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8年度第19期 |
| ◆ 2009桃園購物節 代理縣長談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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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桃園購物節 代理縣長談話 98.09.19
各位桃園鄉親、媒體朋友、貴賓,大家早安:
很高興再次在此宣布「2009桃園購物節」活動開幕。三年來,縣府秉持桃園製造、工廠直營、優惠民眾,三贏的活動宗旨,
以整體行銷宣傳方式,推廣桃園在地優質企業品牌與桃園製造的優質商品。在廠商的積極參與,以及全體縣民的支持下,「桃
園購物節」已經成為國內指標性的購物節活動,桃園製造優質商品的形象,也獲得消費者的認同與青睞。
桃園縣不但擁有好山好水,更是台灣的產業大縣,不但產值高居全台第一,品質也是第一,因此MIT(made in Ttaoyuan桃
園製造)是最佳品質保證。今年初,桃園縣政府搭配政府發放消費劵,推出首波「2009桃園購物節」活動,六天吸引了約20萬
人潮,更締造超過2千萬的業績,不僅成功搶得消費劵商機,也獲得民眾和廠商的熱烈迴響。所以,在消費劵使用即將到期之際
,縣府順勢推出第二波活動,再次結合桃園知名品牌、桃園十大伴手禮、桃園金牌好店共50多家優質廠商共同舉辦,提供超值
優惠的商品,不但品質好,價錢更是公道,讓民眾可以開心、放心的shopping。當然,也讓首波購物節來不及使用消費劵的民
眾,趁此機會趕快拿出來搶好康。
第二波的活動,除了維持向來最受民眾歡迎的1元競標、1元限時限量搶購特惠活動外,還有更多好康要回饋民眾。歷年1元
競標活動所得全捐做公益之用,而今年所得金額也將全數捐贈88水災賑災專戶,除了感謝各企業踴躍捐贈商品,也希望大家熱
情競標。最後,祝大家購物愉快!(資料提供:工商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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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縣立大溪高中第一期校舍落成啟用典禮 代理縣長談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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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立大溪高中第一期校舍落成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98.09.29
各位在場的貴賓、同學及媒體朋友們,大家好!
去年在全國一片減校、減班、減學生的趨勢下,當時的朱縣長斷然核定了三所縣立高中的設立。其中,龜山高中以科技為
主,大園高中以商貿和航空城為重,而大溪高中則是一所結合了人文和自然的全方位學校。
大溪高中座落於依山傍水、地靈人傑的大溪鎮,占地約有3公頃,去年宣佈新籌設的第一期校舍,歷經不到一年時間的興建
,今天正式落成啟用,校舍的建築融入了大溪地方特色,為兼具中西風貌的美麗學園,招生後不但可以抒解鄰近缺乏公立高中
的窘境,更加提升大溪地區的教育水準與品質。
教育是民族文化的命脈,中等教育更是國家的根基,大溪高中在各界的鼎力支持下,完成了第一期校舍,提供學子優質的
學習環境,氣勢宏偉的建築,陶冶學生優秀氣質,配合充實的教育設施、語文和科學等器材設備,希望能逐步發展為社區的學
習中心。目前校內的教師有九成以上具碩士學歷,同學則是以高學測成績進入學校,可見學校雖屬成立之初,就已大受肯定與
支持,期望大溪高中能為地方帶來教育的新願景,創新教學、發展特色、作育英才,讓每位學生三年後都能拿出亮麗的成績單,
進入理想的大學。
(資料提供: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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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政府第583次主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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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第583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8年09月23日上午9時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黃代理縣長敏恭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單位工作報告
一、政風處李處長黎顯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這未來3個月內,本府切不可有任何弊端發生,請政風處自上中下游嚴加防堵。上游係指同仁僅有起心動念,尚無實際違法行動
,請各處局長督促同仁嚴守紀律;若先前有違法違紀弊端滋生之虞的案件,請政風處嚴加清查,無論是透過採購稽核小組或施
工查核小組的查察,請均予斷然處置。雖自上游即予處理,政風處可能遭受處理過嚴的批評,但事實上,嚴格處理反而才是真
正的保護同仁。
二、法制處湯處長蕙禎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法制工作類似於認證標章,請各位善加利用。透過法律諮詢,只要能在法律立場上站穩,公務人員積極任事時,即使不免面對
抗爭或檢舉,亦無需擔憂違法,如此方可勇於任事,造福民眾。
三、工務處古處長沼格工作報告:(如書面)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一)政風工程查核、採購稽核達到一定水準,全國評比名列前茅。
(二)交通處及工務處業已訂定廣告物相關自治條例,環保局雖尚未訂定,惟目前選舉將近,仍可依廢棄物清理法執行,以維
持市容整潔。
(三)本縣H1N1防疫工作表現可圈可點,感謝衛生局及各處局同仁的努力。本縣的成效已被中央認可,將提供予各縣市觀摩參
考,請衛生局繼續努力。災害防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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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請於10月初提出相關應變措施計畫,屆時將召開會議討論。災害防救工作將成立督導
組,督導其他各組有否切實執行,並馬上回報正副指揮官及執行長,俾利命令從上到下貫徹執行,組織人員應予以編組,確實
釐清責任、任務及程序,並進行實地演練。
(四)中央某單位預計將至本縣觀摩八德擴大區段徵收及工程,本府的努力能得到肯定,令人欣慰。而寬頻工程部分,本府的
執行速度及爭取到的經費均為全國第一,感謝同仁的盡心盡力。
(五)本府各處局人力的訓練及給予良好示範係十分重要,以為本府培養眾多優良公務人員及人才。
許代理副縣長育寧補充建議:
(一)獎懲務必即時執行,尤其同時涉及司法處分及行政處分者,應分開處理,若行政程序確有違失,應不待司法處分時程,
即可執行行政懲處。
(二)請各處局落實並檢討對外發言機制的SOP。
(三)部分處局出缺勤的代理人機制、層次及位階均不甚相當,請予以改進。
(四)本府建置的1999專線諸多創新便民措施,務請各處局密切配合。
主席裁示:
(一)工務處報告以郭蔡副縣長的建議為共同結論,請務必落實執行。
(二)本縣在H1N1的防治工作及八德區段徵收上,諸多創新創意的措施係為新思維落實執行的成果,舉例如本縣的H1N1防治係
全國最優,這是全縣府團隊的莫大光榮與努力成果。
肆、臨時動議
無。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各案均持續列管。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未來主管會議的口頭工作報告,請各處局長就這未來3個月內的
重點工作、所遭遇到的問題、需各處局或本人協助的部分進行報告,而
例行性工作、對外對媒體的宣導及展現本府施政能力的部分,則請省略。
(二)未來這3個月的縣政工作,請各處局繼續全力以赴,不可有絲毫
鬆懈。
柒、散會 上午10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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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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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8036316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則」。
附修正「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則」。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則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沿岸魩鱙漁業之管理及保育,並適度利用魩鱙漁業資源,特依漁業法第九條、第
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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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業別之身心障礙自營 作業者,指下列業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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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勞職特字第0980503265號
核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業別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指下列業別:
一、個人計程車業者。
二、鐘錶、鎖匠、刻印業者。
三、公益彩券甲類販售業者。
四、按摩業者。
五、地政士業者。
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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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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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魩鱙漁業,係指漁船經核准以魩鱙大目袖網、魩鱙流袋網、魩鱙焚寄網及魩鱙叉手網捕撈魩鱙魚為對象之漁業。
兼營魩鱙漁業申請需具下列資格:
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申請: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漁筏或未滿五十噸漁船之漁業人領有漁業執照,前經本府核准
以焚寄網、叉手網、流袋網及大目袖網兼營魩鱙漁業,且核准兼營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漁船(筏)
業者。
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以後申請:前一年度經核准兼營魩鱙漁業,未經依第六條之規定註銷魩鱙漁業兼營許可或依漁業法
第六十五條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罰合計三次以上者。
第三條 本縣每年魩鱙漁獲量總額度及每船可分配漁獲量,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總容許漁獲量及本縣分配額度,另行辦理公告。
漁業人應將每航次魩鱙漁獲量記載於漁撈日誌內,於達到個別可捕獲量,該年自行停止魩鱙作業。
本縣沿岸海域年總漁獲量達第一項數量時,本府應公告該年魩鱙漁業全面禁止採捕。
第四條 本府核准兼營魩鱙漁業,每次核准期間以一年為限,且不得逾越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滿後業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第五條 經核准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主,應於通知限期內向本府申請漁業執照登記加註事宜,未辦理視同放棄。
第六條 漁業人非因繼承之變更或漁船(筏)滅失者,由本府註銷魩鱙漁業兼營許可,承受漁船(筏)或汰建資格之漁船(筏)船
主不再核准。
第七條 從事魩鱙漁業之漁船,不得在距岸一千公尺以內水域作業,且不得跨越縣市及進入其他禁漁區作業。
第八條 每年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為禁漁期。
第九條 區漁會為輔導所轄魩鱙漁業漁船作業,應成立魩鱙漁業產銷班,並訂定作業公約管理。
經核准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主應參加當地漁會魩鱙漁業產銷班,並遵守所訂作業公約作業。
第十條 區漁會所訂作業公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報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一、漁獲量之限制。
二、漁獲體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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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獲比率之限制。
四、作業糾紛之調整。
五、作業漁區、漁期及漁獲量等資料之提供。
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事項。
第十一條 兼營魩鱙漁業漁船(筏)船長應填報漁撈日誌(如附件一),並於進港銷售後,將每航次漁獲及銷售紀錄通報所轄產銷
班彙送轄屬區漁會,該管區漁會應按週彙整建檔(如附件二)後,報送本府逐一審核後,陳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違反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本府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由本府依漁業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未經本府核准擅自從事魩鱙漁業者,由本府檢具事證函請中央主管機關依違反漁業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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魩鱙漁業漁撈日誌
船名: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CT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CT______-______
作業漁法:_____________ 填報人:_______________
