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8年度第08期 |
| ◆ 桃園縣政府第770次縣務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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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單位:工務處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共同管道管理辦法」(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單位:交通處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交通處趙處長紹廉:本案尚有疑慮,本處予以撤回。
決議:本案撤回。
五、提案單位:教育處
案由:為廢止「桃園縣政府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單位:教育處
案由:為壽山國小經管座落「龜山鄉西嶺段945-1、945-6、945-7、958-1」等四筆土地公用改非公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單位:財政處
案由:為游怡屏等13人擬價購大園鄉竹圍段拔子林小段縣有土地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單位:財政處
案由:為標售桃園市桃園段武陵小段151地號縣有土地,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九、提案單位:水務處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麗玲補充建議:
本案第18條第1項第4款「生物需氧量」一詞,基於環保專業用
語,建請改為「生化需氧量」;同條同項第30款「真色度」一詞,
正確名稱應為「真色色度」,且「:四百毫克/公升。」請改為「:
四百。」,依據環保署規定,真色色度並無單位。
水務處李處長憲明補充說明:
針對陳局長之建議,本處配合修正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若一區域納入污水下水道範疇,本案是否有強制住戶接管之規定?若無強制接管之規定,未來若接管率僅80%或
70%即為合格,恐發生執行及未來營運的困難,建請本案納入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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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處李處長憲明補充說明:
營建署針對是否強制接管之規定,因目前公寓大廈均有污水處理設施,惟設施多不夠完善,無法達到排放標準;
因此中央目前研擬改為強制規定,於下水道法修正時納入,作為全國統一性規定。
決議:
(一)本案依環保局陳局長之建議修正通過。
(二)中央刻正研擬將強制性規定納入下水道法修正之中,若本案現即增加強制規定,在尚無法源基礎下恐不利
送中央備查,宜維持現行架構。
報告單位:社會處
案由: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籌辦「易服社會勞動政策」專案報告。社會處涂副處長淳惠報告:(如書面)
農業發展處蔡處長宗烈補充建議:
若本案服務對象為農民之私領域部分,舉例如採茶工作,是否可向被服務業主收取較低費用,費用歸予公庫或捐
給弱勢團體。
許秘書長育寧補充說明:
在本案之創新型方案中,舉例如膨風茶之採茶工作,產出盈餘則可作為挹注弱勢基金,目前地檢署的配套措施為
由更生保護會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承辦,鄉鎮市之自治法人亦可。本案希望能在桃園提出創新方案,而不只侷
限於過往清掃馬路等工作,而是將其當作為志工,轉換成勞動人力,亦讓治安達到平衡。本案目的在於化暗為明
,此為重要的社會教育期,請各鄉鎮市首長督導所屬執行人員與地檢署密切配合,並請警察局全力協助。
主席裁示:
(一)本案為法務部所關切,地檢署亦與本府密切合作。針對微罪被判刑6個月以下、拘役或罰金而無治安疑慮者,
施行社會勞動服務係為全世界之趨勢,請本府各處局及各鄉鎮市共同配合。
無論例行性、季節性或創新型之工作均可納入,有治安疑慮者絕不會納入本案,各位無需擔憂。
(二)本案創新型方案之原則為:對任何私領域的服務,相對抵減之成本或獲利均不應歸於私,而應歸公,無論
作為社會福利基金或歸給公庫均可。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無。
捌、散會 上午9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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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98年04月08日第770縣務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
中壢市公所胡秘書星輝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呂鄉長學記
蘆竹鄉公所趙俞鄉長菊蘭
大園鄉公所張鄉長建隆
新屋鄉公所葉鄉長佐禹
觀音鄉公所黃鄉長茂實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秘書禮旭
大溪鎮公所蘇鎮長文生
楊梅鎮公所彭鎮長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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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政府第572次主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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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第572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8年04月08日上午9時52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單位工作報告
一、衛生局吳局長成方工作報告:(如書面)
工務處古處長沼格補充報告:
龍潭鄉衛生所興建工程昨(7)日已召開會議,將於6月發包,半年內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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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裁示:
謝謝衛生局局長的報告,工程部分請加快速度,繼續加油
二、民政處李處長貞儀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繼續加油,謝謝民政處的報告。
三、觀光行銷處陳處長國君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謝謝陳處長報告。現在正值慈湖觀光旅遊季,相關事項請各同仁配合,4月18日後慈湖開幕記者會及體驗營,請各處
局首長共同參與,5月1日正式對外開放。本府從92年起打造兩蔣文化園區迄今,已展現出成果,這已屬國家級文化
資產。
此次前往新加坡訪問,除拜訪其重要政府首長,參加研討會外,並特別安排參觀晚晴園-孫中山南洋紀念館。黃花崗
72烈士中有29位來自海外南洋地區,可以新加坡作為代表,辛亥革命所需資金很多是在此處籌集,當時的革命志士都
曾在晚晴園留下足跡,新加坡政府將此視為歷史文化資產加以保護及推動,展示方式没有任何包袱,可稱為全世界最
頂尖之國父紀念館,並決定後年在館區對面改建中山公園,辦理辛亥革命100週年大規模慶祝活動。
新加坡是多元族群融合的國家,雖在政治上稱自己是新加坡人,惟在族群上是炎黃子孫,並絶對承認祖宗,回大陸祭
祖;其在革命時期屬馬來西亞一部分,對於整個改變中國歷史及亞洲民族皆扮演關鍵性角色;另因未介入國共內戰,
對兩岸歷史可不必背負任何包袱的角度看待,承認所有歷史。
本縣兩蔣文化園區一開始即強調尊重歷史文化資產,以最真實的一面展現,相信這幾年的努力,將來國人會予以最大
的肯定。新加坡政府對歷史文化重視的投入與付出值得我們學習,希望大家在保護歷史文化資產、推動觀光資源及地
方產業的福址上繼續加油努力。
肆、臨時動議
無。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擴大就業方案、多元就業方案及1+1身障就業協力方案之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本案仍在實施中,持續列管並請繼續創造就業機會。勞動及人力資源處何處長仍積極爭取經費,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繼續加油。
二、1999縣民熱線規劃案。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並請研究發展處加油,儘快完成。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謝謝大家。
柒、散會 上午10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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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龍潭鄉文化路綠色休閒網絡拓寬工程竣工典禮 縣長談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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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鄉文化路綠色休閒網絡拓寬工程竣工典禮 縣長談話 98.04.10
各位嘉賓大家好:
隨著休閒意識的抬頭與「永續發展」及「節能減碳」的推行,帶動了自行車運動,因此桃園縣騎自行車健身、
休閒的人口越來越多。自上任以來,即積極推動自行車道的建置,更配合中央「振興經濟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
」,推行「全國自行車道整體路網建設計畫」,未來預計將自行車專用道納入都市計畫中,讓自行車活動成為生活
圈主流,也營造桃園縣「通勤、生活、休閒」的優良自行車環境。
全長1150公尺的龍潭鄉文化路綠色休閒網絡拓寬工程今天竣工通車,除可徹底解決文化路沿線的積、排水問題
,同時所設置的專用人行步道和自行車道,更可改善文化路通勤空間和維護用路人通行權益,提供鄰近泉僑中學、
石門國中小同學一條安全通勤道路,也給龍潭鄉提供一個舒適便利和低污染的完善生活空間,讓當地的環境更具永
續發展的潛力與特色。在此也向在場的地方鄉親承諾,今年10月底前,到大草原的第三期工程一定會完工,屆時,
整條耳目一新的綠色休閒網絡將呈現在所有鄉親眼前。
目前美國和日本都在近日內同步大幅增加編列重大公共工程預算,藉以刺激內需,因此,期望立法院應該能儘
快通過這筆四年5千億擴大公共工程預算,好讓行政團隊能儘快完成所有的重要建設,有效解決目前的經濟困境。
(資料提供:觀光行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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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學年度全國少棒聯賽聯賽20週年嘉年華活動 縣長談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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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學年度全國少棒聯賽聯賽20週年嘉年華活動 縣長談話 98.04.11
各位嘉賓、各位選手及家長們大家好:
欣逢聯賽20週年,桃園縣很榮幸能承辦這次的比賽,在此代表桃園縣民致上十二萬分的歡迎。棒球向來是最受國
人喜愛的運動,桃園縣歷經多年來的努力,從少棒、青少棒、青棒、大專棒球,到成棒甲組球隊的招募,長期深根培
育,建立基礎紮根工作,建置完整的棒球培訓制度,不僅棒球隊數是全國之冠,成績更是不斷提昇。
棒球也是台灣的國球,時值振興「國球」之際,本縣致力推動棒球運動,在軟體方面以完善的基礎培訓制度,規
劃各級學校選手之銜接、聘任優秀專長教練,在硬體方面建構完善棒球運動場區,讓人盡其才、地盡其用,努力承繼
「國球」精神,期望由桃園領航構築完整棒球全人發展模式,讓台灣棒球風潮再度成為凝聚國人信心與向心力的精神
象徵。
要振興棒球不可能一天就達到,有賴基礎紮根工作的落實,才能讓這項體育運動的成績表現越來越好,相信透過
持續努力,未來台灣棒球必定能夠有更好表現。97學年度全國少棒聯賽自98年4月11日至4月18日開打,歡迎全家大手
拉小手,一起為我們的選手加油,更期盼小朋友們加入棒球運動的行列,為重振我棒球大國的雄風盡一份心力。最後
祝福大家身體健康,也歡迎大家一起到桃園來作客。
(資料提供: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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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政府第770次縣務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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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第770次縣務會議紀錄
時間:98年04月08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呈獻本縣榮獲98年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總錦標第三名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原住民行政處
二、表揚本縣塑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捐贈本府2百萬元,贊助關懷本縣失能獨居長者使用「緊急救援服務」,獲頒感謝獎
牌乙面。
-主辦單位:社會處
三、表揚本縣98年度孝行獎受獎人,各獲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處
(一)桃園市 胡厚得同學
(二)龜山鄉 謝明祐同學
(三)蘆竹鄉 詹天祥同學
(四)大園鄉 余嘉惠同學
(五)八德市 李正助先生
(六)復興鄉 黄李明玉女士
(七)大溪鎮 游振男先生
(八)中壢市 詹肇發先生
(九)平鎮市 陳國增先生
(十)楊梅鎮 蕭沛妮同學
(十一)新屋鄉 李姿瑩女士
(十二)觀音鄉 周曾秀英女士
(十三)龍潭鄉 翁廷爕先生
-受獎人孝行事績請參閱附錄
四、表揚協助本府推動縣庫集中支付電子化有功單位,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財政處
(一)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二)台灣銀行總行公庫部
(三)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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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頒發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97年度機關檔案管理初評考核績優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行政處
(一)第一名 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二)第二名 蘆竹地政事務所
(三)第三名 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主席:
原住民行政處、教育處、復興鄉公所及各相關單位十分辛苦,全國原住民運動會有此佳績,十分可貴,請繼續努力。
感謝本縣塑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關懷本縣失能獨居長者,實為良好典範,在此對所有會員表達感謝之意。
本縣13鄉鎮市孝行獎受獎人,無論為學生或社會人士,其孝行均為表率。孝行楷模為社會所需,本縣希望成為品格
城市,孝行楷模值得大家學習。
感謝協助本府推動縣庫集中支付電子化的各單位,並肯定檔管績優單位的努力。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討論提案
一、提案單位:民政處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位:民政處(如書面)
案由:爭取本縣改制直轄市,使財政稅收與組織編制合理分配,以建設繁榮、活力大桃園,提請討論。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案為歷史關鍵任務,升格為直轄市是本縣長期以來的願望,也是長期以來全民所共同期待,政府當然有此
責任完成之。
準直轄市部分,過去縣政團隊已努力許久,因本縣明(99)年人口依過去成長速度應可成長至2百萬人,依原地制法
規定,本縣明年即可成為準直轄市。
惟地制法修正後,中央修正態度,鼓勵各地方政府以合併升格或符合條件單獨升格之方式升為直轄市。本縣人口數
量遠超過地制法第4條所定之直轄市人口數,且深具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之完整發展及貢獻,重要性及實力絕不
低於其他爭取升格的縣市;本縣人口3月底為1,963,546人,5月底將接近一百九十七萬人,明年預計將達二百萬,
中央實無任何拒絕本縣升格之理由,本縣升格亦將獲全民支持。請各位及議會全力支持,俾利報請中央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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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並自98年4月15日起施行,98年5月1日起開 放入園參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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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觀光字第098011238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並自98年4月15日起施行,98年5月1日起開放入園參觀。
附「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乙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府觀光字第0980112384號令發布
一、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有限資源,並兼顧遊客之需求,開放大溪鎮後慈湖供各界人士入園參觀,為利管理,特訂
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縣風景區管理所。
三、後慈湖園區開放時間:
(一)每日開放時段如附表一。
(二)每隔一週之週二、除夕日、颱風日、選舉日及其他因素經公告不開放外,其餘為開放日。
(三)因辦理公務活動,本府得停止入園申請,並於活動日四十日前預先於後慈湖入園申請系統公告該日停止受
理申請。
四、入園申請方式:
(一)每時段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同一團體人數大於五十人時,應分別於不同時段登記。
(二)申請入園者,應於預定入園日前二至三十日內提出申請,登錄完成後取得入園編號及密碼。
(三)入園申請一律採網路申請,依申請系統畫面指示,輸入相關資料,申請網址由本府觀光行銷處
