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6年度第24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 754 次縣務會議紀錄
六、鄭炳和先生捐贈個人鐵雕作品「天線寶寶丁丁機器人」予桃園縣政府。
-主辦單位:文化局
主席:
  感謝參加「愛桃園I SHOPPING購物節」的所有廠商代表,各位的參與使得本次活動十分成功圓滿,並引起民眾熱烈迴響。明年度請各位廠商及其他縣內尚未參加的廠商,繼續參加本活動,讓本縣所有的在地傳統產業、企業的好東西,可以與民眾分享。
  本府榮獲本次全國志願服務考評的第一名,這是由本縣全體3萬7千餘名志工,分17類,共提供近1年3百萬小時的共同努力成果。希望能繼續有更多志工的參與,志工國家及志工城市的精神需要大家的努力。
  感謝各公所及各局處室在各項考評及業務上的努力及表現,並感謝協助本府辦理各項原住民扶助關懷業務的個人及團體。鄭先生能將環保回收品作出如此的創意,本府非常感謝。謝謝大家。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
肆、討論提案
一、提案單位:民政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位:社會局
案由:為「桃園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
因本縣議會昨日業已三讀通過本府相關組織自治條例,本府自現
在起,修正條文時請一併修改組織名稱。本案有關各局處室之名
稱,請依該條例之新局處名稱修正之。本案修正通過。
三、提案單位:工務局
案由:為修訂「桃園縣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一定金額工程造價標準」案,提請審議。
葉參議秀榮補充建議:
  本案有否發給使照建照,能否在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俾利農民
融資貸款。 
工務局古代理局長沼格補充說明:
  本案並非免除建築師設計、建造,而係免監造及營造商,僅減少
監造費而已,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仍需核發,因此仍可融資貸款。
決議:
(一)本案係縣內農民的心聲,許多農民欲從傳統農舍轉型為休閒農場與觀光休閒農業時,相關農舍及農用設施之改建受限於法令,使得相對建築師或營造成本大幅提高,負擔極為沉重。因此修訂本案,使農民感受到政府支持照顧的決心,減除其大量成本。
(二)照案通過。
四、提案單位:教育局
案由:為「護助希望 攜手成就-桃園縣扶弱助學實施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相關環保問題之人力運用部分,繼續列管,其他環保運用部分,解除列管。
(二)請環保局陳局長邀集中壢市清潔隊及大園鄉清潔隊,至本縣高鐵站區現場會勘。本府向來十分重視機場、交流道路口、火車站等門面之週邊環境;高鐵站區係本縣新門面,惟當地卻有許多違規廣告車,請交通局依重要路段禁止停放之規定辦理。高鐵站區之路段,垃圾髒亂、違規廣告的問題亦十分嚴重。本縣高鐵站雖尚未完整開發,惟每日業已有高達逾7000人次出入,其中半數為國際觀光及商務人士,因此站區周邊及聯絡道路之髒亂、違規廣告及違規廣告車輛問題,將嚴重破壞本縣予人之觀感。請環保局、中壢市清潔隊、大園鄉清潔隊、交通局及工務局加強取締辦理。
(三)垃圾週收六日案業已核定,各公所統一為週一至週六收取垃圾,週日停收,本案自明(97)年1月1日起實施。
(四)組織精簡列管部分,目前由人事室及研發室進行最後確定,俟考試院銓敘部之職務列等表確定後,再行正式發布。
陸、臨時動議 
一、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報告:
    本所主辦之2008桃園燈會預定於大年初八至十八,即2月14日至24日舉辦,活動共計11天,地點在桃園藝文廣場。本次燈會主軸由過去的十二生肖改為以幸福、守護、平安為主燈;其意義在於桃園市面積34平方公里,76里,高達267座土地公,包括廟宇共有301座,平均每平方公里有7座土地公,以表彰本市具全國密度最高的土地公的文化特色。請各公所、各鄉鎮市代表會、各學校、各里辦公處及各社區發展協會予以協助,將全縣動員起來。(如書面)
主席裁示:
本縣將有2個重大活動,其一是12月31日的跨年晚會,其二為桃園
燈會,請各單位、各公所積極參與,並務必配合事前準備事項如
下:
(一)停車空間部分:本二項活動地點均位於中正藝文園區,週邊
已標售或未標售之空地,請活動主辦單位與地主協商暫借,作為參加活動之民眾停車空間,惟作為停車空間前,土地務必先行清潔整理。並請環保局配合之。
(二)接駁公車部份:因本二項活動均為大型活動,尤其是跨年晚會是極短時間內人潮大量集中,針對桃園市免費公車及縣內公車業者,請交通局先行協調完善交通動線。並請警察局負責活動治安及交通指揮工作,請消防局負責各項公共安全維護及預防工作,請衛生局做好救護之預備工作。
(三)請各公所務必參與本次燈會,展現桃園精神。
二、動物防疫所傅所長學理報告:
  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提請審議。(如書面)
主席裁示:
  本案請依新通過之本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局處名稱。照案通過。
三、環境保護局陳局長嘉興報告:
  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草案,提請審議。(如書面)
主席裁示:
  本案重點在於公平執行,未來不分黨派及候選人,一律公平處理。照案通過。
四、文化局陳局長學聖報告:
  本縣之桃園美展係全台灣三大美展之一,今年收件量為全國第二。各單位如有重要貴賓需致贈代表本縣文化之作品時,請逕洽本局提供協助。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無。 
捌、散會 上午9時50分
 
 
 
桃園縣政府96年12月02日第754次縣務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
中壢市公所林副市長香美
平鎮市公所陳市長萬得
八德市公所邱機要秘書創漢
龜山鄉公所呂鄉長學記
蘆竹鄉公所趙俞鄉長菊蘭
大園鄉公所黃主任秘書柏壽
新屋鄉公所葉鄉長佐禹
觀音鄉公所許代理鄉長文光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郭秘書進德
楊梅鎮公所廖課長運福
 