作業日期: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 作業位置 漁獲量(kg) 努力量(網次) 交易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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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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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區漁會魩鱙漁業漁獲量週報表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船名 漁船編號 作業漁法 作業天數 作業網次 漁獲量(kg) 銷售金額(元)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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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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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35431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
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8月3日至98年8月21日,批號1D9808261.X.N共
159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
,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出國
副縣長 郭蔡文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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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35431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
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8月3日至98年8月21日,批號1D9808261.X.N共
159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
,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出國
副縣長 郭蔡文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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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廢止「東大工業」(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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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6046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東大工業」(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備註: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出國
副縣長 郭蔡文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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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名冊
編號 商號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1 東大工業 張國永 43696367 桃園縣楊梅鎮埔心里福德街86巷7號
2 日展輪業行 王新助 44964306 桃園縣楊梅鎮瑞塘里永美路366號
3 新隆盛窯業 莊永貴 44834016 桃園縣楊梅鎮瑞塘里坪子路18鄰15之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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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寶億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2月1日起至99年7月30日止繼續停業及變更地址報備,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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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596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寶億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2月1日起至99年7月30日止繼續停業及變更地址報
備,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寶億營造有限公司98年9月14日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寶億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45039141。
三、登記證字號:丙A字第A02036-002號。
四、負責人姓名:盧志鎮。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廣興里民族路105號2樓(原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
正大街56號4樓,併案報備變更地址)。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出國
副縣長 郭蔡文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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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廢止「藝融工程行」商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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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6363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藝融工程行」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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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廢止伊納福企業社之商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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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6045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伊納福企業社之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一)商業名稱:伊納福企業社(統一編號:09847062)。
(二)所在地址:桃園縣楊梅鎮永寧里環南路109巷11號5樓。
(三)負責人:謝友文。
(四)營業項目:
1.IZ12010人力派遣業。
2.IZ06010理貨包裝業。
3.F113010機械批發業。
4.F10907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5.F401010國際貿易業(許可業務除外)(營業所在地限辦公室使用)。
(五)備註: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出國
副縣長 郭蔡文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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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廢止「藝融工程行」商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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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名稱:藝融工程行。
(二)統一編號:29312559。
(三)負責人:陳欽錡。
(四)所在地:桃園縣桃園市青溪里鎮四街72號1樓。
(五)備註:擅歇。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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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廢止「益倫企業行」商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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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6363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益倫企業行」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名稱:益倫企業行。
(二)統一編號:45018595。
(三)負責人:呂理訓。
(四)所在地:桃園縣新屋鄉埔頂村中興路389號。
(五)備註:擅歇。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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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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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35818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
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8月12日至98年8月25日,批號1D9808260.X.N共
174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
,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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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35818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
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8月12日至98年8月25日,批號1D9808260.X.N共
174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
,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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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恆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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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364591號
附件:
主旨:有關恆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暨恆稷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勞工鍾源章98年9月9日(98)章字第0980909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凡具有請領恆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員工,自98年9月
18日起至98年10月17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及人力資
源處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4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
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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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縣 方真敏君申請「九隆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 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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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632411號
附件:
主旨:本縣 方真敏君申請「九隆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
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九隆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方真敏)、所在地:桃園縣龍潭鄉國
聯街6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
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
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
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
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二)利用範
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該分支機構明細登載於本公
司消費者網站。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負責人方貞敏 桃園縣龍潭
