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15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2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2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6月1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會稽國中參加2019馬來西亞國際發明展得獎團隊。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金牌:神奇去皮手套
1.温承泰 同學
2.游昀蓁 同學
3.黃敏鈞 同學
4.詹巧嫈 同學
5.張文炫 同學
6.黃愉恆 同學
7.盧胤丞 同學
(二)銀牌:易揮桌球拍
1.林澄 同學
2.鄧凱元 同學
3.張彥坤 同學
4.温宸立 同學
5.鄧凱文 同學
6.陳易安 同學
7.郭拓冶 同學
(三)銀牌:360度屋頂進氣裝置
1.林澄 同學
2.鄧凱元 同學
3.張彥坤 同學
4.温宸立 同學
5.鄧凱文 同學
6.陳易安 同學
7.郭拓冶 同學
(四)銅牌:雷射光畫線尺
1.温承泰 同學
2.游昀蓁 同學
3.黃敏鈞 同學
4.詹巧嫈 同學
5.張文炫 同學
6.黃愉恆 同學
7.盧胤丞 同學
貳、主席致詞
一、目前本市有八個休閒農業區,每個農業區主題活動都相當成功,如觀音蓮花季、大園彩色海芋季、龍潭戀戀魯冰花季等,今年將再申請3個休閒農業區,目標是一區一花、一區一節慶。本市休閒農業區的基礎設施、行銷活動或主題節慶等,可考慮結合在地協會、運用中央補助款及休閒區所在地的各種回饋金,使休閒區的相關活動更加精采。除了利用網頁宣傳,也要善用臉書粉絲頁及LINE行銷,提高行銷效益。本府各機關之間應多合作,如客家地區龍潭戀戀魯冰花季可與客家局合作,三民區的聖誕紅及繡球花活動可與原民局合作,也可考慮結合地方創生及本府相關機關的行銷計畫;請邱副秘書長督導並協調整合休閒農業區的資源,必要時亦可請行銷顧問協助整體規劃,讓桃園休閒農業區更有特色。
二、會稽國中參加2019馬來西亞國際發明展,4件參展作品勇奪1金2銀1銅,在展覽中大放異彩。得獎作品「神奇去皮手套」,將特殊砂紙裝在手套上,能去除如蘋果等水果皮,可輕易去蠟及果皮殘留農藥;作品「易揮桌球拍」是以竹纖維插進球拍側面,提升揮拍速度;作品「360度屋頂進氣裝置」可將新鮮空氣導入室內,降低室溫並可防止雨水或蚊蟲侵入;作品「雷射光畫線尺」可協助老師上課時快速畫出平行線,提升教學品質。科學教育需要創意與啟發、老師用心教導以及同學們探索學習的能力,市府將持續推動科學教育,並再次恭喜得獎的師生。
三、本市新任工務局長由科技部工程研發司副司長賴宇亭接任;賴局長是桃園蘆竹人,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營建管理組博士,具有建築師資格,歷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處長、新北市政府觀旅局副局長等,中央與地方公務資歷完整,並曾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模範公務員,學養兼優;桃園目前推動多項重大公共工程,相信賴局長可以其專業帶領桃園翻轉前進。建管處總工程司戴興達陞任客家局副局長,戴副局長具備工程專業,於建管處任職期間表現優異,相信可協助客家局目前規劃的各項客家文化設施、環境營造、客家特色館舍等順利進行。桃園區長陳智仁陞任捷運工程局副局長,將借重陳副局長的工程專業,推動捷運局建設;桃園區長由秘書處副處長陳玉明調任,陳區長先前曾擔任過中壢區主秘、八德區長,擁有完整經驗,必能勝任。
四、桃園升格後,因市區停車空間不足,市府積極爭取前瞻計畫經費補助,陸續獲得核定並開工。其中規劃在桃園區中正公園闢建地下停車場一案,接獲民眾反映保留公園綠地、避免交通混亂及工程噪音等訴求。中正公園地下停車場開挖面積約為公園面積27%,完工將進行公園復原,僅會影響0.6%的綠地面積,且會額外增種70棵樹木,而地下1樓設置同安國小家長接送區,不受天氣影響,學童安全更有保障,同時在施工過程也會採取抗噪工法,避免影響周遭居民生活。然而基於民眾參與、資訊透明、尊重不同意見等原則,在取得地方民意共識前,本案暫緩推動,不進行工程發包,並請交通局充分公開資訊讓外界了解。
五、本市今年在ICF智慧城市評比中從眾多城市脫穎而出,得到全球TOP1,實屬不易;本市有航空城及亞州矽谷兩大計畫支撐,以及前瞻建設的支持,未來發展智慧城市必有更多成果;今年智慧航空城論壇將研議航空城計畫導入智慧城市設計,讓本市朝智慧城市更進一步。同時本市將全力協助ICF在亞洲推廣,並積極爭取於桃園舉辦2020年ICF國際論壇。請邱副秘書長督導本市未來智慧城市發展構想,以及得到ICFTOP1後續工作規劃,並安排於市政會議中充分討論。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推動桃園市工匠技藝學堂及本市技職教育發展
主席裁示:教育局研議於龍潭高中推動桃園市工匠技藝學堂,利用龍潭高中原有空間、設備及教師等現有資源,並延聘具專業背景的師資,推廣技職教育。市府也將全力支持本案,將桃園打造為技職教育的典範。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請列管案件機關首長督導相關計畫進度,並持續推動。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5分
桃園市政府第22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2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6月2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表揚桃園戰隊參加「2019第4屆兩岸智慧好課堂邀請賽」榮獲團體獎冠軍。
(一)導師梁仁楷博士
(二)一等獎龍潭國中游碩桓老師
(三)一等獎經國國中潘俊宏老師
(四)一等獎楊梅國中黃馨瑤老師
(五)一等獎義興國小連姿婷老師
(六)二等獎永順國小曾靜怡老師
二、頒發107年桃園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行動執行及成效考核計畫節能績優獎獲獎機關。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一)甲組
1.第一名地方稅務局
(二)乙組
1.第一名龜山區公所
2.第二名平鎮區公所
3.第三名中壢區公所
(三)丙組
1.第一名八德地政事務所
2.第二名龜山戶政事務所
3.第三名平鎮地政事務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5所國中小教師組成的「桃園戰隊」,代表赴大陸參加由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教育局舉辦之第4屆兩岸智慧好課堂邀請賽,以4個ㄧ等獎、1個二等獎的佳績榮獲團體獎冠軍。
「智慧好課堂」係團隊競賽形式,參賽教師必須透過教室內的科技資訊設備,融合技術與教學,展現創新互動的智慧課堂教學模式。本年度桃園戰隊的組成教師以充滿生活化和挑戰性的問題情境,引導學生進行學習,開發學生的聯想力和創造力,提高學生的課堂參與度,期許獲獎教師能作為桃園智慧教學的大使,將智慧教育推廣到桃園各個學校。桃園今年首度獲得ICF(智慧城市論壇)「2019全球年度智慧城市」首獎,其中一個重要指標就是教育,今年ICF以「無限學習」為主題,透過實地訪視桃園的智慧學校設計,本市展示如何使用新的數位工具,提升教學效果。本府亦持續推動智慧教室,目前已有141校、2,298間智慧教室,將成為桃園教育的特色。
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為服務更多民眾,人員組織、設備規模及業務量皆逐年擴增,在此情況下,仍能努力達成節電及省油,成績實屬不易。尤其地方稅務局、龜山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及八德地政事務所均連續2年獲得節能績優獎,值得肯定及學習。本府經濟發展局推動「機關學校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申請,針對冷氣與照明燈具汰舊換新、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及導入能源管理系統進行補助50%經費,今年更擴大補助汰換中央空調及小型能源管理系統,請各機關踴躍申請,響應節能減碳。
三、鍾肇政先生今(108)年95歲,從年輕起即創作不懈,著作等身,於1956年至1967年期間,居住於龍潭國小宿舍。「鍾肇政文學生活園區」是浪漫台三線計畫的重要文化設施,本園區將朝文學推廣、客家文化振興、人才培育及連結龍潭在地生活等4方面持續發展,並將推動鍾肇政文學全集的再出版計畫,且加深連結文學地景及客庄民眾生活。
四、請住宅發展處加強宣導辦公室遷移的訊息,俾利民眾洽公;針對該處之原辦公室1樓空間之利用,請社會局及龜山區公所優先評估是否設置作為龜山親子館,不僅可提前設置進度,更可結合周邊公共設施,以提升綜合效益。另本市租屋補貼措施自9月1日起將轉為遵照中央版本推行,請住宅發展處多加宣傳,使民眾充分利用。
五、角板山林務局工作站暫名為角板山林業故事館,由原住民族行政局修復後,再另行協調負責營運的機關。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鍾肇政文學生活園區營運計畫
主席裁示:
龍潭舊行政園區都市計畫變更後,預計未來可以興建大型停車場,將可改善市區交通停車問題。
二、報告機關:法務局
報告案由:本府各機關法制作業錯誤態樣分析
主席裁示:
針對學校訴願案件,請教育局及法務局協助學校完備法制程序;採購爭議部分,請法務局及工務局採購科協助相關局處儘早釐清。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就五福國小、龜山的林口文高三、中正體育公園等用地案,均可採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請教育局及都市發展局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9分
桃園市政府第22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2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7月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股長 朱育慧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市108年公立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優等機關。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龍潭區公所
(二)大園區公所
(三)殯葬管理所
二、頒發本府107年度重大建設計畫工程類案件執行進度超前績優機關。
(一)提前完成工程標決標: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教育局桃園區成功國小行政暨專科教室大樓興建工程
2.工務局大溪區大溪橋改善工程
3.文化局蘆竹區市定古蹟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院長暨宿舍群修復再利用工程
4.工務局中壢區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景觀改造工程
(二)提前完工:
-主辦機關:資訊科技局
教育局桃園區龍山國小老舊校舍拆除及新建校舍工程
三、呈獻榮獲2019國際智慧城市論壇2項獎項。
(一)年度全球智慧城市首獎(TOP1)
(二)全球7大智慧城市獎(TOP7)
貳、主席致詞
一、為查核評鑑本市各區公立殯葬設施及殯葬業務辦理情形,本府就組織管理、殯葬設施建設改善及管理、內政部考核項目、改進措施及現場查核納骨塔和墓基等5大面向予以評分。得獎機關都各有值得效法的措施:
(一)龍潭區公所為因應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龍潭國軍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該公所積極整理現有廳舍,提供龍潭多功能祭祀設施暨家屬休息室,平時可為家屬休息室,或為民眾祭祀空間使用。
(二)大園區公所善加運用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興建大園生命園區納骨塔,提供民眾現代化殯葬設施。
(三)殯葬管理所與公會合作建立會員刷卡制度,並增設便民設施,提供優質服務。感謝各位同仁的努力,持續精進殯葬工作的為民服務。
二、重大建設計畫工程類案件執行進度超前獎勵是針對計畫總經費3,000萬元以上,且契約工期200日以上之工程,提前決標或完工達一定日數比率者,給予之獎勵。本府各項重大工程的辦理原則是在規劃設計階段給予較長期程,以利業務機關充分整合各方意見,完整周延進行考量,而施工階段則應如期如質完成,並非越快越好,而是應追求良好的工程品質。
三、本府於今(108)年參加「智慧城市論壇」(Intelligent Community Forum,簡稱ICF)2019全球高峰會,由邱俊銘副秘書長帶領本府團隊,在ICF全球7大智慧城市激烈競爭中,桃園終於如願拿下世界第一智慧城市首獎。ICF組織目前已有30多年歷史,評選項目包括寬頻、知識勞動力、創新、數位平等、行銷倡導及永續性等6大智慧城市指標。今年ICF以「無限學習(Infinite Learning)」為主題,創辦人兼主席JohnG.Jung到桃園實地訪視智慧城市建設,非常重視本市推動的各級學校智慧教育、市民直接參與政府預算與施政、青年創新創業輔導及對新住民、高齡人口無邊界數位關懷等各項政策。智慧城市的推動關係著本府整體的施政計畫,將使市政更透明、更民主並更具效率,使桃園大幅進步。有關智慧城市的推動,請各機關配合事項如下:
(一)請新聞處及資訊科技局共同規劃舉辦ICFTOP1展示記者會,可邀請中央相關機關參加,並研議可否於記者會中展現智慧城市產業聯盟。
(二)請邱副秘書長召集相關機關整合下列工作,並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新聞處及資訊科技局負責幕僚工作:
1.舉辦航空城智慧產業論壇,今年主題是航空城工作坊,並邀集桃園機場公司、桃園捷運公司共同參與,並展示青埔智慧城市示範區計畫。
2.積極爭取明(109)年ICFTOP7大會等活動在桃園舉辦,並於後(110)年期能推動ICF亞洲論壇。
3.就臉書及Line台灣總部有意與桃園合作推動智慧城市部分,請整合各相關機關。
四、就本市0702超大豪雨案,顯示現有設施的防洪標準已不足以因應氣候變遷,請水務局及各區公所共同合作,全面提升防災設計標準及防災減災工作,並請水務局、農業局、教育局及相關機關全面清查災損情形,另請研議如何改善農地排水問題。
五、本市劃設具人文或歷史風貌的9個都市計畫區開放申設民宿,期能使桃園的區域旅遊具備更多的住宿選擇。
六、捷運綠線是桃園捷運的里程碑,也是桃園捷運的骨幹網路,其中GM01標及GC01標、GC02標已決標,GC03標刻正籌備辦理決標會議中,代表捷運綠線主線皆將發包完成,請捷運工程局督促廠商儘速進行。第1站八德G01站的細部設計完成,並且已經通過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準備報送中央申請特種建築物的執照,即將可看到捷運綠線第1站的具體設計成果。未來G01站將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與機場捷運接軌形成口字型路網,並將結合其他捷運線,打造出桃園綿密的捷運路網。
七、就今年土地公國際民俗藝術節,請文化局協調各區派出1至2隊共襄盛舉。
八、因應南部登革熱疫情上升,請環保局及衛生局展開環境全面澈
底清理,以杜絕病媒蚊的孳生。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捷運綠線GC01標高架車站-G01車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請捷運工程局全力以赴,如期如質推動完成。
二、報告機關:中壢區公所
報告案由:中壢區常樂公園親子館新建工程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本市民眾對親子館的設置反映良好,各區公所可進行觀摩及效法。另本市因土地有限,若公園需變更作為興建場館之用時,本市可於建物上採用垂直綠化的技術,以減少爭議。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觀光旅遊局
提案案由:為劃設本市「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開放申設民宿,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各首長督導所屬確實加強工作進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桃園市政府第22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2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6月1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桃園市107年度辦理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績優農會。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乳牛死亡保險組
1.第1名楊梅區農會
2.第2名大園區農會
(二)豬隻死亡保險組
1.第1名新屋區農會
2.第2名大園區農會
3.第2名觀音區農會
4.第3名楊梅區農會
5.第3名中華民國農會中壢辦事處
6.第3名蘆竹區農會
(三)豬隻運輸死亡保險組
1.第1名新屋區農會
2.第2名大園區農會
3.第2名楊梅區農會
4.第3名觀音區農會
5.第3名平鎮區農會
6.第3名龍潭區農會
二、呈獻榮獲經濟部水利署「107年度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績優縣市」獎座1面。
貳、主席致詞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家畜保險創造市府、農會、農民三贏,除了增進農民與產銷班合作外,就高經濟畜牧業而言,能降低酪農飼養風險,107年度乳牛承保共計553頭,讓從事畜牧可獲得更多保障;另豬隻死亡保險可避免斃死豬非法流用,亦能降低成本,讓飼主與農會合作更緊密,107年度承保14萬9,876頭,豬隻運輸死亡保險107年度承保4萬6,821頭,對豬隻運往拍賣市場運輸過程中損失提供理賠。
本市畜牧年產值超過45億元,本府每年均編列1,000萬元以上經費,推動畜牧場污染防治工作。臺灣已自107年7月1日起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未來若能成為口蹄疫非疫區,豬肉將可恢復外銷,但目前正值非洲豬瘟防範期,桃園是全台黑毛豬最大產地,廚餘又是傳播非洲豬瘟最主要的風險來源,本府一方面推動養豬業環保檢核,二方面配合中央轉用飼料政策,第三則輔導退場,請農業局、環保局及各農會務必了解相關政策。各農會推動業務均很用心,請持續多加輔導產銷班,並協助做好畜牧場環保工作。
二、本市獲得經濟部水利署頒發107年度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績優縣市,得到特優社區殊榮為觀音區樹林里、中壢區普忠里及中壢區石頭里,桃園區春日里、中壢區永福里獲得優等社區,平鎮區金星里獲得甲等社區。其中樹林里社區以休耕農地7公頃轉型成為蓮花滯洪池,並以生態管理原則「魚、鴨、瓜、花」,即養魚、養鴨、種絲瓜及蓮花等4種生態共生,發揮「在地滯洪、防汛從容」精神,其有效蓄水量約達6萬3,000公噸,並獲國外專家肯定來訪交流。以上得獎社區都很用心,請區公所多予鼓勵。
本府亦與義美等28家企業簽署合作備忘錄,合作強化防災力量;並於4月份舉辦全民清溝活動,引入社區及學校參與,如東安國中、東安國小也參加防災整備,以提高災防意識。
107年度十大特優防災社區本市即佔3處實屬不易,也是連續第2年獲得績優縣市殊榮。桃園為台地,仍須積極加強區排及河川系統,並善用民間力量,推動居民自主參與防災,達到有效減少災害、迅速救災及復原能符合地方需要。請水務局持續推廣水患治理防災社區。
三、虎頭山創新園區一期將於108年6月18日開幕,此地原為海巡署訓練中心,經與行政院協調遷建後,轉型為虎頭山創新園區,目標為自駕車研發測試、資訊安全及智慧製造產業育成基地,提供實證、研習教育、創新合作及新創加速等功能,並串連龜山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及安東青創基地等。園區一期投入1億5,000萬元經費,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9,000萬元,市府自籌6,000萬元,請經發局全力做好後續工作。園區一期完成後將釋放公共空間提供市民使用,園區二期規劃亦請延續,並請向經濟部及交通部爭取二期所需經費,若規劃中小企業育成中心,則可與中小企業處包括信保基金、輔導基金會及中小企銀合作,亦請都發局協助。
四、航空城目前查估作業已完成1萬550棟房屋,為加速查估作業進行,地上物拆遷補償標準希望能最大程度保障居民權益,也適度提高原桃園縣的標準。調整評點值有三原則:一是最大程度保障居民權益,二是在市府及重劃經費可負擔範圍內,三是航空城部分亦須與民航局協調溝通。如依拆遷補償標準評點值由10.6元調高為12.1元,航空城範圍內拆遷補償費將增加約85億元,由市府負責的蛋白區增加40億元,交通部負責的蛋黃區增加45億元。請工務局向居民說明拆遷後補償確實足以提供其重建。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虎頭山創新園區建置進度報告主席裁示:
(一)園區一期展覽館可供民眾申請使用,請桃園區公所協助宣導周知。
(二)園區二期規劃供民眾使用開放性應再提高。
(三)園區二期亦可考量採取活化營舍,規劃為育成中心,設施則以既有樹木植栽為主,搭配夜間燈光、步道,設置夜間公園。育成中心設置方向應多元化,可讓中小企業、各類新創產業等進駐,打造為辦公空間多元的育成基地,請再評估研議。
(四)自駕車元件與模組開發,並非自駕車組裝,而是自駕車產業育成,所開發元件亦可供一般車輛使用,比如感測視線死角、駕駛人疲勞偵測等。
(五)請觀旅局與都發局研議國際級觀光旅館容積獎勵的可行性。
(六)亞矽三計畫虎頭山創新園區一期及二期、馬達矽谷請經發局掌握進度,另航空城公司亞矽創新研發中心招商應多元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社大老師、志工及學生證明請署市長名義頒發。
二、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2條、第3條、第9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地政局、工務局及大園區公所盡力溝通,使航空城計畫順利進行,並讓居民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臺北及新北市已將SDGs列為重要施政計畫,研考會可先與新北市交流作法。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2019遠見雜誌縣市長施政滿意度調查,包括首長滿意度調查及8項指標主客觀因素評價,調查極為細緻,不僅有民調還有客觀數據分析,其評價準確度頗高。桃園整體滿意度達71分,其中諸多施政項目獲得好評,例如醫療衛生得到第1名,教育方面表現也大幅提高。本人連續第3年獲得五星級市長,亦為直轄市唯一獲得者,這並非市長個人成績,而是整體團隊的成績。
二、邱副秘書長現正率領市府團隊於美國紐約參加ICF舉辦的2019全球高峰會,並爭取「2019全球年度智慧城市」首獎,若能奪得,再與中央研商合作如何將智慧城市推廣做得更好,請各局處全力以赴。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6分
法規
制定「桃園市地下水水權裝置量水設備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182271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地下水水權裝置量水設備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地下水水權裝置量水設備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地下水水權裝置量水設備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轄區內地下水取水作業,並達到地下水資源智慧化管理之目的,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水務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量水設備:指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七點所規定得量測實際取水紀錄之設備。
二、無線傳輸:指將量水設備量測之紀錄,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證之無線設備加以回傳之傳輸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量水設備應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檢驗機構驗證合格或主管機關認可。
第四條 申請地下水水權登記者,應於取水地點自行裝置量水設備,並提出量水設備證明文件。未裝置量水設備之既有地下水水權,申請水權展限、移轉或變更登記者,亦同。
第五條 申請用水標的為工業用水或其他用途地下水水權之年引用水量,達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於取水地點自行裝置電子式水量計,並以無線傳輸方式,回傳用水紀錄至本府指定位置。
前項無線傳輸之傳送方式及回傳頻率,由本府公告之。
第六條申請地下水水權年引用水量未達十萬立方公尺者,應於每月十日前,於本府指定之網站,上網填報前一月份之實際用水量。
  前項量水設備如未能正常使用,並應於異常事件發現之日起七日內回報及完成改善。
第七條 水權登記之利益歸屬同一自然人、法人、機關(構)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者,其於本市各別水權登記之年引用水量,應予合併計算。
  前項合併計算結果,年引用水量達第五條之標準時,各地下水權均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申請水權登記未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辦理者,本府水務局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其補正。
  申請人應於前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經本府水務局核准展期者,不在此限。
前項展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第九條應依第五條規定裝置之電子式水量計,因裝置設備位置無法正確進行無線傳輸或有其他合理事由不適宜裝置者,得敘明理由,自行擬定可行之替代方案並經本府同意後,改以其他量水設備替代。
第十條依第五條規定裝置之電子式水量計,其用水紀錄未能即時無線傳輸至本府指定位置者,應立即辦理設備改善、核實記錄用水情形及於異常事件發生四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並應於異常事件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檢具應變檢討報告,陳報本府核備。
  前項情形,有事實上無法記錄之事由者,應於應變檢討報告中,以合理方法舉證其未能傳輸期間之用水量。
第十一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辦理設備改善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並按次處罰。
