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13期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8014705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編制表」及「桃園市觀音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80147059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編制表」及「桃園市觀音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編制表」及「桃園市觀音區公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8014845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動物防疫課:豬隻傳染病防治輔導、衛生教育保健及疫情調查處置、動物用藥品管理、化製原料運輸車管理、獸醫師(佐)及獸醫診療機構管理等事項。
二、動物檢診課:水產及畜禽動物疾病病性鑑定及疫情調查處置,畜禽動物用藥品殘留檢驗,獸醫技術研究與其他有關事項、文書、檔案、事務、出納、採購、研考、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三、動物衛生課:草食及禽類疾病防治輔導、衛生教育保健及疫情調查處置、輸出(入)檢疫物之產地(追蹤)檢疫及野生動物救傷診療等事項。
四、動物保護課:動物保護業務管理、犬貓狂犬病防疫及進口犬貓追蹤檢疫、實驗動物業務管理、犬貓絕育業務管理、特定寵物(犬)業之業務管理及寵物(犬)登記業務管理等事項。
五、動物管制課:流浪犬貓捕捉、急難救助、短期多元收容處置及認養、犬貓屍體焚化服務等事項。
六、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管理課:園區之犬貓收容、認領、認養、絕育、救傷醫療、管理及生命教育推廣等事項。
第三條之一(刪除)第九條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一、處長。二、秘書。三、技正。四、課長。五、會計員。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ㄧ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及ㄧ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8014223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婦女福利及綜合企劃科:統籌本市社會福利政策、制度規劃及執行、本局施政計畫之規劃、社會福利績效考評規劃整合、研究發展及管制業務、法制、新住民家庭福利服務、特殊境遇家庭福利服務、婦女福利與權益倡導等事項。
二、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扶助與照顧、機構及團體輔導與管理、福利需求評估、個案管理及生活重建服務、權益保障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等事項。
三、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輔導、辦理慶典活動、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志願服務、合作社輔導與籌組、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與辦理各項福利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立案、輔導與管理及推動早期療育服務等事項。
五、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害救助、遊民輔導、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公益勸募輔導、公益信託基金輔導與管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以工代賑及平價住宅管理等事項。六、老人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文康休閒、長期照顧、社區照顧、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七、兒童托育科:兒童托育業務、居家托育管理、兒童發展及托嬰中心之立案、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八、社會工作科:弱勢家庭關懷輔導、高風險家庭危機調適、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福利服務諮詢、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社會工作專業訓練及社會工作師執業管理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公文管理、事務、採購、財產管理、資訊、館舍新建與維護管理、公關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8015784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15671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之測量資料、登記資料及地價資料,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前項電子資料以光碟儲存媒體方式提供者,另收取媒體材料費每片新臺幣十五元。
  申請人以應用程式介面(API)取得電子資料者,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80148450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
三、「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聯絡人:賴雅雯專員。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549巷1號。
(四)電話:03-3366695分機24。
(五)電子郵件:1001176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有市場得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其出租或委託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本市公有零售市場之經營效率,提升經營績效,依前揭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爰擬具「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共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法令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公有市場及其附屬停車空間之委託經營方式、公告期間。(草案第三條)
四、公有市場及其附屬停車空間之委託經營對象。(草案第四條)
五、公有市場委託經營權利金之底價訂定標準。(草案第五條)
六、經營管理者開始營業期限、延展期限及暫停營業之條件。(草案第六條)
七、委託經營期間、續約條件及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履約保證金之用途。(草案第八條)
九、委託經營期間之建築執照起造人及完工後之所有權人。(草案第九條)
十、委託經營期間經營管理者所須負擔之費用。(草案第十條)
十一、經營項目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經營管理者之義務。(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經營管理者違約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終止契約之條件。(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政令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適應輔導要點」第三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80129123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適應輔導要點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適應輔導要點」第三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適應輔導要點」第三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適應輔導要點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府教特字第1080129123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為鼓勵資賦優異班學生充分運用寶貴資源,把握學習機會,努力向學,並了解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學生適應不佳的發生原因,特訂定本要點。
二、通過本市各類資賦優異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輔導:
(一)在資優教育班級或課程中出現適應不良之情形。
(二)在原班級之行為表現不佳,有偏差之情形。
(三)資優學生之家長發覺有適應不良之情形。
三、輔導程序如下:
(一)資優學生有前點應輔導情形之ㄧ者,由其資優教育班教師、導師、任課教師、家長或學生向輔導處(室)提出申請。
(二)資優教育班教師或導師根據各項資料分析問題形成原因,進行個別晤談,研擬解決問題的方法與輔導策略,並填寫學生個別輔導紀錄或認輔個案輔導紀錄冊。
(三)資優教育班教師或導師與家長晤談,使家長了解其子女在學校學習適應欠佳之情形,並請家長協助輔導。
(四)資優教育班教師或導師進行個別輔導視個別學習適應狀況調整其學習方式、內容、時間。
(五)若個案輔導效果不彰,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個案討論,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六)持續進行相關輔導措施,或由學校協助轉介至普通班或他校就讀,並將個案資料隨同移轉,以便追蹤輔導。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七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80149631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七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七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府教特字第1080149631號令修正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縮短修業年限適用科目為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學科。
四、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五、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設立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資優小組)訂定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並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  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以為鑑定之依據。六、資優小組之組成,由校長指定處室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含特教組長或資優教育業務承辦人、教學組長、教師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代表為資優小組成員。
