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0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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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20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0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3月6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李秘書長憲明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107年度桃園市轄市區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優等業者。
-主辦機關:交通局
(一)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三)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四)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五)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六)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呈獻榮獲行政院國土辦公室「107年生物病原恐怖攻擊應變演習」績優機關。
貳、主席致詞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本市自升格後,積極推動大眾運輸政策,客運的運輸量亦明顯提升,市府並將每2年辦理1次的市轄市區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改為每年辦理,藉由評鑑的方式讓管理良善的優等業者獲得更多鼓勵。
107年度評鑑項目包括「場站設施與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公司經營與管理」及「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等五大項,共27項指標進行評比,由統聯汽車客運、捷順交通、桃園汽車客運、指南汽車客運、新竹汽車客運及三重汽車客運等6家業者獲得優等,未來市府將與客運業者共同努力,持續提升市區公車營運服務品質。
二、衛生局辦理「107年生物病原恐怖攻擊應變演習」獲得行政院國土辦公室肯定,榮獲績優機關獎項。這次演習由本市代表桃竹苗區擔任演習主要對象,並以市府發生炭疽桿菌的生物病原恐怖攻擊為課題,進行模擬演練,這在臺灣雖從未發生過,但希望經由演習讓未來能夠有因應的處置方式。透過市府相關單位與軍方單位共同參演,加上模擬情景拍攝及現場裝備展示,深獲國土辦公室及演習指裁委員肯定,成績在全國各縣市名列前茅。演習必須從嚴、從難、求真、求實,在事件真正發生時能夠立即應變,降低人民生命財產傷亡,讓重建工作快速進行,給予市民最好的服務及照顧。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精進作為
主席裁示:
(一)請建築管理處蒐集各機關意見,訂定具體可行的法規。
(二)請都市發展局協助農業局防範紅火蟻經由剩餘土石方運送過程中,入侵其他區域。
(三)桃園近年來大力推動各項重大工程,如捷運工程、鐵路地下化及航空城計畫等,營建剩餘土石方應妥善利用,降低對環境造成的衝擊。
二、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桃園防災教育館啟用報告
主席裁示:
(一)感謝消防局透過防災教育館結合科技與防災展示,使防災觀念深植民眾內心。
(二)請相關局處向各級學校社團宣導至防災教育館參觀,深入了解防災知識。
(三)各區公所可參考八德區公所,協助安排里民參觀體驗,讓民眾了解災害發生時,可實際採取的因應作為。
(四)防災教育館可加強民眾防災教育的落實,消防局應考慮後續運作方針,定期更新展示資訊,並以吸引民眾目光深入人心的方式,作為未來策展的考量。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除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議解除有關文化局辦理「平鎮異域故事館替代方案研議案」之列管外,餘請各機關持續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3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0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0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3月1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桃園市107年度緊急救護(捕蜂捉蛇)工作大隊表現傑出隊員。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第一大隊林建宏副分隊長
(二)第一大隊鐘永發副小隊長
(三)第一大隊莊長興隊員
(四)第二大隊彭昭斐副小隊長
(五)第二大隊許燈城隊員
(六)第二大隊曾義運隊員
(七)第三大隊高啟昇幹事
(八)第三大隊楊忠勳助理幹事
(九)第三大隊蔡永成隊員
(十)第三大隊游阿美隊員
(十一)第四大隊陳德全中隊長
(十二)第四大隊林建龍副小隊長
(十三)第四大隊黃楷程助理幹事
(十四)第四大隊林秀滿助理幹事
二、呈獻本府榮獲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工程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優良獎項。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原任體育局局長夏金興於任內對全民體育、競技體育及體育設施興建、維護等均極為用心,現借重其溝通長才,轉任為市府顧問並加入府會小組。今天宣誓就職的新任體育局局長莊佳佳是金牌選手,為北科附工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畢業,現正攻讀博士班,曾榮獲2011年世界大學運動會女子跆拳道比賽、2015年世界跆拳道錦標賽金牌及2016年巴西里約奧運第五名殊榮,實為年輕體育選手的代表,對體育充滿熱情與專業,個性沉著穩定。莊局長也是本府最年輕的局處首長,希望由她擔任體育局長,能展現年輕活力,帶領體育局共同推動全民體育及競技運動,並讓桃園成為熱愛運動、喜歡運動的健康城市。此外,今(108)年本市將舉辦108年度全國運動會,是重大的挑戰,期盼體育局與各機關全力合作辦好全運會。
二、本市緊急救護(捕蜂捉蛇)工作大隊,為本市創建的新模式,自104年10月19日成立,為了讓消防員專注於核心業務,由義消同仁接手捕蜂捉蛇業務,採志願方式,共成立4隊,計283人,民眾只需同樣撥打119報案,即可轉介到捕蜂捉蛇大隊,目前為止處理案件超過2萬6,500件,去(107)年即有1萬500件。本項勤務具高技術性及安全風險,需經驗豐富同仁執行,今天表揚的14位同仁,業務表現都很傑出,283位義消同仁交出漂亮的成績單,不論效率或成果均極為優秀,感謝全體義消同仁的辛勞與消防局及農業局的通力合作。
三、原住民族行政局獲得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工程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優良」獎,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去(107)年得到中央676萬6,354元補助,為2件設計案,且過去幾年執行績效亦評比為全國第一,復興區道路品質大幅提升,在此感謝工務局及交通局。復興區山路補助計畫將提升山區道路為市區道路品質,不僅路面重新鋪設,還包括排水、邊坡改善、自明性LED交通號誌、轉彎路段安全指標,並將設置泰雅部落特色候車亭及原鄉公車調整計畫。