(http://travel-taoyuan.tycg.gov.tw/)或桃園縣入口網(http://www.tycg.gov.tw/main/main_index.aspx)
或桃園縣風景區管理所(www.travel-ty.org.tw/tufront/index/index.asp)連結「後慈湖導覽申請」至後慈湖
入園申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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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獲核准者因故無法入園,應於入園日三日前自行上網取消或更換他人( 領隊不能更換 ) 。申請者為五人以上之
團體,可更換人數不得超過原申請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五)入園參觀者,依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附表三規定,購票入園,不另收取其他費用。
(六)本縣大溪鎮居民,持有身分證明者,得向大溪鎮公所申請登記,每日開放四十名員額免費入園參觀。
五、入園報到時間、地點:
(一)每時段報到時間如附表一,申請人遲到逾十五分鐘以上者,取消入園資格。
(二)報到地點為慈湖園區導覽服務站(大溪鎮復興路一段一0九七號)。
六、入園注意事項:
(一)因故無法入園,應於入園日三日前取消預約,否則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入園。
(二)經核准排定入園者應攜帶具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兒童可依健保卡或戶口名簿影本替代)核對,核對無誤後,
方得購票入園參觀。
(三)經驗票後由導覽人員引導以團進團出方式,步行入園參觀。
(四)申請入園前應先確定參加人員後,再行申請。非原入園名單所列之人員,一律不准入園。
(五)入園許可限當日當時段有效,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暫停後慈湖入園。原核准入園者,本府將優先協商安排適當時
日入園。
(六)遊客不得進入未開放區域。
(七)遊客不得破壞園區原有狀態,園區之任何資源未經核准不得攜出。
(八)遊客於園區內禁止生火、炊煮、烤肉、露營及其他各種球類活動或使用擴音器。
(九)遊客不得攜帶釣具、炊具、獵具、寵物、播音、運動器材及其他影響園區危險物品。
(十)園區內不得從事任何形式之營利行為,但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入園參觀應確實遵從導覽人員引導,以維安全,並應維護環境清潔及設施正常使用。
(十二)如違反相關規定,經勸導仍不遵守者,得令其立即出園,停止參觀。
(十三)為配合政府政策及基於公益所為之活動,經審核通過者,得不適用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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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後慈湖入園參觀,全程需步行約三、八五公里,參觀民眾應自行評估體能狀況後再提出申請。
附表一:後慈湖入園每日各梯次報到時段一覽表
梯次 上午 梯次 下午
每日各
報到時段
1 8時至8時15分 5 13時至13時15分
2 8時30分至8時45分 6 13時30分至13時45分
3 9時至9時15分 7 14時至14時15分
4 9時30分至9時45分 8 14時30分至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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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桃園縣政府大溪鎮後慈湖暫行管理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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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觀光字第0980113177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政府大溪鎮後慈湖暫行管理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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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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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80115137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附「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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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權益保障事項,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事項。
前項保障事項之運作,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法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辦理之,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三條 身心障礙者 (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其權益受損,得向本府申請
協調,其協調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
章: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申請事項、事實及理由。
四、年、月、日。
前項第二款代理人受申請人委託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其國民身分證
影本。
第四條 協調案件違反程序規定或應附文件不完備而得補正者,本府應於接
獲申請案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第五條 本府為辦理協調案件,得視協調案件類型,指派本小組委員 組成協
調處理特別小組辦理之。
第六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於必要時得詢問申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或命其
提出證據及到場陳述意見。
第七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並做成
協調紀錄;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召開協調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列席或商
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第八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將協調結果作成協調紀錄,並提報本小組備查。
協調紀錄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協調事實、理由及結論。
協調紀錄應送達申請人、相關單位及人員。
第九條 申請人就前條之協調結果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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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本府進行協調前,得以書面撤回協調申請。撤回後,不得以
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
第十條 申請人不服本府協調結果者,得依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
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協調。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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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並自98年4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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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城行字第0980119708號
附件: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
修正「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並自98年4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
一、 為使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案件之裁罰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特依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 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案件之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
三、 依前點所定應處罰鍰之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如係濫到廢土、廢棄物或其他有礙公
共安全等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其原定罰鍰數額得提高二倍以上,但最高總額為
新台幣三十萬元。
四、 依第二、三點所定應處罰鍰之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經限期拆除、改建、停止使用
或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第二次以上得提高罰鍰數額二倍以上,但
最高總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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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表
違反面積(平方公尺) 罰鍰金額(新台幣:元)
未滿1,500平方公尺 60,000
1,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500平方公尺 70,000
2,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3,500平方公尺 80,000
3,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4,500平方公尺 90,000
4,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5,500平方公尺 100,000
5,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6,500平方公尺 110,000
6,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7,500平方公尺 120,000
7,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8,500平方公尺 130,000
8,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9,500平方公尺 140,000
9,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500平方公尺 150,000
10,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1,500平方公尺 160,000
11,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2,500平方公尺 170,000
12,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3,500平方公尺 180,000
13,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4,500平方公尺 190,000
14,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5,500平方公尺 200,000
15,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6,500平方公尺 210,000
16,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7,500平方公尺 220,000
17,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8,500平方公尺 230,000
18,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9,500平方公尺 240,000
19,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0,500平方公尺 250,000
20,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1,500平方公尺 260,000
21,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2,500平方公尺 270,000
22,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3,500平方公尺 280,000
23,5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4,500平方公尺 290,000
24,500平方公尺以上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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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二條之ㄧ、第十七條之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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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803506600號、衛署食字第0980400465號
附件:「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二條之ㄧ、第十七條之ㄧ
修正「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二條之ㄧ、第十七條之ㄧ。
附修正「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二條之ㄧ、第十七條之ㄧ。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財政部法規委員
會、財政部新聞聯繫室、財政部國會聯繫室、財政部國庫署、財政部中部辦公室
(國庫業務)
部長 李述德
署長 葉金川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二條之ㄧ、第十七條之ㄧ修正條文
第二條之ㄧ 為有效管理製酒原料之衛生安全,酒品作業廠所,不得放置添加變性劑
或含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酒精。但經主管機關委託貯放且有明確標示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之ㄧ 違反第二條之ㄧ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處罰鍰
,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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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府辦理「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住宅社區用地配售作業」結果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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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11368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住宅社區用地配售作業」結果相關事宜。
依據:
一、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住宅社區用地」配售要點。
二、本府97年12月2日府地價字第09704057271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案有關抽籤配售作業,業於98年2月25日及26日上午9時30分辦理完成,本府將配售
結果圖冊於本縣觀音鄉公所、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科技園區環保科技園區大潭工業
園區聯合服務中心及本府地政處地價科公告,公告期間於98年3月27日起至98年4月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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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准配售成果之受配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之繳款期限內向指定行庫帳戶繳清土地價
款,其繳款期限於98年3月27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受配人因故未能於期限繳清價款
時,得申請展期,並切結負擔延期之利息,其展延期限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
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同放棄。另於繳清價款後由本府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地
籍測量及所有權登記,並由該所逕為通知受配人(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三、釘樁及交地
(一)本府於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時,應於現場測釘各宗地界樁。
(二)另囑託所有權登記完成後,本將另通知受配人(土地所有權人)按指定時間,親
