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1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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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3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3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8月2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無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公車站候車亭已公告為禁菸區
主席裁示:
吸菸及二手菸危害人體健康,衛生局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持續增加及擴大禁菸範圍,自今(108)年5月1日起,公告本市所轄365座公車站候車亭為禁菸區,在11月1日前為宣導期;在此除感謝交通局的協助外,也請本府各機關協助宣導,讓本項措施能順利推動,打造桃園為無菸環境,維護民眾健康。
二、報告機關:人事處
報告案由:市府職場大解析-原來同仁是這樣想的
主席裁示:
(一)自升格以來,本府積極推動各項政策,也由於同仁的共同努力,市長施政滿意度一直名列前茅,在此代表市長對同仁的協助表示感謝。
(二)人事處近2年辦理的公務職場評價調查,如同職場健康檢查,能讓各機關首長了解同仁的內心想法及職場滿意度,本府整體評比優於六都平均,但包括留任意願、工作負擔及放心申訴等仍有精進空間。請人事處持續推動相關因應措施,讓同仁對本府職場環境更滿意,產生更佳績效。
(三)除人事處外,各機關也有機關本身的公務職場評鑑調查,人事單位會向機關首長報告,請首長注意調查結果,因應調整改善,以提升整體效率。
(四)對於張肇良顧問所提,公務人員執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業務須加以注意部分,請各機關於9月時指派直接相關同仁出席政風處所舉辦的「108年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重點及實務運作說明會」,讓同仁執行公務時能更妥適因應。
三、報告機關:八德區公所
報告案由:八德區西坡埤塘生態公園發展與活化專案
主席裁示:
西坡埤塘生態公園是本市升格後,由本府水務局與石門農田水利會共同推動綠美化及改善工程,有效打造為具景觀及防災滯洪功能的生態公園,並由八德區公所維護管理;但因仍有部分空間設施須改善,八德區公所持續推動設施增設工程,讓公園更加完善及親民。今年地景藝術節已將此公園納為展演場地,請八德區公所注意工程期程及品質,並持續妥善維護,提供市民更好的休憩空間。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永和市場大樓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本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蘆竹交通分隊辦公廳舍未達年限報廢拆除重建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本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辦公廳舍未達年限報廢拆除重建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8條、第9條、第11條暨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本次新增「整合智慧城市推動」列管案,請各相關機關特別注意,其餘列管案件請持續掌握進度。
(二)列管序號5「請研議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案,依研考會意見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
資訊科技局陳局長崗熒:在此向同仁報告一個好消息,市長獲得由台灣智慧城市發展協會所主辦的「2019智慧城市卓越貢獻獎」智慧治理獎項。
主席裁示:請同仁以掌聲向市長表達恭賀。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7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3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3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8月2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獻獎
一、呈獻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考評獎項。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空氣品質維護及改善工作績效特優
(二)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考核金質獎
(三)河川污染整治績效考核優等
(四)地方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特優
(五)環境教育績效考核特優
(六)推動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績效評比特優
(七)推動民間企業與團體實施綠色採購特優
(八)地方政府環境清潔維護考核特優
(九)海洋污染防治考核特優
(十)2019全國水環境大賞有氧淨化獎
(十一)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厝港重要濕地特優
(十二)全國特優水環境巡守隊-觀音樹林社區水巡隊特優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推出多項創新作為,空氣污染方面,推動營建工程路面污染E化辨識系統,以及空氣污染防制費網路申報快審機制,將污染防制朝向E化管理;水污染方面,推動河川水污染總量管制、現地水質淨化工程、多層複合濾料水質淨化設施及成立海岸環境監測科技中心等,並催生桃園市生質能中心,建立廢棄物循環供應鏈;環境教育方面則持續推動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此外,本市綠色採購金額亦是全國第一。
因為環境保護局致力創新,本市在107年獲得12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評特優或績優成果,以及總計310萬元獎勵金,在此並感謝觀音樹林社區水巡隊的努力,請安排本人前往觀音樹林社區致意。
二、市府相當重視體育發展,並以推動桃園為健康及體育城市為目標之一。全國運動會於今(108)年10月19日至24日在桃園舉辦,共有34種競賽項目,為了讓更多民眾支持及關心全運,市府採取「跨界、跨境」的行銷方式,與GQ合作,將選手結合流行與時尚,拍攝代言照片,並邀請設計師顏伯駿結合機場捷運的紫色意象,設計桃園隊LOGO;本次全運會也邀請經典電玩人物、各界名人一起挺全運,讓更多人知道全運會在桃園。
三、有關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計畫,請地政局秉持保護居民權益,維護居住正義的原則,讓所有居民得到最大保障,並配合先安置後拆遷計畫,提早安置作業。
請地政局於今(108)年9月至10月間完成區段徵收說明會,10月將區段徵收計畫陳報內政部審議;此外,請地政局、工務局儘量提供民眾完整的資訊,以保護居民權益,並請大園區公所協助,讓本案區段徵收推動更順利。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表演藝術生態報告
主席裁示:
請文化局研議提高消費者付費觀看演出意願之誘因方案,如採取售票的藝文活動給予部分補助,鼓勵國民旅遊卡購票,以及企業團體購票贈送員工觀看表演等方式,以健全桃園的表演藝術環境。
二、報告機關:新聞處
報告案由:108年全國運動會宣傳行銷規劃
主席裁示:請擴大全運會經典電玩人物之宣傳,以及廣邀名人挺全運,並持續加強各項行銷活動,加深民眾印象。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列管機關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掌握案件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1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3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3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9月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會前10分鐘:本府社會局鄭局長貴華宣誓典禮。
壹、頒獻獎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頒發桃園市政府第17屆機關檔案管理初評評獎。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第1名 龜山地政事務所
(二)第2名 就業服務處
(三)第3名 捷運警察隊
二、呈獻桃園市代表隊參加「美國長堤國際龍舟賽」。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國際公開組(C)組第2名
(二)混合組500公尺(A)組第4名
(三)混合組500公尺(C)組第3名
貳、主席致詞
一、新任社會局局長由本府參事兼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鄭貴華接任,鄭局長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期望借重鄭局長的長才,帶領市府團隊共同推動社會福利政策。
鄭局長是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系碩士,歷經臺北育幼院、高雄育幼院、省政府社會處、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政部、市府社會局主任秘書及副局長等社會工作,擁有豐富的社會服務資歷。
推動社會福利是長期累積的過程,無法立即看見成效卻影響深遠,市府積極推動社會福利,關懷照顧弱勢族群,讓社會福利具有可及、創新及前瞻等特質,並衡量政策價值、預算規模及執行難易程度,將每筆預算花在刀口上,為市民謀求最大福祉。
市府4年多來積極推動育兒津貼,得到中央政府認同跟進,現已成為全國一致推行的政策,對於解決少子化問題有很大的幫助。此外,市府推動兒少教育專戶,是中低收入家庭脫貧計畫之一,透過政府對半補助,幫助累積教育基金,都是值得推動與持續精進的社會福利政策。
桃園約有8萬名身心障礙朋友,約四分之一經評估仍可從事非高強度工作,由勞動局及社會局合作,協助身心障礙朋友適性就業,並積極推廣庇護工場支持長期就業;另如長照2.0則由社會局及衛生局合作辦理社區關懷據點C級長照站布建等。
以上有關長照2.0、身障就業、新住民服務及中低收入家庭脫貧等種種議題,未來仍有許多創新努力空間,期勉鄭局長一起努力,讓桃園的社會福利工作做得更好。
二、秘書處致力提升本市機關檔案管理效能,辦理機關檔案管理初評,本次評比分別由龜山地政事務所、就業服務處及捷運警察隊榮獲前三名殊榮,期勉各機關以此為榜樣,精進檔案管理品質。
三、桃園市與長堤市締結為姐妹市,約定每年辦理2個交流活動,今(108)年選擇用「客家」為主題,以龍舟賽及國際美食大賽進行交流。
本次由龍潭歸鄉文化節冠軍隊伍龍潭區九龍里隊,組成桃園市龍舟代表隊參加「美國長堤國際龍舟賽」,榮獲國際公開組第2名、混合組A組第4名及C組第3名佳績。
長堤擁有重要港口,跟本市一樣是年輕有活力的宜居城市,本次由何明光局長率團前往,除進行龍舟賽外,也與當地僑界及客家團體進行交流,希望有助於往後海外客家事務及文化的推廣連結。四、市府為規劃及興建捷運,特成立捷運工程局,推動捷運路網建設計畫,捷運綠線是桃園第一條自辦捷運工程,目前地下段GC02及GC03標,皆已順利完成,預計於9月及10月動工,主線工程幾乎皆已確定。關於目前捷運工程,略述如下:(一)機場捷運中壢延伸線A23站,機電工程由高鐵辦理最新發包,未來對於機場線進入中壢市區有很大幫助,另配合鐵路地下化,將設立中壢後站臨時站,預計於明(109)
年完成。
(二)桃園市三心六線計畫(含鐵路地下化)現正進行綜合規劃,希望以高雄市財務分擔模式做專案協商,早日讓臨時軌道工程開工。
(三)龜山棕線、三鶯線延伸八德段及綠線中壢段等亦陸續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核及綜合規劃。
(四)現除大溪線埔頂延伸線尚須可行性報告外,桃園捷運系統發展構想幾乎都在時程表上,桃園即將成為捷運路網、人本交通及綠色運輸城市,亦代表本市財務壓力變大,未來都市計畫修訂、土地開發整合等各項工程,應為更細緻之處理。交通轉型是必要基礎工程,請都市發展局及地政局等機關搭配合作,讓捷運及都市發展一致化,使市府財政發展更加穩健。
五、本市9月至10月重大活動,說明如下:
(一)9月6日文化局地景藝術節開幕,其中保一總隊大湳營區因擁有豐富的自然生態,先行策劃為展場,未來將規劃辦理整體設計及開發,將其轉變為大湳森林公園,提供民眾休閒利用,落實還地於民政策。
(二)9月25至27日「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在桃園舉行年會,由秘書處、經濟發展局及觀光旅遊局協助,希望來自世界各國的臺商朋友,看到桃園的熱情與實力,會議在林口體育館舉行,入住桃園機場捷運的沿線飯店,並安排桃園市區導覽。
(三)9月28日第3屆農業博覽會開幕,農業博覽會已累積2年推動經驗,以農業局為主辦機關,預祝開幕順利進行。
(四)10月19至24日全國運動會,是2020年東京奧運的熱身賽,桃園是最好的東道主,熱切歡迎來自各地的遊客與選手。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里集會所與社區活動中心整合規劃與推動概況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里集會所及社區活動中心統一名稱為「市民活動中心」,並於10月份起統一更換銜牌。
(二)市民活動中心除原部分長期租用者外,應開放一般市民租用,有關原代管人員調整,請各區公所向里長及社區里事長溝通。
(三)有關資訊科技局電子網路租借系統,請民政局確定溝通完成後,再訂定實施日期。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當前交通執法重點與執行成果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桃園近年來人口快速成長,伴隨著交通量持續增加,除感謝交通局及捷運工程局對於大眾運輸交通的努力外,亦要感謝警察局對於交通執法的努力,以重大違規項目,為加強取締重點。
(二)期勉警察局持續努力,運用科技執法方式,達到「警力少一點,效率高一點」,彰顯交通執法成果。
三、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民宿輔導推廣及創新作為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桃園市民宿自103年底的22家,至今已達54家,成長率150%,成績斐然。
(二)民宿申設合法化時常面臨土地與合法房屋的問題,感謝農業局與各區公所增設休閒農業區,讓民宿申設的區域增加;同時也感謝都市發展局開放老城區申設民宿,並從寬認定合法房屋。
