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8年度第21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585次主管會議紀錄
建請郭蔡副縣長召集相關處局,就本次會議中有關本案的各項建議,整合相關問題,並讓道路的示範效果不僅能延續,更能
擴及本縣其他街廓。本人非常贊成郭蔡副縣長的建議,施工完成後一定要嚴格取締違規行為,如此方能樹立民眾良好規範,
若一開始便鬆懈,則日後管理將十分困難。
三、報告單位:文化局
案由:桃園縣多功能藝文園區工程-多功能展演中心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麗玲補充建議:
物刁後續運作部分,若運作時間為早上8時至晚上8時,在耗費同樣的水電費的條件下,建議可採整點演出的方式,俾利環保
節能減碳,並讓民眾產生期待心理。
文化局陳局長學聖補充說明:
霧雕後續運作部分,業已規劃為整點演出,而且型式不只一種,不同時間將有不同霧雕,並分為3分鐘、5分鐘、10分鐘等不同
表演時段。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一)多功能展演中心除可提供表演活動以外,內部座椅係活動式,收起後可作為賣場或展示場。
(二)本中心建築意象為飄在空中的彩帶,因此應加強重視安全性,且結構需十分強。本人巡視現場2次,當場已告知所有團隊
成員應補強的部分及加強應力計算,本中心結構務求萬無一失,才進行加封外部板片。
此部分依畫出的施工圖完成後,再請結構技師、營造廠負責人、建築師及本府同仁共同檢查,確認結構安全無虞後,才可進行
加封,務請確切落實,以便完成本中心最重要的建築意象。
主席裁示:
本案務必按進度如期完成、驗收及啟用,請確實把握施工進度。而後續的管理問題更形重要,不論未來OT案過或不過,均請
文化局均備有維持營運的機制及準備,OT未過的替代方案一定要擬訂出,務請陳局長注意。
肆、臨時動議
伍、交辦事項(含重要施政工作)辦理情形
郭蔡副縣長文:
針對「98年底前重要施政工作列管案件辦理情形」部分,本人業已召開2次會議,所有細部進度均已請各處局明確提出,請各
單位務必按時程完成各階段工作,並建議如下:
(一)龍潭行政園區進度落後,軍方業已按計畫逐步完成,惟公所遲未提出規劃及興辦事業計畫書,請民政處務必盯緊時程。
本人已請其即刻進行行政園區設計的上網發包,平面圖出來時即可進行設計,俟興辦事業計畫及土地變更編定完成後,便可馬上
發包施工。本案時程已訂出,請民政處每二週即需查看進度,行政園區本即可與待拆待建同步進行,請掌握效率。
(二)交通處請注意下列事項:1.國道1號高架與本縣平面道路交叉處共12處,其涵洞均需拓寬。上週范主委巡視本拓寬案,
國工局局長及高工局局長表示已編列10億進行改善。此12處涵洞務必要拓寬,請交通處增加列管此案。2.桃106號道路路基每年
改善5至6次,惟改善仍無效,106號道路路基應徹底改善,預計11月底前完成,請將本案一併納入列管檢討。3.沿國道2號八德
易淹水地區,排水箱涵已設計出,本案請納入列管控管,俾利高工局如期發包施工。
民政處李處長貞儀補充說明:
「龍潭鄉綜合行政園區開發案」:安置區預計10月14日發包,預計11月6日決標,預計11月20日左右開工;兵舍及警衛排已提
送設計計畫予對方審閱中,預計11月27日左右上網公告;最主要的行政園區部分,目前刻正進行園區配置規劃,俟確定後同步
辦理公所及代表會的建築設計委外招標。
主席裁示:
(一)「第584次主管會議交辦事項辦理情形表」部分:第1案、第2案持續列管,第3案至第17案均解除列管。
(二)「98年底前重要施政工作列管案件辦理情形」部分:請各處局按期程推動,如有需協調及協助者,請提出。
重要施政列管案件辦理情形請行政處送朱副院長辦公室,12月20日並將列入移交予新任縣長。
(三)「龍潭鄉綜合行政園區開發案」請按進度完成。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柒、散會    上午10時09分。
桃園縣新屋鄉戶政、警政、衛生聯合辦公廳舍啟用典禮 代理縣長談話
桃園縣新屋鄉戶政、警政、衛生聯合辦公廳舍啟用典禮  代理縣長談話  98.10.22
 
各位鄉親、貴賓及媒體朋友,大家好:
  這棟容納楊梅警察分局新屋分駐所、交通小隊、新屋鄉戶政事務所、衛生所和地政事務所的新屋鄉聯合辦公大樓,於97年
5月納入行政院「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斥資1億5千萬元興建,感謝議長暨全體議員支持,由議會通過預算先行墊付,
經警察局及工務處同仁們戮力辦理下,才得以順利圓滿完成。
  聯合辦公大樓的落成,如同把過去零零散散的「柑仔店」變成包羅萬象、琳瑯滿目的「百貨公司」,其中,不但有維護地
方治安的新屋分駐所,還有專門疏導交通及排解交通糾紛的交通小隊、受理戶籍或地籍資料登記變更、以及為鄉親衛生健康把
關的衛生所等,一下子把縣府多個重要局處單位全部集中在一起。新屋鄉親不必再像過去,必須四處奔波,今後可以一次把所
有想處理的事情全部辦妥,為縣府針對地方發展的長遠計畫。
  廳舍整體基地面積約佔700多坪,為地下一層、地上四層的RC構造建築,各項設施齊備,規劃完善並兼顧親和性、機能性、
舒適性以及符合綠建築等人性化設計,因此除了可以改善辦公環境,更將會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讓民眾耳目一新。
(資料提供:工務處)
 
2009桃園縣眷村文化節開幕典禮 代理縣長談話
2009桃園縣眷村文化節開幕典禮    代理縣長談話       98.10.24
 
  首先,要向勞苦功高的國軍英雄表達深深的敬意。桃園縣境族群多元繽紛,對於各個族群文化的傳承及創新,促進族群的
共存共榮,始終是縣府文化施政上長期努力的目標。隨著時代的變遷,桃園縣原本有86個眷村,現在已改建成20個公寓大廈,
為了避免豐富的眷村文化逐漸被大廈文化所取代,及繼續保存大陸各省不同的文化特色,所以特別舉辦眷村文化節。
  「桃園眷村文化節」自開辦以來,已邁入第8屆,由於今年適逢國民政府遷台60週年,當年隨軍來台的青年,如今已是頭
髮花白,甚至凋零,由於有這些長輩的保家衛國,才有今日台灣的安定繁榮,這項歷史功績,不容後人遺忘。為了表彰榮民對
國家的貢獻,今年特別以「向國軍英雄致敬」為活動主軸,期待喚醒民眾關心這些榮民英雄的故事。
  榮民英雄過去無論是征戰沙場的士兵、將領,或是除役後投入服務社會的行列,都為台灣奉獻了寶貴的歲月,長輩們的功
績值得我們記取,他們的克難精神值得我們效法,希望藉由活動讓眷村温厚的倫理精神,不因社會變遷而被式微。今年眷村文
化節活動在此時開始接力起跑,未來三個禮拜還有劇團公演、音樂會及美食饗宴等豐富精彩的活動,讓民眾從不同面向認識眷
村人文,這些活動老少咸宜,歡迎大家扶老攜幼一起來。(資料提供:文化局)
 
