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8年度第2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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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76次縣務會議紀錄 |
案由:本縣99年度總預算案經彙總結果,歲入為510億5,300萬2,000元,歲出為528億5,300萬2,000元,提請討論。
主席裁示:
(一)照案通過。
(二)本府99年度總預算係秉持客觀、認真及延續性的思考,以負責任的態度所編列,並不因任期即將更迭而鬆懈。
二、提案單位:主計處
案由:本縣99年度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一案,提請討論。
主席裁示:
(一)照案通過。
(二)99年度預算中本府首次編列營業基金,過去縣市政府多以編列非營業基金為主,而本府奉交通部指示成立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
司,於基金中編列了該公司第1年營運所需經費,未來將依據成本效益的考量,審慎逐步動支人員、器材等費用。
三、提案單位:環境保護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請環保局說明本案是否包含電線桿、號誌桿或路樹。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麗玲補充說明:
(一)公益活動或公部門活動懸掛公有路燈桿係屬免費,而選舉廣告物於11月5日後仍需收費,相關規定見於本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
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使用管理規則」中,相關公文已函送各黨部,請候選人遵照辦理。
(二)本案僅規範公有路燈的燈桿,尚未規範三桿共構的燈桿、電桿及路樹。在選舉期間,路樹禁止懸掛,燈桿部分,不可懸掛於視覺
死角,其他不影響交通者則得懸掛;費用部分,懸掛於電線桿不需收費,燈桿需收費
交通處趙處長紹廉補充建議:
交通標誌及號誌桿一律禁止懸掛。
主席裁示:照案通過。
四、提案單位:消防局
案由:為「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主席裁示:照案通過。
五、提案單位:教育處
案由:大同國小申請報廢拆除西棟大樓(計13間教室、3間廁所及附屬樓梯1座)」案,提請審議。
主席裁示:照案通過。
六、提案單位:教育處
案由:為大崙國中報廢拆除平房(車棚)案,提請審議。
主席裁示:照案通過。
七、提案單位:地政處
案由:為修定「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
案」,提議審議。
大園鄉公所張鄉長建隆補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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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桃園航空城多數土地位於本鄉,希望桃園航空城公司能比照中央國營公司對機場所在鄉鎮之做法,給予本鄉2席董事及一席監事。
法制處湯處長蕙禎補充建議:
因自治條例之名稱必須冠上縣市名稱,本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修正內容相關文字。
主席裁示:
(一)針對本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與自治條例名稱相關之文字,請依據湯處長之意見修正送議會。本案照案通過。
(二)張鄉長之建議送請籌委會研辦。
伍、臨時動議
一、教育處張處長明文報告:
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大園鄉青山段254地號學校用地(文小二)提供經營者興建經營公立學校案,提請審議(如會議資料書面)。
主席裁示:照案通過。
二、農業發展處蔡處長宗烈報告:
感謝今(98)年度編列貓犬節育補助經費的公所,今年已有5600多隻貓犬結紮的成效,明顯助益降低流浪動物的數量。懇請各鄉鎮市長
繼續支持本業務,寬籌經費予以補助。
三、郭蔡副縣長文報告:
本次巴瑪颱風期間,感謝各位鄉鎮市長及同仁的辛勞。以下為需大家同心協力完成之部分:1.本次颱風期間,後備指揮部及軍團均已派
出連絡官及人員,俾利隨時給予本縣支援。2.未來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請各鄉鎮市長邀集村里長共同開會,希望能將災情預防、通報
及編組等工作,納入村里長乃至鄰長,以做到軍政民全民動員。所有材料、機具及人員全部均需納入編組、列冊,俾利及時調度。3.請
各鄉鎮市防災組織增設督導組,負責指揮官辦理事項及各工作細項之執行督導,有所疏漏時,立刻回報鄉鎮市、縣或中央指揮官。
民政處李處長貞儀補充建議:
後備指揮部指揮官業與本處正式提議,因該部已派員至公所進駐,各鄉鎮市公所均有成立防災應變中心,並設置兼用傳真或電話,惟後
備指揮部建議各鄉鎮市防災應變中心可否增設專用電話及傳真,讓聯繫更為便利。
主席裁示:
蔡處長及郭蔡副縣長之意見,請各位密切配合。巴馬颱風為本縣防災機制進行演練及整備的最好試練,本縣各鄉鎮市均已全體動員,並
落實至村里鄰之中。
柒、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大漢溪取締砂石場案。
主席裁示:持續列管。
捌、主席提示暨結論
感謝楊梅鎮彭鎮長為今天會議精心準備的客家點心,也許日後縣務會議均可備有點心,希望行政處能協調聯繫各公所,詢問是否有願意
提供者,或亦可採輪流方式。
玖、散會 上午9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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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98年10月07日第776次縣務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
中壢市公所張吳專員清俊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呂鄉長學記
蘆竹鄉公所趙俞鄉長菊蘭
大園鄉公所張鄉長建隆
新屋鄉公所葉鄉長佐禹
觀音鄉公所黃鄉長茂實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張主任秘書春利
楊梅鎮公所彭鎮長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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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584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584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8年10月7日上午9時57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黃代理縣長敏恭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科 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教育處
案由:國際學校辦理情形專案報告
教育處張處長明文補充報告:
本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中已作出原則性規範,並於其中明列自治條例未訂事宜部分全適用私立學校法。目前龍潭諾瓦國小
即是以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之方式處理,過程中雖有多項問題有待溝通、協調,但第二所學校之設立應可較順利,不論中央是否修法
,本縣仍可依自治條例執行。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麗玲補充建議:
依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4條,民營學校含委建及委管兩種態樣,委建類似BOT方式,委管類似ROT方式,建議增列由政府興建
學校硬體設施,再由民間招收學生聘請老師營運管理的OT態樣,可符合教育處關於私立學校法或國際學校的需求,及解決目前無法突破
法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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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裁示:
前次至韓國仁川考察,其市政府也面臨類似之情形,不論中央法規於延用上的解讀或本縣所制訂之法規命令,請法制處給予充分的協助
,全力支持興辦此類學校。環境保護局陳局長之建議也請納入研究參辦。
肆、年底前重要施政工作列管案件辦理情形
主席報告:
朱縣長赴行政院就任前一再叮嚀,其雖提前離開但對於團隊這100天的表現仍是高度關切,並希望在12月20日卸任前回來與我們一同分享
團隊努力的成果。這3個月,本人有責任帶領團隊全力以赴,達成朱縣長任內所期許及訂定的施政計劃、方向及目標。方式是由各單位主
管自行以列管方式提出,利用主管會議時間進行討論及協調。
研究發展處邱處長俊銘補充報告:
(一)日前已簽准未來主管會議中各單位之工作報告取消,改為針對年底需列管之案件提專案報告。各單位已提供78項列管案件,星期一
郭蔡副縣長於開會後再增加的18項將一併納入,請各單位按名稱列出並註記預定完成日期,對於跨年度的階段性目標也請具體說明。
(二)所有列管之項目將於主管會議開會前由各單位填報最新辦理情形,並列入主管會議交辦事項,各單位有需協調或報告者,請主動提
出專案報告。另管考建議中也將標示出進度落後或照原建議持續列管之方式追蹤,會議開始時即可依據該資料併同所有列管事項進行口頭
報告及協調溝通,或就專案報告作充分討論。本次已請教育處提出專案報告,下次會議請大家針對列管之案件有特別需要協調或向縣長報
告者提出專案報告。目前所列之78案皆已照所訂進度執行,其中1案已辦理完成解除列管。
許代理副縣長育寧補充報告:
郭蔡副縣長對於本府重大公共工程、擴大內需及4年5000億的政策已有非常嚴密的管控會議。期望主管會議成為在各項專案上完全以局處為
單位的溝通平臺,利用此平臺作出完整一致的說明,不僅提供縣長對縣政重大施政有一明確的掌控,在議會開議或臨時會期間,也能事先
在此會議中溝通協調或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以達事件層面及局處層面各自負責之多重努力目標。
郭蔡副縣長補充報告:
(一)本人星期一召集14局處首長開會提出工作項目,共增加18項列管案,包括請地政處對於工程即將完成之八德區段徵收案,有關土地
之後續分配應馬上進行;中路計畫案請儘快將區段徵收計劃書呈報至內政部,另副院長前於主管會議中提出水務處之颱風淹水警示分析,
請列入第一案並積極辦理,水務處、教育處、城鄉發展處,環保局及各局處所增加之項目,請大家一定要加進去。
(二)各項目完成之時間點需列出,以免產生執行上問題。另原列12月底完成之項目,請改為12月15日前完成。
(三)該星期未召開主管會議時,請各主管於下午2點至16樓會議室進行討論,希望大家通力合作,快速達成任務。
主席裁示:
未來主管會議將依照上述規則執行,希望這些書面項目能符合朱縣長的要求,最好能使進度超前,各單位如於執行時尚有問題
或困難,本人與兩位副縣長將盡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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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人代理這100天的最重要目標。
一、民政處李處長貞儀補充報告:
有關本縣升格準直轄市案,以目前人口數成長之速度至明年底預估將缺3000人左右,上個月已針對準備升格為縣轄市之楊梅、
蘆竹及龜山等三鄉鎮,協同其他局處召開協調會議,檢討未來將化被動為主動,以該三鄉鎮為重點,主動至各工廠、公司、
行號及大專院校作說明並受理,宣導升格理念,並請相關機構協助達到門檻。目前已辦理2場,請教育處及工商發展處繼續協助,
提前完成目標。另有學生遷入規費可否以專款編列方式協助辦理?
主席裁示:
需求部分請評估後以專簽方式辦理,並比較出本月與上個月之差別,希望下個月實施強化措施後的數字能突顯出來,其餘案件
請按進度執行,甚至超前。
二、工務處古處長沼格補充報告:
工務處目前列管9案,星期一的會議後新增3項工程發包。有關觀音行政園區經會議討論,決議依實際現況分3項工程施作。道路
工程部分於本月可完成發包,建築工程因涉及綠建築之申請及證照核發問題,將於年底前完成發包,另景觀工程由於設計時程
較慢,但仍會於12月底前發包完成。表列項目所列時間會隨時更動,但期程只有提前不會延後。
郭蔡副縣長補充報告:
東豐路土地徵收款已部分取得中央補助,尚有1200萬中央未補助,其不能馬上辦徵收之原因,係本案應採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改
為一般徵收的方式,才能開始發價徵收。請城鄉發展處使用專案變更之方式,使今年能順利徵收,明年開始施作工程。
主席裁示:
請城鄉發展處全力配合。
三、交通處趙處長紹廉補充報告:
(一)臺鐵捷運化為行政院核定之計畫,已獲臺鐵局確認於辦理細部設計時,將對平鎮站設站及高架延伸部分進行可行性評估。
(二)機場捷運線延伸至中壢火車站乙案現於交通部審查中,計畫在民國106年才能完成。由於民國102年此線會通至環北路,
故希望交通部能以統包方式處理才能縮短2年期程於104年完成。
(三)配合台7線慈湖路段拓寬案,必須完成桃59路段之土地徵收,該路段因屬鄉道,已簽報先行墊付,公路總局亦同意將此
含括於其所辦理之工程範圍內一併施作。
(四)桃園都會區捷運路網檢討及優先路線案之航空城捷運線已與交通部溝通,俟其可行性研究同意後規劃報告書即可馬上送出。
(五)藝文園區之綠一及綠二BOT案於12月19日前會先行施作平面臨時停車場,以配合藝文園區展演中心之啟用。
郭蔡副縣長補充報告:
五楊高架道路拓寬與平面道路交叉部分計有12處,其中7處同意於五楊道路完工後才施作,但此方式施工未必較有效率,希能
同時施作。另5處請交通處儘量爭取於現在開始施作,經費再與中央協調。而目前較不急需之部分,請協調於設計時預先空出
拓寬位置,以免日後施工產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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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裁示:
捷運案之抗爭請堅持原則,本人將會配合溝通,另昨日中大副校長提出都會區捷運橘線部分請列入考量,路廊部分可優先列入
規劃,使整個路網結合,因應學校的需求。
四、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補充報告:
(一)郭蔡副縣長指示大溪部分將爭取在12月底前送縣都委會審查,另台鐵都市計畫案將依法行政,請長官支持。
(二)有關11月30日舉辦之綠色觀光行動國際研討會,為營建署第一次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之會議,本縣將與台東及金門縣共同辦理,請各局處
長官支持,屆時也將請副縣長召開跨局處之協調會議。
主席裁示:
城鄉發展處有很多是副院長高度關切的案子,請郭蔡副縣長加開相關會議催趕進度。國際研討會請各單位全力配合,另台鐵高架化部分請警察
局、法制處及相關單位全力支持。
五、地政處康處長秋桂補充報告:
國道2號拓寬案已完成相關提前作業,國道1號10月份已進行發價中,永福重劃區經強制拆除後,目前正在施作中,希能如期完成。另奉副縣長
指示新增八德擴大、中路及台7線徵收等3案,八德部分目前正在簽辦配地作業要點,希在本月或下個月辦理配地說明,中路部分俟城鄉發展處
於都市計畫併案後,將排出後續相關期程,而台7線徵收案已辦理公告中,應可如期取得土地。
主席裁示:
目前如無特別需求,請按照進度甚至超前完成。
六、工商發展處王代理處長允宸補充報告:
(一)航空城招商規劃案之相關區域計畫及公共建設已漸完成,現正凝聚優勢向外招商中,有關印製中英日韓版本之招商手冊、簡報的製作及
相關事宜,預計經費在100萬以內,整份簽案在這星期會完成。另執行面部分將整合城鄉發展處、地政處、交通處、工務處及教育處等相關處
局,創造優勢向外招商,屆時請各單位鼎力協助。
(二)本縣5處傳統零售市場,新屋、平鎮及中壢部分已順利執行中,另八德之2處市場已經2次流標,本處將請八德市市長協助,盡力協調推動。
(三)大漢溪沿岸砂石場列管之10家業者,現尚有3家營業中,奉副縣長指示,每週三將作相關進度會報,請各單位加強稽查於每週一提出執行
情形,希在12月底有完整之成果。
對外事務委員會彭執行秘書聖錫補充建議:
9月14日縣長帶隊訪問韓國仁川並簽訂友好城市協定,表示本縣可於城市交流上多一合作夥伴。本次工商發展處將製作中英日韓版本之招商手冊
,建議各局處室於編訂第二外國語言之文宣資料時考慮納入韓文,以方便作交流。
主席裁示:
(一)航空城之招商規劃併同城鄉發展處送中央之區域計畫案及地政處有關航空城公司之籌備進度,各單位應同步進行,步調過慢易錯失商機,
所有招商之規劃包括各項條件、環境、行政效率,4G、WIMAX公共設施及國際學校之設置,皆為產業及人才是否進駐之考量,務必於最短時間內
促成航空城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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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砂石場部分為朱縣長高度重視項目之一,不只是現在的3個月,而應是本縣長期之施政政策,砂石場問題務必解決,不應僅以持續列管方
式進行,希於任期屆滿前能有具體明確績效。
(三)將韓文翻譯編入文宣資料中,請各單位研議辦理。
七、農業發展處蔡處長宗烈補充報告:
(一)「桃園縣花卉專區開發計畫」案之委外可行性分析目前委託中原大學辦理中,現階段正進行已有地號之國有土地無償撥用手續,預計於10
月29日或11月5日期間舉行大型論壇,12月中完成可行性期末報告。
(二)本案之進行極需水務處之協助,計有:1.河川區域線的全面檢討:
若河川區域線範圍不鬆綁,則本案完全無法實現。2.針對已出租之河川公地租約,期能協助收回河川公地。3.公有土地之無償撥用取得,請協助
之。4.因需協助之處繁多,請水務處設置專人或窗口,以配合本處推動計畫。
(三)本案聯外交通設施部份,郭蔡副縣長業已建議經濟部沿河邊開闢一條30米聯外道路,本方式是否可行且恰當,請交通處事先協助本處研擬。
(四)與本開發計畫可能毗鄰的都市計畫,其既有都市計畫的發展是否會受影響?是否需配合進行通盤檢討?請城鄉發展處一併考量。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一)「桃園縣花卉專區開發計畫」案之大漢溪沿岸30米聯外道路部份,應一併完成堤防之施作;此道路已有一規劃報告,交通處及工務處已將
此道路報至交通部,並已將資料送予孫大千立委,請其協助爭取。
(二)農發處請增加列管竹圍漁港農業大樓旋轉餐廳乙案,納入督導其進度,並請於今年完工啟用。
農業發展處蔡處長宗烈補充說明:
本處將依據指示增列竹圍漁港農業大樓旋轉餐廳乙案,惟竣工期限設為今年年底恐有困難,原因在於其目前工程進度僅約至70%。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該工程主體結構約於2個月前即已完成,據告知應可於年底前完工。
請農發處派員了解,若進度只差些許時間,請加緊提前於年底前完工。
主席裁示:
(一)竹圍漁港農業大樓旋轉餐廳乙案,請農發處查看,是否能儘量配合本府重要施政工作整體進度,於今年底前完工。
(二)「桃園縣花卉專區開發計畫」案,請將完成土地撥用、土地取得之狀況及其成果,以數據及圖片展示出,俾利了解農發處之用心努力的成
果及績效。本案需要協調部份,請相關處局相互配合,除相關處局設置窗口外,並請林茂山參議協助相關單位的協調,必要時請密集進行協調工
作,以使本案於12月20日前可展現具體的成果。
八、教育處張處長明文補充報告:
(一)各學校工程案將依郭蔡副縣長指示,就相關細節如開工日、進度等各方面做更清楚呈現及列管,並就配合4年5000億部分
進行全面列管,「開辦國際(外僑)學校」案預計99年7月31日前完成,體育發展基金預計12月10日前完成,期能開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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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上揭列管案外,本處並列管內部認為應於年底前完成之工作,請縣長及二位副縣長協助:1.國際棒球場落成:棒球場
預計於12月上旬落成,因優良棒球場需要眾多優良賽事,其中並應包含國際賽事,所以本縣目前正與台北市、台中市爭取2012
年世界大學棒球錦標賽,期該項比賽能在本縣舉行,屆時將請縣長、副縣長提供後續相關支援協助,若能成功爭取,則能於落
成時同時宣布本縣將舉辦國際賽事。2.專任運動教練之設置:鄰近縣市頻向本縣優秀運動教練及選手進行挖角,且本縣至今未
設置專任運動教練,期望能於12月20日前完成建立此制度,並完成甄選辦法,明(99)年1月即可正式上路,本縣體育發展係處
全國坐二望一之地位,此制度將可讓本縣體育真正紮根及落實。
主席裁示:
(一)本縣國際棒球場爭取國際賽事案,請增列入教育處之重要施政工作列管,並將請朱副院長協助爭取。
(二)專業運動教練制度請依照進度加強完成。
九、社會處張處長錦麗補充報告:
(一)「建構家庭福利服務系統實驗計畫」及「恆愛服務體系實施計畫」均可於12月15日前完成揭牌,「社區關懷方案」亦可
於該日前完成28000戶訪視,並完成結案報告。
(二)「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捐贈案」目前已有35部,奉 指示年底前計畫增加至60部,因此應增加勸募25部。感謝民
政處大力協助,目前公益寺廟已完成勸募10部,社福基金會捐贈1部,感謝縣長接見扶輪社代表,並感謝交通處趙處長協助,
預計該社可能承諾捐贈10部,並期能於11月6日完成捐贈,此部分尚在積極努力協調中,12月前尚欠4部,因本案不宜向任何有
利害相關之機構勸募,僅能向公益團體勸募,請縣長及二位副縣長協助。
主席裁示:
請社會處繼續加油,若有需要時,本人必全力協助。
十、水務處李處長憲明補充報告:
(一)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案,目前BOT已完成,預計今(98)年可完成議約。原計議約完成後即可立即完成
簽約,於今年確定本案;惟經評估,本縣今年度屬於一級縣,而明(99)年度則屬於二級縣,若本案延至明年進行,預計可為
本府節省1億元。因此,雖列管期程為今年12月,本案預計將延至明年1月初進行議約,以降低並節省本府財政負擔。
(二)南崁溪綠美化工程部分,本案9個標案中業已有8個完工,最後1個標案因拆除案件較多,目前預計本週會完成全部的拆除
工作,若拆除完成,則全部期程將可再提前,原則預計今年11月底完工,最慢仍可在12月10日前完成。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水務處請再增列1項重要施政工作:台鐵高架目前刻正進行細部設計,台鐵沿線約5至6處易淹水區域,本府應利用此機會施作大型箱涵,箱涵設置
後連接至東西向的河道或大型區排,此部分務必規劃進去,一定要施作,請全力配合台鐵共同設計,切不可漏失,經費部分則
再行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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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處李處長憲明補充說明:
台鐵高架案業經聯繫,該案目前已完成規劃報告,細部設計尚未開始,因本府設計案最後需與該細部設計共同討論及結合,本
處將密切與台鐵討論進行本案。
主席裁示:
(一)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案,為本府節省經費,期程請依水務處意見稍作調整,並請說明清楚原委。
(二)台鐵高架案請與台鐵密切配合。
十一、勞動及人力資源處何處長采純補充報告:
「98年度待業者關懷服務暨現況訪視計畫」將於12月15日前完成,且將提出就失業者的相關問題進行一專業分析報告及其他相關報告。
主席裁示:
本案請於12月20日前提出相關具體數字,以呈現改善失業狀況的實際效果及績效。
十二、警察局黎局長文明補充報告:
「天羅地網第8期及第8-1期監視錄影系統」案預計最慢於11月29日完成驗收,12月16日請款結案,目前本案進度超前。
主席裁示:感謝警察局的努力,請繼續依進度加強。
十三、消防局石局長增剛補充報告:
(一)「98年災害防救深耕計畫」部分,桃園市等8個鄉鎮市公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編進行中,其餘5個公所業於去(97)年完成;復興鄉地區災
害防救計畫之完整彙編中,其中包含預計於11月6日將於該鄉進行完整的各項災害演習;本案最重要的係屬初級班、進階班、種子班、所有針對基
層人員及實地工作人員的防災教育訓練,本計畫可於12月15日全部完成。
(二)「龜山分隊遷建工程」案,中央補助本案5500萬,龜山鄉公所配
合編列2000萬,土地已取得,10月底完成設計發包,12月中旬送都委會審核,預計明年底前完成遷建。
(三)本局奉 郭蔡副縣長指示,新增列各項災害應變中心機制之檢討乙案,本案將於明(8)日郭蔡副縣長主持之會議中提出,並將邀集相關單位
如水務處、交通處、衛生局、環保局、農發處、工商處之副處(局)長及各公所出席,各相關處局業已提送初步資料,本局可就之進行災害應變機
制的檢討。
(四)本局並新增列管各項災害應變的演練施行乙案,除11月6日將於復興鄉進行之災害演習外,預計於12月15日前將再進行2次各項災害演練,此
部分刻正規劃中,將如期完成。
主席裁示:
巴瑪颱風的正面意義在於使本縣災害應變機制更加健全充實,期許本縣各項作為可與中央指示及政策相互結合,展現出本縣優異的成績,以作為全
國防災業務的模範縣市。
十四、環境保護局陳局長麗玲補充報告:
(一)本局的「觀音鄉大潭區域灰渣場興建工程」案,預計10月31日完工。
(二)本處新增列管3案:1.桃園市清潔隊用地協商案:業於上週完成協商,當場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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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目前已發文完畢。2.觀音行政園區
經費取得案:相關規劃案業已送環保署,目前正待該署通知本局開會。3.大漢溪幸太砂石廠廢棄物處理案:目前已委託台灣省
環境技師公會,於8月21日前全部完成採樣,該公會刻正製作相關結案的建議報告,原則希望自行監測。
主席裁示:
觀音行政園區的生態城市、節能減碳、再生及光電等概念,係屬重要構想,請環保局在與環保署的溝通過程中善用之,使該署支持本計畫。
十五、衛生局黃副局長翠咪補充報告:
「衛生所廳舍整修」案預計10月底完成所有進度;「龍潭鄉衛生所內部裝修及搬遷工程」案目前刻正辦理搬遷及內部裝修工程設計之上網招標,預計
12月完成搬遷。
主席裁示:請嚴密控管,儘量進度超前。
十六、文化局陳局長學聖補充報告:
(一)「桃園縣多功能藝文園區多功能展演中心營運移轉」案刻正招商中,請工務處配合12月19日的啟用典禮及當日表演活動,本局目前籌畫中。
(二)「第二屆桃園奉獻獎」案將與社造博覽會一起舉辦,場面將十分精采可觀。
(三)本縣縣誌編纂乙案雖未列入列管,但仍係縣長一直十分關心的案件,本縣縣誌已40年未修,目前本案已進行8年,期能於年底將15誌全數完成。
主席裁示:
(一)多功能展演中心部份,請工務處、交通處及相關單位務必密切配合,掌握實際狀況,期能順利儘快完成;招商部分請注意相關採購程序,以免
造成疏漏,導致影響進度。
(二)縣誌在許代理副縣長的參與下,定能完美完成最後工作。
十七、財政處歐處長美鐶補充報告:
「原中路派出所廳舍與民間合作開發」案目前癥結在於:即使於議會審查通過,是否能得到內政部核准,仍難有把握,因為該部要求本府指定本案為
出售行為,惟本案並非出售土地,而僅係提供土地興建,未來仍將分回所需辦公廳舍及部分持分土地。本處將持續與該部繼續就此部分溝通,因此預
訂完成日期延後,預計於議會通過後報內政部核准。
主席裁示:請加強與內政部的溝通。
十八、研究發展處閻副處長俊如補充報告:
(一)「推動ICF智慧城市認證」案係依據主辦單位提供格式送ICF,本處將私下就ICF進行初步了解,惟目前ICF並未提供任何訊息,俟接近10月15日