七、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周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由學生、家長、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自薦或推薦,上學期於十一月三十日前,下學期於四月三十日前,由學生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向學校提出申請。
(三)組成縮短修業年限資優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評量作業。
(四)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評量結果。
(五)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後辦理。
(六)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記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局,提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七)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比照前款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本府教育局審議相關事宜。
八、學校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課外學習活動安排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九、學校通過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協調任課教師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共同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十、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學習方式編撰,其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鑑定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課程設計、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具體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之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十一、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行負擔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會經濟文化不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報本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十二、學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應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研究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如適應困難情況仍無法改善,學校應輔導該生回原年級(原校或原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三、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優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十四、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得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專案協調與安排之。
十五、各級學校資賦優異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08005400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局長 王安邦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壹、目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遭受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之老人,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並向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追償本局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貳、法源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
參、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
一、處理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應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會議,目的為協調老人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二、老人保護個案入住安置機構後,協助轉介失能評估,輔導親屬協助個案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並由親屬負擔相關福利補助後之安置差額費用。
三、老人與負扶養義務人間,如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規定各款情形,告知雙方應有之法律權益並協助之:
(一)受扶養權利人: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二)負扶養義務人: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肆、追償費用之期間及項目
一、追償費用期間:自老人受保護安置入住機構之日,至終止安置之日止。
二、追償費用項目:本局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醫療費用及移送強制執行相關行政費用。
伍、追償費用之程序
本局經安置單位提供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相關福利身分及補助後,即計算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還本局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並教示救濟程序,且合法送達。陸、償還方式及追繳例外情形
一、由償還義務人一次繳清本局先行支付之費用。
二、償還義務人償還積欠費用遇有困難時,得敘明理由,以專案方式申請分期償還,本局得依其家庭、經濟情況酌情核准分期償還。
三、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其申請或依職權專案減收或免予追繳:
(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規定,取得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二)為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經本局實地訪視評估整體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三)為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無力負擔,經本局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人或受扶養權利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追償對象為宜。
(四)其他經本局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人或受扶養權利人最佳利益考量。
四、應注意避免影響償還義務人之基本生計,並評估提供適當協助。
柒、本作業原則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長照服務交通車管理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08005546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長照服務交通車管理作業須知」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長照服務交通車管理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長照服務交通車管理作業須知」
 
局長 王安邦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長照服務交通車管理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桃社老字第1080055467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局)為辦理本市長照服務交通車(以下簡稱服務車)申請、使用及管理相關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長照服務交通車,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個人、團體或企業(以下簡稱捐贈者)捐贈且供本市長照服務單位使用之車輛。
(二)依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社會福利基金及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核定獎助單位購買,歸屬本局財產之車輛。
(三)其他歸屬本局財產之車輛。
三、本須知所稱服務車使用單位,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社會福利基金及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核定獎助購買之服務車,歸屬本局財產,由本局同意借用服務車之單位。
(二)經捐贈者指定或本局審查核定借用服務車之單位。
四、服務車如無使用單位,除捐贈者指定供特定單位使用外,本局得視業務需求,公告服務車申請程序。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檢具申請表(附件一)及申請計畫書(附件二)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經本府設立許可,並具辦理長照服務經驗之居家式、社區式長照機構或老人福利機構。
(二)依法經本局特約、委託或補助辦理長照服務之單位。
五、本局審查申請借用服務車方式如下:
(一)依據評分表(附件三)之指標與配分,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為符合、分數七十九分以下者為不符合。
(二)同時有數個單位提出申請,且分數皆符合者,得依下列順序決定優先順位:
1.總分。
2.提供此長照服務項目之優先性。
3.服務所在行政區之長照需求。
4.抽籤決定。
六、使用單位應與本局簽立長照服務交通車使用契約(附件四)後,本局始交付服務車。使用單位如於本須知公告前,已向本局借用服務車,應與本局簽訂服務車使用契約。符合第三點第一項之使用單位,以衛生福利部規定之使用年限為契約簽訂期限;符合第三點第二項之使用單位,契約以簽訂三年為原則,經本局同意後可再續約。有關服務車之保險費、稅捐、維修及行政罰款等相關費用,另以契約規範。
七、本須知未盡事宜,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桃園市長照服務交通車使用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內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改善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行字第1080128023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基地內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改善原則
 