桃園縣政府第585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585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8年10月21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黃代理縣長敏恭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一、報告單位:城鄉發展處
案由:桃園縣都市更新第一期示範計畫 
工務處古處長沼格補充建議:
正發大樓應更換名稱,以免勾起民眾負面的記憶。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一)本人贊成古處長更換正發大樓名稱的建議,舉例如本縣有諸多案例在人們淡忘負面記憶後,反而改頭換面、更新成功。
(二)東門市場建蔽率、容積率的問題,可列入考慮,視招商情況決定檢討與否。
農業發展處蔡處長宗烈補充建議:
單一個案小面積基地進行都市更新易造成事倍功半,應至少整合一個街廓,原因在於老舊地區已進入衰退期,即便更新建築物,
若未導入新想法或新計畫,該區亦不可能再興盛。整合至少一個街廓,並引入適當產業或計畫於當地發展,這些誘因才足以帶動
週遭的更新。
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補充說明:
針對蔡處長的建議,今年度本處正推動中壢市老街溪都市更新示範旗鑑計畫,其中包含桃園市火車站及中壢火車站的連帶更新,
刻正進行上網決標中。
主席裁示:
(一)單一地段進行更新不易成功,如正發大樓案,應進行週邊街廓及社區環境的整體考量,並提出計畫及願景。此項工作不應
由城鄉處單獨承擔,城鄉處也不應由都更科單獨承擔,應納入城鄉風貌,並由工商發展處提出桃園老舊市區的新商圈計畫,舉例
如可採用西門町的方式,提出概念。
(二)請城鄉發展處參考郭蔡副縣長及蔡處長的意見,成立專案小組,雖更新地段僅一塊,惟都市更新不僅是建物的拆除與重建
,而應就週邊整體大環境的改善、更新及美化推出計畫,帶動地區性的真正更新及繁榮,並不必急於發包改建。以專案小組進行
整體性規劃與考量,必能使這些旗艦級、指標型示範計畫必能成功,帶動未來本縣的更新。
二、報告單位:交通處
案由:示範道路專案計畫報告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一)交通處示範道路的新做法展現了縣府團隊勇於突破、勇於改變的精神,十分可喜,不僅具方便性,更有利於公眾利益
及助益交通,舉例如人行道高度下降、設置自行車道等。
(二)道路接縫上方應正好是標線蓋過處,讓用路人完全不會察覺到。道路工程應一發現品質缺失,便立刻要求刨除重作,
而非完成後才要求改善,此作法可避免民眾不良觀感,又可讓廠商嚴謹進行後續工程,同時亦可避免廠商浪費成本。
(三)人手口下降部分,原容許上升的數個人手孔,材料與我們的顯有不同,請交通處予以解決補救。
(四)本案人行道發現遭人施作水泥斜坡,請馬上敲除並開罰單。人行道及自行車道若遭人違規停車,請警察局嚴加取締、
開單處罰,以維護秩序。
研究發展處邱俊銘補充建議:
本案施工過程中,民眾偶有怨言,本府各處局若有重大工程案件,請提供工程起痍時間、屬性等資訊予1999專線客服人員,
俾利第一時間處理民眾意見。
水務處李處長憲明補充建議:
(一)本案深受當地民眾肯定。本案路沿原為垂直設計,若可施作為45度,則幾乎可完全避免民眾擅自加設斜坡。
(二)本案落水孔有易阻塞之虞,建議新設者可更為密集,以免間距過遠,部分阻塞時,將造成道路積水。
工務處古處長沼格補充建議:
(一)本處將在八德擴大案時更改為第三版,公園的人行道高度將為15公分,以防止車輛入侵,而住戶部分則改為斜坡,便利
機車及單車上下。
(二)斜坡的蜂窩現象可以預鑄方式施作,表面將十分光滑。
(三)落水孔建議採圓形為宜,因為公所的清溝車以水柱沖洗即可清潔,若採用方形反不利後續清潔管理維護。
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補充建議:
因三民路設置斜坡係本處第一次採用此施作法,請各處局多加指導,惟為避免民眾違規停車,請警察局協助嚴格取締。此施
做法若可行,未來將以此方法統一設計,無論景觀或使用上均均可達到良好效果。
主席裁示:
城市印象及評價除了來自宏觀的大型建築及道路以外,人行道、轉角等細節的設計及用心,才是真正代表城市的品質及水準,
因此,城市管理更形重要,舉例如示範道路、騎樓及人行道施作良好僅是一個開端,日後如何避免雜亂、違規使用,才是最
重要的工作。朱縣長十分重視城市管理,因此從管線地下化、人孔蓋開罰等政策,無非為提升本縣的印象及品質。
政令
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管字第09800277670號
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
附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
 
部長 李述德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
修正總說明
 
第二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稱提高利用價值,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有土地之地形狹長或零星分散,經交換後可集中坵塊,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二、國有土地與他人所有之土地夾雜,或地籍線曲折不整,經交換後地形較方整,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三、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未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致無法單獨建築使用,經交換後可單獨建築使用,或可併同毗鄰國有土
    地建築使用者。
四、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已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經交換後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五、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與他人共有,經交換後可增加其應有部分,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六、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經交換後,可併同毗鄰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使用者。
七、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國有土地經交換後,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八、其他交換後可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第五條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計價。
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
六、層報財政部核定。
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第五條之一  依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者,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條第三項及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依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者,用地需求機關應擬訂土地使用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土地使用計畫,應載明取得土地標示、取得目的、取得方式及使用現況,並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等文件。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會勘。
二、審查。
三、計價。
四、協商決定交換方案。
五、層報財政部核定。
六、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第二條              一、第一款至第六款未修正。
  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        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     二、為應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 
第三項所稱提高利用價值,     三項所稱提高利用價值,指       共需要,需交換取得他人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下列情形之一:            土地,於交換後,由用地
一、國有土地之地形狹長或     一、國有土地之地形狹長或零      需求機關循國有財產法第 
零星分散,經交換後可集中      星分散,經交換後可集中坵      三十八條規定辦理撥用,
坵塊,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      塊,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爰增訂第七款規定。
者。               二、國有土地與他人所有之土    三、原第七款款次變更,順移
二、國有土地與他人所有之     地夾雜,或地籍線曲折不整,      至第八款。
土地夾雜,或地籍線曲折不     經交換後地形較方整,作更有
整,經交換後地形較方整,     效之規劃利用者。
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三、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
三、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     未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致無
,未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     法單獨建築使用,經交換後可
致無法單獨建築使用,經交     單獨建築使用,或可併同毗鄰
換後可單獨建築使用,或可     國有土地建築使用者。
併同毗鄰國有土地建築使用     四、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
者。                
四、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     
                                  已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經
                                  交換後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已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     五、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
經交換後作更有效之規劃利     物與他人共有,經交換後可增
用者。              加其應有部分,作更有效之規
五、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     劃利用者。
良物與他人共有,經交換後     六、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
可增加其應有部分,作更有     物經交換後,可併同毗鄰國有
效之規劃利用者。         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使用者。
六、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     七、其他交換後可作更有效之
良物經交換後,可併同毗鄰     規劃利用者。
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
使用者。
七、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國
有土地經交換後,作更有效
之規劃利用者。
八、其他交換後可作更有效
之規劃利用者。
 
第五條              第五條               配合新增第五條之一條文,酌作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       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     文字修正。
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辦     程序如下:
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一、受理申請。          二、會勘。
二、會勘。            三、審查。
三、審查。            四、計價。
四、計價。            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
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     方案。
換方案。             六、層報財政部核定。
六、層報財政部核定。       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
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     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
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     交等事宜。
互點交等事宜。
 
第五條之一                              一、本條新增。
  依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辦                       二、第一項明定排除第六條、第
理交換者,不適用第六條、                         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五 
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                         款、第七款、第九條第三項 
五款、第七款、第九條第三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理由分別如下: 
  依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辦                       (一)第六條規定,國、私有土
理交換者,用地需求機關應                        地辦理交換,其位置須位於一
擬訂土地使用計畫,報請行                        定範圍內,該一定範圍內未必
政院核定。                               有適當及足夠之國、私有土地 
  前項土地使用計畫,應                        可供交換,為配合公務或公共  
載明取得土地標示、取得目                        需要,爰予排除第六條規定。
的、取得方式及使用現況,                       (二)第七條規定,  
並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                        
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等文件。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七                        
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                        
如下:                                 
一、會勘。                               
二、審查。                               
三、計價。
                                        國有不動產
四、協商決定交換方案。                         為公共設施用地等五種情形,
五、層報財政部核定。                          不得與私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
六、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                        換。為配合公務或公共需要,
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                        倘經私人同意者,應無不同意
互點交等事宜。                             交換之理由,且以國有抵稅地
                                        交換後取得之國有土地,仍屬
                                        抵稅土地,應由需地機關辦理
                                        有償撥用。爰予排除第七條規定。
                                                                        
