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8年度第11期 |
| ◆ 大陸體操奧運金牌選手大匯演 縣長談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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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體操奧運金牌選手大匯演 縣長談話 98.05.27
各位現場貴賓以及愛好體育活動的縣民朋友大家晚安、大家好!很榮幸今晚能邀請到去年在北京奧運大放異彩的
中國體操代表隊到本縣表演,讓大家有機會能欣賞到最高水準的體操表演,並且一次目睹多位奧運金牌選手的風采。
去年北京奧運體操賽共獲得14面金牌,今天上台的訪台名將,是中國歷來訪台的體育隊伍中最金光閃閃的陣容。
本縣體操水準是全台灣最高的,在全國性比賽也是屢獲佳績,並於96年全國運動會獲得7面金牌,佔本縣總金牌
數近五分之一,顯見本縣推動體操運動績效卓著。再則,本縣為把握此一千載難逢之機會,特別要求金牌選手團現
場指導,期能透過此一活動進行經驗及技術之交流,能為桃園、甚至台灣的體操運動注入活水,提升台灣體操運動
之風氣及競技水準,這也是兩岸體育交流最重要的意義價值。
此次的活動,不但是兩岸體育交流的重大盛事,也是兩岸互利的最佳例證,希望藉由中國體操奧運金牌選手訪
台的難得機會,將本縣的觀光產業特色及縣民滿滿的熱情宣揚至中國內地甚至世界各地,讓大家都知道桃園的城市
美及人文情。本人謹代表桃園縣向中國體操訪問團致上萬分歡迎之意,感謝大陸體操隊特別於端午節前夕來桃園表
演,讓桃園縣民一飽眼福,也感謝積極協助本次活動的所有單位及大家盛情的參與,最後祝福大家一切順心、活動
圓滿成功,謝謝!
(資料提供:觀光行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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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年度「歡樂航空城Enjoy Fun暑假~暑期青少年育樂活動」記者會 縣長談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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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歡樂航空城Enjoy Fun暑假~暑期青少年育樂活動」記者會 縣長談話 98.06.01
各位媒體朋友、各位女士先生及現場的同學們大家好:
暑假即將到來,相信大家心情一定很興奮!為讓所有的小朋友體驗更多元豐富的學習,縣政府特別推出800多個
暑期育樂營活動,並且建置暑期青少年育樂活動檢索系統,提供資訊服務使大家能上網查詢,讓學生及家長了解活動
內容,做好假期活動的安排與規劃。
今日會中特別由竹圍國小小朋友以小主播、小記者播報方式揭開序幕,為大家深入報導各項暑期育樂活動,透過
場景轉換,已呈現出今年多樣活潑的暑期育樂活動。今年所推出的暑期育樂活動,比去年多出200個,涵蓋體育、科
學、文化、音樂等各面向,且弱勢家庭的小朋友皆可免費參加,讓青少年學子們「Enjoy」樂一夏、開心「Fun」暑假。
利用漫長暑假,讓孩子參與體驗不同的育樂活動,在多樣化的學習情境當中,學習各種技能、培養多元興趣、激
發學習無限潛能及想像空間,相信必能增添其人生經驗。透過活動的參與,還能認識許多新朋友,在人際關係及團隊
合作等方面也能有所進步與提升。經由暑期育樂活動不只是豐富了暑假生活,也將會是一次創造自己的豐富之旅。歡
迎大家報名參加育樂活動,祝福大家有一個歡樂充實的暑假!(資料提供: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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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政府第575次主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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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第575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8年05月22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表揚「第1屆政府服務品質獎」本縣得獎單位,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研究發展處
(一)第一線服務機關:警察局
(二)服務規劃機關:「守護家園的勇者-夜天使的蛻變」-民政處
主席:
恭喜本府警察局及民政處獲得「第1屆政府服務品質獎」之殊榮,本獎項係延續過去行政院服務品質獎,並予以擴大,
由各中央、地方機關共同競逐24項獎項。包含中壢市公所,本縣共3個單位獲獎,而其他得獎機關多為中央單位,如
此佳績顯示本縣長期以來為民服務品質的提升,以及得獎團隊的努力;尤其警察局近年連續榮獲行政院服務品質獎及
政府服務品質獎,實屬難得。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單位工作報告
一、警察局林局長德華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警察負責之三大主要工作-治安、交通及服務等部份,在林局長的領導下,近年來有非常明顯的進步,這是團隊共同
努力的成果及林局長領導有方,非常感謝林局長及警察局全體同仁,他們的成果不僅獲得縣民的肯定,更獲得政府服
務品質獎的榮譽,請繼續加油努力。
二、教育處張處長明文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教育工作使用了縣政幾乎二分之一的資源,非常重要,請各處局密切協助配合,才能完成各項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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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處康處長秋桂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謝謝地政處的報告。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工程彩繪案解除列管,其餘二案繼續列管。
陸、臨時動議
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無。
捌、散會 下午3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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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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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8018061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施行。
附「桃園縣政府編制表」。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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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觀光產業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發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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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觀光產業發展,成立桃園縣觀光產業促進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推動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觀光產業及提昇觀
光業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副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觀光行銷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
兼或聘任:
(一)本府代表四至六人。
(二)業界代表八至十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一至三人。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
三、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研擬本縣觀光發展政策。
(二)規劃本縣觀光遊憩景點及開發協調事宜。
(三)指導本縣觀光發展之推動事宜。
(四)本縣轄內觀光資源之交換、整合及宣導事宜。
(五)協助觀光相關業界提升服務品質。
(六)其他經委員會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
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如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六、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本府觀光行銷處辦理。
七、本委員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觀光行銷處編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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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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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縣長 一
副縣長 二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秘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至第十二職等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 八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
第十一職等 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
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 十七
第十一職等
秘書 薦任 第九職等 十 內五人得列簡任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七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消費者保護官 薦任 第八職等 四 內一人得列簡任
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七十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 十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十八
督學 薦任 第八職等 五
營養師 師級 二 列師(三)級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二五六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一二五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五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二十六 內十三人得列薦任
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四十二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二十
第三職等
人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第十一職等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事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十三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三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一
處 第三職等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第十一職等
主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計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帳務檢查員 薦任 第七職等 一
至第八職等
處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十七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一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一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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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 一
第十一職等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風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十三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處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一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一
第三職等
合計 七一三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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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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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80190281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條文。
附「桃園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鄉、鎮、市之款項,依下列方式分配:
一、基本建設:每一鄉鎮市各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復興鄉另加特別經建費後
為新台幣一千八百萬元。
二、凡各鄉(鎮、市)之基準財政收入額不敷支應基本財政需要額者,悉數彌
補之,基準財政收入額係以最近一年度稅課收入決算數(不含統籌分配稅
款)加計當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核定數;基準財政需要額以正式編制人
員人事費、經常辦公費、村里長事務費、代表研究費最近一年度決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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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後之餘額,其分配方式係依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鄉
(鎮、市)應分配比率分配之:
(一)各鄉(鎮、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數占全縣人口數之百分比,權數占
百分之五十。
(二)各鄉(鎮、市)之已登錄土地面積占全縣已登錄土地面積之百分比
,權數占百分之三十五。
(三)各鄉(鎮、市)之近三年度資本支出決算數占歲出決算數總額之百
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四)各鄉(鎮、市)之近三年度自有財源收入決算數占基準財政需要額
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其比例計算為近三年自有財源收入占
基準財政需要額比例平均數,高於各鄉鎮市平均值者,以低於各鄉
鎮市平均值可獲配權數最低者之八成核計;另自有財源收入計算為
歲入扣除「補助及協助收入」及「指定專款專用回饋金」。
基於公平及考量鄉(鎮、市)收支平衡狀況,若該鄉(鎮、市)基
準財政收入額與基準財政需要額相較後超過新臺幣七億元以上,權數比
例折五成計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未滿七億元,權數比例折三點五成計算。
第一項第三款所指人口數及土地面積,以戶政及地政機關統計資料為準。
第七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第五條之規定分配各鄉(鎮、市),由本府按次一年
度本稅款之推估數,設算分配各鄉(鎮、市)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
前通知受分配各鄉(鎮、市)公所,以稅課收入納入預算,其餘金額按季撥付
。但本府應於年度結束前,視當年度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實際收入情形,倘實收
數少於預算數時,調整減撥次年度第二季之分配金額,實收數超過預算數時,
則依第五條第三款之指標及權數計算各鄉(鎮、市)應分配金額,並於次年一
月通知撥付各鄉(鎮、市)。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
條及第七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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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醫療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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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0980197794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醫療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醫療補助實施計畫」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醫療補助實施計畫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
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依據內政部「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計畫」,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青少年保護個案(含性交易)。但實際居住本縣,且
經本府評估確有補助之必要者,得不受設籍限制。
三、補助項目:
(一)醫療費用補助。
1.一般醫療費用(含體檢)。
2.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3.住院期間之看護、膳食費用。
4.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二)心理輔導費用。
(三)緊急生活費用。
(四)其他特殊情形。(如經本府評估確有必要者,專案簽准者)
四、補助原則及標準:詳如附表。
五、申請方式:
(一)醫療費用補助:
由醫療院所按月於該月底前以公文並檢附申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醫療費用
補助清冊、收據、醫療費用明細表、通報表、乙種驗傷診斷證明書影本及醫
療單位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其餘均依實際狀況由主
責社工員協助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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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心理輔導費用:
於心理輔導結案後檢附領款收據、心理輔導個案紀錄表、心理輔導個案摘要
表,以及結案個案之結案報告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緊急生活費用:
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由本府社會工作(師)員,檢具個案評估摘要報告、
申請表、戶籍謄本影本、收據正本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向
本府提出申請。
(四)其他:
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內由本府社會工作(師)員,檢具個案評估摘要報告、
申請表、戶籍謄本影本、收據正本及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向本府提
出申請。
六、申請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項目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七、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外,本府得命其限期返還補助款項。
八、本規定經費於年度編列預算額度內執行,如預算執行完畢即停止受理申請。
桃園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醫療補助實施計畫
附表-補助原則及標準:
補助項目 補助原則 補助金額、補助標準
醫療費用補助
一般醫療費用 以社工員輔導處遇中之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 每人每次最高補助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為 給付費用,包括掛 金額以新台幣三千
限 號費、自付額、乙 元為上限
種驗傷證明書費、
體檢費等。
未婚懷孕生產 以社工員輔導處遇中之 以自付額部分核實 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流產醫療費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為 補助
用 限(含體檢)
住院期間之看 於出院後三個月內檢據 ※看護費用:每人每 每人每年以新臺幣
護、膳食費用 相關証件申請 日最高補助新臺幣 六萬元為限
二千二百元。
※膳食費用:核實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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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認身分所 以社工員輔導處遇中之 以自付額部分核實 最高以一萬五千元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為 補助 為限
作之親子血緣 限,且以申請一次為原
鑑定費用 則
心理輔導費用 以社工員輔導處遇中之 ※個別心理輔導: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為 。每次以二個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二
限 十小時。
※團體心理輔導: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每次以二個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二
十小時。
緊急生活費用 以社工員輔導處遇中之 依本縣當年度最低 每年以申請一次為
生活費用為補助標 限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為 準,申請以一次為
限 限,最高補助三個
月。
其他經評估後 其他經社工員評估並經 核實補助 每人每年以新臺幣
有必要補助之 簽奉專案核准者 六萬元為限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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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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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8019645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修正總說明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府法二字第○九三○一八八五三二號令修正發布在案。茲因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八月十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五○二○六九四一一號
函修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之「殘廢程度表」,
及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五○二五二四四八一號函修正「團體傷害保
單示範條款」之「殘廢程度表」,將殘廢程度由原來六級二十八項修正為十一級七十
五項,並自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實施。致學生平安保險辦法原適用六級二十八項之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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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等級表,在執行上造成諸多實務性困境,且家長反映學生傷害程度無法申請理賠項
目,為因應上述執行障礙,爰修正第六條第二項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內容
一覽表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為十一級七十五項,以因應目前實際需要。另本辦法各
條文自九十三年以來未再修正,藉此機會一併修正。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幼稚教育法第
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桃園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第三條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
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
據。
幼稚園學童限為該園核定班級人數範圍內之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四足歲學童
與法令規定三歲入學之特殊學童。
第四條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參
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園方負責人)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
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指定人為受益人。但若被保
險人已成年,其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前項採購,得由本府統籌辦理或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
屬本保險責任範圍。但疾病治療門診,不包括在內。
第六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七條 保險費除由教育部依每生每學年新臺幣一百六十元,分上下學期,各為新
臺幣八十元予以專案補助外,其餘由要保單位向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
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
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計,函報本府向教育部申請予以全額
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
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
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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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規
定金額由教育部予以補助。
第八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
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
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
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
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
效,由要保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