訂定「桃園市建築基地內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改善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建築基地內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改善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基地內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改善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府工養行字第108012802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為推動本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之整平計畫,及改善供公眾通行之人行空間,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為建築基地依法令強制退縮的人行空間,包括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及依細部計畫所留設人行道等供公眾通行之人行空間,並以老舊建築物之人行空間為優先改善對象。
三、申請改善者,由所有權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施工範圍之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文件。
(二)施工範圍有地下室者,地下室所有權人之同意文件及不得請求維修漏水切結書。
四、申請改善之人行空間所臨道路位於市(區)道及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由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受理,位於省道及未達十五公尺計畫道路者,由本市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經受理機關審核評估後准予改善者,由受理機關辦理改善工程並負擔費用。
前項改善工程,應與相鄰之人行空間高度齊平為原則。
五、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受理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修正「桃園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80148528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會設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農業局局長指定農業局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農業局代表。
(二)環境保護局代表。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
(四)農學、景觀、生態、文化、水土保持、地質、海洋及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相關學術專長、實務經驗之民間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三;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本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及相關內容。
九、本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會議與會相關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於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指定公告前應予保密。
十、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相關機關與第二點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第八點委員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迴避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十一、主管機關為審議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於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程序時,應邀請本會委員參與。前項及第十二點第二項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並應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個人及團體提報案,於審議、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邀請個人及團體提報者出席說明價值。
十二、本會得參酌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評估報告進行審議。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報審議會;審議會開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勘或訪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
公告修正「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80155288號
附件: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1份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公告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詳附件。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05月修正
壹、收費:
一、收費項目:
(一)應收項目:托育費用(依照收托類型為全日托、日間托育、半日托育及臨時托育)。
(二)得收項目:
1.延長托育費用。
2.節慶獎金或禮品。
3.副食品。
(三)托育人員不得任意收取未列舉之項目,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托育人員不得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二、法規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2年托育人員服務登記收費情形,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三、建議家長及居家托育服務員人員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之托育服務契約範本合意訂定托育服務契約。(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515)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第五點、第十四點、第二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08001095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第五點、第十四點、第二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
 
局長莊秀美請假
主任秘書王麗娟代行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桃市文秘字第1070015600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桃市文秘字第1080010953號令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補助機關)為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協助辦理本市文化事務、推廣文化藝術、行銷桃園,並使財團法人與補助機關基於夥伴關係,發揮引導提升文化藝術發展之政策任務及公益目的,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補助對象為政府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從事文化藝術相關工作,並以公益為目的,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之文化事務財團法人。
三、本規範補助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營運本局成立之演藝團體。
(二)營運特定文化館所。
(三)辦理常態性藝文活動及節慶。
(四)推動文創產業。
(五)促進本市文化推展、城市行銷、產業發展及對國際交流有所助益之相關活動。
四、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下年度初步計畫(含工作及預算規劃)至補助機關核定。
五、補助機關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六、財團法人受補助機關補助辦理營運本市特定文化館所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下年度工作計畫書至補助機關。其他非屬特定文化館所之補助案,應依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補助款預算數額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檢具當年各執行計畫細部計畫書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上開前項細部計畫書,應包含執行計畫構想、執行內容、執行時程規劃、經費支用明細表,經費支用明細表之編定,應編列至二級用途別科目。
七、補助機關得針對各執行計畫細部計畫書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審核過程發現細部計畫書有未妥適之處,應以書面通知財團法人限期依審核意見進行修正,報送補助機關複審。
八、財團法人申請中央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且納入桃園市政府或所屬機關預算者,從其補助單位之相關規定。
九、財團法人原則應於補助機關撥付第一期補助款起,除第一期款撥款當月外,按月檢附下列資料送補助機關辦理核銷。
(一)補助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
(二)前一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其他補助機關指定資料。財團法人受補助機關補助辦理營運本市特定文化館所者,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前一年度成果報告書至補助機關。其他非屬特定文化館所之補助案,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送各受補助計畫前一年度全年執行成果報告至補助機關備查,若補助合約規定日期早於二月底者,從其合約規定。補助經費部分,依第十點規定辦理。
十、財團法人領受之機關補助款,應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補助機關。
十一、補助經費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補助機關之補助款支付,應以行政院規定之講座鐘點費標準為上限。
(二)計畫如需辦理採購,補助機關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如須報支國內差旅費用,應參照「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四)如計畫內容涉及出國辦理項目,其出國經費應於預算書內單獨編列,並於提報補助計畫時一併提出,相關人員出國旅費應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經費核銷作業,並於返國後提交出國報告供補助機關進行整體效益評估。
