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7年度第19期 |
| ◆ 桃園縣政府第559次主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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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等三大情事。反觀本縣資源回收業者亦同,只要收受任何贓物、或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景觀傷害者,
本縣絕不容許這種業者存在,任何關說都無法改變。
其他部分,政府基於社會及民眾需要,盡力予以輔導,舉例如使農業、土地分區、執照要求等法令規定
更加週全等。
針對本案,本府官員絕不輕易受欺瞞,亦絕不可輕縱而瀆職。
二、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工作報告:(如書面)
警察局林局長德華補充建議:
兩蔣文化園區之台七線拓寬案,請城鄉處將慈湖分駐所設計納入整體景觀規劃中,俾利該處土地徵收,並
建議本案延長拓寬至百吉隧道附近,其他閒置土地一併徵收,以免未來景觀遭破壞。
地政處康處長秋桂補充建議:
(一)區域計畫應含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依規定可由縣自訂區域計畫,盼城鄉發展處能以全縣觀點,主動
規劃具指導性之計畫,此將對後續如開發許可制及發展有所幫助,並使與本縣發展願景相互契合。
(二)內政部定位中路計畫為優質住宅區,城鄉發展處擬將其容積率下修為180%,以符合優質住宅區標準。
本處建議以中路計畫之區位條件,定位為優質住宅區,十分可惜。
中路計畫應重新定位,且其原有住宅容積為200%-240%,若降為180%,顯未合公平原則,將引起民眾
反彈,造成未來開發之阻礙。
水務處李處長憲明補充建議:
針對埤塘管理自治條例延宕多年案,本條例初始訂定罰則係為條例之完整性,罰責實則效用不大;若經濟部
對此有意見,建議可刪除之,俾利本條例儘快通過,有效管理本縣埤塘。
主席裁示:
(一)慈湖分駐所案請繼續爭取,惟該所係本縣所有合法房屋,相關擴大內需案不受土地未徵收之影響。
(二)本人再三宣示,本縣未來10年至20年之發展有三大重點:航空城計畫、捷運路網、大桃園整體都市計畫
整合。此三大願景均需城鄉處同仁繼續加油努力,並請城鄉發展處加強提升效率。
(三)都市計畫部分,已向范政務委員反映,都市計畫應部分授權予地方,否則影響國土發展甚鉅。大桃園整體
都市計畫整合部分,本府策略是正確的,現在應儘快針對八德擴大都市計畫、中路計畫、經國計畫、航空城、
桃園地區、中壢地區予以整合,此即已完成桃園33個都市計畫中最主要之整合計畫。請城鄉發展處加速完成。
(四)許多縣民感慨本縣20年前未進行大都會之願景規劃,因此相較於其他大都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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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北都會區、大台中都會區、大高雄都會區等,本縣最大問題在於整體城市規劃,其中包括道路建設
及整體都市計畫,均缺乏願景及宏觀角度。
本府應有決心,為本縣未來20年進行興利之規劃,完成航空城計畫、捷運路網、大桃園整體都市計畫整合等,
奠定未來桃園發展的重大基礎。除弊部分,舉例如本縣正發大樓成為廢墟近20年,目前已拆除,都市更新
需要決心,未來其他個案亦將逐一進行。
(五)景觀工程看大也要看小,具體成果仍需繼續加油。
三、財政處歐處長美鐶工作報告:(如書面)
葉參議秀榮補充建議:
(一)本府應自主性創造地方稅財源,本府即將重新辦理規定地價,請財政處、地政處及地方稅務局深入了解
及檢討合理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及地價區段,而非以一次地價評議會即予定案。
(二)財政處公有財產科人員須承辦公有財產之管理及開發,建議可向地政處、城鄉發展處借調人員。
主席裁示: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預計可能於明年通過,後年實施,惟屆時本縣可能已升格為準直轄市。
(二)98年度總預算中固定需求與人事費已佔約520餘億,請大家共體時艱。
(三)針對中央之收支對列補助,若屬於中央補助少部分經費,其餘大部分由縣府支付者,本府應不再接受
此類補助。而其他正常一般的收支對列補助,因為僅本縣與台中市列為財政一級,以致中央補助款相對
極少。
(四)就中央補助縣市積欠優存、健保繳款部份,中央提列200億按積欠程度補助,本府歷年均守法正常繳交
法定費用,積欠金額為零,竟因而僅獲中央補助基本額度2億元,其他積欠費用之縣市政府反獲得高額
補助,顯失公平。
(五)本縣財政已呈困窘,由此可推知中南部縣市之財政更形拮据,本縣目前仍可進行老校更新、新設學校、
辦公廳舍等建設,諸多縣市都已無法做到,本府同仁更應珍惜現有資源。
(六)本縣鄉鎮市公所結餘90餘億,各處局勿再以公所財政困窘之理由簽請本府補助。
肆、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大溪慈湖地區建置停車場案。
主席裁示:俟交通處提出報告後再行解除列管。本案持續列管。
二、家庭暴力防治網安全服務計畫案。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伍、臨時動議
一、政風處李處長黎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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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於9月22日(週一)舉辦各處(局)正副處(局)長之法紀課程,邀請到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講授執行公務注意事項,敬請撥冗參加,並歡迎各位參議、秘書、科長踴躍參加。
(二)本處於9月24日(週三)為因應公務人員財產申報,邀請到法務部承辦檢察官講授應注意事項,敬請參加。
主席裁示:政務官之財產10月1日起強制信託,請相關同仁注意。
二、衛生局林局長雪蓉報告:
中國當局全面清查所有奶粉工廠,結果竟有多達22家中國廠牌被檢驗出含有有毒物質「三聚氰胺」,
本局今(17)日早上與衛生署聯繫結果,該署尚無法勾稽出是否銷向台灣,本局將密切注意後續發展及加強
查察。
三鹿有毒奶粉部分,經本局第一時間全面稽查及查封後,目前除部分零售商家因無留下買賣紀錄,
尚無法全數查出外,其餘有毒奶粉均已追回查封。本局已全面清查本縣麵包店、飲料店、攤販、夜市、
黃昏市場及雜貨店等相關商家,計265餘家,目前尚未發現使用三鹿奶粉之商品。目前已就424包有毒奶粉,
於昨(16)日上午送焚化爐銷毀。
尚未追回之零售奶粉,6月進口至今已有數月之久,恐追回不易,本府已透過觀光行銷處,呼籲業者
若持有有毒奶粉或已製為成品,請務必與衛生單位聯繫,否則查獲後,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最高罰鍰
30萬元。
主席裁示:
感謝衛生局同仁之辛勞,並請務必追查至最末端之零售商,將任何可能之有毒奶粉全數回收。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颱風於中秋假期來襲,各位相關同仁十分辛苦,本縣亦有部份民眾、道路或農業損失。颱風過後,針對交通、
重要設施及水保設施之維護,請交通處、工務處、公路總局及其他相關單位努力加強。
本次颱風突顯出水土保持非常重要,請水保單位務必加強,任何開發或利用都必須堅持水保及環境影響原則。
大眾關心的危橋問題,許厝港一號橋目前改建中,惟部分民眾封橋後仍繼續使用,請施工單位做好防護工作,
並加快速度,務求如期完工。包括台七線在內的數座大橋,請交通處及公路總局進行協調,務必加強改善。並就
本縣如蘇樂便橋、百吉附近的數座橋樑等應如何改善,請交通處及公路總局於下次道安會報提出報告。
柒、散會 上午10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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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駕防治宣導暨績優員警表揚記者會 縣長談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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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防治宣導暨績優員警表揚記者會 縣長談話 97.09.15
保障交通品質及人車安全是縣府極為重視的施政目標。近幾年來,桃園縣在不斷推展「路平、路暢、路潔、
路美」的同時,並推動「路安」專案,為了就是希望帶給全體縣民更優質、更安全的交通生活環境,讓大家
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每回在治安或道安會報時,都一再強調「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重要性。去年桃園縣發生A1類死亡
車禍中,因酒駕造成死亡者就高達三成,若包括其他受傷、財物或家庭者更是不計其數,每一個傷亡數字不僅
代表著一個家庭的破碎,也嚴重影響國家社會成本,顯示酒駕的嚴重性。所以降低A1交通事故,特別是防制
酒駕情事,絶對是政府與每位縣民努力的目標。
縣府一直積極針對酒後駕車進行有效率的執法取締,於「96年度全國警察機關取締酒後駕車工作」獲評為
甲組縣市第一名。有人會指責警察管了太多,但根據今年警方強力取締酒駕後,一至六月因酒駕釀禍致死的事件
已減少三成,顯示強力取締酒駕是救了他們的生命,同時也救酒駕者的家庭和其他無辜受害者。在此呼籲全民
為了自己及家人的平安幸福著想,一起向酒駕say「NO」,愛惜自己並尊重他人,共同支持政府強力取締酒駕
的做法,才能確保大家的生命財產安全。
(資料提供: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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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工藝家創作聯展記者會 縣長談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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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工藝家創作聯展記者會 縣長談話 97.09.16
今天很難得可以齊聚在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藝文展演空間內辦理記者會,更難能可貴的是我們有機會在這裡
舉辦藝術展覽。首先感謝采盟股份有限公司古女士提供這一個合適的場地,也感謝本次提供作品參加展出的5位
優秀藝術家。這次辦理聯展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讓往來的過境旅客在等待登機、出境的時候有個休憩的空間,
並藉此機會將縣內優秀的工藝家作品介紹給民眾。
半年前在韓國仁川參訪時,發現仁川國際機場內展示許多韓國及仁川當地的藝文特色,桃園國際機場每天
都有為數眾多的本國旅客及外國觀光客進出,如果能在此展示桃園本土的工藝產品或文藝作品,讓來來往往的
旅客觀賞,是一項相當好的創舉。讓國際人士一踏進台灣的第一步,就如同進入一座賞心悅目的美術館一般,
一目了然地了解桃園工藝創作的特色和魅力。
桃園縣內有眾多手藝精湛的工藝家,涵蓋的藝術領域也非常廣闊,各類別的藝術創作擁有不同風貌的呈現,
好的作品除了在縣內發光發熱,也應該多推廣給國外人士及本國其他縣市的民眾,讓大家知道桃園藝術的蓬勃
發展,以及藝術技巧的深入耕耘。
桃園國際機場堪稱國內外旅客往返的樞紐,是藝文推廣及城市行銷的最佳位置,期望透過這樣的展覽合作,
讓國際觀光客了解桃園本土工藝創作特色,以及台灣的多元藝術文化。
(資料提供: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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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縣政府第559次主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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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第559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7年09月17日上午10時19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單位工作報告
一、環境保護局蘇局長俊賓工作報告:(如書面)
黃副縣長敏恭補充建議:
為斷絕銷贓管道、去除環境及景觀污染等目標,本府近日雷厲風行聯合稽查本縣資源回收場,無論非法或
合法業者均已感受到相當壓力,成效良好。
因資源回收業屬弱勢產業,建議本府可調整做法如下:本府鼓勵合法、輔導合法,並嚴厲打擊非法,業者
若能提出客觀之自律指標及數據,且數據顯示業者自律效果良好,本府即在上述目標仍可達成之前提下,就
目前合法及非法業者一律嚴加取締的策略,進行通盤檢討調整,包括農業處目前訂定的審查原則亦需適度檢討,
否則部份業者就算有意願合法,也無法合法化。
環境保護局蘇局長俊賓補充報告:
所謂「合法業者」須視其「合法」定義為何,業者可能擁有合法營業許可或相關執照,卻仍有其他數項非法
行為,合法業者並非一切行為合法。資源回收業盤根錯節,諸多業者確實擁有一家合法工廠,卻同時擁有其他
數家非法工廠,並以合法工廠名義加入公會;本府進行稽查時,影響其非法工廠之營運,致使業者陳情反映。
針對本案,本府策略一致,係以認真執法稽查使業者產生壓力,提高其主動配合之意願。針對黃副縣長之
指示,本府將使目標清楚,請業者訂出明確自律指標,並提出願意自律之業者名單,一個月後本府嚴加查核,
業者確實符合相關自律規定時,本府則將人力著重於稽查非法或不願自律之業者,使執行更具效率。
惟目前業者仍係抱持觀望心態,雖已表達主動積極配合之意願,鑒於過去曾發生業者表達主動積極之態度後,
本府執法因而趨緩,反造成業者因循苟且、不了了之之結果,因此針對本案,本府此刻仍應繼續積極執法。
俟業者提出確切名單、與本府討論出自律管理的原則後,本府策略方行調整。目前已有一公會善意回應,預計
一、兩週內將可見成效。
農業發展處陳處長麗玲補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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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去(96)年11月28日訂定農地作為資源回收場審查辦法,其中規定須距離學校、住宅、宗教、寺廟等
300公尺以上,此規定引起較大反彈。本處定於9月25日召開公聽會,討論上述規定是否放寬為比照都市計畫內
之100公尺,惟本處仍強調應依農地農用為設置基準。本處與業者溝通後,僅數家願意俟審查辦法稍放寬後,
進行容許變更。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一)環保局督促各鄉鎮市公所清理街道及淹水區水溝部分,請各單位全力協助。過去水溝完工後多未清淤,
堵塞後再重行挖開施作。水溝清淤有許多方法,可請各公所相互支援機具或進行外包。
(二)環保局及工商處、水務處、工務處、地政處、城鄉處等之聯合稽查,亦請各單位全力協助,稽查重點應
係利用例假日或夜晚違法傾倒廢棄物或土方者。
警察局林局長德華補充建議:
針對黃副縣長之指示,本局贊成蘇局長之做法。目前諸多合法業者係以合法掩護非法,惟目前警政體系
僅能以環保相關規定取締,並無其他法令依據。日前某科技公司價值1千8百萬之產品遭竊,經追查贓物係銷向
1家合法業者及3家非法業者,顯示銷贓等非法行徑頗為普遍。
建議必要時,由黃副縣長擴大召開會議,由各相關處局與所有業者互動座談,明確告訴業者,應儘快申請
營利執照及相關許可,本府亦可輔導合法化,本府更應加強管理無照業者。本府應繼續給予業者強大壓力,
否則無以斷絕銷贓管道,打擊竊盜犯罪。
主席裁示:
針對資源回收場取締管理案,裁示如下:
(一)資源回收業是一正當行業,亦可賺取正當利益,社會允許其正當生存。可惜少數業者以不正當方式追求
不正當利益,使得本應有助於環保工作的資源回收業,反成為污染來源及治安毒瘤。針對此點,政府可
作為、可不作為或可部分作為,可是政府若不貫徹執法,民眾將是最後的受害者。以民生竊盜為例,
竊盜案件層出不窮,主要原因即在於銷贓管道無法杜絕。呼籲杜絕銷贓管道應全國一起來,本人有機會
亦將向總統建言之。
(二)並非擁有合法執照或許可者即係合法業者,凡從事非法行為即為非法業者;一切行為均合法之業者必定
歡迎本府之取締政策,此政策保障合法者之權益,應無抗議產生之可能。
本案取締目的在於治安考量及環境保護,若業者均能達到二者,則本府必盡力輔導之。業者能否做到絕
不收受贓物?能否做到絕不污染環境?由業者簽下切結書,本府以這兩項最基本標準要求業者,絕不受
任何意見動搖,以保障民眾權益,業者之生存發展絕不得損害民眾。
(三)如同本人於治安會報中所強調:八大行業欲於本縣生存,絕不可發生治安、公安、販賣人口或容留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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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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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7030068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條文。
附「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條文
第十二條 收容處理場所應於本府核發啟用許可時應一次繳納許可年處理量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十元保證金,
並按許可年處理量逐年繳納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十元管理費。展延及已領有啟用許可者亦同。
前項保證金及管理費之用途、繳納、運用及退還方式,由本府另定。但管理費按實際營運數量
核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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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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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70300660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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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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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實施計畫
一、依據:內政部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考核(評鑑)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
二、目的:為瞭解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際服務推動情形及辦理成效,建立有效輔導
機制,以協助據點在地扎根,永續發展,落實預防照顧普及化及社區化目標。
三、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評鑑對象:
(一)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設置達三個月以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二)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設置未滿三個月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俟服務期間達三個月以上,再由本府
依本計畫進行評鑑。
(三)未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設置達三個月以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有意願參與評鑑者。
(四)未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設置未滿三個月以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有意願參與評鑑者,俟服務
期間達三個月以上,再由本府依本計畫進行評鑑。
五、辦理期程:
(一)當年度九月:提供受評單位評鑑資料(附件一)並請受評單位將自評結果函報本府。
(二)當年度十月至十二月:進行服務期間達三個月以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地評鑑,並將評鑑結果
函報內政部。
(三)次年度一月至四月:辦理前年度服務期間未滿三個月者之評鑑及複評,並將評鑑結果函報內政部。
六、評鑑項目: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指標。(附件二)
七、評鑑方式:
(一)成立評鑑小組,統籌規劃協調及執行據點評鑑作業,其成員為三人至五人。參加評鑑人員應遵守利益
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小組成員組成如下:
1.本府業務相關代表一人。
2.具志願服務工作或社區發展暨社區工作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區實務工作者一人至二人。
3.具有老人福利服務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二)依區域特質及實際需求分組進行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就評鑑項目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
評鑑列乙、丙等第者需接受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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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鑑作業:
(一)受評單位應依實際狀況辦理自評,自評時得就不適用之項目,敘明具體且合理之理由,評鑑時得視
情況從寬給分。
(二)受評單位應先行備妥有關業務書面資料,於受評當日提供查核。實地評鑑包括簡報、審查有關資料、
意見交換等。
(三)實地評鑑完畢,評鑑委員對於受評單位,應研提優點及建議事項等書面意見,送本府彙整報告。
九、評鑑結果:區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五個等第:
(一)優等:評鑑總分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評鑑總分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三)乙等:評鑑總分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四)丙等:評鑑總分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五)丁等:評鑑總分未達六十分。
十、獎勵與輔導
(一)評鑑結束後,將評鑑結果公布於本府網站或刊登新聞媒體,經評定為甲(含)以上,由本府公開表揚
及發給獎牌或獎狀。
(二)評鑑乙、丙等經輔導後仍未達甲等之單位,應由本府委託之輔導單位依評鑑委員所列之應改善項目進行
輔導,輔導期程以三個月為限。
(三)評列丁等單位:限期停辦,對於接受內政部、本府補助開辦費營運未滿三年之據點,單位應將與實際
自籌金額相當之開辦費設施設備留用外,餘應交本府統籌運用。
十一、補助原則
(一)經本府評鑑甲等以上:可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
提報補助計畫,經本府初審後,彙送內政部申請補助經費。
補助額度如下:
1、評列優等:內政部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本府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補助月份依內政部核定。
2、評列甲等:內政部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本府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補助月份依內政部核定。
3、評列乙等、丙等:經輔導後複評達甲等,內政部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本府業務費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補助月份依內政部核定。
(二)本府評鑑為乙、丙等,經輔導後複評仍未達甲等,內政部與本府均不予補助經費。
十二、受評單位於接獲評鑑結果時,得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訴,並應提供佐證資料由評鑑小組審查;逾期未提出者,
不得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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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之補助項目,依本計畫第十二點實施。
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及本府老人福利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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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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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0970311600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規定」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
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失能老人藉由輔具購買之使用及居家無障礙環境之改善,以增強其
日常生活照顧及機能訓練﹔並明確瞭解相關規定,以確保失能老人的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對象:
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經本府評估並符合「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
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所訂各類之對象。(如附表一)
前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同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
補助。但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三、補助標準:
(一)依據「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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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予以補助,惟購置或承製輔具費用低於最高補助金額者,依其實際購置或承製費用核算補助額度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百分之九十、一般戶補助百分之六十)。
(二)核定補助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本府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四、申請方式:
(一)向戶籍所在之各鄉(鎮、市)公所、衛生所、各社福中心、各地區級以上醫院出院準備組及社區照顧
關懷據點申請。經本府核定後,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依核定項目購置輔具,並檢據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申領補助費用,經鄉(鎮、市)公所初審並送本府複審。符合規定者由本府核發補助金,
其補助申請流程如附表二。
(二)採事前申請制,經本府評估後方可購置。如經本府評估認定須專業治療師到宅評估者,可事先預約安排
(評估費暨交通費由桃園縣輔具資源中心掣據請領)
(三)本府核定後通知當事人,並將補助款逕撥入失能老人郵局帳戶(屬重度失能無法自行至郵局辦理開戶,
需填寫說明書後改以其他方式核發補助款)。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輔具類別若以『戶』為單位者,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評估報告(需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或輔具資源中心評估)。
(四)統一發票或收據。
(五)切結書(如附表四)(重度失能老人須由代理人代為切結)。
(六)領據(如附表五)。
(七)失能老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八)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改善計畫書、施工前後照片
等資料。失能老人居住之房屋如非失能老人本人、配偶或一親等內直系血親所有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人
同意書(失能老人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於申請補助之房屋)。
(九)委託書(非失能老人本人申請需填寫)(如附表六)。
六、受補助者於輔具使用年限內需配合本府派員不定期追蹤與服務。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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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
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輔助器具 項 目 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老人最高補助金額(元) 已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最高補助金額(元) 前二類以外之老人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適用對象
輪椅 四、一六七 三、七五0 二、五00 三 經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評估平地行走能力小於或等於五分,並由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輪椅附件(如安全帶、桌板等) 八三三 七五0 五00 三
特製輪椅 一五、000 一三、五00 九、000 二 經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評估平地行走能力小於或等於五分,且無法維持坐姿平衡或嚴重變形,須躺翹功能或相關擺位系統方能坐起,並由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柺杖(不銹鋼製) 八三三 七五0 五00 五 經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評估平地行走能力小於或等於十分或平地行走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十五分者,並由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與建議行走輔具之種類及尺寸。
柺杖(鋁製) 四一七 三七五 二五0 三
助行器 一、二五0 一、一二五 七五0 五
助步車 三、000 二、七00 一、八00 五
轉位板(含移位墊及移位腰帶) 二、000 一、八00 一、二00 二 經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評估移位能力小於或等於十分或移位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十五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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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位機 一六、六六七 一五、000 一0、000 十 經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評估移位能力小於或等於五分,並由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手動或電動床 八、三三三 七、五00 五、000 五 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並由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放大鏡 八三三 七五0 五00 五 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視力模糊影響閱讀能力者。
馬桶增高器(便盆椅) 一、000 九00 六00 三 經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評估如廁能力小於或等於五分或如廁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十分者。
沐浴椅凳 一、000 九00 六00 三 經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評估洗澡能力等於零分或洗澡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五分者。
流體壓力床墊、氣墊床 一0、000 九、000 六、000 三 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者,或於臥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並由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流體壓力輪椅座墊、輪椅氣墊座(特殊量製坐墊或特殊材質坐墊) 一0、000 九、000 六、000 三 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產生褥瘡者,或於坐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並由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飲食輔具:
含特殊刀、叉 、湯匙、筷子、杯盤、防滑墊等相關項目 四一七 三七五 二五0 一 經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評估進食能力小於或等於五分或進食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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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著輔具:
含穿衣桿、穿鞋(襪)輔助器、長柄取物鉗等相關項目 八三三 七五0 五00 一 經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評估穿脫衣褲鞋襪能力小於或等於五分或穿脫衣褲鞋襪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十分者。
居家輔具:
含特殊門把、烹調用具、開瓶罐器、特製開關、電話撥號輔助產品等相關項目 六六七 六00 四00 一 一、經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評估食物烹調能力小於或等於二分或食物烹調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三分者。
二、經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評估,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一)家務維持能力小於或等於三分或家務維持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四分者。
(二)洗衣服能力小於或等於一分或洗衣服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二分者。
(三)使用電話能力小於或等於二分或使用電話能力須使用該輔具方能達到三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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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項 目 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老人最高補助金額(元) 已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最高補助金額(元) 前二類以外之老人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適用對象
電話閃光震動器 一、六六七 一、五00 一、000 十 一、申請人應具備改善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 請本類項目之補助須由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三、斜坡道及可攜帶斜坡板於同一裝設位置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門鈴閃光器 一、六六七 一、五00 一、000 十
無線震動警示器 一、六六七 一、五00 一、000 十
電話擴音器 一、六六七 一、五00 一、000 十
門(加寬、折疊門、剔除門檻、拉門、自動門) 五、000 四、五00 三、000 十
火警閃光警示器 一、六六七 一、五00 一、000 三
防滑措施 二、五00 二、二五0 一、五00 十
扶手(單隻) 一、二五0 一、一二五 七五0 十
扶手(連續) 三0、000 二七、000 一八、000 十
可攜帶斜坡板 三、三三三 三、000 二、000 十
斜坡道(限自有土地) 六、六六七 六、000 四、000 十
水龍頭(撥桿式或單閥式) 二、五00 二、二五0 一、五00 十