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承保機構。
第九條 依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繳保險費學生,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中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
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承保機構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最高以新臺幣
二十萬元為限。
第十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承保機構不
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型 美容或天生畸形
整復。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者。但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第十二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
併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
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承保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由承保機構掣發保險費收據
,交由各學校存執。保險費之收支,應循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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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學校附設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內容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滿十四歲以上學生,給付身故保險金一百萬元;未滿十
四歲學生,則給付喪葬費用一百萬元
殘 第一級 一百萬元 生 滿一年:十五萬元
活 滿二年:二十萬元
補 滿三年:二十五萬元
助 滿四年:三十萬元
廢 第二級 九十萬元 生 滿一年: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活 滿二年:十五萬元
補 滿三年: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助 滿四年:二十二萬五千元
第三級 八十萬元
給
第四級 七十萬元
第五級 六十萬元
第六級 五十萬元
付 第七級 四十萬元
第八級 三十萬元
第九級 二十萬元
第十級 十萬元
第十一級 五萬元
醫 住 住院保險金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院 專案補助 1.限免交保險費學生
療 2.每一事故最高以二十萬元為限
給 傷害門診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五千元為限
付 燒燙傷及須重建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手術費
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每人給付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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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原名稱 說明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未修正。
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 未修正。
條之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 條之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
一及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 一及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
規定訂定之。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第二條 未修正。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桃園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桃園
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 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
國民中小學及桃園縣政府(以 國民中小學及桃園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 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
立幼稚園。 立幼稚園。
第三條 第三條 參照彰化縣高級中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平安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平安 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 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 園辦理學生平安保
被保險人。但年齡滿六十五歲 被保險人。但年齡滿六十五歲 險辦法第三條加以
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 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 修正。
,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 ,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
保之參據。 保之參據。
幼稚園學童限為該園核定 另幼稚園學童限為該園核
班級人數範圍內之當年度九月 定班級人數範圍內之年滿四足
一日滿四足歲學童與法令規定 歲學童與法令規定三歲入學之
三歲入學之特殊學童。 特殊學童。
第四條 第四條 參照彰化縣高級中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 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定辦理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 定辦理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 園辦理學生平安保
司為承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學 司為承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學 險辦法第四條加以
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園方 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或其職 修正。
負責人)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 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 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
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指 代理人或其指定人為受益人。
定人為受益人;但若被保險人 前項採購,得由本府統籌
已成年,其醫療保險金或殘廢 辦理。
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
本人。
前項採購,得由本府統籌
辦理或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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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五條 未修正。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
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 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
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 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
任範圍。但疾病治療門診,不 任範圍。但疾病治療門診,不
包括在內。 包括在內。
第六條 第六條 依桃園縣高級中等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 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 內容一覽表(如附
給付金額如附表。 給付金額如附件。 表)加以修正。
第七條 第七條
保險費除由教育部依每生 保險費除由本府依每生每 依本案係由教育部
每學年新臺幣一百六十元,分 學年新臺幣一百六十元,分上 專案補助而加以修
上下學期,各為新臺幣八十元 下學期,各為新臺幣八十元予 正。另低收入戶只
予以專案補助外,其餘由要保 以補助外,其餘由要保單位向 在戶籍所在地鄉(
單位向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 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 鎮、市)公所登記
人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 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 ,爰此去除縣(市
時各收取二分之一。但下列被 取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 )政府。
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 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
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 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
機構彙計,函報本府向教育部 計,函報本府予以全額補助:
申請予以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縣(市
一、經戶籍所在地鄉(鎮 )政府或鄉(鎮、市
、市)公所證明低收 )公所證明低收入戶
入戶之學生。 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重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 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
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 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礙人士之子女。 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
生。 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
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 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
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 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
級、第四級學校或山 級、第四級學校或山
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 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
生。 生。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
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 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
投保者,依前項規定金額由教 投保者,依前項規定金額予以
育部予以補助。 補助。
第八條 第八條 參照彰化縣高級中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 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 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 園辦理學生平安保
止。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 止。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 險辦法第八條加以
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 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 修正。
,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 ,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
效;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 效;但幼稚園學童於八月一日
月三十一日終止。 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達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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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 第二項所定年齡者,僅追溯至
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 年滿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保
,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
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 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