(五)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補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六)經費應依原訂用途別支用,科目間流用若超過原訂數額之百分之三十時,應載明原因陳報補助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用。
(七)其餘未列事項,財團法人應訂定內部會計章則及會計制度及經費支用標準等規定,並依規定辦理。
十二、計畫執行期間,補助機關為行使審核職權,向財團法人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財團法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補助機關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要求提示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必要時得影印,財團法人不得拒絕。
十三、有關經費之收支應依補助機關之補助專案分別開立專戶,專款專用,財團法人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結算當年度補助款支用數及應付保留數,檢具年度經費支用明細表(含總計畫經費、已撥付數、已執行數、保留數及結餘數,詳表1)提報補助機關,辦理當年度應付保留款保留申請。另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應將補助機關之補助款結算剩餘數繳回該機關。
十四、補助機關對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與決算,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成果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十五、補助機關得就財團法人執行計畫情形,進行不定期或專案稽核。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補助機關得針對財團法人執行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進行定期考核,於每年定期召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績效評核審查會議」。
(二)查驗稽核工作:補助機關得就各補助計畫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查驗稽核,其查驗結果得提供「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參考。
十六、財團法人應依補助機關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因確屬業務需求需調整執行內容者,應報經補助機關同意,方得變更。
十七、財團法人於辦理計畫期間,有關推展業務範圍內各項財務收支,應遵循會計法、審計法、稅法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辦理。
十八、財團法人各補助計畫所產生之收入,及以該計畫名義接受之補助、捐款及其孳息,應全數匯入該補助計畫帳戶,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補助機關查核。
十九、財團法人執行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應授權補助機關得於辦理市政宣傳工作時,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財團法人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補助機關享有上述權利。
二十、核准補助處分,依下列各項附款辦理:
(一)財團法人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補助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補助機關對財團法人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補助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原核准之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財團法人之事由,且已支付相關經費者,不在此限。
2、未經補助機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3、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
4、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5、補助機關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或無法更正而無法核銷時,財團法人應自行負擔該無法核銷之款項,並應於補助機關限定期間內,將該款項金額返還補助機關。
(四)財團法人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財團法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財團法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六)財團法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08002084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
點」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
108年1月4日桃交公字第10800007551號令發布
108年5月2日桃交公字第10800208441號令修正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示範公車補助車輛設備之補助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補助之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含車外LED顯示器、車內LCD站名顯示器(以下簡稱車輛顯示器)以及車輛A柱視野改善設備等設備,規格如下:
(一)車外LED顯示器:至少可顯示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色,且解析度至少一百九十二乘以三十二,設置位置含車頭、單邊車側及車尾,補助額度以不超過上開設備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每輛車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車內LCD站名顯示器:面版尺寸至少三十二吋,畫素至少一千九百二十乘以一千零八十,亮度至少七百nits以上並可分日夜調整,可顯示到站之多處站名資訊(至少需包含中英日韓等語言)、政令宣導和觀光導覽資訊,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設備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台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三)車輛A柱視野改善設備:安裝廣角照地鏡、超廣角凸透鏡面貼以及經本局認定可改善行車視野之設備,其中廣角照地鏡每面直徑至少二十公分,超廣角凸透鏡面貼每面尺寸至少一五二乘以二零三公釐,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設備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每輛車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為限。
四、申請補助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車輛清冊(含車輛牌照、出廠年份等)。
五、受補助之車輛顯示器應維持正常運作,期間自安裝次日起至少五年,其設備顯示樣式須經本局確認後始得實施。
六、補助作業程序及期程:
(一)同業公會應於機關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提送所屬會員相關文件予本局審查。
(二)本局應於受理申請案件翌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限,以十五日為限。
(三)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局得駁回申請。
(四)同業公會所屬會員應於本局核定日期內完成裝設並由同業公會彙整提送相關照片、規格、功能測試報告予本局審核。
八、本局如發現違規不實事項(如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等),經查屬實者,檢具相關資料移送司法偵查機關。
九、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補充修正之。
公告
公示送達林○人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人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人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楊○宸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宸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宸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吳○梵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梵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梵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王○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玄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凃○駿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6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凃○駿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凃○駿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邱○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惠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真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黃○峻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峻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峻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黃○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閔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雄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鍾○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豪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洪○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翔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王○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玄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大靖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155228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大靖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