(三)感謝觀光旅遊局對於民宿服務品質與相關設施的輔導,有效提升桃園民宿的服務及多樣性,讓桃園觀光旅宿業得到更好的發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有關文化局地景藝術節、資訊科技局桃園全球年度智慧城市展示記者會及經濟發展局婦幼商品展等活動,請踴躍參加。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3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3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9月1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107年度「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績效考評計畫」優等。
(一)蘆竹區公所-優等獎
(二)中壢區公所-優等獎
(三)龍潭區公所-優等獎
(四)大園區公所-優等獎
二、呈獻榮獲國家卓越建設獎45項獎項。
(一)工務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1.卓越獎:老街溪河岸公園(最佳施工品質類)
2.特別獎:五酒桶山公園(最佳施工品質類)
3.金質獎:風禾公園水質改善與設施活化(最佳規劃設計類)
4.金質獎:桃園市農博基地景觀綠美化改善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5.金質獎:花舞霄裡,HAKKA進行曲簡易綠美化工程(最佳管理維護類)
(二)新建工程處
1.卓越獎:北景雲計畫統包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行政大樓(最佳規劃設計類)
3.金質獎:桃園市立新屋國民中學改制高中新建校舍及游泳池工程案(最佳規劃設計類)
4.金質獎:桃園機場捷運緊急停靠站(A9a)至坑口站(A-11)橋下道路及人行空間改善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5.金質獎:桃園市八德區八德國小老舊校舍整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6.優質獎: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7.優質獎:中壢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三)養護工程處
1.特別獎:復興區市道118線(47K+980~58K+000)道路品質改善計畫(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桃園閃耀雙城飛翔–長庚新驛站亮點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3.優質獎:桃園市龜山區人本示範道路–忠義路二段(頂湖路–大湖一路)道路多目標改善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4.優質獎:桃園市提升道路品質前瞻計畫–人本示範道路多目標改善工程C案(最佳規劃設計類)
(四)水務局
1.特別獎:大漢溪山豬湖生態親水園區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2.金質獎:中原埤塘生態公園(最佳規劃設計類)
3.金質獎:桃園市南崁溪經國二號橋上游至大檜溪橋下游護岸整建暨水域營造(含休憩廊道串連)(最佳規劃設計類)
4.金質獎:南崁溪忠孝西橋改建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五)農業局
1.金質獎:桃園市竹圍漁港薄膜天幕(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桃園市觀音區蓮花意象休憩空間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3.金質獎:龜山苗圃綠環境生態園區建置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4.優質獎:溪海社區土地公廟周邊環境營造計畫(最佳環境文化類)
(六)交通局
1.金質獎:桃園市桃園區文昌公園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桃園市平鎮區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3.優質獎:桃園市中壢區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七)教育局
1.優質獎: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A棟校舍及活動中心暨運動場新建工程(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桃園市立南崁國中藝文科學專科大樓(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最佳管理維護類)
3.金質獎:創新智慧綠建築–桃園市立大園國民中學新校區(大園國中)(最佳管理維護類)(八)住宅處
1.金質獎: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三號基地新建社會住宅(最佳規劃設計類)
2.優質獎:桃園市桃園區中路四號基地新建社會住宅工程(最佳社會住宅類)
(九)文化局
1.卓越獎:大溪日式警察宿舍群(四連棟、藝師館、工藝交流館)(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最佳環境文化類)
2.金質獎:壢小故事森林(中壢國小日式宿舍)(最佳環境文化類)
(十)觀光旅遊局
1.金質獎:十一份觀光文化園區活化計畫整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南苑.PARKWELL(最佳環境文化類)
(十一)捷運工程局
1.金質獎:桃園市歷史建築「桃園車站舊倉庫」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2.優質獎:臺鐵林口線路廊活化優先段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十二)青年事務局金質獎:新明市場辦理青年創業基地整修工程(最佳都市更新類)
(十三)桃園區公所
1.優質獎:福元公園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優質獎:桃園市桃園區東埔市民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四)蘆竹區公所金質獎:蘆竹區老人福利服務中心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五)楊梅區公所優質獎:楊梅都市計畫兒(八)遊樂場用地興建親子館兼里民活動中心(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六)中壢區公所優質獎:中壢區青埔市民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十七)新屋區公所優質獎:桃園市新屋區公民會館結構補強及整修工程(最佳都市更新類)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自106年起訂定本市道路養護考評計畫,依人口數(15萬人)劃分成A、B二組,評分標準與委員皆比照內政部計畫標準,本次A組優等由蘆竹及中壢區公所獲得,B組優等則是龍潭及大園區公所得獎,相信透過此項考評,能激勵各公所加強道路養護管理,有效提升本市道路品質。
二、今年是本市公共工程豐收年,除已獲得勞動部主辦公共工程金安獎3項佳作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2項優等、3項佳作外,國家卓越建設獎得獎數更是全國最高,計17個機關、提報45項工程參獎,全數獲獎,不僅是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及捷運工程局等以工程見長之機關獲獎,包括文化局、青年事務局也都得獎,得獎重點如下:
(一)卓越獎:最佳規劃設計類由新建工程處主辦的北景雲計畫統包工程獲得,並且代表全國獲獎機關上台發表得獎感言;最佳施工品質類為工務局主辦的老街溪河岸公園;最佳環境文化類是大溪日式警察宿舍群-木藝生態博物館,由文化局主辦。
(二)特別奬:最佳規劃設計類由養護工程處提送的復興區市道118縣道路品質改善計畫得獎;最佳施工品質類由工務局的五酒桶山公園計畫;最佳環境文化類由大漢溪山豬湖生態清水園區案,為水務局主辦。這份亮眼的成績,是本市自升格以來,所有市府同仁努力的成果,一方面要感謝市長卓越的領導之外,也要感謝同仁共同的付出。在此代表市府感謝所有得獎機關以及同仁的付出與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桃園蓮花季21週年落實地方創生精神
主席裁示:蓮花季活動迄今已21年,升格以來,市府加強推動休閒農業區,觀音蓮花園休閒農業區即是本市第1個核准設立的休閒農業區,近年來本府整合各機關資源,加強整體行銷,成功帶動遊客成長及產業發展,成果有目共睹,在此感謝邱副秘書長的協調督導與農業局及各機關的共同努力。本市目前共設立8個休閒農業區,未來應持續依一休區一花卉一節慶的方向發展,結合特色行銷,以吸引更多國內外遊客到桃園旅遊,請農業局持續推動,也請各公所多加協助。
二、報告機關:蘆竹區公所
報告案由:桃園市108年度樂活重陽季系列活動-北區長者健行
主席裁示:升格後本府積極推動老人福利政策,並於重陽節舉辦多項系列活動,希望長者能多動腦及出門參加活動,活得健康、長久。此次北區長者健行活動,首度由蘆竹區公所承辦,針對救護站及醫護人員的配置方面應特別留意,並請持續加強宣導,以吸引更多長者參加。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謹檢陳109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列管案機關首長持續督導同仁推動業務。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6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3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3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8月1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頒獻獎
一、呈獻108年績優戶政機關楷模獎。
-主辦機關:民政局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民政局榮獲內政部108年績優戶政機關楷模獎,以及直轄市組第一名佳績。民政局透過創新服務並整合跨機關資源,推動行政區域調整暨門牌整編「行動掃描QRCode-線上換證e指通」,並且提供首辦護照、生育補助及育兒津貼等便民服務,本次獲獎也是對戶政同仁努力成果的肯定。桃園市總人口已超過223萬人,平均每月成長3,000人,一旦總人口達225萬人,機關總員額可望逐年提升至9,000人,屆時市府將衡量預算及必要性,適量增加機關員額,減輕同仁工作負擔。
二、關於本市綠建築、智慧建築履歷以及BIM相關工程計畫,請李副市長重新檢視並調整。
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包含17項目標及169項指標,涵蓋經濟成長、社會進步及環境保護3大面向。本府已由邱副秘書長主持召開2次計畫盤點會議,本府各機關共提報285件計畫;地方自願性評估報告(VLR)將呈現在地特色並與國際接軌,聚焦在健康、教育、性別平權、水資源、就業條件、工業創新、永續城鄉、氣候變遷及公平正義等核心目標。
地方自願性評估報告定稿前,請召開會議,並安排本人列席。
四、本府於108年5月成立桃園市政府公園適性發展審議會,讓公園開發能更人本、友善並發揮主題特色;市府陸續開闢多處公園綠地,如桃園風禾公園、大溪埔頂公園、中壢老街溪河岸公園、楊梅柚子公園及蘆竹五酒桶山公園等,皆獲市民高度好評。五酒桶山公園仍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程序,請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協助蘆竹區公所解決用地取得問題。大嵙崁溪水與綠計畫請協調中央儘快核定,並請水務局與北水局協議執行方式。
五、請都市發展局加速國際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都審時程,並請黃秘書長協助。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桃園市推動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計畫—核心目標及亮點計畫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有關本府於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核心目標,請邱副秘書長召集相關機關做最終確認。
(二)請各相關機關配合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所擬定的期程,將所列亮點計畫擇優納入自願性評估報告(VLR)中,並提報適當的關鍵績效指標(KPI),同時檢視施政進度,並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整自願性評估報告內容。
二、報告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報告案由:國際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有關無償提供基地之地上使用權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一節,請於土地區段徵收之108年度財務結算前,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簽訂備忘錄(MOU)。
(二)請都發局協助釐清設計團隊意見,避免延宕工程進度。
(三)都市計畫部分,請與水利會協調水道土地承租議題。
(四)請黃秘書長協調本案相關細節,讓本案如期於年底前動工。
三、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公園規劃與建設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桃園市升格後,市長十分重視公園綠地以及藍帶綠帶的發展建設,尤其公園綠地的開發深受民眾肯定,請相關後續維護管理單位有效維管,確保公園整體品質,以提供市民更好的服務。
(二)有關大湳森林公園滯洪系統,請水務局及工務局於會後協商。
(三)本府各機關開發公園綠地系統時,請同時考慮整體的串連,並請各相關機關積極協商配合串聯需求。
