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8年度第05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569次主管會議紀錄
附件
桃園縣政府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     未修正  
  本府)為推動本縣社區          本府)為推動本縣社區  
  總體營造計畫長期發展          總體營造計畫長期發展  
  工作、指導各項社區總          工作、指導各項社區總
  體營造相關業務之辦理          體營造相關業務之辦理
  及整合相關部門達成共          及整合相關部門達成共  
  識,依據「行政院文化          識,依據「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          建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總          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總 
  體營造計畫實施辦法」          體營造計畫實施辦法」
  ,特設置「桃園縣政府          ,特設置「桃園縣政府 
  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          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未修正
(一)規劃、審議本府社區        (一)規劃、審議本府社區 
    總體營造各階段性目           總體營造各階段性目
    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訂社區總體營造相        (二)擬訂社區總體營造相
    關工作計畫。              關工作計畫。
(三)協調、整合預算及推        (三)協調、整合預算及推
    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           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
    。                        。
(四)提供社區總體營造計        (四)提供社區總體營造計
    畫相關業務經常性諮           畫相關業務經常性諮 
    詢及輔導。               詢及輔導。  
(五)檢討、審議社區總體        (五)檢討、審議社區總體
    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           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
    行成效。                 行成效。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31至33人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31至33人   配合「桃園縣政府組織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自治條例」,以下單位
  派)兼之,委員組織如下         派)兼之,委員組織如下   及首長名稱修正為:民
  :                   :             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
(一)當然委員3人:由召集        (一)當然委員3人:由召集   、工商發展處處長、工
    人1人,由縣長擔任;           人1人,由縣長擔任;   務處處長、教育處處長
    副召集人1人,由副縣               副召集人1人,由副縣   、農業發展處處長、水
    長擔任;執行長1人,           長擔任;執行長1人,   務處處長、社會處處長
    由文化局局長擔任。            由文化局局長擔任。    、勞動及人力資源處處
(二)府內委員10至20人:民        (二)府內委員18至20人:民   長、城鄉發展處處長、
   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           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   原住民行政處處長、觀
   、工商發展處處長、工           、工商發展局局長、工     光行銷處處長、研究發
   務處處長、教育處處長           務局局長、教育局局長     展處處長、政風處處長
   、農業發展處處長、水            、農業發展局局長、水     、交通處處長,並將以
   務處處長、社會處處長           務局局長、社會局局長     下「局室」均修正為「
   、勞動及人力資源處處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局     處局」。
   長、城鄉發展處處長、            長、城鄉發展局局長、
   原住民行政處處長、觀            原住民行政局局長、觀
   光行銷處處長、研究發           光行銷局局長、研究發
   展處處長、政風處處長            展室主任、政風室主任
   、警察局局長、消防局           、警察局局長、消防局
   局長、衛生局局長、交            局長、衛生局局長、交
   通處處長、環保局局長           通局局長、環保局局長
   等與推動社區總體營造            等與推動社區總體營造
   工作之相關處局主管或           工作之相關局室主管或
   本府其他相關人員。            本府其他相關人員。
(三)府外委員10人:相關領        (三)府外委員10人:相關領
   域之民間社區團體負責            域之民間社區團體負責
   人、專家及學者。             人、專家及學者。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2年,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2年,   未修正
  任滿得續聘(派)之。            任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由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由
  縣長補聘(派)之,補            縣長補聘(派)之,補 
  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
 
 
五、本委員會下設桃園縣社          五、本委員會下設桃園縣社   配合「桃園縣政府組織
  區總體營造工作小組(            區總體營造工作小組(   自治條例」,將以下「
  以下簡稱社造小組),            以下簡稱社造小組),   局室」均修正為「處局
  負責管考、推動委員會            負責管考、推動委員會   」,「業務課課長」修
  議決議事項、協調各處            議決議事項、協調各局   正為「業務科科長」。
  局相關工作,由副召集            室相關工作,由副召集
  人督導,執行長召集,            人督導,執行長召集,
  小組成員包括相關處局            小組成員包括相關局室
  副首長或主管業務科科            副首長或主管業務課課
  長。幕僚工作,由文化            長。幕僚工作,由文化
  局指派相關人員兼辦。            局指派相關人員兼辦。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
  無給職。                 無給職。
六、本委員會定期會議每年          六、本委員會定期會議每年   未修正          
  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            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社造小組得             開臨時會;社造小組得
  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            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
  會報。本委員會及社造            會報。本委員會及社造
  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            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
  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及            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及
  諮詢顧問出、列席。             諮詢顧問出、列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執行長          七、本委員會委員、執行長   未修正
  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諮詢顧問得依規定            ,但諮詢顧問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            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原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原   配合「桃園縣政府組織
  則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            則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   自治條例」,將以下「 
  應,不足部分由本府各            應,不足部分由本府各   局室」均修正為「處局
  處局相關經費、申請上            局室相關經費、申請上   」。
  級補助經費或尋求社會            級補助經費或尋求社會
  資源支應之。                資源支應之。
 
九、本要點經本府主管會議          九、本要點經本府主管會議   未修正      
  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同。 
 
98年度桃園縣各界慶祝農民節大會 縣長談話
98年度桃園縣各界慶祝農民節大會  縣長談話     98.02.20
  農業為立國之本,無論社會與時代如何變遷,農業始終是國家之根本,桃園縣政府秉著為全體農民服務,
加強整合農業政策,推動安全農業、創新科技,透過行銷將農業發展為高價值之產業。
  早在多年前,桃園縣農民在各鄉鎮市農會、縣農會和縣政府共同合作指導下,朝現代化、精緻化農業方向
發展,並將品質精良的產品,包括日光大稻、蔬菜、茶葉和水蜜桃等以現代化行銷方式行銷全國、甚至是全世
界各地,使得桃園縣的農特產品,被用來當做伴手禮和嫁娶禮盒之用。另外,目前政府積極推展的漂鳥計劃、
小地主大佃農和高學歷知識分子下鄉務農等政策,桃園縣早已推行多年並且非常成功,因而增高其經濟價值更
增加農民收益,使得桃園縣農民的平均所得為全國之冠。
  現階段縣府仍持續發展本縣優良農產品之特色,配合休閒觀光產業將本縣的特色一一行銷至全省,更積極
克服相關法令限制,希望鬆綁讓農業朝更精緻化方向前進,更具競爭力,使我們農民的收入增加、生活品質更
富裕。期許大家繼續努力與傳承,把工作當任務,一步一腳印,在經驗中成長,在成長中再進步,共同為本縣
的農業發展與農民權益及福祉來打拼,打造出未來農業的一片美麗天空。 
 
資料提供:桃園縣農會及農業發展處
二二八事件六十二週年桃園縣紀念儀式活動 縣長談話
二二八事件六十二週年桃園縣紀念儀式活動    縣長談話       98.02.28
 
  二二八事件距離今天已經六十二年了,長久以來,只要提到二二八,都會染上悲情與仇恨的色彩。其實二
二八象徵的意義不應僅止於此,除了追求歷史的真象外,更應該是關懷與鼓勵。歷史宿怨是可以化解的,而化
解宿怨不能流為口號和形式,必須徹底著手才能落實。
  今天桃園縣除了各機關學校配合下半旗一天紀念外,同時也在蘆竹鄉二二八公園舉行紀念儀式,在此呼籲
大家「把痛苦化成大愛」,不論何種族群,今後應用愛及諒解來紀念此事件,希望藉由今天的活動,大家能記
取歷史教訓,以和平及民主方式相互尊重,並愛惜台灣這塊土地。
  美國總統歐巴馬就職儀式時曾說過一段感人的故事。他指出,五十年前其父親來到美國,要進入餐廳用餐
卻被拒絕於門外,而五十年後這位被拒絕的黑人兒子歐巴馬卻成為美國總統,這就是一個進步社會的象徵。在
美國兩個族群完全不同的黑人、白人都能和解,更何況台灣島內河洛人、客家人、外省人甚至原住民都是來自
同一地方、同一血統,更應該以行動、愛及相互諒解來紀念二二八事件,使社會更為進步、美滿。 
  最後,希望透過和平紀念的方式,讓台灣人民走出二二八的陰影,將苦難提升為進步及再創造的力量,使
台灣社會重建健康的心靈,讓我們以愛與關懷化解紛爭,共同祈求世界永恒的和平。
(資料提供:觀光行銷處)
 
桃園縣政府第569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569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8年02月18日上午9時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討論提案
提案單位:文化局
案由:為「桃園縣政府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照案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
肆、單位工作報告
一、財政處歐處長美鐶工作報告:(如書面)
葉參議秀榮補充建議:
本次會議資料第28、第29頁之「3.南崁派出所與蘆竹分局廳舍規劃案…,會勘作成決
議如下:(1)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請城鄉發展處於通盤檢討時朝修改土地使
用編定管制方式辦理。」乙節,「綠地」係都市計畫之分區名稱,而「土地使用編定
管制」則係非都市編定之名稱,此處用語有誤。再則本案之「綠地」應係工商綜合區
捐贈規劃之生態綠地,並無法朝都市計畫用途之方式變更。
警察局林局長德華補充建議:
本局經與警政署聯繫,由中央補助警察廳舍改建之經費似已有著落,預計自98年至100
年分3年完成,若確能獲得中央補助,建請將警分局、派出所及交通小隊原址改建之方
式列為考慮選項。
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補充建議:
葉參議所提及之綠地確為工商綜合區的生態綠地,此部分已併入南崁之二次通盤檢討
中。
葉參議秀榮補充建議:
生態綠地乃工商綜合區必要之配置,即使都計通檢亦不宜變更,請城鄉處再酌。
主席裁示:
97年度之財政收支平衡係大家努力的結果,98年請繼續開源節流,大家加油。整體財
產管理及收支統籌均有所進步,謝謝財政處及所有同仁之努力。
二、消防局石局長增剛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消防局的工作內容已由救火擴展為公共安全之救護及維護,經過大家努力方有今日之
成果。石局長上任後節省大量公帑,成效優異,請繼續加油。本人非常重視之OHCA
應提升至30%,97年為23%,請繼續加油。
三、農業發展處蔡處長宗烈工作報告:(如書面)
農業發展處蔡處長宗烈補充說明:
本縣公家樹目前已推廣逾19公頃,存活率亦十分良好。僑委會將捐贈本府相關經費,
預計種植於南崁溪會稽橋旁河川空地。
主席裁示:
(一)公家樹部分,請將相關土地先行整合妥適,以避免遇經費提供或有意願種植者
時,本府反而作業不及。
(二)針對中央「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本縣精緻農業推行多年有成,請進行相關示
範計畫,供有興趣者參訪,請挑選本縣部分傑出案例,舉例如大園、中壢一帶之優良
農場,均可列入計畫。
伍、臨時動議。
無。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大家辛苦,謝謝大家。
柒、散會    上午10時10分。
政令
修正「桃園縣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督導考核作業要點」,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046661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督導考核作業要點」,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督導考核作業要點」暨相關書表格式各乙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之管理品質及營運
  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指依停車場法第十六條所設置之委託經營路外停車場。
三、停車場經營管理期間應隨時接受本府之指導、考核、查察、觀摩或駐場了解營運
  及維護。
四、停車場經本府巡察考核發現維護不良者,應予記點處分。
五、本府依停車場之清潔狀況、服務人員、標示指標、經營管理違規事項、安全措施
  、收費作業、照明設備及建築設備維護紀錄及委託經營契約書規定項目辦理考核
  ,其處分方式及罰則依委託經營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府辦理停車場營運狀況之考核時應由經營者指派代表會同,並將考核結果記錄
   為書面資料,其經營管理成效將列入本府往後廠商評選之考量依據。
七、本要點所需督導考核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桃園縣政府公有停車場督導考核表
 