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大靖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正昌舫企業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155269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正昌舫企業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
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正昌舫企業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締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155265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締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締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局108年5月29日桃社障字第1080048896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800503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8年5月29日桃社障字第1080048896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陳○心君,66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440)之父陳○有君(J10****460)於108年3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8年4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872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王安邦
公告受處分人潘○年(銷帳編號:1081050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10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年(銷帳編號:1081050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潘○年於108年3月14日在桃園市平鎮區大興街56-1號5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薛○中(銷帳編號:1081048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406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薛○中(銷帳編號:1081048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薛○中於108年3月1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37巷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葉○富(列管編號:107099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96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葉○富(列管編號:107099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葉○富於107年5月4日在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二段553之1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業遭遷址至平鎮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且現住居所不明致無從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嘉(銷帳編號:108105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94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嘉(銷帳編號:108105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嘉於108年2月24日在桃園市蘆竹區海山路二段7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賴○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462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賴○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賴○陞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冠宇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5505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冠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冠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3○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陳冠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114649號
附件:公告套繪圖
 
主旨:公告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第五期)」查證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五路5-1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82-2地號。
五、場址面積:2,181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266931.4E,2766266.4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產品為加工後汽車零件。主要原料為五金零件、三氧化鉻(據廠方表示已停用)、氰化鉀、脫脂劑(氫氧化鈉)、清潔劑、光澤劑、鋅錠、鹽酸。主要製程為鍍鋅,製程流程係將五金零件先進行脫脂、水洗、酸洗,然後鍍鋅,為防止白鏽產生及加強零件耐蝕,故利用三價鉻及六價鉻(已停用)進行鈍化膜程序,然後再次進行水洗及乾燥後即為成品,目前狀態為營運中工廠。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第五期)」其調查結果土壤測得重金屬鉻、鋅、銅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等項目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其中重金屬鉻項目達2,630毫克/公斤(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重金屬銅項目達532毫克/公斤(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重金屬鋅項目達8,050毫克/公斤(管制標準2,000克/公斤)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達1,530毫克/公斤(管制標準1,000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自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府,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1475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第五期)」查證結果,土壤測得重金屬鉻、鋅、銅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等項目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其中重金屬鉻項目達2,630毫克/公斤(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重金屬銅項目達532毫克/公斤(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重金屬鋅項目達8,050毫克/公斤(管制標準2,000克/公斤)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達1,530毫克/公斤(管制標準1,000克/公斤)。本府業於108年6月11日府環水字第1080114649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土壤:桃園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82-2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六)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自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府,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桃17線蘆興南路拓寬工程」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801591052號
附件:
 
主旨:「桃17線蘆興南路拓寬工程」第2場公聽會。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桃17線蘆興南路拓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三、地點:本市蘆竹區公所三樓禮堂(本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三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
五、聯絡電話:03-3322101#6755。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小葉企業社等計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0800503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小葉企業社等計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小葉企業社等計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經本處以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退回,該郵件因查無此人、查無此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公告之日起至本處案件管理課領取(上班時間:上午8點至下午5點,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自公告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應於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到案,逾期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處分者,得向本處提出申訴;或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以本處為被告,向住居所地、行為地、或本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日起30日內不變期間為之。
