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7年度第16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762次縣務會議紀錄
團隊抱持平常心,全力拼縣政。
 
肆、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討論提案
一、提案單位:教育處 案由:為「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十
八條修正草案,提請審議。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位:教育處案由:為廢止「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單位:教育處 案由:為大溪國中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建築物(合作社)
乙間案,提請審議。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單位:社會處案由:為「桃園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獎助辦法」廢止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單位:原住民行政處案由:為「桃園縣都市地區原住民事務幹部組織輔導要點」修
正案,提請審議。決議:照案通過。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設置公共設施之農地申請農用證明案。
農業發展處陳處長麗玲報告(如書面):
設置自行車步道之農地,建請各公所以農路方式申請,使其回歸農地農用之情形;社區活動
中心、托兒所、公園、涼亭及其他公共造產部份,目前使用情形已難解釋為農業使用,建請
各公所依據相關法令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或依據大法官解釋辦理徵收。請未提報之公所
儘快提報,自行車步道建議以農路方式申請,以作為農地農用證明之發放依據。
龍潭鄉葉鄉長發海補充建議:
農委會於本鄉民眾農地上興建涼亭,該地卻因此無法申請農用證明,使農民權益受損。提供
設置自行車道之農地,實務上進行農路申請有所困難,請縣府協助。
主席裁示:
本案不該成為形式主義,而應實質解決現有問題。請農業發展處陳處長加強協調,勿使本
案懸而未決,請定出一套標準解決之,並請繼續與陳主委溝通協調。
本案持續列管,繼續追蹤。
二、土地釋出作為觀光休閒設施之用案。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三、土地投資招商引資案。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四、林口發電廠之擴建影響本縣沿海鄉鎮環境案。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柒、臨時動議
一、警察局詹副局長永茂報告(如書面):
本局經管八德市大華段682地號1筆縣有土地及地上建物,擬歸還本府變更非公用財產案,
提請審議。
主席裁示:照案通過。
二、龍潭鄉葉鄉長發海報告:
本鄉三坑地區砂石場部份,目前石門水庫三坑地區已無砂石可採,砂石場是否仍有存在之必
要?三峽、大溪、三坑及龍潭之自行車道連結,受砂石場影響甚鉅,請縣府予以協助改進。
文化局陳局長學聖補充建議:
三坑地區砂石場問題除治本以外,目前亦需治標之方法。三坑地區為熱門自行車地點,許多
民眾自台北騎經三坑。交通處及警察局業已協助本局進行早上9點至下午4點之砂石車管制,
惟該路段4點至5點並無管制,此時卻正是夏日民眾騎乘自行車進入三坑之時刻,受砂石車影
響威脅甚大。建請由交通處及警察局於週六、日全面管制此區段之砂石車出入。黃副縣長敏
恭補充建議:於本區砂石場尚未撤照及關廠之過渡時期,可將國土美學之觀念納入研議,要
求業者適度包裝及景觀改造。
主席裁示:
(一)就葉鄉長之意見,請蔡宗烈參議召集水務處、法制處及工商發展處,針對大漢溪沿岸
、塔寮坑溪上游之全數有照砂石場,就實務面、法制面及環境面,研議如何輔導撤照及關廠
,請於一個月內進行專案研議出結論,而無照砂石場自當嚴格取締。本案必要時,亦可召集
警察局、環保局或其他相關處局共同開會。
(二)請蔡參議將文化局陳局長之建議納入研議,治標及治本同步進行。
三、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報告:
內政部營建署要求提報城鄉風貌,請各鄉鎮市公所於11月份提報98年度之政策引導型予本府
。12月份將提報競爭型,著重國土美學及跨域計畫。本處將正式行文。
主席裁示:
目前本府景觀科同仁頗富創意及構想,各鄉鎮市公所之規劃及創意可與本府景觀科相互激盪
,請各位鄉鎮市長囑咐所屬先行與該科進行溝通,以易於爭取到相關經費。
捌、主席提示暨結論
目前本縣廢棄物回收場嚴重衝擊市容景觀,雜亂不堪,目前僅1、2家業者已受輔導改善之。
請環保局先行勸導業者,再依相關法規處理;業者應具備社會道德及公益觀念,勿破壞環境及城市美學,
造成民眾嫌惡之觀感。尚未興建之建築基地勿成為雜草叢生之污染源。
政府單位除扮演開罰之角色外,更應盡到教育民眾之責任,請環保局予以注意。
玖、散會 上午9時41分
 
桃園縣政府97年08月06日第762縣務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呂副市長朝服 中壢市公所胡秘書星輝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
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邱秘書創漢 龜山鄉公所呂鄉長學記 蘆竹鄉公所趙俞鄉長菊蘭 大園
鄉公所黃主任秘書柏壽 新屋鄉公所黃秘書仁勳 觀音鄉公所黃鄉長茂實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
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郭秘書進德 楊梅鎮公所彭鎮長聖富
桃園縣政府第556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556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7年08月06日上午9時53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單位工作報告 
一、工務處古代理處長沼格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請工務處繼續加油,全力以赴推展各項業務。 
二、法制處何處長采純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法制處的同仁都非常努力,尤其在何處長的領導下,有很多積極創新的作為;另也感謝法制
處在法律、公平及消保事務上提供各處的協助。三、工商發展處江處長俊霆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砂石廠部分,請在蔡參議的指導下作完整的處理並嚴格執行。
肆、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本府所屬機關節能減碳之比較表案。主席裁示:解除列管並請各處局務必配合行政處,
積極辦理。二、大溪慈湖地區建置停車場案。主席裁示:持續列管。三、東門溪河川整治工
程案。主席裁示:解除列管。四、林森路上游工程案。主席裁示:持續列管。五、新街溪隆
美橋整治案。主席裁示:解除列管。陸、臨時動議
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無。
捌、散會 上午10時35分。
「紙錢變愛心 普渡最感心」中元節網路普渡啟用記者會 縣長談話
「紙錢變愛心 普渡最感心」
中元節網路普渡啟用記者會
縣長談話 97.08.01
 
各位朋友大家好:
中元普渡焚燒紙錢是國人傳統的習俗,但是大家都知道每到中元節到處焚燒紙錢,不但
影響環境,還會砍伐大量的樹木,相當不環保,且每燃燒一公斤的紙錢會排放一點五公斤的
二氧化碳,這對我們桃園的空氣品質影響甚大。縣府為宣導縣民減少紙錢露天燃燒而造成之
空氣污染,今年除了延續上年度收集紙錢到具有防制設施的焚化爐燃燒外,也希望以網路祭
祀的方式減少燃燒紙錢,同時推動將購買紙錢的費用化作愛心捐贈給公益團體。
桃園縣自95年度起辦理紙錢集中焚燒的活動,在各鄉鎮市清潔隊及廟宇的大力配合下,
紙錢收集量也自第一年的70公噸增加至去年的90公噸,顯示桃園縣民眾對集中焚燒有高度的
認同感,也為桃園縣空氣品質改善向前邁出一大步。紙錢燃燒產生的懸浮微粒、二氧化碳、
氫氧化物及多環芳香烴化合物等多種空氣污染物,是有害於人體之污染物,因此本次推出在
農曆七月期間,以網路祭祀的方式減少紙錢的焚燒,如果真的覺得非要燒一點紙錢,也請大
家將預定購買紙錢的費用化為愛心,捐贈給公益團體,一起來響應這「紙錢變愛心,普渡最
感心」的活動。
縣政府的「中元普渡網頁」,是24小時不打烊的服務,利用網路無遠弗屆的功能,將對
好兄弟的誠意轉化為愛心捐助作功德,不但誠意不打折同時可以減少焚燒紙錢而產生的二氧
化碳,防止地球暖化。謝謝大家。
(資料提供:環境保護局)
平鎮市新光路三段道路拓寬工程動工儀式 縣長談話
平鎮市新光路三段
道路拓寬工程動工儀式
縣長談話 97.08.08
 
感謝各位嘉賓蒞臨平鎮市新光路三段道路拓寬工程開工動土典禮。
由於原本的道路過於狹窄,加上現有聯絡平鎮市、中壢市的台66線及南平路之重要道路
已不敷使用,不但對當地交通造成極大不便,對於地方發展影響至鉅。另外鄰近山仔頂工業
區、幼獅工業區,勢必會帶動當地的產業發展,為了順應未來的趨勢,因此,縣府與平鎮市
公所及各級民代全力推動此拓寬工程。
此段工程道路將由原來既有寬度3-6公尺拓寬為15公尺,施工長度880公尺,開闢完成後
,預計會成為平鎮山仔頂工業區通往台66線及台1線的替代道路,紓解縣道113至台一線的交
通量,未來將可平衡區域發展,減少都市交通衝擊,降低肇事率,提高居民生活品質。
桃園縣拚命地開闢道路,所有的聯外道路從龜山一直開到楊梅,但高速公路上卻是拚命
的塞,追究原因就在於五楊高架遲遲未動工,不過,五楊高架最近通過環評,馬總統也即將
宣佈動工,屆時應可改善平面道路擁塞的窘境,這正印證了「有做就會有成果,沒有就會有
後果」的一句話。唯有透過積極的地方建設,才能促進地方的繁榮發展,改善所有民眾的生
活,非常感謝全體縣民及鄉鎮市公所和各級民代的全力支持與配合,方能使桃園持續繁榮成長。
(資料提供:工務處)
桃園縣政府第762次縣務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762次縣務會議紀錄
時間:97年08月06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出席:如簽到簿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本縣97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處
(一)中興國中 林家麗老師
(二)特殊教育學校組:桃園啟智學校廖惠貞老師
 
二、轉頒發97年推動能源教育績優學校傑出獎,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處績優學校:楊心國小
三、轉頒發「97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人事處受獎人:城鄉發展處 洪嘉潞科長
主席:恭喜洪科長榮獲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請繼續加油;並恭喜各位具特殊表現的老師
            與學校。
參、遠見雜誌致贈本縣施政滿意度五顆星獎座。
                                                            -主辦單位:觀光行銷處
遠見雜誌創辦人高教授希均致勉勵辭:
本雜誌自1995年起即不斷進行25縣市之評鑑,本項評鑑被公認為具客觀性及公正性,兩年前
並成立調查中心,以使調查更加周延縝密。本次評鑑25縣市中僅3縣市獲得5顆星,恭喜桃園
縣獲得此項最高榮譽。國人對於桃園縣最關心者仍是桃園機場,因此本雜誌特於去(96)年
刊出「全球飆機場」之專題,親訪全球最重要的4座機場,提供相關經驗,希望桃園機場能
晉升為國際級機場。本次十分樂見縣府團隊將桃園機場作為重大施政目標,期能在短時間內
透過立法院修法,使桃園機場往前邁進,期縣長能於任內將桃園縣推向更高峰。近日國人關
心的縣市長出國訪問次數爭議,本人認為出國的次數多寡並不重要,重要的是
出國的目的、設計及帶回的成果。國際著名趨勢專家奈斯比(John Naisbitt)去(96)年即