停車場名稱: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停車場形式:□平面  □建物                   考核人員:
停車位數量:小型車     格,大型車   格            使用率:
 
考核       考核內容               考核           考核內容
項目                          項目
 
     1.植栽(落葉清潔或修剪):                 1.封閉之出入口是否設置安全合宜之封閉設施及
清     □良好  □尚可  □待改善          安       明顯標示:
潔    2.停車場內環境(含樓梯間):          全      □是  □否  □無封閉之出入口
狀     □良好  □尚可  □待改善          措     2.出入口、轉彎、角落處是否標示慢行標語或反
況    3.停車場週邊環境:              施       光標誌:
      □良好  □尚可  □待改善                 □是  □否
     4.廁所(含流動廁所):□無                 3.是否標示消防設備、逃生指引:
      □良好  □尚可  □待改善                 □是  □否 
     5.其他:                         4.停車場內是否存放危險性油料、易爆物或易燃
                                                  物品:
     1.服務人員識別度:                     □是  □否 
      □良好  □尚可  □待改善                5.其他 
服    2.服務人員服裝儀容:             
務     □良好  □尚可  □待改善          收     1.收費是否摯予發票或收據:
人    3.服務人員態度                費      □是  □否
員     □良好  □尚可  □待改善          作     2.訂定之停車費率是否逾規定:
     4.其他:                   業      □是  □否
                                  3.其他:
     1.是否有動線指引標示:                
      □是  □否
指    2.是否有出入口管制設施            照     1.停車場內照明設備是否完善:
引     □是  □否                 明      □是 □否
標    3.是否有停車位空、滿標示:          及     2.是否有故障未修復之照明:
示     □是  □否                 空      □是 □否
     4.是否有設置停車場標示牌:          調     3.空氣調節是否適宜:
      □是  □否 □標示不完整          設      □是 □否 
     5.是否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備     4.其他:
      □是  □否 □過期
     6.其他:
 
平 建   1.是否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經     1.是否有經營停車場以外之商業行為:
面 築      □是  □否(日期:     )        營      □是  □否
停 設   2.是否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管     2.停車場內法定停車格外及該停車場外圍走廊(人
車 備     □是  □否(日期:      )         理      行道、退縮地)有否違任意使用或劃設停車位:    
場 維   3.其他:                       事      □是  □否
除 護                          項     3.長期停放且無人領取之車輛是否有合宜處置方式:   
外 情                                 □是  □否
  形                                4.其他:
 
 
 
 
待改善
事項
 
 
其他
 
註:待改善事項應擇期再復檢
                                   經營業者代表(或服務人員):簽章
 
桃園縣政府公有停車場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查核表
 
查核項目             現況                     缺失
 
(1)營業時間
 
 
(2)收費標準
 
 
(3)逾基本計費
  時段之收費
  標準
 
 
(4)使用票證或
  停車場之權
  益與責任
 
 
(5)服務專線
 
 
(6)意外責任險
 
桃園縣政府公有停車場第  季營收成本效益考評表
 
 
停車場名稱:
項目                  金額                    佔總額(%)
 
一、營收部份(A)
1.臨時停車
2.月票停車(小計)
(1)全月月票
(2)優惠月票
(3)員工月票
(4)其他
營收總計=(1+2)
二、支出部份(B)
1.人事費用
2.維護費用
(1)機電設備
(2)消防設備
(3)雜項設備
(4)收費系統相關設備
3.印刷費用(票卡)
4.電費
5.電話費
6.水費
7.燈管燈具費
8.其他
支出 支出總計=(1~8)
本季盈餘(A-B)=
成本效益比(A/B)=
盈餘成長率((本季盈餘/上季盈餘)-1)=
營收成長率((本季營收/上季營收)-1)=
支出成長率((本季支出/上季支出)-1)=
本表由各停車場管理者填寫,各項費用如為總計值可按實際費用季予以攤提填列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訂定「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自發布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098005119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自發布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條文乙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
 
一、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共同維護及倡導婦女權益,辦理
   本縣婦女支持性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
    1、提升婦女權益方案:以促進性別平權、婦女保護、人身安全(含性騷擾防
     治)、提倡家務分工、促進婦女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等為主之相關服務方案
     ,含訓練、講座課程、座談研討會議及相關服務活動等。
    2、提供婦女支持性及成長性服務: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促進一般婦女學
     習成長之講座、支持團體、研習及相關服務活動。
    3、宣導多元家庭價值、促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及親子讀書會等課程及方案
     等相關服務活動。
    4、弱勢婦女就(創)業育成整合性服務方案:促進特殊境遇婦女、單親、低
     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中高齡或原住民婦女等就(創)業之服務方案,含
     職前訓練、教育訓練及就業媒合方案、就(創)業過程之情緒調適、專業
     諮詢、在職訓練等支持性方案、弱勢婦女集體創業方案及其他一日體驗遊
     活動等相關服務活動。
   5、辦理單親弱勢家庭服務活動: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
     座及其他相關服務活動。
   6、婦女福利工作人員專業訓練:相關法規與專業知識之研習、增進工作人員
     性別敏感度與性別平權意識之培訓等,需開放本縣婦女團體參加,如以講
     課形式參與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團體形式參與人數達十二人以上。
   7、辦理婦女節相關服務活動
  (二)政策性補助:單親或外籍配偶家庭個案管理服務
  (三)其他經縣長核定應辦之婦女相關福利服務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每一案於方案總經費百分之七十內補助,補助金額以不超過
     新台幣八萬元為限(如特殊情形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政策性補助: 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府視方案招收弱勢婦人數占總招生人數
     之比例、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招生對象、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
     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一百,補助金額至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
  (三)活動內容係旅遊、觀摩者,前述補助方案內容時數需占總活動時數二分之
     一以上。
  (四)點心費、紀念品、宣導品不予補助。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
    1、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六百元,內聘及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
     小時減半支給。
    2、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新台幣二千元。
    3、單親家庭子女課輔志工服務交通費: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五十元。
    4、單親家庭子女課輔志工服務誤餐費: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八十元。
    5、新移民外展訪視志工交通誤餐費:交通費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一百元,距
     離達五公里以上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二百元。誤餐費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
     八十元(訪視人員需接受八小時以上之訪視技巧訓練,核銷時需檢附上課
     時數證明等相關資料)
    6、新移民外展訪視志工保險費(實報實銷)
      7、印刷費(實報實銷)
    8、文宣費(實報實銷)
    9、材料費(實報實銷)
    10、撰稿費(每千字新台幣五百八十元,需附稿件)
   11、講師交通費(憑單據,實報實銷,不得搭載計程車)
   12、場地費(實報實銷)
   13、場地佈置費(實報實銷)
   14、器材租金(實報實銷)
   15、誤餐費(早餐每人每餐最高新台幣四十元,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新台幣八
      十元)
   16、臨時酬勞費(限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每小時新台幣九十
      五元。每班未滿五名兒童者,補助一名臨時托育人員酬勞,超過五名未滿
      十名者,增加補助一名臨時托育人員酬勞,以此類推。
   17、門票(實報實銷)
   18、租車(實報實銷)
   19、雜支:每案最高新台幣六千元(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保險等)
  (二)政策性補助:
    1、個案輔導費:每月服務每案(家庭)新台幣八百元。當月實際有社工服務
     (紀錄)才補助。以一個家庭(含家長及子女)視同一案,不得與內政部
     兒童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補助之聘用專業人員服務費、訪視輔
     導事務費及電話諮商事務費等重複請領。每團體每月至少服務二十個案,
     至多服務三十個案。(實報實銷)
    2、外聘督導費:補助外聘督導出席費每次新台幣二千元。最多每月補助一次
     。
    3、個案研討出席費:承辦單位應辦理個案研討,每二個月至少一次,補助專
     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新台幣二千元(核銷時檢附紀錄證明)。
    4、心理諮商費:補助心理諮商師費用,每小時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每次最多
     二小時,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核銷時檢附服務清冊及諮商紀錄)
  (三)其他經縣長核定應辦之婦女相關福利服務活動:依一般性補助規定辦理。
六、補助經費申請程序:
  (一)各機關、團體於活動執行前一個月就本要點第三點所列補助方案向本府提
      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表件:
    1、承辦單位申請書(函)。
    2、計畫申請及初審情形表。(格式一)
    3、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項目(格式二、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格式
     二之一得視計畫內容填寫)
    (1)計畫目的
    (2)主辦單位
    (3)承辦單位
    (4)時間
    (5)地點
    (6)參加對象
    (7)預估人數
    (8)活動內容
    (9)經費概算
    (10)經費來源
    (11)預期效益。
   4、活動報名簡章:內容應列明下列項目
    (1)活動內容
    (2)日期
     (3)地點
       (4)參加對象
     (5)人數
     (6)收費標準
   5、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影本
   6、負責人證書影本
   7、組織章程
   8、上年度決算收支表及最近二個月存褶影本
  (二)本府有建議修改活動計畫及經費分配之權利。
  (三)同一方案不得同時申請本府其他單位補助,經查獲本府得命期限內繳回補
      助款。
  (四)活動於本縣婦女館辦理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七、經費核銷程序:
  (一)時間:請於活動結束後十五天內,檢附相關表件送本府報支。
  (二)檢附表件:(依本府標準格式填報)
    1、第六點規定所需之檢附表件
    2、領據(格式三)
    3、本府核定補助函文影本
    4、經費收支表(格式四)
    5、經費支出明細表(格式五)
    6、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格式六)
    7、參加人員名冊一式二份,一份供本府社會處存參。(格式七)
    8、執行成果表一式二份,一份供本府社會處存參。(格式八)
    9、成果照片一式二份,一份供本府社會處存參,(成果照片四至六張,需顯
      示活動主題及日期(例年/月/日)) 。(格式九)
  (三)同一方案同時申請本府其他單位補助者,本府得命期限內繳回補助款。
  (四)承辦單位之經費報支案件,經本府社會處初審符合原核定補助計畫,並完
      成本府經費報支程序後核撥。
八、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計畫未執行或有支用不當
     ,經查明屬實者依規定繳回,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
  (二)本府對接受經費補助之單位,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並予以考核八十分
      以下為不合格,將列入未來核定補助之參考依據。(考核表如格式十)。
  (三)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日期及內容如有變更需於活動十四日前報本
      府核備後始得辦理。
  (四)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未具充足理由而未執行者,將列入未來核定
      補助之參考依據。
九、附則:
  (一)為評估計畫推動成效,作為未來業務方向之參考,承辦單位需請上課學員
     填寫「桃園縣政府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滿意度調查表」(格式十一)
      ,彙整後製成綜合意見表,逕送或傳真至本府社會處婦女福利及綜合企劃
      科。
  (二)有下列情事者,應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且二年內不得提出本府活動費之
      申請:
   1、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或支用不當,經查明屬實者。
   2、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有變更情形(如課程及時間),未報經本府
     核准逕以執行者。
   3、所申請之費用非關本活動計畫業務支出或為私人使用者。
   4、所開具之憑證金額為浮報或虛偽者。
   5、查核成績低於八十分以下者。
   6、同一方案經查獲同時申請本府其他單位補助者。
十、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自當年度核定預算內支應,本項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提供補助。
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80051066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府社障0980051066號令訂定
 