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 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
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 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 保險費。
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 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
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 ,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
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 人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機構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
時,要保單位應通知承保機構。 續有效,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
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
構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
,要保人應通知承保機構。
第九條 第九條 未修正。
依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依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免繳保險費學生,疾病或傷害 免繳保險費學生,疾病或傷害
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中列舉之 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中列舉之
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 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
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 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
收據向承保機構專案申請補助 收據向承保機構專案申請補助
手術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十 手術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十
萬元為限。 萬元為限。
第十條 第十條 參照彰化縣高級中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之一, 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 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園辦理學生平安保
病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 ,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額 險辦法第十條加以
金之責任: 之責任: 修正。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
行為。 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
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 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
術、整型美容或天生 術、整型美容或天生
畸形整復。 但因遭受 畸形整復。但因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 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
必要外科整型,不在 必要外科整型,不在
此限。 此限。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之 、內亂及其他類似之
武裝叛變。 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 五、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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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參照彰化縣高級中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 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一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 一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 園辦理學生平安保
金之責任: 金額之責任: 險辦法第十一條加
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 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 以修正。
、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者。但遭受意外傷害 者。但因遭受意外傷
事故所致者,不在此 害事故所致者,不在
限,且其裝設以一次 此限,且其裝設以一
為限。 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或靜 二、健康檢查、療養或靜
養。 養。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
送傷患、病房陪護或 送傷患、病房陪護或
指定醫師等費用。 指定醫師等費用。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
之醫療。 之醫療。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參照彰化縣高級中
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 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 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 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 園辦理學生平安保
列保險費一項,併學、雜費收 列保險費一項,併學、雜費收 險辦法第十二條加
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 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 以修正。
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 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
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承保 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承保
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由承保機 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由承保機
構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 構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
校存執。保險費之收支,應循 校存執。
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未修正。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
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規定辦理。 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參照補習及進修教
學校附設補習學校或進修 學校附設補習學校辦理學 育法(民國93年06
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準用 生平安保險,準用本辦法之規 月23日修正)及彰
本辦法之規定。 定。 化縣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稚園辦理
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第十四條加以修正。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未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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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內容一覽表
修正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 桃園縣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平安保險內容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 內容一覽表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滿十四歲以上學生,給付身故 身故保險金 滿十四歲以上學生,給付身故
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一百萬元;未滿十四歲 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一百萬元;未滿十四歲
學生,則給付喪葬費用一百萬 學生,則給付喪葬費用一百萬
元 元
殘 第一級 一百萬元 生 滿一年:十五萬元 殘 第一級 一百萬元 生 滿一年:十五萬元
活 滿二年:二十萬元 活 滿二年:二十萬元
補 滿三年:二十五萬元 補 滿三年:二十五萬元
助 滿四年:三十萬元 助 滿四年:三十萬元
第二級 九十萬元 生 滿一年: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廢 第二級 七十五萬元 生 滿一年: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活 滿二年:十五萬元 活 滿二年:十五萬元
補 滿三年: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補 滿三年: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助 滿四年:二十二萬五千元 助 滿四年:二十二萬五千元
廢 第三級 八十萬元 給 第三級 五十萬元
第四級 七十萬元 第四級 三十萬元
第五級 六十萬元 第五級 十五萬元
第六級 五十萬元 付 第六級 十萬元
給 第七級 四十萬元
第八級 三十萬元
醫 住 住院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第九級 二十萬元 保險金
第十級 十萬元 院 專案 1.限免交保險費學生
療 補助 2.每一事故最高以二十萬元為限
第十一級 五萬元 傷害門診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五千元為限
給
燒燙傷及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須重建手
術費
付
醫 住 住院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每人給付三千元
保險金
院 專案 1.限免交保險費學生
療 補助 2.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二十萬元
為限
傷害門診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五千元為限
給
燒燙傷及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須重建手
術費
付
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每人給付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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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觀光產業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發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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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觀行字第098018163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觀光產業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發佈生效。
附「桃園縣觀光產業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觀光產業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91年4月10日訂定
94年5月12日府觀行字第0940128149號函發布修正第2、3、6、7條條文
98年5月13日府觀行字第0980181607號函發布修正第2、6、7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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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陳登光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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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829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登光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登光。
