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1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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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2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2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7月1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紀錄:股長 朱育慧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獎:
一、表揚本市參加首爾及瑞士日內瓦國際發明展傑出發明人。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一)2018年韓國首爾國際發明展
1.金牌: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展專利:用於改善乾眼症之蟬花菌絲體
2.金牌: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展專利:GKM3益生菌培養方法及降尿酸、改善過敏及/或降血糖的用途
3.金牌:修緣興業有限公司-參展專利:蠶絲TEP胸膜
(二)2019年瑞士日內瓦國際發明展
1.金牌: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展專利:用於改善代謝症候群的新穎副乾酪乳桿菌GKS6
2.金牌:農嘉魚科技有限公司-參展專利:環保仿真油燈
3.銀牌: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展專利:治療失智症之猴頭菇菌絲體
貳、主席致詞韓國首爾國際發明展是亞洲最大的發明展,瑞士日內瓦國際發明展也是世界級發明展之一,臺灣代表隊在這兩大發明展一向表現傑出,今(108)年總計奪下73面金牌、57面銀牌及40面銅牌,桃園市民代表團榮獲5金、2銀的佳績,包括葡萄王生技「用於改善乾眼症之蟬花菌絲體」與「GKM3益生菌培養方法及降尿酸、改善過敏及降血糖的用途」、修緣興業「蠶絲TEP胸膜」、葡萄王生技「治療失智症之猴頭菇菌絲體」、葡萄王生技「用於改善代謝症候群的新穎副乾酪乳桿菌GKS6」、農嘉魚科技「環保仿真油燈」及葡萄王生技「治療失智症之猴頭菇菌絲體」等發明。臺灣具有優良的人力資源,尤其在創意及創新部分佔有世界重要地位,市府將持續支持大家從事研發工作,除鼓勵學校推動外,亦期許企業能在知識經濟時代,不斷創新永續發展。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推動概況
主席裁示:
(一)桃園目前有亞洲矽谷、前瞻基礎建設及航空城計畫三大重點建設,其中航空城計畫是有史以來最大的開發案,執行成果攸關臺灣整體經濟發展。
(二)區段徵收開發案土地部分之協議價購,請地政局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如期辦理區段徵收作業。
(三)請工務局、農業局、經濟發展局及民政局協助檢視地上物查估成果,確保查估資料正確性,並於10月底前提供地上物查估成果,以利接續協議價購。
(四)區段徵收計畫書須配合提供排水及污水工程規劃資料,請水務局及工務局協助;至於免予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則請環境保護局協助。
(五)本案工程管理、規劃、設計及監造等相關招標作業,後續安置住宅興建等公共工程,請相關局處儘速辦理,如期推動。
二、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
報告案由:跨機關查調系統
主席裁示:
(一)地方稅務局自去(107)年7月1日開始建置「跨機關查調系統」,並於去年12月1日正式上線;該系統提供全國首創全年無休即時取證「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查調服務,有效提升本市戶籍遷入等戶政業務效能,獲得不少正面評價。
(二)推動各項市政業務資訊共享機制,是目前市府努力的方向,請各機關參酌此種跨機關合作模式,積極提供更多元的便民服務管道。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觀光旅遊局結合復興區公所辦理水蜜桃之夜及北橫探險節等活動,請同仁協助推廣,共襄盛舉。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5條附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資訊科技局智慧城市TOP1的宣導影片,特別製作中文版及英文版,請各機關視需求引用。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47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2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2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7月1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紀錄:股長 朱育慧 科員 黃怡禎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崙坪文化地景園區
主席裁示:
(一)謝謝都市發展局建置崙坪文化地景園區,依照規劃,完工後將移交客家事務局接管經營,請客家事務局編列明年維護預算,並請掌握目前進行的招標案進度,以如期開園。
(二)本府各機關舉辦活動時歡迎多加運用該場地,但應保持該園的生態及基本文化意涵。
二、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火場安全訓練專班簡介主席裁示:
(一)桃園市產業發達,人口快速成長,建築物數量也直線上升,為了保障在本市居住或工作民眾的安全,市長就任後花費許多心力及經費以增加及提升消防裝備;此外為強化消防人員安全管理觀念,本府消防局安排40個梯次、1,200名消防人員進行安全訓練,提升消防人員火場應變能力。
(二)請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等相關單位落實平時建築物安全管制及檢查,避免災害發生;救災期間,請警察局協助進行災害現場周邊管制作業、新聞處注意災害資訊的傳播,並請本府各機關戮力合作,將災害降到最低。
三、報告機關:桃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民富社福館新建工程
主席裁示:
(一)市府積極於各區增設社福及公共化托育等相關多功能場館,請主政單位在規劃設計時,務必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參與,以期符合各相關機關的使用需求。
(二)關於民富社福館新建工程案,請工務局、水務局、都市發展局及建築管理處等配合時程協助審查,並請教育局、社會局及民政局配合期程編列內部裝潢等預算。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在颱風來臨前,請本府各相關機關積極辦理颱風整備作業。
(二)請各位踴躍參與龜山區公所舉辦的High龜山仲夏搖滾趴。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區政諮詢委員聘任及集會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榮譽市民證予紀博偉先生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列管案件機關首長督導進度,並持續推動。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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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五條附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9397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五條附表。
附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五條附表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8998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業務,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特殊需求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四條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校長指定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其中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五、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 訂定「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7年29日
發文日號:經務字第10804603250號
訂定「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
附「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
部長 沈榮津
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查詢是否位於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每件繳納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已收取規費;其轉送查詢之案件,不重複收取前項所定之費用。
第三條 申請抄發礦區(場)、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關係位置圖,每件繳納新臺幣一千九百五十元。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8019722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廢止「桃園市區政諮詢委員聘任及集會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9537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區政諮詢委員聘任及集會辦法」。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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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一般廢棄物強制分類稽查方式與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1080064804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一般廢棄物強制分類稽查方式與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局長 呂理德 |
◆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二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8994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二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二點,並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發字第108018360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二點,並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二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成,保證手續費固定以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三七五計算。 |
◆ 檢送「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發布令及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08003735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發布令及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局長 劉慶豐 請假
