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21期

法規
訂定「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經濟部 令
 
公告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經標字第 10604604480 號
訂定「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附「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部長 沈榮津
制定「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 1060254771 號
附件: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條文
制定「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修正「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府警預字第 1060252492 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七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 1060254466 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
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路跑活動申請案件審查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體全字第 1060254075 號
附件:桃園市路跑活動申請案件審查注意事項
訂定「桃園市路跑活動申請案件審查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路跑活動申請案件審查注意事項」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娛樂稅查定課徵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 1063500840 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娛樂稅查定課徵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娛樂稅查定課徵基準」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 10600188841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郭○奕(案件列管編號:105154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732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奕(案件列管編號:105154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郭○奕於於 105 年 1 月 21 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889 號 13
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
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
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王○士(案件列管編號:10619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72293A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士(案件列管編號:10619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士於 106 年 6 月 14 日在桃園市八德區桃鶯路 116 號前,為
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
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核發本市地政士顏新基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26056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顏新基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顏新基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中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630之10號10樓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玉芬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26585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玉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玉芬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名理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里10鄰復興二路77號2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 1060260429 號
附件:「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修
      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6 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0 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
      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鄒惠玗。
   (三)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 分機 7585。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1001021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 1060242549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一案。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5 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5 條規
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國軍桃園總醫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日期自 106 年 10 月 5
日起至 109 年 10 月 4 日止。
二、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三、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 3 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其申請程序,準用前
條規定。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 3 年為限。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登錄「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 10602295321 號
附件:定著範圍圖 1 份、土地複丈成果圖 2 份
主旨:公告登錄「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4 條。
 三、桃園市 106 年度第 2 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
 二、種類:其他。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龍東路、龍南路及圳南路交叉口。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定著範圍圖及土地複丈成果
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
 1、軍人雕像及其基座:本體總面積 228.06 平方公尺。
 2、周邊營舍:
 (1)龍岡文藝活動中心:本體總面積 1393.88 平方公尺。
 (2)國軍北部地區人才招募中心:本體總面積 896.3 平方公尺。
 (3)原憲兵營使用兵舍:本體總面積 554.71 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及保存範圍之地號、面積:
 1、軍人雕像及其基座:前寮段 1959 地號、1960 地號,及西寮段 803
地號、805-1 地號等共 4 筆土地,登錄保存面積 228.06 平方公尺。
 2、周邊營舍:
 (1)龍岡文藝活動中心:前寮段 1526-1 地號、1527-5 地號、1527-6
地號、1528 地號、1529 地號、1530-1 地號、1531-1 地號、1532
地號、1533 地號、1534 地號、1535-3 地號、1954-3 地號、1955
地號、1956-2 地號等共 14 筆土地,登錄保存面積 3134.31 平
方公尺。
 (2)國軍北部地區人才招募中心:前寮段 1956-1 地號、1956-3 地
號、1956-4 地號、1956-5 地號、1956-6 地號、1958 地號、1958-1
地號、1958-3 地號等共 8 筆土地,登錄保存面積 3246.65 平
方公尺。
 (3)原憲兵使用兵舍:西寮段 805-1 地號、805-2 地號、805-4 地
號、805-5 地號、815-2 地號、815-3 地號、815-4 地號、815-5
地號、815-6 地號等共 9 筆土地,登錄保存面積 886.04 平方
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為臺灣近代軍事設施與眷村風貌
之見證,亦為居民眷村生活形貌之共同記憶。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表徵近代軍事相關建築之形制,具建
築史價值;見證戰後陸軍佈建桃園地區的歷史及龍岡地區的都市發
展史。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本歷史建築群完整呈現圓環意象及
整體場域,其配置以弧形建築量體回應圓環的都市空間建築,具臺
灣少見的都市圓環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
第 1 項第 1、2、3 款規定。
 六、公告期間為 30 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 條、「訴願法」第 1、14、56、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
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
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
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本市歷史建築「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暨龍岡文藝活動中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 1060229532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本市歷史建築「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暨龍岡文藝活動中心」。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歷史建築原以本府 104 年 12 月 23 日府文資字第 1040320598 號公告登錄
在案,經 106 年 4 月 17 日桃園市 106 年度第 2 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
議委員會決議擴大登錄範圍,爰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廢止
前揭公告內容。
二、本歷史建築原公告登錄範圍為「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暨龍岡文藝活動中
心」予以廢止,重新公告擴大登錄範圍為「中壢龍岡圓環軍人雕像及周邊營
舍」(周邊營舍包含龍岡文藝活動中心、國軍北部地區人才招募中心、原憲
兵營使用兵舍)。
三、公告期間為 30 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 條、「訴願法」第 1、14、56、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
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
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
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滯洪池兼公園)(配合魚管處滯洪池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 106023985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滯洪池兼公
園)(配合魚管處滯洪池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起公告 30 日,並訂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9 日上午
10 時整於桃園區公所 4 樓視聽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板橋~龍潭 345kV 線#85(既設)~#83 及#92~#94鐵塔架線工程」,因尚未能完成書面通知線下業主程序,特辦理公告,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 10602430181 號
附件:
主旨: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板橋~龍潭 345kV 線#85(既設)~#83 及
#92~#94 鐵塔架線工程」,因尚未能完成書面通知線下業主程序,特辦理公
告,請查照。
依據:戶籍法第 67 條、電業法第 39 條暨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第 5 條規
定。
公告事項: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 106 年 7 月 19 日以書面通知線下業主未完成送
達,爰依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第 5 條規定「……但無法以書面通
知或非可歸責於電業之事由致不能通知時,電業得請當地地方政府公
告……。」辦理。
二、旨揭工程起迄地點如下:
(一)#85(既設)~#83 間鐵塔:起點(#85)位於桃園市石門水庫大灣坪附近,
終點(#83)位於新竹縣關西鎮十寮附近。
(二)#92~#94 間鐵塔:起點(#92)位於新竹縣關西鎮東安里附近,終點(#94)