一、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提昇社
   會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四)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或推
      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實執行有績效者。
三、補助內容:
  (一)一般性補助:
    1.辦理各類身心障礙福利相關之社區服務(參與)、無障礙旅遊、文康育樂活
     動、才藝表演或競賽等活動。
    2.辦理各類身心障礙福利相關之親職教育講座、研習、觀摩、宣導、座談、成
     長團體、促進人際互動及有益於身心健康發展等活動。
  (二)政策性補助:
    1.身心障礙者相關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臨短托照顧、輔具服務、身障個案
     管理、身障保護服務、手語翻譯服務、社區家園、家庭支持服務及身障生涯
     轉銜等。
    2.身障機構業務聯繫、身障機構巡迴輔導、身心障礙福利業務聯繫會報、專業
     人員訓練及恆愛服務體系相關活動等。
    3.身心障礙福利研究發展、資源整合、資源盤點等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有關
     方案。
  (三)其他經縣長核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活動。
四、補助額度及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
    1.補助對象為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之單位,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
     心障礙福利者,每案補助金額最高新台幣十萬元,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自籌
     款。
    2.補助對象之捐助章程中未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者或非本縣立案單位,每案
     補助金額最高新台幣五萬元,應編列百分之四十之自籌款,一年以補助一次
     為原則。
  (二)政策性補助:
    1.補助對象為本縣立案之單位,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者,其補
     助金額由本府視預算額度及政策需求核定。
    2.補助對象之捐助章程中未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者或非本縣立案單位,每案
     補助金額最高新台幣十萬元,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三)特殊活動申請對象及補助額度需簽奉縣長核准。
  (四)補助對象為非本縣立案單位,限以在本縣境內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活動
      且參加對象為本縣身心障礙者至少三分之一。
  (五)本府有建議修改活動計畫及經費分配之權利。
  (六)同一方案不得同時申請本府其他單位補助,經查獲本府得以書面命繳回補
      助款。
  (七)不予補助項目:
    1.員工自強活動、旅遊活動、義賣、勸募活動、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會務相
     關活動(如會員大會、會務人員相關訓練、發行刊物、餐會、聯誼活動、紀
     念品、宣導品)。
    2.與其他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宗親會、商會及一般社團等合辦活動,而
     以人頭數共同支領本活動補助費者。
    3.活動明顯無法達成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目的,或與計畫活動無關之支出。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項目                    標        準
 
車資            1.租借本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者,因載運之需     
               ,核實編列車資補助。 
              2.其他活動之車資補助核實支給,最高上限每日每車以不
               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場地費           1.租借本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者,全額補助。
              2.租借其他單位場地,則依場地費50%核給,最高補助新
               台幣一萬元為限。
 
場地佈置費         含紅布條、花藝設計等,桌椅、主題背景設計、搭建帳
              棚等,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器材租金          音響設備、影音設備……等。
 
印刷/教材費         1.印刷費:檢附樣張並註明「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 
                       金補助印製」補助字樣,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不含購買書籍)。
              2.教材費/材料費:視活動性質核予教材費或材料費(實報
               實銷)。
 
文宣費           每場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計(如DM、手冊)
 
住宿費           1.補助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每人每次最高以新台幣一千
               元計,不足新台幣一千元者,核實報支。
              2.必要陪伴者補助一人,每人每次最高以新台幣五百元計
               ,核實報支。
 
鐘點費           1.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折半
               支給。
              2.連續三個月課程:外聘最高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元,內聘
               折半支給。
              3.於申請單位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以內聘計。
 
出席費           每人每場次新台幣二千元整(不含交通費)。
 
臨時酬勞費         參加活動所需之臨時托育(限身心障礙者),最高每人每小
              時新台幣一百三十元。
 
主持費           由本府依計畫酌予核給。
 
才藝表演費         由本府依計畫酌予核給。
 
交通費           憑單據實報實銷,不得搭乘計程車。自行開車者比照公路
              票價
 
撰稿費           每千字新台幣六百三十元,需附稿件。
 
誤餐費           每人最高新台幣八十元計(不含點心等)。
 
門票            僅補助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核實報支,最高上限每
              人補助新台幣二百元
 
保險費           請附收據及投保名冊。核實報支。
 
專案計畫管理費       1.含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枆材等。
              2.最高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雜支            每場最高以新台幣六千元計(含茶水、攝錄影、文具紙張
              、郵資…等)。
六、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檢具完整計畫及相關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府提出
   申請,但配合本府政策辦理之活動,不在此限。資料不齊不予受理。
七、應備文件:
  (一)立案證書與捐助章程影本。
  (二)完整活動計畫,其內容應含:
    1.依據、目的、活動日期、時間起迄、活動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辦理方式
    、內容(含活動流程表、課程表)、預期效益、經費概算。
    2.其他與申請案有關表件(如記錄卡、切結書、經費概況表…等)。
    3.連續課程請以表格列出上課日期、時間起迄、課程內容、講師資料。
  (三)活動報名簡章(內容需含活動內容、日期、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收費
      標準等)。
八、執行及核銷:
  (一)申請補助應於活動計畫辦理完成後十五日內送件核銷;最遲於當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前辦理核銷。
  (二)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
      目的及用途,經本府刪除者,接受補助者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
      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項支出不予補助。
  (三)接受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計畫未執行或有支用不當
      ,經查明屬實者本府得命屆期繳回,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
      付。
  (四)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日期及內容如有變更需於活動前三日報本府
       核備後始得辦理。
  (五)辦理活動中所印刷DM、海報、手冊、講義、光碟等宣傳品及紅布條,需
      於適當位置標示「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辦理」之字樣。
  (六)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如附表二、須一式二份),並裝訂整齊,依本府
      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項目                   備         註
 
領據
 
本府原核定函及核定表
 
支出憑證簿           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各項支出原始憑證
參加人員名冊          請註明受益人數,並請註明其身分係身障者本人、性別、
                會員、家屬、工作人員、志工或其他人員,身障者需占所
                有參加人員之四分之一。
 
執行成果報告書         1.原核定之活動計畫(含經費概算表)
                2.活動成果報告: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場次、參與人數
                 或人次、活動流程表或課程表、計畫執行情形、DM、
                 海報、手冊、講義、光碟等宣傳品之印刷樣張及成果照
                 片(補助5萬元以下者6張;5萬元以上者至少10張)。
                3.活動檢討報告:心得、檢討、計畫目標達成率。
 
經費決算表與原經費概      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
算表之實支數對照表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活動報名簡章          含活動內容、日期、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收費標準等。
 
 
九、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者之會計作業由本府督導並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府對接受經費補助之單位,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並予以考核。
十、附則: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且二年內不得提出本府補助費
      之申請。
  (一)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或支用不當,經查明屬實。
  (二)所申請之費用非關活動計畫業務支出或為私人使用。
  (三)所開具之憑證金額為浮報或虛偽。
  (四)同案重複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或向參與活動人員收費等相關經費,未於「經
      費決算表與原經費概算表之實支數對照表」完整呈現。
  (五)申請計畫自籌款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收費
      等,若該活動計畫之相關經費補助(收入)已逾該計畫(支出),應繳回
      本府補助款之差額。
十一、經費來源:當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本項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
    提供補助。
修正「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80054471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條文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處同意者,
   得存入承辦開發工業區融資之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公債及短期票券。
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九十八年度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一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8006104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九十八年度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九十八年度補助實施計畫」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九十八年度補助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府社障字第0980061049號令修正
 