公佈日時,才能接獲進一步消息。
(二)「推動創新e化便利商店臨櫃服務」案:未來將請納入超商服務的單位進行相關宣導。
(三)「辦理會議無紙化系統建置計畫」案將納入主管會議,備援電力部分請庶務科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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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無
陸、臨時動議
(一)農業發展處蔡處長宗烈報告:
文中路桃農綜合批發市場已與縣農會溝通,針對合法水產業者輔導至桃園漁市場繼續經營,惟其餘非法占用之業者從基地外私自接電使用之情形。縣農
會已向台電公司反應及檢舉,但仍無法有效解決,請工商發展處與台電協商,強制非法業者遷出。另違建部分農會擬以付費方式請工務處代為拆除。
主席裁示:
請工商發展處協同台電公司至現場勘查配合辦理,工務處全力協助拆除事宜,並請農業發展處耐心積極協調,期望延宕多年的桃農批發市場案能在此獲
得三贏的效果。
(二)地政處康處長秋桂報告: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訂案是由本處安排時間辦理會勘,但常有局處無法配合,俟會簽時又再度要求業者為其單獨安排會勘之情形,易使民眾產生不佳觀感
。請各單位首長轉告相關同仁儘量一致參與,如實有困難,也應個自前往辦理。
主席裁示:
基於便民及效能之目標,各單位應相互配合完成任務,如再有類此事件發生,專案簽報處理。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感謝各單位主管對此工作之重視及用心,往後請行政處將會議紀錄送副院長辦公室。
捌、散會 上午11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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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98年度原住民工藝創作競賽暨創意手工藝假日市集展售會展售會 代理縣長談話 |
桃園縣98年度原住民工藝創作競賽暨創意手工藝假日市集展售會展售會 代理縣長談話 98.10.10
各位貴賓大家好:
本次原住民工藝創作競賽是本府與工藝研究所首次合作辦理,希望能藉此激起大眾對原住民工藝產業的認識,鼓勵本縣原住民
工藝創作者展現傳統工藝技藝之美,融入生活進而提昇工藝品質,促進工藝文化產業發展,讓更多朋友可以走進原住民族群工藝文
化,使原住民工藝文化在往後市場通路得到瞭解與認同。
為了推展本縣原住民產業經濟活動,幫助原住民的特色產品脫離傳統單打獨鬥困境,讓大家在桃園縣的這塊土地上,不分族群
一起拼經濟,及配合展現原住民的特質、能力、文化傳統及藝術修為,從10月24日至12月底每個週末假日,將在原住民文化會館廣
場辦理「原住民創意手工藝假日市集」,以聚集人潮,增加產品銷售量並打開產業知名度。
本縣擁有許多卓越優秀的手工藝創作人才,原住民的創意加上文化傳承及藝術,所創作出來的作品每一件都是獨一無二的,無
法用科技大量生產,相信透過活動能結合吸引更多傑出的人才及相關展售活動,振興原住民手工藝特色與輔導縣內原住民工坊產業
,在政府、民間及學術界的全力配合下,融合有效的行銷,增加曝光率,協助打開通往產業市場之道路,拉近一般大眾與原住民朋
友的距離,藉此讓原住民手工藝等特色產品銷售量增加競爭力,使原住民的作品推展到全世界各地。(資料提供:原住民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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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印尼文化節活動 代理縣長談話 |
2009印尼文化節活動 代理縣長談話 98.10.11
各位與會的貴賓,大家好:
桃園縣約有六萬多名外籍勞工,其中印尼籍在桃園地區就達一萬多人,大部分是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的工作,所以印尼籍勞工
在協助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病人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讓家庭中主要經濟來源的上班族無後顧之憂。我的父母也是由印尼籍看護
來照料,因此本人要代表全桃園人感謝印尼朋友對於桃園的貢獻。
為了感謝這些遠從異鄉來台工作的外籍勞工朋友們,所以今年雖巧遇颱風來襲,仍不忘比照慣例延期舉行盛大的印尼文化節活
動,呈現印尼各民族的傳統文化與藝術表演,讓在台的印尼籍外籍勞工及新移民透過活動使縣民更認識多元文化。桃園縣外籍勞工
人數是全國第一,外籍配偶人數也佔全國前三名,和諧的勞資關係、多元族群的融合,政府責無旁貸,希望大家把桃園當成第二故
鄉。另外也感謝台灣大哥大的共同關心,連續三年與縣政府共同主辦印尼國慶活動,民間充沛的資源和專業的規劃經驗,讓這類多
元文化活動更豐富有趣,實際嘉惠本地的外籍勞工及新移民朋友。
印尼的勞工朋友對台灣經濟發展和產業的進步功不可没,最後要謝謝各位的參加,希望藉由此活動讓大家有機會從工作中放鬆
休息慰藉思鄉之情,並給各位夥伴們充滿歡樂的一天,也期盼勞資和諧、合作,共創台灣經濟的永續發展。
(資料提供:勞動及人力資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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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76次縣務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776次縣務會議紀錄
時間:98年10月07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黃代理縣長敏恭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本縣97年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法制處
(一)協同調解績優人員
1. 黃婉如議員
2. 李曉鐘議員
(二)轉介調解績優人員
1.桃園交通分隊 吳聯嶺警員
2.中壢交通分隊 鍾立孟警員
3.中壢交通分隊 官俊成警員
4.平鎮交通分隊 林士弘警員
5.北勢派出所 王國祥巡佐
6.平鎮交通分隊 劉連福警員
7.龜山交通小隊 湯明正警員
8.龜山交通小隊 王昶文警員
9.蘆竹交通小隊 林泰宏警員
10.蘆竹交通小隊 沈宏昌警員
二、頒發本縣98年各鄉鎮市村里業務考核績優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民政處
(一)優等公所
1.平鎮市公所
2.桃園市公所
3.龜山鄉公所
4.蘆竹鄉公所
5.大溪鎮公所
6.大園鄉公所
7.龍潭鄉公所
(二)優等村里辦公處
1.八德市大千里
2.平鎮市北貴里
3.桃園市汴洲里
4.復興鄉長興村
5.龜山鄉楓樹村
6.蘆竹鄉外社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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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頒發本府98年度為民服務考核得獎單位,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研究發展處
(一)第1組(業務單位)
1.第一名 地政處
2.第二名 城鄉發展處
3.第三名 農業發展處
(二)第2組(本府一級機關)
1.第一名 衛生局
2.第二名 地方稅務局
(三)第3組(鄉鎮市公所)
1.第一名 八德市公所
2.第二名 龜山鄉公所
3.第三名 平鎮市公所
(四)第4組(戶政事務所)
1.第一名 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2.第二名 八德市戶政事務所
3.第三名 蘆竹鄉戶政事務所
(五)第5組(地政事務所)
1.第一名 八德地政事務所
2.第二名 蘆竹地政事務所
(六)第6組(本府幕僚單位)
1.第一名 人事處
2.第二名 財政處
主席:
今天所頒的各項獎項意義非凡,績優調解人員獎項部分,地方交通事故糾紛頗為常見,基層同仁費盡唇舌、用心且公正進行轉介調解,
十分難能可貴;而議員平日服務工作十分繁忙,卻仍願意花費心思於協同調解上,令人非常感佩與感謝。
村里業務是施政的基石,村里業務做好,鄉鎮市業務才會良好,縣政也才能落實且維持優良水準。
為民服務考核係直接面對民眾需求,十分重要,提升了服務態度及效能,攸關政府的施政滿意度及民眾支持度。而因為大家的努力,本
縣無論滿意度及支持度均獲得高度肯定,並在各縣市評比中屢次脫穎而出,誠摯感謝各位的貢獻。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討論提案
一、提案單位: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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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第二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8038016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第二條條文。
附「桃園縣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一份。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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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8039213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條文。
附「桃園縣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一份。
代理縣長 黃敏恭
修正「桃園縣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條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本府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依共同管道法相關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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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第二條條文。 |
修正桃園縣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第二條條文
第二條 本縣各種構造建築物工程造價如下:
構造類別 單位 單價(元)
鋼鐵無牆造 平方公尺 2,400
輕型鋼架構造 平方公尺 3,900
加強磚造 平方公尺 4,900
鋼骨或鋼筋 1至5層 平方公尺 6,300
混凝土建築 6至8層 平方公尺 7,500
物總樓層數 9至12層 平方公尺 9,200
13層至15層 平方公尺 12,000
16層以上 平方公尺 14,500
磚造、木造 平方公尺 3,500
土地改良及 挖方 立方公尺 120
雜項工作物 填方 立方公尺 190
圍牆 公尺 1,700
砌卵石 公尺 1,500
擋土牆 鋼筋 三公尺以下 公尺 3,100
混凝土 超過三公尺至五公尺 公尺 3,600
超過五公尺至八公尺 公尺 5,900
超過八公尺以上 公尺 9,500
五十公分以下 公尺 600
排水溝 超過五十公分至一百公分 公尺 1,500
超過一百公分以上 公尺 2,500
其他以實際造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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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 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要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098039289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
學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
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8年10月07日教特字第0980392896號修正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府教特字第0950143282號修正
中華民國92年9月1日府教特字第○九二○一九九○三六號公布
為減輕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負擔,協助其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就讀本縣縣立高中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減免或補助學雜費: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學雜費。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
四、申請減免或補助程序如下:
(一)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有效證明文件,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核定後,就讀縣立
高中者,由學校逕依本要點規定予以減免;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者,學校應造具印領清冊(如附表二)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加
封面)備文掣據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請撥補助經費。
(二)繳驗證件:如申請表內所列。
(三)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至九月底止,第二學期至三月底止。
(四)重讀、復學、轉學學生不得重複申請。
五、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
減免。
六、依特殊教育法經本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學雜費減免,準用第三點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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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身心障礙學生
學校 學年度第 學期 請領減免學雜費申請表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學生姓名 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姓名:
與該學生關係: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請於本欄註明該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姓名及與該學生之關係
就讀年級 年 班(科) 障礙 等級
類別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黏貼處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黏貼處
(正面) (反面)
註:
1.如申請者為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請
將戶籍證明黏貼於後,以資證明。
2.持有鑑定證明者,請將鑑定證明影
本黏貼於後,以資證明。
繳交證明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文件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證明影本
□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鑑定證明影本
申請金額
備註
審 □不符合 承 主 校
查 □符合 辦 任 長
結 人 簽 簽
果 簽 章 章
章
|
附表二
學校 學年度第 學期 請領減免學雜費印領清冊
申請類別 學生姓名 科別年級 身心障礙 實繳學雜 減免補助 實際申請 學生蓋章 備註
等級 費金額 標準 金額
身心障礙 名 元
學生
身心障礙 名 元 總計 元
人士子女
業務主管
承辦人簽章 出納簽章 簽章 校長簽章
會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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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本要點自發布日生效,附「桃園縣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條文乙份。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數字第0980398288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本要點自發布日生效,附「桃園縣推
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條文乙份。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民國98年10月9日府教數字第0980398288號發布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二、照顧對象:就讀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中及公立國民中小學之下列家庭之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三、實施學校:本縣縣立高中及縣立國民中小學。
四、實施期程:自九十八學年度起實施。
五、實施方式:
(一)由代表學校代表本縣所轄各校統籌向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申請勸募許可。
(二)設立專戶:
1.由學校開立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2.專戶名稱:桃園縣○○(學校)教育儲蓄專戶。
3.專戶之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勸募所得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本府社會
處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辦理。如有賸餘,得報本府社會處同意後於三年期限內動支。
4.本專戶之開立,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並應設置捐款專戶專簿,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或補助款混用。
(三)學校應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及有關訊
息,例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生個案事實、學校捐款帳號、捐款收據格式(採四聯式,捐款人、學校
主計、學校承辦人、教育處各執一聯)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訊息。
(四)欲捐款者得指定捐款用途,並得至學校或教育部建置之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六、專戶之勸募所得包括下列款項:
(一)教育部學產基金捐贈款。
(二)校友、家長、善心人士等之捐款。
(三)本府捐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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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款用途及補助標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應用於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依其指定用途支用;其有賸餘
者,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應配合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列經費概算,並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
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八、行政組織:
(一)本府應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負責推動與督導本縣各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及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難個案
學生;其人員組成及運作方式由本府定之。督導小組設置如下:
1.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置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餘委員十一人
,由本府督學一人及聘任督學五人、教育處數位教育科科長、主計處代表及教育儲蓄專戶代表學校校長兼任之。
2.本小組成員為當然委員,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成員出缺時,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3.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務。
4.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5.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6.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7.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8.學校教育儲蓄專戶之執行情形應列入聘任督學不定期視導項目,並於每年上下學期各舉行一次檢討會,檢討會將亂數抽樣三
分之一之學校並檢視其辦理學校教育儲蓄專戶之成果。
(二)學校應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負責其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
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九、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一)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學校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
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經費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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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及「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 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0980402038號
附件:「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及「桃園縣非都市
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修正「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及「桃園縣非都市土
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代理縣長 黃敏恭
|
◆ 訂定「桃園縣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本要點自發布日生效,附「桃園縣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條文乙份。 |
(三) 本項經費應納入學校會計處理,確實依相關會計法令規定,為詳確之會計,並以「代辦經費-教育儲蓄專戶」科目列帳處
理,專款專用。
十、獎勵:
(一)捐款者之獎勵標準如下:
1.捐資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得由受捐贈學校自行給予獎狀表揚。
2.捐資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得由本府頒贈獎狀一紙表揚。
3.捐資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提請於本府縣務會議表揚捐贈者。
(二)代表學校工作人員,依本縣國民中小教職員獎勵要點規定辦理敘獎。
(三)承辦學校工作人員,依辦理績效(聘任督學不定期視導評分百分之四十、募款金額百分之二十、動支金額百分之二十、行政
作業績效百分之十、檢討會不定期抽訪分數百分之十)擇排名前四分之一之學校敘獎並依桃園縣國民中小教職員獎勵要點規定辦
理敘獎。
十一、徵信:
(一)學校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許可函示規定辦理公開徵信;其得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或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
站公布徵信資料。
(二)學校每年度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其公告內容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其他:
(一)學校應依勸募活動計畫積極籌款,籌款績效優良者,教育部評鑑後從優獎勵。
(二)各學校應於取得本府社會處勸募許可後,始得勸募;其相關規定得至內政部社會司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dsa/)
