日第789次縣務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李主任秘書金玉
中壢市公所魯市長明哲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張秘書忠發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鄭秘書振源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桃園縣政府第608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08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9年11月03日上午10時45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 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消防局
案由:「桃園縣災害防救體系與應變機制」
消防局謝局長景旭補充報告:
 
今年汛期前已針對13鄉鎮市災害防救的準備資料,實施查訪及檢視,並於4月份在龜
山鄉動員眾多人力、裝備及機具,辦理項目多元豐富的防汛演習。同時由於災害發
生時間的不確定性,本處也利用夜間辦理無預警演練,各單位都能準時於下達狀況
時至災害應變中心報到。另經由視訊的聯絡,也與中央配合921兵期的推演。本月5
日及15日將對深耕計畫的執行狀況分別在龍潭高原村和桃園會稽實施演練,增加橫
向聯繫並整合資源,如遇災害發生,可快速進行搶救工作。下星期一上午十點在縣
府廣場前將辦理救護誓師大會,未來各鄉鎮市都會成立專責的救護隊,提升救護品
質,使救護工作更為專業化,作最快最好的服務。
工商發展處王處長允宸補充報告:
本處有關旱災部分已於10月委託中央大學研議,編製旱災緊急操作手冊;上星期也
完成加油站及加氣站的緊急應變演練。
水務處李處長憲明補充報告:
今年汛期前已在八德辦理防汛演練,全縣各鄉鎮市皆有相關同仁前往觀摩,另外針
對土石流部分,在復興、龜山及大園已各辦理一場土石流防災演練,也於復興鄉選
定六個村落辦理土石流教育演練。
社會處涂副處長淳惠補充報告:
本處11月中旬將在復興鄉辦理收容場所及物資發放的儲備演練。
郭蔡副縣長裁示:
請各局處首長下星期一都能到現場觀摩並給予指導。災害防救的演練包括組織、器
材、場所的準備及人力的動員等,全民都應共同重視、共同努力,災害未來之前的
演練,藉由觀摩可讓大家了解面對何種災害要擔任何種角色及所要完成的工作。謝
謝消防局及各局處參與同仁的努力。
報告單位:研究發展處
案由:「本府施政成果填報機制暨成果研析說明」
許秘書長育寧補充建議:
目前各局處已對施政成果狀況按季作表報式的回應,惟大家並未將此成果的回報視
為最上位權限施政成果的展現。本次透過研發處充分的範例,向大家作規格化、一
致性成果的呈報,下次會議將檢視辦理情形。相關資料各局處皆已彙整但卻零散,
請於會後召開會議指定專人盯緊進度,未來縣長也會以此集中的成果作為檢視的指
標。
郭蔡副縣長裁示:
由各次縣務或主管會議的頒獎及受獎情形可了解各局處辦理的業務眾多,成績也非
常顯著,應適時行銷表達,讓所有鄉親都知道。各局處應建立系統,由各處及各科
設定專人負責,處內也應設專人每週檢視是否有新資料,隨時向局處首長報告並填
報至網站上。另各局處的目標值也應盡量達成,將大家好的表現提供出來。非常感
謝秘書長、研發處及按時提報的局處,並希望能再加油。
 
肆、臨時動議
 
無。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第1至7案及第9至15案均持續列管,第4案地政處部分解除列管,第8案解除列管並
請各局處依此原則全面持續推動,第16案已持續執行中,予以解除列管。持續列管
案件應訂出執行的期程,每次主管會議也應將交辦事項的進度敘明。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無。
 
柒、散會 上午11時36分
桃園縣99年度樂齡學習資源中心成果發表記者會 縣長談話
桃園縣99年度樂齡學習資源中心成果發表記者會  
縣長談話    99.11.04
 
  隨著醫療技術與生活水準的提升,我國高齡人口逐年增加,已逐漸發展為高齡社會,在這股全球老化的潮流之下,終身學習
乃是各國努力發展的重要趨勢。因此,建構一個老人再教育、再成長與社會參與機制是本縣努力達成的目標。
  「活到老,學到老」是台灣面對高齡社會與知識經濟的衝擊下,必需前瞻規劃、刻不容緩的行動方針。縣府在建構老人終身
學習體系上,過去幾年已成立8個樂齡中心,今年又更積極設立楊梅、八德和復興鄉3個中心,預計明年完成十三鄉鎮市樂齡中心
的建置,希望讓所有的長輩都能「快樂學習、忘記年齡」。樂齡中心除具備老人大學、長青學苑等功能外,也結合各鄉鎮市公所
的資源,提供基本的課程,讓銀髮族除學習唱歌、跳舞外,還能對生活作很充實的規劃。
  今天的「深耕桃園樂齡情,星光大會逗陣來」絕對不只是一場成果展示而已,也是一場文化盛會,除了可以相互切磋琢磨,
呈現樂齡學習資源中心豐富的內涵,更是智慧的交流、友誼的建立,讓高齡的縣民可以學得精采、活出自信,是一場成功、有
價值及意義的活動。
  最後,感謝所有的樂齡學習資源中心的工作夥伴,希望所有的樂齡中心都能發展得很好,也祝福所有與會的貴賓、阿公阿嬤
們,大家身體健康、精神愉快、萬事順利。謝謝!
                                                (資料提供:教育處)
 
嚴密到院前緊急救護網誓師大會 縣長談話
嚴密到院前緊急救護網誓師大會   縣長談話    99.11.08
 
各位參與本次誓師大會的所有貴賓們大家早安、大家好:
    今天很高興能與各位貴賓在縣府廣場共同見證了一場最有意義的「嚴密到院前緊急救護網誓師大會」活動。嚴密到院前緊
急救護網能提供病患在到院前最好的服務,藉此增加存活率,並讓病患有最大的痊癒機會,也避免後遺症的發生及減少醫療成
本,是縣民遭遇緊急傷病的第一道安全防護網。
    本縣於民國87年率先成立第一支專責救護隊,專門負責救護勤務,就是希望有效提昇救護品質。目前縣內13鄉鎮市已全面成立
23支專責救護隊,並全國首創緊急救護最佳化快速派遣系統及機車救護隊等,希望提供民眾最佳的到院前救護服務。所設置的機車
救護隊,讓在自行車道或其他救護車不便進入之處,能以最機動的設備提供救護,此外還有4輪傳動救護車,提供了偏遠及道路狀
況不佳的地區最即時的救援。 
    自接任縣長以來,即期許自己要建立一個「愛與祥和」的健康安全社會。很多施政不需要大建設或大花費,只要從小處貼心、
用心即可滿足民眾重要的需,救護工作就是其中一項,因為救護服務的提供,都在民眾有危急病痛,甚而瀕臨死亡的時候,所挽回
的不僅是個人生命,亦可能是一個家庭的幸福,影響所及更為深遠。
    感謝各善心人士及團體捐助救護車、救護機車、救護外套等各式配備,讓桃園縣的消防業務能更精進。本人也將持續督促強化救護
工作,不斷改革創新,更加努力好各項服務,務求達到盡善盡美。 
                                            (資料提供:消防局)
 
桃園縣政府第789次縣務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789次縣務會議紀錄
 
時間:99年11月03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本縣「98年度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及「99年在地扎根計畫安衛家
族績優廠商」,各獲頒獎座乙面。
 
-主辦單位:勞動及人力資源處
(一)98年度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 「功績卓著獎」
 
1.聯勤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廠 廠長 陳邦先生
2.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副廠長 許世希先生
(二)99年在地扎根計畫安衛家族績優廠商「領導群倫獎」
1.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總廠
(三)99年在地扎根計畫安衛家族示範廠商「工安貢獻獎」
1.順倉股份有限公司
2.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達碁廠
3.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4.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桃一廠
二、表揚本縣99年社會團體評鑑績優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主辦單位:社會處
(一)優等 各獲頒獎牌乙面及獎勵金3萬元
 
1.桃園縣社會教育協進會 
2.桃園縣全人生命教育協會 
3.桃園縣桃園市水漾世代婦女協會
(二)甲等 各獲頒獎牌乙面及獎勵金1萬元
1.桃園縣書法教育學會
2.桃園縣金蘭草根協會
3.桃園縣崇德常青會 
三、頒發本縣99年度語文競賽「團體獎」成績前三名,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教育處
(一)鄉鎮市團體獎
 
