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6年度第13期

專載
96年度桃園縣縣長盃陸上龍舟錦標賽 縣長談話
壹、專載
96年度桃園縣縣長盃陸上龍舟錦標賽  縣長談話  96.06.17
各位貴賓、媒體記者朋友大家好:
    六月十九日是一年一度的端午節,每年端午節最熱鬧的活動就是龍舟比賽。陸上龍舟賽是大園鄉首創而有別於傳統水上龍舟競賽的創新活動,與水上划龍舟的最大差異是參賽者以腳踩地來推動裝設輪子的龍舟,無論陸上或水上龍舟的決勝關鍵都是相同的,也就是除了要有充份的體力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團結一致的合作默契。
  這項陸上龍舟賽是在五年多年桃園嚴重缺水時所創造出來的,經過五年來的努力,不但成為桃園、甚至全國唯一的特色,而且已蔚為一股風潮,這些年來,參賽盛況一年比一年熱鬧精彩,相信未來會吸引來自全省各地好手前來參與。
  另外,順便藉由今天的活動來回顧竹圍漁港的規劃過程,縣政府除斥資2億5千萬元完成彩虹橋的建設,並與行政院商業司共同推動「竹圍魅力形象商圈計畫」,更結合沿海周邊景點,預計將為桃園帶來另一波觀光人潮。現今娛樂碼頭區內80個船席的容納量將超越淡水漁人碼頭,成為台灣最大浮動碼頭,可以提供遊艇和帆船停靠。如今竹圍漁港已不再是昔日的單純漁港,而是成功蛻變為多樣化的國際性娛樂漁港並成為與世界接軌的最佳窗口,為桃園海洋娛樂與休閒產業奠定嶄新的里程碑。最後希望今天的活動順利圓滿,也祝福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資料提供:觀光行銷局)
中壢英語村開村 縣長談話
中壢英語村開村  縣長談話                            96.06.26 
    各位貴賓、媒體朋友及同學們大家好!今天很高興來參與本縣「中壢英語村」的開村活動。有鑒於韓國英語村的成功經驗,環顧國內目前湧現一股英語村的熱潮,各縣市皆躍躍欲試,紛紛組團前往參訪。
  今天開啟的中壢英語村,不但是桃園縣的第一座,更是開全國之先例。英語教育不但是全民相當重視的,更代表一個國家新一代的競爭力,所以在努力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後,將先後在桃園縣內設置中壢、文昌以及與民間基金會合作所成立的快樂等共三個英語村,並陸續於今年9月之前開村。中壢等三個英語村陸續開村後,將以分區分校方式讓全縣所有國小五年級的同學,分批來體驗不用花大錢即可身歷其境地感受遊學的樂趣,並讓小朋友們在有環境、有條件的情境下,大膽開口說英語。
  縣府運用在地資源及有限經費,採用「興建情境教室」及「尋求民間資源」二種方式並進推動的英語村,不僅讓學生體驗接近真實的情境感覺,更重要的是,在課程安排上要生動活潑,有許多體驗性與動手做的課程,並且在課程中讓學生接觸到不同國家的文化,期待透過英語村情境教學模式,讓我們的小學生打開國際的視野,了解並尊重各國文化。
  未來,我們將可做為其他縣市開辦英語村的參考,以及接受外縣市小朋友報名共同參與英語村內的生活體驗,培養孩子們有一個充滿自信的出發點,朝國際全球化大步走。                                          
                                                  (資料提供:教育局)
桃園縣政府第 529 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529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6年6月16日上午08時30分
地點:苗栗縣泰安鄉錦水溫泉飯店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課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課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所有列管案件繼續列管。
肆、臨時動議
無。
伍、專題講座:苗栗縣觀光行銷經驗分享(如書面)
主講單位:苗栗縣政府建設局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感謝苗栗縣政府精采的經驗分享,我們的確從中學習到了許多成功的方法,其中有許多ROT案件,本府應予以效法,再次感謝。
柒、散會    上午09時25分。
政令
修正「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前項新編、增編及改編門牌,申請人應繳納工本費,其數額由本府另定之。
訂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收受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制及許可費收費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212890 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收受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制及許可費收費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生效。
 附「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收受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制及許可費收費要點」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收受外縣市
營建剩餘土石方管制及許可費收費要點
一、本要點依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收容處理場所收受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時,應逐件繳納核准收容量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二十元管制費及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二十元許可費。
  計算式說明如下:
  M:核准收容量(立方公尺)
  N:單位金額(元/立方公尺)
  管制費核算金額(元)=M*N
  許可費核算金額(元)=M*N
三、本縣轄內公共工程收受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時,工程主辦機關除應依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外,應逐件繳納核准收容量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二十元管制費及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二十元許可費。
四、收容處理場所於本府核准其收受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時,應於工程申報開工時,檢附繳款收據副本並核准後始得運送。
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審查作業注意事項」名稱為「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並修正部份條文,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212242 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審查作業注意事項」名稱為「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並修正部份條文,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生效。
 附「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並推動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之申設,特依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審查土資場之設置,由本府及學術、民間團體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複審,審查小組之組織成員由下列單位推派:
  (一)本府工務局。
  (二)本府城鄉發展局。
  (三)本府農業發展局。
  (四)本府地政局。
  (五)本府工商發展局。
  (六)本府水務局。
  (七)本府環境保護局。
  (八)本府警察局。
  (九)本府交通局。
  (十)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
  (十一)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桃園縣辦事處。