五、受處分人之違規單號、車號、違規日、姓名、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違規條款詳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黃○程等人計74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4863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黃○程等人計74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程等人計74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鄭○娟等人計46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4648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鄭○娟等人計46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娟等人計46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270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8年4月22日至108年5月25日,批號Y1080502共1,19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80136181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0條第3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邱悅慈。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1。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joy062106@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發布施行。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部主管本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移轉本府管轄,原辦法獎助對象未納入就讀私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修正第二條規定
公告補辦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1080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補辦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6月17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一)108年7月2日上午10時30分假中壢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108年7月2日下午1時30分假平鎮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三)108年7月2日下午3時30分假八德區公所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6、G08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48604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6、G08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6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楊梅都市計畫文小一用地、住宅區、農業區、(一)-3及(一)-5計畫道路周邊土地樁位測定案暨廢除楊梅都市計畫樁號B365樁位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489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梅都市計畫文小一用地、住宅區、農業區、(一)-3及(一)-5計畫道路周邊土地樁位測定案暨廢除楊梅都市計畫樁號B365樁位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
一、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51條。
二、107年12月11日召開「楊梅都市計畫文小一用地、住宅區及農業區」分區界線範圍疑義會議紀錄結論。
三、108年4月30日召開「研商楊梅都市計畫文小一用地、住宅區、農業區、(一)-3及(一)-5計畫道路周邊土地樁位測定偏差研討案」會議紀錄結論。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6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園區「菓林里、圳頭里、內海里、北港里、橫峰里、五權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14797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菓林里、圳頭里、內海里、北港里、橫峰里、五權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8年6月10日桃市園戶字第1080002648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案樁號R432、R433、R434、R435、R436、R437、R518等零星工業區(一)界樁樁位廢除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471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案樁號R432、R433、R434、R435、R436、R437、R518等零星工業區(一)界樁樁位廢除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
一、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51條。
二、108年3月11日召開「為釐清本市楊梅區頂湖段762及765地號土地之都市計畫分區劃定依據、地籍分割及建築執照核發相關事宜召開疑義會議」會議紀錄結論。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6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樁位坐標成果修正)』」測量成果簿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453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樁位坐標成果修正)』」測量成果簿。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6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機關用地九、灌溉設施專用區為藝文展演用地)案」暨「修訂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流行音樂露天劇場暨國際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13638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主要計畫(機關用地九、灌溉設施專用區為藝文展演用地)案」暨「修訂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流行音樂露天劇場暨國際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6月14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8年6月27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假航空城願景館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及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8年度清字第13248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4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代表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陳○○ 桃園市○○地政事務所技士
送達代收人 吳○○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陳○○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移付懲戒人陳○○於98年4月擔任本市○○地政事務所測量課技士期間,因廠商申辦千頃一期建案之建築物第一次測量及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發現地籍偏移,陳員利用職務將千頃一期建案房屋實際坐落土地,調整更正地籍圖及各該建號土地面積使其符合建案房屋現況以順利辦理登記,並於事後收取廠商賄款20萬元;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陳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二、○○地政事務所於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後,在104年9月18日召開第6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決議將陳員移付懲戒。
三、審酌本案吳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432號、第17632號起訴書。
2.桃園市○○地政事務所104年第6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壹、104年11月17日答辯略以:
一、公訴人認職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略謂職收取建商黃○○委託林○○轉交之20萬元云云,並以證人黃○○、證人林○○於偵查中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然職只是在法令範圍內與同事共同協助民眾處理問題,此係擔任公務員之本份,職確實不知建商黃○○曾交付林○○20萬元囑其轉交職,林○○亦未交付職20萬元,職不但未收到所謂的20萬元,也未看到所謂的20萬元,與建商黃○○亦無任何對價給付之約定。由於偵查程序未委任律師,且偵查不公開,無法閱卷而為有利之辯護,且偵查中未與證人對質,對於證人之證述,無法進行交互詰問,,起訴書所載事實,顯有誤會。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參,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在未判決確定前,應不得認職成立犯罪,更不宜為不利之處分。
三、職依法辦理,並無違背職務,此為檢察官所認定。建商黃○○於興建25戶房屋前,曾申請將1筆土地分割成25筆,房屋興建完成後,建商黃○○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本件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案件承辦人姚○○,同組彭○○發現建物坐落基地與地籍圖不完全相符之情事,並向鄭課長及職反應,鄭課長及職指示姚○○至現場進行實測,實測結果證實建物坐落現場確實與地籍圖不完全相符,當時經由鄭課長、姚○○、彭○○與職就此事依對法令之理解討論,討論結果是由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線更正,循由內簽方式簽擬意見上陳檢查員、課長、秘書、主任逐級陳核(詳見起訴書證據清單內證人陳○○、姚○○、彭○○待證事實之記載),並無不法。桃園市政府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中違法失職事實所述:「因廠商申辦千頃一期建案之建築物第一次測量及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發現地籍偏移,陳員利用職務將千頃一期建案房屋實際坐落土地,調整更正地籍圖及各該建號土地面積使其符合建案房屋現況以順利辦理登記。」有令職被誤會之虞,職既非承辦人員,亦非機關主管負責核定,是依法處理,並無所謂「利用職務之便」等情。
