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1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2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2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7月3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獎
一、桃園市107年各機關績優事務人員。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環境保護局工友劉貴玉
(二)消防局工友傅秋萍
(三)秘書處技工周惠美
(四)秘書處駕駛甄峻逸
貳、主席致詞
一、目前本府工友計173人、技工40人及駕駛23人,從中遴選出4位,頒發績優事務人員獎座及新台幣5,000元獎金以資鼓勵,得獎人員皆是市府運作不可或缺的一環,認真負責的工作精神與表現,值得嘉許認同。
二、父親節即將到來,秘書處特別準備向日葵致贈與會人員,大家都會在母親節送媽媽康乃馨,父親像一座大山,也需要被鼓勵。現今父親難為,總是將好的留給子女,艱苦自己吞,父親的角色受到高度期待,而向日葵代表陽光,正象徵父愛可照耀到每個角落。藉此機會,向所有的父親說一聲「父親節快樂」。
三、今日特別邀請到人事行政總處的蘇俊榮副人事長,演講「大數據下的變革管理」。本市積極推動智慧城市,於今年獲得ICF全球智慧城市首獎(Top1),實屬不易;政府施政時,除了由簡政便民的市民角度思考外,在數位管理的時代應多加運用資訊工具,讓政府施政更加透明、有效率。
四、目前正進行航空城計畫的土地協議價購,是非常辛苦的工作,請地政局及民航局詳細說明,並正面回應網路上的假資訊,另請大園區公所協助地政局邀集里長。說明時請把握以下3項原則:
(一)協議價購不等於區段徵收配地,扺價地未經農地重劃地區比例為41%,經農地重劃地區則是46%,因此未來會提供的抵價地總數超過42%。
(二)基於維護居住正義的精神,涉及居民重建的權益,應盡力達成1比1換地比的目標。
(三)地價的區段標準差應縮小,讓同一區段地價差異不至於過大,以順利完成協議價購的程序;此外,若居民對地價提出不同意見,請地政局記錄,做為事後調整的參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講座:「大數據下的變革管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蘇俊榮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非常感謝蘇副人事長的精闢演講,蘇副人事長本身是行政系統出身,且在財稅單位資訊方面有極為傑出的表現,除豐富的公務歷練外並曾獲得諸多獎項,包括總統創新獎等。在演講裡,他提到非常重要的觀念就是別說事情不做也不會怎樣,做了就會有不同的改變,尤其要革新業務,必須先改變觀念,觀念改變後就能有更多流程、業務方面的改變,蘇副人事長於演講中也提到許多實例,可以提供同仁做為推動後續市政業務的參考。桃園在資訊領域科技方面一向立於台灣前導地位,因應大環境的改變,能夠有新的領導及變革管理,讓桃園更好,請各相關機關首長多加思考。
伍、專題報告:無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關於社會局整備長照修繕工程,請受委託辦理的區公所,注意工程期程及進度。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消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關於研考會「請研議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案,於下週市政會議報告或辦理過程中,各機關若有意見反映,請踴躍提出。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15分
桃園市政府第22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2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8月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紀錄:股長 朱育慧 科員 陳美智
 
壹、獻獎
一、呈獻107年度「勞動部對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綜合考評」第1組第1名獎座。
-主辦機關:勞動局
貳、主席致詞
桃園產業發達,勞動人口眾多,勞動業務相較其他縣市更為繁雜,在勞動局的努力之下榮獲如此佳績,實屬不易,期許勞動局能夠持續精進,提供勞工朋友更多的福利及保障。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交通寧靜區試辦計畫成果
主席裁示:
(一)感謝交通局積極推動交通寧靜區試辦計畫,於區域內人潮眾多的地方,運用交通工程的手法讓車速降低,維護行人安全。
(二)請持續增加交通寧靜區場域,讓市民得到更多安全保障。
二、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公民參與一起來-參與式預算推動情形
主席裁示:
(一)公民參與已是世界潮流趨勢,請選定符合民眾需求之議題辦理公民參與,使政策更符合市民期待。
(二)辦理公民投票時,應確實掌握合理對應的投票對象及參與人數,讓結果更具代表性,並應依其結果確實執行。
(三)請持續加強公民參與人才培育,並請邱副秘書長俊銘持續督導。
三、報告機關:平鎮區公所
報告案由:平鎮區自行車道與步道系統斷點縫合
主席裁示:
(一)市長就任以來,積極改善市內河川及溪流沿岸環境,例如水務局辦理南崁溪與老街溪等自行車步道延伸及斷點縫合等工程,提供民眾優質的休憩環境及運動場
所。
(二)請平鎮區公所持續辦理自行車道二期工程,縫合自行車道與步道系統斷點。
(三)請水務局協助辦理石門大圳相思林步道及鎮興里自行車道銜接處土地取得及施工。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為利奇馬颱風可能來襲,請各相關機關預為準備,依災防機制開設災害應變中心,並呼籲市民加強防颱措施。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依教育局意見將草案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之」的「之」字刪除。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第2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有關農業局推廣楊梅地區仙草產品,請各機關人員多加訂購宣傳。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分
桃園市政府第22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2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7月2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中段)
黃秘書長治峯(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獎:
一、頒授紀博偉先生榮譽市民證。
-主辦機關:秘書處
二、表揚客語能力初級認證團體報名獎勵計畫之報名人數競賽。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市府一級機關組
1.第一名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2.第二名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3.第三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市府二級機關組
1.第一名平鎮戶政事務所
2.第二名楊梅戶政事務所
3.第三名中壢戶政事務所
(三)大學校組
1.第一名新屋國小
2.第二名興國國小
3.第三名信義國小
(四)小學校組
1.第一名大坡國小
2.第二名瑞原國中
3.第三名保生國小
(五)漁農會組
1.第一名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2.第二名中壢區漁會
3.第二名平鎮區農會
(六)社團組
1.第一名桃園市客家語教師協會
2.第二名桃園市藝術交流協會
3.第三名桃園市文化發展協會
4.第三名晨光藝術歌謠團
(七)里別組
1.第一名中壢區中建里辦公處
2.第一名中壢區仁和里
3.第二名中壢區文化里
4.第二名中壢區仁愛里
5.第三名中壢區中原里
貳、主席致詞
一、法國在臺協會紀博偉主任在外交領域工作經歷非常豐富,2015年來臺赴任,任職期間推動臺法之間科技、創新及文化等交流,臺法關係在其任內到達新的里程碑。
紀主任並為桃園搭建許多友誼橋梁,透過紀主任的協助本市去(107)年3月29日與法國格勒諾布爾阿爾卑斯大都會區建立姐妹市,雙方在創新、綠能、循環經濟有很多交流;今(108)年6月份國際足聯女子足球世界盃在格勒諾布爾舉辦,桃園龍興國中足球隊也特地前往參加。另外,法國企業很多在臺灣投資,例如家樂福物流中心就是設立在桃園,空中巴士集團未來也會在桃園設置維修中心等。
紀主任並邀請許多法國官員、國會議員、學者專家與桃園進行交流,曾參與「2016臺灣燈會在桃園」、「2017桃園領航.機場捷運新紀元」、全球法國美食日「味覺.法國」美食饗宴、「2018桃園農業博覽會」及駐臺使節代表觀賞棒球賽等多項桃園大型活動,使每項活動都充滿驚喜與體會,感謝紀主任的付出與協助。
紀主任曾表示臺灣是民主的典範、多元文化的社會及亞洲未來的實驗室,與歐洲國家容易產生共鳴,非常適合與歐洲國家交流,是引領著亞洲國家進步的先驅,一座魅力的島嶼。
我們會將紀主任的這份觀察作為對臺灣的期許。
紀主任是臺灣的好朋友,也是桃園的好朋友,更是我個人永遠的好朋友,今日特別代表桃園市授與桃園榮譽市民證,除了感謝他對臺法交流的付出,也祝福紀主任外交生涯一路順利,將臺法的美好情誼延續下去。
二、今年客語認證採取團體報名策略,分為「報名人數競賽」及「通過認證」兩種獎勵機制,各組取前三名給予獎金或鼓勵,今(24)日頒發「報名人數競賽」獎項,共有7組24個單位獲獎。