鄉國聯街6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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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8月18日起至99年8月17日止自行停業及報備負責人更名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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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641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8月18日起至99年8月17日止自行停業及報備負
責人更名乙案,請週知。
依據: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98年9月1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楊千慧。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10919-001。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華安里華安街20號2樓。
五、原負責人:楊淑美,併案報備負責人更名乙事,因係屬繼續停業中,俟復業時
再行申請變更地址事項登記,並換發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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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發本縣地政士王祥保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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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6443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王祥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祥保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78號。
四、事務所名稱:登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溪鎮仁和路一段233號1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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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修正「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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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0980364437號
附件: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
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1條第5項及第42條。
三、本修正草案如附件,並另登載本府入口網(http://www.tycg.gov.tw/)「資訊-
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承辦人:黃湧焜。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319。
(五)傳真:03-3347969。
(六)電子郵件:103079@mail.tycg.gov.tw。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公布施行,並配合該法訂定有關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
安置機構或親屬家庭,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 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安置有關之費用,
向扶養義務人收取等安置規定。
二、本辦法修正內容包含之重點為:
(一)本辦法之名稱。
(二)本辦法之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三)本辦法之業務項目、辦理方式。(草案第二、三條)
(四)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寄養家庭資格、寄養家庭應負之義務、寄養安置費用標準、補助標準等。(草案第四條至
第十四條)
|
|
(五)補助受託單位辦理寄養家庭之事務費用計算依據。(草案第十五條)
(六)寄養安置費用經費來源。(草案第十六條)
(七)扶養義務人未繳納兒童少年安置相關費用得由本府先行支應。(草案第十七條)
(八)執行寄養之規定及相關督導、考核、獎勵之規定。(草案第十八、十九條)
(九)本辦法書表授權本府訂定。(草案第二十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一條)
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 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 條文增加機構安置內容,故名稱修正,
及機構安置辦法 寄養辦法 以符實際。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第一條 新增收費規定之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 本辦法依兒童及
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 少年福利法(以下簡
第四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四 稱本法)第四十一條
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第二條 說明寄養安置之主管單位及綜理項目。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 兒童、少年家庭
稱本府)綜理兒童少年寄 寄養業務之主管單位
養安置事項如下: 由桃園縣政府(以下
一、申請寄養安置案件之 簡稱本府)社會處掌理。
調查、審核、處理。
二、寄養家庭之招募、調
查、審核、授證及訓
練輔導。
三、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
、少年關係之輔導及
調整。
四、寄養安置家庭(機構)
與寄養安置兒童、少
年親生家庭之聯繫。
五、寄養安置兒童、少年及
親生家庭之輔導。
六、寄養安置兒童、少年
之轉介安置之個案輔導。
七、寄養安置兒童、少年個
案資料之管理及定期追
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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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寄養安置費用之籌編核
撥。
九、寄養安置業務之評鑑、
獎勵及表揚。
十、其他有關兒童、少年寄
養安置事項。
第三條 新增條文。說明本府辦理寄養安置
寄養安置業務得委託組 業務得以委託方式辦理。
織健全,具有專業人員與經
驗之民間兒童、少年福利機
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
位)辦理之。
委託辦理前項業務時,
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
書,除明定受託單位應依兒
童、少年最佳利益辦理是項
業務外,亦需載明工作區域
、工作項目、個案處理分工
、個案工作內容、性質及委
託期間,並於年度開始前一
個月辦理。
第四條 第三條 1.原訂於第三條,條次順延。
兒童、少年有下列情形之 兒童、少年有下 2.第一項:新增需經社工員評估之
ㄧ者,經本府社工員評估其最 列情事之一者,得辦 程序;新增機構安置之安置態樣。
佳利益後,得辦理家庭寄養或 理家庭寄養: 3.第一項第二款:新增安置條件。
機構安置: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 4.第二項:申請人資格逕依本法各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第一項第八款、 條之規定,故刪除本項。
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規 第九款、第十款
定應予安置。 規定安置之兒童
二、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及少年。
規定應予安置。 二、依本法第三十六
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條第一項各款規
規定應予安置。 定需予安置之兒
四、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童及少年。
規定應予安置。 三、依本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安
置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各款之寄養
均得由其父母、養父
母、監護人、利害關
係人或兒童、少年福
利機構向本府提出申
請之。
第五條 第四條 原訂於第四條,條次順延。
寄養期間不得超過兩年, 寄養期間不得超
但必要時得予延長。如欲延長 過兩年,但必要時得
寄養之期限,得視實際需要辦 予延長。如欲延長寄
理。 養之期限,得視實際
需要辦理。
|
|
第六條 第五條 1.原訂於第五條,條次順延。
兒童、少年於寄養及安置 兒童、少年寄養 2.變更「應」為「得」,以符實際
期間,本府或受託單位得安排 期間,本府或受託單 業務執行需要。
其原監護人、親友、師長前往 位應安排其原監護人 3.增加緊急安置個案之探視規定。
探視。但屬緊急安置者,其原 、親友、師長前往探
監護人、親友或師長需經本府 視。
許可後,始得依核准時間、地
點、方式探視。不遵守者,本
府得撤銷其許可。
第七條 第六條 1.原訂於第六條,條次順延。
受寄養家庭之資格如下: 受寄養家庭之資 2.第一項第一款:將年齡與教育程
一、雙親家庭: 格如下: 度分別條列於第一目及第二目,
(一)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 一、雙親家庭: 其餘目次順延。
,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 (一)年齡均在二十 3.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目次順延
以下者。 五歲以上,其 ;條正內文項次別;新增應符合
(二)雙方均具有國民中學以 中一方在六十 第五目之條件。
上教育程度。 五歲以下,具 4.第一項第三款:配合新增目次並
(三)結婚二年以上相處和諧 有國民中學以 順延。
者。 上教育程度者。 5.第二項:修正錯別字。
(四)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結婚二年以上
品行端正、健康良好, 相處合諧者。
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 (三)家長及共同生
良素行紀錄者。 活之家屬品行
(五)其中一方有固定收入足 端正、健康良
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好,無傳染性
(六)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 疾病及其他不
活動空間者。 良素行紀錄者。
二、單親家庭: (四)其中一方有固
(一)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定收入足以維
(二)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 持家庭生活者。
程度。 (五)住所安全整潔
(三)符合前款第一目、第四 ,有足夠活動
目、第五目及第六目規 空間者。
定者。 二、單親家庭:
三、專業寄養:具有下列條件 (一)具有照顧子女
之ㄧ,並符合第一項第一 能力者。
款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 (二)符合前項第一
(一)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 目、第三目及
,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 第五目規定者。
,五十歲以下,曾任托 三、專業寄養:具有
兒所、安置機 下列條件之ㄧ,
並符合第一款第
三目至第五目規
定者:
(一)具有高中以上
教育程度,年
齡在二十五歲
以上,五十歲
以下,曾任托
兒所、安置機
構保育人員二
年以上工作經
驗者,或領有
專業保姆證照者。
(二)社會工作相關
科系畢業、曾
有二年以上社
會工
|
|
構保育人 作實務經
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 驗者,或領有
或領有專業保姆證照者; 社工師執業證
(二)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照者。
,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 申請為受寄養家
作實務經驗或領有社工 庭,應檢具全戶戶籍
師執業證照者。 謄本及其本人公立醫
申請為受寄養家庭,應檢 院健康證明書,有配
具全戶戶籍謄本及其本人公立 偶者,並應檢具配偶
醫院健康證明書,有配偶者, 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
並應檢具配偶公立醫院健康證 ,向本府或受託單位
明書,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 申請,經本府審查合
,經本府審查合格登記並訂定 格登記並訂定契約後
契約後,始得接受寄養。 ,使得接受寄養。
寄養於親屬家庭者,由本 寄養於親屬家庭
府斟酌實際需要辦理。 者,由本府斟酌實際
需要辦理。
第八條 第七條 原訂於第七條,條次順延,未修正
每一受寄養家庭寄養兒童 每一受寄養家庭 內文。
、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之 寄養兒童、少年之人
未成年子女,不得超過四人, 數,包括該家庭之未
其中未滿二歲兒童不得超過二 成年子女,不得超過
人。但寄養之兒童、少年為兄 四人,其中未滿二歲
弟姊妹關係者,不在此限。 兒童不得超過二人。
但寄養之兒童、少年
為兄弟姊妹關係者,
不在此限。
第九條 第八條 1.原訂於第八條,條次順延,
受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應 受寄養家庭應負 2.第一項及各款新增機構安置態樣。
負下列義務: 下列義務:
一、注意寄養安置兒童、少年 一、注意寄養兒童、
之安全,發生事故時,應 少年之安全,發
緊急妥善處理,並同時通 生事故時,應緊
知本府或受託單位。 急妥善處理,並
二、定期向本府或受託單位提 同時通知本府或
供寄養安置兒童、少年之 受託單位。
個案狀況資料。必要時本 二、定期向本府或受
府或受託單位可請其提供 託單位提供寄養
兒童、少年之個案狀況。 兒童、少年之個
三、瞭解及教導寄養安置兒童 案狀況資料。必
、少年之行為,以維護其 要時本府或受託
人格尊嚴,促進生理及心 單位可請其提供
理之健全發展。 兒童、少年之個
四、輔導寄養兒童、少年對寄 案狀況。
養家庭或安置機構生活之 三、瞭解及教導寄養
適應,以培養其社會行為 兒童、少年之行
之適應,並教導輔導回歸 為,以維護其人
親生家庭。 格尊嚴,促進生
五、提供寄養安置兒童、 理及心理之健全
發展。
四、輔導寄養兒童、
少年對寄養家庭
生活之適應,以
培養其社會行為
之適應,並教導
輔導回歸親生家
庭。
五、提供寄養兒童、
少年就學及課業
輔導必要之協助
,以加強其生活
及知能教育。
|
|
少年就學及課業輔導必要 六、寄養費之妥善運
