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7年度第21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561次主管會議紀錄
報告單位:研究發展處
案由:97年度桃園縣生活品質專題民調研析報告
研究發展處邱處長俊銘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本次報告係提醒本府施政方向可作為之處。
本次簡報中有關「依居住期間滿意度統計」乙項數據,並非顯示居住本縣越久滿意度越低,本項並非動態
統計,並未進行同一人之動態追蹤調查,而係以不同時期遷居本縣的縣民為調查對象。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大溪慈湖地區建置停車場案。
主席裁示:請持續列管。
陸、臨時動議
一、法制處何處長采純報告:
本處業將財團法人基金會設置準則草案擬妥簽會相關處局,請提供意見。本草案共將財團法人基金會分為
21類,未來將設置單一受理窗口,惟後續監督仍由各業務主政單位執掌,並於財團法人登記後受法院監督
。請各處局長協助配合。
二、政風處李處長黎顯報告:
政務官財產信託部分,本處業已聯繫議價最低之銀行,派員於會後進行簡報。
主席裁示:
因本府財政處與銀行多有往來,請財政處處長以公家行庫為主,進行洽談,協助相關同仁。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無。
捌、散會
上午10時34分。
桃園縣希望工程翻轉逆境築夢踏實記者會 縣長談話
桃園縣希望工程
翻轉逆境   築夢踏實記者會
縣長談話   97.10.21
 
各位貴賓、媒體朋友及各位家長、小朋友大家好。
        對弱勢族群的教育服務及關照,是桃園縣國際航空城的教育施政重點,故本案
之目的是希望縣內優秀清寒學生能獲得實質的助學金補助並完成國小、國中、高中至大
學學業,真正達成幫助弱勢族群翻身之教育目的,並藉以提高縣內縣立高中之競爭力。
縣府教育處結合7所私立高中附設國中部、6所縣立高中、10多所私立高中及縣內立案補
習班業者等,協助勤奮向學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希望讓清寒優秀學生也可以實現讀書的
夢想。
  本案包括國小階段補助全額營養午餐費、學雜費、書籍費及相關獎助學金,六年級
清寒優秀學生,更能申請就讀私立國中,且在學三年所需之學雜費等相關費用完全由校
方補助支付。縣內立案補教協會更提供數百個名額予弱勢學生加強課業,從國小、國中
、高中至大學皆有完整且嚴謹的優秀清寒學生助學金計畫。
  只要孩子們願意唸書,不管遇到任何困難,政府都會全力協助。孩子是國家的希望
,但是由於貧富懸殊差距,造成弱勢孩子們的痛苦,因此希望此項方案的補助,能讓每
一個小孩的立足點都是一樣的,成為全台灣首創針對弱勢族群的教育翻轉方案進而實踐
社會公平、正義之理想。 
                                                            (資料提供:教育處)
慈湖銅像尋寶暨遊藝嘉年華 縣長談話
慈湖銅像尋寶暨遊藝嘉年華
縣長談話     97.10.31
 
  桃園大溪風光秀麗,尤其慈湖、頭寮更是兩蔣總統奉厝之處,因此大溪素有總統鎮之稱,
桃園縣政府為了推廣桃園兩蔣特色之旅,特別於慈湖遊客中心前辦理遊藝嘉年華活動。
  歷經幾年來的推動,兩蔣文化園區已成為國內最重要的觀光資源,它不僅結合大溪老街、
中正公園、公會堂、行館、慈湖、雕塑藝術公園,一路沿著北橫公路來到復興鄉的角板山
公園及行館等,一路非常精彩,它結合了自然美景與歷史文物,讓愈來愈多的民眾願意到
兩蔣文化園區來觀光。
  在一系列兩蔣文化園區特展及活動的推廣,去年已有超過180萬人次的觀光客參觀,而
本次的活動是設計請大家來找一位比蔣公更偉大的人物為主題,再結合紀念品開發廠商及遊
客中心委外廠商推出多項購物優惠措施,更規劃了創意市集邀請手作達人展現設計巧思及贈
送福袋組合贈品。
  今後,縣府將會再加強園區內的所有軟硬體設施,以便能更有效保護園內的自然資源,
讓更多的民眾到此一遊。現在正是變色葉為大地換上新裝的賞葉好時機,歡迎全國民眾利用
這個周末假日到慈湖尋寶,來一趟悠閒兼具知性之旅,找到園區內比蔣公還偉大的銅像,也
別忘了帶最特別的伴手禮與家人朋友分享。
 
                                                        (資料提供:觀光行銷處)
桃園縣政府第561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561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7年10月22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單位工作報告
一、農業發展處陳處長麗玲工作報告:(如書面)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一)為在適合種植的季節栽種公家樹, 98年部分設計完成後,儘快於今年(97)12月
   份發包,俾利於明(98)年過年前種植。
(二)竹圍漁港陸上處置場設計完成後請儘快發包,因擴大內需工程均陸續發包,施工
   產生的土方將可運至該場,以節省雙方成本。
主席裁示:
(一)公家樹計畫部分,民眾資訊不足,請農業發展處加強宣導,本縣應尚有諸多民眾及企
   業有興趣參加本計畫。
(二)近日毒奶等事件,使民眾對食品安全日亦重視,社會現代化、經濟的改善等因素,均
   使得民眾更形重視食的安全及品質。以日本為例,精緻農業發展非常成功,品質取代
   價格成為民眾購買的關鍵因素。即便在中國大陸,都市化地區的民眾亦十分重視食品
   安全。本縣目前約有3萬8千公頃農地,可惜目前多處於休耕狀態或未充分利用,如何
   發展精緻農業、高附加價值農產品,應為農業發展處努力的方向,不應放任農業自由
   發展,而應以協助、鼓勵、輔導之方式,將資源作最妥適運用,投入於重點部份。幾
   次參訪本縣畜牧業,數家傑出酪農農場產出之牛乳,品質甚至優於市面上最優質之乳
   品,由此可證明高品質農產品之競爭力。本縣應如何發展精緻農業、高附加價值農產
   品?舉例如:有機蔬菜部分,如何達成有機蔬菜具生產履歷的目標?其與一般蔬菜又
   有何不同?又如全台灣水蜜桃產地約計四處,其中以本縣水蜜桃風味最佳,此即成功
   之處。品質即為關鍵,本縣稻米於全台3百多隊中榮獲前20名,亦屬難得,請繼續加油。
   本縣農業精緻化及生產履歷部分,請農業發展處予以重視。農業休耕問題,不是讓它
   復耕,而是讓農地進行更新利用,轉為精緻化農業。 
二、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湯處長蕙禎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一)各局處首長應熟悉牢記所主政業務之重要數據。統計最重要者在於明確比較,舉
(一)各局處首長應熟悉牢記所主政業務之重要數據。統計最重要者在於明確比較,舉例如簡報中資遣人
數之統計,不應僅統計今(97)年的數據,而亦應比較去(96)年及歷年平均人數,又如警察局若提出今
(97)年車禍死亡人數,亦須與別縣市、去年同期及前年同期等數據進行比較,予以釐清。
(二)因本次報告內容應類同議會之工作報告,勞動及人力資源處除於報告中提及資遣人數外,亦應釐清
該處近年來創造就業機會之數量,作一明確說明。本縣為國家內部之一部分,人口具有流動性,舉例如一
城市原為10萬人口、就業機會為8萬,若人口因移出而減少為5萬,失業率可能降為零,反之若人口移入5萬
,可能因就業機會短期內尚未成長,而造成短期失業率攀升的現象。因此,務必先就現在人口的流動、就
業機會的變化予以分析,方能討論失業率,而其中又須釐清短期及長期失業率的區別。勞動處提出近年來
創造就業機會之數量,不應僅包含中央之就業安定方案、提供臨時就業機會,而應包含更具體之措施,不
論是勞動處主政或配合者,均由勞工權益角度說明之。
(三)為政者任何一言均須負責,任何說明均須注意,民意代表或媒體若有誤解時,應予以積極釐清。舉
例如,部分媒體及民代稱台灣可能發生類似冰島之金融危機,實屬不可能。財政危機有二種可能:一為資
產小於負債,一為雖有資產卻付不出現金,各稱為財務風險與流動性風險。台灣目前最大的問題在於信心
不足,近期最嚴重者在於儲蓄率飆升,超額儲蓄率創歷史新高,起因在於日前政府及媒體不斷宣稱經濟狀
況嚴峻,使得民眾消費及投資意願緊縮;另一問題在於台灣外匯存底高達美金2千9百餘億,完全不同於南
韓因美金不足而面臨流動性風險之情況。本縣民代誤稱本縣將面臨冰島危機之狀況,亦應予以釐清。本縣
從未積欠任何縣款,且近7年來本縣資產即便不計入房舍及流動性資產,亦共增加1千5百60億,遠大於2百
餘億之負債,資產淨值增加1千3百億,表示本縣因建設及地方經濟發展使得資產增加,
惟本府人員卻未就此點予以釐清。台灣目前的經濟問題解決之道,應在於善加利用外匯存底2千9百餘億及
高達29%之儲蓄率,將其合理轉化為消費與投資,這是政府應努力的方向,其中首要者為重振民眾信心。
本縣面對失業率問題亦同,恐慌、憂慮乃至補助均非解決之道,創造就業機會才是本縣向來解決失業率問
題的做法。本府各處局均應將危機化為轉機,如何引進更具競爭力的企業補進離去的企業,才是本府施政
應思考的方向,以前的企業為玩具、紡織業者,後轉為電子加工業,後又為現今之高科技電子產業,而下
一波的產業又為何種型態?所以本縣航空城計畫、大桃科計畫之重要性即在此,事關未來之策略性產業。
本府應積極努力,向民眾說明本府近年來所創造之就業機會、生產機會、經濟機會,民眾方願意移居本縣
,這才是正確的施政邏輯,創造就業、生產、經濟等機會是本府最重要之施政目標。
三、地方稅務局黃局長興旺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謝謝地方稅務局的報告。
肆、專案報告
政令
修正「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城行字第09703309181號
附件:
主旨:修正「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
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並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生效。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
 暨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97.09.26修訂)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內容許使用之各項  
    設施申請案件,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其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  
    要點辦理。
三、各項設施申請案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其由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辦理。
四,申請地號土地應以全筆申請,地號部份土地申請,應辦竣分割,但已有合法建物者
    除外。
五、各目申請案其核准條件(如附表一、二),各目設施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
    面積百分之五十,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依申請書內容(如附表三)詳實填寫。
  (二)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基地周圍現況圖:
    1.申請案件核准條件表內第三款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第二目變電所、輸電 
      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第五目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第八目廢棄物及
      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第九目醫療保健設施;第十五目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
      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等項目應檢附。
    2.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300公尺以內之地形、地物、測繪日期及各該申請項目於核准
      條件規定限制項目之檢討,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且需為最近三個月測
      繪者。
  (四)基地位置圖:以都市計畫圖標示。
  (五)面積計算圖說:
    1.工業區面積:即編號工業區,依公告樁位範圍計算,由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證負
      責。
    2.基地面積:依土地登記謄本面積為準。
六、各項設施申請案本府審查符合規定後,由本府城鄉發展處暫時登錄使用面積,並函  
    復申請人各項設施申請案,於發函日起一年內應提出建築申請,逾期作廢。
七、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一般商業設施建築基地如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移入
    容積作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計算後乘以零點八核計。
八、本府工務處依規定完成行政處分(含核准、變更、撤銷、駁回)時應副知城鄉發展處
    辦理正式登錄使用面積。
九、附表一、二所稱不另規定者,仍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表四),有關規定辦 
    理。
 
