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8年度第1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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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74次縣務會議紀錄 |
1.林志棟教授
2.陳大榮建築師
五、頒發本縣98年模範公務人員,各獲頒獎牌乙面及獎金1萬元。
-主辦單位:人事處
(一)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1.地政處 柯俊宏科長
2.工務處 楊曜華技士
3.消防局 蔣晉昌分隊長
4.文化局 劉美君科長
5.龜山鄉公所 王雅芝主任秘書
6.高義國小 宋麗貞幹事
7.平鎮高中 蘇文祥事務組長
(二)轉頒發「行政院98年模範公務人員」獎座乙座
受獎人:本府工務處耿彥偉科長
六、頒發「98年度非都市土地違反編定使用管制業務考核」績優公所,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地政處
(一)第一名 大溪鎮公所
(二)第二名 楊梅鎮公所
(三)第三名 龍潭鄉公所 觀音鄉公所
七、頒發「98年度三七五租約業務考核」績優公所,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地政處
(一)第一名 大溪鎮公所
(二)第二名 觀音鄉公所
(三)第三名 中壢市公所、八德市公所
主席:
感謝各學校及各位老師在學校特色及教學創新上的表現,本縣的教育因為大家的努力而越來越好。
感謝所有獲獎的宗教寺廟,大家不僅發揮安定民心的力量,更發揮公益的力量,協助社會幫助弱勢
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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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獲獎公所在人行道無障礙改善、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及三七五租約等業務上的優秀表現。
非常感佩本縣傑出優秀的模範公務人員及榮獲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的同仁,獲獎同仁都是經過嚴格
的考評及多年的努力,方能獲此殊榮,得到大家的肯定,恭喜各位。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討論提案
一、提案單位:地方稅務局
案由:修正「桃園縣娛樂稅徵收細則」第7條及第25條條文,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位:水務處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單位:消防局
案由:為桃園市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94地號縣有土地改為非公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單位:財政處
案由:為陳小姐擬價購大園鄉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589地號縣有土地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單位:財政處
案由:為現狀標售大園鄉中園段74地號縣有土地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單位:民政處
案由:為本縣擬與韓國仁川廣域市締結姊妹縣(市)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人前年曾親自拜會安市長,很多鄉鎮市長也見過,去年議會前往訪問時,安市長
亦親自接待,非常熱誠。本縣擬與該市結為姊妹市,將利用9月份參加亞太城市高峰會時
進行簽署。仁川在各方面的進步與發展,均值得本縣學習。
七、提案單位:民政處
案由:為美國達拉斯郡郡長Mr. James Foster等9員積極協助及致力促成本縣與國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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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友好城市、推展國民外交貢獻卓著,擬頒贈榮譽縣民證以資表彰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達拉斯郡郡長、達拉斯市市長均曾親自來訪,與本縣建立了友好關係,大草原市及嘉
倫市分別與龜山鄉、蘆竹鄉建有良好關係,谷祖光醫師、楊維謙先生、羅玉昭女士及黃金森
先生在本縣與達拉斯建交的過程中,均鼎力協助,黃總會長在僑胞捐助包括大溪、慈湖等重
要建設時,貢獻頗著,安市長力促本縣與仁川廣域市締結姊妹縣,貢獻卓著。
伍、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研究發展處
案由:桃園縣政府1999縣民諮詢服務熱線
大溪鎮蘇鎮長文生補充建議:
各鄉鎮市公所為配合本服務熱線,是否須進行人員教育訓練或增加器材、資訊設備,如果確
有需要,各公所須儘快編入99年度預算。
研究發展處邱處長俊銘補充說明:
本服務熱線刻正進行人員教育訓練,並已納入公所部分;機器設備部分,公所僅將負擔網路
電話的未來電路費,每月約1萬至2萬元,已請公所承辦同仁編入99年度預算,除此之外,並
不需要其他設備。
主席裁示:
本府1999縣民諮詢服務熱線應記取其他縣市政府的相關缺失,加以避免。本案從試營運開始
,民眾將逐漸熟悉了解,善加使用本熱線。本府熱線的特色是整合各鄉鎮市,因為縣政建設
對民眾而言,係為一體,是無法區分縣或鄉鎮市的。本案推行後,民眾使用一通電話,便可
解決與縣府與公所相關的問題,十分便利。本案測試期間,請各鄉鎮市長要求所屬不斷測試
,並請各處局及相關機關、公所,針對模擬問題再行仔細加強,以避免客服人員無法就FAQ
回答,仍要由承辦單位回答,如此反而造成人力浪費。1999縣民諮詢服務熱線是第一線的服
務工作、單一窗口,只要做得好,將減省各相關機關單位承辦人的業務量。
陸、臨時動議
一、大溪鎮蘇鎮長文生報告:
大家應就本次風災進行檢討,未來災害應變中心應建置預警系統及掌握相關資料、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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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首先有系統建置各鄉鎮市邊遠地區的老人、慢性病者等檔案,以便颱風來襲前予以撤離,避免
災害發生後救援困難。
再則應建立據以撤離的相關雨量數據,否則公所無法了解何時應予撤離,尤其本鎮河川區中
多有原住民居住,應有明確數據作為標準,供公所判斷。舉例如石門水庫現在已將相關降雨
、水量的數據提供公所採取相關應變與撤離。
並請向北水局反映,石門水庫此次洩洪時,開放媒體及民眾進入,造成困擾及危險。
主席裁示:
(一)本人十分贊同蘇鎮長所提之災後檢討工作,鄉鎮市及縣災害應變中心均應進行檢討,
舉例如土石流撤離標準、雨量檢測依據等,均十分重要。以石門水庫而言,雖洩洪標準涉及
專業,但若事先將標準告知災害應變中心,讓應變中心得以視雨量變化及洩洪與否,預作撤
離準備。
(二)本人亦贊同蘇鎮長所提之平日即應將資訊建立完整,舉例如復興鄉村落,平日即應掌
握村里中的長期居住人口資料,而不僅是戶籍資料,並應建立需先行撤離的人口資料-如老
人、洗腎病患、行動不便者等。當地的村里掌握相關資料後,彙集交予鄉鎮市長,縣災害應
變中心方能掌握實際狀況。平日若能掌握資料,災害發生時,即使災區發生交通、通訊及水
電均中斷的孤島狀態,政府亦能迅速確實搜尋救災。
二、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報告:
感謝縣長及各處局對本鄉水蜜桃活動的支持,惟許多遊客及鄉民反映拉拉山的收費並不合理
,建議將收費移至林務局部分。
主席裁示:
本案另行檢討。
三、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報告:
(一)本人響應縣長的善心,也捐助10萬元協助中南部受災鄉親。
(二)本次風災後,更讓大家明白清淤的重要性。台灣在久旱逢甘霖後,竟造成重大水患,並
且又停水,希望大家共同檢討努力。
(三)本鄉屬石門農田水利會,惟該水利會自69年脫離灌區後,分售、分租本鄉57公頃的圳溝
、溜池,這些全是過去的水路。承售、承租甚至佔用這些水路的民眾,多在中下游填平後種菜
,造成水溝中途被截斷。這樣的截斷處在本鄉有上千處,這種情形未來必釀災禍,本次颱風來
襲時,已有相關徵兆。請縣府水務處協助。
主席裁示:
治水工作須未雨綢繆,平日即應做好清淤及水路疏通工作,絕不允許重要水路被佔用或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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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二項案件解除列管,河川整治案則持續列管。
捌、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感謝各位同仁在上週末莫拉克颱風來襲期間的辛勞,尤其是值班同仁及所有參與防災、救
災工作的本府各處局、公所同仁,謝謝大家。本縣雖幸無重大災情,可是此次颱風卻在中南部不
幸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害,尤其洪水造成人命的傷亡及家園的破壞,甚至多處至今仍在搜尋失蹤民
眾。
(二)本府在8月8日即率先第一批派出消防人員30人、消防車輛10輛及船艇8艘支援屏東東港、林
邊地區;8月9日中午亦再派消防人員30人、消防車輛10輛及船艇8艘赴同上災區;至8月11日,因
山區災情慘重,失蹤人口眾多,本府更派出21人的特搜隊及各式消防器材支援高雄六龜、甲仙地
區;今日凌晨更派出3批支援人員及車輛器材。本縣全體總動員,前後共計派遣支援人員282位及
動員車輛179輛,其中包含工務處動員卡車15輛、挖土機3輛及推土機1輛,並感謝各公所發揮人飢
己飢、人溺己溺的精神,環保局動員各公所包含垃圾壓縮車10輛、環保卡車85輛、溝泥車2輛、洗
街車2輛、消防局水箱車20輛、水庫車10輛及各項器材。
請各位支援同仁務必注意自身安全,並全力投入救災,盡全力搶救失蹤、受災的中南部鄉親民眾。
(三)本府社會處業已結合各界資源投入賑災,各公所亦開立救災專戶,期待民眾發揮愛心,捐助
資源送至災區。本府係由社會處統一開立專戶,希望各公所匯集後統一送至此專戶,再轉交由中央
分配予災區縣市政府或受災戶。
本人為拋磚引玉,先行捐出10萬元,希望各公所及各位同仁至少捐出一日所得,惟仍視個人意願,
不予勉強。希望我們全力匯集愛心,救助受災的中南部鄉親。並感謝各位在這段風災期間的辛勞與
努力。
(四)今(12)日早上本人主持本縣縣運的開幕典禮,感謝許多鄉鎮市長的親自與會。本縣三級棒
球隊目前均在世界各地征戰,本縣青棒隊已榮獲世界亞軍,青少棒隊目前在義大利進行比賽,明
(13)日將爭奪世界冠軍,少棒隊下週將出發參賽,龜山鄉呂鄉長亦將帶隊前往加油,希望少棒隊
能在威廉波特揚眉吐氣。
玖、散會 上午10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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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98年08月12日第774縣務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呂副市長朝福
中壢市公所胡秘書星輝
平鎮市公所陳市長萬得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呂鄉長學記
蘆竹鄉公所趙俞鄉長菊蘭
大園鄉公所張鄉長建隆
新屋鄉公所葉鄉長佐禹
觀音鄉公所黃鄉長茂實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蘇鎮長文生
楊梅鎮公所彭鎮長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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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580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580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8年08月12日上午10時15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單位工作報告
一、研究發展處邱處長俊銘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謝謝研發處的報告。
二、行政處邱處長明俊工作報告:(如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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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陳局長學聖補充報告:
感謝行政處及財政處的協助,順利保留中壢市中平路的歷史建物。對於維護經費部份中壢市已編列
約800萬元,但目前卻受限於法令上的規定,未來希望能使產權歸文化局,並委託中壢市代管的彈
性方式共同管理。此建物位於商圈如能成為藝文園區或公民會館,對中壢市而言相當重要。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有關照明燈具節能減碳,除了現在執行的八德區段徵收案,其他如桃科、高鐵青埔站及客運園區,
這一、兩個月要求管理單位,對於某些路段房屋未蓋、道路封閉者皆已完成路燈減亮三分之一。目
前工務處施作的八德區段徵收工程,除路口或住戶所在會設置路燈外,其他部分僅先架設管線,於
必要時才設路燈。請地政處檢討早期之區段徵收及重劃案,實施減亮工作。
地政處康處長秋桂補充說明:
地政處開發之所有市地重劃區、區段徵收區及工業區,僅負責開發業務,開發完成後即交由後端之
鄉鎮市公所,或如桃科案是由三合一聯合服務中心維護。減亮工作如有需要,應由後續維護之公所
負責較適合,另開發區剛完成,民眾對於路燈亮度不夠而有安全上的顧慮時,也宜與公所洽談。
主席裁示:有關中平路歷史建物只要產權屬文化局就無撥用的問題,而開發區節能部分最重要的是
交接工作,交接完成後即可訂定相關規定。
三、衛生局吳局長成方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謝謝衛生局同仁與大家充分配合,未來不僅是H1N1,所有的流感及傳染病希望大家共同
配合作好防疫工作。
肆、臨時動議
政風處李處長黎顯補充報告:
7月23日縣府發現疑似爆裂物事件,經證實為虛驚一場,但同仁有此敏感度是很好的現象,但有無反
應過度及浪費資源情形部分,於7月29日所召開之機關安全維護會報,特別就疑似爆裂物處理通報訂
定標準作業程序。會報中也針對各機關學校發生公有財物損失遭竊部分與財政處訂定認定及處理作業
程序,作為會同相關單位鑑識責任的機制。兩標準作業程序近期內將發至各單位,請大家配合辦理。
另奉秘書長指示於會議中提報有關兩性平權性騷擾事件及員工心理疾病問題,人事處已訂有相關規定
,各單位如遇有此類問題時希能依規定辦理。
主席裁示:謝謝李處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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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桃園捷運公司成立案及使用執照加註案。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二、加強實施路平管理案。
主席裁示:繼續加油,解除列管。
三、 慈湖派出所變更編定案。
主席裁示:請交通處加快速度,本案持續列管。
四、 國道一、二號土地徵收敍獎案。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大家辛苦了,繼續加油,謝謝。
柒、散會 上午11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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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年度桃園縣全縣運動大會 縣長談話 |
98年度桃園縣全縣運動大會 縣長談話 98.08.12
今天,很高興能齊聚十三鄉鎮運動愛好者參加本縣「98年全縣運動會」,在晴空萬里的八月天裡,相信汗水與活
力會是我們桃園縣展現健康與運動大縣的象徵。
縣府對學校的運動、社區運動到全民運動都相當重視,不斷增設活動設施,希望大家養成運動的習慣,更希望在
三天的賽程中,選手們能全力以赴發揮運動家精神超越自己,將平日辛苦訓練成果全部表現出來,爭取最佳成績。今
年的全縣運動大會更將比賽項中,從過去的田徑和游泳兩項,擴及到包括有體操、跆拳道、保齡球、射箭、太極拳、
武術、帆船、巧固球、元極舞和飛行傘等單項運動,共計13項目展開競逐。
在全體縣民一起努力下,桃園縣已儼然成為全國的運動大縣,不僅在亞運、奧運、世界運動會等國際性賽事上,
屢屢有傑出的表現;同時也在過去四年的全國運動會中連續獲得全國第二名,各單項比賽更是屢破紀錄。另外,桃園
縣的國小、國中和高中棒球隊,在今年的三級棒球賽中已勇奪「三冠王」的頭銜,並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比賽。而
青棒也已獲得世界青棒的亞軍,青少棒則將於今晚爭奪世界冠軍;另外,龜山國小少棒隊則將於下週出發,前往美國
威廉波特爭取世界少棒冠軍的榮耀。
這次運動會參賽選手都是本縣各校所培育的精英,除了為校爭光,也將代表本縣爭取最高榮譽。因此希望能持續
結合學校、社區和全民推展運動,讓運動風氣在桃園縣更普及和蓬勃發展。(資料提供: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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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大溪和平路立面再造工程竣工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
桃園縣大溪和平路立面再造工程竣工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98.08.17
各位來賓、鄉親朋友大家好:
和平老街緊鄰大漢溪舊碼頭,當時帆船經大稻埕、艋舺、新莊抵達大嵙崁,外商也紛紛在此設立商行,而成為大溪
最繁榮的地點。和平路街道曾在日本政府統治時期拓寬道路並且在當地工匠的巧手下雕塑出各式吉祥圖案的「巴洛克」
立面牌樓。
大溪鎮是一個相當美的地方,也是一個擁有歷史、文化及高觀光價值的地方,許多觀光客來到大溪,第一站就是到
老街看看,因此相當值得保存,早期雖有改造,但仍有改進的空間,因此以將近2000萬的經費,在文化局、公所及代表
會支持下,以半年時間進行改造,並於今天舉行竣工啟用典禮。
從第一期工程到第二期工程,已充份展示出老街的歷史,讓老街呈現美觀及有價值的外觀,但該工程仍有努力的空
間,仍需要第三期工程,對於有意願的居民,可以透過社區、理事會、文化局、公所等管道反應,在獲得共識後,再繼
續打拼。
和平街是一個成功的案例,不但希望和平街推動第三期工程,中山街及中央街等老街,也希望成為一個老城市,展
示出台灣及大溪的歷史,再配合慈湖、頭寮到復興鄕,努力推動觀光產業,將整個地區的價值提升起來。歡迎大家親自
來這裡體驗建築藝術之美,並感受它的風華。最後,祝福大家「圓滿、快樂」!(資料提供: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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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74次縣務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774次縣務會議紀錄
時間:98年08月12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貳、頒獎
一、呈獻本府榮獲「教育部97年度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特優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處
二、表揚本縣榮獲2009全國學校經營創新獎暨教師創意教學獎特優團隊,各獲頒獎狀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處
(一)本縣榮獲2009年全國學校經營創新獎特優方案團隊
1.課程與教學領導組:
(1)光華國小-Lokah Tayal-成為泰雅做個真正的人
(2)百吉國小-螢蛙鳴桂香飄 八結風華古道橋
2.學生多元展能組:
八德國中-品格樹‧樹品格 ~ 找回孩子的真、善、美
3.校園環境美化組:
(1)桃園國小-六六行動 亮麗桃仔園
(2)東安國小-氣質東安,藝文再現
4.社會與環境資源應用組:
頂社國小-茶香‧炭窯‧坑子情─家鄉人文全都錄
(二)本縣榮獲2009年全國教師創意教學獎特優方案團隊名單
1.本國語文領域
大有國中-背影下的深情~父愛
2.外國語文領域
啟文國小-畢業班同學的紀念典藏Self Introduction Video Studio Project
3.社會(品德教育)領域
大業國小-海上的島咱的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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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藝術與人文領域
(1)新勢國小- 爵士拼貼─主題式教學方案
(2)大埔國小-舊路鋒芒大埔薪生
5.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
(1)百吉國小-聽夜的精靈在唱歌
(2)文欣國小-源源不絕,永續樂活
6.綜合活動領域
同安國小-同心護樹 安然成長
7.生活課程領域
大竹國小-魔法掃把、境新淨心
三、表揚本縣98年公益寺廟認證績優寺廟,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民政處
(一)金質獎
1.中壢市-天德堂
2.龜山鄉-基礎忠恕道院
3.觀音鄉-佛教弘誓學院
(二)銀質獎
1. 蘆竹鄉-桃園龍德宮
2. 龜山鄉-桃園明倫三聖宮
3. 龜山鄉-振天宮
4. 蘆竹鄉-誠聖宮
5. 楊梅鎮-法王寺
四、頒發本縣98年度人行道無障礙改善考評績優公所及評鑑委員感謝狀。