(四)本府成立公園適性發展審議會,請各機關依規定執行。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經濟發展局舉辦桃園購物節,請本府各機關踴躍參與。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勞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請各列管案件機關持續推動並加速完成列管事項。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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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第二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22839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第二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 修正「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23503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指相似行為或產品於使用上,所產生較低之碳排放。
二、低碳環境教育:指以環境教育為基礎,融入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調適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式與理念。
三、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四、低污染車輛:指電動汽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油電混合車及其他使用低碳燃料驅動之車輛。
五、紙錢集中燃燒:指宗教及其活動產生之紙錢,以集中清運方式至處理場所進行焚化。
六、環境保護產品:指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所定義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產品。
七、節能燈具:指取得節能標章或符合節能標章室內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基準之照明設備。
八、路外公共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之場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秘書處:協助環境保護局於辦理本市與國際重要城市低碳交流、參與國際低碳組織及其他有關事項時之貴賓接待事宜。
二、民政局:辦理宮廟紙錢集中燃燒、廟會活動低碳宣導、推廣、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教育局:辦理各級學校環境教育與低碳校園建構、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經濟發展局:輔導工商廠場節能措施、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及低碳相關產業、督導考核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執行省電、省油等成效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工務局:辦理低碳工程、低碳公園、節能路燈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交通局:規劃辦理低碳交通運輸工具發展、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建置友善便利停車使用環境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都市發展局:推動低碳綠色城市之區域計畫、都市設計、都市更新、都市計畫與綠建築、綠建材、綠屋頂之規劃、重要濕地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水務局:辦理防洪、滯洪、水利、水土保持、下水道等水利設施興辦之低碳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農業局:推廣在地生產在地消費食材系統、推動植樹固碳與自然生態保育維護、農業生產低碳能源使用與再利用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觀光旅遊局:推動觀光旅館及旅館業減碳與低碳觀光旅遊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衛生局:辦理低碳健康飲食推廣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二、環境保護局:辦理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環境教育、資源循環、環境影響評估、海岸濕地、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綠色採購、低污染車輛補助與綜合彙整各執行機關推動低碳業務成果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三、地方稅務局:協助辦理與減碳有關之稅賦減免事項。
十四、捷運工程局:大眾捷運路網規劃、捷運場站與附屬設施建築設計及施工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五、其他機關:其他推動低碳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市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應向消費者宣導自備非一次拋棄性用品,並於執行機關公告水資源匱乏期間,配合宣導淋浴,以節省水資源。
經本府公告指定之新設且具一定規模以上旅館,應自取得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後一年內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環保旅館標章。一定規模以上旅館,由觀光旅遊局會商環境保護局定之。
本府得獎助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他觀光產業推動低碳旅遊。
前項獎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市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其斜屋頂及應留設避難平臺以外之屋頂平臺及露臺部分,設置綠化設施或再生能源設施者,得不計入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前項再生能源設施設置之高度,自屋頂面起算以四點五公尺為限。
本市市管道路新設、汰換或更新既有路燈燈具、交通號誌及新設或更新公私場所廣告招牌照明時,應使用節能燈具。
第一項得不計入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規定,由都市發展局另定,並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市公共工程應優先規劃、設計或採購廢棄物資源化產品作為材料或摻配原料。
前項產品規範、使用用途等,由環境保護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市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提供一定比例之自行車優先停車位供低污染車輛使用。
前項具一定規模以上之公有停車場,需設置低污染運具充(換)電設備。
前二項設置規定由交通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三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小貨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元,大客貨車所有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第四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 訂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23940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下水道及排水設施總長度未達二百公尺者,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二、下水道及排水設施總長度二百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公尺者,收取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下水道及排水設施總長度達一千公尺以上者,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第三條 申請建築基地開發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建築基地開發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二、建築基地開發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者,收取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建築基地開發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第四條 申請於鄰接山坡地土地設置坡面逕流導引設施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排水設施長度未達二百公尺者,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二、排水設施長度二百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公尺者,收取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排水設施長度達一千公尺以上者,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第五條 同一申請案件含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二種工程案件內容者,審查費各按原審查案件收費基準之百分之八十合併計算;含三種工程案件內容者,審查費各按原審查案件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七十合併計算。
第六條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申請審查合格者,因有變更設計需要,重新提出申請時,其審查費計算以原審查費基準乘以排水工程各單項造價因變更而增、減之絕對值總和,再除以原排水工程造價。
前項計算結果應無條件進位至千位數,且不得超過原審查費基準。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審查費增加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收。
第七條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申請審查未經核准,申請人就同一案件重新提出申請者,審查費依原審查費基準減半計收。
第八條 申請完工查驗之查驗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八萬元者,收取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審查費達新臺幣八萬元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23955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附「桃園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基地開發,其雨水逕流排入或匯流排至雨水下水道者,應依本標準排放雨水逕流。
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雨水流出抑制設施:指建築基地開發,滯留及控制排放雨水逕流至基地外之設施。
二、最小貯集滯洪量:指建築基地開發,其雨水流出抑制設施應貯集滯洪之最小雨水體積。
三、容許排放量:指建築基地開發,每秒得允許排放之最大雨水體積。
第四條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其建築物基地使用人應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
一、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設置滯洪池設施。
二、個別興建農舍。
三、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四、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
第五條 建築基地開發面積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之基地面積計算。
二、建築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之實際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計算。
第六條 雨水流出抑制設施貯集雨水逕流量,其設計容量不得低於最小貯集滯洪量;排放雨水逕流量,其設計排放量不得低於容許排放量百分之八十五,且不得高於容許排放量。
前項所稱最小貯集滯洪量,以建築基地開發面積,每平方公尺應貯集零點零五一立方公尺之雨水體積為計算基準;容許排放量,以建築基地開發面積,每平方公尺每秒鐘允許排放零點零零零零一四立方公尺之雨水體積為計算基準。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預告修正「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第四條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239842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第4條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第四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內政部於108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80808969號令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三、「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第四條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吳柏毅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100
(五)傳真:03-3391488