二、身份證字號:H1214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登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平鎮市福林里長富街27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405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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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98年度重大污染源連線監測與查核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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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0980602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98年度重大污染源連線監測與
查核計畫」。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資訊系統更新及維護。
(二)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宣導、功能查核及法規符合度查核作業。
(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連線系統維護及傳輸資料審核。
(四)依法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輔導、監督及申報資料審查作業。
(五)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稽查檢測作業。
(六)生煤、木屑為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或其他污染源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
情形及防制設備去除效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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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98年4月22日起至99年3月2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蘇振昇,電
話:03-3386021分機214。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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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葉春智君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 紀人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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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1843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葉春智君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
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註銷清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 經紀人證書字號 證書核發日期 證書有效期限
葉春智 90年桃縣字第00216號 090年3月2日 0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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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運昌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5月23日起至99年5月22日止自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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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850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運昌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5月23日起至99年5月22日止自行停業,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運昌營造有限公司98年5月14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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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運昌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6584186。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1530-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張智岳。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南福街179號1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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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歇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分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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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180060號
附件:
主旨:有關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歇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分配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暨鴻達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勞工劉美容等4人98年5月12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凡有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具有領取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員工,在
公告期間內(98年5月14日起至98年6月13日止),請持憑執行名義,向本府勞
動及人力資源處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之再分配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4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
會議,俟登記截止後,另擇期召開。
三、請刊登本府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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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註銷盈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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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187625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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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註銷盈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99-687629-00號。
(一)廠名:盈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二)廠址:桃園縣平鎮市北富里金陵路3段197巷1弄2號。
(三)負責人:陳有來。
(四)產業類別:金屬製品製造業。
(五)產品:鋼架、鋼管、鐵門、鐵窗、模板、大樓鋼骨。
(六)備註:遷址不明。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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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撤銷「方圓室內裝潢工程行」(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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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18644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方圓室內裝潢工程行」(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撤銷。
(二)備註:擅自歇業已逾6個月。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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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註銷名冊
商號 桃商登字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方圓室內裝潢 09114389 劉育吟 73816641 桃園縣八德市廣興里廣福路345號1樓
工程行
安泰企業社 09302996 陳兆明 99451189 桃園縣八德市興仁里中山路160巷45弄22號2樓
霄裡電器行 00101442 彭貴良 87935169 桃園縣八德市竹圍里長興路785號1樓
淼裕企業社 00093947 蔡進益 78831044 桃園縣八德市霄裡里新生路457巷29號1樓
世家企業社 09600936 劉蘇秋密 31446626 桃園縣八德市大和里銀和街7號
長順商店 00113058 楊胡秋菊 43841968 桃園縣八德市瑞發里興豐路751號
進玉鋁門窗企業社 08801584 呂金賺 17226256 桃園縣八德市霄裡里長興路811號1樓
健群通信器材行 00116745 李元發 97801273 桃園縣八德市瑞泰里介壽路2段559號1樓
豐采飲食店 09400006 王詩品 17222913 桃園縣八德市大和里建國路1092號1樓
飆桿一檳榔店 09301681 黃美瑞 70883758 桃園縣八德市瑞發里興豐路665號1樓
戰網電腦電遊樂 09301859 董原甫 17477491 桃園縣八德市瑞發里興豐路729號1樓
器材店
民倫企業社 00104828 簡財源 95908003 桃園縣八德市高明里永興街87巷9號1樓
益全刀模具企業社 00096304 曹麗鴻 36430721 桃園縣八德市白鷺里武功街20巷36號1樓
順意企業社 09104435 陳德輝 14662705 桃園縣八德市白鷺里東豐街272號1樓
三禾工程行 09517112 何宜珍 09991947 桃園縣八德市白鷺里東豐街250號5樓
兆揚技研企業社 09216303 孫文傑 99262259 桃園縣八德市廣隆里福國街82號1樓
冠傑機械企業社 00111045 戴進財 02489717 桃園縣八德市廣隆里廣隆街94巷7號1樓
九福油漆工程行 09307900 黃逢時 99770091 桃園縣八德市廣隆里廣隆街161巷25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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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億文具印刷品行 00102810 徐日峰 93809393 桃園縣桃園市長安里長春路178號1樓
福卡爾西點麵包坊 09509389 邱福開 29283745 桃園縣八德市茄苳里永豐路579號1樓
檳之城檳榔店 09100117 李雅紋 14374373 桃園縣八德市茄苳里永豐路233號1樓
龍昇機車行 09108454 蕭萬吉 14679001 桃園縣八德市茄苳里中華路546號1樓
益城樂彩行 09202233 吳金城 14372234 桃園縣八德市茄苳里中華路133號1樓
順昌商店 09416737 王張賜人 49929315 桃園縣八德市茄苳里中華路133號2樓
鴻霖農業資材行 09418846 黃照銘 49986650 桃園縣八德市高明里永興街97號1樓
金蒂企業社 09504323 陳由鎮 09639070 桃園市龍鳳里龍鳳三街65巷30號3樓
桑德商行 09613513 包雲龍 09951634 桃園市中原里宏昌十三街566-3號5樓
凱瑋企業社 09616671 家毓媗 10504677 桃園市大興里春日路1119號7樓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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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註銷頌美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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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1876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頌美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登記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99-624110-00號。
(一)廠名:頌美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
(二)廠址:桃園縣大溪鎮大興里仁和路二段282號1樓。
(三)負責人:詹祖亮。
(四)產品:機械油壓設備、機械停車設備、昇降機(梯)設備。
