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8年度第2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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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見98年度學校教育國際交流交換學生出國見習訪問團成員 代理縣長談話 |
接見98年度學校教育國際交流交換學生出國見習訪問團成員 代理縣長談話 98.10.27
各位校長、來賓及訪問團成員們大家好!
為了拓展與國外學校之合作發展,增加學生之國際視野,加強與世界各國互相了解,體驗多元文化。桃園縣近年來積極推
動辦理國際教育交流相關措施,本縣師生不僅在縣內培養多元文化觀與外語能力,更有機會至國外實地參訪或進行教育旅行,
增進跨國文化的經驗。
特別感佩朱前縣長的用心,因為兩年前,其至美國德州達拉斯郡訪問時,即與該郡簽訂友好姊妹縣盟約,朱縣長當時希望
兩地能夠展開高中生交換計畫,進一步促進雙方文化交流。繼去年第一次的交換學生計畫之後,今年已是第二次實施,共有永豐、
平鎮與南崁三所縣內高中12位學生參加,學生們住在寄宿家庭,與美國學生一起上課,用英語學習互動,用英語學中文、學音樂、
學化學,觀賞足球賽、參觀博物館、文化中心,充分體驗異國人文風情。
本人對於這群年輕學子賦予高度期望,尤其是桃園縣近幾年積極推展航空城建設,希望透過此種國際交換學生的方式,培養
更多具有國際觀、多元視野的人才。桃園縣是台灣接軌世界的主要門戶,政府致力打造的「國際航空城」,不只能夠提升桃園縣
的競爭力,更要以「機場城市」來領航全國,因此縣內各級學校均加強落實課程教學,已培育出具備優秀語文溝通能力、多元文
化涵養及世界觀的現代公民,為培育未來航空城菁英或領導人才做準備。(資料提供: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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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療育宣導短片首映記者會 代理縣長談話 |
早期療育宣導短片首映記者會 代理縣長談話 98.11.09
早期療育是指發展遲緩兒童在6歲學齡前針對各階段的醫療復健、特殊教育、親職教育、家庭情緒支持、福利諮詢等需求,
提供整體性的服務,只要在0至6歲黃金期給予適當的療育,將比往後花十年的時間來得有效果。
截至98年9月底,桃園縣新增加通報1071位兒童,但通報率4.43%仍顯偏低,除相信「大隻雞慢啼」的傳統觀念外,加上對
早期療育資訊的缺乏等因素,造成許多孩子錯過了6歲前的早期療育黃金期,希望藉由早期療育宣導短片的播放,喚起大家對
早期療育的重視,讓這些孩子們能即時接受療育,進而正常的學習及成長。
我們沒有權力剝奪孩子們學習、復育、成長及發展的機會,為了讓發展遲緩兒童也能正常的學習及成長,都可以透過專業
醫療及特殊教育的協助,再加上親子互動及家人們的共同關懷,讓這些孩子們接受適當的療育,進而獲得良好的發展。
對於早期療育重視,政府是責無旁貸的,不管政府財政有多困難,都應優先支援早期療育,讓孩子們能在最佳的時間內獲
得最好的處遇,也希望該早期療育宣導短片能夠深入各鄉鎮市、社區及家長的手中,喚起大眾了解早期療育的重要性,讓這些
孩子們在接受適當的療育後,能和正常孩子們一起競爭及成長。(資料提供: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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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587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587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8年11月18日上午9時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黃代理縣長敏恭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年底前重要施政工作專案報告
一、報告單位:民政處
案由:龍潭鄉綜合行政園區開發案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希望未來所有的行政園區、新都市計畫區均能具備「生態都心」、「生態
城鄉」的概念,請民政處會後與環保局陳局長溝通,將觀音鄉新行政園
區之循環型生態城鄉的觀念導入本案。
二、報告單位:工務處
案由:桃園國際棒球場暨青埔運動公園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請工務處繼續加油,本案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須達成良好品質並節省經
費,誠屬不易,希望12月12日大家能共同分享此成果。
三、報告單位:勞動及人力資源處
案由:7885關懷待業者到府服務方案
主席裁示:
感謝勞資處的辛勞,期盼這些措施能夠落實,並產生真正的效益。請加強宣導這些輔導弱勢族群的作為,使需要的民眾能夠確實獲得服務。
肆、臨時動議
無。
伍、交辦事項(含重要施政工作)辦理情形
第1案至第2案,持續列管;第3案至第7案,解除列管。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無。
柒、散會 上午9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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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生效。 |
(一)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桃園縣為長庚醫院,其他縣巿
則依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敏盛、壢新、國軍桃園總醫院、
桃園醫院、桃園療養院)及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所開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限一年內開立者)之兒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取本府托育養護補助之學齡前兒童。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讀證明
者,可申請至入學當年之八月份)。
六、補助項目與費用:
發展遲緩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政院衛生署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本府
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交通及療育訓練費之補助:
(一)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
1、交通補助費:
(1)於醫療單位接受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訓練者,每次補助新台幣二百元(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
(2)於本府衛生局設立之兒童發展復健站(定點服務站)接受療育者,每次補助新台幣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四百元。
2、療育訓練費:
(1)至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療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無健保給付部分(全額自費)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依收據實支實付。
(2)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宅服務或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可進行外展療育服務之定點服務者,可
申請療育訓練費,到定點進行療育之醫療院所或社福機構(含身障機構、早療機構等),應向所屬主管機關衛生局或社會處核備。
3、交通補助費及療育訓練費得同時申請。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元。
4、不補助項目:一般門診、評估、掛號費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
(二) 低收入戶:補助對象如為鄉(鎮、市)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其補助項目及費用同前款規定。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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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寄養家庭家長、安置教養等相關機構或其他依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經本府認可之主要照
顧者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交通補助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補助費療育紀錄單(格式如附件二)」,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詳實填寫,並註明療育日期、療育單位、療育項目及治療人員核章,未依規定註記則不予補助,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時,本府將
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治療師之職章或醫院之門診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治療醫院或治療項目,應寫在同張紀錄單。
3.申請療育訓練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格式如附件三)」,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黏貼療育收據正本,影本不予受理。
(2)收據上需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未依規定註記不予補助。
(3)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
八、 該年度第一次提出申請者另需檢附: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戶籍異動時亦須檢附)。
(二)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三者擇一即可(需黏貼於「桃園縣
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無則不予受理)。
(三)接受早期療育之發展遲緩兒童之郵局存摺影本(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格式如附件四)」
,無則不予受理)。
(四)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無則免附)。
(五)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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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時間:
每季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遇假日順延至下個工作天),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寄達(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逾期不予受理,另
本補助應於各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得追溯。(文件一經受理,概不退還,已申請過之月份,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申請時間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五月十五日。
(二)四月至六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八月十五日。
(三)七月至九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十一月十五日。
(四)十月至十一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次年一月十五日。
(五)十二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併於次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送件,撥款日期為次年五月十五日。
十、受理單位:檢附相關文件於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桃園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
十一、補助方式:經審核無誤後,款項將匯入該兒童之郵局帳戶中;款項核撥後若金額有誤,應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查證,若未於下季申請
截止日前提出,則日後將不予補發。
十二、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時,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若未通報者,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以書面命義務人於一定期間內返
還溢領之補助費,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十三、問題諮詢及申訴單位:本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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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桃園縣政府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申請表
序號(免填): 年度第 次申請
兒 姓名: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童 民國 年 月 日生 □現未達就學(國小)年齡 □緩讀至 年8月