浴室改善工程(含水龍頭、扶手、防滑措施、門等) 一六、六六七 一五、000 一0、000 十
特殊簡易洗槽 一、六六七 一、五00 一、000 十
特殊簡易浴槽 四、一六七 三、七五0 二、五00 十
廚房改善工程 一六、六六七 一五、000 一0、000 十
備 註 一、配合內政部推動直轄市、縣(市)設置輔具資源中心,期使輔具有效回收再利用,上開輔具項目得採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方式辦理。
二、同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但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三、核定補助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本府社會處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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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長期照顧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補助申請流程
民眾至各通報窗口提出申請
採事前申請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
提供相關資訊轉介其他單位 符合者
需經桃園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者 無需評估報告即可(直接購置)者 需具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專業治療師評估報告者
安排服務
(服務照會暨回覆單) 民眾備齊文件(以核定函日期為依據三個月內)送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申領補助費用
申請書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輔具類別若以”戶”為單位, 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統一發票或收據
經治療師鑑定之評估報告正本
(直接購置者免附)
切結書(重度失能老人由代理人代為切結)
領據
失能老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委託代理書
(非失能老人本人須填寫)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非自有者)、改善計畫書、施工前後照片等資料
個案是否接受服務
否 是
函送案家與桃園縣輔具資源中心並請案家與該中心預約治療師,完成評估作業。
受補助者於輔具使用年限內需配合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派員不定期追蹤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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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失能老人生活輔助器具補助申請書
鄉鎮市別: 申請日期(證件備齊日): 年 月 日
失能老人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失能程度等級 □輕度失能□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經本府整體評估認定勾選)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戶籍地址
申請人
姓名 申請人
蓋章 與失能
老人關係 聯絡電話:
(日):
(行動電話):
(夜):
聯絡
地址
經濟別及身分別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般戶(非低收、中低收入戶)
□失能老人 □身心障礙者 □山地原住民
輔助器具 名稱 失能老人郵局(局號)
失能老人郵局(帳號)
購買金額 發票、收據
購買日期 年 月 日
檢具文件
請勾選(ˇ)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戶證明(一般戶免附)
□評估報告(須行政院衛生署核可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或輔具資源中心
、未規定者免附)
□統一發票(或收據)(買受人、品名、單價、數量、金額需詳填)
□切結書(輔具品名、日期需詳填,具切結人、廠商、負責人需加蓋印章
)
□領款收據(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加蓋印章) □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改善計畫書、施工前後照片等(申
請居家無障礙設備)
□委託書(非本人及同一戶直系親屬請填寫)
初審意見
鄉鎮市公所
及核章 一、□符合補助之規定轉呈縣府核
予補助新台幣 元 二、□不符合補助之規定,原申請附件
退還不符合原因:
承辦人 課長 鄉鎮市長
複審結果
縣政府
及核章 一、□符合補助規定核定補助新台幣
元 二、□不符合補助之規定,原申請附件退還不符合
原因:
承辦人 科長 處長
備註 一、本輔具補助採「事前申請制」、補助期限:核定函三個月內提出申請(超過時間將不予以補助)
二、本表及切結書、領據請填寫、勾選、用印完整,否則一律退還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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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甲方) 向廠商(乙方) 購置(裝配)失能老人生活輔助器具(名稱: )價款計新臺幣 元整,申請桃園縣政府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整,雙方如有發生冒
(此空格請不必填寫)
此致
桃園縣政府
具切結人(甲方):
(失能者本人)
(法定代理人):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廠商名稱(乙方):
地址:
負 責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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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粘貼憑證用紙
所屬年度: 黏貼單據 張
憑證編號 預 算 科 目 金 額 用途說明
千萬 百萬 十萬 萬 千 百 十 元
補助
購置
生活輔助器具補助費
經手人
驗 收
或證明
保 管
庶務科長
科長
單位主管
主 計 處 核算
科長
處長
縣 長
茲 向
桃園縣政府領到失能老人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款計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法定代理人):
具領人:
鄉 村 路 巷 號
住址: 鎮 里 街 弄
市 鄰 段 衖 樓
身分證字號:
公:
聯絡電話:
宅: 本 人: 簽章
代理人: 簽章
本人與代理人關係:
聯絡電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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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桃園縣社會福利委託書
本人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身分證字號: )茲因 ,特授與 先生/小姐(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身分證字號: )代理本人處理「 」申請事宜,本委託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此致
鄉(鎮、市)公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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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查作業規定審查作業規定」,並自97年 10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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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徵字第0970313791號
附件: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查作業規定
訂定「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查作業規定審查作業規定」,並自
97年10月1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查作業規定」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建物基地
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查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徵字第0970313791號令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八德(八德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成建物基地及已辦竣財團
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事宜,特依土地徵收
條例第四十七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地上建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公所之證明文件或
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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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應由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且已申請發給抵價地。
倘建築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時,應以該基地所有權人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供原位置
保留分配土地。
四、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應由申請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
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與範圍劃定如下:
(一)保留分配土地面積計算,以該建物合法部分投影面積除以該使用分區建蔽率為原則。但建物合法部分,
不包含位於公共設施用地上須拆除部分。
(二)同意保留範圍,由本府視建物狀況、街廓(區塊)條件、預計權利價值或建物所有權人意願,調整後
劃定之。調整後劃定之範圍,不得小於都市計畫所規定之最小開發規模。
(三)同意保留範圍之兩側基地線,以至少能涵蓋該建物合法部分之最大投影範圍為原則;後側基地線,
以連接至街廓分配線為原則。
(四)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其地上建物須以原有既成巷道出入者,其既成巷道得酌予一併保留。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一)所附證件不全或原申請發給抵價地案件未經本府核准,經通知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
資料仍未完整。
(二)使用情形不符合未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三)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四)位於街廓分配線上,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之情形。
(五)依第五點第一款計算之保留面積,未達都市計畫所規定之最小開發規模。
(六)依第五點第三款規定所劃定之保留範圍,經核算土地面積後超過依第五點第一款所計算之保留面積
百分之二十。但供原位置分配之預計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增配後該宗土地之預計權利價值者,
不在此限。
(七)建物需部分拆除或因其二側建物拆除,致該建物有危安之虞,經本府認定需拆除。
(八)建物排水經本府審查後,認定與工程規劃設計無法配合有積水之虞。但經建物所有權人切結自行負責者,
不在此限。
(九)經本府審核認定有妨害都市景觀之虞或有礙都市計畫規劃之未來發展目標。
前項各款情形,經本府認定其情況特殊,且影響本計畫輕微者,得專案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七、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其分配公告土地面積以土地分配線劃定後核算之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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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際保留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大於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者,應繳納差額地價;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
分配公告土地所需權利價值者,其剩餘之權利價值仍得參加抵價分配。
九、其他配合事項:
(一)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應由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延期於劃定同意
保留範圍後,核實發給之。
(二)已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案件,如於本府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申請放棄,得由本府斟酌財務
及實際作業情形核處之。其經本府同意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津貼救濟金按
補助作業原則所訂之逾期發放標準發給、自動拆遷獎助金按原補償標準五折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
之補償標準及內容發給之。
(三)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原經核准之保留分配案件得予撤銷,或於土地完成登記後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採撤銷方式辦理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津貼救濟金及自動
拆遷獎助金不予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標準及內容發給之。
(四)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及其同居人就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
負有忍受義務,不得向本府求償。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安全。
十、本府收件後即依審查表﹙如附件二﹚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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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總收文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員
收件字號 字第 號
號 碼
桃園縣八德(八德地區)區段徵收案 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申請書
一、建物基地所有權人 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為申請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建物及其基地標示如附表),茲依「桃園縣八德(八德地區)區段徵收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規定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其所需土地面積之權利價值,茲同意由建物基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總權利價值內計扣,若原位置保留分配面積有增減差額時,願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補繳差額地價。
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建物基地標示表
土地座落 地號 地目 等則
等級 面 積 建物基地
所有權人 權利
範圍 有無申請發給抵價地 申請發給抵價地收件號 備註
段 小段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建物標示表
建 號: 稅籍編號: 建物門牌:
主要構造: 1. 主要用途: 1. 建築完成日期: 權利範圍:
2. 2. 合法證明 文件:
各層面積:
(㎡) 地面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五 層 層 騎 樓 地下室 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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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下列事項申請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配合辦理:
(一)因審查作業需要,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範圍內之改良物補償費,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貴府不必
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完成發價,並於劃定同意保留範圍後,再擇期核實發給。
(二)申請案件經核定後申請人若欲放棄原位置保留,必須於貴府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提出申請,
並由貴府斟酌財務及實際作業情形後再行核處。審查後若經貴府同意,建物由建物所有權人依通知
期限自行拆除,房租津貼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助金按原補償標準五折發給,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
