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20期 |
![]() |
◆ 桃園市政府第23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3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9月1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科員陳美智
壹、頒獎
一、表揚桃園市選手參加2019拿坡里世界大學運動會。
-主辦機關:體育局
(一)榮獲金牌選手:
1.蘇柏亞
2.彭家楙
3.余艾玟
(二)榮獲銀牌選手:
1.陳柏凱
2.黃聖鵬
3.蔡儀婷
4.陳妘筠
(三)榮獲銅牌選手:
1.侯光武
2.何嘉欣
3.李孟恩
4.蘇珮綾
(四)表現傑出選手:
1.鄭唐秀
2.陳建廷
貳、主席致詞
一、2019拿坡里世界大學運動會,臺灣共計131名選手參加,共獲9金13銀10銅佳績,在118個參賽國中排名第7,是目前臺灣參與境外世界大學運動會的最佳成績。其中來自本市的選手共有27位,分別參加射箭、田徑、體操等9個正式項目,獲得5金7銀4銅的成績,展現優異的成績。
本市奪牌選手包括鞍馬王子李智凱,成功以湯瑪士迴旋摘下1金、1銀及1銅的成績,完成世界大學運動會鞍馬項目二連霸的殊榮;蘇柏亞是典型桃園培養的在地選手,在跆拳道對打女子53公斤級決賽,擊敗南韓選手河敏娜贏得金牌;魏均珩及彭家楙則在射箭反曲弓混雙金牌戰決賽纏鬥許久,最終勇奪金牌,表現搶眼;余艾玟在男女混雙10公尺空氣手槍賽,面對資格賽名列第1的南韓隊,於最後一回合成功分出高下,值得鼓勵。
此外,奪得銀牌有跆拳道方面品勢項目陳柏凱、黃聖鵬及蘇佳恩;射擊項目蔡儀婷及陳妘筠,獲得銅牌有跆拳道對打項目侯光武、何嘉欣、張政壕及李孟恩;桌球項目蘇珮綾,參賽成績相當優異。
市府將發給第1名10萬元、第2名5萬元、第3名3萬元,總計將發出156萬元獎勵金,鼓勵所有得獎選手。
桃園推動選手六大培育計畫,對於提高選手的對戰能力、國際比賽的經驗及激發體能等皆有良好的成效。今(108)年全國運動會將於10月19日舉行,希望桃園隊能獲得更好的成績。
二、108年全國運動會將於10月19日至24日舉行,目前已進入活動倒數30天,預賽及資格賽已開始進行,部分競賽如帆船、划船、輕艇、桌球、武術、高爾夫及保齡球等,由於天候或國際賽事時程安排等因素,提前於9月16日陸續展開,請相關局處辦理事項如下:
(一)請游副市長與工務局及體育局等機關,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場勘,巡視各競賽場地整備是否完成。並請體育局於資格賽期間,徵詢選手使用場地意見,檢視器材設備是否到位,再次仔細進行場地驗證,務必提供選手優質的競賽環境。
(二)本次全國運動會參賽團隊共計超過9,000人,請教育局協調各級學校全力配合接待工作等事宜,展現桃園舉辦大型賽事的實力。
三、市府配合中央推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鼓勵經濟弱勢家庭每月定期儲蓄500元、1,000元或1,250元等不同級距金額,並由政府以1:1比例存入同額款項至孩童18歲止,最多可存下54萬元,讓弱勢孩童擁有更好的教育發展機會,是很好的教育脫貧計畫。
目前桃園市內符合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資格者共計1,718人,申請開戶者798人,申請開戶率約46.1%,繳存率約52.33%;請相關局處研議優惠措施、持續落實社工輔導及宣傳,增加弱勢家庭開戶及穩定儲蓄意願。
四、有關Lamigo桃猿隊可能轉讓經營權,市府尊重球隊的自主決定,將與新團隊緊密協商,期盼球隊與市府延續合作,並尊重球迷的感情,讓桃猿的形象傳承下去。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小存款大撲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主席裁示:
(一)為增加符合資格弱勢家庭開戶及穩定儲蓄意願,市府提供補助首期存款及申請開戶發放禮券等措施。
(二)請勞動局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就業,期望經由固定工作收入,降低其對社會福利之需求。
(三)請社會局持續加強社工訪視、輔導及宣傳,並請各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於出生登記時加強宣導,幫助經濟弱勢孩童及早累積資源。
二、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108年全國運動會籌辦進度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第1屆全國運動會在桃園舉辦,睽違20年後,今(108)年再次由桃園承辦,是全國唯一舉辦2次全國運動會的城市。
(二)目前有許多大型活動正在進行,如全國運動會、農業博覽會、地景藝術節及國慶晚會等,感謝民間企業贊助本市活動,並請各局處協助宣傳行銷。
(三)為提供選手舒適並有利於表現之良好場地,將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場勘。部分場館仍在進行修繕,請體育局持續督導工程進度順利完工。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2019桃園市原住民族國際音樂節,請鼓勵同仁踴躍參加。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7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3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3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9月2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市孝行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大溪區:黃禎先生
(二)平鎮區:廖玉琴女士
(三)桃園區:藍美珠女士
(四)新屋區:黃秋萍女士
(五)復興區:邱燕玲女士
(六)大園區:蔡仕源同學
(七)中壢區:王庭恩同學
(八)龜山區:曾冠豪同學
二、表揚點點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獲得第一屆亞太社會創新合作獎。
-主辦機關:社會企業中心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市孝行獎」由大溪區黃禎先生、平鎮區廖玉琴女士、桃園區藍美珠女士、新屋區黃秋萍女士、復興區邱燕玲女士、大園區蔡仕源同學、中壢區王庭恩同學及龜山區曾冠豪同學等8位獲獎,其中大溪區黃禎先生、平鎮區廖玉琴女士及桃園區藍美珠女士亦獲得108年「全國孝行獎孝行楷模」,3位獲奬事蹟如下:
(一)大溪區黃禎先生:黃先生自小學六年級起便與繼父共同生活,真誠深厚的感情讓兩人猶如親生父子般,父親如今已高齡96歲且罹患失智,在他與妻子悉心照顧之下,讓父親能維持基本尊嚴的生活品質;他也將此份愛擴展為對社區的大愛,致力服務社區老人關懷,讓老舊社區得到新生。
(二)平鎮區廖玉琴女士:廖女士對於身患疾病的公婆,27年如一日,無悔無怨的照料著,長期奔波於家庭與工作間,即使是如此辛勞,依舊體貼的侍奉公婆,閒暇之餘更投入環保志工活動,以良善影響周遭的人,使其生命更添光采。
(三)桃園區藍美珠女士:藍女士雖須服侍84歲多病的父親及中風2次的母親,但她仍笑臉迎人,以樂觀開導生病的父母,使其接納因老化所導致的不便,安撫病痛帶來的負面情緒,她還參與社區環保志工,為社區服務,值得大家效法。
百善孝為先,孝道是傳統重要的倫理,亦是生活的實踐,家庭是每個人生命中重要的出發點、人生的歸宿,家庭生活中一個關懷的問候或親切的笑容,都代表家人間的分享及彼此關心,與父母、家人保持親密互動,家庭將更加和諧溫暖。
二、點點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獲得「第一屆亞太社會創新合作獎」,該公司是本府社會企業中心輔導的團隊,現今海洋污染問題日益嚴重,該公司研發顆粒捕捉技術,解決海洋塑膠微粒問題,降低海洋污染,亦開發簡易海洋教材,推廣海洋保育觀念。