相 兒童郵局存摺局帳號 局號:□□□□□□-□ 帳號:□□□□□□-□
關
資 身 □領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 遲緩類別: □認知能力 □語言溝通能力 □社會、情緒發展
料 分 □領有綜合評估報告書 □生活自理能力 □粗動作能力 □精細動作能力 □其他
別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障別: 等級: 輕度 中度 重度 極重度
是否為低收入戶: 否,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 是,需檢附低收入戶証明
戶籍地:桃園縣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號 樓 之
申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與兒童關係:
請
人 聯絡電話:(辦公室) (住家) (手機)
相 通訊地址: 同兒童戶籍地 其他: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關 巷 弄 號 樓 之
資 兒童雙親資料(統計需要):
料 國籍:父□本國籍□本國籍原住民□大陸□外籍,國別:
母□本國籍□本國籍原住民□大陸□外籍,國別:
本人(家長姓名) 與兒童(兒童姓名) 關係為 已詳讀本申請表所填
寫內容,保證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屬實,並保證兒童申請此次補助款期間,未領有本縣身心
障礙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如有違反上述情形,除無條件繳回溢領金額外,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人姓名: (親筆簽名蓋章) 立切結書日期: 年 月 日
註:1.提出申請前請再次詳讀『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檢查檢附之相關文
件是否備全,以減少退件之發生,每年度首次申請時,應備文件(1.申請表2.兒童療育紀錄單
或收據黏貼憑證單3.戶口名簿影本4.身障手冊影本 當年度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 綜合評估報告
書影本(三擇一即可)5.兒童郵局存摺影本)皆須檢附,其他文件視個人情況而定。
2.每季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4月、7月、10月、12月15日前提出申請,惟12月份補助款並於次年第
1季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受理單位: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報轉介中心,地址:桃園市延平路147號2樓,
聯絡電話:03-3638083。
4.申訴及撥款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聯絡電話:03-3322101 分機6321。
補由 月份 療育補助 交通補助 本月補助金額
助審 月 次數 金額(A) 200元次數 100元次數 金額(B) (A)+(B)
相核 月
關單 月
資位 月
料填 本次補助金額總計
寫
審核 □經審以一般戶標準核定 年 月至 月療育補助費計新臺幣 元整
結果 □經審以低收入戶標準核定 年 月至 月療育補助費計新臺幣 元整
□不予補助,因
初審 承辦人 主管
核章
複審 承辦人 科長 副處長 處長
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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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補助費
年 月療育紀錄單
兒童姓名: (請於表格中註明療育日期、單位、項目及治療人員核章)
次數1 次數2 次數3 次數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單位: 療育單位: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療育項目: 療育項目: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治療人員: 治療人員: 治療人員:
次數5 次數6 次數7 次數8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單位: 療育單位: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療育項目: 療育項目: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治療人員: 治療人員: 治療人員:
次數9 次數10 次數11 次數1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單位: 療育單位: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療育項目: 療育項目: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治療人員: 治療人員: 治療人員:
次數13 次數14 次數15 本欄由初審單位填寫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療育單位: 療育單位: 療育單位: 200元×療育 次
100元×療育 次
療育項目: 療育項目: 療育項目: 共計 元
治療人員: 治療人員: 治療人員:
註:1.請詳實填寫,未依規定註記則不予補助,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治療師之職章或醫院之門診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醫院或治療項目,應寫在同張紀錄單,若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
4.本紀錄單一個月使用一張,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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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桃園縣政府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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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在 此 黏 貼 具 領 人 療 育 訓 練 自 費 收 據 正 本
備註:1.每次課程都需要收據正本,並請療育單位於收據上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
2.本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附件四)桃園縣政府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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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此浮貼兒童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
備註:1.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須為長庚、敏盛、壢新、國軍桃園總醫院、桃園醫院及桃園療養院所開立。
2.綜合評估報告書須為行政院衛生署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所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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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此浮貼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備註:本款項如獲核定,逕撥兒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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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附文件為兒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請於下列表格內黏貼具領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正 面) (反 面)
*戶口名簿影本不需黏貼,請與檢附文件一併裝訂,並載明清楚兒童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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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0980465657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低收入戶房屋修繕補助實施計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生
效,附「桃園縣低收入戶房屋修繕補助實施計畫」條文一份。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低收入戶房屋修繕補助實施計畫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項目:
1、住屋硬體設施:包含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防水等設施破損之修繕或更新。
2、簡易無障礙設施設備:扶手、防滑設備及住宅安全輔助器具之裝置或修繕。
(二)按每戶修繕內容核實核定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戶最高補助上限為十萬元。
(三)租借住宅者須簽約三年以上。
(四)已核准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一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份、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一份或最近一年度完稅之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一份。
3、租賃或借住房屋者應具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租賃期限需三年以上,請村里長蓋章證明或經法院公證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4、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5、估價單(應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章)及營業登記相關文件。
6、施工前照片。
7、匯款帳號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及帳號)。
(二)核銷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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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原始憑證。
2、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3、領款收據。
五、辦理方式:
1、申請者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由鄉(鎮、市)公所依規定辦理調查及初審後報經本府
核定。
2、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後,申請人進行修繕,於二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及施工前後對照照片送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鄉(鎮、市)公所審核後,函送本府核定撥款。
3、本府未同意補助前,逕自修繕者不予補助。
4、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後,申請人變更廠商及修繕項目,應先向公所提出申 請並檢附新廠商估價單(應蓋店章、統一編號及
負責人章)及營利事業登記相關文件,並函送本府核定同意變更後,再行修繕。
六、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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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實施計畫」,本修正計畫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生效,附「桃園縣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實施 計畫」條文一份。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0980465650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實施計畫」,本修正計畫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生
效,附「桃園縣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實施計畫」條文一份。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實施計畫
一、目的: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縣低收入戶,減輕房租負擔,提升居住品質,特辦理低收入戶租賃房屋租金(以下簡稱房租)
補助。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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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一)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且無借住公有住宅或宿舍。