                                        (三)第八條規定:
                                        1.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之  
                                        情形,應不妨礙需地機關之開
                                        發利用,爰予排除。  
                                        2.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
                                    情形,既有但書之規定,用地
                                    需求機關需要之私有土地若有
                                    該等情形,用地需求機關尚得
                                    依但書之規定辦理,應無須予
                                    以排除。
                                    3.至第四款之情形,用地需求
                                    機關應於交換前要求私有土地
                                    所有權人終止出租、出借,故
                                    無須排除。
                                   (四)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係私
                                    人主動申請交換時,對查估價
                                    值有異議、申請交換應檢附文
                                    件暨逾期補正或協商交換方案
                                    無結果時之處理方式,因依第
                                    二條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係政
                                    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主
                                    動以國有土地與他人土地辦理
                                    交換,此時需求者係政府機關
                                    ,非私人提出申請,該等條文
                                    有關申請人或申請交換案件之
                                    規定即無適用餘地,故一併予
                                    以排除。
                                    (五)第十三條規定係與第六
                                    條但書有關,本項既已排除第
                                    六條之適用,則與第六條但書
                                    有關之第十三條應一併排除。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用地
                                    需求機關之土地使用計畫應報
                                    經行政院核定。及土地使用計
                                    畫應載明事項。
                                    四、第四項明定執行機關依第
                                    二條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時之
                                    作業程序。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稱提高利用價值,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有土地之地形狹長或零星分散,經交換後可集中坵塊,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二、國有土地與他人所有之土地夾雜,或地籍線曲折不整,經交換後地形較方整,作更
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三、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未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致無法單獨建築使用,經交換後
可單獨建築使用,或可併同毗鄰國有土地建築使用者。
四、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已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經交換後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五、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與他人共有,經交換後可增加其應有部分,作更有效之
規劃利用者。
六、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經交換後,可併同毗鄰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使用
者。
七、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國有土地經交換後,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八、其他交換後可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第五條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計價。
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
六、層報財政部核定。
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第五條之一  依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者,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
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依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者,用地需求機關應擬訂土地使用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土地使用計畫,應載明取得土地標示、取得目的、取得方式及使用現況,並檢附土
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文件。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會勘。
二、審查。
三、計價。
四、協商決定交換方案。
五、層報財政部核定。
六、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訂定「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98年10月15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徵字第0980406224號
附件: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98年10月15日
生效。
附「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一份。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徵字第0980406224號令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桃園縣八德(八德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
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生活權益,紓解因區段徵收造成之居住衝
擊,茲依本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合法建物拆遷安置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安置對象及資格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列為安
置對象:
1.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於區段徵收公告前六個月,於該
合法建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
2.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但建物與其坐落基地所
有權非屬同一人,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同意以其
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不在此限。
(二)每一合法建物,其所有權人符合前款條件者,以安置一個建築單元為原則。
(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擁有二棟以上合法建物,設籍及居住事實
符合第一款規定,且非屬共同生活型態者,若建物所有權人或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
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合計之權利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其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數
量範圍內,配回數個建築單元。
(四)有關居住事實之認定,由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切結方式辦理。
(五)情況特殊,基於實際需要,擬特別予以安置者,應在不影響財務計畫及抵價地分
配之原則下,由本府核定後據以辦理。
三、安置土地位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街廓(區塊)位置:以細部計畫規定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面寬不得小於五公尺
之住宅區(包括R27、R32、R37、R46、R47、R55、R56及R57)為限,其實際區位及數
量,由本府考量申請安置戶數多寡及其意願後選定之。
(二)安置單元面積:除街角地以外,其餘每一安置單元之面寬不得小於五公尺,土地
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原則,並視基地深度酌予調整。
(三)安置單元之權利價值=安置單元土地面積×該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辦理。詳如下列:
(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二)預計抵價地總地價(V)=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P)=V×申請領回抵價地補償地價÷徵收土地
補償總地價
(四)領回土地面積=P÷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五、通知召開抽籤暨分配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建物所有權人參考:
(一)拆遷安置作業規定及本要點。
(二)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三)安置街廓位置圖說,其應載明事項包括: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5.各安置街廓之分配方向。
(四)申請書表。
六、併案分配申請
不同建物所有權人擬合併於同一歸戶號,先後分配安置單元者,應於安置土地申請受理
期間併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建物所有權人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攜
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
原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
、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
法共推一人為代表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由本府逕為分配之,繼
承人不得異議。
所有權人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地者,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本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私章及委託書(如為代表人無法親自出席者,委託書應經全體併案戶或全
體繼承人同意)到場供查對後,代理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八、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後,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
府當場公佈之。
(二)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請安置土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分配安置住宅土地之順序。
(三)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之
一代為公開抽出,未到場之抽籤戶對抽籤結果不得異議。
九、土地分配方法與原則
(一)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配,不得跳配。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
。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分配戶到場時應即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
間隔二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
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部分另行訂定街角地地價之第一宗或最後一宗土地,除為三個安置單元以上之併案
分配戶始得選擇分配外,餘不得選擇分配該等土地。其分配面積,除最後一宗街角地符
合調整分配原則情形外,以該街角地之規劃面積為限。
(四)分配戶選擇分配街廓時,該街廓第一宗街角地尚未受分配時,由本府逕行保留第一
宗街角地後,自毗鄰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分配予該分配戶,剩餘之土地依原分配方向接續
辦理分配。
(五)分配戶選擇分配後,其剩餘土地未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分配戶應選擇其他
街廓辦理分配。
(六)未依指定梯次參加分配,且未在最後一梯次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
分配安置土地之權益,其應領之權利價值本府逕予保留,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值參
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十、調整分配原則
(一)分配戶應領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單元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得在其權利價值
範圍內辦理增配,但增配後之面積以小於該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三十平方公尺(含)
」為限。
(二)分配戶選配安置街廓最後一宗土地後,剩餘土地面積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以下,得一
併辦理增配。辦理增配不同意繳納差額地價者,應選擇其他街廓辦理分配。
(三)分配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含增配部分)尚有剩餘權利價值,經換算為面積後小於三十
平方公尺以下,得視為分配完竣,剩餘權利價值由本府改算回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
償或另行依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規定參加配地作業。
十一、權利價值計扣與差額地價繳納
(一)分配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含增配部分)尚有剩餘權利價值,經換算為面積後大於三十
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剩餘權利價值,另行依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規定參加配地作
業。
(二)分配戶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領回之安置土地地價者,其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
定期限內繳納之。
十二、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八德市公所
及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受分配人及同意
於區段徵收後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
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十三、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
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
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之面積核計實際領回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
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
差額。
2.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
差額。
3.前開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
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
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
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協調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權利價值供安置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義人;採三個
安置單元併案分配於街角地者,土地所有權以分別共有方式辦理登記。
(四)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
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
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
權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
修正「桃園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優秀教練、選手獎勵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優秀教練及選手獎勵實 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0980406912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優秀教練、選手獎勵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
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優秀教練及選手獎勵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優秀教練及選手獎勵實施要點」一份。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優秀教練及選手獎勵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府教體字第四二二五五八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府教體字第○九二○二六七一二四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府教體字第○九五○三九一三三七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府教體字第○九八○四○六九一二號令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桃園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優秀教練、選手
為本縣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標準:
(一)選手獎勵金:計分兩類,第一類係指一面獎牌由一人單獨取得者,第二
類係指一面獎牌由二(含)人以上合作始能取得者(獎勵標準係指由每位
選手具領之獎金額度)。其獎勵金由各得獎之選手具領,頒發標準如下:
 
 
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一類選手獎勵金  二十五萬元 七萬五千元 四萬元   一萬元   五千元   三千元
第二類選手獎勵金  十二萬元  五萬元   三萬元   八千元   四千元   二千元 
訂定「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98年10月15日生效。
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
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
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本要點第七
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七)土地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
土地權利書狀。
十四、交地
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
。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佔用或傾
倒廢棄物等情形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五、本要點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訂之。
修正「桃園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優秀教練、選手獎勵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優秀教練及選手獎勵實 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教練獎勵金:計分兩類,第一類係指一面獎牌由一〈含〉人單獨取得者,
第二類係指一面獎牌由二(含)人以上所共同取得者。其獎勵金由單項委員會具領
統籌核發,頒發標準如下:
 
 
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一類教練獎勵金  十萬元   四萬元   二萬元
第二類教練獎勵金  十五萬元  四萬元   二萬元
 
 
(三)刷新記錄獎勵金:〈以參賽項目計,並依下列規定擇一發給〉。
 
種類    刷新全國記錄   刷新大會記錄   備註
獎勵金額  四萬元      二萬元      由各得獎之選手具領
 
 
(四)蟬連金牌獎勵金:得獎者須於競賽結束後一週內,檢附選手前一年度之
獎狀送本府提出申請。
 
選手 二萬元 由各得獎之選手具領
教練 一萬元 由各單項委員會具領統籌核發
 
三、田徑、馬拉松、男子十項、女子七項、現代五項個人賽、體操個人全能
(含競技、韻律)、自由車:一百公里〈含〉以上之個人競賽項目,其選手
獎勵金依第一類選手獎勵金之標準加倍發給。
四、本要點發給之獎勵金,均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
五、本要點稱「蟬聯」者,係指前後年度全國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量級〉
均由同一個人獲得金牌者。
六、本要點獎勵之項目,以該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項目為準。
七、本要點獎勵金發給之依據,以該年度全國運動會頒給之獎狀為準。
 