經濟部於本(108)年5月舉辦第一屆「亞太社會創新合作獎」,旨在鼓勵以創新改善社會,以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DevelopmentGoals,SDGs)。
第一屆「亞太社會創新合作獎」是由唐鳳政務委員帶領來自亞太7國社會創新團評,選出11件得奬作品,其中點點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62件申請案件中脫穎而出,另有來自台灣5家企業亦獲得獎項,期盼該公司持續以海洋環保為使命,還給地球一個乾淨的海洋,讓海洋生物擁有更好的生活空間。
三、財政是建設之母,穩健的財政才能持續推動市政,本市升格後,桃園的建設有增長,惟債務並無增加,但自本(108)年起重大建設陸續啟動,地方政府分攤款增加,加上社會福利補助隨著人口遞增而成長,及人事編制因需求而增長等,致債務略有增加,不過尚在公共債務法範圍內。
(一)市府將秉持「節流合理化」、「開源多元化」、「工程務實化」三大財政原則,控制債務成長,三大財政原則略述如下:
1.節流合理化原則:透過適當的節流審查,以零基預算的精神,讓政府預算更有效益。
2.開源多元化原則:政府財政的開源方法除了土地開發、都市計畫、館舍租用及地上權設定等,亦包括向中央爭取補助款。桃園市是第6個完成升格的直轄市,在一般補助款跟統籌分配稅款距離第5個升格的台南市還少了88億,以5年計算少了約500億,未來仍須要求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讓桃園市得到合理財政分配。
3.工程務實化:依市政優先順序,衡量財政能力規劃工期,分年分期逐步推展市政建設。
4.落實以上三個財政原則,積極挹注財政收益,維持穩健財政,桃園市民亦共享建設成果。
(二)市府這兩年在非法定社會福利支出從70多億元降低為50多億元,將來還會陸續下降,例如三節敬老金的部份是從呂秀蓮縣長時代實施迄今的政策,一年支出約20多億元,有關這部分的調整,必需考慮市民感受,市府會採取較為謹慎周延的態度因應;而桃園育兒津貼及生育補助政策,先於中央實施,現中央亦實施育兒津貼,因此本市育兒津貼與中央育兒津貼正進行整合。
(三)本市捷運工程倘停滯於規劃階段,並無財政負擔;惟工程如停滯於規劃階段,市民無法享有建設成果。捷運由規劃階段至具體工程,需要歷經繁複的審查程序,及龐大的財政壓力,桃園交通建設,是必要的投資,此時不建設,未來勢必追悔莫及,以捷運綠線而言,本市分擔比例與新北市三鶯線一樣,這是桃園市必須通過的財政門檻。
(四)現今地方政府推動捷運,其自償率都須要求達到一個相當程度,因此地方政府的分擔比例都幾近相同,重點在於透過適當的償債開發,挹注財政收入,例如本市鐵路地下化工程、捷運沿線及各車站附近地區的開發,請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提早預為準備。
(五)政府財政的挹注除了向中央爭取外,尚有地方自有財源的開發,例如交通建設、都市計畫等,但此非僅本府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權責,地政局、工務局等各局處亦須共同努力。
(六)截至目前,本市在六都中債務餘額最低,本市絶不債留子孫,而是建設留予子孫,提升市民生活品質,讓桃園得以永續發展。
四、桃園農業博覽會於本(108)年9月28日開幕,請本府一、二級機關及區公所全力廣為宣傳,讓農博成為代表桃園市的主題活動。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龍潭大池水質改善及水體環境營造計畫
主席裁示:
(一)市府為使龍潭大池水質獲得明顯改善,推動水質改善及水體環境營造計畫,透過設置水質淨化設施,每日可以處理約1萬8,000噸水量,並配合四方林礫間處理系統及周遭水井的挹注,預計可使龍潭大池達到每7日換水一次的整治目標;本計畫已於本(108)年6月開工,預計明(109)年11月主體工程完工,謝謝環境保護局的努力。
(二)為排除民眾疑慮,請觀光旅遊局須對外說明,竣工完成並不表示開始營運,龍潭大池雖已竣工,但須先函送交通部核銷。有關水體環境營造方面,旅客服務中心已完成招商,後續各項設施維管亦請各局處加強推動,讓龍潭大池成為桃園另一個優質休憩景點。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榮譽市民證予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代表沼田幹夫先生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本於職權,依原規劃目標完成。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4分 |
![]() |
◆ 召開本市「竹圍漁港計畫用地」第1次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80199808號
附件:
主旨:召開本市「竹圍漁港計畫用地」第1次公聽會。
依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暨「申請人徵收前需用地土地人舉行公聽會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旨揭興辦事業概況及展示相關圖籍,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8年10月29日(星期二)14點00分。
三、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漁會竹圍漁港漁業綜合大樓(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18鄰80之3號)。
四、開發位置:桃園市大園區。
五、開發行為內容摘要:桃園市第二類漁港竹圍漁港興建公共設施及其附屬工程。
六、公聽會召開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抵抗情事,主辦機關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舉行,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已因施行期滿廢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訴字第10802471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已因施行期滿廢止。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三十五點規定。
公告事項: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施行期間至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施行期滿當然廢止,依法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第二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21776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第二條。附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第二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機關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桃園市特殊教育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
五、桃園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六、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巡迴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巡迴中心)。