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提出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到
現場點交土地。若未按指定時間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辦理點交土地者,自
指定交地之次日起視同已完成點交土地;爾後將由受配人(土地所有權人)自行
依需求向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鑑界事宜。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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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加固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2月27日起復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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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146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加固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2月27日起復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加固營造有限公司98年3月13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
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加固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768217
三、負責人:李正義
四、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1617-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文興路146號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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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桃園縣政府為「桃園縣政府緊急公務通報系統」保有個人資料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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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行文字第0980115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政府為「桃園縣政府緊急公務通報系統」保有個人資料檔案。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桃園縣政府緊急公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受
通報對象資料庫。
二、保有機關名稱:桃園縣政府。
三、個人資料檔案利用機關名稱:桃園縣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
四、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依據行政院頒「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
」及桃園縣政府頒「桃園縣緊急公務通報系統作業要點」,供桃園縣政府利用
本系統進行緊急公務通報使用。
五、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C00一:辨識個人者。
六、個人資料之範圍:受通報對象之姓名、傳真號碼、電話、手機號碼、電子信箱
及電腦IP位址、網路遮罩。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以公文函告或受通報對象本人自行進入網站維護個人資
料。
八、個人資料通常傳遞之處所及收受者:限桃園縣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為傳遞處所
、收受者為本系統受通報對象本人。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不得為國際傳遞。
十、受理查詢、更正或閱覽等申請之機關名稱及地址:本系統不得提供查詢、閱覽
,更正須由通報對象本人自行進入網站維護,或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地址:330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十一、本公告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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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國暘開發有限公司「不動產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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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1154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國暘開發有限公司「不動產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2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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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德昌土木包工業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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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150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德昌土木包工業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德昌土木包工業98年3月2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德昌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黃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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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國暘開發有限公司「不動產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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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核准日期及字號:98年3月30日府地價字第0980115428。
二、公告事項:
(一)國暘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蕭輔國)、所在地:八德市介壽路一段
772之1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9不動產服務、037客戶管理、022行銷
(包括直銷至個人)。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
料及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
五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1.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
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2.利用範
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該分支機構明細登載於
本公司消費者網站(http://www.cthouse.com.tw/)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負責人蕭輔國,地
址:八德市介壽路一段772之1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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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德昌土木包工業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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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福德里成章一街9號2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8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75-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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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撤銷嘉晟汽車材料行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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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1183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嘉晟汽車材料行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桃商登字第09602575號。
(一)商號名稱:嘉晟汽車材料行(統一編號:09982600)。
(二)所在地:桃園縣龜山鄉南上村民生北路1段276號1樓。
(三)負責人:何聰海。
(四)備註:擅自歇業已逾6個月。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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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發本縣地政士劉剛義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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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11741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劉剛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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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剛義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02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66號
四、事務所名稱:友福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環中東路195號2樓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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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德畊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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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205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德畊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
請,請週知。
依據:德畊營造事業有限公司98年3月3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德畊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李年豐。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1471-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東龍路83巷10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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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紘銓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4月1日起至99年2月24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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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215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紘銓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4月1日起至99年2月24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紘銓營造有限公司98年4月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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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紘銓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4995184
三、負責人:陳在斌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3812-004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4段88巷109弄71號2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
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黃敏恭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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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千大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3月17日起至99年3月16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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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25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千大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3月17日起至99年3月16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
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千大營造有限公司98年4月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千大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2744603
三、負責人:林金發
四、登記證字號:丙A字第A10791-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福德街17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黃敏恭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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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府依法委託桃園縣楊梅鎮公所代營運管理「楊梅員本二期區域垃圾掩埋場」,委託期間自98年 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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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0980802213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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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府依法委託桃園縣楊梅鎮公所代營運管理「楊梅員本二期區域垃圾掩埋場」
,委託期間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事項:委託桃園縣楊梅鎮公所代營運管理「楊梅員本二期區域垃圾掩埋場
」。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桃園市縣府