客語已立法通過正式成為國家語言之一,也是許多人的母語,桃園的客家人口已超過83萬人,可以說是客家的第一庄。市府在推廣客語扎根方面不遺餘力,包括初級認證、中級認證、客語薪傳師、客語重點學校、重點發展區域及客家活動營造,都是為了讓語言生活化、普及化,讓使用客語的人口不斷增加。本市今年在客家事務局的推動之下,客語認證報名人數已成為全國第一。
為鼓勵民眾踴躍學習客語,市府也有許多創新作法,如客語到點教學服務、客庄聚落主題遊學及客語家庭研習等。另外,也推出職場體驗的學習,包括超市賣場體驗,暑假期間推出小店長1日體驗,讓孩子透過與人互動加速學習客語,並營造客語溝通無障礙環境。
客語認證報名將於8月5日截止,客家事務局網站提供詳細
獎勵資訊,請鼓勵市民踴躍報名。
三、機場捷運營運邁入第3年,準點率達99.4%,累積總運量突破5,400萬人次,今年上半年日平均運量達7.21萬人次,較去年全年成長13%,顯示桃捷公司推出多元優惠方案非常成功。未來機場捷運將持續完善行動支付功能、會員積點服務(提高忠誠會員黏著度)、特色車站之打造及公車轉乘,積極累積運量,邁向新的階段。
四、桃園經過多年努力,今年不負眾望勇奪全球智慧城市TOP1首獎,以智慧科技應用解決城市發展問題,促使城市治理更具效率、透明化,同時鼓勵市民參與,達到綠能及永續發展的目標。
請各局處加強聯合行銷,共同推廣桃園智慧城市成果,可與農博及市民卡等大型活動共同宣傳。另外,航空城公司智慧城市論壇也正在積極籌備,市府並與中華大學合作,積極爭取主辦明年2020 ICF TOP7國際論壇,讓更多國家看見桃園的科技應用實力。
五、今年桃園地景藝術節預定於9月6日至22日在八德區舉辦,展場為大湳森林公園、西坡埤塘、兒童美術館、溪濱公園及中央大學預定地等地,展出主題融入記憶、跨越、歷史及共生等主軸概念,總計33件藝術品。
六、請地政局辦理事項如下:
(一)小檜溪重劃區配地作業已大致完成,請儘速辦理南崁溪、東門溪畔的公園及周邊道路橋樑系統等相關公共設施驗收點交,開放給市民使用。
(二)桃園航空城計畫區地上物徵收補償已告一段落,正進行土地協議價購作業。協議價購採自願方式,多數地主皆選擇分配土地,僅少部分地主選擇領取補償金,請完善相關作業,保護地主權益,並向市民說明清楚,避免造成誤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桃園捷運公司
報告案由:多元服務.創新桃捷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桃園捷運公司營運3年以來,無論是可靠度及穩定度都達到一定標準,運量穩定成長。
(二)機場捷運肩負「首都快捷」及「都會捷運」兩大功能,期勉桃園捷運公司持續優化服務,打造主題特色車站,成為其他捷運公司的典範。
(三)有關A1桃園特色主題推廣車站,歡迎各機關多加利用,如有相關需求,可洽桃園捷運公司申請。
(四)考量桃園捷運運量提升與轉乘接駁便利性息息相關,請桃園捷運公司多與各地交通單位密切聯繫,提升轉乘接駁便利性,讓乘客享受到更好的都會捷運服務。
二、報告機關:資訊科技局
報告案由:桃園智慧城市推動策略與成果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本市積極持續推動智慧城市,經過多年努力,拿下全球智慧城市TOP1首獎。
(二)請邱副秘書長俊銘持續督導相關活動之辦理。
(三)各局處辦理重大活動或推廣過程,請將智慧城市成果納入行銷內容,讓本市智慧城市首獎能發揮到最高境界。
三、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19桃園地景藝術節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一)本市自2013年開始在各行政區辦理地景藝術節,已成為本市的品牌活動,今年在八德區辦理,展場為大湳森林公園、西坡埤塘、兒童美術館、溪濱公園及中央大學預定地等地。
(二)策展重點將以「守護所在,進擊未來」為基礎概念,「新風景線」的想像與創建作為主題,有品藝術、看地景、談地景及看表演等活動,增加展出的深度及廣度。
(三)請邱副秘書長俊銘督導,文化局持續加強宣導,並請工務局等機關協助辦理。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請各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0分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三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80205666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7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陳寗。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581。
(四)傳真:03-3318446。
(五)電子信箱:10045466@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所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發布施行。
依據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為符合法規規定及實際運作,爰擬具旨揭辦法修正案,修正第三條有關評鑑週期之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8020590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390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8年6月18日至108年7月27日,批號Y1080709共1,24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胡○發等人計9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6772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胡○發等人計9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胡○發等人計9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受處分人王○堡(案件列管編號:108116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571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堡(案件列管編號:108116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堡於108年6月5日在桃園市八德區重慶街18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設籍於龜山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80199217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府原教字第107000023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府原教字第1080199217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幼兒接受學前教育之權利,並協助原住民族家庭子女教育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具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
(三)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需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
(四)就讀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三、本要點補助金額如下: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六千元。
(二)三歲以上至未滿五歲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一萬元。
(三)三歲以上至未滿五歲就讀公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四、申請本補助之受理期間如下:
(一)第一學期為當年九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
(二)第二學期為當年三月二十日至四月二十日。
五、本要點之補助,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扶養人為申請人,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內,填妥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件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透過教育部管理系統造冊並線上送出申請。
幼兒園於受理期間內彙整下列應繳交文件並初核後,寄(親)送本府審核辦理:
(一)申請表。
(二)管理系統登錄資料之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三)當學期繳納收據正本。
(四)領據。(如附件一)
六、本府每學期撥款一次,於複審合格後,由本府將補助款逕撥幼兒園帳戶。
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採預先扣繳者,得免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本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申請人。
