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12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21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1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5月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黃秘書長治峯(後段)
紀錄:股長朱育慧 科員賴家玲
 
壹、獻獎
一、呈獻本府榮獲獎項:
(一)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總錦標第一名
(二)107年全國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評鑑「優等」全國第一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貳、主席致詞
一、108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本市代表隊在19個縣市競爭下,本市競賽成績脫穎而出,榮獲競賽總錦標第一名,為桃園爭光。上一屆的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本市榮獲37面金牌、29面銀牌、20面銅牌,本屆(108年)選手們表現更為優秀,榮獲41面金牌、36面銀牌、28面銅牌,共計105面獎牌,佳績更上層樓。「桃園市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自去(107)年起由原民局承辦相關業務,成績有目共睹。部落大學著重在原民的文化推廣、語言紮根、傳統及工藝的傳承,期能讓原住民族文化代代相傳。未來更將結合大溪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增加表演、創作及育成的功能。而A17站周邊預計設置原住民族文創中心,併同原住民電台的遷址,將形成新亮點,未來桃園將能更加發揚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及文創。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平鎮國民運動中心暨其他運動中心推動情形
主席裁示:
(一)就大溪國小運動中心OT方式,請黃秘書長召集教育局及體育局研議,大溪國小之使用時段應予保留。
(二)蘆竹國民運動中心完工在即,請體育局儘早與營運廠商進行相關討論。
(三)辦理規劃設計中的中央大學國民運動中心係由本府補助約8,000萬元經費,未來將開放所有設備給市民使用。
(四)龍岡國民運動中心的規劃設計請納入戶外活動場地,例如:可否納入極限運動、攀岩場地,作為其特色。
(五)地方民眾期待觀音運動中心能於今年動工,因其位於觀音、新屋兩區交界處,完工後可提供兩區民眾使用,命名部分可再協調。
(六)就龜山國民運動中心納入公托部分,請黃秘書長召集體育局及社會局協調,研議可否規劃為2棟,以利分開管理。
(七)大園運動中心請加速辦理土地取得。
(八)龍潭區設有運動公園、體育園區,龍潭原民集會所亦可考量規劃以部分樓層作為體適能中心。
(九)桃園體育園區及華勛長青運動公園均尚在都計相關階段,請預留體育用地,以利未來設置長青型運動中心。
(十)楊梅體育園區將興建國家級跆拳道訓練中心、國民運動中心及展演中心等3項設施,研議可否分開興建為3棟,以利未來管理營運。
(十一)新屋區運動空間不足問題,本人上任後,已設置了棒壘球場、天幕球場及新屋高中游泳池,未來農博基地若常態營運,亦可研議規劃納入露營、運動設施。
(十二)平鎮棒球場部分,請黃秘書長協調體育局及新工處,處理後續事宜。
(十三)就中平游泳池未來整體規劃構想案,請都發局、工務局及體育局開會研商未來是否以都市計畫變更方式進行整體重建,以作為國際賽事標準場地。
(十四)針對八德區永福西街舊游泳池案,請儘量維持營運,以供民眾繼續使用。
(十五)內壢高中游泳池案,因其周邊鄰近游泳池採免費政策,研議可否以補貼OT方式,以利營運招商,並可改善相關設施作為中小型運動中心。
二、報告機關:主計處
報告案由:107年度本市總決算分析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一)請本府各機關兼顧經濟發展及財政穩健之原則辦理,積極提升本府施政效能。
(二)南亞-林口特定區計劃(工12工業區第1期)細部計劃聯外道路用地取得費用案,請龜山公所儘速完成協調,並估出相關經費。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消防局
提案案由:為本府消防局新屋消防分隊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消防廳舍,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第5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桃園市龜山區樂善國民小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升旗台、浴室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請各機關繼續加強推動。
捌、臨時動議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就資科局報告之智慧城市論壇案,請儘速展開籌備事宜。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1分
桃園市政府第21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1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5月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黃怡禎
 
壹、頒獎
一、表揚榮獲功績獎章。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一等功績獎章王前副市長明德
(二)三等功績獎章社會局古前局長梓龍
(三)三等功績獎章地方稅務局林前局長延文
(四)三等功績獎章環境保護局沈前局長志修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前副市長王明德、前環保局長沈志修、前社會局長古梓龍及前地稅局長林延文等人在本府任職期間,戮力從公,推動多項重要施政措施,績效卓著,榮獲行政院功績獎章。現任桃園機場公司董事長王明德在擔任本市副市長期間,協助市府開展各項重大工程,提升工程進度及品質,讓桃園多次榮獲金品獎、金質獎的肯定;督導智慧城市、航空城及亞洲.矽谷計畫等重大計畫,本市連續3年獲得ICF評選為全球TOP7,各項智慧城市應用也獲得其他城市的學習及效法;協助本市強化國際交流,在4年內增加了13個姊妹市或友好城市,接待56國的來訪團。現在航空城計畫已進入地上物查估及實質工程階段,相信桃機公司在王明德董事長帶領下,將與航空城公司及市府密切合作,讓航空城計畫順利推展。前社會局長古梓龍在其任內推動生育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健保費補助、微型社福普及化等政策,也積極籌設家庭服務中心、親子館、公托中心、日照中心等各類社福設施,讓本市朝社福可及、市民有感的目標邁進。前地稅局長林延文擔任地稅局長期間,致力營造友善公平的租稅環境,引進智慧科技,如視訊補單立即取件及智能客服等服務,讓稅務業務與市民更貼近。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在擔任本府環保局長期間,領導環保局團隊獲得行政院環保署10項績效考核獎項;推廣陽光屋頂綠能政策,以參與式預算讓機場回饋金有更佳的運用方式,並建置生質能中心、籌設第二座焚化爐,讓桃園免於垃圾危機;引進環保產業,解決廢棄物處理問題,並推動南崁溪、黃墘溪及埔心溪等總量管制,輔導印刷電路板廠導向綠色生產,為本市貢獻良多。
二、請觀光旅遊局及經濟發展局安排本人宣傳春遊補助及節能補助方案,以擴大效益。
三、本市社會安全網的推動仰賴社工人員在各方面的努力,因此市府研議調整社工人員的薪資。一是市府所屬社工人員薪資,應將計畫型風險加給納入經常性薪資,請社會局與人事處及主計處研議調高公職社工師的專業加給及約聘僱社工人員之薪點折合率,穩定高風險社工薪資;另一為相關計畫委外人員薪資,請社會局檢視其薪資結構,在考量年資、學歷、證照及偏鄉加給情況下,與衛生福利部協調,納入專業加給或風險加給,避免委外人力淪為低報酬行業。本府使用委外人力機關,如有發現委外人力薪資不穩定的情況,務必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將相關保險或加班費等納入考量,保障委外人員薪資水準。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認識長照2.0與本市長照布建現況
主席裁示:
(一)市府規劃於大園五權海軍砲陣地與觀音大坡腳營區設置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皆有意願辦理,請衛生局安排勘查,並請都發局及大園區公所、觀音區公所協助。
(二)為落實本市長照在地化與社區化,請衛生局、社會局持續布建長照服務,勞動局研議長照人力需求,教育局了解長照相關科系及居家照護員等相關證照議題,交通局研擬原鄉交通接送方案,並請黃秘書長督導及協調跨局處合作。
(三)請加強宣導1966長照專線,提升本市長照使用涵蓋率。
(四)火災受災戶之社會救助措施,可直接透過各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二、報告機關:財政局報告案由:堅守紀律,危機不現
主席裁示:
(一)在市府建設持續前進之際,請本府各機關審慎規劃及執行預算,著重計畫的自償性,採分年分期方式合理妥適配置預算資源,並應積極向中央爭取相關補助款以挹注市庫。
(二)請交通局研議整併本市免費巴士,提高使用效率。
(三)關於向中央爭取更合理的統籌分配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計算方式,請財政局會同主計處安排本人拜訪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溝通。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4條、第5條、第6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1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中路二段505-1地號市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工務局「成立桃園市公園適性發展推動委員會」案解除列管,餘列管案件請主辦機關加強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0分
桃園市政府第21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1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4月2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黃怡禎
 
壹、頒獎
一、呈獻榮獲內政部營建署107年度「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獎項。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直轄市型優等獎
(二)道路養護直轄市型-第一名
(三)交通工程直轄市型-第一名(交通局)
(四)人行環境直轄市型-第二名
(五)區塊考評直轄市型-第二名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新任副市長李憲明及秘書長黃治峯,兩位皆是資深文官,於政府部門擁有豐富的服務經驗,具有良好專業背景與第一線民眾溝通能力,相信兩位可以協助市府完成各項計畫及工作。副市長李憲明為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在市府資歷超過27年,歷任秘書長、水務局長、都發局長、交通局副局長等職務;在李副市長擔任秘書長時,仰賴他協調市府的業務、人事、預算等,未來希望借重他在都市計畫、公共工程、建築規劃的專業能力,讓市府施政更上一層樓。秘書長黃治峯擁有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碩士學歷,曾在台北市政府擔任過新工處長、水工處長、工務局總工程司、副局長等職務,市府於105年延攬黃秘書長返鄉服務,擔任工務局長、副秘書長等職務。桃園現正處於建設期,推動多項重大建設,請黃秘書長統合協調公共工程進度,副秘書長邱俊銘負責協調重大活動及重大施政計畫管考。
二、內政部營建署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以縣市為單位,分為直轄市型、都會城鎮型及偏遠離島型三類組,並以政策作為及實際作為二面向作為評估依據,本府於107年度獲得十分優秀的成績,感謝工務局、交通局及相關機關的努力。道路養護方面,市府推動路平專案、開瓶計畫等,工程前仔細規劃、現場施工品管以及事後稽核等步驟,按施工規範進行,提高道路養護水準,並完成60%以上的主要幹道、生活圈道路及鄉道等道路更新,讓市民享受更好的道路品質。人行環境方面,市府進行人行道品質躍升、騎樓暢通、公車升級、YouBike路網及轉運站等計畫,大幅改善本市行的環境。在人行道及車道寬度上,請工務局配合各地需求,採取彈性、務實作法,以更適合民眾使用。
請工務局於1年半內完成將機場捷運A8站長庚新驛站及中壢銀河水岸這兩項大型道路亮點躍升計畫,並以此為示範計畫向各區推廣。桃林鐵路活化計畫,請捷工局協同工務局、交通局共同整合週邊道路系統。
三、關於非洲豬瘟防疫工作,請農業局給予參與防疫同仁最大的支持,並請加強輔導本市小型養豬場離牧退場機制,如增加獎勵措施等。
四、為展現大園特色,大園區公所提出魚、花、鳥、鐵鳥的發展方向,更加展現大園獨有的區域魅力;各區公所無須拘泥於過去的口號,應根據發展願景,提出具創意的發展方針,展現在地特色。
五、請文化局研議青塘園桃機一號移置事宜,務必尋找最佳雙贏方案。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非洲豬瘟防疫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請農業局將本市各區公所第一線通報工作列入防疫整備事項中。
(二)防疫是長期抗戰,請各機關持續推動並給予支持。
