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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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ㄧ條、「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8021532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ㄧ條、「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ㄧ條、「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ㄧ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三、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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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作業要點」與「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立美術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桃市美藏字第1080002378號
附件:「桃園市立美術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作業要點」、「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及相關附表各1份
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作業要點」與「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立美術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作業要點」與「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
館長 劉俊蘭
桃園市立美術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08年8月訂定
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館內數位典藏圖像,鼓勵各界進行學術研究、推廣、教育、出版、衍生品設計及開發等用途,俾利推廣美術資料之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數位典藏圖像」之定義:由本館典藏品所產生之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資料。
三、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如附表一),註明基本資料,敘明使用用途、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售價、利用期限等;開發衍生品者,應檢附設計企劃書,設計書圖(含尺寸、功能、設計構想、成本分析、建議售價等內容)等。
(二)申請人申請依著作權法本館無權授權之作品,應檢具著作財產權人出具敘明授權範圍之同意書。
(三)申請人交付上述申請相關文件後,由本館進行文件及設計樣稿審查等相關作業。申請文件如有錯誤或缺漏等事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四)申請文件經本館核准後,由本館通知申請人繳費。其為開發衍生品者,應先就訂金、收款等細節簽訂契約。
(五)申請人完成前款之繳費、簽約程序後,由本館寄出申請之影像資料。
(六)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成品並簽署已適當處理數位典藏圖像檔案之切結書(如附表二)。
四、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圖像應依「桃園市立美術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三)支付費用。申請用途所屬類別及商業利用或公共使用之目的,以本館認定為準。使用費基準未規定者,除有類似可比照之項目外,費用另行協議。
五、申請本館數位典藏圖像內容僅限當次使用;借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其有違反者,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六、依本要點申請使用之成品,應於適當處或另註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桃園市立美術館數位典藏圖像」等字樣。
七、申請本館數位典藏圖像為公共使用者,申請人應於製作成品完成後一個月內,繳交三份成品供本館存參;其屬商業用途者,回饋事項另以契約議定。
八、申請人使用本館數位典藏圖像,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館得終止其使用,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一)違反相關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實際使用情事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館同意,擅自改作、再版利用或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使用時未敘明圖像來源或未適當標示。
(六)其他有損害本館權益之情事。
(七)拒絕繳交切結書。
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本館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者,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未經本館同意擅自或逾越授權範圍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圖像者,本館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但於本館或司法機關查獲前向本館補提申請者,得酌情從寬處理。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8018403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府環廢字第1080184034號令訂定
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廢棄資源物,如下:
(一)一般廢棄物:
1、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
2、由家戶或非事業單位產生非容器類之廢鐵、廢紙、廢玻璃、廢銅、廢鋅、廢鋁、廢錫、廢塑膠、廢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廢光碟片、乾淨廢塑膠袋、舊衣、已排空之滅火器、廢食用油。
3、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廢棄物清理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增訂之一般廢棄物種類。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依共同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鐵、廢塑膠、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
三、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指從事特定廢棄資源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
前項所稱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包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回收業,及未達該條款規定規模之回收業。
(二)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
四、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書件一式十五份,向本府申請。
第一項相關書件內容詳如附表,其應檢具份數,本府得依實際需求酌減。
五、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申請人應檢具前點規定之書件,及符合廢棄物清理法、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共同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各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說明文件提出申請。
六、本府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查應檢具書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書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或同一事由經補正三次仍未完備者,敘明理由駁回之。
(二)屬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本府環境保護局應先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所提區位、面積等是否符合事業所需提供意見。
(三)會同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依第五點規定之書件實地會勘、審查,並作成紀錄。
(四)屬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本府應會同有關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分。
(五)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函覆申請人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於核准函中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逕向本府地政局申請變更編定,逾期核准函失效,並於二年內依第八點規定完成再利用者身分申請作業,取得管制編號或完成再利用機構登記檢核通過作業,並應完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
七、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原核准計畫使用。
申請人應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二年內完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完成登記者,得報經本府同意展期,最長以二年為限;本要點訂定生效前已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者,亦同。申請人未完成再利用者身分申請作業,取得管制編號或再利用機構登記檢核通過作業前,不得從事回收第二點第二款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八、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地無增減,涉及下列內容變更者,本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
變更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應經相關機關之會辦審查:
1、內容及廠(場)區配置。
2、計畫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項目、回收量及其最大貯存量。
3、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含使用機具)。
4、作業方式。
5、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管理。
6、安全衛生。
7、消防及緊急應變措施。
8、廢棄物清理計畫。
9、其他經本府規定者。
(二)於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有增加或減少用地面積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應檢具第五點之相關書件及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對照表提出申請。
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如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事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興辦事業計畫之變更。
九、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廢止其核准,並通知有關機關:
(一)未依第七點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
(二)未依第七點規定依原核准計畫使用,經限期三個月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三)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未依前點規定申請,經限期三個月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四)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登記證經撤銷或廢止。
(五)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經解除列管。
(六)其他違反相關行政法規,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特定廢棄資源物回收業之興辦事業計畫經廢止者,其原已核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生效前已受理審查而尚未經核准之案件,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展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桃環永字第108007258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展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展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第五點
局長 呂理德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展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桃環永字第105002064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桃環永字第108001160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桃環永字第1080072586號令修正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環境保護工作,並促進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及環境保護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環保志工)之服務績效,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環保志工資格:
(一)凡設籍或居住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在本市就職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服務項目:
(一)經常性服務工作:
1、協助道路、空地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查、勸導等。
2、參與環境認養、河川巡守、清淨家園、淨山、淨溪、淨灘、國家清潔週及清淨市容景觀等。
3、協助辦理環境教育宣導。
4、協助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環保政策宣導。
5、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視各運用單位需要服務的項目訂定)。
(二)臨時性服務工作:
1、配合中央及本府政策業務之推動。
2、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3、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重建。
四、組織及權責:
(一)志願服務組織:
1、主管機關:本市志願服務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市環境保護志願服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3、運用單位:本市運用環保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二)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相關工作權責分配如下:
五、運用單位之職責:
(一)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環保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計畫應包括環保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志願服務計畫參考範本如附件一)。
(二)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環保志工,並於運用前,
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桃園市政府及本局備案,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成果報告函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本局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函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本局備查(成果報告參考範本如附
件二)。
(三)運用單位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運用單位之章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函報桃
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本局備查。
(四)運用單位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本局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另未依規定期限函報相關資料,經通知仍未函報者,視同終止運作,不續予
備案。
(五)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運用單位應對環保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課程內容為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志願服務經驗分享,課程內容如附件三。
2、特殊訓練: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內容為主。
3、運用單位得自行或委託開設課程,或以網路學習方式辦理前揭教育訓練。
4、前揭教育訓練結訓時,運用單位應發給基礎訓練或特殊訓練結業證明書。環保志工自行以網路學習方式或參加其它單位辦理之課程完成前揭教育訓練,得檢附學習紀錄或證明,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結業證明書(結業證明書範本如附件四)。
(六)運用單位應發給完成前項教育訓練之環保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1、服務證:由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環保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
2、紀錄冊:
(1)申請:由運用單位應造具,並檢具環保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桃園市環保志工個人資料授權及自願參加同意書向本局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環保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範本如附件五,自願參加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六)。
(2)換發:由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環保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併附原紀錄冊封面影本,向本局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環保志工。
(3)遺失或毀損:由運用單位造具名冊,並檢具環保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及切結書,向本局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環保志工(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七)。
(七)運用單位應依照環保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環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八)運用單位應提供環保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六、環保志工管理及運用:
(一)運用單位應建立完整組織名冊(含志願服務紀錄冊編號及日期),並擇一名志工管理員,協助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之志工基本資料及服勤資料等建置維護。
(二)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環保志工,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提交服務成果半年報表,一月底提報前一年成果報告(半年報格式如附件八)。
(三)環保志工以加入一個運用單位為原則,服勤時不得向需求或協助單位收取酬勞;服務證不得冒領、轉借或做其他不當使用,服務證遺失逕向運用單位申請補發。
(四)環保志工凡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或有下列情形者,運用單位得予以解任。若屬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解任者,不得再申請加入環保志工。
1、服勤時有違法、行為不當、損及運用單位或本局聲譽。
2、多次無故未到且未事先通知。
3、無法配合服勤。
4、不接受勸導或服勤技巧經多次輔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
七、獎勵與評鑑:
(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年資滿三年(含)以上,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獎勵項目
1、依據衛福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志願服務績優金(銀、銅)牌獎。
2、依據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下列獎勵:志願服務金(銀、銅)質獎章或榮譽獎狀。
3、依據本局「桃園市績優環保志工(隊)遴選計畫」得申請環保志工獎章及績優環保志工隊。
(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運用單位,本局將定期辦理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評鑑辦理方式及獎勵內容,本局另行公告辦理。
八、其他未盡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防災教育館名稱及專用影音圖像資料非專屬授權合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800276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防災教育館名稱及專用影音圖像資料非專屬授權合作要點、附件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防災教育館名稱及專用影音圖像資料非專屬授權合作提案書、附件二-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防災教育館名稱及專用影音圖像資料非專屬授權契約範本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防災教育館名稱及專用影音圖像資料非專屬授權合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防災教育館名稱及專用影音圖像資料非專屬授權合作要點」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防災教育館名稱及專用影音圖像資料非專屬授權合作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防災教育,提升宣導行銷成效,有效管理授權使用防災教育館名稱及影音圖像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災教育館名稱及專屬影音圖像資料(以下簡稱本館名稱及專屬影音圖像資料):指本局防災教育館名稱及所製作關於防災教育館之攝影、圖形、視聽影像、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等資料。
(二)授權:係指各機關團體等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取得本局非專屬授權。
(三)產品:係指利用本館名稱及專屬影音圖像資料所生產或製作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館名稱及專屬影音圖像資料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係指經本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館名稱及專屬影音圖像資料於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防災宣導或教育等之利用行為。
(六)授權金:係指以商業使用為目的,依授權產品製作數量乘以定價之比例計算,作為利用本館名稱及專屬影音圖像資料之對價。
三、各機關團體等欲取得本館名稱及影音圖像資料之授權製作產品時,應提出合作提案書(附件一)送本局審查。
四、合作提案書須經本局評估同意合作,並辦理本館名稱及影音圖像資料非專屬授權契約相關事宜,若為商業使用,本局應收取授權金及履約保證金後始得簽訂契約(附件二)。但非商業使用者則不須收取授權金。
五、前項授權契約之授權期間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自簽約日起算一年。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捐助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08015889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捐助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政府捐助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三)電話:(03)3322592轉8106。
(四)傳真:(03)3318634。
(五)電子郵件:1002708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8021983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為執行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結構安全鑑定項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登記民宿,不得位於下列區域:
(一)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內。
(二)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但由專業技師進行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並
依相關法令規定送審書圖文件,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經公告為安全堪慮區域。
(四)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
(五)受列管中之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
(六)於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
(七)所在土地查曾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紀錄且尚未改善者。
(八)特定水土保持區。
(九)水利用地。
(十)經其他機關審核有危險之虞區域。
三、以本要點申請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四、符合前二點規定者,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文件。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應具備下列各款項目資料,並裝訂成冊:(一)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各一份。(二)建築物鑑定作業相關基本資料之蒐集及彙整:
1、建築師或技師應親自到場實施鑑定。(附證明相片)
2、建築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含面積計算)
3、結構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
(三)建築物鑑定相關現況資料之調查(紀錄並拍照):
1、建築物使用現況分析。(含建築物之構造及用途概況)
2、損壞情況分析。
3、結構系統安全評估。
(四)建築物安全鑑定綜合分析評估及建議,評估結果應包含綜合判斷及建築物繼續使用應注意事項。
(五)檢附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之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 |