1.第一名 桃園市
2.第二名 蘆竹鄉
3.第三名 中壢市
 
(二)高中組團體獎
 
1.第一名 內壢高中
2.第二名 陽明高中
3.第三名 中壢高中
(三)國中組團體獎
1.第一名 中興國中
2.第二名 桃園國中
3.第三名 青溪國中
四、頒發本府99年服務品質獎,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研究發展處
(一)業務單位 
 
1.第一名 觀光行銷處
2.第二名 水務處
3.第三名 民政處
(二)幕僚單位
1.第一名 主計處
2.第二名 人事處
(三)一級機關
1.第一名 地方稅務局
2.第二名 消防局
(四)鄉鎮市公所
1.第一名 中壢市公所
2.第二名 平鎮市公所
3.第三名 大園鄉公所
(五)戶政事務所
1.第一名 八德市戶政事務所
2.第二名 蘆竹鄉戶政事務所
3.第三名 平鎮市戶政事務所
政令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劃」。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90434756號
附件:如主旨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劃」。 
附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劃暨附表」。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十五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9042078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十五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十五點規定。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15點修正規定
 
十五、同一申請人每日申請案件達十件(含)以上者,為大宗戶籍謄本,戶政事務 
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由專人收件,且以每十件為一工作天計,約定
取件日期。但各戶政事務所得視現場等待人數及所內人力,彈性運用本點 
規定。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劃」。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
 (二)內政部訂頒「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三)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二、目的:
  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展與經營管理理念及提昇機構服務績效,以確保受服
  務者權益及生活品質,進而與社區融合,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福祉。
三、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
四、評鑑組織:
 (一)組織:
 
  1.評鑑小組:
   依據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規定: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評鑑應設評鑑小組。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身心障礙福利
   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及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各聘代表組成,且各款代表總額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2.實地訪評小組:
   實地訪評小組之組成以現任評鑑小組委員擔任為原則,惟因受評機構數眾多,必
   要時得再聘請具實務經驗之各級主管機關、專家學者、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之工作人員及身心障礙者家屬代表等擔任實地訪評人員
   與評鑑小組委員共同組成實地訪評小組。各機構實地訪評小組成員應依照機
   構服務使用者之類型與委員專長,安排包括行政主管類一人、專家學者類三
   人(會計財務、環境設施及專業服務各一人)、團體或家屬代表類一人,機
   構代表類一人參加實地訪評。訪評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且同一機構團
   體以一人為限,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二)職掌:
  1.評鑑小組:
   評鑑工作係以評鑑小組為最高決策單位,統籌規劃,協調及督導實地評鑑工
   作之進行,有關評鑑指標之訂定,應符合內政部所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
   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2.實地訪評小組:
   實地訪評小組受本府聘任後,依評鑑小組議定之評鑑指標與原則至受評機構
   進行實地評鑑。
五、受評鑑對象與評鑑指標之適用:
 (一)應受評鑑機構及考評時間:
    凡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立案且為本縣所屬、主管或委外經營
    管理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機構服務績效之考評以自九十七年起至接受實
    地訪評當日止為原則,惟部分受評資料之提供需有一定期限者,可明定該
    期限。
 (二)機構評鑑依服務型態分類評比如下:
 
  1.住宿型生活重建機構。
  2.住宿型生活照顧機構。
  3.夜間型住宿機構(社區家園)。
  4.日間型生活重建機構。
  5.日間型生活照顧機構。
  6.福利服務中心。
 (三)多元化服務機構之受評分類:
    機構服務性質含括上述一至六類一種以上時,以主管機關核定之立案分類
    為準,惟歸屬任一類而兼收他類個案或兼辦其他類服務時,該機構應受評
    其他類之特定指標。且遇有一般指標與特殊指標同時適用時,以其較高標
    準評定。
 (四)評鑑指標之適用(詳如附表一: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指標、附表
    二: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福利服務中心評鑑指標):
    受評機構依機構分類適用之指標接受評鑑,惟若有不適評之特定項目,得
    於提出自評報告時一併提出申請,由本府初審並由實地訪評小組評估決定
    該機構不適評之特定項目。
六、實地評鑑方式與時間:
 (一)評鑑方式:
  1.審閱書面資料:有關組織管理、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專業服務、權益保
   障、改進及創新措施等五大項相關書面資料。
  2.現場晤談及電話抽訪:與服務人員及服務使用者之晤談,並電話抽訪服務使
   用者之家屬。
  3.現場實務觀察評估:包括照顧訓練及實務進行、空間規劃之設施設備、服務
   態度及機構氛圍等動態項目。
  4.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二)評鑑時間:
    日間服務機構及夜間型住宿機構原則為四小時至八小時;住宿機構原則為
    八小時至十六小時,福利服務中心評鑑時間參照日間服務機構標準辦理。
七、相關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本府應配合事項:
 
  1.派員協助實地訪評小組就機構受評項目、平時受輔導及經營管理狀況提供必
   要之資料與諮詢。
  2.就授權主管機關之指標進行評分。
  3.協助辦理實地訪評交通接送及食宿安排事宜。
 (二)受評機構應配合事項:
  1.陳報接受評鑑相關資料。
  2.實地評鑑當日應由主管人員進行機構服務狀況報告,並協助安排工作人員、
   服務使用者及家屬接受實地訪評小組之晤談及電話抽訪。
  3.依評鑑指標彙整相關工作紀錄接受核對、檢閱。
  4.必要時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協助辦理實地訪評小組交通接送及食宿安排事宜。
八、聲請複查:
 (一)主辦單位應將評鑑結果初稿(含等第、機構優缺點與建議改善事項)於成
    績公布前函送各受評機構檢視,各受評機構對於異議事項應於規定時間內
    提出佐證資料聲請複查;惟所舉佐證資料非屬評鑑範圍或逾規定期限提出
    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主辦單位受理機構之聲請複查於召開評鑑小組會議時,應邀集相關訪評人
    員重新審定,並於二個月內完成相關作業與複查案之審定回覆及對外公布
    評鑑結果,受評機構並不得再提起申復。
九、評鑑實施期程:
  九十九年十月至一百年十二月,期程如下:
 (一)規劃作業期間:
    九十九年十月至一百年八月成立評鑑小組,規劃評鑑項目及指標,擬訂評
    鑑實施計畫,確定評鑑方式、程序、安排評鑑日期及其他評鑑相關事宜。
 (二)公告評鑑項目與內容:九十九年十一月至一百年二月。
 (三)辦理受評機構輔導及綜合座談、自評:一百年三月至一百年五月。
 (四)實地評鑑:一百年六月至八月。
 (五)公布績優機構並辦理獎懲:一百年十月。
 (六)彙編評鑑報告:一百年十二月。
十、受評機構評分等第標準:
 (一)優等: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平均分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平均分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
    受評機構如曾發生違法或重大缺失,經本府處分或評鑑小組會議決議,得
    不列甲等以上機構。
十一、獎勵措施:
   為鼓勵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提昇服務品質,本次機構評鑑凡達到獎勵標準
   者即核予獎勵,獎勵措施如下:
 (一)頒發獎牌:優等、甲等之機構頒發獎牌。
 (二)核發獎勵金:優等、甲等之機構依機構規模大小核發評鑑獎勵金;對於機
    構同時受兩種類別評定且個別核定成績者,應分別核發獎勵金。獎勵金用
    途限定於由受獎機構獎勵全體員工。
 (三)設施設備費補助:優等、甲等之機構依機構規模大小核發設施設備費。
 (四)補助加成:評鑑優等、甲等之機構得於申請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
    務費補助時,增加補助成數,並依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輔導與處分措施:
 (一)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機構,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界定辦理不善之機
    構,停止各級政府資本門支出補助及機構服務費之補助,直至輔導限期改
    善並獲複評成績改列乙等以上者,視為已完成改善,始得再提出申請,惟
    資本門停止至評鑑次年度結束始能申請。
 (二)對於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機構,應接受本府輔導並積極改善。本府除得遴選
    適當之專業人員或委請績優機構定期予以輔導外,應令其於六個月內限期
    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至後二個月內應實施複評。
 (三)限期改善期間,機構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相關規定辦理。經本府限期改善並經複評結果仍為丙等以下之機構,
    或因可歸責該機構事由致未能如期完成複評者,視為屆期仍未改善,應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本府對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二條令其停辦之機構於停辦期限屆
    至後二個月內應實施再複評。再複評結果列丙等以下或因可歸責該機構事
    由致未能如期完成複評者,視為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應依同法第
    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五)複評及再複評之實施,均應依第一次評鑑之流程、方式、評鑑項目與指標
    及等第基準辦理。惟複評之書面資料審核自評鑑成績公布後至複評當日為
    原則;再複評之書面資料審核則以複評成績公布後至再複評當日為原則。
 