四、職確實未有犯罪行為,此次造成機關困擾,感到萬般愧疚。希望事件在刑事審理中早日水落石出,還職之清白,職將繼續盡棉薄之力,報效機關,請待司法判決,再為決定。
貳、108年5月14日答辯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確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原判決認事、採證、用法俱有重大之違誤,應無可維持。
二、職自民國78年任職公務員至今有30載,始終奉公守法,此案由同事(林○○)即訴外人之訴託,職本於為民服務之心態,從旁關心,然本件建物一次測量申請案件承辦人姚○○,同組彭○○發現建物坐落與地籍圖不符之情事,並向鄭課長及職反應,鄭課長及職並指示姚○○至現場進行實測,實測結果證實建物坐落現場確實與地籍圖不符,當時經由鄭課長、姚○○、彭○○與職就此事討論,討論結果是由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線更正,循由內簽方式簽擬意見上陳檢查員、課長、秘書、主任逐級陳核,並無不法。職既非承辦人員,亦非機關主管負責核定,何來利用職務之便。
三、證人林○○於偵查中就「是否轉交金錢與陳○○收受一節」對職不利之指述,本無證據能力,不僅因林○○自身涉入其中,本難期客觀陳述,復經檢方不正之誘導、暗示,又非在自然發言,無污染或干擾之環境下為陳述,顯難確保其證言之憑信性,已有違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然原審僅執證人林○○高度瑕疵之偵查中供述,在無其他客觀事證可資補強下,即認定職自林○○處收取賄款,顯與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所揭示之自白法則有違,應無可維持,被付懲戒人再循法律救濟以還清白,委任律師撰狀投訴,希望事件能有轉變。
四、綜上所陳,原判決違背法令昭然若揭,又桃園市政府104年11月6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令,已依起訴書將職記一大過懲處,基於行政程序罰領域「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懇請鈞會鑒核,待司法救濟,以正是非,還職之公道與清白。
五、證物(均影本在卷):
1.刑事非常上訴聲請狀。
2.桃園市政府104年11月6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令。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下稱陳○○)係原桃園縣○○地政事務所(已改制為桃園市○○地政事務所,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下稱○○地政事務所)測量員,擔任檢查員一職,負責辦理並複核檢查關於土地複丈、辦理地籍測量、建築改良物測量等測量內、外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黃○○則為○○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及○○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實際負責人。民國96年間,黃○○擬以本人及○○公司名義,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下稱488地號)土地興建連棟式透天厝計25戶(下稱○○一期建案,起訴書誤載為○○一期),為使建物買受人擁有獨立之土地所有權以利於建案銷售,乃於○○一期建案請領建造執照前之96年3月1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總建築基地488地號土地,依建築師郭○○繪製之建物平面配置圖,分割為488地號及488-2至488-27等地號土地。○○一期建案亦順利於96年8月3日取得建造執照,於96年9月14日開工建造,98年2月2日竣工,98年3月31日取得使用執照,黃○○旋於98年4月3日以○○公司代理人名義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暨「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並透過不知情任職於○○地政事務所之熟識鄰居林○○協助處理書面作業。嗣經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彭○○、測量員姚○○於承辦案件期間,發現建案房屋實際坐落土地位置與96年分割後土地地號地籍圖有偏差,建物有佔用到基地內相鄰地號之情況,致無法轉繪建物測量成果圖之平面位置,乃向業務主管陳○○反應,斯時林○○亦回報上情予黃○○知悉,黃○○為免建物第一次測量及保存登記案件因此事延宕,甚有申請變更設計重新請領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再為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暨「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可能,恐使辦理流程冗長,除影響建案銷售外,將造成公司資金壓力等不利因素,乃經由林○○引薦與陳○○結識,進而自行與陳○○於建物申請第一次測量公務承辦期間之98年4月間,在○○地政事務所商討解決之道,行求由陳○○設法弭平前開建物坐落土地與地籍圖位置偏差問題,事成之後,由黃○○支付金錢作為代價。陳○○見○○一期建案房屋實際坐落土地未逾越原建造執照核准之總建築基地範圍,不致影響鄰地第三人所有權人權利,且原於96年承辦該建築基地分割案件之測量員陳○○斯時業已離職轉調至他地政事務所任職達2年之久,原查估細節不明,而黃○○原申請案所附之分割略圖亦不夠精確,難以判定該建物位置偏差係由地政事務所節不明,而黃○○原申請案所附之分割略圖亦不夠精確,難以判定該建物位置偏差係由地政事務所人員測量分割錯誤,抑或黃○○及○○公司未按圖施工所致,惟此次若逕行退回由黃○○補正後送件,黃○○及○○公司為達原分割後銷售目的,勢必需耗時按建案房屋現況,申請變更設計重新請領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後始能再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地政事務所屆時仍需按黃○○申請建物坐落位置即建案房屋坐落現況完成相關地籍複丈登記作業,若依此程序為之則黃○○因此必須擔負申請案延宕之資金壓力及面對公務部門冗長申請程序。陳○○遂認有機可趁,竟基於不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同意以前開方式辦理,由陳○○設法解決建物坐落位置偏差問題,惟事成之後,黃○○必須支付金錢作為對價,雙方達成共識。陳○○並於其後數日內,在○○地政事務所,與斯時負責綜理測量課業務之課長鄭○○、案件承辦人姚○○、彭○○等人討論後,因在場者均不知陳○○擬收賄情事,鄭○○即口頭同意,交由姚○○於98年4月15日填寫土地複丈逕為更正申請書,連同符合房屋現況之更正後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上陳陳○○同意核章後轉陳課長鄭○○審核,惟鄭○○要求應以書面詳述更正緣由,即再由姚○○於98年4月20日以機關內部簽文方式,並簽擬意見:查旨揭地號土地係於96年3月1日申請依平面配置圖辦理合併分割,並於同年3月23日辦結。今該公司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因無法轉繪平面位置,經查應係分割當時地籍線繪製偏差所致,擬本件依受理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書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辦理,依平面配置圖更正地籍線以符實際等意見,再上陳陳○○審核同意蓋章後,轉陳課長鄭○○及長官逐級陳核,於同日(20日)簽文上陳地政事務所主任獲准,○○地政事務所乃於98年5月6日進行公告,並於98年5月22日完成○○一期建案保存登記。黃○○見陳○○已成功化解前開偏差問題,遂於完成○○一期建案保存登記後之98年5月22日至98年5月29日間某上班日,請託林○○利用午休時間返家,向黃○○拿取裝有賄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現金之紙袋,折返○○地政事務所交予陳○○收執,作為陳○○同意並協調機關內部承辦人員及長官同意以機關內部作業方式,調整更正地籍圖及各該建號土地面積以符斯時建案房屋現況之對價。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612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之有罪判決,改判論以陳○○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沒收部分從略),陳○○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二、上開事實,有卷附高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61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5月3日台刑九107台上2408字第0000000000號函(敘明該案於108年4月25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旨)及所附同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之記載可稽。陳○○雖執前揭情詞置辯,惟查高本院上述判決論處陳○○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累犯罪刑,已詳敘其所憑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證人黃○○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詞,如何可以採取;證人林○○在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何以有證據能力,所證不利陳○○且與證人黃○○證詞相符部分,如何可以採信;林○○嗣後翻供之證詞何以不足採;證人陳○○、姚○○、彭○○、鄭○○,分別在調查及偵審中之證述,為何可以採取;以及黃○○並無誣陷陳○○之事實及動機,均依卷內證據資料詳予指駁及說明,並已判決確定在案,事證明確。又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為處分後,復經本會為懲戒處分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0條定有明文,自不生一事二罰之問題。被付懲戒人執詞否認,尚非可採,違失行為堪以認定。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茲就上開案件之實體規定部分,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之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修正後之第2條則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要件。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之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修正後之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修正後之規定,不但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且罰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四、本件係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會(104年11月9日繫屬),依上開說明,應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及修正施行後第2條之規定。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令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其違失行為,戕害公務員清廉自持之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修正施行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石○欽
