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7年度第0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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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549次主管會議紀錄 |
通部及本府都市計畫單位核定,再經行政院核定,絕不可能浮濫劃定。
3.機場特區並無土地投機炒作之可能,因特區範圍係由行政院核定,故無此疑慮。
推測行政院特區之初步劃定,應為機場及週邊自由貿易港,未來擴大與否,由
行政院依其政策決定。
4.本縣所規劃之「桃園航空城」並非「機場特區」,特區是指機場及其週邊自由
貿易港等;而「桃園航空城」係本縣希望機場多元發展所作之規劃。航空城中
包含機場、機場週邊自由貿易港、精緻農業區、濱海遊憩區、大園及果林都市
計畫,幅員遼闊,中央不可能全數徵收作為特區。
5.目前補助全國其他各機場之民航局作業基金,未來並非消失。本條例目前暫訂
該基金百分之五十留予該行政法人,並依原規定將百分之二十五繳回國庫,百
分之二十五回饋地方。這部分形同行政院成立新機關,基金移撥僅係主計程序
,經費仍全屬國庫,完全並非私人所有,更非歸屬本府。
6.本條例在本府已討論兩年,早於去年送立法院,目前係因跨屆不審,故延至本
屆審查。民航局兩天前方接獲本案,此實係中央機關之延宕疏失。
7.機場改革本屬中央事務,現在由本府提出,實係行政院兩年來並未提出任何版
本,如何與早已推動的鄰近國家競爭?
8.該條例之提出並非為了本縣,而係為了台灣之進步。桃園機場各種問題嚴重,
卻遲未改善,顯見機場改革事不宜遲,阻礙改革很容易,但國家發展不容延宕
。條例通過後,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均為行政院,本府未佔一席董事,均由專
業人士經營管理。
(三)本府針對該條例,應進行事項如下:
1.為以正視聽,請法制處何處長及農發處陳處長秉法制專業,就法律觀點,針對
諸多誤解,以讀者投書之方式,使媒體明瞭目前台灣改革進步之阻礙,世界各
國早已推動相關計畫多年。
2.有關未來每年盈餘分配予民航局作業基金、行政法人及國庫之比例,請行政院
主計處表達意見。
3.本案應將事實展現予大眾明瞭,並且積極推動。請地政處及城鄉發展處就區域
土地運用及都市計畫變更、農發處就精緻農業推展、觀光行銷處就休憩區域開
發、工商發展處就航太專區發展等各方面,全力推動。本案攸關桃園及台灣之
未來,務必積極進行,開發出機場的真正價值。
柒、散會 中午10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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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距照護服務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
遠距照護服務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2008.04.17
遠距照護服務的宗旨是提供可靠迅速的24小時全天候緊急救援與保護,建立在宅緊急救援通報網絡,結合社福、衛生、緊急醫療網及消防、救護及居家照護等資源,提供獨居長者面臨突發及緊急事件時,能在第一時間通報救護車前往緊急救護並通知緊急事件聯絡人,確保長者在發生危難時能得到立即的救援。同時也協助長者代為約診或安排就醫交通工具,提供社會福利及健康衛教問題之諮詢與轉介等關懷服務,確保獨居長者獲得立即性與適當性之照顧。
現在長者的人口很多,有一天我們也會成為長者,希望透過科技的遠距服務,讓老人在需要時可獲得立即的協助,使這些銀髮族都能得到良好的照顧。目前,桃園縣塑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為回饋社會,積極投入公益活動,捐贈200萬元;另外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也配合這項方案回饋本縣,特別免費加碼提供回診就醫及藥品宅配加值服務,讓老人家得到更有自尊及便利的生活。
未來,希望在結合民間資源,共同辦理這項在宅緊急服務後,能讓整體服務涵蓋內容更加完整,展現公私部門協力合作,創造長者、民間及政府三贏的效果,拋磚引玉,吸引更多的社會關懷與愛心聚集,提供高齡社會長者也可以享有自在快樂的居家生活,使「縣府的用心」能讓「老者安心、家屬放心」。
(資料提供: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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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度節能減碳宣導系列活動 縣長談話 |
97年度節能減碳宣導系列活動 縣長談話 2008.04.18
各位現場來賓及媒體朋友們,大家好!減低二氧化碳排放,防止地球繼續暖化已是全球目前的環保運動!在桃園縣節能減碳不只是口頭運動,而是實際的具體行動。依調查結果顯示,在桃園縣住商部門溫室效應排放量為全縣的39%,僅次於工業部門47%。因此,希望透過節能減碳活動,讓大家對耗能方面多作了解,從日常生活開始做起,如調高冷氣溫度、電腦要記得關、多爬樓梯少坐電梯等,以減少耗電。
96年度本縣每人每日產生的二氧化碳量約24公斤,縣府以身作則,率先實施各項省電節能的措施,讓縣府同仁每人每日的二氧化碳降至12.9公斤。另經各處局團隊合作,讓本縣去年整年度二氧化碳減量達3,500公噸,榮獲環保署96年度溫室氣體減量評比的5大績優縣市之一。
今年以結合企業界及通路業者辦理省電燈泡買2送1的方式,鼓勵縣民汰換傳統白熾燈泡,改用省電燈泡,並宣導「用電減度A好康」活動,希望以「節能減碳愛地球」為主軸提醒縣民以實際省電,並兼具減少電費支出「顧荷包」的方式,讓全體縣民能於日常生活中配合進行節約能源行動。
最後,感謝各相關單位及媒體的強力宣導,以及配合參與此次活動的量販店,讓我們節能減碳的努力更近一步!在此敬祝各位朋友身體健康,闔家平安!
(資料提供: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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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549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549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7年04月16日上午9時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參、單位工作報告
一、社會處許處長育寧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社會處佔本府預算比例雖高,惟扣除法定預算後,資源其實非常有限。在此有限資源下
,社會處結合民間資源及力量,如社團、志工等,推動各項社會照護、福利工作,已可
看到努力的成果;並在文化基金會的協助下,成功結合企業資源,實足為相關處局之典
範。部分單位因故步自封,未充分運用社會資源,以致業務受限於預算,而無法改善或
突破,請多參考社會處之作法。
二、原住民行政處林處長誠榮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原住民行政處成功結合各縣市原民處至本縣舉辦活動,並主動爭取中央經費,在各處局
積極協助下,原住民各項工作均推動十分良好。
三、環境保護局蘇局長俊賓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一)空污基金二大功能之一係配合建構自行車道,請各處局全力推動。報告中提及之
門面部分,除高速公路、車站及機場週邊以外,請加強重要觀光景點之週邊整潔
,舉例如兩蔣文化園區已屬全國性甚至國際級景點,將向大陸觀光客開放,請維
護其清潔及景觀。
(二)本縣目前市區清潔情形尚屬良好,惟空地雜草叢生或堆放垃圾仍為最大問題,建
商或地主未予以整理或綠美化者,請環保局嚴格取締,開罰管控。
(三)台北縣目前進行整治大漢溪,該縣環保局嚴格取締違規砂石場,本縣位於大漢溪
上游,對違規業者亦決不寬待。請蘇局長與北縣鄧局長進行密切聯繫,共同合作
、共同取締。並請工商發展處及警察局全力配合本案。
(四)前環保局陳局長對各項縣政均十分投入,任環保局局長前後共計3年4個月,貢獻
卓著;且胸襟恢弘,對提攜後進不遺餘力,令人深感敬佩。
肆、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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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局陳局長學聖報告:
後慈湖音樂會業於上週六圓滿舉辦完畢,感謝各處局的協助合作,並希望未來音樂會
能成為桃園的景點文化活動。針對該區手機收訊不良問題,將會洽電信業者加強。
黃副縣長敏恭補充建議:
建議未來可在後慈湖地區召開乙次主管會議,體驗當時歷史情境。
主席裁示:
頭寮慈湖原屬軍方管理,經本府接手積極經營後,兩蔣文化園區包含後慈湖地區,均充分
開發出經濟、景觀及歷史人文的價值。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三案均解除列管,請務必確切執行。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
(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長日前拜訪本人,提及請本府協助96年度綜合所得稅以
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網路申報推廣之計畫。行政機關間應相互協助,方能推動政
府政策。該局希望由稽徵機關代公司行號或機關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憑證時,請戶政
單位憑桃園分局之造冊及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相關資料,即予以核發,以減少
困難。舉例如:桃園分局至本府、警察局、各公所或企業代辦申請憑證,申請人不
需親赴戶所,而由桃園分局統一造冊、附身分證影本、相關資料,並由該分局向戶
政所領取並轉發;或由戶政單位派員偕同該分局人員,赴申請單位確認核發。
(二)報稅季節將近,為協助推廣電子報稅,由公務人員開始,自然人憑證部分,請戶政
單位協助;該局至本府舉辦說明會部分,請同仁踴躍參與;工商發展處亦可協助該
局與企業界聯繫,由公司員工集體申請。
(三)請研發處協助該局將電子報稅軟體置於本縣入口網,供民眾下載。
二、
(一)感謝昨日城鄉處、觀光行銷處、工商發展處及法制處與本人赴立法院協助說明「桃
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並感謝全體縣籍立委及其他具改革意念的立委之全力協助
。本特別條例並非創新,舉例如香港、新加坡、韓國10年前即已進行,日本於25年
前早已完成,更遑論其他歐美國家。我國以四級機關作為機場管理機關,而其他國
家均以行政法人或公司甚至民營化之方式進行。
(二)因本條例遭部份人士莫須有之污名化,在此說明如下:
1.採直屬行政院之行政法人組織,一方面可避免人事及主計之僵化限制,較具彈性
及效率,另一方面屬公法人,行政院仍可直接監督,十分利於機場改革之推動。
2.「機場特區」之劃定,並非由該行政法人決定,而是需報請財政部、內政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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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70113526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附「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第二條 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
或聘兼之:
一、地政士公會代表二人。
二、本府社會處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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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7011164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
附「桃園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
第三條 家庭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家庭教
育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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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私有文化資產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標準」第五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7011353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私有文化資產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標準」第五條條文。
附「桃園縣私有文化資產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標準」第五條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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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
退。
第三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地政處人員派兼之。
第十四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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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70114682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條文
附「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條文
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
餘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
二、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二人。
三、勞工團體代表五至六人。
四、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人士四至五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任期兩年,期滿得連任(聘)。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以本處處長兼任,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相關
業務人員兼任,並得依實際需要遴用人員二名,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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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7011670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附「桃園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八條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第六條 本基金運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副縣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主計處處長
四、農業發展處處長
五、地政處處長
六、城鄉發展處處長
七、工務處處長
八、工商發展處處長
第八條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發展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主任委員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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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私有文化資產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標準」第五條條文 |
修正桃園縣私有文化資產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標準第五條條文
第五條 經登錄備查或廢止之私有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通報本縣之地方稅務局主動辦理
減徵或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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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桃園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第十二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70116732號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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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桃園縣公民
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第十二條條文。
附「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桃園縣公民投
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第十二條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一人兼任,委
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工務處長。
三、地政處長。
四、民政處長。
五、城鄉發展處、工商發展處、農業發展處、交通處、水務處、環保局、教育
處、衛生局及社會處代表各一人。
六、學者專家二至四人。
前項第六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處長兼任,幹事二至三人, 由本府遴派現職人
員兼任,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修正「桃園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第十二條條文
第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就相關單位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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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桃園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二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7011468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及「桃園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二條條文。
附「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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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條文及「桃園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二條條文各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為本縣縣庫支票相關業務之管理 ,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縣庫支票定名為「桃園縣縣庫支票」(以下簡稱縣庫支票),以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票人,由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代表
簽發之。
第 三 條 縣庫支票採用橫型卡片式,由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統一印製,票面應載明發
票日期、支票號碼、禁止背書轉讓、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中文大寫及阿拉伯字金
額、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指定兌付機構)縣長官章及各級人員核章等,並
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
第 四 條 縣庫支票得分批印製,每批應編列代表批次之冠字,按順序逐張編號,用紅
字印於支票之顯著地位。
第 五 條 印妥之空白縣庫支票由縣庫總庫(以下簡稱總庫)指定人員集中保管,設置空
白縣庫支票登記簿,將現存及已發出之數量與字號,詳予登記。
第 六 條 縣庫總庫應將印製之空白縣庫支票暗記、每批支票之冠字及起訖號碼,檢附
樣張密函通知縣庫分庫(以下簡稱分庫)以憑驗對。
前項樣張污損不明時,分庫得請總庫另行檢送後,將原樣張退還總庫註銷。
第 七 條 縣庫支票之式樣、暗記及縣長官章,經發現與原樣張不符者,指定兌付機構