公告
公告盛弘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26日起至100年11月25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參、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245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盛弘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26日起至100年11月25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盛弘營造有限公司99年10月2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盛弘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3507162
 
 三、負責人:陳佳敏
 
 四、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5426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延平路498號10樓之11(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萬誠祥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279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萬誠祥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萬誠祥營造有限公司99年10月2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
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萬誠祥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53173965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209-000號
 
 四、負責人:李邱鳳嬌
 
 五、專任工程人員:洪駿逸(土木工程科技師)(受聘日期:99年10月20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明德里福州路220號1樓
  
 七、資本額:新臺幣3,000,000元整(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朝揚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1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279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朝揚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1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朝揚營造有限公司99年10月2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朝揚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4977720 
三、負責人:江慶懋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20259-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民豐街2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9月20日起至100年9月19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300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9月20日起至100年9月19日止繼續停業登 
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2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224117
 
 三、負責人:詹文上
 
 四、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2078-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正康四街61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古文森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5桃縣字第00797號)。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431484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古文森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5桃縣字第00797
 
號)。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經紀人證書字號證書核發日期證書有效期限
古文森95桃縣字第00797號95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
 
核發本縣地政士柯妍羚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43162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柯妍羚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柯妍羚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4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58號 
四、事務所名稱:妍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仁愛路2號1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震大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326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震大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震大科技企業有限公司99年10月1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及台北市政府99年10月26日府都建字第0990359630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震大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8902-004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大有路498號11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952807 
五、負責人:平元政(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自99年11月1日起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322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自99年11月1日起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朱北土木包工業99年11月1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朱北土木包工業 
二、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066-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四維街5號2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7669765 
五、負責人:林柏壽(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中壢市「山東里1至14鄰、中堅里3鄰、新興里21鄰、過嶺里3鄰、永福里1鄰;後寮里2鄰、五權里5鄰、龍岡里9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11 月26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904307611號
附件:
公告本縣蘆竹鄉「蘆竹村12鄰、21鄰;海湖村21鄰;南興村5鄰、6鄰;中福村11鄰、 12鄰、17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11月1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904309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蘆竹村12鄰、21鄰;海湖村21鄰;南興村5鄰、6鄰;中福
村11鄰、12鄰、17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11月10日 
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暨本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 
99年10月29日桃蘆戶字第099000550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蘆竹鄉「蘆竹村12鄰、21鄰;海湖村21鄰;南興村5鄰、6鄰;中福
村11鄰、12鄰、17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11月10日 
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中壢市「山東里1至14鄰、中堅里3鄰、新興里21鄰、過嶺里3鄰、永福里1鄰;後寮里2鄰、五權里5鄰、龍岡里9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11 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主旨:公告本縣中壢市「山東里1至14鄰、中堅里3鄰、新興里21鄰、過嶺里3鄰、 
永福里1鄰;後寮里2鄰、五權里5鄰、龍岡里9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 
編,自民國99年11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暨本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99年10月28日桃中戶字第099001179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中壢市「山東里1至14鄰、中堅里3鄰、新興里21鄰、過嶺里3鄰、 
永福里1鄰;後寮里2鄰、五權里5鄰、龍岡里9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 
編,自民國99年11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本縣地政士張建城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43550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張建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張建城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4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4)桃縣地字第001494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建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東勇街61號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83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904373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83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起至中華民國100年8月27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117,670,00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
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 
在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份)
 
標的物
名稱
規格及
型式
製造
廠商
出廠年
月日
數量
申請人估計
金額
所在
地址
金額
慶桃園縣平
鋼筋 #3-280慶欣欣欣99.08.03噸 300.00 $5,370,000鎮市洪圳
欣 路326號
鋼胚
130角 
*12.00m
中龍
龍 
99.08.26噸 750.00 $13,200,000
桃園縣平
鎮市洪圳
路326號
鋼胚
130角 
*11.80m
興鋼
鋼 
99.08.23噸 5,000.00 $90,100,000
桃園縣平
鎮市洪圳
路326號
鋼筋 #3-280建順
順 
99.08.26噸 500.00 $9,000,000
桃園縣平
鎮市洪圳
路326號 
$0 
$0 
$0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117,670,000
備註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84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904373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84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起至中華民國100年10月8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61,423,32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
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 
在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份)
 
標的物
名稱
規格及
型式
製造
廠商
出廠年
月日
數量
申請人估計
金額
所在
地址
金額
鋼筋 #3-280慶欣欣
欣 
99.09.24噸 500.00 $10,000,000
桃園縣平
鎮市洪圳
路326號
鋼胚
130角 
*12.00m
中龍
龍 
99.10.07噸 750.00 $13,725,000
桃園縣平
鎮市洪圳
路326號
鋼胚
130角 
*12m
聯成
成 
99.09.21噸 2,000.00 $37,000,000
桃園縣平
鎮市洪圳
路326號
鋼筋 #3-420高亨
亨 
99.10.04噸 34.40 $698,320
桃園縣平
鎮市洪圳
路326號 
$0 
$0 
$0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61,423,320
備註
公告友騰工程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登記,請周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401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友騰工程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該公司99年10月22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友騰工程有限公司 
二、營造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楊梅里大模街31號5樓 
三、負責人:溫秀惠 
四、登記證書字號:專I字第I20025-000號
 
 
備註: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天冠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1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 ,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360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天冠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1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天冠營造有限公司99年11月3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天冠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241053 
三、負責人:吳育賢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6483-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市新農街379巷14弄10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交捷字第0990438064號
附件: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乙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 
      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
 
 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處。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王雯萱小姐。
 
 (四)傳真:03-3393986。
 
 (五)電子郵件:097055@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規範桃園縣政
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旅客運送事項。本規則內容根據「大眾捷運法」第四章「營
運」、第五章「監督」、第六章「安全」、第七章「罰則」等章節法源精神訂定。
  本規則共計十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為闡明本規則制訂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為闡明本規則適用範圍及確保本規則規範之完備性,參考其他立法例規
    範。(草案第二條)
  三、為規範營運機構應公告服務資訊,確保旅客權益,以達成系統服務目標。
    (草案第三條)
  四、為確保服務品質,規範旅客搭乘捷運系統之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營運機構負有運送旅客之責任,為保障旅客搭乘之權益。(草案第五條至第
    七條)
  六、為提高捷運系統之服務品質,針對旅客遺留物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七、為規範營運機構應訂定與旅客搭乘相關事項之規定,以確保旅客權益,並
    訂定詳盡之實施作業規定。(草案第九條)
  八、為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
 
第一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為適用範圍。
 
本規則未訂定之事項,依據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運機構)應於捷運系統車站公告
   下列事項,變更時亦同:
     一、旅客須知。
     二、路網圖暨車站相關資訊。
     三、車票種類、票價表。
     四、營業時間。
     五、首末班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
     六、經本府指定之事項。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條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得拒絕運送: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旅客運送章則者。
     二、依法令得為拒絕運送之處置者。
     三、騷擾他人,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
     四、未著衣物、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
       公共衛生者。
     五、需他人護送之旅客而無護送人陪同者。 
     六、隨身攜帶物品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者。 
     前項情形,營運機構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捷
     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應予退還。
第五條  營運機構除因有危及旅客運送安全之事故、災害、罷工等不可歸責之事
       由或經本府同意外,不得中斷旅客運送服務。
第六條  營運機構因故中斷旅客運送時,應即告知旅客並通報本府,並於相關站
       區公告其事由。
 
