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8年度第06期 |
| ◆ 桃園縣政府第769次縣務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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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討論提案
一、提案單位:社會處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位:社會處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單位:教育處
案由:為「桃園縣幼童專用車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大漢溪、塔寮坑溪上游砂石場輔導案。
主席裁示:持續列管。
二、城鄉風貌中央補助案之提案。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陸、臨時動議
一、工商發展處江處長俊霆報告:
經濟部98年度優質環境改造計畫甄選乙案,請各鄉鎮市公所於98年3月20日前提案申請。(如書面)
主席裁示:請各公所務必配合本案,全國將選出33處,則本縣應至少有2至3處入選,請各公所加油。
二、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報告:
因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本補助案因中央採即時受理審查之方式,本縣基本
補助額度雖為7,100萬元,惟若未能於3月10日前提送申請案,則本縣基本補助額度可能將被分配予其他
縣市之提案,請各公所儘速提案。(如書面)
新屋鄉公所葉鄉長佐禹補充建議:
本案申請需具使用執照,惟本所大樓及本鄉各活動中心興建時即無使用執照,而補照費用可能高於補助
費用,建請縣府協助,請中央以專案方式處理,特定年份前之建築無需使照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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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參議秀榮補充建議:
一般公所建築係建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應屬合法建築,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相關事項。
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補充說明:
將請中央專案處理早期建物申請本案之問題。
主席裁示:請城鄉處向中央反應早期建築之使照問題,應係合法建築即可申請本補助案。
三、郭蔡副縣長文報告:
(一)本次道安會報中提出,縣內路基不佳之道路應徹底改善路基,以避免路面不斷毀損及重舖。今(98)
年度請各公所徹底調查路基不佳之道路,並列入改善計畫,每月提出改善數量之報告。
(二)今(98)年度請各公所將人行道破損嚴重處列入改善計畫,並全數改善完畢。
四、勞動及人力資源處何處長采純報告:
(一)本處已彙整出失業或待業民眾所需就業、課稅、教育及社會救助之本府措施,資料將送至鄉鎮市,請
各鄉鎮市長協助縣民知悉。
(二)7885聯合服務中心將於3月16日正式運作,若縣民有需要,請各公所轉介至本中心。
五、教育處張處長明文報告:
本縣將於3月28日至30日舉辦全國原住民運動會,請各公所踴躍參加,並全面協助相關活動。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我國遭逢全球性嚴重經濟危機,政府提出諸多擴大內需、擴大公共建設之政策,建設能否順利進行需賴
政府展現執行力。立法院目前刻正審議之擴大公共建設案,即通稱4年5000億案,多案與本縣相關,舉例
如高速公路機場內環線拓寬案,目前刻正進行發包及土地徵收,五楊高架亦在此預算中,捷運建設及航空
城建設亦全面進行推動中。請各單位發揮團隊精神,加快速度。舉例如機場內環線及五楊高架之本縣土地
徵收,請各鄉鎮市長協調地主先行取得同意書後,即可動工,不必俟完成土地徵收才進行工程,避免工程
延後1年、2年,不利國家經濟建設。請大家秉持中央、縣及鄉鎮市共同合作之精神,加油努力。其他縣內、
鄉鎮市內之重大建設工程,亦請秉持相同精神,儘量取得同意書後即可發包動工,加速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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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捷運路網部分,除機場捷運、捷運藍線及今(98)年啟動之捷運紅線-台鐵高架化工程以外,日前
聽取本府交通處及台北捷運局之捷運綠線可行性評估及規劃,今年將報中央核定,路線係自八德擴大都市
計畫區至航空城,預計今年定線定站,加速進行,擬於105年或106年完成,配合機場捷運、捷運藍線及
紅線,形成桃園第1期口字型計畫,且其中有2條線通至台北市。第2期口字型計畫,由中壢火車站往下
延伸至龍崗,至八德擴大都市計畫區,擬自106年後開始進行;第3期則延伸至楊梅、龍潭一帶。唯有每期
工程均加快進行,才能將原可能為30年的工程期程縮短為20年。捷運綠線定線定站由本府交通處及北市
捷運局共同合作,並請各鄉鎮市及早決定站名,讓地方產生認同,亦可避免不斷變更,徒生困擾。捷運
建設將同時帶動土地開發,預計將成立桃園捷運公司籌備處,負責開發與營運。縣政建設是連續性的,
並不受任期及選舉影響,請大家繼續加油努力。
捌、散會 上午10時32分
桃園縣政府98年03月04日第769縣務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
中壢市公所林副市長香美
平鎮市公所邱秘書榮華
八德市公所邱秘書創漢
龜山鄉公所呂鄉長學記
蘆竹鄉公所陳主任秘書金水
大園鄉公所張鄉長建隆
新屋鄉公所葉鄉長佐禹
觀音鄉公所黃鄉長茂實
復興鄉公所鄭秘書振源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蘇鎮長文生
楊梅鎮公所彭鎮長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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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政府第570次主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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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第570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8年03月04日上午9時35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單位工作報告
一、主計處李處長元貴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謝謝李處長的報告。
二、交通處趙處長紹廉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交通處負責航空城整體交通運輸、系統整合及聯絡窗口,謝謝趙處長的辛苦,另請交通處處長與交通部
所屬單位聯繫,由教育處李居明同仁評估成立桃園航空城棒球隊,目前已有合庫及台電兩隊,其他政府
及單位都能成立,預計至少成立八隊,本縣航空城隊將是第三隊。重大交通建設方面,國道二號機場內
環線第二標已開工,文中路示範道路部分也已著手辦理招標,請繼續加油。
三、勞動及人力資源處何處長采純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今年是中央與地方全民救失業大作戰,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是主辦單位,也是縣府結合各單位力量的窗口。
2009就業專案一定要確實貫徹,務必在下個月讓2009位民眾皆能上工;409位擴大就業方案,尚有少部分
未上工,請各單位儘快完成;1+1身障就業協力方案對去年度大學畢業的年輕朋友有很正面的幫助,本府
已提報需求,含身障者361位及輔導員501位。公部門可增加鄉鎮市公所之提報,民間企業除生產事業外之
服務型企業,請加強宣導對身障者及輔導員之僱用。接下來最大的挑戰將會是今年度的畢業生,請勞資
處研擬下一階段之就業方案,以減緩失業浪潮的衝擊。
肆、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公家樹計畫及「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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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處蔡處長宗烈補充說明:
公家樹計畫去年度部分已執行完畢,今年媒合國瑞及TOYOTA汽車在觀音、楊梅認養贊助執行此計畫約100
萬元,另僑委會也將贊助幾十萬元,預計最近在南崁溪自強公園對面植種。「小地主大佃農」之完整輔導
政策,中央尚未定案,惟本縣新屋有兩處成功案例,於簽約完畢即可舉辦示範觀摩。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伍、臨時動議。
消防局石局長增剛報告:
台北市三月二日凌晨發生白雪旅社大火事件,本縣消防局在當日即對列管之249家旅賓館業者作全面消防
安全檢查,此次重點特別是針對在63年建築法規未實施前及78年使用舊有消防安全設置標準,類似白雪
旅社之50家旅賓館。本局去年曾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其改善到目前消防安全設備的標準,現有19家已
進行改善,31家未改善,於下個星期將再召集這些高危險群的50家業者舉辦協調會,屆時請工務處在建築
法規部分給予指導,也請觀光行銷處協助提供人員訓練之軟體,一併與會討論。
主席裁示:
公共安全部分要特別注意及重視,尤其是依據舊的法規及標準之老舊建築,隨時利用安全或消防檢查之
措施作好所有預防工作,不容許殘酷的不幸發生。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大家加油,謝謝。
柒、散會 上午10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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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新屋鄉客家文化圖書館」落成典禮 縣長談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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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新屋鄉客家文化圖書館」落成典禮 縣長談話 98.03.07
各位貴賓、各位伙伴,大家好:
今天非常高興,邀請到這麼多關心地方文化及及圖書館教育的各界先進、好朋友,大家一起來共襄盛舉,
參加「桃園縣新屋鄉客家文化圖書館」落成典禮。
桃園縣有超過75萬以上的客家人,是全台客家人口最多的縣份,而新屋鄉的5萬人口中,更有高達九成以
上的客家人,勤儉治家的精神歷久彌新。為了保存傳統的客家文化,發揚客家的優良傳承,縣政府除了不斷的
舉辦客家文化推廣活動,並與行政院客委會共同出資籌建這座全國第一座的客家文化圖書館,希望提供一個
良好的客家文化學習環境,並展示新屋地區客家文化及地方特色。
客家文化圖書館除展示新屋地區客家文化及地方特色外,也提供新屋鄉民一個良好的閱讀休閒場所,更
透過圖書館館舍資源與社區資源結合,舉辦展演活動,將圖書館的功能擴充為客家地方文化館與社區博覽中心。
另外,縣府同時也針對新屋鄉特有的農會倉庫、范姜古厝街道巷弄空間、埤塘及水圳,逐一作整體環境景觀
規劃,以營造充滿客家文化的生活環境。
最後,感謝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於本館的支持與補助,以及新屋鄉公所積極的參與,期待圖書館成為客家
文化與地方文化之中心,培養在地居民藝術氣息,並持續傳承發揚客家文化。
(資料提供:觀光行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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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四所社區大學固定校區揭牌儀式暨聯合開學典禮 縣長談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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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四所社區大學固定校區揭牌儀式暨聯合開學典禮 縣長談話 98.03.07
社區大學發展在台灣已有10年歷史,其將原本象牙塔中的知識轉化為人人可參與、無圍牆、没有門檻的
大學,讓所有的社區民眾可以自由參與,以實踐終身學習之理想。民國90年參選縣長時的最主要政見之一就
是成立社區大學,經過幾年的推動,從當初的公辦公營,成立教學中心推動,到民國96年的公辦民營,擴大
服務範圍,及至今天成立4所社區大學的固定校區,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品質,已逐一實現並落實當時的政見。
社大學員來自社區,和社區充分結合是我們積極努力的目標,設置社區大學固定校區,主要是讓同學們
更有認同感和歸屬感,同時也讓同學們有個聯絡聚會的場所,更可進一步發展社大對公共議題之關注。和一般
大學最大不同點在於社區大學的同學,年齡從18歲到80歲都有,而桃園縣每一學期都有三千六百多位同學加入
社區大學的行列。期盼社區大學的同學們,都能在學校裡實踐「活到老、學到老」的願望,並且能藉著學習
而達到永遠年輕快樂的目的。
終身學習是全世界共同的發展趨勢,提昇競爭力、傳承及保留地方文化、深耕社區和發展各社區大學特色
皆是未來我們要更積極努力的目標,期望大家共同努力,為桃園縣打造出最好的社區大學學習場所,並祝福
大家在社大的學習都能滿載而歸。
(資料提供: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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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政府第769次縣務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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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第769次縣務會議紀錄
時間:98年02月04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本縣97年「縣民守時運動-獎勵縣民宴客準時開席」合格得獎人,每對新人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民政處
(一)陳裕旻先生 陳燕珠小姐
(二)張千貴先生 張綺珍小姐
(三)詹勳評先生 吳佳蓉小姐
(四)陳炯熙先生 鄭淑文小姐
二、表揚本縣97年度優良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民政處
(一)明維禮儀社
(二)東洋葬儀社
三、頒發本縣交通安全教育評鑑績優認證學校,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處
(一)連續3年獲評鑑優等學校
1.莊敬國小
2.元生國小
3.祥安國小
4.菓林國小
5.圳頭國小
(二)97年度評鑑優等學校
1.八德國中
2.中興國中
3.建德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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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坡國小
5.永順國小
6.觀音國小
7.青埔國小
8.福源國小
四、頒發本縣品格典範學校,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處
(一)石門國中
(二)大潭國小
(三)瑞豐國小
(四)瑞塘國小
(五)山東國小
五、頒發本縣97年度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績優公所,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教育處
(一)特優 新屋鄉公所
(二)優等 平鎮市公所 桃園市公所
(三)甲等 蘆竹鄉公所 觀音鄉公所
六、頒發本縣97年度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資源回收績效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單位:環保局
(一)各分組第一名:各獲頒團體獎勵金25萬元及獎牌乙面
桃園市公所、楊梅鎮公所、大溪鎮公所
(二)各分組第二名:各獲頒團體獎勵金16萬元及獎牌乙面
平鎮市公所、龜山鄉公所、大園鄉公所
(三)最佳進步獎:獲頒團體獎勵金7萬元及獎牌乙面
復興鄉公所
主席:
恭喜各位獲獎人,準時係好習慣,並感謝禮儀業者提供優質服務;各國中小推動交通教育,成效良好,而品格
教育是本縣最重視之教育主軸,最重要者係落實在每個孩子、每個家庭之中。感謝獲獎公所包含資源回收業務
的各項努力,謝謝大家。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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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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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8006499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附「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設置之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
攤(鋪)位使用人應組成自治組織,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前項自治組織會員,係指與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訂有行政契約之攤(鋪)位使用人。
第三條 自治組織應訂定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定後轉上級機關備查。
前項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自治組織代表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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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應記載事項。
第四條 自治組織應執行事項如下: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五條 自治組織代表由會員選舉之,並由代表中互選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會務,必要時得增選副會長一人,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市場攤(鋪)位數一百攤以內者,自治組織代表員額五人至七人,其攤(鋪)位數每增加二十攤,