(二)有租賃房屋之事實。且該屋非為家庭成員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所有。
(三)未獲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四)未獲相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五)租賃之房屋應座落設籍地行政區域內。
(六)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
四、補助標準:本府列冊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新台幣一、五○○元,其補助月份,需承租滿十五日以上。
五、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一份。
(二)以列冊低收入戶人口為承租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如列冊低收入戶人口為無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監護人為承租人之房屋租賃契約
書影本一份。
(三)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一份。
(五)承租房屋之建物謄本正本一份或前年度完稅之房屋稅繳款書正本一份。
(六)切結書一份。
六、本項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查通過追溯至申請日當月月分發給,並按月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儲
金帳戶內,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以資料補齊日為受理申請日。
七、本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限逐年核定之,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受補助人應於期滿一個月內,向本處重新提出申請。補助期間內
租賃房屋如有變更時,受補助人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向本處申請。
八、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房租補助,並由本府令受補助人限期繳回溢領款項。
(一)租屋契約無效、經解除或終止。
(二)申請人出境離開台灣地區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三)低收入戶資格經註銷者。
(四)不符本計畫第三點規定者。
(五)不符本計畫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者。
九、本處得隨時抽查申請人有關資料,申請人以詐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其他不正當行為或有第九點之情事而領有本項補助,應予
停發並由本府令受補助人限期繳回溢領款項,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本計畫補助總額,以本處當年度所編列預算額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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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釋工會法第10條第7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依上開規定,工會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如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期間或訴訟判決確 定前,工會得於工會章程規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保留該勞工工會會員資格,並自即日起生效。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勞資1字第0980126706號
附件:
核釋工會法第10條第7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依上
開規定,工會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如該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
機關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
前,工會得於工會章程規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保留該勞工工
會會員資格,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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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098045392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
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代理縣長 黃敏恭
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第二十三條及內政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療育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三、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發潛能的效果,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四、實施期間:自該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對象:
本補助對象為接受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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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桃園縣一葉蘭關懷協會、桃園縣理事長交流協會、桃園縣桃仔園菁英交流協會及桃園縣中華氣功經絡養生協會等4單 位人民團體(詳如名冊)違反人民團體法限期整理及限期改選函。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098044325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縣一葉蘭關懷協會、桃園縣理事長交流協會、桃園縣桃仔園菁英
交流協會及桃園縣中華氣功經絡養生協會等4單位人民團體(詳如名冊)違反
人民團體法限期整理及限期改選函。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人民團體法第53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桃園縣一葉蘭關懷協會已逾1年以上、桃園縣理事長交流協會、桃園縣桃仔
園菁英交流協會及桃園縣中華氣功經絡養生協會等4單位未依法召開會員大會
,理監事任期亦已屆滿,迄今仍未進行改選相關事宜,分別經本府98年9月16
日府發社字第0980360820號及第0980360795號函限期整理及限期改選,前函經
依規定郵寄會址所在地,惟遭郵局已「遷移不明」為由退回。
二、公告期間:20日(自公告張貼之日起)。
三、旨揭行政處分書存放本府社會處社會發展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受處分
單位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得隨時於上班時間內前往領取。
四、副本抄送本府社會處社會發展科及行政處。
代理縣長 黃敏恭
限期整理函公示送達名冊:
序號 團體名稱 成立日期 立案證號 會址
1 桃園縣一葉蘭 民國93年1月3日 桃社政字 桃園縣桃園市永樂街107號
關懷協會 第1844號
限期改選函公示送達名冊:
序號 團體名稱 成立日期 立案證號 會址
1 桃園縣理事長 民國85年7月1日 桃社政字 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2段47號4樓
交流協會 第1229號
2 桃園縣桃仔園菁 民國93年4月19日 桃社政字 桃園縣桃園市永安路80之2號
英交流協會 第1948號
3 桃園縣中華氣功 民國94年3月23日 桃社政字 桃園縣平鎮市新德街195號
經絡養生協會 第1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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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洪明和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4698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洪明和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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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隆運起重工程行」(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4908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隆運起重工程行」(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撤銷。
(二)備註:擅自歇業已逾6個月。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商業登記公告廢止名冊
商號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隆運起重工程行 曾寶珠 83890063 桃園縣八德市大信里榮興路767號1樓
東聖實業社 游能謙 13254553 桃園縣八德市大千里東勇街23號1樓
慧訊科技企業社 張君平 10680414 桃園縣八德市大義里永福街5巷1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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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洪明和開業執照。 |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洪明和。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0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87號。
四、事務所名稱:豐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文中里7鄰益壽二街39號。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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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盈泰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4524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盈泰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依據盈泰土木包工業98年11月16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盈泰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郭廣嶸。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中正五路128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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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友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465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友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
更登記事項。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核准日期及字號:98年11月12日府地價字第0980446535號。
二、負責人變更為:鄭淯陽。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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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盈泰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8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09-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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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0980435178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
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資訊-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
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立體育場。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三民路1段1號。
(三)電話:03-3194510分機243。
(四)傳真:03-3192398。