不得兌付,由該機構出具臨時收據給執票人,並迅即專函敘述經過情形,檢附該
支票移送財政處處理。
第 八 條 財政處領用縣庫支票,應填具空白縣庫支票領取單,向縣庫總庫領取,總庫
應按支票號碼順序點交,取據存查。
財政處領得之空白縣庫支票,應指定專人妥慎保管,並設置空白縣庫支票收
發登記簿,詳予登記。
第 九 條 縣庫總庫或財政處對空白縣庫支票,應隨時查點,如有喪失,應即查明真相
,除不可抗力之情事者外,應對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處。
前項喪失之空白支票,應查明字號於空白縣庫支票登記簿內登記註銷,並通
知有關單位。
第 十 條 財政處簽發縣庫支票,應蓋具財政處處長及集中支付科科長印鑑。
前項簽發作業依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辦理,該作業程序由本府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財政處簽署縣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總庫轉送各分庫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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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份。印鑑卡污損不明者,縣庫總庫得請財政處另送新印鑑卡後,將舊卡註銷。
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由,新
印鑑啟用日期、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字號及新印鑑啟用簽發之支票字號。其係
更換印鑑者,應加蓋財政處原留印鑑。
第十二條 縣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指定兌付機構驗對支票樣張、
身份證明文件、印鑑相符及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得兌付。但撥存存款帳戶之支
票,免辦理簽章手續。
第十三條 縣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縣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代收或
存帳。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所收受之款項,應依法存入公庫。
第十四條 指定兌付機構兌付縣庫支票,應依規定在支票上加蓋付訖戳記。按日編製兌
付縣庫支票清單,連同已兌付縣庫支票,報送縣庫總庫,總庫應按日編製兌付縣
庫支票彙報表,檢具兌付縣庫支票清單各一份,送財政處核對銷號。
第十五條 財政處已簽發之縣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通知指定兌付機構止付。
二、登入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登記簿。
三、由集中支付科敘明支票喪失及掛失止付之情形,簽報財政處處長核准後
補發。
四、查明喪失原因後,對失職人員予以議處。
第十六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得向財政處或指定兌付機構或洽請原支用機
關,依下列規定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
二、由原支用機關代為申請者,應於掛失止付申請書蓋具機關印信,並加蓋
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印鑑。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具保證,
但應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
必要時,並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之。
第十七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向財政處申請掛失止付,經查明確未兌付者,
應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兌付銀行止付。其向指定之兌付銀行申請掛失,而經查
明尚未兌付者,應由該銀行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兌付之其他銀行止付及通知財
政處。惟仍應依規定補送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
第十八條 指定兌付機構接獲財政處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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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接獲掛失止付通知單前業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在縣
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作為財政處查究之參考。
財政處收到兌付機構送回之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業已兌付
者,應即通知其他指定兌付機構與申請人。
第十九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已辦妥掛失止付,經查明確係尚未兌付者,
得填具補發申請書向財政處申請補發。
財政處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所填縣庫支票補發申請書經核無誤後補發之,並
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補發之支票號碼,加蓋補發日戳,登入縣庫支票補發登
記簿。
第二十條 財政處已掛失止付之縣庫支票,於事後尋獲,並經查明尚未補發者,應即具
函敘明註銷止付原因,通知指定兌付機構註銷止付。其經查明已另行補發者,應
將尋獲之原支票,註銷作廢。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於申請掛失止付後,尚未補發前尋獲原支票
時,應以書面向財政處或原受理掛失止付之兌付機構申請註銷止付。
第二十一條 縣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
檢同原支票向財政處申請換發:
一、票面記載錯誤。
二、字跡模糊不清。
三、票面污損。
四、發票期逾一年。
前項得換發之縣庫支票於發票期逾十五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二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依前條第一項申請換發第四款支票者,應具備財政處認可
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予以保證。惟該項第二、三款支票若無法辨認者,亦應
依規定出具保證書予以保證。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換發時,得免具保證,惟
應在換發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
時,並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之。
第二十三條 財政處收到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經查明無誤後,應換發以原受款人為受
款人之支票。
其係由執票人申請換發者,如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
款人時,得具備財政處認可之保證人後,換發以原受款人之合法繼承人或執票
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財政處於換發支票後,應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之支票號碼,加蓋
換發日戳,登入縣庫支票換發登記簿後,將原支票註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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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作廢之縣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登入縣庫支票
作廢登記簿。
前項作廢支票,得由財政處彙總列冊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燬。
第二十五條 支用機關因事實需要須將縣庫支票辦理註銷時,應填具縣庫支票註銷申請
書,連同原支票送財政處申請註銷,並登入縣庫支票註銷登記簿。
第二十六條 已兌付之縣庫支票,應由總庫彙總妥予整理,並負責保管,其在未送達總
庫以前喪失者,應由原兌付機關查明支票號碼、金額及兌付日期等,通知總庫
追查責任。
前項已兌付之縣庫支票喪失時,應由總庫設置已兌付縣庫支票遺失登記簿
,將支票號碼、受款人姓名、金額及喪失情形詳予登記,並報請本府備查。
第二十七條 財政處集中支付單位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十五年之未兌縣庫
支票,編製清單簽會公庫管理單位核定後,簽發以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同等
金額縣庫支票,及註銷其未兌縣庫支票紀錄,並填具「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收
入科目繳款書解繳縣庫。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支票書表及簿冊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其他法令已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第 三 條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並檢附有關
證明文件,向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申請同意後,至當地縣庫開戶存管。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財政處訂之。
各機關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函知財政處備查;銷戶或更換帳
號時,亦同。
第 四 條 各機關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縣庫辦理專戶更名,並函知
財政處備查。
第 八 條 支取存在縣庫專戶存管款項之支票,由代理縣庫之銀行擬訂格式,洽財政處
同意後,統一印發。
前項支票,各代理縣分庫機構於洽得代理縣庫之銀行同意後,自行印製。
第 九 條 各機關經管之專戶存管款項之會計報告,應分送審計部台灣省桃園縣審計室
及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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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二條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並以本府財政處為主辦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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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桃園縣民營學校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二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70117590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桃園縣民營學校審
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二條」。
附「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桃園縣民營學校審
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二條」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條文
第 二 條 為推動本縣重大教育政策及教育改革,本會之任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諮詢、協調及評鑑:
一、本縣重大及具有爭議性之教育問題。
二、本縣之重要教育規章。
三、本縣教育改革新議題。
四、本縣教育處辦學績效之評鑑。
五、其他教育重要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除縣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及副縣長一
人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
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均由本府教育處建請
縣長聘任。
第 十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創新發展科科長兼任,負責本會行政業
務。
修正桃園縣民營學校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第 二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處長兼
任,二者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聘請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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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二、本府局處首長一人至二人。
三、教育行政人員二人。
四、學校校長二人至三人。
五、家長代表一人至二人。
六、社會賢達二人至三人。
委員任期採一年一聘,期滿得再續聘之。
本會組成後,委員如有出缺時,依第一項各類分配名額之規定補聘之。
第 三 條 本會置工作小組,其成員由本府教育處派員兼任,協助處理相關業務。工作
小組之職掌,為辦理行政上相關業務或業務報告及參與甄選者之資格審核。
修正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條文
第 五 條 本基金設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至
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之;執行
秘書一人由教育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修正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二條條文
第二條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育處長
之監督,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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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義勇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70117616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義勇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條。
附「桃園縣義勇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義勇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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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義勇人員福利濟助,以本府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為參加濟助機關,並辦理有
關濟助業務。
第十三條 濟助費之籌措方式由地方政府支應,濟助人每人每年濟助費新臺幣捌佰元由本
府編列預算撥交濟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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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桃園縣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及「桃園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第二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7011920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桃園縣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及「桃園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第二條條文。
附「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桃園縣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及「桃園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第二條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條文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書格式由本府另行訂定之。
修正「桃園縣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條文
第三條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交通處為執行單位。
修正「桃園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第二條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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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大溪鎮後慈湖暫行管理須知」,並自97年4月20日起實施入園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觀光字第0970123581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大溪鎮後慈湖暫行管理須知。
訂定「桃園縣政府大溪鎮後慈湖暫行管理須知」,並自97年4月20日起實施入園。
附「桃園縣政府大溪鎮後慈湖暫行管理須知」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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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大溪鎮後慈湖暫行管理須知
壹、管理辦法:
一、響應社會大眾緬懷先總統 蔣公德澤及追思哀悼之意,開放後慈湖供各界人士健行。
二、為因應慈湖陵寢入園管制暨發揮教育、保育、及永續利用有限資源,並兼顧遊客之
需求,開放大溪鎮後慈湖供各界人士入園參觀、研習,為利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貳、申請原則:
一、採團體、單位申請核備之有條件開放方式,申請團體限(含)20人以上,每日開放
總員額以不超過200人為限。
二、申請人應於參訪日10日前向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申
請表如附件)以便排入行程管制。
三、申請團體總計員額超過200人時,以收件日期(e-mail或郵寄日)依序排入,當日無
法排入時,以e-mail或電話通知申請人(團體、單位)。
參、入(離)園時間:
一、入園時間每日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離園時間為下午四點前。
二、經同意申請入園團體、單位「不收門票及其他任何服務費用」。
三、已獲核准團體、單位,若有隊員因故無法成行,請於入園日五天前將更換或替補名
單以e-mail或傳真通知本處。
肆、集合地點:
一、搭乘大客車團體請將車輛行至舊百吉隧道前緊靠路旁下車集合入園參觀,隨即將該
車停至慈湖停車場。
二、搭乘小客車團體,在假日建議車輛停於慈湖停車場,遊客沿台七線人行步道健行至
舊百吉隧道前集合入園參觀。平日建議沿百吉林蔭步道緊靠路旁依序停放,再至舊
百吉隧道前集合入園參觀。
伍、入園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經排定核可入園單位需佩掛團體(申請單位)識別證件及攜帶具有相片之身分證明
文件(兒童可依健保卡或戶口名簿替代)核對,未帶證明文件者不得入園。
二、入園許可限當日有效,如遇本府或本處有重要勤務、天然災害發生(坍方、颱風、
雷雨)時,配合暫停後慈湖參訪活動。前述之團體,日後將可優先列入排序。
三、遊客不得進入未開放區域。
四、請確定參加人員後,再行申請。未經同意逕行更換及原入園名單未列之人員,一律
不准入園。
五、遊客不得破壞園區原有狀態,園區之任何資源未經核准不得攜出。
六、對本園區相關規定應予遵守,對園區相關環境及設施應予愛護與尊重。
七、如違反相關規定經勸導後仍未遵守,則將請該員立即出園,停止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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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一、後慈湖四周無(圍欄)安全設施,請確實遵從導覽人員引導,以維安全,且不得丟