(五)備註:遷址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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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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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郁舜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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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882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郁舜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郁舜土木包工業98年5月18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郁舜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何葆珍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華安里華安街8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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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縣大園鄉「南港村3鄰、4鄰、7鄰、8鄰、9鄰、14鄰、24鄰、25鄰、26鄰」等地區部份門牌整編 ,自民國98年6月15日起整編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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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801859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南港村3鄰、4鄰、7鄰、8鄰、9鄰、14鄰、24鄰、25鄰、26鄰」
等地區部份門牌整編,自民國98年6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5條暨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98年5月15
日桃大戶字第0980001831號函辦理。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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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郁舜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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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8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85-000號。
備註: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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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大益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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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889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益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大益土木包工業98年5月18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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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承竣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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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882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承竣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承竣土木包工業98年5月18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承竣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陳俊安。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湧光路623巷5弄4號。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86-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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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大益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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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大益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黃量杰。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仁和二街131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87-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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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旭豐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5月1日起復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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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92596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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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哲嘉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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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906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哲嘉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哲嘉土木包工業98年5月19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哲嘉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黎紜嘉。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一心里文化路129巷36弄3-2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88-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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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旭豐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5月1日起復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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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旭豐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5月1日起復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旭豐營造有限公司98年5月2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旭豐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3010305。
三、負責人:羅惠娟。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010-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新屋鄉中華路572巷65弄20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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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立工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5月1日起至99年4月30日止自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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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925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 立工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5月1日起至99年4月30日止自行停業,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立工營造有限公司98年5月2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
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立工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916644。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65-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范姜健二。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民族路416巷17弄12之3號4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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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撤銷「鉅一商行」商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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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1948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鉅一商行」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名稱:鉅一商行。
(二)統一編號:09634103。
(三)負責人:林彥名。
(四)所在地:桃園市武陵里中正路102巷5號1樓。
(五)備註:他遷不明。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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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于麗秋君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 人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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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1928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于麗秋君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
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註銷清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 經紀人證書字號 證書核發日期 證書有效期限
于麗秋 94年桃縣字第00665號 094年4月15日 0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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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註銷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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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1967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99-688839-00號。
(一)廠名: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龍潭鄉烏林村39鄰工五路228號。
(三)負責人:林聿綺。