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黃敏恭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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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琪逢企業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尚符規定,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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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25285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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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新成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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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251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成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新成土木包工業98年4月2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新成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張哲元。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成功里成章三街143巷36號8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2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76-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黃敏恭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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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大昌土木包工業歇業登記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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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254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昌土木包工業歇業登記乙案。
依據:依據該公司98年4月3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大昌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謝吉田。
三、登記證字號:工I字第I90123-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龍南路353巷27弄17號1樓。(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刊
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黃敏恭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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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琪逢企業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尚符規定,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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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琪逢企業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尚符規定,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琪逢企業有限公司98年4月3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琪逢企業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630654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0167-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毛有強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84號3樓
六、原領綜丙I字第I00167-000號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繳銷作廢。(請行政
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黃敏恭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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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協合地產有限公司「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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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126106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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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協合地產有限公司「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
項。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核准日期及字號:98年4月6日府地價字第0980126106號。
二、所在地變更為:中壢市環北路391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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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66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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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80128123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66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50,679,936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
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
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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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分)
標的物 規格及型式 製造 廠牌 出廠 單位 數量 申請人估計金額 所在地址
名稱 廠商 年月日 金額
鋼胚 130角*06.00m 聯成 聯成 98.03.18 噸 3,300,000 $42,24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06.00m 聯成 高亨 98.03.18 噸 659.370 $8,439,936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50,679,936
備
註
|
| ◆ 公告本縣大溪鎮「一德里9鄰、17鄰、19鄰;福安里1鄰、15鄰」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98年 4月15日起整編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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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801269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溪鎮「一德里9鄰、17鄰、19鄰;福安里1鄰、15鄰」等地區部分門
牌整編,自民國98年4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5條暨本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98年4月3
日桃溪戶字第0980001482號函辦理。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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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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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1286371號
附件: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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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02月20日至98年03月19日,批號1D9803200.X.N共
300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
處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
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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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互泉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4月25日起至99年4月24日止自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315241號
附件:
|
| ◆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1286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
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02月27日,批號1D9803200.X.N共3293件),故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
,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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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富亦德營造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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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331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富亦德營造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8條、第9條、第15條規定及富亦德營造有限公司98年4月8日專業
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富亦德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陸惠美。
三、專任工程人員:王文通(水利科技師)。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瑞溪路一段182巷29號5樓之2。
五、資本額:新台幣5,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專I字第I20029-000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
| ◆ 公告互泉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4月25日起至99年4月24日止自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
主旨:公告互泉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4月25日起至99年4月24日止自行停業,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互泉營造有限公司98年4月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
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互泉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893435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8605-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呂桂蓮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田心村新興路182號3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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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章德X賢等6人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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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09801322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章X賢等6人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
公告事項:如附件。
縣長 朱立倫
編號 犯罪行為人姓名 判決要旨 觸犯法條 公告依據
1 章X賢 章X賢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 兒童及少年性 臺灣新竹地方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交易防制條例 法院98年3月3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第29條。 日97年度訴字
仟元折算壹日。又以電子訊 第1119號判決。
息散布足以引誘、媒介、暗
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林X嬅 林X嬅犯刊登使人為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 臺灣桃園地方法
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交易防制條例 院98年2月24日97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第29條。 年度桃簡字第3548
仟元折算壹日。 號判決。
3 詹X閔 詹X閔以電腦網路,刊登足 兒童及少年性 臺灣桃園地方法
以引誘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交易防制條例 院98年3月26日98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第29條。 年度桃簡字第452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號判決。
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
間,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
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
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
務。
|
|
4 楊X新 楊X新以電腦網路,刊登足 兒童及少年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引誘、媒介、暗示促使人 交易防制條例 98年3月27日97年度
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 第29條。 桃簡字第2714號判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決。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參年。
5 高X晟 高X晟犯刊登人為性交易之 兒童及少年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
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交易防制條例 年3月30日98年度桃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第29條。 簡字第96號。
元折算壹日。
6 余X宏 余X宏拍攝未滿十八歲之人 兒童及少年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
為性交之影片、照片,處有 交易防制條例 年3月16日98年度訴字
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電腦主 第27條。 第46號判決。
機、數位相機各壹台均沒收