二、報告機關:大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浪漫南大園人文產業聚落駐地工作站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請客家事務局持續協助大園區公所向中央申請補助,推動客家文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39-90、2039-222地號市有持分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水汴頭段147地號市有持分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楊梅高中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校舍(廚房、木工室、社團辦公室及倉庫)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請列管案件機關加強辦理,並請研考會持續追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9分
桃園市政府第21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21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4月1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秘書長憲明(後)
出席:如簽到簿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獎
一、頒發本市民防總隊大隊長(隊長)聘書。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民防大隊 王科元大隊長
(二)義勇警察大隊 李曉鐘大隊長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呂學祺大隊長
(四)守望相助大隊 蕭毓中大隊長
(五)山地義勇警察隊 曾鴻姿隊長
貳、主席致詞
一、楊梅體育園區將興建國家級跆拳道訓練中心、國民運動中心及展演中心等3項設施,期能透過地方建設提升市民生活品質,滿足民眾文化需求,帶動楊梅地區發展。其中跆拳道訓練中心已獲中央前瞻計畫補助,請文化局針對展演中心部分向文化部申請相關補助。有關園區興建工作,由李秘書長憲明及黃副秘書長治峯協調地上物拆遷補償與3項設施空間分配規劃,除請體育局、工務局及都發局進行細部研商外,並請文化局王主任秘書麗娟、新聞處姚副處長敦明及楊梅區公所羅區長國裕共同參與。
二、今(17)日頒發本市民防總隊5位大隊長(隊長)聘書,分別介紹如下:
(一)民防大隊長王科元同時也是太極拳教練,即便身體微恙仍堅持投入民防工作。
(二)義勇警察大隊長由副議長李曉鐘擔任,今日因公不克出席,由副大隊長古健琦代表,古副大隊長亦擔任本市體育會籃球委員會榮譽主委,也是本市客家會理事長,並長期投入公益服務。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長呂學祺是聯倉交通公司董事長,支持義交工作不遺餘力,持續擴大義交服務。
(四)守望相助大隊長蕭毓中曾經擔任桃園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每年訪視全市各守望相助隊,積極為每個中隊爭取福利。
(五)山地義勇警察隊於上一屆成立,曾鴻姿隊長積極投入山區救災及救難等工作。
三、本市副市長由李秘書長憲明陞任,秘書長職缺則由黃副秘書長治峯陞任。本市目前有許多重大工程推動中,需要秘書長統籌協調,期望借重黃秘書長的工程專業素養,發揮介面整合及行政督導能力,確保各項重大建設順利進行。另感謝邱副秘書長俊銘過往督導多項市府重大活動,包括推動休閒農業區、臺灣燈會及農業博覽會等業務,成效卓著。本市將推動永續發展城市計畫,請邱副秘書長負責督導,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擔任幕僚工作,各機關共同參與。期勉在邱副秘書長帶領下,順利完成城市永續發展指標的各項評比。
四、國內許多大學看好桃園發展前景,國立交通大學及陽明大學即將進行併校作業,目前已組成「合併推動委員會」,選定青埔地區配合「亞洲.矽谷」計畫,將發展智慧生醫園區,設立智慧生醫教學與研究中心;國立清華大學計畫於航空城計畫區內,發展國際級醫療醫院,目前選定使用機場捷運A16站機關用地,後續將選定合作醫院;國立海洋大學規劃在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內成立國際物流園區育成中心,以上請李副市長憲明籌組專責小組,協助計畫推動,並請教育局、衛生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經濟發展局及桃園航空城公司共同參與。
五、市府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合作,自今(108)年2月15日起開辦「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便民服務」措施,協助第一次申請人別確認作業的市民,由民政局及各區戶政事務所指派專人辦理護照代送及代領服務。內政部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並規劃於108年底實施線上傳輸資料作業模式,屆時市府也將調整作業方式配合辦理,提升為民服務行政效率。
六、警察局建置天羅地網監錄系統,歷經多年的耕耘,運用AI人工智慧技術,改變過往警員以人眼逐一比對線索的方式,提升辨識效率與辦案效能,未來若有新的智慧應用技術,亦可考慮引進,藉此提高影像辨識的效率。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便民服務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民政局因各項戶政加值服務,造成人力不足情形,可研議適度調整人力,提升行政效率。對於辛勞的戶政同仁應給予適當之鼓勵。
(二)臺灣的公務員做了很多事,全世界評比名列前茅,感謝各個機關同仁的努力。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天羅地網監錄系統智慧應用與發展規劃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警察局自91年起建置天羅地網監錄系統,統合各地區的攝影機,掌握破案契機,提升辦案效能。
(二)本市警民比六都最高,卻能在治安評比方面獲得佳績,實屬不易,感謝警察同仁的努力。
(三)期勉持續精進科技監控與影像智慧分析技術,展現高科技進步的價值,讓民眾獲得更好的服務及保障。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市府將向聯合國提出永續發展認證,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捌、臨時動議: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請鼓勵同仁共襄盛舉,參與衛生局「2019運動久久健康長久」市府前廣場健康課程活動。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3分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80076499號
附件:桃園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魏永信股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205。
(五)傳真:03-3313906。
(六)電子郵件:00242@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附件一
桃園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或團體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該法之行為,其經查證屬實且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勵金予檢舉人,爰依同法第三項授權規定,擬具桃園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共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專用名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檢舉違規之方式及應備要件。(草案第四條)
五、發給獎勵金之罰鍰金額門檻。(草案第五條)
六、不發給獎勵金之情形。(草案第六條)
七、審核小組之編制、任期及審核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獎勵金發給時機、提充比例及特殊或重大事蹟不受限額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檢舉案件獎勵金之造冊、發放頻率、方式及領取期限。(草案第九條)
十、多人檢舉之獎勵金分配方式。(草案第十條)
十一、檢舉獎勵金不追回要件。(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對於檢舉人之有關資訊應予保密。(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本府得視情況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檢舉人之措施。(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編列預算之執行機關及年度核發獎勵金總額上限。(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訂定「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3716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辦法」。附「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四條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勵: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最近二學年度新生註冊率,達到教育局公告之比率。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府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合第九條規定。
第五條 本府為審查前條申請,得就學校之現有規模、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配合教育局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整體資源投入或助學措施之審查事項,訂定獎勵、補助經費審查及核配基準。
  前項審查及核配基準,應包括審查事項評估指標項目占獎勵、補助經費之比率與計算方式,及依第六條規定核減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算方式,並由教育局公告之。
第六條 學校因違反法令規定曾經本府處分者,本府得按其情節輕重,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本府得增加其獎勵經費:
一、設立地點位於教學資源不足之地區。
二、設立之類科具稀少性及國家發展所需,且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未能充分設立。
三、學校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基準。
第七條 本府為辦理獎勵、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應遴聘(派)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學校依第四條規定申請獎勵、補助,經審查小組審查後,由本府核定之。
第八條 獎勵、補助經費,由教育局按年訂定運用計畫,編列預算。
  前項經費之編列,應分為獎勵及補助二種經費;其分配比率,由教育局定之。
第九條 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成立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規劃獎勵、補助經費之使用及相關事宜。
二、獎勵、補助經費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為優先。
三、獎勵、補助經費應符合本府所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規定及程序,據實核支,且採專款專用及專帳管理。
四、使用獎勵、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學校相關採購規定程序辦理。
五、獎勵、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府所指定之用途;其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校內財產清冊,並辦理登錄。
六、獎勵、補助經費配合政府會計年度執行,當年度所購置資本門之設備,學校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處置或變賣。
七、經本府核定停辦計畫之學校,得使用獎勵經費優先支應停辦所需費用。
八、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
應敘明原因報本府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或申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
九、獎勵、補助經費支用情形、執行成效及採購案件等資料,應予公開。
