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14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1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1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5月30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昨(29)日下午約7時30分,中壢區發生一起男子隨機砍人並搶奪機車事件,警察局旋即動用5分局及保安大隊組成專案小組,合作無間、鍥而不捨鎖定嫌犯行蹤,不到2小時即宣告偵破,展現市警團隊打擊犯罪的決心。
二、中油公司第三接收站工程,目前使用大潭電廠的土方移植,請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等機關,持續監督及檢測,確保土壤無污染。
三、客語認證報名即將截止,請鼓勵各同仁及市民踴躍參加。
四、這次豪大雨顯示發展「韌性城市」,提高城市防救災能力非常重要,不僅關係到民眾財產生命,對於產業發展亦有重要影響。
五、恭喜水利局劉振宇局長榮獲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傑出貢獻獎「大禹獎」,劉局長從事水利事業31年,歷經臺灣大學環境工程系教授與主任、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局長及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局長,對於水利工程及災害防救有重大貢獻。劉局長在市府水務局4年時間,於前瞻計畫中提出12項計畫,並爭取第3期環境計畫,包括中庄2期的環境改造、運動公園、大漢溪中庄自行車道及老街溪上游整治計畫等,積極爭取中央預算,足為本市各局處表率。劉局長上任以來,水利局多次榮獲卓越品質獎、公共工程金質獎及市府金品獎;本市雨水下水道成長4倍、污水下水道提升10倍,讓下水道系統步上軌道;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深獲水利署之肯定,連續2年榮獲特優;「水情APP」亦是智慧城市的亮點,讓市民充分準備救災防汛,榮獲「大禹獎」真是實至名歸。
六、公益彩券盈餘係按照法律規定,分配予地方政府做為社會福利支出,有其限定範圍,並經過委員會審議。本市10億元經費均應用於弱勢照顧,社團補助若涉及社會福利才能申請,大約為4,000萬元,比例不到百分之三。
七、身心障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各機關應進用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惟對於學習障礙並無相關規定,請各機關提供學習障礙者進入職場相關協助。
八、本市參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請市府各局處與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共35個局處單位,各自盤點5個亮點計畫,提供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撰「地方自願評估報告」(Voluntary Local Review,VLR),以利後續順利推動。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本市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
主席裁示:請勞動局加強規劃本市中小企業職業災害預防宣導與防制措施,並以「輔導代替處罰」,讓中小企業對於職場安全更為重視,提供多元化的「職場安全衛生資源」,全面提升轄內工業安全衛生水準,改善作業環境,減少職業災害及職業病發生,進而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建立桃園職場獨有工安文化。
二、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社會企業的現況及未來發展
主席裁示:
(一)各局處如規劃辦理園遊會及大型集會等活動,建議可邀請性質接近之社會企業團隊一同參與,藉此提升本市社會企業團隊之曝光率。
(二)如有企業或團體欲扶植桃園青創團體,可提供社會企業資訊,建立彼此合作管道及資源共享。
(三)各局處編製之刊物,建議可結合相近議題之社會企業,介紹其特色、商品及服務。
(四)中央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均有社會企業方面計畫,請青年事務局、勞動局及經濟發展局協助申請補助。
三、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桃園市推動永續發展計畫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請各局處就市府現有低碳綠色城市、智慧城市、健康城市及永續城市四大計畫,積極推動。
(二)請各局處及公司全面盤點現行業務,特別是與永續發展有關並可展現施政亮點的計畫,務必提出5項計畫概要。
(三)為掌握本市推動永續發展目標之現況,請積極配合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規劃之工作期程。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地政局擇期辦理市政會議專題報告,教導各局處有關「徵收計畫書」應注意事項;各機關徵收計畫應先提報地政局,再由地政局層報內政部。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4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市立建國國民中學為新建非營利幼兒園申請報廢拆除校內第六棟東側停車棚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23分
桃園市政府第22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2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6月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府107年度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績優機關。
                             -主辦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一)A組
1.第一名養護工程處
2.第二名水務局
3.第三名工務局
(二)B組
1.第一名蘆竹區公所
2.第二名大園區公所
3.第三名桃園區公所
二、呈獻榮獲內政部營建署「107年度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管理供應系統考評計畫」全國第二名。
                             -主辦機關:工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升格後本府積極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參加全國評比,以強化預算效率與施工管理,並提高建設的質感及美感。期望各機關持續加強所轄的工程品質,針對工程進度作滾動式檢討,並請積極爭取金品獎、金質獎及國家卓越建設獎等獎項,使本市工程品質水準更上層樓。
二、本府推動政府服務的4大指標為:廉能政府、簡政便民、市民參與、智慧工具,警察局及交通局善用數位科技,推動科技執法,在內壢火車站的使用成效良好,頗受民眾好評,且降低人力負擔,值得效法。
三、請客家事務局繼續推動客語認證報名,加強報名人數、通過認證人數及揪團人數。
四、確保永續的淡水供應與回收是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一,因本市民生用水及工業用水需求不斷增加,本府水務局積極推廣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取用,建置再生水廠及相關管線。再生水雖成本稍高,卻是供應穩定的來源,可確保供水無虞。請各機關推廣取用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可使用於路樹澆灌、道路洗街、工地抑制揚塵等,以增加放流水的回收使用率,減少自來水的使用量。桃園治水工程著重生態工法,包括:上游的野溪整治、中游的河岸親水公園、下游的防洪設施、埤塘滯洪池等調節系統,均以治水為優先,並設計符合生態標準的親水設施,有效提升本市河川的水質,並改善水岸景觀,另請水務局持續加強下水道、雨水下水道及區域排水等工程。
五、本府在桃園鐵路地下化及臨時軌道工程,設定今(108)年4大重點目標:中壢臨時後站預計明(109)年9月完工、A23站開挖預計2年內完成、內壢以南臨時軌道之鋪設預計於今年下半年開始、綜合規劃今年順利核定,先導工程及準備工作也將同步完成,請捷運工程局全力以赴。桃園捷運綠線GC02標桃園車站以南地下段請得標廠商加速準備工作,亦請捷運工程局儘快完成GC03的發包作業,讓綠線主線順利進行。
六、本府成立「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後,無論資料庫管理、影像及申請等均有十足進步,107年針對道路挖掘後圖資更新作業達96.2%,減少道路重複挖掘549件,整合率達65.75%,成效大幅進步,感謝相關同仁的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本市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妥適利用
主席裁示: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可開放附近民眾自行取用,並請周邊區公所加強宣導。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列管案件請相關機關首長督導加強進度。
捌、臨時動議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就客家事務局報告龍潭歸鄉文化節部分,請各位踴躍參加。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分
桃園市政府第21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1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5月16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黃秘書長治峯
紀錄:科長林裕玟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無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參與式預算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環境保護局以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辦理參與式預算,是極佳的創意,在此感謝環境保護局及本府相關機關的投入,特別是辦理過程,包括培訓、提案工作坊、公開展覽、投票、結果公告及落實執行,一路陪伴民眾走來,績效良好,後續並請環境保護局參與IOPD舉辦的2019「公民參與最佳實踐獎」投稿相關作業。另請環境保護局針對防制區內之學校,積極推動回饋金參與式預算,以達參與式預算向下扎根之公民養成及民主深化目標。
二、報告機關:觀音區公所
報告案由:桃園市觀音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展望