附表一  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土地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申請案件核准條件表
第三款、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使用面積 使用細目 使用條件 管理維護事項 建築物使用用途
第一目 警察及消防機構 不另規定 警察局、消防機構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G-2(警察局、消防機構)
第二目 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不另規定 電力相關設施 1.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
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並採屋內型設計退縮部份應妥為綠美化並植栽喬木
2.申請基地外緣與臨近住宅區
  (社區)公務機關、名勝古
  蹟、學校醫院、幼稚園、社
  會福利設施、加油站、危險
  物品儲藏區應在100公尺以上 不另規定 C-1(變電所)
第三目 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不另規定 自來水:自來水
處理場、加壓站
、配水池、淨水場、配水設施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G-2(自來水水站、下水道抽水站):抽水站依水
利法規定,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
第四目 自來水處理場(
廠)或配水設施 不另規定 自來水處理場(
廠)或配水設施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G-2(自來水處理場(廠)自來水配水設施)
第五目 煤氣、天燃氣、加(整)壓站 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 煤氣、天燃氣、加(整)壓站 1.申請
基地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
2.申請基地外緣與臨近住宅區 
 (社區)公務機關、名勝古
  蹟、學校醫院、幼稚園、社 
  會福利設施、加油站、危險 
  物品儲藏區應在100公尺以上 不另規定 C-1煤氣、天燃氣、加(整)壓站
第六目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C-1(加油(氣)站
):加油站主體設備空間屬C-1類,餘涉販賣行為者屬B-2
第七目 電信機房 不另規定 交換機、電池、配線架、傳輸設備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G-2(電信機
第八目 廢棄物及(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不得超過一萬平方公尺 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1.申請基地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
2.申請基地外緣與臨近住宅區(社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學校醫院、幼稚園、社會福利設施、危險物
品儲藏區應在300公尺以上
3.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 
  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份應
  妥為美化且於基地周圍設置
  實體圍牆 不另規定 C-1(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焚化爐)如建築物屬中央特許之特種建築物
  ,則不適用建築法之一部或全部
第九目 醫療保健設施 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 醫療院所(不包括傳染
病醫院及精神病醫院)、衛生所(站) 1.申請基地應臨接寬度二十公尺以上道路
2.申請基地與煤氣、天燃氣、
  加壓站至少應有100公尺以
  上距離與危險物品和高壓氣
  體儲藏區至少應有300公尺
  以上距離 不另規定 F-1(醫院或療養院)
第十目 社會福利設施 不另規定 托兒所、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養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1.托兒所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F-3(托兒所)
2.安養機構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H-1(養老中心、安養中心)
3.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老人長
  期照護機構其
  建築物使用用
  途為F-2(殘 
  障福利機構)
第十一目 幼稚園 不另規定 幼稚園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幼稚園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H-1(幼稚園)
第十二目 郵局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G-1郵局
第十三目 汽車駕駛訓練場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第十四目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不另規定 G101011公路汽
車客運業、G10
1021市區汽車客運業、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G102011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業、G103011公路經營業、
G101031計程車客運業、
G201011計程車
客運服務業、G
101041小客車租賃業、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1.G101011公路汽車客運業、
G01021市區汽車客運業、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G102011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業、G103011公路經營業其建
築物使用用途為A—2(車站)如附屬辦公室使用屬G-2(一般辦公室)
2.G101031計程
  車客運業、
  G201011計程
  車客運服務業
 、G101041小
  客車租賃業
 、G202010停車  
  場經營業其建
  築物使用用途
  為G-2(一般
  辦公室)
第十五目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在平地或海埔地不得少於1 公頃;在山坡地不得少
於3公頃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1.申請基地應臨接寬度8公尺  
  以上道路
2.申請基地範圍地界線外緣與
  鄰近住宅區(社區)、鄉村
  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
  、醫院、學校、幼稚
3.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5 
  公尺以上,退縮部份應妥
  為綠美化且於基地周圍設
  置實體圍牆 不另規定 G-2(一般辦公室)
第十六目 其他經縣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不另規定 由本府主管機關視性質個
案審查 不另規定 不另規定
 