十、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十一、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相關資料應確實,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第十條 教育局得辦理書面審查或赴學校訪視經費執行情形;其書面審查或訪視工作,得委託經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受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應具備專業客觀能力。
  教育局或教育局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學校之書面審查或訪視,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組成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統籌整體書面審查或訪視事宜。
二、辦理訪視者,應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計畫內容包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書面審查或訪視說明會。四、書面審查或訪視結束後,應彙整意見報告,由教育局公告。
五、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六、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及參與人員對於因書面審查或訪視工作而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教育局同意,不得公開。
第十一條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得撤銷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並命其繳回已領取經費之部分或全部。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13527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使用人轉讓攤(鋪)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使用人與受讓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三、原契約正本。
四、攤(鋪)位轉讓文件正本。
五、最近三個月攤(鋪)位使用費繳納單據。
六、未積欠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水、電、清潔、管理及各項應分攤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受讓人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八、受讓人近一年內二吋相片二張。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攤(鋪)位轉讓文件之使用人印章,應與原契約相符,如有不符,應檢附原契約印章遺失切結書。
  使用人未能親自辦理者,得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檢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委託人之健保卡。
政令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80076847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有關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之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農業局提出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自申請土地都市計畫發布前至今,每三年連續之航照圖。
(四)申請土地現況照片至少四張。
(五)其他足堪證明持續作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證明文件(如附表)。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三、本府為辦理本要點之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成員由本府農業、地政、工務、都市計畫等相關機關派員組成之,並得邀請專業機關單位協助審查。
四、申請土地經審查自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至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申請:
(一)作雜木林(森林)或保育使用。
(二)未作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使用。
(三)有違規使用之情事。
(四)妨礙本細則第二十七條保護區之劃定目的。
(五)依檢附資料無法審認土地使用情形。
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足認申請土地係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未停止其使用。
五、本府於審查過程中,認有必要請申請人舉證時,申請人負有提供相關證明之義務。
六、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應駁回其申請。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108013381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府都住規字第1080133818號令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代辦內政部營建署興辦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以下簡稱本住宅)出租及資格審查業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住宅發展處(以下簡稱住宅處)。
三、本規定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上述所定兄弟姐妹,應為單身。上述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四、本規定所稱無自有住宅,為家庭成員應均無自有住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前項所定之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五、本府應就下列承租事項辦理公告:
(一)申請資格及受理期間。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申請機關或單位。
(三)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四)其他必要事項。
六、申請承租本住宅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設籍於本市,或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於本市無自有住宅。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總年收入低於本市受理申請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家
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且家庭成員總人口所得之平均所得分配,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本規定所定年齡之計算,以申請送件取得序號日為計算基準日。
七、本住宅之承租類別如下:
(一)政策優先戶: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其中一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
3、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且未滿二十五歲者。
4、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5、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6、身心障礙者。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8、原住民。
9、災民。
10、遊民。
11、十八歲至四十歲青年,懷孕或育有未成年子女者。
(二)敦親睦鄰戶:申請人須設籍於本市龜山區滿一年以上。
(三)一般戶。
前項第一款附表所定年齡之計算,以申請送件日、線上申請之取得序號日或郵寄之郵戳日期為計算基準日。
八、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住宅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分戶配偶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外籍配偶若無國民身分證則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四)放棄住宅補貼聲明切結書。
(五)已知悉租賃資訊切結書。
(六)戶政與財稅審查同意書。
(七)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八)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十)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持有面積未達四十平方公尺共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十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其中一人符合前點第一款所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應按其資格條件分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本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且未滿二十五歲者: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4、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一年內之證明(保護令或判決書等);如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5、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8、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0、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十八歲至四十歲青年,懷孕或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具有懷胎及撫育事實之證明文件。其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胎兒需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書或媽媽手冊(含封面、預產期及胎兒目前之週數頁面)。
1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二)其他必要文件。
九、審查作業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招租審查作業方式:
1、申請人應檢具前點所定書表及相關證明,向住宅處申請初審。
文件資料如有欠缺、不合規定或重複申請者,住宅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2、初審合格案件於列冊後,移財稅機關取得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度所得、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住宅處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申請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住宅處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
3、合格申請人排序程序:
(1)經審查合格後,依序以政策優先戶、敦親睦鄰戶及一般戶之順位進行選屋。
(2)政策優先戶先依評點表分數高低核予選屋序號,如遇同分者以抽籤方式辦理;敦親睦鄰戶及一般戶以電腦抽籤方式核予選屋序號,並依各承租戶別之房型分配數量辦理選屋作業。
(3)如申請人於各該階段放棄或未能如期選屋者,將自動順延至下個階段進行選屋作業;一般戶限選一般戶房型,政策優先戶及敦親睦鄰戶則無限制。政策優先戶及敦親睦鄰戶如承租一般戶房型時,得按原資格條件之優惠租金價格承租。
(4)完成選屋程序後如有賸餘,得開放候補名冊辦理選屋作業。
(二)依候補名冊辦理選屋作業仍有賸餘時,得續辦第二階段招租審查,其作業方式如下:
1、申請人應檢具前點所定書表及相關證明,向住宅處申請。申請資料如有不實、欠缺、不合規定或重複申請者,住宅處將駁回其申請或撤銷其承租戶資格。
2、申請方式以現場書面形式受理為限,並按其受理時間先後排定審查順位。申請案件超過招租戶數時,得另列候補名冊。
3、經住宅處審查合格後,依序辦理選屋作業。