七、相關特殊教育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專業團隊)。
八、其他相關機關或組織。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本府教育局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
◆ 制定「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249874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附「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桃園市為管理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但涉及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目的事業相關法規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助選物販賣機:指提供消費者利用電氣及機械手臂或其他相當方式,依保證取物及對價原則取得商品之遊樂機具。
二、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指專以設置自助選物販賣機供消費者支付對價消費及娛樂之營利事業。
三、自助選物販賣事業場主:實際提供場域之事業負責人。
前項之自助選物販賣機,應符合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
第四條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應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 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營業場所之位置,其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國民中小學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之距離,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不得經營自助選物販賣業務。
第六條 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 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之商品必須符合商品標示法及商品檢驗法。
二、提供之商品不得為有價證券、鑽石、珠寶、貴金屬製品、通用貨幣、電子票證、菸、酒、檳榔、成人情趣用品、猥褻物品或活體生物,且不得以金錢買回。
三、提供商品不得為以非實物之替代物品、模型、號碼牌等任何名義所進行之非法交易行為。
四、提供之商品不得為法律禁止、妨害公序良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宜販賣者。
五、提供之商品內容應具體標示,且其價值應相當。
六、設置之自助選物販賣機不得改裝或加裝障礙物、隔板、彈跳裝置或其他影響取物可能之設施。
七、於每一自助選物販賣機明顯處標示機具名稱、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文件、保證取物金額、消費者申訴專線、管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八、營業場所如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應於場所內明顯處明確告示,且應遵守保護隱私相關規定。
第八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應命其停止經營自助選物販賣業務;如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九條 非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於其營業場所內自行或提供他人設置自助選物販賣機四台(含以上)者,亦有本自治條例之適用。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
![]() |
◆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民字第1080025720號
附件: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區長 徐藍科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桃市園民字第1080025720號令發布
一、本要點依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計畫訂定之。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所,管理單位為本所民政課。
三、申請對象及設籍限制如下:
(一)申請之學生應於每年申請日期(九月一日)前六個月已設籍於本區,未滿二十歲之申請學生及父親或母親需設籍於本區。
(二)就讀依法設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大學及研究所(碩、博士)之日間部、進修部學生。
四、申請條件如下:
(一)智育(學科)成績上、下學期平均達八十分或A-以上者,小數點不得以四捨五入法計算。
(二)研究所碩、博士生,因學分修習已滿或提前申請畢業者,得以一學期之成績提出申請,且應提出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補助。但以補助前二年為限,且應有智育八十分或A-以上之成績。
(三)設籍本區之未成年學生因特殊家庭因素,父或母未設籍本區者,得以設籍本區之家屬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可者始得補助。
(四)公費生、各在職專班、學分班、空大(專)、推廣部、建教班(各校建教合作性質之班別)、實用技能學程班等學校之學生及各校延畢生不得申請。
五、獎學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參仟元。
(二)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四技、二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陸仟元。
(三)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壹萬元,但以補助前二年為限。
六、申請期限如下:
(一)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於本所網站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獎學金於十一月十五日逕撥學生帳戶,撥入後應自行檢視金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覆,逾期概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一)申請該學年度之上、下學期正式成績單乙份。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需足以證明父母及申請學生設籍於本區六個月以上)。
(三)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一份,因監護權問題未能開戶者,得申請改以支票領取。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應於文件上敘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章或簽名。
八、申請本項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者應予撤銷並依法追繳之;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