(六)電子郵件:1001123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與其相關子法授權訂定,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發布施行。為因應內政部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一○八○八○八九六九號令修正發布「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調整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金額,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四條補助標準額度,逕以該辦法所定之金額為準,不另定相關評估費用補助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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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108年7月26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80243116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108年7月26日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府地區字第1080243116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益,紓解因區段徵收造成之居住衝擊,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擬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案細部計畫)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安置對象及資格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為安置對象:
1、於地上物查估時,合法建物之現住戶經本府認定符合房租補助費領取條件,且建物全數拆除遷移。
2、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但未經核定領有抵價地者,應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
(二)每一合法建物,其所有權人符合前款條件者,以安置一建築單元為原則。
(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所有合法建物,有二戶以上設籍,且其現住戶分別領有房租補助費者,若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其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合計之權利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受領房租補助費戶數範圍內,申請配回二個以上安置單元。
(四)除前三款外,基於實際需要仍需予以安置者,應在不影響財務計畫及抵價地分配原則下,由本府核定後據以辦理。
三、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位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及位置:依既有建物分布情形、鄰里生活區域及安置需求,並依本案細部計畫規定內容,以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不得小於五公尺之R2-3、R26-1、R27-1、R27-2、R27-3、R35-1及R36-1住宅區街廓為限。
(二)安置單元面積:
1.除街角地以外,每一安置單元以面寬五公尺、面積一百平方公尺為原則,並視街廓深度酌予調整。
2.街角地:以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為原則。
(三)安置單元之權利價值=安置單元土地面積乘以該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一)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二)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三)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V×【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四)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五、安置土地分配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二)受理分配安置土地申請,採二階段辦理,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安置戶原為合法建物且登記門牌為新生路二段者,欲優先分配第二種住宅區R35-1及R36-1街廓,以及原為合法建物且登記門牌為中豐北路一段者,欲優先分配第三種住宅區R2-3街廓,應於申請分配安置土地階段提出,經本府審核確認後統一於第一階段優先辦理抽籤及分配作業。
2.第二階段:於第一階段未能完成分配者,併同其餘安置戶就剩餘安置街廓接續辦理第二階段抽籤及分配作業。
(三)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依土地分配籤順序選配土地。
(四)依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安置土地面積,繕造分配結果清冊。
(五)公告安置土地分配結果。
(六)通知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六、舉辦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一)通知召開抽籤及分配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參考:
1.本要點。
2.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3.安置街廓位置圖說,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5)各安置街廓之分配方向。
4.申請書表。
(二)安置土地申請期限、受理方式、補正及本府審查期限,應敘明於通知書內。
七、申請合併分配
(一)不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擬申請合併分配安置單元,應於本府受理分配安置土地申請期間併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不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安置單元,如選配街角地者,僅得選配一安置單元;非選配街角地者,不在此限。
八、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以下簡稱安置戶),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
(二)安置戶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地者,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供查對,代理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三)安置戶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共推一人為代表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由本府逕為分配之。
九、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二)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回合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領安置土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順序。
(三)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土地分配籤,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十、土地分配方法與原則
(一)受理分配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採二階段方式辦理,安置戶其原建物登記門牌為新生路二段之合法建物者,得於第一階段申請分配第二種住宅區R35-1及R36-1街廓(臨新生路二段);安置戶其原建物登記門牌為中豐北路一段之合法建物者,得於第一階段申請分配第三種住宅區R2-3街廓(近中豐北路);其餘未於第一階段分配之安置戶,於第二階段就未分配之安置街廓選配。
(二)配地時,由安置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配,不得跳配。
(三)安置戶應以其合法建物原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優先供作分配安置土地。原坐落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應以安置戶所有之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優先扣抵。無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可供扣抵或扣抵後仍有不足時,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四)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安置單元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並以街角地以外安置單元辦理分配。
(五)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安置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安置戶到場時,應即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六)安置戶選擇配回街角地者,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該街角地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七)安置戶選擇分配街廓時,該街廓第一宗街角地尚未受分配時,由本府逕行保留第一宗街角地後,自毗鄰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分配予該安置戶,剩餘之土地依原分配方向接續辦理分配。
(八)安置戶選擇分配後,其剩餘土地未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安置戶應選擇其他安置街廓辦理分配,但剩餘土地如有相鄰土地得合併並於後續辦理抵價地分配者,不在此限。
(九)未於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益,其應領之權利價值由本府逕予保留,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十一、安置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一)安置戶應領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得在其權利價值範圍內辦理調整分配。但調整分配後之面積以不超過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加二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本案街角地不得辦理調整分配。
十二、權利價值計扣與差額地價繳納
(一)安置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者,得參加後續全區抵價地配地作業。
(二)安置戶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領回之安置土地地價者,其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之。
十三、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中壢區公所及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十四、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之面積核計實際領回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開二目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中壢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權利價值供安置者,以該土地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義人。
(四)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等資料送交中壢地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第八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十五、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 |
◆ 修正「桃園市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及再生綠建材標章作業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8023786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及再生綠建材標章作業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及再生綠建材標章作業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及再生綠建材標章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府環事字第1080237864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以下簡稱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及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以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焚化再生粒料:垃圾焚化廠產出之底渣,經再利用處理程序後之產品。
(二)廢棄物熱處理粒料:污泥廢棄物處理機構產出之污泥,經攝氏五百五十度以上熱處理程序後灼燒減量小於百分之十之產品。
