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2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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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府人企字第一○六○二一九六六五號令之「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7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60278865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製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府人企字第一○六○二一九六六五號令
之「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製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製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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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申訴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4 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060020777 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申訴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局長 邱莊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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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4 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0600207771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廢止「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局長 邱莊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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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2 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5710 號
修正「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
部長 沈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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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21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3 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60246163 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1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
效。
附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1 點規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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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龜山區蔗園段 63 地號等 29 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14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243583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蔗園段63地號等29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
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第5
期)」桃園市局部區域土壤小尺度及桃園市零星環域第二階段調查作業之農
地土壤調查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
(一)龜山區蔗園段63(部分坵塊)、83(部分坵塊)地號。
(二)蘆竹區內興段479(部分坵塊)地號。
(三)桃園區龍祥段80(部分坵塊)、81(部分坵塊)、82(部分坵塊)、83、8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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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坵塊)地號。
(四)桃園區龍壽段382(部分坵塊)、425(部分坵塊)、426(部分坵塊)、427(部
分坵塊)、429(部分坵塊)、430、431(部分坵塊)、432(部分坵塊)、435(部
分坵塊)地號。
(五)大園區內海墘段696(部分坵塊)、697(部分坵塊)、698(部分坵塊)、698-1
地號。
(六)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768(部分坵塊)、769(部分坵塊)地號。
(七)中壢區內壢段1513-2、1515 地號。
(八)平鎮區東金段1306(部分坵塊)、1316(部分坵塊)地號。
(九)楊梅區大金山下段月眉山下小段9(部分坵塊)、9-3(部分坵塊)地號。
二、場址面積:龜山區蔗園段共計1,773.57 平方公尺、蘆竹區內興段共計2,460.6
平方公尺、桃園區龍祥段共計1,678.4 平方公尺、桃園區龍壽段共計5,186.68
平方公尺、大園區內海墘段共計3,513.25 平方公尺、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
小段共計1,366.05 平方公尺、中壢區內壢段共計3,747 平方公尺、平鎮區
東金段共計3,997.51 平方公尺及楊梅區大金山下段月眉山下小段共計
6,112.26 平方公尺,合計共29,835.32 平方公尺(單筆坵塊面積詳如場址套
繪圖)。
三、場址座標(TWD97 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場址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
制及調查計畫(第5 期)」桃園市局部區域土壤小尺度及桃園市零星環域第
二階段調查作業之農地土壤調查成果,旨揭等29 筆地號土地污染物重金屬
銅最高檢測濃度為1,500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為200 毫克
/公斤)、重金屬鋅最高檢測濃度為1,010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
準值為600 毫克/公斤)、重金屬鉻最高檢測濃度為284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
農地之管制標準值為250 毫克/公斤)(單筆坵塊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詳如場址
套繪圖)。
六、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汙)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汙)水於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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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
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
為。
(六)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
用水產動、植物。
(七)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
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 條第2 項、第4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2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
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三七五減租
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 月份(3 月1 日至3
月31 日止)及9 月份(9 月1 日至9 月30 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區(鄉、
鎮、市)公所申請第1 期作及第2 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
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
(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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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低碳運具設施補助實施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1 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60282155 號
附件: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低碳運具設施補助實施計畫1 份
主旨:修正「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低碳運具設施補助實施計畫」。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2月23日環署空字第1050104834號令修正發布「淘
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及本府105年7月1日公告桃園市
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7條。
公告事項:修正「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低碳運具設施補助實施計畫」(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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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李○翔(案件列管編號:10516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2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7701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翔(案件列管編號:10516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 第2 項。
二、行政程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翔於105 年1 月29 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與中
埔二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
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
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 日內,前
來本局刑事員警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 號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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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潘○靜(案件列管編號:105182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2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7707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靜(案件列管編號:105182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 第2 項。
二、行政程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潘○靜於105 年3 月25 日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670 巷1 弄6
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
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
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員警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 號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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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楊○鈞(案件編號 10519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2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7653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楊○鈞(案件編號10519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
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 第2 項。
二、行政程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楊○鈞於105 年4 月23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豐北路一段512
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
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
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 日內,前
來本局刑事員警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 號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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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文(案件列管編號:10622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2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7690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文(案件列管編號:10622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 第2 項。
二、行政程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文於106 年9 月26 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80 巷
27 號(蘇活汽車旅館205 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
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員警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 號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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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局 106 年 3 月 28 日桃社障字第 1060022255 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2 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60089659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6年3月28日桃社障字第1060022255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
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 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
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 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二、臺端(李○勝君,50 年2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079)之配偶
張○莉君(H22****615)於105 年7 月**日死亡,帳戶仍有領有105 年8 月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872 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