;又拍攝未滿十八歲之人為
性交之影片,處有期徒刑柒
月,扣案之電腦主機、數位
相機各壹台均沒收;又拍攝
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之影
片、照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電腦主機、數位相
機各壹台均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
,扣案之電腦主機、數位相
機各壹台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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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98年度桃園縣移動性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 |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09806018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98年度桃園縣移動性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治法第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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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 通工具
(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
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機器腳踏車、汽油車)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機車定檢站查核及評鑑作業。
(三)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四)移動污染源資料庫之維護、更新作業。
(五)建置並維護桃園縣移動污染源業務宣導網站。
(六)配合執行環保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七)執行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即日起至99年3月25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張蕙珍,
電話:(03)3386021轉208。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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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布羅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尚符規定,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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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342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布羅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尚符規定,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布羅營造有限公司98年4月8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布羅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2782839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10987-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顏家根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大勤街70巷13弄13號1樓
六、原領綜丙I字第A10987-000號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繳銷作廢。(請
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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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陳隆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3月4日起至99年3月3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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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344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隆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3月4日起至99年3月3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陳隆營造有限公司98年4月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陳隆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256879
三、負責人:陳億隆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6673-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 林村崁下65之28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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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張立忠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 紀人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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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1354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張立忠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
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註銷清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 經紀人證書字號 證書核發日期 證書有效期限
張立忠 89年桃縣字00207號(換發) 094年01月20日 09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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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建鵬土木包工業98年4月9日起至99年4月8日止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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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342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建鵬土木包工業98年4月9日起至99年4月8日止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貴商號建鵬土木包工業98年4月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建鵬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賴建文。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R90100-001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汴州里大業路二段267巷8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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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本縣地政士劉雪美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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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13278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劉雪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劉雪美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29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1)桃縣地字第001380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雪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龍壽街114號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臺北市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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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劉肇隆申請開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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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379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劉肇隆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肇隆。
二、身份證字號:H1224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5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肇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國強一街158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98.04.1建證字第5396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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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本縣地政士林孝鴻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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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13850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林孝鴻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孝鴻
二、證書字號:(94)台內地登字第0254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4)桃縣地字第001493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孝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一段657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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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訂定「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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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字第098008686號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三、「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及相關附件,登載於本縣法規命令草
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向
本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55號
(三)電話:03-3366313
(四)傳真:03-3363160
(五)電子信箱:tyh0824@tychb.gov.tw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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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長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2日起至99年4月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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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長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2日起至99年4月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
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長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13日綜合營造業
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長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688650
三、負責人:唐海倫
四、登記證字號:丙A字第A08251-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湧光里湧光路2巷31弄17號2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
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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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訂定「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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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內自助式加水站,隨著縣民的需求量有日漸增多的趨勢,而路邊林立的投幣式
加水販賣機,水源多數不明,讓民眾對每天飲用加水站之水質是否安全產生疑慮,更是衛
生管理上的一大隱憂;為保障本縣消費者的健康考量,當務之急,即是加強加水站之衛生
管理,本府認為訂定本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刻不容緩,為協助業者建立自主衛生管
理制度,以確保供應之水質衛生安全,爰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桃園
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俾使業者重視消費者權益,
以落實有效管理執行之依據。
加水站營業場所除需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範外,尚需適用該業別特有之衛生自治
條例。本自治條例規定加水站應設置經參加管理機關辦理之講習,取得證明文件之衛生管
理人員管理,人員之變更與異動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加水站週邊及所使用器械與濾材等,
應保持乾淨或更換濾心,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赴加水站勘查販售場所之環境衛生,必要
時得抽驗其販售之產品(水),業者應配合不得藉故刁難。加水站業者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
定者,視情節之輕重,處以罰鍰或為其他處分。此外為兼顧本自治條例施行前營業之加水
站權益,特規定以六個月之補正程序緩衝期限,以資因應。
立法重點:
(一)自治條例制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明定主管及管理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加水站與加水站之盛裝飲用水之定義(第三條)。
(四)加水站設置應檢具必要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核准者,核發證明文件,未經核
准者,不得營業(第四條)。
(五)明定第四條第四款所稱之加水站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之內容(第五條)。
(六)明定加水站應置經參加管理機關衛生講習取得證明文件之衛生管理人員管理(第六條)。
(七)加水站水源、場所及設施變更與衛生管理人員異動應報主管機關核准(第七條)。
(八)明定加水設備登記使用證明許可之最長有效期限,且期滿仍需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
個月內提出申請(第八條)。