副局長楊鐘時代行 |
◆ 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08001398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要點」
局長 莊秀美 請假
專門委員張至敏代行
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桃市文秘字第1080013988號令訂定
第一章 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主管之桃園市文化藝術類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二、文化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但文化法人編制不足時,得由相關人員兼辦之。
前項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文化法人之會計人員應依本要點規定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會計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三、文化法人應訂定會計制度,並報本局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四)會計帳簿之種類及其格式。
(五)會計項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六)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
(九)其他。
四、文化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元」。前項因業務特性,而以外國貨幣計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計算之。
第二章 會計憑證
五、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六、原始憑證分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指自文化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文化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文化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前項第一款外來憑證及第二款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第一項第三款內部憑證則由文化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七、記帳憑證分為下列三類: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前項第三款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八、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前項原始憑證因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需檢附。
九、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十、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並應由文化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與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文化法人得視需要,另行彙訂保管下列憑證,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一)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
(二)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
第三章 會計帳簿
十一、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指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者。
(二)分類帳簿:指以會計事務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
十二、序時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
十三、分類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前項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
十四、文化法人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另得按實務需要設置特種序時帳簿或明細分類帳簿。
十五、文化法人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並應由文化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其授權代理之人,與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
十六、會計帳簿均應按其會計項目順序編號,不得毀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註「空白作廢」,並在空白首頁處註明「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第四章 財務報告
十七、會計項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類。文化法人應視實務運作情形,參酌文化部訂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規定,於會計制度中編列前項所定各類會計項目所需之科目。
十八、本要點所稱之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各類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十九、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文化法人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財務報表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則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第五章 預算及決算編審
二十、文化法人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依「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之書表格式編製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局,俾核轉本市議會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文化法人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編製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表(如附件一)及其他必要說明事項,提請董事會通過後,
送本局備查。
二十一、文化法人年度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前,依「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之書表格式編製前一年度之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局,俾核轉本市議會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文化法人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編製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表、財產清冊(如附件二),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局備查。
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化法人,其委託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二十二、文化法人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若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應依法繳納所得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並經本局查明同意。
第六章 財務會計處理程序
二十三、財務會計處理程序包含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文化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
二十四、凡文化法人之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文化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文化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二十五、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二十六、文化法人各項受贈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前項收據應標示清楚並含下列相關欄位及資料:
(一)流水號、出具日期、受贈文化法人之名稱、會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文號。
(二)捐贈者之基本資料、受贈金額或非現金之受贈物品之品名、單位及數量。
第一項收據應加蓋文化法人、董事長、經手人之印章,並保留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憑證或單據以供備查。文化法人存取款項時,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於存取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二十七、文化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者,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於該文化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前項財團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二十八、文化法人處理各項財務收支,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登入會計帳簿。
二十九、文化法人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報本局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報本局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一項及前項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屆滿保存期限,應經文化法人之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之人同意後,始得銷毀;另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部份,從其規定。
第七章電腦處理會計資料
三十、文化法人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應注意資料之安全、正確與防弊。
三十一、文化法人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其硬碟、磁片、光碟、雲端伺服器或以其
他硬體所儲存之各種明細紀錄視為會計簿籍,應能於保存期間內定期或隨時
按需要以一部或全部印出,並須能以各項會計憑證及財務報告相互印證。
第八章附則