訂定「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98年10月20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徵字第0980414617號
附件: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98年10月20日生
效。
附「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一份。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徵字第0980414617號令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八德(八德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以
下簡稱本案)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茲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八
條規定優先指配後,如有剩餘未分配之權利價值,於土地所有權人抵價地分配作業辦
竣後,另以協調或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可供建築土地。其抽籤、分配、成果公告通知與
異議處理,比照抵價地方式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預計抵價地總面積,經報奉內政部於九十七年八月四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
九七○七二三九○八號函核准,按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計算之。
四、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指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
核准發給者;或前述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規定提出應備文件申請繼受其權利,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權利價值
指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規劃開發之公有土地地價或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
之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分別
計算後所得之數額。其計算式如下:
1.公有土地領回土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
(1)公有土地預計領回土地總面積(A)=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開發之公有土地面積×抵
價地比例
(2)領回土地之總地價(V)=Σ各宗供公有土地領回之土地面積 × 各該宗土地評定單位
地價
(3)各公有土地領回土地之權利價值(V1)=V × 該公有土地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開發之
公有土地補償地價 ÷ 區內領回土地之公有土地總補償地價
(4)各公有土地領回土地之面積=V1 ÷ 該宗土地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2.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
(1)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地價 × A ÷ 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
總面積
(3)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P)=V × 申請領回抵價地補償地價÷徵收土地
補償總地價
(4)領回抵價地之面積=P ÷ 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三)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
指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考量開發目的、實際作業需要、桃園
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等因素後,依各分配街廓
(區塊)之條件差異分別訂定之最小單元面積。
(四)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本府依各該分配街廓(區塊)所定之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評定之單位地價後所得之數額。
(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以下簡稱「門檻價值」)
指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中數額最小者。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門
檻價值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合併。
(六)申請合併
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雙方達成共識,於本府規定期間
內提出申請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戶,共同參與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者。
(七)抽籤分配戶
指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後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得
列為一戶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八)拆單登記申請
指符合特定條件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得於本府規定期限內就已分配之抵價地,申
請按個人應有部分登記為個別所有或部分仍為共有。
五、本府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
參考:
(一)本要點。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抵價地分配街廓(區塊)位置圖說(應包含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
需權利價值、可分配之總權利價值及分配方向等)。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節錄)。
(五)合併分配申請書。
六、申請合併分配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間
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申請由本府辦理協調合併分配。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仍得就其權利價值之一部或全
部,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以其部分權利價值與他人合併分配者,剩
餘留供單獨分配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三)前款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未依指定日期到場參加協調合併或經協
調後未能達成合併協議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
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四)合併分配後,除符合拆單登記申請規定外,應按個人權利價值佔該合併分配戶總權利
價值之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個人應有之權利範圍,以分數表示之,其分
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分
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必要時由本府調整配賦之,使其總計之權利範圍等於一。
七、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處理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相關證
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
人無法依前述規定辦理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則由本府逕為分配。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不得申請按其應繼分單獨
分配抵價地。
(三)繼承案件,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並由本府於核准更名後,通報稅捐
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
八、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各抽籤戶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由本府以書面方式通知各抽籤戶定
期辦理抽籤。
(二)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
場公佈之。
(三)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請領回抵價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分配抵價地之順序。
(四)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之一
代為公開抽出。
九、土地分配方法及程序
(一)由本府視作業需要區分若干梯次,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分配戶依指定時間、地點,攜帶
必要證明文件到場,依序選擇分配土地。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
於當次之最後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分配戶到場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時,則以「
與現配戶間隔二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名以上遲到分配戶補辦土地分
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分配街廓(區塊),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逐宗分配,不得跳配。
(四)各分配戶得將其權利價值選擇二個以上之分配街廓(區塊)辦理分配。但其分配之權利
價值均不得小於各該街廓(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且經分配後該街廓(區塊)
剩餘未受分配之土地面積應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五)配地時,依分配戶之權利價值而言,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區塊)可供分配者,該分配戶
應即辦理分配。
(六)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其權利價值如均小於剩餘未受分配街廓(區塊)中第一宗土地
所需權利價值,且依分配方向無第一宗以外土地可供分配時,該分配戶之配地順位暫予保
留,由後序位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並俟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區塊)可供分配時,立即依前
款規定補辦分配。當梯次分配作業辦竣時,暫予保留配地順位之分配戶仍無第一宗以外土
地可供選擇分配時,由本府就其擬選配之街廓(區塊)保留第一宗土地後,接續按分配方向
辦理分配。前開保留之第一宗土地,留供後序位條件符合之分配戶單獨分配,且不適用調
整分配之增配規定。
(七)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全區剩餘未受分配土地已無符合其條件之街廓(區塊)可供分
配時,於下次配地前,依本府通知按第六點規定重新申請合併分配。
(八)各分配戶除符合調整分配原則外,其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
(九)分配戶經選擇分配街廓(區塊)確定後,應即以該街廓(區塊)之評定單位地價計算其領
回之抵價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算至小數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十)當次配地作業結束前,分配戶仍未到場辦理配地者,由本府視其應分配權利價值數額
與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之門檻價值情形,依下列原則辦理:
1.應分配權利價值未達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之門檻價值者,依規定參與下ㄧ次抽籤、配地作
業。
2.應分配權利價值已達剩餘未受分配土地之門檻價值者,由本府通知擇期補辦配地作業。
分配戶仍未依通知到場參加分配者,由本府就剩餘條件符合之未受分配土地逕為指配。
十、分配戶就剩餘之權利價值選擇於各分配街廓(區塊)之最後一宗土地辦理分配時,調整
分配原則如下:
(一)該分配戶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後,最後一宗土地剩餘面積為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且
經該分配戶同意時,得ㄧ併增配該剩餘土地,並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二)前款剩餘面積為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但該分配戶不同意增配土地,或剩餘面積超過五
十平方公尺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就剩餘面積已達該街廓(區塊)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予以分
配,剩餘之權利價值則選擇其他街廓(區塊)辦理分配;或全部改至其他街廓(區塊)辦理分
配。
2.就剩餘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予以分配後,剩餘之權利價值選擇已無其他條件符合之街
廓(區塊)可供選配時,該剩餘權利價值逕行保留,依規定參與下ㄧ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由
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該街廓(區塊)之剩餘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該分
配戶應選擇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區塊)辦理分配。已無條件符合之街廓(區塊)可供選配時
,依規定參與下ㄧ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申請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三)分配戶分配最後一宗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經換算為面積後為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得視為分配完竣,剩餘權利價值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依規定
參與下ㄧ次抽籤、配地作業。
十一、辦竣一次土地分配後,如有分配戶尚未獲分配土地或尚有剩餘權利價值未改算回原
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由本府擇期再就剩餘未受分配土地,比照前開相關程序與
方法辦理抽籤、配地作業。
十二、拆單登記申請
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係採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除有以下情形得經
全體合併戶或繼承人同意後,於各該分配戶分配土地完竣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
府提出拆單登記申請,始可依拆單內容辦理登記。
(一)合併分配戶就已分配之土地,申請按個人原應領權利價值總額或部分共有人之權利價
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抽籤分配採同ㄧ戶號辦理,繼承人申
請按其繼承之權利價值或部分繼承人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
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
十三、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八德市公所及八
德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
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本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
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於抵價地分
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十四、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該
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
結果清冊面積外,並應以實際測量面積核計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
納差額。
2.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小於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
給差額。
3.前開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
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
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
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四)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
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
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
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
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五)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本要點第七點
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六)土地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
地權利書狀。
十五、交地
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
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佔用或傾倒廢
棄物等情形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
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
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訂之。
 
修正「桃園縣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8041386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執行機關得選擇特定道路之適當路段,經取得該路段主管機關及本府核定後公告
,開放申請懸掛廣告物。
執行機關得選擇適當路段,分別公告開放懸掛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廣告物。
執行機關應將開放懸掛廣告物公有路燈桿之編號列冊管理。
第六條  申請懸掛廣告物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執行機關許可後,應
副知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敘明廣告內容、懸掛期間、地點、數量、管理人及其聯絡電話)。
二、廣告物內文樣張。
三、其他執行機關所需文件。
第七條  申請人應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自行懸掛。
前項使用費及保證金由執行機關定之。但使用費及保證金每幅均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免收保證金。第  八  條    廣告物於許可期限屆
滿之日自行清除完畢,並經執行機     
關勘查屬實者,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逾期未清除廣告物時,由執行機關代清除之,其
清除費用由保證金扣抵。
第十二條  廣告物之規格及懸掛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以雙幅羅馬旗方式懸掛。
二、單幅廣告物之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寬不得超過六十公分,懸掛時下端應離地面
二百五十公分以上。
三、廣告物材質限布質材料,內文圖樣應與申請書相同並註明管理者及其聯絡電話。
四、懸掛旗幟不得逾越安全島。
五、廣告物應採用套環固定,不得使用黏膠、膠帶及鐵絲等有礙燈桿整潔之方式為之。
 