(三)鋼質粒料: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氧化碴(氧化期排出熱熔碴冷卻後,經再利用處理程序後之產品。
(四)再生粒料:焚化再生粒料、廢棄物熱處理粒料及鋼質粒料之合稱。
(五)再生粒料機構:再生粒料之生產機構。
(六)天然粒料:天然砂、石。
(七)混合粒料: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摻配後之粒料。
(八)再生綠建材標章: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所核發之再生綠建材標章。
三、公共工程應依本原則規定,優先使用摻有再生粒料(參照附表一)之原物料。
公共工程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以下簡稱CLSM)摻配料與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摻配料時,應優先使用摻有焚化再生粒料之原物料,如有不足,始得摻用其他再生粒料。使用再生粒料作為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之預拌廠,不得兼營CLSM及構造物用混凝土等。
四、公共工程使用之再生粒料,應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驗證合格之再生粒料機構所生產。
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於公共工程合約中明定下列事項及其違約罰則:
(一)施工廠商施工前,應先提報「再生粒料供料使用計畫」(含預拌廠或級配供應商)或「再生綠建材使用計畫」予採購機關審查,經採購機關審查通過後方得使用。
(二)施工廠商應於估驗請款時,提供再生粒料或混合粒料使用佐證資料供查驗。
六、公共工程依本原則使用再生綠建材標章或環保標章產品(參照附表二),應以本市或國內所生產者為優先。
七、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於公共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或設計規劃書圖中,載明應依據本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八、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委託廠商規劃設計公共工程時,應於工料分析中,臚列天然粒料、再生粒料及混合粒料之預算經費。
九、公共工程之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於招標前估算再生粒料及再生綠建材使用數量,報環保局備查。
十、環保局得組成查核小組,就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及再生綠建材執行情形進行查核。前項查核結果得作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獎懲之依據。第一項查核小組之設置及查核作業規定,由環保局另定之。
十一、焚化再生粒料之再生粒料機構及再利用機構,應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以網路申報底渣再利用情形及焚化再生粒料流向。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工程費用分攤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桃捷開字第1080018745號
附件:條文及附表
訂定「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工程費用分攤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工程費用分攤原則」
代理局長 陳文德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工程費用分攤原則
一、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為辦理捷運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工程費用分攤,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間接工程費:指安全衛生費、環境保護費、品質管理費、保險費、管理費、利潤及稅什費等費用。
(二)共構工程總施工費:指土地開發(以下簡稱土開)共構工程之直接工程費及間接工程費。
三、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核計範圍,包括土開工程建築線以內之部分,以捷運局核定並據以施工之設計圖所登載各層面積為準,分別計算土開樓地板面積及捷運設施樓地板面積。
四、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建造費用,為共構工程總施工費扣除單獨施作於捷運及土開部分工項之施工費(包括間接工程費),合併空氣污染防制費後,再依捷運設施及土開部分樓地板面積比率核算土開部分之施工費,加回單獨施作於土開部分工項之施工費(包括間接工程費),再加計物價調整費之合計費用。
五、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細部設計費用及監造費用,為共構工程細部設計費用(包括設計及施工階段)及監造費用,扣除水電環控及電梯電扶梯等屬捷運設施之細部設計費及監造費用,再依第三點核計共構工程屬土開之施工費佔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比例核算。
六、前二點費用之計算,其百分比部分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金額部分計算至整數,均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七、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建造費用、細部設計費用及監造費用,經捷運局核定為投資人需歸墊之共構分攤費用,除投資人提出之變更設計經捷運局同意計入分攤費用外,不再變更費用及產生其他歸墊費用。
八、捷運局辦理捷運工程與土開共構工程費用分攤計算範例如附件。 |
◆ 廢止「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80215037號
附件:廢止行政規則表
廢止「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8023329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八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八點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府交公字第1060237922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府交公字第1080168537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府交公字第10802332931號令修正發布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本市執業登記證,或領有非本市執業登記證,且加入本市汽車運輸業職業工會,或其所隸屬之單位為本市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會員者。
(二)前款以外車種之汽車駕駛人:加入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或服務單位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者。
八、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分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條件者,給予六十分。
(二)駕駛年資逾三年者,每增加一年給一分(當年如有違規及肇事紀錄者,則不給分),最高以二十分為限。
(三)汽車駕駛人具有全民英檢證書(或相當英語能力及格證明文件)、或具客語能力認證者得予以加分(通過初級:加二分;通過中級:加五分;通過中高級:加十分)。
(四)最近五年以內具下列優良事蹟,每件(次)加二分,最高以二十分為限:
1、協助維護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經當地警察分局以上機關發給公函證明,或經當地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頒獎、表揚或書面獎勵者。
2、救助車禍傷患送醫,經警察分局以上機關發給公函證明者。
3、經中央部會、省、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及民間團體頒獎、表揚或書面獎勵者。
4、經遴選委員會認定之其他特殊事蹟。
(五)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以領有本市執業登記證者優先選拔。 |
◆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預查土地總量申請書(範本)」、「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預查土地總量表(範本)」及「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核准登錄土地總量表(範本)」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255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預查土地總量申請書(範本)」、「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預查土地總量表(範本)」及「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核准登錄土地總量表(範本)」。
依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及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第7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機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義,請電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5100)。
市長 鄭文燦 |
◆ 檢送「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34368號
附件:
主旨:檢送「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業經本府108年9月16日府都行字第1080208968號令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0896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府都行字第1050088542號令公告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府都行字第1080208968號令修正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查本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以下簡稱工業區)內各項容許使用申請案件,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各項設施申請案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其由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辦理。
四、申請設置各項設施地號土地應以全筆為之,如以地號部分土地提出申請,應辦竣分割。但已有合法建物者,不在此限。
五、依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設置者,其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
前項申請案之申請流程如附圖,核准條件如附表一。其附表所稱不另規定者,仍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表二)主管之法令規定辦理。
六、依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九目及第二十一目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案件,應留設建築基地面積百分之三十作為公共綠化及防災空間使用,並不得計入建蔽率之基地面積。但於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申請變更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共綠化及防災空間應整體留設,並經本府「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及公共服務設施之基地綠化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七、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置: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如有建物者,應檢附建物登記謄本。
(三)基地周圍現況圖:應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三百公尺以內之地形、地物、測繪日期及附表ㄧ所列使用條件規定之檢討,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且需以最近三個月所測繪為限。
(四)基地位置圖:應依都市計畫圖標示。
(五)面積計算圖說:依附表一標示基地及設施面積。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預查總量登錄函(自發函日起二個月內有效)。
(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審查文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附表一查核許可後,送本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使用面積證明。
八、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依前點第二項規定核發使用面積證明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申請案件,應自核發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申請,逾期失其效力;未依建築法規定期限取得使用執照者,亦同。
