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21期

法規
公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案新設樁號S840至S1154樁位間之界樁(圳渠溝渠用地及第二種住宅區使用分區界線)」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630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案新設樁號S840至S1154樁位間之界樁(圳渠溝渠用地及第二種住宅區使用分區界線)」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629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25987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
附「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合法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依補償面積乘以總評點乘以評點計值計算;雜項工作物依補償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無重建單價者,依市場實際訪價計算。
前項總評點依評點基準表(如附表一)及評點基準表運用須知(如附表二)查估之。
第一項價格不予折舊,亦不因地區、地段之不同而有所差異。查估認定上有重大困難或爭議時,其拆遷補償費得委由建築技術機構或有關同業公會核實查估,另得提請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委託查估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評點計值,以新臺幣十二點一元為基數。前項基數得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每年七月份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並自當年九月一日執行。本府為前項調整時,應將調整結果公告並副知桃園市議會。
第九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大園都市計畫「大園都市計畫體育場用地範圍及大園區埔心段海豐坡小段13-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案(新釘R10801等17支及廢除R220等10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659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園都市計畫「大園都市計畫體育場用地範圍及大園區埔心段海豐坡小段13-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案(新釘R10801等17支及廢除R220等10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593、594-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案(新釘C10等17支及復建C134等8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658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593、594-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案(新釘C10等17支及復建C134等8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大溪(埔頂地區)都市計畫修正八德區豐德段西側都市計畫邊界道路樁位測釘乙案(新釘C10811等5支樁位及廢除S9等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68614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大溪(埔頂地區)都市計畫修正八德區豐德段西側都市計畫邊界道路樁位測釘乙案(新釘C10811等5支樁位及廢除S9等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2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26201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附「桃園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檢舉人: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罰鍰金額:指本府對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但不包括依本法第六十六條所追繳之所得利益。
第四條 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並提供下列資訊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違反本法之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檢舉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並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應通知檢舉人到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第五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係指裁處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
第六條 檢舉人有下列之一情形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為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
三、檢舉之案件已為主管機關所查獲。
四、就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勵金。
五、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第七條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確定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十之獎勵金。但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者,得發給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三十之獎勵金。
第八條 獎勵金按實收罰鍰金額日期統計,以每六個月核發一次為原則,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繳納金額、獎勵金額、核發日期及領獎日期。
罰鍰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者,得以每期實收罰鍰金額比例核發。
經核定發給檢舉獎勵金之案件,由環保局通知檢舉人提交身分證及金融帳戶之影本或電子檔。
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除稅款,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後,再以電匯方式撥至檢舉人指定帳戶。
第九條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得僅獎勵最先檢舉者。
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獎勵金金額平均分配之。無法分辨先後者,亦同。
第十條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其檢舉內容之行政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惟無檢舉不實之情事者,已發給之獎勵金得不予以追回。
第十一條 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以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十二條 本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26689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社區大學由教育局自行設置或採委託方式辦理。
前項自行設置,指由教育局指定所屬學校或機關辦理。
  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者,其受託對象以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為限,並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依前項辦理委託時,委託期間為三年,委託期滿經評鑑績效優良者,得予續約,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項學校應經各該主管機關評鑑為辦理完善或績效卓著,並經教育局審查認定為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始得受託辦理社區大學。
第四條 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社區大學校務;得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行政組織運作、課程規劃及師資延聘等事宜;並得依需要設教務、學生事務、資訊、總務、會計、社區服務等組,分組辦事;各組得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前項校長及主任秘書以具社區大學工作經驗或具成人教育專業背景者為原則。
第五條 社區大學應設置課程審查委員會,規劃開設各類課程,並配合市政發展需要,開設相關課程。前項課程開設及審查規定由教育局定之。
第六條 社區大學應建立完善教師聘任、培訓及評鑑考核機制,學術類課程講師以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及特殊成就者為原則;其他類課程得依相關專長聘用。
第七條 社區大學應有固定辦公場地並得視民眾學習需要,於核准辦理區域內設置教學點。
  前項辦公場地及教學點,得由教育局協調所屬機關學校以簽訂契約方式租借。
第八條 社區大學教學點如非公私立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之場地,應符合教學使用需求及建築、消防等公共安全之規定。
第九條 社區大學以每年分二期招生,每期上課十八週為原則。
  社區大學應於每期招生四十五日前,檢具招生簡章、課程總表、師資及每門科目資料等相關文件,報教育局核定。
  前項招生簡章,應含課程名稱、課程綱要及收退費規定等事項。
第十條 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