制定「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80417360號
附件:
制定「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空城公司)為強化桃園航空城國際競爭力,建構
   完善產業發展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設立目的。
     本府或所屬機關得將航空城之規劃、開發、建設、營運管理等事項委託航空城公司辦理。
第三條  航空城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其中董事二人
   、監察人一人由行政院指派外,其餘由本府聘任或派兼之。
第四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航空城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航空城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航空城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航空城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航空城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以航空城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航空城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八、航空城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九、航空城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航空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一、航空城公司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十二、其他依法規及航空城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第五條  監察人執行事項如下:
一、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
三、其他依法規及航空城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
第六條  航空城公司執行下列事項,應報本府核定:
一、航空城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二、航空城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相關事項。
三、航空城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
四、航空城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五、以航空城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第七條  航空城公司於成立時,得由本府以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投資開發基金投資。
第八條  航空城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選任,提請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第九條  航空城公司進用人員依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於契約明定之。
     前項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本府核定。
     航空城公司人員得由本府指派人員兼任,其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第十條  航空城公司設下列部門:
一、投資開發部:執行桃園航空城及鄰近區域投資開發業務事宜。
二、資產營運部:辦理招商服務及資產營運管理事宜。
三、工程管理部:辦理投資開發相關工程業務事宜。
四、行政業務部:綜理公司營運財政、會計、人事及綜合庶務業務等事宜。
第十一條  航空城公司得依業務需要遴聘顧問,襄贊有關業務之諮詢、策劃、制度規章之設計、研究、
    審議等事項。
第十二條  航空城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設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8041677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為統一管理縣有財產,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  縣有財產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
第七條之一  縣有財產之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繳縣庫。
第十一條  管理機關(單位)就所經管之縣有財產,按公用、非公用類別依會計法與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
      桃園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及本府有關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
    、卡列管,並列表層報主管機關;其異動情形,應依本府統一表格及會計報告編送程序規定,每半年列報。
第十六條  產權憑證應編號裝訂,由管理機關保管。但不動產核准撥用後,其產權憑證應移交撥用機關保管,
    並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由新管理機關將產籍資料列冊送主管單位釐正產籍。
      有價證券應交由縣庫保管。
第二十四條之一    各機關(單位)學校經管之公用不動產,基於事實需要,需提供部分不動產供其他非縣屬機
       關使用者,應詳述理由並檢附契約書草案,報經本府核定。
第三十條之二  (刪除)
第三十條之四  土地或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租用:
一、出租人非所有權人。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
三、為他人占用。
第三十條之五   租用土地、建築物,除租地建屋或作通行使用外,
其租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租期屆滿如需繼續使用,
應報經本府核准後辦理續租。
第三十條之六  各機關租用土地或建築物,應按原訂計畫使用,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第四十一條  非公用不動產之租金率,由本府依法令規定訂定。
第四章  收益
第三節  開發利用
第四十六條  縣有不動產及其設備為改良利用增加收益,管理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自行開發,或委託有關機關以
     下列方式辦理開發經營事項:
一、設定地上權方式:指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將土地提供公民營企業機構之開發。
二、委託方式:指以提供不動產及其設備,委託公民營企業機構,辦理整體開發或經營。
三、信託方式:指以提供不動產依信託法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四、合作方式:指由管理機關(單位)、公民營企業機構、權利關係人或其他政府機關計價投資提供不動產、權利
或資金,合作辦理整體開發。
五、聯合開發方式:指以提供不動產,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前項開發經營事項,管理機關(單位)應擬定開發經營計畫,載明規劃綱要、土地價格、分成比例、權利金及處分
方式等項。
第一項開發經營作業要點,依土地性質,由各管理機關(單位)另訂之。
第五章  處分
第一節  不動產之處分
第四十七條  縣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處分,除放領及重劃抵費地、區段徵收剩餘可供建築土地出售由地政單位依法
統一辦理外,其餘應於完成處分程序後由主管單位辦理,並得委託適當機構為執行機關。
第五十三條之一   第四十六條開發經營事項,涉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須處理者,應依桃園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建築改良物屬於前條應拆除報廢者,管理機關應填具縣有建築改良物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按
     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因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須先行拆除者,得由管理
     機關斟酌實況予以拆除後,再依規定補辦手續。
       屬前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者管理機關應敘明理由,檢附計畫圖、說明書表,報經上級業務主
     管機關審核後轉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前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報廢拆除,應由管理(或直接使用)機關陳報其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核定並
     送本縣議會同意後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財產報廢依行政院頒「各機關財務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其殘值依相關
     規定處理。
               前條奉准報廢拆除之建築改良物已辦理所有權登記者,於拆除後,應向地政機關辦理滅失登記。
第七十七條  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鄉(鎮、市)有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由鄉(鎮、市)公所送經鄉(
     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並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公告
訂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勞動1字第0980130773號
附件:
主旨:訂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
   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
      )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
      ,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公告本縣大園鄉「內海村8鄰、9鄰、10鄰;南港村13鄰」地區部份門牌整編,自民國98年10月2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803955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內海村8鄰、9鄰、10鄰;南港村13鄰」地區部份門牌整編,
    自民國98年10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暨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98年10
    月7日桃大戶字第098000378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整編前門牌號碼    整編後門牌號碼
 
內海墘77之33號    民生路168號
下厝3之5號      民生路199號
下厝9之16號      民生路207號
下厝3之2號      民生路267號
文興街201巷12號    文興街82巷12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本縣八德市「白鷺里6鄰」小地名地區部份門牌整編,自民國98年10月2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803935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八德市「白鷺里6鄰」小地名地區部份門牌整編,自民國98年10月25日
    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暨本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98年10
    月5日桃德戶字第098000584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整編前門牌號碼    整編後門牌號碼
 
石厝1號       廣福路1142巷29號
石厝1號       廣福路1142巷39號
石厝1號       廣福路1142巷23弄2號
石厝1號       廣福路1142巷23弄2號
石厝1號       廣福路1142巷23弄6號
石厝1號       廣福路1142巷23弄8號
石厝1號       廣福路1142巷23弄10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永光汽車貨運行商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0123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永光汽車貨運行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一)統一編號:43067607。
  (二)商號名稱:永光汽車貨運行。
  (三)所在地:桃園縣桃園市會稽里春日路910號。
  (四)負責人:陳振壽。
 二、公告廢止營業項目:汽車貨運業。
 三、備註:交通部公路總局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四、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永興麵包西點舖」(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0086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永興麵包西點舖」(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備註: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名冊
 
編號  商號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1   永興麵包西點舖  鍾永深  43691362   桃園縣楊梅鎮大同里二重溪24號
2   杏陽堂中藥房   謝廷漢  87912573   桃園縣新屋鄉永興村8鄰大牛欄75號1樓
 
公告靖貿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4022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靖貿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靖貿土木工程有限公司98年10月12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靖貿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游邦勛。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福安一街3巷6號4樓。
 四、組織性質:公司。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06-000號。(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核發本縣地政士楊佩真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0266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楊佩真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楊佩真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8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83號。
 四、事務所名稱:泰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秀山路34號1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受理申請本縣99年度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0980402968號
附件:
主旨:受理申請本縣99年度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案。
依據:依據本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對象:符合本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
   點之人民團體或基金會。
 二、受理期限:請於98年10月31日前將本府99年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
    團體辦理協調工作申請書暨相關附件送達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彙辦審查
   (請自行斟酌郵遞所需時程)。
 三、本次預計轉介辦理期間:自99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
 四、有關本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申
   請書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
   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等資料請至本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下
   載專區/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勞資關係科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博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不動產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012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博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不動產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
    記事項。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核准日期及字號:98年10月13日府地價字第0980401248號。
 二、負責人變更為隋風雲、所在地變更為:桃園市民生路393號1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註銷展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056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展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706808-00號。
  (一)廠名:展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蘆竹鄉長興路2段195號。
  (三)負責人:洪敦萬。
  (四)產品:印刷電路板。
  (五)備註: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加工之事
     實。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復記行」(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004572號
附件: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葉呂華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葉呂華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葉呂華。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09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建華一街15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復記行」(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主旨:公告廢止「復記行」(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備註: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商業登記公告廢止名冊
 