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二)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二、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機構推展社會福利、提升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計畫。
三、補助對象
   於本縣境內立案一年以上之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組織及財務健全且
   績效良好者。
四、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詳附表一補助標準表):
  (一)補助原則:
   1.辦理親職教育講座、研習、座談、口腔保健等活動。
   2.辦理身心障礙者休閒、文康、育樂活動、才藝表演或競賽活動。
   3.每一機構最多以申請一案為限;若欲申請第二案者,以申請辦理『親職講座
     』、『口腔保健』課程為限。
   4.身心障礙者需佔所有參加人員之百分之四十以上,否則不予補助。
   5.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項目及標準:
      補助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出席費、車資、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及租借
      活動器材費、印刷費、誤餐費、保險費、行政雜支費、住宿費等。
五、不予補助項目及原則
  (一)不予補助項目:
      員工自強(文康)活動、餐會、紀念品(宣導品)、職業訓練、就業服
      務、義賣、勸募活動及園遊會活動若涉義賣及募款行為等。
  (二)不予補助原則:
    1.同一方案不得同時申請本府其他單位補助,經查獲需繳回補助款。
    2.與其他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合辦活動,或與宗親會、商會、一般社團
     等合辦活動,而以人數共同支領本活動補助費者,不予補助。 
六、經費申請時間、程序及應備表件
  (一)申請時間:
      於該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前(以本府總收文日期為憑)提出申請,且至遲於
      十一月底前執行完畢。
  (二)申請補助應備表件及其他要項(一式三份):
   1.申請表(附件一)
   2.計畫書(附件二),其內容應包含:依據、目的、活動日期、時間起迄、活動
    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辦理方式、內容(含活動流程表、課程表)、預期
    效益、經費概算(附件三)等。
   3.其他與申請案有關表件,如:辦理行程表(附件四)、記錄卡(附件十五)
    、切結書(附件十三)、經費概況表(附件十四)等。
   4.連續課程請以表格方式列出上課日期、時間起迄、課程內容、講師資料。
七、經費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原計畫所定時間內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提具
      下列資料一式三份辦理核銷〈請於12月15日前完成核銷〉。
  (二)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須一式三份,其中二份影本),依本府會計相關
      規定辦理:
   1.本府原同意補助函(含核定補助項目)
   2.領據 (附件五)
   3.支出憑證簿(附件六):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接受本府
     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餘得檢附影本,並分項粘貼於粘貼憑證)。
   4.經費決算表(附件七)。
   5.參加人員名冊(附件十一):請註明受益人數及性別,並請註明其身分係身
     障者本人、會員、家屬、工作人員、志工或其他人員。
   6.執行成果報告表(附件八):應包含
   (1)原核定活動計畫(含經費概算表)
   (2)活動成果報告:應載明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場次、參與人數或人次、活
      動流程表或課程表等;及績效成果含活動辦理心得、檢討、計畫目標達
      成率等。
   (3)活動成果照片: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型式等成果照片,需顯示日期
      --年、月、日,至少提供六張以上。
   7.受本計畫補助之活動印刷品,請於適當位置標示「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
    基金補助印製」字樣。
   8.本計畫活動涉及所得稅法之扣繳者,請依規定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申報。
八、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未執行或支用不當,
      經查明屬實者,除改善或依規定追繳外,並於二年內停止對該機構活動費
      之補助。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確實建立與登錄完整補助案件,相關憑證並請依規
      定保管十年。
  (三)計畫經核定不得變更,因不可歸責原因變更活動時間及地點,於計畫執行
      十日前函報本府始得變更。
  (四)本府對接受經費補助之機構,得派員實地了解活動辦理情形;或以專案小
      組方式不定期考核其補助款執行績效。
九、經費來源
   本計畫之經費來源以當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本項補助經費用罄
   後不再提供補助。
十、本計畫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補助標準表(單位:新台幣元)
【附表1】
 
項目          內容              核銷應附資料       備註
 
講師鐘       1.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台    領據、所得    講座聘請相關領域學者
點費         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稅扣繳憑單    或績優機構(單位)之
           。(於申請單位及其相關體系    影本、講師    專業人員。
           任(兼)職者,以內聘計。)    簽到表
          2.連續三個月課程:外聘最高每 
           小時新台幣一千元,內聘折半
           支給。
          *講師鐘點費本府得考量實際個
           案情形酌予以核給。
          *半天課程,最高以三小時計;
           全天課程,最高以六小時計。
出席費       每人每場次新台幣二千元整(不含   領據、所得
          交通費)。             稅扣繳憑單
                            影本、簽到
                            表
 
車資        1.租借本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    收據或發票
            服務中心者,因載運之需,核
            實編列車資補助(以機構至中
            心返往車資計)。
          2.其他活動之車資補助每輛最高
           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含小
           費、過路費及停車費等;若每
           輛車資不足新台幣一萬元,則
           實支實付為原則)。
 
場地費       各活動請優先申請租借本縣綜合   收據或發票
          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次為
          本府所屬各單位場地,餘由本府
          考量是否補助(最高上限:新台
          幣一萬元)。
 
場地佈       投影設備、紅布條、旗幟、燈光   收據或發票    若收據或發票內容為一
置費及       、音響、服裝、活動道具、桌椅            式..等情況,請廠商另
租借活       …等(最高上限:新台幣二萬元            開立估價單呈現並用印
動器材       )
 
印刷費       海報、DM、手冊、課程教材、節   *收據或發票   1.需檢附樣張並註明「
          目單…等(含教材費)不得購買             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
          書籍,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為             分配基金補助印製」 
          限。                      字樣,否則不予補助
                                     ,另自行影印或電腦
                                     列印者,不補助。
                                    2.若收據或發票內容為
                                     一式..等情況,請廠
                                     商另開立估價單呈現
                                     並用印。
 
誤餐費       早餐每人新台幣四十元、午晚餐   收據或發票
          每人新台幣八十元為限(不含茶
          水點心等)
 
保險費       請附投保收據及投保名冊      請附收據及
                           投保名冊。
 
行政雜       包含:文具、郵票、茶水、照片   收據或發票    購票證明(請附郵寄名
支費        沖洗費等)            或購票證明    冊,含收件人之姓名及
          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六千元              地址)
 
住宿費       僅補助持有身障手冊者及其必要   收據或發票    1.核銷名冊需註明參加
          陪伴一人,每人每年每次最高以             者(身障者)姓名及
          新台幣一千元內計。                  其陪伴者之身分供核
                                    2.請開立訂房明細,並
                                     請飯店用印。
*申請活動費補助單位,其機構內身障者參與人數不得少於該次活動所有參加人員總
 數的40%,否則該案不予補助。
*相關申請及核銷文件,請逕至桃園縣政府社會處網站下載:http://sab.tycg.gov.tw/
 -身心障礙福利-身障機構管理-申請核銷表單下載)
 
修正「桃園縣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 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098006174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
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
實施計畫」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實施計畫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
   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依內政部「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規定
   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
   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未滿十八歲。
 (二)設籍本縣。
 (三)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
 (五)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
   幣十五萬元。
 (六)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本計畫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
   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三、申請本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鄉(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
  3.國稅局核發之全戶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近一年度完稅資料)、三個月內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若配偶死亡六個月內仍須檢附)。
  4.切結書(附件二)。
  5.親屬關係切結書(附件三)。
  6.勞保局核發之勞保投保資料。
  7.有工作者檢附最近三個月薪資所得證明。
  8.申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初審時檢核)
  9.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10.父母離婚者,檢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影本,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11.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12.患有重大疾病者,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
    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13.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14.服刑中者,檢附三個月內在監證明正本。
  15.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其他戶內人口之身心障礙手冊等)。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者,鄉(鎮、市)公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
   ,視同放棄申請。
四、接受本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
  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前項生效時間起算規定,於補助資格喪失,而停止補助時適用之。
五、本補助審核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
  1.訂定補助作業審查規定。
  2.申請案件之核定。
  3.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4.彙整媒體資料送健保局(含異動資料)。
  5.年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取消補助資格。
  6.申請案件之補件及複審。
  7.針對本計畫第七點所列情形者,予以追回補助。
  8.本案之督導及宣導。
  9.資料庫維護管理。
 (二)鄉(鎮、市)公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申請案件之補件及初審。
  3.每年辦理申請人資格審查。
  4.資料建檔及維護。
六、鄉(鎮、市)公所初核未符合本計畫申請資格者,應於公文中載明,申請人得於三
  十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附件四)。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本府追回:
 (一)未依本計畫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不具本計畫規定之補助資格。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八、對於已核定本補助者,本府每年應辦理申請人資格調查。
九、除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
  申請之鄉(鎮、市)公所申報,鄉(鎮、市)公所並應重新審核其補助資格:
 (一)兒童及少年或家庭內人口死亡或失蹤。
 (二)兒童及少年或家庭內人口戶籍遷出本縣。
 (三)兒童或家庭內人口於本縣縣內戶籍或實際居住地址變更。
 (四)不符本計畫第二點之規定。
十、受補助兒童及少年戶籍異動時:
 (一)如屬本縣縣內遷移者,遷出地之鄉(鎮、市、)公所應通報遷入地之鄉(鎮、市)
   公所,並副知本府。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重新審查,並將審查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府。
 (二)兒童及少年本人戶籍遷出或遷入本縣者,而仍具補助資格者,應追溯至戶政機
   關登列之遷入日期為異動生效日。
十一、有本計畫第七點情形之ㄧ且已補助者,本府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向申請人
    追回補助款項,並副知內政部兒童局、健保局及鄉(鎮、市)公所。
修正「桃園縣優良豆干豆腐證明標章核發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十點規定,並 自98年7月25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字第0980009206號
修正「桃園縣優良豆干豆腐證明標章核發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十點規定,
並自98年7月25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優良豆干豆腐證明標章核發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十點修正規定
乙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優良豆干豆腐證明標章核發要點
 
二、優良豆干豆腐證明標章(以下簡稱優良標章)適用之產品為調味豆干、生鮮豆干
  、生鮮豆腐、豆腐乳及素雞。
三、申請優良標章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衛生局提出申請:
  (一)優良標章首次申請審核表(如附件一)。
  (二)近六個月內申請認證產品防腐劑檢驗結果報告二份。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工廠登記證。
  (五)認證產品全國經銷點資料。
 
十、優良標章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間屆滿仍有使用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
  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衛生局申請換發,經書面及現場審查合格者發給之:
 
 (一)優良標章續約使用申請審核表(如附件五)。
 (二)近一年內申請認證產品防腐劑檢驗結果報告,每項產品至少二份(每份檢驗
   報告需間隔三個月以上)。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工廠登記證。
 (五)認證產品全國經銷點資料。
 (六)認證產品防腐劑使用紀錄簿。
 (七)認證產品標章使用統計表。
附件一
「優良豆干豆腐證明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核表
 
一、申請
 
1.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2.公司名稱:
3.公司電話:
4.公司地址:
5.公司負責人:              (簽章)
6.聯絡電話:               手機:
7.公司規模(員工數):          名,員工人數及規模不得少於5人 
8.公司欲申請標章產品資料:
 
 
編號     產品名稱     年產量預估(公斤)     使用防腐劑名稱     備註
1
2
3
4
5
6
 
註:使用標章之豆干豆腐產品,日後倘擬增加或改變他類時,應比照提出申請認證(註明增加或變更
  他類豆干豆腐產品)。
 
二、檢附資料
□ 最近六個月內產品防腐劑檢驗結果報告書影本,共_______份。
  →繳交每項產品二次檢驗報告。
□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共_______份。
  →調味豆干或生鮮豆干豆腐委外製造者,需檢具申請公司及委外公司之營利事業
   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 提供目前該產品全台灣之銷售點,供本局進行列管。
附件二
九十八年桃園縣優良豆干豆腐證明標章工廠現場評核表
 
廠商名稱: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工廠登記證字號
 
 
                        合計 100 分
 
評核項目      評核內容                分數         備註
(配分)
 
       地面應隨時保持清潔,排水系統應經
       常保持暢通,動物應予管制。(4)
 
