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0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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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08419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市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徵收撥付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二、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四、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追繳之所得利益。
五、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七、本基金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委託或補助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委託或補助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六、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一、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
十二、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空氣污染檢舉獎金事項。
十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十五、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第六條 本基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九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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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0800868542號
附件:如文
主旨: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七○○○八○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法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健全財團法人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會計制度,防止發生逃漏稅或其他弊端,針對一定財務規模以上之財團法人規定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機制。本府爰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有關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之授權規定,基於對本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監督之需要,擬具「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公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經市字第108001604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公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公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公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長 郭裕信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公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
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本市公有零售市場及核准設置之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之運作能力,提升整體營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如下:
(一)配合本局年度計畫辦理行銷推廣活動。
(二)辦理經濟部認證之優良市集、品牌市集觀摩;或辦理市場經營、管理及行銷相關之教育訓練課程或講座。
四、本局每年度公告受理申請期間,申請人得檢送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但因配合政策需要或具特殊效益,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表。
(二)補助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前項補助計畫書內容不符規定或申請文件不完整時,本局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
七、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准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且同一申請人最高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准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且同一申請人最高補助額度上限為新台幣五萬元。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款,不得支用於餐敘、獎金、紀念品、設備、服裝及人事費等項目。 |
◆ 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80094071號
附件: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
桃園市政府106年3月31日府原教字第106007335號令桃園市政府106年6月13日府原教字第1060138311號令(修正)桃園市政府108年4月19日府原教字第108009407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並推廣原住民族優良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核發對象為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成績優良,且未獲其他機關同類或同性質獎勵金之選手及教練。
三、獎勵金之核發,以該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頒給之獎狀或成績證明為依據。
四、選手獎勵規定如下:
(一)參加個人競賽項目獲得前三名者,其核發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參加團體競賽獲得前三名者,依下列規定金額乘以出場人數,再除以註冊人數後,核發予註冊人員:
1、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五、教練獎勵規定如下:
(一)教練資格:依競賽規程規定並實際指導選手獲得前三名之指導教練。
(二)核發原則:不分競賽種類及項目,依其指導選手得獎名次核發,指導多位選手皆獲得名次者,得分別核發各名次之獎勵金。
(三)核發基準: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競賽項目為多位教練實際指導,依其指導選手得獎所定金額分別核發。
教練與選手同一身分時,其獎勵擇金額高者核發。教練如為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者,其獎金之發給,應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核發。
六、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以個人單項成績(當年度大會成績證明)核算,刷新全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刷新大會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一萬元;同時刷新全國紀錄與大會紀錄者,擇金額高者核發。
七、選手蟬聯二屆獲得第一名者,加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前項所稱蟬聯,指前後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第一名均由同一人獲得。
八、符合本要點獎勵金核發規定者,應於競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由各得獎之選手或教練單獨具領;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
(一)選手獎勵金:
1、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二)教練獎勵金: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3、當年度比賽大會秩序冊。
(三)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
1、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四)選手蟬聯二屆獎勵金:
1、前一年度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九、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申領獎勵金者,本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前項核發獎勵金之廢止或撤銷處分,應作成處分書並載明或敘明其事項。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公告修正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8000676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局長 莊秀美 請假
主任秘書王麗娟代行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第1次修訂:中華民國93年1月30日
第2次修訂: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第3次修訂: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於95年申請展覽審查會議
第4次修訂: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於96年申請展覽審查會議
第5次修訂: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第6次修訂: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第7次修訂: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桃市文視字第1030015623號令公告
第8次修訂: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桃市文視字第1050007241號令公告
第9次修訂: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桃市文視字第1060007251號令公告
第10次修訂: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桃市文美字第1070009109號令公告
第11次修訂: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桃市文影字第1080006762號令公告
壹、宗旨:為鼓勵具有潛力之美術家創作及展出,提昇本市美術水準。
貳、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下簡稱申請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參、申請場地: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第一展覽室、第二展覽室及二、三樓畫廊。
肆、展覽類別: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工設計、陶藝、攝影、複合媒材等。
伍、申請手續:
一、每年7月1日起至31日止填妥申請表乙份(附件1),並檢具5×7吋照片(黏貼於附件2),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本局文創影視科提出申請。
(一)個展:20張照片。
(二)聯展:2至10人,每人3張照片;10人以上,每人2張照片,至多不超過30張。送審之照片,不得全為單一人之作品。凡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資料表(附件3)。
(三)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四)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Word格式繕打,內含申請所需之資料與圖片(簡章附件1、2、3),送審作品之圖檔,另需提供300萬畫素(3Megapixels或2048×1536pixels)以上之JPEG(副檔名為jpg)檔,並將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相關申請表格範例請至本局網站下載專區參閱)
二、申請個展者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審查,由美術館安排檔期展出。