桃園縣政府第 540 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540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6年12月05日上午10時02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課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課  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單位工作報告
一、 城鄉發展局李局長永展工作報告:(如書面)
范副縣長良銹補充建議:
  本縣城鄉發展展望部份,建議先將資料送請各鄉鎮市表達意見,另綠色交通系統規劃尚未週延,請交通局於會後提供意見予城鄉發展局納入考量。
郭蔡秘書長文補充建議:
(一) 非都市土地及景觀之歸劃己列入今日之施政報告重點,未來仍應多加重視。
(二) 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繁多,審查時間費時。目前城鄉發展局已訂定審議原則且承辦人員亦已歷經一至二年的都審經驗,因此建議民眾興建戶數較少或一定規模以下者可不提送都市審議委員會審議,而改由城鄉發展局召集小組審查。
(三) 因工務局無障礙人行道改善工程無編列預算,且部分公所也?有相關經費,建議城鄉發展局對於人行道改善而向中央爭取到約兩億元之補助,能在施設時與工務局開會、設計,一併改善無障礙空間。
(四) 非都市土地溪海社區景觀風貌改善工程除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外,尚需由社區發展協會呈報,但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較無相關經驗,建議改由鄉鎮公所或村里辦公室呈報,以提高其配合積極度。
文化局陳局長學聖補充建議:
考量縣政重點發展,請對於「埤」塘或「陂」塘統一用字,另桃園藝文園區也請一併正名,配合於跨年晚會及燈會活動,讓民眾有明確的了解。
黃副縣長敏恭補充建議:
城鄉發展局之短程目標中,景觀工程科、都市行政科及都市更新科皆訂有相當具體的
目標,但城鄉規劃科之兩項目標過於保守,請加速、具體地完成。
主席裁示:
(一)都市設計申請戶數一定標準以下部份,改由城鄉發展局簡便審查,另請與工務局共同改善無障礙空間,而非都市景觀改善工程請儘量彈性運用,由村里辦公室及鄉鎮公所來呈報。
(二)埤塘統一用字為土字旁的埤,藝文廣場訂名為桃園多功能藝文園區,以利日後各項業務之推動。
(三)景觀工程科感謝李前局長過去一年多所推動的十八個工程案,而這也是明年要執行的重點,因此特別請其再度發揮專長至水務局整治及進行桃園最重要的南崁溪景觀工程。
(四)都市行政科應以簡政便民為目標,目前都市設計雖立意良善,但卻造成民眾困擾。都市更新的部分至少要推出四至五個案子務必在這兩年完成。而目前成就最少的就是都市計劃,應盡力克服種種困難積極完成,創造佳績。至於與工務局、水務局及其他局處之合作,相信大家定能配合。
二、 財政局歐局長美鐶工作報告:(如書面)
文化局陳局長學聖補充建議:
  建議找尋具指標性未開發或閒置之財產,推動企業認養制度。
農業發展局陳局長麗玲補充建議:
  農業發展局目前所經管八十四筆閒置農地,正積極與大園鄉公所及桃園市公所協調,要開放為市民樂活農園,再交由社區協會協助教導民眾種植作物。此部分之計劃將於下次工作報告中提出。
郭蔡秘書長文補充建議:
  首先對於財政局在這段期間有關公有土地之遷移、管理、使用及標售收費部分,執行得相當積極,表示感謝。另提出幾項問題請各局處室配合:各局處室辦理活動、工程建設及各項設施或維修時,請各主管先行考量其必要性,並同時考慮施作之安全性、長久性及維修難易度。對於採用的方法及材料,建議以能夠合乎需求,達到安全、經濟及品質目標等方向去執行,再從自信的專業角度去考量,便不致於浪費資源。
主席裁示:
(一)首先感謝日前警察局林局長提出現有或閒置廳舍是否仍繼續使用的問題。請警察局對於現有派出所及交通小隊等不需占用的地點,與消防局之舊宿舍、蓋妥
新大樓後之現有廳舍部分,能釋出空間以作有效運用,請各局都能以成本效益的角度來思量。
(二)就任縣長的最大感想就是:要在中央擔任首長者,皆應到基層歷練,才能了解何為政府與公務員。本府應先行將企業投資、生產、生意上之障礙消除即可,不要拖延企業的申請案,影響其業務推行。一部分公務人員的特質就是「推」,舉例如:地政局完成市地重劃後,本府各單位常以無力管理為由,各局相互推諉,最後常登記給國有財產局或公所。另牽涉各局室自身利益者,常堅持本位主義,凡該局室之權利或利益,均不願交予其他局室,造成協調困難。所以從民眾成本效益的角度應是正確的事,卻常常影響到公務員本位主義之既得利益。以上諸多缺失,請確實檢討改進。
(三)日前參加企業界警友會的餐?,其中幾位企業家於本人剛就任時所提出的改革建議中,本府於公務員收取紅包的情形先選擇最小金錢處理,並作大幅度的輪調改革,而這正好與日前報載台中縣、新竹市所調查的建管課快單費及台北縣的水保案件相似。先前於縣務主管會議,本人一再提出由政風室辦理的銅鏡專案,就是要改革貪污文化,再次提醒尤其是來自基層的局處首長,作好防弊工作,喚醒迷失的公務員。
(四)最近配合人事所作的組織調整,請各局處首長檢視所屬的科室單位,該減少就要減少;對於現任的課長,請提報足夠資格擔任與中央部會或台北市相當的九職等科長,以中央為例,要擔任科長常需要十幾年的資歷,而現有課長是否已具備足夠的學識、經驗、能力;副處長、副局長也一併檢討是否足堪賦予簡任官的責任。
      提醒在座的局處首長,未來要擔任十二職等的政務官、簡任官,對事情的看法要有宏觀、遠見及規劃能力。桃園縣未來兩年要達到準直轄市的目標,應切實反省,未來對於二級機關,以成本效益檢討人數,合理部份請提報,凡是冗員充斥、效率不彰部份,請檢討處理。 
三、 消防局石局長增剛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EMPT的人數請與消防署聯繫,提出專業人才需求,明年再自行出資以快速提高OHCA的數字。  
肆、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請原住民行政局密切與社會局配合社會工作案。
主席裁示:
  本案解除列管。
二、停車格劃定案。
主席裁示:
  在道安會報及專案中,范副縣長已與交通局及其他局室協調,希望大家全力配合,本案解除列管。  
三、請人事室釐清職務列等、組織準則暨一級機關秘書、技正設置案。
主席裁示:
  本案解除列管。
四、請各局處室暨二級機關檢討內部科室整併案。
主席裁示:
  相關的整併工作一級機關及單位已完成,二級單位請儘快協商,編制調整及人員浪費情形將請黃副縣長協調。
伍、主席提示暨結論
請各局處就人力部份,年底檢討如下:
(一)臨時人員、約聘僱人員,凡操守不佳、出勤不認真、服務態度不佳或官僚、專業能力不足者,應即予以淘汰,至少淘汰百分之十。該汰換人力者,於組織整編時,請黃副縣長處理。
(二)公務人員部分:凡操守不佳、出勤不正常不認真、服務態度官僚、專業能力不足者,應即予以淘汰;如無法淘汰時,請務必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及考績相關規定辦理,有上數表現不佳之狀況者,一律考績丙等,請各局處首長絕不可鄉愿,須避免各縣市政府均有之甲等比例過高之情形。 
陸、散會    上午11時27分。
創造力教育嘉年華 縣長談話
創造力教育嘉年華   縣長談話               96.12.08
    很高興看到今天縣府府前廣場聚集了這麼多的同學、老師及家長們,大家帶著喜悅的心情共同參與這個十分有意義的「創造力教育嘉年華」活動。
    二十一世紀是個資訊發展迅速的時代,也是一個以「腦力」決勝負的「知識經濟時代」,面對這樣的劇變,對未來世界公民的青年學子而言,更需要積極培養創新思考、批判思考及解決問題的能力。桃園縣有二十七萬名中小學生,希望每一所學校都能發揮創意,擁有無限發展的空間,而非僅是製造大量相同產品的生產流程機器,期許每一位學生也都有不同的特點。
    目前縣府教育局正積極落實發展國中小學的創造力教育,以「學生」為主體,結合學校教師與社區的力量激發大家的創意能量,並與本縣鄰近具有創造力教育研究的大專院校攜手合作,希望能透過與本縣民間企業力量的結合,共同營造成為創造力發展的大縣。
  今天各校將平日在學校所推動的創造力教育活動,以寓教於樂的方式帶到這個嘉年華會,相信所有參與的親、師、生都能夠體驗各校對創造力教育投入的用心。目前,桃園縣的閱讀教育相當成功,英語及科學教育也領先全國,這些都是靠創意,希望大家繼續努力,創造更好的教育環境。
                                       (資料提供:教育局)
「百萬縣民動起來.大家一齊反賄選」宣誓活動 縣長談話
「百萬縣民動起來.大家一齊反賄選」宣誓活動     縣長談話
    在民主國家中「選舉」是人民表達自我的管道之一,藉由選舉,人民能決定執政者,透過他們表達自己的主張,確立政府的施政方向,落實「主權在民」,進而使自己的國家更邁向民主大道。台灣號稱是先進國家、開發國家與民主國家,但不論是村里長的基層選舉、抑或是國會議員與總統大選,每次選舉時卻都還存在有許多的賄選事實,因此,台灣在與先進民主國家的相較下,的確還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隨著教育和民主素質的提升,民眾應該要有拒絕賄選的認知,但卻還是有極少數不肖的候選人和民意代表,仍然心存透過買票的方式來謀取職位;不過,事實證明凡是賄選選上的,絕對不會是個稱職的民意代表,最後甚至會危害到整個社會與國家。所以希望所有的檢警調都應做好賄選的查察工作,更重要的還要做好事前的宣導工作,讓市場上沒有賄選的需求,自然而然賄選情形就會降至最低。
 