前項情形,營運機構應提供替代運送服務或退還當次已支付之全部票價。
第七條  營運機構應載明旅客因違反旅客運送章則所應支付之違約金。
     前項違約金,以不超過旅客因違反旅客運送章則造成營運機構所失利益
       及所受損害為限。
第八條  營運機構對於車站、列車內之遺留物,應設專責單位處理。
第九條  營運機構應就下列與旅客搭乘之相關事項擬訂旅客運送章則,報請府核
       定後實施:
     一、旅客運送:包括旅客應遵守之旅客須知、拒絕運送之事由、旅客隨
       身攜帶物之限制、旅客權益受損之補償規定、中斷旅客運送之處置
       及其他旅客運送之規定。
     二、車票使用:車票之種類、發售及使用規定。
     三、旅客違規:包括處理作業、罰則、違約金及其他旅客違規之規定。
     四、旅客遺留物:包括處理、招領、保管及其他旅客遺留物之規定。
     五、其他經本府認有明確規範之需要。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
法規名稱說明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法規名稱。
擬訂定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闡明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規則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
運系統為適用範圍。
本規則未訂定之事項,依據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闡明本規則之管轄適用範圍,同時
為確保本規則之完備性,參考其 
他立法例,訂定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運機構)應
於捷運系統車站公告下列事項,變更時亦同:
一、旅客須知。
二、路網圖暨車站相關資訊。
三、車票種類、票價表。
四、營業時間。
五、首末班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
六、經本府指定之事項。
七、其他相關事項。
營運機構應於捷運系統車站公告
捷運系統提供之服務資訊及旅客
應遵守之規定。
 
第四條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得拒絕運送: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旅客運送章
  則者。
二、依法令得為拒絕運送之處置者。
三、騷擾他人,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者。
四、未著衣物、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
  著、物品影響他人或公共衛生者。
五、需他人護送之旅客而無護送人陪同者。
六、隨身攜帶物品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
  者。
前項情形,營運機構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
票款,應予退還。
營運機構得限制服務旅客之範圍,
以及相關因應之措施。
第五條
營運機構除因有危及旅客運送安全之事故、災害、
罷工等不可歸責之事由或經本府同意外,不得中斷
旅客運送服務。
規定營運機構運送旅客之職責。
第六條
營運機構因故中斷旅客運送時,應即告知旅客並通
報本府,並於相關站區公告其事由。 
前項情形,營運機構應提供替代運送服務或退還當
次已支付之全部票價。 
營運機構於中斷服務時,須告知
旅客及通報主管以及後續處理規
定。
第七條
營運機構應載明旅客因違反旅客運送章則所應支付
之違約金。
前項違約金,以不超過旅客因違反旅客運送章則造
成營運機構所失利益及所受損害為限。
關於違約金之支付及上限規定。
第八條
營運機構對於車站、列車內之遺留物,應設專責單
位處理。
營運機構應設置專責單位處理遺
留物。
第九條
營運機構應就下列與旅客搭乘之相關事項擬訂旅客
運送章則,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一、旅客運送:包括旅客應遵守之旅客須知、拒絕
  運送之事由、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旅客權
  益受損之補償規定、中斷旅客運送之處置及其
  他旅客運送之規定。
二、車票使用:車票之種類、發售及使用規定。
三、旅客違規:包括處理作業、罰則、違約金及其
  他旅客違規之規定。
四、旅客遺留物:包括處理、招領、保管及其他旅
  客遺留物之規定。
五、其他經本府認有明確規範之需要。
營運機構應對與旅客搭乘有關之
各種事項訂定章則,以敘明其實
施作業規定。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
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交捷字第09904380641號
附件: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乙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 
 
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 
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處。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王雯萱小姐。 
(四)傳真:03-3393986。
(五)電子郵件:097055@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規範桃園縣政府
  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行車運轉與安全事項,本規則內容根據「大眾捷運法」第三章
  「建設」、第四章「營運」、第五章「監督」、第六章「安全」等章節法源精神訂
  定。明確規範主管機關與營運機構之相關權責,爰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共計六章三十二條,訂定重點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闡明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為闡明本規則適用範圍及確保本規則規範之完備性,參考其他立法
       例規範。(草案第二條)
     三、為規範營運機構應訂定安全政策,確保人員遵守,以達成系統安全
       目標。(草案第三條)
     四、為明確定義本規則所引用之相關名詞。(草案第四條)
第二章  路線與設備
     五、路線應有防護之設計或措施,避免發生車輛溜走或越位等情況。(草
       案第五條)
     六、避免外物掉落路線而危及列車運轉,規定建築界限內及月台禁止放
       置物件之原則與除外情事。(草案第六條及第七條)
     七、規定與旅客相關之設備與場所應符合消防法規。(草案第八條)
第三章  號誌、號訊與標誌
     八、號誌顯示方式、號誌之運用及設計應符合絕對安全之原則。(草案第
       九條)
     九、規定應於必要地點提供充分之資訊,以降低操作風險。(草案第十條
       及第十一條)
     十、規定應明確規範管制非開放區域或管制區,以避免人員誤闖發生危
       險或危害。(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規定應明確提供緊急設施之說明,避免發生設備誤用或不知使用
        情況。(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為維護月台候車旅客或人員之安全,應予以警示提醒。(草案第
        十四條)
第四章  運轉
     十三、為避免不當之行車速度及作業產生事故,須規範各種情況下列車
        之運轉速度規定及作業。(草案第十五條)
     十四、規範營運機構應檢查、維護與監督運轉相關設備的狀況,以達行
        車安全之目的,並須記錄檢查結果。(草案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十五、為規範列車安全運轉應遵循之事項,應根據正常運轉、異常、降
        級運轉、緊急狀況等情境分別規範之,包括運轉保 安方式、正常
        運轉時之列車駕駛位置、運轉方向、保安方式、車門關閉、月台
        監視、號誌…等,以及產生或有危及列車運轉障礙時之防護措
        施、監視…等。(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
     十六、規範營運機構應維護行車秩序並通報本府。(草案第二十五條)
第五章  事故之預防、應變及處理
     十七、規範營運機構應事先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平時應施行訓練與演
     習,於發生行車事故時之迅速通報、動員與救護。(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
     三十條)
第六章  附則
     十八、為規範營運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訂定詳盡之實施作業規定。(草
        案第三十一條)
     十九、為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二條)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草案)
 
第一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為適用範圍。
     本規則未訂定之事項,依據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運機構)應訂定行車安全相關規
   定,養成營運機構人員遵守及維持安全之態度與觀念,並以增進行車安全為
   目的。
第四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路線:係指軌道線路及供電線路。
     二、正線:係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三、列車:係指車輛具備規定之標誌,在正線依閉塞方式運轉所編組之
       車輛。
     四、供電線路:係指饋電線、電車線、第三軌條、迴線及相關之支撐裝
       置。
     五、運轉相關設備:係指維持列車安全運轉所需設備,包括號誌、號
       訊、標誌之設備,及自動列車控制設備、軌道電路、轉轍器、列車
       集中控制設備,及與旅客緊急使用有關之設備。
     六、建築界限:係指與軌道保持一定空間所設之界限。
     七、號誌:係指依形、色、音、電訊及其它方式,指示列車在一定區域
       內運轉條件之設備。
     八、號訊:係指依形、色、音、電訊及其它方式,人員相互間將發號訊
       者之意思向對方表示之稱。
     九、標誌:係指依形、色及其它方式,表示列車、車輛或設備的位置、
       方向、條件者。
     十、閉塞:係指同一區間內不得同時運轉二列以上列車,該區間只供應
       一列列車專用。
 
     十一、退行運轉:係指列車與原來規定行進方向相反之方向運轉。
第五條  路線有車輛出軌或溜逸或超越停車位置而造成危害顧慮之處所,應考慮
     車速、坡度及其他相關因素,設置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條  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但因工作之必要且確認無妨礙列車運轉者,
   不在此限。
     物件有向建築界限內崩塌之虞時,雖在建築界限外亦不得放置。
第七條  營運機構臨時停放之設備或器具應離月台邊緣二公尺以上,並不得放置
   於緊急逃生之出入口。
第八條  車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消防系統配置應符合消防法規。
第九條  為能防止列車衝突及確保運轉安全,可能發生衝突或出軌之路線交叉、
   分歧處所,應設防止列車衝突及其他能確保列車運轉安全之號誌。
第十條  除下列處所應設置標誌標示外,路線應視情況設置各項適當標誌:
 