(五)電子郵件:ty013@mail.tcs.tyc.edu.tw。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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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桃園國際棒球場為一新建場地,為提供團體及一般民眾辦理體育相關活動場所,
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參酌人力、營運管理、場地設施保養
維護等直接、間接成本,特定訂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共三條,其重點分述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依據本場地之相關之相關建造及營運成本訂定之收費標準,依使用者付費原則,酌予收費(草案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場地 訂定本標準名稱。
使用收費標準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 敘明訂定之依據。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國際棒球場場地使 參酌本場地之相關建造及
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營運成本訂定之收費標準
,依使用者付費原則,酌
予收費。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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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場地
收費項目 國際棒球場(主場) 標準棒球場(副場) 多功能廣場
保證金 20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訂金 - 3,000元 5,000元
場地租金 以每場次門票收入稅後 每時段 每時段
金額8%為場地租金,未 訓練、練習2,000元 體育活動5,000元
達30,000元以30,000元 比賽5,000元 其他活動20,000元
計
清潔費 每場次20,000元 每時段 每時段
訓練、練習1,000元 體育活動5,000元
比賽3,000元 其他活動20,000元
夜間照明 每小時5,000元,不足 每支燈柱每小時1,000
1小時以1小時計 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販賣部 每間每場次1,000元 - -
租金
大型全彩 每場次12,000元 - -
顯示螢幕
實況或錄 每場次50,000元 - -
影轉播費
場內看板廣告費 每場次10,000元 - -
備註:
(一)國際棒球場(以下簡稱主場)比賽以場次計,不限時間;其餘場地使用時間分三時段,分為八時至
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十八時至二十二時等三時段。
(二)主場以辦理國際棒球賽事及職業棒球比賽為原則。
(三)除主場活動外,各項活動應於二十二時前結束;逾二十二時場地租金以小時為單位並以夜間收費加
收五成計收。
(四)場地佈置期間租金每時段以半價計收(適用多功能廣場)。
(五)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委辦、培訓之體育活動清潔費以五折優待,其餘費用免收;另
依據本府參與活動列名原則之教育、文化、藝術及公益活動,免收保證金,場地租金以二折優待,
以上優惠均以本府公文為憑。
(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體育活動,免收保證金,場地租金以五折優待。
(七)清潔費依活動場次或時段計收,由桃園縣立體育場代收代付。
(八)租借單位如有販售商品之需應租用販賣部,不得於其他地方或以活動方式進行販售。
(九)租借本場場地拍攝廣告,經申請核准後,商業廣告每時段五千元、非商業廣告每時段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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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45139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
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8月28日,批號1D9811030.X.N共3件),故依
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
,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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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45139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
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8月28日,批號1D9811030.X.N共3件),故依
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
,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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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45139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09月28日至98年11月03日,批號1D9811030.X.N共
179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
處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
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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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45139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10月2日至98年10月27日,批號1D9811030.W.N共
74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
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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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8045139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8年10月2日至98年10月27日,批號1D9811030.W.N共
74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
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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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竹圍、永安漁港港區水域內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09804542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竹圍、永安漁港港區水域內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並自中華民國九
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本縣竹圍、永安漁港港區作業安全,該二港區水域內禁止從事水域遊憩
活動,而所稱水域遊憩活動,係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騎乘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
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台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
按日連續處罰。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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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周守中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5286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周守中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守中。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135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88號。
四、事務所名稱:裕民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新興里黃興街89號4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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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真豪呷檳榔店」之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5542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廢止「真豪呷檳榔店」之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商號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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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申請籌設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098060778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五
主旨:公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申請籌設事項」。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3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
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
二、桃園縣政府96年7月11日府環空字第0960602464號令發布「桃園縣政府辦理機器
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
一、本府每三年檢討並辦理一次機車排氣檢驗站籌設評選作業,並對每次入選之申
請者排定名次,入選之申請者得依名次順序三年內可籌設名額,本次評選作業
結果適用99年至101年間環保署公佈之可增設站名額。
二、新增站數: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為準。
三、受理期限:自公告日起至98年12月10日下午17時(依本府環保局收文時間為準)。
四、受理地點: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縣府路1號11樓)。
五、申請資格:本縣各鄉鎮之機車業者及加油站業者皆可提出申請,惟依各鄉鎮機
車排氣檢驗站負荷量核算,可優先遞補為龍潭鄉1站、桃園市3站、龜山鄉1站、
八德市4站、大溪鎮1站、蘆竹鄉1站,另機車排氣檢驗站負荷量之核算方式及遞
補順序說明詳如附表所示。
六、申請文件:參照「桃園縣政府辦理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
要點」第3點。申請者所檢送之文件,除申請表、圖說及主管機關指定應為正
本外,其他文件得以檢附影本。
七、評選方式:參照「桃園縣政府辦理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
要點」第4點。
八、成績公佈:公佈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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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99-101年可新設機車排氣檢驗站鄉鎮市分析表
鄉鎮市別 98年設籍數 97年機車排氣 平均車輛數(輛) 已設機車排氣 機車排氣檢驗站 是否優先遞補
(輛)(A) 檢驗站檢測數 (C=(A+B))/2) 檢驗站數(D) 負荷量 (E>4,000)
(輛)(B) (E=C/D)
中壢市 211,028 94,106 152,567 39 3,912 否
平鎮市 118,200 57,189 87,695 25 3,508 否
龍潭鄉 56,985 26,575 41,780 10 4,178 是
楊梅鎮 73,386 33,383 53,384 14 3,813 是
新屋鄉 25,147 11,069 18,108 6 3,018 否
觀音鄉 30,319 11,717 21,018 6 3,503 否
桃園市 214,710 97,881 156,295 36 4,342 否
龜山鄉 73,976 29,849 51,912 12 4,326 是
八德市 107,566 48,572 78,069 16 4,879 是
大溪鎮 44,978 17,133 31,055 7 4,436 是
復興鄉 6,170 989 3,579 1 3,579 否
大園鄉 42,009 18,022 30,016 10 3,002 否
蘆竹鄉 59,537 25,377 42,457 10 4,246 是
合計 1,064,011 471,862 767,937 192 4,000 -
註1:各鄉鎮市平均負荷量為4000輛/站,其中龍潭鄉、桃園市、龜山鄉、八德市、大溪鎮、蘆竹鄉負荷高於平均,列為99-101年度