(一)曾在台北市立美術館、高雄市立美術館、國立台灣美術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父紀念館中山國家畫廊舉行邀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獲頒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與之美術類成就獎者。(備有證明文件者)
三、為使本局所轄各展覽場地之資源均衡分配及申請作業更趨完善,凡獲本局所轄任一展覽館舍排檔者,同年不再獲另一展館排檔;另當年度於本局所轄任一館舍舉辦個展或聯展者,次年不得在原館舍展出(成立15年以上之團體不在此限)。
四、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美術館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五、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則美術館概不退還。
六、本作業要點可至本局服務台索取;或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文化局文創影視科」索取;或至本局網站http://culture.tycg.gov.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頁面下載。洽詢電話:03-3322592分機8707郭先生。
陸、審查會議:申請展覽案,經本局召開「申請展覽審查會議」後,將由本局函知通過及未通過之審查結果。
柒、檔期安排:
一、經本局申請展覽審查會議通過者,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場地、展覽相關事項。
二、展出地點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第1、第2展覽室以及2、3樓畫廊。
三、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上為2至3週,本局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應予配合。
四、申請人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兩個月通知本局,並於1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覽申請;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知者,3年內不得申請在本局展出。
五、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並更動、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捌、展覽須知(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場地佈置:
(一)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局文創影視科協助之。
(二)佈展須於展出前1日完成;拆展於展覽結束之後1日完成,並將作品運回,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於開放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作業。
(三)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四)佈置會場時請勿破壞或變動本局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釘槍、雙面膠等。
(五)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與本局共同負責。
(六)展覽室內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二、宣傳事項:
(一)展出者如印製請柬、宣傳資料,其內容須經本局審查後,由展出者自費印製。
(二)展出者請於展覽前兩個月提供展出圖片、約300字展覽簡介,供藝文摺頁刊印、網頁或網路美術館宣傳。
(三)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與本局文創影視科預約協調辦理。
三、接待及安全維護:
(一)展覽期間,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並應注意禮貌態度,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二)展出者應依本局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致使本局有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展出內容如違背本局設立宗旨、展覽場地管理規則、違反善良風俗或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本局有權視情況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
玖、本要點奉核可後實施,其修正亦同,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
◆ 更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要點」發布令附件,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8008418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更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要點」發布令附件,請查照。
說明:「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要點」業經本府108年3月21日府教體字第1080054089號令訂定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要點
108年03月21日府教體字第1080054089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優秀運動人才,提昇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體育學生之團隊或個人,且自比賽首日起向前計算設籍本市一年以上者。
三、補助賽事:全國正式錦標賽且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備有案,但不含全中運、中小運、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及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四、補助隊數及申請次數:
(一)限一縣(市)一隊參賽之競賽,經市長盃等市級比賽產生之隊伍予以補助;得一縣(市)二隊以上參賽之競賽,每校至多補助二隊為原則。
(二)單一運動種類,每人每年以補助二次為限,且同一競賽不得重複請領。
五、基本補助費標準及額度如附表
六、申請應備文件及核銷程序:
(一)學校應於賽後一個月內(含例假日)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申請,逾申請時間者不予追認:
1、申請表正本。
2、秩序冊(正本、影本均可,需含有封面、競賽規程、隊員名單、參加隊數、賽程等足資證明之資料)。
3、報名費繳費證明影本。
4、交通票價圖。
5、申請單位為本市各公私立高中,申請人員均需加附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應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申請單位之職責人員職名章。
(三)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四)前款經本府審核通過核予經費者,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核定補助金額公文檢附下列核銷資料:
1、市屬學校:核定補助金額公文影本、統一收據、收支結算表。
2、非市屬學校:核定補助金額公文影本、統一收據、收支結算表、支出憑證簿、原始單據暨印領清冊,若有申請基本補助費者皆須掣印領清冊一併報本府教育局辦理核銷。
七、補助對象已獲主辦單位、本府或所屬各機關補助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補助對象在比賽期間,若有辱本市或團體等不名譽事件,經查證屬實者,除追繳補助費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項目之補助。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項目之補助。
八、經費預算: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或停止辦理。 |
◆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現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原秘字第1080088062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
現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一項。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客綜字第1080094487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一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80060608號
附件:保護區範圍圖
主旨:公告「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
公告事項:
一、保護區範圍及面積:位於本市楊梅區高榮里仁美段一百六十七地號等九筆土地,面積一點一一公頃(詳如範圍圖)。
二、保護區範圍圖於公告後分別於本市楊梅區公所及本府公告欄公開展示三十日。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禁止捕捉及採集各類動、植物。
(三)非經本府之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栽植或引進野生動、植物。
(四)非經本府之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或焚燒野生植物。
(五)非經本府之許可,禁止各種開發及採取土石或礦物、污水排放等危及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
(六)禁止任意丟擲垃圾、傾倒垃圾、廢土及放置違章構造物或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七)各式交通工具,非經本府同意不得進入本保護區。
(八)基於推廣生態保育觀念,進入本保護區進行生態調查者,應先經本府申請核發許可證。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本府不定期查驗。
(九)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進入本保護區採集野生動植物者,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本府不定期查驗。
四、相關罰則:
(一)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
(二)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二條)。
(三)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二款之罪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四)違反上列管制事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或違反其他項目之管制事項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以下罰鍰;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鍰(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條)。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080086854號
附件:如文
主旨: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為三分之二。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七○○○八○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法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本府爰依職掌業務性質及監督之需要,擬具「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 |
◆ 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0800868541號
附件:如文