     一、轉轍器開通方向之處所。
 
     二、列車折返處所。
 
     三、列車之停車位置。
 
     四、緊急斷電開關位置及其他供電線路必要之處所。
     五、軌道之終端。
第十一條  月臺末端通道非供旅客使用者,應設置管制及監視設施,且標示禁止
        旅客進入。
第十二條  供旅客緊急使用有關之設備,應提供明確之標誌,包括位置、用途及
        使用方法。
      前述之設備應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功能正常。
第十三條  未設有月臺門之月臺區應有訊號警示旅客,告知旅客列車到站及離站。
第十四條  列車運轉速度及運轉作業規定應根據路線、供電狀況、車輛性能、運
        轉條件、號誌條件、閉塞方式及其他條件擬訂之。
第十五條  正線每日營運前應巡查一次以上,並保存巡查紀錄。
第十六條  營運前應檢查運轉相關設備狀況,使載客列車能依規定速度正確動作
        及安全運轉。
      營運期間應監控運轉相關設備狀況,維持載客列車依規定速度正確動
        作及安全運轉。
      無法維持前二項狀況時,應採速度限制或運轉安全必要之措施,對需
        注意之處所應加強監視。
      上述各項狀況應記錄並保存之。
第十七條  載客列車之運轉應依自動控制設備所顯示之號誌行駛。因自動控制設
        備故障,致列車無法依自動控制設備所顯示之號誌行駛時,得依替代方式
        運轉。
      無法依前項規定之替代方式運轉時,得在前方視野能見之情況下,以
        列車駕駛能見及時停車之速度運轉。
      營運機構應訂定前二項運轉方式之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載客列車於起動前,應關閉所有車門;於列車完全停止後,始得開啟
        車門。
      載客列車在設有月台門之車站停靠時,應停靠在允許誤差範圍內,如
        超過該範圍,應立即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後,始得開啟車門。
第十九條  列車駕駛應在列車行車方向之最前端駕駛室操作。但有特殊必要且確
        認無妨礙列車安全運轉之虞時,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列車不得施行退行運轉,但有特殊必要且確認不妨礙列車安全運轉
        時,則不在此限。
      前項作業除於設有月台門之車站月台區且設有適當安全防護措施者
        外,應派人員於列車行進方向之前端引導。
第二十一條  營運機構應擬定各項號誌、號訊及標誌種類、顯示或表示之方式、
         條件及其處理方法之使用規定,使人員能依其顯示或表示以正確判斷,
         確保運轉安全。
第二十二條  列車應依號誌之顯示及標誌運轉。
       號誌無顯示或顯示不明確時,應視同停止號誌並立即停車。
       應待顯示進行號誌或接獲指示後,始得進行。
第二十三條  正線之轉轍器應與有關號誌聯鎖使用。號誌故障致轉轍器不能與號
         誌聯鎖時,除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列車通過前派員將轉
         轍器鎖定。
第二十四條  有妨礙及危及列車運轉安全之虞時,應採取適當安全防護措施及對
         於維護旅客生命安全之處置措施,必要時應暫時停止列車運轉。
第二十五條  運轉發生混亂時,應儘速使其恢復原訂之運行。發生嚴重誤點時,
         應立即通報本府。
第二十六條  營運機構應訂定各項行車事故及災害(以下稱「事故」)之預防、復
         原、救護、應變、事故報告及相關處理事項規定。
       前述事項營運機構應指派專責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  營運機構應就下列事故訂定具體之緊急應變計畫:
       一、火災。
       二、列車衝撞或傾覆。
       三、供電中斷。
       四、人為危害事故。
       五、天然災害。
       六、其他。
       營運機構應根據前述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施以平時訓練及定期演
         練,並作缺失檢討及改善。
       營運機構每年應舉辦至少一次與外部機構合作之演練。前述訓練、
         演練之規劃及檢討報告,應報請本府核定。
第二十八條  營運機構應設置緊急應變小組,並擬訂組織成員、任務及必要作業。
         緊急應變小組應負責動員、溝通、協調及維持系統之運作。
第二十九條  營運機構應擬定下列作業:
       一、各項事故之預防措施。
       二、救護及旅客引導、疏散之方法。
       三、緊急動員之範圍及通報方式。
       四、事故應變處理及復原方法。
       五、復原機具器材之整備。
       六、通訊連絡設備之整備。
       七、與其他外部機構之合作事項及連絡方法。
       八、人員訓練實施與演練之規劃。
第三十條   因事故致人員傷亡時,營運機構應立即報告有關主管機關,並作下
         列處置:
       一、對死亡現場應儘量保持現狀,並儘速通知轄區司法警察機關轉
         請檢警單位到場實施勘驗,經檢警單位同意後,始得移動現場。
       二、受傷者應立即送醫救護,妥善處理。
       三、儘速通知死傷者之家屬。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相關規定及作業,由營運機構於行車規章、災害防救業務計
     畫及緊急應變計畫中擬定,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草案
法規名稱說明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法規名稱。
擬訂定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
之。
闡明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規則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
大眾捷運系統為適用範圍。
本規則未訂定之事項,依據其他相關規定辦
闡明本規則管轄適用範圍,同時為確保本規
則規定之完備性,參考其他立法例,訂定第
二項規定。
第三條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運機
構)應訂定行車安全相關規定,養成營運機構
人員遵守及維持安全之態度與觀念,並以增
進行車安全為目的。
規範營運機構應建立完整之安全政策與規
定,使員工充分理解,以期達到運轉安全之
目的。
第四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路線:係指軌道線路及供電線路。
二、正線:係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 
使用之路線。
三、列車:係指車輛具備規定之標誌,在正 
線依閉塞方式運轉所編組之車輛。
四、供電線路:係指饋電線、電車線、第三 
軌條、迴線及相關之支撐裝置。
五、運轉相關設備:係指維持列車安全運轉 
所需設備,包括號誌、號訊、標誌之設 
備,及自動列車控制設備、軌道電路、 
轉轍器、列車集中控制設備,及與旅客 
緊急使用有關之設備。
六、建築界限:係指與軌道保持一定空間所 
設之界限。
七、號誌:係指依形、色、音、電訊及其它 
方式,指示列車在一定區域內運轉條件 
之設備。
八、號訊:係指依形、色、音、電訊及其它 
方式,人員相互間將發號訊者之意思向 
對方表示之稱。
九、標誌:係指依形、色及其它方式,表示 
列車、車輛或設備的位置、方向、條件 
者。
十、閉塞:係指同一區間內不得同時運轉二 
列以上列車,該區間只供應一列列車專 
用。
十一、退行運轉:係指列車與原來規定行進 
方向相反之方向運轉。
明確定義本規則所引用之相關名詞解釋,避
免產生誤解或混淆。
第五條
路線有車輛出軌或溜逸或超越停車位置而造
成危害顧慮之處所,應考慮車速、坡度及其
他相關因素,設置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
規定營運機構應充分考量路線狀況,執行防
護之設計或措施,避免發生車輛溜走或越位
等情況。
第六條
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但因工作之必要
且確認無妨礙列車運轉者,不在此限。
物件有向建築界限內崩塌之虞時,雖在建築
界限外亦不得放置。 
為維持列車於軌道安全運行,規定建築界限
內禁止放置物件之原則。
 