編號  商號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1   復記行       葉金釧    36467732   桃園縣龍潭鄉中山村百福街68巷9號
2   龍源青草店     姜禮竹    36467873   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中豐路高平段460號
3   侑德企業祉     劉瑞雲    36479081   桃園縣龍潭鄉中正村富山路2號
4   台鴻鋁格企業社   劉世民    36494077   桃園縣龍潭鄉烏林村中豐路426號1樓
5   石門笫一肉店    鍾添翞    43674743   桃園縣龍潭鄉佳安村佳安西路市場5號攤位
6   興龍機車行     魏新華    43674814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村中正路124號
7   龍潭水泥加工部   陳王約    43675102   桃園縣龍潭鄉黃唐村東龍路461號
8   永安肉店      黃謝玉嬌   43681575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村第二市場A棟29號
9   盛興豬肉店     鍾李淑妹   43682053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村中正路第二市場A棟28號
10   錦秀企業社     梁國全    43704599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村東龍路221號
11   合助汽車電機行   黃新榮    45015582   桃園縣龍潭鄉中山村北龍街293號
12   賢新興茶行     葉仁賢    45017028   桃園縣龍潭鄉三林村三角林10號
13   光榮製茶工廠    蕭興裕    44550410   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大庄路3號
14   三水製茶工廠    林振西    44502902   桃園縣龍潭鄉三水村直坑69號
15   新復興行      張黃燭蘭   44026016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村龍元路70號
16   龍蝦飯店      謝先景    43713788   桃園縣龍潭鄉黃唐村中興路506號
17   萬興豬肉店     鍾方盛    43682069   桃園縣龍潭鄉佳安村佳安西路自建鋁房華場5號
18   首藝陶瓷企業    郭忠義    43796247   桃園縣龍潭鄉干城村登龍路四之二號
19   台灣松下電器    洪建全    43432008   桃園縣龍潭鄉干城村三民路3段82號
20   聯成鞋業      李國     43723893   桃園縣龍潭鄉干城村興鄰路36號
21   金昌行       黃金杜    44031700   桃園縣龍潭鄉中山村中正路187之6號                                            
22   東昇工業社     廖勝福    44404894   桃園縣龍潭鄉三林村三角林29之4號
23   民美商店      陳三美    44405367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村中興路238號                                              
24   嘉新廚具行     李賢水    44409461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村中興路384號                                              
25   福龍工程行     楊德恩    44411608   桃園縣龍潭鄉中山村忠園二村13號1樓                                            
26   新翊縫紉針車行   黃新焜    44415317   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村金龍路8巷6號                                              
27   元記木器行     戴梁連妹   44534313   桃園縣龍潭鄉中正村溝東路24號
28   東城汽車材料行   邱謙坡    44417217   桃園縣龍潭鄉烏林村中豐路779巷2號 
29   順和商店      蕭振貴    44747408   桃園縣龍潭鄉佳安村19號                                                  
30   新銀飲食店     古鍾唐妹   44790439   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村龍元路128號               
31   三合行       林棋明    44963931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村龍華街24號                                               
32   新旺建材行     何李秀琴   45010398   桃園縣龍潭鄉三林村三角林128之1號                                            
33   九龍影視社     劉秀春    36452040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村中興路338號1樓                  
34   榮大釣具行     鄔榮一    36456566   桃園縣龍潭鄉干城村介壽路61號
35   新生油行      謝黃芳寶   43671318   桃園縣龍潭鄉黃唐村北龍路300號
36   千豐食品行     葉人華    31466452   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6鄰龍源路290號1樓
37   楊城企業社     黃元鈞    31480428   桃園縣龍潭鄉中山村中正路117號1樓                  
38   超群遊樂器材用品社 葉日光    36498025   桃園縣龍潭鄉烏林村中豐路273號                
39   印通行       何印通    36499468   桃園縣龍潭鄉三林村民生路207號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031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全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張子亮。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08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宏昌八街29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本縣 朱憶婷君申請「一鼎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 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057311號
附件:
主旨:本縣 朱憶婷君申請「一鼎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一鼎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朱憶婷)、所在地:楊梅鎮萬大路24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9不動產服務、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
    直銷至個人)。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
   調查目的之使用。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余非非經理 楊梅鎮萬大路
   24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星富輕鋼架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061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星富輕鋼架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備註: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商業登記公告廢止名冊
 
編號  商號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1    星富輕鋼架企業社    李楊清    21529339   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大鶯路230號1樓
2    賽德克藝術工作室 瑁瑁瑪邵   99255216   桃園縣大溪鎮福仁里仁愛路33巷14號1樓
3    永生衛生企業社     陳則亨    02707592   桃園縣大溪鎮中新中庄新村14號
4    振益企業社       魏新棋    44420769   桃園縣大溪鎮仁愛里仁和路一段93號1樓
5    億宇工程行       黃文昌    09614520   桃園縣大溪鎮仁愛里慈光街76巷12號3樓
6    長越工程行       力毅宏    09652951   桃園縣大溪鎮仁愛里慈光街79巷23號1樓
7    良昇企業社       陳嘉仁    21588673   桃園縣大溪鎮仁愛里儲蓄新村36巷12號1樓
8    立裕企業社       白美珍    95880722   桃園縣大溪鎮仁善里埔頂路二段308巷91弄25號2樓
9    兆輝工程企業社     劉以萱    09917974   桃園縣大溪鎮瑞源里石園路54巷12號1樓
10   長鴻起重工程行     謝清義    29482006   桃園縣大溪鎮仁和里隆德街183號1樓
11   隨緣行         蘇竫庭    09621698   桃園縣大溪鎮仁愛里23鄰仁和路1段448號
12   享利飲食店       顏美伶    49915375   桃園縣大溪鎮仁愛里埔頂路1段384號
13   風味小吃店       劉金財    66982496   桃園縣大溪鎮仁愛里埔頂路1段434號1樓
14   水芹兒檳榔行      黃秀瓊    66965399   桃園縣大溪鎮仁武里員林路1151號1樓
16   永恩葬儀社       呂國勇    36467748   桃園縣大溪鎮仁善里介壽路643號
17   小琳小吃餐飲店     許榮琦    10039855   桃園縣大溪鎮仁善里埔頂路2段20號1樓
18   新來商行        王清國    94949647   桃園縣大溪鎮三元里員林路2段409號1樓
19   信泓企業社       呂芳裕    21562408   桃園縣大溪鎮一心里文化路129巷23號之1
20   祥業工程行       鄭聰富    98983912   桃園縣大溪鎮一心里金城路74號1樓
21   威翔企業社       吳得勝    29312410   桃園縣大溪鎮一德里勝利街97巷15弄2號1樓
22   巨幃企業社       謝愉安    21592917   桃園縣大溪鎮美華里埔心仔10之22號1樓
23   耀藝企業社       陳俊涼    20437656   桃園縣大溪鎮福安里三層115號之二1樓
24   傑笙企業社       林俊傑    99497811   桃園縣大溪鎮福安里復興路1段990巷12弄10號1樓
25   草地炭烤店       邱龍富    87917535   桃園縣大溪鎮一心里中華路290號1樓
26   億山神桌行       文一山    99824913   桃園縣大溪鎮一心里復興路158號1樓
27   熱帶魚服飾店      黃淑玲    18167754   桃園縣大溪鎮田心里康莊路29號1樓
28   建鑫中藥房       陳清政    14944590   桃園縣大溪鎮一心里復興路173號
29   益嘉廚具行       林俊雄    14661776   桃園縣大溪鎮一德里康莊路350號1樓
30   薇園花藝店       王坤龍    18174919   桃園縣大溪鎮一德里勝利街50號1樓
31   元益雜貨行       廖文博    43779182   桃園縣大溪鎮康安里西內柵14號
32   双友星商行       謝淵淥    21597498   桃園縣大溪鎮田心里民權東路103號1樓
33   原泰文化工作室     簡偉帆    29338571   桃園縣復興鄉羅浮村羅浮23之17號1樓
34   增益商店        郭進萬    43288101   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丸山4鄰30號
35   大華商店        李棠白    43004630   桃園縣復興鄉澤仁村合流路21號
36   溪口橋商店       陳楊阿梅   43344103   桃園縣復興鄉澤仁村溪口橋24號
37   興發樟腦行       簡坤地    43786493   桃園縣復興鄉長興村高遶坪28號
38   正義竹木行       李秀明    43059872   桃園縣復興鄉高義村高義蘭58號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一名及原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變更職業機構乙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0980087247號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一名及原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變更職業機構
    乙案。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款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倪信章共計一名(名單如附件),指定有效期間自
   即日起至100年7月3日止。
 二、原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吳冠毅由桃園長庚紀念醫院調任至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及
   余男文醫師由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調任至桃園長庚紀念醫院共計2名。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40307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08月24日至98年09月22日,批號1D9809240.X.N共
    142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
    處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府依法逕行舉發。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張X琴等4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09804090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X琴等4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
公告事項:如附件一。
 
代理縣長 黃敏恭
 
 
附件一:
 
編號  犯罪行為人姓名 判決要旨         觸犯法條        公告依據
 
1   張X琴      張X琴共同協助使未滿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   防制條例第23條     判決98年度訴緝字第68
            未遂,處有期徒刑陸                號判決。
            月,緩刑貳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
            緩刑期內依桃園縣政府
            通知接受輔導教育。
 
2   葉X基      葉X基以電腦網路,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   防制條例第29條     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
            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               第675號判決。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3   顏X珊      顏X珊以電腦網路,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登足以引誘、暗示人為   防制條例第29條     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
            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               2823號判決。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參年。
 
4   徐X傑      徐X傑以電腦網路,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   防制條例第29條     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
            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               第1971號判決。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
            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
            務。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一名及原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變更職業機構乙案。
桃園縣政府增列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名單
公告指定有效期限:自98年10月 日起至100年7月3日止。
 