主旨: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七○○○八○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法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本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爰擬具「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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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明酆企業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99130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明酆企業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明酆企業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陞翌德行銷事業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99111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陞翌德行銷事業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陞翌德行銷事業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新新縫紉短期補習班等7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97264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新新縫紉短期補習班等7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7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巨昇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4月10日府教終字第1080082459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969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巨昇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4月10日府教終字第1080082459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巨昇文理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8年4月10日府教終字第1080082459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巨昇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羅○田(案件列管編號:10802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38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羅○田(案件列管編號:10802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羅○田於107年12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43號2樓205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及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王○廷(案件列管編號:107021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62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廷(案件列管編號:107021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廷於106年1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296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蘇○棋(案件列管編號:10702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63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棋(案件列管編號:10702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蘇○棋於106年12月21日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與自強街口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已成廢墟,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TRINH D○Y THANH(鄭○青)(案件列管編號:10700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51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TRINH D○Y THANH(鄭○青)(案件列管編號:10700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TRINH D○Y THANH(鄭○青)於106年4月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於107年1月18日出境迄今未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何○英(HA T○○N ANH)(案件列管編號:10802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45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何○英(HA T○○N ANH)(案件列管編號:10802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何○英(HA T○○N ANH)於108年1月1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2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已返回越南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陳○調(案件列管編號:108074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31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調(案件列管編號:108074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調於106年3月2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2樓(THAIOK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出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哲暉)。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梅○俊(案件列管編號:10807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28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梅○俊(案件列管編號:10807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梅○俊於108年2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2樓(新越興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出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哲暉)。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林○坤(案件列管編號:107030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66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坤(案件列管編號:107030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坤於106年10月17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87巷1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阮○宏(NGUYEN M○○H H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059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宏(NGUYEN M○○H H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宏(NGUYEN M○○H HONG)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已出境居留住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原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8年4月24日桃動五字第1080002859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80002937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原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8年4月24日桃動五字第1080002859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8年4月9日經民眾於本市中壢區文化路拾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0000507970)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8年4月9日桃動五字第1080002473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8年4月24日以桃動五字第1080002859號函通知黃○原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黃○原君)戶籍地址為中壢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中壢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公告受處分人薛○中(銷帳編號:108100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61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薛○中(銷帳編號:108100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薛○中於107年12月2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二段160號(馬卡龍汽車旅館110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1688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達君、林○雨君、秦○義君、張○達君及怡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達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2月20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7日及108年3月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公示送達江○揆等人計43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2883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江○揆等人計43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江○揆等人計43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示送達吳○良等人計1,84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2774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吳○良等人計1,84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良等人計1,84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月3日府都建施字第1060316762號處分書及108年2月18日府都建施字第1080004172號催繳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0800723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月3日府都建施字第1060316762號處分書及108年2月18日府都建施字第1080004172號催繳函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義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賢)違反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整罰鍰,惟因應受送達人處所不明,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旨揭函文由本府建築管理處留存,應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府建築管理處領取,於20日內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第二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80101775號
附件: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第二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4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陳治群。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582。