三十二、本要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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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本府代為標售觀音區大潭段塘背小段997地號等54筆土地(78案)地籍清理土地經2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91317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主旨:為本府代為標售觀音區大潭段塘背小段997地號等54筆土地(78案)地籍清理土地經2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2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108年8月8日起至108年11月8日止,共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旨揭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108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83501013號
主旨:公告本市108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108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108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三、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工商憑證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或下載已開辦繳稅服務行動支付App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四、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亦可於開徵期間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車牌號碼,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查詢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或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以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
五、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六、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5至610。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修正楊梅都市計畫樁號B334、B335樁位坐標資料及樁號B333樁位復建測定案(農業區、綠地用地及住宅區間之使用分區界線)」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905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楊梅都市計畫樁號B334、B335樁位坐標資料及樁號B333樁位復建測定案(農業區、綠地用地及住宅區間之使用分區界線)」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
一、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二、108年1月8日召開「為釐清本市楊梅區楊梅段156及156-1地號土地之逕為分割線(農業區、綠地用地及住宅區間之使用分區界線範圍)疑義召開研討會議」會議紀錄結論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108年6月21日楊地測字第1080008601號函。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區中路段15-2、16-31、16-2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806及復建中40-1等8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89670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中路段15-2、16-31、16-2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806及復建中40-1等8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7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本市原登錄公告之3項「傳統藝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表演藝術」,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藝術」名稱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182401號
附件:
主旨:本市原登錄公告之3項「傳統藝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表演藝術」,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藝術」名稱。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三、桃園市108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二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105年7月27日公告修正第3條、第111條,爰就本市原登錄公告之下列3項「傳統藝術」,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表演藝術」,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藝術」名稱:
二、客家戲(保存者:黃○滿)
三、客家八音(保存團體:和成八音團)
四、客家八音—龍鳳頭系統(保存者:謝○龍)
五、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黃玉萍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8985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黃玉萍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玉萍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市地字第00179○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政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131號2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896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1686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8月7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下午3時整於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辦理「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細部計畫案」等8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1772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細部計畫案」等8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依據: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
(一)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二)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北側地區)工十四至工三十三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三)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蘆竹鄉及龜山鄉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四)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五)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桃園市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六)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七)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多功能藝文園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八)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計畫)細部計畫(第一階段)(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二、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8月7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08年8月21日下午2時30分於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108年8月27日上午10時30分於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及108年8月27日下午2時30分於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座談會。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意見,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有關請求人因哈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80197530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哈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8月1日保普墊字第1086010531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哈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8年8月13日至108年10月15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勞動條件科)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金結餘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檢送本市歷史建築「龜山憲光二村」新增及廢止部分面積及地號公告更正對照表1份,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1949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市歷史建築「龜山憲光二村」新增及廢止部分面積及地號公告更正對照表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文化部108年8月1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293號函、本府108年7月18日府文資字第1080178760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府衛醫字第10801850902號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府衛醫字第10801850902號