可增設站地區。
註2:定檢站負荷量超出而未達4000輛/站可增設1站。
註3:定檢站負荷量超出4000輛/站而未達8000輛/站者,逾6000輛/站可增設1站。
註4:新設站申請時之承諾條件每季月平均檢測數須達200輛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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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申請籌設事項」相關說明
桃園縣99年至101年開放申請籌設機車排氣檢驗站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本縣各鄉鎮市機車排氣檢驗站平均負荷量為4000輛/站,其中龍潭鄉、桃園市、龜山鄉、八德市、大溪鎮、蘆竹鄉負荷高於平均,
列為99-101年度可增設機車排氣檢驗站地區。
二、本縣可增設地區與站數分別為:龍潭鄉1站、桃園市3站、龜山鄉1站、八德市4站、大溪鎮1站、蘆竹鄉1站,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超過負荷之機車數=鄉鎮市平均車輛數-【已設機車排氣檢驗站數×平均負荷量(4000輛)】
1.超過負荷之機車數達到4000輛(平均負荷量)即增設1站,但平均負荷量超過4000輛之鄉鎮市以至少增設1站為原則。
2.超過負荷之機車數扣除增設站可負荷之數量後,若剩餘之機車數超過2000輛,而未達4000輛,可酌情增加1站。
三、本府環保局將依據下列原則排定先後順序,逐步開放機車排氣檢驗站設置:
1.經本府環保局書面審查與現場評鑑後,依各家得分高低排定序位,得分低於80分者將剔除資格。
2.依各鄉鎮市可增設名額優先設置,當6個鄉鎮市11站名額均已設置完成後,若仍有缺額,將再依據原始分數排序先後之順位依序
遞補。
3.新增設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每季月平均檢測承諾數量需達200輛以上,考量新設站業務較不熟悉等狀況,取得認可證後首年第1季
檢測數量將不列入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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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周一欣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535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周一欣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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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至善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周一欣。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15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埔六街133之1號3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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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12月16日起至99年12月15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4578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12月16日起至99年12月15日止繼續停業乙案,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19日綜合營造業申
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3961401。
三、負責人:林銘慧。
四、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2171-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忠二路9號2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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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劉筱蕾小姐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581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劉筱蕾小姐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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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孝承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劉筱蕾。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17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927號4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2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11條規定申請開
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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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黃進源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581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黃進源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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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蔡坤杰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581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蔡坤杰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日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蔡坤杰。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19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文化二路320號14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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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趙基榮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570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趙基榮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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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黃進源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吉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黃進源。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20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廈門街37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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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李元邦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581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李元邦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群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李元邦。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18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和平路595巷2弄14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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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鴻柏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28日起至99年10月27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4610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鴻柏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28日起至99年10月27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
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鴻柏營造有限公司98年11月23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鴻柏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731360。
三、負責人:徐嘉鴻。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8279-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里廣福18-12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
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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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峯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63336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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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趙基榮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趙基榮。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1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大竹路478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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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陳韋翰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608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陳韋翰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佳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陳韋翰。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21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興中街100巷1號10樓之15。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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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峯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主旨:公告註銷峯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686199-00號。
(一)廠名: 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中壢市內定里下內壢26之2號1樓。
(三)負責人:邱詠欽。
(四)產品:PC板成型加工。
(五)備註: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加工之事