之協助,以加強其生活及 用。
知能教育。 七、寄養兒童、少年
六、寄養安置費之妥善運用。 之健康照顧。
七、寄養安置兒童、少年之健康
照顧。
第十條 第九條 1.原訂於第九條,條次順延。
受寄養家庭遷移時,應通知 受寄養家庭遷移 2.詳列目次。
本府或受託單位,遷移後之居住 時,應通知本府或受
處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 託單位,遷移後之居
款第六目規定者,由本府註銷其 住處所,不符合第七
登記。 條第一項規定者,由
本府註銷其登記。
第十一條 第十條 原訂於第十條,條次順延,未修正
受寄養家庭終止或放棄提供 受寄養家庭終止 內文。
寄養服務,應於一個月前向本府 或放棄提供寄養服務
或受託單位申請註銷登記。但情 ,應於一個月前向本
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府或受託單位申請註
銷登記。但情況特殊
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 1.原訂於第十一條,條次順延。
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有下 受寄養家庭有下 2.第一款:修正內文條次。
列情事之ㄧ,本府或受委託單位 列情事之ㄧ者,本府 3.第二款:新增內文「第二十六條
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關係, 或受委託單位應通知 第二項」;修正內文條次。
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記;涉及 其改善或終止寄養關 4.併第四款及第六款於第四款,並
刑責者,移送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係,情節重大者註銷 修正文字敘述。
一、寄養兒童少年於安置期間有 其登記;涉及刑責者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 ,移送當地司法機關
情事者。 處理: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一、有本法第二十六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 條第一項各款情
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 事者。
二條規定者。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
三、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八條、第二十九
四、有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 條、第三十條、
款各目規定之情形者。 第三十二條規定
五、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履行 者。
寄養、安置義務者。 三、藉機對外募款斂
六、違反其他對兒童、少年應禁 財者。
止之事項者。 四、家長及共同生活
之家屬品行、健
康有不符合第九
條第一項規定者。
五、發生重大變故,
致無法履行寄養
義務者。
六、家長及共同生活
之家屬品行、健
康有不符合第七
條第一款第三目
規定者。
七、違反其他對兒童
、少年應禁止之
事項者。
第十三條 新增條文,說明本辦法之寄養安置費
寄養安置費之計算標準如 用標準。
下:
一、兒童以中央前一年公告最
低生活費用二倍計算。
|
|
二、少年以中央前一年公告最
低生活費用二點二倍計算。
前項寄養安置費用如仍無
法支應寄養安置實際支出,本
府仍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
第十四條 新增條文,說明本辦法之寄養安置費用
兒童及少年之寄養安置費 補助標準。
用,應由其扶養義務人負擔。
但本府得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
狀況予以補助,其補助標準如
下:
一、無依兒童及少年、列冊低
收入戶、法院選定、改定
或暫定本府為兒童及少年
之監護人且未裁定安置費
用應由扶養義務人支付者
,由本府全額負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
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用二倍且全家
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
、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
新台幣十五萬元及全戶不
動產(含土地、房屋等)
總值低於新台幣六百五十
萬元者,本府補助三分之
二。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
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用二倍以上,未
達二點五倍且全家人口動
產(含股票、投資、存款
等)平均每人低於新台幣
十五萬元及全戶不動產(
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
於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本府補助二分之一。
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寄
養安置費,應先由發生地之主
管機關負擔,認有續予寄養安
置之必要者,得移請兒童及少
年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負責
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
負擔之寄養安置費用,應於每
月十日前繳交上個月寄養安置
費予本府。
|
|
第十五條 新增條文,說明補助受託單位辦理寄養
本府應補助受託單位辦理 家庭之事務費用計算。
家庭寄養事務費,其費額按每
人每月寄養費之百分之二十至
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第十六條 新增條文,說明經費來源。
辦理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
有關補助之寄養安置費、事務
費及其他辦理寄養安置業務相
關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第十七條 新增條文,依據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 ,說明扶養義務人無力負擔兒少寄養安置
不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三 費之處理依據。
項規定繳交寄養安置費,應限
期令其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無力
支付者,得由本府相關經費支
應,其所積欠之費用,受託單
位得申請本府先行支付。
第十八條 第十二條 原訂於第十二條,條次順延,增加機構安置
依本辦法寄養安置之兒童 依本辦法所寄養 部分。
、少年,其父母、監護人、利 之兒童、少年,其父
害關係人或兒童、少年福利機 母、監護人、利害關
構應與本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 係人或兒童福利機構
約後始得辦理寄養安置。但屬 應與本府或受託單位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者,不在 訂定契約後始得辦理
此限。 寄養。但屬兒童、少
年保護案件者,不在
此限。
第十九條 第十三條 原訂於第十三條,條次順延,僅修正文字。
受寄養家庭之督導、考核 受寄養家庭之督
及獎勵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導、考核及獎勵要點
,由本府另訂之。
第二十條 第十四條 原訂於第十四條,條次順延,僅修正文字。
本辦法規定之契約及書表 本辦法規定之契
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約及書表格式,由本
府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第十五條 原訂於第十五條,條次順延,未修正內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
施行。
|
| ◆ 公告廢止「萬樺碾米廠」等3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6788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廢止「萬樺碾米廠」等3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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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縣 莊耀賢君申請「薪曜廣告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 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657991號
附件:
主旨:本縣 莊耀賢君申請「薪曜廣告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薪曜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莊耀賢)、所在地:中壢市榮民路468號2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9不動產服務、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
直銷至個人)。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家庭情形、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問卷回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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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
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二)利用範
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該分支機構明細登載於本公
司消費者網站。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莊耀賢負責人 中壢市榮民
路468號2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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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卓明京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669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卓明京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卓明京。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0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65巷5號1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
| ◆ 公告四季春實業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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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689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四季春實業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四季春實業有限公司98年9月17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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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四季春實業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4398634。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189-000號。
四、負責人:廖美惠。
五、專任工程人員:蕭信東(結構工程技師)(受聘日期:98年8月28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三民路一段90號。
七、資本額:新台幣5,000,000元整。(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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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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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設字第098036895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行政院97年2月25日院臺教字第0970006817號函、教育部97年3月17日
台會(四)字第0970029778號函辦理。
三、「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
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資訊-法規查詢-本縣法
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教育處。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406。
(四)傳真:03-3380497。
(五)電子郵件:civ010@ms.tyc.edu.tw。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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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
收入與支出,應設置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原以特種基金編製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設專戶
處理,自九十九年度起正式納入附屬單位預算編列,預算審查回歸預算審核程序
辦理,毋需再設置委員會,爰將原條文第五條至第八條刪除。
三、本府將於九十九年加入並積極籌辦各項前置作業,以落實教育經費賸餘款滾存,
提升教育經費專款專用之績效,故有修正之必要。
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 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未修正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辦法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第一條 刪除本基金之收支、