(四)重複申請。 |
◆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8024419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參加合法立案補習班開設之公務人員考試課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八歲非現任公職。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階段: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再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前項補助,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參加補習課程或購買函授教材後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含購買明細)。
4、切結書。
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人經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應於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切結書。 |
◆ 訂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水雨字第1080244680號
附件: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設計審查及完工查驗,以確保設計及施工品質符合規範,並督導雨水下水道設施維護義務人善盡其管理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二、雨水下水道設施審查及查驗案件類型區分如下:
(一)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案件。
(二)建築基地開發設置流出抑制設施案件。
(三)於鄰接山坡地土地設置坡面逕流導引設施案件。
三、除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由本府水務局自行辦理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工作外,得另行委託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專業單位)辦理審查或查驗:
(一)專業單位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委託工作。
(二)本府水務局與專業單位發生履約爭議。
(三)其他經審認應由本府水務局自行辦理。前項專業單位應聘請相關專業技師協助進行審查或查驗工作,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四、申請審查應由申請人檢附審查文件向本府水務局提出,並依規定繳納審查費用。申請人申請建造執照前,應以書面載明起造人姓名、建築基地面積及地號向本府水務局確認是否應依第二點接受審查及查驗工作,並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由本府水務局函復確認結果之公文。
五、本府水務局受理申請案件應先進行形式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審查文件缺漏或內容格式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依限補正。
(二)申請審查文件未依規定由建築師或技師簽署。
(三)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全部審查費。
(四)其他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申請案件無法順利審查。
六、申請案件經形式審查合格,如有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經現場調查、測量與現況不符,經限期修正而未修正或修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本府水務局應不予核准:
(一)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二)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四)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五)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六)桃園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七、經審查核准之案件因故辦理變更或經審查未予核准而重新送審者,應依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程序,重新申請審查。
八、專業單位或本府水務局應於受理審查案件之次日起三十日(不含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內完成形式及實質審查,但申請人補正及依本府水務局或專業單位意見修正之修正期間應予扣除;其修正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前項實質審查以三次為限。
九、申請人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報放樣勘驗時,如為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案件者,須檢附本府水務局審查核准之公文。
十、本府水務局或專業單位於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及查驗時,得要求申請人及申請案簽署建築師或技師到場說明;申請人及申請案簽署建築師或技師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代理人為之。
前項委任之代理人以建築師或技師為限。
十一、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以重力式排放雨水為原則。但無法以重力式排放者應提出說明,經本府水務局或專業單位同意後,且設有備用機組及於地面層以上流入地下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始得採用機械泵浦抽排。
貯集滯洪量體得以低衝擊開發工法一併檢討,其中若採用入滲量扣抵所需貯集滯洪量,最多不得大於百分之十。
十二、申請審查案件完工後,申請人應檢附查驗文件向本府水務局申請完工查驗,並繳納查驗費用。本府水務局應自受理查驗案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完工查驗。專業單位受託辦理完工查驗,應自專業單位受理查驗案件之次日起七日內完成。但經本府水務局同意後得予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七日。
前二項查驗期限應扣除通知限期改善之期間。查驗有不合格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本府水務局駁回其申請。完工查驗以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面之面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或減少不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影響原構造物正常功能為合格標準。本府水務局於查驗合格後函復申請人。申請人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經本府水務局查驗合格之公文。