七、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本要點與本府其他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補助且不得重複申領。
但每人每學期之補助總額,不得高於應繳之學期收費總額。
八、申請本補助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繳回已撥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20150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桃園市政府108年8月13日府地價字第1080201506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8年8月13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前點附表違規次數之累計,以同一受處分人該次違規受裁罰時,往前回溯二年內,違反本條例同條項規定並經裁處罰鍰或命限期改正之次數累計之。
四、第二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裁罰之必要者,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方式內裁罰,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訂定「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80201373號
附件: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訂定「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府地區字第108020137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以下簡稱本開發案)範圍內拆遷地上物作業,加速取得開發所需用地,並使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及獎勵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補助、救濟及獎勵項目如下:
(一)房租補助費。
(二)特別救濟金。
(三)墳墓自動遷葬獎勵金。
三、房租補助費以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及前開對象之配偶於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發放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但數戶同時設籍,且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按實際戶籍數發給之。房租補助費由戶長代為領取。數戶同時設籍於同一建築改良物,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由各設籍戶戶長會同領取,或推派一代表戶長代為領取。
四、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放房租補助費新臺幣四十五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放新臺幣三十萬元。前項建築改良物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完成拆除者,發給全額房租補助費。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除,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發給二分之一之房屋補助費;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發給四分之一之房屋補助費。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除者(含申請展期經同意者),按逾月數扣減房租補助費百分之五,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房租補助費於建築改良物拆除後發給之。
五、領取房租補助費時,應檢附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戶籍謄本及設籍戶戶長具名之居住事實切結書。數戶設籍同一建築改良物時,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推派一代表戶長代為領取時,應另附具各戶戶長推派代表戶領取同意書或協議書。
六、區段徵收公告一年前設籍於區段徵收範圍之現住戶因居住之建築改良物被拆遷,並符合以下資格者,每戶發放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特別救濟金:
(一)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經本府社會工作人員實地查訪,評估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家庭。
七、本開發案範圍內經本府查定之合法墳墓,除依查定金額發給遷葬補償費外,墳墓墓主於限期內自行遷葬者,另按查定數額百分之五十發給自動遷葬獎勵金;合葬者,亦同。
非合法墳墓於期限內自行遷葬者,加發應發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自動遷葬獎勵金。
八、其他建築改良物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自動拆除期限內拆除,其申請延期拆除比照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合法建築改良物規定辦理。
 
修正「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九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社托字第1080200674號
附件: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九點規定
 
修正「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九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九點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九點
五、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照顧三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申請人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自受理申請日向前推算,需連續達一年以上。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領取政府協助支付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費用。
(五)兒童未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一年之限制:
(一)兒童未滿一歲,在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二)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後,未有遷出紀錄。兒童之父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九、申請案件經本府社會局或區公所審查後,應以書面將結果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者,補助金額如下:
(一)經審核未符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未滿二歲津貼要點)或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二至四歲津貼要點),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每一兒童每月核發津貼新臺幣三千元。
(二)經審核符合未滿二歲津貼要點或二至四歲津貼要點規定,每月獲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每一兒童每月核發津貼新臺幣五百元。本津貼自受理申請日之當月開始,至兒童滿三歲之當月為止,由本府社會局按月撥入申請人一方之郵局帳戶內。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以其他方式發給。兒童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在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案件經受理者,自其出生日之當月開始核發津貼。
訂定「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080170314號
附件:如主旨
 
訂定「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生效。
附「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共享運具經營業,避免共享運具妨礙道路交通,以維護市容、使用者權益及公共安全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享運具:指供不特定人自助租借之小客車、機車、自行車或其他運具。
(二)共享運具經營業(以下簡稱業者):指以共享運具提供使用服務之業者,且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或認許之公司為限。