  社區大學學員每期課程修業期滿,缺席未逾該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者,得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證明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教育局發給學習證書。
  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由教育局定之。
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但經教育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社區大學採委託辦理者,其經費之收支應以受託者名義開立專戶,專款專用;其相關經費之運用及學分費之核支,應依政府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經費收支決算,受託者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應由會計師簽證,機關或公立學校由該機關學校會計單位代為簽證,併同上年度成果報告,於每年五月底前函送教育局備查。
第十三條 受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其所需經費應由受託機構自行籌措。教育局得視受委託者辦學績效或發展相關課程,酌予補助。
第十四條 教育局對於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得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監督、輔導與評鑑,並得依評鑑結果,作為改進、獎勵或委託辦理續約之依據。
  社區大學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教育局得視情節停止或減少補助,或終止契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26664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教保服務機構及其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藉以提升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品質及工作士氣,應設獎勵評選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評選。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代表各一人至二人。
四、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五、家長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本會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條 本會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或經本府解聘者,其缺額由本府依前條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獎勵申請案件。
二、規劃年度獎勵事宜。
三、其他有關獎勵評選事項。
第五條本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於評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會議決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六條 教保服務機構經許可設立滿三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局申請獎勵:
一、辦理教育部或本府指定、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業務成效卓著。
二、從事幼兒教保研究發展具有卓越績效。
三、執行幼兒教保政策成效優良。
四、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申請獎勵。
第七條 教保服務人員於本市之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達三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本府規定期限內自行或由教保服務機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局申請獎勵:
一、服務績優:在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表現績優,有具體事證。
二、研究績優:最近三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成績優良。
三、其他優良事蹟。
前項連續服務年資,得連同改制幼兒園前服務於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年資合併計算。
第八條 教保服務機構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申請獎勵檢附文件虛偽或不實。
二、受本法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三條及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處罰。
三、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本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
四、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判刑確定。
五、經本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獎勵資格並公告。
第九條 教保服務人員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申請獎勵檢附文件虛偽或不實。
二、受本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及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或第三十八條之處罰。
三、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教保服務人員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判刑確定。
五、經本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獎勵資格並公告。
第十條 本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第六條及第七條獎勵之名額,並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其評選結果應於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前項獎勵之名額,本會得為從缺之決議。
  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符合第六條或第七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其已獲本府相同性質之獎勵者,當年度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十一條 申請獎勵之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檢送資料、文件不合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
二、有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情形。
三、有前條第三項情形,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本會應於每年八月召開評選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列席說明,並得進行實地查核。
第十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經評選決議為優良者,本府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發給獎牌、獎品或獎狀。
二、申請人為教保服務人員者,得採敘獎方式辦理。
第十四條 經評選為優良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如事後發現有第八條或第九條情形者,本府應撤銷其獎勵資格並公告之。
  申請人經本府依前項撤銷獎勵資格者,其受有前條所定獎勵應予返還,所受敘獎處分應予撤銷。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725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龜山區迴龍段40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一案(新釘R10801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58821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龜山區迴龍段40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一案(新釘R10801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1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實施「擬定桃園市桃園區舊城區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802282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擬定桃園市桃園區舊城區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10月17日至108年11月15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五、本計畫自民國108年10月18日零時起生效。