本辦法依教育經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 保管及運用,除法律
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 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
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 辦法之規定辦理之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 字。
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第二條 第二條 一、條文文字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 二、修正桃園縣政府
第四條所訂之特種基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特 教育處為管理單
金,以桃園縣政府( 種基金,編製單位預算以 位。
以下簡稱本府)為主 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
管機關教育處為管理 府) 為主管機關。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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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三條 一、增訂本府依預算
本基金之資金來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程序撥充之款項
源如下: 一、學雜費及保育收入。 收入及政府補助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 二、推廣教育收入。 收入。
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建教合作收入。 二、原學雜費及保育
二、學雜費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收入因幼稚園之
三、推廣教育收入。 五、場租門票收入。 保育收入已併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六、捐贈收入。 學雜費收入內,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 七、基金之孳息。 爰修正為學雜費
入。 八、政府依預算程序撥補 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之收入。 三、款次變更。
七、政府補助收入。 九、其他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
入。
九、個人或團體之捐
贈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四條 第四條 一、增加資金二字。
本基金之資金用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二、有關基金管理支
途如下: 出均在相關業務
一、教育行政支出。 一、教育行政支出。 計畫項下支用,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不再單獨列出,
出。 三、教學支出。 爰刪除。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 資產支出。
資產支出。 十、基金管理支出。
十、其他支出。 十一、其他支出。
(刪除) 第五條 一、本條刪除。
本基金設桃園縣地方 二、桃園縣地方教育發
教育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展基金以附屬單位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 預算編列,預算審
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 查回歸預算審核程
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之; 序辦理,毋需再設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 置委員會,爰刪除
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 本條文。
教育處長兼任之,其餘委
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刪除) 第六條 一、本條刪除。
本會得應業務需要, 二、為配合原條文第五條
置三至五個工作小組,每 刪除,爰刪除本條文。
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
人,由相關單位派兼之。
(刪除) 第七條 一、本條刪除。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 二、為配合原條文第五條刪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除,爰刪除本條文。
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
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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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第八條 一、本條刪除。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 二、為配合原條文第五條刪
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 除,爰刪除本條文。
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交通費。
第五條 第九條 一、條文項次變更。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 二、原第九條及第十條合併
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 審議、執行及決算編造, 為第五條。
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 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三、原第九條審議文字刪除。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刪除) 第十條 一、本條刪除。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 二、原第十條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依中央所訂會計制度辦 移至第五條。
理。
第六條 第十一條 一、條次變更。
本基金應納入縣庫 本基金應按當年度法定 二、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及作業
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 預算及縣庫集中支付作業有 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
帳存儲運用。 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 文字刪除。
三、縣庫集中支付作業有關規
定,辦理支付手續修正為
本基金應納入縣庫集中支
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
用。
第七條 第十二條 一、條文項次變更。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 本基金裁撤後,其餘存 二、裁撤後及屬本府文字刪除。
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 權益應歸屬本府。 三、修正為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
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 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
縣庫。 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八條 第十三條 條次變更。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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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元記工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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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364080號
附件:
主旨:有關元記工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暨元記工業有限
公司勞工許玉霞98年9月16日未具文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凡具有請領元記工業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員工,自98年9月22日
起至98年10月21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
處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4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
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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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有關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歇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分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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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3676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歇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分配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暨班固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勞工蔡琬華等17人98年9月17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凡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具有領取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員工,在公
告期間內(98年9月22日起至98年10月21日止),請持憑執行名義向本府勞動及
人力資源處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之再分配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
,俟登記截止後,另擇期召開。
三、請張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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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發本縣地政士鄺品方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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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6950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鄺品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鄺品方。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4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79號。
四、事務所名稱:禾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自立五街68號7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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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縣龜山鄉「南美村、楓樹村、嶺頂村、大坑村、舊路村、山頂村、兔坑村、龜山村、福源村、龍壽村、龍華村 、精忠村」等小地名地區部份門牌整編,自民國98年10月10日起整編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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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803679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龜山鄉「南美村、楓樹村、嶺頂村、大坑村、舊路村、山頂村、兔坑
村、龜山村、福源村、龍壽村、龍華村、精忠村」等小地名地區部份門牌整編
,自民國98年10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暨本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98年9
月18日桃龜戶字第098000605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龜山鄉「南美村、楓樹村、嶺頂村、大坑村、舊路村、山頂村、兔坑
村、龜山村、福源村、龍壽村、龍華村、精忠村」等小地名地區部份門牌整編
,自民國98年10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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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峵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9月15日起至98年12月14日止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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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725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峵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9月15日起至98年12月14日止停業登記,准予