四、中央氣象局預報為地方災害應變決策基礎,故期許中央氣象局與消防局、中央大學、氣象風險公司能提高預報準確度。
五、本市爭取設置國家級會展中心,經長久努力,綜合規劃報告日前獲國發會審查通過,後續將由經濟部國貿局委託本府興建,預訂位於機場捷運A19站旁約2.87公頃,包括國際會議中心、國際展覽館及附屬服務設施,將提供MICE產業,以更低成本、更好的服務,舉辦展覽、會議、研發與演唱會、集會及體育活動等,且鄰近高鐵站、桃園國際機場及機場捷運,未來必將成為帶動桃園產業發展的引擎。會展中心總經費為41億元,定位將以會議為主、展覽為輔,設置2,000人與800人會議室各1間、250人會議室2間及100人會議室5間、600個攤位展覽空間及700席汽車停車位;預訂今(108)年完規劃設計明(109)年動工,將大幅增加企業的方便性,帶動桃園地區飯店投資。本案主辦機關為經濟發展局,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興建,會後請經濟發展局、新建工程處會同新聞處提供資料宣導。
六、本市道路工程前瞻計畫補助自106年4月迄今共計爭取到58案、91條道路,總經費為27億5,000萬元。爭取補助時應特別強調道路工程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規劃特色,必要時亦可請轄區立法委員協助,請工務局、交通局、各機關及區公所務必全力以赴。
七、本市已推動設置天幕設施3年,後續請加強引進照明排水節能設計,讓天幕廣場球場更加便民、環保且更具特色。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報告案由:災防科研應用於桃園市防災決策交流分享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桃園市災害情資網」整合中央監測、預警資料與地方災防資訊及地方特色產業資料,值得參考,各相關機關若有需要,同仁可加入該中心line官方帳號,以利後續資料點閱。
(二)為本府後續災防所需,請各相關機關如期將災防資料提送中央大學,以建構本市更完整的災情資訊網資料。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本市道路工程爭取前瞻計畫補助情形李秘書長憲明:
(一)感謝升格後工務局提升道路品質的努力與區公所的配合,包括人行道及騎樓等,後續可請都市發展局加入共同執行。
(二)請區公所檢視現有計畫並提出爭取,工務局將協助後續報告及答詢,再次感謝工務局。
(三)工務局可考量於工程即將完工時辦理會勘,請交通局就標誌部分妥善規劃,如禁停等;並請警察局加強取締人行道違規停車,以澈底改善本市行人用路環境。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本市交通除目前積極推動的軌道建設外,道路工程也是重要一環,不僅新闢及拓寬,亦改善既有道路,包括鋪面更新、人行道與自行車道整建、交通工程號誌與路燈共桿、纜線地下化、公共管溝設置及植栽綠美化等。
(二)目前本府爭取到的前瞻建設補助達27.5億元,爭取中的為13.6億元,請交通局、工務局、相關局處及區公所持續共同努力、全力爭取,以更加提升本市道路品質。在此轉達市長指示,若各機關積極爭取中央補助款,成果良好將給予專案獎勵,請工務局屆時簽辦。
(三)道路工程完成後,請交通局配合新闢或拓寬道路,調整交通規劃,並請警察局協助初期交通管理,使道路工程符合民眾需求及預期改善目標。
三、報告機關:龜山區公所
報告案由:龜山區天幕新建工程完工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本市升格後,為增加既有公共空間使用率,積極興建天幕設施,讓公共空間在夜間及下雨天仍能有效使用,推動以來,廣獲民眾好評,設置經驗亦愈趨成熟。後續推動時應慎選適合場地,注意光源、導水及排水等設施,並針對既有天幕廣場及球場相關設施檢討改善,讓本市優質天幕設施能持續推動下去。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地下水井拆遷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市立南崁幼兒園辦理所轄山鼻社區活動中心專案報廢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請各機關持續加強列管案件進度。
(二)市長近期內將召開重大工程列管審議會議,請各相關機關特別注意。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23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0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0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2月2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市環境教育場所票選人氣王前3名。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八德埤塘自然生態公園
(二)虎頭山環境教育園區
(三)石門水庫
二、頒發本府107年度役政業務督訪評定前3名區公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第1名桃園區公所
(二)第2名中壢區公所
(三)第3名龍潭區公所
三、呈獻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榮獲內政部營建署「107年度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營運評鑑」優等。
貳、主席致詞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首先恭喜「八德埤塘自然生態公園」、「虎頭山環境教育園區」及「石門水庫」因傑出表現而獲選為「環教人氣王」前3名教育場所。自從環境教育法實施以來,社會大眾對於環境及生態保育意識日趨重視,環境保護局並於2年前便積極推動本市環境教育場所認證,感謝環境保護局對於環境教育的努力與成果。
二、役政業務的推動對於國家的兵源有很大幫助,亦是各區公所重要業務之一,本市107年經由民政局嚴格評選前3名分別為:桃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及龍潭區公所,其傑出表現堪為役政工作的表率。
三、本市水資源中心通過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評鑑,榮獲優等佳績,代表水務局對於公共污水處理廠之管理及營運,深獲中央一致肯定。感謝水務局拔得頭籌交出漂亮成績,目前仍有部分污水下水道及水資源回收中心等工程推動中,亦請持續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捷運綠線北機廠移設滲眉埤作業
主席裁示:
捷運綠線是市府第1條直辦興建的捷運系統,興建之結果影響著市政府的聲譽及後續營運單位的管理。為期儘早完工通車,滲眉埤的污染整治及用地取得,請環境保護局及水務局等相關機關,積極協助捷運工程局讓興建作業能如期如質進行。
二、報告機關:人事處
報告案由:桃園HomeRun人事好夥伴
主席裁示:
(一)本市自改制直轄市以來,人口持續成長,預計今(108)年底達225萬人,本府同仁的工作量亦隨之增加,各機關如有人力缺額情事,應配合人事處相關作業,積極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申請增補員額。
(二)員工協助方案的宣導,請各機關首長轉達同仁多加利用。
(三)請衛生局、社會局及體育局提供相關資源,由人事處整合規劃系列健康促進活動,並請各機關支持及配合。
三、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創新提案-坡地癌細胞即時監控系統
主席裁示:
國土保育及山坡地管理等工作,是市府努力不懈的課題,本案係由水務局提出,並獲得市府「107年度創新提案點子獎」,針對山坡地管理進行即時遠距離監控,結合手機即時監看,有效改善人力不足及節省管理成本,本府各機關可參考此模式運用於相關業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區中園段65及66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持續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0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0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2月25日下午3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李秘書長憲明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賴家玲
壹、主席致詞
一、為便利上班族民眾洽公,提供市民更便捷的服務,自今(108)年3月1日起,本府所屬各區公所社會課及民政課午休時間繼續受理健保、社會福利、兵役案件,提供更彈性的洽公時間。
二、本次會議將修正本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係為解決部分地區因法令限制影響建築、地區發展或因地制宜需要,有增訂特別救濟金之必要;另自航空城都市計畫107年3月27日審定通過後,針對拆遷救濟金及自動拆遷奬勵金予以限制。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案辦理情形及未來展望
黃副秘書長治峯:
重劃區開發應經事前縝密的規劃,本府相關局處可研議重劃區開發之排水防洪審查,且地政局是否增設工程開發處,以加速進行相關工作。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本市人口成長速度居全國之冠,原有都市發展用地明顯不敷需求,因此本市區段徵收業務工作量極大,且與都發、水務、工務和交通等領域均密切相關,十分不易,感謝地政局的努力與付出,並請繼續推動各項開發案。
(二)區徵審查攸關本府各項重大開發案的進程,請地政局未來可適時說明。另請住宅發展處協助研議保留部分社會住宅政策安置戶數,以持續精進區段徵收拆遷安置作為,增進民眾認同感,加速各開發案執行。
二、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
報告案由:智能客服-i桃喜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AI機器人與智能客服是現今創新應用的主流,將大幅提升生活便利性。地方稅務局的智能客服-i桃喜,自107年7月獲經濟部補助後開始建置,於11月26日正式上線,其全國首創「視訊補單立即取件」服務獲得不少民眾滿意的迴響,且此案於「智慧城鄉地方創新類聯合提案討論會議」亦曾獲經濟部長官的肯定。希望地稅局能精益求精,各局處亦能參酌此種創新提案模式,主動推展智慧服務,積極提供更多元的便民服務管道。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1條之2、第20條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請各相關機關持續精進,以縮短辦理期程、提升建設效率。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玖、散會:下午3日時5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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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二十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05301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二十條。
附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二十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之二 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後建造之其他建築物,不發給拆遷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勵金。
第二十條 第八條建築物重建價格、第九條人口遷移費、第十條與第十一條自動拆遷獎勵金及救濟金、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補助費、救濟金、補償費、遷移費之查估及發放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因法令限制影響建築、地區發展或有因地制宜需要者,除本自治條例之補償外,得給予特別救濟金,其發放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
◆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80080144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7條第1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06607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二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特殊教育法授權所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發布施行。
因應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教育部主管桃園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隸、移轉桃園市政府,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修正第二條有關本辦法適用對象。 |
◆ 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07356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
附「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除原住民重點學校外,各學年度全校學生於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核定之班級數基準日計算之學生人數(含幼兒園)低於六十人者,即進入評估期。
評估期為一年,學校應召開地方說明會,並於期滿前向本府提出發展評估報告。
前項發展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未來五年各年學區內人口數及學齡人口數之評估情形。
二、與周邊同級學校之距離、公共交通工具路線及班次分布。
三、校齡、學校建築屋齡及使用年限。
四、合併後之學校是否須再增建教室及充實設備。
五、社區或部落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
六、社區對學校之依賴程度。
七、學校評估未來轉型、合併、合併教學或停辦之方向。
八、擬定有關學生學籍、教職員權益、校地校舍活化及財物管理之計畫。
本府收到學校發展評估報告後,由本府於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後,提送桃園市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決議合併或停辦。
前項教審會決議合併或停辦,依本準則規定之程序辦理。