 
附表二  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土地設置一般商業設施申請案件核准條件表
修(增)訂核准條件
第四款、一般商業設施 使用面積 使用細目 使用條件 管理維護事項 建築物使用用途
第一目 一般零售業 1.與一般
  服務業
 、餐飲業合計使用土地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
2.樓地板
  面積不
  得超過
  五百平
  方公尺 F201010農產品零售業、F201020畜產品零售業
、F201030水產品零售業、F201070花卉零售業
、F201990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業、F203010食品飲料零售業、F203020菸酒零售業、F204070
紙尿褲、紙尿布零售業、F204080紡織線類零售業、F204090傘類零售業、F205030廚房器具
零售業、F206010五金零售業、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F206030模具零售業、F206040水器
器材料零售業、F206060祭祀用品零售業、F207010漆料塗料零售業、F207020染料、顏料零售業
、F207030清潔用品零售業、F207130合成樹脂零售業、F207140塑膠原料零售業、F207150合成橡膠零售業
、F207170工業助劑零售業、F207190塑膠模袋零售業、F208011中藥零售業、F208021西藥零售業、
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F208050乙類成藥零售業、F209010書籍文
具零售業、F209030玩具娛樂用品零售業、F209050包裝材料零售業、F210010鐘錶零售業、
F210020眼鏡零售業、F213010電器零售業、F213030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
F213051度量衡器零售業、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F213100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
、F213110電池零售業、F216010照像器材零售業、F217010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F220010耐火材料零售業
、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F219010電子材料零
售業、F399010便利商店零售業、F301030一般百貨業(雜貨店) 1.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
2.設置地點應鄰接寛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3.建蔽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四十五
4.應設置出入口管制設
  施及綠帶隔離空間 不另規定 G-3(店鋪)
 
一般服務業 1.與一般零售業
 、餐飲業合計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
2.樓地板
  面積不
  得超過
  五百平
  方公尺 J404011卡通影片製作廠業、J404021電影製片廠業、J404031電影沖印廠業、J404041電影錄音
  廠業、I101061工程顧業、I101071農、林、畜牧顧問業、I101081工、礦顧問業、I101091食品顧問業、
  I101101航空顧問業、I101111紡織顧問業、I101121造船顧問業、I101131化學顧問業、I102010投資顧問業
  、I103010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I103020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I103030醫院管理顧問業、I103010大樓
  管理顧問業、I103050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I104010營養諮詢顧問業、I105010藝術品詢顧問業、
  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I201010徵信服務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訊處理服務業、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I401020廣告傳單分送業、I501010產品設計業
  、I502010服飾設計業、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I504010花藝設計業、I599990其他設計業、
  I601010租賃業、I601991其他租賃業、I701011就業服務業、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901011保全業
  、IB01010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IC01010藥品檢查業、ID01011度量衡器證明業、IE01010電信業務門
  號代辦業、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IF02010用電設備檢側維護業、IZ01010影印業、IZ02010打字業
  、IZ03010剪報業、IZ04010翻譯業、IZ06010理貨包裝業、IZ07010公證業、IZ09010品質、環境管理驗證業
  、IZ10010排版業、IZ11010逾期應收帳款業管理服務業、IZ12010人力派遺業、IZ13010網路認證服務業
  、IZ14011公益彩卷代理業、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J401011電影片製作業、J402011電影片發行業
  、JZ99030攝影業、JZ99060驗光配鏡服務業、JZ99100刻印配鎖業、JZ99080美容美髮服務業
1.建蔽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四十五
2.應設置出入口管制設
  施及綠帶隔離空間 不另規定 1.J404011卡通影片製作廠業J404021電影製片廠業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G-
  1(電視攝
  影場)
2.J404031電影沖印
  場以及J4
  04041電影錄音場業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C-2(
  多媒體工作場)
3.JZ99080美容美髮服務業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G-3(理髮
  、美容)
4.其餘使用
  細目其建
  築物使用
  用途為G-
  3(一般辦
  公室)
餐飲業 1.與一般
  零售業
 、一般服務業合計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
2.營業樓
  地板面
  積不得
  超過一
  千平方  
  公尺 F501030飲料店業、F501060餐館業 1.限於使用建築物第一
 、第二樓層
2.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鄰接寛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3.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鄰接寬度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4.停車空間留設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5.建蔽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四十五
6.應設置出入口管制設
  施及綠帶隔離空間 不另規定 1.樓地板面基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G-3(店鋪)
2.樓地板面
  基超過三
  百平方公
  尺以上者
  ,其建築  
  物使用用
  途為B-3  
  (飲食,
  餐廳)
第二目 一般事務所 與自由職業事務所合計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 公司行
號營業限作辦公室使用者 1.建蔽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四十五
2.應設置出入口管制設  
  施及綠帶隔離空間 不另規定 G-2(事務所)
 