查詢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及相關申請範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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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及「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 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
審查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宗教團體位於非都市土地內已違規使用之宗
教建築物,輔導其土地使用合法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輔導合法化之用地,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
、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
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
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宗教團體,得依本要點申請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一)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且其違規使用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者。
(二)違規使用之土地非位於禁建、限建區域及經辦竣農地重劃區之農業用地。
(三)申請輔導合法化之土地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相符。
(四)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情形。
四、宗教團體得於本要點實施後提出申請列入專案輔導。
五、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礙自然景觀條件;其有涉
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專案輔導合法化,應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於初審後,轉報本府辦理,
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並於六個月內完成審查會勘後,將
結果通知申請之宗教團體。
七、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三年內依照「桃園
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向本府申請用地
變更編定;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八、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之宗教團體,應於申請用地變更編定起五年內完成土地使用
合法化;屆期未完成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附件一: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之應備表件。
附件二: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
附件三:土地使用清冊。
附件四: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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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轉導合法化之應具備表件:
(1)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
(2)土地使用清冊。
(3)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3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4)1/25000地形圖及地籍圖謄本(以最近3個月內核發者為限,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明)
(5)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1/1200)及位置圖(不得小於1/5000)。
(6)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含印鑑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含印鑑證明)或私建寺廟土地所
有權人切結書(含印鑑證明)或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
(簿)謄本或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開發證明書。
(7)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或法人登記證書。
(8)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
(9)違規行為時間之證明文件。
(10)依法處罰之罰鍰繳納書影本。
(11)興辦事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1、計畫書緣起。2、計畫目的。3、地理位置、範
圍及環境現況。4、土地使用規範。5、宗教事業規劃。6、其他)。
(12)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於土地使用同意書已載明「變更編定」者免附〉。
(13)排水流向圖〈比例尺1/500〉。
(14)申請範圍建物現況實測圖〈比例尺1/500〉。
(15)交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16)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報告。
(17)用地位於復興鄉、大溪鎮、龍潭鄉、八德市轄內者,除復興鄉全部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可
免附認定函外;位於大溪鎮、龍潭鄉者應檢附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12區管理處有關是否位於板新給水廠自
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認定函,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有關是否位於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保護區內認
定函;位於八德市者,應檢附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12區管理處有關是否位於板新給水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
區內認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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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
為 之需,依「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
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於桃園縣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 平方公尺,申請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請核辦。
申 請 人:宗教團體名稱:
負責人 姓名: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地 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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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土地使用清冊
鄉(鎮、市)別
地段
小段
地號
原使用 面積
分區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
編定類別
申請變更 面積
編定面積 (平方公尺)
及編定類
別與用途 用途
使用分區
編定類別
土地所有權人
備註
申請人:
宗教團體名稱:
宗教團體地點:
負責人姓名:
身分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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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表
年 月 日
寺廟名稱 地址
申請者
負責人姓名 申請使用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座落
審查單位 審 查 事 項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
符合 不符合 說明 同意 不同意 修正再審 審查員簽章
民政處 1.應備書件是否齊全
2.興辦事業計畫是否符合宗教事業計畫之範圍。
3.宗教建築使用部分是否符合宗教建築物。
4.寺廟事業計畫係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工務處 1.申請用地是否屬禁(限)建管制區。
2.確認基地是否位於活動斷層範圍,是否經專業技
師先行調查並附調查結果於興辦事業計畫中。
3.如屬山坡地範圍土地,其平均坡度是否符合規定
,是否經專業技師先行調查並附調查結果於興辦
事業計畫中。
4.申請用地臨接道路之寬度是否符合規定。
5.是否未依法申請許可先行開發並違規施設構造物。
6.興辦事業計畫書內有關建築部分,是否牴觸建管
法令規定。
7.該違規構造物(或建築物)有否經建築師或相關
技師認定並簽認不妨害公共安全?簽認建築師或
技師之名稱為( )
8.申請用地內是否有公共設施(道路)
水務處 1.是否位於山坡地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
2.是否在水土保持法及同法施行細則公佈施行前已
違法開發存在之建築物。
3.是否位於縣管河川區域內
4.是否位於區域排水水道範圍
5.其他(例是否附具水利會同意函)。
地政處 1.變更編定用地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規定。
2.是否檢附變更編定同意書。
3.是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範
圍應著色)。
4.是否檢附配置圖位置圖。
5.是否位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
之農業用地。
工商發展處 1.是否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農業發展處 1.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是否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
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2.「是否位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
區、生態保育區或重要棲息環境」
3.是否位於林業用地或保安用地
環境保護局 1.是否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範圍者。
2.是否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
一定範圍。
交通處 聯外道路是否足供特定目的事業交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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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
審查及管理要點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宗教事業計畫,以宣揚各宗教教義,修持戒律、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福利事業為宗旨。
前項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福利事業計畫,應明確具體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生活扶助事項。
(二)急難救助事項。
(三)災害救助事項。
(四)醫療救助事項。
(五)淨化社會人心事項。
(六)其他濟世救人事項。
三、宗教事業計畫之宗教建築使用基地,為供宗教建築物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前項宗教建築物,係指宗教使用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
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 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
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
四、申請人為寺廟者以募建寺廟為限。但已登記有案之私建寺廟符合下列條件者亦得申請:
(一)私建寺廟已將私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或該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切結同
意土地使用變更完成將私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
(二)私建寺廟已定有組織章程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章程明定該寺廟設信徒
大會或執事會,寺廟財產之處分應提經該會議決通過。
(三)私建寺廟變更用途不再作宗教使用時,其寺廟財產、法物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
的之團體,應歸屬桃園縣。
五、宗教事業計畫應具下列文件:
(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應載明「於核准變更編
定後,願無條件捐贈」)或私建寺廟土地所有權人切結書(含印鑑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含
印鑑證明)或土地買賣契約書(含印鑑證明)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
記(簿)謄本或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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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及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及未辦登記之寺廟不須檢
附)。
(八)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於土地使用同意書已載明「變更編定者」免附)。
(九)排水流向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十)申請範圍建物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六、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請先就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附錄一(二)查
詢事項(如附件三),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
事業計畫書內申請辦理。
七、宗教財團法人事業計畫,除應具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外,並應具備董事會紀錄、捐
助章程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新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申請之事業計畫應具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辦理。
九、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之文件,均應各備齊六份,必要時得增加文件份數。
十、申請變更編定使用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在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後,應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規定程序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十一、宗教事業計畫由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於初審後,轉報本府辦理。
十二、審查宗教事業計畫,應會請有關單位派員實地勘查,並應依宗教事業計畫審查表(如附件
二)所列審查事項,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查詢事項(如附
件三),逐項依法審查,並逐項簽註意見,作為准否之依據,審查結果應函復鄉(鎮、市)公所。
十三、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者,鄉(鎮、市)公所應轉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者撤銷核
准:
(一)於三個月內持核准文件向地政單位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二)已建造並辦理登記之宗教建築物,應於核准變更編定後三個月內辦理建物、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為其宗教團體所有。但屬原住民保留地者,其土地不在此限。
(三)未建造宗教建築物者,應於核准變更編定後三個月內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程序申請建築,並
於完成寺廟或法人登記後三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其宗教團體所有。但屬原住民保留地者
,不在此限。
本府核准私建寺廟申請案時,應註明申請人違反第四點條件者,本府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興辦事
業計畫,如其已辦竣使用地變更編定者,並通知本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宗教事業計畫用地在山坡地範圍未達十公頃者,應先行由本府民政處就興辦事業項目部分
審核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款免受十公頃限制之規定;如依法須
檢附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等書件者,應檢齊有關書圖文件由本府民政處轉送該管主管單位(
或機關)依第十二點之規定辦理事業計畫書審查工作,未經審查完成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
十五、申請用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於宗教事業計畫核准前,應提交本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專
案審查小組審查是否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不可開發建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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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宗教事業計畫用地不得違反不得申請地區之規定。
前項不得申請地區,指劃設範圍包括重要水庫集水區、生態保育地區、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森
林區、活動斷層、古蹟遺址等及其他法規規定者。
十七、涉及農業用地變更部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
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宗教建築使用非都市土地,不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之甲種建築用地、
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申請變更編定應一律變更為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附件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附件二:宗教事業計畫審查表。
附件三: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查詢結果表。
附件四: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
附件五:宗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表。
附件六: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附註1:本申請案檢附之書件:(請打)
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興辦事業計畫書。
□土地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以最近3個月內核發者為限,並將申請使用範圍著色)。
□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少於1/1200,位置圖不得少於1/5000,均應著色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同意書(應載明於核准變更後願無條件捐贈)及印鑑證明、或私建寺
廟土地所有權人切結書(含印鑑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含印鑑證明)或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
申請開發證明書或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及組織章程等影本(新建及未辦登記寺廟免附)。
□董事會議紀錄與捐助章程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文件。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計畫。
□違規建築(構造)物安全簽證。
□活動斷層調查暨地質鑽探報告。
□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於土地使用同意書已載明「變更編定」者免附>。
□排水流向圖<比例尺1/500>
□申請範圍建築現況實測圖<比例尺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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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有無影響灌溉設施證明文件。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審查表。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交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報告。
□用地位於復興鄉、大溪鎮、龍潭鄉、八德市轄內者,除復興鄉全部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可免附認定函外;位於大溪鎮、龍潭鄉者應檢附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12區管理處有關是否位於板新
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認定函,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有關是否位於石門水庫自來水
水質保護區內認定函;位於八德市者,應檢附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12區管理處有關是否位於板新給
水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認定函。
□其他。
附註2
審核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9條之1第2項各款情形應附文件
(一)開發建築計畫書圖:表明申請開發區為(15000或110000像片基本圖)、面積、申請開發目的與
使用、開發建築內容、基地及配置(不小於/1200配置圖等)。
(二)水土保持計畫書圖:表明排水系統(不小於/1200系統圖)、整地計畫(不小於/1200挖填方圖、
不小於/1200整地剖面圖、地質剖面圖)、水土保持計畫(不小於/1200計畫圖)及施工中防災計畫書圖
(不小於1/1200等)。
(三)土地使用編定圖(/1200)、地籍圖(不小於/1200)、地形現況圖及坡度分析圖(不小於1/1200)。
(四)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查詢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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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受文機關 鄉鎮市公所
宗教團體負責人在下列土地上作宗教事業使用,依本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
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規定填具申請書,請惠予辦理。
土 鄉(鎮
地 市)別
標
示 地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現及 使用分區
使編
用定 編定類別
分類
區別
申類 編定類別
請別
變及 面積