實。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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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葉修鳳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6038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葉修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葉修鳳。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20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8)桃縣地字第001689號。
四、事務所名稱:葉修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環中東路206巷20號2樓。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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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633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625886-00號。
(一)廠名: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中壢市內定里下內壢26-2號2樓。
(三)負責人:黃寶珠 君。
(四)產品:電路板乾膜嘉禾加工、電子零組件噴錫加工。
(五)備註: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加工之事
實。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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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陳中強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639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陳中強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博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陳中強。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23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榮民路97巷1號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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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謝懷德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804639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謝懷德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育德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謝懷德。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22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忠孝路93巷11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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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台盈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1月21日起至99年11月20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4659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台盈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1月21日起至99年11月20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
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台盈營造有限公司98年11月2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
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台盈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411991。
三、負責人:曾訓國。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7468-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2段252巷15弄6 18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
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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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立工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4659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立工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立工營造有限公司98年11月25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立工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65-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民族路416巷17弄12之3號4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8916644。
五、負責人:范姜健二。(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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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成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尚符規定,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804674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成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尚符規定,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成方營造有限公司98年11月26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成方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姓名:簡嘉徵。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路105號3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代理縣長 黃敏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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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污物排出頻率、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相關規定。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09808098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污物排出頻率、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相關規定。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7款、第12條第2項及第5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排出頻率:化糞池污物應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二、清除方式:化糞池污物應洽取得清除水肥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協助清
運,不得任意傾倒或投入溝渠、河川。
三、本縣下水道未接管地區之公家機關(含軍事單位)、學校,為本縣「建築物污
水處理設施(化糞池)定期清除申報工作」列管對象,應向委託清除機構索取
「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汙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清除紀錄表」之影
本逕向本局申報備查。
四、前揭管制對象之建築物污水已納入衛生下水道幹管者,備文並檢具水費單(含
代繳下水道費)影本,送本局以憑辦理建築物汙水處理設施(化糞池)定期清
除申報工作解除列管。
五、本公告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施行。
局長 陳麗玲
|
◆ 有關 貴屬技士陳○○違法失職案,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議決:「陳○○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請照案執行,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含議決書: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098045065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有關 貴屬技士陳○○違法失職案,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議決:「陳昭
益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請照案執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98年11月12日府人二字第0980008383A號函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年11月6日98年度鑑字第11554號議決書辦理。
二、核發議決書1份、送達證書1紙(請交被付懲戒人簽收後,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並副知臺灣省政府及本府)。
三、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案應自臺灣省政府收受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民國98年11月12日)執行,並請即依權責規定
辦理動態登記。
四、貴所如認本案之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ㄧ者,擬函請本府
核轉臺灣省政府移請再審議者,請注意依同法第三十四條所訂之期限辦理,
並應派專人全程持送,以免逾限。
正本:桃園縣大園鄉公所
副本:陳○○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省政府、本府行政處(含議決書:請刊登本府公報)、政
風處(含議決書)、人事處(含議決書)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年度鑑字第11554號
被付懲戒人 陳○○ 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技士
男性 年50歲
住桃園縣大園鄉大園村中山北路XXX號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陳○○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指:
一、被付懲戒人陳○○係桃園縣大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違法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刑事判決「…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所得財物新臺幣100萬
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月,褫奪公權5年。所得財物新台幣100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付懲戒人違法事實如下,83年間籌備中「東易
興宏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易興公司)董事長楊○○以陳○○及「興興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興興公司)名義,共同向大園鄉公所申請在大園鄉內海墘段78
、78之1、85、89之1、89之4、89之5、89之8、89之11及89之12等9筆地號之土地
上建物續建住宅,適由陳○○承辦該案,負有審查及核准續建與否之職務。陳○
益明知該案申請並無否准之情,卻遲遲不予核准,並暗示楊○○需提供賄款方核
准續建案,嗣經雙方期約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作為核准續建案之代價,而
大園鄉公所果於83年8月20日,以大鄉建字第8312759號函,同意申請人陳○○及
興興公司前述續建案,楊○○亦依前述期約內容,於其後83年9月、10月間某日,