自由職業事務所 與一般事務所合計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
面積百分之十 依法免辦營利事業登記之專門職業之事務所 1.建蔽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四十五
2.應設置出入口管制設
  施及綠帶隔離空間 不另規定 G-2(事務所)
第三目 運動休閒設施 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 J801030競技及休閒體育場
館業(其使用內容依經濟部商業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所定之細類為準 1.建蔽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四十五
2.應設置出入口管制設
  施及綠帶隔離空間 不另規定 D-1(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第四目 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 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
區總面積百分之十 H101銀行業(含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分支機構) 1.限於使用建築
物第一、二、三層及第下一層
2.設置地點應鄰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3.銀行及保險公司應取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設立文件
4.建蔽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四十五
5.應設置出入口管制設
  施及綠帶隔離空間 不另規定 G-1(金融機構)
第五目 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 使用土地面積大於一公頃以上 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 1.區位、
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都市計畫委員審查通過者
2.建蔽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四十五
3.應設置出入口管制設
  施及綠帶隔離空間 依上開規定辦理 B-2(大型商場中心或商務中心)
第六目 倉儲批發業 使用土地面積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 F-1批發業 1.臨接十二公尺以上道路
2.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應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3.建蔽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四十五
4.應設置出入口管制設
  施及綠帶隔離空間 依上開規定辦理 B-2(量販店)
第七目 旅館 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 一般旅館 1.申請設置基地面前應臨
接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
2.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3.客房二十間以上
4.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5.建蔽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四十五
6.應設置出入口管制設
  施及綠帶隔離空間 不另規定
附表三 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申請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人資料 申請人 姓名 機關名稱
負責人
簽名
蓋章 建築師(代理人) 姓  名 簽名
蓋章
公司行號
住址 住  地
電  話
電話 傳  真
E-mail
申請土地資料 鄉鎮市 段別         段     小段 共     筆 總面積
地 號 面 積 (㎡) 使 用 分 區
1
2
3
4
5
申請事由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及其核准條件表規定申請設置下列設施:
第 三 款 第一目 警察及消防機構 第 四 款 第一目 一般零售業
第二目 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第三目 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一般服務業
第四目 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第五目 煤氣、天燃氣、加(整)壓站 餐飲業
第六目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第七目 電信機房 第二目 一般事務所
第八目 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第九目 醫療保健設施 自由職業事務所
第十目 社會福利設施
第十一目 幼稚園 第三目 運動休閒設施
第十二目 郵局 第四目 銀行、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及保
 險公司等分支機構
第十三目 汽車駕駛訓練場
第十四目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目 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
第十五目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第六目 倉儲批發業
第十六目 其他經縣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第七目 旅館
附  件
附表四  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土地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暨一般商業設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
第三款、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第一目 警察及消防機構 警察局-警察機構
消防局-消防機構
第二目 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工商發展處
第三目 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工商發展處-自來水抽水站
水務處-下水道抽水站
第四目 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工商發展處
第五目 煤氣、天燃氣加(整)壓站 工商發展處
第六目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工商發展處
第七目 電信機房 工商發展處、交通處
第八目 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環保局-廢棄物處理設施、焚化爐
水務處-廢(污)水處理設施
第九目 醫療保健設施 衛生局
第十目 社會福利設施 社會處
第十一目 幼稚園 教育處
第十二目 郵局 工商發展處
第十三目 汽車駕駛訓練場 交通處
第十四目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交通處
第十五目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工務處
第十六目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四款、一般商業設施
第一目 一般零售業及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 工商發展處
第二目 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 工商發展處
第三目 運動休閒設施 教育處
第四目 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 財政處-農、漁會信用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信用合作社及保險公司
第五目 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 工商發展處、城鄉發展處
第六目 倉儲批發業 工商發展處、城鄉發展處
第七目 旅館 觀光行銷處
制定「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70338612號
附件:
制定「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公園之管理,維護公園環境設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鄉(鎮、
      市)公所。
          縣立公園之管理機關為本府。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及廣
      場等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經主管機關認定
      有管理必要者,準用本自治條例。
第四條    管理機關得依公園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下列設施。但應維持一定之綠覆率:          
          一、園景設施:樹木、花卉、草坪、花壇、綠籬,花鐘、花架,綠廊、噴泉
              、水流、池塘、小橋、瀑布、假山、雕塑、藝術作品、踏石、園燈等。
          二、休憩設施:亭、榭、樓閣、迴廊、園椅等。
          三、遊樂設施:沙坑、塗寫板、浪木、搖椅、鞦韆,蹺蹺板、迴轉環、滑梯、  
             迷陣、爬竿、攀登架、戲水池等。
          四、運動設施:籃球場、排球場、足球場、網球場、羽球場、棒(壘)球場、
              手球場、曲棍球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橄欖球場、田徑場、游泳池、溫
              泉池、溜冰場、撞球檯、乒乓球檯、單雙槓、吊環、遊樂場、滑水場、
              木(槌)球場、健康步道、跑道、腳踏車專用道等。
          五、社教設施:植物園區、生態園區、趣味性科學園區、溫室、苗圃、水族
              館、露天劇場、音樂臺、閱覽室、美術館,博物館、陳列室、日晷臺、  
              氣象觀測設施、牌坊、紀念碑,瞭望臺等。
          六、服務設施:管理所、售票亭、崗亭、服務中心、停車場、時鐘塔、飲水臺 
             、洗手臺、廁所、給排水設備、照明設備,消防設備、垃圾箱、標誌、園
              門圍欄、防止柵、解說及無障礙設施等。
七、其他設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者。
          前項綠覆率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公園得於一定範圍內經營下列事項:
          一、簡易餐飲服務。
          二、紀念品出售。
          三、文化、藝術品展售。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項目。
          公園得依其性質及需要委託他人經營管理。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公園內各項設施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或接
      受捐贈。
第七條    公園應開放供公眾遊憩。但公園內各項設施提供特定使用,收取使用規費,
      其項目及收費基準,由收取使用規費機關定之。
第八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拋棄果皮、紙屑、菸蒂或其他廢棄物。
          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
              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管理機關允許者,不在此限。
          三、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五、未經許可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六、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八、未在旨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及未將攜帶之寵物、牲畜便
              溺予以清除。
          十、未經許可在公園內設施或景觀塗寫、書刻、樹立、懸掛或張貼。
          十一、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十二、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十三、毀損花卉、草皮、樹木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
                餘土、破壞景觀等。
          十四、未經許可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十五、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十六、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十七、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十八、攜帶危險物品。
十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第九條    公園開放時間由管理機關公告,星期例假日除特殊情形報經土管機關核准外 
      ,不得停止開放。
第十條    公園內景觀及設施,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巡視維護。
第十一條    公園之平面圖及禁制事項,應於入口處公告。但公園面積在零點五公頃以  
        下者,得視實際狀況公告之。
第十二條    於公園內埋(架)設地下(上)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核准並繳交保證金後,始
        得施工;其經管理機關認應併繳納修復費者,應於繳納後,始得為之。
            申請人因施工而致各項設施現狀變更、損壞或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負修復
        及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於公園內集會、展覽(售)、演說、表演或為其他活動者,應填具申請書,
        記明用途及時問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並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但供公益使用者得免收使用規費。如有損壞公園及景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公園場地使用之中請書格式、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由管理
        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
            一、違反原定用途者。
            二、違反法令規定者。
            三、因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必須停止使用者。
第十五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九款規定者,處新 
        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處罰之。
第十六條    違反第八條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七條    違反第八條第十七條款或第十八款規定者,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土十萬
        元以下罰鍰。
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罰緩之處罰,由管理機關為之。
                        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緩,經通知期限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第二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0970346600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
      單位預算,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三、政府撥補及分配收入。
          四、違反本法之罰鍰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
              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本縣人力發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五、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六、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就業需求調查。
          七、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人員或單位。
          八、獎助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九、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座談,研討、觀摩等活動。
          十、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
          十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
          十二、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相關事宜。
          十三、其他經本府核定實施之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
第七條        本府對於未依基金核定用途使用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
      回補助經費。
第八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其超過部
              分應列入以後年度歲入會計帳作為支出之財源。
          二、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出有剩餘時,應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十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按年公告之。
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09703512331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條文乙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
 
一、為預防及減輕桃園縣基地開發行為對交通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交通整體規劃之  
    目的,特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本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地開發:指在某特定基地從事建築、土木工程或其他工事,或對土地或建物之 
      任何使用產生實質改變者。
  (二)基地開發交通影響:指某一基地之開發計畫實施,對於周遭交通運輸系統、交通 
      型態或服務水準之改變,進而影響原交通運輸系統所能提供的服務水準者。
四、本府為審查交通影響評估事項,得設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其設
    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五、本規定依下列所列審議階段,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
  (一)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基地開發許可階段之審查程序者。
  (二)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執照申請階段之審查程序者。
  (三)桃園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事項或本府認為之必要事項。
        前項所指報告書應另專冊提送,報告書內容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三條規定
    及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原則(附件一)規定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應於報
告書內附現況實測套繪地籍圖,且須經相關技師簽證。
六、符合第五點第一項規定者,須提送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如附件二。
七、本規定第五點所審查之各類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將審查意見送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參  
    考辦理。
        有關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時程,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配合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於專案小組審查之際,應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並將審查意見送都市計畫審議委員參考辦理。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程序,於審議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之際,應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
     估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參考辦理。
  (三)配合都市設計審議程序,應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參考辦理。
  (四)配合建築執照申請程序,於建管單位收件後,應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
  (五)同一基地開發案倘已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審查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則於建 
     築執照申請階段,僅需附上原都市設計審議階段之審查意見,不需另行提送交通
     影響評估報告書。
八、本府得依審議小組決議請開發單位提出定期交通監測評估報告書,以了解基地開發
    後之實際交通影響,並與原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
九、開發單位未依審查意見執行交通疏緩措施、施工交通維持計畫,交通監測計畫時,
    或基地開發對於鄰近交通造成非預期中之影響時,本府得要求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
    應對策。
十、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應考量開發特性及規模界定適當之研究範圍,並蒐集必要之
    現場交通資料。
 
附件一: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原則
 
一、目標年之訂定以完工後三年為原則。
二、評估範圍為基地最外圍往外五百公尺平行線所圍成之區域,其每超過送審門檻百分
    之五十,評估範圍須往外再延伸一百公尺,基地如均達二種送審門檻時,以較低之
    標準為訐估範圍。
三、基地位於表一之範圍內,應列入其對應之「增加評估範圍」已開發狀態下,對該基
    地開發之影響。
四、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分析應依「交通工程手冊」中之方法,調查路段速率及路
    口轉向交通量,其中路口轉向交通量車種調查,應包括機車、小型車及大型車,並
    視需要增加聯結車;調查時段以尖峰上下午各二個小時為原則,並可依基地開發特性
    調整。
五、基地衍生交通量推估可參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台灣地區都市土地旅次發生特性之
研究─台北都會區混合土地使用旅次發生牢之調查研究」或「桃園都會區整體運輸
    系統分析及需求模式之建立及應用規劃報告」之數據;但當設置停車格位超過送審門
    檻之二倍時,應補充調查臨近類似建案實例之旅次產生率,進行比較推估,其中調  
    查之項目為:戶數、樓地板面積、停車格數、承載率,進出旅次交通量。
六、報告書應說明尖峰小時旅次發生率之引用來源及旅次發生數,其中計算式須詳列及
    引用數據資料應標示來源。
七、調查基地周邊所列道路之流量及旅行速率,以二年內資料為原則。
八、因開發基地導致周邊任一路段、路口服務水準降低二級(含)或降至F級時,開發單位
    應提出減緩措施,並評估其改善效益。如以電腦程式評估服務水準,則應列出該軟   
    體名稱及輸入輸出畫面,其評估軟體建議以THCS(台灣地區公路容量分析軟體)或
    HTSS(公路交通系統模擬)軟體為主且將軟體相關參數列於報告中。
九、停車場規劃與設計,應符合實際需求並以一戶一車位為原則,若有獎勵停車位時,
    以集中管理為原則,並訂定管理辦法,建築物所設置汽車格位達五百位以上時,以
    設置二個以上出入口為原則。
十、基地之出入口設置應對周遭交通衝擊最小為原則,不得於道路交叉口截角開設,並
    應注意附近交通管制情形,如有鄰近號誌化路口或限制穿越道路等影響進出車輛動
    線,或對面臨道路交通明顯影響之處,均須有適當處理之對策說明。
十一、基地開發如含為表二中第一類或第三類之用途時,其供該類使用之機車數量超過
      二百位以上,應設置獨立之出入口或專用車道,其坡度為l:8以下。
 