六、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及9條劃定更新地區。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書圖不符更正)案」(新釘C10802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61809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書圖不符更正)案」(新釘C10802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2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釘一案(新釘R10807等3支及復建C104080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60560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29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釘一案(新釘R10807等3支及復建C104080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第39期大園區菓林市地重劃區」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597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第39期大園區菓林市地重劃區」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公示送達私立鳳雅舞蹈短期補習班等10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253362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鳳雅舞蹈短期補習班等10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10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0802608791號
附件:如主旨
 
修正「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府交運字第1040268705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府交運字第1080260879號令修正發布
四、申請基地開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達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定送審基準時,開發單位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由本府交通局核備:
(一)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階段之審查程序者。
(二)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申請階段者。
(三)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事項或本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報告書應專冊提送。報告書內容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三條及桃園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檢核表(如附表四)規定辦理。
五、開發單位應依下列時程提送報告書:
(一)配合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程序,於審議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三)配合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四)配合建造執照申請程序,於本府建築管理處收件後,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
(五)同一基地開發案已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於建造執照申請階段,檢附原都市設計審議階段之審查意見,免提送報告書。
前項報告書經核備後,由本府交通局送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備查。
七、開發單位於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後,如有變更開發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設計停車位數、基地車道出入口位置調整或未能依評估報告目標年期完工或營運者,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變更報告書送本府交通局審查。
 
修正「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820215060號
 
修正「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
 
部長 沈榮津
 
 
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原名稱為「經濟部水庫沈積物利用處理作業要點」,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第三次修正時(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並修正名稱為現行名稱。本次為加速水庫沈積物去化及管道多元化,經考量後原則將以簡化水庫沈積物無償提供流程、水庫管理機關(構)得補助運輸費用及指定清運場所等作為修正方向,爰擬具本要點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係適用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沈積物之處理。(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明確水庫沈積物定義及非沈積物之準用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訂水庫沈積物處理項目含泥餅材料。(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增訂水庫管理機關(構)所設置專區,得開放具水庫沈積物處理能力之廠商進駐;廠商申請自行設置專區之辦理依據予以明確。(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集中明定專區設置應符合土地使用相關管制規定,並分別明定專區坐落都市計畫範圍內或非都市土地應有之作為。(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水庫管理機關(構)設置專區內自行產出材料經公開標售而無人投標時之去化管道,增訂得無償提供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申請使用。(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剩餘沈積物無償提供申請使用對象予以明確,並增訂去化管道包括提供政府機關申請作為公共工程使用;且考量水庫沈積物材質不易巨幅改變,明定標售程序得於三年內不再辦理。(修正規定第九點)
八、增訂附件五試驗申請表。(修正規定第十點)
九、新增水庫管理機關(構)得補助運輸費用之沈積物去化機制,以加速水庫沈積物無償提供之清運去化及節省清運費用支出。(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十、增訂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清運工程標案時得指定清運場所之機制,以加速沈積物去化。(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十一、增訂水庫管理機關(構)應訂定查核機制,以管控補助清運或辦理清運標案之沈積物流向。(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
一、為促進水庫蓄水範圍內沈積物處理,以加速清淤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沈積物,指水庫疏濬土石通過二百號篩(75μm篩)重量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其餘非沈積物者,依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及水庫疏濬土石無償提供使用作業要點辦理。水庫沈積物提供公共工程使用者,依據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辦理。
三、沈積物處理項目如下:
(一)作為輕質骨材、預拌土壤材料、淤泥混凝土、高強度土壤、磚、瓦、肥料、陶瓷、泥餅等加工材料使用。
(二)土壤改良。
(三)填料。
四、水庫沈積物處理專區(以下簡稱專區)係作為水庫沈積物處理、暫置及材料製造之場地。
五、水庫管理機關(構)得擬訂專區計畫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後設置。
前項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區配置規劃。
(二)挖運及處理設施。
(三)專區及聯外道路設置。
(四)排水系統。
(五)流向管理。
(六)其他依本部規定相關事項。水庫管理機關(構)所設置專區,得開放具第三點沈積物處理項目處理能力廠商申請進駐處理沈積物。具第三點沈積物處理項目處理能力廠商,得申請自行設置專區,其申請、審核及相關管理依本部水庫沈積物利用處理專區廠商申請設置審核及管理規定辦理。
六、專區應於符合土地使用相關管制規定之適當地點設置;如位於都市計畫範圍且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循都市計畫法定檢討變更程序辦理。水庫管理機關(構)依前點規定報本部核准設置之專區,如位於非都市土地者,除符合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外,應依土地管制及相關法規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依計畫使用。
七、水庫管理機關(構)設置專區內自行產出材料應公開標售,經底價訂為新臺幣(以下同)零元,標售二次無人投標者,得提供政府機關申請作為公共工程使用,或無償提供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申請使用。
八、水庫管理機關(構)設置專區內之沈積物處理設施,得委託專業廠商營運管理。
九、水庫沈積物除於專區處理外,得將其底價訂為零元,依經濟部水利署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規定之標售程序辦理,且該原則第三點規定之各類廠商均可投標。
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前項沈積物標售時,其公開標售之底價訂為零元,且決標價未達每立方公尺十元者或經標售無廠商投標者,剩餘之沈積物視需求得提供政府機關申請作為公共工程使用,或無償提供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申請使用。前二項標售程序得於三年內不再辦理,逕視需求無償提供申請使用。
十、水庫管理機關(構)依第七點及前點第二項無償提供申請使用時,應將相關內容資料公告於該水庫管理機關(構),並同時送疏濬工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公告,由水庫管理機關(構)受理申請登記。前項公告內容應包括無償提供數量、材質及期間、受理申請時段、受理申請單位及地點、無償提供地點、注意事項(如附件一),並一併公告申請暨切結書(如附件二)、提貨注意事項(如附件三)、登記表(如附件四)及現地試驗申請暨切結書(如附件五)等相關事項。申請人應備申請暨切結書及沈積物處理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說明其用途地點並檢附照片佐證。