第三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低於五十人者,得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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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80009556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辦理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業務敘獎如下:
(一)協助聯繫人員處置各類災害,每半年嘉獎二次;達三個月以上,未達半年者,嘉獎一次;未達三個月者,優蹟二次註記。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執勤人員協助聯繫人員處置各類災害,半年累計每滿七百件以上者(小隊長層級以上人員兼督導及管控案件者,每半年達五百件),嘉獎一次;未敘獎案件數得列入下半年度計算。每半年嘉獎以四次為限。
(三)受理、派遣、管制及調度得力,且有具體事蹟者,核予有關執勤人員嘉獎次數為當次上線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限;重大(特殊)案件得專案簽陳辦理,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四)受理未知地址案件,透過電話查址或定位系統調查且成功尋獲當事人者,嘉獎一次。
(五)受理緊急救護案件成功辨識患者呈現OHCA,並持續教導民眾執行CPR直至EMT人員接手者,半年累計每滿十件者,嘉獎一次;未敘獎案件數得列入下半年度計算。
(六)電話指導民眾施予哈姆立克成功排除異物或生產娩出胎兒,有具體事蹟者,嘉獎一次。
(七)辦理動態新聞剪輯、平面媒體摘錄及晨間報紙資訊彙整,並陳送各本局各層級長官者,每半年嘉獎二次;達三個月以上,未達半年者,嘉獎一次;未達三個月者,優蹟二次註記。
(八)受理謊報火警或無故撥打火警案件且成功獲取行為人資料者,嘉獎一次;協助辦理謊報火警調查或勸導無故撥打火警電話行為人,有具體事蹟者,核予有關人員嘉獎次數為當次出(執)勤人數百分之五十為限。
(九)配合大量話務演練、備援切換、系統異常及電力中斷等情形,經指派協助案件受理、派遣、管制及調度者,核予有關執勤人員嘉獎次數為當次上線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限;重大(特殊)事件得專案簽陳辦理,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六、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之獎懲如下:
(一)投稿消防月刊並經刊載者,嘉獎二次。
(二)投稿消防電子報並經刊載,每半年定期敘獎,每三篇嘉獎一次,以四次嘉獎為上限;未敘獎刊載篇數,得予累計辦理敘獎。下半年度敘獎結算以消防署截稿日為當年度最後一個週二為基準。
(三)各投稿單位辦理本案之同仁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每半年定期敘獎,以最高獎度為限不得重複辦理:
1.投稿單位消防月刊及電子報合計十篇以上,且經刊載達六篇以上,辛勞得力者,嘉獎一次為限;合計六篇以上,且經刊載達四篇以上者,優蹟三次註記為限。
2.投稿單位消防月刊之「消防最新消息」專欄合計二十篇以上,且經刊載達十二篇以上,辛勞得力者,嘉獎一次;投稿十二篇以上,且經刊載達七篇以上者,優蹟三次註記。
七、媒體行銷及管理維護作業之獎懲如下:
(一)本局網路粉絲專頁管理維護作業規劃、執行或督導有功人員,每半年嘉獎一次;特別辛勞得利且有具體事蹟者,得以嘉獎二次註記;每人每半年嘉獎以二次為限。
(二)各單位承辦人員提報內容經審核通過並發布者,每半年達十二則以上者,嘉獎二次;六則以上未滿十二則者,嘉獎一次。 |
◆ 修正「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及構造認定基準」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82267號
附件:「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畜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及構造認定基準」
修正「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及構造認定基準」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及構造認定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及構造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都建照字第106031001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府都建照字第108008226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有關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材料別及構造規模,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範圍,以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農業設施為限。
三、桃園市轄內已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給證明文件之非供給居住使用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及林業設施,向本府提出建造執照或臨時建築許可申請時,依附表規定條件認定得免設計、監造及承造項目及其設施範圍。
四、前點所定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及林業設施,申請建造執照所檢具之結構計算書圖或安全鑑定報告書,仍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負責辦理。
五、依本基準核定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而領得使用執照之農業設施,其用途未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或經廢止原農業設施許可後,未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變更為他種容許項目使用者,本府應併同廢止原核定及建築執照。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法律費用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0800744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法律費用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法律費用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法律費用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法律費用實施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原住民維護應有權益,提供原住民法律服務並補助原住民涉訟之律師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者。
(二)團體:已登記立案且設址於本市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法院裁判費及下列律師費:
(一)法律諮詢。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調解、和解或仲裁之代理。
(四)訴訟、訴願之代理或辯護。
(五)民事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律案件。
五、本要點補助金額如下:
(一)裁判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法律諮詢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法律文件撰擬,或不涉及訴訟之調解、和解、仲裁、訴願之代理或民事保全、督促、強制執行等非訴訟程序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四)訴訟之代理或辯護,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訴訟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十萬元。
(五)申請前款補助為團體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多數原住民個別申請補助,其原因事實同一,有共同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者,得合併為共同申請案件辦理。第三審律師費依裁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十五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裁判費經終局判決確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亦同。除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補助外,其餘各款規定補助,同一案件僅得擇一申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查有具體事證足認無救濟途徑。但案件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補助項目,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補助。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訴訟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六)同一申請人自准予補助起一年內,依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准予補助達三次。
(七)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相關之民事訴訟。
(八)刑事案件告訴及告發之代理。
(九)刑事案件自訴之代理。
(十)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訴訟程序中被列為被告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案件相對人為本府或其所屬機關。
七、申請本要點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自案件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律費用申請表。
(二)領據。
(三)切結書。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團體者,並應附本府核發之立案證書及負責人證明書。
(五)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六)律師委任狀影本(未委任律師者免附)。
(七)裁判費或律師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起(告)訴狀、上訴狀、答辯狀、聲請狀、裁判書、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執行機關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如當年度經費用罄,則停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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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黎氏○絨女士通知函(本所108年4月1日桃市平戶字第1080002666號函)1份 |
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桃市平戶字第10800027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黎氏○絨女士通知函(本所108年4月1日桃市平戶字第1080002666號函)1份。
依據:內政部民國101年9月4日台內戶字第10102860672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有關黎氏○絨之子出生及認領登記業於108年3月29日辦竣,依上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張貼於本所公告欄,經六十日發生效力。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居留證)至本所領取上開文書。
二、本公告另於桃園市政府政府公報刊登。
主任 吳信杰 |
◆ 公示送達陳○諺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06540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諺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諺君於106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陳○諺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0654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諺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諺君於107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20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2月27日府社兒字第1080048206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800757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2月27日府社兒字第1080048206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翁○怡君,68年7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970****)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08年2月27日府社兒字第1080048206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8年5月31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3月5日府社兒字第1080051149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8007578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3月5日府社兒字第1080051149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林○霞君,70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U2212