位於桃園市龍潭區高種山附近。
三、倘上述線下業主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請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四、本案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
(一)承辦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二)地址:台北市牯嶺街 73 號。
(三)連絡電話:(02)2322-7181。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原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2485851 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原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
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 104 年 5 月 4 日府環水字第 1040098065 號公告原高銀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辦理「106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
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 106 年 8 月 18 日至 106 年 8 月 19 日進行
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解除土壤污染
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原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248585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原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
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 104 年 5 月 4 日府環水字第 1040098065 號公告原高銀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辦理「106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
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 106 年 8 月 18 至 106 年 8 月 19 日進行
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解除土壤污染
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248585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原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
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 104 年 5 月 4 日府環水字第 1040098065 號公告原高銀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辦理「106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
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 106 年 8 月 18 至 106 年 8 月 19 日進行
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解除土壤污染
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更正公告廢止「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69 年 2 月測釘零星工業區編號零工 1 都市計畫樁位(邊界樁:工 S348 至工 S354 等 7 支)一案,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 10602600251 號
附件:
主旨:更正公告廢止「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69 年 2 月測
釘零星工業區編號零工 1 都市計畫樁位(邊界樁:工 S348 至工 S354 等 7
支)一案,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10 月 28 日起公告 30 日。
 二、更正本府 106 年 10 月 13 日府都行字第 10602384801 號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自 106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 1060007140 號
附件:桃園市犬貓急難救助行政委託醫院名單
主旨:公告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
畫」,自 106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對象及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委託辦理對象:詳如桃園市犬貓急難救助行政委託醫院名單。
 (二)委託辦理事項:
 1、收容由本處所運送之受傷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2、收容民眾拾獲通知本處後逕送之受傷遊蕩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
醫療處置。
 3、發現受傷犬貓係遭捕獸鋏或疑似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所致之傷害
時,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本處。
 4、提供本處收容之受傷犬貓必要的緊急醫療處置。
 二、本處委託對象或事宜若有變更或終止,將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楊梅區永福段 1276、1278、1351-1、1351-2、1398、1399、1400 及 145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 106026315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梅區永福段 1276、1278、1351-1、1351-2、1398、1399、1400 及
1452 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
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8 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11 月 1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
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46060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
81 條及 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劉○發 君、林○䛥 君
(原名:林○婷)、林○惠 君及顏○江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6 年 9 月 7 日、106 年 9 月 13 日、106 年 9 月 20 日及 106 年 9 月 25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46060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
81 條及 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劉○發 君、林○䛥 君
(原名:林○婷)、林○惠 君及顏○江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6 年 9 月 7 日、106 年 9 月 13 日、106 年 9 月 20 日及 106 年 9 月 25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45775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
81 條及 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蔡○佑 君及黃○清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8 月 30 日及 106 年 9 月 13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45775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
81 條及 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蔡○佑 君及黃○清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8 月 30 日及 106 年 9 月 13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9 月 21 日府社兒字第 1060229693 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 1060263511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9 月 21 日府社兒字第 1060229693 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項及第 79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許○明君,66 年 10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P12216****)因違
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2 款規定,本府於 106 年 9 月
21 日以府社兒字第 1060229693 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 12 小時親職教育
輔導,限期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
故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及第 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 20 日內,至本府社會
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新棟 3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 6320 馮
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 10602011010 號
主旨:預告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
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三、「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修正草案如附
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eb3.moeaboe.gov.tw)首頁布告欄選項下「法規草案公告」。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 2 號 13 樓。
 (三)電話:(02)2772-1370 轉 746。
 (四)傳真:(02)2775-7745,並請電話確認。
 (五)電子郵件:ycchen2@moeaboe.gov.tw。
 
部長 沈榮津
公告受處分人邱○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702713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9 條第 2 項及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
第 1 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邱○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9條第 2項及行政執
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
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本局刑
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承辦
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解除本市原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248585 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原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
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 104 年 5 月 4 日府環水字第 1040098065 號公告原高銀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辦理「106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
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 106 年 8 月 18 至 106 年 8 月 19 日進行
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解除土壤污染
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248585 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原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
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 104 年 5 月 4 日府環水字第 1040098065 號公告原高銀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觀音區潭工段 113~121、126、135~137、139 等 14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辦理「106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
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 106 年 8 月 18 至 106 年 8 月 19 日進行
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解除土壤污染