所請,請週知。
依據:峵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22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峵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楊縈杰。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10496-002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莊敬里強國路139巷41號1樓。
五、原負責人:戴瑋廷,原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1416之1號3樓;併案報
備變更地址及變更負責人乙事,因貴公司係屬停業中,俟復業時再行申請變更
地址及變更負責人事項登記,並換發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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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縣蘆竹鄉海湖村「海港路、中圳街、海山東街延伸」、蘆竹村「中正北路1273巷、仁愛路三段260巷」等地區部 份門牌整編,自民國98年10月15日起整編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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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803721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海湖村「海港路、中圳街、海山東街延伸」、蘆竹村「中正北
路1273巷、仁愛路三段260巷」等地區部份門牌整編,自民國98年10月15日起整
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暨本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98年9
月22日桃蘆戶字第098000473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蘆竹鄉海湖村「海港路、中圳街、海山東街延伸」、蘆竹村「中正北
路1273巷、仁愛路三段260巷」等地區部份門牌整編,自民國98年10月15日起整
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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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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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縣 陳冠伍君申請「積慶達房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 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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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725281號
附件:
主旨:本縣 陳冠伍君申請「積慶達房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積慶達房屋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冠伍)、所在地:龍潭鄉五福街88號1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
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
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
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
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負責人陳冠伍 龍潭鄉五福
街88號1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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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縣 陳勝樺君申請「北桃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 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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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725291號
附件:
主旨:本縣 陳勝樺君申請「北桃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北桃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勝樺)、所在地:桃園市復興路462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9不動產服務、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
直銷至個人)。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
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
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行政助理陳思善 桃園市復
興路462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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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基鴻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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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778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基鴻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基鴻工程有限公司98年9月23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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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縣 陳稚盛君申請「益得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 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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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74546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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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基鴻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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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基鴻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張明傑。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秀山路96巷18號1樓。
四、組織性質:公司。
五、資本額:新台幣8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03-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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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發本縣地政士陳庭崴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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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7609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陳庭崴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庭崴。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80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榮代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鎮撫街20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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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註銷大龍潭開發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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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781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大龍潭開發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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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縣 陳稚盛君申請「益得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 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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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縣 陳稚盛君申請「益得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益得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稚盛)、所在地:桃園市寶慶路552號1
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及員工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9不動產服務、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
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
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員
工資料則保留至勞資服務期間終止日止。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或員工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
意願提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
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二)利用範
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該分支機構明細登載於本公
司消費者網站(網址:www.xxx.com.tw)。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陳稚盛總經理 桃園市寶慶
路552號1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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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廢止「遊旗兵電子遊戲場」之商業登記(統一編號:13769877)及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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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783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遊旗兵電子遊戲場」之商業登記(統一編號:13769877)及電子遊
戲場營業級別證。
依據:依據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31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名稱:遊旗兵電子遊戲場。
(二)負責人:許有仁。
(三)所在地:桃園縣中壢市中建里中央西路一段1號1樓。
(四)營業級別證編號:限09200048號。
(五)備註:廢止。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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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註銷大龍潭開發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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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621094-01號。
(一)廠名:大龍潭開發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龍潭鄉三坑村河川底五之二號。