  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或陳報本府,經命期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未於期限內上網填報實際用水量,或未於異常事件發現之日起七日內回報或改善設備,經命期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政令
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8014043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修正規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依據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宗教活動且以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依本要點許可設立,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四、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於其名稱冠以財團法人之文字。以捐助現金方式設立者,其名稱並應標註「基金會」。本市宗教財團法人名稱,不得與其他宗教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二宗教財團法人名稱中標明不同種類、屬性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六、本市宗教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
(二)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三)捐助之財產總額,須足以提供目的業務之適當經費,以捐助不動產方式設立者,包含財團法人教會、教堂及寺廟,需符合下列條件:
1、在本市具有一筆以上含土地及其建築物之不動產。
2、該不動產須無設定抵押登記或其他負擔。
3、該不動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4、該不動產之使用專為教義傳佈場所及設立目的事業之用。
5、該不動產價值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以現金補足差額併計。
以捐助現金(基金)方式設立者,最低現金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第一項第三款之不動產價值,屬土地者,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屬房屋者,依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價值計算。
七、申請設立以寺廟建築物及土地為捐助財產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符合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之規定。
八、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宗旨及名稱。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主要目的業務項目及相關業務與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置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聘事項及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聘)之處理方式。
(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議決方式。
(七)人事制度及組織。
(八)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迄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及對象、稽核制度。
(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得記載附設附屬作業組織;其設置及營運,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第一項規定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依前二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九、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報請當地區公所初審轉報本府複審:
(一)申請書。
(二)所屬宗教之簡介、經典、教義等文件;如為外文,並應備具中文譯本。
(三)捐助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捐助章程正本。其以遺囑設立者,並應提出遺囑影本。
(五)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六)捐助人或籌備會議指定或聘任董事、監察人之書面文件。
(七)第一屆董事會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決議通過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
(八)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九)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十)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清冊。
(十一)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切結書;置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
(十二)年度經費預算書、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三)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十四)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築及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十五)現況照片。
(十六)其他相關文件。
1、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三款文件為外文文件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備具中文譯本。
2、捐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備具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捐助人處分財產以捐助成立宗教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捐助人內部會議紀錄正本;如為外文文件,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備具中文譯本。
3、捐助財產為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者,應備具有效之寺廟登記證影本。
4、董事或監察人如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公務員,應備具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擔任該宗教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許可函影本。
前項申請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十、受理前點之申請,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前項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予許可;已許可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之:
(一)設立目的、宗旨非以傳布宗教教義、促進宗教發展為主或不合公益。
(二)捐助財產未達第六點規定。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宗旨不符。
(四)捐助財產或其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五)捐助財產未依規定移轉財團法人所有。
(六)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七)設立目的、宗旨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八)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本府為前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一、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區公所報本府備查。完成登記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並將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送區公所報本府備查。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於向法院完成設立登記後,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宗教財團法人,以宗教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並報本府備查。
十九、本市宗教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本府應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監督下列事項:
(一)本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報區公所備查;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運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報區公所備查。區公所應將備查情形報本府。
(二)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宗旨及章程辦理各種公益業務,除依法令運用財產外,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三)本市宗教財團法人設立附屬作業組織者,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除依法課徵稅捐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用於有關目的業務之支出。
(四)本市宗教財團法人除依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五)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所得辦理各項業務。
(六)本市宗教財團法人用於有關目的業務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或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經區公所審查並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本市宗教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為原則。
(八)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前項第七款獎助或捐贈,其對特定團體或個人為之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捐贈予政府或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之事項。
二十六、本市宗教財團法人之業務,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定期派員檢查之;必要時,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請有關機關派員共同為之。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會計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二十七、本市宗教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或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