期許台灣參與世界(join the world )。縣長以流利語文參訪世界各地,推銷桃園、推銷
台灣及理想中的桃園機場,即是實踐了「參與世界」。期許桃園機場晉升後,能讓世界更看
見台灣。
主席:
感謝遠見雜誌、天下文化公司對本縣施政,尤其是航空城計畫的協助。去(96)年本人拜訪
高教授,提及近2、3年來參訪荷蘭Schiphol史基浦機場、日本關西國際機場、新加坡樟宜機
場、韓國仁川機場及本縣姊妹市Dallas國際機場等經驗,令人感慨良多。荷蘭在歐洲無法佔
有一定地位,但是阿姆斯特丹卻透過Schiphol機場成為歐洲轉運中心。當Dallas因美國石油
轉移為進口而沒落後,它卻能在短短十餘年內,成為美國中部最大機場,貨運、客運量為全
美前三大。最可敬可畏的是韓國仁川國際機場,從無到有,即使地理環境等各方面條件遠不
如桃園機場,但是自2001年啟用至今,已成為東亞新轉運、運籌中心,並且獲選為全球最佳
機場。本縣與機場共存共榮,應以機場城市為目標,運用台灣的利基及地理位置,重新加入
世界。高教授這些年來是全民的老師,高教授的著作及遠見雜誌改變了國人的觀念、提升了
國人的境界,其中高教授所著的「八個觀念改變台灣」一書,影響深遠。高教授近期出版的
「我們的V型選擇──另一個台灣是可能的」一書,令本人非常感動,書中指出台灣一定要追
求「VICTORY」-「勝利」,「V」係指「Vision」-「願景」、遠見,「I」係指
「Integrity」-「誠信」,「C」係指「Commitment」-「承諾」、政見應實現,「T」係
指「Talent」-「人才」,「O」係指「Openness」-「開放」開放社會及市場,「R」係指
「Reconciliation」-「和解」、兩岸和解、國內和解,「Y」係指「You-th」-「年輕一
代」、年輕人的參與。縣府團隊應永遠以此七大方向為目標,具有遠見、誠信、信守承諾、
重用人才、開放心胸及市場、朝野及兩岸和解、讓更多年輕人參與,這才是真正的追求成功
之道。桃園縣過去的努力屬於全體大家,本人僅是其中一顆螺絲釘。感謝高教授將其40年來
寶貴經驗,透過文字,告訴台灣每位民眾、從政者及企業家如何走出未來。本書未來期能分
享予各位同仁,期使從事公眾服務之團隊全體共同追求縣政及鄉鎮市政的成功。本人每次出
國參訪均務求在最短時間內,達成最多行程及最多收穫,舉例如於參觀Schip-hol機場之行
程,5天內共計參訪9個城市,接觸許多市長、省長,參觀了眾多機場,務求把握最短時間、
獲取最多經驗,讓台灣重新參與世界(rejoin the world)。台灣本為世界的一份子,只是
在全球化浪潮中,已缺席落後許久。針對近日縣市長出國爭議,請縣府
政令
訂定「桃園縣政府推展老人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0970247189號
附件:如文訂定「桃園縣政府推展老人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附「桃園縣政府推展老人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推展老人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一、目的:為結合民間資源推展各項老人福利措施,推廣老人福利業務,充實服務內容, 
提昇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老人福利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醫療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事項者。
(三)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四)開辦社區關懷據點之立案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三、補助原則:辦理老人福利相關業務之專業人員訓練、教育、宣導、推廣、規劃、示範 
觀摩、聯繫會報、研討會、成果發表會、服務方案、福利需求調查、生活 狀況調查、專案
研究等福利服務活動。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鐘點費一小時以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六百元,如係本府或機構
 團體內部人員,內聘講師鐘點費一小時以不超過新台幣八百元(未滿一 小時者減半支給)。
 (二)講師交通費:檢據覆實支付,以新台幣一千元為上限(不得搭乘計程車)。 
 (三)出席費:最高新台幣二千元。 
 (四)印刷費:檢據覆實支付。 
 (五)場地費:檢據覆實支付。
(六)佈置費:檢據覆實支付。 
(七)器材租金:檢據覆實支付。 
(八)住宿費:檢據覆實支付,每日補助新台幣一千元為上限。
(九)誤餐費:檢據覆實支付(早餐每人每餐最高新台幣四十元,午、晚餐每人每餐
 最高新台幣六十五元)。 
(十)租車:檢據覆實支付。 
(十一)專業服務費:專業人員其職責應包含擬定工作計畫、服務方案之設計與執行
 、社會資源連結與運用、教育訓練等(依學經歷計,最高以本府約聘人員二 百八十薪點為
   上限,含健保、勞保、勞退金)。 
(十二)油料費:檢據覆實支付,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二百九十二元為上限。( 行動
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專車所需燃料費) 
(十三)訪視調查費:依個案訪視調查內容複雜度支付,每一個案最高新台幣三百元 為上限。   
(十四)研究專案計畫管理費:檢據覆實支付,每案最高補助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
 之五。(所稱總經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 
(十五)撰稿費:每千字新台幣六百三十元(需附稿件)。 
(十六)督導訪視費:社區關懷據點之督導訪視,每次八百元整。 
(十七)雜支:每案最高新台幣六千元(含郵資、攝影、茶水、文具、保險等)。
五、補助限制: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但專案奉縣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方案經費用畢,本府得隨時停止受理補助。 
(三)本申請補助計畫執行及核銷期間不得超過同一會計年度。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計畫書(一式二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時間(期程)、地點、服務對 象、
數量、執行方法、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二)經費概算書(一式二份),其中經費概算欄位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 、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欄。 
(三)其他因計畫需要應備之相關文件(如當日活動流程表、講座名稱、講師學經歷 資料等)。 
(四)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及組織章程影本。 
(五)團體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七、審核作業: 
(一)應於活動日期一個月前備妥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資格。 
(三)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四)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之範圍及項目規定。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依本府之政策需求,審核申請單位所送計畫之適切性與可行性。 
(七)本府有建議修改活動方案計畫及經費分配之權利。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經通知於三
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八、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    
(一) 申請各項活動補助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函知申請單位依計畫執行並於計畫執行 完成後
一個月內,掣據並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實際 支用明細表、或補
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活動成果書面資料、成果照片、 經費支出憑證簿及單位存摺封
面影本等相關資料及電子檔,向本府辦理核銷事 宜。 
(二)單據需黏貼於單位之黏貼憑證
用紙上,並經會計程序核章。 
(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如講師鐘點費)之扣繳憑單。   
(四)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
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 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
,應詳述理由於活動進行前函報本府核准,方得變更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取 消該補助不予核銷。   
(五)受補助單位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九、督導及考核:
    (一) 本府對於經費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二)本府對接受補助單位,得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查核該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 相關資料。   
  (三)活動方案計畫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未具充足理由而未執行者,將列入未來核定 補助之參考依據。
十、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並於年度預算範圍內支應。
訂定「桃園縣道路挖掘會驗接管作業要點」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交養字第0970254369號
附件:訂定「桃園縣道路挖掘會驗接管作業要點」。
自97年8月8日實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道路挖掘會驗接管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為明訂管線挖掘竣工後相關之會驗接管程序,特依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
    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於管線挖掘竣工後七日內修復挖掘道路,並通知道路管理機關會驗接管。
三、申請人自行修復挖掘道路案件,道路管理機關於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時應訂定管線挖
    掘竣工後十四日內辦理會驗接管。
四、道路管理機關代辦道路修復案件,於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時應訂定管線挖掘竣工後七
    日內辦理會驗接管,並於會驗接管後七日內全車道寬度修復路面。
五、道路管理機關核准管線挖掘竣工展期時,應依本要點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辦理。
六、道路管理機關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會驗接管者,本府得通知該機關,依有關規定懲處