可增選代表一人,並以奇數為原則。
前項應選員額得依樓層或營業類別,按攤位數分配之。
自治組織代表得互推人選分別擔任總務、財務、監察等工作。
第六條 自治組織選任代表後應檢具代表簡歷名冊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定後轉上級機關備查,改選時亦同。
第七條 自治組織代表每四年改選一次,代表因故出缺二分之一時,應依原選任方式召開會議補選,其繼任
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八條 自治組織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議決會務重大事項,必要時得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
召開臨時大會,會議前應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報備,並通知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自治組織代表應每六個月召開代表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二項會議應由會長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會議紀錄,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定。
第九條 自治組織會長、副會長應親自執行職務及行使權利。
自治組織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副會長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
會長指定自治組織代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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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選任副會長之自治組織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自治組織代表一人代理之。
第十條 自治組織所需業務經費須經自治組織代表會決定,報經會員大會通過,由會員分擔之,其收支情形
應詳細列帳,以自治組織名義向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並按月製表經會長及負責財務、監察業務之
代表審核通過後公告,並於次月十日前報設立公有市場之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自治組織管理費之收取均應掣給具編號之正式收據,加蓋會長及經手人印章,並留存根備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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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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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8006614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附修正「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所稱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對外公開招生、
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之補習班。
第三條 補習班得設置技藝及文理類科,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訂定。但所設類科不得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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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不得設置航空及醫療行為有關之類科;其設置與醫學相關之類科者,不得藉實習或訓練之
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
第四條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間,得依補習類別性質
及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第二章 設立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設立:
一、立案申請書。
二、設班計畫書。
三、班舍位置略圖。
四、週課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之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設立技藝補習班者,應另檢附班主任有關之
技能證明文件影本。
七、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公文、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班舍
平面圖及核准平面圖。上述平面圖應標示教室面積,及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九、擬聘教職員履歷冊並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另檢附設立人、班主任及教職員之現職非軍
公教人員切結書。
十、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十一、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者,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十二、財產目錄。
十三、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
十四、共同設立人名冊。
前項第六款之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並辦理公證;設立人以九人為限。
第一項第十款之設班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設備或其他緊急
用途,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動支,經本府核准動支後,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並檢附存款證明文件
函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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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財產目錄,內容應包含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設班基金及其他教學用品。
第六條 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設立補習班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 設備及管理
第七條 補習班使用之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不得違反相關法規之規定,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
其他有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且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
補習班相同之名稱或服務標章。
但設立人相同或經立案在前之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者,不在此限。
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申請設立補習班者,應冠以該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之名稱。
非由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申請者,不得使用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之名稱。
補習班申請設立分班時,應為原補習班共同設立人三分之二以上名額,其設立條件應依本規則
規定辦理;其名稱應於原補習班名稱之末加註分班。申請時應檢附原補習班核准立案證書。
第八條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生平均
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補習班每間教室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門一窗或二門;班舍同一樓層,應設置二個不同
方向逃生門或一門一窗。
補習班不得位於地下室,以國民小學在學學生為招生對象之補習班,不得設置於五樓以上。
補習班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本府得專案評估同一棟大樓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以核定補習班之設立家數及
其招生人數。
第九條 補習班增設班舍時,應經本府核准後,始得增設,其距離不得超過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一百公尺,
且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第十條 補習班應置下列設備:
一、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設置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
之規定。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
二、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應根據教學及實習需要設置。
三、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及場所;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之規定,
並注意安全措施。但另有設立標準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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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補習班經本府核准立案後,由本府發給立案證書及OK標誌,並應懸掛於該補習班班舍顯明之處所。
補習班應每三年將立案證書向本府辦理查驗。
第十二條 補習班之招牌廣告、招生廣告、招生簡章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依照本府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
具名,並應符合有關之規定。
第十三條 補習班招生廣告、招生簡章或報名表內容,應載明補習班全名、班址、
科別及課程內容、班數、招生人數、開課日期、上課時數及時間、修業期限、入學資格、收費及
退費規定。
前項招生廣告應載明核准立案之名稱及文號。
第十四條 補習班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學生學業成績考查登記冊、課程表、教學
進度表及財產目錄,並按時填載,以備查考。
第十五條 補習班得辦理設立人變更。設立人為一人或二人時,不得同時辦理增加或退出,且六個月內以辦理
一次為限。設立人為三人以上時,其變更人數不得超過設立人總數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補習班經本府核准立案後,如有下列變動事項,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准:
一、設立人變更者:
(一)變更申請書。
(二)會議紀錄。
(三)新設立人現職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者,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五)變更後設立人名冊。
(六)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應檢附共同合夥契約書,並辦理公證。
(七)新增設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二、班主任變更者: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現職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三)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影本。
三、班址遷移者:
(一)變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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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設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者,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新班舍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公文、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及核准平面圖。
(五)新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六)財產目錄。
(七)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
四、班舍、班級及科目增減者:
(一)變更申請書。
(二)增減後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者,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新班舍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公文、室內裝修合格
證明及核准平面圖。
(五)增減後班舍平面圖,應標示教室面積,及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六)教師履歷冊。新聘者應檢具學經歷、身分證影本及現職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七)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八)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及不得動用切結書。
(九)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
五、修業期限及課程變更者:
(一)變更申請表。
(二)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第十七條 補習班接受機關、團體或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應函報本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師資
第十八條 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視班務需要,設教學、訓導、總務等組,各置組長一人,
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
第十九條 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教職員。
但年滿二十歲在學學生得擔任教職員或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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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或工作簽證,而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依本規則規定
設立補習班,但班主任應由中華民國國民擔任。
補習班班主任應為專任,除應年滿二十歲外,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藝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有各該科技能且持
有證明文件者。但理燙髮、美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烹飪等補習班,得為國民中學
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有各該科技能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設立人有前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
第二十條 補習班應聘請學經歷優秀之教師,其年齡、學經歷資格比照班主任。
第二十一條 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
第二十二條 補習班每班應置導師一人,負責學生之輔導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外國人受聘擔任補習班教師,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編制與課程
第二十四條 補習班招生名額應根據教室容量,每班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六十人。
實施合班教學時,每間教室學生總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人。
第二十五條 補習班除學生課業外,應依學生之需求,提供必要輔導措施,並注重其品格陶冶。
補習班屬文理補習班者,應參酌同級學校訂定學生生活輔導要點,並據以執行。
第二十六條 補習班得設置各科教學研究會,研究改進各科教材、教法。
第六章 收費及退費
第二十七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該收據收執聯。
報名學生如係未成年者,所簽訂契約及報名表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退費時亦同。
第一項之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立案班名、班址、日期及文號。