前項使用執照存根應載明本府核准設置之設施項目及其使用面積。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前核准之設施,未依核准項目及面積取得使用執照者,應自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依本要點重新申請容許審查,未申請者,其未使用之核准項目或面積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變更、撤銷、駁回、廢止設置許可或建築執照處分之同時,須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調整或註銷登錄之使用面積。 |
◆ 受理申請本府109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8023173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受理申請本府109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動部「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對象:依法於本市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章程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且協助勞資爭議之調處為目的。
二、受理期間:自108年10月4日起至11月5日止。請於截止日前將本府109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暨相關附件送達本府勞動局彙整審查(請自行斟酌郵寄所需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次預計轉介辦理時間: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四、有關本府109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理事會或董事會之名冊,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逾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切結書、協會理事名冊及調解人處理案件倫理規則,相關資料請至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局-訊息公告-最新消息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第六點、第八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80029862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第六點、第八點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第六點、第八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第六點、第八點規定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六、轄區督導由各大隊自行規劃,除確實掌控所屬單位、人員各項勤務紀律及風紀狀況外,發現任何異狀或違規(紀)情事,應即時陳報。督導次數如下:
(一)大隊長採機動督勤,以即時管理並主動關懷為主,不受督導次數之限制。
(二)副大隊長及組長每人每月至少督導所轄每分隊(巴陵分隊除外)二次,其中含夜勤或深夜勤至少一次。
(三)巴陵分隊所屬大隊每月至少督導該分隊一次。
八、第三點至前點督導報告(通報)得為如下處理:
(一)局長及簡任級以上人員得視需要將督導情形口頭指示相關單位處理。
(二)大隊長如發現重大優(缺)點應循主官系統主動報告,得免填寫督導報告表。
(三)聯合督導人員於督勤後次日將督導報告送交督察室彙辦。
(四)各級督導人員倘發現重大優、缺點,應立即將督導報告表陳報督察室辦理。
(五)督察室將督導所見優、缺點及意見處理彙編成重要紀錄,遇有重大優、缺點除立即函發各相關單位,另副陳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六)督導所見之優點應適時予以獎勵、表揚;缺點列入管制,實施複查。
(七)服勤人員之優缺點,依本局勤業務督導優劣事蹟註記基準(如附件)辦理。優劣事蹟互相抵銷後,每半年優蹟達六次者,嘉獎一次;每半年劣蹟達六次者,申誡一次。每半年嘉獎最多以四次為限。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規劃新闢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公開徵求營運業者評選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80238825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規劃新闢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公開徵求營運業者評選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規劃新闢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公開徵求營運業者評選作業要點」第九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規劃新闢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公開徵求營運業者評選作業要點第九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府交公字第1040336274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府交公字第1080238825號令修正發布
九、經營申請案由審議委員會完成評選後,經本府核准籌備者,應於接獲核准籌備通知後,按規定期間籌備,逾期未完成籌備者,本府得廢止原籌備核准,由次優業者遞補之;經廢止籌備核准者,本府自原籌備期間終止時起一年內不受理其任何經營申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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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賴○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222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賴○傑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田○桃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223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田○桃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田○桃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彭富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3079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彭富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彭富鑫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6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8○號
四、事務所名稱: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678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廖本生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3974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廖本生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廖本生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5○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206-1號8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陳○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223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騏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108年度桃園市龜山區地籍圖重測(龜山、桃園及林口)都市計畫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280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8年度桃園市龜山區地籍圖重測(龜山、桃園及林口)都市計畫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樁位測量成果簿公告,分列如下:
(一)「108年度桃園市龜山區地籍圖重測(龜山都市計畫)案」樁位測量成果簿。
(二)「108年度桃園市龜山區地籍圖重測(桃園都市計畫)案」樁位測量成果簿。
(三)「108年度桃園市龜山區地籍圖重測(林口特定區計畫)案」樁位測量成果簿。
二、自民國108年9月13日起公告30日。
三、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四、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洪榮春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3322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洪榮春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洪榮春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51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1○號
四、事務所名稱:洪榮春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25號3樓之2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楊耀群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3322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楊耀群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楊耀群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號
四、事務所名稱:國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34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黃○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26682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黃○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華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王○翰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26685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王○翰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翰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802335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李○邦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8年9月11日起至114年9月10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洪嘉陽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3466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洪嘉陽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洪嘉陽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9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5○號