  (十二)桃園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十三)民間專業團體。
  (十四)學術機構。
  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得由召集人指派。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車馬費。
  本審查小組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課長兼任;及幹事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承辦人兼任。
  本審查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或單位指派代表出席。
三、土資場之設置初審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乙式二十份(含乙份正本):
  (一)設場區位說明摘要表。
  (二)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廠)申請書表。
  (三)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土地證明文件:含土地清冊、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範圍須著色;包括權屬類別及用地類別),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六)設置計畫書圖概要:
     1.計畫內容:
      (1)背景說明:概述本土資場計畫緣起,籌辦經過及時程管制。
      (2)設置目的:概要說明本土資場設置後之服務對象(範圍)、預定營運項目、場區配置構想、土石方來源、土石方種類、填埋完成後之再利用計畫及預期效益。
     2.場址位置及範圍:說明場址位置、方位及鄰近重要之鄉鎮、聚落、水體及交通路線;場址範圍、地形、地貌及鄰近交通系統;場址鄰近地區之區域地質狀況;是否位於禁、限建區及有無妨礙都市計畫(非都市計畫者免附)之證明文件;場址與鄰近地區之鄉村區、住宅區、古蹟、醫院、學校、文教設施之水平距離。
     3.附圖:
      (1)位置圖:以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或五萬分之一的基本圖標示基地與其相鄰及附近地區之關係位置及相關事項(需著色)。
      (2)範圍圖: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的基本圖。
      (3)區域地質圖: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
      (4)場址及各向度之現況照片(以能顯示地形地貌為原則)。
      (5)專業測量技師簽證之場區實測圖及配置圖。
     初審由本府於收件後三日內初步審視檢附資料是否齊全,於文件齊全後十日內通知各單位會勘時間,十五日內會勘完畢,並於第四週召開審查小組,一個月完成初審審查作業。
四、土資場之設置複審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乙式二十份(含乙份正本):
  (一)設場區位說明摘要表。
  (二)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書表。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含非自有土地全部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含印鑑證明或其他可茲證明之文件)、公有土地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文件。
  (四)設置計畫書圖:
     1.內容說明:
      (1)說明場址位置、方位與都市地區之關係位置、並以圖顯示鄰近重要之鄉鎮、聚落、水體及路線。
      (2)說明場址範圍、座標、標高、及場區主要土地使用、地物及地標。
      (3)說明場區內之土地使用方式(如填埋區、暫存區、土質改良設施等)及各項必要防護、防災設施之配置情形。
      (4)位置圖:以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或五萬分之一的基本圖,標示基地與其相鄰及附近地區之關係位置及相關事項(須著色)。
      (5)範圍圖: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的基本圖。
      (6)場址及各向度之現況照片(以能顯示地形地貌為原則)。
      (7)地形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或一千二百分之一的實測圖並套繪地籍界線,標示基地範圍、座標及標高(等高線間距不得大於一公尺),倘有緊臨河川、區域排水等水道範圍應一併套繪。
      (8)配置圖:以比例尺五百分之一以下的基本圖來表達場區土地使用及各項設施之配置圖。
      (9)區域地質圖:比例尺不小於五萬分之一。
     2.容量計畫書圖:土資場應根據其營運功能說明其填埋容量、堆置容量、年轉運量或最大日處理量能力。
      (1)填埋容量:土資場如其營運功能含最終填埋,則其營運前之地形面與填埋完成後地形面間之體積差為其填埋容量,亦即場區所能容納之最大剩餘土石方量。
      (2)堆置容量:土資場之營運功能包括暫存時,其土資場堆置區之高度以不超過十公尺為原則,堆置區之邊坡以不超過四十五度為原則,暫存區之最大暫屯容量亦可根據上述之公式計算容量。
      (3)年轉運量:土資場之營運功能如包括轉運功能時,則應根據其暫存區之最大暫存量及作業機具之規格及出場管制作業,評估其年轉運量。
      (4)最大日處理量:土資場之營運功能如含土質改良功能時,則應根據其使用機械之規格設定其最大日處理能力。
      (5)設計地形圖:以比例尺五百分之一以下設計地形圖來表達土石方資源填埋後之設計地形等高線(間距不得大於一公尺)。
      (6)填埋前後地形斷面圖:以比例尺二百分之一以下的剖面圖來表達填方區或暫存區與原形之關係,斷面圖至少四個或每一分區至少一個。
     3.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含空氣污染防治措施、水質污染防治措施、道路污染防治措施、噪音及震動防治措施。
     4.分區、分段、分期計畫書圖(含使用期限):說明土資場之分區、分段、分期計畫之使用年限,並以適當之圖、表顯示各階段之使用範圍、面積。分區、分段分期計畫圖,以比例尺五百分之一的地形圖來表達分區分段分期填埋範圍。
     5.交通運輸計畫書圖:
      (1)場外運輸計畫:說明並以圖件表示土資場服務範圍,以及土石方自服務範圍內可能產出地點運送至場區之運輸道路(註明何為禁行路線)、主要聯外道路之橋樑載重、搬運設備之種類、數量、裝載能力、裝載方式及車次等計畫。
      (2)場內運輸計畫:說明並以圖件表示土石方進入場區後之暫存、處置、轉運及填埋計畫等之運送路線或場區便道配置。
      (3)聯外道路系統圖:以比例尺五千分之一至二萬五千分之一的基本圖製作,表達基地附近之各級道路系統之路徑及服務水準現況。
      (4)場內運輸計畫圖:以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或一千二百分之一之地形圖來表達土石方進入場區之運輸路線。
      (5)聯外道路損壞復原切結書。
     6.軍事禁限建管制書圖(非軍事禁限建管制區者免附)。
     7.水土保持計畫:在山坡地上開發、經營、使用,應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送主管機關審核與實施之。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目的、計畫範圍、計畫概要、基本資料、開挖整地、水土保持設施、開發期間之防災措施、預定施工方式、總工程造價等。
     8.環境影響說明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之設置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時,申請人應於申請複審時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
     9.營運管理計畫:含營運管理(餘土管制作業、成品運出或餘土轉運管制作業、餘土填埋及壓實作業、設施操作及維護、營運管理組織及管理要點)、收費制度、財務計畫。
     10.興辦事業人應擬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並就下列事項詳予說明:(申請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檢附)
      (1)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說明。