標準及內容領取。
(三)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經計算如須繳納差額地價,建物基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時,將由
貴府逕行撤銷原核定案件,或於土地完成登記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若採撤銷方式辦理時,建物由
建物所有權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津貼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助金不予發給,餘依徵收公告當時
之補償標準及內容領取。
(四)原位置保留分配後就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貴府已盡充分告知之義務,
申請人及同居人同意配合忍受,並將隨時提高警覺,維護自身安全,且承諾不向貴府求償。
此致
桃園縣政府
申請人(建物基地與合法建物同一人者,僅填左側即可)
建物基地所有權人: 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住 址(通訊處): 住 址(通訊處):
電 話: 電 話:
附註:
一、建物基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若未親自到場申請時,應檢附身分證明
文件(雙證件)及印鑑證明。
二、原位置保留係以建物之主要構造物認定,基地配回面積依本案區段徵收審查人員勘查認定為憑。
三、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建物,妨礙都市計畫規劃使用者,一律拆除;惟合法建物基地所有權人願意保留,
應於地上物徵收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本案區段徵收審查人員認定不影響區段徵收者,原則上予以保留,
逾申請保留期限未提出申請者其建物予以拆除。
中 華 民 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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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桃園縣八德(八德地區)區段徵收案
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申請案件審查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號碼 第號
土地所有權人 基地坐落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
建物所有權人 建物門牌 八德市 里 鄰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合法部分投影面積 平方
公尺
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申請案件審查項目: 審(勘)查人員簽章
(有不符保留審查作業原則者,請於本欄內敘明不符情形)
一、檢附之證明文件 □使用執照
□房屋稅收據 □建物所有權狀
□稅籍證明 □設籍之戶籍謄本
□繳納水費憑證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電費憑證
□完工證明 □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其他證明文件
二、□已核定領回抵價地,核定金額新台幣 元整
□未核定領回抵價地
三、建物使用情形□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遇有疑義會請城鄉發展處查明)
四、建物位於□住宅區 □商業區 □公共設施
□ 其 他( )
五、建物位置□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作業
□無妨礙抵價地分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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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留面積□已達都市計畫所規定該街廓(區塊)之最小開發規模
□未達都市計畫所規定該街廓(區塊)之最小開發規模
七、□不須增配土地
□應增配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依建蔽率核算保留面積
平方公尺)
八、因部分拆除或兩側建物拆除 (無此情形免填) □有危安之虞。
□無危安之虞。
十、建物排水與工程規劃設計之配合,本建物□有積水之虞(經通知申請
人後,是否另附切結書□有 □無) □無積水之虞 (由工務處辦理審查)
九、□有妨礙都市景觀之虞或有礙都市計畫規劃之未來發展目標
□無妨礙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規劃之未來發展目標之虞
※其他
審查
結果
本案□准予原位置保留
□因前述 項與審查作業規定不合,不准予原位置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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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合法建物拆遷安置計畫」,並自97年10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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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徵字第0970313797號
附件: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合法建物拆遷安置計畫
訂定「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合法建物拆遷安置計畫」,並自97年10月1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合法建物拆遷安置計畫」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合法建物拆遷安置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徵字第0970313797號令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桃園縣八德(八德地區)區段徵收案」區段徵收(以下簡稱區段徵收)
範圍內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生活權益,紓解因區段徵收造成之居住衝擊,特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安置對象:區段徵收範圍內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始得列為安置對象:
(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於區段徵收公告前六個月,於該合法建物設有戶籍,
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
(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但建物與其坐落基地所有權非屬同一人,
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取得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不在此限。
非以原坐落基地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供作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安置土地一建築單元之權利
價值。
三、安置資格:
(一)每一合法建物,以安置一個建築單元為原則。
(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擁有二棟以上合法建物,設籍及居住事實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
且非屬共同生活型態者,若建物所有權人或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合計之
權利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其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數量範圍內,配回數個建築單元。
(三)有關居住事實之認定,由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切結方式辦理。
(四)情況特殊,基於實際需要,擬特別予以安置者,應在不影響財務計畫及抵價地分配之原則下,由本府
核定後據以辦理。
四、安置土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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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以細部計畫規定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面寬不得小於五公尺之住宅區(包括
R28、R33、R38、R47、R49及R50)為限,其實際區位及數量,由本府考量合法建物拆遷安置戶數多寡
及其意願後選定之。
(二)安置單元面積:除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因退縮建築規定須另行規劃外,其餘每一安置單元之面寬不得小於
五公尺,土地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原則,並得視基地深度酌予調整。
五、舉辦說明會:
(一)合法建物經拆除後,由本府訂期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召開說明會。
(二)通知召開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
1.安置計畫及抽籤分配作業要點。
2.安置街廓位置圖說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3.建物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4.申請書表。
(三)安置土地申請期限、受理方式、補正及本府審查期限,應於通知書內敘明。
六、安置土地申請與審查:
(一)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安置土地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府收件後應即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審查結果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完整者,視為放棄安置。
七、抽籤及分配作業一般性原則:
(一)安置土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受安置人自行選擇分配為原則。
(二)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其剩餘部分,仍參加抵價地分配;應領抵價地權利
價值小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其不足部分,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三)安置土地之所有權,以提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之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義人。
八、有關抽籤分配作業要點及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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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桃園縣都市地區原住民事務幹部組織輔導要點」,並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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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原文字第0970317531號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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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縣都市地區原住民事務幹部組織輔導要點」,並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附修正後「桃園縣都市地區原住民事務幹部組織輔導要點」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都市地區原住民事務幹部組織輔導要點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法規名稱:桃園縣都市地區原住民事務幹部組織輔導要點 法規名稱:桃園縣都市地區原住民事務幹部組織輔導要點 未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本縣都市原住民生活改善,培訓原住民事務幹部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特訂定本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遷居都市原住民生活改善,培訓原住民事務幹部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特訂定本要點。 輔導對象文字修正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在縣為本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在縣為本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未修正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地區:指本縣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八德市、大溪鎮、楊梅鎮、蘆竹鄉、大園鄉、龜山鄉、龍潭鄉、新屋鄉、觀音鄉等十二鄉鎮市。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都市地區:指本縣桃園 市、中壢市、平鎮市、八德市、大溪鎮、楊梅鎮、蘆竹鄉、大園鄉、龜山鄉、龍潭鄉、新屋鄉、觀音鄉等十二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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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住民:指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者。
增列「原住民」之定義
(三)事務幹部組織:指頭目組織及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
(二)事務幹部組織:指頭目組織及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
款次調整
四、頭目組織:
(一)承襲原住民傳統部落組織系統,其代表都市地區原住民聚落崇高地位,負責歲時祭儀文化傳承之推動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協調聯繫聚落文化建設及生活改善事項,藉以發揮組織功能。 四、頭目組織:
(一)承襲原住民傳統部落組織系統,其代表都市地區原住民聚落崇高地位,負責歲時祭儀文化傳承之推動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協調聯繫聚落文化建設及生活改善事項,藉以發揮組織功能。
(二) 鄉(鎮、市)頭目總額,鄉(鎮、市
)原住民人口為四
百人以上得推選頭
目一人,每增加四
百人得再推選一人
,餘此類推,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並互選一人擔任總頭目,其選舉方式,由公所協同該轄區之原住民事務幹部訂定之,該當選名冊應核轉本府備查。 (二) 鄉(鎮、市)頭目
總額,鄉(鎮、市
)原住民人口在四
百人以上得推選一人,鄉(鎮、市)原住民人口每增加四百人得再推選一人,餘此類推,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並互選一人擔任總頭目,其選舉方式,公所定之,該當選名冊應核轉本府備查。 1.文字修正
2.任期二年改為四年。
3.減少選舉次數,避免浪費公帑及人力。
4.比照目前選舉制度四年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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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款總額應有平地、山地原住民頭目,並依該鄉(鎮、市)原住民人口,選出一定比例平地、山地原住民頭目名額。 新增條文
1.目前設籍都會原住民平地:29,683人山地:24,574人為平衡族群多
元文化選出一定比例頭
目名額。
2.為了落實服務都原族群
,融合各族不同文化及
傳承。
(四)縣頭目總額,由鄉(鎮、市)頭目推選總頭目一人,副總頭目四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方式,由本府定之。 (三) 縣頭目總額,由鄉(鎮、市)頭目推選總頭目一人,副總頭目四人,任期二年,連選得任,其選舉方式,由本府定之。 任期二年改為四年
(五)前款總額應有平地、山地原住民頭目,並依本縣原住民人口,選出一定比例平地、山地原住民頭目名額。 新增條文
1.目前設籍都會原住民平地:29,683人山地:24,574人為平衡族群多
元文化選出一定比例頭
目名額。
2.為了落實服務都原族群
,融合各族不同文化及
傳承。
(六)第二款、第四款人員均為無給職,分別由本府、公所編列經費發給工作協助費,其支領費用標準如附表一。 (四)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均為無給職,分別由本府、公所編列經費發給工作協助費,其支領費用標準如附表一。 「款」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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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
(一)公所應組成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以下簡稱協進會)一處,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頒定都市原住民生活發展計畫、都市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家庭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等相關輔導計畫及本府交辦事項,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以加強照顧都市原住民生活,改善就業環境,提升經濟能力,並兼顧保存傳統文化,重塑原住民形象。 五、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