-主辦單位:工務處
(一)績優公所
1.第一名 中壢市公所
2.第二名 桃園市公所、蘆竹鄉公所
3.第三名 八德市公所、平鎮市公所、大溪鎮公所
(二)評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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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條文;「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第七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80303957號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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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水果再製酒類」,並自即日生效。 |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803080431號
訂定「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水果再製酒類」,並自即日生效。
附「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水果再製酒類」
正本:(貼財政部公告欄)
副本:財政部法規委員會
部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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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條文;「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第七條條文。 |
修正「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條文;「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
條例」部分條文;「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第七條條文。
附「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部分條文;「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條文各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條文
第八條 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均
不得建築。但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處查勘認為該基地周圍情形
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可供建築使用,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之
簡易工作物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或傾頹或朽壞之建築物。
第十五條 本府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由工務處長為召集人:
一、工務處代表一人。
二、地政、財政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三、建築管理及都市計畫單位代表各一人。
四、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代表二人。
五、桃園縣建築投資商業公會代表一人。
修正「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
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條文
第二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
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城鄉發展處視實際需要定之。
本府城鄉發展處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
發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須會同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城鄉發展處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
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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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條件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
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三、本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本府城鄉發展
處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應由本府城鄉發展處就其寬度、使用性
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現有巷道之認定發生疑義時,因法規無法周全規定各種認定標準,故由本
府另組成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之,以因應各種現況。
第六條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本府工務處申請之,本府應將廢止或改道之
路段公告一個月,徵求異議。
依前項申請改道者,除應檢附新設巷道與現有巷道位置圖外;並應檢附新
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條件供公眾通行及變更地目為道之同意書,或捐獻
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
現有巷道改道後之新巷道寬度應合於前條規定。
新巷道自開闢完成供公眾通行之日起,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為違反供公眾
通行之使用,原巷道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巷道開闢通行並辦理變更地目為道,或
將新巷道土地完成捐獻移轉登記手續之日起,得申請廢止原巷道。
第九條 本府城鄉發展處應於測定建築線後,在指定建築線之文件上註明下列事項:
一、椿位。
二、基地所屬之使用分區用地。
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
四、道路寬度、標高及牆面線。
五、其他與設計有關之各項資料。
第十條 建築物之排水溝渠與出水方向應配合該地區之排水系統設計,必要時得由
本府工務處規定溝渠構造規格與型式。
第十一條 申請建造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二、工程圖樣:
(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及比例尺。
(二)地盤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
路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築物情
況(含層數及構造)、申請建築物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
|
、空地、基地標高、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
(四)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及尺寸,並標
示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五)建築物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
(六)剖面圖:註明建築物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
(七)各層結構平面圖。
(八)結構詳圖: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鋼骨構造應含樑
、柱、基礎接合詳圖。但所附結構計算書業載明斷面大小及
材料者,其結構詳圖得於開工前送本府工務處備查。
(九)設備圖:載明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
配置。但電氣、給水、排水、電信、消防設計核准文件得於
開工前補送本府工務處備查。
三、結構計算書:
(一)二層以下跨度超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應檢附該部分應力計
算書。
(二)跨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應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三)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度超過五公尺者,應檢附結
構計算書。
(四)四樓以上建築物一律檢附結構計算書。
四、地質鑽探報告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規定之建築
物或經本府工務處認有必要者,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書。
五、建築線指定圖(免指定建築線地區,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辦理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者,應檢附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
(四)增建者應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五)辦理空地套繪所需之地籍套繪圖。
(六)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應附者。
第十七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
項工作物如下:
一、法定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二、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
者。
三、農舍。
四、鳥舍、涼棚、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本身高度未達六公尺之瞭望
臺、廣播塔或煙囪、或高度未達一‧五公尺之圍牆、駁崁者。
前項第一款工程造價之一定金額由本府工務處定之。
|
第一項各款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建築時,其金額、面積、高度、容量等數
額應累計計算。
第十八條 建築物之法定工程造價估算標準,由本府工務處定之。雜項工作物之法
定工程造價,應由建築師覈實估算,由本府工務處核定。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道路寬度:
(一)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
(二)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未達六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
尺。
(三)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
(四)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二、交通特別頻繁或交叉路口地區或妨礙公益者不適用前款規定,本府工務處得就實際狀況加以限制
道路使用寬度。
三、申請使用道路,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使用範圍圖,送由本府工務處於核發建造執照時同時核定,
並記載於執照上。
四、使用道路應依核准使用之範圍設置安全圍籬。使用人行道者,應在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
安全走廊。
五、經核准使用道路之範圍,仍應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府城鄉發展處為改善環境增進市容觀瞻,調整路段內建築物之位置
,得指定牆面線。
第二十三條 已領有建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因都市計畫之變更
而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者,本府工務處應通知起造人於六個月內辦理
變更設計。但依下列規定完成之樓層,得按其核准範圍申領使用執照:
一、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
二、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五公尺以上
者,准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但僅豎立鋼筋不得視為建柱。
第二十四條 本府工務處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核定建築期限時,以三個月為基數,另
依下列規定增加日數:
一、地下層每層四個月。
二、地面各樓層每層二個月。
三、雜項工程三個月。
前項建築期限,如因構造特殊、施工困難、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顯有
增加日數之必要者,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
第一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發生時,本府工務處得就災害影響程度,勒令施工中之建築
物停工,並進行安全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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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下列施工階段辦理: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
造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椿者,基椿施工完成。
三、配筋勘驗: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
,澆置混凝土前。
四、鋼材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樣前或
鋼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
五、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六、承造人於竣工時應檢附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証
之實驗室之鋼材及混凝土品質檢驗報告。
前項必須勘驗部分,得由本府委託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工程技師公會
遴派適任之會員辦理勘驗。
申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
三日內送達本府工務處方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監造人或承
造人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內報備,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免由營造
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工勘驗。
放樣及基礎之勘驗,有關建築物之土地界址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地
政機關鑑定之,地界未經鑑定致越界建築者由起造人負責。
本府工務處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應經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
施工。其勘驗方式及勘驗項目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建築工程之各項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
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毀損為止。
第三十條 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得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桃園縣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申請調處。
二、經專業鑑定單位鑑定結果協調仍未能達成協議者,得提請桃園縣建
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協調。
桃園縣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由本府工務處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法第七十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係指下列各項:
一、消防設備。
二、避雷設備。
三、污物、污水或其他廢棄物處理設備。
四、昇降設備。
五、防空避難設備。
六、附設之停車空間。
前項主要設備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核可文件者,本府工務處得據以核
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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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城行字第0980305179號
附件:條文乙份
修正「桃園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四點。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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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條文;「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第七條條文。 |
第三十五條 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物,起造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
敘明不適用本法全部規定或一部規定之條款及其理由向本府申請核定。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為古蹟者,應照原有形貌保存,有修護必要者,
其修護之工程計畫,應先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
二、候車亭、郵筒、電話亭、警察崗亭、變電箱、開關箱及地面下之
建築物,在市區道路範圍內建造者,其工程計畫應先申請市區道
路管理機關許可。
三、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雜項工作物之建造,其
工程計畫應先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四、臨時性之建築物應向本府工務處申請臨時建築許可証及繳納拆除
保證金,並於竣工查驗合格後發給臨時使用執照及核定其使用期
限,使用期滿起造人應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並得申請退還拆除保
證金,逾期不拆者,強制拆除之,所需拆除費用由拆除保證金扣
抵。保證金繳納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興辦公共設施,在拆除合法建築物基地內改建或增建之管理辦法,由
本府另定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建築物,經核定不適用本法全部之規定者,仍應
將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建築期限申報本府工務處備查。
修正「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第七條條文
第七條 於地面層增設停車位者,應先送桃園縣政府工務處預審後,始准予增設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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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包括公園、綠地、