      (2)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3)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其說明。
      (4)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之興建設施配置說明。
      (5)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說明。
      (6)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說明。
      (7)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影響說明。
      (8)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
     11.其他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增加文件。
      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各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之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應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再予說明。
      申請審查應委由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必要之簽證,其相關專業技師類別,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審查小組於三個月內審查完成,經複審核可後,申請單位應檢附最新之複審資料,並裝訂為核定本三十份(含正本乙份),始得核發設置許可。
五、土資場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府核發設置許可(有效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應於有效期限內依核准圖說興建完成,檢具下列文件二十份(含正本乙份)向本府申請營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置許可文影本。
  (三)核准圖說。
  (四)使用執照影本(無則免附)。
  (五)完成後之現況全景相片。
  (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資料。
  (七)土地租約或讓售證明影本。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須增加之文件。
  經勘驗核可啟用後,本府應登錄列入管制。
六、土資場取得設置許可後,應完成下列設施經本府勘驗合格發給「土資場收容剩餘土石方許可證」:
  (一)於入口處豎立標示牌,標示土資場核准文號、接受土石方種類、使用期限、範圍及管理人。
  (二)於使用基地周圍應設有一‧八公尺圍牆。
  (三)出入口應設有車輛清洗設施及處理污水之沈澱池。
  (四)應有防止土石方飛散以及導水、排水設施。
  (五)終止使用時,應覆蓋五十公分以上之土壤,以利植生綠化。
  (六)應裝置與網路系統連結之全天候影像監視設備,可由網路隨時監視運具進場及轉運情形,以配合運送憑證及上網申報查核制度。
七、土資場得申請為下列使用:
  (一)暫存轉運處理(暫存、回收及轉運處理)。
  (二)資源再生處理(加工、分類及利用處理)。
  (三)原地填埋處理(最終填埋處理)。
附表及附圖
   表一:設場區位說明摘要表。
   表二:土石方資源堆置申請書。
   表三:申請人清冊。
   表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表五:預定場址地籍清冊表。
   表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表七: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初審會勘審查紀錄表(內部表格)。
   圖一: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標準作業流程圖。
   圖二: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圖(內部表格)。
訂定「桃園縣合法登記砂石碎解洗選場等作為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場所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212238 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合法登記砂石碎解洗選場等作為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場所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生效。
 附「桃園縣合法登記砂石碎解洗選場等作為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場所審查作業要點」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合法登記砂石碎解洗選場等作為營建剩餘
土石方收容場所審查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合法登記之砂石碎解洗選場、磚瓦窯場(廠)、輕質骨材廠、水泥廠、瀝青拌合場及預拌混凝土廠等作為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場所,特依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轄內合法登記之砂石碎解洗選場、磚瓦窯場(廠)、輕質骨材廠、水泥廠、瀝青拌合場及預拌混凝土廠等目的事業處理場所,欲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原料者,應備妥下列文件(五份)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1.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公司執照影本。
     3.工廠登記證影本。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許可文件及許可經營項目文件影本。
  (三)場區機具設備(含建物)配置圖。
  (四)堆置容量計算書(含剩餘土石方原料堆置區地形圖)。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須增加之文件。
三、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書
  本公司擬申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為原料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茲檢附相關申設書圖文件乙式五份,敬請備查。
 
此致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公司名稱:                  (簽章)
法定代理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訂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保證金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212249 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保證金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生效。
 附「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保證金管理要點」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保證金管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收容處理場所應於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發啟用許可時一次繳納許可年處理量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十元保證金。展延及已領有啟用許可者亦同。
  計算式說明如下:
  Y:核准營運年限(年)