主席裁示:
觀音區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約12.28%,全區24個里,目前共計15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涵蓋率為75%,請觀音區公所持續面對幅員較廣交通不便、志工高齡化且招募不易、活動地點偏遠老舊、設備及經費短缺等困境,積極培養志工招募與訓練、爭取經費及克服交通接送問題等,達到「一里一據點」的目標,讓長輩安心留在熟悉的社區生活,以關懷據點結合巷弄長照站模式,由在地人照顧在地人,營造貼近長者需求、健康樂齡的社區環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依研考會意見,桃園市立美術館工程案、桃園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案及蘆竹區一號基地(大新段424、425地號)新建公營住宅等3項建設案件解除列管,併入重大建設A級管制會議列管。
捌、臨時動議客家事務局何局長明光:
108年客語能力初級認證,5月31日報名截止,考試日期為8月31日,現正研擬獎勵辦法。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首長轉達同仁踴躍報名,並請客家事務局下週提送獎勵方案。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32分
桃園市政府第21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1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5月23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賴家玲
 
一、於去(107)年客家委員會「106-107年度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計畫」,本府榮獲優等,大園區公所榮獲佳等。本府推動客語扎根工作不遺餘力,例如:鼓勵學校成立客家社團、客語認證示範學校、客語說故事及唸謠競賽,並持續鼓勵市民投入客語認證。本府規劃推出客語能力認證團體報名獎勵計畫,分為報名人數及通過認證兩種獎勵機制,並施行團報補助計畫及機動式開班服務等措施,以激勵更多員工、學生及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
二、本府應積極提升資安防護力,資安人力增加部分,員額應予控制。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資訊科技局
報告案由:本府資訊安全現況與未來規劃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請各機關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子法規定,辦理本府各機關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應辦事項。
(二)就資安演練及檢測部分,請各位首長務必轉知所屬注意。
(三)就設置資安專職人員部分,請秘書長召集資科局及相關局處研議。
二、報告機關:新屋區公所
報告案由:由牽罟文化看見新屋海岸之美
邱副秘書長俊銘:本案海客休閒農業部分,請與本市各休閒農業區作法整合一致,以利休閒農業組織共同推動。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新屋地區係本市重要濱海景點,本市升格後,本府更進一步結合石滬、永安文化體驗區、綠色隧道、青年體驗園區及海螺館、休閒農業區等景點,舉行地景藝術節等一系列在地活動,讓本區更加豐富多元,請新屋區公所加強後續行銷。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研考會說明之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部分,請於下次市政會議進行專題報告,請各局處全力以赴相關業務。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3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列管案件依研考會建議繼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就資科局報告之本府參加亞太區智慧城市大獎(SCAPA)案,請各位首長轉知所屬踴躍參與。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4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15712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附「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審查費。但單一案件同時含二個以上預審項目者,依最高收費金額繳納。
前項費用應於接獲桃園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開會通知函五日內完成繳納。經提會審查二次仍未通過者,申請人應依前項規定重新繳納後,始得再行提會審查。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15696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人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應於申請案核准時繳納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第三條 每一申請案核發一式四份建築線指定(示)圖,同一申請案每加發一份核定本,加收新臺幣一百元。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57620號附件: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6064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16466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作業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建或增建公共建築物申請無障礙設施勘檢,起造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勘檢費:
一、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新臺幣六千元。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
依前項繳納勘檢費後,如經勘檢未符合規定者,得免費申請複檢一次。
第三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申請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審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替代改善項目為一項者,新臺幣一萬元。
二、替代改善項目達二項以上者,新臺幣二萬元。
依前項繳納審查費後,如經審查未符合規定者,得免費申請複審一次。
第四條 非公共建築物自行提出勘檢申請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其收費基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第五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勘檢費或審查費,其退費基準如下:
一、於勘檢或審查日二日前撤回申請者,全額無息退還。
二、於複檢或複審日二日前撤回申請者,無息退還二分之ㄧ。
第六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勘檢費及審查費,應納入桃園市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專戶。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5929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規定
第四條 申請使用公立殯儀館及火化場設施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二、本市因公殉職之軍公教人員。
三、本市籍亡者死亡時年齡為一百歲以上。四、本市市民於醫療院所捐贈器官或遺體。
五、本市籍亡者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加發獎勵金。
六、無名屍體、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
七、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死亡或其家屬生活陷於困難,經本府專案核准。
八、死亡時已連續設籍於公立殯儀館或火化場所在地一年以上之里民。
九、全程參加本市聯合奠祭者。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成員死亡,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同時符合前二項免收或減收項目者,應擇一申請。
本市籍亡者或本市出生之嬰兒未設戶籍前死亡且其父或母為本市市民者,於開立死亡證明書之次日起七日內辦理火化,免收遺體火化費。但以使用日火化場火化爐有空位者為限。
第一項 第八款所在地範圍由本府殯葬管理所依設施影響現況報請本府核定後,由本府殯葬管理所另行公告。
第一項 第九款得免收費用項目,由本府民政局另定之。
第五條 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一、依法應行遷葬之無主墳墓。
二、原存放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更新或毀損致無法繼續使用。
三、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四、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情形。
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一、死亡時已連續設籍於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所在地一年以上之里民。
二、本市籍亡者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加發獎勵金。
三、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同時符合前二項免收或減收項目者,應擇一申請。
第二項第一款所在地範圍由本府殯葬管理所依設施影響現況報請本府核定後,由本府殯葬管理所另行公告。
第六條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公墓,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五倍計算;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及其提供之服務,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三倍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算:
一、本市籍亡者於該直轄市、縣(市)公立殯葬設施與該直轄市、縣(市)亡者為相同收費,並經本府公告互惠辦理。
二、申請人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亡者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本市出生之嬰兒於未設戶籍前死亡。
四、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加發獎勵金。
五、已埋葬於本市公、私立公墓五年以上或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埋葬於本市土地之骨灰(骸),經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
六、各直轄市、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同時符合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除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費外,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符合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多元葬法專區,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但於本市死亡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列冊低收入戶、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第七條 依前三條規定申請免收、減收費用或非本市籍亡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費,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於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逾期不受理,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5910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第四條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公墓之費用,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五倍計算;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費用,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三倍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算:
一、本市籍亡者於該直轄市、縣(市)公立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與該直轄市、縣(市)亡者為相同收費,並經本府公告互惠辦理。
二、申請人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亡者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本市出生之嬰兒於未設戶籍前死亡。
四、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加發獎勵金。
五、已埋葬於本市公、私立公墓五年以上或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埋葬於本市土地之骨灰(骸),經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
六、各直轄市、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同時符合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除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費外,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多元葬法專區,收費新臺幣五千元。但於本市死亡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列冊低收入戶、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第五條 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一、各直轄市、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二、本市因公殉職之軍公教人員。
三、本市籍亡者死亡時年齡為一百歲以上。
四、依法應行遷葬之無主墳墓。
五、無名屍體、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
六、原存放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更新或毀損致無法繼續使用。
七、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八、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死亡或其家屬生活陷於困難,經本府專案核准。
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一、死亡時已連續設籍於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所在地一年以上之里民。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三、本市籍亡者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
未領取加發獎勵金。同時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二項第一款所在地範圍由管理機關依設施影響現況報請本府核定後,由管理機關另行公告。
免收費用者得使用之位置,由管理機關指定之。但得補足差額後使用其他位置。
第六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減收、免收費用或非本市籍亡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費,除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外,應於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逾期不受理,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6483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申請使用本府設置之公有付費廣告欄,應經執行機關核准,並繳納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以七日為一期,A3規格廣告物每張新臺幣三十元;A4規格廣告物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檢送「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703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發布令勘誤表
 
主旨:檢送「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3條業經本府108年7月2日府法濟字第1080164836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訂定「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6486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附「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人民或團體於本市境內發現使用中汽車有明顯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應自發現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至桃園市政信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烏賊車檢舉系統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敘明污染事實提出檢舉,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如屬團體,應提供團體名稱、統一編號、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被檢舉之車輛車牌號碼、發現地點及時間。
三、顯示拍攝日期、時間之佐證照片三張或十五秒以內佐證影片,其中任一佐證照片或佐證影片須可供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且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檢舉者,不予受理。
第三條 檢舉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通知到檢:
一、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者。
二、被檢舉之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經本府目測判定符合排放標準者。
三、檢舉人所提供檢舉資料有誤繕、偽造、虛報或不實情形者。
四、被檢舉之車輛資料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比對不符者。
五、僅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者。
同一檢舉人連續三次檢舉涉前項第三款規定者,經書面通知後,該檢舉人三年內所提檢舉案件不予辦理。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於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併案處理,並依受理先後依序查證,僅獎勵最優先查證檢舉屬實者。
第五條 被檢舉之車輛依本法規定據以裁處罰鍰後,得以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提充獎勵金獎勵檢舉人。但每案獎勵金不得逾新臺幣三百元。
檢舉獎勵金以每年一月及七月統計及核發一次為原則。但檢舉獎勵金編列預算不足時,得延後核發。
第六條 檢舉人提出檢舉時敘明不領取檢舉獎勵,或經本府書面通知未於十五日內提交身分證及金融帳戶之影本或電子檔者,視為放棄領取。檢舉人為二人以上共同檢舉或團體檢舉者,應指派一人代表領取。
各級政府機關所屬人員,含派遣人員及委託執行業務人員提出檢舉者,不予獎勵。