員廖○明
員吳○源
員黃○月
員張○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 黃○雯
註銷本市地政士李書明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4699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李書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書明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1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3○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長庚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李書明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4699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李書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書明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1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4○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劉岳峰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5027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劉岳峰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岳峰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4○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岳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門街11號3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吳聲緯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1550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吳聲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聲緯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9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4○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聲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後興路二段160巷131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翁慶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變更事務所地址與印鑑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1487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翁慶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變更事務所地址與印鑑。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翁慶鈞。
二、身分證字號:Q1201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94○號。
四、事務所名稱:翁慶鈞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觀音區富源里3鄰新富路801巷11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04○號。
七、備註:換發及變更事務所地址與印鑑。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5月6日府社兒字第10801089751號催課通知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801541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5月6日府社兒字第10801089751號催課通知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范○純君,79年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1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本府於107年12月25日府社兒字第1070321197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於期限內完成17小時親職教育輔導。
二、經查臺端未依限完成職教育輔導,本府於108年5月6日府社兒字第10801089751號函通知臺端於108年8月31日前完成或辦理延期。因臺端居住地為不按址投遞區,且經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人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39308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林○人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人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鍾○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均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凱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蘇○綸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綸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綸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呂○綾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呂○綾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呂○綾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人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人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人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楊○宸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宸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宸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吳○梵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梵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梵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王○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玄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凃○駿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凃○駿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凃○駿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邱○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惠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真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黃○峻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峻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峻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黃○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閔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雄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鍾○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豪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洪○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翔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王○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225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玄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以上3ˏ600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鍾○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8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均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8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凱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蘇○綸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7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綸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綸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呂○綾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1143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呂○綾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呂○綾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17),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