(三)共享運具服務區(以下簡稱服務區):指由本府指定,提供業者使用本市道路或路外停車場之部分空間,作為提供共享運具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區域。
(四)使用權利金(以下簡稱權利金):指依業者提供之共享運具種類及數量所應繳納使用服務區(但不含私有停車場區域)之權利金。
四、業者應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許可及簽訂服務區使用行政契約,並繳納權利金及保證金,於本府完成服務區指定後,始得依許可內容經營。除第十四點所定情形外,許可期間為三年。業者欲於期限屆至後繼續經營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申請展延,經本府許可後,始得繼續經營。
五、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營共享小客車者,其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執照。
(四)經營計畫書。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定經營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提供共享運具數量、型式(包含全球衛星定位功能設備及整車認證)及清冊。
(二)停放之服務區及未經營之共享運具儲車空間規劃。
(三)共享運具調度計畫。
(四)維修及汰換計畫。
(五)客戶服務及申訴處理計畫。
(六)災害應變計畫。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項目。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法令規定或文件不全,其情形得補正者,本府應通知業者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六、本府應公告經許可之業者名單及其許可內容,並得公告本市各類共享運具總量之上限及下限。
七、經許可之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共享運具應標明業者名稱、客服專線或聯絡方式。
(二)應於租用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共享運具之租賃費率、使用方式等相關資訊。
(三)共享小客車、共享機車及無樁式共享自行車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
(四)共享自行車應通過國家標準之整車認證。
(五)共享運具應為業者所有。
(六)應負責經營車輛調度、維修保保養,及主動巡查,並移置毀損不堪使用或違規停車之車輛至適當處所。
(七)應將使用者支付之押金、保證金或預收之租金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之履約保證,並標示於租用平台介面明顯處及其他可供使用者知悉處。
(八)應針對共享運具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
(九)服務區使用行政契約約定事項。
(十)共享運具數量不得逾本府許可之數量。
(十一)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或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八、業者不得於本府指定之服務區外之道路或路外停車場提供共享運具租借或歸還服務。
九、因政策或天災等因素,本府得暫停或取消服務區一部或全部之使用。
十、業者如須變更許可內容,應檢附變更內容及經營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據以經營。
十一、業者申請變更共享運具之許可提供數量,其與原許可提供數量適用之收費級距相同者(如附表),不加收或退還權利金;不同者,按增減數量及許可期間賸餘比例追繳或退還權利金之差額。
十二、本府應派員稽查服務區使用情況及共享運具提供情形,並得要求業者提供相關經營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且於撤銷或廢止許可後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許可: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經營許可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公司登記經撤銷或廢止。
(三)公司經解散、命令解散、裁定解散或停業六個月以上。
(四)未依限繳納權利金或保證金。
(五)實際經營狀況與許可之經營計畫書內容不符,或經營管理不善,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
十四、本府得公告試辦共享運具之種類及期間。經許可試辦之業者得申請免收或減收權利金。其免收或減收以一次為限。
十五、本府委託民間機構經營之業者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修正「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80202990號
附件: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五點
 
修正「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五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六十五歲以上市民,因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證明需專人看護,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五、申請人應自實際聘僱看護人員之日起四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由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三)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應敘明住院期間需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
(四)聘僱看護人員服務證明書。
(五)看護人員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六)看護人員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影本。
(七)申請人領款收據。
(八)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九)委由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十)由申請人所住機構代為請領本要點補助者,應檢附印領清冊、本府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
申請案件應由區公所依據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初審,再送本府進行複審及核定。
公告本市龜山區山頂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19930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山頂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08年8月6日桃市龜戶字第108000644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起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呂○綾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55772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呂○綾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呂○綾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張○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001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嘉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元以上3ˏ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王○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66626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王○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玄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吳○梵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55745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吳○梵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梵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楊○宸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