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學校、道路用地及經本府認定之河道、溝渠、圳
渠、水溝、排水渠道用地。但各該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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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城行字第09803052501號
附件:條文乙份
修正「桃園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核准使用之各
項設施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水土保持法
、建築法等)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三、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已由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畫道路、
現有巷道或現有農路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行開闢完成
可通行之道路後,始得據以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應取得開闢道路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且未有架設橋涵者,應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
用或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
四、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本府農業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林地及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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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已公告之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地區。
(七)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可不適宜使用之地區。
五、申請基地範圍原始地形平均坡度除審查要項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三十%;位於
山坡地地區者,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山坡地基地
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平均坡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之平均坡度定義計算。
六、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但同一申請者不得於同一地號或 鄰土地
同時申請數家相關設施,惟如經主管單位確認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
順暢,且不違背設施設置之相關規定者,得同意申請裝置,且其申請基地之面
積合計仍不得超過一公頃。
前項申請基地面積本要點其他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向本府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申請地號
、基地面積、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如附表一)。
(二)基地周圍現況圖: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一百二十公尺以內之地形、地物、
測繪日期及各該申請項目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
表」內規定限制項目之檢討,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仟二百分之ㄧ,且需為
最近三個月內所測繪者。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
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地形圖:申請基地為山坡地者應標示等高線(等高線間隔五十公分),並
核算申請之平均坡度,由專業技師予以核張簽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
分之ㄧ。
(五)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平面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ㄧ)。
(六)其他相關文件。
八、各項設施申請核准時,應符合桃園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
(如附表二)之規定。
九、各項設施申請案由本府審查符合規定後,由本府發給容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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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申請書
一、為 之需,依「桃園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
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之規定,於計畫區內(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
申請土地核准使用,請核辦。
二、附件:
(一)地籍圖謄本 份、土地登記簿謄本 份。
(二)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基地周圍現況圖。
(四)地形圖(非山坡地範圍內者免)。
(五)計畫書(內容概要:計畫緣起、計畫宗旨及依據、計畫目的、計畫內容、實施
進度、經費籌措、服務項目及對象、預期效益、組織架構、業務執掌)。
申請人:(機關名稱或負責人) 簽章
住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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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桃園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
分區 使用項目 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保護區 一、國防所需及警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衛、保安、保 二、應具備完善之供水及排水系統。
防之各項設施。 三、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二、公用事業設施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之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
(一)加油站、加 二、申請基地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
氣站。 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以上
不同道路者,面寬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但於高架道路下之地下層及其他特定區經
其主管機關同意作加油站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基地與同一路線系統之道路同側既有
或先申請之加油站入口臨街面地界,至少
應有五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經本府考量
四、申請基地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
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
點、公私立高級中學等學校、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及本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
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申請基地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
尺以上距離。但經其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加氣站儲氣槽之安全距離,應符合至第一
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並
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水泥混凝土構築
高度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
防護牆,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
五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
道路面及臨接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基地
鄰接永久性空地或山坡之地界且設站基地
已有檔土牆構造者,不在此限。(第一、
二類保護物定義及距離計算如附表)
七、第四點之公共設施與申請基地間之距離計
算,為地界之公私立高及中等學校、國民
中學、國民小學、公共設施出入口(含大
門、側門)之距離。
八、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但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千五
百平方公尺,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得為
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另於申請設置或兼
營加氣站業務時,不得逾三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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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符合其他法令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十、不得影響生態資源與水土保持。
十一、應依加油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
定辦理。
(二)變電所、鐵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塔、連接其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他電力事業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相關設施。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三)抽水站。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電信相關設施。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
(五)自來水供應 位勘定後,依相關規定申請設置。
相關必要施
(六)煤氣、天然
加整壓站。
(七)廢(污)水
處理設施。
(八)環境檢驗測
(九)有、無線電
視及廣播相
關設施。
(十)其他。 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
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三、採礦之必要附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已開闢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屬設施。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
勘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得准予設置。
四、社會福利事業 一、申請基地有關臨接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設施。 (一)總樓地板面積達八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如
附圖5-1)。
(二)總樓地板面積達八百平方公尺以上臨接
四公尺以上道路,並自基地沿線單邊或
雙邊均等自行開闢達八公尺以上寬度且
可通行至八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者(如
附圖5-2)。
(三)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申請
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如附圖
5-3)。
(四)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基地
雙向連通寬度達六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
者,其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達四公尺以
上(如附圖5-4)。
|
(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基地
與已開闢六公尺以上道路間自行闢建兩
條四公尺以上單向出入口之聯外道路者
(如附圖5-5)。
(六)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其基
地以單向出口連接已開闢六公尺以上道
路,其連接長度在一百五十公尺以內者
,其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達四公尺以上
(如附圖5-6)。
二、基地與道路臨接面長度應在八公尺以上,臨
接之道路寬度依前點規定未達八公尺者,臨
接面長度應在六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
隧道口應有五十公尺以上距離。
四、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
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五、申請基地外緣與同側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
之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在二百五十公
尺內者,應經本府交通局審查同意。
六、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七、建蔽率不得超過十分之二。
八、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五、廢棄物資源回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收貯存場及其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鄰近都市計畫住宅區、住宅
附屬設施。 社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
幼稚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
公尺以上。
三、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
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
積之限制。
四、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且不得影響附
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
範圍內。
六、不得影響生態環境及水土保持。
七、各項回收物回收、貯存方法及設施應符合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
法及設施標準。
八、隔離設施與綠帶之設置原則應符合農業單位
訂定之審查作業原則。
六、土石方資源堆 一、依「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置處理場及其 及「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附屬設施。 設置及審查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其基地面積得不受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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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汽車運輸業所 一、申請基地應自面臨道路境界線退縮達十二公
需之停車場、 尺以上(含面臨道路寬度),且符合以下規定:
客(貨)運站 (一)提供小客(貨)車使用之停車場(站)及
及其附屬設施。 附屬設施,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者。
(二)提供大客(貨)車使用之停車場(站)及附
屬設施,面臨八公尺以上道路者。
(三)提供連結車使用之停車場(站)及附
屬設施,面臨十公尺以上道路者。
(四)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面臨十二
公尺以上道路者。
二、申請設施出入口邊緣與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或
設施之距離,除停車場依照汽車運輸業審核
細則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
道、隧道、橋梁引道口、公共汽車、
公路客車設站處、消防隊、公共消防
栓及加油站應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二)鄰近學校、戲院、醫院、幼稚園及托
兒所等應在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與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之距離在五百公尺內者應經交通主管
單位審查同意。
三、申設基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建築物
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尺。
四、山坡地地區其基地自然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五、不得妨礙農、水路通行及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六、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亦應不得影響
附近住宅區之安寧與發展。
七、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
防治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
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
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八、危險物品及高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壓氣體儲藏分裝。 二、與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
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等及都市計畫住宅區
、住宅社區至少應有三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基地周圍(通路除外)須設置高度二公尺以
上實體防火隔離,並須設置適當之消音、防
震及安全設施。
四、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五、有關設施及其安全距離應符合「中國國家標
準」液化石油氣罐裝場設施安全標準」之規定。
六、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應符合「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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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有合法建築 一、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物所在地之土地範
物之新建、改 圍為限。
建、增建。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應僅以原有門牌、戶數為限。
四、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