二、報名班別及修業期限。
三、收費項目、金額及總額。
四、代辦費項目明細、金額及總額。
五、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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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補習班之收費以每學期收取為原則,於學生報名時,得預收費用,預收費用不得超過當期
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九條 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其契約書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
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載明於報名表及服務契約書中,收費時應明確告知退費相關規定,
並於簽訂契約前提供至少五日審閱期,由報名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詳閱後簽名確認。
補習班設有保證班者,應在補習服務契約書中充分揭露保證班保證退費之相關條件資訊,並
應提供報名保證班學生至少七日之試聽期,學生若於試聽期限內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全額退費。
第三十條 補習班備有宿舍者,其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補習班得向寄宿生收取寄宿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班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三十一條 補習班所收取之費用,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辦公費及房租等經費開支外,應
作充實教學及安全設備之用。
第三十二條 補習班經費之收支應建立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十三條 補習班得設置獎學金,以鼓勵學生認真向學,其辦法由各補習班訂定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四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者,補習班應於七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三十日以前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二十九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
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實際開課日後五日內(含第五日),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
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實際開課日後第六日起但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要求退費者,補習班
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五、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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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不含代辦費),不得扣除報名費、訂位金;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
尚未支出者應予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得發給成品。
第三十五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辦理退費:
一、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十日前通知學生,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
退還已繳納費用。
二、有正當事由停班、停課者,應事先告知學生,並應於實際停課、停班日起七日內,按未
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費用。
三、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約定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
或授課時數者,補習班除退還已繳納費用外,並應賠償不得低於已繳納費用百分之三十之
金額。
四、補習班自行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因違法而受本府為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之處分者,
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及賠償。
第三十六條 未立案補習班之退費,依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成績考查及結業
第三十七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採用百分法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三十八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臨時測驗及結業測驗三種。
日常考查包括實習、口頭問答、平時作業及實驗等。臨時測驗每科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結業
測驗於補習期滿時,就全部補習課程測驗之。
第三十九條 補習班學生每一學科缺席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補習班得拒絕其參加該科
結業測驗;各科缺席時數合計達全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結業測驗。
第四十條 補習班學生修業期滿學業成績考查及格者,由該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第八章 輔導考核及獎懲
第四十一條 本府得選定辦學績效卓著之補習班為示範補習班,定期舉行教學觀摩會,以改進教學方法。
第四十二條 本府得召集補習班班主任舉行座談會,研討補習班改進事項及公共安全事宜,各補習班班主任
均應依規定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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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府對補習班之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得定期派員視導及隨時抽查
考核,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核。
前項視導考核結果,本府得公告之;其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本府得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府得予獎勵:
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著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推行政令,發展班務,著有成績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
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第九章 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類補習班不得進行學齡前兒童及在學學生之托育服務。
以升學為目的之補習班不得招收在學之國民小學學生。
第四十六條 補習班不得於在學學生就讀之學校上課時間內,對其施以補習課程。
第四十七條 補習班暫停招生時,應於學生權益事項處理妥善後,再報請本府核准暫停招生。
前項暫停招生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報經本府核准後,得延長一次;其延長
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四十八條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讓售、贈與、出租、設質。
補習班不繼續經營時,應於學生權益事項處理妥善後,再由設立人向本府申請廢止立案,並
繳回立案證書。
第四十九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之。
第五十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府得視其情節輕重,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一、未按期填列表冊,置班備查者。
二、課程、教材或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三、班名未照規定記載,或招牌不符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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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設立人或其代表人者。
五、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六、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渲染之招生宣傳文字、圖表者。
七、缺乏教學必要設備者。
八、消防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者。
九、學生人數超過規定者。
十、未依照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者。
十一、至學校招攬學生者。
十二、聘用外籍教師未依照規定辦理者。
十三、未經本府核准動用基金者。
十四、違反本規則、教育部有關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者。
第五十一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撤銷其立案:
一、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本府限期整頓改善而逾期不為整頓改善者。
二、未招生逾六個月未報備者。
三、經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者。
四、消防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五、涉及國家考試、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各級學校考試或縣級以上會考之洩題或考試舞弊案。
六、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補習班經本府撤銷立案者,一年內該補習班設立人不得申請設立補習班。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規定之立案證書及圖記等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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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訂「桃園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要點」,並自發文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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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883531號
附件:「桃園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要點」乙份
修訂「桃園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要點」,並自發文日起實施。
附修訂後「桃園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要點」乙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要點
94年10月7日府工建字第0940282171號函訂定;並自94年10月15日施行
98年3月9日府工建字第0980088353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本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程序,以維護公共安全,特依
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展演場所係指臨時商品藝文展覽場、演藝集會場所、攤販集中場、競選辦事處或其他類似
場所。
三、申請搭建臨時展演場所臨時建築物,應委託建築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於搭建十日前向本府工務處提出申請,
經核准並繳納拆除保證金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用地及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核准文件。
(三)建築師委託書。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五)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細部構造材料圖。
(六)結構計算書圖。
(七)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係指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
公有土地者,應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於道路用地搭建者,應先取得道路使用許可證明。
第一項之拆除保證金繳納基準為臨時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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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於竣工後檢具建築師竣工報告報本府備查,並由申請人與建築師負公共安全之責任。
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期間在三日以內之各項短期展演、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無頂蓋之臨時
舞台或高度在四公尺以下無壁體之臨時攤棚,免依第三點規定申請建築許可。
六、核准搭建之臨時建築物應於使用期滿後三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並得申請退還拆除保證金,逾期未拆
除者,強制拆除之,所需拆除費用由拆除保證金扣抵,不足時得追繳之。
七、臨時展演場所臨時建築物得申請延長使用期限,除另有規定外,使用期限(含原核准使用期限)以不超過
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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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註銷儀丞科技有限公司桃園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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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0663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儀丞科技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707113-00。
(一)廠名:儀丞科技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龜山鄉大華村頂湖二街20號。
(三)負責人:劉俊賢。
(四)產業類別: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五)備註:遷址不明。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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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
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
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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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常勝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繼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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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664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常勝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繼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常勝營造有限公司98年2月23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常勝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910137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3648-001號