十三、雨水下水道設施維護義務人應負下列維護及受檢責任:
(一)每年四月一日前至少實施一次設施檢查及維修,並維持正常運作,如有損壞或阻塞情形者,應立即維修及清淤。
(二)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之維修、檢查,應填寫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自主檢查表,於每年汛期前(四月底前)提報本府水務局備查。該檢查表應至少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三)本府水務局或專業單位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各建築基地、建築物或設施,對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實施檢查時,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 檢送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下達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8024667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下達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業經本府108年9月26日府地區字第1080243116號令修正下達在案。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本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080010921號
附件:修正本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1份
修正本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本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何明光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桃客文字第1040003304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桃客文字第108001092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中央政策,加強推展客語文化永續傳承,落實客語薪傳師制度,提升客家語言文化傳習之效能,並增加民眾對客家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證書且證書仍有效者。
三、補助範圍:
(一)於本市開設推廣班或進階班:
1.推廣班:以推廣客家語言文化傳習之向下扎根為目的。
2.進階班:以提升學員使用客語之意願與通過並取得客語認證為目的。
(二)推廣班及進階班開班範圍如下:
1.客語傳習班:教授客語及口說藝術等。
2.客家文學傳習班: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3.客家歌謠傳習班: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4.客家戲劇傳習班: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
四、補助原則:
(一)每一年度同一申請者至多得申請推廣班及進階班各四班。
(二)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八班為原則。
五、申請期程及程序:每一年分二次申請。申請者應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一月十日(推廣班)及每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進階班)於本局公告之平台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或補正超過二次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申請開班規定:
(一)開班期間:自本局核准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開班人數:每班人數至少達十五人以上(於本市復興區或教授少數腔調,如饒平及詔安腔,每班人數至少十人以上),且十九歲以下學員應至少占二分之一。又,同一申請者每次所開設之每一推廣班學員不得重複,進階班亦同;惟推廣班學員得上進階班。
(三)開班場地:開班地點須設於本市地區。另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交通便利之學校、公共圖書館、合作之民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及宗教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四)上課時間: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本計畫,惟不得於正常上課時間開課及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幼兒園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四時後始得開課(寒、暑假除外)。
(五)上課時數:每班以三十六節為原則,並連續上課達八週以上,且每週上課時數須達一節課以上、每次上課時間至多以三節課為限,扣除國定假日後課程間隔至多不能超過二週。
(六)申請計畫之經費編列標準原則詳如附表(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為準)。
(七)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第三次上課前),送本局核定,且須確實填具學員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年齡。於補習班、安親班、私立幼兒園等地點開班者,應併同檢附家長同意書。未依規定辦理者,各記一點。
七、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者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得邀請申請者列席說明。
(二)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者。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響程度。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方法是否明確、策略是否有效及行政協調作業是否周延等)。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學員前一年參加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含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之到考比率至少達百分之七十)。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對客家相關語言文化活動永續成長之貢獻程度。
(七)課程設計配合本局施政重點之程度、師資與課程規劃情形。
(八)授課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九)申請時每班學員十九歲以下者是否至少二分之一,及學員名單重複性等。
(十)前一年度開班累積違規記點次數。