第七條 本辦法檢舉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除稅款,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後,再以電匯方式撥至檢舉人指定帳戶。
第八條 已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其檢舉內容之行政處分雖經廢止或撤銷,如無檢舉不實之情事者,不予追回。
第九條 本府受理檢舉案件之辦理結果應上網公告或回覆檢舉人。但檢舉人所附個人資料不實、明示無須回覆或依第三條第二項不予辦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對於檢舉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予以保密,並以密件妥適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之檢舉獎勵金經費來源,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預告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80174333號
附件: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國民教育法第5條之1第1項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體育保健科)。
(二)聯絡人:陳品臻。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452。
(四)傳真:03-3361097。
(五)電子信箱:10052728@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國民教育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發布施行。
為配合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教育部修正公布施行之幼兒教育與照顧法及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公布施行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十六條及名稱,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將幼兒園文字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五條)
四、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為使本辦法之年齡認定有明確標準,故增訂六十五歲以上學生或被保險人之年齡計算方式,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殘廢用語為失能,且為避免保險道德危機及降低風險成本,故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增訂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範圍,限於遭受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之情事。(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並考量學生年齡較高者,所產生之理賠風險較高,基於保險公平性及道德風險,故增訂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應全額負擔保險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配合教育部主管桃園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規劃改隸、移轉桃園市政府第四次協調會議決議,修正經費補助來源,改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自行編列經費支應,故修正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傷害文字為遭遇意外事故,並將幼兒納入本條適用範圍,另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八條規定及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增訂全額補助保險費之六十五歲以上學生以因遭遇意外事故所致者為限,始得申請補助手術費用。(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殘廢用語為失能,另為避免毒品氾濫,增訂被保險人若非法施用毒品,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增訂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之情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一、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增訂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及其後續處理機制。(新增條文第十四條)
十二、配合第十四條規定之新增,現行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配合調整條次並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
政令
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受贈藝術品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立美術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市美藏字第1080001753號
附件:「桃園市立美術館受贈藝術品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各1份
 
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受贈藝術品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桃園市立美術館受贈藝術品作業要點」
 
館長 劉俊蘭
 
 
桃園市立美術館受贈藝術品作業要點
中國民國108年6月訂定
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捐贈藝術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捐贈之標的物,需符合本館之藝術典藏政策與範圍,其範圍包括:雕塑、油畫、水墨、膠彩、書法篆刻、水彩、版畫、綜合媒材、攝影、設計、工藝、陶藝、裝置藝術、新媒體藝術、觀念藝術、其他各類具原創性之藝術作品,以及藝術家因創作或記錄所衍生之相關物件。
三、捐贈藝術品者須提具作品清單與圖像,並應填具捐贈作品狀況書及捐贈同意書,同意捐贈之藝術品,其著作權及所有權均授權本館。捐贈者須保證捐贈品之來源及權利無瑕疵,包括無產權糾紛等且無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權之情事,如有違反或因本捐贈發生任何爭議,概由捐贈者負責處理及負相關責任。
四、捐贈品經本館收受後,依法不得撤銷、撤回該捐贈行為。如經本館典藏審議會審議通過者,列入典藏,並列入財產管理。但未通過審議之作品則原件返還,捐贈人不得拒絕。
五、捐贈品價格之認定,由本館典藏審議會審定之。為提供本館典藏委員會審議及鑑價參考,捐贈者得提供來源證明、原始交易證明、並儘量於證明中註明取得日期及價格成本,或合法鑑價公司評估之作品價格。
六、經本館典藏審議會審議通過典藏之捐贈品,得由本館視業務需要,作為各項功能之運用與規劃。
七、捐贈者對其捐贈之藝術品,事先徵得本館同意,有優先借用權,但僅限於非商業性之研究展覽、教育、攝影、文宣印刷等用途。
八、捐贈藝術品經審議通過列入本館典藏者,由本館致送感謝狀,並出具捐贈證明予捐贈者。
修正「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8016853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府交公字第1060237922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府交公字第1080168537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及表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須領有執業登記證,且為本市汽車運輸業職業工會之會員,或其所隸屬之單位為本市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二)前款以外車種之汽車駕駛人:加入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或服務單位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職業汽車駕駛人。
三、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在同一單位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或計程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繼續執業者。
(二)最近三年以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
(三)最近五年以內未因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而受刑之宣告或緩起訴處分者。
(四)最近五年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五)最近三年以內未曾當選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報名方式:
(一)由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汽車運輸業者推薦或職業汽車駕駛人自行向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報名。
(二)非本市汽車運輸業者,應由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推薦報名。
(三)非本市職業汽車駕駛人,應由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推薦報名。
五、交通局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得邀集本府警察局、社會局、勞動局及各公(工)會之代表,並邀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組成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獎勵名額為一百三十五人,其中三十五人為保障名額,依運輸業類別分為公共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等五類,並依各業別當年度實際車輛數比例計算保障名額;其餘一百人由遴選委員會評選之。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及表揚程序如下:
(一)每年由交通局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工作。
(二)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得轉請相關單位查核其違規及肇事紀錄,並進行初審,再提送遴選委員會進行複審。
(三)遴選委員會評定受獎名單,由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後公告,並擇期表揚之。
八、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分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條件者,給予六十分。
(二)駕駛年資逾三年者,每增加一年給一分(當年如有違規及肇事紀錄者,則不給分),最高以二十分為限。
(三)汽車駕駛人具有全民英檢證書(或相當英語能力及格證明文件)、或具客語能力認證者得予以加分(通過初級:加二分;通過中級:加五分;通過中高級:加十分)。
(四)最近五年以內具下列優良事蹟,每件(次)加二分,最高以二十分為限:
1.協助維護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經當地警察分局以上機關發給公函證明,或經當地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頒獎、表揚或書面獎勵者。
2.救助車禍傷患送醫,經警察分局以上機關發給公函證明者。
3.經中央部會、省、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及民間團體頒獎、表揚或書面獎勵者。
4.經遴選委員會認定之其他特殊事蹟。
九、獎勵方式:經評選合格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頒給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六千元,並加發「優」字榮譽標誌,由市長公開表揚。
十、獲選為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獲選時未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要件或該年度在其他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獲選者,註銷其資格,並追繳所發給之各項獎勵。
訂定「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立圖書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市圖行字第1080004203號
附件: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附「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館長 唐連成
 
 
桃園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桃市圖行字第1080004203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稱本館)為有效利用本館場地,以利推展文化及社會教育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館各場地如展覽區、研習教室、視聽室、會議室、演藝廳、戶外舞台、戶外廣場、木地板教室等。各場地基本資料如附表一。
三、申請本館各場地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依性質填寫本館場地使用活動申請表(附表二)。
(二)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公立機構及學校檢附函文,其餘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四、本館各場地收費依據如下:
(一)本館場地已有列入「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應依其標準收費。
(二)本館場地如未列入上述收費標準,則應與本館以合辦性質辦理,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合辦原則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
1、活動為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團體辦理或委託辦理。
2、活動具非營利公益性質。
3、活動有助於推廣閱讀等相關性質。
4、其他經本館認定符合本要點之活動。
五、申請本館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七日至六十日前向本館提出申請,並於核准通知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按時繳納者將取消所申請使用之場地。
六、申請場地使用核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形如下: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二)因風災、水災、地震、空襲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經本館認定,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1、配合場地檔期申請延期演出。
2、申請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本館因緊急情形或臨時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七、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館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本館各場地使用權利一年,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並沒收保證金:
(一)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
(二)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三)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人員安全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之虞。
(四)違反法令規定。
(五)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社會公益。
(六)婚喪喜慶宴會、宗教佈道法會、政治性活動、政見發表會等活動。
(七)曾經使用本館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
(八)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
八、本館各場地如有涉及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法規或本館另有其他用途等情況,本館得不提供場地借用服務。
九、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所租借物品並恢復原狀,經本館檢查認定後,使用者應檢附退還保證金申請書(附表三),保證金無息退還;申請人如毀損場館建築設備或借用設備,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
十、場地佈置及復原
(一)場地使用範圍僅限租借之場地,佈置及復原工作,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使用完畢後立即回復原狀。
(二)場地佈置、展覽品佈置或架設燈光、音響、舞臺、吊具等改變場地現況之工作,如臨時安裝強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應先經本館同意,並應於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
(三)本館場地如有燈光、音響、舞臺、吊具及控制室等專業設備,非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
(四)非經本館同意,不得在租借場地之四周擅自張貼、放置海報或相關宣傳品。
(五)使用本館各場地之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六)場地租借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安全秩序應由申請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通知本館,並為妥善之處理。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據本館閱覽規定、本館申請展覽作業要點及本館各館舍場地自訂之管理規則配合辦理。
廢止「桃園市幼兒就學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80162983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幼兒就學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一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80147693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8015361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政府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營運獎勵金發給對象為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簽訂通用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所屬駕駛人。
三、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於當年度本府通知日起至十月底前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經由車隊向本府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並掣開裁處書。
(四)考核期間各月具有營運實績者且每輛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每月乘載行動不便者之基本趟次為五十趟。
已購置通用計程車正常營運五年以上之駕駛人繼續提供服務且加入與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之車隊,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得經由車隊向本府申請營運獎勵金。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趟次得定期檢討。四、符合前點資格者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間,檢附申請表(如附件)及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營運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五、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於考核期間符合申請資格者,得申請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每年最高新臺幣六萬元營運獎勵金,並按月覈實核發,考核期間未滿十二個月者,其營運獎勵金依實際營運月份核發。