十一、水庫沈積物申請人,應自行負責沈積物之清運、堆置、貯存、處理,並符合環保、土地管制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十二、為加速水庫沈積物去化,水庫管理機關(構)得補助運輸費用,補助額度參考該水庫沈積物過去三年清運工程運輸費用之最低值為上限;其清運規模、補助額度及補助方式等事項,由水庫管理機關(構)自行訂定後公告。
前項運輸費用補助額度應考量申請人運輸距離依比例調整之。
十三、為加速水庫沈積物去化,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清運工程時,得將下列地點指定為清運場所:
(一)具第三點沈積物處理項目處理能力廠商之沈積物處理地點。
(二)地方政府辦理土壤改良或填料地點。
十四、水庫管理機關(構)應訂定查核機制,進行補助清運或辦理清運標案之沈積物流向勾稽。
訂定「桃園市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80260828號
附件:如說明二
 
訂定「桃園市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1份。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本市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不得違反本原則規定。
三、本市精神護理之家收費項目及收費基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收費:
(一)因特殊情況,無法依本原則收費標準收費。
(二)經本府核定後,欲變更收費項目及標準。
四、本市精神護理之家之收費標準,依附表規定核定之。
訂定「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802620551號
附件: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府地區字第1080262055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內既成建物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事宜,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七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既成建物,應為合法建物,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原位置保留,須由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原位置保留之建物所有權人,應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倘建物與其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應自行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供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四、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申請人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與範圍劃定原則如下:
(一)保留分配土地面積計算,以該建物合法部分投影面積除以該使用分區建蔽率為原則。但建物合法部分,不包含位於公共設施用地應拆除部分。
(二)同意保留範圍,由本府審查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坐落、使用狀況、街廓(區塊)條件、預計權利價值及建物所有權人意願,並辦理現地會勘後,調整劃定之。同意保留範圍之兩側基地線,以至少能涵蓋該建物合法部分之最大投影範圍為原則;後側基地線,以連接至街廓分配線為原則。
(三)依前款劃設之保留範圍,不得逾第一款計算之保留面積百分之二百五十。其面積未逾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符合第六點所需權利價值規定;其面積逾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二百五十時,申請人及該建築基地所有權人預計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大於該保留範圍所需權利價值。
六、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不足之處理方式:
(一)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相同,其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二)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不同,申請人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應加計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仍不足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三)未能依前款取得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建築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時,應由徵收範圍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足額權利價值,不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七、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申請:
(一)所附證明文件不全或原申請發給抵價地案件未經核准,經通知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資料仍未完整。
(二)使用情形不符合未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三)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四)位於街廓分配線上,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之情形。
(五)依第五點規定劃設保留範圍之面積,未達或未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但情況特殊,為安置原住戶所需,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在此限。
(六)建物部分拆除,或因其相鄰建物拆除,致該建物結構有危害安全之虞,經認定需拆除。
(七)經審核認定有妨礙都市計畫事業或區段徵收計畫。
(八)不符合第六點所列應提供之權利價值。
(九)建物保留與工程規劃設計無法配合,有妨礙施工之虞。
八、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以地籍整理後之登記面積為準。
九、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分配公告土地所需權利價值者,其剩餘之權利價值仍得參加抵價地分配。
十、其他配合事項:
(一)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應由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延期於劃定保留範圍後,核實發給之。
(二)經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如於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申請放棄,得斟酌財務及實際作業情形核處之。其經審查同意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按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所定之逾期發放標準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按原補償標準五折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基準及內容發給。
(三)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原經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本府得予撤銷,或於土地完成登記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採撤銷方式辦理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及自動拆遷獎勵金不予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基準及內容發給。
(四)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及其同居人就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負有忍受義務,不得向本府要求任何形式補償,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安全。且於區段徵收期間所生之各項租稅或費用,由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任何補助。
(五)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如有建物部分拆除或相鄰建物拆除之情形,應就拆除後賸餘之門面、共同壁、圍牆或其他構造物等自行修復;如於本區段徵收案辦理安置街廓分配作業前,仍未辦理修復者,本府得廢止原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
十一、本府應於收件後即依審查表(如附件二)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預告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行字第1080254241號
附件: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聯絡人:施○允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200號。
(四)電話:03-3396122分機306。
(五)傳真:03-3316101。