辦理。
十、農舍及農業產 一、申請興建農舍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
銷必要設施。 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二、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及面積應依農業主管
機關所訂標準之規定辦理,其設置規模得不
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
以上之道路,未達六公尺得以現況道路兩旁
均等退讓,合計達六公尺。
四、應由本府查明確屬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作
農業使用。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十一、休閒農場相 一、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
關設施。 其設置規模得不受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
積之限制。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十二、臨時性遊憩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基地內
設施及露營 並應設置適當停車空間。
所需設施。 二、申請範圍內應保持百分之八十以上原來地貌
,且非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砍伐原有
胸徑十公分以上之林木;如需挖填土,其採
自然邊坡者,應植生綠化,且高度不得超過
二公尺,其邊坡垂直與水平之比不得小於一
比二;其採擋土牆等水土保持設施者,高度
不得超過三公尺。上述應保持原來地貌之土
地,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三、供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使用之面積(以下
簡稱使用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
面積之百分之二十。建築物構造以木竹造,
磚石造、玻璃纖維補強塑膠構造及金屬架構
式構造為限,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使用總
面積之百分之五,且地面不透水性舖面面積
(含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使用總面積之百分
之三十,臨時性之建築物面積不得超過一百
平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四、申請基地內應設置充足之廢棄物儲存及處理
設施;其設施並須經本府環保局核准。
|
五、申請基地內供飲用之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
標準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其排放系統應接
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
共水域,如經排放於飲用水保護區或飲用水
取水口一定距離者,應經本府環保局同意。
但環保主管機關認為使用性質及規模無須設
置前項設施者,不在此限。
六、如位於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
距離以內者,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及水
源水質保護區公告事項辦理。
七、依本要點申請使用之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
不得設置「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中所訂
之機械遊樂設施。
八、申請基地面積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
之限制。但最大面積仍不得超過一公頃。
九、申請人應具結將來如因妨礙都市計畫、公共
安全或因公益上之需要,需拆除或停止、限
制使用時,不得提出異議,其設施物並不得
要求補償。另嗣後該等臨時性設施物如擬移
轉他人經營時,需報經本府核准。
十、本項設施限供社區活動使用並且不得營業。
十一、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十三、水質淨化處 一、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
理設施及附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屬設施。
十四、造林與水土 一、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
保持設施。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農業區 一、農業產銷必要 一、該等設施種類及面積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所訂
設施。 標準之規定辦理,其設置規模得不受本審查
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二、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未達六
公尺得以現況道路兩旁均等退讓,合計達六公尺。
三、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辦理。
二、公用事業設施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之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
(一)加油站、加 二、申請基地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
氣站。 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以上不同
道路者,面寬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但於高
架道路下之地下層及其他特定區經其主管機
關同意作加油站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基地與同一路線系統之道路同側既有或
先申請之加油站入口臨街面地界,至少應有
五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經本府考量車流方
向,認為有設站需要者,不在此限。
|
四、申請基地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
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公私立高級中學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
學及本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
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申請基地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
以上距離。但經其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加氣站儲氣槽之安全距離,應符合至第一類
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並應於
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水泥混凝土構築高度二
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
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
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及臨接
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
或山坡之地界且設站基地已有檔土牆構造者
,不在此限。(第一、二類保護物定義及距
離計算如附表)
七、第四點之公共設施與申請基地間之距離計算
,為地界之公私立高及中等學校、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公共設施出入口(含大門、側
門)之距離。
八、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
上。但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千五百平
方公尺,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得為百分之
十以內之增加。另於申請設置或兼營加氣站
業務時,不得逾三千平方公尺。
九、應符合其他法令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十、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十一、應依加油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
定辦理。
(二)變電所、鐵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塔、連接站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及其他電力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事業相關設施。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三)抽水站。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電信相關設施。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
(五)自來水供應 位勘定後,依相關規定申請設置。
相關必要設
施(如配水
池)。
(六)煤氣、天然
氣加整壓站。
(七)廢(污)水
處理設施。
(八)環境檢驗測
定相關設施。
(九)有、無線電
視及廣播相
關設施。
|
(十)其他。 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
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訂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二、廢棄物資源回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收貯存場。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鄰近都市計畫住宅區、住宅
社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
幼稚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
公尺以上。
三、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
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
積之限制。
四、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且不得影響附
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
範圍內。
六、各項回收物回收、貯存方法及設施應符合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
法及設施標準。
七、隔離設施與綠帶之設置原則應符合農業單位
訂定之審查作業原則。
三、土石方資源堆 一、依「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置處理場。 及「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設置及審查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其基地面積得不受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四、汽車運輸業停 一、申請基地應自面臨道路境界線退縮達十二公
車場(站)、 尺以上(含面臨道路寬度),且符合以下規定:
客(貨)運站 (一)提供小客(貨)車使用之停車場(站)及附
及其附屬設施。 屬設施,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者。
(二)提供大客(貨)車使用之停車場(站)及附
屬設施,面臨八公尺以上道路者。
(三)提供連結車使用之停車場(站)及附屬設
施,面臨十公尺以上道路者。
(四)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面臨十二公尺
以上道路者。
二、申請設施出入口邊緣與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或
設施之距離,除停車場依照汽車運輸業審核
細則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
道、隧道、橋梁引道口、公共汽車、
公路客車設站處、消防隊、公共消防
栓及加油站應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二)鄰近學校、戲院、醫院、幼稚園及托
兒所等應在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
(三)與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之距離在五百公尺內者應經交通主管
單位審查同意。
三、申設基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建築物
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尺。
四、山坡地地區其基地自然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五、不得妨礙農、水路通行及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六、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
治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
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
卸貨物設備等。
五、幼稚園、社會 一、申請基地有關臨接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福利事業設施。 (一)總樓地板面積達八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如
附圖5-1)。
(二)總樓地板面積達八百平方公尺以上臨接
四公尺以上道路,並自基地沿線單邊或
雙邊均等自行開闢達八公尺以上寬度且
可通行至八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者(如
附圖5-2)。
(三)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申請
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如附圖
5-3)。
(四)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基地
雙向連通寬度達六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
者,其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達四公尺以
上(如附圖5-4)。
(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基地
與已開闢六公尺以上道路間自行闢建兩
條四公尺以上單向出入口之聯外道路者
(如附圖5-5)。
(六)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其基
地以單向出口連接已開闢六公尺以上道
路,其連接長度在一百五十公尺以內者
,其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達四公尺以上
(如附圖5-6)。
二、基地與道路臨接面長度應在八公尺以上,臨
接之道路寬度依前點規定未達八公尺者,臨
接面長度應在六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
隧道口應有五十公尺以上距離。
四、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
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五、申請基地外緣與同側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
之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在二百五十公
尺內者,應經本府交通局審查同意。
六、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
六、休閒農場相關設施。 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及都市計畫
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辦理。但其設置規模得
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七、汽車駕駛訓練場。 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
八、運動場館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寬12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
(公益性或營 接面寬不得小於12公尺;基地內應設置適當
業性競技或休 停車空間。
閒之運動場館 二、建物不得超過3層樓且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
,包含各種運 ,但運動設施有特殊需求並經目的事業主管
動練習場)。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設置規模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
計畫辦理,得不受本要點第6點規定限制。
四、申請基地內應設置充足之廢棄物儲存及處理
設施;其設置並需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核准。
五、申請基地內供飲用之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
標準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其排放系統應接
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
共水域,如經排放於飲用水保護區或飲用水
取水口一定距離者,應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
護局同意,但經其認為使用性質及規模無須
設置前項設施者,不在此限。
六、如位於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
距離以內者,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及水
源水質保護區公告事項辦理。
七、除建物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外,停車空間
及其他空地之地面,應以綠化及透水性材質
設計鋪設為主。
八、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九、設施之出入口或邊緣與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或
設施之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設置出入口與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
交道、隧道口及當地縣市政府認定需保
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者應有50公尺以
上之距離。
(二)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
應有100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申請設置設施之出入口與同側高速公路
、快速道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
在250公尺內者,應經交通主管單位審查
同意。
|
│────道路(已開闢)
│
│
↓
──────────────────────────────
↑
W1 │
│
≧8M ↓
──────────────────────────────
基地
W1≧8M
2
申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達800M以上者,其基地
應臨接W1臨接面長度8M以上
圖5-1
│ W1 │
│←──→│
│ │ ┌───道路(已開闢)
│ │ │ ┌────沿線退縮地均應等寬
│ │ │ ↓──退縮線 │
│ ────────────────│
│ ↓ ↓ ↑
│ ↑ │
│ W2 │ │8M
│ │ │
│ ↓ ↓
│ ────────────────
↑──退縮線
基地
(1)雙邊
│ W1 │
│←──→│
│ │ ┌───道路(已開闢)
│ │ │ ┌────沿線退縮地均應等寬
│ │ │ │
│ ────────────────│
│ ↓ ↓ ↑
│ ↑ │