指定精神專科    聯絡電話     服務機關
醫師姓名
 
倪信章       03-3281200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分機2439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註銷本縣地政士顧政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1146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顧政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顧政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889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5)桃縣地字第001555號。
 四、事務所名稱:顧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龜山鄉南祥路95-1號4樓。
 六、註銷原因:死亡。
 
代理縣長 黃敏恭
 
註銷本縣地政士古木貴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1146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古木貴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古木貴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547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0)桃縣地字第000050號。
 四、事務所名稱:古木貴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龍青路22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指定「龍潭新統大屋(正廳、右第一護龍)」為縣定古蹟。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09810624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龍潭新統大屋(正廳、右第一護龍)」為縣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規定暨98年9月22日「桃園縣98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審議委
   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註銷威爾康科技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主旨:公告註銷威爾康科技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687677-00號。
  (一)廠名:威爾康科技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中壢市內定里下內壢一三之ㄧ四八號。
  (三)負責人:郭友恒。
  (四)產品:專用生產機械、其他機械(模具、塑膠滾輪)、金屬電子零件。
  (五)備註: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加工之事
      實。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欣業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085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欣業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
    登記事項。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核准日期及字號:98年10月16日府地價字第09804018507號。
 二、負責人變更為朱俊興。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修正「桃園縣水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09807027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縣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管制目的:為改善桃園縣轄內之地面水體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
    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管制區範圍:
   (一)行政區:桃園縣全境。
   (二)桃園縣全境河川、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指定之水體係指河川、湖潭、水庫
       、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水體係指河川、湖潭、水庫、池
       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水體係指河川。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係指河川主管機關劃定之河川區域
      (指行水區、堤防用地、維護保留使用地及安全管制地)。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係指河川主管機關劃定之行水區(
       指兩堤之間水流行經或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
 五、本府91年8月15日府環水字第0910522174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廢止。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指定「龍潭新統大屋(正廳、右第一護龍)」為縣定古蹟。
公告事項:
 一、古蹟名稱:龍潭翁新統大屋(正廳、右第一護龍)。
 二、類別:縣定古蹟。
 三、種類:宅第。
 四、位置或地址:桃園縣龍潭鄉烏樹林村13鄰烏林3號。
 五、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桃園縣龍潭鄉烏樹林段15-3、18-1地號(古蹟範
    圍為正廳及右第一護龍)。
 六、指定理由:。
  (一)為桃園縣龍潭鄉烏樹林地區客家移民之重要史跡。
  (二)雕刻及彩繪仍保存始建之風貌,充分代表地方特性;營造工藝水準精美,
     為近代建築所殘存稀有。
  (三)具有客家地區精美建築之價值及保存意義。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力泰起重行」等3家商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1331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力泰起重行」等3家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如名冊。
  (二)備註: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商業登記公告廢止名冊
 
商號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力泰起重行     林黃阿罕   43778854    桃園縣桃園市西門里三民路209號3樓
杏花林大旅社    楊阿母    43653033    桃園縣桃園市武陵里大同街61號
大方隱形眼鏡行   游忠勇    43896904    桃園縣桃園市慈文李永安街612號
 
註銷本縣地政士許智銘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1128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許智銘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智銘。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427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84號。
 四、事務所名稱:喜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二段216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憶心企業社」商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133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憶心企業社」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名稱:憶心企業社。
  (二)統一編號:31453718。
  (三)負責人:胡尚義。
  (四)所在地:桃園縣八德市大安里長安街35之1號5樓。
  (四)備註:中止租借關係。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本縣 賴芳聖君申請「安山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 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110791號
附件:
主旨:本縣 賴芳聖君申請「安山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安山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賴芳聖)、所在地:龜山鄉萬壽路2段659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9不動產服務、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
    直銷至個人)。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
   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管理部行政朱奕臻 龜山鄉
   萬壽路2段659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陳鴻明君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130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陳鴻明君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
    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註銷清冊。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名冊
 
姓名   經紀人證書字號     證書核發日期  證書有效期限
陳鴻明  94年桃縣字第00681號   94年07月06   098年07月06日
 
公告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20日起至99年10月19日止自請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4127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20日起至99年10月19日止自請停業乙案,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1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李阿杏。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1678-002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成功路2段2號11樓10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本縣 沈永成君申請「昇大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 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110771號
附件:
主旨:本縣 沈永成君申請「昇大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
    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昇大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沈永成)、所在地:楊梅鎮民族路5
    段239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
    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
   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
   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公告盛弘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1月26日起至99年11月25日止自請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4127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盛弘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1月26日起至99年11月25日止自請停業乙案,准予
    所請,請週知。
依據:盛弘營造有限公司98年10月1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盛弘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陳佳敏。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5426-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延平路498號10樓之11。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本縣 沈永成君申請「昇大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 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
   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二)利用
    範圍包括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公司負責人沈永成 楊梅鎮
   民族路5段239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富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自98年11月20日起至99年11月19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4152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富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自98年11月20日起至99年11月19日止繼續停業乙案,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富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98年10月20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富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高國維。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082-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民權路230號1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永誠土木包工業設立登記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4147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永誠土木包工業設立登記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永誠土木包工業98年10月20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永誠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張能華。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華安里5鄰平東路239巷42-1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90407-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核發本縣地政士王玉珊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1717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王玉珊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玉珊。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85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玉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中正路239號2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欒中文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157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欒中文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陽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欒中文。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10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永福西街38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本縣 夏上雯君申請「林口長庚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 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180261號
附件:
主旨:本縣 夏上雯君申請「林口長庚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林口長庚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夏上雯)、所在地:龜山鄉文化二路32之
   19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9不動產服務、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
    直銷至個人)。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
   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公告註銷土瑩股份有限公司二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208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土瑩股份有限公司二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622196-00號。
  (一)廠名:土瑩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二)廠址:桃園縣平鎮市湧安里工業南路2號。
  (三)負責人:黃盛炯。
  (四)產業類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五)產品:電子零件(PCB電路板組合)。
  (六)備註:本府98年9月18日府商登字第0980541433號函請辦理工廠歇業登記在
     案,逾期未辦。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復興鄉「溪口吊橋遺構」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09810625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復興鄉「s」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及「桃園縣98年度
    第5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登錄歷史建築名稱:「溪口吊橋遺構」。
 二、種類:橋梁。
本縣 夏上雯君申請「林口長庚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 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
   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
   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二)利用
    範圍包括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該分支機構明細登載於本
    公司消費者網站(網址:www.nra.com.tw)。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總公司資訊部人員黃文忠 
    臺北市羅斯福路三段177號6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張峯嘉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202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張峯嘉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張峯嘉。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11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福壽一街29巷3號1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復興鄉「溪口吊橋遺構」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縣復興鄉澤仁村。
 四、登錄地號及面積:桃園縣復興鄉角板段1156地號(面積:730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具有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及建築史、技術史價值。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73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80424209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73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10月23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69,345,00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
    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
    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分)
 
標的物  規格及型式   製造   廠牌   出廠    單位   數量    申請人估計金額   所在地址
名稱           廠商        年月日                 金額
 
鋼胚   130角*12.0m  中龍   中龍   98.10.22  噸   750.00      $12,375,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3-280     建順   建順   98.10.16  噸   300.00      $4,86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12.0m  建順   建順   98.09.17  噸  3,000.00      $47,43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3-280     建順   建順   98.10.22  噸   300.00      $4,68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69,345,000
 
備註
更正本縣復興鄉歷史建築「溪口吊橋」所在地地號及登錄面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0981062481號
附件:
主旨:更正本縣復興鄉歷史建築「溪口吊橋」所在地地號及登錄面積。
依據:本府93年8月30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388號公告、本縣復興鄉公所98年5月5日復
   鄉財政字第0980008819號函及「桃園縣98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
   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本縣復興鄉「溪口吊橋」於93年8月30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388號公告登錄
     本縣歷史建築,所在地地號為角板段256地號,登錄面積249.6平方公尺,
     茲因原公告所在地地號及登錄面積誤繕,故更正所在地地號為復興鄉角板
     段1160地號,登錄面積為10,860平方公尺。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捷京實業社」(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240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捷京實業社」(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撤銷。
  (二)備註:擅自歇業已逾6個月。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商業登記公告廢止名冊
 
商號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捷京實業社  趙鳳    10565532    桃園縣桃園市大有里大有路542之2號14樓
捷崴企業社  郭家光   99418318    桃園縣桃園市大有里大有路542之2號14樓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游志成等2人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249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游志成等2人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
    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註銷清冊。
 
代理縣長 黃敏恭 請假
 副縣長 郭蔡文 代行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名冊
 
姓名   經紀人證書字號     證書核發日期  證書有效期限
游志成  90年桃縣字第00249號  90年07月24日  098年07月24日
鍾裕隆  94年桃縣字第00679號  94年06月30日  098年06月30日
 