四、事務所名稱:洪嘉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段29巷1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錡威勲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3599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錡威勲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錡威勲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錡威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413號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周文雄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3580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周文雄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周文雄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3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周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埔六街199巷3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宇暉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3577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宇暉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宇暉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宇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青商路76號9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66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1647341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66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2年6月6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968號公告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66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本府前以105年12月16日府環水字第10503019831號公告解除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列管,經本府依據「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8年4月25日進行地下水污染驗證,地下水檢測濃度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違規佔用供特定對象之專用停車位陳述函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443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違規佔用供特定對象之專用停車位陳述函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前段及同法第40-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規佔用供特定對象之專用停車位陳述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徐○如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8月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送違規佔用供特定對象之專用停車位陳述函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解除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66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164734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66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2年6月6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408號公告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66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本府前以105年12月16日府環水字第1050301983號公告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經本府依據「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8年4月25日進行地下水污染驗證,地下水檢測濃度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康旭犬貓專科醫院等7家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802233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康旭犬貓專科醫院等7家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依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7條第5項。
公告事項:
一、經查所列7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原址已無營業事實,未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歇業登記,故公告廢止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一)康旭犬貓專科醫院(桃縣動藥販字第027號)。
(二)彩虹動物醫院(桃縣動藥販字第055號)。
(三)延平動物醫院(桃縣動藥販字第057號)。
(四)慈愛動物醫院春日分院(桃縣動藥販字第072號)。
(五)生安動物醫院(桃縣動藥販字第076號)。
(六)沅銘動物醫院(桃縣動藥販字第103號)。
(七)南崁太僕動物醫院(桃縣動藥販字第111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求實語文短期補習班等12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236428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求實語文短期補習班等12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12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星淳企業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36314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星淳企業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星淳企業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昊王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36343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昊王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昊王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和新織造廠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36293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和新織造廠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和新織造廠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峯嘉君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2376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峯嘉君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張峯嘉。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段46巷3弄52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442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8年8月1日至108年8月27日,批號Y1080806共71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為本府108年度第1批(蘆竹區坑子段土地公坑小段7地號等11筆14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36823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8年度第1批(蘆竹區坑子段土地公坑小段7地號等11筆14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8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26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8年9月16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8年9月16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除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案樁號S1146樁位暨新釘樁號C710至S1147樁位間之界樁(圳渠溝渠用地及第二種住宅區使用分區界線)」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403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除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案樁號S1146樁位暨新釘樁號C710至S1147樁位間之界樁(圳渠溝渠用地及第二種住宅區使用分區界線)」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9月2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合圃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草漯沙丘自然地景經營管理計畫」 |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桃海管字第10800051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合圃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草漯沙丘自然地景經營管理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8年8月27日起至108年6月26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草漯沙丘地形地貌監測。
(二)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圖資繪製。
(三)空拍及影片製作。
(四)擬定自然地景評估報告。
(五)擬具草漯沙丘管理維護計畫。
(六)沙丘解說牌設計、遊客動線規劃、巡檢路線規劃。
(七)辦理草漯沙丘相關會議。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合圃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北市四維路44號9巷3樓。
(三)聯絡電話:(02)27081985。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周舶皓助理工程員,電話:(03)3865711分機104。。
處長 林立昌 |
◆ 公示送達王○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282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奇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李○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308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青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王○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282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奇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茲定「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第2次說明會訂於108年10月3日於桃園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1樓視聽室辦理,特此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236634號
附件:計畫說明書、會議流程、意見書
主旨:茲定「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第2次說明會訂於108年10月3日於桃園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1樓視聽室辦理,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辦理時間:108年10月3日(星期四)上午10時。
二、辦理地點:桃園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1樓視聽室(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118號)。
三、辦理目的: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訂定前,說明古蹟及其定著土地及周邊等相關範圍及計畫目標,並徵求意見。
四、公告地點:本府公布欄、本府文化局公布欄、大園區公所公布欄、蘆竹區公所公布欄。