被懲戒人:莊○儀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H○○○○○○○○○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醫院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H○○○○○○○○○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警告,並自懲戒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1年內接受醫療倫理及法律繼續教育各10小時,總計20小時。
事實:
一、被懲戒人莊○儀醫師於○○○○○○○醫院擔任○○○○○○主任辦理○○○○內的儀器採購案收受賄賂,明知此等款項乃其不違背職行為之對價,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2月21日駁回被懲戒人上訴判決確定。
二、案經被懲戒人書面及108年6月19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採購業務係屬行政業務,非關醫療本業或醫療輔助業務,因具備公務員的身份違反採購法遭判刑,當時本人於○○○○○○○醫院擔任○○○○主任採購○○○○內的儀器,為符合護理人員使用輕便的需求而開出規格及需求,且所採購之醫療器材確係醫院所需,無影響醫療品質亦無造成危險或損害。」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及同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95年9月8日衛署醫字第0950202204號公告之「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第3點第3款規定,醫師接受廠商餽贈,不可收受金錢或等同現金之禮券或有價證券。被懲戒人於衛生福利部○○醫院擔任○○○○○○主任辦理○○○○內的儀器採購案,接受廠商新臺幣35萬元現金餽贈,其具醫師身份未遵循「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4款及第25條之1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彥
委 員 謝○發
委 員 郭○豪(請假)
委 員 何○彰
委 員 盧○華(請假)
委 員 林○穎
委 員 楊○達(請假)
委 員 徐○年(請假)
委 員 林○敏
委 員 王○嘉
委 員 徐○雄
委 員 古○華(請假)
委 員 邱○洳
委 員 林○柔
委 員 簡○如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市長 鄭文燦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府衛醫字第10801850901號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府衛醫字第10801850901號
被懲戒人:溫○珠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F○○○○○○○○○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牙醫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牙執字第F○○○○○○○○○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警告,並自懲戒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1年內接受醫療倫理及法律繼續教育各5小時,總計10小時。
事實:
一、被懲戒人係○○牙醫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於102年1月9日至105年1月8日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被懲戒人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詐取健保費用,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年9月19日107年度審易字第930號判決被懲戒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案經被懲戒人書面及108年6月19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因一時失慮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30號判決,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2年,並於判刑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6萬元,所詐得11萬1,040元,已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逕自所應領支醫療費用中扣除,並處以107月9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止停約2個月。確實為本人的錯誤,深感愧疚,對法院判決及主管機關處分誠心接受,懇請懲戒委員會給予自新機會,從輕發落。」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及同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被懲戒人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詐取健保費用,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30號刑事判決確定,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2款及第25條之1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彥
委 員 謝○發
委 員 郭○豪(請假)
委 員 何○彰
委 員 盧○華(請假)
委 員 林○穎
委 員 楊○達(請假)
委 員 徐○年(請假)
委 員 林○敏
委 員 王○嘉
委 員 徐○雄
委 員 古○華(請假)
委 員 邱○洳
委 員 林○柔
委 員 簡○如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市長 鄭文燦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
◆ 註銷本市林○峰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9653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輝峰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輝峰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1○號
四、事務所名稱:喬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16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林○峰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9653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輝峰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輝峰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4○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長庚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陳彥丞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1945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彥丞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彥丞。
二、身分證字號:P1235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6○號。
四、事務所名稱:所在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七街171巷2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108年5月8日建證字第7787號。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告受處分人朱○哲(案件列管編號:1081157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537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朱○哲(案件列管編號:1081157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朱○哲於108年7月7日在桃園市楊梅區大平街與新成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因此人設籍於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陳○諱(案件列管編號:怠107-106069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5351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諱(案件列管編號:怠107-106069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
二、行政執行法第30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受處分人陳○諱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裁處怠金,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鄭○宏(案件列管編號:108102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528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宏(案件列管編號:108102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鄭○宏於108年1月2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永嘉街4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設籍於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范○宣(PHAM V○N TUYEN)(案件列管編號:108115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519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宣(PHAM V○N TUYEN)(案件列管編號:108115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范○宣(PHAM V○N TUYEN)於108年5月2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業於108年6月24日已出境離臺致無從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尚緯)。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3647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秋香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7月2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請假
副局長張新福代行 |
◆ 公示送達郭○豪等人計1,57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5786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郭○豪等人計1,57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郭○豪等人計1,57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