  反賄選宣導工作,要從社區及各級學校做起,尤其是縣內300所學校的40多萬名同學,更是宣導的重點,雖然同學們沒有投票權,但可以讓他們成為反賄選的小尖兵,監督候選人,檢舉賄選,在各校園裡生根發芽,大家一起發聲,告訴父由長輩拒絕賄選,擴及家庭社會展現無比的影響力,讓乾淨選舉不只是口號,更是所有人的決心,使賄選消弭於無形,把台灣建構成一個沒有賄選、先進開發的民主國家。 
                                                  (資料提供:政風室)
桃園縣政府第 754 次縣務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754次縣務會議紀錄
 
時間:96年12月05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課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課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愛桃園I SHOPPING購物節」活動配合廠商,各獲頒感謝狀乙面。
-主辦單位:工商發展局
(一)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台灣煙酒股份有限公司林口酒廠
(三)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五)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歐樂麗股份有限公司
(八)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九)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十)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豫章實業有限公司
(十五)全滿企業社
(十六)潘柏家具有限公司
(十七)天妮絲睡眠館
(十八)台塑企業文物館
(十九)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戰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表揚協助本府辦理原住民學童、多胞胎家庭扶助及弱勢家庭關懷等業務之個人與團體,各獲頒感謝狀乙面。
-主辦單位:原住民行政局
(一)葉麗雲女士
(二)財團法人靈鷲山佛教基金會
(三)統一超商桃竹樂活社
三、頒發桃園縣96年度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績效評鑑優良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社會局
(一)優等
1. 衛生局
 2. 文化局
 3. 稅捐稽徵處
(二)甲等
  1. 教育局
  2. 環保局
 3. 民政局
 4. 政風室
 5. 地政局
 6. 觀光行銷局
四、頒發本縣「96年役政業務聯合督訪」評鑑績優鄉鎮市公所,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民政局
(一)第一名  桃園市公所
(二)第二名  中壢市公所
(三)第三名  新屋鄉公所
五、頒發本縣95年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績優鄉鎮市,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法制室
(一)第一名  平鎮市
(二)第二名  中壢市
(三)第三名  桃園市
政令
訂頒「桃園縣公職人員競選期間臨時性樹立式競選廣告物設置處理要點」條文乙份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工違字第 0960408736 號
附件:條文乙份
訂頒「桃園縣公職人員競選期間臨時性樹立式競選廣告物設置處理要點」條文乙份。
 附「桃園縣公職人員競選期間臨時性樹立式競選廣告物設置處理要點」條文乙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公職人員競選期間臨時性樹立式競選廣告物設置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府工違字第0960408736號函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公職人員競選期間樹立式競選廣告物,維護市容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樹立式競選廣告物係指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以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設置之競選廣告物。
三、各類樹立式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實施期間及清理時間規範如下:
  (一)設置地點:各鄉鎮市區主要道路沿線路權外。
  (二)實施期間:係自選舉投票日前 30 天起至選舉投票前一日止。
  (三)清理時間:各候選人應於投票日當日夜間十二時以前移除樹立式競選廣告物(含支架),否則視同違章建築逕予拆除並罰款。
四、各候選人得於實施期間在設置地點設置樹立式競選廣告物,惟下列處所不得設置:
  (一)道路路權範圍內。
  (二)有妨礙交通安全者。
  (三)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沿線兩側及交流道匝道末端起點一百公尺範圍內。
  (四)設置地點未經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同意者。
五、設置樹立式競選廣告物之候選人於設置期間應派人有效管理,以維護結構及公共安全,如因設置或管理不善,致損害他人生命、財產及相關權益者,候選人應負完全之法律責任。
訂定「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法二字第 0960409753 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附「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競選廣告物係指候選人或政黨等從事競選活動時所懸掛之旗幟、看板、布條及帆布等廣告物。
第 三 條  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實施期間及清除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地點: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指定之地區。
      二、實施期間: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鄉(鎮、市)長選舉為投票日前三十日,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為投票日前十五日。
      三、清除時間:候選人或政黨等應於投票日當日清除競選廣告物,未依規定時間清除者,本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逕行拆除,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投票日次日十七時前清除完成。
      前項第二款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
第 四 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不得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實施期間前設置競選廣告物。
第 五 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得免經申請於實施期間內,在本府公告指定之地區內設置競選廣告物,其規格規定如下:
      一、自行製作之競選旗幟,不得超過寬六十公分、長一百五十公分。
      二、看板不得超過寬六十公分、長八十五公分。但設置於建築物牆面者,不在此限。
      三、布條不得超過寬七十五公分、長二百七十公分。
      四、其他競選廣告物之規格,得由本府另行規定之。
      前項第三款布條競選廣告物僅得以緊貼方式設置於牆(籬)面上,不得橫跨於路、街、巷、弄等街道。
第 六 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在本府公告指定之地區內設置競選廣告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路樹、陸橋、天橋、橋樑、變電箱、電信箱及交通號(標)誌桿,設置競選廣告物。
      二、在公園、綠地、名勝、古蹟、圓環或其他法令禁止之處所,設置競選廣告物。
      三、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沿線兩側及自交流道匝道端點起二百公尺內,設置競選廣告物。
      四、在各交叉路口十公尺範圍內,設置競選廣告物。
      五、在安全島上插置或放置競選廣告物。
      六、危害消防、逃生、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或污染環境及違反其他法令之行為。
第 七 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於私有空地、建築物上之門首、騎樓或牆壁設置競選廣告物,應取得所有權人之同意。
第 八 條  候選人或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第 九 條  懸掛旗幟及看板競選廣告物,其旗面及看板之下緣應距地面二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地面三公尺。
      競選廣告物懸掛禁止使用膠帶、黏膠及漿糊黏貼。
第 十 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設置競選廣告物應自行或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如有傾斜、破損、脫落等情形或經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為警戒區,應自行拆除。
      競選廣告物如設置或管理不善,致損害他人生命、財產及相關權益者,候選人或政黨等應負法律責任;如致公物受損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競選廣告物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得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處罰並拆除。
第十二條  樹立式競選廣告物設置管理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
註銷本縣地政士徐森柱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0960405769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徐森柱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徐森柱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 004951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縣地字第 000717 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德六街 158 巷 14 號 5 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兆源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11 月 5 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40447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兆源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11 月 5 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兆源營造有限公司 96 年 11 月 20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兆源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傅魏鳳妹。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 I 字第 I00006-001 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福德街 91 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 5246 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 09604063191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第 5246 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85 號 4 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 326 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起至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29 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 391,200,000 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 326 號。
 八、公告期間 30 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行政局文書課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竟奎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405764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竟奎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竟奎土木包工業 96 年 11 月 29 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竟奎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劉俊宏。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五權里五光三街 60 號 4 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 I 字第 I90320-000 號。
 七、備註:請本府行政局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安鋕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40576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安鋕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准予申領登記,請週知。
依據:依據安鋕土木包工業 96 年 11 月 29 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安鋕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王松。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光明路 1 段 72 號 9 樓之 1。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捌拾萬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 I 字第 I 90319-000 號。
 七、備註:請本府行政局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本縣呂學應君申請「福益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4041341 號
附件:
主旨:本縣呂學應君申請「福益不動產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福益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呂學應)、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育達路 133 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及客服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二)利用範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該分支機構明細登載於本公司消費者網站(網址:www.福益不動產.com.tw)。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總經理呂學應。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皇京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40413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皇京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事項。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 96 年 12 月 3 日府地價字第 0930404135 號。
 二、變更登記事項:
   (一)負責人變更為:黃證中。