(六)電子郵件:1001786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係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桃園市政府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府法申字第一○五○三一九七二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條。鑒於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因逾越市區道路範圍而牴觸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以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一○六○八○二九九八號函告無效;又本市市區之人行專用道尚未普遍劃設,考量市區街道之騎樓、無遮簷人行道,長期為私人占用而阻礙公眾通行,故有必要納入規範,使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有管理維護之責,不得有影響通行之情事,以維護公眾通行安全,爰擬具「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市區道路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有管理維護之責,不得有影響通行情事,以維護公眾通行安全。(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預告訂定「桃園市永安漁港開放釣魚區域及相關措施」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8023688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永安漁港開放釣魚區域及相關措施」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永安漁港開放釣魚區域及相關措施」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郭○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504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永安漁港開放釣魚區域及相關措施草案總說明
我國漁港已朝多元化發展,除提供漁船缷魚、整補、休憩外,亦提供娛樂漁業、離島客貨運、海岸觀光遊憩旅遊、休閒垂釣等多元使用,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開放港區供民眾釣魚政策,並兼顧漁民生計及滿足釣友需求,故開放永安漁港部分區域提供民眾垂釣,以繁榮港區,爰擬具桃園市永安漁港開放釣魚區域及相關措施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永安漁港開放釣魚區域範圍。(草案第一項)
二、永安漁港暫停開放時間。(草案第二項)
三、釣魚活動應遵守事項。(草案第三項)
四、違反規定之罰責。(草案第四項)
公告
公示送達陳○璋等人計27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5476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婷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婷媛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婷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奉化路85號10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林婷媛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21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列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如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林○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5066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許○賢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0月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53905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陳○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勳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陳○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582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丞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陳○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582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丞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元以上3ˏ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陳○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6512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侯玉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侯玉玲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潮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二段41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侯玉玲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2584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潘育奇建築師申請聯合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潘育奇。
二、身分證字號:F1244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0○號。
四、事務所名稱:拓璞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89號15樓之1~3。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897號。
七、備註:聯合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潘育奇建築師申請聯合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6704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許玲燕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玲燕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隆鑫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57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許玲燕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6548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曾進輝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進輝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健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18巷30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曾進輝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6621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古佳玄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古佳玄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5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啟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執信一街173之9號7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古佳玄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12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203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9月9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四段45巷56弄3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203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12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203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9月9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四段45巷56弄3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詹○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34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詹○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詹○偉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516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魏○東君及許○正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0月16日及108年10月1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494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8年8月27日至108年9月21日,批號Y1080903共1,14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訂定「桃園市政府捐助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08026309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訂定「桃園市政府捐助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一定比例,應依每次改選時,該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數額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例;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二、公法人代表人選之推薦方式,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後,報請桃園市政府遴聘之。