(一)公所應組成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以下簡稱協進會)一處,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頒定都市原住民生活發展計畫、都市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家庭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等相關輔導計畫及本府交辦事項,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以加強照顧都市原住民生活,改善就業環境,提升經濟能力,並兼顧保存傳統文化,重塑原住民形象。
(二)協進會由設籍本縣各鄉(鎮、市)年滿二十歲以上原住民參加。
(三)協進會設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綜、(襄)理會務,應聯名登記,由前款人員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該當選名冊應由公所核轉本府備查。 (二)協進會由原住民住戶成年人參加,由公所輔導推選正、副主席各一人推行會務,其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方式,由公所定之,該當選名冊應核轉本府備查。 1.協進會組織組成資格條件修正。
2.任期二年改為四年。
3.有關選舉辦法由本府訂定作業須知。
4.修正增加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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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公所與協進會主席共同協調遴聘
輔導員及家政班長各一人,分別負責協助推展會務,負責家政、婦女、親職等推廣教育工作。但鄉(鎮、市)原住民人口超過四千人者,得增聘輔導員及家政班長各一人,該聘任名冊應核轉本府備查。 (三)協進會主席得聘輔導員及家政班長各一人,分別負責協助推展會務,負責家政、婦女、親職等推廣教育工作。但鄉(鎮、市)原住民人口超過四千人者,得增聘輔導員及家政班長各一人,該聘任名冊應核轉本府備查。 1.文字修正
2.輔導員及家政班長,由公所與協進會主席共同協調遴聘。
(五)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均為無給職,由本府編列經費發給工作協助費,其支領費用標準如附表一。 (四)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均為無給職,由本府編列經費發給工作協助費,其支領費用標準如附表一。 調整款次
(六)協進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由副主席代理,會議召開時鄉(鎮、市)頭目應列席參加,會議地點及時間,應由公所會同協進會安排。 (五)協進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由副主席代理,會議地點及時間,應由公所會同協進會安排。 為使層級一元化及配合考核機制協進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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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及公所得委託協進會協助推展政令及辦理住民相關業務,並應編列經費配合辦理。 (六)本府及公所得委託協進會協助推展政令及辦理住民相關業務,並應編列經費配合辦理。 調整款次
六、公所每六個月應邀集原住民事務幹部召開工作聯繫會報,並將該會議紀錄核轉本府備查。 六、公所每三個月應邀集原住民事務幹部召開工作聯繫會報,並將該會議紀錄核轉本府備查。
為配合考機制6個月召開會議較適當。
七、有關原住民事務幹部輔導管理事項,屬本府應辦理者,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作業須知。 為加強為民服務品質,政府政令推動之配合度,特新增之。
八、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為訂定日後修正之機制
附表一
事務幹部組織 頭目組織 原住民生活協進會
事務幹部支領工作協助費標準
(單位:新台幣元/月) 縣總頭目 3,000 主席
縣副總頭目 1,500 副主席
鄉(鎮、市)總頭目 1,500 輔導員
鄉(鎮、市)頭目 1,000 家政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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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修正「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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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習字第097030479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教育部91年6月18日台社(一)字第0910798566號令、教育部95年5月15日台社(一)字
第0950071503號函及本府法制處97年3月3日府法規字第0970063990號會議記錄決議辦理。
三、「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桃園縣短期補習班
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bob.ccps.tyc.edu.tw/)「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向本府教育處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處。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7472或7474。
(四)傳真:03-3361044。
(五)電子郵件:066034@mail.tycg.gov.tw。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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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修正條文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所稱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對外公開招生、
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之補習班。
第三條 補習班得設置技藝及文理類科,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訂定。但所設類科不得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法令。
補習班不得設置航空及醫療行為有關之類科;其設置與醫學相關之類科者,不得藉實習或訓練之名,
從事任何醫療行為。
第四條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間,得依補習類別性質及
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第二章 設立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設立:
一、立案申請書。
二、設班計畫書。
三、班舍位置略圖。
四、週課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之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設立技藝補習班者,應另檢附班主任有關
之技能證明文件影本。
七、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公文、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班舍
平面圖及核准平面圖。上述平面圖應標示教室面積,及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九、擬聘教職員履歷冊並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另檢附設立人、班主任及教職員之非軍公教
人員切結書。
十、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十一、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者,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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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財產目錄。
十三、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
十四、共同設立人名冊。
前項第六款之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並辦理公證;設立人以九人為限。
第一項第十款之設班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及設備之用,
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動支,經本府核准動支後,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並檢附存款證明文件函報
本府備查。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財產目錄,內容應包含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設班基金及其他
教學用品。
第六條 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設立補習班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但由機關或公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
依其性質不宜適用本規則有關條文,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設備及管理
第七條 補習班使用之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不得違反相關法規之規定,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
其他有使得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且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
補習班相同之名稱或服務標章。但設立人相同或經立案在前之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者,不在此限。
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申請設立補習班者,應冠以該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之名稱。非由學校、
機關、團體或法人申請者,不得使用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之名稱。
補習班申請設立分班時,應為原補習班共同設立人三分之二以上名額,其設立條件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其名稱應於原補習班名稱之末加註分班。申請時應檢附原補習班核准立案證書。
第八條 補習班之班舍,不得位於地下室,以國民小學在學學生為招生對象之補習班,應以一至四樓為限。
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各教室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
平方公尺,每一學生平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補習班每間教室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門一窗或二門;班舍同一樓層,應設置兩個不同
方向逃生門或一門一窗。
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本府得專案評估同一棟大樓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以核定補習班之設立家數及
其招生人數。
第九條 補習班增設班舍時,應經本府核准後,始得增設,其距離不得超過原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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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班址一百公尺,且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第十條 補習班應置下列設備:
一、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設置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之
規定。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
二、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應根據教學及實習需要設置。
三、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及場所;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之規定,
並注意安全措施。但另有設立標準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補習班經本府核准立案後,由本府發給立案證書及OK標誌,並應懸掛於該補習班班舍顯明之處所。
補習班應每三年將立案證書向本府辦理查驗。
第十二條 補習班之招牌廣告、招生廣告、招生簡章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依照本府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
具名,並應符合有關之規定。
第十三條 補習班招生廣告、招生簡章或報名表內容,應載明補習班全名、班址、科別及課程內容、班數、
招生人數、開課日期、上課時數及時間、修業期限、入學資格、收費及退費規定等。
前項招生廣告應載明核准立案之名稱及文號。
第十四條 補習班應置備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學生學業及操行成績考查登記冊、課程表、
教學進度表及財產目錄等簿冊或表件資料,並按時填載。
第十五條 補習班設立人得辦理變更。但六個月內以辦理一次為限。
前項設立人未達三人者,不得同時辦理設立人增加及退出,設立人達三人以上者,其辦理變更設立
人人數不得超過原設立人總數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補習班經本府核准立案後,如有下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准:
一、設立人變更者:
(一)變更申請書。
(二)會議記錄。
(三)新設立人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者,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五)變更後設立人名冊。
(六)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應檢附共同合夥契約書,並辦理公證。
(七)新增設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二、班主任變更者: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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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影本。
三、班址遷移者: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設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者,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新班舍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公文、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及核准平面圖。
(五)新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六)財產目錄。
(七)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
四、班舍、班級及科目增減者: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增設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者,如係租賃者,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新班舍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公文、室內裝修合格
證明及核准平面圖。
(五)新增班舍平面圖,應標示教室面積,及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六)教師履歷冊。新聘者應檢具學經歷、身分證影本及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七)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八)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及不得動用切結書。
(九)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
五、修業期限及課程變更者:
(一)變更申請表。
(二)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設立人代表為之,第四款及第五款由設立人代表或班主任為之。
第十七條 補習班應將招生簡章、教師及學生名冊、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等,按時填載,以備查考。
第十八條 補習班接受機關、團體或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應函報本府備查。
第十九條 (刪除)