55742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楊○宸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宸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邱○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66601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邱○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惠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林○軒君分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及消費者保護法案,本府衛生局108年5月13日桃衛藥字第1080048821號及108年6月27日桃衛藥字第1080067299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801932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軒君分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及消費者保護法案,本府衛生局108年5月13日桃衛藥字第1080048821號及108年6月27日桃衛藥字第1080067299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因受送達人林○軒君於108年分別違反案件如下:
(一)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本府衛生局將依同條例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本府衛生局將依同法第58條規定,令業者限期改善。
二、因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衛生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613蔡小姐)領取,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衛生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鍾○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55786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鍾○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均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黃潔如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2022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潔如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潔如。
二、身分證字號:H2232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6○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潔如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楊梅區仁美里福德街87巷3弄15號。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5月4日建證字第7592號。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蔡財旺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0905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蔡財旺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蔡財旺
二、證書字號:(94)台內地登字第0254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4)桃縣地字第00148○號
四、事務所名稱:宇春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長青東街3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毛軒揚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2039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毛軒揚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毛軒揚。
二、身分證字號:E1229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號。
四、事務所名稱:毛軒揚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58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37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7月26日府經登字第1080188503號函通知優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80203524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7月26日府經登字第1080188503號函通知優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2家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7月29日府經登字第1080188751號函通知撒但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80208538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7月29日府經登字第1080188751號函通知撒但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公司因遷移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承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02669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承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承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凱勝通信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02661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凱勝通信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凱勝通信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唯義清潔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202671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唯義清潔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唯義清潔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賴○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952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賴○傑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私立時世美容美髮短期補習班等22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203465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時世美容美髮短期補習班等22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22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葉○文理短期補習班等2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207447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葉○文理短期補習班等2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2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原補習班已遷址不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津雲資訊短期補習班等5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