以其個人為發票人,面額100萬元,付款人新竹中小企銀桃園市中興分行,發票日
(到期日)為83年12月20日之支票1張,交付東易興公司之總務戴○○,由戴○○
存入東易興公司,籌備處之帳戶充作陳○○先前因投資東益興公司,而侵占其負
責募集之股東陳○○、王○○2人,致遲未繳回東易興之股金;另83年間陳○○以
其配偶之胞弟廖憲桐為名義,與楊○○等13人,共計14人為「大股東」,各大股
東再分別募集人數不一「小股東」,並以每個「小股東」股60萬元之投資股金,
籌組東易興公司。東易興公司則以所募集資本中之2,000萬元,投資前述土地開發
及建物續建案。陳○○於同年6月至12月間已分別募集李○、林○○
、簡○○、王○○及陳○○等人之股金入股,然陳○○於收受王○○及陳○○所
交付之股金計120萬元後,本應繳付東易興公司,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之概括犯意,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將其2人之股金計120萬元侵占入己,
未繳付公司,經戴○○發現而向其追討未果,迄同年9、10月間,楊○○為交付前
述期約賄款100萬元,簽發前述面額100萬元之支票,本欲交付陳○○,惟經戴○○
告知陳○○所負責募集之小股東王○○、陳○○2人之股款尚未繳納,遂接受戴○○
之建議,將該支票交付予戴○○,由戴○○將該支票存入新竹中小企銀大園分行,
戶名「東易興宏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52-0155號」之帳戶,充作陳○○
應繳而未繳之王○○、陳○○2人股金。另東易興公司於89年2月1日發放每位小股東股
息3萬元,其中陳○○所負責募集之6名小股東部分,除簡○○由第三人游○○代
領外,餘股東均由陳○○代為具領,共計15萬元(包含屬陳○○所有之3萬元),
陳○○除交代其中3萬元予陳○○外,將其餘應轉交予李○、林○○
|
及王○○之各3萬元,總計9萬元,均未告知該3人發放股息之事,而將之侵占入己,未交付該3
人,嗣經楊○○於91年10月30日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檢舉,始查知上
述被付懲戒人違法事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
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影本1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楊○○於79年3月卸任大園鄉鄉長後,申辯人與之時有聯繫,他若有建築用地擬興
建住宅時,會找申辯人去評估,繪製配置圖,以利概算成本。其中有一次,在其
家中閒暇時,談及大園鄉之發展,以中正機場北邊出口一帶之土地,較具有發展
潛力,尤其菓林村菓林街毗鄰機場,更具投資價值。
二、81年初某夜晚,楊○○打電話邀請申辯人至上開菓林街現場會面,當時係由楊英
俊及其司機張秋風先到現場,申辯人亦隨之到場,兩人見面後,申辯人即將該地
帶有發展潛力之意見分析給楊聽,楊聽後即以臺語對申辯人說:「將來有買到土
地賺錢的話,會給你吃紅。」
三、81年中旬,再經由袁清泉介紹,楊○○就與蔡○○及陳○○三人合資購得上開竹
圍段崁下479、495、496、497、498、499地號等六筆土地,計2,740坪含一棟三層
樓建物,並以邱○○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物證一),每坪價購2萬多。
四、迨83年9月間上開六筆土地第二次移轉登記至陳○○名下時(物證二),其中蔡春
輝持有之約1,100坪係退出合夥,楊○○就將上開1,100坪土地另行以每坪6萬2仟元
之價格,召募游○○等28人共同承受,而楊○○及陳○○亦將原持分之上開土地
價格提高同上(物證三)。故實質上,楊○○在83年9月該批土地第二次產權移轉
時,其購買土地確有獲利。
五、系爭建案係於69年7月由坤城實業有限公司向大園鄉公所申請,經鄉公所於同月以
大鄉建都字第9132號函核備興蓋319棟3層樓建築在案,當時楊○○任職該鄉公所秘
書,該案係由其親自核准(物證四)。
六、該建案核准後,即開始興工建築,完成柱基與地樑,嗣又於71年8月坤城公司向鄉
公所申請第一次變更設計,經鄉公所於同月以大鄉建字第10433號函准予續建至二
層樓建築325棟(物證五)。惟公文核准後即未再繼續施工迨76年2月21日案外人徐
○○自法院標得,同年7月31日由陳○○價購取得(物證六)。
七、該陳○○迄83年8月6日才以地主身分及興興營造有限公司聯名向鄉公所申請325棟
續建案,並經鄉公所於同年同月20日以大鄉建字第8312759號函核准備查(系爭公
文由申辯人承辦,簽核及發文計14天)(物證七)。雖經核准,惟並無施工續建。
八、迨85年12月底,東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向鄉公所申請變更起造人
|
,經鄉公所於86年1月17日以大鄉建字第8525277號函准予備查,當時係由申辯人
承辦(物證八)。惟核准後,亦未施工興建。
九、嗣楊○○又於87年3月2日向鄉公所聲請釋示系爭土地之相關法令,經鄉公所於同
年同月6日以大鄉建字第8703875號函覆略以:系爭土地於完工時提出申請核發完
工證明書,不須另請建築執照,當時係由申辯人承辦(物證九)。惟核函覆後,
亦未施工興建。
十、迨88年5月間,楊○○又以東都建設公司名義向鄉公所申請施工圖核備案,經承辦
員黃○○於88年8月18日函轉請桃園縣政府主政、縣政府於同年同月27日函覆稱:
案經貴所核備在案,仍請依法妥處(物證十),惟黃○○又將該申請案,於88年8
月31日以大鄉建字第8818205號案依建築法規定辦理,未予核准該申請案。但現場
已開始施工興建預售房屋80餘棟之一樓基礎及豎立鋼筋。
十一、88年10月20日,楊○○又向鄉公所申請變更起造人為慶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惟鄉公所於89年1月6日以大鄉建字第8823180號函覆略:「俟建築爭議委員會紀
錄寄達後參辦」(物證十一)。嗣承辦人黃○○簽報換人承辦,經鄉長於89年1
月10日批示由申辯人主辦(物證十二、十三)。
十二、桃園縣政府於88年12月28日召開系爭土地爭議委員會議後決議三點:
1.89年元月底前省府法規及相關解釋令仍然適用。
2.起造人變更部分,請大園鄉公所依法續處。
3.應以70年調查紀錄檔案為依據,惟仍應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十三、爭議委員會議紀錄送達鄉公所後,鄉公所未予指示。而此時本案由申辯人續辦。
東都建設公司又於89年1月25日申請變更起造人為勇成建設有限公司。鄉公所於
89年1月31日以大鄉建字第8901888號函答覆:依據縣政府爭議委員會決議,變更
起造人仍應符合現行法令規定,惟貴公司未檢附與建築法令等相關審查資料本
所無從核備。
十四、到89年11月27日東都建設公司再次向鄉公所申請變更起造人為勇成公司,經鄉
公所於91年1月5日以89大鄉建字第25337號函准予備查。
十五、之後有關第二次變更設計部分係由勇成公司向鄉公所提出申請,最後亦經鄉公
所於90年8月28日召開聽證會決議後,於同年9月26日發函准予變更(物證十四)。
十六、申辯人於83年至87年9月底承辦楊○○申請案時,均依法儘速處理,並無故意刁
難情事,嗣於89年1月10日受命續辦時,因涉及相關法令是否適用,及施工期限
為何?鄉公所因無法決定,乃向縣政府申請釋示,此期間雖歷經數月,且楊英
俊並無再提出申請,非申辯人故意刁難不予核准。
十七、據證人楊○○於93年8月16日作證時,辯護人詰問:「東都建設投資本案土地總
金額?」證人楊○○答:「將近3億元,主要股東除了我之外,尚有東易興公司
2千萬元,其他的就照股東名冊上的記載。」惟依該投資股東合同書記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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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集資三億元,共計600股、每股50萬元,東都建設佔381/600,亦即1億9千零
50萬元(物證十五)。
十八、至於上開款項之來源,據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17號楊○○背信案判決
事實記載(物證十六)。
1.先於83年11月30日將菓林村竹園段崁下小段479等6筆土地及地上物(即申辯人
於81年與楊○○會同至現場勘查後購得,且於83年9月第二次產權移轉,並獲
利之土地),向洪文雄抵押貸款6,000萬元,年息6%(物證二)。
2.又將系爭9筆土地於84年7月29日向王永慶抵押借貸1億2千萬元,年息6%(物證
十七)。
3.經核算,至89年底,上開借款利息每年將近1千萬餘元,而累計5、6年,即高達
5、6千萬元。
4.另據證人戴○○於93年8月30日在桃園地方法院作證時,檢察官問:「有關東
易興公司入股部分以及公司籌備財物部分,楊○○除了1百萬元以外,有無再
交付你任何金錢?」證人戴○○答:「…我知道他還有開票跟公司借錢,一
開始有繳利息,但是到期都退票,好像是借了1千多萬元。」
十九、又土地於83年8月准予備查後,沒立即興建房屋出售,卻遲至88年5月始興建80餘
棟一樓結構止即移轉為勇成公司。不但未獲利,反而要逐年支出巨額利息,才
會牽連股東,拖垮家產。甚至不惜占用股東價購菓林村竹圍段土地出租之租金
及背信借貸,因而被高等法院以背信罪加重改判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物證十八
)。楊○○係在無足夠資金下,以高借貸方式,恣意投資房地產,以致債台高
築,虧損累累。是渠在地方法院指稱申辯人「被告恩將仇報,讓其傾家蕩產」
,顯係誣陷之詞。
二十、申辯人並無侵占陳○○及王○○股款情事,茲說明理由如下:
1.83年5、6月間,東易興公司籌組之初,係由申辯人召募李○、林○○、簡○○
、王○○、陳○○、及申辯人本人計六員,因申辯人身為公務員,不便出名
,仍由申辯人之小舅子廖憲桐名義參加、每股60萬元,合先敘明。
2.由於當時並未規定何時繳清股款,也未限定報名者一定要參加,當時第一個繳
款者為陳○○,渠於83年6、7月間將現金60萬元交付給申辯人後,因申辯人不
認識會計戴○○,於是在收款後隨即請當時任職鄉公所之秘書袁清泉轉請入
公司帳戶,惟當時並未立刻開立收據。
3.至於王○○之股金,因其告稱經濟能力有限,僅能參加半股,遂由其女兒王
麗玲7、8月間在大園農會將現金30萬元交給申辯人,隨即轉交袁清泉入帳。
4.至於李○、林○○及簡○○3人係分別繳交面額各60萬元之支票給申辯人,由
申辯人分別轉交給袁清泉幫忙入帳。
5.至於申辯人部分及王○○另外之半股,合計90萬元,在籌湊期間,因手頭現金
較不方便,尚未繳清,會計戴○○第一次到鄉公所來找申辯人催繳股款,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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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應繳股款金額。申辯人當時僅稱下班後會處理,但仍未籌到,所以就沒有
繳錢。
6.直到同年11、12月間,袁清泉轉交申辯人先前繳交所有股東收據時,才知道有人
幫申辯人先前繳交所有股東收據時,才知道有人幫申辯人處理,申辯人沒有問
是誰處理,申辯人想是楊○○幫申辯人處理,因為81年楊○○有承諾,菓林土
地出售獲利時,要給申辯人吃紅,其係依承諾主動幫申辯人繳納股款,而楊英
俊又為申辯人之老長官及提拔之恩人,有關金錢事項,不敢、不便追問,因此
才會造成本案之誤會及訴訟。
二十一、申辯人絕無83年8月初某日,至楊○○位於大園鄉新生路XXX號家中,向楊○○
表示「如果我核准該土地建案,別的建商會給我新台幣4,000萬元」等語。
暗示楊○○須提供賄款,方核准續建案之情事,亦無以500萬元期約作為核
准續建案之代價。其所說之情節全為自編自導之詞、子虛烏有、別有用心。
二十二、有關侵占股息9萬元,係一時失察不知,未即時轉達,違反法令,業經股東諒
解,並已歸還,在高等法院審理時,已請求從輕量刑。
二十三、綜上所述,申辯人絕無向楊○○期約及收受賄賂情事,亦無侵占股款事證,
而證人楊○○及戴○○所證述之情節又相互矛盾,顯然楊○○因投資系爭建
築案不利,又因無充足資金,誤判時事,累及其他投資者及虧損家產,且官
司不斷,才會誣指申辯人貪污,藉詞脫身。現本案正在高等法院審理中。懇
請貴會明查庶免冤抑,毋任感禱。
並舉楊○○、戴○○為證人及提出下列書證影本為證據:
一、臺灣省桃園縣土地登記簿。
二、大園鄉竹圍段崁下小段0479等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三、東都建設公司與陳○○等人之合同書。
四、桃園縣大園鄉公所致坤城實業有限公司函(69年7月)。
五、同上不同日期函(71.9.11)。
六、大園鄉內海墘段78等地號土地登記簿。
七、大園鄉公所致陳○○函(83.3.6)。
八、大園鄉公所致東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函(86.1.17)。
九、同上不同日期函(87.3.6)。
十、同上不同日期函(88.8.18)及桃園縣政府致大園鄉公所等函(88.8.27)。
十一、大園鄉公所致慶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函(89.1.6)。
十二、大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之簽(88.11.11)。
十三、大園鄉公所便箋、桃園縣政府致大園鄉公所函(89.1.18)、大園鄉公所致
建設課函(90.1.5)。
十四、大園鄉公所函(90.9.26)。
十五、東都建設公司與游○○、陳○○等人之合同書。
十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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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園鄉內海墘段89-12地號土地記謄本。
十八、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095號刑事判決。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係桃園縣大園鄉公所(下稱大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竟於89
年2月1日,將東易興公司所發放,由其代為具領,應轉發予李○、林○○及王敏
雄各3萬元,計為9萬元之股息,予以侵占入己。嗣經東易興公司董事長楊○○檢
舉而被查獲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92年度偵字第6612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45
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不當之科刑判決,就被付
懲戒人上揭侵占犯行以及其於83年6月至同年9或10月間某日,基於概括犯意,侵
占王○○、陳○○託其轉交東易興公司股金計1百萬元之犯行,改判依刑法第335
條第1項規定,論以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5年4月7日以
95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以上事實,有上揭各該刑事
判決正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否認上揭侵占違法行為部分,與上開
刑事確定判決之事實不符,自非可採。其就該部分所提出之其他辯解及證據(
詳如事實欄所載),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而不能執以解免其咎責。其侵占