棄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違反者依相關規定告發。
二、人身安全部份請申請人自行投保旅遊平安保險。
三、本管理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之。
四、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處
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
電話:(03)3322101分機5263-65
傳真:3314011施鈴邦/簡佳琪
E-mail:154021@mail.tycg.gov.tw
桃園縣政府大溪鎮後慈湖申請表
(全銜)
申請人數申請入園日期 年 月 日 時
領隊姓名生日聯絡電話詳細地址
隊員姓名生日地址縣市
申請方式:E-mail:154021@mail.tycg.gov.tw;傳真:03-331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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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70124283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政府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附「桃園縣政府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
,特依民法有關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稱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以舉辦符合本府教育處主
管業務之公益性教育事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
第三條 本府審查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
業務宗旨,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並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本府所屬高級中學
及國民中小學設立教育法人之基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四條 設立教育法人,須先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由董事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本
府申請許可後,向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登記。
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前項申請由遺囑執行人為之。
第五條 本府應審查捐助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冠加教育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均應設於本縣轄區內。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置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
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
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第六條 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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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法人圖記、董事印鑑及簽名清冊。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及簽名清冊。
七、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議紀錄。
八、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九、主、分事務所使用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本府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不符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七條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予許可,已許
可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之:
一、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本府為前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第八條 本府受理申請設立教育法人,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
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二份留存備查。
第九條 本府依前條規定發給許可文書時,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教育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
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府備查。
二、完成登記之教育法人並應向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
記,並將扣繳單位編號報本府備查。
三、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將捐助之財產
全部移歸法人,以法人名義登記儲存金融機構,並報本府備查。
四、教育法人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報請本府許可,並於許可後向該管法院
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府及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條 本府審查教育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之基準如下:
一、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不得逾三年
。置有監察人者,名額以三人至五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二、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額
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
係。
五、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額
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教育法人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二條 教育法人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本府應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監
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教育法人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
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教育法人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第三條所定
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及政府捐贈之基金。
教育法人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教育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本府應依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監督下列事項
並得定期辦理評鑑:
一、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
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備
查。但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
報本府備查。
二、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
為。
三、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附屬作業組織者,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
或勞務之所得者,除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
|
,並應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事業之支出。
四、教育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
五、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
入百分之七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
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教育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
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十四條 本府審查教育法人建立會計制度之基準如下: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報本
府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經費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
各項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其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所得
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教育法人應建立組織、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並報本府備查;其人員薪
給標準,不得高於相當等級公務人員待遇。
第十五條 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
確定。
第十六條 教育法人之業務,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派員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及營運績效。
七、其他事項。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並請有關機關派員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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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應依本府檢查意見,於規定期間內,將具體回應說明或改善方案報
本府備查,屆期未辦理者,本府得予糾正。
第十七條 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
府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或相關法令撤銷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本府得依民
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
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
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府為前二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處分相對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
第十八條 教育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府撤銷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
解散者,應即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
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
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九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教育法人,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
辦理補正。但設立基金總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府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但
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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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交通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日期:97年01月03日至97年01月31日,共982件)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11344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日期:97年01
月03日至97年01月31日,共982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
、81條及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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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交通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
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
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標準進行裁處。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處文書科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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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交通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日期:97年02月01日至97年03月05日,共1036件)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11345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日期:97年02
月01日至97年03月05日,共1036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
、81條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
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
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標準進行裁處。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處文書科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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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運昌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1165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運昌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運昌營造有限公司97年4月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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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運昌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584186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A01530-000號
四、負責人:張智岳
五、專任工程人員:方俊霖(工地主任)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南福街179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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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與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辦法」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0970116242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與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桃園縣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
能力認定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
三、本案辦法內容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縣入口網站(網址
:http://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
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處。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52578。
(四)傳真:03-3337274。
(五)電子郵件:102074@ail.tycg.gov.tw。
五、本案請張貼本府公告欄並刊登縣公報,另送1份予社會處。
縣長 朱立倫
|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與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處理事宜,依據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保護委員會組織與會議及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之處理,由各該主管
機關定之」授權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處理要點」,並依據同條第四項規
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最終申訴之審議管道。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
該法第十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
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
括: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二、受理
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第一
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故依據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因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事項之審議,由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管道審定,其性