207449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津雲資訊短期補習班等5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5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信榮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8月12日府教終字第1080199810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2074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信榮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8月12日府教終字第1080199810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信榮文理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8年8月12日府教終字第1080199810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信榮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賴○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952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賴○傑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陳○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039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騏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田○桃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039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田○桃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田○桃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陳○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039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騏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田○桃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039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田○桃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田○桃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9),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黃○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66599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黃○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閔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王○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55755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王○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玄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彭○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66622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彭○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彭○英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林○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55782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林○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凱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黃○峻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66613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黃○峻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峻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林○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66609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林○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真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洪○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66605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洪○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翔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凃○駿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55759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凃○駿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凃○駿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66604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林○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雄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鍾○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66602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鍾○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豪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蘇○綸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55773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蘇○綸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綸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解散長榮航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802013611號
附件:
 
主旨:解散長榮航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依據:工會法第37條及長榮航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108年8月1日宇企工字第2019-000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工會名稱:長榮航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二、工會地址:桃園市觀音區成功路一段528號。
三、本府核發之106年11月10日府勞資字第1060264472號立案證書及核准之圖記,即日起作廢。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捷運系統用地為醫院用地)(桃園市轄區)(配合捷運新莊線機廠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1688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捷運系統用地為醫院用地)(桃園市轄區)(配合捷運新莊線機廠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8月19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8年9月5日下午2時0分於龜山區公所二樓小型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土地區段徵收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0802019461號