(四)傳真:03-3318446。
(五)電子信箱:spotmomoco@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大溪區「義和里、南興里、復興里、瑞興里、中新里、一心里、月眉里、仁愛里及瑞源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09025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義和里、南興里、復興里、瑞興里、中新里、一心里、月眉里、仁愛里及瑞源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8年4月12日桃市溪戶字第108000209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大溪區「義和里、南興里、復興里、瑞興里、中新里、一心里、月眉里、仁愛里及瑞源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新街國小西北側住宅區)細部計畫(廣場用地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800811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新街國小西北側住宅區)細部計畫(廣場用地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4月20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8年5月2日(星期四)下午3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民間參與案營運履約管理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80088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年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民間參與案營運履約管理計畫」。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資源回收細分類廠BOO案』、『觀音底渣灰渣處理場ROT案』及『本市垃圾焚化廠BOO案』查核監督工作。
(二)辦理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落地檢查作業。
(三)辦理資源回收跟車查核作業。
(四)辦理底渣處理與再利用及飛灰穩定化產物委託處理查核監督作業。
(五)本市垃圾焚化廠查核評鑑及職業安全衛生輔導查核作業。
(六)其他交辦各項廢棄物管理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執行事項如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吳東毅先生,電話:(03)3386021,分機1403。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5 期觀音區草漯(第一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800809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5期觀音區草漯(第一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及內政部108年4月3日台內地字第1080113315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觀音區草漯段部分土地,計476,000平方公尺(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108年5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計8個月,併同前次公告禁止期間合計1年2個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桃園區青溪里小檜溪重劃區新闢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0681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青溪里小檜溪重劃區新闢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8年3月21日桃市桃戶字第108000331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中央街延伸:為東南往西北向道路,以東南端與三民路二段交接處(亦為中央街終點處)為起點,往西北至與民光東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630公尺,寬15公尺。
(二)朝陽街延伸:為東南往西北向,再轉西向道路,以東南端與三民路二段交接處(亦為朝陽街終點處)為起點,往西北再轉西,至與本次命名為日光路之道路迄點交接處為終點,全長980公尺,寬約12至15公尺。
(三)日光路:為東南往西北向道路,以東南端與三民路二段交接處為起點,往西北至與本次命名為朝陽街延伸道路之迄點交接處為終點,全長900公尺,寬12公尺。
(四)青溪一路:為東北往西南向道路,以東北端本次命名為中央街延伸道路之交接處為起點,往西南至與本次命名為日光路之交接處為終點,全長390公尺,寬15公尺。
(五)青溪二路:為東北往西南向道路,位於本次命名為青溪一路之北側與之平行,以東北端本次命名為中央街延伸道路之交接處為起點,往西南至與本次命名為日光路之交接處為終點,全長380公尺,寬15公尺。
(六)青溪三路:為東北往西南向道路,位於本次命名為青溪二路之北側與之平行,以東北端本次命名為中央街延伸道路之交接處為起點,往西南至與本次命名為日光路之交接處為終點,全長380公尺,寬15公尺。
二、旨揭區域內未命名之道路,編以鄰近道路之巷道。
三、前揭道路命名業於108年4月18日核定生效,道路命名後若涉及相關路段門牌整編,其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宣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8800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宣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宣宇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宣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皇家二街28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陳木壽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與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875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木壽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木壽。
二、身分證字號:H1001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75○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木壽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溪區金城路36巷3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75○號。
七、備註:換發及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註銷王世昌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850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王世昌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世昌。
二、身分證字號:P1217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52○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世昌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莒光路40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83年6月建證字第327○號。
七、備註:自行註銷,併案申請變更為三禾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01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註銷林鴻志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844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林鴻志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鴻志。
二、身分證字號:A1201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61○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鴻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莒光路38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88年6月建證字第341○號。
七、備註:自行註銷,併案申請變更為三禾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林鴻志、王世昌、高志揚、張中卓建築師申請聯合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854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鴻志、王世昌、高志揚、張中卓建築師申請聯合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鴻志、王世昌、高志揚、張中卓。
二、身分證字號:A12018****、P12170****、F12116****、P1204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01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02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03號。
四、事務所名稱:三禾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榮民路47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1○號、建證字第327○號、建證字第237○號、建證字第286○號。
七、備註:聯合開業登記、併案註銷林鴻志建築師事務所、王世昌建築師事務所、高志揚建築師事務所、張中卓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61○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52○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13○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80○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註銷張中卓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849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張中卓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中卓。
二、身分證字號:P1204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80○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中卓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弘揚路78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81年7月4日建證字第286○號。
七、備註:自行註銷,併案申請變更為三禾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03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註銷高志揚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845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高志揚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高志揚。
二、身分證字號:F1211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13○號。
四、事務所名稱:高志揚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埔二街196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78年4月建證字第237○號。
七、備註:自行註銷,併案申請變更為三禾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02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王興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遺失變更印鑑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946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興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遺失變更印鑑。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興政。