   (二)所在地變更為: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 2 段 68 號 1 樓。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三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40444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三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該公司於 95 年 1 月 6 日申請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失其效力。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龍吟興業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40413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龍吟興業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該公司於 94 年 11 月 28 日申請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失其效力。
縣長 朱立倫
本縣廖永華先生申請京宏不動產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4044501 號
附件:
主旨:本縣廖永華先生申請京宏不動產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京宏不動產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永華)、所在地: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 997 號 1 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個人資料管理系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 3 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二)利用範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負責人-廖永華。
縣長 朱立倫
本縣「茂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4024531 號
附件:
主旨:本縣「茂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茂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德仁)、所在地:龍潭鄉建國路 13 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員工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 3 年。
公告賢冀土木包工業自 96 年 9 月 16 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40887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賢冀土木包工業自 96 年 9 月 16 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公告茗富土木包工業歇業登記乙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407733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茗富土木包工業歇業登記乙案。
依據:該公司 96 年 11 月 29 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茗富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劉得儼。
 三、登記證字號:土 I 字第 I90120-000 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環南路 131 號 3F。
   (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本縣「茂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以及為加盟店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職稱及姓名:甘茂淵。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賢冀土木包工業自 96 年 9 月 16 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賢冀土木包工業 96 年 11 月 29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賢冀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林淵福。
 三、登記證字號:土 I 字第 I90147-001 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村金龍路 184 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本縣「儷騰開發不動產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4052071 號
附件:
主旨:本縣「儷騰開發不動產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儷騰開發不動產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負責人:戴金炎)、所在地:龍潭鄉五福街 70 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員工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 3 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系統、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以及為加盟店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二)利用範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該分支機構明細登載於本公司消費者網站(www.儷騰房屋.tw)。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職稱及姓名:戴金炎。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日期:96 年 07 月 01 日至 96 年 11 月 22 日,共 1405 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0960026532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日期:96 年 07 月 01 日至 96 年 11 月 22 日,共 1405 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 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局文書課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11 月共 3,339 件,批次 Y61102)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0960026529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11 月共 3,339 件,批次 Y61102)。
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公告本府交通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11 月共 3,273 件,批次 Y61128)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0960026531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11 月共 3,273 件,批次 Y61128)。
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府交通局依法逕行舉發。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局文書課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國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 96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97 年 12 月 24 日止營造業停業,尚符規定,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411267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國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 96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97 年 12 月 24 日止營造業停業,尚符規定,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暨國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6 年 12 月 3 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國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43860090
 三、登記證字號:甲 A 字第 A01648-000 號
 四、負責人姓名:林源煌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忠二路 16 號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貫銓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41111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貫銓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公告本府交通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11 月共 3,339 件,批次 Y61102)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府交通局依法逕行舉發。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局文書課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 96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97 年 12 月 15 日止營造業停業,尚符規定,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411272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 96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97 年 12 月 15 日止營造業停業,尚符規定,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暨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6 年 12 月 3 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百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3961401
 三、登記證字號:乙 I 字第 A02171-000 號
 四、負責人姓名:林銘慧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忠二路 9 號 2 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貫銓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暨貫銓營造有限公司 96 年 12 月 5 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貫銓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甲 I-A04090-003 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大興八街 43 巷 23 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746838
 五、負責人:許木村(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寄存轉公示,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7 月 01 日至 96 年 11 月 22 日,共 84 件,批次 X61122)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0960026671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寄存轉公示,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7 月 01 日至 96 年 11 月 22 日,共 84 件,批次 X61122)。
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公告長榮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11 月 28 日起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412004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長榮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11 月 28 日起停業登記,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暨長榮營造有限公司 96 年 11 月 29 日綜合營造業登記申請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長榮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2527725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 I 字第 C00571-001 號
 四、負責人姓名:吳永裕
 五、營業地址:桃園市宏昌八街 103 號 1 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寄存轉公示,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7 月 01 日至 96 年 11 月 22 日,共 84 件,批次 X61122)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 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局文書課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本縣「億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4052081 號
附件:
主旨:本縣「億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億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偉志)、所在地:觀音鄉中正路 155 巷 46 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員工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家庭情形、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 3 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以及為加盟店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職稱及姓名:廖偉志。
縣長 朱立倫
本縣「元太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4130701 號
附件:
主旨:本縣「元太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元太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永強)、所在地:平鎮市延平路 2 段 284 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員工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 3 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以及為加盟店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二)利用範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明細登載於本公司消費者網站。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職稱及姓名:陳永強。