附件:
 
主旨:「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土地區段徵收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為辦理「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舉辦土地區段徵收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請土地所有權人依排定場次參加)(一)第1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二)第2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三)第3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四)第4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
(五)第5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六)第6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
(七)第7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八)第8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
(九)第9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1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
(十)第10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1日(星期六)下午1時30分。
(十一)第11場: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之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98號)
四、聯絡人及電話:
(一)第1、2場:吳○澤03-3867400分機3113。
(二)第3、4場:蔡○宗03-3867400分機1133。
(三)第5、6場:張○渝03-3867400分機1114。
(四)第7、8場:洪○萱03-3867400分機3114。
(五)第9、10場:李○玲03-3867400分機1112。
(六)第11場:吳○澤03-3867400分機3113。
 
市長 鄭文燦
「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土地區段徵收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0802019471號
附件:
 
主旨:「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土地區段徵收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舉辦土地區段徵收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請土地所有權人依排定場次參加)
(一)第1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二)第2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三)第3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四)第4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
(五)第5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六)第6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
(七)第7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八)第8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
(九)第9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8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
(十)第10場:中華民國108年9月28日(星期六)下午1時30分。
(十一)第11場: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星期一)下午1時30分。
三、地點:桃園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之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298號)
四、聯絡人及電話:
(一)第1、2場:龔先生03-3867400分機3112
(二)第3、4場:陳先生03-3867400分機1122
(三)第5、6場:廖小姐03-3867400分機1121
(四)第7場:鍾先生03-3867400分機1131
(五)第8、9場:陳先生03-3867400分機1122
(六)第10場:鍾先生03-3867400分機1131
(七)第11場:吳先生03-3867400分機3113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新增UP019、UP020樁位)」測量成果簿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2073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新增UP019、UP020樁位)」測量成果簿。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8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捷運工程局、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8年度桃園市大溪區地籍圖重測(大溪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清理及聯測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8039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8年度桃園市大溪區地籍圖重測(大溪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清理及聯測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8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陳○光(TRAN V○○H QUA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銷帳編號:1081074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544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光(TRAN V○○H QUA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銷帳編號:1081074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光(TRAN V○○H QUANG)於108年6月2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已離台返回越南,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蕭○萍(案件列管編號:1081163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560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蕭○萍(案件列管編號:1081163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蕭○萍於108年6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80巷27號(蘇活汽車旅館207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三峽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尚緯)。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劉○維等人計1,25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6604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劉○維等人計1,25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維等人計1,25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