  M:年運轉量(立方公尺/年)
  保證金核算金額(元)=10*M*Y
三、保證金之繳納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為之。
  前項金融機構質權設定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
四、保證金於收容處理場所核准使用之處理容量已飽和、使用期滿或無繼續經營之意願,且無第五點所列情形,經本府核發封場證明文件後,無息退還。
五、收容處理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運用保證金代為處理:
  (一)使用期滿未恢復原狀或未依原核准計畫使用者。
  (二)核准使用之處理容量已飽和或無繼續經營之意願,未依規定辦理封場者。
  (三)使用期滿後,原經本府核准承諾收容未進場之剩餘土石方未妥善處理者。
  (四)聯外道路二公里範圍內之道路及其公共設施損壞未修復者。
  (五)其他應辦理事項。
六、收容處理場所申請展延者,經本府核准後,其原繳納之保證金得沿用之。
七、收容處理場所繳納之保證金,如有第五點本府代為處理運用動支情形,應於一個月內補足原繳納之金額。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本府相關作業流程及規定辦理。
修正「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四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法二字第 0960213294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四條。
 附「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四條條文
第四條 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年三節前一個月將符合第二條規定之縣民名冊送交各該鄉鎮市公所。造冊日期以每節日前三十日為截止日,造冊後至各該節日前若有戶籍異動或死亡登記,已領取獎勵金者免予追繳。
訂定「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法二字第 0960213332 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附「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為核算本縣縣有不動產出租之租金,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縣有土地之出租依下列規定計收租金。
    一、供住宅使用,以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六收取。
    二、非供住宅使用,以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十二收取。
第三條 縣有出租房屋每年之租金率,一律按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收。
第四條 投資開發之縣有基地辦理標租或出租使用時,其租金率依本府核定之投資計畫辦理,但不得低於第二條規定之租金率。
第五條 縣有不動產出租予政府機關作公用使用者,不適用本標準,另由雙方協議訂之。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本縣所轄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現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貳、政令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勞源字第 0960198985 號
附件:
訂定本縣所轄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現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法二字第 0960209945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縣長 朱立倫
 
修正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條文
第 三 條  路街之命名或更名由鄉鎮市公所會同各該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理。但跨兩鄉鎮市之道路應互相協調辦理。
      前項命名或更名應報請本府核定。
第 九 條  房屋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者,其門牌編釘如下:
      一、斜向路街銜接處者編入路。
      二、斜向街巷銜接處者編入街。
      三、正門斜向兩路或兩街銜接處者,編入較寬之路或街。兩路或兩街寬度相等時編入較繁榮之路或街。
      四、建築物基地座落兩個鄉(鎮、市)轄區以上者,其門牌之編釘以正門座落面為準。
第十二條  違章建築房屋未處理前,房屋已有人居住,且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者,其門牌暫編為鄰近房屋門牌之附號,無鄰近房屋者以預留門牌號之附號編釘;一戶不得申請兩個以上門牌。
第十七條  房屋起造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
      前項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領門牌證明書,並應負擔證明書工本費,費用之收取以戶為單位,其數額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八條  新編、增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訂製門牌,並於三個月內派員釘掛,在未釘掛前,應黏貼紙質臨時門牌。
公告
公告東竑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參、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19802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東竑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依據東竑營造有限公司 96 年 6 月 4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東竑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727377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 I 字第 I00151-000 號
 四、負責人姓名:蕭彤戎
 五、專任工程人員姓名:馬俊雄(土木技師)(受聘日期: 96 年 6 月 4 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園路二段 148 號 1 樓
 七、資本總額:新臺幣參佰萬元整
   (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桃園縣區域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委託桃園縣垃圾焚化廠中壢市回饋金運用管理暨營運監督委員會經營管理」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環營字第 0961900289 號
主旨:公告「桃園縣區域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委託桃園縣垃圾焚化廠中壢市回饋金運用管理暨營運監督委員會經營管理」。
依據: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公共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管理標的物:桃園縣區域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座落桃園縣中壢市定寧路 31-1 號(以下簡稱回饋設施)。
 二、委託管理事項:
   1.回饋設施之機電、消防、保全、監控系統之管理維護(含一般維護及專業維護)。
   2.回饋設施之經營管理(涉及專業或需資格之管理,應甄選專業廠商或聘用符合資格人員執行)。
   3.回饋設施清潔衛生及營業秩序之管理維護。