質上並非行政救濟,為避免申請人混淆及誤解,「申訴」之文字應訂為「協調」,並依本
法第十條條文內容提升法律位階。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處理要點」為本府
訂定之行政規則,將依本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下達於下級機關或屬官停止
適用該要點。
本辦法為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與權益受損協調事宜,草案共十二條,重點分
述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內容及運作方式(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協調之單位(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得指派委員組成協調處理特別小組及進行協調案件(草案第四條)。
五、協調申請程序及方式不符規定時之處理(草案第五、六條)。
六、明定召開協調處理小組會議得到場說明之人員(草案第七條)。
七、協調處理小組會議及決議規範(草案第八條)。
八、協調有無爭議之決議與紀錄送達(草案第九條)。
九、明定協調會議紀錄應載明事項(草案第十條)。
十、同一事實不予受理,並明定協調停止機制(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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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與權益受損協調
處理辦法草案
法 規 名 稱 說 明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與權益受損
協調處理辦法
法規名稱
擬 訂 定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法所稱權益保障事項,係指整合規劃、研
究、諮詢及協調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並受理權
益受損協調案件及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
利保障相關事宜。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遴聘(派)身心
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
家、民間相關機構代表辦理前項事務。
明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內容及
運作方法。
第三條
身心障礙者如認為有權益受損情事,得依規
定填具協調申請書向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提出申請。
提起申請協調之單位。
第四條
本小組為初步協調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
案件,得依案件類型,就本小組任務編組,成立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
前項協調處理特別小組由本小組委員三至五
人組成,其中由本府社會處代表中指派一人為主
席,其餘成員視協調案件邀請其他委員擔任。
明定得指派委員組成協調處理特別小
組成立及進行協調案件。
第五條
第三條之申請經本小組受理協調後,申請人
對協調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接獲協調決定通知書
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向內政
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申請協調。
一、申請協調結果之不服之程序。
二、委託申請協調之規定。
|
申請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請政府機關人
員、相關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人員代理或陪同提
出申請。
前項受委託者另應檢附授權書及國民身分證
影本。
第六條
申請協調案件有程序不符規定或應附文件不
完備者,本小組應於七日內退請補正,申請人應
於十五日內補正完備。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協調申請程序及方式不符規定時之處
理原則。
第七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於必要時得詢問申請協調
人及相關人員,請其提出有關證據及到場陳述意
見,舉行協調會議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
人員列席或商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
明定召開協調處理小組會議時,得通
知申請協調人及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第八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初步召開協
調會議,必要時得延長之。
初步協調會議結果,如協調成立,提報本小
組追認;如協調不成立,由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提
出初審意見,提報本小組決議。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會議及決議規範。
第九條
協調決議之結果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申
請人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協調有無爭議結果之送達。
第十條
協調決議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身分證字
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居所、電話、身分證字號。
三、協調機關及其首長。
四、請求協調事項、事實及理由。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會議決議應載明事
項。
第十一條
本小組所為之協調決議,申請人、法定代理
人或其委託代理人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
協調。
申請人於協調會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協調申
請。撤回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
調。
同一事實不予受理,並明定協調停止
之機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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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主管
機關應定期輔導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前項機構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經評
鑑成績不佳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第一項機構之評鑑項目、方式、獎勵及輔導改善
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配合「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本府爰據以擬具「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
辦法」草案,共計十二條,其重點如下:
一、說明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桃園縣政府所屬或主管之機構。 (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評鑑實施期程。 (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評鑑小組之組成、任務、人數、任期。(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五、明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項目、評鑑實施計畫及項目應預先公告。(草案第七條)
六、明定評鑑等級及應公告評鑑結果。(草案第八條)
七、明定受評績優機構之獎勵措施與受評成績不佳機構之處理程序、處分方式及複評依據。
(草案第九條、第十條)
八、明定委託民間單位辦理評鑑之依據。(草案第十一條)
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
法 規 名 稱 說 明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明定本辦法之名稱。
擬 訂 定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桃園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所屬或主管之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
第三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三年舉辦一次。
一、明定評鑑辦理期程。
二、參酌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
鑑及獎勵辦法第三條研訂之。
第四條
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應設評鑑
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參酌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
鑑及獎勵辦法第四條研訂之。
|
一、規劃、研究、諮詢及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
評鑑。
二、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
條、第六條規定,不得以作用法
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該
法明定委員會屬機關,故以評鑑
小組稱之。
第五條
評鑑小組置評鑑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本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任組成之:
一、本府代表。
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
三、身心障礙者團體或家屬團體代表。
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
前項各款之委員人數至少應有一人。
因應本縣內目前有二十二所受評鑑機
構及實地訪評需要,並參酌內政部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五
條,明定評鑑小組各類委員人數不採
定額,改採各類代表至少應有一人,
以增加委員聘任之彈性。
第六條
評鑑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
表團體或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小組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
之客觀公正。
一、明定評鑑小組委員任期,並應遵
守利益迴避原則,俾使評鑑公平
客觀。
二、參酌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
鑑及獎勵辦法第六條研訂之。
第七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評鑑小組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並
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前四個月公告。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實施期程、評鑑流程
、等第認定基準。
一、參酌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
鑑及獎勵辦法第七條,擬定評鑑
項目及實施計畫內容、公告時間
。
二、內政部辦理第六次全國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評鑑計二百二十八所受
評機構,第七次評鑑計二百五十
七所受評機構又全面修訂評鑑指
標,為使全國受評機構有充裕之
時間籌備辦理,故於評鑑實施前
一年公告評鑑實施計畫、評鑑指
標。爰考量本縣內受評鑑機構僅
有二十二所,故明定由本府於評
鑑實施前四個月公告 。
第八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本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
一、明定評鑑等級及公告。
二、參酌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
鑑及獎勵辦法第八條研訂之。
第九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本
府得發給獎牌及獎勵金。
公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
一、明定受評績優機構之獎勵措施,
規定對公部門之績優機構行政獎
勵。
|
,本府並得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第一項獎勵金應由受獎機構全數用於獎勵員工
。
二、明定獎勵金之用途應全數支用於
實質獎勵員工,參酌內政部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九條研訂之。
第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本
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令其不得新收身心障礙者。
二、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限期改善,改善期限
不得超過六個月,並得遴選專業人員或機
構實施輔導。
三、改善期限屆至後二個月內應實施複評,複
評仍列丙等以下,或因可歸責該機構事由
致未能如期完成複評者,視為屆期仍未改
善,應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
定辦理。
本府對依本法第九十二條令其停辦之機構於停
辦期限屆至後二個月內應再實施複評。複評結果列
丙等以下或因可歸責該機構事由致未能如期完成複
評者,視為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應依本法第九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複評及再複評之實施,均應依第一次評鑑之流
程、方式、評鑑項目與指標及等第基準辦理。
一、參酌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
鑑及獎勵辦法第十條研訂之。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對評鑑後成
績不佳機構之處理及流程,以督
促機構確實改善缺失。
三、依本法施行細則(草案)第三十
八條規定,於第一項第二款訂定
受限期改善處分之機構應提出改
善計畫書。
四、第三項明定複評實施之方式及內
容應比照第一次評鑑。
第十一條
本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得委託民
間專業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
為善用民間資源,明定評鑑業務得委
託辦理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辦法草案總說明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
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縣
爰據以擬具「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辦法」草案,共計八條,
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規範之對象為依法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設立許可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草案第
二條)
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額認定標準為最高安置服務人數乘以一個月本府
|
托育養護補助公費最高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額管理使用方式及應報請本府備查。(草案第四
條)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支用限制及特殊緊急情況之運用程序。(草案第
五條)
六、明定本府得不定期查核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辦理情形與罰則。(草案
第六條)
七、現有已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對於未符本辦法規定者明定完
成改善之時程。(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辦法草案
法 規 名 稱 說 明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
辦法
明定本辦法之名稱。
擬 訂 定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應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機構為依
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向桃
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設立許可之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
明定本辦法規範之對象為依法向桃
園縣政府申請設立許可之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
第三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額以核定
安置服務人數乘以本府委託安置身心障礙者公費最
高標準乘以一個月計算。
一、明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
運之擔保金額,為方便計算,
以核定最高安置服務人數乘以
本府委託安置身心障礙者托育
養護補助公費最高標準每月新
台幣二萬元乘以一個月。
二、因應機構主要經費來源之一為
政府托育養護費補助,本府托
育養護費補助現每三個月撥款
一次,為考量機構營運困難,
故以一個月公費最高標準為履
行營運之擔保金額認定標準。
|
第四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額管理使
用方式,應以機構名義採一年期以上定存於金融機
構,並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府備查。
明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
擔保金額管理使用方式及應報請本
府備查。
第五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提出履
行營運之擔保金,自機構設立許可後至結束營運期
間不得隨意動支。但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應檢具
董事會議紀錄及使用計畫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以
動支,並應於十五日內補足。
明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
擔保金支用限制及特殊緊急情況之
運用程序。
第六條
本府得不定期查核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
之擔保金辦理情形,經查核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無履
行營運之擔保金或履行營運之擔保金不足額或於動
支後未依規定向本府報備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
四款規定辦理。
明定本府得不定期查核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辦理情形
與罰則。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本府許可設立之私立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
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改善,屆期未
完成改善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但情形特
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
一、明定現有已立案之私立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適用本辦法之
規定。
二、為督促現行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均能依本辦法規定,對於
未符本辦法規定者明定完成
改善之時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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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縣陳在福君申請「凱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701152521號