(三)負責人:邱創銘。
(四)產業類別: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五)備註:機具設備已全部拆除,無繼續製造、加工之事實。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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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本縣竹圍、永安漁港港區水域內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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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09803770891號
附件:公告草案總說明1份
主旨:預告本縣竹圍、永安漁港港區水域內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並自中華民國九
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三、「桃園縣竹圍、永安漁港港區水域內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草案如附件,本
案另載於本府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main/law.aspx?law-type=3)
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農業發展處。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24718。
(四)傳真:03-3392038。
(五)電子郵件:087056@mail.tycg.gov.tw。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本縣竹圍、永安漁港港區水域內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草案總說明
依據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茲為維護本縣竹圍、永安漁港蒞港民眾生
命安全、港區作業及船舶航行安全,依上述規定,公告該二港區水域內禁止從事水域
遊憩活動。
一、揭櫫本公告係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明定水域遊憩活動,係指在水域從事游泳、衝浪、潛水、操作騎乘風浪板、滑水
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明定違反本公告者罰則,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至第五款情形或...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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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72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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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80380101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72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178,650,00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
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
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分)
標的物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 單位 數量 申請人估計金額 所在地址
名稱 年月日 金額
鋼胚 130角*12.0m 中龍 中龍 09.09.18 噸 750.00 $12,75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3-280 建順 建順 09.09.17 噸 300.00 $4,95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 120角*11.8m Nucor 興鋼 09.09.17 噸 5,000.00 $79,05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12.0m 建順 建順 09.08.31 噸 5,000.00 $81,9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178,650,000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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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縣 黃筱薇君申請「大向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 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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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793881號
附件:
主旨:本縣 黃筱薇君申請「大向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大向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筱薇)、所在地:楊梅鎮新榮路177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員工人事檔案、委買客戶檔案、委賣客戶檔案、出價客戶
檔案、成交客戶檔案、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
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之業務之需
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
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蒐集或保有之客戶資料,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
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
及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規定之必要範圍為之。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姜瓊雅經紀人 楊梅鎮新榮
路177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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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本轄居民張家禎出境滿2年未入境應為遷出乙案,因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阮白絨女士居住處所不明,致 通知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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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龜戶字第0980006115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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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本轄居民張家禎出境滿2年未入境應為遷出乙案,因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人阮白絨女士居住處所不明,致通知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
公告事項:
一、張家禎民國96年8月25日出境迄未再入境,依法應為遷出登記。如未出境或出境
未滿2年請於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內攜帶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境證副本
)來所,俾據向有關單位查詢出境資料。如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本所即依
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2條規定逕為其戶籍遷出登記,嗣後並請持戶口名簿至
本所辦理註記。
二、案經98年9月8日桃龜戶出字第098090808號通知書郵務送達山頂村14鄰建山莊23
號查無該址,另查建山莊23號房屋已拆除。
三、當事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所領取通知書。
主任 簡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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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茲公示送達本府98年7月15日府商公字第098027098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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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商公字第09803626571號
附件:
主旨:茲公示送達本府98年7月15日府商公字第0980270982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立泰標簽有限公司、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一廠、全球保溫耐火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國攝影禮服社」等5家用電場所
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經本府依申請核准解雇登記在案,復經本府以雙掛號交付
郵政送達通知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嗣以「遷址不明」等因素退還,無法送達。
二、前揭通知函請用電場所於張帖日之翌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工商發展處(公用
事業科)領取,並依通知函規定期限辦理變更登記;如屆期仍未辦理者,依規
定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台電公司停止供電。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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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9月14日勞保3字第0980140446號令,請 查照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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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文書科(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3580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0358056A00_ATTCH1.doc)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9月14日勞保3字第0980140446號令,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98年9月14日勞保3字第098014045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7條,業經勞委會
於98年9月14日以勞保3字第098014044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三、旨揭公告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
下載(請點選「公文附件下載」,再輸入文號「府勞動」及第「0980358056」
號)。
四、亦可自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最新消息下載前揭解釋公文參考。
正本:桃園縣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桃園縣總工會、桃園縣職業總工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桃園縣
勞資合諧促進會、桃園縣新世紀愛鄉協會、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
進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府行政處文書科(請刊登本府公報)、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勞資關係科、勞
動條件科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險人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證明單,由被保險人於規
定時間內前往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受檢。
前項申請書及證明單格式,由保險人另訂之。
第五條 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以依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所指定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機構為限。