五、說明會舉行後30日內,任何機關、團體或人民如有意見,請以書面附略圖並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以供作保存計畫訂定之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陳○璋等人計1,02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7438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璋等人計1,02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璋等人計1,02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示送達私立春風舞蹈短期補習班等2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241834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春風舞蹈短期補習班等2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2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泰鋒染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八德區廣興段48、49、50、59、60、61、62、63、64、65、66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1701001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泰鋒染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八德區廣興段48、49、50、59、60、61、62、63、64、65、66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於原105年8月26日府環水字第1050212260號公告泰鋒染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八德區廣興段48、49、50、59、60、61、62、63、64、65、66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管制區,經本府108年5月21日進行驗證後,地下水中重金屬鉛、氯苯濃度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泰鋒染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八德區廣興段48、49、50、59、60、61、62、63、64、65、66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170100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泰鋒染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八德區廣興段48、49、50、59、60、61、62、63、64、65、66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於原105年8月23日府環水字第1050202837號公告泰鋒染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桃園市八德區廣興段48、49、50、59、60、61、62、63、64、65、66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108年5月21日進行驗證後,地下水中重金屬鉛、氯苯濃度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109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80226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9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公告事項:
一、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5,281元。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7萬5,000元。
2、不動產:毎戶新臺幣360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2,922元。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11萬2,500元。
2、不動產:毎戶新臺幣540萬元。
三、申請人原符合108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不動產筆數、地號及地目未變更者,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第3項規定之限制。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登錄「八德餘慶堂」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205157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八德餘慶堂」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5條規定。
二、桃園市108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八德餘慶堂二、種類:祠堂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168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地號及面積(詳如附件):
(一)地號:八德區興豐段755地號
(二)土地保存範圍及面積:八德區興豐段755及755-1地號,如附圖所示紅線區域,約1,886.46平方公尺
(三)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218.30平方公尺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為日本洋式建築構造與漢式合院之混合形式,造型具特色,格局完整,原貌保存狀況良好,具地域風貌。
2、工法與用材具時代意義,呈現日治後期建築風格與技術。
3、日治時期曾作為日軍通訊指揮中心,有其特殊歷史意義,可彰顯邱氏家族於八德一帶之社會地位。
4、建築及歷史均具有時代變遷之意義。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李○琳(案件列管編號:108118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31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琳(案件列管編號:108118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琳於108年7月1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泰山街58號(約客汽車旅館112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179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00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179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6月20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四段45巷56弄3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18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00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18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6月28日在桃園市平鎮區南平路103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18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00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18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6月21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四段45巷56弄3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K○○U C○○G T○(喬○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案件列管編號:107088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43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K○○U C○○G T○(喬○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案件列管編號:107088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K○○U C○○G T○(喬○秀)於106年12月3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返回越南,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吳○文、董○文、王○慧、李○峰及TRAN T○○○H DAT(陳○達)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5471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文、董○文、王○慧、李○峰及TRAN T○○○H DAT(陳○達)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公告受處分人吳○文、董○文、王○慧、李○峰及TRAN T○○○H DAT(陳○達)等5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柳○男(案件列管編號:10713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55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柳○男(案件列管編號:10713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柳○男於107年5月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延壽街16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4638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魏○霖君、林○興君及楊○賢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9月16日及108年9月1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核發本市林宥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4484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宥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宥侖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李○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309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青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自然美美容短期補習班等12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229170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自然美美容短期補習班等12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12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學致文理美語短期補習班等7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228346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學致文理美語短期補習班等7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7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補充本市歷史建築「大溪警察局宿舍群」新增部分之建物地址為本市大溪區普濟路13巷2之1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221271號
附件:公告範圍
主旨:補充本市歷史建築「大溪警察局宿舍群」新增部分之建物地址為本市大溪區普濟路13巷2之1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5條、桃園市107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溪警察局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補充理由及依據:本歷史建築經桃園市107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通過登錄部分建物(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3巷2號旁建物),經完成門牌整編作業,據此辦理公告。
四、補充新增部分之建物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3巷2之1號。
五、補充後歷史建築之建物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5、7、17、19、21、23、23-1、25、27、52號、普濟路13巷1、2、2-1、3、5、6、7、9、11、13、15、17號。六、補充後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歷史建築本體面積:1634.9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定著土地地號:大溪區武嶺段359、884、886、887地號。
(三)歷史建築保存範圍:15,892平方公尺。
七、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30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