附件:
主旨:本縣陳在福君申請「凱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凱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在福),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廣達里14
鄰環南路231之4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
|
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
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 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相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聯賣
服務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
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
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公司負責人陳在福。
縣長 朱立倫
|
◆ 本縣邱水山先生申請捷泰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701153561號
附件:
主旨:本縣邱水山先生申請捷泰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捷泰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邱水山)、所在地:桃園縣桃園市縣府
路332之6號7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
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
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
|
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3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
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
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二)利用範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負責人-邱水山
縣長 朱立倫
|
◆ 本縣林友士先生申請青埔領航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701170791號
附件:
主旨:本縣林友士先生申請青埔領航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青埔領航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友士),所在地:桃園縣大園鄉橫峰村大智路
1號1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
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
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
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3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
|
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
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二)利用範圍包含主管機
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負責人-林友士
縣長 朱立倫
|
◆ 公告北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1197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北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北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7年4月15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北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劉瑞琴。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觀音鄉金湖村中山路一段1201巷1弄7號1樓。
四、組織性質:公司。
五、資本額: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30-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
◆ 公告興德營造有限公司自96年11月1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1205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興德營造有限公司自96年11月1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興德營造有限公司97年1月2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
一、廠商名稱:興德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袁芳德。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0625-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廣興159之1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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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趙德財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7011911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趙德財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趙德財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21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5)桃縣地字第001529號
四、事務所名稱:法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鎮永美路459巷2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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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東鋒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3月記,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1208361號
主旨:公告東鋒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3月30日起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東鋒營造有限公司97年4月1日營造業登記申請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東鋒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777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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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100119-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洪正豐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漢鎮仁愛里埔仁路190號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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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琪逢企業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1213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琪逢企業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琪逢企業有限公司97年3月27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琪逢企業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630654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167-000號
四、負責人:毛有強
五、專任工程人員:沈正中(土木技師)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84號3樓
七、資本額: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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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長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4月2日起至98年4月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1215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長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4月2日起至98年4月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
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長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31日營造業登記申請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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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長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688650
三、登記證字號:丙I字第A08251-001
四、負責人姓名:唐海倫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湧光路二巷31弄17號2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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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源字第0970122888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詳附件。
四、對本修正內容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日起10日內陳述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 3333814。
(四)傳真:(03) 3343573。
(五)電子郵件信箱:115069@mail.tycg.gov.tw。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落實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
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定之。」之相關規定,爰配
合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要
點如次:
一、因「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奉 總統公布後施行,本次修正更
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配合該法條次變更,修正本條引敘之條次。(修
正條文第一條及第四條)
二、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屬性及其會計事務之適用。(修正條文
第三條)
三、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
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款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
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及罰責專章之規定,爰修正收入來源。(修正條
文第四條)
四、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專章之變革及第四十六條視障業務由社政主管機關
移撥勞政主管機關,故增列職業輔導評量、職業重建、視障等相關業務。(修正條文
第五條)
五、修正「公營行庫」為「代理縣庫之金融機關」,以因應民營化之趨勢。(修正條文第
六條)
六、配合身權法修正後,本基金已納入本府預算,委員會之功能已由本府行政組織取代,
爰予刪除。(刪除原條文第七-十一條)
七、本基金訂定之各項補助要點均訂有申請辦法,爰本條文予以刪除。(刪除原條文第十
二條)
八、增列本基金結束時,其餘存權益之處理方式。(增訂第十二條)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定
之。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名稱及
條次變更,修正本條引敘之條次,
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
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
第二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之規定。
加註基金之簡稱
|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
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
附屬單位預算,以桃園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
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
依據身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
定: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
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爰辦理修正。(施行細則經96年12
月20日內政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
目前刻正由行政院審查中)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
務機關(構)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
二、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
收益。
三、政府撥補及分配收入
。
四、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之罰鍰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
務機關(構)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繳納之差額補助
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
收益。
三、其他收入。
1.依據變更。
2.增列第三款「政府撥補及統籌分
配收入」。
3.增列第四款「違規罰鍰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達一定標準
以上之機關(構)購
置、改裝、修繕器材
、設備及其他為協助
進用必要職務再設計
等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之私立
機構獎勵金。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
貸款。
四、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
劃符合本縣人力發展
及身心障礙者就業相
關事項。
五、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
六、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
障礙者就業服務或就
業需求調查。
七、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
之人員或單位。
八、獎助設置身心障礙者
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
下:
一、補助進用達一定標準
以上之機關(構)購
置、改裝、修繕器材
、設備及其他為協助
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之私立
機構獎勵金。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
貸款。
四、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
劃符合本縣人力發展
及身心障礙者就業相
關事項。
五、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
六、補助或辦理身心障礙
者就業服務。
七、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
人員或單位。
八、獎助設置身心障礙者
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
1.第一項第六款文字修正。
2.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辦理職業
輔導評量相關事宜」。
3.增列第一項第十二款「辦理職業
重建服務相關事宜」。
4.增列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視障
業務之相關事宜」。
5.修正第一項第十四款「本基金委
員會」為「本府」。
|
九、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
就業促進座談、研討
、觀摩等活動。
十、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
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
宜。
十一、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相關事宜。
十二、辦理職業重建服務
相關事宜。
十三、辦理視障者就業相
關事宜。
十四、其他經本府核定實
施之促進身心障礙
者就業權益相關事
項。
九、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
就業促進座談、研討
、觀摩等活動。
十、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
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
宜。
十一、其他經本基金委員
會決議實施之身心
障礙者就業權益相
關事項。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縣庫
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
。
第六條
本基金在公營行庫開
立專戶存管。
修正「公營行庫」為「代理縣庫之
金融機構」,以因應民營化之趨勢
。
刪除
第七條
本基金設置委員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之年度經費運
用計畫執行報告之審
議。
二、本基金之保管及動支
事項。本基金之預算
、決算及會計報告。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之收
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
委員會決議事項,應
報本府核定後辦理之。
配合身權法修正後,本基金已納入
本府預算,委員會之功能已由本府
行政組織取代,且本基金各項業務
均已個別設置督導小組,爰本條刪
除。
刪除
第八條
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
,除由本府首長擔任主任
委員,並由委員互推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外,由下列