更面 (平方公尺)
編積
定
土權
地
使
用人
備註
申請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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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業計畫審查表
申請人 申請使用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標示
審查單位 審查事項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
符合 不符合 說明 同意 不同意 修正 審查員
再審 簽章
民政處 1應備書件是否齊全。
2宗教事業計畫書之宗旨是否符合規定。
3宗教建築使用部分是否符合宗教建築物。
地政處 1是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
本(申請範圍應著色)。
2是否檢附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3申請使用土地權屬及編定情形與土地登記
(簿)謄本是否相符。
4變更編定用地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規定。
5是否檢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
工務處 1申請用地之臨接道路退縮是否符合建築法
相關規定。
2申請基地內有無現有道路。
水務處 1是否影響臨近農地灌溉排水設施。
2是否位於山坡地,如屬山坡地,是否須擬
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
3是否位於縣管河川區域內範圍內?如是,
其變更編定是否符合水利法令規定。
4是否位於區域排水水道治理計畫區域範圍
內?如是,其變更編定是否符合水利法令
規定。
5是否檢附農田水利會有無影響灌溉設施證
明文件。
工商發展處 1是否位於依自來水法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
區。
觀光行銷處 1是否位於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
圍。
農業發展處 1是否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
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及依「農業主
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審
查。
2是否需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
配利用辦法」規定繳納回饋金。
3是否需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
法」規定繳納回饋金。
4是否影響附近農地利用。
5是否位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
保護區、生態保育區或重要棲息環境。
6是否位於林業用地或保安林地。
7其他。
環境保護局 1是否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
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範
圍者。
2是否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
取水口一定範圍。
交通處 聯外道路是否足供特定目的事業交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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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
查詢項目 查詢結果及 查核單位或 主管機關
限制內容 相關單位及文號 (單位)
1.是否位屬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是 □否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第五條劃定公告之飲用水水源 限制內容: 或縣(市)政府環
水質保護區 保主管機關
2.是否位屬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 □是 □否 經濟部水利署、臺
劃定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限制內容: 灣省自來水公司
3.是否位屬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 □是 □否 經濟部水利署
一、第五十四條之二或水庫蓄水 限制內容:
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公告之
水庫蓄水範圍
4.是否位屬依水利法第六十五條公 □是 □否 經濟部水利署
告之洪氾區 限制內容: (註1)
5.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 □是 □否 經濟部水利署所屬
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 限制內容: 各河川局及縣(市)
政府水利單位(註2)
6.是否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 □是 □否 經濟部水利署
地層下陷地區」 限制內容: (註3)
7.是否位屬依礦業法第四條第九 □是 □否 經濟部礦務局
款取得礦業權登記之礦區(場) 限制內容: (註4)
8.是否位屬依「臺灣省水庫集水 □是 □否 經濟部水利署
區治理辦法」第三條公告之水 限制內容: (註5)
庫集水區
9.是否位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是 □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七十九條指定公告之自然地景 限制內容: 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
10.是否位屬依野生動物保育法 □是 □否 縣(市)政府農業單位
第八條公告之野生動物重要 限制內容:
棲息環境或同法第十條公告
之野生動物保護區
11.是否位屬特定農業區經辦竣 □是 □否 縣(市)政府地政或
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 限制內容: 農業單位
12.是否位屬依水土保持法第十 □是 □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
七條規定公告之特定水土保 限制內容: 土保持局
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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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 □是 □否 縣(市)政府水土保
限制內容: 持單位
14.是否位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是 □否 縣(市)政府民政、文
第三十三條劃定之古蹟保存 限制內容: 化或都市計畫單位
區、第四十三條劃定之遺址
保存區及第五十六條劃定之
文化景觀保存區
15.是否位屬依國家安全法施行 □是 □否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 限制內容:
條、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至
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
等劃定公告之重要軍事設施
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區
16.是否位屬依氣象法第十三條 □是 □否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或縣
及「觀測坪探空儀追蹤器氣 限制內容: (市)政府建管單位
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象 (註6)
衛星追蹤天線周圍土地限制
建築辦法」劃定之限制建築
地區
17.是否位屬依民用航空法第三 □是 □否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或縣
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 限制內容: (市)政府建管單位
十三條之一及「航空站飛行 (註7)
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
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
辦法」與「航空站飛行場及
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
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劃定
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或高
度管制範圍內
18.是否位屬依「核子反應器設 □是 □否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或縣
施管制法」第四條劃定之禁 限制內容: (市)政府建管單位
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 (註10)
19.是否位屬依公路法第五十九 □是 □否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條及「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物 限制內容:
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劃定
禁建、限建地區
|
20.是否位屬依大眾捷運法第四 □是 □否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十五條第二項及「大眾捷運 限制內容:
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劃
定之禁建、限建地區
21.是否位屬依「發展觀光條例」 □是 □否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建
第十條劃定之風景特定區 限制內容: 設或觀光單位
22.是否位屬依行政院核定之「臺 □是 □否 內政部營建署(註8)
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 限制內容:
」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23.是否位屬依溫泉法第六條劃 □是 □否 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 限制內容:
24.是否位屬活動斷層帶兩側一 □是 □否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百公尺範圍內 限制內容:
25.是否位屬依「要塞堡壘地帶 □是 □否 國防部(註9)
法」第三條公告之要塞堡壘 限制內容:
地帶
註1:查詢項目第4項之查詢範圍包括基隆市及臺北縣,其餘縣(市)得免予查詢。
註2:查詢項目第5項,需向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查詢是否位屬中央管河川部分(澎湖縣無中央管河川,此部分免查)
及向縣(市)政府水利單位查詢是否位屬縣管河川部分。
註3:查詢項目第6項之查詢範圍包括彰化縣(大城鄉、芳苑鄉)、雲林縣(麥寮鄉、臺西鄉、四湖鄉、口湖鄉、土庫鎮、
元長鄉、水林鄉、崙背鄉、褒忠鄉、虎尾鎮、東勢鄉、大埤鄉、北港鎮)、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臺南縣(鹽水
鎮、學甲鎮、北門鄉)、屏東縣(東港鎮、林邊鄉、佳冬鄉、枋寮鄉),其餘鄉、鎮、市、區非屬該查詢項目所稱「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得免予查詢。
註4:查詢項目第7項之查詢範圍包括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東縣、花蓮縣
、臺中縣(和平鄉)、南投縣(魚池鄉、信義鄉)、雲林縣(口湖鄉)、嘉義縣(朴子市、鹿草鄉、義竹鄉)、臺南縣(
新營市、後壁鄉、鹽水鎮、官田鄉、北門鄉、將軍鄉、七股鄉)、高雄縣(桃源鄉),其餘鄉、鎮、市、區非屬該查
詢項目所稱「礦區(場)或地下礦坑分布區」範圍,得免予查詢。
註5:查詢項目第8項:申請土地位於新竹市及雲林縣者,免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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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6:查詢項目第16項之查詢範圍包括臺北縣(板橋市、淡水鎮、瑞芳鎮)、新竹縣(竹北市)、臺中縣(梧棲鎮)、
南投縣(魚池鄉)、嘉義縣(阿里山鄉)、臺南縣(永康市、七股鄉)、屏東縣(恆春鎮)、臺東縣(臺東市、成功
鎮、大武鄉、蘭嶼鄉)、花蓮縣(花蓮市)、宜蘭縣(宜蘭市、蘇澳鎮)、基隆市(中正區)、澎湖縣(馬公市、望
安鄉)。其餘鄉、鎮、市、區非屬該查詢項目所稱「限制建築地區」範圍,得免予查詢。
註7:查詢項目第17項:下列鄉鎮市土地,興辦事業計畫之建物高度未達地表60公尺者,免予查詢。
(1)臺北縣:石門鄉、金山鄉、三芝鄉、瑞芳鎮、雙溪鄉、烏來鄉、三峽鎮、鶯歌鎮。
(2)宜蘭縣:全縣各鄉鎮市。
(3)桃園縣:龍潭鄉、大溪鎮、復興鄉。
(4)新竹縣:關西鎮、橫山鄉、北埔鄉、尖石鄉、五峰鄉。
(5)苗栗縣:南庄鄉、泰安鄉、苗栗市、頭屋鄉、公館鄉、獅潭鄉、大湖鄉、卓蘭鎮、銅鑼鄉。
(6)臺中縣:石岡鄉、新社鄉、和平鄉。
(7)彰化縣:線西鄉、鹿港鎮、秀水鄉、福興鄉、埔鹽鄉、大村鄉、芳苑鄉、溪湖鎮、埔心鄉、員林鎮、二林鎮、
埤頭鄉、永靖鄉、田尾鄉、社頭鄉、北斗鎮、田中鎮、二水鄉、溪州鄉、竹塘鄉、大城鄉、芬園鄉、花壇鄉。
(8)南投縣:全縣各鄉鎮市。
(9)雲林縣:二崙鄉、土庫鎮、褒忠鄉、東勢鄉、臺西鄉、崙背鄉、麥寮鄉、斗六市、林內鄉、古坑鄉、莿桐鄉、
西螺鎮、水林鄉、口湖鄉、四湖鄉、斗南鎮、虎尾鎮。
(10)嘉義縣:番路鄉、梅山鄉、阿里山鄉、大埔鄉、東石鄉、義竹鄉、布袋鎮。
(11)臺南縣:柳營鄉、北門鄉、學甲鎮、下營鄉、六甲鄉、楠西鄉、玉井鄉、南化鄉、左鎮鄉、龍崎鄉、山上鄉、
大內鄉、官田鄉、將軍鄉。
(12)高雄縣:三民鄉、桃源鄉、甲仙鄉、六龜鄉、杉林鄉、茂林鄉、內門鄉、美濃鎮、田寮鄉、梓官鄉。
(13)屏東縣:霧台鄉、新埤鄉、佳冬鄉、林邊鄉、枋寮鄉、琉球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
(14)花蓮縣:鳳林鎮、萬榮鄉、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玉里鎮、卓溪鄉、富里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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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臺東縣:長濱鄉、成功鎮、池上鄉、海端鄉、達仁鄉、大武鄉、關山鎮。
註8:查詢項目第22項之查詢範圍包括宜蘭縣(頭城鎮、礁溪鄉、壯圍鄉、五結鄉、宜蘭市、蘇澳鎮、南澳鄉)、臺北縣
(貢寮鄉、瑞芳鎮、萬里鄉、金山鄉、石門鄉、三芝鄉、淡水鎮、八里鄉、五股鄉、蘆洲市)、彰化縣(芳苑鄉、大城
鄉)、雲林縣(麥寮鄉、臺西鄉、四湖鄉、口湖鄉)、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臺南縣(北門鄉、學甲鎮)、屏東
縣(恆春鎮、滿州鄉、車城鄉、獅子鄉)、花蓮縣(秀林鄉、壽豐鄉、豐濱鄉)、臺東縣(長濱鄉、成功鎮、東河鄉、
卑南鄉、臺東市)。其餘鄉、鎮、市、區非屬該查詢項目所稱「自然保護區」範圍,得免予查詢。
註9:查詢項目第25項之查詢範圍包括基隆市、臺北縣、宜蘭縣、新竹縣、高雄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其餘縣
(市)得免予查詢。但國防部要塞管制區可能因戰備因素有所異動時,則以該部依法劃設管制區之縣(市)所在地為查詢
範圍。
註10:查詢項目第18項之查詢範圍包括臺北縣(金山鄉、萬里鄉、石門鄉)及屏東縣(恆春鎮),其餘鄉、鎮、市、區
非屬該項目所稱「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範圍,得免予查詢。
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格式)
(一)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說明。
(二)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三)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等說明。
(四)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之興建設施配置說明。
(五)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說明。
(六)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說明。
(七)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影響說明。
(八)降低或減輕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
※ 前項各款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1/1200比例尺之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 第一項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再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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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壹、基本資料
申請人 申請變更用途
鄉鎮市區 地段 小段 地號 變更前土地編定 變更後土地編定 申請變更面積
貳、審查事項
審查單位 審查(查證)項目 符合 不符合 審查意見 審查人
(簽章)
目的事業 1申請事業計畫是否符合當地之需求
主管機關 2申請事業之必要性與計畫之區位是
否符合事業所需,面積是否適合
水利 3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
(含農田水 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利機關)
水土保持 4是否位於山坡地。
5如位屬山坡地,是否依水土保持法
相關規定辦理(計畫是否經核可)
地政(都計) 6申請事業別是否位屬特定農業區農
地重劃範圍之土地(地政)
7申請變更用地所在鄉(鎮、市、區)
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面積是
否已達該(鎮、市、區)非都市土地
農牧用地面積80%以上。(地政)
8是否屬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2項
規定各款土地(地政)
9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暨都市計畫法
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都計)
林業 10是否位於保安林範圍或國有林範圍內
漁業 11是否位於現有或規劃中之養殖漁
業生產區
農業(農地 12是否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
設施
管理單位) 13申請基地是否夾雜未申請變更之
農業用地
14是否影響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15申請面積是否已達應送區域計畫
擬定之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且
申請土地有採取部分土地分割之
情形
16申請變更農業用地面積是否已達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定應
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之面積
,且該申請事業係屬第二次以上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者
17是否有其他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
事項
參、審查單位簽章
會審單位 承辦人 課(科)長 副局(處)長 局(處)長
目的事業
主管單位
(機關)
水利單位
地政單位
(都計單位)
綜合 1( )同意。
審查 2( )不同意,理由說明 : ,補充說明 :
意見 3( )特殊用地(林業用地、森林區及國家公園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案件,再徵詢農委會審查。
農委會審查 □同意 □不同意,審查意見:
4( )其他,理由說明:
綜合審查單位 承辦人 課(科)長 副局(處)長 局(處)長
農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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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宗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表
宗教團體名稱︰ 申請人︰
申請座落地段、地號︰ 申請面積(平方公尺)︰
審核事項 是 否 說明
1應備書件是否齊全
2是否符合宗教上建築物
審 3宗教事業計畫之內容是
否符合宗教慈善項目
4申請開發面積是否與實
際使用面積相符
5是否依水土保持法或環
核 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
,已檢附之有關書圖文
件並經該管主管機關之
同意。
6是否經查明無非都市土
項 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
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
形情形。
7是否有明確具體慈善事
目 業計畫
8其宗教建築物內是否有
特定空間供作辦理慈善
事項之用。
承辦人︰ 科長︰ 副處長︰ 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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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市政府
受文機關: 縣(市)政府
申請事項:
本人在下列土地上必需作( )使用,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二十八條及有關規定填具申請書,請惠予辦理。
土 地 標 示 原使用分區 申請變更編定 奉准 土地使用 土地 備註
及編定類別 類別及面積 興辦 現況 所有
事業 權人
鄉(鎮 地段 小段 地號 地目 等則 面積 使用 編定 編定 面積 依據 本筆 鄰接
、市、 (公頃) 分區 類別 類別 (公頃) 土地 土地
區)
合計:申請變更編定 筆 面積 公頃
申請人: (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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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古尚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821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古尚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古尚杰。
二、身分證字號:J1202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7號。
四、事務所名稱:古尚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平鎮市正義路136巷5號。
六、建築師證書字號:89年5月建證字第4347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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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辦理吊生荷重在三公噸以土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者,其使用之場地、實習 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勞安1字第09801460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職類者,其使用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
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條。
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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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歇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分配事項。 |
公告事項:
一、凡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具有領取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員工,在
公告期間內(98年9月29日起至98年10月28日止),請持憑執行名義向本府勞動
及人力資源處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之再分配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
,俟登記截止後,另擇期召開。
三、請張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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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新明化粧品工廠」等11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8215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廢止「新明化粧品工廠」等11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商號(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商業登記案件於營業稅主檔查無統一編號案件公告廢止清冊