九、財務管理: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核定後,完成招生作業、且上課時數達二分之一時,得視需要將學員名冊、上課簽到冊、課程表及核定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之收據,書面送達本局請領補助款。
(二)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五日前),檢具本局核定函(含變更核定函)影本、領據、支出憑證簿、學員名冊(須與核定名冊相同)、學員規章、簽到冊、課程表、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存簿影本、成果報告書(含照片五張)、跨行通匯同意書(黏妥存簿影本)、學員報考客語能力證明(進階班應檢附)及相關資料書面送達本局請款。
(三)參加進階班學員需報考客語能力認證或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報考率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者記一點。
(四)成果報告書應視活動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競賽成績、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查之資料供核。
(五)逾期未請款或逾期補件,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每次記一點。
(六)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封面,依序裝訂。
(七)個人所得部分,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其中人員費用部分認屬各受領人之所得,於給付時由本局依法扣繳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項。(八)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十、計畫變更申請:
(一)經本局核准之補助案,如計畫因故須變更或無法舉辦者,至遲應於預定變更日前十日檢送變更申請表報本局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每次記一點。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每班申請變更不得超過二次。
(三)申請變更項目仍須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十一、相關規定:
(一)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否則不予補助。
(二)各項文宣資料應於適當位置(如未製作文宣品,請於上課地點之白/黑板等處標明「客家委員會、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未標明者,每班記一點。
(三)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且本局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四)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語言類受補助計畫,涉客語拼音及用字者,須依教育部公告內容辦理。
(六)相關課程內容如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訟,應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者應能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八)受補助者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九)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局恕不退件。
(十)應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以符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之需求,且每班總課程結束時平均出席率須維持八成以上,未達者記二點。
(十一)參加學員若為學齡前兒童,得以點名單代替簽到表。
(十二)申請本要點補助者,經查訪以往有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執行績效不彰等情形時,本局得不予補助。
(十三)訪視輔導:客家委員會或本局得視情況派員或委託學者專家訪視輔導,申請者不得拒絕。如經訪視未遇,扣該班該堂鐘點費並記四點;訪視如有發現計畫未依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未標明補助字樣等缺失,應配合調整修正,並各記一點。違者且不配合修正者,則停止核撥相關經費,並得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開班。
(十四)當年度每班每記一點扣款新臺幣五百元,扣款金額至多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每年重新記點。惟前一年度同一申請者累計達十點,本局得不予補助下一年度之申請案。
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有關督導評核事項,本局另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公告受處分人鄒○成(銷帳編號:1081194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82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鄒○成(銷帳編號:1081194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鄒○成於108年7月10日在桃園市○○區○○路二段○○巷○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黃○玟)。 |
◆ 公告受處分人薛○中(銷帳編號:108119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74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薛○中(銷帳編號:108119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薛○中於108年7月7日在桃園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黃○玟)。 |