│ W2 │ │8M
│ │ │
│ ↓ ↓
│ ────────────────
↑
│ 基地
│
│────沿線退縮地
(2)單邊
W1≧8M
W2≧4M
退縮地
1.基地臨接一端達W1之W2道路
2
2.申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達800M以上者
3.應與W1連接端起至基地止,沿線均等自行開闢達8公尺以上,並可通行
圖5-2
|
┌───道路(已開闢)
──────────────────────────
↓ ↑
≧6M ↓W1
──────────────────────────
基地
W1≧6M
2
1.基地臨接W1申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未達800M
2.基地與W1臨接面長度≧6M
圖5-3
│ W1 │ │ │
│←─→│ │ W1 │
│ │ │←─→│
│ ─────┐ │ │
│ ┐ │ │
│ W2 ┐ │ │
│ ────┐ ↑ ────────── │
│ │ ┐↓ ≧6M │
│ │ ┐ ←─→ │
│ │ ─────────── │
│ │ 基地 │ │
│ │←──道路(已開闢) │ │
│ │ │ │
│ │ │ │
W1≧6M
W2≧4M
1.基地臨接W2,其雙向均連接W1
2
2.申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未達800M者
3.基地與W2臨接面長度≧6M
圖5-4
|
─────────────────────
↑
W1│ ←──道路(已開闢)
↓
──────────│ │─────
│ W2 │
│ ←─→ │
│ │
│ │
│ │ ───聯外道────────────────→
│ W1 │ │
│ ←─→ │ │
│ ─────────────────────
│ ↓ ↑
│ │ 基地
│ W2│
│ ↓
│ ─────────────────────
│ │
│ │
│ ←──道路(已開闢)
│ │
│ │
1.基地與已開闢道路,自行闢建二條以上W1,單向聯外出入道路者
2
2.申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未達800M者
圖5-5
┌──道路(已開闢)
──────────────────────────────────────────
↓ ↑
W1 │
↓
────────────────────│ │────────────────
↑ │ │
│ │ │
│ │ │
≦15M │ │ │
│ │ W2 │
│ │ ←─→ │
│ │ │
│ ──── │
│ ↑ │
│ ≧6M │ │ 基地 W1≧6M
│ │ │ W2≧4M
↓ ↓ │
───── ──── │
│ │
│ │
路底───┐
│ ↓ │
─ ─ ─
1.基地與一端連接W1之W2單向出口道路
2
2.申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未達800M
3.以該臨接面長度≧6M邊端,量距至W1止不得超過150M
圖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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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許元彰共計1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09800039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許元彰共計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增列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許元彰共計1名,有效期間自即日起至100年7月3日
止。
縣長 朱立倫
|
◆ 核發本縣地政士林彩玫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29649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林彩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彩玫
二、證書字號:(85)內地登字第01909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72號。
四、事務所名稱:易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正光街3巷8-2號。
縣長 朱立倫
|
◆ 公告旺財科技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
主旨:公告旺財科技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旺財科技營造有限公司98年7月3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旺財科技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5004881。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86-000號。
四、負責人:甘炎明。
五、專任工程人員:黃明慧(結構工程科技師)(受聘日期:98年7月20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新生路117號1樓。
七、資本額:新台幣25,000,000元整(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
◆ 公告和友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2977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和友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和友營造有限公司98年7月3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和友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560382。
三、負責人:陳 棠。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43-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平東路239巷42之1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
◆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2947821號
附件:如主旨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2947821號
附件:如主旨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2947821號
附件:如主旨
|
◆ 公告詮鑫旺企業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001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詮鑫旺企業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8條、第9條、第15條規定及詮鑫旺企業有限公司98年8月4日專業
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
◆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29478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
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6月3日至98年7月3日,批號1D9807220.X.N共1565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
處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朱立倫
|
◆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
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6月3日至98年7月3日,批號1D9807070.X.N共
246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
,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
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6月3日至98年7月3日,批號1D9807070.X.N共
246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
,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
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6月3日至98年7月3日,批號1D9807070.X.N共
246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
,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
◆ 註銷本縣地政士鄭守仁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0186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鄭守仁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守仁。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81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縣地字字第000896號。
四、事務所名稱:恆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勇一街17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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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詮鑫旺企業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詮鑫旺企業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尹靜蘭。
三、專任工程人員:賈鴻揚(測量科技師)。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新安里星友街42巷3弄15號。
五、資本額:新台幣5,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書字號:專I字第I20031-000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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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億豐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營造業法第40條規定,經本縣96年度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決議處以3個 月停業之處分,其處分執行自98年6月18日起至98年9月17日止,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007851號
附件:
主旨:億豐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營造業法第40條規定,經本縣96年度營造業審議委員
會第3次會議決議處以3個月停業之處分,其處分執行自98年6月18日起至98年9
月17日止,請週知。
依據:本縣96年度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紀錄暨本府96年10月26日府工建字第
0960361217號函及98年6月19日府工建字第0980234207號函(准予復業、補聘專
任工程人員)辦理。
|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億豐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6816279。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5121-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洪文進。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廣福路1120巷14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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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縣王建裕君申請「松泰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 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025351號
附件:
主旨:本縣王建裕君申請「松泰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
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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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新成土木包工業自98年7月27日起至99年7月26日止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026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成土木包工業自98年7月27日起至99年7月26日止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貴商號新成土木包工業98年8月5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新成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張哲元。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76-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成功里成章三街143巷36號8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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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縣王建裕君申請「松泰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 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公告事項:
一、松泰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建裕)、所在地:八德市介壽
路二段1010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管理、037客戶
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
業務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
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公司行政助理侯玉鳳 八德
市介壽路二段1010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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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金契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0026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金契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金契營造有限公司98年8月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金契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5007183。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187-000號。
四、負責人:李沛樺。
五、專任工程人員:張耀仁(土木科技師)(受聘日期:98年7月24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宏昌八街57號1樓。
七、資本額:新台幣3,000,000元整。(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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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撤銷「佑星工程行」之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064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佑星工程行」之商業登記。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名稱:佑星工程行。
(二)統一編號:30143286。
(三)負責人:歐宗典。
(四)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廣興里明德北路9號3樓。
(五)備註:遷址不明。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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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常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051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常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623393-01號。
(一)廠名:常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蘆竹鄉長興路3段125號。
(三)負責人:吳建達。
(四)產品:各種大小五金。
(五)備註:遷址不明。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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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散桃園縣台灣山葉樂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09803015431號
附件:
主旨:解散桃園縣台灣山葉樂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依據:工會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工會名稱:桃園縣台灣山葉樂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二、工會地址:桃園縣龍潭鄉烏林村中豐路465號。
三、本府核發之立案證書及核准之圖記,即日起作廢。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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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廣錸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尚符規定,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066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廣錸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尚符規定,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暨廣錸營造有限公司98年8月10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廣錸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4435146。