縣長 朱立倫
本府 96 年 12 月 12 日核發本縣地政士蕭敏輝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09604158701 號
附件:
主旨:本府 96 年 12 月 12 日核發本縣地政士蕭敏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蕭敏輝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 012405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6)桃縣地字第 001622 號
 四、事務所名稱:蕭敏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福安街 23 之 1 號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水品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7 月 21 日起繼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41779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水品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7 月 21 日起繼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水品營造有限公司 96 年 11 月 8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水品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黃章倍。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 I ­—第 I00111 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百年三街 28 號 1 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民合房屋仲介企業社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變更登記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41671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民合房屋仲介企業社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變更登記事項。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變更登記事項:負責人變更為林宣漳。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日期:96 年 11 月 19 日至 96 年 12 月 01 日,共 842 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0960027134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日期:96 年 11 月 19 日至 96 年 12 月 01 日,共 842 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 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局文書課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檢送公告註銷宇辰光電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證公告乙紙,請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行政局(請刊登縣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 096040893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公告註銷宇辰光電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證公告乙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94 及 95 年連續二年無法校正工廠訪查紀錄表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
 二、請龜山鄉公所將公告張貼於公告欄。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正本:宇辰光電有限公司(廠址:桃園縣龜山鄉兔坑村茶專一街 112 巷 17 號)、潘德榮君(負責人戶籍地址:台北縣樹林市金寮里 2 鄰保安街二段 197 巷 10 號)
副本:龜山鄉公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桃園縣政府行政局(請刊登縣府公報)、本府工商發展局(以上含附件)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 096040893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宇辰光電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625621-01
   (一)廠名:宇辰光電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龜山鄉兔坑村茶專一街 112 巷 17 號
   (三)負責人:潘德榮
   (四)產業類別:塑膠製品製造業
   (五)備註:遷址不明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縣長 朱立倫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 8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以農金字第 0965080442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 份,請 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 0965080443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5080443A00_ATTCH1.pdf)
主旨:「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 8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以農金字第 0965080442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 份,請 查照。
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以上單位並請刊登公報)、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各農漁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副本:本會資訊中心(檢附電子檔,請刊登網站)、本會法規會、本會秘書室、本會會計室、本會科技處、本會農業金融局(均含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 0965080442 號
附件:如文
修正「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八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八點規定
副本:
主任委員 蘇嘉全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由農委會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至年息百分之三。
檢送「97 年度縣轄三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公告暨桃園縣有線電視廣播系統費率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紀錄各乙份,請 查照辦理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 096041375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97 年度縣轄三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公告暨桃園縣有線電視廣播系統費率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紀錄各乙份,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桃園縣有線電視廣播系統費率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已於 96 年 12 月 7 日召開完畢。
 二、本次會議重要決議事項:
   (一)決議通過「97 年度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公告。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促進社會正義,業者應提具季繳以上之預繳戶收視費用優惠措施,並對於本府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按半價以下收費。同時建議對低收入戶提供上網優惠。
   (三)為提升服務品質,促進產業發展,業者應依據其營運計畫儘速完成數位化建設及光纖鋪設。
 三、請業者於文到後兩週內提具前揭收視費用優惠措施並報府核備,且將明(97)年度收視費用及優惠訊息儘速明確通知各收視戶,如本府公告頒布日前預繳 97 年度費用者,有溢繳費用者,一律全予退還或自下期費用扣除。
正本: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縣議會、何委員中達、吳委員尚昆、唐委員雲明、陳委員偉之、陳委員祖德、張委員榮銘、黃委員富妹、黃委員敏恭、蔣委員安國、賴委員祥蔚、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民政局、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社會局、研究發展室、政風室、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消費者服務中心、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桃園縣楊梅鎮公所、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本府觀光行銷局(均含附件)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 09604137511 號
附件: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主旨:公告「97 年度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
 二、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行政院新聞局 93 年 10 月 15 日新廣五字第 0930625724-A號令)辦理。
 三、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審議桃園縣 97 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各項收費第四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核准 97 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 550 元為上限,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前述頻道數量及內容更動時,需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府核備,經同意後,始得調整之。違反者,本府得要求改善;未改善者,則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重新審議其月收視價格,並重新公告之。
  (二)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標準如下:
    1.裝機費:
     (1)主機裝機費:新台幣 1500 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 500 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 800 元。
    2.復機費: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 3 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 3 個月內(含 3 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 3 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 3 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 200 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3.移機費:室內者,每機 500 元;室外者,每機 800 元。
 二、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
 三、系統經營者除採無償借用或贈與外,應以下列方式提供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以下簡稱類比機上盒)供訂戶使用:
  (一)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類比機上盒(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
  (二)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類比機上盒(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
  (三)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類比機上盒(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提供類比機上盒供訂戶使用時,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系統規格相符之類比機上盒時,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
、設定並維護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第一項及前項類比機上盒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行政院新聞局頒定收費上限表。
 四、在本府核准之年度收視費用期間內,系統經營者採用分級收費者,應向中央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經許可後,並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技術方面:應先依規定向交通部申報鎖碼方式,並經交通部核准。
  (二)收費方式:應將分級收費方式向中央機關專案報核,並應副知本府。
 五、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收視服務,得提供數位機上盒供訂戶選擇使用,其收費由系統經營者依數位機上盒內建之軟體、硬體(晶片組、記憶體、數據機)規格、功能等條件合理規劃,並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辦理營運計畫變更。
   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系統規格相符之數位機上盒時,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六、有線廣播電視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收視費用,由系統經營者依頻道、節目性質合理規劃,並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辦理營運計畫變更。系統經營者可提供組合式之頻道、節目供訂戶選擇,但不得拒絕訂戶選購單一頻道、節目收視。
 七、系統經營者應依行政院新聞局規範之契約書範本、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訂戶簽訂收視契約並履行之。
 八、系統經營者應配合本府加強進行有線電視纜線地下化之工程及有線電視相關之建設,以美化市容並提昇有線電視訂戶收視品質。
 九、系統經營者收費不當而有損害訂戶權益或損害之虞時,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60 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之。
 十、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5 條第 2 款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及社教性等節目使用。
 十一、中央法規如有修正,從其規定。
縣長 朱立倫
附表 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收費上限
使用方式
收費規定
買    斷
租    用
押    借
自    備
無 償 借 用
贈      與
 