    相關承辦人員。
修正「桃園縣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 助審核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0970260096號
附件:修正「桃園縣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
規定」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衛生所、各社福中心、各
地區級以上醫 院出院準備組、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及社區關懷照顧關懷據點申請,經初
審符合 規定後送本府核定其補助申請流程如附表二。
五、申請文件: 
(八)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改善計畫書、
施工前後照片等資料。失能者居住之房屋如非失能者本人、配偶或一親等內直系血親所有者,
應檢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失能者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於申請補助之 房屋)。
制定「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70261057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加強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犬隻管理,落實動物保護法精神,減少遊蕩犬隻,
避免對縣民之生活、環境、安寧造成侵害,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各項犬隻管理事項
權責劃分如下:
 一、寵物登記及絕育補助工作:由本縣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防疫所)辦 理,得委託簽約
         之動物醫院及鄉(鎮、市)公所協助執行。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由防疫所辦理,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及動物醫 院協助執行。
 三、遊蕩犬隻捕捉:由本府農業發展處辦理,本府環境保護局協辦(以下 簡稱環保局),
         並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
 四、遊蕩犬隻收容及後續處理:由防疫所辦理,得委託依法登記之民間團
         體執行。
 五、犬隻污染環境案件:由環保局辦理,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
 六、犬隻遭虐待傷害案件:由防疫所辦理,得請本府警察機關(以下簡稱
         警察局)協助辦理。              
 七、犬隻妨礙安寧秩序及傷人案件:由警察局辦理,案件經處理後如涉及 動物保護法所規
         定之沒入動物規定者,移防疫所辦理。
第  三  條  飼主應依下列規定,攜帶犬隻辦理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
一、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應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核發登記證明書。 
二、犬隻應每年施行一次狂犬病預防注射,並核發識別牌。 
三、自國外進口之犬隻,於報關進口後一個月內,應辦理寵物登記。前項寵物登記證明書
應載明犬隻特徵、預防注射紀錄及其飼主姓名、住址、電話等事項,並由飼主存執;預防
注射識別牌應懸掛於犬隻頸項,其有損壞 或遺失者,應即申請換(補)發。
第  四  條 飼主應負擔費用辦理寵物登記、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晶片植入等 事項。 
絕育犬隻辦理寵物登記,免收登記規費。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飼主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ㄧ個月內,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一、飼主住址變更。 二、犬隻轉讓。三、犬隻死亡。 犬隻遺失,飼主應自遺失之日起五日內申報遺失。
第  六  條 遊蕩戶外無人伴同之犬隻,得捕捉送交公立流浪動物收容所繫留,並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已辦理登記之犬隻限飼主於收受合法通知後七日內,憑身分證明文件 領回。 
二、未辦理登記或逾前款期限未領回之犬隻,經公告逾七日無人認養者,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處理。
第  七  條 飼主攜帶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視犬隻類型採取適當防護
措施,並佩帶預防注射識別牌,如有便溺,飼主應即清除之。
第  八  條 犬隻傷人,飼主應將傷者送醫並即攜帶犬隻至防疫所或動物醫院檢查,其
 檢查費用由飼主負擔。動物醫院經前項檢查發現犬隻有罹患或疑患狂犬病,應即通知防疫
 所依動 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並副知本府衛生局。
第  九  條 本府檢查員得出入犬隻比賽、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及
公眾出入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
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本府檢查員於執行勤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
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  十  條 飼主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犬隻傷人後,未立即攜帶犬隻至防疫所或動 物醫
院檢查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一 條 營利性犬隻繁殖或買賣業者違反第三條或第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 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第 十二 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經催繳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公告
公告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97年度桃園縣揮發性空氣污染物調 查及管制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09706040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97年度桃園縣揮發性空氣污染物調查及管制計畫」。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整體管制。 
        (二)加油站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管制。 
        (三)餐飲業空氣污染管制。
        (四)污染減量輔導及宣導作業。 
        (五)研擬管制策略。 
        (六)推動優良室內空氣品質之公私場所認證制度,協助輔導進行自主管理工作。 
        (七)舉辦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防制技術轉移訓練會1場次。 
        (八)針對本計畫之管制方向、管制策略及執行成效等進行民意調查。 
        (九)提報計畫執行之進度、成果及預定執行工作之月報表。
        (十)辦理相關觀摩會、說明會、訓練會及宣導活動。 
        (十一)計畫執行成果發表於國內相關研討會並提供民眾上網查閱。
(十二)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本計畫指定或配合之工作事項,與機關其他臨時交
 辦事項。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97年6月24日至98年6月23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陳儀玲,電話:
 03-3386021分機213。
 
縣長朱立倫
公告桃園縣辦理汰換高污染老舊二行程機車補助要點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09706040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辦理汰換高污染老舊二行程機車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為辦理桃園縣二行程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二行程機車)汰舊補助作業事項,特公告
            本補助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以車籍屬於桃園縣之二行程機車,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限:
       (一)民國90年1月1日前出廠(不含90年度1月1日)。 
       (二)97年度或96年度曾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三)完成車體回收手續。
    四、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31日止。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申請
       (以主管機關收件戳章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五、每輛汰換高污染老舊二行程機車補助新臺幣壹仟伍百元整。  
    六、申請補助者應將汰換之二行程機車交予登記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並檢具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汰換老舊二行程機器腳踏車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二)車主身份證明文件、車籍證明文件影本(行車執照、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強制
 保險證、出廠證明影本等擇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車主本人或營利單位、法人之帳戶影本。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回收日期限民國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
 日(以收件日為準)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七、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應於接到
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駁回申請。 
 八、申請補助案經審查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將補助款匯入受款人帳戶。 