第四章 組織及師資
第二十條 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視班務需要,設教學、訓導、總務等組,各置組長一人,
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
第二十一條 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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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年滿二十歲在學學生得擔任職員或導師。
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或工作簽證,而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依本則規定
設立補習班,但班主任應由中華民國國民擔任。
補習班班主任應為專任,除應年滿二十歲外,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藝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各該科技能且持有證明文件者。但理燙髮、
美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烹飪等補習班,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
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各該科技能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具有前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
第二十二條 補習班應聘請學經歷優秀之教師,其年齡、學經歷資格比照班主任。
第二十三條 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
第二十四條 補習班每班應置導師一人,負責學生之輔導及管理。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受聘擔任補習班教師,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編制與課程
第二十六條 補習班招生名額應根據教室容量,每班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六十人。實施合班教學時,每間教室
學生總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人。
第二十七條 補習班除學生課業外,應依學生之需求,提供必要輔導措施,並注重其品格陶冶。
補習班屬文理補習班者,應參酌同級學校訂定學生生活輔導要點,並據以執行。
第二十八條 (刪除)
第二十九條 補習班得設置各科教學研究會,研究改進各科教材、教法。
第六章 收費及退費
第三十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該收據收執聯。
報名學生如係未成年者,所簽訂契約及報名表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退費時亦同。
第一項之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立案班名、班址、日期及文號。
二、報名班別及修業期限。
三、收費項目、金額及總額。
四、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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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一 補習班之收費以每學期收取為原則,於學生報名時,得預收費用,預收費用不得超過當期開班
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其餘費用於開課日前繳清。
第三十條之二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載明於報名表及服務契約書中,收費時應明確告知退費相關規定,
並於開課前提供報名學生五日以上審閱期,由報名學生詳閱後簽名確認。
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其契約書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
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設有保證班者,補習班應在補習服務契約書中充分揭露保證班保證退費之相關條件資訊,並應
提供報名保證班學生七日以上試聽期,學生若於試聽期限內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全額退費。
第三十一條 補習班備有宿舍者,其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補習班得向寄宿生收取寄宿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班訂定,報請本府核備。
第三十二條 補習班所收取之費用,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辦公費及房租等經費開支外,應作
充實教學及安全設備之用。
第三十三條 補習班經費之收支應建立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十四條 補習班得設置獎學金,以鼓勵學生認真向學,其辦法由各補習班訂定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五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者,補習班應於七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三十日以前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二十九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
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實際開課日後五日內(含第五日),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
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實際開課日後第六日起但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要求退費者,補習班
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五、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
不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等;補習班所收取
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應發給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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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之一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一、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十日前通知學生,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
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之費用。
二、有正當事由停班、停課者,應事先告知學生,並應於實際停課、停班日起七日內,按未
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三、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約定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
或授課時數者,補習班除退還學生所繳之費用外,並應賠償一定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之金額。
四、補習班自行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因違法而受本府為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之處分者,
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及賠償。
第三十六條 未立案補習班之退費,依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成績考查及結業
第三十七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採用百分法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三十八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臨時測驗及結業測驗三種。日常考查包括實習、
口頭問答、平時作業及實驗等。臨時測驗每科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結業測驗於補習期滿時,
就全部補習課程測驗之。
第三十九條 補習班學生每一學科缺席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補習班得拒絕其參加該科
結業測驗;各科缺席時數合計達全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結業測驗。
第四十條 補習班學生修業期滿學業成績考查及格者,由該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第八章 輔導考核及獎懲
第四十一條 本府得選定辦學績效卓著之補習班為示範補習班,定期舉行教學觀摩會,以改進教學方法。
第四十二條 本府得召集補習班班主任舉行座談會,研討補習班改進事項及公共安全事宜,各補習班班主任
均應依規定參加。
第四十三條 本府對補習班之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得定期派員視導及隨時抽查
考核,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核。
前項視導考核結果,本府得公告之;其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予以議處。
第四十四條 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府頒給獎章、獎狀、等方式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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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著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推行政令,發展班務,著有成績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
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第四十五條 (刪除)
第九章 監督
第四十六條 各類補習班不得進行學齡前兒童及在學學生之托育服務。
補習班招收六歲以下兒童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法規辦理。
第四十七條 補習班不得於在學學生就讀之學校上課時間內,對其施以補習課程;以升學為目的之補習班
不得招收在學之國民小學學生。
第四十八條 補習班暫停招生時,對其在班學生權益事項應先妥予處理並保障之,再報請本府核准暫停招生。
前項暫停招生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報經本府核准後,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
以六個月為限。
第四十九條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讓售、贈與、出租、典質。
補習班不繼續經營時,對其在班學生權益事項應先妥予處理並保障後,再由設立人向本府申請
廢止立案,並繳回立案證書。
第五十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
條規定辦理之。
第五十一條 (刪除)
第五十二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府得視其情節輕重,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一、未按期填列表冊,置班備查者。
二、課程、教材或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三、班名未照規定記載,或招牌不符 規定者。
四、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設立人或其代表人者。
五、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六、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渲染之招生宣傳文字、圖表者。
七、缺乏教學必要設備者。
八、消防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者。
九、學生人數超過規定者。
十、未依照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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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至學校招攬學生者。
十二、聘用外籍教師未依照規定辦理者。
十三、未經本府核准動用基金者。
十四、違反本規則、教育部有關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者。
第五十三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其立案:
一、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本府限期整頓改善而逾期不為整頓改善者。
二、未招生逾六個月未報備者。
三、經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者。
四、消防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五、涉及國家考試、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各級學校考試或縣級以上會考之洩題或考試舞弊案,
其情節重大者。
六、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補習班經本府撤銷立案者,一年內該補習班設立人不得申請設立補習班。
第五十四條 (刪除)
第五十五條 (刪除)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規定之立案證書及班印等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刪除)
第五十八條 (刪除)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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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嘉富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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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099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嘉富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嘉富營造有限公司97年9月15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嘉富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7228–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04之1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481790
五、負責人:王雅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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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前衛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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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117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前衛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前衛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龍鳳里國豐七街32巷3號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0738–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209529
五、負責人姓名:韓素梅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林志明(土木技師)