十、本府核發之承租資格證明,僅得作為評點或抽籤序號之證明,申請人仍應依本住宅興建廠商公告規定內容,辦理選屋及簽約承租之相關事項。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第4點,並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80094837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第4點,並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後「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第4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府地區字第1080094837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以下簡稱本開發案)範圍內拆遷地上物作業,加速取得開發所需用地,並使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及補助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獎勵、救濟及補助項目如下:
(一)房租補助費。
(二)非合法建築改良物拆遷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勵金。
(三)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工廠動力機具、設備之遷移補助費。
(四)墳墓自動遷葬獎勵金。
三、房租補助費以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及前開對象之配偶於區段徵收公告前六個月,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發放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但數戶同時設籍,且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按實際戶籍數發給之。
  房租補助費由戶長代表領取。數戶同時設籍於同一建築改良物,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由各設籍戶戶長會同領取,或推派其中一戶戶長代為領取。
四、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月發放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每月發放新臺幣九千元。
  前項建築改良物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完成拆除者,發給二十四個月之房租補助費。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除,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發給十二個月之房租補助費;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發給六個月之房租補助費。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除者(含申請展期經同意者),按逾月數扣減房租補助費,十五日以下者,以半個月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五、房租補助費於建築改良物拆除後發給之。領取房租補助費時,應檢附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戶籍謄本及設籍戶戶長具名之居住事實切結書。數戶設籍同一建築改良物時,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未能會同領取,由其中一戶戶長代為領取時,應另附具各戶戶長之同意書或協議書。
六、非合法建築改良物之拆遷,由本府依改制前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查定後,依查定之數額核發百分之七十之拆遷救濟金。於限期內自行拆遷者,加發應發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七、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工廠動力機具、設備之搬遷,改制前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查定後,依查定之數額核發百分之七十之遷移補助費。
  前項遷移補助費發放對象,指依本府委託之查估單位現場訪查認定動力機具或設備之所有人、營利事業或工廠負責人。
八、本開發案範圍內經本府查定之合法墳墓,除依查定金額發給遷葬補償費外,墳墓墓主於限期內自行遷葬者,另按查定數額百分之五十發給自動遷葬獎助金;合葬者,亦同。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依查定數額核發百分之七十之遷葬救濟金,於期限內自行遷葬者,加發應發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自動遷葬獎勵金。
九、墳墓主體結構經本府以一般建築物予以查估時,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其拆遷救濟金及自動遷葬獎勵金之發放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十、非合法建築改良物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自動拆除期限內拆除,其申請延期拆除比照改制前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之合法建築改良物規定辦理。
修正「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8013237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第三點附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建築執照書圖電子檔繳交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080136163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執照圖檔光碟繳交作業原則(核定版)
 
訂定「桃園市政府建築執照書圖電子檔繳交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建築執照書圖電子檔繳交作業原則」
 
市長 鄭文燦
 
 
二、檔案名稱編輯說明
(一)第1碼依圖檔分類編碼,建築圖編為A,結構書圖編為S,其他文件編為D,其餘圖說分類請參考「文件或圖檔類別代碼」。
(二)第2碼依圖檔內容編號。
(三)第3碼至第5碼為流水碼。
(四)第6碼為圖檔中文名稱。例如:
1.索引表、基地位置圖、地盤圖、現況實測圖、配置圖及各層面積計算表若為同1張圖,其檔名為:A0001索引表、基地位置圖等.PDF。
2.筏基平面圖檔名為:A1002筏基平面圖.PDF。
3.各層平面圖若有3張圖,其檔名分別為A1003幾層至幾層平面圖.PDF、A1004幾層至幾層平面圖.PDF、A1005幾層至幾層平面圖.PDF
4.各向立面圖若為同1張圖,其檔名分別為A2006各向立面圖.PDF。
5.地籍套繪圖檔名為:A8007地籍套繪圖.PDF。
6.綠化平面圖檔名為:A9008綠化平面圖.PDF。
7.結構平面圖檔名為:S1009結構平面圖.PDF。
8.地質鑽探報告書檔名為:D1010地質鑽探報告書.PDF
依此類推,最後流水碼應與圖檔總數量一致。
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801344081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動一字第10800035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
 
訂定「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
 
處長 王得吉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
二、目標:桃園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支用之考核與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成效,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三、補(捐)助對象:
(一)本市轄內畜禽牧場之農民或管理人。
(二)辦理與動物防疫、動物保護、無主犬貓源頭管理有關之合格登記團體(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司法人或社會團體)。
(三)設籍本市市民或於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認養收容動物之民眾。
四、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各類補(捐)助案件應於活動開始日前提出申請並簽准,特殊原因未於事先申請者應敘明原因專案簽准。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基準補助:
1、第三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計畫核定數若以飼養動物數為基準,同一計畫全年累計補助對應動物頭數不得逾該場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飼養頭數二倍。
2、第三點第二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額度,以申請計畫本處審核核定金額為上限。
3、第三點第三款之補助對象,其每一年度累計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
(四)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五)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處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處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同業公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4、依本處專案性計畫補助,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定者。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1、對個人:重大動物傳染病防治疫苗購置、犬貓絕育補助。
2、對民間團體:有關動物防疫、動物保護、無主犬貓源頭管理、動物管制、動物救援之推廣活動及工作計畫。
(二)補助案核准後,應依核定計畫於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完畢者,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助款;但經核准繼續執行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者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形,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處核准後方得辦理。
(四)補助項目如涉及宣導相關業務時,應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個人部分:
1、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帳戶資料及所申請補助計畫規定應附之其他附件,於該計畫所訂之期限前親送或郵寄至本處申請。
2、補助計畫未訂申請期限時以補助款預算年度之十二月二十日為申請期限。
3、當年度補助計畫編列預算用罄時該計畫即停止受理申請,停止受理時間公告於本處網站,當年度尚未申請之案件不得移至下一年度申請。
(二)民間團體部分:
1、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前,以公文檢附申請書、申請補助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申請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補助經費切結書、及其他審查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3、依所申請補助計畫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未訂申請期限時最晚應於申請計畫實施前三十日提出申請。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處接獲申請案件後,由業務單位就所具資格條件、補助項目及所備文件進行初審,依行政程序逐級簽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二)作業程序:
1、計畫書送審後核定准予補助者,通知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比例或項目,及補助款運用應注意事項。
2、核定不予補助者,敘明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者應於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款收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明細表、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以及各項支出憑證(受部分補助者,除本處補助額度內仍須負各項支出憑證正本外,其餘得檢附影本;如屬全額補助,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送本處核銷。
(二)因特殊需求,得專案簽奉核准,於執行前預付撥款或於執行期程中分期撥付補助款後,再依第一款辦理經費核銷。