第七條 被保險人實施健康檢查後,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分別通知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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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陳「桃園縣立體育場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乙份,敬請協助刊登縣政府公報,請 鑒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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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立體育場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行政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體場器字第09800019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0001987A00_ATTCH1.doc)
主旨:檢陳「桃園縣立體育場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乙份,敬請協助刊登縣政府公報
,請 鑒核。
說明:依據 鈞府98年9月22日府教體字第0980337142號函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行政處
副本:本場場器組
桃園縣立體育場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88年11月8日八八府教體字第233830號函核准)
(桃園縣政府92年3月3日府教體字第0920018721號函修訂)
(桃園縣政府93年5月3日府教體字第0930080670號函修訂)
(桃園縣政府95年5月11日府教體字第0950129911號函修訂)
(桃園縣政府97年9月22日府教體字第0970312913號函修訂)
(桃園縣政府98年9月22日府教體字第0980337142號函修訂)
一、本要點依桃園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款規定訂定之。
二、人民辦理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使用體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一)體育文化及社教活動。
(二)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
(三)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四)學術性之集會演講。
(五)其他活動須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核准後使用。
三、凡欲使用本館作各種活動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場辦妥申請手續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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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場於每年七月份受理次年申請案,申請書函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或活動內容簡介。
申請單位超過兩個時,得依積分評比(積分評比表另定)排定順序,其餘日期提出申請
者,則以先提出申請者優先,但經縣政府專案核准之申請案不受上述申請期限之限制。
(二)如需售門票者,由本場函請縣政府核准使用,並通知使用單位辦妥使用手續後使用。
(三)使用本館應於接到核准通知二星期內繳納訂金;使用日期前三日繳納保證金及各項費用
,逾期視為撤銷申請,沒收訂金(保證金及訂金金額如附表)。
(四)使用單位如有改期使用者,以一次為限,應於原定使用日期前一星期通知本場,以便辦
理改期手續,逾期本場不予受理,惟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且不得違反第十點第十款
之規定。
(五)使用單位如取消活動,應於預定使用日期前一星期通知本場,本場除沒收訂金外,其餘
費用悉數退還;如未於前一星期通知或於活動期間有臨時終止、更改活動性質者,保證
金視場地使用是否完善且無待辦事項後無息退還,其餘費用不予退還。
(六)個人申請使用時,可逕向本場辦理登記手續後使用。
(七)使用單位所擬定舉辦之項目,應依規定事先呈報有關單位核備。
四、館內佈置須先經本場同意,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本館場地、器材、設備如有損壞時
,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修復或按時價賠償。
五、嚴禁精神病患、酗酒者、車輛、牲畜或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本館場內。
六、進入本館場地時,不得在場內抽煙、嚼檳榔及拋棄果皮紙屑、口香糖等殘渣。
七、穿著木屐、拖鞋、釘鞋人員及龐大笨重危險物品,均不得進入本館,以免損壞場地,如有發
生上述情事,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或修復。
八、本館場地不得為殯葬儀式之使用。
九、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本館場地設備舉辦活動而引起之糾紛及違法事件,均由申請使用單位或
個人自行負責處理,本場概不負責。
十、凡使用本館場地須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一)使用本館舉辦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之佈置、招待、宣傳、售票、對號、環境整理、秩序及
安全之維護等,均由主辦單位負責,並應接受本館管理人員之監督指導。
(二)使用場地時,各型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不得駛入場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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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借用本館場地物品器具如桌子、椅子、麥克風…等,須先完成借用手續,使用完畢後
負責歸還。
(四)使用單位如發售門票者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張,有關稅捐皆由使用單位負責繳納。
(五)使用單位所張貼之海報標語或圖片等宣傳品均須冠以使用單位之名稱並自行向有關機關
申請核備。
(六)使用單位對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及交通事宜,應自行周詳計畫並於事先向有關機關備
查。
(七)使用單位如有委託本場代辦事務者,其員工加班費須由使用單位負擔之。
(八)使用單位不得在場內外設立臨時車輛保管處及販賣部,應由本場員工福利社代辦之(遇
特殊情形者另議)。
(九)申請使用本場地未經核准前,不得在新聞媒體或其他宣傳品上發佈任何消息。
(十)同性質商業活動,一年至多辦理六次,各檔之開展日期間隔不得少於四十五日;本縣商
業同業公會,每年得優先辦理一檔同性質商業活動。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有權中止使用,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政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二)場地有重要特殊用途,經縣政府指定者。
(三)本場認為設備缺損有礙安全不適合使用者或活動設施有損本館場地設施者。
(四)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五)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者。
(六)其他無法提供繼續使用之情形。
十二、使用單位如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本場除沒收其訂金外並禁止其繼續使用。
十三、違反本要點者,本場得予勸告,經勸告仍未改善者,由本場逕行移送警察機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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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介紹《2009年桃園縣石門活魚觀光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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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桃園縣石門活魚觀光節
一年一度的桃園縣石門活魚觀光節從9月12日至26日,於桃園縣水資源管理局大草坪盛大舉辦!活動起跑前的熱身記者會
以健康活魚料理作為今年的主題,由16家業者依據國軍陸軍八○四醫院所建議之營養成分,自行研發展示各式健康料理,而這
些健康活魚料理也在各餐廳同步推出,民眾不僅可以享用到新鮮美味的活魚料理,低脂、低油、低鹽的烹調方式更能符合全家
人健康無負擔的需求!
石門活魚歷史悠久,經過時代演進從最早的活魚三吃,經業者研發,今天已經演化出上百種吃法,而且在過去只有利用草
魚、鰱魚等淡水魚,到現在也發展到各式鹹水魚種,讓原本只是石門當地的傳統飲食文化,在加入客家美食文化後,演變成一
種融合傳統現代、中西以及淡水、鹹水魚種的現代版滿漢全席。縣府今年特別與大溪、龍潭地區34家活魚餐廳及渡假別館合作
,規劃憑石門活魚觀光節活動DM折價優惠,各家業者也釋出最大誠意,以各式優惠吸引消費者上門,讓活魚大餐吃得又實惠又
滿意!
已邁入第六屆的桃園縣石門活魚觀光節,每年都吸引數以萬計的遊客前往參加,除了可以品嚐鮮美百變的活魚料理外,石
門活魚觀光節今年更以「鱻‧樂飄飄」為主題,邀請本縣家扶中心小朋友參加幸福巴士,到石門地區旅遊吃美食,以及邀請龍
潭愛樂管絃樂團帶來各式多元曲風的樂曲,讓音符飄揚、大家心情飛翔,更設計「巧手媽媽一起來媽媽教室」活動,由料理達
人教作活魚料理,舞台上還穿插YOYO家族見面會,不但有昆蟲家族、水果家族的哥哥姊姊,還有廣受小朋友喜愛的YOYOMAN,
讓民眾充分享受愉快又輕鬆的休閒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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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Taoyuan County Shihmen Live Fish Sightseeing Festival
The annual Taoyuan County Shihmen Live Fish Sightseeing Festival is held cheerfully at the prairie of Water
Resource Department, Taoyuan County from September 12 to September 26. At the warm up press conference, the
healthy live fish menu is announced as this year’s theme. 16 restaurants research and create various healthy
menus according to the nutrition ingredient suggested by the Military Army 804 Hospital. These healthy live
fish menus release at every restaurant simultaneously. Citizens can not only enjoy fresh and delicious live
fish dishes, but also meet the low-fat, low-oil, and low-salt’s cooking way for conforming to health and
no-burden’s demand.
Shihmen live fish has a long history. Because of the time’s change, the initial live fish 3 dishes became
to more than 100 dishes due to the restaurant’s study. Besides, in the past, only freshwater fish, such as
grass carp and chub, etc., was chosen as the ingredient. Today, saltwater fish’s name is also on the menu.
Therefore, the original Shihmen local drinking and eating culture transferred to the integrated tradition and
modern, orient and west, freshwater and saltwater’s contemporary bountiful feast because of the join of Hakka
delicious food’s culture. County Government especially cooperates with 34 restaurants and resorts located in
Tasi and Longtan Townships to arrange bonus program.
If the consumer shows the Shihmen Live Fish Sightseeing Festival’s activity DM, the restaurant will express the
most enthusiasm to offer discount. These various bonus programs attract the consumer to Shihmen and let them
enjoy an inexpensive and satisfied feast.
This year is the sixth annual Taoyuan County Live Fish Sightseeing Festival. This Festival attracts ten
thousands of visitors to participate it and they can taste delicious and various live fish dishes. Moreover,
the theme of this year's Shihmen Live Fish Sightseeing Festival is 「Xian.Music Floating in the Air」 and the
organizer invites Family Helper Center’s children to attend Happy Bus. They go to Shihmen district and taste
delicious food. Furthermore, Longtan Orchestra is invited to perform different music. When the music floats in
the air, people’s mood is delighted. Another activity is 「Skillful Mothers Come to Mother’s classroom Together」.
The cooking expert teaches people how to cook live fish. On the stage, YOYO family including bug family, fruit
family’s brother and sister and children’s favorite YOYOMAN is arranged to meet the participant. The citizens
enjoy completely the pleasant and easy leisur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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