第七條
營運機構臨時停放之設備或器具應離月台邊
緣二公尺以上,並不得放置於緊急逃生之出
入口。
考量維護作業有放置工具之需求,應避免有
危害行車及逃生之虞。
第八條
車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消防系統配置應符
合消防法規。
規定與旅客相關之設備與場所應符合消防法
規。
第九條
為防止列車衝突及確保運轉安全,在發生衝
突或出軌之路線交叉、分歧處所,應設防止
列車衝突及其他能確保列車運轉安全之號
誌。
規定行車有風險之處均應設置號誌,以確保
行車運轉安全。
第十條
除下列處所應設置標誌標示外,路線應視情
況設置各項適當標誌:
一、轉轍器開通方向之處所。
二、列車折返處所。
三、列車之停車位置。
四、緊急斷電開關位置及其他供電線路必要 
之處所。
五、軌道之終端。
規範營運機構於必要提供行車參考之訊息地
點應設置標誌,以輔助行車運轉安全。
第十一條
月臺末端通道非供旅客使用者,應設置管制
及監視設施,且標示禁止旅客進入。
為管制整體路線避免發生闖入,依其需要設
置防護,及相關表示或標誌,避免發生危害
或影響行車。
第十二條
供旅客緊急使用有關之設備,應提供明確之
標誌,包括位置、用途及使用方法。
前述之設備應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功能正
常。
規定緊急設施應載明引導及操作說明,避免
設備誤用或不知使用,營運機構並應經常檢
查維護之。
第十三條
未設有月臺門之月臺區應有訊號警示旅客,
告知旅客列車到站及離站。
為維護月台候車旅客之安全,應予以警示提
醒。
第十四條
列車運轉速度及運轉作業規定應根據路線、
供電狀況、車輛性能、運轉條件、號誌條
件、閉塞方式及其他條件擬訂之。
為避免不當之行車速度及運轉作業產生事
故,須因應各種條件,訂定行車速度及作業
規定。
第十五條
正線每日營運前應巡查一次以上,並保存巡
查紀錄。
為確保列車運轉之安全,規定營運機構於每
日營運前進行巡查。
第十六條
營運前應檢查運轉相關設備狀況,使載客列
車能依規定速度正確動作及安全運轉。
營運期間應監控運轉相關設備狀況,維持載
客列車依規定速度正確動作及安全運轉。
無法維持前二項狀況時,應採速度限制或運
轉安全必要之措施,對需注意之處所應加強
監視。
上述各項狀況應記錄並保存之。
規定營運機構應負責檢查及監督,確保列車
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之狀況。除維
護正常運轉外,異常時亦應採取相對應變。
第十七條
載客列車之運轉應依自動控制設備所顯示之
號誌行駛。因自動控制設備故障,致列車無
法依自動控制設備所顯示之號誌行駛時,得
依替代方式運轉。
無法依前項規定之替代方式運轉時,得在前
方視野能見之情況下,以列車駕駛能見及時
停車之速度運轉。
營運機構應訂定前二項運轉方式之相關規
定。
規定載客列車應依自動控制設備之號誌行
駛,部分特殊情況無法運用閉塞原則運轉
時,應根據其設備特性規劃運作方式,包括
替代方式及列車駕駛目視之運轉方式。
第十八條
載客列車於起動前,應關閉所有車門;於列
車完全停止後,始得開啟車門。
載客列車在設有月台門之車站停靠時,應停
靠在允許誤差範圍內,如超過該範圍,應立
即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後,始得開啟車門。
規定載客列車之車門關閉,須於安全無虞之
情形下進行,以確保旅客安全上下車。
第十九條
列車駕駛應在列車行車方向之最前端駕駛室
操作。但有特殊必要且確認無妨礙列車安全
運轉之虞時,則不在此限。
規定列車駕駛之操作方式。 
本條係參酌「鐵路行車規則」地一百六十三
條訂定之。
第二十條
列車不得施行退行運轉,但有特殊必要且確
認不妨礙列車安全運轉時,則不在此限。
前項作業除於設有月台門之車站月台區且設
有適當安全防護措施者外,應派人員於列車
行進方向之前端引導。
規定列車之運轉方式及相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營運機構應擬定各項號誌、號訊及標誌種
類、顯示或表示之方式、條件及其處理方法
之使用規定,使人員能依其顯示或表示以正
確判斷,確保運轉安全。
營運機構應擬定號誌、號訊及標誌之各項規
定,俾相關人員之正確運用。
第二十二條
列車應依號誌之顯示及標誌運轉。
號誌無顯示或顯示不明確時,應視同停止號
誌並立即停車。應待顯示進行號誌或接獲指
示後,始得進行。
規定列車應依號誌標誌運轉,以及號誌異常
之處置。
第二十三條
正線之轉轍器應與有關號誌聯鎖使用。號誌
故障致轉轍器不能與號誌聯鎖時,除應依第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列車通過前派
員將轉轍器鎖定。
規定轉轍器與號誌聯鎖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第二十四條
有妨礙及危及列車運轉安全之虞時,應採取
適當安全防護措施及對於維護旅客生命安全
之處置措施,必要時應暫時停止列車運轉。
規定列車有運轉障礙之虞時,營運機構應有
之因應措施。
第二十五條
運轉發生混亂時,應儘速使其恢復原訂之運
行。發生嚴重誤點時,應立即通報本府。
規定列車因故運轉發生紊亂時,營運機構應
有之處置。
第二十六條
營運機構應訂定各項行車事故及災害(以下
稱「事故」)之預防、復原、救護、應變、
事故報告及相關處理事項規定。
前述事項營運機構應指派專責單位負責。
規定營運機構應針對行車事故及災害之應辦
事項,制定相關規定及指派專責單位。
第二十七條
營運機構應就下列事故訂定具體之緊急應變
計畫:
一、火災。
二、列車衝撞或傾覆。
三、供電中斷。
四、人為危害事故。
五、天然災害。
六、其他。
營運機構應根據前述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施
以平時訓練及定期演練,並作缺失檢討及改
善。
營運機構每年應舉辦至少一次與外部機構合
作之演練。前述訓練、演練之規劃及檢討報
告,應報請本府核定。
規定營運機構應訂定具體的緊急事故應變計
畫,並應執行訓練、演練及檢討。
第二十八條
營運機構應設置緊急應變小組,並擬訂組織
成員、任務及必要作業。
緊急應變小組應負責動員、溝通、協調及維
持系統之運作。
規定營運機構應設置應變組織及其運作方
式。
第二十九條
營運機構應擬定下列作業:
一、各項事故之預防措施。
二、救護及旅客引導、疏散之方法。
三、緊急動員之範圍及通報方式。
四、事故應變處理及復原方法。
五、復原機具器材之整備。
六、通訊連絡設備之整備。
七、與其他外部機構之合作事項及連絡方 
法。
八、人員訓練實施與演練之規劃。
規定營運機構應訂定緊急應變的作業內容,
以及平時施以訓練與演練,並與相關外部機
構訂定合作協定。
第三十條
因事故致人員傷亡時,營運機構應立即報告
有關主管機關,並作下列處置:
一、對死亡現場應儘量保持現狀,並儘速通 
知轄區司法警察機關轉請檢警單位到場 
實施勘驗,經檢警單位同意後,始得移 
動現場。
二、受傷者應立即送醫救護,妥善處理。
三、儘速通知死傷者之家屬。
規定營運機構對於發生事故致人員傷亡時之
處置。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相關規定及作業,由營運機構於行車
規章、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緊急應變計畫中
擬定,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規定營運機構應依據本規則訂定詳盡之相關
實施作業規定,並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
受理申請本縣100年度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0990439853號
附件:
 
主旨:受理申請本縣100年度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案。
依據:依據本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辦 
理。
公告事項: 
一、對象:符合本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 
點之人民團體或基金會。
 
二、受理期限:請於99年11月12日前將本府99年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 
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申請書暨相關附件送達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彙辦 
審查(請自行斟酌郵遞所需時程)。
 
三、本次預計轉介辦理時間: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因勞資爭議 
處理法修正,100年5月1日起勞資爭議協調案件將遞減。) 
四、有關本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
申請書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
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等資料請至本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 
gov.tw)/下載專區/勞動處/勞資關係科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修正條文,請周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9044228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本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修正條文,請周知。
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暨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如附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八九府社政字第二三一四八六號函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府社障字第097012031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府社障字第09403372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02月27日府社障字第096006180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1月09日府社障字第09804418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1月09日府社障字第0990442280號函修正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四條。
 
二、補助對象: 
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轉介托育養護 
於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三、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或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者補助百分八十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者補助百 分之六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者補助百 分之五十。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六)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六倍以上不予補助。 
家庭中有兩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者補助百 分之六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補助百 分之五十。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補助百 分之四十。 
(六)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六倍以上不予補助。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 
(二)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二份)。 
(三)全家人口當年度最近三個月實際工作收入薪資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一份)。 
(四)體檢表(含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 
痢疾及寄生蟲感染等檢查項目)。 
(五)切結書(一份)。
五、其他應備文件: 
(一)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明文件。
(二)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教師及職業軍人請附薪資(餉)證明單。 
(四)榮民身分者請附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 
(五)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六)工作有所異動時,檢附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需工作單位證明)。
六、申請方式: 
(一)檢附應備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 
請,並填具申請調查表。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填具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調查表, 
一併報府辦理轉介手續。 
(三)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調查表中簽名或 
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四)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資料,於年度總複查時,得由鄉(鎮、市)公 
所登錄社政資訊管理系統,分別函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提供;但提 
供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平日申請則由申請人 
自行備齊文件向公所提出申請。
 