序號 統一編號 商業名稱 地址 負責人 負責人地址
1 36460225 新明化粧品工廠 桃園縣龜山鄉南上村南美街56巷5號 丁秀敏 桃園縣龜山鄉南上村南美街56巷5號
2 43226605 南富商行 桃園縣龜山鄉山頂村山鶯路198之3號 郭進宏 桃園縣中壢市莊敬里富村街100號6樓
3 43816953 進益青菓行 桃園縣龜山鄉新路村壽山路46號 許玉彬 桃園縣龜山鄉中興村壽山路52號
4 43146573 明宏電機行 桃園縣龜山鄉山頂村山鶯路236號 徐簡月娥 桃園縣龜山鄉山頂村山鶯路236號
5 43452926 興興百貨行 桃園縣龜山鄉山頂村山鶯路130號 耿紀時 桃園縣龜山鄉山德村山鶯路130號
6 43869254 全春行 桃園縣龜山鄉山頂村萬壽路3段99巷 張國良 臺北市中山區正仁里林森北路37巷123號
16之4號
7 43071171 立昌鐵工所 桃園縣龜山鄉南上村民生北路一段 陳金淑 桃園縣龜山鄉南上村民生北路1段446號
448號
|
8 43651220 金都美容院 桃園縣大園鄉竹圍村竹圍街29之1號 陳金來 桃園縣龜山鄉新路村自強西路371號
9 43661825 順豐航空大飯店 桃園縣大園鄉埔心村中正東路442號 林寶雪 桃園縣復興鄉華陵村巴崚30之8號
10 43883233 阿來小吃店 桃園縣大園鄉大園村大觀路8鄰19號 李文來 桃園縣桃園市福安里介壽路5之9號3樓
11 43657499 瑞記商店 桃園縣大園鄉埔心村埔心街6鄰51之 陳林富吉 桃園縣大園鄉埔心村埔心街6鄰51之1號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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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加豐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82061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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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欣暉企業社之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8217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欣暉企業社之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一)商業名稱:欣暉企業社(統一編號:13557424)。
(二)所在地址:桃園縣新屋鄉永安村1鄰下庄子8之1號1樓。
(三)負責人:葉斯安。
(四)營業項目:
1.F106010五金批發業。
2.F109060包裝材料批發業。
3.F111070金屬建材批發業。
4.F104080紡織線類批發業。(營業所在地限辦公室使用)
(五)備註: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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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加豐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主旨:公告加豐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加豐營造有限公司98年9月2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
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乙I-A03330-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五福村油管路1段麗水巷19號10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531695。
五、負責人:張嘉甫。(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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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弘安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846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弘安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弘安土木包工業98年9月29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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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徐國竣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814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徐國竣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廣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徐國竣。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07號。
四、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294號3樓之2。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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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聯昌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8318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聯昌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備註: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名冊
編號 商號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1 聯昌企業社 陳徐癸良 45039661 桃園縣楊梅鎮富岡里中華路82號
妹君
2 佐湖豬肉攤 葉佐湖君 45008280 桃園縣楊梅鎮紅梅里第一公有市場61號
3 涂長發 涂長發君 43710142 桃園縣楊梅鎮金門新村126號
4 隆盛西藥房 曾兆隆君 43711634 桃園縣楊梅鎮水美里楊新路一段404號
5 秦其昌 秦其昌君 43715006 桃園縣楊梅鎮大平里大平山下12號
6 泰隆行 黃聖協君 44708185 桃園縣楊梅鎮紅梅里武營街98號
7 富士汽車貨 張新球君 44939701 桃園縣楊梅鎮梅新里新成路197巷7號
運行
8 瑞德輪胎 魏平德君 45019567 桃園縣楊梅鎮埔心里永美路413號
9 平鎮合同工業 黃仁隆君 45033929 桃園縣楊梅鎮埔心里永美路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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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弘安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弘安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黃士雅。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仁和六街70巷20號4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9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05-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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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聯誠土木包工業」(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8678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聯誠土木包工業」(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備註: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名冊
編號 商號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1 聯誠土木包工業 鍾成章君 45020895 桃園縣觀音鄉大堀村下大堀2鄰146號
2 公益獸肉店 黃阿想君 44548512 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上大路9鄰76號
3 順利棺木店 許木通君 44743091 桃園縣觀音鄉新坡村張厝29號
4 發哥企業社 楊文振君 29345094 桃園縣觀音鄉草漯村四維一街55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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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東園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830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東園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東園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中興路80巷51弄14之1號3樓。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6153-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188655。
五、負責人姓名:宋尚諭。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陳鴻基(建築師)。
七、資本額:新台幣22,6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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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修正條文,請周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803836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修正條文,請周知。
依據:社會補助法第五條至第五條之二、第五條之三、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
公告事項:(如附件)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訂定
中華民國91年02月04日府社障字第091002519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11月12日府社障字第09202138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府社障字第094030579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府社障字第0960344635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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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穎霖食品行」(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8595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穎霖食品行」(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撤銷。
(二)備註:擅自歇業已逾6個月。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註銷名冊
商號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穎霖食品行 盧中興 09932497 桃園縣桃園市大興里春日路632巷26號1樓
瀚琳企業社 游新瀚 10592989 桃園縣桃園市建國里紹興街118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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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修正條文,請周知。 |
一、依據: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四條。
二、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達本作業規定補助標準者。
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
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
算。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
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
工資。
四、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七千元
,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千元,
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三千元。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括本人、子女及相關人員,說明如第八點
)。
(二)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薪資證明、綜合所得稅完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
文件(列為全家人口之個人之資料)。
(三)申請者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申請者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及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人本人及代理人之印章。
(六)委託代理書
前項第六款倘直系血親或同戶籍家屬代為申請者免檢附。
六、其他應備文件資料:(依實際情況而定)
(一)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證明文件。
(二)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教師及職業軍人請附薪資(餉)證明。
(四)榮民身分者請附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
(五)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檢附支領月退休金證明文件。
(六)工作有所異動時,檢附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需工作單位證明)。
(七)享有政府提供之優惠存款利息者應檢具相關證明。
|
(八)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相關證明。
(九)依法服役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失蹤人口應檢附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
(十一)離婚者應附離婚協議書。
七、申請方式:
(一)檢附應備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調查表及切結書。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如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
者需檢附委託代理書。(直系血親或同戶籍家屬代為申請除外)
(四)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於年度總複查時,得由鄉(鎮、市)公所登錄社政資訊管理系統
,分別函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提供;但提供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平日申請則由
申請人自行備齊文件向公所提出申請。
(五)本補助採申請制,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複審核定。
八、家庭總收入應計算全家人口包括如下: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將申請人列入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
(五)其他特殊情形依實際狀況或相關規定而定。
(六)身心障礙者或其父母離婚,若同戶籍或共同生活者,已離婚之配偶仍併入計算。
(七)身心障礙者或其父母離婚,其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併計(但若同戶籍或共同生活,則需併入計算)。未有監
護權歸屬因素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倘有前項第七款特殊狀況者得不併計戶內人口及收益。
九、本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計算如下:
(一)年薪資除以十三個月換算為每月平均薪資。
(二)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而未能就業者,其收入
計算以行政院核定之每人每月最低基本工資計算;非本規定第九、十點所定對象時,有工作而每月實際收入未達
最低基本工資者,每月薪資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三)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 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
得;工作收入之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佈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
計算。
(四)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之在學學生收入以
實際收入計算。
|
(五)二十五歲以上就讀大學院校博士班、碩士班之在學學生收入以實際收入計算。
十、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收入以臨時工待遇計算其收入(臨時工薪資計算方式:以每人每月最低
基本工資為基礎,換算每人每日基本工資,再以每月二十天核計其收入)。
(一)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者(每戶限一人以下)。
(二)婦女需照顧三歲以下之親生子女者(每戶限一人以下)。
前項第一、二款有實際工作收入且高於臨時工待遇者,應依其實際工作收入計算。
十一、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
(一)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二)未滿十六歲者。
(三)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
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需檢附學生證明文件)。
(四)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無工作者。
(五)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者(需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以下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八)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九)受禁治產宣告。
前項第一至第九款有實際工作收入者,應依其實際工作入計算。
十二、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亦不核計其工作收入,但核計其財產: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緍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者。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需檢附警政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
(八)僑居國外之扶養義務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無扶養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輔導人口者。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者。
(三)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受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
(四)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五)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十三、具有下列情事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
(一)申請人死亡。
(二)申請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
(三)申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
(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申請人。
(五)申請人因案入獄。
(六)申請人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七)申請人戶籍遷出本縣。
(八)申請人出國(境)滿六個月以上者,其補助款自出國(境)滿六個月之次月起停止發放。
(九)申請人參加職業訓練日間班。
(十)發現虛設戶籍則停發補助。
(十一)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到期自次月起停止發放;另自身心障礙手冊到期日起逾三個月再
重新鑑定,符合類別等級者需重新辦理申請生活補助。
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向鄉(鎮、市)公所社會課重新辦理申請生活補助費;第九款
至第十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鄉(鎮、市)公所社會課,以恢復撥款。
十四、申請人之申請案核定日期計算:
(一)申請人之申請日以證件備齊日計算,退回補正案件,以補正資料備齊日為生效日。
(二)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合格者,自當月份核發生活補助費。
(三)於當月十六日(含十六日)以後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核給生活補助費。補助款由本府按月逕撥
申請人帳戶,至當年度十二月底止。
十五、撥款方式:
於核定月之次月十五日逕撥申請人郵局帳戶,爾後各月補助款均於次月十五日撥款。
十六、發現以詐欺、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提供不實資料時,將停止補助或不予補助,並得追回溢領之
補助款,本府以書面通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等,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七、有關申請者之資格審查作業本規定未盡事宜者,依據社會救助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
◆ 預告訂定「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惠請張貼周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商公字第09803854881號
附件: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
經營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惠
請張貼周知。
依據: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本次訂定條文及草案總說明,詳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公用事業科。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22101#5267。
(四)傳真:03-3313597。
代理縣長 黃敏恭
|
◆ 公告發還餽贈物乙案,請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政預字第0980382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餽贈物乙案,請 查照。