 九、電匯手續費將由補助款中扣除。  
 十、申請補助款如提供資料不實,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本補助款者,撤銷其補助款
 項,並依相關法令追回補助款及追究法律責任。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合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 記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702396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合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變更為:合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變更為:馮文津。
    三、所在地變更為:桃園縣大園鄉南港村大觀路620號1樓。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彭喜煥因有效期限屆滿而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702480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彭喜煥因有效期限屆滿而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
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截至97年7月31日止)註銷清冊。
縣長 朱立倫
 
 姓名 證書字號 證書到期日 彭喜煥 89桃縣字第000135號 97年7月18日
公告皇麒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6月9日起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2471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皇麒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6月9日起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及第40條規定暨皇麒營造有限公司97年6月27日綜合營造業登記申請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皇麒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727321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3828-001號 
    四、負責人姓名:詹勝將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圳頭村圳股頭2-2號1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政處
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97年新增壹家當鋪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警刑字第09700178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97年新增壹家當鋪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依據:當鋪業法第四條、當
鋪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桃園縣政府辦理當鋪申請籌設同意書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時間:自97年8月25日(星期一)起至9月23日(星期二)止,計30日。 
   二、送件方式:申請者應備妥各類書表證件,自送或郵寄(330桃園市縣府路三號)桃園
 縣政府警察局收(均需經警察局收發室辦理戳記為憑收文) 。
三、申請手續:(請依表件編號順序裝訂成冊,以防散落) 
 (一)桃園縣政府籌設當鋪業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須檢附3個月以內(民國97年3月1日前設籍本縣)。 
 (三)公司或商號名稱:須檢附本府工商發展處核發行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四)負責人:(凡年滿20歲者,均可向本府提出申請籌設。但以一人一地一名稱為限
,不得重複申請) 
l、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負責人無當鋪業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五)營業場所及庫房:須檢附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鋪所有者, 則檢附
房屋、土地權狀影本)、使用執照或合法使用證明。 
(六)本府工務處所核發之得登記為當鋪業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本文件不得事後補件) 
(七)須檢附營業處所及庫房設備圖說。    
(八)責任保險、資本額:須檢附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
 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四、抽籤日期:97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3時。 
五、抽籤地點: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二樓大禮堂。(歡迎蒞臨觀禮見證)  
六、本申請案所需書表【公告事項三、(一)、(四)、(八)共計四張】請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全球資訊系統網站(警政新聞→檔案下載→本局表單下載專區)自行下載列印。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 冊乙宗(退件日期97年6月25日,批號DD9707160.W.N、共4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2487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退件日期97年6月25日,批號DD9707160.W.N、共4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 條
、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 
  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
 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
 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新總領遊樂場」(統一編號:36409136)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 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702539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新總領遊樂場」(統一編號:36409136)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
證。
依據:依據本97年5月7日府商輔字第0970143844號函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1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桃商登字第00106866號。
     (一)商號:新總領遊樂場
     (二)所在地:桃園市武陵里中正路56之2號
     (三)負責人:葉俊顯
     (四)備註:撤銷。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
 府經濟部提起訴願。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漢宇土木包工業歇業登記乙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2552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漢宇土木包工業歇業登記乙案。
依據:該商號97年8月4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漢宇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鄧鳳鑾。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052-001號。
   四、營業地址:中壢市中華路2段330號8F之7。(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康博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2575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康博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及第40條規定暨康博營造有限公司97年7月31日綜合營造業登記申 請函辦理。
公告事項:
公告註銷「吉力電子遊戲場」(統一編號:13565114)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主旨:公告註銷「吉力電子遊戲場」(統一編號:13565114)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依本府97年4月9日府商輔字第0970106515號函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1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桃商登字第09203161號
      (一)商號名稱:吉力電子遊戲場
      (二)所在地:桃園縣中壢市中原里文化路15號1樓
      (三)負責人:邱柏仁
      (四)營業級別證編號:限09200018號
      (五)備註:撤銷。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
       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縣「南興里9鄰」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晝,自民國97年8月13日起整 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702546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南興里9鄰」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晝,自民國97年8月13日起整編生
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5條暨本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97年8月5日
桃溪戶字第0970003271號函辦理。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康博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一、廠商名稱:康博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7596117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16-001號