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及NGUYEN ○○○ PHO(中文姓名:阮○浦)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政府市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903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及NGUYEN ○○○ PH0(中文姓名:阮○浦)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慧及NGUYEN ○○○ PH0(中文姓名:阮○浦)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辦法送達,法依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受。惟因金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有關吳傳福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2687981號
附件:
 
主旨 :公告有關吳傳福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傳福。
二、身分證字號:F10370****。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36O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傳福建築師事務所。
五、址事務所所:桃園市中壢區長江路70-1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03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80254984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制。
(二)聯絡人:李○傑。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分機2117。
(五)傳真:(03)3387399
(六)電子郵件:10025582@mail.tych.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腸病壽防疫措施修正草案總說明
腸病毒感染為兒童常見之傳染病,大多數患者會自行痊癒,少部分患者發展併發重症,為加強腸病毒防治工作,同時減軽家長負擔及社會成本支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前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新增國小及幼兒圍課後活動及課後留因為適用對象,停課條件修正於「當年度是否出現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行政區出現「腸病毒71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齢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等疫情條件下,採取停課措施。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畀)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修正「腸病毒防治工作手冊」之停課建議,修正「當機構內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且個案檢出腸病毒D68型時,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之停課條件,以因應腸病毒D68型疫情。有關本市是否依據疾管署停課建議辫理停課,本府經分析各縣市及本市各行政區腸病毒疫情,考量停課所造成之社會成本及參考專家及各方意見後,爰擬具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修正草案,共修正三項,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新增「腸病毒感染併特重症通報個案,且個案檢出腸病毒D68型時,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托)七日」之措施(草案第四項)。
二、 新增「全國或桃園市進入流行期時,且全國或本市門急診人次連續兩週未低於流行閥值前,本市未檢出腸病毒71型之行政區執行一一二七停課措施」(草案第五項)。
三、 違反防疫措施裁處規定由第四項移列至第六項。(草案第六項)。
有關請求人因耘鼎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80246264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耘鼎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公告事項:
一、凡具有請領耘鼎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8年10月21日至108年12月27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金結餘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劉帥雷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5732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劉帥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劉帥雷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帥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僑愛一街35巷22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毛俊宗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5731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毛俊宗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毛俊宗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號
四、事務所名稱:僑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安街396號9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3734-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236445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3734-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環境場址評估(PhaseII)調查計畫(第二期)(甲、乙)」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3734-1地號等2筆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3734-1地號等2筆地號,地號範圍A~D區域。
三、場址面積:面積9,560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現為運作中工廠。
六、污染物與污染情形:地下水中檢出1,1-二氯乙烯項目、三氯乙烯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侯玉玲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6028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侯玉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侯玉玲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號
四、事務所名稱:潮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二段41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喬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8年10月16日桃動五字第1080006940號函)乙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800070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喬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8年10月16日桃動五字第1080006940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8年10月6日經民眾於本市新屋區文化路拾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38000781508)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8年10月7日桃動五字第1080006813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8年10月16日以桃動五字第1080006940號函通知張○喬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張○喬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卓蘭鎮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李○銓等人計82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8389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璋等人計27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璋等人計27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