◆ 修正「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80218928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府教特字第1080218928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使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接受適性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對象、安置類別及辦理內容如下:
(一)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學:
1、實施對象:年滿五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之資優兒童。
2、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得予提早就讀國民小學。
(二)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
1、實施對象: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資優學生。
2、辦理項目:
(1)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2)部分科(學習領域)加速。
(3)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4)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5)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三)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1、實施對象:就讀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二年級之學生。
2、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班級,或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四)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1、實施對象:
(1)採入學前鑑定:設籍桃園市且就讀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六年級之學生。
(2)採入學後鑑定:就讀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七年級之學生。
2、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班級,或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五)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1、實施對象:就讀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2、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班級,或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三、本府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應組成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小組,
成員應包含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委員、特殊教育學者專家、學科學者專家、專長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四、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方式辦理,其流程如附表。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及賠償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園字第108020602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及賠償基準、逐點說明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及賠償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及賠償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及賠償基準
一、桃園市政府為審慎處理違反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案件,使裁罰及賠償請求有所依循,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案件之裁罰及賠償基準如附表。
三、經審酌依本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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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謝雅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2035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謝雅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雅茹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4○號
四、事務所名稱:裕家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113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李中仁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2681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中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中仁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5○號(換發)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二段6巷2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智琪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2358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智琪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智琪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紘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29巷16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明秋君事務所名稱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2193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明秋君事務所名稱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邦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劉明秋。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興華一街279號1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變更。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古芊芊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2804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古芊芊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古芊芊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徐州街1號5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張愷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2804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張愷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愷玲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儂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308巷363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林○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03622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林○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宏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鍾○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041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昇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李○倫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041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倫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倫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高○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155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高○孝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高○儒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陳○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177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勳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李○倫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041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倫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倫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鍾○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041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昇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高○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155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高○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高○儒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陳○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177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勳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元以上3ˏ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多元磐石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等13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215711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多元磐石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等13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13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駿來企業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17435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駿來企業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駿來企業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禾豐開發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17445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禾豐開發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禾豐開發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熱信企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17430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熱信企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熱信企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註銷「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等2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8021793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註銷藥商清冊