二、身分證字號:H1021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22○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興政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楊梅區長青西街6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3○號。
七、備註:換發及遺失變更印鑑。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江支健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983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江支健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江支健。
二、身分證字號:H12038****。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江支健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永康街41-2號。
六、建築師證書:108年3月21日建證字第771○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沈伯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與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986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沈伯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沈伯卿。
二、身分證字號:A1203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2○號。
四、事務所名稱:沈伯卿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641-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86○號。
七、備註:換發及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劉○森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087853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劉○森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森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示送達黃○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087854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黃○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佑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示送達陳○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087907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陳○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伯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示送達陳○諺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087912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陳○諺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諺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示送達林○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087876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林○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雄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示送達彭○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087860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彭○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彭○英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示送達藍○峰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087849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藍○峰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藍○峰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3月7日府社兒字第10800526134號催課通知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800829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3月7日府社兒字第10800526134號催課通知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簡○峰君,63年4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3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本府於107年1月25日府社兒字第10700234681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於期限內完成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
二、經查臺端未依限完成職教育輔導,本府於108年3月7日府社兒字第10800526134號函通知臺端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或辦理延期。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3月7日府社兒字第10800526133號催課通知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8008294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3月7日府社兒字第10800526133號催課通知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徐○喬君,68年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22152****)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本府於107年1月25日府社兒字第1070023468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依限完成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
二、經查臺端未依限完成職教育輔導,本府於108年3月7日府社兒字第10800526133號函通知臺端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或辦理延期。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局108年3月14日桃社障字第1080025182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800339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8年3月14日桃社障字第1080025182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黃○美君,52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22****918),之配偶陳○枝君(H12****878)於106年12月**日死亡,帳戶仍有領有107年1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3,628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戶籍地址登記於平鎮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追繳函,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王安邦 |
◆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9月4日桃社障字第1070076456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800339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7年9月4日桃社障字第1070076456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王○美君,61年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479;簡○廷君,80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844),之家屬簡○雲君(H12****188)於105年1月**日死亡,帳戶仍有領有105年2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872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戶籍地址屬不按址投遞區,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王安邦 |
◆ 公示送達本局108年3月21日桃社障字第1080027544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800356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8年3月21日桃社障字第108002754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2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5條、101年8月29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287128號函、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5條規定及101年8月29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287128號函規定辦理溢領款追繳。
二、臺端(吳○甄君,103年4月**日生,H22****859,法定代理人:吳○賢、張○辰)原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至107年7月31日,於107年7月20日臨櫃辦理展延至107年9月29日,因臺端未於展延期間內完成後續鑑定程序,故於107年8月1日起已不具身心障礙者資格,惟帳戶仍有受領107年8月至9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7,256元(3,628元/月),經函文臺端溢領追繳,惟查無此人,致無法送達追繳函,故擬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王安邦 |
◆ 為本府107年度第3批(中壢區山嶺段675地號等6筆13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98113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7年度第3批(中壢區山嶺段675地號等6筆13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8年5月2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2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8年4月1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立安美語技藝短期補習班等14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100265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立安美語技藝短期補習班等14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14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崑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99149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崑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崑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