李○等3人股息9萬元之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
應依法予以懲戒。爰審酌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情節之輕重及其前於83年間,已曾
有侵占王○○、陳○○股金1百萬元犯罪行為,又其於同年間擔任上述鄉公所建
設課技士時,曾因服公務,而有收受賄賂之貪污犯罪行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5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5051號刑事判決等正本附卷可稽。雖該部分侵占及貪污違法行為已逾
懲戒權行使時效(詳後述),然已足證其品行不佳,爰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
分。
二、至於移送機關以被付懲戒人於83年擔任大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時,另曾經侵占王
敏雄、陳○○之股金1百萬元以及其於同年間負責承辦東易興公司董事長楊○○以
陳○○及興興公司名義,向大園公所申請在大園內海墘段78號等9筆土地上續建
住宅時,明知並無不予核准續建之情形,竟乘機於83年8月初某日,向楊○○期
約以5百萬元作為核准續建之代價,嗣於83年12月20日收受1百萬元賄款(該款由
楊○○簽發支票支付),認被付懲戒人該部分行為,同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
款之違法行為,亦應依法予以懲戒部分,因該部分侵占行為終了日期為83年6月
至83年9或10月間某日,該部分貪污行為終了日期為83年12月20日,距移送本會之
日即94年12月28日,均已逾10年追懲時效期間,惟因該部分行為,與上揭被付懲
戒人受懲戒處分之侵占行為,依違失行為一體性(或稱單一性)理論,並毋庸另
|
為免議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
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信雄
委 員 朱瓊華
委 員 柯慶賢
委 員 洪政雄
委 員 簡朝振
委 員 林開任
委 員 許國宏
委 員 蔡秀雄
委 員 吳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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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24日勞動4字第098013086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修正條 文乙節,請 查照轉知。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文書科(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804630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24日勞動4字第098013086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修正條文乙節,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24日勞動4字第0980130866號函辦理。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修正條文:「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績收
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收益部份,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
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理會依第
三十二條規定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為準。前項所定全年
平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
三、旨揭函釋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址:http://file.tycg.gov.tw/)
下載(請點選「公文附件下載」,再輸入文號「府勞動」及第「0980463052」
號)。
四、亦可自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最新消息下載前揭解釋公文參考。
正本:桃園縣議會、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桃園縣總工會、桃園縣工業會、桃
園縣商業會、桃園縣職業總工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桃園縣新世紀
愛鄉協會、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龜
山工業區服務中心、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大園
工業區服務中心、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龍潭鄉烏樹林工業區廠商協進
會、龍潭渴望園區管理中心、華亞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府行政處文書科(請刊登本府公報)、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勞資關係科、
勞動條件科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十四條 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收益部分,以前
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理會依第
三十二條規定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為準。
前項所定全年平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
◆ 公告廢止「宸鑫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804706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宸鑫企業社」(詳如名冊)等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備註: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代理縣長 黃敏恭
公告廢止名冊
編號 商號名稱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1 宸鑫企業社 白豐政 31422954 桃園縣蘆竹鄉南興村奉化路146之2號9樓
2 源芳中藥房 張紅芳 44802909 桃園縣桃園市中興里永安路257號1樓
3 鈺瀛企業社 張秀梅 99266488 桃園縣蘆竹鄉五福村中山路101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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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介紹《2009騎趣南崁溪、快樂河岸逍遙遊-自行車道串連活動》 |
2009騎趣南崁溪、快樂河岸逍遙遊–自行車道串連活動
為慶祝南崁溪自行車道全線通車及三民路與東溪綠園自行車道路網的串連,於11月29日舉辦相當豐富的自行車串連活動,
包含了兒童寫生比賽、河川志工淨溪、酷卡集章趣等,也準備了豐富的節目表演及多輛國內知名品牌的腳踏車供現場民眾抽獎,
同時也向民眾宣導提高環保意識及愛護水資源的觀念。
每一座美麗的城市都有一條令人引以為傲的美麗河川,如同南韓首爾的清溪川及巴黎的塞納河等,當然躍升為國際型都市
的桃園也不例外。南崁溪流經本縣主要都市發展核心,兩岸居住的人口就高達60萬人,超過全縣1/3的人口以上,原本名列十大
污染的河川,經過縣府團隊多年的努力已擺脫惡名並連續兩年榮獲全國河川污染整治考核『特優』。
溪邊兩岸原本蓋滿了違建,要將佔據河川公有地的違章建築拆除後再進行綠美化的工作,打造桃園第一條自行車專用道,
堪稱『不可能的任務』。但經過本府積極協調,凝聚共識,終於完成順利回收公有地的任務。不僅施設了很多的景點廣場,
從95年開始即以「生活水岸」為目標,打造一條長達18公里的河岸自行車專用道,並與鄰近自行車道串連,為民眾提供一條兼
負休閒娛樂及生態教育的水岸廊道。
南崁溪綠美化暨周邊自行車道的串連,只是縣政府的第一步,為了經營一個永續發展的環境,縣政府繼南崁溪及周邊自行
車道串連完成之後,將致力於使桃園每一條溪流更乾淨,讓桃園縣不僅僅只有南崁溪是迷人的河川,而是每一條在桃園縣境內
的溪流都可以成為民眾休憩及親水的空間,讓我們的城市更美麗,生活品質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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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njoying Happy Biking at the Riversides of Nankan Brook-
Bicycle Lane Connecting Activity
In order to celebrate Nankan Brook Bicycle Lane’s finish an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unming Road and Dungsi Green
Bicycle Lane net,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eld special bicycle connecting activities on November 29. They include
children’s sketch contest, volunteer’s cleaning brook, and collecting cards, etc. Additionally, the host organization
prepares abundant programs and several domestic famous brands’ bicycles for lottery at the scene. At the same time,
County Government educates citizens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and water resource protection.
Every beautiful city has a pretty river that the resident can be proud of. Cheonggyecheon in Seoul, South Korea and
Seine in Paris, etc. are examples. Of course, Taoyuan promoted to be an international city is included. Nankan Brook
flows through the core of Taoyuan County main metropolitian development. The population living besides the brook is 600
thousands that is more than 1/3 all county population. It was listed on the top 10 polluted rivers before. After the
endeavor of county’s team for several years, it has already improved its notoriety and wan the river pollution improvement
evaluation’s 「Excellence」 reputation for 2 years continually.
A lot of illegal buildings were located at the river’s banks before. It can be called 「Mission Impossible」 to tear
down the illegal buildings that occupied the public riverside’s land and to beautify them for constructing Taoyuan's first
exclusive bicycle lane. Because of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s active negotiation, the public reaches the consensus and
the government finished the mission smoothly. In addition to establishing many spots’ squar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builds a 18-kilometer riverside exclusive bicycle lane for reaching the target of 「Riverside’s Life」 since 2006. It
connects the other bicycle lanes nearby to offer residents a riverside path that has the functions of recreation and
ecological education.
It is the County Government’s first step to beautify Nankan brook and connect the bicycle lands. In order to develop
an environment that can last forever, County Government will endeavor to let every river cleaner after the targets
mentioned above are reached. Thus, not only Nankan brook is an attractive river in Taoyuan County, but also is every
river in Taoyuan County the space for recreation and approaching water. Let’s build a more beautiful city and enhance a
higher quality’s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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