表一
基地位置 增加評估範圍
桃園市 桃園市
莊敬路、經國路、寶慶路、慈文路、大興西路、永安路所圍之區域。 南平路、中正路、新埔六街、大興
西路所圍之區域。
 
 
表二 桃園縣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執照申請階段)類  別 建築物用途 送 審 門 
停車位數
(停車場) 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第一類 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館、演藝
場、集會堂、舞廳、夜總會、視聽伴唱遊
藝場、遊藝場、酒家、展覽場、辦公室、金
融業、市場、商場、餐廳、飲食店、店鋪、俱樂部、撞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影棚
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50 24,000
第二類 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200 36,000
第三類 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圖書館
、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文康活動中心、醫院、殯儀館、體育設施、宗教設施、福利設施等類似用途
建築物。 180 48,000
第四類 倉庫、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補習班、屠宰場、工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200 60,000
第五類 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由中央主關機關視實際情形另訂之。
附件二: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
(一)都市計畫
    適用於都市計畫民間辦理個案開發許可或土地變更階段,以「基地面積」或「樓地  
    板面積」作為門檻指標,詳如附表一所示,若其中一項超過送審門檻值,即應依規
    定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供審查。
 
附表一 桃園縣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都市計畫)
類  別 適  用  對  象 送 審 門 檻
基地面積
(平方公尺) 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第一類 住宅設施: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30,000 48,000
第二類 工業設施: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5,000 25,000
第三類 商業設施:大型購物商場、商業或綜合性大樓、電影院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8,000 24,000
第四類 文教、醫療設施:學校、大型宗教設施及醫院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0,000 24,000
第五類 特定專用區域: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媒體園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0,000 30,000
第六類 風景遊憩設施:遊樂區、休閒農場、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30,000 30,000
第七類 其他:經本府認定之。 由本府主客觀條件訂定或依個案要求
(二)非都市土地
    由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或土地變更階段,以「基地開發面積」或「開發樓地板面
    積」作為門檻指標,詳如附表二所示,若其中一項超過送審門檻值,即應依規定提
    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供審查。
 
附表二 桃園縣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非都市土地)
類  別 適  用  對  象 送 審 門 檻
基地面積
(平方公尺) 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第一類 住宅設施: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35,000 50,000
第二類 工業設施: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20,000 35,000
第三類 交通設施:汽車運輸場站、停車場、貨櫃集散站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3,000 3,000
第四類 行政、文教、衛生及福利設施:政府機關、集會所、圖書館、藝文展演場所、電影院、醫療機構
、老人或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托兒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5,000 35,000
第五類 公用事業設施: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場站)設施、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5,000 22,500
第六類 宗教、殯葬設施:寺廟、教會、殯儀館、火化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5,000 15,000
第七類 遊憩設施:公園、遊憩場、戶外遊樂設施、水岸遊憩設施、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50,000 50,000
第八類 其他:經本府認定之 由本府視主客觀條件訂定或依個案要求
(三)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執照申請階段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執照申請階段之送審門檻規定,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二條規定之,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其中一項超過送審門檻值,即應提送交通影響評
    估報告書。
 