◆ 公告中華民國107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08024925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8年7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08000289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07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桃園市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桃園市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桃園市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3月27日府社團字第1080065991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802370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3月27日府社團字第108006599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縣文化藝術教育推展協會、桃園縣道觀易學星相研究協會、桃園縣東方玄學藝術協會、桃園縣慈興民藝交流協會、桃園縣兒童教育發展協會、桃園縣四維文化發展協會、桃園縣資優美語教育協會、桃園縣青少年管弦樂團協會、桃園縣新峰柴燒學會、桃園縣靈元台馬信仰文化學會、桃園市大園區菓林太子文化協進會、桃園縣經絡養生健康協會、桃園縣養生休閒保健協會、桃園縣耳膜耳穴與民俗療法協會、桃園縣筋骨保健發展協會、桃園縣棒壘協會、桃園市學生棒球運動聯盟、桃園縣水上運動推廣協會、桃園縣松柏會、桃園縣國際蘭馨交流協會、桃園縣龍潭鄉女青年會、桃園縣皮膚病變之友關懷照顧協會、桃園縣廣澤慈善協會、桃園縣源泉愛心協會、桃園縣愛子愛鄉愛家園推廣協會、桃園縣梅花社福促進會、桃園縣天德愛心協會、桃園縣單親家庭協會、桃園縣蘆竹國際青年商會、桃園市探索獅子會、桃園縣技能人才培養訓練學會、桃園縣就業創業訓練學會、桃園縣營建業研究發展協會、桃園縣家禽行銷協會、桃園縣龍裕關懷就業促進會、桃園縣失業者保護協會、桃園縣戶外媒體廣告協會、桃園縣復興鄉嘎拉賀部落產業發展協會、桃園縣中壢市城鄉發展協會、桃園縣復興鄉國利得笆立文化觀光產業發展協會、桃
園縣復興鄉卡普部落文化產業發展協會、桃園縣桃園市景福新民老街商圈發展協會、桃園縣公共利益金融保險協進會、桃園縣公共利益理財協進會、桃園縣國際觀光平台協會、桃園縣復興鄉雪霧鬧部落永續發展協會、桃園縣高鐵土地發展促進會、桃園縣敏愛手工藝創業促進協會、桃園縣龜山鄉基層建設協進會、桃園縣企業發展協會、桃園縣休閒產業發展協會、桃園縣公共利益工程品質協進會、桃園縣婚姻媒合服務聯盟協會、桃園縣觀光產業發展協會、桃園縣石門觀光協會、桃園縣解說員協會、桃園縣創意壓花藝術推廣協會、桃園縣甘姓宗親會、桃園縣公共利益勞務福利協進會、桃園縣金雞湖都市發展協會、桃園縣社區和諧促進會、桃園縣公共利益生物科技協進會、桃園縣龍山協會、桃園縣公共利益節能科技協進會、桃園縣公共利益休閒旅遊協進會、桃園縣議事效率促進會、桃園縣紀念二二八關懷協會)因廢弛會務,本府於108年3月27日府社團字第1080065991號函予以警告處分。因貴會遷移會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30戴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有關請求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停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80247469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停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9月24日保普墊字第1086012949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8年10月8日至11月7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金結餘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長澄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55137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長澄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長澄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宏嵐企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55129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宏嵐企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宏嵐企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再順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55132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再順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再順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配合桃園機場捷運緊急停靠站A9a橋下道路延伸至赤塗一路)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808199362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配合桃園機場捷運緊急停靠站A9a橋下道路延伸至赤塗一路)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自108年10月9日起至108年11月7日止,於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8年10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蘆竹區公所第3禮堂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
◆ 註銷本市地政士謝錦成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4758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謝錦成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謝錦成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市地字第00180○號
四、事務所名稱:成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福星七街11之9號1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克展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追補繳通知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80242142號
附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款書5份。
主旨:公示送達克展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追補繳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克展科技有限公司於103年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2項授權訂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新臺幣2萬5,623元整,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追補繳通知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追補繳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86021#124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龍潭區佳安地區消防據點用地(機關用地四)樁位測定乙案(新釘C85等5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442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龍潭區佳安地區消防據點用地(機關用地四)樁位測定乙案(新釘C85等5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委辦本市復興區公所辦理自行興辦公共工程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開工及核發完工證明等業務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802051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委辦本市復興區公所辦理自行興辦公共工程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審查、核定、開工及核發完工證明等業務。
依據:
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5條第3項第3款、第4項。
二、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第14條、第83條之2。
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
公告事項:委辦事項為復興區公所自行興辦公共工程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開工及核發完工證明等業務。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擬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大江購物中心北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488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大江購物中心北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龍潭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及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龍華路479巷道路拓寬)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214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龍潭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及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龍華路479巷道路拓寬)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10月3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星期五)下午2時0分假龍潭區公所10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龍潭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龍潭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陳怡穎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5203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怡穎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怡穎
二、證書字號:(91)台內地登字第024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怡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1段1號6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李麗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5204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麗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麗玲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7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麗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埔六街60號3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尤○‧亞告等人計38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7916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尤○‧亞告等人計38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尤○‧亞告等人計38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桃園區西門段58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釘一案(新釘C10819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4796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西門段58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釘
一案(新釘C10819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4835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倫君、朱○忠君及阮○英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26日及108年9月2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485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林○儒君、徐○賓君、張○宏君及張○龍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8月2日、108年8月27日及108年9月1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受採驗人任○哲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08002990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採驗人任○哲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任○哲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區永寧里○鄰○○路○○○號○樓(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1254、承辦人:偵查佐游○森),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林信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