三、負責人姓名:周阿財。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新路村中山街3號5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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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華納電子遊戲場」之商業登記(統一編號:97807311)及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0783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華納電子遊戲場」之商業登記(統一編號:97807311)及電子遊戲
場營業級別證。
依據: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1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名稱:華納電子遊戲場。
(二)負責人:張煥倫。
(三)所在地:桃園縣楊梅鎮楊江里復華街44號1樓。
(四)營業級別證編號:限09200041號。
(五)備註:廢止。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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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71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80309919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71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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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智源國際切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三)負責人:宋志良。
(四)產品:齒輪、軸心、皮帶輪、模具、機械零件。
(五)備註:遷址不明。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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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71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265,730,00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
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
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分)
標的物 規格及型式 製造 廠牌 出廠 單位 數量 申請人估計金額 所在地址
名稱 廠商 年月日 金額
鋼筋 #3-280W 東和 東和 98.07.21 噸 100.00 $1,62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12.0m 中龍 中龍 98.07.31 噸 500.00 $7,5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3-280 建順 建順 98.07.21 噸 300.00 $4,86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11.8m 中龍 中龍 98.07.31 噸 1,500.00 $22,5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3-280~420W 建順 建順 98.07.14 噸 1,000.00 $16,5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12.0m 建順 建順 98.08.03 噸 2,500.00 $40,45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120角*11.8m Nucor 興鋼 98.08.03 噸 5,000.00 $69,7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12.0m 中龍 中龍 98.08.03 噸 1,500.00 $23,7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130角*12.0m 建順 建順 98.08.03 噸 5,000.00 $78,9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265,730,000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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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3104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7月9日至98年7月27日,批號1D9808040.X.
N共663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
存,違規人得致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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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3104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7月9日至98年7月27日,批號1D9808040.X.
N共663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
存,違規人得致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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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3104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7月9日至98年7月27日,批號1D9808040.X.
N共663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
存,違規人得致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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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莊明森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0843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莊明森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莊明森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50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73號。
四、事務所名稱:一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876巷31-3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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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31049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1月10日、98年1月16日、98年7月14日及98年
7月23日,批號1D9808040.W.N共30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
存,違規人得致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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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31049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1月10日、98年1月16日、98年7月14日及98年
7月23日,批號1D9808040.W.N共30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
存,違規人得致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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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31049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1月10日、98年1月16日、98年7月14日及98年
7月23日,批號1D9808040.W.N共30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
存,違規人得致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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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陳盛鎰開業執照。 |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陳盛鎰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盛鎰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2609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799號。
四、事務所名稱:益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月眉里12鄰月眉142之23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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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98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09800044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98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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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繳納期間:自98年11月1日至98年11月30日截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
98年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98年8月31日,以該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
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本年地價稅。
四、稅額計算:
(一)98年地價稅係按96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稅額計算方式:
1.一般土地:(課稅土地×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2.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地價×2/10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3.公(礦)業用地等:課稅地價×10/10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4.公共設施保留地:課稅地價×6/10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5.公有土地:課稅地價×10/10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
各代收稅款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
、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或至統一、全家、萊爾
富、來來OK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罰則:
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加徵相關之執
行費用。
七、其他:
(一)申請課稅明細表或補發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至本府地方稅務局土
地稅科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撥查詢電話(繳款書正面右下方)向經辦
人查詢,或以簡便信函註明姓名、稅籍編號並簽名或加蓋印章後申請課
稅明細表;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或本
府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發。
(二)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
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
方稅務局土地稅科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
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
,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三)網路申辦:
納稅義務人對於98年地價稅繳款書課稅內容或稅額有疑問者,除可依前
揭方式辦理外,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下載所需申請
書表,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不必親自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可節
省申辦時間。
八、98年地價稅延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本縣98年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二)適用對象:
|
1.營利事業: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
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個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1月30日之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為低收入戶。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5)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
金。
(三)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後繳納期間屆滿前(即98年11月30日前),填
具申請書(可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下載),
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提
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營利事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等相關資料。
2.個人:98年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或勞工保險局核發之符合失業給付核定
通知書影本或相關核發工作所得補助金,關懷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四)延期繳納標準:得延長繳納期限至98年12月20日。
(五)逾期繳納作業:
凡經核准延期繳納之地價稅款,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
規定,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
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
制執行。
(六)其他:
1.經核准延期繳納之地價稅款,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2.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
定完納應納稅捐。
九、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 局:桃園市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9、2372至
2375。
(二)中壢分局:中壢市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09。
(三)大溪分局:大溪鎮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4轉102至105、109、110。
(四)楊梅分局:楊梅鎮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08至112、114。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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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98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0980004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98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98年9月22日為申請截限日,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及檢附證件: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
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
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
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
一處為限。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完整者,
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下載填妥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
,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
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及國民
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及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
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
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
,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
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建築改良
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
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
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准之土地,經依限
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
|
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
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三、申請方式:
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上述規定證件之影本