    四、負責人姓名:蘇美麗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和平東路23號1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本縣洪秋蘋君申請,吉利元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 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702572941號
附件:
主旨:本縣洪秋蘋君申請「吉利元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展豪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7月13日起至98年7月12日止停業登記,准予 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2577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豪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7月13日起至98年7月12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展豪營造有限公司97年7月31日營造業登記申請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展豪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386830
    三、登記證字號:丙I字第A07220-001
    四、負責人姓名:賴加瑞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福州一街250號7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處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寄退件日97年7月22日共1700件,批匕號1D9707290.X.N)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2566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處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寄退件日97年 7月22日共1700件,批號ID9707290.X.N)。
依據: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 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交通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 件
            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處領取,
            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府交通 處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朱立倫
本縣洪秋蘋君申請,吉利元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 特此公告
公告事項:  
    一、吉利元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負責人:洪秋蘋),所在地:桃園縣大園鄉青埔路二段8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 介之
            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 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 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 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
            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行政總經理洪秋蘋。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 冊乙宗(退件日期97年6月11日至97年7月16日,批號1D9707290.W.N、共726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2566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退件日期97年6月11日至97年7月16日,批號1D9707290.W.N、共726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 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 送達,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
            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標
            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榮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7月12日起至97年8月14日止營造業停業 ,尚符規定,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2602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榮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7月12日起至97年8月14日止營造業停業,尚符規定,
准予登記,
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榮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14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榮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2606003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10496-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周發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北路187號7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本府97年8月11日核發本縣地政士范素瑜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702599161號
附件:
主旨:本府97年8月11日核發本縣地政士范素瑜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范素瑜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39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7)桃縣地字第001645號 
    四、事務所名稱:詮曜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吉林路99巷21號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縣97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應行注意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09704000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97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3條。
公告事項:
    一、繳納期間:自97年11月1日至97年11月30日止,繳納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
        ,順延 至97年12月1日。  
    二、繳納地點及方式:各代收稅款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或全家、統一、萊爾富、來來0K
            等四家便利商店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
            網際網路(晶片金融 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 
    三、稅額計算:97年地價稅係按96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四、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
           本府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
           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
           明文件,向本府地 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五、申請課稅明細表或補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
到本府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或所屬各分局,或以電話說明姓名、身分證號碼及稅籍
編號,或以簡便信函註明姓名、稅籍編號並簽名或加蓋印章後申請課稅明細表;
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或本府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或 所屬
各分局查詢補發。
六、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七、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地 址
電 話
總 局 桃園市成功路2段179號
 (03)3326181轉2362至2369、2372至2375
 中壢分局 中壢市溪洲街296號3樓
 
 (03)4515111轉102至109
大溪分局 大溪鎮員林路1段16號
 
 (03)3800074轉102至105、109、110
楊梅分局 楊梅鎮中山路212號
 
 (03)4781974轉108至112、114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縣97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09704000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97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97年9月22日為申請截限日,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二、自用住宅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 住宅