四、負責人姓名:鄭金貴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中福村中興五街34號1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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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南鑫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已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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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65539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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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南鑫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南鑫土木包工業98年2月20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南鑫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呂宗書。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上華村17鄰龍新新村97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68-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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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佳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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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674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佳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佳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98年2月23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佳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黃福盛。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民族路5段551巷65弄134號。
四、組織性質:有限公司。
五、資本額:新台幣5,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69-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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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63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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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80068486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63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2月17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107,000,00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分)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 單位 數量 申請人估計金額 所在地址
金額
鋼胚 130角*6.00m 聯成 聯成 98.02.11 噸 5,000.000 $75,0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12.00m 中龍 中龍 98.02.16 噸 1,000.000 $14,8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胚 D10~D32 豐興 豐興 98.02.16 噸 1,000.000 $17,2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107,000,000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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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東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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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東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東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8年2月2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東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4356395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180-000號
四、負責人:陳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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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吉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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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698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吉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吉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2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吉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4351954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179-000號
四、負責人:邱鳳蘭
五、專任工程人員:王明得(建築師)(受聘日期:97年12月30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路2巷25號
七、資本額:新台幣6,000,000元整(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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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東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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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任工程人員:楊春鉀(土木技師)(受聘日期:98年2月1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大華村文化七路26號
七、資本額:新台幣3,000,000元整(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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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撤銷「新如衛生工程行」(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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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07033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新如衛生工程行」(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商號(如附名冊)之營利事業登記應予撤銷。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名冊
商號 桃商登字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新如衛生工 09603285 陳金行 31485964 桃園縣八德市茄明里中華路275巷9號9樓
程行
詠宏商行 0946764 朱秉宏 14669448 桃園縣八德市白鷺里成功街317號1樓
海苑餐飲店 09602868 楊述瑕 31479013 桃園縣八德市興仁里中興街42號1樓
群捷企業社 09413790 張俊傑 08644271 桃園縣桃園市同安里中正路860號1樓
欣荿消防設 09511725 林慶山 09780549 桃園縣桃園市青溪里三民路1段165號5樓
備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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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麗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第1項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 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決議處以3個月停業之 處分,處分自98年3月16日起至98年6月15日止,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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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730181號
附件:
主旨:全麗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第1項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
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決議處以3個月停業之處分,處分自
98年3月16日起至98年6月15日止,請週知。
依據:98年1月20日98年度桃園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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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鄉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第1項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 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決議處以3個月停業之 處分,處分自98年3月16日起至98年6月15日止,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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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730161號
附件:
主旨:福鄉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第1項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
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決議處以3個月停業之處分,處分自
98年3月16日起至98年6月15日止,請週知。
依據:98年1月20日98年度桃園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福鄉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4575423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3355-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凃福來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安街469號5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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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縣平鎮市「福林里、湧豐里、湧光里、湧安里、山峰里、建安里、新安里、廣仁里、復旦 里、廣興里、義民里、新富里、新英里、北富里、北興里、平南里」等『山仔頂』、『東勢』、 『廣興』、『北勢』、『平鎮』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98年3月20日起整編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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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800747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平鎮市「福林里、湧豐里、湧光里、湧安里、山峰里、建安里、新安里、廣仁里、復旦里、
廣興里、義民里、新富里、新英里、北富里、北興里、平南里」等『山仔頂』、『東勢』、『廣興』、
『北勢』、『平鎮』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98年3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5條暨本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98年2月27日桃平戶字
第0980001310號函辦理。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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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麗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第1項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 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決議處以3個月停業之 處分,處分自98年3月16日起至98年6月15日止,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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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全麗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6590363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1667-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盧武仁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民族路2段257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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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均安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3月28日起至99年3月27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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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75459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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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均安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3月28日起至99年3月27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均安營造有限公司98年2月27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均安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97264148