動繳還,且因不按址投遞區,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式法
第78 條及第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 日內,至本府社會
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新棟3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6305 陳小
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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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園區「溪海里、和平里、南港里、北港里及五權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3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284214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溪海里、和平里、南港里、北港里及五權里」等地區部分
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6年
11月20日桃市園戶字第106000531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大園區「溪海里、和平里、南港里、北港里及五權里」等地區部分門
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8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
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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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登錄「八德敦德堂」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4 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602780401 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八德敦德堂」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 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2、4、5 條規定。
二、桃園市106 年度第4 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八德敦德堂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270 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地號及面積(詳如附件):
(一)地號:八德區大莊段2833 地號
(二)土地保存範圍及面積:八德區大莊段2833 地號,如附圖所示橘色區域,
約1791 平方公尺
(三)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合院正身、左右護龍,約478 平方公尺及前埕約
182 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為八德詔安客家重要代表,見證八德地區邱姓拓墾發展之歷史。
2、正身及夥房保存完整,剪黏、屋脊、磚飾、木雕等具特色,見證
當地民間傳統建築技藝。
3、1935 年日治昭和時期建物,兼具客家傳統建築及日治時期構造材
料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1、2、3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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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 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9 條、訴願法第1、14、56 及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
期滿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
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 號南棟13 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
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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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文高一用地為住宅區、油業事業用地及文小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4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6028004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文高一用地為住宅區、油業事
業用地及文小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6 年11 月28 日起公告30 日,並訂於106 年12 月19
日下午2 時0 分整假蘆竹區公所1 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
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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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幸福獅子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1 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2753491 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幸福獅子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幸福獅子會
(二)會址:桃園市楊梅區裕成南路201 巷1 號
(三)理事長:趙雅齡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
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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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蘇桂蘭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2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281177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蘇桂蘭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蘇桂蘭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號
四、事務所名稱: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興北路112 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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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蘇桂蘭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2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281176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蘇桂蘭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蘇桂蘭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昇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三段7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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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沈柔妙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1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281179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沈柔妙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沈柔妙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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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承峰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4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28649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承峰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李承峰。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樂三街21 號1 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 條規定申請換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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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11 月 13 日府經登字第 1060274637 號通知「钜貿針織有限公司」(如附件)陳述意見通知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7 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602871721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6年11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60274637號通知「钜貿針織有限
公司」(如附件)陳述意見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公示送達名冊所列「钜貿針織有限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
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 日發
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
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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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核發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蔡明沛先生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7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286632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核發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蔡明沛先生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華錠值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蔡明沛。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號(核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28 之1 號3 樓之1。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 條規定重行申請核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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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修訂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1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6027989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修訂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 年12 月5 日起公告30 日,並訂於民國106 年12 月18 日(星期
一)上午10 時整假大溪區公所3 樓第二會議室,及106 年12 月18 日(星
期一)下午14 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 樓主管簡報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大溪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公展公告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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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家禽孵化商業同業公會等 18 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1 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2923291 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桃園縣家禽孵化商業同業公會等18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
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資料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理事長:如解散團體名冊。
(二)解散原因:人民團體廢弛會務並經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
二、經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發文,該會所負之債權、債
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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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龍潭區潛龍段 68、94 等 2 筆地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9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277272 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潛龍段68、94等2筆地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
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府「106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執行
旨揭地號地下水查證結果顯示,地下水檢出三氯乙烯濃度已超過第二類地
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 毫克/公升),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
定該場址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地下水:桃園市龍潭區潛龍段68、94 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汙)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汙)水於土壤。
(四)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 條第2 項第41 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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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521地號等21 筆農地(15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4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277283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521地號等21筆農地(15筆坵塊)為土
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
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