              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一處為限。 
       (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合於上列各項要件
              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完整者,免附
證件。  
三、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一)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二)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及國民住宅主管
 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及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四、工業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 
 (一)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二)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
 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 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 相關
 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
 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 與物品
 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五、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
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
其他經行政院核准之土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 計課。應檢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 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
物證明文件各乙份。
六、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上述規定證件之影本,向本府
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上列各項申請書,由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 各分局免費供應。
七、曾經申請核准有案之土地,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因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
實有變更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
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 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縣97年地價稅申請減免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0970400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97年地價稅申請減免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97年9月22日為申請截限日。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 
            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條文如附件)得減免地價稅之
            土地者,請於規定申請減免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 免。
    四、曾經申³³請核准有案¹‹土地,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有變更
            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
            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 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縣長 朱立倫
         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課徵地價稅土地減免標準規定如下:
第七條 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 事業使用者在內。 
三、(刪除) 
四、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 直接用地及
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但 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
設立或認可,並依外國僑民學校設置辦法設立 ,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
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 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六、農、林、漁
、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八、郵政、鐵路
、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 
廠(池、場) 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
 九、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十、政府無償配供平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十一、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十二、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
 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
 十三、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前項公有土地係徵收、收購或受撥
 用而取得者,於其尚未辦妥產權登記前,如經該使用機關提出證明文件,其用途合於免徵
 標準者,徵收土地自徵收確定之日起、收購土地自訂約之日起、受撥用土地自撥用之日起,
 準用前項規定。原合於第一項第五款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有土
 地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準用第一項規定。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
 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
 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於興建及營運期間,其基地之地價稅得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專案報請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免徵。
第八條 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
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 、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
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 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 之私立圖書館、
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 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
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
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 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
減徵百分之七十。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 年以上,具
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 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 促進公眾利
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 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
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為促 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
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 所興辦,且其用
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 目的者,其
 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 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 帶客貨運輸
 者,其基地,全免。
 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 造物用地,
 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 開傳教佈道
 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 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
 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 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
 之。
 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 用期間以內
 ,全免。
 十一、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