依據:依94年9月15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41115779號令修正發佈「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
案防貪部份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處長於98年9月14日收到一件包裹,內容物為一本網路電影雜
誌及現金20,000元整。
二、因餽贈者所在不明,無法發還,應公告之:自即日起至99年3月29日前,請該餽
贈者至本府政風處領回,逾期未領回,其金額歸屬國庫。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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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惠請張貼周知。 |
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政府為活化本縣各鄉(鎮、市)所轄之公有零售市場機能、擴大民間參與公有零
售市場經營管理、提升商業水準,特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辦法,其主要意旨如下:
1.明定本辦法之法令依據。(第一條)
2.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3.明定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方式。(第三條)
4.明定申請人資格。(第四條)
5.明定公有市場租金及權利金計算方式。(第五條)
6.明定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開業期限及延展規定。(第六條)
7.明定市場新增設施管理與取得。(第七條)
8.明定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應負擔之費用。(第八條)
9. 明定市場經營項目。(第九條)
10.明定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應遵守之規定。(第十條)
11.明定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應遵守事項及解除委任條件。(第十一條)
12. 明定本辦法實施日期。(第十二條)
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公有零售市場出租
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 明定本辦法之法令依據。
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縣為桃園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在鄉(鎮
、市)為鄉(鎮、市)公
所。
第三條 明定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
設立公有零售市場(以 方式。
下簡稱市場)主管機關為活
化市場機能及提升經營效
益,得出租或公開徵求民間
經營管理。
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
營管理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
之。
第四條 明定申請人資格。
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管
理之對象以法人、政府立案
之人民團體或商號為限。
第五條 明定公有市場租金及權利金
租金或權利金之計收, 計算方式。
不得低於訂約當期土地申報
地價總值年息百分之十二。
|
第六條 明定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開
經出租或委託經營之市 業期限及延展規定。
場,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應
於契約生效日起四個月內開
始營業。但因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應於期限屆滿
前,向設立市場之主管機關
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逾
四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明定市場新增設施管理與取得。
市場增建、改建或整修
工程涉及建築執照申請,應
以設立市場之主管機關名義
為起造人,費用由承租人或
經營管理者負擔,興建完成
後設立市場主管機關即取得
所有權。
第八條 明定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應負
出租或委託經營期間, 擔之費用。
市場內各項設施及設備之維
修、定期申驗、水費、電費
及使用管理上衍生之相關費
用,均由承租人或經營管理
者負擔。但因不可抗力情事
所造成之損害,不在此限。
第九條 明定市場經營項目。
市場經營項目應依「桃
園縣零售市場攤舖位設置管
理辦法」規定許可之種類設
置。
第十條 明定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應遵
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對 守之規定。
市場內攤商應負責管理,並
約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妨礙交通、公共
安全、社會秩序、居家安寧
、環境清潔衛生或其他違規
之行為。
二、不得販賣法令禁止物品
、公共危險物品或未經許可
之種類。
三、應配合設立公有市場之
主管機關稽查及通知事項。
四、攤棚架或營業地點四周
應保持整潔,不得破壞或污
損。
五、其他經營管理契約規定
事項。
第十一條 明定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應遵
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有下 守事項及解除委任條件。
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
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逾二個月未繳納租金或
權利金。
二、將市場經營權全部或一
部分轉讓。
三、違反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四、違反第七條、第十條規定。
五、營業場所於營運前未投
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在市場周邊設攤營業。
七、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規定者,設立市場主管機關得
於契約中載明違約金之數額。
第十二條 明定本辦法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預告訂定「桃園縣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草案)」,惠請張貼周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商公字第09803854921號
附件:桃園縣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草案、桃園縣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草案總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草案)」,惠請張
貼周知。
依據: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三、本次訂定條文及草案總說明,詳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公用事業科。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22101#5267。
(四)傳真:03-3313597。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輔導民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提升營運績效,達到自行維護、管理為宗旨,本府依據「零售市
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爰訂定「桃園縣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其訂定之主要意旨如下:
1.明定本辦法之依據。(第一條)
2.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3.明定管理委員會應受主管機關監督及成立期限。(第三條)
4.明定管理委員組成成員。(第四條)
5.明定管理委員會章程內容。(第五條)
6.明定管理委員會選任、改選、任期與各委員職務工作。(第六條)
7.明定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應將當選名冊報所在地公所備查。(第七條)
8.明定市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人。
(第八條)
9.明定管理委員會應執行事項。(第九條)
10.明定管理委員召開會議事宜。(第十條)
11.明定管理委員會經費收支情形應予公告。(第十一條)
12.明定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均應掣給攤(鋪)位使用人及會員收據。(第十二條)
13. 明定市場管理委員會應投保公共意外險及最低投保額。(第十三條)
14.明定本辦法管理委員、市場所有權人或攤(鋪)位使用人違反處分規定。
(第十四條)
15. 明定本辦法實施時間。(第十五條)
|
桃園縣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民有零售市場管
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明定本辦法之依據。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
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一、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 第二十四條規定,本府
關:在縣為桃園縣政府 為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本府);在 二、另為加強管理民有市場
鄉(鎮、市)為鄉(鎮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市)公所。 第四條規定增加鄉(鎮
、市)公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明定市場管理委員會應受主
本府核准之民有零售 管機關監督及成立期限。
市場(以下簡稱市場), 本條第二項明定前已取得設
應於取得本府同意經營許 置許可之民營市場仍須依本
可函次日起三個月內成立 辦法規定設置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並受本府及
鄉(鎮、市)公所之監督。
凡經本府及鄉(鎮、
市)公所核准或列管有案
之民有市場,其經營管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 明定管理委員會組成成員。
前條之管理委員會,
係由市場所有權人及攤(
鋪)位使用人共同推選代
表組成。
市場攤(鋪)位使用
人應加入管理委員會為會
員後,始得營業。
第五條 明定管理委員會章程內容。
管理委員會應訂定組
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
後,報市場所在鄉(鎮、
市)公所核定後轉本府備
查。
前項章程應載明下列
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委員之名額、職權、任
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應記載
事項。
|
第六條 明定管理委員會選任、改選、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 任期與委員職務工作。
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
當然委員,由市場所有權
人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會
員選舉之。
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負責綜理會務,
必要時得增選副主任委員
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
會務。
管理委員會委員得互
推人選分別擔任總務、財
務、監察等工作。
管理委員會委員因故
出缺達二分之一時,應依
原選任方式召開會議補選
,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第七條 明定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應將當選
管理委員會組成後應 名冊報所在地公所備查
填具委員簡歷名冊報市場
所在鄉(鎮、市)公所及
本府備查;其異動時亦同。
第八條 明定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出缺及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未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人。
、副主任委員應親自執行
職務及行使權利。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未選任副主任委員之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明定管理委員會應執行事項。
管理委員會應執行下列
事項如下: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
本條例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
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執
行事項。
第十條 明定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事宜。
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每
年應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議決會務重大事項,必要時
得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召
開臨時大會,會議前應向市
場所在鄉(鎮、市)公所報
備,並通知鄉(鎮、市)公
所派員列席。
管理委員會應每三個月
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
前二項會議應由主任委
員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會議
紀錄,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函
報市場所在鄉(鎮、市)公
所及本府備查。
|
第十一條 明定管理委員會業經費收支情
管理委員會所需業務經 形應予公告。
費須經委員會決定,報經會
員大會通過,由市場所有權
人及會員共同分擔之。其收
支情形應詳細列帳,以管理
委員會名義向金融機構設立
專戶,並按月製表經主任委
員及負責財務、監察業務之
委員審核通過後公布。
第十二條 明定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應
管理委員會管理費之收 掣給攤商及會員收據。
取均應掣給具編號之正式收
據,加蓋主任委員及經手人
印章,並留存根備查。
第十三條 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應就市場之 第一項規定,明定市場應投保
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公共意外險及最低投保額。
險。
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
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標
準投保。
第十四條 明定本辦法管理委員會、市場
管理委員會、市場所有 所有權人或攤(鋪)位使用人
權人或攤(鋪)位使用人未 違反處分規定。
遵守本辦法規定者,依本條
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實施時間。
|
◆ 預告訂定「桃園縣零售市場攤舖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惠請張貼周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商公字第09803854841號
附件:桃園縣零售市場攤舖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桃園縣零售市場攤舖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零售市場攤舖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惠請張貼周知。
依據: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
三、本次訂定條文及草案總說明,詳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公用事業科。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22101#5267。
(四)傳真:03-3313597。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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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零售市場攤(舖)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本府為規範本縣各公、民營零售市場營業秩序及維護市場整齊性,避免衝擊市場競爭,茲依據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爰擬訂「桃園縣零售市場攤(舖)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
,其訂定之主要意旨如下:
1.明定本辦法之依據。(第一條)
2.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第二條)
3.明定本辦法市場物品種類及參採台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予以簡化分類。(第三條)
4.明定市場臨街區之舖位不受分區分類限制(第四條)
5.明定市場攤舖位設備規格使用限制。(第五條)
6.明定市場攤位使用面積原則,販售物品擺設高度參採台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
款規定(第六條)
7.明定攤招及營業器具應兼顧市場整體觀瞻與通暢,不得有阻礙民眾行進購物通道之行為。
(第七條)
8.明定本辦法實施時間。(第八條)
桃園縣零售市場攤舖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零售市場攤舖位
設置管理辦法草案。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明定本辦法之依據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
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
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及零售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所在
地之鄉(鎮、市)公所。
第三條 明定本辦法市場物品種
市場零售物品攤( 類及參採臺灣省零售市
舖)位分類如下: 場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農產品類:青果、 予以簡化分類。
蔬菜、花卉、水產、禽
畜及其加工品。
二、百貨類:服飾、五
金製品、玩具、裝飾品
、鐘錶、資訊電器、日
用百貨及貴金屬等用品。
三、飲食類:各種冷、
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四、其他類:凡不歸屬
以上三類之日常用品或
經設立市場主管機關核
准得進入市場營業之物
品或相容營業項目者皆
屬此類,如藥品、美容
美髮、刻印、政府發行
之彩券、修改衣服等。
市場得按前項物品
分類分區劃定攤(舖)
位,編列號數及裝訂牌
號。
|
第四條 明定市場臨街區之舖位
市場界址範圍內面 不受分類分區限制。
向市街之店鋪,不受分
類分區營運之限制。但
不得經營青果、蔬菜、
禽畜或水產之物品。
第五條 明定市場攤舖位設備規
市場攤(舖)位使 格使用限制。
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
業,不得變更位置、規
格及營業種類。如需增
加裝置或設備時,應報
所在地鄉(鎮、市)公
所同意。
第六條 明定市場攤位使用面積
市場攤位深度與寬 原則,販售物品擺設高
度由設立市場主管機關 度參採台灣省零售市場
訂定之。 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
市場販售之物品應 三款規定。
排列整齊,並高於地面
五十公分以上,不得超
越規定界線或佔用通道。
第七條 明定攤招及營業器具設
市場攤位攤招及其 備應兼顧市場整體觀瞻
他營業設備,不得有妨 與通暢,不得有阻礙民
礙市場整體觀瞻與通道 眾行進購物通道之行為。
之行為。
第八條 明定本辦法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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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喬尹美髮坊」等(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85501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廢止「喬尹美髮坊」等(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
公告事項:商號(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其他事項: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
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
//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
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名冊
商業名稱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商業所在地
喬尹美髮坊 劉癸杏 36476042 桃園縣平鎮市新勢里振興西路109號
新進汽車商行 邱盛彬 36480329 桃園縣平鎮市新勢里崇德路114號
北欣傢俱城 莊訓城 36494837 桃園縣平鎮市北興里金陵路二段427號1樓
和興塑膠廠 鄧運泉 43674526 桃園縣平鎮市義民里三鄰110號
|
鋐粿工業 尹國銘 43691341 桃園縣平鎮市北勢里金陵路二段506號
正昌企業社 羅美巒 36484768 桃園縣平鎮市北勢里和平路31巷33弄13號
女王美容院 李黃美玲 45020749 桃園縣平鎮市宋屋里延平路2段400巷2號
泰森營造廠 王興橙 44719424 桃園縣平鎮市義民里延平路2段107巷28號
富全企業行 邱嬌妹 44766087 桃園縣平鎮市新勢里延平路17鄰28號
功恆社 郭絲和珍 43310874 平鎮市北勢里德育路113號
中興清潔打臘社 王興春 44950350 桃園縣平鎮市建安里東勢路53鄰57之1號
中國塑膠工業社 古陳春美 43681054 桃園縣平鎮市新勢里新榮路8號
永鑫商店 張林含笑 43712090 桃園縣平鎮市北興里金陵路二段454巷20號
義成商店 吳有餘 44788499 桃園縣平鎮市東安里平東路4號
興隆製工廠 黃正宏 44911408 桃園縣平鎮市新勢里中豐路22號
中興手工藝社 高學崇 44964328 桃園縣平鎮市貿易里中興路115巷24號
鍾記企業 鍾典章 44973425 桃園縣平鎮市北勢里莒光路13巷24號
萬利油漆裝潢 莊明河 44976274 桃園縣平鎮市北勢里金陵路三段21號
工程
永光塗料裝璜 徐德財 44984865 桃園縣平鎮市新勢里中豐路13號
昌信行 古明泉 44999895 桃園縣平鎮市復旦里廣興市場1、2號
三明建材行 沈祿路 45003729 桃園縣平鎮市高雙里高山下路93號
震妮企業 張震亞 45010691 桃園縣平鎮市北勢里金陵路二段356號
山豐砂石行 陳聯政 36476492 桃園縣平鎮市山峰里山子頂87號
豐凱影視行 葉佐凱 36478843 桃園縣平鎮市新勢里振興西路94號
雙胞胎檳榔店 張萬珍 36484795 桃園縣平鎮市新勢里中豐路61之3號
龍泰電業行 徐列舜 44493739 桃園縣平鎮市北勢里德育路167巷30號
金發紙器 邱正炫 45024246 桃園縣平鎮市北勢里金陵路238巷12號
百慶建設 戴秋男 45031160 桃園縣平鎮市北勢里和平路14巷1號
聖和企業社 徐建銑 36432220 桃園縣平鎮市北華里振興路64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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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郭冬林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8529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郭冬林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冬林。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46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81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冬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三街358號7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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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三木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8717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三木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一)商號(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備註: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名冊