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11 月 1 日府經登字第 1060262938 號函公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 10602629381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 106 年 11 月 1 日府經登字第 1060262938 號函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11 月 1 日府經登字第 1060262938 號函公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79、80 及 81 條。
公告事項:貴商業金永進企業社(統一編號:31558852,負責人:陳○龍 君),商
業登記所在地:桃園市中壢區自強里榮民路 120 巷 17 號 2 樓,經本府
現場勘驗已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已無租借房屋情事,本
府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廢止貴商業之商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9-7(部份坵塊)等24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237736 號
附件:坵塊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 119-7(部份坵塊)等 24 筆地號為土
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 年-107
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 3 期之 3-1)監督及
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 102 年 3 月 20 日府環水字第 10207011663 號公告、102 年 3 月
20 日府環水字第 10207008263 號公告、102 年 6 月 20 日府環水字第
10207028363 號公告、102 年 9 月 16 日府環水字第 1020704481 號公告、105
年 9 月 8 日府環水字第 1050217286 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施行細則第 10 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
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6 年 5 月 19 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
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
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 119-7(部份坵塊)、119-8(部份坵塊)、119-26(部
份坵塊)、123(部份坵塊)、119-27(部份坵塊)、123-1(部份坵塊)、120-6(部
份坵塊)、123(部份坵塊)、123-1(部份坵塊)、122-4(部份坵塊)、122-5(部
份坵塊)、128-20(部份坵塊)地號;蘆竹區新庄子段 652-1、622(部份坵
塊)、623(部份坵塊)、1655、1551-1、1540、1684、603、647(部份坵塊)、
648(部份坵塊)、650、656 地號等 24 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
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興辦「老街溪環北橋下游至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邊界治理工程」第一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 1060260740 號
附件:
主旨:興辦「老街溪環北橋下游至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邊界治理工程」第一
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揭治理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
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6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30 分。
三、地點:本市中壢區公所 3 樓訓練教室。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
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為本府已將 106 年度第 1 批(中壢區普義段 126 地號等 3 筆)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 10 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2656531 號
附件:公告清冊 1 份
主旨:為本府已將 106 年度第 1 批(中壢區普義段 126 地號等 3 筆)地籍清理代為
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
入之日起 10 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
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6 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 106 年 11 月 9 日起至民國 107 年 2 月 9 日止,共 3
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
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
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 10 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
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
-地籍清理保管款 302 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75 號。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存入專戶
起,至民國 116 年 10 月 30 日止 10 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凱蒂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268656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凱蒂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
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經通知公司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第 28 條之 1、第 397 條第 1 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
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冊列凱蒂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 10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
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康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 20 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逾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268669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康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 20 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 6 個
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逾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
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第 28 條之 1 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冊列康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 20 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 10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 35 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
辦法」第 4 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展興玩具企業有限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申復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268644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展興玩具企業有限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
本府通知公司申復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 10 條及第 28 條之 1。
公告事項:展興玩具企業有限公司於設立登記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
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情事,請於公告日起 35 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宜眾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 2 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後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268681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宜眾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 2 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 6 個月尚
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後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
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第 28 條之 1 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冊列宜眾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 2 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 10 條
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 35 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
法」第 4 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濟安事業有限公司等 15 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268624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濟安事業有限公司等 15 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 6 個月以上
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 10 條及第 28 條之 1。
公告事項:冊列濟安事業有限公司等 15 家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後 6 個月尚未開始
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情事,請於公告日起 35 日
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
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禾豐數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 20 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268779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禾豐數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 20 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
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 10 條、第 28 條之 1、第 397 條第 1 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冊列禾豐數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 20 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 10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
同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4348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
81 條及 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3 年 5 月 30 日至 106 年 9 月 23 日,批號
Y1060906 共 1,505 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
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
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請假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