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四人。
二、政府就業服務等相關
機關(構)代表二
人。
配合前條次之刪除,本條予以刪除
。
|
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
務機關(構)代表二
人。
四、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
礙福利機關(構)、
團體代表四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
公正人士三人。
前項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由本府遴聘之;任
期兩年。
刪除
第九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
人,幹事五至八人,由本
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
要遴用人員若干人辦理本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
配合前條次之刪除,本條予以刪除
。
刪除
第十條
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
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
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委員會議之決議,
應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及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配合前條次之刪除,本條予以刪除
。
刪除
第十一條
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
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
配合前條次之刪除,本條予以刪除
。
刪除
第十二條
本府補助進用身心障
礙者之義務機關(構)程
序如下:
一、申請:檢附超額進用
之證明(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及公、勞保證
明),計畫書及估價
單,送本府審查。
二、初審:本府受理申請
後,應派員訪查實情
,其符合補助條件者
,送請委員會審議。
本基金訂定之各項補助要點均訂有
申請辦法,避免疊床架屋,本條刪
除。
|
三、複審:委員會根據訪
查紀錄及申請有關文
件,審議補助項目及
金額。
四、撥款:經核定補助後
,由本府通知申請人
依核定項目及金額執
行,並於執行後將執
行狀況說明書附支出
憑證報本府領款。
第七條
本府對於受本基金補
助者得予追蹤抽查;其變
更核定項目之用途者,應
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
善者,應追回補助經費。
第十三條
本府對於前條受補助
之義務機關(構)得予
追蹤抽查;其變更核定項
目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
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
追回補助經費。
1.條次變更。
2.配合前條次之修正。
第八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列
、執行、決算編造,應依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列
、執行、決算編造,應
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
第九條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
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
列基金支出數額時,
其超過部分應列入以
後年度歲入會計帳作
為支出之財源。
二、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
出有剩餘時,應滾存
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十五條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
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
列基金支出數額時,
其超過部分應列入以
後年度歲入會計帳作
為支出之財源。
二、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
出有剩餘時,應滾存
基金內繼續運用。
條次變更。
第十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之
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第十六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之
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條次變更。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
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
府按年公告之。
第十七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
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
按年公告之。
條次變更。
第十二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
,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
增訂本條次:關於本基金結束時,
其餘存權益之處理方式。
|
益應解繳縣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
|
◆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51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70123661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51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起至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507,700,00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逾期
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
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份)
標的物
名稱
規格及
型式
製造
廠商
廠牌
出廠
年月日
單
位
數
量
申請人估計金額
所在地址
金額
鋼胚130角*06.00m 漢華東和97.03.24 噸1,000.00 $26,8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
326號
鋼胚130角*12.00m 建順東和97.03.29 噸1,000.00 $26,8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
326號
鋼胚130角*06.00m 建順東和97.04.07 噸1,000.00 $26,8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
326號
鋼胚130角*06.00m 聯成聯成97.04.14 噸5,000.00 $138,5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
326號
鋼胚130角*12.00m 建順建順97.04.14 噸10,000.00 $288,8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
326號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507,700,000
備註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09701250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邱X年等15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
公告事項:如附件一。
縣長 朱立倫
附件一
編
號
犯罪行為人
姓名
判決要旨觸犯法條公告依據
1 邱X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邱X年以電腦
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
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五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6年12月21日
9 7 年度簡字第
311號判決書。
|
2 林X如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林婉如以電腦
網路散布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
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6年12月26日
96年度中簡字第
3345號判決書。
3 李X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李X吟以電腦
網路散布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
之訊息,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9 6 年5 月2 9 日
9 6 年度簡字第
3347號判決書。
4劉X華
(原名劉X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劉X華以電子
訊號散布足以引誘、媒介、暗示促
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 7 年1 月1 8 日
96年度審訴字第
856號判決書。
5 陳X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陳X嘉以電腦
網路散布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
之訊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7年1月2日96
年度桃簡字第
3272號判決書。
6 林X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陳X嘉以電腦
網路散布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
之訊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 7 年1 月2 3 日
97年度壢簡字第
170號判決書。
7 范X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范X緯連續對
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
期徒刑叁年,緩刑叁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2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6年12月26日
95年度簡上字第
584號判決書。
8 謝X慧
臺灣高等法院:謝X慧所犯意圖使
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
以營利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叁
月又拾五日。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6年10月23日
96年度聲減字第
3878號判決書。
|
9 陳X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陳X蓉以電腦
網路散布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
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6年12月17日
96年度桃簡字第
3031號判決書。
10 蘇X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蘇X華以電腦
網路散布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
之訊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 7 年1 月1 4 日
97年度桃簡字第
96號判決書。
11 王X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王X卿以電腦
網路散布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
之訊息,處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 7 年2 月1 8 日
97年度桃簡字第
153號判決書。
12 曾X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王X卿以電腦
網路散布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
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 7 年2 月2 5 日
97年度桃簡字第
321號判決書。
13 吳X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吳X羽以電腦
網路散布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
之訊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 7 年2 月2 5 日
97年度壢簡字第
489號判決書。
14 錢X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錢X瑄以刊登
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 7 年3 月1 4 日
97年度桃簡字第
418號判決書。
15 葉X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葉X志以刊登
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罪,處有期徒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9 7 年3 月1 4 日
97年度桃簡字第
421號判決書。
|
◆ 公告本府交通處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97年3月 共1764件,批次Y70301)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1269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處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7年3月 共1764件,批次Y70301)。
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交通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
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處
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將依法逕
行舉發。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處文書科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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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交通處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97年3月 共1386件,批次Y70309)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12699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處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7年3月 共1386件,批次Y70309)。
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交通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
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處
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將依法逕
行舉發。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處文書科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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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交通處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97年1月 共849件,批次Y70124)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12699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處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7年1月 共849件,批次Y70124)。
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交通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
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處
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將依法逕
行舉發。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處文書科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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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交通處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97年3月 共153件,批次Y70308)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12699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處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7年3月 共153件,批次Y70308)。
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交通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
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處
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將依法逕
行舉發。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處文書科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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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田加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701241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田加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所在地變更為-桃園縣楊梅鎮瑞塘里瑞溪路2段52號1樓。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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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李建璋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1247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李建璋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建璋。
二、身份證字號:R1202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4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建璋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八德市新興路1005巷8弄7號。