三、負責人:蘇朝文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4611-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高楊南路771號1樓(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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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曄泓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2月2日起至99年2月1日止繼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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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754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曄泓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2月2日起至99年2月1日止繼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第20條規定暨曄泓營造有限公司98年2月27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曄泓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97266933
三、登記證字號:乙A字第A034392-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李茹玲
五、營業地址:桃園市同德十一街56號9樓之2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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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縣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評鑑要點乙份,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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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098007573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縣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評鑑要點乙份,請 查照。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評鑑要點
98年3月3日府勞資字第0980075737號函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勞資關係中介團體為民服務品質,保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績效,特
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本府該年度轉介協處勞資爭議協調案件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
三、本項評鑑由本府組成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評鑑小組,並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處長召集之,其餘委員包括
勞資關係科科長、勞動條件科科長、專家學者及律師各一人。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每次出席得
發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元。
四、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每年十一月份。
(二)評鑑方式:採實地審查,受評資料為當年度至十月底止之轉介協調案件。
五、評鑑項目及計分:
(一)評鑑總分為一佰分,其中會議資料管理部分占十五%,會務健全性部分占二十五%及協調專業性部分
占六十%(如附表)。
(二)總分於七十分以下者為不合格,三年內不得再參加本縣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資格之申請。
六、評鑑獎勵:經評鑑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等之中介團體,發給獎牌乙面及獎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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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評鑑表
項目 評鑑內容 配分 得分
會 1.會議場所之 1.有幾間會議場所可供分開協商。 5
議 隱密性及安 2.公共安全設施。
資 全性
料
管 2.會前準備作 1.是否掛號寄發開會通知。 5
理 業 2.是否以電話確認開會時間。
15%
3.會議資料保 1.會議資料健檔。 5
存完整性 2.保密性。
1.會員會籍管 會員會籍異動管理。 5
會 理
務
健 2.會務人員聘 1.會務人員考核獎懲制度。 10
全 僱管理 2.為民服務禮貌。
性 3.有無提撥退休金。
25% 4.會務人員常駐方便民眾諮詢。
3.定期召開會 理監事會議及大會召開情形及會議紀錄 5
議 核備
4.財務狀況 1.年度收支預決算提經大會審查通過, 5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2.帳戶及印鑑章存放情形。
3.會計帳冊健全。
協 1.協調員背景 1.學歷。 5
調 資格 2.協處經歷。
專 3.勞動法令專業性。
業
性 2.定期辦理協 1.講師是否為外聘專業講師。 5
60% 調員專業訓 2.協調員參與度。
練
3.會議紀錄專 1.可執行度。
業性 2.內容具體達到協商效果。 15
4.協調員立場 1.協調員立場是否中立、不偏頗。 5
及技巧 2.具談判技巧。
5.協調成功率 成功率%-55%=得分,最高以30分為限,最 30
低為0分。
總分
評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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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至傑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12月1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繼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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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752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至傑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12月1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繼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至傑營造有限公司98年3月2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至傑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6416935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2435-001號
四、負責人姓名:呂明正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路里延壽街121之15號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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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預告訂定「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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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城規字第098008094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為預告訂定「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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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本案標準內容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刊登於本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
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府城鄉發展處城
鄉規劃科陳述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城鄉規劃科。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
(三)電話:03-3325527。
(四)傳真:03-3393767。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提昇為民服務效率,便利民眾取得各類地理空間資訊,本府近年積極辦理各類基本圖資整合作業,促進
地理圖資之流通。其中數值地形圖即為上述基本圖資之一,本府近年來已投注近二億經費建置約一五,二七八.六一
公頃數值地形圖資。鑑於建置期間已有許多相關單位詢問有關圖資供應之辦法,本府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爰訂定本標準。本辦法共計五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草案第一條)
二、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之標準。 (草案第二、三、四條)
三、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草案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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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草案逐條說明表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 明定本標準名稱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 明定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如 明定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之標準。
下:
一、每幅地形圖數值圖檔收
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
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每幅地
形圖數值檔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政府機構 明定無償提供地形圖數值圖檔使用
、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依平 標準。
等互惠原則,提供價值相當之圖
檔或專案成果予本府無償使用者
,本府得免費提供使用。
第四條 申請者為本府所屬機關、縣 明定無償提供地形圖數值圖檔使用
立國中、小學及本縣鄉、鎮、市 標準。
公所,由本府無償提供。但浮濫
申請者,本府得拒絕提供。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收費標準發布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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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本縣地政士黃能言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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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07775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黃能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能言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77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2)桃縣地字第000273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能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龜山鄉山頂村18鄰興業街3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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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桃園縣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開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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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07672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桃園縣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
二、開業證書字號:(96)桃縣估字第000004號。
三、事務所名稱:全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泰昌八街15號1樓。
五、註銷原因:遷移登記。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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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發本縣地政士張清溪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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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08211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張清溪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張清溪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219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63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清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溪鎮中正東路18之1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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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志兆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3月5日起至99年3月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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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813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志兆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3月5日起至99年3月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志兆營造有限公司98年3月4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志兆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79982239
三、負責人:鍾德洋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050-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龍華路93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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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訂定「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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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82612號
附件: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另詳載於本府入口網站/資訊/法規預告專區。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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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府98年3月6日核發本縣地政士林賢書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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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0819771號