       牆壁、支柱、地面、樓板、天花板應
       保持清潔,不可有納垢、結露或其他
       不潔現象。(4)
 
建築與設   出入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並設
施、廠區   防止病媒侵入設施(如紗窗)。(4)
環境
       通風良好,無不良氣味,通風口應保
       持清潔。(4)
 
       配管外應保持整潔,並定期清掃、清
       潔。(4)
 
       清潔度要求不同之作業場所,應有區
       隔管理,並保持整潔。(4) 
 
       蓄水池應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
       次,並做成紀錄。(4)
 
 
 
 
       應防止污染水源,正面不得開向食品
       作業場所(或設有效防止污染措施)
       。(4)
廁所     
       應保持清潔,不得有不良氣味,並應
       明顯標示『如廁後應洗手』。(4)
 
   
 
       與食品或設備接觸之用水,應符合飲
       用水水質標準。(4)
 
       如使用地下水源,應與污染源至少保
用水     持距離15公尺以上。(4)
 
       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
       分離,出水口應明顯區分。(4)
 
 
 
 
洗手設施   應設置適當的消毒措施,設置量、地
       點適當,消毒設施應能防止清潔手部
       再污染,應有洗手方法之標示。(4)
       與食品接觸面應清潔、平滑、無凹痕
       或裂縫。(4)
食品業者
衛生管理   與食品接觸之器具,使用前、後應確
及設備器   認其清潔。(4)
       清洗、消毒作業,應防止清潔劑或消
       毒劑污染食品或其接觸面、包裝材料
       。(4)
 
 
 
       新進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
       格後,始得聘僱,每年應辦理健康檢
       查乙次。(3)
 
       人員不得在有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
       、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
       等之傳染期或帶菌期間,從事與食品
食品工廠   接觸之工作。(3) 
、製造業
者良好衛   新進人員、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
生規範    與食品衛生相關教育訓練,並作成紀
       錄。(3)
 
       食品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應穿戴整潔衣
       帽,並不可佩帶飾物、蓄留指甲等情
       形。(3)
   
       從業人員手部與食品接觸前,應保持
       清潔,工作中不得有吸菸、嚼檳榔或
       飲食等污染食品之行為。(3)
       
       清潔、消毒物質或用具應存放固定場
       所,並由專人管理。(3)
 
 
 
       原材料應符合相關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
       ,並可追溯來源,及應有相關之檢驗報
       告。(6)
原物料供 
應及倉儲   冷凍庫溫度保持攝氏負18℃以下,冷藏
管理     溫度保持攝氏7℃以下。(3)
 
       倉儲或儲藏庫需有適當區隔,貨品堆放
       需離地、離牆5公分。(3)
 
       食品添加物及化學物質需獨立放置或有
       專人專櫃管理。(3)
 
 
 
廢棄物處   有害或可能污染食品之廢棄物,不得堆
理      放於食品作業場所內,應設專用貯存設
       施。(3)
 
→總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視為合格。
→本評核表各項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經本府衛生局召集組成之委員會,審核修訂通過。
                                         合計_______分
優良豆干豆腐證明標章申請工廠現場評核總評
                                         評鑑總分:_______分
                                         平均分數:_______分
 
     □合格         □不合格         □複查合格        □複查不合格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業者代表簽章:    限於  年  月  日前       業者代表簽章:     限於  年  月   日前
評            確實改善完竣                      確實改善完竣
                                               (限於一週內)
        業者代表簽章:                     業者代表簽章:
 
 
 
核  建議事項:                          建議事項:
 
 
 
 
 
 
 
 
 
 
 
 
果  評鑑委員簽章                         評鑑委員簽章
 
附件五
優良豆干豆腐證明標章續約使用申請審核表
一、申請
1.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2.公司名稱:
3.公司電話:
4.公司地址:
5.公司負責人:                 (簽章)
6.聯絡電話:                    手機:
7.公司規模(員工數):         名,員工人數及規模不得少於5人
8.公司申請使用標章情形:
 
產品標章編號    產品名稱    年產量預估(公斤)    申請者(簽章)    備  註
 
 
 
註:使用標章之豆干豆腐產品,日後倘擬增加或改變他類時,應比照提出申請認證(註明增加或變更他類豆干豆腐產品)。
 
 
 
 
二、 檢附資料
 
□ 最近一年內產品防腐劑檢驗結果報告書影本,共_______份。
  →每項產品至少二份檢驗報告(每份檢驗報告需隔三個月以上)。
□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共_______份。
  →調味豆干或生鮮豆干豆腐委外製造者,需檢具申請公司及委外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工廠登記證影本。
□ 防腐劑用量紀錄簿影本,共_______份。
  →自製調味豆干或生鮮豆干豆腐、委外製造但於本縣包裝之調味豆干,均需提交防腐劑用
    量紀錄簿。
□ 提供目前取得認證產品全台灣之銷售點,供本局進行列管。
訂定「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8006286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附「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
   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
      前項二年限制轉讓時間自與鄉(鎮、市)公所訂定契約生效日起算。
第三條  受讓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本縣滿三個月者。
      二、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者。
第四條  受使用人若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轉讓:
      一、使用市場攤(鋪)位未滿二年。
      二、積欠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水費、電費或其他應收費用。
      三、使用市場攤(鋪)位有妨害營業秩序、公共安全、擅自增加裝置或設
        備等違規情形而未改善者。
第五條  使用人轉讓時,應填具「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申請書」(
   附件一)並檢具下列資料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原攤(鋪)位契約書影本或繳納使用費之證明文件。
      二、讓渡書。(附件二)
      三、受讓人身分證影本。
      四、受讓人戶籍謄本。
      五、市場自治組織開立無積欠管理費及其他應收費用之證明。
      六、其他相關必要佐證文件。
      前項申請經鄉(鎮、市)公所審核合格者,由鄉(鎮、市)公所通知受讓
    人於一個月內簽訂契約,逾期未簽約者,即喪失資格。
第六條  受讓人經審查合格核准轉讓者,其新契約期限至原契約屆滿之日止。
第七條  受讓人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
   始得營業。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奪金項目培訓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0980063390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奪金項目培訓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奪金項目培訓經費補助要點」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奪金項目培訓經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府教體字第0980063390號令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運動團體建立優秀運動人才培訓機制
   ,透過有計畫之整體訓練以提昇及強化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選手競技實力及運
   動水準,讓具有潛能之優秀運動選手得以持續訓練,增進其技能及經驗,締造
   優異佳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單位:本府教育處體健科
三、補助對象:協助本府組隊之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或本縣合法立案之體育團
         體及學校。
四、申請時間: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程序:由補助對象依規定期限備文內附申請表、競賽成績證明正本(或獎
        狀影印本,需附註核與正本相符及簽章)、年度奪金培訓計畫、培
        訓選手名冊、奪金選手資料表等各乙份(含燒錄光碟乙片,格式如
        附件),陳報本府審查補助。
六、補助期程:以獲獎年度起依支給標準連續二年補助。
七、補助種類:以當年度獲獎之全國運動會競賽規則所訂之競賽種類為限。
八、培訓對象:以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各種類競賽之選手。
九、經費補助原則:
  (一)經費支給標準:依競賽種類之金牌數分別計算。
     1、第一類:球類團體:棒球、籃球、足球、手球、曲棍球、橄欖球、壘球
           、排球等,凡獲金牌一面,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
     2、第二類:非第一類競賽種類項目者,獲金牌一面,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3、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培訓經費補助,採男女分組計算,並依種類分項累計
       計算。
     4、競賽種類項目依當年度籌備會核定之競賽種類項目為補助依據。
  (二)經費支用原則:
     1、 經費支用以選手營養費、教練鐘點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與裝備費(每
       件單價以不超過三萬元為限,另射擊項目不在此限)、比賽服裝費、
       訓練場地租借費、茶水費、全國性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等項為主
      ,發給標準依本府相關規定覈實辦理。
     2、 選手營養費應檢據核銷,不得以造冊方式發放予選手。
     3、 教練指導費須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之扣繳。
     4、 各培訓團隊支用經費時,務必索取發票或正式收據,其抬頭應以各補
       助單位名稱辦理核銷。
     5、 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應依「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報支國內
       出差旅運費報補充規定」覈實報支。
十、審查內容及原則:
  (一)各申請單位提出之年度培訓奪金計畫,須有團隊基本資料、訓練內容、訓
      練場地、訓練概況及競賽情況等計畫內容。
  (二)培訓團隊選手須全數設籍本縣,當年度經查證有優秀培訓選手遷離本縣屬
      實者,取消補助。
  (三)未符合(一)至(二)項規定者,除有特殊理由者另案說明外,將不予審
      查或經費補助。
十一、經費來源: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補助單位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應於該年度完成培訓工作,並於十月底前掣
      領據及檢附原始憑證、核定公文影印本及培訓成果報告書二冊(內含培訓
      照片、燒錄光碟乙份)送府憑撥經費款(免備文)。
  (二)本府核定之經費應專款專用,禁移作他途使用。
十三、輔導與訪視:
  (一) 經審核通過之補助單位,須成立專案小組,輔導所屬培訓團隊依核定計
      畫確實執行、填寫訓練紀錄及建置各項培訓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各培訓團隊之培訓計畫若有修正或變更事項時(如訓練地點、選手資料變
      更),應備文述明原因,並將調整後之相關計畫資料送府備查。
  (三)為瞭解各培訓團隊辦理績效,本府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訪視時應配合
      訪視需求提供詳細資料供參,必要時應配合作說明。
  (四)各培訓團隊辦理情形及效益將作為本府下年度補助經費之依據。
  (五)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者或執行效益不佳未配合輔導訪視者,本府
      得不接受原補助單位下年度經費申請。
十四、本要點採計時間自96年全國運動會之獲獎成績起算,補助年度自98年起實施。
公告
公告慶總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2月5日起復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508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慶總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2月5日起復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慶總營造有限公司98年2月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
    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慶總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076125
 三、負責人:彭龍生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6135-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瑞溪路一段135號5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誼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2月9日起復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502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誼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2月9日起復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誼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11日綜合營造業
    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誼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0118591
 三、負責人:邱國彰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093-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永安路471巷11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明鑫建築行自97年12月18日起復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509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明鑫建築行自97年12月18日起復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明鑫建築行98年2月11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明鑫建築行
 二、統一編號:21562723
 三、負責人:歐道明
 四、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216-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觀音鄉白玉村中平路92號1樓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皇泰土木包工業歇業登記乙案。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皇泰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魏釗發。
 三、登記證字號:工I字第I90017-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五權里五族二街27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課刊登縣
    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明鑫建築行自97年11月20日起至98年6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509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明鑫建築行自97年11月20日起至98年6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明鑫建築行98年2月11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明鑫建築行
 二、負責人:歐道明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216-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觀音鄉白玉村中平路92號1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立泰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5月1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繼續停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527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立泰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5月1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繼續停業,准予登記
    ,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立泰營造有限公司98年2月12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立泰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6077484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2199-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蕭謝菊香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觀音鄉廣福村新坡202號1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迪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0537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迪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變更登記事項。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負責人變更為-方文迪
 二、名稱變更為-迪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榮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542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榮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榮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13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榮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10496-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北路187號7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2606003
 五、負責人:周發(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晟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1月17日起復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5478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晟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1月17日起復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晟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13日綜合營造業申
    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晟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926554
 三、負責人:陳麗嬌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8883-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少康二街31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寶庫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3月20日起至99年3月19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568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寶庫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3月20日起至99年3月19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
    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寶庫營造有限公司98年2月1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寶庫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70586862
 三、負責人:莊得源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10193-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青溪里鎮一街66之2號3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
    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郵寄單退件 日98年1月2日至98年1月16日,批號1D9801200.X.N共1459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04985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
    冊(郵寄單退件日98年1月2日至98年1月16日,批號1D9801200.X.N共1459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清冊內被通知人,
    因該郵件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送達程序
    。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
    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預告訂定「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地下室停車場員工停車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稅服字第0980400007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地下室停車場員工停車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地下室停車場員工停車收費標準」草案及相關附件,
    並登載於本縣或本府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
   ,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行政科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行政科。
   (二)地址:桃園市成功路2段179號。
   (三)電話:03-3372805。
   (四)傳真:03-3346740。
   (五)電子信箱:dec3@tytax.gov.tw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地下停車場員工停車收費標準(草案)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服務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全體員工。
第三條  本局停車場,採按月計收方式,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費,每一使用汽
   車位者,收費新台幣五百元。
第四條  本局停車場保留供公務專用停車位,得免予收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註銷中華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0578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中華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687557-00
  (一)廠名:中華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二)廠址: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一段609號4樓、611號4樓。
  (三)負責人:王淮盛。
  (四)產業類別: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
  (五)備註:遷址不明。
公告富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1月18日起至98年11月17日止繼續停業,准予登記, 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575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富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1月18日起至98年11月17日止繼續停業,
    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富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17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富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43897316
 三、登記證字號:甲I字第A02099-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江南松
 五、營業地址:桃園市中山路425巷3號6樓3-3號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福將電子遊戲場」(統一編號:13768510)之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 業級別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0586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福將電子遊戲場」(統一編號:13768510)之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
公告事項: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桃商登字第09100663號
  (一)商號名稱:福將電子遊戲場
  (二)所在地:桃園縣蘆竹鄉南榮村南平路1、1-1、5號1樓
  (三)負責人:林其亨
  (四)營業級別證編號:限09100059號
  (五)備註:撤銷。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三十日內繕據訴願書正、副本(均
   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0586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福將電子遊戲場」(統一編號:13768510)之商業登記、營利
    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
依據:依本府97年12月30日府商輔字第0970446113號函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18
    條辦理。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中華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三十日內繕據訴願書正、副本(均
   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縣長 朱立倫
公告中建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588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建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中建土木包工業98年2月1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中建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陳永春。
 三、營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市幸福里延平路96號地下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8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67-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欣鴻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607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欣鴻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欣鴻營造有限公司98年2月1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欣鴻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4354214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178-000號
 四、負責人:溫真郁
 五、專任工程人員:呂學能(水土保持技師(受聘日期:98年2月17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市大溪鎮文化路85之6號7樓
 七、資本額:新台幣3,0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國鉅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607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國鉅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國鉅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權路31-4號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甲I字第A06906-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369086
 五、負責人姓名:徐源長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金京春(建築師)
 七、資本額:新臺幣22,5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本縣曾國維 君申請「旺龍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 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0594831號
附件:
主旨:本縣曾國維 君申請「旺龍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旺龍有限公司(負責人:曾國維)、所在地:桃園縣中壢市中豐路125號1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
   理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
   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
    他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
   資料及參及客服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
   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
   意願提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
     、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二)利用範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該分支機
     構明細登載於本公司消費者網站(網址:www.cthouse.com.tw)。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旺龍有限公司總經理
   曾上銘。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撤銷豐勝冷氣企業社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0618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豐勝冷氣企業社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桃商登字第99800068號。
  (一)商號名稱:豐勝冷氣企業社(統一編號:99800068)。
  (二)所在地:桃園縣大園鄉後厝村國際路2段442巷12號1樓。
  (三)負責人:詹德龍。
  (四)營業項目:
    1.E601020電器安裝業(赴客戶現場作業)。
    2.E603030通風系統安裝工程業(赴客戶現場作業)。
    3.F113020電器批發業。
    4.F213010電器零售業。
    5.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赴客戶現場作業)。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據訴願書正、副本(均含
   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
   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土孕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622621號
附件:
公告盛灃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月17日起至99年1月16日止繼續停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627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盛灃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月17日起至99年1月16日止繼續停業,准予登記
    ,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盛灃營造有限公司98年2月1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
    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盛灃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983150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乙I字第A04141-001號
 四、負責人姓名:陳維德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建國北路54號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土孕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主旨:公告土孕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土孕營造有限公司98年2月1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土孕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4367332
 三、負責人:廖清正
 四、登記證字號:丙I字第A02377-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南路94號2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志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6月21日起至98年6月20日止繼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 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622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志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6月21日起至98年6月20日止繼續停業,准予
    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志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1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
    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志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310020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1891-000號
 四、負責人性名:張就富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慈華街5號1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
    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還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0631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還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688233-00
  (一)廠名:還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桃園市龍山里龍壽街253巷28號。
  (三)負責人:顏陳祥
  (四)產品:印刷電路板成型加工。
  (五)備註:遷址不明。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
    公告)送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東鋒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2月17日起復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6222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東鋒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2月17日起復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東鋒營造有限公司98年2月1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東鋒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7777519
 三、負責人:林蕙玲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林維忠(建築師)(受聘登記日期:98年2月18日)
 五、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19-001號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光路176之1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撤銷「銘津商店」等13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0638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銘津商店」等13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商號(如附名冊)之營利事業登記應予撤銷。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
   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
   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名冊
 