,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或自該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
下載所需申請書表,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上列各項申請書表,由本府地
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免費供應。
四、其他事項: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
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
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
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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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98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098000443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本縣98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98年9月22日為申請截限日,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
減免。
二、申請資格:
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
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條文詳如附件)得減免
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自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
gov.tw)下載所需申請書表,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於申請減免期限98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
減免。
四、其他事項: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
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
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
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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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課徵地價稅土地減免標準規定如下:
第七條 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
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三、(刪除)
四、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
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
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依外國僑民學校
設置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
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六、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八、郵政、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
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屬營
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
九、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十、政府無償配供平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十一、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十二、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
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
十三、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前項公有土地係徵收、收購或受撥用而取得者,於其尚未辦妥產權登記前
,如經該使用機關提出證明文件,其用途合於免徵標準者,徵收土地自徵收確
定之日起、收購土地自訂約之日起、受撥用土地自撥用之日起,準用前項規定。
原合於第一項第五款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
有土地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
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
政府者,於興建及營運期間,其基地之地價稅得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專案報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
第八條 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
、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
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
|
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
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
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
人所有者為限。
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
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減徵
百分之七十。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
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
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
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
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
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
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
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
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
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
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
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
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
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十一、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
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前項第一款之私立學校,第二款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五款之私立社會
救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事業者,其地
價稅或田賦得專案報請減免。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
十一款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但第三款之事業租用公地為
用地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
第九條 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
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
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
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十一條之一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
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
收益者,全免。
第十一條之二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
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條之三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
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而無
收益者,全免。
第十一條之四 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
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徵百分之五
十。但因禁止建築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依前項辦法規定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因實際使用確受限制者,其
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
予減徵。
第十一條之五 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變
更案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於該地區細
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當地主
管稽徵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第十二條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
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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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實施計畫社子溪治理工程-紅瓦屋堤防工程」公聽會。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09803139091號
附件:
主旨:興辦「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實施計畫社子溪治理工程-紅瓦屋堤防
工程」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實施計畫社子溪治理工程-紅
瓦屋堤防工程」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98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2時0分。
三、地點:楊梅鎮公所2樓大禮堂。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
,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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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98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
第十六條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地
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十七條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
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
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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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實施計畫老街溪治理工程-芝芭堤防新建工程」公聽會。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09803139221號
附件:
主旨:興辦「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實施計畫老街溪治理工程-芝芭堤防新
建工程」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實施計畫老街溪治理工程-芝
芭堤防新建工程」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
見。
二、時間:98年9月8日(星期二)上午10時0分。
三、地點:中壢市公所3樓會議室。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
,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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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實施計畫老街溪治理工程-平鎮市老街溪橋下游攔河堰改善工程」 公聽會。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09803139311號
附件:
主旨:興辦「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實施計畫老街溪治理工程-平鎮市老街
溪橋下游攔河堰改善工程」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實施計畫老街溪治理工程-
平鎮市老街溪橋下游攔河堰改善工程」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
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98年9月8日(星期二)下午2時0分。
三、地點:平鎮市公所第一會議室。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
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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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雙新企業社」(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29650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雙新企業社」(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撤銷。
(二)備註:擅自歇業已逾6個月。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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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註銷名冊
編號 商號 統一編號 地址
雙新企業社 廖文誌 99454144 桃園市北門里三民路2段203號1樓
亞曼尼咖啡品莊 李和木 99820091 桃園市莊敬里中正路1386號1樓
建洲企業社 蘇建竹 73809178 八德市大榮里介壽路1段645巷34號1樓
上格廣告企業社 王啟全 29301342 桃園市莊敬里新埔七街169巷2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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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訪查代理公庫機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刊載縣公報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0980304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
主旨:訂定「桃園縣政府訪查代理公庫機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旨揭要點請至本縣入口網站-財政處-法令規章-行政規則專區下載。
正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臺灣銀行中壢分行、臺灣銀行內壢分行、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八德市農會
、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行、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蘆竹鄉農會、大園鄉農會、龜山鄉農會、
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新屋鄉農會、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行、復興鄉農會、桃園市農會、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平鎮市農會、大溪鎮農會、楊梅鎮農會、龍潭鄉農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刊載縣公報用)、本府財政處
桃園縣政府訪查代理公庫機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府財務字第0980304500號函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查核代理縣庫行庫(以下簡稱代理機關)之代庫
業務,以確保縣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訪查對象為代理機關。
三、本府每年度至少辦理查核一次,訪查事項如訪查代庫機構報告(如附件)。
四、本府得協同臺灣銀行桃園分行於每年度不定期辦理查核代理機關轉委代庫機構經
辦縣庫事務及抽查各鄉鎮市代收稅款處之代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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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年度桃園縣政府訪查代庫機構報告
受訪日期:
受訪代庫:
督導人員:
訪查人員:
項目 訪查事項 是 否 說明
一 所受理之縣庫機關學校專戶
,是否均報縣政府財政處同
意後辦理開戶?
二 公庫部門是否有存管非縣政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款項?
三 是否有收受縣政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公款或基金款項存放
營業部門?
四 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專戶
更換戶名或帳號時,是否依
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五 是否定期告知有關縣政府及
所屬機關學校基金、專戶存
管餘額?
六 代庫派赴駐外收款人員所收 派駐機關名稱:
款項是否當日或次日繳庫?
七 縣庫支票樣張及縣政府財政
處集中支付科之印鑑卡是否
由審核人員妥適保管?
八 縣庫機關學校專戶支票掛失
止付之登記及處理是否記錄
完整?
九 逾期繳納之稅款是否按規定
加收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十 縣庫銀行委託各代收稅款處
所代收之稅費款是否依限將