(三)申請補助計畫無法在限期內或當年度完成者,不予撥付尾款,依不可抗力事故影響執行進度及經費核銷,得敘明理由,專案申請核准展延,並保留補助款。
(四)受補(捐)助者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處。
(七)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供審計機關查核。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者,應將補(捐)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捐)助款使用情形,本處得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派員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捐)助者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處審核結果應予收回時,受補(捐)助者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本處。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3357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5年5月6日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桃園市政府民國105年7月1日府都行字第1050150605號令發布實施
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7年4月13日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
桃園市政府民國107年5月7日府都行字第1070099702號令修正
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7年12月10日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
桃園市政府民國108年6月10日府都行字第1080133577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申請容積移轉、調配之地區,從其規定。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接受基地,得同時適用本辦法,其合併取得之可移入容積,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本市係指下列土地,但各該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學校、停車場及道路用地。
(二)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配合中央或本府興建之重大設施或計畫,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第二款公告及受理期限等相關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四、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經本府水務局公告實施計畫之水道治理用地範圍,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之公告現值,依公告實施計畫辦理。
五、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應以完整水平或垂直鄰接該永久性空地者,始得全部適用可移入容積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規定。如以部分面臨永久性空地者,則以面臨之垂直或水平切線,辦理地籍分割後,其直接面臨之部分始得適用前項可移入容積酌予增加規定,其餘未直接面臨部分依原規定辦理。前兩項所稱之永久性空地,其面積應超過零點五公頃。
六、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發展用地之土地。
(二)臨接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但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山坡地之土地。但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基準容積率小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之工業區基地,其平均坡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實測簽證小於百分之十五者,不在此限。
(四)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五)市場用地。但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不在此限。
(六)依都市計畫規定或原擬定機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七)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七、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可移入容積與其臨接道路寬度、面寬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接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者:
1.臨接該道路之最小單一面寬應大於十公尺。
2.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
3.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二)臨接八公尺以上未達十公尺之計畫道路者:
1.臨接該道路之最小單一面寬應大於十公尺,臨接範圍須全長開闢,並二向連通至開闢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其連通路段以開闢寬度達四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及連接道路側邊之既成道路、行政機關養護或管理之現有巷道為限。
2.接受基地如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者,得擇一檢討。
3.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4.接受基地如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前項接受基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如位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增額容積適用範圍,應優先申請增額容積,增額容積全數申請後,始得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移轉。
八、接受基地依都市更新條例、本辦法、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增加之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之土地,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九、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十、接受基地依第七點申請移入容積者,得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折繳代金。
前項代金之用途,應專款專用於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開闢。第一項折繳代金評定方式,由本府定之。
十一、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
(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三)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
(四)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五)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七)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八)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九)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圖。
(十)接受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證明文件。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修復、再利用計畫等核可文件(送出基地屬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需檢附)。
(十二)其他本府規定應提送之證明文件。
十二、第十點之實施地區及其施行日期如下:
(一)工業區自本要點修正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其他地區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績優選手教練及團體獎勵要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體競字第108013366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績優選手教練及團體獎勵要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績優選手教練及團體獎勵要點」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績優選手教練及團體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府體競字104034435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府體競字1080133663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之績優選手、教練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手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指一面獎牌由一人單獨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三十二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十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二萬元。
6、第六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類,指一面獎牌由二人以上合作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二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一萬元。
6、第六名:新臺幣五千元。三、教練獎勵金規定如下:
(一)教練類別及資格:
1、教練分為基層教練(啟蒙教練)、階段教練及帶隊教練。
2、帶隊教練應為實際指導該年度獲獎選手之指導教練。
(二)核發原則:
1、依大會頒訂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選拔完成之全國運動會出賽名單,由組隊單位召開教練會議,建立該年度之教練名冊並研訂教練獎勵金分配比例,於全國運動會一個月前,檢附會議紀錄及教練名冊送本府,據以核發。
2、每面獎牌之教練獎勵金,以一份為限。
3、選手採自發性訓練且無認證之教練時,教練獎勵金由組隊單位依該年度參加全國運動會之帶隊教練為獎勵對象,並以應發放之獎勵金額五分之一作為獎勵。
(三)核發基準
1、第一類,指一面獎牌由一人單獨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五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三萬元。
2、第二類,指一面獎牌由二人以上所共同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十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四、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以參賽項目計,刷新全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四萬元;刷新大會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五、蟬聯金牌獎勵金,第一類選手核發新臺幣二十萬元,教練核發新臺幣十萬元;第二類選手及教練皆核發新臺幣十六萬元。得獎者須於競賽結束後兩週内,檢附選手前一次參賽年度之獎狀向本府提出申請,由各得獎之選手及教練具領;蟬聯自第二年起,獎勵金依第一年之蟬聯獎勵金累加核發。前項稱蟬聯者,非技擊類,如球類、水上及陸上運動等,為前後年度全國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均由同一人獲得金牌;技擊類,如柔道、跆拳道及擊劍等,則為不分級別由同一人獲得金牌。蟬聯選手之教練獎勵金,以選手前後年度同一競賽項目獲得金牌核計,不限同一教練指導。