附表三 桃園縣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執照申請階段)
類別 建  築  物  用  途 送審門檻
停車位數
(停車位) 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第一類 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館、
演藝場、集會堂、舞廳、夜總會、視聽伴唱遊藝場、遊藝場、酒家、展覽場、辦公室、金融業、市場、商場、
餐廳、飲食店、店鋪、俱樂部、撞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50 24,000
第二類 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200 36,000
第三類 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
、文康活動中心
、醫院、殯儀館、體育設施、宗教設施
、福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80 48,000
第四類 倉庫、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補習班、屠宰場、工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200 60,000
第五類 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由中央主關機關視實際情形另訂之。
制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及「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09700337958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及「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及「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課徵年限為二年。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稽徵機關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桃園縣政府工務處(以下簡稱工務處
      )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業務及維護環境之用        
      。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稅額,以新臺幣為單位,元以下不計。每件在二百元以
      下者,免予課徵。
第五條    凡於本縣轄內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或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應課徵營
      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第六條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為營建工程承造人。
          二、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為收容處理場所。
                    前項收容處理場所為營建工程者,以工程承造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七條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以向工務處申報產出、收容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按每
      立方公尺新台幣十元計徵。
第八條    工務處於核准建築工程,拆除工程起造人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申報之剩餘土
      石方處理計畫前,及核准收容處理場所收受外縣市剩餘土石方前,應逐案通報地            
      方稅務局發單開徵。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臨時稅課,應由地方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   
      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第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
      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繳款書,由地方稅務局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課徵年限為二年。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稽徵機關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處(以下簡稱工
      商發展處)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土石採取監督管理業務及景觀維護之
      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
      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稅額,以新臺幣為單位,元以下不計。每件在二百元以
      下者,免予課徵。
第五條    凡於本縣轄內開採土石,應課徵景觀維護臨時稅。
第六條    景觀維護臨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主石採取申請人。
第七條    景觀維護臨時稅以土石採取申請人向工商發展處申報開採土石之數量,按每
      立方公尺新臺幣十元計徵。
第八條    工商發展處於核准開採土石前,應逐案通報地方稅務局發單開徵。其實際開
      採數量與原核定數量不同時,工商發展處應通報地方稅務局辦理退補稅程序。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臨時稅課,應由地方稅務局填發
      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第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
      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繳款書,由地方稅務局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桃縣文演字第0971061927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陳學聖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桃縣文演字第0971061927號令修正發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為統一管理維護場地設施,發揮文化藝術功能,開
    展文化建設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展演場地,指本局桃園館之演藝廳、團體視聽室及中壢藝術館之音樂廳、
    演講廳。
三、本國合法立案之演藝團隊、人民團體、經紀公司、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金會、有關
    機關學校或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本局展演場地使用申請表。
  (二)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其餘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活動企劃書;其活動內容須符合展演場地使用功能。
四、本局展演場地以辦理下列內容之活動為限:
  (一)桃園館演藝廳及中壢館音樂廳係提升表演藝術功能為目的,以具文化藝術內涵之音
      樂、戲劇、舞蹈等表演藝術展演為主。
  (二)桃園館團體視聽室及中壢館演講廳係提供辦理具學術、教育及文化藝術性之講座、
      研習、影展,研討會等功能為主。
五、本局展演場地之使用時間分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晚間六時三十
    分至九時三十分等三個時段,非屬所定時間使用者,依申請時段費用比例加收;其計
    算方式,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滿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並
    以不得逾晚間十二時為原則。
六、除本府(局)主辦之活動外,申請使用本館展演場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先與本局表演藝術科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演出四週前檢送本要
      點第三點規定之文件,經本局同意後,應於使用二週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
      金並依規定辦理,未繳交費用者,視同放棄使用本局展演場地。
  (二)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所租借物品並恢復原狀,經本局檢查認定後,保證金無息
      退還,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辦理退還。
  (三)演出後如未依申請規定辦理者,本局得逕沒收保證金;如有毀損情形,應負賠償責
      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七、申請場地使用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形如下: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者,應於原登記使用日期一週前通知本局,並退還全數場地
      費用及半數保證金;如申請延期演出者,應於使用一週前向本局確認檔期並辦理登
      記申請事宜。
  (二)因風災、水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採下列
      方式擇一為之:
      1、申請延期演出。
2、申請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本局因特殊需要收回或調整檔期時,得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展演場地,並無息退 
      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八、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使用,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背法令者。
  (二)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目的與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者。
  (五)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六)與申請使用藝文內容無關之商業行為。
  (七)經本局認定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或人員安
      全堪慮者。
  (八)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九、使用展演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本局場地及館舍四週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二)禁止直接使用泡棉式雙面膠帶或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展演場地之建築及所
      有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錄影等工作事項及所需工作人員,由   
      使用人自行負責。
  (四)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不得在音樂廳、演藝廳、演講廳及團體視廳室內增設座
      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表容量數。
  (五)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劇場之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簡報室等各項設備
      ,如需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局同意辦理,不得私自架設。
  (六)使用場地之佈置品及隨身物品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七)使用本館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八)場地租借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
      應即時協調本局妥為處理。
  (九)為維護舞台演出安全,桃園館演藝廳舞台展演者以四十人為限。
  (十)演出如有印製入場券須採劃位制,並載明本要點第十點所列遵行事項。
十、展演場地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除兒童節目外,一般節目禁止身高一百一十公分或七歲以下兒童入場(團體視聽室
      及演講廳除活動內容別有規定外,不在此限)。
  (二)禁止服裝不整入場,進場後應遵守場內規定,並保持肅靜。
  (三)手機、呼叫器等應關機或改以震動式。
  (四)未經主辦單位同意,不得錄音、錄影或拍照。
  (五)於開演前三十分鐘起入場,開演後將視演出性質管制。
  (六)場內禁止陳設花圈、花籃。
  (七)禁止攜帶飲料、食物、水及動物入場。
十一、經本局核准免費提供演出場地使用者,各申請單位之申請次數每年以一次為限,
      並得配合本局籌辦之活動免費演出一場。
十二、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展演內容召開審查會決定是否核准使用。
十三、違反本要點規定,本局得停止其申請使用之權利一年至二年。
公告
公告松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晉升等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399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松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晉升等級。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銘陽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丙等升乙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276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銘陽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丙等升乙等)  。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銘陽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造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德十街9號5樓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2664501
  四、負責人姓名:蔡亞芸
  五、專任工程人員姓名:林松鶴(水利技師)
  六、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0元整
  七、營造業等級:乙等
  八、登記證書字號:綜乙I字第B01160-000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松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晉升等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松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二路38之10號12樓之2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5740-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7488935
  五、負責人姓名:陳王阿緞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葉宏(水利技師)
  七、資本額:新台幣15,0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薇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0月17日至98年10月16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406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薇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0月17日至98年10月16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
      記,請週知
告建竑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34749l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建竑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
      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建竑營造有限公司97年7月31日營造業登記申請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建竑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97393092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5299-000
  四,負責人姓名:胡炳耀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文化路991號1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2月16日起至98年12月15日止繼續停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464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2月16日起至98年12月15日止繼續停業,准予   
      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1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公告薇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0月17日至98年10月16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薇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    
      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薇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79966907
  三、負責人:江瓊玲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051-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二段190巷47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郵寄單退件日97年9月3日至97年10月1日,批號1D9710060.X.N共3900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33899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
      日97年9月3日至97年10月1日,批號1D9710060.X.N共3900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處
      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府   
      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盛美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歇業登記乙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469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盛美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歇業登記乙案。
依據:該公司97年10月14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盛美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許甘露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10771-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強國路9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梁x銘等19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09703477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梁x銘等19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
公告事項:如附件。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2月16日起至98年12月15日止繼續停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1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3961401
  三、登記證字號:乙I字第A02171-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林銘慧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忠二路9號2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梁x銘等19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附件一:
編號 犯罪行為人姓名 判決要旨 觸犯法條 公告依據
1 梁x銘
(原名李侑城) 梁x銘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為性交易,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5月20日,
97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判決書。
2 陳x旺 陳x旺以電腦網路散布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5月26日,97年度
壢簡字第1283號判決書。
3 莊x慧 莊x慧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参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5
月19日,97年
度壢簡字第22
0號判決書。
4 張x銘 張x銘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兩年。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97年5月28日,97年度壢簡字第1312號判決書。
5 陳x民 陳x民犯刊登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兩年。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97年6月6日,97年度桃簡字第902號判決書。
6 張x光 張x光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参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
6月5日,97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書。
7 蔡x萍 蔡x萍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媒介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減刑後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
金新台幣叁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
6年12月11日,96年度訴字第1496號判決書。
8 賴x義 賴x義以電腦網路張貼未滿十八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圖片供人觀覽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6月24
日,97年度壢簡字第1551號判決書。
9 陳x隆 陳x隆犯刊登使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6月4日,97年度壢簡字第1349號判決書。
10 沈x旺 沈x旺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参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97年2月27日,97年度壢簡字第850號判決書。
11 石x偉 石x偉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3月11日,97年度桃簡字第561號判決書。
12 郭x銘 郭x銘犯刊登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97年5月12日,97年度桃簡字第1975號判決書。
13 曾x國 曾x國以廣告物散布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台南地方
法院96年5月14日,96年度訴字第640號判決書。
14 李x 李x 犯播送使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参年。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7月10日,96年度士簡字第990號
判決書。
15 黃x靜 黃x靜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
5月17日,97年度桃簡字第1501號判決書。
16 林x萱 林x萱犯刊登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97年7月3日,97年度檢自第2754號判決書。
17 吳x華 吳x華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97年8月5日,97年度簡上字第433號判決書。
18 王x瑋 王x瑋散佈拍攝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供人觀覽,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8月25日,97年
度壢簡字第81號判決書。
19 王x憲 王x憲連續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
7年8月27日,97年度桃簡字第2385號判決書。
公告志兆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480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志兆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志兆營造有限公司97年10月14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志兆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I00050-002號
  三、負責人:鍾德洋
  四、專任工程人員:鍾德洋(工地主任)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龍華路93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國道二號拓寬工程建設計劃核定範圍內,防止民眾搶建及搶種事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09703429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國道二號拓寬工程建設計劃核定範圍內,防止民眾搶建及搶種事宜。
依據:97年9月25日府工土字第0970318302號函。
公告嘉源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1月16日至98年1月15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486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嘉源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1月16日至98年1月15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
      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嘉源營造有限公司97年10月1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嘉源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323656
  三、負責人:邱桂秋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27-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2段43巷2號12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486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嘉源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1月16日至98年1月15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
      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嘉源營造有限公司97年10月1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嘉源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323656
  三、負責人:邱桂秋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27-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2段43巷2號12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國道二號拓寬工程建設計劃核定範圍內,防止民眾搶建及搶種事宜
公告事項:國道二號拓寬工程建設計畫業於97年8月25日行政院通過在案,為避免民眾於
          國道二號新拓寬路權內(0k~20k+ 358)及增設連絡道(大園支線)路權內搶種、
          搶建等行為,於計畫核定日後搶建、搶種者一律不予補助。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天冠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11月1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480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天冠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11月1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   
      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天冠營造有限公司97年10月15日營造業登記申請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天冠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吳育賢
  三、登記證等級號數:綜丙I字第A06483-000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新農街379巷14弄10號1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仰德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9月1日起至98年8月31日止繼續停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480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仰德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9月1日起至98年8月31日止繼續停業,准予登記,請
      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仰德營造有限公司97年10月1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
      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仰德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4615157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4657-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郭雪兒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路2段26-7號3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
      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縣蘆竹鄉「新莊村、大竹村、蘆竹村、宏竹村」門牌整編實施計劃,自民國97年11月1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703494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新莊村、大竹村、蘆竹村、宏竹村」門牌整編實施計劃,自民  
      國97年11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5條暨本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97年10月20
      日桃蘆戶字第0970004590號函辦理。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當代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50735l號
附件:
主旨:公告當代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當代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路2段257號6樓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3801-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9870634
  五、負責人姓名:蔡憲明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鄭鴻銘(建築師)
  七、資本額:新臺幣22,5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金鼎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50563l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金鼎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金鼎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忠勇街321號1樓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2971-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824350
  五、負責人姓名:吳秀霞
公告撤銷「月世界護膚坊」(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703511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月世界護膚坊」(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商號(如附名冊)之營利事業登記應予撤銷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名冊
名稱 桃商登字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月世界護膚坊 09603045 鄭春鋼 31481545 平鎮市義民里環南路445號1樓
翰龍企業社 09507165 汪博盛 21535058 平鎮市復旦里文化街2號7樓
公告註銷拓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703501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拓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622574-00號。
    (一)廠名:拓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蘆竹鄉長興村長興路4段227巷10號。
    (三)負責人:胡世賢。
    (四)產品:模具、機械零件、五金零件、各種塑膠射出製品(塑膠電子零件、塑膠五   
        金零件、塑膠玩具、塑膠汽車零件、塑膠傢俱)。
    (五)備註:遷址不明。
公告金鼎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莊再明(土木技師)
  七、資本額:新臺幣22,5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邦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495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邦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邦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和平路278號1樓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3958-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083308
  五、負責人姓名:陳瑞坤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甘至亨(建築師)  
  七、資本額:新臺幣30,0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撤銷「合協企業社」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703504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合協企業社」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告撤銷「筆宇企業社」(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7035013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筆宇企業社」(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商號(如附名冊)之營利事業登記應予撤銷。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名冊
名稱 桃商登字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筆宇企業社 09403631 溫筆宇 21513884 平鎮市義民里環南路2段23號8樓
惎崴工程行 09503371 郭俊成 29349893 平鎮市復興里13鄰復興街62號2樓
公告註銷拓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本  
      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撤銷「愛人茶室」 (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703501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愛人茶室」  (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商號(如附名冊)之營利事業登記應予撤銷。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名冊
名稱 桃商登字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愛人茶室 09402880 徐正宇 13764155 桃園市中和里永樂街31號1樓
情人谷茶室 09307611 徐正宇 13250515 桃園市長美里民族路142號1樓
夢夢特種咖啡茶室 09302493 潘金珠 80766723 桃園市長美里中山路150號1、2樓
公告撤銷「合協企業社」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桃商登字第09516314號。
  二、商號:合協企業社
  三、所在地:桃園市中山里宏昌一街19之3號3樓
  四、負責人:曲駿騰
  五、備註: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應予撤銷。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祥安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543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祥安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祥安土木包工業97年10月1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撤銷「愛人茶室」 (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汎楓酒店 09104372 陳正輝 14660827 桃園市永安里力行路7號3樓
金樽視廳歌唱酒店 09410141 李國華 94942601 桃園市永安里力行路7號3樓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97年8月27日至97年10月2日,批號1D9710070.X.N共3356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34945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
      單退件日97年8月27日至97年10月2日,批號1D9710070.X.N共3356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  
     、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份(監理)機關留存,違
      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撤銷「億勝工程行」等(詳如公告註銷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7035408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億勝工程行」等(詳如公告註銷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詳如公告註銷名冊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名冊
商號 桃商登字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億勝工程行 09213830 韓建榮 80767531 桃園縣八德市大智里永祥街16號1樓
貿聖汽車材料行 09108823 楊維昇 14661797 桃園縣八德市大智里永福西街60號1樓
八達貿易行 08802951 張瓊花 17232068 桃園縣八德市大福里大福街3之4號5樓
公告祥安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祥安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王品元。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新屋鄉槺榔村2鄰下槺榔45之39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349-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撤銷「億勝工程行」等(詳如公告註銷名冊)之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榮昌企業社 00120260 張敏慧 73805692 桃園縣八德市大福里大福街58之3號4樓
勝億企業社 09109561 黃勝福 14943473 桃園縣八德市大正里大福街143巷5之2
號3樓
文鑫實業社 09418981 簡文松 94954401 桃園縣八德市大福里介壽路一段56號2樓
弘昇油漆工程行 09200964 林深熙 14956201 桃園縣八德市大福里大福街7號2樓
全能會館企業社 09500419 黃文洲 49992436 桃園縣八德市大成里廣福路197號1樓
品豐商行 09420006 王良漢 66954098 桃園縣八德市大仁里仁和街249號1樓
山本工程行 09501815 侯賜福 66984494 桃園縣八德市大仁里仁和街215號1樓
小飛象牛肉麵館 09013828 張美凰 73804315 桃園縣八德市大強里東勇街400巷2弄62號1樓
定揚企業社 09408400 黃育學 21591889 桃園縣八德市大強里東勇街400巷2弄78號1樓
永尚工程行 09507597 呂昆錐 09658168 桃園縣八德市大湳里和平路991巷58弄76衖4號5樓
夢工場檳榔店 09214547 陳莉花 99255763 桃園縣八德市大勇里介壽路一段439號1樓
天使之戀檳榔店 09202261 劉秋月 14943678 桃園縣八德市大勇里介壽路一段447號1樓
雄馬企業社 09415477 黃粵雄 08729144 桃園縣八德市大竹里和平路528巷202弄214號1樓
一一一寶島企業行 09411474 陳坤東 08710124 桃園縣八德市大安里建安街61號1樓
尚和企業社 09109791 李蓬明 14944466 桃園縣八德市大愛里和平路78號1樓
萬威工程行 09306244 謝忠聖 99500153 桃園縣八德市大信里介壽路二段685巷115號1樓
永銘企業社 09316503 黃金富 98985123 桃園縣八德市大愛里重慶路177巷45弄5之2號3樓
玖旺企業社 09302486 呂政貝 99429814 桃園縣八德市大愛里重慶路177巷45弄5之2號3樓
力友起重行 09310505 汪榮寶 99812212 桃園縣八德市大信里松柏林220號2樓
芳草檳榔店 09405899 高雅婷 99800665 桃園縣八德市大安里和平路580號1樓
大路妹檳榔店 09417750 侯素緞 49968034 桃園縣八德市大安里和平路552號1樓
佳汶小吃店 09516026 張宇翔 09698963 桃園縣八德市大安里和平路611號1樓
大福電器行 00025254 黃江阿滿 43720107 桃園縣八德市大義里介壽路一段779號
魅霖檳榔店 09110781 劉玉鳳 17224546 桃園縣八德市大忠里和平路35號1樓
雲風飲食店 09309866 黃政坤 99803190 桃園縣八德市大忠里永福街120號1樓
康鋁企業社 09314107 王瑞德 29283800 桃園縣八德市大愛里重慶街177巷32號1樓
緣子企業社 09210166 彭清鑑 18168698 桃園縣八德市大興里和平路78號1樓
樂曲坊 09110993 吳哲誠 13773936 桃園縣八德市大興里和平路136號1樓
北極熊玩具專賣店 09401688 戴聰吉 99257615 桃園縣八德市大愛里和平路242號1樓
情軒檳榔店 09311253 吳雲龍 99828880 桃園縣八德市大愛里和平路166號1樓
朵拉貓檳榔店 08912312 陳靜怡 18171440 桃園縣八德市大信里興豐路1152號1樓
欣興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554091號
附件:
主旨:欣興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貴公司97年10月21日綜合營造業登記(變更登記)申請
      書及公證書正本補正資料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欣興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4238742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173-000號
  四、負責人:簡俊德
  五、專任工程人員:林久雄(土木技師)(受聘日期:97年8月25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觀音鄉中山路一段897巷13弄2號2樓
  七、資本額:新台幣3,000,000元整(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水品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7月21日起至98年7月20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554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水品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7月21日起至98年7月20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
      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水品營造有限公司97年10月2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水品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7458058
  三、負責人:黃章倍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11-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百年三街28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李新彬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1桃縣字第00485號)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703556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李新彬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1桃縣字第00485號)。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
 