六、建築師證書:95.4.19建證字第5130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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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三、本案核發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逐條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縣入口網
站(網址:http://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
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處。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一號四樓。
(三)電話:03-3350628。
(四)傳真機:03-3342942。
(五)電子郵件:054004@mail.tycg.gov.tw。
五、本案請張貼本府公告欄並刊登縣公報,另送1份予社會處。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范良銹 代行
桃園縣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秉持「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原則,本府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章規定
,辦理急難救助業務,對於因急難致生活陷困或無力殮葬之民眾,協助其自力,渡過
困境。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急難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
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據此,本府九十二年五月二
日訂頒「桃園縣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以為業務執行之依據。
三、因應社會變遷,內政部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社會救助法」,依據其修正後之第
二十一條,研擬修正「桃園縣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
四、本次「桃園縣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增列第三款及第四款急難救助對象。(修正
條文第二條)
(二)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急難致生活陷困者,依台灣省低收入戶第
二款生活扶助費,發給家庭生活補助費,對於無力歛葬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核發喪葬補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依據九十四年六月三日簽奉核定增列村(里)長申請管道。(修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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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桃園縣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桃園縣政府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救助縣籍民眾遭受急難,特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訂定本標準。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
救助縣籍民眾遭受急難,特依據社
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標
準。
未修正
第二條
急難救助金核發對象如下
:
一、戶內人口遭遇意外傷害或
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
境者。
二、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罹患重病、失業、失蹤
、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者。
三、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
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
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
困境者。
四、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
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社
工員訪視評估,認定確有
救助需要者。
五、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
亡而無力殮葬者。
六、中低收入戶每月之收入在
政府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
倍以下之戶內人口死亡而
無力殮葬者。
第二條
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戶內人口遭遇意外傷害致生活
陷困者,每案核發金額不得逾
新台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
二、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
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
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
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每
案核發金額不得逾二萬元。
三、列冊低收入戶第一、二款戶內
人口死亡而無歷殮葬者,每案
核發金額不得逾四萬元。
四、列冊低收入戶第三款戶內人口
死亡而無力殮葬者,每案核發
金額不得逾三萬元。
五、中低收入戶每月之收入在政府
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倍以下之
戶內人口死亡而無力殮葬者,
每案核發不得逾兩萬五千元。
1.配合社會救助法修
正第二十一條,增
列第三款及第四款
救助對象
2.核發金額另訂於第
三條。
|
第三條
急難救助金給付基準規定
如下: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
款者,依台灣省低收入戶
第二款生活扶助費,發給
家庭生活補助費,每案核
發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二萬
元。
二、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至第六
款者,每案核發金額不得
逾新台幣四萬元。
1.本條新增。
2.對於因急難事由
致生活陷困者,
依台灣省低收入
戶第二款發給家
庭生活補助費,
九十七年每月為
新台幣四千元。
2.另對於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歛
葬費,訂定最高
補助上限。
第四條
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
者,給予車資救助;必要時得
酌發誤餐費。
第三條
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者,
給予車資救助;必要時得酌發誤餐
費。
條次變更。
第五條
申請急難救助,應於遭遇
急難後三個月內,自行備齊相
關證明文件向各鄉(鎮、市)公
所、村(里)長或本府社會處
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急難救助,應於遭遇急難
後三個月內,自行備齊相關證明文
件向各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
處提出申請。
1.條次變更。
2.依據九十四年六月
三日簽奉核准增
加村里長申請管道
。
第六條
急難救助金之發給,除車
資、誤餐費外,由本府直接匯
入申請人帳戶,或郵寄支票。
第五條
急難救助金之發給,除車資、
誤餐費外,由本府直接匯入申請人
帳戶,或郵寄支票。
條次變更。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
|
◆ 本縣徐聖惟先生申請益群不動產經紀人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701291951號
附件:
主旨:本縣徐聖惟先生申請益群不動產經紀人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益群不動產經紀人有限公司(負責人:徐聖惟)、所在地:桃園縣桃園市三民路2段
207號1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
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
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
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3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
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
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二)利用範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負責人-徐聖惟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范良銹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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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教育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7030523號
附件:
主旨:有關教育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4項規定暨教育家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勞工游惠玉等14人97年4月22日(97)惠字第097042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教育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97年5
月1日起至96年5月30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
處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4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
,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范良銹 代行
|
◆ 公告瑞裕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701302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瑞裕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瑞裕土木包工業97年4月22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瑞裕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陳盛城。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大平里22鄰秀才路175巷8弄7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31-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范良銹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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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寶庫營造有限公司自96年3月29日起至97年3月28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1310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寶庫營造有限公司自96年3月29日起至97年3月28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
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寶庫營造有限公司97年3月27日營造業登記申請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寶庫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70586862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10193-000
四、負責人姓名:莊德源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鎮一街66-2號3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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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友騰工程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1293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友騰工程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8條、第9條、第15條規定及友騰工程有限公司97年4月15日專業營
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友騰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溫秀惠。
三、專任工程人員:洪見發(園藝科技師) (受聘日期:97年4月15日)。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楊梅里大模街31號5樓。
五、資本額: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整。
六、登記證書字號:專I字第I20025-000號。
七、統一編號:97202755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范良銹 代行
|
◆ 公告寶庫營造有限公司自96年3月29日起至97年3月28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范良銹 代行
|
◆ 公告明宏土木包工業歇業登記乙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1309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明宏土木包工業歇業登記乙案。
依據:該商號97年4月23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明宏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林忠興。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098-000號。
|
◆ 公告寶庫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3月20日起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1310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寶庫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3月20日起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寶庫營造有限公司97年3月27日營造業登記申請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寶庫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70586862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10193-000
四、負責人姓名:莊德源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鎮一街66-2號3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范良銹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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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修正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09701304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修正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請
查照。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范良銹 代行
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
95年12月28日府勞資字第0950394083號函修訂
97年4月24日府勞資字第0970130419號函修訂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協處勞資爭議多元管道,運用民間專業資源,強
化協調服務品質,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或基金會。
(二)該團體章程中明定「促進勞資和諧」、「增進勞資合作」或「調處勞資爭議」等
相關業務。
(三)該團體會務運作正常,內控制度健全者。
(四)該團體至少有六名協調人員,其資格均應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
十五日訂頒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登記審核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各款之規
定。
前項人民團體之組成應包含勞、資、政、學至少三方之代表所組成。
三、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提供之協調會場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交通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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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明宏土木包工業歇業登記乙案 |
四、營業地址:桃園市大連一街3巷7號1樓。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范良銹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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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撤銷越南國人楊紅蓮女士歸化我國許可1案,復請查照 |
內政部 函
受文者:楊紅蓮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09700562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五
主旨:有關撤銷越南國人楊紅蓮女士歸化我國許可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3月26日府民戶字第0970093632號函。
|
◆ 公告本府修正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請 查照 |
(二)軟硬體設施齊全,地點固定可供協調之場地。
(三)有會務人員常駐,方便民眾聯繫者。
四、凡符合資格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應備下列各款書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三)團體章程一份。
(四)協調人員名冊、其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五)協調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各二張。協調場地如係租賃,應附
相關證明文件。
五、本府得成立審核小組,負責審查中介團體之資格及協調案件。
前項審核小組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處長召集之,成員包括勞資關係科科長、勞動
條件科科長、專家學者及律師各一人。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每次出席得發給
出席費新臺幣二千元。