(四)產業類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五)備註:遷址不明。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
-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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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凱越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5月21日起至99年5月20日止自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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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971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凱越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5月21日起至99年5月20日止自行停業,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凱越營造有限公司98年5月22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
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凱越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875915。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8505-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徐鴻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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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邦輝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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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1971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邦輝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邦輝土木包工業98年5月22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邦輝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黃興乾。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新富二街7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89-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週知。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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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凱越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5月21日起至99年5月20日止自行停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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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龍岡路三段115巷29號1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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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呂理賢君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 人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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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1991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呂理賢君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
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註銷清冊。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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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 經紀人證書字號 證書核發日期 證書有效期限
呂理賢 94年桃縣字第00663號 094年4月12日 09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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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68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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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80198466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68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5月22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210,402,50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
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
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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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分)
標的物 規格及型式 製造 廠牌 出廠 單位 數量 申請人估計金額 所在地址
名稱 廠商 年月日 金額
鋼筋 SD420W 3# 建順 建順 98.04.17 噸 300.00 $4,56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12m 建順 建順 98.04.22 噸 5,000.00 $69,4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06m 聯成 聯成 98.04.30 噸 5,000.00 $68,5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筋 SD-280 3# 豐興 豐興 98.05.15 噸 500.00 $6,9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筋 SD420W 3# 慶欣欣 慶欣欣 98.05.15 噸 200.000 $3,14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06m 聯成 高亨 98.05.13 噸 325.000 $4,452,5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筋 SD420W 3# 東和 東和 98.05.19 噸 1,000.000 $16,6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筋 SD420W 3# 豐興 豐興 98.05.20 噸 500.000 $7,25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筋 SD420W 3# 豐興 豐興 98.05.20 噸 500.000 $7,9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筋 SD420W 3# 豐興 豐興 98.05.20 噸 500.000 $8,0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12m 中龍 中龍 98.05.14 噸 1,000.000 $13,7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210,402,500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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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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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19750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
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03月31日至98年04月21日,批號1D9805060.X.N共
420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
處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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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國英先生依戶籍法第48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死亡登記,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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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龍潭鄉戶政事務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龍戶字第0980001862號
附件:
主旨:幸國英(H10168****)先生依戶籍法第48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死亡登記,請 查
照。
依據:依戶籍法第48條第四項及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及八十一條規定及98年4月22日龍鄉
民字第0980011396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經查幸國英先生於民國83年6月14日在本鄉龍潭村自宅死亡並埋葬在桃園縣龍潭
鄉公墓,已於法定期間尚未申請死亡登記;因張君在台無親人,復於97年12月
31日由警政署列為失蹤人口在案。
二、幸國英先生及其親屬等或知其下落者,應於公告次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逾
期不為者,將由本所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逕為死亡登記。
主任 陳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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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送修正後「桃園縣政府土地重劃、徵收及區段徵收各項補償費、差額地價收繳及發放作業注意事項」 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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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書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請登載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098019373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01937321AOC_ATTCH2.doc)
主旨:檢送修正後「桃園縣政府土地重劃、徵收及區段徵收各項補償費、差額地價收
繳及發放作業注意事項」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依據 內政部98年5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4283號函辦理。
正本:本府主計處、本府法制處
副本:本府行政處(請登載本府公報)(含附件)、本府地政處處長(含附件)、本府地政處副處長(含附件)
、本府地政處土地徵收科(含附件)、本府地政處重劃科(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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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土地重劃、徵收及區段徵收
各項補償費、差額地價收繳及發放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府地重字第0980157470號書函訂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府地重字第0980193732號書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重劃、徵收及區段徵收各項補償費、差
額地價收繳及發放相關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承辦人員得視情況於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查估前,辦理現地勘查或於查估時隨同
查估機構勘查清點,督查其作業情形。
三、查估機構檢送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調查估價表及拆遷補償費應領清冊應檢具平面