七、資本額:新臺幣22‚5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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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金滿貫企業有限公司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之非公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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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勞外字第09703116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金滿貫企業有限公司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之非公務機關。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第21條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翁玉華,住所:桃園縣八德市清溪二街17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家長及教師資料庫。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家長及教師媒合。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教育。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學生住址、電話、年級、教學科目、教師學歷、住址、電話、專長科目及家教經驗。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5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電腦網站。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電腦處理。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不得為國際傳遞。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之姓名:吳家洋。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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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撤銷「日昇企業社」(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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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7031163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日昇企業社」(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商號(如附名冊)之營利事業登記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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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註銷名冊
編號
商號
桃商登字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1 日昇企業社
09403728 潘仁傑
21514933 桃園縣楊梅鎮瑞塘里萬大路174巷2號1樓
2 順勝企業社
09004092 黃粁雄
97807494 桃園縣楊梅鎮梅新里中山路42號1樓
3 虹邦工程行
09600126 黃松興
31434591
桃園縣新屋鄉埔頂村中華南路2段278巷6號1樓
4 祥佑企業社
09312564 戴鍾文妹
29259421 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14鄰水流46之4號1樓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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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長欣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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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108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長欣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長欣主木包工業97年9月1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長欣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古秀榮。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和祥街86–2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8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48–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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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椿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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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703134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椿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621190–00號。
(一)廠名:椿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二)廠址:桃園縣楊梅鎮三湖里楊湖路一段676巷33弄11號
(三)負責人:林忠正。
(四)產品:化粧品( 液劑、乳劑 )。
(五)備註:遷址不明。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請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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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瑞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9月16日起復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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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117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瑞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9月16日起復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瑞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7年9月1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瑞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659917
三、負責人:許梅女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7997–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壽昌街20巷41弄23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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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千岳土木包工業自97年9月16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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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126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千岳土木包工業自97年9月16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賢冀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林淵福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147–001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村金龍路184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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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亞士都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9月12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營造業繼續停業,尚符規定,准予登記,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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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121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亞士都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9月12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營造業繼續停業,尚符規定,准予登記,
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亞士都營造有限公司97年9月12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亞士都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4530469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6246–003號
四、負責人姓名:林正德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2段1170號2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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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97年7月29日至 97年9月12日,批號1DQ709170.W.N共29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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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31131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郵寄單退件日97年7月29日至97年9月12日,批號1DQ709170.W.N共290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故依
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份(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
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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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富翔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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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148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富翔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
依據:營造法第7條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富翔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造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建興街39號1樓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2629189
四、負責人姓名:黃德鈞
五、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許國維(土木技師)
六、資本額:新台幣12‚000‚000元整
七、登記證書字號:綜乙I字第A10500–000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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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勁竹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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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180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勁竹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勁竹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菓林村拔子林26–76號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4653–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637032
五、負責人姓名:簡煒欽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楊耀楚(土木技師)
七、資本額:新臺幣25‚0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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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9月19日起至98年9月18日止營造業繼續停業,尚符規定,准予登記,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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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172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9月19日起至98年9月18日止營造業繼續停業,尚符規定,准予登記,
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7年9月18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暐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224117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2078–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詹文上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正康四街61號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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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正盛土木包工業自97年9月17日起至98年9月16日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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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184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正盛土木包工業自97年9月17日起至98年9月16日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
請週知。
依據:正盛土木包工業97年9月16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正盛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徐金水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190165–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中興路491–2號1F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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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巨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9月1日至98年8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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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182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巨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9月1日至98年8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巨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29日綜合營造業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巨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936883