(九)加水站之場所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第九條)。
(十)加水站業者應張貼相關字句與文件,並不得作不實廣告(第十條、第十一條)。
(十一)明定盛裝飲用水之水質檢驗法令依據(第十二條)。
(十二)加水站業者應依申請登記時檢具之加水站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執行定期清洗或更換濾心
(第十三條)。
|
|
(十三)明定管理機關衛生檢查權之法令依據,業者不得藉詞刁難查驗(第十四條)。
(十四)明定經查驗水質不合格時,管理機關應為之必要處置(第十五條)。
(十五)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視情節之輕重,處以罰鍰或為其他處分(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十六)明定本自治條例施行前營業之加水站,以六個月為補正期間(第二十二條)。
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明定本自治條例
府)為確保縣民健康,加強加 之立法目的。
水站之衛生管理,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 明定主管機關及
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管理機關,以明
權責。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詮釋加水站、加
一、加水站,指以營利為目的, 水站之盛裝飲用
由業者提供容器或消費者自 水之定義。
備容器,分批販售盛裝飲用
水之場所。
二、盛裝飲用水,指桶裝或其他
以非屬於密閉不可復原方式
包裝之飲用水。
第四條 經營加水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加水站採許可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 制,加水站業
未經核准者,不得營業。 者應檢具本條
一、加水站設置申請書。 管機關申請核
二、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 准,未經許可
文件。 者,不得營業
三、設置地點簡圖(含管線 ,以杜絕任意
配置)。 設置。
四、加水站設備維護管理說 二、另明定申請加
明書。 水站之設立應
五、處理後水質符合包裝飲 檢具之資料。
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 (一)、申請者檢
標準證明文件。 具設備申
六、加水站衛生管理人員講 請書,同
習證明文件。 時應向本
府環境保
護局申請
取得加水
站水源供
|
|
七、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應許可文
或個人經營者之身分證件。 件,以確
前項第二款 保水源地
應許可管理辦法由本府環境保護 點水質。
主管機關定之。
(二)、檢附設備
之配置簡
圖設備維
護管理明
書。
(三)、加水站衛
生管理人
員須參加
管理機關
所辦理之
衛生講習
,取得證
明文件,
始得擔任
加水站衛
生管理人
員,以杜
絕加水站
無專人看
管之弊端。
(四)、設置場所
及設施亦
應檢具商
業登記證
明文件、
工廠登記
證明文件
或個人經
營者身分
證件,得
以明確辨
識設備所
有人。
三、有關第一項第
二款之水源供
應許可管理辦
法,由本府環
境保護局定之。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 明定第四條第一項
之加水站設備維護管理說明 第四款所稱之加水
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站設備維護管理說
一、加水站行號名稱及 明書應記載之內容。
其負責人。
二、加水站衛生管理人
員。
三、加水站設備之濾材
或濾心定期清洗、
更換及管線消毒等
維護說明,每月不
得少於一次。
四、加水站設備水質處
理或消毒所使用藥
劑之種類、用量及
名稱,應以經中央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為限。
五、處理後水質狀況,
應每隔三個月檢測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
飲用水衛生標準之
微生物項目。
第六條 加水站應置衛生管理人 明定加水站營業場
員,負責加水站之衛生管理 所應指定專人負責
;其每三年應參加管理機關 衛生管理事項,俾
舉辦之講習至少一次,並取 利本自治條例之落
得證明文件。 實。衛生管理人員
經訓練測驗合格,
取得證書並定期複
|
|
第七條 加水站供應水源、場所 明定供應水源、加
、設施或衛生管理人員變更 水站場所、設施變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 更或衛生管理人員
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報請主 異動等,應向主管
管機關核准。 機關通報之時間,
以供主管機關瞭解
加水站動態、並為
必要之處置。
第八條 加水站許可證有效期限 明定加水站許可證
三年,屆滿前三個月內,應 之最長有效期限,
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且期滿仍需使用者
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應於期限屆滿前
三年,逾期未申請展延或不 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准展延,原許可證失其效力:
一、加水站設置展延申
請書。
二、加水站水源供應許
可文件。
三、處理後水質符合包
裝飲用水及盛裝飲
用水衛生標準證明
文件。
四、加水站衛生管理人
員講習證明文件。
第九條 加水站內作業、販售場 食品衛生管理法令已
所環境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 有所管理、規範作業
規範之規定。 販售、場所自應依其
規定辦理。
第十條 加水站業者應於販賣地 一、為保障消費者飲
點明顯處張貼下列文件及字 用安全,加水站
句: 業者應張貼主管
一、加水站許可證。 機關許可證明文
二、加水站水源供應許 件、加水站水源
可文件。 供應許可文件及
三、處理後水質符合包 生產產品(水)
裝飲用水及盛裝飲 之水質檢驗合格
用水衛生標準證明 證明書、加水站
文件。 負責人、衛生管
四、「請煮沸、勿生飲」 理人員資料。
五、加水站負責人及衛 二、民眾購買時以自
生管理人員姓名、聯 備空桶盛裝,取
絡電話。 水過程易遭受污
染,故加水站業
者應張貼「應煮
沸、勿生飲」,
以確保消費者飲
用健康。
第十一條 加水站業者對於所為之 避免加水站業者為促
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銷其產品,做不實廣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告,誤導消費者誤判
形,並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 而購用,明定廣告之
示、宣傳或廣告。 限制。
第十二條 盛裝飲用水應為無色、 為確保加水站之供水
無味、無臭之液體,且其水 水質,明定其水質,
質應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 應符合包裝飲用水及
飲用水衛生標準。 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以維護消費者飲用
健康。
|
|
第十三條 加水站內之設備,應依 加水站之盛裝飲用水
申請許可時檢具之加水站設 設備應定期清洗或更
備維護管理說明書執行定期 換,以確保販售之產
維護工作,並將每次維護內 品品質合乎飲用衛生。
容詳細記載於設備維護紀錄
表;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
備主管機關查核。
第十四條 管理機關應定期及不定 為確保加水站之水質
期派員抽查加水站及其器具 品質,管理機關得定
之衛生狀況及紀錄,並得抽 期及不定期派員赴加
樣檢驗。必要時,得會同警 水站勘查販售場所之
察機關為之。對於前項抽查 環境衛生,必要時,
與抽樣檢驗,業者不得規避 得抽驗其販售之產品
、妨礙或拒絕。 (水),業者不得藉
詞刁難或拒絕查驗。
第十五條 水質經查驗不合格者, 明定經查驗水質不合
應暫停供水、限期改善,並 格時,管理機關應為
得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追 之必要處置。
查水源。
前項暫停供水,應張貼
明顯告示,設備維修工作完
成後,再進行水質複驗,已
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
水衛生標準者,始得再供飲
用。
第十六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主 為防止加水站無人看管
管機關得勒令停業,並將該 (找不到負責人)及確保
加水站設備封存,如再行營 消費者飲用水安全,對
業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於未經許可而擅自營業
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 者,明定處分項目,俾
續處罰。 利於有效執行公權力及
保障消費者購買安全。
第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 對加水站衛生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規定,經限期改善 資格不符規定,經限期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改善未改善者,予以處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分,以期確實掌握加水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違規 站業者之異動情形,並
情節重大者,得命停止營業。 有效落實加水站自主管
理及主管機關追蹤管理
工作。
第十八條 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 抑止加水站業者散播或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 張貼不實廣告並確保加
項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 水站提供盛裝水衛生品
法規定處罰。 質,如有不符規定者即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處辦。
|
|
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限 明定加水站業者未依本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自治條例張貼相關文件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 及詞句時之罰則。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 明定加水站經查驗水質
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不合格時仍違法販售之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 罰則。
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一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 主管機關所處之罰鍰且
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 逾期仍未繳納者,明定
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 主管機關強制執行之法
行。 律依據。
第二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 為兼顧本自治條例施行
營業之加水站,應自本自 前業者之權益,規定公
治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 布施行前營業加水站得
,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相關 有六個月之補正程序緩
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衝期限,以資因應。
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
核准或經主管機關審查不
予核准者,不得再行販售
,如有違反者,依第十六
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書 授權管理機關訂定書表
表格式,由管理機關訂定 格式。
之。
第二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 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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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送達林○松違反菸酒管理法事件,本府97年12月15日府財金菸字第0970425695號陳述意見通知 書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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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09801253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松違反菸酒管理法事件,本府97年12月15日府財金菸字第0970425695
號陳述意見通知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規定。
公告事項:上述陳述意見通知書由本機關留存,被通知人得至本機關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黃敏恭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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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府84年8月18日府財務字第184774號函訂定「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押租房屋應行注意事項」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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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09801148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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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公司(行號)產製之米酒或高粱酒,如有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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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09800982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貴公司(行號)產製之米酒或高粱酒,如有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8年3月16日台財庫字第09803037780號函辦理。
二、有關菸酒產品種類之登記,係屬菸酒稅法之規範,請向各菸酒稅稽徵機關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
受理登記,至於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依菸酒管理
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應歸屬為「其他酒類」。
三、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4項規定,酒之容器與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
情事。復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酒類品牌名稱單獨標示或與其它文字、圖形、記號、
數字等結合者,為免使消費者對該酒品原料、製程等產生誤解或混淆,其品牌不得標示為米酒
、高梁酒,違反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規定處罰。
正本:德源行、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記商行、聖芫酒莊、雲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滿吉財
有限公司、壢興酒莊、麥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詠升有限公司、桃榮有限公司、精純酒品
開發有限公司、玖紅食品有限公司、米坊酒莊商行、桃園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百冬酒莊股份有
限公司、六甲酒莊、久玖酒莊、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桃園縣社子社區合作農場
、立淳酒莊、神曲有限公司、翊軒企業社、吉星酒廠、酩軒製酒股份有限公司、今朝釀酒工作
坊、甲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門遠東
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冠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德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
公司(林口酒廠)、金車股份有限公司、裕豐釀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義
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昌製酒股份有限公司、石園事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田啤酒廠股份有限
公司、觀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金陳年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津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府財政處、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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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府84年8月18日府財務字第184774號函訂定「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押租房屋應行注意事項」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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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本府84年8月18日府財務字第184774號函訂定「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押租