商號名稱       登記證號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桃商登字)
 
銘津商店      00122909      錡玉梅    83891008   桃園縣龜山鄉大同村大同路212號1樓
 
林鴻企業社     09510392      林麗珍    09736880   桃園縣龜山鄉兔坑村幸美三街12號1樓
 
梁氏光電企     09204375      梁坤福    94942172   桃園縣龜山鄉大同村大同路134號1樓
業社
 
樂滋寵物茶     09316936      范楚然    29328588   桃園縣龜山鄉大同村德明路77巷2號1樓 
 
樂滋家美食     09414581      范悅真    49900035   桃園縣龜山鄉大同村德明路77巷2號1樓
廚房
 
喬登生鮮冷     09509696      韋玉軒    09733743   桃園縣龜山鄉迴龍村宏慶街34巷36號2樓
凍食品行
 
大宇防水測     09206667      蔡秀雯    94952277   桃園縣龜山鄉山頂村山鶯路214號1樓
漏工程行
 
玉軒汽車材     09407849      陳光富    99753086   桃園縣龜山鄉山頂村明興街37巷3號1樓
料行
 
木匠實業社     09109231      劉泫君    13769655   桃園縣龜山鄉山福村頂興路133號1樓
 
翔品企業社     00081696      卓總德    36406807   桃園縣龜山鄉山福村幸福五街25號2樓
 
順達企業社     09417287      蔡新智    20421468   桃園縣龜山鄉幸福村幸福十五街23號5樓
 
威龍起重行     09417853      蕭惠珠    49969998   桃園縣龜山鄉幸福村幸福十一街37號2樓
 
寇記雞腿大     09406716      寇麗暐    21523969   桃園縣龜山鄉山福村頂興路155號1樓
王店
 
公告註銷群特電子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0631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群特電子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706878-00
  (一)廠名:群特電子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桃園市龍山里龍壽街253巷14號。
  (三)負責人:蔡沛穎
  (四)產品:印刷電路板切板加工。
  (五)備註:遷址不明。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據訴願書正、副本(均含
    公告)送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撤銷一間影視社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0631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一間影視社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商號名稱:一間影視社。
 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9334701。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桃商登字第09400173號。
 四、營業所在地:桃園縣楊梅鎮埔心里永美路291、293號1樓。
 五、負責人:陳忠勤。
 六、備註:遷址不明。
其他事項: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
      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
      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
      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縣龍潭鄉「三林村6鄰、中正村2鄰、上華村2鄰、23鄰」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 民國98年4月1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800621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龍潭鄉「三林村6鄰、中正村2鄰、上華村2鄰、23鄰」等地區部分
    門牌整編,自民國98年4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5條暨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98年2
    月20日桃龍戶字第0980000870號函辦理。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擎宇營造有限公司恢復營業。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648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擎宇營造有限公司恢復營業。
依據:營造業法第二十條規定暨擎宇營造有限公司98年2月2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
    記函。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擎宇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316501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5127-002號
 四、負責人姓名:蔡金全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華路10號9樓之7(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為預告訂定「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草案。
主旨:為預告訂定「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本案標準內容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刊登於本縣入口網站(http://
    www.tycg.gov.tw/)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
   ,向本府城鄉發展處城鄉規劃科陳述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城鄉規劃科。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
   (三)電話:03-3325527。
   (四)傳真:03-3393767。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提升為民服務效率,便利民眾取得各類地理空間資訊,本府近年積極辦理各類
基本圖資整合作業,促進地理圖資之流通,其中數值地形圖即為上述基本圖資之ㄧ,
本府近年來已投注近二億經費建置約一五,二七八.六一公頃數值地形圖資。鑑於建置
期間已有許多相關單位詢問有關圖資供應之辦法,本府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訂
定本標準。本辦法共計五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之標準。(草案第二、三、四條)
一、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草案逐條說明表
 
 
法規名稱                            說   明
 
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                  明定本標準名稱
 
 
擬訂定條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明定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如               明定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之標準。
   下:
     一、每幅地形圖數值圖檔收
       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
       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
       ,每幅地形圖數值圖檔
       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政府機構               明定無償提供地形圖數值圖檔使用標
   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依平等               準。
   互惠原則,提供價值相當之圖檔
   或專案成果予本府無償使用者,
   本府得免費提供使用。
 