三、負責人:房玉潔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8786–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愛八街七號一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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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訂定「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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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0970327374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並登載於本縣入口網站
(http:/ /www.tycg.gov.tw)—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府教育處陳述意見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處。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7455。
(四)傳真:03–3361097。
(五)電子信箱:064151@mail.tycg.gov.tw。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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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發本縣地政士蔡世毓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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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7031635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蔡世毓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世毓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29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7)桃縣地字第001648號
四、事務所名稱:常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南平路431號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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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訂定「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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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桃園縣立體育場體育館及田徑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場地
收費項目 體育館及田徑場
場地
維護
費 票價201元以上 日間:每場100,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150,000元。
夜間:每場150,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220,000元。
票價51元以上200元以下 日間:每場85,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120,000元。
夜間:每場100,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150,000元。
票價50元以下(含不售票) (一)日間:每場25,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50,000元。
夜間:每場35,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70,000元。
(二) 具商業性質活動者,每場加收場地費50,000元,地上一樓
(體育館)設攤每場加收場地費10,000元。
清潔費 依本場活動清潔基本價表計算
水電費 依活動場次計收,每場次8,000元,活動時間超過夜間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以時計費,每小時2,000元。
空調費 每小時3,000元。
照明費 體育館:以時計費,內圈600元、中圈600元、外圈800元。
田徑場:以時計費,每支燈柱每小時400元。
精神堡壘 每日1,000元(適用體育館)。
活動座椅使用維護費 紫區、藍區,每區8,000元,橘區、黃區,每區6,000元,單座3,000元,由本場代收代付(適用體育館)。
聖火台 每日10,000元(操作人員及瓦斯由租借單位自備)(適用田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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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每日分三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六時至十時。
(二)各項活動除經事前核定外,應於夜間十時前結束;逾夜間十時維護費以小時為單位
,以夜間收費加收五成計。
(三)借用期間(不含佈置期間)超過五日者,超過五日部分維護費以九五折計,其超過十日部分維護費以九折計(依此類推)最高以五折為限,惟已核准其他優惠時,不適用本項優惠。
(四)借用田徑場及體育館,佈置期間維護費每場以「票價五十元以下(含不售票)」之收費半價計算。
(五)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委辦、培訓之體育活動免收維護費,其餘收費項目除本場代收代付外以五折優待,另教育、文化、藝術及公益活動,維護費以二折優待,上開須以本府公文為憑。
(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辦理體育活動,其使用田徑場、體育館,維護費以五折優待。
(七)借用田徑場辦理活動,於活動期間第一、二、三會議室得免費提供使用,餘依規定辦理。(僅適用田徑場)
(八)借用本場場地以本場開放之空間為原則;其他另議。
(九)清潔費以一次活動為計算單位,由本場代收代付。
(十)票價係以場內外門票與參觀券類同之相關收費最高金額採計。
(十二)計價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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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桃園縣立體育場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壘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場地
收費項目 中央廣場 棒球場 射箭場 慢速壘球場
場地維護費 每場20,000元 每場訓練1,000元
比賽3,000元
其他活動10,000元 射箭活動免費
其他活動每場5,000元 A、B場地每場各1,000元
清潔費 依本場活動清潔基本價表計算 每場訓練1,000元
比賽2,000元
其他活動5,000元 射箭活動免費
其他活動每場2,000元 A、B場地每日
各1,000元
水電費 依活動場次計收,每場4,000元,活動時間超過夜間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以時計費,每小時1,000元 訓練、比賽免費其他活動依活動場次計收,每場500元 訓練、比賽免費其他活動依活動場次計收,每場500元 A、B場地每場
各100元
備註:
(一)每日分三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六時至十時,
慢速壘球場使用時間,每日分二場: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
(二)各項活動除經事前核定外,應於夜間十時前結束;逾夜間十時維護費以小時為單位
,以夜間收費加收五成計。(不適用慢速壘球場租借)
(三)借用各場地佈置期間維護費每場以半價計算。
(四)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委辦、培訓之體育活動免收維護費,水電費以
五折優待,另教育、文化、藝術及公益活動,維護費以二折優待,上開須以本府公
文為憑。
(五)借用本場場地以本場開放之空間為原則;其他另議。
(六)清潔費以一次活動為計算單位,由本場代收代付。
(七)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辦理體育活動,其使用中央廣場,維護費以五折優待;使用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壘球場免收維護費及清潔費,惟須以本府公文為憑,場地清潔由使用單位負責派員清理。
(八)計價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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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桃園縣立體育場會議室、簡報室及宿舍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場地
收費項目 第一會議室 第二會議室 第三會議室 簡報室 宿舍
場地維護費 每場1,500元(含水電費) 每場1,500元(含水電費) 每場1,000元(含水電費) 每場1,500元(含水電費) 雙人套房每間每日500元、四人套房每間每日800元,加床每床200元(含水電費,中央空調另計)
清潔費 每場300元 每場200元 每場100元 每場200元 每間每日200元
空調費 使用分離式冷氣每小時300元;使用中央空調每小時1,000元 使用分離式冷氣每小時100元;使用中央空調每小時1,000元 使用分離式冷氣每小時100元;使用中央空調每小時1,000元 使用分離式冷氣每小時100元;使用中央空調每小時1,000元 中央空調以時計費,每小時1,000元
備註:
(一)每日分三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六時至十時,
宿舍:投宿時間下午二時後、退房時間(翌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各項活動除經事前核定外,應於夜間十時前結束;逾夜間十時維護費以小時為單位,以夜間收費加收五成計。(不適用宿舍租借)
(三)借用各場地佈置期間維護費每場以半價計算。(不適用宿舍租借)
(四)借用田徑場辦理活動,於活動期間第一、二、三會議室得免費提供使用,餘依規定辦理。(不適用簡報室、宿舍租借)
(五)借用本場場地以本場開放之空間為原則;其他另議。
(六)計價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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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介紹《桃園縣97年度原住民聯合豐年節民俗技藝暨體育競賽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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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97年度原住民聯合豐年節民俗技藝暨體育競賽活動
桃園縣一年一度的聯合豐年節民俗技藝暨體育競賽活動,9月27日在中壢龍岡大操場冒雨進行,來自全縣
各鄉鎮市的十四族在總頭目高阿信的帶領下,於「我們都是一家人」的歌聲和雨勢中展開為期兩天的傳統
豐年祭及歌舞競技,現場原住民舞動肢體大聲唱和,原鄉情懷展露無遺。
豐年祭首先在十四族代表陸續進場後,由各族頭目進行祈福儀式,希望藉由各族的共同祈福,來祈求國家
的風調雨順,國人豐衣足食以及平平安安,隨即由頭目們主持成年禮儀式。由於中度颱度薔蜜外圍環流影響,
下起陣陣大雨,但仍澆不熄原住民的熱情,各族老少著傳統服飾相繼表演著迎賓舞、大會舞,奔放的歌聲重現
山林天籟,豪邁的舞姿帶動沸騰情緒,難得一見的歌舞盛況相當熱鬧。
應邀參加的朱縣長在儀式上表示,桃園縣內有十四個原住民族,是全國都會區原住民人數最多的縣份,這
代表桃園是最適合原住民居住的地方,更是原住民生活和就業的好場所。縣府對原住民的生活及一切都是全力
支持與肯定,明年的原住民全國運動大會將在桃園舉辦,屆時將更可讓原住民一展運動長才。
豐年祭是傳統的阿美族豐年祭典,是慶祝農作物豐收的一大盛事,不僅為阿美族人一年中難得休閒享樂的
時刻,也難得地得以讓各族群有機會一飽眼福。本府對遷居都會區的1 4 族原住民鄉親而言,不僅限於阿美族,
期望能使各族融合相互扶持接納彼此文化祭儀,讓下一代了解本身族群文化之美,接下傳承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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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Taoyuan County Aborigine United Harvest Festival and Folks,Artistry,Athletic Competition
The annual Taoyuan County United Harvest Festival and Folks, Artistry, Athletic Competition
was held at the playing-field of Longgang, Jhongli on September 27 while a rainy day. The participants
coming from different townships county wide included 14 races and were led by the general
head Gao A-sing. They sang 「We are the family」and started two days’ traditional harvest ceremony
and singing & dancing competition on a rainy day. The aborigine waved their body and sang
loudly at the scene. Their feelings expressed completely at this festival.
First of all, the representatives of 14 races entered the harvest ceremony’s scene. The racial
heads proceed the pray for blessings. Hopefully, their pray together can let our country have favorable
weather and residents can live in affluence and safety. Then, racial heads hosted adult benediction.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moderately typhoon Jangmi’s circulation nearby, it rained cats and
dogs. However, the terrible weather did not extinguish the aborigine’s passion. No matter what their
age is, every racial participant wore their traditional costume and showed the welcome dance and
ceremony dance one by one. The unchained songs echoed again in the mountain and sky. The bold
dance excited the high feelings. The wonderful performance on this spectacular event is cheerful.
Magistrate Chu was invited and indicated at the scene: Taoyuan County has 14 aborigine’s
races and owns the most aborigines in the metropolitan area nationwide. It means that Taoyuan
County is the most suitable place for the aborigine’s living. Furthermore, it is the best place for the
aborigine’s living and working.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always supports completely and affirms
the aborigine’s living and any other things. Next year, the national aborigine athletic competition
will be held in Taoyuan County. At that time, aborigines can show their athletic talent.
Harvest Ceremony is the traditional A-mei race’s harvest ceremony. It celebrates the good harvest
and is an important festival. It is the rare relax time for the A-mei the whole year; furthermore,
it is a good opportunity that other races can feast their eyes on this ceremony. For the 14
races’ aborigines who move to Taoyuan County, in addition to A-mei race, all races are expected to
integrate, help each other, and accept different racial culture ceremony. Thus, the next generation
can understand the beauty of their racial culture and keep the responsibility of tra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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