附件:
主旨:本府98年3月6日核發本縣地政士林賢書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賢書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0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64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賢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鎮中山路25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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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訂定「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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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工務處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101
(四)傳真:03-3338087
(五)電子郵件:074172@mail.tycg.gov.tw
(六)聯絡人:黃國媚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一、 訂定背景:
經查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所辦業務中,徵收規費之業務項目計有建造執照規費等十項,其徵收之法令
依據係依本府財政處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檢討本縣規費收費基準事宜」一覽表中均標示為「桃園縣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訂定機關均為「桃園縣政府」。
今經檢討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之徵收規費項目,共計十項,其分別為:「一、建造執照規費、二、使用
執照規費、三、使用執照補發工本費、四、建造執照補發工本費、五、影印圖說、六、樹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
物申請設立許可費、七、變更設計規費、八、臨時建築許可證規費、九、臨時使用許可證規費、十、雜項執照
規費」,其中一、建造執照規費、二、使用執照規費、七、變更設計規費、八、臨時建築許可證規費、九、
臨時使用許可證規費、十、雜項執照規費等六項,經檢討後其徵收之法令依據應為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訂定
機關為內政部;而三、使用執照補發工本費、四、建造執照補發工本費等二項,徵收之法令依據應為建築法
第四十條、訂定機關為內政部,故依前揭說明法令依據均標示為「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訂定機關標示
為「桃園縣政府」應予修正。
此外,項目六、樹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申請設立許可費之徵收依據及基準,本府業依規費法第十條第
一項訂定「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以府法一字第○九六○二一
五三六五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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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徵收規費之業務項目中,目前尚有項目五、影印圖說等計一項,尚未依規費法
完成收費基準之訂定,今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為求法制作業之完備,爰依規費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各
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二、標誌、資料 (訊) 、謄本、影本、
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簡章及圖說。」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
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
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訂定「桃園縣建築圖說
使用收費標準」。
二、制定依據: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三、制定目的:
主要目的係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益。
四、訂定重點:本標準計四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縣建築圖說使用範疇。(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縣建築圖說使用之收費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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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建築圖說之使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明定本縣建築圖說使用範疇。
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建築圖說使用費用。
第三條 申請建築圖說之使用,其收費標準如下: 明定本縣建築圖說使用之收費標準。
一、黑白影印、輸出部分:A0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A1每張新臺幣五十元;其餘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二、彩色影印、輸出部分:A0每張新臺幣每張七
百元;A1每張新臺幣每張三百五十元;其餘每張新臺
幣三十元。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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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縣除本府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建築執照核發範疇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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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825341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除本府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建築執照核發範疇相關事項。
依據:建築法第27條、本府98年2月4日第768次縣務會議決議事項、本府69年6月7日69府建管字第60717號函及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縣除本府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建築執照核發範疇如下:
(一)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有建築物除外)之建築執照核發(含舊有合法房屋
認定及就地整建證明核發)及有關業務。
(二)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自用農舍之建築執照核發及有關業務。
(三)全縣經農業主管機關許可非供居住使用農業設施之建築執照核發及有關業務。
(四)各鄉(鎮、市)公所已核發建築執照及經辦有關業務案卷之保存及其利害關係人依建築法有關
規定申請變更使用、補發執照、證明業務或紛爭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桃園縣簡化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適用地區之建築執照核發,除供公眾使用建築外,均由
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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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建築法第27條規定,各鄉(鎮、市)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本府備案。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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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制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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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文演字第0981060433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條文對照表)、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表及加用時段表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制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及第11條。
三、本案收費標準內容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條文對照表)、收費標準表及加用時段表如附件,並刊載於
本縣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資訊-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21號
(三)電話:(03)3322592轉8301
(四)傳真:(03)3363806
(五)電子郵件:shaiu@mail.tyccc.gov.tw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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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各場地租用收費標準」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施行至今並未調整,考量市場物價
指數變動情形,另基於展演場地營運管理基本費用維持(含水費、電費、清潔費、設施保養、維修費等)因
應物價波動致投入成本提高,部份項目有調整收費之必要,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重新檢討;
復考量收費標準應以自治規則方式訂之,與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各廠地租用收費標準」為行政規則之位階
不同,爰重新訂定本收費標準,名稱訂為「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訂定內容如次:
一、本標準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收費依據。(草案第二條)
三、展演場地得予免費使用之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為配合本局展演場地範圍之修正,將
原定第一及第二展覽室之收費刪除,
又本標準係屬自治規則性質,與原「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各場地租用收費標
準」為行政規則位階不同,爰重新訂
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
收費標準」。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本標準法源依據。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 本展演場地收費之依據及說明。
本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
表。
第三條 申請展演活動內容如屬公益性 得免費使用本局展演場地之情形。
質且未對外售票, 經本局核可者,
除鋼琴設備費及保證金外,其餘費
用得予免收。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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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按日計算
場地別 時間 場地費 設備費 外加接電費 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 空調費 清潔費 鋼琴 音響 單槍
(分時段) (不分時段) 反射板 投影設備
平時 週末假日
上午 09:00 3,090 3,700 1,270 每場次2,400 蓓森朵夫 無 無 每場次1,270 收費總額X50%
- 225型
12:00 每場次3,600
桃園
館演
藝廳 下午 14:00 4,940 5,930 1,270
(536席) -
17:00
晚間 18:30 6,180 7,410 1,270
-
21:30
上午 09:00 2,060 2,470 530 每場次500 無 無 每場次500元 無 收費總額X50%
-
12:00
桃園
館團
體視 下午 14:00 2,570 3,090 530
聽室 -
(137席) 17:00
晚間 18:30 3,090 3,700 530
-
21:30
上午 09:00 9,880 11,860 2,540 每場次2,400 史坦威 每場次2,040 無 每場次1,270 收費總額X50%
- 247型
12:00 每場次3,600
中壢 下午 14:00 12,360 14,830 2,540
館音 -
樂廳 17:00
(1166席)
晚間 18:30 14,830 17,790 2,540
-
21:30
上午 09:00 1,970 2,360 630 每場次500 無 無 每場次500元 無 收費總額X50%
-
12:00
中壢 下午 14:00 2,470 2,960 630
館音 -
樂廳 17:00
(211席)
晚間 18:30 3,090 3,700 630
-
21:30
說明:
一、免費入場之活動依本收費標準計算,如係售票入場者,場地使用費加收二成。
二、「每場次」時間,係以三小時為一基數,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
三、彩排佈置時間,除場地使用費以申請時段之百分之五十收費外,均依本標準收費。
四、如提前、逾時使用展演場地,依申請時段費用按其加用時間比例加收場地使用費;如加用設備,依設備
收費標準收費,並均得由保證金內扣除。其加用時段計算方式,超出半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五、逾時使用時段之計算,自申請使用時段結束後半小時起算。
六、經本局核可免費使用展演場地者,非於本表所訂時段使用者,依說明四加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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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加用時段表
使用場地名稱 □桃園館演藝廳 □中壢館音樂廳
□桃園館團體視聽室 □中壢館演講廳
活動名稱 活動內容
演出日期 年 月 日。
加收費用原則 一、加收費用依申請時段費用之比例加收之。
二、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三、滿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四、加用時段不得逾晚上12時為原則。
五、逾時加收時段於申請使用時段結束後半小時起算。
加用時段及費用 □逾12時30分,使用至 時 分,加收$
□逾17時30分,使用至 時 分,加收$
□逾22時00分,使用至 時 分,加收$
□其他:使用時間 時 分至 時 分,加收$
□其他:使用時間 時 分至 時 分,加收$
(加收費用由本局填寫)
加用其他設備:□225型貝森朵夫鋼琴 □275型史坦威鋼琴
□外加接電 □音響反射板 □單槍投影設備
加收$
總計應繳加收費用$
使用單位: 地址:
負責人: 電話:
本表填具完成後,得由本局自保證金扣除,經扣除如有不足部分,由本局行政科通知繳納,並自通知翌日起
一週內補足差額,如逾期未繳者,本局得依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規定,停止其申請使用之權利一至二年。
承辦單位 會辦單位 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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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縣 滿麗香君申請「高昇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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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0856661號
附件:
主旨:本縣 滿麗香君申請「高昇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高昇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滿麗香)、所在地:蘆竹鄉長春路73號5
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9不動產服務、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