收 費
上 限
附 帶
規 定
 
系統經營者之賣斷費用不得超過市售價格。
1系統經營者如更換頭端鎖碼技術或設備,致原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不能使用時,應無條件為買斷時間未達三年之訂戶更換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機上盒。
2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因可歸責於訂戶使用不當而需修護時,系統經營者應以工時計算維修工資,每一工時以不超過二百元計算,材料費另計。
3原附遙控器汰舊換新時,每具價格不得超過五百元。
 
1保證金:每台不得超過系統經營者提供機種市售價格之百分之三十。
2租金:每月租金不得超過系統經營者提供機種市售價格之百分之四。
1訂戶如自租用之日起二年內退租者,系統經營者須無息返還保證金予訂戶,且訂戶應返還原租用之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予系統經營者。
  前項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如有損害,並可歸責於訂戶使用不當時,訂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訂戶繳交租金已滿兩年並再續租者,每月租金由原繳保證金抵扣,自原繳保證金全數抵扣之日起,該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所有權歸訂戶所有;如訂戶於原繳保證金未全數抵扣租金時辦理退租,則系統經營者應無息返還剩餘之保證金,且訂戶應返還原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予系統經營者。
3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因可歸責於訂戶使用不當而需修護時,系統經營者應以工時計算維修工資,每一工時以不超過二百元計算,材料費另計。
4原附遙控器汰舊換新時,每具價格不得超過五百元。
 
押金不得超過系統經營者提供機種市售價格之一‧七倍。
1訂戶返還原借用之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時,系統經營者應同時無息返還押金予訂戶。
  前項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如有損害,並可歸責於訂戶使用不當時,訂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因可歸責於訂戶使用不當而需修護時,系統經營者應以工時計算維修工資,每一工時以不超過二百元計算,材料費另計。
3原附遙控器汰舊換新時,每具價格不得超過五百元。
 
1原訂戶裝置費:一戶一次(含同時設置多機)不得超過五百元。
2新訂戶裝置費:於裝機時,同時申裝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免收裝置費(含設定)。
訂戶自備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者,如洽請系統經營者維修,系統經營者應以工時計算維修工資,每一工時以不超過二百元計算,材料費另計。
 
系統經營者無償借用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供訂戶使用,並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契約終止時,訂戶應返還原借用之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如有損害,並可歸責於訂戶使用不當時,訂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系統經營者贈與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供訂戶使用,並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檢送「桃園縣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乙份(含總說明)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 096041928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縣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乙份(含總說明)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正本: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縣蘆竹鄉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
副本:本府人事室、本府法制室、本府行政局(請刊登本縣公報)、本府地政局地籍課、本府地政局地籍測量隊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桃園縣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提升本縣測量人員素質並激勵士氣,特訂定本基準。
二、承辦土地複丈案件之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年承辦土地複丈工作量達二百五十件以上,且承辦鑑界案件達一百五十件以上於年度考核時均無提再鑑界者,嘉獎乙次。
  (二)全年承辦土地複丈工作量達三百件以上,且承辦鑑界案件達二百件以上於年度考核時均無提再鑑界者,嘉獎二次。
  (三)全年承辦土地複丈工作量達四百件以上,且承辦鑑界案件達二百五十件以上於年度考核時均無提再鑑界者,記功乙次。
  辦理山區之土地複丈案件數量,得以平地案件加百分之十之權值予以計算,亦即每十件山區案件等於平地之十一件視之。
三、承辦土地複丈案件之懲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年承辦鑑界案件二百五十一件以上,且提報再鑑界經檢測後改樁案件達二次者,記申誡乙次。
  (二)全年承辦鑑界案件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件,且提報再鑑界經檢測後改樁案件達二次者,記申誡二次。
  (三)全年承辦鑑界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下,且提報再鑑界經檢測後改樁案件達二次者,記過乙次。
  前項改樁案件由縣府地政局地籍測量隊召集各地政事務所測量課課長或檢查員三至五人組成審核小組開會議決。
四、政策性、專案性案件,能克服困難,如期完成者,或未能克盡職責嚴重影響進度之情形者,視實際情形,亦得酌予獎懲。
 
桃園縣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總說明
  「桃園縣改進土地複丈作業實施要點」第 13 點規定略以:「承辦土地複丈之測量人員全年績效優良無過失者,應予獎勵。若業務處理顯有疏失,本府辦理業務考核時,列入業務督導考核紀錄。」,該要點自民國 85 年 1 月 1 日頒佈施行迄今成效良好,以本縣測量案件數量均達全國第一或第二之數量,測量人員每日平均至少辦理 3 件以上,其辛勞及壓力不言可喻。然要點僅規定辦理優良或有疏失之人員應予獎懲,獎懲標準卻未明訂,未有足夠量化標準可供激勵測量人員工作士氣。
  有鑑於此,為有效提升本縣測量人員素質、激勵士氣,爰擬具「桃園縣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全文共 4 點,要點如次:
一、本基準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確規範本縣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達到獎勵標準時應給予之敘獎,另就特殊地區之案件於計算獎勵標準應給予加權計算。(第二點)
三、明確規範本縣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達到懲罰標準時應給予之處分。另為慎重,對於再鑑界案件經檢測後有需改樁情事,由本府業務單位召集各地政事務所測量課課長或檢查員 3 至 5 人組成審核小組開會議決。(第三點)
四、除一般性案件外,對於辦理政策性、專案性案件承辦人員亦應視實際情形予以獎懲,以激勵其士氣並提升辦理品質。(第四點)
 
桃園縣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獎懲基準
規定 說明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提升本縣測量人員素質並激勵士氣,特訂定本基準。
二、承辦土地複丈案件之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年承辦土地複丈工作量達二百五十件以上,且承辦鑑界案件達一百五十件以上於年度考核時均無提再鑑界者,嘉獎乙次。
  (二)全年承辦土地複丈工作量達三百件以上,且承辦鑑界案件達二百件以上於年度考核時均無提再鑑界者,嘉獎二次。
  (三)全年承辦土地複丈工作量達四百件以上,且承辦鑑界案件達二百五十件以上於年度考核時均無提再鑑界者,記功乙次。
  辦理山區之土地複丈案件數量,得以平地案件加百分之十之權值予以計算,亦即每十件山區案件等於平地之十一件視之。
三、承辦土地複丈案件之懲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年承辦鑑界案件二百五十一件以上,且提報再鑑界經檢測後改樁案件達二次者,記申誡乙次。
  (二)全年承辦鑑界案件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件,且提報再鑑界經檢測後改樁案件達二次者,記申誡二次。
  (三)全年承辦鑑界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下,且提報再鑑界經檢測後改樁案件達二次者,記過乙次。
  (四)全年承辦鑑界案件提報再鑑界經檢測後改樁案件達三次以上者,記過乙次。
  前項改樁案件由縣府地政局地籍測量隊召集各地政事務所測量課課長或檢查員三至五人組成審核小組開會議決。
四、政策性、專案性案件,能克服困難,如期完成者,或未能克盡職責嚴重影響進度之情形者,視實際情形,亦得酌予獎懲。
 