六、績優團體獎勵金,依據本市各參賽單位獲得前三名者個別給予獎勵,並採累計方式由績優團體具領,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支用於會務推展與培訓選手;核發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
1、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七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二)第二類:
1、第一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十萬元。
七、田徑類之馬拉松、男子十項、女子七項與現代五項、鐵人三項、體操個人全能(含競技、韻律)及自由車之一百公里以上之個人競賽項目,其選手獎勵金依第二點第一款之核發基準加倍發給。
八、本要點獎勵之項目,以該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競賽種類為準。
九、本要點獎勵金發給之依據,以該年度全國運動會頒給之獎狀為準。
公告
公告春龍有限公司等39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140907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春龍有限公司等39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春龍有限公司等39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原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8年5月31日府農動字第1080125939號裁處書)乙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800038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原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8年5月31日府農動字第1080125939號裁處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黃○原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黃○原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戶籍地址為中壢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中壢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受處分人洪○茂(列管編號:10700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69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洪○茂(列管編號:10700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洪○茂(列管編號:1070052)於106年11月4日在中壢區高鐵北路一段5號(高鐵桃園站警察服務臺),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重劃區域,已移為平地,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蔡○為(案件列管編號:107101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66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為(案件列管編號:107101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蔡○為於107年3月13日在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蔡○為(案件列管編號:107103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66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為(案件列管編號:1071035)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蔡○為於107年3月14日在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80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阮○王(NGUYENH○UVUONG)(銷帳編號:108101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61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王(NGUYEN HoU VUONG)(銷帳編號:108101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王(NGUYEN HoU VUONG)於108年3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2樓(新越興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業於108年5月2日己出境離臺致無從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POONTAWEE K○○○○○○○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721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POONTAWEE Koooooo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POONTAWEE KooooooN於108年1月19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大同路136號凱悅KTV502號包廂內,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已於108年1月23日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潘信凱)。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彭○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79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彭○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彭○倫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黃○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74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渘於106年8月1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州街44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業遭遷址至臺北市北投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且現住居所不明致無從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陳國進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74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渘於106年10月18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東豐路526巷62號4樓之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業遭遷址至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且現住居所不明致無從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葉○宜(銷帳編號:1081041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73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葉○宜(銷帳編號:1081041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葉○宜於108年3月7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86-18號(樂葳汽車旅館303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業遭遷址至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且現住居所不明致無從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倫(案件列管編號:107069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79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倫(案件列管編號:107069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倫於107年7月7日在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506號「凱虹汽車旅館309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李○沅(列管編號:107097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84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沅(列管編號:107097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沅於107年4月20日在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18鄰20之5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業遭遷址至大園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且現住居所不明致無從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黃○康(銷帳編號:108104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379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康(銷帳編號:108104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康於107年10月11日在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二段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温智忠)。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2709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高○生君及林○棟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5月23日及108年5月2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2573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黎○亨、李○姿、楊○漢、葉○勇、盧○強及蔡○縈,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3月14日、108年3月15日、108年4月23日、108年4月24日、108年5月14日及108年5月1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史○興等人計6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4522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史○興等人計6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史○興等人計6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高○啟等人計58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4113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高○啟等人計58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
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高○啟等人計58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指定「楊梅道東堂雙堂屋」為本市市定古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098313號
附件:公告範圍圖
 
主旨:公告指定「楊梅道東堂雙堂屋」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