 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前項第一款之私立學校,第二款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五款之私立社會救濟
 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事業者,其地價稅
 或田賦得專案報請減免。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
 款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但第三款之事業租用公地為用地
 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第九條  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 免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第十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 ,
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
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
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 
,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十一條之一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
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 
 者,全免。 
第十一條之二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價稅 
 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條之三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 
 賦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 
 者,全免。 
第十一條之四  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 
 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徵百分之五十。 
 但因禁止建築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依前項辦法規定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因實際使用確受限制者,其地價 
 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酌予減 
 徵。 
第十一條之五  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變更案 
 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都市 
 計畫委員會審議,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於該地區細部計 
 畫發布實施前,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當地主管稽 
 徵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第十二條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 
 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十六條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地 
 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十七條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 
 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 
 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公告啟大工程有限公司(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歇業登記乙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2627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啟大工程有限公司(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歇業登記乙案。
依據:該公司97年8月11日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啟大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許淵泉。 
    三、登記證字號:專I字第I20021-000號。 
    四、專業工程項目:地下管線工程。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過嶺里8鄰過嶺40之55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晉升等級(原乙等升甲等),尚符規定,准予登 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2634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晉升等級(原乙等升甲等),尚符規定,准予登記,請週
 知。
依據: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4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6039877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4386-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鄭雪芬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路二段6號3樓之3(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合陞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7月31日起至98年7月30日止營造業停業,尚 符規定,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2648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合陞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7月31日起至98年7月30日止營造業停業,尚符規定,准
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合陞營造有限公司97年8月7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合陞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6635707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2441-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89巷2號1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穎川土木包工業自97年7月31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主旨:公告穎川土木包工業自97年7月31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穎川土木包工業97年8月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穎川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陳昌俊。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100-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89巷2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檢送本局「桃園縣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駁回退件及處理原則」乙份(如附件),惠請協助登載桃園縣政府公報,請查照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行政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09708051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本局「桃園縣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駁回退件及處理原則」乙份(如附件),
惠請協 助登載桃園縣政府公報,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局97年7月23日0970804668局簽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行政處
副本:本局廢棄物管理科
局長 蘇俊賓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科長決行桃園縣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駁回退件及處理原則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10月5
 日修正頒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 程序」。
二、適用範圍: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機構。
三、駁回及處理原則: (一)自本局退件日起算30天內,未能依據審查意見完成補正者,逕予駁回申請。  
(二)審查期間第3次送件(同一理由退件第2次補正)仍未經本局審查通過者,逕予駁回申 請。 
(三)凡經駁回申請者,審查時間重新計算,且需重新繳納審查費。四、實施日期:自97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
訂定「桃園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97年 8月14日生效,請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行政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城更第0970256586號
遠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訂定「桃園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辦理。 
二、檢附「桃園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1份。 
三、副本抄送本府行政處,請刊登政府公報。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桃園縣政府工務處、桃園縣政府水務處,桃園縣
政府主計 處、桃園縣政府民政處、桃園縣政府地政處、桃園縣政府行政處、桃園縣政府法