一、桃園縣改進土地複丈作業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承辦土地複丈之測量人員全年績效優良無過失者,應予獎勵。若業務處理顯有疏失,本府辦理業務考核時,列入業務督導考核紀錄。」
二、為明確量化該獎懲標準,使各地政事務所有所依據,爰訂定之。
一、凡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工作量達到一定標準即應給予適當之獎勵,以有效激勵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工作士氣。
二、辦理山區之地籍測量案件考量其路程遙遠及地形起伏等因素,爰訂定加權計算案件數量。
一、凡辦理土地複丈案件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按情節輕重給予懲罰。
二、鑑界案經提報再鑑界倘有需改樁情事,由本府業務單位召集各地政事務所測量課課長或檢查員三至五人組成審核小組開會議決,以求慎重。
查各地政事務所除一般土地複丈案件外,尚包括政策性、專案性等案件,為能充分反映其處理成效,提升該類案件承辦人員素質及士氣,爰訂定得視實際辦理情形酌予獎懲。
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以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97 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詳如說明,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請刊登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工使字第 0960419676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97 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乙份(正副本均含附件)
主旨: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以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97 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計畫補助範圍包含公寓大廈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二、本案申請期間為 97 年 3 月 15 日至 9 月 15 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需檢齊相關文件送公所提出申請;如於期限前本府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並於年度結束前為成補助款申撥。
 三、相關附件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tycg2.tycg.gov.tw/main/main_index.aspx)下載專區網路下載取得。
正本:桃園縣議會、本縣各議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行政局(請刊登公報)、桃園縣政府主計室、桃園縣政府財政局、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97 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府工使字第     號函公布
壹、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貳、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
    1.環境清潔(消毒)作業。
    2.共用排水溝疏通。
    3.清洗水塔、蓄水池、抽水肥。
  二、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
    1.滅火器之維護。
    2.消防幫浦、管路維修。
  三、涉及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1.共用走廊及通道之鋪面、牆面(含油漆粉刷)修繕。
    2.共用樓梯修繕。
    3.共用排水溝修繕。
    4.緊急逃生指示修繕。
    5.共用地下室修繕。
    6.簡易既有共用設施(門窗、欄杆、護欄、圍牆、路面、人孔蓋、人行磚鋪設、花台等)之修繕。
    7.駁崁損壞修復。
    8.共用照明設施修繕。
參、審核標準及依據:
  一、本執行計畫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且該公寓大廈須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滿三年以上者為補助對象。
  二、申請人所檢附之各項書表文件:
    1.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符合法令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委會會議紀錄(當年度會議紀錄須提及授權管委會向本府申請本項補助款)。
    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4.照片(應附工程施作前、中、後照片)。
    5.原始憑證(費用明細、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據應黏貼於管委會黏貼憑證用紙)。
    6.領據及接受本府經費支出憑證簿各乙份。
    7.每份影印文件須核管委會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8.檢附管委會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縣政府行政局出納課(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
  三、本執行計畫補助經費基準係依本縣轄內已核備之公寓大廈之總戶數訂定,並配合本府每年度預算調整公布;每一公寓大廈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小型公寓大廈(一百戶以下者):最高補助額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型公寓大廈(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以下者):最高補助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大型公寓大廈(超過二百戶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
  四、凡前取得本計畫 94、95 年度補助款之社區,本次補助標準為前項補助金額之 1/2:
   (一)小型公寓大廈:最高補助額新臺幣一萬元。
   (二)中型公寓大廈:最高補助額新臺幣二萬元。
   (三)大型公寓大廈: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
  五、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若有對等編列配合補助經費者,得自行審核撥付。
肆、作業程序:
  一、各管委會申請本府補助者,應檢齊前點第二款規定之文件一式三份報所轄公所初審(有必要者得辦理現地會勘)。
  二、公所初審通過後,應轉送本府複審,經複審核可後由本府逕自核撥補助款予公寓大廈。
伍、執行期程:
    各管委會應在每年 3 月 15 日起至 9 月 15 日(以本府收件日期為準)前提出送公所申請;本府受理申請件依收件時間排序,逾期不予受理;如期限前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並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款申撥。
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
申請人資料
公寓大廈(社區)
名稱
申請日期
地址
戶數
主任委員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簽章
傳真
電話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桃縣府工使寓字第         號
府工使字第               號
請蓋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大章
 
備註:一、申請案係為提昇公寓大廈居住品質補助用,行政機關僅作書面審查,申請人如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二、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印本並加蓋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印章。
 
審 查 機 關 內 容 記 載 欄
檢 查  欄
 
1、符合法令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當年度會議紀錄須提及授權管理委員會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本項補助款)。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3、照片(應附工程施作前、中、後照片)。
4、原始憑證(費用明細、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據應黏貼於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
5、領據及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6、94及95年度社區是否有申請本項補助款。
7、檢附管委會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縣政府行政局出納課(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
※每份影印文件須核管理委員會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1.□已附 □未附
2.□已附 □未附
3.□已附 □未附
4.□已附 □未附
5.□已附 □未附
6.□有  □無
7.□已附 □未附
 
8、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項目
 
(1)公共環境清潔衛生維持。
(2)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
(3)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修繕。
 
請勾選項目
核定補助金額
(1)
(2)
(3)
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9、初審核承辦人:                                   單位主管:
10、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項目:                           核定補助金額:    (元)
11、承辦人:               課長:                      單位主管:
 
※申請表申請人基本資料由公寓大廈填寫一式三份;第1項-第9項由各鄉鎮市公所審查勾選。
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項目費用表
一、公寓大廈名稱:
二、公寓大廈地點:
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聯絡電話:
五、公寓大廈組織(含戶數及人數):        
六、申請補助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內容(含項目、位置):
(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項目應填列本執行計畫補助項目)
 