括直銷至個人)。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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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建設計畫核定範圍內,防止民眾搶建及搶種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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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09800753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建設計畫核定範圍內,防止民眾搶建及搶
種事宜。
依據:97年9月25日府工土字第0970318302號函。
公告事項: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建設計畫業奉行政院98年2月3日院臺交字
第0980003356號函核定在案,為避免民眾於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
程路權內(31K~71K)搶種、搶建等行為,於計畫核定日後搶建、搶種
者一律不予補助。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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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尚林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2月16日起至99年2月15日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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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868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尚林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2月16日起至99年2月15日停業登記,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尚林營造有限公司98年3月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尚林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325789
三、負責人:林揚盛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28-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48巷9-9號10樓之17(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
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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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縣 滿麗香君申請「高昇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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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
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副總經理曹志銘 桃園縣蘆
竹鄉南崁路1段110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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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國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3月10日起至99年3月9日止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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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893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國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3月10日起至99年3月9日止停業,准予所
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國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10日綜合營造業申
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國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05187601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B00438-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陳宗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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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周公營造事業有限公司自98年2月8日起至99年2月7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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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888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周公營造事業有限公司自98年2月8日起至99年2月7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
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周公營造事業有限公司98年3月10日綜合營造業申
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周公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221084
三、負責人:周克琦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6517-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環南路二段286號4樓之3(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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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年富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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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893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年富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年富土木包工業98年3月10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年富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丁一源。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平里壽昌街20巷41弄23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70-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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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國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3月10日起至99年3月9日止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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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文昌三街89之2號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
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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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東億土木包工業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自行停業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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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92066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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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東億土木包工業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自行停業乙案,請週知
。
依據:依據東億土木包工業自98年3月11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東億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林綺鋒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15-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福德街17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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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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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08723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01月21日至98年02月20日,批號1D9802230
.X.N共300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
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
交通處領取,逾20日未領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
費者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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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註銷「水底世界電子遊戲場」(統一編號:13769264)之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 級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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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09325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水底世界電子遊戲場」(統一編號:13769264)之商業登記、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
依據: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1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桃商登字第09210251號
(一)商號名稱:水底世界電子遊戲場
(二)所在地:桃園縣中壢市仁德里仁德五街3、5號1樓
(三)負責人:李其璋
(四)營業級別證編號:限09200076號
(五)備註:撤銷。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
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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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瑞盈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尚符規定,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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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920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瑞盈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尚符規定,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瑞盈營造有限公司98年3月10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瑞盈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4534275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2128-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林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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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明興街272號1樓
六、原領綜丙I字第A02128-000號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繳銷作廢。(請
行政處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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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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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0920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8條、第9條、第15條規定及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11日
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陳國益。
三、專任工程人員:林國清(環境工程科技師)。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內厝里中正路4段353之1號。
五、資本額:新台幣捌仟柒佰零參萬柒仟捌佰陸拾元整。
六、登記證書字號:專I字第I20028-000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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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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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0916811號
附件: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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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0916811號
附件: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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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
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
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1月16日至98年1月22日,批號1D9802240
.W.N共25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
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
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