縣長 朱立倫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註銷清冊
 
 姓名             證書字號             證書核發日期             證書有效期限
李新彬        91桃縣字第00485號        91年4月15日             95年4月15日
公告丞宏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歇業登記乙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568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丞宏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歇業登記乙案。
依據:該公司97年10月1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丞宏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古素珍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10161-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平東路239巷95弄13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嘉源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1月16日至98年1月15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569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嘉源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1月16日至98年1月15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
      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嘉源營造有限公司97年10月1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嘉源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323656
  三、負責人:邱桂秋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703569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嘉源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1月16日至98年1月15日止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
      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嘉源營造有限公司97年10月1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嘉源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323656
  三、負責人:邱桂秋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27-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興仁路2段453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27-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興仁路2段453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為預告修正「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商基字第0970358032號
附件:
主旨:為預告修正「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頊。
  三、本案修改後內容草案總說明如附件,並刊載於本縣入口網站(網址:http//tycg2.
      tycg.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二)聯絡人:黃慧珠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7435
    (五)傳真:03-3369777
    (六)電子郵件:099052@mail.tycg.gov.tw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發布施行,並經九十一年
  七月二十九日、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三次修正。為不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
  十七條規範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用途相牴觸,擬刪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本基金得供縣庫辦理有
  償性資金調度之用」之內容。
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法規會審查意見 擬修正條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處同意者,
得存入承辦開發工業區融資之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公債及短期票券。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處同意者,
得存入承辦開發工業區融資之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公債及短期票券。
    本基金得供縣庫辦理有償性資金調度之用。
檢送「桃園縣政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
桃園縣政府  書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惠請刊登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097035649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縣政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乙份,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請查照。
正本:本府行政處(惠請刊登公報)、本府法制處、本府財政處、本府主計處、本府政風
      處、本府人事處
副本:本府交通處
 