 (五)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再經
由本府評估後完成複審再轉介至簽約之托育養護機構,並將核定結果副 
知鄉(鎮、市)公所及申請人。
 
 (六)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得交由村(里)辦幹事會同村(里)長實際
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人口與經濟狀況等項目後,依事實填具托育養護 
調查表。
 
七、本規定計算家庭總收入之全家人口範圍包括: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五)其他特殊情形依實際狀況或相關規定而定。 
但有下列特殊狀況者得不併計戶內人口及收益。 
(一)身心障礙者或其父母離婚,其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併計(但若同戶籍、 
共同生活、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則需併入計算)。 
(二)未有監護權歸屬因素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 
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之計算如下: 
(一)年薪資除以十三個月換算為每月平均薪資。 
(二)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年滿十六歲、未 
滿六十五歲)而未能就業者,其收入計算以行政院核定之每人每月最低 
基本工資計算;非本規定第九、十點所定對象時,有工作而每月實際收 
入未達最低基本工資者,每月薪資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三)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 
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工作收入之各類所得資料無法 
查知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佈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 
均薪資計算 
(四)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學分班之在學學生收入以實際收入計算。 
(五)二十五歲以上就讀大學院校博士班、碩士班之在學學生收入以實際收入計算。
 
九、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收入以臨時工待遇計算其收入(臨時工薪 
資計算方式:以每人每月最低基本工資為基礎,換算每人每日基本工資,再以 
每月二十天核計其收入)。 
(一)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 
者(每戶限一人以下)。 
(二)婦女需照顧三歲以下之親生子女者(每戶限一人以下)。
前項第一、二款有實際工作收入且高於臨時工待遇者,應依其實際工作收入計算。
 
十、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 
(一)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二)未滿十六歲者。 
(三)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 
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需檢 
附學生證明文件)。 
(四)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無工作者。 
(五)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者(需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療 
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以下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 
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八)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九)受監護宣告。 
前項第一至第九款有實際工作收入者,應依其實際工作收入計算。
 
 
十一、下列其他收入計算如下: 
(一)退伍俸應視為其他收入,並合併全家總收入計算。 
(二)具領月退休俸人員以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計算,如無法檢附該證明則
 
 以存摺取代,並以最近二期應領金額計算。
 
十二、申請人備齊證件提出申請後,經本府核定轉介,自核定日或入院日核給托育 
養護補助費。上開補助款由本府核撥予收容安置本縣籍身心障礙者之托育養 
護機構。
 
十三、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亦不核計其工作收入: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需檢附警政單位開
 
 立之證明)。 
(八)僑居國外之扶養義務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十四、無扶養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輔導人口。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三)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受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
 
 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四)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五)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十五、托育養護補助採申請制,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十月起開始辦理複查 
作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將已核定補助案件重新審核),年度複查作業受 
理期間至次年一月十五日止,審查作業至一月三十一日,未完成複查者視同 
新案須重新申請。但虛設戶籍者不得申請。
 
十六、如本縣簽訂合約之機構收容人數已滿或本府財源短缺時,則依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一般戶之優先順序辦理安置及補助。
十七、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依社會救助調查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公告兆源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5日起至100年11月4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415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兆源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5日起至100年11月4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兆源營造有限公司99年11月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兆源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2881578 
三、負責人:傅魏鳳妹(身分證字號:T20271****)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006-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市福德街91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有關林福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關廠歇業積欠員工資遣費,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分配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90439008號
附件:
 
主旨:有關林福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關廠歇業積欠員工資遣費,勞工退休準備 
金結餘款分配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暨林福祥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范安德等3人99年11月4日召開請求人會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凡林福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領取勞工退休準備金、資遣費條件之員工,
在公告期間內(99年11月9日起至99年12月8日止),持憑執行名義,請向本 
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勞動條件科邱靖閑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 
金結餘金額之分配權力。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4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 
人會議,俟登記截止後,另擇期召開。
 
縣長 吳志揚
檢送本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 」乙份。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904423781號
附件:
 
主旨:檢送本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 」乙份。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 
十三條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制定修正。
公告事項: 
本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案。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府社障字第0910160119號函頒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府社障字第0930307994號修正 
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府社障字第0990442378號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居住所需,依據身心障礙者租 
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房屋租金,係指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房 
屋居住支付之租金。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偶 
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
 
三、身心障礙者依本規定申領之補助及依其他法令按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
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四、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一)設籍桃園縣並實際居住戶籍地,租賃房屋座落本縣行政區域內。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三)未獲政府其他房屋租金補助。
 (四)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
 (五)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六)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建築執照。
 
前項第二款所稱家庭總收入,其計算方式,依本縣身心障者中低收入生活補助
  規定辦理。
五、本規定房屋租金補助標準如下:
 (一)單身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六百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
    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六百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
    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
    五十為限。
  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使用範圍為客廳、房間者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租金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未親自居住。
 (三)身心障礙者進住福利機構。
 (四)身心障礙者遷離本縣行政區域。
 (五)租賃有虛偽情事。
 (六)喪失第四點所訂補助資格者。
  租賃有虛偽情事者,除應停止租金補助外,並應向受補助人追回已補助之租金。
七、申請房屋租金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本縣核發(換)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全戶總人口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者全戶綜合所得稅所得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文件。
 (五)身心障礙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書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前述資料完全由申請人備齊,至鄉(鎮、市)公所申請,該所辦理調查並完成
  初審,送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鄉(鎮、市)公所及申請人。
八、房屋租金補助期限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核定補助於當年度十二月底
  止,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應於年底結束前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地鄉(鎮、
  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 
九、房屋租金之補助,自核准次月起由本府按月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內。
十、房屋租金補助期間內,身心障礙者手冊到期、地址變更及終止租賃,申請人應
  於變更十五日內檢送異動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
十一、本項租金補助總額,以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額度為限。
十二、本規定未盡事宜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公告本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修正條文,請周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9044237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本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修正條文,請周知。
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暨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修正案。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訂定 
中華民國91年02月04日府社障字第091002519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11月12日府社障字第09202138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府社障字第094030579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府社障字第096034463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01日府社障字第098038368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府社障字第0990442370號函修正
 