 三、委託經營管理期間:自 96 年 6 月 1 日起至 99 年 5 月 31 日止。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民穗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6 月 3 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201743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民穗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6 月 3 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民穗營造有限公司 96 年 6 月 14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民穗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林順發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 I 字第 A05647-000 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幸福五街 23 號 1 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廣星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20181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廣星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廣星土木包工業 96 年 6 月 15 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廣星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張方屏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新勢里振興西路 155 巷 14 號 4 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 I 字第 I90281-000 號
 七、備註:請本府行政局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林冠伶君因有效期限屆滿而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20396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林冠伶君因有效期限屆滿而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截至 96 年 5 月 31 日止)註銷清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  經紀人證書字號  證書核發日期  證書有效期限
林冠伶  92年桃縣字00577號  092年05月29日  096年05月29日
公告祥記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6 月 20 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206807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祥記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6 月 20 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公告盛灃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5 月 19 日起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206751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盛灃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5 月 19 日起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暨盛灃營造有限公司 96 年 6 月 21 日綜合營造業登記申請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盛灃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983150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 I 字第 A04141-001 號
 四、負責人姓名:陳維德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建國北路 54 號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受理 96 年本縣轄區「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資格審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城都字第 09602069551 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受理 96 年本縣轄區「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資格審查。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
 一、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詳附件一土地清冊。
 二、受理交換資格審查及異議單位:本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行政課)。
 三、受理期間:自 96 年 8 月 1 日上午 9 時至 96 年 8 月 31 日下午 5 時止。
 四、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交換資格審查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影本並應切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其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正本、影本,影本並應切結與
公告祥記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6 月 20 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祥記營造有限公司 96 年 6 月 21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祥記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黃誌榮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 I 字第 A02801-000 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富九街 104 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受理 96 年本縣轄區「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資格審查
            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三)交換資格審查收件截止日前二個月內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正本)。
   (四)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土地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土地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者,應檢附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自行拆除騰空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其願意贈與公有者,應檢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書。
   (六)土地無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產權糾紛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七)土地現況照片。