主旨:公告註銷「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等2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依據:藥事法第27之1條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料如附清冊。
二、旨揭藥商登記之營業地址已無營業事實,經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或本市商業登記資料,已公告廢止或歇業。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本公告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自本件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向訴願管轄機構(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4326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黃志仁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8月1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4375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澈君、陳○雄君、王○忠君、劉○光君及簡○志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6月26日、108年7月29日、108年8月2日、108年8月15日及108年8月1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受處分人鄭○維(銷帳編號:1081167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570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維(銷帳編號:1081167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鄭○維於108年7月17日在桃園市○○區○○路○○巷○○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中壢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温○忠)。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杜○明(DO V○N MINH)(案件列管編號:1081177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092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杜○明(DO V○N MINH)(案件列管編號:1081177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杜○明(DO V○N MINH)於108年7月28日在桃園市○○區○○路○○巷○之○號○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於108年8月16日已出境離臺致無從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武○忠(VU Q○○C TRUNG)(案件列管編號:1081177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09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武○忠(VU Q○○C TRUNG)(案件列管編號:1081177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武○忠(VU Q○○C TRUNG)於108年7月28日在桃園市○○區○○路○○巷○之○號○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於108年8月12日已出境離臺致無從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桃園市第二批應設置監控連線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80212699號
附件:桃園市第二批應設置監控連線設施之固定污染源
主旨:公告桃園市第二批應設置監控連線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
公告事項:桃園市第二批應設置監控連線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三)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2043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三)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9月1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上午10時整於大溪區公所3樓簡報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段1886、1887地號等2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192394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段1886、1887地號等2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環境品質監測計畫」-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監測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段1886、1887地號等2筆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段1886、1887地號等2筆地號,地號範圍A~D區域。
三、場址面積:面積13,777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現由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作為宿舍使用。
六、污染物與污染情形:地下水四氯乙烯項目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108年新增肆家當舖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警刑字第10802024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8年新增肆家當舖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依據:當舖業法第四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桃園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時間:自108年9月16日(星期一)起至108年10月4日(星期五)止(8至12時、13至17時,不含例假日),共計15日。
二、送件方式:申請者應備妥各類書表證件,親送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肅竊組)或郵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收(均需經警察局收發室辦理戳記為憑收文)。
三、申請手續:(請依表件編號順序裝訂成冊,以防散落)(一)當舖業籌設申請書(非本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正本)。(二)戶籍謄本:須檢附3個月以內者(民國107年7月1日前設籍本市)。
(三)公司或商號名稱:須檢附本府經濟發展局核發商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四)負責人: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年滿20歲者,但以一人一地一名稱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五)負責人無當舖業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六)營業場所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使用執照,租賃者並應加附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合法使用證明。
(七)本府建築管理處108年所核發之得登記為當舖業營業處所1樓之證明文件及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使用分區」轄區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處所合格之證明文件(本文件不得事後補件)。
(八)須檢附當舖業之最低資本額之存款證明、存摺影本及電腦繪製符合比例600X1之營業處所及庫房設備圖說。
(九)責任保險、資本額:須檢附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十)申請人經初審合格者,應親自或委任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到場,中籤者應接受身分核對並拍照存證,當場頒發當舖業籌設同意書,中籤者如未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場即喪失資格,未中籤者不再另行通知,所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不予退還。
四、抽籤日期:108年11月7日(星期四)下午3時。
五、抽籤地點:桃園市政府警察局2樓大禮堂(歡迎到場見證)。
六、本申請案所需書表【公告事項三、(一)、(四)、(五)、(九)共計四張】請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網站(便民服務→線上申辦查詢專區→本局申辦服務說明與下載→籌設當舖業申請書與流程)自行下載列印。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機一、停一及編號十五計畫道路周邊土地樁位測定一案(新釘C10858等10支、復建C853等11支及廢除C850等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252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機一、停一及編號十五計畫
道路周邊土地樁位測定一案(新釘C10858等10支、復建C853等11支及廢除C850等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9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重劃地區第五區整體開發單元)」都市計畫樁測定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1994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重劃地區第五區整體開發單元)」都市計畫樁測定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8月3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新屋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停三)為醫療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1994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新屋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停三)為醫療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9月3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
108年9月25日下午2時30分於新屋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新屋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核准許可業者名單及其許可內容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0802184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核准許可業者名單及其許可內容。
依據:依據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第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核准許可業者:睿能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0958962)
(一)營業種類:共享電動機車。
(二)營運期限:自108年8月29日至111年8月28日止。
(三)營運範圍:本市桃園區、八德區、中壢區、平鎮區、龜山區。
(四)核准經營共享運具數量:電動機車1,000輛。
(五)核准費率:前6分鐘新臺幣25元,後續每分鐘新臺幣2.5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毛秉基君事務所名稱變更及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2193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毛秉基君事務所名稱變更及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邦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毛秉基。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興華一街279號1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變更及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謝翔竹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1526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謝翔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翔竹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4○號
四、事務所名稱:和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58之1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孟小華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2164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孟小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孟小華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孟小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茄苳路93巷11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