六、通用計程車駕駛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營運獎勵金:
(一)與補助要件不符。
(二)申請日期已逾第四點所定期限。
(三)申請文件及所填列紀錄表資料經審核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
(四)其他未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規定。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或已獲本府所屬各機關或其他機關補助者,由本府追繳營運獎勵金。
七、本要點所需營運獎勵金,由本府逐年向交通部申請補助。
(註:本件為申請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之申請表單背面內容)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作業說明及注意事項
1、通用計程車:係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輪椅區之小客車(不含客貨兩用車),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等規定。
2、得申請營運獎勵金對象及金額:
(1)補助對象:通用計程車駕駛人。
(2)補助金額:考核期間於前一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十月,通用計程車駕駛人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得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申請表,向地方政府申請營運獎勵金。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檢附參加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書、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駕駛執照、通用計程車行車執照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經查明其資料不實者,取消其申請資格)、結訓證書及各月營運實績,向核撥通用計程車補助款之地方政府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其申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
四、申請文件: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書(可至本部或地方政府網站下載)。
五、補助款撥付方式: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申請人得選擇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1)郵寄支票:郵寄抬頭為申請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2)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注意事項:
(1)申請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將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1.補助申請表未簽名、金額不符,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2.補助要件不符。
3.申請日期逾第五點第(六)款規定之申請期間。
4.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5.不符合地方政府訂定之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規定。
(2)本補助作業所有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已獲本部其他計畫補助、或已獲他機關補助者,由地方政府追繳其營運獎勵金。
七、申請資訊取得方式:其所屬車隊或核發通用計程車補助經費之地方政府機關。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阮○興(NGUYEN V○N HUNG)(案件列管編號:1081056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312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興(NGUYEN V○N HUNG)(案件列管編號:1081056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興(NGUYEN V○N HUNG)於108年4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業於108年5月29日已出境離臺致無從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尚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吉宏電器有限公司等3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173854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吉宏電器有限公司等3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吉宏電器有限公司等36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告里昂家居生活舘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173862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里昂家居生活舘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里昂家居生活舘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告紫婕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173858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紫婕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紫婕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原君催繳函(本處108年7月8日桃動五字第1080004711號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800047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原君催繳函(本處108年7月8日桃動五字第1080004711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黃○原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黃○原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黃○原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中壢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翌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受處分人許○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銷帳編號:1081061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587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銷帳編號:1081061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許○幃於108年5月9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二段13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許忠幃設籍地址為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郭○甯(案件列管編號:10713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32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甯(案件列管編號:10713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郭○甯於107年6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80巷27號(舒活汽車旅館207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DANGV○NGIAP(鄧○甲)(案件列管編號:107093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32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DANG V○N GIAP(鄧○甲)(案件列管編號:107093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DANG V○N