   (八)符合「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之證明文件。
 五、相關書件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乙份,供交換標的投標使用。
 六、俟本府審查完竣後另案公告受理交換標的投標。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公私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應完成共有物分割後,以該私有部分申請。
   (二)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請至本府入口網站城鄉發展局(都市行政課)網頁下載。
 八、本公告如有未盡事項,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5 月 29 日至 96 年 06 月 11 日共 1368 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0960013399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5 月 29 日至 96 年 06 月 11 日共 1368 件)。
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府交通局依法逕行舉發。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局文書課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6 月 04 日至 96 年 06 月 11 日,共 430 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0960013401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6 月 04 日至 96 年 06 月 11 日,共 430 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 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標準進行裁處。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局文書課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註銷本府 96 年 3 月 1 日府地籍字第 0950054236 號函羅時鑑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0960208182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府 96 年 3 月 1 日府地籍字第 0950054236 號函羅時鑑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羅時鑑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 014422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4)桃縣地字第 000682 號
 四、事務所名稱:康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溪鎮復興路二段 316 巷 18 弄 25 號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台北縣
   (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公報及張貼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本府 96 年 6 月 27 日核發本縣地政士蘇美秀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09602095271 號
附件:
主旨:本府 96 年 6 月 27 日核發本縣地政士蘇美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蘇美秀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 016653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6)桃縣地字第 001610 號
 四、事務所名稱:文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鎮民富路一段 38 號
   (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公報及張貼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富石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6 月 15 日起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212712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富石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6 月 15 日起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暨富石營造有限公司 96 年 6 月 25 日綜合營造業登記申請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富石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4440832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 I 字第 A01742-000 號
 四、負責人姓名:江淑貞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新生街 132 號 1 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本縣秦碧霞君申請「玉山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2137981 號
附件:
主旨:本縣秦碧霞君申請「玉山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玉山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秦碧霞)、所在地:桃園縣蘆竹鄉南福街 23 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及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二)利用範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明細登載於本公司消費者網站(www.etwarm.com.tw)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公司負責人秦碧霞。
縣長 朱立倫
公告世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 96 年 7 月 10 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212711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世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 96 年 7 月 10 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暨世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6 年 6 月 25 日綜合營造業登記申請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世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3558372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 I 字第 A00725-000 號