(三)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顯有不當。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會計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簿籍。
(五)隱匿財產或妨害本府依前點規定檢查。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七)經費開支不當。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本府檢查者,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本府為前二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十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本府得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80163626號
附件: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
 
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裁判費、律師費、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
1、勞務提供地在本市,或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之勞工。
2、勞資爭議需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但經勞動部裁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而涉訟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者:勞務提供地在本市,或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之勞工。
(三)申請職業災害慰問金者:
1、本國籍者:職業災害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勞工。但申請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勞務提供地在本市者,不在此限。
2、外國籍者: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並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合法工作,且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
(四)申請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者:
1、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且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勞工。
2、勞資爭議需經本局勞資爭議調解。除前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外,各款申請補助之勞工,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為限。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名冊、委任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並按申請補助項目,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裁判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裁判費收據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遺屬另應檢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助律師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律師委任狀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
(三)申請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無資力之證明文件(全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就業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或其他經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補助者,應於裁決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裁決事件申請書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
(五)申請職業災害慰問金者,應於職業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檢具職業災害證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傷病給付核准函影本,或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證明)、住院達三日以上證明書正本、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及勞動部核發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函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如為外國籍勞工,須檢附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六)申請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者,應於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調解日起六個月內,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關廠歇業實地會勘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經本局認定雇主關廠歇業之證明文件、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法定資遣費、退休金、領取不足額或非自願離職勞工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無法證明於關廠歇業時在職者,應提供關廠歇業前半年內薪資證明。
依前項第五款申請補助者,如未在國內設籍,所檢附之身分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任書及帳戶資料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本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如檢附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譯本。第一項申請案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或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本要點補助標準及繳還規定如下:
(一)裁判費:
1、依法院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終局判決確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裁判費者,申請人應於獲償後十五日內繳還。
(二)律師費:
1、個別申請者,工會幹部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全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個案勞工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五千元,全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3、第三審律師費依裁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十五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
(三)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訴訟期間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工會幹部每人最長補助二年,個案勞工每人最長補助一年。但終局判決確定,雇主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繳還原領生活費用,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四)裁決律師費代理酬金:
1、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職業災害慰問金:
1、因通勤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
2、因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或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外國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3、因職業災害失能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者: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但具有低收入戶身分、未加入勞工保險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專簽核准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4、因職業災害住院者:住院三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住院四日以上,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但如有經醫師證明需專人看護者,加發新臺幣五千元。
5、本款慰問金應扣除同一職業災害已獲勞動部補助之金額。
6、同一職業災害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以一次為限,已依本要點標準發給慰問金後,發生較嚴重之等級者,得於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或職業病失能給付核定後一年內提出慰問金差額申請。
(六)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同一事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費用,經終局判決確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裁判費用或律師費,或雇主應給付爭議期間工資者,申請人經本局通知限期繳還補助款,屆期仍未繳還或申請人怠為執行權利,致未能獲償者,本局得逕行依法訴追,且該申請人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80174248號
附件: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
 
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
四、選手獎勵規定如下:
(一)參加個人競賽項目獲得前三名者,其核發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參加團體競賽獲得前三名者,每人核發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訂定「桃園市客家卓越貢獻人員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客文字第1080185518號
附件:「桃園市客家卓越貢獻人員表揚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客家卓越貢獻人員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桃園市客家卓越貢獻人員表揚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客家卓越貢獻人員表揚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桃府客文字第1080185518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掘及表彰本市長期耕耘客家語言、文化、產業及公共事務,且具卓越貢獻、足堪楷模者,藉此鼓勵各界投入客家事務傳承推廣之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表揚對象為推動客家語言、藝術、文史、文學、學術研究、客家傳統技藝保存、產業發展、文創產業、公共事務、海內外客家交流等卓有成效之個人。
三、表揚類別:
(一)語言文化類:推動客家語言、藝術、文史、文學或學術研究,卓有成效者。
(二)產業發展類:推動客家傳統技藝保存、產業發展或文創產業,卓有成效者。
(三)公共推廣類:推動公共事務或海內外客家交流,卓有成效者。
四、參選資格:致力推動桃園客家事務至少十年以上,貢獻卓越、足堪楷模之個人得自行或接受推薦參選,每人限參選一類,並須未曾獲頒客家委員會之客家貢獻獎及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要點所定獎項者。
五、獎勵:
(一)每類獎勵名額至多二名,得獎者由本府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並頒發證書及獎座。
(二)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從缺。
六、參選方式:
(一)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
(二)推薦參選:由政府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推薦,且應繳附被推薦者親自簽署之同意書。
參選者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資料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府客家事務局,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每年徵選時間由本府公告之。參選類別如經評審委員會建議修改,應取得參選人同意。
七、評審方式:
(一)初審:參選者資料送達後,由本府就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核,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二)複審: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內容審查,評選出得獎人名單。
前項第二款得獎人名單,應經本府確認後公告之。
八、經查證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參選資料不實者,本府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證書及獎座。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孟○宏(案件列管編號:103203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503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孟○宏(案件列管編號:103203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孟○宏於103年3月28日在桃園市八德區大明街11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謝○寶(案件列管編號:103193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502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謝○寶(案件列管編號:103193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謝○寶於103年3月16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和一街219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李○琳(案件列管編號:108106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819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琳(案件列管編號:108106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琳於108年6月18日在桃園市新屋區梅高路二段551巷10號(G66汽車旅館606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因此人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058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40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058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4月18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四段45巷56弄3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059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40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059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5月21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四段45巷56弄3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劉○德(銷帳編號:108106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816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德(銷帳編號:108106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劉○德於108年5月3日在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平鎮分局偵查隊),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俊(TR○N A○H TU○N)(案件列管編號:1081068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82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俊(TR○N A○H TU○N)(案件列管編號:1081068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俊(TR○N A○H TU○N)於108年5月1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業於108年5月22日已出境離臺致無從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尚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3278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梁溪泉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7月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請假
副局長楊鐘時代行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3356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Ʉ耀君、蔡Ʉ妙君及曾Ʉ銘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5月24日、108年5月27日及108年7月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請假
副局長楊鐘時代行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326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8年5月28日至108年6月22日,批號Y1080602共94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請假
副局長楊鐘時代行
公示送達吳○帆等人計90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5548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吳○帆等人計90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帆等人計90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辦理「桃園都會區(都會核心區)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801712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桃園都會區(都會核心區)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辦理緣起:
(一)本市現有33處都市計畫,部分不僅彼此相鄰,發展上更
已同屬一生活圈,有併同整體規劃考量之必要,爰優先擇定桃園、中壢都會生活圈內9處相鄰接且都市發展依存度較高之都市計畫區,整併為3處都市計畫區。本案為桃園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南崁地區、八德(大
湳地區)、龜山等5處都市計畫,檢討整併為「桃園都會區(都會核心區)都市計畫」。
(二)上開都市計畫整併作業分下列三階段逐步辦理,本案屬第一階段,僅就都市計畫範圍及書圖內容整併,不涉及實質計畫檢討變更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
1、第一階段整併主要計畫書圖。
2、第二階段實質檢討主要計畫,同步進行細部計畫書圖整併。
3、第三階段實質檢討細部計畫。
二、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起公告30天,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行座談會:
(一)八德區:民國108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2時00分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二)蘆竹區:民國108年8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時00分假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三)龜山區:民國108年8月12日(星期一)下午2時00分假龜山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四)桃園區:民國108年8月23日(星期五)下午2時00分假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
三、公告範圍:如計畫範圍示意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址(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意見受理方式: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上開公告地點所在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作規劃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辦理「桃園都會區(八德及埔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801681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桃園都會區(八德及埔頂地區)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辦理緣起:
(一)本市現有33處都市計畫,部分不僅彼此相鄰,發展上更已同屬一生活圈,有併同整體規劃考量之必要,爰優先擇定桃園、中壢都會生活圈內9處相鄰接且都市發展依存度較高之都市計畫區,整併為3處都市計畫區。本案為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及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等2處都市計畫,檢討整併為「桃園都會區(八德及埔頂地區)都市計畫」。
(二)上開都市計畫整併作業分下列三階段逐步辦理,本案屬第一階段,僅就都市計畫範圍及書圖內容整併,不涉及實質計畫檢討變更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
1、第一階段整併主要計畫書圖。
2、第二階段實質檢討主要計畫,同步進行細部計畫書圖整併。
3、第三階段實質檢討細部計畫。
二、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起公告30天,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行座談會:
(一)八德區:民國108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2時00分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二)大溪區:民國108年8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時00分假大溪區公所2樓禮堂辦理。
三、公告範圍:如計畫範圍示意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址(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意見受理方式: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上開公告地點所在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作規劃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辦理「中壢都會區(都會核心區及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801710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中壢都會區(都會核心區及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案」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辦理緣起:
(一)本市現有33處都市計畫,部分不僅彼此相鄰,發展上更已同屬一生活圈,有併同整體規劃考量之必要,爰優先擇定桃園、中壢都會生活圈內9處相鄰接且都市發展依存度較高之都市計畫區,整併為3處都市計畫區。本案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龍岡地區)等2處都市計畫,檢討整併為「中壢都會區(都會核心區及龍岡地區)都市計畫」。
(二)上開都市計畫整併作業分下列三階段逐步辦理,本案屬第一階段,僅就都市計畫範圍及書圖內容整併,不涉及實質計畫檢討變更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
1、第一階段整併主要計畫書圖。
2、第二階段實質檢討主要計畫,同步進行細部計畫書圖整併。
3、第三階段實質檢討細部計畫。
二、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起公告30天,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行座談會:
(一)八德區:民國108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2時00分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二)中壢區:民國108年8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時00分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辦理。
(三)平鎮區:民國108年8月14日(星期三)下午2時00分假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三、公告範圍:如計畫範圍示意圖所示。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址(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五、意見受理方式: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上開公告地點所在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作規劃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08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82500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8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3條暨本府107年3月9日府稅房字第107200145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繳納期間:自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08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08年地價稅係按107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地價稅稅額計算公式: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各代收稅款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或412-1111)、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已註冊健保卡、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線上
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或下載已開辦繳稅服務行動支付App等方式繳納;或稅額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ytax.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則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
通(https://itax.tytax.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
區繳款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或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KIOSK多媒體機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個人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自今(108)年起將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路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ytax.gov.tw)
(二)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四)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
八、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
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九、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108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1、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2、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3、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土地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乙、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丙、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4、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丁、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戊、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甲、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乙、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5、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6、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二)依據「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1、適用對象:
(1)最近一次公告地價調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30%,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
甲、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前次公告地價後之稅額增加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部分,不適用之。
乙、申請日前半年內,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或領取急難救助金。
丙、申請日前半年內,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納稅義務人已全部繳清應納地價稅額者,不得提出前項申請。
2、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增加之地價稅額。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
3、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土地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繳款書。
(2)中低收入戶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領取急難救助金者:主管機關核發之急難救助金證明文件。
(4)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主管機關核發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證明文件。
4、延期或分期標準:
(1)地價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1萬5,000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2個月或分2至4期。
(2)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2至4個月或分2至8期。
(3)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2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5、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不得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6、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稅額,未如期繳納者,地方稅務局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7、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之土地,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時,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地價稅款。
十一、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03)332-6181轉2362至2368或2372至2377。
(二)中壢分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
(03)451-5111轉102至109。
(三)大溪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
(03)380-0072轉102至106。
(四)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
(03)478-1974轉110至117。
(五)蘆竹分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