GIAP(鄧○甲)於107年1月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已返回越南,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紀○真(案件列管編號:107092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32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紀○真(案件列管編號:107092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紀○真於107年4月2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540號12樓之2,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鄭○彬(案件列管編號:10708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31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彬(案件列管編號:10708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鄭○彬於107年2月2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一段116號(絕色汽車旅館509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列管編號:10709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32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列管編號:10709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鍾○軒於107年4月10日在桃園市八德區廣隆街161巷8弄11號之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林○傑(案件列管編號:108105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307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傑(案件列管編號:108105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傑於108年5月22日在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中山西路三段62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因此人設籍於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林○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51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如於108年4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八德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3190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江○娟君及凃○玲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6月5日及108年6月2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3237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鄧○華君及陳○成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7月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請假
副局長 張新福代行
公示送達範○龍等人計67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5387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範○龍等人計67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範○龍等人計67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張○弘等人計2,2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4897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張○弘等人計2,2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弘等人計2,2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體育場用地)」案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部分機關用地及公園用地為體育場用地)」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808198872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體育場用地)」案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部分機關用地及公園用地為體育場用地)」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自108年7月23日起至108年8月21日止,於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8年8月7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徐國勇
公告本市新屋區「下埔里、後庄里、頭洲里、笨港里、槺榔里、石磊里、後湖里、埔頂里、九斗里、下田里、東明里、大坡里、社子里及清華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8年7月1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15453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下埔里、後庄里、頭洲里、笨港里、槺榔里、石磊里、後湖里、埔頂里、九斗里、下田里、東明里、大坡里、社子里及清華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8年7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08年6月19日桃市新戶字第108000283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新屋區「下埔里、後庄里、頭洲里、笨港里、槺榔里、石磊里、後湖里、埔頂里、九斗里、下田里、東明里、大坡里、社子里及清華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8年7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觀音區「富林里、富源里、大同里、廣福里、觀音里、新興里、三和里、武威里、藍埔里、塔腳里、崙坪里、坑尾里、保生里、廣興里、草漯里、保障里、大崛里及新坡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8年7月17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15260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富林里、富源里、大同里、廣福里、觀音里、新興里、三和里、武威里、藍埔里、塔腳里、崙坪里、坑尾里、保生里、廣興里、草漯里、保障里、大崛里及新坡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8年7月17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08年6月14日桃市觀戶字第108000339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觀音區「富林里、富源里、大同里、廣福里、觀音里、新興里、三和里、武威里、藍埔里、塔腳里、崙坪里、坑尾里、保生里、廣興里、草漯里、保障里、大崛里及新坡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8年7月17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除楊梅都市計畫樁號D585-1樁位資料並修正楊梅都市計畫樁號D584及D585樁位圖連線(乙種工業區及農業區使用分區界線)及樁位復建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587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除楊梅都市計畫樁號D585-1樁位資料並修正楊梅都市計畫樁號D584及D585樁位圖連線(乙種工業區及農業區使用分區界線)及樁位復建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
一、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51條。
二、108年2月21日召開「為釐清本市楊梅區二重溪段135-9、135-1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楊梅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及農業區界線範圍)之樁位疑義召開研討會議」會議紀錄結論。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6月2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6月3日府經登字第1080137394號函通知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03001909)陳述意見或辦理歇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8016205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6月3日府經登字第1080137394號函通知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03001909)陳述意見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080154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9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水質水量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二)廢棄物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三)空氣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四)飲用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五)海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六)土壤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七)底泥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八)其他經指定採樣或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8年6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侯冠宇,電話03-4331718分機681。