第四條  申請者為本府所屬機關、縣               明定無償提供地形圖數值圖檔使用標
   立國中、小學及本縣鄉、鎮、市               準。
   公所,由本府無償提供。但浮濫
   申請者,本府得拒絕提供。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標準發布之日期。
 
公示送達鍾○章販賣私菸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98年01月05日府財金菸字第0980002440 號罰鍰催繳通知書乙份。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09800606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章販賣私菸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98年01月05日府財金菸字第
   0980002440號罰鍰催繳通知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及第8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鍾○章販賣私菸違反菸酒管理法乙案,經本府93年12月27日府財菸字第0930340497
   號行政處分書裁處新台幣50,000元整,本府業經96年05月28日府財菸字第
   0960174000號及98年01月05日府財金菸字第0980002440號罰鍰催繳通知書,
   均經郵寄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退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
   達程序。
 二、上述罰鍰催繳通知書由本機關留存,被通知人得至本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取
   者以送達論。
 
縣長 朱立倫
 
有關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安排勞工排休相關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如說明,請 查照 轉知。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文書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0524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有關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安排勞工排休相關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如說明
    ,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98年2月13日勞動2字第0980130085號
   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
   輪班制之換班等相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
   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
   ,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
   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
   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
   。
 三、另查所謂「無薪休假」,事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故除勞工委託工會代
   為協商並決定者外,尚不得以產業工會理事、監事會議已同意,即謂業經勞資
   雙方之合意。
 四、附件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
   下載。
 五、刊登本府公報。
正本:桃園縣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桃園縣總工會、桃園縣工業會、桃園縣商業會、桃園縣職業總工
    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桃園縣新世紀愛鄉協會、桃園縣人力資源管
    理協會、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林口工業
    區服務中心、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觀音工業區
    服務中心、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龍潭鄉烏樹林工業區廠商協進會、龍潭渴望園區管理中心、
    華亞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勞動及人力資源處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申請活動費實施計畫」、「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申請 行政費實施計畫」各1份,並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生效,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請刊登政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800594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
 
主旨: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申請活動費實施計畫」、「桃園縣身心障礙福
    利團體申請行政費實施計畫」各1份,並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旨揭條文及修正對照表暨相關表件,請上「本府電子公文檔案附件下載專區」
    下載,網址:http://flie.tycg.gov.tw。
 
正本:桃園縣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本府行政處(請刊登政府公報)
副本:本府社會處社會發展科、本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團體申請補助活動費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府社障字第0980059484號令修正公布
 
一、目的:
  為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展本縣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及慈善公益事業,協助政府推行
  政令及推動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方案,以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社團法人桃園縣盲人福利協進會、社團法人桃園縣聾啞福利協進會、社團法人桃
  園縣肢體傷殘協進會、社團法人桃園縣康復之友協會、桃園縣智障者家長協會、
  社團法人桃園縣脊髓損傷者協會、社團法人桃園縣聲暉協進會、社團法人桃園縣
  腎友協會、社團法人桃園縣視障輔導協會、社團法人桃園縣自閉症協進會等十個
  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標準:(詳補助標準表)
 (一) 活動費補助說明與項目:
   1、每一身障團體最高補助額度視其前一年度查核評分等第而定,經查核評定乙
    等以上者,年度最高補助經費一年新台幣十五萬元,且身心障礙者參與活動
    人數不得低於全員人數之四分之一(包含志工、工作人員、家屬等),否則
    不予補助。
   2、每一團體每年最多補助三次,原則上每次活動性質不宜相同,補助案件採事
    前審查制,依序審理,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會員人數低於二百人(含)
    以下,每次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八萬元整。
  3、經本府前一年度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查核評定甲等以上(八十分以上)者,每團
    體酌予增加補助款新台幣五萬元整;經查核評定丙等者(七十分以下,滿六
    十分者),查核之次年度起,活動補助費減為一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二) 補助項目為:
  1、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及臨短托照顧等宣導活動。
  2、辦理各類身心障礙福利相關之社區服務(參與)、休閒、無障礙旅遊、文康
    育樂活動、才藝表演或競賽活動。
  3、辦理各類身心障礙福利相關之親職教育講座、研習、觀摩、宣導、座談、成
    長團體、促進人際互動及有益於身心健康發展等活動。
  4、身心障礙者專業支持關懷方案。
 (三) 不予補助項目:
    會員通訊、期刊(含光碟)、員工自強活動、出國旅遊(含觀摩、研習)、
    會員(代表)大會(含理監事成長訓練)、餐會、紀念品、宣導品、義賣、
    勸募活動、非與其他身障團體、機構合辦活動,與宗親會、商會、一般社團
    等合辦活動,而以參與活動總人數共同支領本活動補助費者、以及活動明顯
    無法達成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目的等與計畫活動無關之支出,一經查核屬
    於上述情事者,將追繳或不予核銷該案補助費。
四、申請時間及所需文件:
   申請補助團體應於年度初提出當年度活動計畫,且需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提出
   申請,否則不予受理,所需表件:(須一式二份,如附件一)
 (一)公文。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活動計畫書:依據、目的、活動日期、時間起迄、活動地點、參加對象及
    人數、辦理方式、內容(含活動流程表、課程表)、預期效益、經費概算
    表。
    2、同一活動向本府以外單位或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需填寫切結書。
    3、連續課程請以表格列出上課日期、時間起迄、課程內容、講師學經歷證件
    等資料。
 (三)自籌款比例: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
     籌款,並註明自籌款、其他單位補助款所佔總經費比例。
 (四)活動報名簡章(內容需含活動內容、日期、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收費
     標準等)。
五、經費核銷:
 (一)時間:請於活動計畫辦理完成後十五天內送件核銷。
 (二)所需表件:(須一式二份,如附件二)
 
 
編號             項     目            備     註
 
1        公文                 請於活動辦理前1個月提出申請。
 
2             領據                 注意圖記上之協會名稱是否符合。
 
3         本府原同意補助核定函
 
4        支出憑證簿
 
5        經費支出明細表
 
6        各項支出原始憑證
 
7        參加人員名冊             請註明受益人數,並請註明其身分係身障者
                             本人、會員、性別、家屬、工作人員、志工
                            或其他人員,身障者需佔所有參加人員之四
                            分之一。 
 
8        執行成果表及照片           (成果照片需顯示日期--年、月、日至少提
                            供四~六張)。
 
9        原申請計畫書             含經費概算表、活動報名簡章。
 
10        經費決算表與原經費概算表       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 
         之實支數對照表            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11        活動效益評估               活動滿意度調查、效益評估及下次辦理改進
                            事項
六、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者之會計作業由本府督導其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
 (二)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
 (三)為暸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將不定期派員訪視、督導及得隨時派員實
     地訪查,接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
 (四)各接受補助者之實際執行情形,列入本府年度考核項目。
    目的及用途,經本府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者得於文到十五日內
    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該項支出不予補助。
七、附則:有左列情事者,應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且二年內不得提出本府活動費之
  申請。
 (一)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或支用不當,經查明屬實者。
 (二)所申請之費用非關活動計畫業務支出或為私人使用者。
 (三)所開具之憑證金額為浮報或虛偽者。
 (四)同案重複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或向參與活動人員收費等相關經費,未於「經
     費決算表與原經費概算表之實支數對照表」完整呈現等。
 (五)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收
     費等,若該活動計畫之相關經費補助(收入)已逾該計畫(支出),則需
     繳回本府補助款之差額。
八、經費來源:本計畫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社政業務-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會
  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勵-捐助私校及團體(4)
  項下支應,本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提供補助。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申請補助活動費標準表(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項     目            備     註
 
1        場地費                  1.租借本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者,
                             全額補助。
                            2.租借其他單位場地,則依場地費50%核給,
                             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2         車資                 1.租借本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者,
                             因載運之需,核實編列車資補助。
                            2.其他活動之車資補助核實支給,最高上限每
                                       日每車以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一律
                             不含小費、過路費及停車費等)。            
 
3         場地佈置費              含紅布條、花藝設計、主題背景設計、搭建帳
                            棚等,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4        租借費(含活動器材)         音響設備、桌椅等,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為
                            限。
5        印刷及文宣費/教材費          1.印刷費及文宣費:檢附樣張並註明「桃園縣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印製」補助字樣
                             (不含購買書籍),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為
                             上限。
                                          2.教材費/材料費:視活動性質核予教材費或材
                             料費,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為上限。
 
6        撰稿費                每千字新台幣六百三十元,需檢附稿件。     
 
7        講師授課鐘點費            外聘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每小時新
                            台幣八百元。
                             
8        評審費、出席費            每場次新台幣二千元。(專家學者受邀參加會議
                            、研習會等)。
 
9        住宿費                1.補助持有身障手冊者,每人每次最高以一千
                             元內計,不足一千元者,核實報支。
                            2.必要陪伴者住宿補助一人,每人每次最高以
                             五百元為限,不足五百元者,核實報支。
 
10        身障才藝表演費            由本府依計畫酌予核給。
 
11        身障活動主持費            由本府依計畫酌予核給(限舞台型及晚會型活
                            動)。
 
12        保險費                 請附收據及投保名冊。
 
13        誤餐費                每人最高八十元計(不含點心等)。
 
14        門票                 僅補助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核實報支,
                            最高上限每人補助二百元。
 
15        雜支                 每案最高以六千元計(含茶水、攝錄影、文具
                            紙張、碳粉匣及郵資等)。
 
備註:
若有未盡事宜部分,將參照『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暨『內政部內政部九十八年度推展
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申請補助行政費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府社障字第0980059484號令修正公布
 
一、目的:
  為協助本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以下簡稱身障團體)順利推展會務,規劃推
  動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方案,以增進身心障礙者權益,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社團法人桃園縣盲人福利協進會、社團法人桃園縣聾啞福利協進會、社團
  法人桃園縣肢體傷殘協進會、社團法人桃園縣康復之友協會、桃園縣智障
  者家長協會、社團法人桃園縣脊髓損傷者協會、社團法人桃園縣聲暉協進
  會、社團法人桃園縣腎友協會、社團法人桃園縣視障輔導協會、社團法人
  桃園縣自閉症協進會。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標準:
 (一)行政費補助每年度每一身障團體最高額度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整,一年申
   請一次,分上、下半年二期核銷請款(申請補助經常門項目至少應編列
   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補助資本門項目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
   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經本府前一年度身心障礙查核評定為丁等者(分數未達六十分),次年度
   之行政費補助減為每年最高新台幣四十萬元整。
 (三)補助項目之範圍為: 
  1、人事費方面: 
   (1)專業人員:符合以下資格者,每個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整。
    ①大(專)學以上社工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②大(專)學以上非社工相關科系所畢業,具有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團
     體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③高中(職)畢業,具有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工作經驗四年以上者。
   (2)專職人員:
    ①高中(職)畢業者,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三千元整。
    ②目前仍在職者,而學歷為高中(職)以下人員,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
     萬元整。
 上述專業(職)人員應全職聘用,不得兼職,每身障團體補助一名,一年最多補
 助十三•五個月薪資。勞、健保費、勞退金等保險費另依實際支出核實給付,核
 銷時請註明勞健保費、勞退金之投保薪資、申請補助金額及自付金額對照表。
   (3)核銷請款時,請檢附申請補助人事學經歷證明影本、所得稅扣繳憑單及
     人事出缺勤紀錄資料供備查。
  2、會館營運費補助項目(非以下項目不予補助):
編號             項     目            備     註
 