一、依據: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四條。
二、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達本作業規定補助標準者。
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
   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
   計算。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
   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
  工資。
四、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七千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千元,
   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三千元。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括本人、子女及相關人員,說明如第八
   點)。
 (二)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薪資證明、綜合所得稅完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
   文件(列為全家人口之個人之資料)。
 (三)申請者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申請者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及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人本人及代理人之印章。
 (六)委託代理書
 前項第六款倘直系血親或同戶籍家屬代為申請者免檢附。
六、其他應備文件資料:
 (一)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證明文件。
 (二)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教師及職業軍人請附薪資(餉)證明。
 (四)榮民身分者請附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
 (五)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檢附支領月退休金證明文件。
 (六)工作有所異動時,檢附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需工作單位證
   明,及勞保投保資料)。
 (七)享有政府提供之優惠存款利息者應檢具相關證明。
 (八)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相關證明。
 (九)依法服役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失蹤人口應檢附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
 (十一)離婚者應附離婚協議書影本。
 (十二)財產交易相關文件(例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十三)其他依實際情況而定之文件。
七、申請方式:
 (一)檢附應備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並填具申請調查表及切結書。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如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者需檢附委託代理書。(直系血親或同戶籍家屬代為申
   請除外)
 (四)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於年度總複查時,得由鄉(鎮、
   市)公所登錄社政資訊管理系統,分別函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提供;但
   提供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平日申請則由申請人自
   行備齊文件向公所提出申請。
 (五)本補助採申請制,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辦理調查
   並完成初審,報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審核定。
 (六)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得交社工員或村(里)幹事會同村(里)長協助實
   際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人口與經濟狀況等項目後,依事實填具調查表。
八、家庭總收入應計算全家人口包括如下: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將申請人列入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
 (五)其他特殊情形依實際狀況或相關規定而定。
 (六)身心障礙者或其父母離婚,若同戶籍或共同生活者,已離婚之配偶仍併入計
   算。
 (七)身心障礙者或其父母離婚,其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併計(但若同戶籍或共同
   生活,則需併入計算)。未有監護權歸屬因素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倘有前項第七款特殊狀況者得不併計戶內人口及收益。
九、本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
  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計算如下:
 (一)年薪資除以十三個月換算為每月平均薪資。
 (二)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年滿十六歲、未滿
   六十五歲)而未能就業者,其收入計算以行政院核定之每人每月最低基本工
   資計算;非本作業要點第九、十點所定對象時,有工作而每月實際收入未達
   最低基本工資者,每月薪資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三)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 以十三
   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工作收入之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佈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
 (四)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
   職班、學分班之在學學生收入以實際收入計算。
 (五)二十五歲以上就讀大學院校博士班、碩士班之在學學生收入以實際收入計
   算。
十、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收入以臨時工待遇計算其收入(臨時工薪
  資計算方式:以每人每月最低基本工資為基礎,換算每人每日基本工資,再以
  每月二十天核計其收入)。
 (一)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者
   (每戶限一人以下)。
 (二)婦女需照顧三歲以下之親生子女者(每戶限一人以下)。
   前項第一、二款有實際工作收入且高於臨時工待遇者,應依其實際工作收入
   計算。
十一、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
 (一)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二)未滿十六歲者。
 (三)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
   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需檢附學生
   證明文件)。
 (四)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無工作者。
 (五)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者(需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療院
   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以下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
   親屬,致不能工作。
 (八)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九)受禁治產宣告。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有實際工作收入者,應依其實際工作入計算。
十二、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亦不核計其工作收入及財
   產: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 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者。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需檢附警政單位開立之證
   明文件)。
 (八)僑居國外之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全戶應計算之人口(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無扶養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輔導人口者。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者。
 (三)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受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
   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四)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五)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十三、具有下列情事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
 (一)申請人死亡。
 (二)申請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
 (三)申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
 (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申請人。
 (五)申請人因案入獄。
 (六)申請人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七)申請人戶籍遷出本縣。
 (八)申請人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次月起停止發放。
 (九)申請人參加職業訓練日間班。
 (十)發現虛設戶籍則停發補助。
 (十一)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到期自次月起停止發放;另自身心障礙手
    冊到期日起逾三個月再重新鑑定,符合類別等級者需重新辦理申請生活補
    助。
 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向鄉(鎮、市)公所社會課重新辦理申
 請生活補助費;第五款羈押或拘禁消失(出監)若同為當年度者,則以出監日核定
 恢復撥款(十五日以前含十五日於當月核撥、十六日以後含十六日自次月核撥;第
 九款至第十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鄉(鎮、市)公所社會
 課,以恢復撥款。
十四、申請人之申請案核定日期計算:
 (一)申請人之申請日以證件備齊日計算,退回補正案件,以補正資料備齊日為生
   效日。
 (二)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合格者,自當月份核發生
   活補助費。
 (三)於當月十六日(含十六日)以後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核給生活補助費。
 補助款由本府按月逕撥申請人帳戶,至當年度十二月底止。
十五、撥款方式:
   於核定月之次月十五日逕撥申請人郵局帳戶,爾後各月補助款均於次月十五
   日撥款。
十六、發現以詐欺、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提供不實資料時,將停止補助或不予補
   助,並得追回溢領之補助款,本府以書面通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
   人等,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七、有關申請者之資格審查作業本要點未盡事宜者,依據社會救助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辦理。
公告鈞強工程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455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鈞強工程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鈞強工程有限公司99年11月9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鈞強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姓名:簡明宗
 
 三、登記證字號:專I字第I20026-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公園三街51巷38弄8號1樓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龍潭鄉「高平村10至12鄰;聖德村11鄰、12鄰;中興村19鄰;黃唐村1至3鄰、6鄰、7鄰、15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12月1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904475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龍潭鄉「高平村10至12鄰;聖德村11鄰、12鄰;中興村19鄰;黃唐 
村1至3鄰、6鄰、7鄰、15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12月 
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暨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
   99年11月8日桃龍戶字第099000585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龍潭鄉「高平村10至12鄰;聖德村11鄰、12鄰;中興村19鄰;黃唐 
村1至3鄰、6鄰、7鄰、15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12月 
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惠鼎實業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9日起至104年11月2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 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4450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惠鼎實業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9日起至104年11月2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 
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惠鼎實業有限公司99年11月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惠鼎實業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43668566 
三、負責人:歐註 
四、登記證字號:專I字第I20003-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新興村中興二街21巷7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其他
2桃園縣99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聯合豐年祭暨競賽活動
桃園縣99年度原住民族
傳統文化祭儀聯合豐年祭
暨競賽活動
 
  桃園縣99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聯合豐年祭暨競賽活動,來自13鄉鎮市上千名原住民選手,10月30、31日齊聚中壢
龍岡大操場展開為期兩天的舞蹈暨競技比賽。
  聯合豐年祭活動是桃園縣原住民的年度盛事,活動中不僅表達對祖靈的感恩之意,同時族人也可藉此機會相互慰藉。豐年
祭在十四族代表陸續進場後,各族頭目進行獻祭祈福儀式,希望透過各族的共同祈福,祈求國家的風調雨順、各族族民大豐收、
國人豐衣足食以及平平安安。緊接著14族原住民選手齊聲歡唱『我們都是一家人』,使原鄉情懷展露無遺,響震雲霄的天籟樂
音替活動揭開熱鬧序幕。本次活動共有12支參賽隊伍、分為三組身著各族服飾相繼表演著迎賓舞、大會舞,奔放的歌聲重現山
林天籟,豪邁的舞姿帶動沸騰情緒,難得一見的歌舞盛況相當熱鬧,特別的是今年以傳統清唱取代CD播放,展現原住民族熱情
奔放、與天地合一的大自然情懷。
    今年的豐年祭各族均派代表參加各項傳統競技或趣味競賽等民俗體育項目,主辦單位更準備100多個原住民風味的攤位及
安排老人免費健檢等文康休閒活動,讓現場來參加的民眾除了觀看原住民朋友舞蹈和競賽外還可體驗原住民族風味美食,達到
原民文化薪火相傳、彰顯部落特色等目的。
 
2010 Taoyuan County United Harvest Festival of 
Aborigine Traditional Culture Rite & Competition Activity
 
   2010 Taoyuan County United Harvest Festival of Aborigine Traditional Culture Rite & Competition Activity was 
held on 30 and 31 October. More than 1,000 aborigine contestants coming from 13 townships and cities gather at 
Long-gang’s playground, Jhongli and take part in two days’ dance and athletic competitions. 
   United Harvest Festival Activity is Taoyuan County aborigine’s annual great event. This activity not only expresses 
their gratitude to ancestor spirit, but also comforts mutually among clansmen by way of this opportunity. After 14 
clan delegates enter the meeting place, every clan’s head proceeds sacrificing and praying for blessings. These clans 
pray together and expect that the country has favorable weather, every clan’s aborigines gain great harvest, people 
live in affluence, and everyone is safe in their daily life. Then, 14 clan aborigine contestants sign cheerfully 
「We Are the Family」. Aborigine mood expresses completely, and the natural beautiful music resounding across the sky. 
These songs uncover joyfully the prelude. 12 teams participate this activity. They are divided into 3 groups and wear 
     each clan’s costume to perform welcoming-guests dance and theme dance. The unchained melody appears again at mountains 
and aborigine’s forthright dance promotes ebullient mood. This rare entertainment performance is exciting. Especially, 
the traditional signing replaces CD player. This arrangement displays aborigine’s outburst of enthusiasm and natural 
feelings of universal harmony. 
   Each clan sends their delegates to participate every folk sport including traditional contests and funny games, etc. 
at this year’s Harvest Festival. Furthermore, the organizer prepares more than 100 aborigine style’s stands and arranges 
elders’ physical check without charge. Thus, participants can not only watch aborigine’s dance and competition, but also 
experience aborigine style food. The purposes of passing down aborigine culture and revealing tribe character can be achie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