稅費款辦理繳庫?
十一 逾十年保管品是否催請各機
關清理?
備註:
一、對代辦縣庫業務之建議或改進意見:
二、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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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桃園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原則」乙份,並自98年7月31日起開始實施, 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行政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09808062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09808062510-1.doc)
主旨:檢送「桃園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原則」乙份,並自
98年7月31日起開始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98年7月28日0981900001號府簽及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及第
160條規定辦理。
二、副本送本府行政處,惠請協助登載縣府公報。
正本:桃園縣十三鄉鎮市公所
副本:桃園縣政府行政處
桃園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撤銷或廢止許可證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修訂實施
桃園縣政府執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4條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處理原則如下表:
違反條款 處理原則 說明
第一款: (一)許可證許可期間內經告發處分累 1.登載清除、處理技術
清除、處理技術員 計達2次,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
離職時,該機構未 (二)許可證許可期間內,以稽查日為 職時間之稽查紀錄或
依本辦法第22條規 計算基準。 報請本府環保局指定
定辦理者。 代理人之文件。
2.清除、處理技術員未
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
,該機構未於前述規
定時限內另聘符合資
格規定者繼任之稽查
紀錄。
3.向勞保局查詢清除、
處理技術員之投保異
動資料(含投保單位)。
4.「許可證許可期間內
經依廢棄物清理法告
發處分累計達2次」
:係以稽查日為計算
基準(即許可證許可
期間內遭稽查違規累
計達2次,並亦分別依
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
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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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一)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於取得 稽查紀錄,併附廢棄物
喪失從事業務能力 許可證後,有效期間內長達1年 管制中心佐證資料。
或一年內無從事廢 以上未上網申報三聯單或營運
棄物清除、處理業 紀錄資料(或申報無營運之狀
務者。 況),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二)清除機構所有許可清除車輛過 清除車輛為清除機構成
戶他公司(他人)者(或已損 立之必要條件。
壞不堪使用者),經查獲無正
第三款: (一)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 稽查紀錄或查證資料。
申請許可文件或申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如政府機
報文件明知為不實 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公民營
之事項而申報不實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
或於業務上作成之 法第9條第5項規定】採輸出境外
處理時所檢附之文件)申請或申
報,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二)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者,即
予以廢止許可證。
第四款: (一)使用未經許可之車輛、機具,從 1.告發處分文件。
違反本辦法規定或 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許可 2.稽查紀錄。
未依審查通過之申 證許可期間內經依廢棄物清理法 3.「許可證許可期間內
請文件內容及許可 告發處分累計達2次(含2次)以上者 經依廢棄物清理法告
事項辦理者。 ,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發處分累計達2次」:
係以稽查日為計算基
準(即許可證許可期
間內遭稽查違規累計
達2次,並亦分別依廢
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
者)。
(二)清除、處理未經許可項目之有害 1.告發處分文件。
事業廢棄物(超項營運):許可 2.稽查紀錄。
證許可期間內經依廢棄物清理法 3.「許可證許可期間內
告發處分累計達2次(含2次)以 經依廢棄物清理法告
上者,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發處分累計達2次」:
係以稽查日為計算基
準(即許可證許可期
間內遭稽查違規累計
達2次,並亦分別依廢
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者)。
(三)清除、處理未經許可項目之一般 1.告發處分文件。
事業廢棄物(超項營運):許可 2.稽查紀錄。
證許可期間內經依廢棄物清理法 3.「許可證許可期間內
告發處分累計達3次(含3次)以 經依廢棄物清理法告
上者,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發處分累計達3次」:
係以稽查日為計算基
準(即許可證許可期
間內遭稽查違規累計
達3次,並亦分別依廢
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
者)。
|
(四)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且 1.告發處分文件。
含有害事業廢棄物),超出許可 2.稽查紀錄。
數量上限百分之十(超量營運) 3.「許可證許可期間內
:許可證許可期間內經依廢棄物 經依廢棄物清理法告
清理法告發處分累計達2次(含2次) 發處分累計達2次」:
以上者,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係以稽查日為計算基
準(即許可證許可期
間內遭稽查違規累計
達2次,並亦分別依廢
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
者)。
(五)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未 1.告發處分文件。
含有害事業廢棄物),超出許可 2.稽查紀錄。
數量上限百分之十(超量營運) 3.「許可證許可期間內
:許可證許可期間內經依廢棄物 經依廢棄物清理法告
清理法告發處分累計達3次(含3次 發處分累計達3次」:
)以上者,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係以稽查日為計算基
準(即許可證許可期
間內遭稽查違規累計
達3次,並亦分別依廢
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
者)。
(六)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私設未經 1.告發處分文件。
許可之廢棄物貯存場,依廢棄物 2.稽查紀錄。
清理法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 3.「許可證許可期間內
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或許可證許可 經依廢棄物清理法告
期間內遭查獲累計達2次(含2次)以 發處分累計達3次」:
上者,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係以稽查日為計算基
準(即許可證許可期
間內遭稽查違規累計
達2次,並亦分別依廢
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
者)。
(七)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 1.告發處分文件。
許可事項辦理「公司登記與設置 2.稽查紀錄。
住址不符」,經查屬實並經限期 3.清除、處理或清理機
改善或變更,仍不符規定者予以 構應將每日廢棄物產
廢止許可證。 出、貯存、清除、處
理、再利用、輸入、
輸出、過境及轉口情
形逐項做成營運紀錄
,於許可證登記機構
地址及場(廠)地點
存放。
4.上述營運紀錄之製作
除了廢棄物委託清除
、處理之契約書外應
準用廢棄物清理法第
31條第1項第2款所公
告之以網路傳輸方式
申報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
再利用、輸出及輸入
|
情形之申報格式、項
目、內容及頻率中以
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之
格式、項目、內容辦
理;處理或清理機構
運作紀錄之製作,應
至少包含中央主管機
關所指定之項目及內
容在內。
(八)許可證許可期間內,以稽查日為 「許可證許可期間內經
計算基準。 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
分累計達2次(或3次)
」:係以稽查日為計算
基準(即許可證許可期
間內遭稽查違規累計達
2次【或3次】,並亦分
別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
處分者)。
(九)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 1.告發處分文件。
節重大者,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2.稽查紀錄。
第五款: 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終止廢棄物清除 1.告發處分文件。
違反本辦法第24條 、處理業務者,應向核發機關申報廢止 2.稽查紀錄。
第5款規定(即第23 許可證;其暫停營業在1個月以上者,應
條規定)。 於滿1個月後15日內,向核發機關申報。
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第七款: (一)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非法輸出 1.告發處分文件。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 未經許可之有害廢棄物,遭相關 2.稽查紀錄。
定,經主管機關認 單位查獲,並告發處分,並限期 3.「許可證許可期間內經
定情節重大者。 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或許可 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
證許可期間內遭查獲累計達2次 分累計2次」:係以稽
(含2次)以上者,即予以廢止 查日為計算基準(即許
許可證。 可證許可期間內遭稽查
違規累計達2次,並亦
分別依廢棄物清理法告
發處分者)。
(二)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非法棄置 1.告發處分文件。
、堆置、回填廢棄物或處理(或 2.稽查紀錄。
清理)機構未妥善處理有害事業 3.「許可證許可期間內經
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依廢棄物 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
清理法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 分累計2次」:係以稽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或許可證許 查日為計算基準(即
可期間內遭查獲累計達2次(含2次 許可證許可期間內遭
稽查違規累計達2次,
並亦分別依廢棄物清
理法告發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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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非法棄置 法院判決書。(含廢棄物
、堆置、回填廢棄物,致污染環 清理法第46條)
境,經法院判決有罪者,即予以
廢止許可證。
(四)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出 佐證資料
具不實證明,經查證屬實者,即
予以廢止許可證。
(五)處理或清理機構於處理廢棄物時 相關佐證資料或稽查紀錄。
,超時、超項、超量處理或未妥
善操作,致造成人員傷亡或環境
污染嚴重者,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六)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無法 1.告發處分文件。
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處理者 2.稽查紀錄。
且未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3.處理(或清理)機構未能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2項 依規定於30日內完成處
規定報經同意者,經查獲並限期 理廢棄物,且未依「事
改善與說明,無正當理由未改善 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者,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
條第2項規定報經同意
(即不受前述30日限制)
,且經查獲並限期改善
與說明,無正當理由未
改善者,依違規情節重
大認定。
(七)許可證許可期間內,以稽查日為 「許可證許可期間內經
計算基準。 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
分累計達2次」:係以稽
查日為計算基準(即許
可證許可期間內遭查獲
稽查累計達2次,且亦分
別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
處分者)。
(八)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 相關佐證資料或稽查紀錄。
大者,即予以廢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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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介紹《桃園縣98年模範父親表揚活動》 |
桃園縣98年模範父親表揚活動
充滿歡喜與感恩的時刻又來臨了,桃園縣政府為了向辛苦的父親們致意,特於8月15日假觀音鄉正隆休閒農場辦
理本縣98年模範父親表揚大會,讓社會大眾也能感受偉大父親平日默默為家庭、為社會無怨無悔的努力與付出,並
藉以激發人心,端正社會風氣。
本年度接受表揚的模範父親有來自本縣13鄉鎮及各類團體推薦,共計40位。其中有辛苦工作數十年,退休後仍
投入社會公益行列,默默奉獻者;有事親至孝任勞任怨照顧年邁父母者;更有雖具身障者子女,但夫妻同心,面對
挫折勇往直前,感恩回饋社會者;還有許許多多熱心奉獻、教子有方、受人尊崇的模範父親們。每個家庭的幸福美
滿,就是在這些模範父親們默默的奉獻和犠牲下辛苦營造起來的。
朱縣長在表揚活動中表示,雖然父親不像母親的「柔」,但所有的父親都是最辛苦的,不僅肩負事業、家庭及
培育子女的重責大任,對子女、對家庭所付的努力和心血,與母親都是一樣的,全心全力、絕對的付出。除了給予
天下所有父親們最深層的祝福外,目前有三百多位桃園縣的救災人員在南部八八水災重災區執行各項救災與救難的
任務,其中有許多也都是偉大的父親,因此與全體縣民對這些在第一線救災的父親們表達至深的敬意與謝意。
活動現場另外還舉辦農產品展售、蓮花生態資料展、農村再生成果展以及蓮花饗宴等;同時也開放50公斤體重
以下民眾乘坐大王蓮的活動,吸引大批民眾搶坐,讓參與的民眾度過一個悠閒的星期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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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Model Father Celebrating Activity in Taoyuan County
The time full of joy and appreciation comes again. In order to salute to industrious fathers,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especially holds 2009 Model Father Celebrating Assembly at Guanyin Township's
Zhenglong Recreation Ranch on August 15. Hopefully, the public can feel the endeavor and contribution
made by great fathers for the family and society in our daily life. Additionally, this meaningful
activity can encourage people to improve the society's morale.
This year, fathers accepting the celebration are recommended by Taoyuan’s 13 townships and various
associations. 40 individuals win this honor. Some of them join social welfare groups and contribute
silently after hard work for several decades. Some of them take care of aged parents without any complaint.
Some parents cooperate to conquer the obstacles and offer feedback for appreciating social assistance
although their children are the physical challenged. Moreover, many respectable model fathers are
passionate in contribution and offer their children good education. Every happy family is managed
industriously by these model fathers’ contribution and sacrifice silently.
Mayor Chu indicates at the celebrating assembly: All fathers are the most industrious, although
they are not as tender as the mother. They are not only responsible for job, family, children’s education,
but also contribute as much as the mother to the children and family. They do their best to take care
of their family without any hesitate. In additional to giving all fathers the most sincere bless, Mayor
Chu understands more than 300 Taoyuan rescue members execute various rescue missions in southern Taiwan
where is the serious damaged area caused by the 88 flood. Some of them are great fathers, too. Therefore,
he and all Taoyuan residents express their most sincere salute and appreciation to fathers who conduct
rescue mission on the first line.
At the activity scene, the organizer holds agricultural product exhibition, lotus ecological display,
farm regeneration exhibition, and lotus festival, etc. Simultaneously, less than 50 kilograms’ visitors
are invited to sit on the king lotus. A lot of people are attracted to sit on the king lotus. This weekend,
these participating citizens spend a leisur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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