房屋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嗣後辦理押租房屋作為辦公廳舍或續押租作業時,請確實依「桃園縣縣有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正本:桃園縣議會、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本府行政處(刊縣公報)、本府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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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所辦理「仁愛里、莊敬里、五福里、德義理、中央里、石頭里、幸福里、忠福里」等地區部 份門牌整編實施計畫,同意照辦,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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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文書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801185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有關貴所辦理「仁愛里、莊敬里、五福里、德義理、中央里、石頭里、幸福里
、忠福里」等地區部份門牌整編實施計畫,同意照辦,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8年3月31日桃中戶字第0980003317號函。
二、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
三、檢送本案公告9張,請張貼於貴所公告欄及仁愛里、莊敬里、五福里、德義里、
中央里、石頭里、幸福里、忠福里里辦公處;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請至本府公文
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下載(網址:http://file.tycg.gov.tw)。
正本:本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副本:本府行政處文書科(請刊登公報)、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本府民政處(含公告)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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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政府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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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801299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計3個電子檔)
主旨:修正「桃園縣政府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後「桃園縣政府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乙份。
正本: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平鎮市地政
事務所、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
副本:本府行政處(請刊登本府公報)、本府法制處、本府人事處、本府地政處處長、本府地政處副處
長、本府地政處地價科、本府地政處地用科、本府地政處地籍測量科、本府地政處地籍科(均
含附件)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桃園縣政府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9年7月14日89府地籍字第139273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0年11月28日90府地籍字第2404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府地籍字第094021639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府地籍字第0980129963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所)地政業務,提升整體服務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項目以各地政事務所執行地籍、地價、地權、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測量、土地登記、地政資
訊等業務為主,其他業務視實際需要適時加入。
考評項目及配分,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
三、本督導考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不定期考核:
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督導考核各地
所地政業務之執行情形。
(二)定期考核:
1.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組成督導考核小組,至各地所辦理年度地政業務實地督導考核。
2.定期考核業務督導項目及考核紀錄表於考核前函送各地所。
|
|
前項考核結果應作成紀錄,有關缺失事項,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各地所限期切實改進。各地所並應
將改進情形函送本府備查。
四、督導考核辦理時間如下:
(一)不定期督導考核:由本府地政處各業務單位視其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二)定期督導考核:於每年六月底前辦理。必要時得調整辦理時間。
五、各地所於考核前,依計畫執行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務資料,予以彙整,備供定期考核之用。
六、督導考核小組組成及任務:
(一)實地考核小組:
1.由本府地政處副處長、相關業務科科長及依需要指派之人員共同組成。
2.考核前:應就主管業務及考核重點項目進行檢討有無修正需要,同時對受考地所業務分工及平時執行業
務具體優劣事蹟等背景資料先予徹底瞭解。
3.考核中:應詳細查核考核項目之紀錄資料及具體統計數據,並應明確記錄,不得記載模糊籠統,如遇有
疑義,應詢問有關業務單位或人員以確切瞭解實情。
4.考核後:考核人員對考核結果,應即整理歸納填寫考核紀錄表,詳細彙列具體優、缺點,並評定分數作
為考核項目之基本分數,各考核項目考核紀錄表經業務主辦科彙列成績後,提送本府地政處綜合考評小
組合議評定。
(二)綜合考評小組:
1.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副處長、相關業務科科長組成,並由地政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
,業務主辦科科長擔任執行秘書。
2.綜合考評時,應由業務主辦科將實地考核人員評定之各考核項目成績及有關資料彙整送綜合考評小組開
會評定。會中先由實地考核人員列席說明,報告說明初評成績。
3.由綜合考評小組按初評成績,就受考地所平日業務表現或對爭議問題處理態度及能力等作綜合考評討論
,並得依各考核項目初評成績斟酌加分或減分(一至十分)評定綜合成績,即為各考核項目之核定分數。
七、各考核項目成績等第、名次:
(一)成績等第: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依所訂考核項目評分標準評定分數及成績等第。
1.優等:成績90分以上者。
2.甲等:成績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3.乙等:成績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4.丙等:成績未滿70分者。
|
|
(二)名次評定:採序位法。依各督導考核項目評分之分數換算序位,據以排列各考核項目成績名次。序位相
同者名次併列。
八、總成績評定:
依各考核項目序位加總後計算各所之總序分,據以排列總成績名次。以總序分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
二名,餘依此類推。若總序分相同者由本府地政處綜合考評小組合議決定之。
各督導考核項目成績如有評列為丙等者,總成績不得排列前三名。
以上成績計算格式如附表一、二。
九、獎懲方式:
(一)考核結果總成績前三名之地政事務所,依下列方式核以獎勵:
1.第一名機關首長、課長及承辦人員各給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2.第二名機關首長、課長及承辦人員各給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3.第三名機關首長、課長及承辦人員各給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前款敘獎人數不得超過機關編制員額二分之一。
(二)各督導考核項目第一名之機關首長、業務課課長及承辦人員各給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三)總成績前三名與各督導考核項目第一名之敘獎不得重複。獎勵對象,並應以實施督導年期已在職滿六個月
以上者為限,未滿六個月以上者不予獎勵。
(四)考核結果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五)成績列丙等者,機關首長、課長及承辦人員各記申誡一次,並應提列改進計畫於處務會議進行專案報告,
本府於一個月內進行複核。
十、督導考核小組執行具有成效者,得予以適當獎勵。
十一、各考核項目成績優良且有特殊事蹟者,得由本府地政處相關業務單位視需求辦理觀摩學習。
|
|
附表一
類別 地籍 地價 地權 土地使用 測量 土地登記 地政資訊
編定管制
實地 綜合 序 實地 綜合 序 實地 綜合 序 實地 綜合 序 實地 綜合 序 實地 綜合 序 實地 綜合 序
考核 考評 考核 考評 考核 考評 考核 考評 考核 考評 考核 考評 考核 考評
所別 分數 分數 位 分數 分數 位 分數 分數 位 分數 分數 位 分數 分數 位 分數 分數 位 分數 分數 位
-------------│---------│---------│---------│--------│--------│----------
A地所 │ │ │ │ │ │
-------------│---------│---------│---------│--------│--------│----------
B地所 │ │ │ │ │ │
-------------│---------│---------│---------│--------│--------│----------
C地所 │ │ │ │ │ │
-------------│---------│---------│---------│--------│--------│----------
D地所 │ │ │ │ │ │
-------------│---------│---------│---------│--------│--------│-----------
E地所 │ │ │ │ │ │
-------------│---------│---------│---------│--------│--------│-----------
F地所 │ │ │ │ │ │
-------------│---------│---------│---------│--------│--------│-----------
G地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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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類別 地籍 地價 地權 土地使用 測量 土地登記 地政資訊 總序分 名次
編定管制
所別 序位 序位 序位 序位 序位 序位 序位
A地所
B地所
C地所
D地所
E地所
F地所
G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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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實施要點係針對本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運行所為之督導規定,為祈業務考核可臻客觀性、
公平性之原則,並藉此獎勵地政事務所對地政業務研究創新、專業職能提昇及執行業務之負責態度,
以更彰顯業務督導考核之效益,爰修正本要點部分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府組織調整修正局處名稱。
二、督導考核業務工作將有效提升機關整體服務之績效,爰作修正文字。(修正草案第一點)
三、明定其考評項目及其評分標準訂定方式。(修正草案第二點)
四、修定督導考核辦理方式部分文字內容。(修正草案第三點)
五、明定督導考核辦理時間。(新增草案第四點)
六、明定受考地政事務所應備受考資料以利查核。 (新增草案第五點)
七、訂定督導小組之組成成員及賦予之任務。(新增草案第六點)
八、修定各考核項目成績等第、名次評定方式部分文字內容。(修正草案第七點)
九、明定總成績評定方式內容。(新增草案第八點)
十、增列考核成績不佳之地政事務所於處務會議進行專案報告內容,期受考地政事務所積極改進。
(修正草案第七點)
十一、明定督導考評小組成員獎勵規定。(修正草案第十點)
十二、建立標竿學習機制。(新增草案第十一點)
桃園縣政府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督導考核業務
稱本府)為加強督導 為加強督導各地政事務所地 工作係有效提升
各地政事務所(以下 政業務,提高為民服務績效 地政事務所整體
簡稱各地所)地政業 ,特訂定本要點。 服務之績效。爰
務,提升整體服務績 酌作修正文字。
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項目以各地 二、督導考核項目以各地政事務 一、配合內政部
地價、地權、土地使 量、土地登記、地政資訊、 業務考核項
用編定管制、測量、 地用等業務為主,其他業務 目,修訂地
土地登記、地政資訊 視實際需要適 籍管理項為
等業務為主,其他業 地籍項、地
權項,地用
項名稱修訂
為土地使用
編定管制。
二、明定期考核
項目及評
|
|
務視實際需要適時加入。 時加入。 分標準訂定方式。
考評項目及配分,由本府 爰增訂第二項
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
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
目訂定之。
三、本督導考核依下列方 三、本督導考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配合本縣組
式辦理: (一)定期考核: 織調整,修
(一)不定期考核: 由本府地政局各業務相 正局處名稱。
由本府地政處各 關單位組成督導小組, 二、第一項第一、
相關業務單位, 辦理年度地政業務督導 二款文字重複
視業務實際需要 考核,有關缺失事項, 部份,移列為
,督導考核各地 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 第二項並酌作
所地政業務之執 請各該地政事務所限期 文字修正。
行情形。 切實改進,各地政事務 三、原第二項文字
(二)定期考核: 所應將改進情形函送本 係說明定期考
1.由本府地政處各相 府備查。 核方式,其性
關業務單位組成督 (二)不定期考核:由本府地 質歸屬第一項
導考核小組,至各 政局務單位,視業務實 第二款定期考
地所辦理年度地政 際需要,督導考核所屬 核之內容。爰
業務實地督導考核 地政事務所業務,其督 移列為該款後
。 導情形應作為紀錄。 段,並酌作文
2.定期考核業務督導 有關缺失事項,除應當 字修正。
項目及考核紀錄表 場指正外,並函請各該
於考核前函送各地 地政事務所限期切實改
所。 進,各地所應將改進情
形函送本府備查。
|
|
四、督導考核辦理時間如 一、新增本點。
下: 二、明定督導考核辦
(一)不定期督導考核 理時間。
:由本府地政處
各業務單位視其
業務實際需要辦
理。
(二)定期督導考核:
於每年六月底前
辦理。必要時得
調整辦理時間。
五、各地所於考核前,依 一、新增本點。
計畫執行之各項工作 二、明定受考地所應備
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 受考資料以利查核。
務資料,予以彙整,
備供定期考核之用。
六、督導考核小組組成及 一、新增本點。
任務: 二、訂定督導考核小組
(一)實地考核小組: 之組成成員及賦予
1.由本府地政處副處 之任務。
長、相關業務科科
長及依需要指派之
人員共同組成。
2.考核前:應就主管
業務及考核重點項
目進行檢討有無修
正需要,同時對受
考地所業務分工及
平時執行業務具體
優劣事蹟等背景資
料先予徹底瞭解。
3.考核中:應詳細查
核考核項目之紀錄
資料及具體統計數
據,並應明確記錄
,不得記載模糊籠
統,如遇有疑義,
應詢問有關業務單
位或人員以確切瞭
解實情。
4.考核後:考核人員
對考核結果,應即
|
|
整理歸納填寫考核
紀錄表,詳細彙列
具體優、缺點,並
評定分數作為考核
項目之基本分數,
各考核項目考核紀
錄表經業務主辦科
彙列成績後,提送
本府地政處綜合考
評小組合議評定。
(二)綜合考評小組:
1.由本府地政處處
長、副處長、相
關業務科科長組
成,並由地政處
處長擔任召集人
、副處長擔任副
召集人,業務主
辦科科長擔任執
行秘書。
2.綜合考評時,應
由業務主辦科將
實地考核人員評
定之各考核項目
成績及有關資料
彙整送綜合考評
小組開會評定。
會中先由實地考
核人員列席說明
,報告說明初評
成績。
3.由綜合考評小組
按初評成績,就
受考地所平日業
務表現或對爭議
問題處理態度及
能力等作綜合考
評討論,並得依
各考核項目初評
成績斟酌加分或
減分(一至十分
)評定綜合成績
,即為各考核項
目之核定分數。
|
|
七、各考核項目成績等第 四、考評督導成績等第、名次: 一、點次變更,並酌作文
、名次: (一)成績等第:由本府地政局 字修正。
(一)成績等第:由本 各業務單位依所訂考核項 二、第一、二款配合本縣
府地政處各相關 目評分標準評定分數,並 組織調整,修正局處
業務單位依所訂 以各項督導考核成績合計 名稱。
考核項目評分標 之平均分數評定該年度督
準評定分數及成 導考核成績等第。
績等第。
1.優等:成績90分以 1.優等:成績90分以上者。
上者。 2.甲等:成績80分以上,未滿
2.甲等:成績80分以 90分者。
上,未滿90 3.乙等:成績70分以上,未滿
分者。 80分者。
3.乙等:成績70分以 4.丙等:成績60分以上,未滿
上,未滿80 70分者。
分者。 (二)名次評定:採序位法依督
4.丙等:成績未滿70 導考核項目評分之分數換
分者。 算序位,再將其序位加總
(二)名次評定:採序 後計算各所之總序分,據
位法。依各督導 以排列總成績名次,以總
考核項目評分之 序分最低者為第一名,餘
分數換算序位, 依此類推。若總序分相同
據以排列各考核 者由本府地政局組成綜合
項目成績名次。 考評小組合議評定之。
序位相同者名次
併列。
八、總成績評定: 一、新增本點。
依各考核項目序位加 二、明定總成績計算方式。
總後計算各所之總序
分,據以排列總成績
名次。以總序分最低
者為第一名,次低者
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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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第二名,餘依此類
推。若總序分相同者
由本府地政處綜合考
評小組合議決定之。
各督導考核項目成績
如有評列為丙等者,
總成績不得排列前三
名。
以上成績計算格式如
九、獎懲方式: 五、獎懲方式: 一、點次變更,並酌作
(一)考核結果總成績 (一)考核結果成績甲等以上之 文字修正。