公告朝揚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1月1日起至99年10月30日止自請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4262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朝揚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1月1日起至99年10月30日止自請停業乙案,准予
    所請,請週知。
依據:朝揚營造有限公司98年10月2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朝揚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江慶懋。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2059-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民豐街2號1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請假
 副縣長 郭蔡文 代行
 
檢送本局「桃園縣營建業及建築拆除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案件裁罰基準」修訂本乙份,惠請協助刊登桃園縣政 府公報,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行政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09808090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局「桃園縣營建業及建築拆除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案件裁
   罰基準」修訂本乙份,惠請協助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8年10月5日0980808319局簽辦理。
 二、本局原於97年6月17日桃環廢字第0970804170號函公告之「桃園縣營建業及建築
    拆除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案件裁罰基準」,內容增列註4,說明如
    下:
  (一)營建工程如領有拆併建執照,其裁罰原則說明如下:
    1.稽查當時已進行拆除工程,但新建工程尚未動工者:依「營建業及建築拆
     除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案件裁罰基準」規定,以拆除合約經費
     /拆除工程面積計算值分級裁罰,惟均以建築執照加註內容填寫之拆除面積
     或拆除合約書等相關資料證明為依據。
    2.稽查當時拆除工程已進行新建工程者:依「營建業及建築拆除業違反廢棄
     物清理第31條第1項案件裁罰基準」規定,以拆除及新建工程總價之合約經
     費/工程面積之計算值分級裁罰,惟仍以空保科營建空氣污染防治費申報表
     登載合約經費及工程面積資料為憑。
 
正本:桃園縣政府行政處
副本:
 
局長 陳麗玲
 
 
桃園縣營造業及建築拆除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第31條第1項案件裁罰基準(98.10.16)
 
1:A=合約經費/工程面積(合約經費及工程面積均以空保科營建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
 表登載資料為憑)。
2:1年內連續遭本局依本法告發2次以上者,自第2次起則以最高罰鍰3萬元裁處之(1
  年係指違反時間次日起算365天)。
3: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時,則應分開裁處並比照上開裁
  罰金額計算。
4:營建工程如領有拆併建執照,其裁罰原則說明如下:
(1)稽查當時已進行拆除工程,但新建工程尚未動工者:依「營建業及建築拆除業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案件裁罰基準」規定,以拆除合約經費/拆除工
  程面積計算值分級裁罰,惟均以建築執照加註內容填寫之拆除面積或拆除合
  約書等相關資料證明為依據。
(2)稽查當時拆除工程已完成並已進行新建工程者:依「營建業及建築拆除業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案件裁罰基準」規定,以拆除及新建工程總價之合約
  經費/工程面積之計算值分級裁罰,惟仍以空保科營建空氣污染防治費申報表登
  載合約經費及工程面積資料為憑。
 
 
  A       裁罰金額(元)
500以下      6000
501~2000      9000
2001~3500     12000
3501~5000     15000
5001~6500     18000
6501~8000     21000
8001~9500     24000
9501~11000     27000
11001以上     30000
 
檢附「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案,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刊縣公報)-含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09804228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檢附「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案,請 查照。
說明:本案法規條文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或桃園縣入口網站/
   公務專用下載專區/財政處/財務管理科或桃園縣入口網站/法規查詢/行政規則
   專區下載參閱。
正本: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財政處、本府行政處(刊縣公報)-含附件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注意事項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有一致之處理作業規範,特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
「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
之契約。
三、各鄉(鎮、市)公所應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
前項開口契約至少應包含下列類別及施作範圍:
(一)道路工程類:包括農路(含農水路)、市區與村里道路、部落聯外道路、橋樑及緊急照明等附屬設施。
(二)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類:包括中小型排水設施、野溪、水土保持設施與水門及抽水站(或抽水機組)等附屬設施。
各鄉(鎮、市)公所為應實際救災工作需要,得就前項所定之開口契約類別與範圍之外,再簽訂其他類別及範圍之開口契約。
四、各鄉(鎮、市)公所依前點規定簽訂之開口契約,得以租賃相關車輛、機具、器材方式辦理。
五、各鄉(鎮、市)公所為加速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進行,以爭取救災時效,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開口契約
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六、各鄉(鎮、市)公所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並應將開口契約影本函送本府財政處備查。
八、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如有替代開口契約之其他可行方案,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敘明理由連同替代方案函送本府
財政處,經審查同意者,得視同已簽訂開口契約。
九、各鄉(鎮、市)公所未依本注意事項簽訂開口契約辦理搶險及搶修工作時,本府財政處得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
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調減應撥補之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百分之五十。
其他
封面介紹《「桃園領航 幸福飛翔」--桃園縣98年縣民集團婚禮》
 
「桃園領航  幸福飛翔」--桃園縣98年縣民集團婚禮
 
  桃園縣一年一度的縣民集團婚禮在10月25日帶領60對甜蜜新人幸福起飛,婚禮特別選擇位於航空城內的台北
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甜蜜登場,讓全世界一同見證新人的幸福,並帶來航空城的好彩頭。
  婚禮首先由民國52年,在華航班機上,參與台灣首度空中婚禮的高家成、潘清珍夫婦,穿著婚紗禮服帶領新
人進場,給60對新人最甜蜜祝福。 此外,航空城棒球隊在新人進場時,組成球棒花廊來祝福新人,幫新人揮出
幸福的全壘打,華航現場更安排美麗大方的空服小姐擔任活動服務人員,現場氛圍彷彿來到華航幸福專機上。在
現場浪漫的音樂聲中,60對新人甜蜜接吻,代表永恆之愛,氣氛相當溫馨。應邀參加婚禮的貴賓除了祝福所有新
人們家庭幸福美滿、永浴愛河、白頭偕老,更是叮嚀新人們早生貴子,讓桃園縣早日達到兩百萬人口的目標。
  今年度的縣民集團婚禮適逢華航50週年及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開幕,除贈送每對新人紀念模型飛機
,及精緻旅遊最高10,000元優惠外,還特別提供3對幸運新人,前往峇里島、關島、夏威夷的免費蜜月機票抽獎。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並將此次世紀婚禮獻給60對新人,配合婚禮甜蜜浪漫氣氛,貼心贈送每對新人熊貓
娃娃1對,及提供新人婚宴及住宿優惠,此外,幸運的新人還可以抽到峇里島諾富特4天3夜及台北諾富特頂級行政
套房住宿券等各項好禮。縣府、議會等公務機關及民間單位也都準備多項賀禮為新人祝福,讓新人賀禮一牛車。
 
「Taoyuan Navigates & Happiness Flies」-2009 Taoyuan County Citizens' Group Marriage
 
The annual Taoyuan County citizens’ group marriage leads 60 sweet new couples to start a happy life on 
October 25. The wedding ceremony especially chooses Novotel Taipei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which 
is located at Aviation City and lets the world witness together the newlywed’s happiness. In addition, 
it can bring a good luck for Aviation City.
  First of all, Gao Jia-cheng and Pan Qing-zhen couples who are the initial Taiwan wedding ceremony at 
the China Airplanes’ plane in 1963 wear bridal veil and lead the newlywed to the scene. They give these 
brides and bridegrooms the sweetest blessing. Moreover, Aviation City Baseball Team organizes bat flower 
arch to bless the newlywed when they enter the scene. The baseball team hit a happy home run for the 
newlywed. At the scene, China Airlines arranges beautiful flight attendants to serve as the activity 
workers. The scene’s atmosphere is similar to go to the China Airlines’ special happy plane. Under the 
romantic music sound, 60 new couples kiss sweetly to represent the forever love. The atmosphere is full 
of warm. The invited important guests bless all newlyweds a happy family and wish them a long life together. 
Furthermore, they remind the newlywed delivering baby soon and let Taoyuan County can reach the target of 
2 millions citizens early.
  This year’s citizen group marriage is also China Airlines’ 50th anniversary and Novotel Taipei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s inauguration. In addition to giving every newlywed memorial airplane model and fine 
travel discount which the highest benefit is 10,000NT, China Airlines especially offer 3 lucky newlyweds Bali, 
Guam, and Hawaii’s free honeymoon tickets lottery. Novotel Taipei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organizes 
this century wedding ceremony for these newlywed. Novotel coordinates the wedding ceremony’s sweet and 
romantic atmosphere and prepares considerably a pair of panda dolls for every newlywed couple. It also offers 
the newlywed wedding banquet and accommodations discount. Furthermore, the lucky newlywed can win the lottery 
and go to Novotel, Bali for 4 days & 3 nights and Novotel Taipei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s top 
administrative suite certificate, etc. County Government, County Council, other public organizations and 
private institutes prepare many gifts of congratulation for the newlywed. After the wedding ceremony, these 
newlywed couples gain a truck of blessing gif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