編號 商號名稱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1 三木企業社 張木成 36432050 桃園縣中壢市後寮里五華街53號3樓
2 星之夜理髮院 劉邦城 36476818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民族路28號
3 漢元影視社 唐水清 36479553 桃園縣中壢市中央里中央東路56號一樓
|
4 洪烽企業社 劉炳烽 36479977 桃園縣中壢市信義里中山東路壽山三村9號
5 華明購物商店 陳輝華 36480735 桃園縣中壢市興國里元化路2段36巷18號
6 藝翔影視社 許俊雄 36481447 桃園縣中壢市石頭里永樂路62號
7 鑫菱企業社 魏少君 36481544 桃園縣中壢市光明里光輝五街17號五樓
8 鉅展企業社 宋陳佩君 36481811 桃園縣中壢市仁祥里華勛街163巷26號2樓
9 七合鋁材行 張曼華 36482683 桃園縣中壢市新街里延平路353巷47號
10 楓葉髮式設計店 洪麗娟 36453343 桃園縣中壢市東興里新興路247號
11 柏昇水電材料行 邱垂炯 36485605 桃園縣中壢市龍東里龍東路373號
12 福安素食購物商行 邱顯三 36485957 桃園縣中壢市成功里中華路一段212號1樓
13 力泉營造廠 欒華泉 43673815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長安街49之3號
14 豐昌水電器行 巫進昌 43676075 桃園縣中壢市中央里中山路104號
15 力衡行 黃邱榮月 43692480 桃園縣中壢市石頭里和平路4號
16 大洋西藥房 黃劉秀妹 43701191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民權路68號
17 伍豐冷氣工程行 張憲章 43702234 桃園縣中壢市龍岡里龍東路4鄰473號
18 天兵企業商行 蘇寶妹 43707630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中正路345號
19 新發行 黃添富 45027258 桃園縣中壢市中榮里延平路606巷29號
20 遠東攝影器材行 羅玉桃 44970794 桃園縣中壢市中榮里中正路263號
21 新明電子材料行 陳富源 44982965 桃園縣中壢市新明里新明路15號
22 利泰行 陳泰山 44986717 桃園縣中壢市五權里五常路16之1號
23 萬城砂石行 陳正金 44987841 桃園縣中壢市新明里中新路109號5樓
24 台湖企業 黃銀湖 44957092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民族路79號
25 徐方敏 徐方敏 44957760 桃園縣中壢市中堅里臺貿十村160號
26 創業商行 邵雲波 44962715 桃園縣中壢市龍岡里龍平路167號
27 合珍百貨行 呂安 44560917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第二市場39號
28 生記行 余建勳 44568707 桃園縣中壢市中建里中平路170號
29 欣欣冰菓室 江謝輝烈 44666875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中山路373號
30 泰興工業社 邱阿本 44706096 桃園縣中壢市月眉里13鄰153號
31 順興油行 邱煥彩 44741846 桃園縣中壢市新街里延平路353巷49號
32 貴仁號 劉邦貴 44747929 桃園縣中壢市新明里中正路534號
33 新榮文具行 黃新榮 44791163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義民路64號
|
34 義成商店 邱麗娟 44851339 桃園縣中壢市興仁里榮民路235號
35 聲發行 余吳美枝 44901719 桃園縣中壢市永興里太平街10號
36 龍岡塑膠工廠 朱培德 44946096 桃園縣中壢市龍岡里後寮路62之19號
37 新源發機車行 梁成瑩 44950231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中正路338號
38 呂氏營造廠 呂乾朝 44507364 桃園縣中壢市青埔里青埔路43號
39 大新文具行 郭邱粉 44516504 桃園縣中壢市中興里康樂路81號
40 中泰實業社 呂洋 44533341 桃園縣中壢市興國里下興南60號
41 鳳谷旅社 陳傅鳳英 43771175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里水流東路326號
42 龍華商店 張陳麗珠 43712107 桃園縣中壢市龍岡里龍東路445巷35號
43 茂興行 盧陳淑琴 43673202 桃園縣中壢市後寮里龍平路105號
44 華利外銷加工廠 陳國權 43674498 桃園縣中壢市興仁里興仁路134.136號
45 三聯水電工程行 陳聯政 43674547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中正路341號
46 源峰煤氣行 卓遵扛 43674906 桃園縣中壢市過嶺里59之2號
47 玉標建材行 莊玉標 43675139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中正路354號
48 華鼎機具工廠 劉道程 43679894 桃園縣中壢市興仁里仁美路11號
49 國光行 趙馬麗珠 43681580 桃園縣中壢市芝芭里6鄰88之11號
50 永豐建材行 薛忠良 43682973 桃園縣中壢市興仁里榮民路7號
51 清清工藝社 張清福 43688303 桃園縣中壢市興國里下興南段45號
52 大昌行 張明輝 43691237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義民路36號
53 樺泰米商行 簡邦傑 43693220 桃園縣中壢市光明里家興新村2號
54 日豐五金行 李光伸 43696057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義民路42號
55 龍華商店 張陳麗珠 43697302 桃園縣中壢市龍岡里龍東路445巷35號
56 新寶興五金行 謝黃幼妹 43709573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中正路354號
57 山城兄弟建材行 鐘盛溪 45034080 桃園縣中壢市新興里龍岡路3段1鄰154巷19弄9號
58 鴻星行 葉莊雙妹 45034928 桃園縣中壢市忠義里中園路14號
59 日欣行 高國榮 45036658 桃園縣中壢市內壢里中華路1段154號
60 天山實業社 廖德和 44948432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中正路345號
61 豪華室內裝潢 呂添順 44953069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中正路326號
工程行
62 6裕明電氣行 簡光田 43348178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里15鄰231號
63 長春商行 吳秀涔 43725245 桃園縣中壢市復興里長樂街19號
|
64 今昌橡膠工業行 鐘肇堂 43646070 桃園縣中壢市忠義里中華路1段837號
65 建國建材五金行 陳魏珠妹 44503079 桃園縣中壢市新明里中山路452號
66 大崙煤氣行 許正一 44513197 桃園縣中壢市月眉里1鄰2號
67 中一汽車行 賴玉青 44521331 桃園縣中壢市成功里成功路79巷52弄18號
68 永大製麵加工部 邱菊 44550621 桃園縣中壢市新明里中山路452號
69 吉豐木材行 許坤用 44607912 桃園縣中壢市興國里新生路99號
70 東興脚踏車店 劉邦郎 44666904 桃園縣中壢市新街里延平路109號
71 同泰商行 曾銀妹 44892704 桃園縣中壢市龍岡里龍東路37號
72 高樓廣告工程行 黎運財 44967628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義民路81號
73 新明農具行 陳欽海 44969626 桃園縣中壢市新明里新明路21號
74 壽一土木包工業 姚壽一 44992020 桃園縣中壢市五權里志賢路33號
75 重佑企業 郭純宗 44992865 桃園縣中壢市普義里中山東路一段10號
76 美侖土木包工業 謝錦福 44980880 桃園縣中壢市新明里民權路82號
77 大方包裝材料行 黃清元 45017364 桃園縣中壢市自立里興仁路一段58巷17號
78 榮茂食品行 羅茂騰 36485680 桃園縣中壢市內厝里中正路3段26號
79 力揚打字行 陳曾秀美 36487152 桃園縣中壢市普仁里民治路29號
80 興文商號 蒙興文 45000151 桃園縣中壢市仁美里華勛四村341號
81 盛德自動控制 徐武龍 36476916 桃園縣中壢市興仁里榮光路10號之2、3樓
企業社
82 群眾汽車商行 趙興民 36477598 桃園縣中壢市復興里馬祖新村8鄰27號二F
83 飛騰皮鞋行 盧水湧 36477844 桃園縣中壢市興仁里興安路13號1樓
84 米老鼠牛排店 彭玉琴 36479842 桃園縣中壢市信義里中山東路1段295號
85 正俗禮儀社 陳金勇 36480881 桃園縣中壢市後寮里苑平路30號4樓
86 中美手套企業社 范熾富 36481468 桃園縣中壢市中原里忠孝路216號
87 高登思邁企業社 張樹人 36482369 桃園縣中壢市中建里延平路500號9樓之1
88 千千商行 張鎮在 36483389 桃園縣中壢市東興里中北路二段68號
89 順發電子材料行 劉文玉 36484057 桃園縣中壢市中原里忠勤街45號
90 寶峯電機行 賴淑琴 45033243 桃園縣中壢市興國里新生路611巷14弄10號
91 華美攝影社 謝進安 43672415 桃園縣中壢市興南里大同路8號
92 騏嘉呢羢布行 邱建台 43690624 桃園縣中壢市永興里大同路130號
|
◆ 公告大方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865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方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大方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8年10月1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大方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3829-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1223號12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9780985。
五、負責人:鍾文欽。(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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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富達村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及跨縣市變更地址登記變更負責人、變更綜合營造業印鑑,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847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富達村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及跨縣市變更地址登記、變更負責人、變更
綜合營造業印鑑,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富達村營造有限公司98年9月29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富達村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H00171-001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賴華街35巷8弄22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0067093。
五、負責人:梁桂榮。(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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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9月19日起至99年9月18日止自請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
主旨:公告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9月19日起至99年9月18日止自請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詹文上。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02078-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正康四街61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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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土瑩股份有限公司因歇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分配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383391號
附件:
主旨:有關土瑩股份有限公司因歇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分配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4項規定暨土瑩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廖瑞華98年9月30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凡土瑩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具有領取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員工,在公告期間內(98年10月5日起至98年11月4日止),
請持憑執行名義向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之再分配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登記截止後,另擇期召開。
三、請張貼本府公布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
◆ 公告高睿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864011號
附件:
|
主旨:公告高睿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高睿康。
二、身分證字號:B1207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8號。
四、事務所名稱:高睿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284-2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92年4月14日建證字第4859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
◆ 公告廢止「金成沙發行」(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9090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金成沙發行」(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撤銷。
(二)備註:擅自歇業已逾6個月。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註銷名冊
商業名稱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金成沙發行 許金成 43036450 桃園縣桃園市福林里介壽路125號
恒隆商號 邱阿絨 43624272 桃園縣桃園市永和里永和市場237號
豪春水果室 陳秋娥 43744157 桃園市永安里力行路43號
大欽食油米行 李春萬 43876826 桃園市新埔里大興西路1段191巷2號
台隆洋傘加工社 游昭賢 43417920 桃園市永安里中正路455巷1、3、5、7號
|
大有企業社 張阿有 36446414 桃園市中正里守法路29-1號2樓
怡展企業社 陳若姝 36460739 桃園市福林里陽明十一街18-4號5樓
綠陽企業社 林爐山 36464670 八德市興仁里中山路111巷3-2號2樓
永元建材行 葉永元 36414757 八德市大福里介壽路1段420號
豐年農機行 吳金統 43727426 八德市大成里建國路1051號
先捷企業社 蕭昭城 36464242 八德市高城里高城七街15巷4-3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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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協信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9200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協信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備註: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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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異議複丈申請、複丈費繳納、實地複丈、複丈結果通知書等土地異議複丈相關業務事項之權限,委任本縣 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09803918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異議複丈申請、複丈費繳納、實地複丈、複丈結果通知書等土地異議
複丈相關業務事項之權限,委任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第3項。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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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緯瑞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09月18日起復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906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緯瑞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09月18日起復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緯瑞營造有限公司98年09月1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
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緯瑞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0208312。
三、負責人:林保中。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H00122-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正義里廣州里141號6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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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協信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
公告廢止名冊
編號 商號名稱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1 協信企業社 陳林秋金 36457262 桃園縣蘆竹鄉南崁村奉化路24巷1號
2 佳味食品工廠 陳金屘 43737135 桃園縣蘆竹鄉外社村11鄰92號
3 高興西點麪包舖 呂理商 43638796 桃園縣蘆竹鄉蘆竹村南崁路2段460號
4 華琦百貨行 林陳秀英 43716433 桃園縣蘆竹鄉外社村山林路1段433號
5 添進興商店 江秀琴 43721068 桃園縣蘆竹鄉錦興村聯福路26號
6 茂昇商店 邱蘭 43737120 桃園縣蘆竹鄉海湖村12鄰海湖44號
7 和欽商行 林清郎 43857807 桃園縣蘆竹鄉南崁村圳佳路4鄰2號
8 新美商店 徐榮清 43946643 桃園縣蘆竹鄉大華村建國五村1號
9 東原企業社 陳吳連妹 36411115 桃園縣蘆竹鄉蘆竹村富國路2段772號
10 日興豬肉店 許榮標 43057707 桃園縣蘆竹鄉山腳村南山路3段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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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電子遊戲場業應依修正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相關事宜。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93235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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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電子遊戲場業應依修正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營業
級別證相關事宜。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公告事項:
一、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621號令公布修
正,並經行政院98年3月12日第0980006249號令發布定自98年4月13日施行,合先
敘明。
二、依修正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
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故業者應於98年10月12日前向
本府申請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
三、上開條例第10條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
或商號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名為電子遊戲場業。」,名稱未符合上述規定之
電子遊戲場業者,應一併辦理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四、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應附書件如下:
(一)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5份。
(二)商業登記申請書5份。
(三)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者)5份。
(四)負責人及營業場所管理人身份證影本5份。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5份。
(六)建築物配置圖5份。
(七)建物謄本5份。
(八)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5份。
(九)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5份。
(十)機具明細表5份。
(十一)經查驗核可電子遊戲機主機板查驗申請表影本5份。
(十二)原領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正本。
五、相關疑義請洽本府工商登記科,電話:03-3322101轉5152。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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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呂彥緯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92963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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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呂彥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彥緯。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2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82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彥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鎮江街52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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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縣 劉國基君申請「三益房屋仲介實業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 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3944551號
附件:
主旨:本縣 劉國基君申請「三益房屋仲介實業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
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三益房屋仲介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國基)、所在地:龍潭鄉北龍路299
號1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
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
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
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
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公司劉國基負責人 龍潭鄉
北龍路299號1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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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寶興起車貨運行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971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寶興汽車貨運行商業登記。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一)統一編號:96387109。
(二)商業名稱:寶興汽車貨運行。
(三)所在地:桃園縣龜山鄉新路村中山街10號4樓。
(四)負責人:簡英俊。
二、公告廢止營業項目:普通汽車貨運業。(營業所在地限辦公室使用)
三、備註:該商業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在案。
四、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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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磐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958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磐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磐碩營造有限公司98年10月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
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磐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甲I-B00713-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忠孝里忠孝路326號7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1507624。
五、負責人:張君憶。(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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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擎宇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9月25日起至99年9月24日止自請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3958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擎宇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9月25日起至99年9月24日止自請停業乙案,准予所
請,請週知。
依據:擎宇營造有限公司98年10月7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擎宇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蔡金全。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5127-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華路10號9樓之7。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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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凱帝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9745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凱帝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備註: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名冊
編號 商號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1 凱帝企業社 陳擴仁君 29322331 桃園縣大溪鎮福安里23鄰3層30號1樓
2 生活玩家水 蒲志華君 31486020 桃園縣大溪鎮一心里民權東路6號1樓
族寵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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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萬福汽車材 江輝雄君 36448644 桃園縣大溪鎮一心里復興路146號一樓
料行
4 珠江小食店 林玉蘭君 43244701 桃園縣大溪鎮仁義里介壽路149號
5 財丁石店 趙財丁君 43275024 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栗子園5號
6 官吉安西藥房 官文達君 43748732 桃園縣大溪鎮仁愛里介壽路1段111號
7 百祥雜貨店 黃碧嬌君 44400594 桃園縣大溪鎮僑愛里僑愛新村361號
8 林德土木包 林德成君 44402262 桃園縣大溪鎮員林里員樹林29之5號
工業
9 真川味小吃 張傑君 43244569 桃園縣大溪鎮福仁里中央路市場30號
10 景祥企業社 彭黃瑩 43310130 桃園縣大溪鎮義和里埔尾48號
子君
11 金杯商行 吳銘華君 36497525 桃園縣大溪鎮仁義里介壽路113號
12 聯泰車業行 黃政財君 36468090 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里仁和路二段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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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預告修正「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商基字第09804000895號
附件:
主旨:為預告修正「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三、本案修改後內容草案總說明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tycg2.
tycg.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二)聯絡人:黃慧珠。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7435。
(五)傳真:03-33697777。
(六)電子郵件:099052@mail.tycg.gov.tw。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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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為因應本縣大潭工業區管理中心成立人員設置需要,本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保管運用
委員會於95年10月12日及98年2月17日修正「設置要點」第六點,惟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九條有關人員設置之法規內容並未配合修正。
二、為符該會目前實際用人設置及因應稽核職務廢除,本辦法第九條修正為:「本會置執行
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一人、工業區服務中心副主任一人、秘書
一人、組長五人、組員九至十五人,由本府有關單位人員調兼或由主任委員遴聘之。」
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九條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九條 第九條 為符本會目前實際用人設置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 及因應稽核職務廢除做修正。
副執行秘書一人、工業區服 副執行秘書一人、稽核一人
務中心主任一人、工業區服 、秘書二人、組長三人、組
務中心副主任一人、秘書一 員七至九人,由本府有關單
人、組長五人、組員九至十 位人員調兼或由主任委員遴
五人,由本府有關單位人員 聘之。
調兼或由主任委員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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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會函詢「H1N1新型流感」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所稱之「惡性傳染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行政院衛生署 書函
受文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署授疾字第098000134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貴會函詢「H1N1新型流感」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所稱之「惡性傳染
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8年9月11日勞資2字第0980083197號書函。
二、經查感染H1N1新型流感病毒之人其症狀多屬溫和,且絕大多數感染者縱使未施
予抗病毒藥劑治療,亦能自然痊癒,故不宜將「H1N1新型流感」歸列為「勞動
基準法」第十四條所稱之「惡性傳染病」。
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本署疾病管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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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第3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書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惠請刊登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3874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0387445A00_ATTCH2.doc)
主旨: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第3點,並自公告
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縣政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
正本:本府行政處(惠請刊登公報)、本府法制處、本府財政處、本府主計處、本府政風處、本府人
事處
副本:本府交通處(含附件)
「桃園縣政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
一、本要點依交通部訂頒「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以下簡稱支領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違規停車之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依支領要點第二點規定,每年
由本府停車場作業基金業務費項下編列支應,但執行時仍應受「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三條
及第五條規定之獎勵金額上限之限制。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衡酌貢獻程度,於當月獎勵金額度內提撥適當比例(百分之五以下),即時發給
績效獎勵金:
(一)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標達成率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三)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四)適時消弭意外發生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五)對於重大困難問題者,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六)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作業等,有具體績效者。
(七)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者。
三、獎勵金發給對象依支領要點第四點規定,係指處理取締違規案件之本府下列員工:
(一)交通處長、副處長。
(二)交通處技正、專員。
(三)交通處停車管理科長。
(四)交通處停車管理科承辦違規停車業務相關人員。
四、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支領獎勵金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其本人一個月薪資(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
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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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領獎勵金人員,依下列標準扣除或加發獎勵金:
(一)新進、離職人員,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支領,停職或休職人員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
(二)曠職(工)計達半日以上者減發當月獎勵金二分之一,一日以上未滿兩日(含累積達)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全
部,二日以上(含累積達)者扣除當月及次兩個月獎勵金。
(三)受申誡處分者減發當月獎勵金二分之一,達記過以上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
(四)員工長期借調其他單位(機關)工作者,停發其獎勵金,部分時間借調其他單位(機關)者,按其本單位工
作日數比例支給之。
六、獎勵金依當年度預算按十二個月平均分配,以各該月實有員工人數核算每點應發之金額,並依下列職等級點計
算標準發放:
銓敘第十職等以上 十二點
銓敘第九職等 十一點
銓敘第八職等 十點
銓敘第七職等 九點
銓敘第六職等 八點
銓敘第五職等 七點
銓敘第四職等 六點
銓敘第三職等 五點
銓敘第二職等 四點
銓敘第一職等 四點
約聘僱人員 四點
雇工、工友、技工、臨時人員 三點
上列職等、人員職務異動時,以銓敘機關或本府核定文日起,按敘定之職等核算發給獎勵金,奉准之職務代理,比照
其代理職務發給獎勵金。
七、可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加給或津貼者,應與本支領規定獎勵金擇一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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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請 查照轉知。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文書科(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3894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98年10月2日勞動2字第0980126335號
函辦理。
二、為落實勞動相關法令,以維派遣勞工權益,函轉旨揭原則請協助轉知相關事業
單位或勞工。
三、旨揭公告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
)下載(請點選「公文附件下載」,再輸入文號「府勞動」及第「0980389449
號」)。
四、可自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最新消息下載前揭原則參考。
正本:朱立法委員鳳芝、吳立法委員志揚、孫立法委員大千、陳立法委員根德、楊立法委員麗環、廖
立法委員正井、鄭立法委員金玲、桃園縣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桃園縣總工會、桃園縣工業會
、桃園縣商業會、桃園縣職業總工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桃園縣勞資合諧促進會、桃園縣新
世紀愛鄉協會、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
、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
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華亞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
龍潭鄉烏樹林工業區廠商協進會、龍潭渴望園區管理中心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府行政處文書科 (請刊登本府公報)、勞資關係科、勞動條件科
|
◆ 本府98年9月30日府商登字第0980382151號公告附清冊,商業名稱「阿來小吃店」之統一編號「43883233」係為誤 繕,應更正統一編號為「43885233」,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行政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3942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本府98年9月30日府商登字第0980382151號公告附清冊,商業名稱「阿來小吃店
」之統一編號「43883233」係為誤繕,應更正統一編號為「43885233」,請
查照。
正本:阿來小吃店、李文來、大園鄉公所
副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桃園縣政府行政處、桃園縣商業會、本府工商發展處工
商登記科、本府工務處、本府城鄉發展處、本府消防局、本府衛生局、本府工商發展處工商輔
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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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介紹《桃園縣98年攜手同心 用愛聚福活動》 |
桃園縣98年攜手同心 用愛聚福活動
為讓「愛」永續蔓延,凝聚你我生命的力量,發揮更大的社會愛心資源,縣府於十月十日舉辦「攜手同心 用愛聚福」園
遊會、演唱會活動。活動當日上午十時於縣政府前廣場盛大舉辦。白天率先登場的活動為「攜手同心慈善園遊會」,現場安排
來自各社區自製的愛心美食區、古早童玩區、現代童玩區、趣味遊戲區等。各區內容五花八門,從各式古早童玩體驗,到現代
wii遊戲大挑戰;從踩高蹺到大型可愛彈跳、揮棒棒球屋等等,縣民透過捐款付出滿滿的愛心。
下午在隆隆太鼓陣聲中,來自大溪月眉社區發展協會的電音三太子隊,大秀嘻哈電音舞步,穿梭於府前廣場。俏皮可愛的
蘋果姐姐幼幼律動,引領大人、小孩大跳蘋果舞,以及本縣大專院校青年志工輪番上陣表演的勁歌熱舞,也吸引了現場眾人的
目光!晚上接續登場的慈善演唱會,更是網羅國內外知名歌手藝人,聯手輪番登台獻唱表演,讓縣民共同度過一個充滿感動的
夜晚。
透過本次活動,串起桃園縣十三鄉鎮各地每一雙手每一份心,充分展現積沙成塔,愛不遺落的無限力量,再次恢復我們溫
馨而有情的社會風貌,讓你我攜手同心,用最實際的行動展現用愛聚福的力量,支持照顧社會弱勢族群及關懷八八水災受創的
同胞。黃代理縣長在會中也感性地表示,在當今社會不安與脆弱的時候,正是我們攜手同心,集結社會每一個人力量的時刻,
大家熱情地將自己的愛心化為具體的行動,關懷社會上的弱勢族群,這份愛的循環,終將會回饋給每個人,撫慰每一顆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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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Taoyuan County Cooperating with One Heart and Collecting Luck with Love Activity
In order to last and spread 「Love」 forever, aggregate our life’s power, and extend more social love resource,
County Government held 「Cooperating with One Heart and Collecting Luck with Love」 fair and concert on October 10.
This activity started cheerfully in front of County Government Concourse at 10 AM that day. The first program at the
daytime is 「Cooperating with One Heart Charity Fair」. The handmade charitable delicious food area, ancient toy area,
modern toy area, and funny game area, etc. are arranged at the scene. At each area, programs are various. They include
different ancient toy’s experience, modern wii game challenge, walk on stilts, huge and cute jumping, hitting baseball
house, etc. The resident gives their complete love by way of donating.
In the afternoon, under the sound of Taichigu (a drum’s performance), the Santaizi (a fairy tale’s god)Electronic
Band coming from Dasi’s Yuemei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shows Hip Hop electronic dancing step at the County
Government Concourse. The lovely “Apple Sister” leads the adult and children to practice “Apple Dance.”In addition,
the volunteers of Taoyuan County’ College sing and dance vitally one by one. Their performance attracts a lot of
people’s sight. In the evening, mercy concert is arranged. This concert invited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nowned
singers to perform on the stage. The residents are touched by these excellent programs.
Because of this activity, each pair of hands and heart is connected among the 13 townships in Taoyuan. It also
expresses the unlimited power of accumulation. People can feel again the warm social phenomenon. Let’s cooperate to
express the power of 「Collecting Luck with Love」 by way of the most practical behavior. We support the policy to
take care of the minority and victims of 88 floods. Representative Mayor Huang indicates emotionally at the scene that
we need to accumulate individual’s power now to transfer our enthusiasm to practical behavior and take care of the
minority under the temporary unstable and weak society. The recycle of this love will feedback to everyone and comfort
every 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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