三、本市108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楊梅道東堂雙堂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梅高路210巷160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面積及地號: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2,639.24平方公尺。
(二)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桃園市楊梅區高上段1409(部分)、1410(部分)、1411(部分)、1412(部分)、1426-47(部分)地號共5筆地號。
(三)定著土地之範圍:總面積11,129.23平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公告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鄭家為楊梅地區開拓代表性家族,見證楊梅拓墾發展歷程,所在位置鄰近土牛溝,對於漢人在此地區的生活發展史有重要意義。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建築格局完整,歷經不同時期增改建,見證不同時期之構築工法與材料,充分表現各時代營建技術流派特色及演進。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為高山頂地區唯一雙堂六橫之大規模客家建築,不易再現,具稀少性。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之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市場用地(市七)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808198592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市場用地(市七)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於108年5月28日起至108年6月26日止,於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8年6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機關用地為宗教專用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旅遊服務設施用地及道路用地)(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808198642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機關用地為宗教專用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旅遊服務設施用地及道路用地)(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於108年5月31日起至108年6月29日止,於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8年6月10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3樓大禮堂、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北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桃園區公園路129號)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及保護區)案」暨「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一)、醫療專用區(二)及廣場兼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1201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及保護區)案」暨「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一)、醫療專用區(二)及廣場兼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23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6月13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星期五)上午11時0分假楊梅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補辦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134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補辦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6月13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8年6月28日上午10時整假楊梅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平鎮區「平興里、東勢里、建安里及新榮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8年6月21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14276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平興里、東勢里、建安里及新榮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8年6月2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108年6月6日桃市平戶字第108000476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平鎮區「平興里、東勢里、建安里及新榮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8年6月2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等3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383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等3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樁位公告共3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2、G13、G13a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
(二)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4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
(三)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相關設施設置)案。
二、自民國108年6月12日起公告30日。
三、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四、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龜山區「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計畫道路,樂善三路、文化二路(延伸)、樂善二路及牛角坡路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12409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計畫道路,樂善三路、文化二路(延伸)、樂善二路及牛角坡路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08年5月17日桃市龜戶字第108000395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樂善三路:為由北往南向道路,以北端與文化一路交接處為起點,往南至與本次命名為樂善二路之道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300公尺,寬約15公尺。
(二)文化二路沿伸:為由西北往東南,再轉東北向道路,以西北端與文化二路迄點處為延伸起點,往東南再轉東北,至與編號道路RD30-10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598公尺,寬約10公尺。
(三)樂善二路:為由西北往東南,再轉西向道路,以西北端與華亞三路交接處為起點,往東南再轉西,至與文工一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1,325公尺,寬約20至25公尺。
(四)牛角坡路:為由北往南,再轉西向道路,以北端與文桃路交接處為起點,往南再轉西,至與樂善一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528公尺,寬20公尺。
二、旨揭區域內未命名之道路,編以鄰近道路之巷道。
三、前揭道路命名業於108年6月4日核定生效,道路命名後若涉及相關路段門牌整編,其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桃園區第十三公墓部分廢止使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801086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第十三公墓部分廢止使用。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殯葬設施名稱及地點:桃園市桃園區第十三公墓(中德段665地號、桃圳段601、607-1、607-2、607-3及717地號)。
二、廢止地點:桃園區桃圳段607-1、607-2及607-3等3筆地號。
三、廢止日期:自公告日起生效。
四、廢止原因:前揭地號土地上之墳墓已遷移完竣,不宜繼續作為公墓使用,爰辦理廢止。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08年探究自然環境對新屋石滬文化形成之影響與教育推廣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綜字第10801356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08年探究自然環境對新屋石滬文化形成之影響與教育推廣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8年5月31日起至108年11月2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石滬海岸潮汐、波浪、海流調查。
(二)石滬3D數值地形建模。
(三)石滬文化文獻蒐集及分析。
(四)探究自然環境對新屋石滬文化形成之影響。
(五)新屋石滬文化推動彙整及未來展望。
(六)擬具2、3、6號石滬保存及管理原則。
(七)辦理工作坊、教育推廣活動及相關會議。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國立中央大學。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市五權里中大路300號。
(三)聯絡電話:(03)4227151分機65697。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周舶皓助理工程員,電話:(03)3865711分機104。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撤銷本府107年11月9日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號公告及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1號公告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1086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本府107年11月9日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號公告及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1號公告。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4月2日環署訴字第1080002482號
訴願決定書及108年4月2日環署訴字第1080002483號訴願決定書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撤銷本府108年2月11日府環水字第10800203172號公告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1089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撤銷本府108年2月11日府環水字第10800203172號公告。