前三名之地政事 地政事務所,以成績前三 二、總成績係採序位法
務所,依下列方 名依下列方式核以獎勵: 計算,爰刪除等第
式核以獎勵: 文字內容,以符實
1.第一名機關首長、 1.第一名機關首長、課長及承 際。
課長及承辦人員各 辦人員各給予記功一次之獎 三、為期考核成績不佳
給予記功一次之獎 勵。 之地所確實並積極
勵。 改進缺失,爰增列
2.第二名機關首長、 2.第二名機關首長、課長及承 於處務會議進行專
課長及承辦人員各 辦人員各給予嘉獎二次之獎 案報告等文字內容。
給予嘉獎二次之獎 勵。
勵。
3.第三名機關首長、 3.第三名機關首長、課長及承
課長及承辦人員各 辦人員各給予嘉獎一次之獎
給予嘉獎一次之獎 勵。
勵。
前款敘獎人數不得 前款敘獎人數不得超過機關編制
超過機關編制員額 員額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二)各督導考核項目第一名
(二)各督導考核項目 之機關首長、業務課課
第一名之機關首 長及承辦人員各給予記
長、業務課課長 功一次之獎勵。
及承辦人員各給 (三)總成績前三名與各督導
予記功一次之獎 考核項目第一名之敘獎
勵。 不得重複。獎勵對象,
(三)總成績前三名與 並應以實施督導年期已
各督導考核項目 在職滿六個月以上者為
第一名之敘獎不 限,未滿六個為限,未
得重複。獎勵對 滿六個月以上者不予獎
象,並應以實施 勵。
督導年期已在職
滿六個月以上者
為限,未滿六個
|
|
月以上者不予獎 為限,未滿六月為限,
勵。 未滿六個月以上者不予獎勵。
(四)考核結果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五)成績列丙等者,機關首
記申誡一次,並應提列
(四)考核結果成績列 改進計畫,本府於一個
乙等者,不予獎 月內進行複核。
懲。
(五)成績列丙等者,
機關首長、課長
及承辦人員各記
申誡一次,並應
提列改進計畫於
處務會議進行專
案報告,本府於
一個月內進行複
核。
十、督導考核小組執行具 一、新增本點。
有成效者,得予以適 二、鑑於督導考核小組成
當獎勵。 員執行考核工作備極
辛勞,得予適當獎勵。
十一、各考核項目成績優 一、新增本點。
良且有特殊事蹟者 二、明訂得推介單項考評
,得由本府地政處 績優地政事務所觀摩
相關業務單位視需 學習,以強化各地所
求辦理觀摩學習。 業務品質,並建立各
地所可相互觀摩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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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已排定免出勤之日 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依法給付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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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13189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雇主如有使勞工
於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依法給付工資,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釋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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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98年4月8日勞動2字第0980130255號
函辦理。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工如有提供勞務之事
實,雇主自應依法給付工資。
三、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
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原約定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依
法給付當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當日若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
時間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四、除前開延時工資得依勞委會79年9月21日台勞動二22155號函,應勞工事後拋棄請
求並協議補休外(按權利不得於事前拋棄),當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仍應依
法給付,無得拋棄工資請求而選擇補休。
五、邇來,迭有民眾申訴,部分雇主恣意變動原協商排定免出勤之期日,甚有對無
法配合出勤之勞工以「曠職處分」、「列入考核」及「優先裁員」等手段相脅
;勞工同意或勉為出勤時,雇主亦有僅給予所謂「補休」,未給付工資之情事
者,諸此之類均與前開規定有間,亦與法理不合。
六、綜上,事業單位若未依前開勞委會解釋規定辦理且經本府查有違法情事時,本
府將依法裁處。
七、前揭解釋函已刊登本府公報,亦可自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最新消
息下載參考。
正本:桃園縣議會、桃園縣總工會、桃園縣工業會、桃園縣商業會、桃園縣職業總工會、桃園縣產業
總工會、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桃園縣新世紀愛鄉協會、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桃園縣
、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林口工業區服務
中心、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觀音工業區服務中
心、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龍潭鄉烏樹林工業區廠商協進會、龍潭渴望園區管理中心、華亞科
技園區管理中心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府行政處(請刊登公報)、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勞關係科、勞動條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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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及97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刪除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後之 抵充規定疑義乙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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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1318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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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及97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刪除勞工保險條例
施行細則第56條後之抵充規定疑義乙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如說明,請 查
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
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
間之正常生活,而課雇主應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公資數額之補償金,此與同法
第2條所稱之工資有別。又,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
。
三、復查勞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基地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以抵充之。故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
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即屬「已由雇主支付費
用補償者」之情形。
四、基上,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條第2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
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
給付時,雇主使得主張抵充。又,如投保單位手續完備,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
細則第49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
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併予敘明。
五、另,有關雇主金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資雙方於補償前已約定,勞工同
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雇主,自無不可。
六、前揭解釋函已刊登本府公報,亦可自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最新消
息下載參考。
正本:桃園縣議會、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桃園縣總工會、桃園縣工業會、桃
園縣商業會、桃園縣職業總工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桃園縣新世紀
愛鄉協會、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龜
山工業區服務中心、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大園
工業區服務中心、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龍潭鄉烏樹林工業區廠商協進
會、龍潭渴望園區管理中心、華亞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府行政處(請刊登公報)、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勞關係科、勞工安全衛生
科、勞動條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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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介紹《2009泰國潑水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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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泰國潑水節
桃園縣內七大工業區,共有近2萬名泰籍勞工在境內工作,居各縣市之冠,因此選在泰國傳統新年「潑水節」
舉辦盛大的慶祝活動,除可紓解泰籍勞工思鄉情緒及感受過節的氣氛,更可藉活動讓台灣雇主及民眾更了解泰國
文化,促進文化融合。泰國勞工部長非常重視特派副部長率團專程出席盛會並向被桃園廣大泰勞視為「泰僑之友
」的桃園縣朱縣長致謝。
縣府與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於12日共同主辦潑水節慶祝活動。今年活動特別擴大舉辦禮佛儀式並首度安排來
自靈鷲山泰國國王銅佛及僧王富貴金佛繞會場一周後供十方信眾禮佛。泰國國王銅佛是泰皇珍藏於僧王寺的釋迦
牟尼佛像,鑄於1964年,佛像蓮花座中央飾有皇家徽章,泰國國王將此佛贈予給靈鷲山心道法師,以示其對於「
愛.和平.地球一家」的願心認同;法像圓滿嘴角微揚的富貴金佛,額滿頰豐,則充份展現出當代人民富足、豐
饒、民生樂利的社會繁榮景象,象徵著人民歡樂、滿足、幸福的氛圍。
活動由禮佛儀式揭開序幕,邀請泰國法身寺台灣禪修協會九位高僧舉行傳統浴佛儀式,祈求風調雨順、國泰
民安。更由享譽國際的泰國紅統府藝術學院舞蹈團現場演出,並邀請眾多泰國當地家喻戶曉的歌手壓軸演出。一
連串的才藝表演及熱舞時間,共同為辛苦工作的同伴們加油打氣,熱情的泰國朋友隨著音樂起舞,並高舉泰國國
旗,哼唱家鄉民謠,全場洋溢歡樂氣氛,也讓台灣民眾一同體驗特殊的泰國風情。當主辦單位安排消防車向人群
噴出水柱,祈求每個在場人士遇水則發時,現場更是HIGH到最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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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Thailand Songkran Festival
In Taoyuan County, there are 7 major industrial parks where almost 20 thousand Thai labors work
inside. The amount is the most in Taiwan. Therefor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olds a splendid activity
to celebrate 「Songkran Festival」 that is Thailand traditional New Year. In addition to release Thai
labors’ homesick emotion and feel the holiday atmosphere, this festival can let Taiwan employers and
residents understand Thailand culture further and promote the culture integration by way of this activity.
The Minister of Labor Department, Thailand pays much attention to this activity and assigns Deputy Minister
to lead a team specifically for attending this important gathering. Another important mission is to salute
to Mayor Chu who is regarded as the 「Friend of Thai Compatriot」 by numerous Taoyuan Thai labors.
County Government and 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 hold Songkran Festival celebrating activity
together on the 12th. This year’s activity is extended specially to hold worshiping Buddha ceremony.
Furthermore, the organizer arranges Thailand King’s copper Buddha coming from Lingjiushan and Wealthy
Gold Buddha to circle the scene and then Buddha is worshiped by the followers coming from everywhere.
Thailand King’s copper Buddha is a Buddha statue enshrined at Buddha King Temple by Thailand Emperor.
It was casted in 1964. Emperor’s emblem is decorated on the lotus seat center where Buddha statue sits
there. Thailand King donates this Buddha statue to Lingjiushan’s Xindao Master. This means that Thailand
Emperor recognizes the vision of 「Love, Peace, Brotherhood」. Wealthy Gold Buddha has a perfect image
and always smiles. This wealthy statue means the social prosperous phenomenon of temporary wealthy,
happy residents. It also symbolizes the atmosphere of people’s joy, satisfaction, and happiness.
This activity starts from the worshiping Buddha ceremony. Nine Buddha masters of Taiwan Meditation
Association belonging to Thailand Fashen Temple are invited to host the traditional baptizing Buddha
ceremony. They pray for the comfortable weather, prosperous society, and safe community. The worldwide
famous Angthong College of Dramatic Arts performs at the scene. Moreover, Thailand local famous and
popular singers are invited and to perform before the end of this activity. A series of art performance
and dancing encourage the hard working fellows. The passionate Thai friends dance according to the
melody of songs and hold highly Thailand National Flag. They sing hometown’s ballads and enjoy the
happy atmosphere. At the same time, Taiwan residents can experience together the special Thai amorous
feelings. When the fire engines arranged by the organizer water the crowd, everyone is expected to have
a prosperous future because water means good luck. The atmosphere at the scene reaches the highest point
at this mo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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