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102 年3 月20 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2 號公告、102 年3 月
20 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2 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 條
第2 項、第16 條及施行細則第10 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
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6 年4 月6 日~12 日、6 月7
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521、1551(部份坵塊)、
1554(部份坵塊)、1561、1566-2、1570、1571-1(部份坵塊)、1623、1665、
1668(部份坵塊)、1677、1680、1759(部份坵塊)、1760(部份坵塊)、1769、
1800-1、1805-1、1806-1、1810、1834 及1835 等21 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
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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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第三級毒品沒入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30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78169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第三級毒品沒入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
二、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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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俊欽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30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290319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俊欽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俊欽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99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65 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清榮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二段1 號7 樓之7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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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第三級毒品沒入案 |
公告事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員警大隊於106 年9 月27 日在本市桃園區大興
西路二段80 巷27 號「蘇活花語汽車旅館」311 號房,查獲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1 包(含袋毛重0.38 公克),惟未查獲毒品持(所)有人,本局
依法沒入銷燬。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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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桃園市楊梅區頭重溪段 28-18 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9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278309 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楊梅區頭重溪段28-18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測
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11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 年11 月30 日起公告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
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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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龍潭區「三和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30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289426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三和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整
編生效。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06年11
月27日桃市龍戶字第106000749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龍潭區「三和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6 年12 月15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
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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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游廷士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9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288893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游廷士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華評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遊廷士。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522 號1 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辦理事
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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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紹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9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29030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紹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楊紹緯。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市估字第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重慶街169 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 條規定申請換證。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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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1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51107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林○如 君、劉○憲
君、廖○欽 君、吳○貴 君、劉○佑 君、李○雄 君、溫○順 君及黃○源 君,
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 年8 月24 日至106 年11 月10 日,
共8 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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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1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51107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林○如 君、劉○憲
君、廖○欽 君、吳○貴 君、劉○佑 君、李○雄 君、溫○順 君及黃○源 君,
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 年8 月24 日至106 年11 月10 日,
共8 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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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4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51042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常○華 君、許○群
君、曾○珍 君、崔○貴 君、麥○榥 君、賴○春 君、簡○宏 君、曾○益 君
及林○山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 年8 月23 日至106
年10 月18 日,共9 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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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4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51042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常○華 君、許○群
君、曾○珍 君、崔○貴 君、麥○榥 君、賴○春 君、簡○宏 君、曾○益 君
及林○山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 年8 月23 日至106
年10 月18 日,共9 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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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4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50290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因該郵件李○麗 君及郭
○裕 君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 年10 月23 日及106 年11 月15 日),
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 日
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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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6 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60259211 號
附件:
主旨: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腸病毒傳播及重症之發生,本市轄內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
中心(含小學及幼兒園課後活動及課後留園)、托嬰中心(以下簡稱幼教保育
機構)及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有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
皰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感染(含疑似感染),該機構應於發現或知悉病童時起
四十八小時內,至「桃園市學校暨機構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作業。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未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71 型流行疫情時:本
市當年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判定曾檢出腸病毒71 型或年齡在三個月
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內之幼教保育機構及國小低年級
(一、二年級),同一班級於一週內有二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應停課(托)
七日。
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71 型流行疫情時:本市
轄內之幼教保育機構及國小低年級(一、二年級),同一班級於一週內有二
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
四、違反前三項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處罰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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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11 月 14 日府社兒字第 1060276543 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29 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60290284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6年11月14日府社兒字第1060276543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鍾○鈺君,73 年3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278****)因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 條第2 款規定,本府於106 年11 月14
日以府社兒字第1060276543 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14 小時親職教育輔
導,限期於107 年3 月31 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
行政程式法第78 條及第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 日內,至本府社會
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新棟3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6320 馮小
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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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佑○工程行等人計 7,562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4 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600908981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佑○工程行等人計7,56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式法第78條、第
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佑○工程行等人計7,562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
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
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 號2 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 日發生送達效
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 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65 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
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
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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