依據:因旨揭公告所據以劃定管制區範圍之本府107年11月9日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1號公告,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4月2日環署訴字第1080002482號訴願決定書及108年4月2日環署訴字第1080002483號訴願決定書撤銷。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及舉辦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801221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及舉辦公聽會。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1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8年6月5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公聽會:
(一)中壢區:民國108年6月10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辦理。
(二)平鎮區:民國108年6月10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三)桃園區:民國108年6月12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辦理。
(四)龜山區:民國108年6月12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五)八德區:民國108年6月18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八德區陸光社區活動中心1樓辦理。
(六)大溪區:民國108年6月18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假大溪多目標體育館2樓演藝廳辦理。
(七)蘆竹區:民國108年6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蘆竹區老人會館3樓禮堂辦理。
(八)大園區:民國108年6月19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1樓大禮堂辦理。
(九)楊梅區:民國108年6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楊梅區大東社區活動中心2樓辦理。
(十)龍潭區:民國108年6月21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假龍潭區婦幼館2樓演藝廳辦理。
(十一)新屋區:民國108年6月25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新屋區公所3樓會議室辦理。
(十二)觀音區:民國108年6月25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假觀音區公所4樓大禮堂辦理。
(十三)復興區:民國108年6月26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復興區公所6樓大禮堂辦理。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13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及桃園市國土計畫資訊網(http://urbandatasrv.tycg.gov.tw/TYSP/)。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三、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13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桃園區「信光里、青溪里及龍安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12844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信光里、青溪里及龍安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8年5月23日桃市桃戶字第108000619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桃園區「信光里、青溪里及龍安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八德區興仁里及白鷺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1364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興仁里及白鷺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8年5月30日桃市德戶字第108000474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八德區興仁里及白鷺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擬定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修正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36552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擬定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修正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6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6」(新釘R10802等4支及復建C067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374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6」(新釘R10802等4支及復建C067等4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6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呂學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1372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呂學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呂學偉。
二、身分證字號:Y1200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學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288號1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35○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許育鳴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1372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許育鳴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許育鳴。
二、身分證字號:A1219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91○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育鳴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園區致成路36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6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蘆竹區「錦興里、山腳里、坑口里、長興里、富竹里、新莊里、中福里、山鼻里、海湖里、濱海里、南榮里、坑子里及宏竹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1440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錦興里、山腳里、坑口里、長興里、富竹里、新莊里、中福里、山鼻里、海湖里、濱海里、南榮里、坑子里及宏竹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08年6月5日桃市蘆戶字第108000325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29日起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樁位坐標成果修正)』」測量成果簿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1454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樁位坐標成果修正)』」測量成果簿。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6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進階文理短期補習班等11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132511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進階文理短期補習班等11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撤銷立案處分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11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建成英日語會話短期補習班等10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131154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建成英日語會話短期補習班等10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10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5月6日府社兒字第1080107246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801425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5月6日府社兒字第1080107246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謝○葶君,61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476****)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08年5月6日府社兒字第1080107246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15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108年7月31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局108年5月17日桃社障字第1080045712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800484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8年5月17日桃社障字第1080045712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4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領有生活補助費,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二、臺端(宋○文君,60年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884),因具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致107年1月溢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3,628元。又因臺端已搬遷且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王安邦
公告美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3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140902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美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3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美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36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翔遠企業有限公司等47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140911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翔遠企業有限公司等47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翔遠企業有限公司等47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