(03)352-8671轉102至107。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告本市108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82500052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本市108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08年9月22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8年9月23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有關條文如附件)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期限108年9月22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8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課徵地價稅土地減免標準規定如下:
第7條 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三、(刪除)。
四、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六、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八、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
九、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十、政府無償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十一、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十二、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
十三、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前項公有土地係徵收、收購或受撥用而取得者,於其尚未辦妥產權登記前,如經該使用機關提出證明文件,其用途合於免徵標準者,徵收土地自徵收確定之日起、收購土地自訂約之日起、受撥用土地自撥用之日起,準用前項規定。原合於第一項第五款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有土地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準用第一項規定。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於興建及營運期間,其基地之地價稅得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
第8條 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減徵百分之七十。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十一、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前項第一款之私立學校,第二款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五款之私立社會救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事業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專案報請減免。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但第三款之事業租用公地為用地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第9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第10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第11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11-1條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第11-2條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11-3條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第11-4條 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止建築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依前項辦法規定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因實際使用確受限制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第11-5條 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變更案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於該地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第12條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16條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17條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公告本市108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825000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8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8年9月22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8年9月23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一處為限,其擇定方式如下:
(1)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為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配偶之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例如:高爾夫球場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
2、可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四(樁號S4-6、S4-10)樁位修正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839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四(樁號S4-6、S4-10)樁位修正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7月2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本市原登錄公告之2項「民俗及有關文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存法第111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民俗」,並廢止原公告之「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1807771號
附件:
 
主旨:本市原登錄公告之2項「民俗及有關文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存法第111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民俗」,並廢止原公告之「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1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三、桃園市108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二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105年7月27日公告修正第3條、第111條,爰就本市原登錄公告之下列2項「民俗及有關文物」,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民俗」,並廢止原公告之「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一)「竹圍福海宮飛輦轎、過金火」(保存者:竹圍福海宮管理委員會)
(二)「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保存者:大溪普濟堂管理委員會)
二、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桃園區龍鳳段689地號土地分區及雙龍段92、92-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846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龍鳳段689地號土地分區及雙龍段92、92-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7月2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一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成果及樁位坐標成果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791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一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成果及樁位坐標成果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7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變更桃園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153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變更桃園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7月15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08年7月29日下午2時整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
(二)108年7月30日上午10時整假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
(三)108年7月30日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1會議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停七)為機關用地(機九)及公園用地(公一)(配合南勢行政園區大樓新建工程)案」樁位測釘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成果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755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停七)為機關用地(機九)及公園用地(公一)(配合南勢行政園區大樓新建工程)案」樁位測釘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成果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7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解除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所在本市中壢區中工段333-2、334、334-1及334-2等4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159494號