桃園縣政府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桃園縣政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
 
一、本要點依交通部訂頒「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以下簡稱支領要點
    )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違規停車之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依支領
    要點第二點規定,每年由本府停車場作業基金業務費項下編列支應,但執行時仍應
    受「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獎勵金額上限
    之限制。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衡酌貢獻程度,於當月獎勵金額度內提撥適當比例(  
    百分之五以下),即時發給績效獎勵金:
    (一)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標達成率百分之十以
         上者。
    (二)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三)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四)適時消弭意外發生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五)對於重大困難問題者,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六)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作業等
        ,有具體績效者。
    (七)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者。
三、獎勵金發給對象依支領要點第四點規定,係指處理取締違規案件之本府下列員工:
    (一)交通處長、副處長。
    (二)交通處停車管理科長。
    (三)交通處停車管理科專員、技正。
    (四)交通處停車管理科承辦違規停車業務相關人員。
四、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支領獎勵金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其本人一個月薪資(包括俸額或   
    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
五、支領獎勵金人員,依下列標準扣除或加發獎勵金:
    (一)新進、離職人員,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支領,停職或休職人員扣除當月獎
        勵金全部。
    (二)曠職(工)計達半日以上者減發當月獎勵金二分之ㄧ,一日以上未滿兩日(含累
        積達)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二日以上(含累積達)者扣除當月及次兩個月
        獎勵金。
    (三)受申誡處分者減發當月獎勵金二分之一,達記過以上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
    (四)員工長期借調其他單位(機關)工作者,停發其獎勵金,部分時間借調其他單位(   
        機關)者,按其本單位工作日數比例支給之。
六、獎勵金依當年度預算按十二個月平均分配,以各該月實有員工人數核算每點應發之
   金額,並依下列職等級點計算標準發放:
銓敘第十職等以上              十二點
     銓敘第九職等                  十一點
     銓敘第八職等                    十點
     銓敘第七職等                    九點
     銓敘第六職等                    八點 
     銓敘第五職等                    七點
     銓敘第四職等                    六點
     銓敘第三職等                    五點
     銓敘第二職等                    四點
     銓敘第一職等                    四點
     約聘僱人員                      四點
     雇工、工友、技工、臨時人員      三點
    上列職等、人員職務異動時,以銓敘機關或本府核定文日起,按敘定之職等核算發
    給獎勵金,奉准之職務代理,比照其代理職務發給獎勵金。
七、可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加給或津貼者,應與本支領規定獎勵金擇一支領。
其他
封面介紹《 2008桃園石門活魚觀光節 》
2008桃園石門活魚觀光節
 
 「2008桃園石門活魚觀光節」配合石門水庫環翠樓遊客中心的啟動下同時舉行開幕儀式,展開為期兩週的
熱鬧活動。活動開場由曾經前往日本愛知世界博覽會的「新莊鼓藝團」,以鼓陣的千變萬化與壯闊聲勢揭
開序幕。隨後在大草坪上由現場長官上台示範「魚旗彩繪」的親子DIY,並舉行象徵環保意義之魚苗放養活
動。
    11日北區水資源局大草坪配合觀光節的主題,舉辦「魚樂嘉年華」,包含「活魚私房料理比賽」、
「MOMO家族表演秀」及「Kuoso人魚變裝大賽」等精彩活動,其中活魚私房料理比賽,是由來自桃園各
地的鄉親踴躍報名,將私房的活魚料理絕活在現場一一呈現,主辦單位準備了石門水庫最新鮮的草魚
切片,讓現場香味四溢,參賽者還可以將大會精心準備的小瓦斯爐具帶回家,讓每一位參賽的婆婆媽媽
們開心得不亦樂乎!晚間的「星光花火、魚樂晚會」不僅讓民眾與心目中的偶像來一次近距離接觸,
更施放了10分鐘精彩的花火演出,讓現場圍觀的民眾驚呼不斷、掌聲連連!
    在整個活動期間,不但各活魚餐廳及地方伴手禮花生糖業者、租車業者均提供相關折扣優惠方案,另
外玉山銀行也在水資源局大草坪特別提供兩百份薰衣草毛毯給闖關遊戲中蒐集到3枚集印的民眾。 活動最
後與在地已有90年歷史的石門國小校慶結合,由縣長陪同石門國小的校友-馬總統蒞臨現場,在致詞之後,
與嘉賓們一同切蛋糕,慶祝石門國小生日快樂。離場之前更特別為觀光節之「石門活魚慶百年」祖孫接力
賽鳴槍起跑,使象徵石門精神指標活魚,經由祖孫三代的傳承,讓「石門活魚」的品牌能邁向更璀璨的下
一個世紀。
2008 Shihmen Living Fish Sightseeing Festival in Taoyuan
「2008 Shihmen Living Fish Sightseeing Festival in Taoyuan」 co-operates the start 
of Shihmen Reservoir’s Huan cui building tourist center to hold the opening ceremony
 simultaneously. This cheerful activity lasts for 2 weeks. The first program is 
 「Sinjhuang Drum Art Group」 which has ever performed at 「Aichi World’s Exposition」, 
 Japan. The prelude is opened by the drum array’s variation and magnificent momentum. 
Then, the present officials demonstrate the family DIY-「Painting Fish Flag」 on
stage which is built on the vast lawn. In addition, they breed the baby fish which 
symbolizes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orthern Region Water Resources Office co-operates sightseeing festival’s theme
to hold 「Happy Fish Festival」 on the vast lawn. These excellent programs include
「Living Fish’s Private Cuisine Contest」, 「MOMO Family Show」, 「Kuoso Mermaid
Transvestite Costume Contest」, etc. Especially, the enthusiastic participants of
living fish private cuisine contest are Taoyuan’s local residents who come from 
different areas. They show their private living fish cuisine one after another at 
the scene. The organizer prepares Shihmen Reservoir’s freshest grass carp filet to
let the scent full the scene. The organizer also prepares considerately little gas
burners that participants can take them home. Female participants are very satisfied
of this gift. In the evening, 「Star Light, Flashing Fire, and Happy Fish Party」 
let the public can contact closely with their idols. Furthermore, the ten-minute 
wonderful flashing fire performance let the participant feel amazing and applause 
continually. 
During the period of this activity, the related stores including living fish 
restaurants, gift shops, peanut candy souvenir,s, car renting companies offer 
discount program. Besides, E.SUN Bank offers 200 lavender blankets to customs 
clearance game participants who collect 3 stamps at Northern Region Water Resources 
Office’s vast lawn. 
Eventually, this activity combines with the local Shihmen Elementary School 
which has 90 years’ history. Magistrate Chu accompanies President Ma who is a 
Shihmen Elementary School’s alumnus to attend this activity. After his address, 
President Ma and other important guests slice the cake to celebrate this school’s 
anniversary. Before leaving, President Ma fires a shot for grandfather-grandson 
relay contest which is held for sightseeing festival’s 「Celebrating One Hundred 
Years’ Shihmen Living Fish」. It symbolizes Shihmen’s spirit landmark 「Shihmen 
Living Fish」 can march forward to the bright next century by way of grandfather-grandson 
three generations’ transmi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