圖或立面圖及相關證明文件、現況照片等資料,以供查核。
四、承辦人員應抽查地上改良物查估成果辦理現地勘驗,校核調查表內容。
五、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墳墓拆遷補償、工廠或營業用建築調查估價表及其附
具之照片、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應分請工務處、農業發展處、民政處及工商發
展處協助審認是否符合「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桃園縣辦理征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畜禽遷移補償費查估基準」、「桃
園縣辦理公共工程徵收土地墳墓遷葬費查估標準表」及工廠或營業登記資料。
六、應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於辦理查處時應於清冊內
註明「OO年OO月OO日OOO字第OOOOOO號函異議查處中」,於查處竣事後另予
註明「OO年OO月OO日OO字第OOOO號函查處竣事」,並列載查處結果。
七、業務主管應於開發區內各街廓抽選一筆以上之土地分配成果計算查核,並得要求
土地分配廠商配合說明其分配計算內容,作成書面紀錄。
八、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分配結果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及異議查處結果,應比照第
六點辦理,於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或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結果清冊及應領(繳)
差額地價清冊內註明。
九、土地測量成果異動或異議案件經查處、調處、上級機關裁決、訴願決定、行政訴
訟判決確定等原因致原土地分配成果變更者,應一併更正下列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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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重劃:土地分配計算表、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應繳(領)差額地價
清冊、重劃總費用負擔證明書及相關圖冊。
(二)區段徵收: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結果清冊、應繳(領)差額地價清冊及相關
圖冊。
十、辦理土地分配或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應再次確認相關資料正確性,如有變更或
異動者應予釐正。
十一、土地分配確定後囑託辦理土地登記時,其有應繳納差額地價者,應於清冊載明
,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或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於土地登記簿註記之。
十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或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各項補償費、應
領取及繳納差額地價清冊應由不同人員負責繕造、校對及審核,以落實多重稽
核制度,避免錯誤缺失或弊端。
前項規定於清冊變更時亦同。
十三、各項補償費、應領取及繳納差額地價清冊經核定後應檢送代辦發放、收繳之銀
行及主計單位各1份,俾供核對使用。
十四、發放補償費或差額地價時,應由二人以上核對清冊並查驗具領人身分及相關證
明文件或資料後,分別於領款聯單上蓋章。
十五、補償費或差額地價受領人死亡由繼承人領取時,應比照繼承登記附具相關文件
,經二人以上審查無誤後,檢附繼承人應領金額清單函知發放銀行、主計單位
及繼承人。
十六、補償費或差額地價收繳、發放後,辦理核銷時,應檢具繳(領)款聯單、應收
未收差額地價收入明細表或預付費用核銷表及銀行對帳單,送交業務主管及主
計單位審核之。
前項應領取或繳納之金額於補償費或土地分配成果公告後經變更者,尤應加強
審核之。
十七、補償費及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市地
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存入保管專戶
或辦理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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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市地重劃實施
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十八、為避免錯誤及弊端,主管應督察主、協辦人員分工及稽核情形,加強人員培訓
並適時進行業務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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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送達李○香涉嫌販賣偽菸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98年02月24日府財金菸字第0980066660號催繳函 乙份。 |
|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098019718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香涉嫌販賣偽菸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98年02月24日府財金菸
字第0980066660號催繳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及第8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李侯香涉嫌販賣偽菸違反菸酒管理法案,經本府94年11月28日府財金菸字第
0940333333號裁處新台幣5萬元整,惟受處分人尚未繳納罰鍰完畢;本府於98
年02月24日府財金菸字第0980066660號催繳函分別郵寄至通訊地:桃園縣八德
市○○○○○○及戶籍地:嘉義縣新港鄉月○○○○○○○○○○一次,經郵
寄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退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陳述意見通知書由本機關留存,被通知人得至本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取
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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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介紹《98年度桃園縣龍舟暨水上高樁獅王爭霸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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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桃園縣龍舟暨水上高樁獅王爭霸賽
端午節是國人相當重視的民俗節日,除了包粽子及各種驅邪避惡的習俗外,最令人期盼的活動便是划龍舟。桃園縣
的龍舟活動在大園竹圍漁港及龍潭觀光大池分別舉辦陸上及水上的龍舟競賽。5月23日首先登場的是陸上龍舟賽暨竹圍
漁港海味嘉年華,共有來自桃園縣各鄉鎮市及鄰近縣市70支隊伍報名參賽,比賽方式是由九人組成一隊,一腳踩在裝有
輪子的龍舟上,另一腳蹬地前進,其他規則便與水上龍舟相同,是大園鄉甚至桃園縣地方的一大特色,每隊選手都在烈
日下卯足勁全力衝刺奪標,在場的民眾則在一旁加油打氣;同時結合漁會和當地社區舉辦熱鬧的嘉年華會,在竹轎迎親
隊伍的漁貨義賣下,充分展現社區總體營造精神。
5月28、29日龍潭鄉配合龍舟競賽,擴大舉辦「桐舟共渡歸鄉文化季」系列活動,除了例行的客家龍舟錦標賽外,
特別邀請中華民國龍獅運動協會協助舉辦全台首屆的「水上跳樁獅王爭霸賽」。 龍潭端午節划龍舟已有近百年歷史,
但鮮少人知道賽中所使用的龍舟是全國唯一的客家龍舟。由於桃園縣是千塘之鄉,龍舟是在陴塘進行,滑行長度不比河
流細長,因此客家龍舟比較短,加上全程以備戰跪姿全力衝刺,展現出客家人與生俱來的「刻苦耐勞」與「硬頸精神」。
精彩的水上高樁獅王爭霸賽場地也設在觀光大池中,由21根高低不等樁柱組成,參賽隊伍必須在這21根樁柱間跳躍
翻騰,並於15分鐘內完成倒掛金鉤、旋轉、疊羅漢等高難度動作,比賽進行時,圍觀群眾莫不為此精彩危險的動作嘖嘖
稱奇、大聲叫好。另外,主辦單位也在活動現場安排豐富的表演節目及農特產品展售會,28日晚上8時更有一年一度的
繽紛花火秀,滿足民眾整場的視覺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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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etition of 2009 Taoyuan Dragon Boat and High Stake's Lion King Competition on the Water
Dragon Boat Festival is a very important folk festival for Chinese. In addition to Zong-zi (a pyramid-s
haped mass of glutinous rice wrapped in leaves) and driving out evil spirit custom, people expect most the
dragon boat competition. Taoyuan County holds land and water dragon boat competitions at Jhuwei Wharf,
Dayuan and Sightseeing Pond, Longtan. On May 23, the first activity is land dragon boat competition
and seafood festival at Jhuwei Wharf. 70 teams coming from Taoyuan’s townships and other nearby counties
register and participate this activity. The competition rule is that 9 people compose a team. Each member's
one leg steps on the dragon boat which has wheel on the button and the other leg tramples the land in
order to go forward. Other rules are the same as the traditional dragon boat competition. It is a
special character at Dayuan Township, even in Taoyuan County. Every participant does their best under
the sunshine in order to win the champion. The other people at the scene encourage the participant.
The government cooperates with the fisher’s association and local community to hold the bustling festival.
At the scene of the marrying team with the bamboo sedan chair and fish charity sale, the spirit of
community empowerment is shown completely.
Longtan Township extends the scope to hold the series activities of 「Teamwork & Going Home Cultural
Season」on May 28 and 29. In additional to the traditional Hakka dragon boat competition, especially,
Chinese Dragon and Lion Sport Association is invited to assist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to hold the
first 「High Stake's Lion King Competition on the Water」 in Taiwan. Longtan’s Dragon Boat Competition
has almost one hundred years’ history; however, few people know that the dragon boat used in this
competition is the only Hakka dragon boat in Taiwan. Because Taoyuan County is the hometown of thousand
ponds, the dragon boat competition is held in the pond. The water lane is not as long as the river’s;
thus, the Hakka dragon boat is shorter than the other’s. Moreover, the pose during the competition is
one knee on the boat for racing. It means Hakka’s natural born 「working hard」and 「perseverance spirit」.
The venue of wonderful High Stake’s Lion King Competition on the Water is also set at the Sightseeing
Pond. It is composed by 21 high and low stakes. The participants must jump among these 21 stakes and finish
some very difficult actions such as up-side-down, turning, body-pile-up, etc within 15 minutes. During the
competition, the audience is surprised and says bravo for these amazing and dangerous actions. Furthermore,
the organizer also arranges a lot of performances and shows at the scene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 exhibition.
The once a year beautiful firework show satisfies all the audience's sight at 8 PM, May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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