六、經審查通過並已經本府轉介處理協調案件之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其協調案件補助
費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相關補助規定辦理。另本府得編列公務預算酌予補助其會務
,其核銷方式依本府勞資爭議業務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資格:
(一)經本府不定時以電話或現場查察會址,累積三次無會務人員回應者。
(二)協調員或其會務人員向協調案件之當事人或其家屬索取費用經查證屬實者。
(三)違反雙方所訂立之服務契約者。
(四)所提供之資料虛偽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八、本要點未盡事項,得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年度補助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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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桃園縣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701255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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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撤銷越南國人楊紅蓮女士歸化我國許可1案,復請查照 |
二、查越南國人楊紅蓮女士於96年3月27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歸化我國,經審核符
合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部爰以96年4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60056549號函
許可其歸化。惟其結婚前即已懷孕,且歸化我國後,不及半年即與其國人配偶張展
榮先生離婚,另其子楊宸睿經張展榮先生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業經桃園地方法
院於96年10月28日判決確定在案,故其結婚動機甚為可疑。嗣經 貴府函送本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縣專勤隊查復結果略以,張展榮先生強烈聲明楊
女士自始至終皆欺騙楊宸睿為其2人所生,不無以假結婚之概括故意行歸化我國目
的之實,動機實為可疑,且楊女士不斷提告其對伊家暴、妨害自由及傷害等,致其
為避免訟累而協議離婚,爰其婚姻恐係為虛假不實。
三、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5年內發現有與本法
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本案楊紅蓮女士係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此應以婚姻真實性為前提,惟其既經本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縣專勤隊查復,楊女士以欺騙手段與國人結婚,進
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故不僅其婚姻恐係虛偽不實,其無誠無實之行為亦難謂符合
「品行端正」之要件,爰依前揭規定撤銷其歸化我國國籍之許可。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
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五、檢送本函副本及撤銷楊紅蓮女士國籍一覽表1份,請轉知楊女士查收,並請轉知楊
女士繳銷本部96年4月14日核發之台歸字第34718號歸化國籍許可證書1紙及向其原
屬國政府申請回復國籍事宜。
六、本案副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有關楊紅蓮女士居留等節請依規定研處。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楊紅蓮女士[由桃園縣政府代為轉交送達]、外交部、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戶政司
部長 李逸洋
依權責劃分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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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桃園縣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附件:如主旨(電子檔)(0125577A00_ATTCHl.doc、0125577A00_ATTCH2.doc、0125577A00_
ATTCH3.doc)
主旨:檢送「桃園縣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正本:本縣各地政事務所
副本:本府行政處(請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本府法制處(含附件)、本府地政處處長(含附件)、本
府地政處副處長(含附件)、本府地政處地用科(含附件)、本府地政處地價科(含附件)、本府地
政處重劃科(含附件)、本府地政處土地徵收科(含附件)、本府地政處地籍測量科(含附件)、本
府地政處地籍科(科長)(含附件)、本府地政處地籍科(朝英)(含附件)
桃園縣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府地籍字第0970125577號函訂定
一、本要點依桃園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
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調處事宜,應依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管轄區域,分別設置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委員會),辦理調處事宜。
三、各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地政業務主管兼任,其餘委
員分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二)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一人。
(三)具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士一人至三人。
(四)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各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
會幕僚事務。
五、各委員會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主任委員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六、各委員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並通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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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各委員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調處。
八、各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
席。
九、各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及附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出席會議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各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各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桃園縣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總說明
為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依「桃園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
例」主動清查辦理自耕保留地交換移轉登記之地籍清理工作,如因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
提出異議,衍生權利爭執,而當事人未能自行解決時,桃園縣政府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
條第三項規定召開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以提供解決當事人權利爭議之公正
機制。爰訂定「桃園縣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以期協助解決民眾爭議,儘
速完成地籍清理目標。本要點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各委員會之調處權責範圍及設置原則。(第二點)
三、明定本委員會成員人數、產生方式、任期及聘任規定。(第三點、第四點)
四、明定各委員會主席之產生方式。(第五點)
五、明定各委員會代表權及議決方式。(第六點)
六、明定委員利益迴避原則。(第七點)
七、明定當事人陳述意見及邀請有關機關提供意見之規定。(第八點)
八、明定各委員會之經費來源及委員支領出席費規定。(第九點、第十點)
九、明定各委員會對外行文名義。(第十一點)
桃園縣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說明
名 稱 說 明
桃園縣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明定本要點名稱。
規 定 說 明
一、本要點依桃園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
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
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明定本要點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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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
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調處
事宜,應依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各所)管轄區域,分別設置自耕保
留交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
會),辦理調處事宜。
一、明訂各委員會之調處權責範圍。
二、依本自治條例辦理之自耕保留地交換移
轉登記清理,係政府主動辦理之地籍清
理工作。如因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提
出異議,衍生權利爭執而未能自行解決
時,地政事務所應主動報請本府辦理調
處。又因其土地問題具地域特性,宜因
地制宜處理,故配合各所轄區分別設置
委員會辦理之,以符實際作業需要。
三、各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本府地政業務主管兼任,
其餘委員分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二)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一
人。
(三)具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
之人士一人至三人。
(四)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
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明定本委員會委員人數、產生方式、任期及
出缺補聘等事項。
四、各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
干人,由本府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於各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以處
理相關幕僚業務。
五、各委員會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
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不克指定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明定各委員會主席之產生方式,俾利會議之
舉行。
六、各委員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
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
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委員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
會議發言及表決。
明定各委員會代表權及議決方式。
七、各委員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
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調處。
明定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使委員會能
公正調處。
八、各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
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
代表列席。
明定各委員會開會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並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俾提
供專業意見。
九、各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非由本府及附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出
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明定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之情形。
十、各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
預算支應。
明定各委員會經費來源。
十一、各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
之。
明定各委員會對外行文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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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介紹《穿越時空遇上愛--桃園縣97年縣民集團婚禮》 |
穿越時空遇上愛--桃園縣97年縣民集團婚禮
桃園慈湖旅遊季自4月4日起,在兩蔣文化園區展開一系列活動,27日特別安排在慈湖雕塑紀念公園舉行「穿越時空遇上愛」縣民集團婚禮作為壓軸。婚禮由朱立倫縣長擔任證婚人,縣議會曾忠義議長、黃敏恭副縣長分別擔任男女方主婚人,大溪鎮蘇文生鎮長及八德市何正森市長分別擔任男女方介紹人。
這場首次於兩蔣文化園區舉辦的大型婚禮,共計有60對新人報名參加,新人平均年齡約30歲。幸福的婚姻從浪漫的愛情開始,參加新人在愛情故事館展開序曲後,搭乘租車公司提供的豪華禮車進入婚禮會場。證婚人朱縣長於致詞時表示,今年集團婚禮的地點,選擇在這個的國內外觀光客不可不來的台灣重要景點,除了象徵著60對新人的愛情如同重要歷史文化般的珍貴,也期許每對新人在141座蔣公銅像的見證下,相互誓約一輩子,以珍惜的心情去經營未來婚姻生活。更要求新郎們一定要好好疼惜老婆,叮嚀從今天開始多多努力『早生貴子』,為桃園縣多生幾個小縣民,讓桃園縣人口突破二百萬人,成為準直轄市。
活動中縣府及各相關單位除準備結婚證書、紀念光碟及百貨公司禮券等贈品,並結合民間社會資源所贊助的多項賀禮為新人祝福。此外,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特別為本次集團婚禮設計專屬郵戳,於活動當日設置臨時郵局,為民眾提供加蓋郵戳服務,作永久的珍藏與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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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ing through Time and Space to Meet Love-
2008 Taoyuan County Resident Group Wedding
Taoyuan Cihhu Traveling Season starts on April 4. A series of activities are held at Chiang Family Cultural Park. The last and most important activity is to hold 「Passing through Time and Space to Meet Love」resident group wedding at Cihhu Sculpture Memorial Park on April 27. Magistrate Eric Chu serves as the presiding witness at the wedding ceremony. The President of County Assembly Chunyi Zen and Deputy Magistrate Minkon Huang serve as the bride and bridegroom’s parents individually. Dasi Township Mayor Vincent Su and Bade City Mayor Jensen Ho serve as the bride and bridegroom’s matchmakers.
60 couples apply to participate this group wedding at Chiang Family Cultural Park where the group wedding is held here the first time. The average age of these brides and bridegrooms is 30 years old. A happy marriage starts from a romantic love. The brides and bridegrooms begin the introduction at Love Story Building and then take limousine offered by the rental company to the wedding chamber. The presiding witness Magistrate Chu makes a speech and indicates: the chosen place is Taiwan’s popular spot visited by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ourists. It represents that 60 couples’ love is as precious as the historical culture. Simultaneously, he expects every new couple vow never to separate this life under the 141 Chiang Kai-shek statue’s witness. Hopefully, they can manage their future marital life with a precious attitude. Furthermore, Magistrate Chu demands bridegrooms to take care of their dear wives. He also exhorts the new couples that they should do their best to deliver more babies since today and increase Taoyuan County’s baby number. When the population exceeds 2 millions, Taoyuan County can become a quasi-municipal city.
In this activity, County Government and related units prepare marital certificate, memorial CD and department store’s gift token, etc. In addition, civil social resources are combined to sponsor some presents for blessing these new couples. Moreover, Taiwan Post Co., Ltd. especially designs a specific stamp for this group wedding. The temporary post office is set up on that day to offer residents stamping service for permanent treasure and mem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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