附件:控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所在本市中壢區中工段333-2、334、334-1及334-2等4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7年4月19日府環水字第1070051524號公告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所在本市中壢區中工段333-2、334、334-1及334-2等4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依據「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8年5月10日進行土壤污染改善驗證,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濃度已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解除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所在本市中壢區中工段333-2、334、334-1及334-2等4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1594941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所在本市中壢區中工段333-2、334、334-1及334-2等4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7年4月19日府環水字第10700515241號公告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所在本市中壢區中工段333-2、334、334-1及334-2等4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依據「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8年5月10日進行土壤污染改善驗證,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濃度已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予以解除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檢送本市歷史建築「桃園農工宿舍群」公告勘誤表1份,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1812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市歷史建築「桃園農工宿舍群」公告勘誤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06年6月9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63005972號函續辦。
二、桃園市歷史建築桃園農工宿舍群業經本府106年3月24日府文資字第1060057090號函公告在案,查公告援引法令條文未記載項次,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函送公告勘誤表1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登錄「蘆竹慎德居」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158657號
附件:登錄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蘆竹慎德居」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
三、本市108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蘆竹慎德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山林路二段829巷36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633平方公尺(含禾埕)。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總面積為2,529平方公尺,定著於桃園市蘆竹區坑子外段草子崎小段334、338、339(部分)地號。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慎德居大部分使用在地建材,呈現較為樸素的與協調的居家建築之裝飾藝術,體現農民家族的樸素性格與美學觀念。使用之後的增、改建狀況,體現傳統生活模式與農耕產業結合的意義;具有表現地域風貌與民間藝術特色之案例。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建築結構,遵守傳統民居建築之建築方式,分為基礎,屋身與屋頂三大部分,採用鵝卵石興建基礎、土墼磚與紅磚起建屋身、福州杉與紅瓦等建材興建屋頂。雖略有增建但改建情況並不嚴重,保有大正初年初建時之樣貌;具有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慎德居善用地形、地貌營造的生活環境,能表現傳統民居建築的風水觀與地形、地貌之結合,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六、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之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註銷本市地政士江品茵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7952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江品茵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江品茵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1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長庚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廖政壹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1788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廖政壹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禾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廖政壹。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十一街56號9樓之2。
五、申請原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有關吳浲楙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1679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浲楙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浲楙。
二、身分證字號:H1224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浲楙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建國路329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5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註銷本市張大承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8612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張大承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張大承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8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市地字第00187○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納寶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錦中街32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黃詠蘋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8428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黃詠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詠蘋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2○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詠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189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温其玫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1770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温其玫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温其玫。
二、身分證字號:C2206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6○號。
四、事務所名稱:温其玫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觀音區上大一路377號。
六、建築師證書:102年3月22日建證字第624○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怡露發實業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187479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怡露發實業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怡露發實業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友助布業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187472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友助布業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友助布業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臺灣維覇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187468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臺灣維覇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臺灣維覇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今日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同安分班等10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173568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今日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同安分班等10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10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註銷「軒康生技有限公司」等71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801741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註銷藥商清冊
 
主旨:公告註銷「軒康生技有限公司」等71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依據:藥事法第27之1條第3項規定。公告事項:
一、註銷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料如附清冊。
二、旨揭藥商登記之營業地址已無營業事實,經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或本市商業登記資料,已公告歇業、解散、廢止或無商業登記。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本公告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自本件公告期滿之
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
政府)向訴願管轄機構(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廖○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080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廖○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林○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44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