 四、負責人姓名:張矞晴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 1249 號 19 樓之 3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6 月 15 日至 96 年 06 月 21 日共 597 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0960013725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6 月 15 日至 96 年 06 月 21 日共 597 件)。
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府交通局依法逕行舉發。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局文書課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訂定「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並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行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 0960215620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
主旨:訂定「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並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旨揭計收基準請至桃園縣政府檔案下載專區下載(http://file.tycg.gov.tw)。
正本: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本府行政局(刊縣公報)、財政局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
一、桃園縣政府為核算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特訂定本基準。
二、無權占用縣有不動產使用補償金之計收基準,按「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計收。
本基準於「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之租金率調整時,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亦隨同調整。
三、占用人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者,自繳納期限屆滿時起至實際繳交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為各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每一客戶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轉銷呆帳資料揭露方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1 日以農金字第 0965070566 號令發布實施,茲檢附發布令乙份,請 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 096507056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發布令影本(5070567A00_ATTCH1.pdf,共 1 個電子檔案)
主旨:為各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每一客戶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轉銷呆帳資料揭露方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1 日以農金字第 0965070566 號令發布實施,茲檢附發布令乙份,請 查照。
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本會輔導處、本縣漁業署、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企劃處(附電子檔)、本會法規會、本會農業金融局第一組(機關專責人員)、本會農業金融局第二組、本會農業金融局第三組(均含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 0965070566 號
附件:
一、各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每一客戶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呆帳資料,不在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保密義務之範圍,並依該條準用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下列方式揭露: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於各農會、漁會信用部網站專區或營業大廳揭露截至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一客戶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呆帳資料,並依金額大小排序。
  (二)前述呆帳資料之揭露包括借戶戶名、隱藏後四碼之身分證字號(法人之統一編號)及呆帳轉銷金額。
  (三)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該應揭露之資料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揭露呆帳轉銷資料之文件或表單應註明聯絡窗口,俾供客戶申訴或查詢。
  (五)為避免本資料遭他人不當利用,各農會、漁會信用部應以顯著方式於所有公開文件資料中以顯著字體註明第三人應避免同名同姓之誤用,若任意臆測,致侵害他人名譽者,自負法律責任。
二、為貫徹資訊公開,加強即時揭露,各農會、漁會信用部應於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前,依本規定揭露截至九十五年底之呆帳轉銷資料;嗣後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本規定揭露。
副本:
主任委員 蘇嘉全
有關存款客戶之繼承人查閱被繼承人生前交易往來資料之權利及其範圍之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轉請 查照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農金庫總業三字第 0960004479 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096Y00D000808-01.PDF,共 1 個電子檔案)
主旨:有關存款客戶之繼承人查閱被繼承人生前交易往來資料之權利及其範圍之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96.6.14 全一字第 1578 號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5.30 金管銀(一)字第 09600216190 號函辦理,檢附上函影本。
二、旨揭疑義,按財政部函釋:「依民法繼承效力,繼承人享有與存款戶本人(被繼承人)生前查詢該存款戶往來資料之同等權利。」
正本:臺灣省農會、澎湖縣農會、臺中市農會、臺南市農會、新竹市農會、嘉義市農會、連江縣農會、基隆市農會、高雄市農會、南投市農會、草屯鎮農會、埔里鎮農會、竹山鎮農會、集集鎮農會、水里鄉農會、名間鄉農會、中寮鄉農會、鹿谷鄉農會、國姓鄉農會、魚池鄉農會、信義鄉農會、仁愛鄉農會、花蓮市農會、鳳榮地區農會、瑞穗鄉農會、玉溪區農會、新秀地區農會、吉安鄉農會、富里鄉農會、壽豐鄉農會、光豐地區農會、斗六市農會、斗南鎮農會、虎尾鎮農會、西螺鎮農會、土庫鎮農會、北港鎮農會、古坑鄉農會、大埤鄉農會、桐鄉農會、二崙鄉農會、林內鄉農會、崙背鄉農會、麥寮鄉農
會、臺西鄉農會、東勢鄉農會、褒忠鄉農會、元長鄉農會、口湖鄉農會、四湖鄉農會、水林鄉農會、苗栗市農會、竹南鎮農會、頭份鎮農會、後龍鎮農會、通霄鎮農會、苑裡鎮農會、卓蘭鎮農會、三灣鄉農會、南庄鄉農會、造橋鄉農會、頭屋鄉日農會、公館鄉農會、西湖鄉農會、三義鄉農會、銅鑼鄉農會、大湖地區農會、獅潭鄉農會、鹿港鎮農會、和美鎮農會、員林鎮農會、溪湖鎮農會、田中鎮農會、北斗鎮農會、二林鎮農會、線西鄉農會、伸港鄉農會、秀水鄉農會、福興鄉農會、花壇鄉農會、大村鄉農會、埔心鄉農會、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公司專業金融部、各輔導人員辦公室、業務部