1        物品費及雜支費             與會館營運有關各項文具、紙張、碳粉、材料
                           及配件等,不含停車費、燃料費等。核銷需註
                           明品名、單價、數量。
 
2        印刷費                印製宣傳單張、簡介及相關資料等(不含例
                           行性之大會手冊)均需註明「桃園縣公益彩
                           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印製」字樣並附樣張,
                           否則不予補助。
 
3        水電費                會館之水費、電費及瓦斯費。(需與會館地址
                           相同者)  
 
4        通訊費                會館專用電話費及傳真電話(僅補助各一個
                           號碼且與會館地址相同者)、郵資費。
 
5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飲水機、冷氣、影印機、電話、傳真機、公
                           務車(限行照上登記為身障團體所有者)等
                           公務維護,以上不含保險費、燃料及牌照稅
                           費用。核銷時請附公務車行照影本、保險卡
                           影本、養護紀錄或合約書。車輛美容、洗車
                           費等不予補助。
 
6        修繕費(會館自有者申請)        限於會館自有之社團,非會館自有者不得申
                           請本項補助。修繕以必要性、節約性為補助
                           原則,核銷時請檢附照片四張備查。裝潢性
                           、美觀性修繕一律不予補助。
 
7        租賃費(會館租賃者申請)        需有租賃契約且不得與內政部及本府其他相
                           關補助重複提出申請,每月補助最高新台幣
                           一萬元(請檢附租賃契約),若會館所有人
                           為理監事所有者,則每月補助最高新台幣七
                           千元;以上均含會館管理費、清潔維護費、
                           停車費等。
 
8        設施設備費              1.每個身障團體每年度最多以新台幣五萬元
                            以內購置辦公用設備費。
                           2.會館為自有之身障團體,每年度最多以新
                            台幣七萬元以內購置辦公用設備費。
                           3.已接受本府或內政部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
                            設備者,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
                            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
                            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
                            使用者,始得購置。
                           4.需提供財產(物品)目錄供查。
 
   3、不予補助項目:
    會員(代表)大會(含理監事成長訓練)餐會、紀念品、宣導品、義賣、勸
    募活動等與會館營運無關之支出費用,一律不予補助,爰請自籌。
四、申請時間:請分別於每年年度初檢附以下資料送府審核補助款項,逾第一期核銷
   日期後,第二期僅接受當期補助費申請及核銷,不追溯補助第一期款項。
 (一)公文。
 (二)會館營運計畫書(含年度經費概算表)。
 (三)申請補助人事資料(含學經歷、申請補助薪資、自籌薪資等),申請租賃補助
     費需檢附會館租賃契約全份影本。
 (四)當年度或最近一次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會員大會手冊、會員名冊、當年度
     業務計畫(含預算)、上年度決算、當年度理監事會議紀錄等
    (請附本府社會處社會發展科核備函影本),按所提營運計畫核准補助款金
    額。
五、經費核銷
 (一)時間:分兩期核銷,第一期核銷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六月,第二期核銷期間為
     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請分別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送件。
 (二)所需表件:(須一式二份)
 
 
編號             項     目            備     註
 
1        公文                 
 
2        領據                 注意圖記上之協會名稱是否符合。
 
3        本府原同意補助核定函
 
4        支出憑證簿
 
5        經費支出明細表
 
6        各項支出原始憑證
 
7        執行成果表及照片           成果照片需顯示日期--年、月、日至少四~六
                            張並加以說明會館經營或會務進行狀況。
 
8        半年度會館工作辦理情形報       請依專業推展、會員服務及其他服務事項依
         告表                 序說明。
9        原申請計畫書             含經費概算表。
 
10        經費決算表              與原經費概算表之實支數對照表。
 
11        人事費                接受補助之人員,需附學經歷證明書影本、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薪資所得
                            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
 
12        會館租賃補助             請檢附租賃契約全份影本、租金所得扣繳憑單  
 
 
 (三)以上核銷表件請用本府指定之核銷表格填報(如附件二),註明申請補助款項
    目(需與申請時之計畫書相同,因故改變計畫書者,需函報本府備查始得變
    更)、會館營運自籌款項目及各佔比例等。支出憑證請按月份逐月黏貼核銷
    憑證並裝訂成冊,否則不予受理。
 (四)水電費、通訊費、勞健保費、勞退金等因開立單據時間逾核銷期限者,而需
    累計至次期核銷,請於函報本府核銷時,於公文說明原因,否則不予核銷。非
    因單據寄達時間已逾核銷時間等因素,及非當期之收據或發票皆不列入核銷。
    人事年終獎金請註明給付月份及時間始可核銷,前年度支出不得累計至次年度
    核銷。
六、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者之會計作業由本府督導其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
 (二)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
     的及用途,經本府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者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
     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該項支出不予補助。
 (三)為暸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將不定期派員訪視、督導及得隨時派員實地
     訪查,接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
 (四)各接受補助者之實際執行情形,列入本府年度考核項目。
七、每年須配合或協助本府社會處辦理相關活動至少1次。
八、附則:有左列情事者,應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且一年內不得提出本府行政費之
  申請。
 (一)經查會館所在地與實際申請相關費用地點不符者。
 (二)所申請之費用非社團業務、會館營運及福利服務支出或為私人使用者。
 (三)所開具之憑證金額為浮報或虛偽者。
 (四)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收費
     等,若該計畫之相關經費補助(收入)已逾該計畫(支出),則需繳回本府
    補助款之差額。
九、經費來源:本計畫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社政業務-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會
  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勵-捐助私校及團體(2)
  項下支應,本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提供補助,各協會請提早申請核准。
 
其他
封面介紹《2009 桃園十大伴手禮甄選活動》
2009桃園十大伴手禮甄選活動
 
  桃園縣首屆十大伴手禮活動,廣受民眾好評與熱烈迴響,不但成功引起話題打響名氣,也帶動產品買氣,
提昇商機發展。為持續推廣,今年再度由縣府跨局處聯合擴大辦理2009十大伴手禮甄選,自2月16日至3月1日
舉辦票選活動,從入圍的29家商家中選出十大伴手禮,同時也於2月16日至2月20日在縣府1樓大廳辦理「伴手
禮食品展示與品嚐會」。為了鼓勵業者追求品質與創新,連續三年入選,還能夠獲得金讚獎。
  活動記者會由杏林幼稚園小朋友穿著傳統中國服飾表演「送禮送到心坎裏」舞蹈,隨後也邀請朱縣長等
人進行「提好禮」(台語)儀式,由42吋液晶電視妝點成大型電子提袋,提袋拉起時畫面呈現入圍29家商品照
片,象徵2009十大伴手禮票選活動正式開始。 
  本次初選入圍的29項伴手禮,均具歷史文化意義與特色。為維持公平性,特以鎖電腦IP位址方式,限制
每部電腦每天每人限投1票,並且在投票後立即顯示票數,讓關心票選分數的民眾與商家都能了解進度,加
強催票及告知親朋好友上網投票。另為鼓勵民眾參與活動,活動結束後更舉辦摸彩,由參與票選活動的民眾
中摸出300位得主致贈紀念品。
  伴手禮活動的持續辦理,就是希望能再多元深入發掘各商圈、產業、農特產之在地特色,讓各地民眾更
加深入了解本縣知名特產之資源,融入伴手產品中,提升伴手禮之價值感及購買意願,將之饋贈給外地親朋
好友分享及行銷國際旅客,讓民眾飽覽桃園旅遊美景外,同時結合伴手禮選購旅遊行程,帶動觀光消費,創
造產值商機。
2009 Taoyuan Top Ten Souvenir Election Activity
  The public gives the first Taoyuan County Top Ten Souvenir Election Activity very good
evaluation. The feedback is enthusiastic. It not only creates a topic and elevates the fame 
successfully, but also stimulates the shopping desire and enhances the commercial opportunity 
and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extend this activity continually, County Government conducts 2009 
Top Ten Souvenir Election Activity by way of inter-organization’s cooperation. The election 
activity is held between February 16th and March 1st. The top ten souvenirs will be elected 
among the nominated 29 shops. At the same time, 「Souvenir Exhibition and Taste Assembly」 
is held at County Government’s first floor hall between February 16th and February 20th. 
In order to encourage the shop owner to pursuit quality and innovation, the merchant can win 
the Golden Compliment Award if they are elected as top ten souvenirs for three years continually. 
  Xing-lin Kindergarten students wear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ostume and perform 「Giving
Gifts to the Button of Your Heart」 dance at the press conference. Then, Mayor Chu and other 
participants are invited to start 「Taking Good Gifts」(Taiwanese Language) ceremony. The 
large electric handbag is decorated with 42 inches LED TV. When the handbag is taken by people, 
the picture on the handbag will show the 29 shops. It symbolizes that the Top Ten Souvenirs 
Election Activity starts formally. 
  All the initial nominated 29 souvenirs have historical culture meaning and character. In 
order to keep the fairness, County Government limits that every computer can only vote one time 
everyday. The computer IP will be locked if the voter violates the rule. In addition, the voting 
number will show immediately after voting. Therefore, the public and shop owner who concern the 
voting number can understand the procedure. They can also encourage their friends and relatives 
to vote on the internet. Besides, the lottery will be held after this activity for encouraging 
the residents to participate it. 300 lucky participants will be the lottery winner and will be 
given a souvenir. 
  The purpose of conducting this souvenir activity continually is that the local characteristic
commercial area, industry, agricultural products can be discovered variously and deeply. Thus, 
the visitors coming from different regions can understand further Taoyuan County’s resources of 
famous specialty. The souvenir’s value and shopping desire can be elevated hereafter. When the 
visitors enjoy Taoyuan’s travel and beautiful scenery, they can share their experience with their 
good friends and relatives outside Taoyuan County. Hopefully, this program can attract international 
traveler. At the same time, the travel itinerary can combine with the souvenir election to stimulate 
sightseeing and consuming. Then, this activity can create the value of output and commercial opportu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