制處、桃園縣 政府社會處,桃園縣政府政風處、桃園縣政府財政處、桃園縣政府教育處、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 展處、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處、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處、桃園縣政府觀
光行銷處、桃園縣政府 原住民行政處、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桃園縣政府交通處、桃園 縣政府消防局、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
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處長、副處長、技正、
都市更新科)(均含附件)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桃園縣政府97.8.12府城更字第0970256586號函自97.8.14生效
一、為落實都市更新條例第十
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有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 畫及處理有關爭議,特訂定本
要點。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 
下列事項: 
(一)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權利變換計
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權利變換有關爭議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
副縣長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縣秘書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縣縣長分別就
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單位)之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
 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派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人數二分 之一。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
限。
七、本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
,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
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
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九、本會開會時,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十、本會為審議案件或處理有關爭議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
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並得邀請其他專家或委員提
供諮商。
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二、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四、辦理有功人員得以敘獎鼓勵之。
十五、都市更新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前,本府依都市更新審議委員
會組織準則派聘之本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委員,繼續執行其任務至任期屆滿為止 。
其他
封面介紹《2008桃園數位城市國際研討會》
2008桃園數位城市國際研討會
桃園縣從2006年開始全力推動M桃園,與中華電信合作,向經濟部工業局爭取到4億5千萬
元補助經費的「行動桃園計畫」,即將於今年完成建置,預計在年底前,建構出一條長二十
五公里、寬一點五公里的行動走廊,可涵蓋四十萬以上的居住人口,涵蓋面積達到三十七點
五平方公里,而U城市也積極推動,從食、醫、住、行、育、樂等提供更貼心的服務,目標是
希望將桃園縣從工業城變成科技城再變成航空城及智慧桃園。
為了要達到這個目標,縣府於8月13、14日假桃園縣婦女館舉辦「2008桃園數位城市國際
研討會」,會中特別邀請國內外著名數位城市首長及國際級智慧聯盟,如台北市、蘇格蘭、
韓國忠清北道、加拿大滑鐵盧、溫哥華市、ICF、加拿大i-Waterfront城市聯盟、香港數碼港
等,以及在U化及M化領域相當有經驗的產官學界代表如中華電信、微軟等發表專題演講,並
進行經驗分享。
蕭副總統也在致詞時表示,政府一直在推動愛台十二建設,除基礎建設、航空城及產業
創新走廊外,更重要的就是智慧台灣,希望台灣在智慧生活中建立起台灣特殊優勢的產業,
而台灣在通訊產業製造方面沒有問題,行動電話普及率也高達百分之百,希望提出行動台灣
計劃,用台灣資訊通訊產業,發展行動生活產業,將台灣打造雙網運用服務環境。
除了靜態的研討會外,會場外還安排了動態的體驗展示,包含行動政府及U化未來生活應
用展示,現場還有「WiMAX體驗車」可試搭,實際體驗行進間無線上網的樂趣。縣府資訊建設
的腳步已由E化往前邁向M化,未來將朝向U化的目標邁進,期待能將桃園縣建構成一個資訊生
活便利的數位城市。
2008 Taoyuan Digital City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aoyuan County cooperated with Chunghwa Telecom and
developed mobilization Taoyuan positively since 2006.「MobilizationTaoyuan Plan」 sponsored supplementary 
budget 450 million NT by Industrial Development Bureau,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will be finished this year. 
Before the end of this year, the mobile corridor which is 25 kilometer long and 1.5 kilometer wide will be built and 
covers 37.5 square kilometers. The residents in this area are more than 40 thousands.The ubiquitous city also develop 
positively. Offering considerate services including eat, medicine, living, traffic,education, entertainment, etc., 
th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s goal is to change Taoyuan County from an industrial city to a technological city and 
then promote to aviation city and intellective Taoyuan.
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is goal, the County Government held 「2008 Taoyuan Digital City International Symposium」at 
Taoyuan County Woman Hall on August 13th and 14th.On this symposium, som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famous digital 
city mayors and international intellective alliances are invited especially. Forexample, Taipei City, Scotland, 
Korean Chungcheongbuk-Do, Canadian Waterloo, Vancouver, ICF, Canadian i-Waterfront City Alliance, Hong Kong Digital Port, etc. 
In addition, the participants include the representatives coming from industry, government, academics that have much 
experience in ubiquitous field and mobilization, for example, Chunghwa Telecom, Microsoft, etc. They delivered 
specific topic's speeches and shared their experience on the symposium.Vice President Siew also indicated at his address 
that our government continues to administer loving Taiwan 12 constructions. In addition to infrastructure, aviation city,
and industrial innovation corridor, the more important thing is intellective Taiwan. Hopefully, Taiwan can establish our 
special superior industry in intellective life. Taiwan is pretty well in the manufacture of 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The penetration of mobile phone is as high as 100 percent. We can try to advance mobile Taiwan plan and apply Taiwan 
information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to develop mobile living industry. Thus, Taiwan can establish the double-net 
application's service environment.In addition to motionless symposium, the dynamic experience's exhibition was 
arranged beside the venue. It includes mobile government and ubiquitous future life's application exhibition. 
At the scene, participants can take 「WiMAX experience car」 to understand the pleasure of using internet while moving. 
The step of County Government's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already advanced fromelectronicalization to mobilization and 
will march forward to the target of ubiquitous area. Tao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