所詢存款客戶繼承人之查閱被繼承人生前交易往來資料之權利及其範圍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一)字第 0960021619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所詢存款客戶繼承人之查閱被繼承人生前交易往來資料之權利及其範圍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所 96 年 5 月 14 日全一字第 1334 號函辦理。
二、按財政部 83 年 10 月 5 日台融局(一)字第 83162620 號函釋,係依民法繼承效力而
貴行所詢有關「存款客戶之繼承人查閱被繼承人生前交易往來資料之權利及其範圍之疑義」乙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如附件,轉請 查照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受文者: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
發文日期: 96 年 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全一字第 1578 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貴行所詢有關「存款客戶之繼承人查閱被繼承人生前交易往來資料之權利及其範圍之疑義」乙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如附件,轉請 查照。
說明:復 貴行 96.5.3 陽信總業務字第 9600006241 號函。
正本:陽信商業銀行
副本: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本會諮詢及消費者服務中心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本案依授權由秘書長決行
所詢存款客戶繼承人之查閱被繼承人生前交易往來資料之權利及其範圍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闡明繼承人享有與存款戶本人(被繼承人)生前查詢該存款戶往來資料之同等權利。就陽信商業銀行所詢銀行資訊系統、經手人員及涉及第三人資料揭露之疑表,應比照一般存款戶申請調閱其本人交易憑證資料之處理方式,且應依銀行自訂之內部作業規範斟酌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其他
封面介紹《甜蜜桃喜-2007桃園水蜜桃季》
甜蜜桃喜-2007桃園水蜜桃季
 
  每年七、八月是水蜜桃的盛產季節,而復興鄉所產的水蜜桃,桃甜蜜多汁,甜度高、品質好、產量多,而朱縣長在先前召開的記者會上也指出,拉拉山水蜜桃已成為桃園縣的最佳代言水果,今年還特別引進類似日本人所使用的甜度檢測儀器,希望能檢測篩選出每一顆即將銷售的甜度都在12度以上,以提昇競爭力。
  今年的水蜜桃「甜蜜桃喜」系列活動是由復興鄉公所舉辦,動態活動包括水蜜桃及農特產品展售會、綠竹饗宴、水蜜桃公主及媽媽選拔、歌唱比賽及水蜜桃之夜等活動。其中,水蜜桃公主及媽媽的選拔,尤其是為推展農業觀光特舉辦的活動,強調原住民文化及慈善,並以推展農業旅遊觀光經濟為其宗旨主軸,也藉此選美活動帶動全鄉參與,共同推廣農業產品,並期待獲勝者更能秉持才華,努力行銷農產,代言復興美麗鄉土民情,並向國內外媒體呈現復興鄉原民風華及獨有文化特質。
    7月7日在上巴陵舉辦的水蜜桃之夜,不但規劃了各地美食區、農特產品及手工藝品區等50個攤位,現場並有著名主持人宋少卿、北原山貓搭擋主持一系列原住民迎賓歌舞熱場、熱門歌舞樂團演唱,更於夜間燃放煙火,星空燦爛,熱鬧非凡。
    2007年的復興鄉水蜜桃季活動除了展售會等,還有水保嘉年華活動,讓民眾了解水土保持與種植蔬果互不衝突,只要確實做好水土保持與管理的工作,不僅珍惜地球資源,照樣可以種植出色鮮味美的水蜜桃或其他的蔬果來。
Sweet Peach’s Rejoice-2007 Taoyuan Peach Season
  Every July and August is the peach’s abounding season. The peach produced in Fusing Township is sweet, juicy, high-quality, and productive. Magistrate Chu indicated at the press reception Lalasun’s peach has already become Taoyuan’s best representative fruit. The sweet level test equipment similar to Japanese instrument was imported by Taoyuan Government. In order to elevate the competition, Taoyuan Government hopes each peach chosen by the test equipment for selling can reach 12 degree’s saccharinity. 
  This year, 「Sweet Peach’s Rejoice」 series activities are held by Fushing Township Office. These activities include peach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 selling exhibition, bamboo banquet, peach princess and mama election, singing competition, and peach’s night, etc. Therein, peach princess and mama election are specially held for advancing agricultural sightseeing and emphasizing native Taiwanese culture and charity. The main purpose is to encourage agricultural sightseeing, traveling, and economics. The beauty election is expected to stimulate the whole township’s involvement and popularize together agricultural product. People hope the winner can take the advantage of her talent and strive to sell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They also represent Fusing’s beautiful country characteristics and introduce Fusing Township’s native Taiwanese mien and unique cultural difference to domestic and foreign media. 
  The peach’s night held at Shangbaling on July 7 designed an area to exhibit the different region’s delicious food, agricultural product, and artificial art which have 50 desks. The scene also has famous anchorman Sowchin Sung and Baiyuan Catamountain to introduce a series of native Taiwanese welcoming songs, rock and roll music, and band’s show. The fireworks at the night are sparkling and create the whirring atmosphere. 
  In addition to the selling exhibition at the Fushing Township peach season activity in 2007, the conservation festival activity is also arranged to let the public understand that conservation and planting fruit are not conflict. If people really do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well, people can not only cherish global resources but also plant good and tasty peaches or other fruits and vegetab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