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桃園區福林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1618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福林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8年6月27日桃市桃戶字第108000791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桃園區峨眉段94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653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峨眉段94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7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機關用地(機六)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暨「擬定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機關用地(機六)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801350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機關用地(機六)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暨「擬定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機關用地(機六)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8年7月9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08年7月24日下午2時整於八德區公所3樓第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一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699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一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7月1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貨物轉運中心檢討)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貨物轉運中心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1605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貨物轉運中心檢討)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貨物轉運中心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7月1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8年8月1日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平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檢送本市歷史建築「Gogan(卡奧灣)日治彈藥軍械室登錄公告」勘誤表1份,請查明更正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1628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勘誤表1份
 
主旨:檢送本市歷史建築「Gogan(卡奧灣)日治彈藥軍械室登錄公告」勘誤表1份,請查明更正。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08年6月28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6919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業經本府108年5月2日府文資字第1080064113號公告在案,查有部分誤繕之處,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函送勘誤表1份。
 
市長 鄭文燦
配合地籍新編,調整本市歷史建築「中壢龍岡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之「原憲兵營使用兵舍」部分定著土地之地號為中壢區西寮段805-6、805-7、805-8地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1617711號
附件:定著範圍圖1份
 
主旨:配合地籍新編,調整本市歷史建築「中壢龍岡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之「原憲兵營使用兵舍」部分定著土地之地號為中壢區西寮段805-6、805-7、805-8地號。
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因配合108年5月29日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土地分割地籍新編結果,本府原公告歷史建築「中壢龍岡軍人雕像及周邊營舍」,其「原憲兵營使用兵舍」部分定著土地之西寮段805-1、805-4地號共2筆土地,調整為西寮段805-6、805-7、805-8地號共3筆土地。
二、地籍新編後,本歷史建築之「原憲兵營使用兵舍」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定著範圍圖)如下:
(一)建築本體面積:554.71平方公尺。
(二)其所定著土地及保存範圍之地號、面積:西寮段805-2、805-5、805-6、805-7、805-8、815-2、815-3、815-4、815-5、815-6等共10筆土地,登錄保存面積886.04平方公尺。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吳佩倪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7011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佩倪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佩倪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4○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佩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原路21-1號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核發本市地政士吳麗華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7011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吳麗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麗華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4○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麗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原路21-1號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告有關張元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1651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元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元駿。
二、身分證字號:P1214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22○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元駿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復興路50號1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1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羅程耀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1598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羅程耀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羅程耀。
二、身分證字號:H1228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程耀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仁德五路60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108年5月8日建證字第779○號。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許○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544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許○軒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5318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宏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531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宏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許○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5440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許○軒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紘彩舞蹈短期補習班等23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169625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紘彩舞蹈短期補習班等23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11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