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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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
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
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1月16日至98年1月22日,批號1D9802240
.W.N共25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
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
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
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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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0916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
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清冊內被通知人,
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1月21日至98年2月13日,批號1D9802240
.X.N共205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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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0916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
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清冊內被通知人,
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1月21日至98年2月13日,批號1D9802240
.X.N共205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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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
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
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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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
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
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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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訂定「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地下室停車場員工停車收費標準」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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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消行字第0980700105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地下室停車場員工停車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地下室停車場員工停車收費標準」草案及相關附件,並登
載於本縣或本府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
,向本府消防局行政科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消防局行政科
(二)地址:桃園市三民路3段26號
(三)電話:03-3379119
(四)傳真:03-3475277
(五)電子信箱:FISH5812@mail.tyfd.gov.tw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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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地下停車場員工停車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
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為維護停車場秩序及清潔,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爰訂定「桃園縣政府消
防局地下停車場員工停車收費標準(草案)」,本標準草案共計六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標準收費之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 本標準收費之數額(草案第三條)
四、 本標準得免予收費之種類(草案第四條)
五、 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地下停車場員工停車收費標準(草案)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服務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全體員工。
第三條 本局停車場,採按季計收方式,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費,每一使用汽
車位者,每月收費新臺幣三百三十三元。
第四條 本局停車場保留供公務專用停車位,得免予收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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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美蓮女士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辦理其女之出生登記,應於公告日起二十日內,向 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為者,將由本所逕為出生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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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龍戶字第0980000983號
附件:
主旨:張美蓮女士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辦理其女之出生登記,請於公
告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為者,將由本所逕為出生登記。
依據: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及行政程序法第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經查張美蓮女士於97年10月3日產下一女,已逾法定期間尚未申請出生登記;
因張君住所不明,經催告仍未辦理,復於97年12月17日由警政署列為失蹤人口
在案。
二、張美蓮女士及其親屬等申請人,應於公告日起20日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
為者,將由本所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及第49條第2項逕為出生登記。
主任 陳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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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3,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以勞動1字第0980130151號 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3修正條文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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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勞動1字第09801301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09801301480-1.doc)
主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3,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以勞動
1字第098013015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
之3修正條文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如對本案有疑義,請洽本會勞資關係處(電話:02-8590282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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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
、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
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勞工保險局、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科學
工業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三修正條文
行政院98年2月20日院臺勞字第0980008451號函核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27日勞動1字第0980130151號令發布
第五十五條之三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
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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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介紹《種樹環保愛地球-98年度桃園縣植樹節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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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樹環保愛地球─98年度桃園縣植樹節活動
98年度桃園縣植樹節活動3月1日上午在八德埤塘生態公園熱鬧舉行,現場除有幼稚園小朋友精采的歌舞
表演外,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也特別提供小樹苗及種子供民眾帶回栽植。
種植樹木不但可以綠美化地球,還可以讓空氣清新,環境更潔淨。今年度是桃園縣四年種植百萬株願景
目標執行的第三年,截至目前第三年度尚未結束,累計的種植數量已達77萬9千172株,預計明年度應可達成
總目標,使工商發達的桃園縣增加綠意並有效減碳;縣府另外推出之公家樹計畫,即利用閒置土地種植樹木,
以作為將來移植至公園或行道樹之用途,截至目前共種植19.79公頃,由小苗種起,紮根成長茁壯後,逐年
增加減碳效益,這些縣府發放的小樹苗,將是未來桃園環境的希望工程。
活動當日,參與之縣長及貴賓共同手植楓香山櫻花等本土又優美的樹種,為桃園造林盡一分心力,現場
也有民間企業共襄盛舉出力植樹,更捐款贊助公家樹。除了傳統的種樹減碳,主辦單位還進一步邀請專業
老師教導家庭菜園種植秘訣,展示固定容器或壁面立體綠化,種植可食用的菜蔬及香草植物,以很小的空間
享受種菜怡情的樂趣,並共同推薦能重覆使用,不浪費家庭水資源,還能阻斷太陽熱能降溫的「家庭綠化菜園」
材料,讓大家既節省菜錢,又能達到節能減碳的目的。一系列「家庭菜園」及「家家有森林」活動的推廣,
配合政令宣導及環保公益活動成果展示等靜態展覽,吸引不少民眾前往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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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ting Tre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Loving the Earth-2009 Taoyuan County Arbor Day Activity
2009 Taoyuan County Arbor Day Activity was held lively at Bade’s Pond Ecological Park in the morning
of March 1. At the scene, in addition to the excellent dancing and singing performance of kindergarten’s
students, Hsinchu Forest District Office, Forestry Bureau also offers especially little saplings and seeds
to the public for planting.
Planting trees can not only green the earth, but also refresh the air and let the environment cleaner.
This year is the third executive year of Taoyuan County’s planting one million trees project within 4 years.
So far, the third year is not over yet and the accumulated planting amount is seven hundred seventy-nine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seventy-two trees. The people predict the target will be reached next year. This
project increases the green environment and reduces the carbon for Taoyuan that is an industry development-well
county. Moreover, County Government plans a government planting trees program. It means the unused land can
be taken advantage to plant trees. In the future, these trees can be moved to parks or sidewalks. Currently,
19.79 hectares’ trees are planted. After these saplings grow up, the carbon-reducing effect will increase
gradually. These saplings offered by the County Government will be the Project Hope of Taoyuan’s environment.
On that day, Mayor Chu and participants plant together local beautiful trees including maples and cherries,
etc. They contribute their capability to plant in Taoyuan. At the scene, some private enterprises support this
project and plant trees, too. Furthermore, they donate to sponsor the government trees. In addition to the
traditional planting trees and reducing carbon, the organizer further invites professional teachers to teach
the secret of planting vegetables at home. The teacher demonstrates fixed or the wall’s three-dimensional
vessel to green the environment. People can eat these planting vegetables and vanillas. The family can enjoy
the fun of planting vegetables in a small space. They also recommend the materials of 「Family Green Vegetable
Garden」 which do not waste the family water resource and can intervene the solar heat for lowering the
temperature. Thus, the family can save the vegetable budget and reach the energy-saving, carbon-reducing
purpose. The popularized series activities including 「Family Vegetable Garden」 and 「Every Family Has Forest」
coordinate the government's policy and motionless state exhibition includ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ivity,
public welfare, etc. to attract a lot of residents' vi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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