項目 數量 單價(元) 複價(元) 位置
合計 (元)
公寓大廈名稱:
可影印重覆使用
修繕項目
位置
□施工前
□施工中
□施工後
可影印重覆使用
修繕項目
位置
□施工前
□施工中
□施工後
領據
受領人 職別 單位名稱
受領事由
補助項目
補助金額
右款已向
桃園縣政府如數領訖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印章
領款人蓋章
領款人簽名
備註
管理委員會地址:
管理委員會報備核准文號:
管理委員會統一編號:
領款人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桃園縣 管理委員會
接受桃園縣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會計年度:  年度
計畫項目:公寓大廈共有設施維護修繕補助款
桃園縣政府核准日期及文號:97     府工使字第              號函
補助經費新台幣(大寫):      萬元整
原始憑證共       張,計新台幣(大寫):
結餘款繳回桃園縣政府計新台幣(大寫):無
各級機關(單位)審核簽章
主管機關
業務單位 主計單位 機關長官
接受補助單位
經手人 驗收或證明 財委或會計 主任委員
   2、未依規定填寫者不予核銷,已撥補助款追回繳庫。
附註:1、原始憑證請確實審核並妥善整理裝訂成冊(合約書及自行收納統一收據請勿訂入)。
桃園縣政府行政局出納課(專戶)
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詳填下列欄位資料,並提供存簿影本供參。
※銀行帳號與郵局帳號二擇一選填。
匯款帳戶資料
帳戶名稱
銀行名稱及帳號
郵局立帳局號及帳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局號  帳號
入戶通知方式
□E-MAIL
□通訊地址
※爾後領取款項均採此帳號匯入,倘有變更請重新填寫同意書,以利更正資料檔。
※依代理公庫台灣銀行桃園分行規定,除台灣銀行存戶以外,手續費最低收費標準以每筆 25 元計付,惟每筆最高匯款金額為 2000 萬元,若匯款金額超過 2000 萬元以上部分,每增加 2000 萬元匯費每筆再加 25 元計付,(以此類推),並於款項內扣除匯費(款項金額-匯費=匯入金額),退匯重匯時重新繳納。
立同意書人(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者請加蓋關防或公司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
鄉.鎮.市       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
所屬年度:  年度
黏貼單據    張
金額
用途說明
百萬 十萬 萬 千 百 十 元
經手人
驗收或證明
財委或會計
主委
憑證黏線
說明:
1.對不同工作計畫或用途之原始憑證及發票請勿混合黏貼。
2.單據黏貼時,請按憑證黏貼線由左至右對齊,面積大者在下,小者在上,由上而下黏貼整齊,每張發票之間距離約0.5公分,並以10張為限。
3.簽署欄位依職稱大小,「由上而下,由左而右」。
4.標準格式直式(210×297)mm。
5.機關依其他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有自行設計使用之必要時,得從其規定格式,惟不得牴觸相關法令規定。
6.經手人及驗收或證明不為同一人用印。
7.此黏貼憑證用紙,請另行影印一份,單據正本與影本請分別黏貼。
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請領補助經費流程
不符
退件
修正
符合
 
公寓大廈(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
1.公寓大廈補助申請表。
2.當年度會議紀錄。
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4.工程施作明細(前、中、後)相片。
5.收據或發票。(黏貼憑證用紙)。
6.領據及接收桃園縣政府經費支出憑證簿乙份,存摺影本及通匯同意書。
 
  經各鄉鎮市公所審查
合格者:檢附補助申請表、當
年度會議紀錄、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建築物使
用執照影本、工程施作明細及
(前、中、後)相片、領據、原
始憑證、接受經費支出憑證
簿存摺影本及通匯同意書
 
本府工務局
(審核送動支)
送本府撥付款項至公寓大廈
完成補助程序
其他
封面介紹《草花舞春風‧桃園慶豐收-2007桃園草花節》
草花舞春風‧桃園慶豐收-2007桃園草花節
    又到了花草綻放,賞心悅目的季節,「2007桃園草花節」自12月1日至9日,在蘆竹鄉宏竹社區活動中心舉行,以創新的主題競賽,優質的生產形象,竭誠歡迎每位到訪的遊客光臨這座美麗的草花王國。   
    今年的開幕主場活動規劃有賞花列車載著大家去賞花、草花裝置藝術的競賽和展示、家戶應用的主題設計以及精采熱鬧的表演活動,同時還邀請到偶像藝人與大家互動。縣長於活動致詞時表示:草花是最簡單、最美麗的景觀,也是非常重要的裝飾品,更能美化我們的社區,期盼藉由活動的舉辦,能夠讓民眾在認識和親近草花之餘,更加了解桃園縣農業是朝著精緻、休閒且富有多元生命力的方向來發展,讓草花產業未來能在桃園生根。
桃園縣是一個工商發展多元進步卻蘊含著樸實浪漫生活步調的縣市,透過市場的優勢,塑造成為優質、獨特的草花王國,供應全台八成的草花貨源,讓桃園的美麗榮耀盛開在各個角落。雖然今年的天候嚴重影響了草花的成長,卻絲毫沒有影響民眾對於草花節的熱情,這次的活動除了將強化桃園優質草花的生產形象之外,也將透過主題創意的行銷和設計,讓大家體驗不同草花美感,歡迎大家參加「2007桃園草花節」共同打造人間桃花園。
Evergreen Dances in the Breeze‧Taoyuan Celebrates the Harvest
-2007 Taoyuan Evergreen Festival
It is the pleasant season to enjoy the blossom. 「2007 Taoyuan Evergreen Festival」 held at Hochu Community Activity Center, Lujhu Township starts on December 1 and ends on December 9. The competition focuses on innovative theme and the product image emphasizes high quality.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sincerely welcomes every tourist to visit this beautiful gardening kingdom. 
This year, the opening ceremony designs various activities including flower-watching train, plant installing art competition and display, household appliances design, and terrific and whirring shows. The iconic entertainers are invited to interact with the public simultaneously. Magistrate Chu indicates on his oration: the plant is the simplest and most beautiful landscape. It is also very important decorations to beautify our communities. Hopefully, because of the holding of this activity, citizens can know and contact plants. In addition, they can understand the development of Taoyuan County agriculture is toward delicate, leisure, and vital direction. Thus, the plant industry can root in Taoyuan in the future. 
Taoyuan County is an advanced business and industry region, and it is also an inartificial, romantic, and peaceful county. The County Government tries to form a high quality and unique gardening kingdom through the market advantage. Taoyuan offers 80 percent plant resource to the whole Taiwan. It means the beauty and glory of Taoyuan can flourish at every corner in Taiwan. Although this year’s weather influences seriously the plant growth, it does not affect the public’s passion to the evergreen festival at all. This activity strengthens Taoyuan high quality plant image; moreover, it lets citizens experience different plant’s beauty through the sell and design of the theme creativity. Welcome to participate 「2007 Taoyuan Evergreen Festival」 and let us establish the human’s paradise toge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