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本府於108年3月5日府社兒字第1080051149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1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8年5月31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3月7日府社兒字第1080053590A號催課通知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800739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3月7日府社兒字第1080053590A號催課通知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吳○凱君,76年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65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本府於107年8月21日府社兒字第1070199975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於期限內完成2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
二、經查臺端未依限完成職教育輔導,本府於108年3月7日府社兒字第1080053590A號函通知臺端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或辦理延期。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3月7日府社兒字第10800538485號催課通知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8007395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3月7日府社兒字第10800538485號催課通知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游○宜君,84年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40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本府於107年10月8日府社兒字第1070248683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依限完成28小時親職教育輔導。
二、經查臺端未依限完成職教育輔導,本府於108年3月7日府社兒字第10800538485號函通知臺端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或辦理延期。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市愛盲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80083200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愛盲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愛盲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楊梅區瑞溪里12鄰瑞梅街104號
(三)理事長:劉○靈
(四)註銷原因: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謝○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2131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謝○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謝○凱於106年4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一段116號(絕色汽車旅館506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業遭遷址至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雅閣國際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78018號
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雅閣國際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雅閣國際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益國花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78022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益國花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益國花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普成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78025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普成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普成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學致文理美語短期補習班等7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82916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學致文理美語短期補習班等7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7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示送達私立華興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等10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81181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華興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等10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10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邱○淮等人計12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2575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邱○淮等人計12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淮等人計12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1580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福君及簡○霖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3月22日及108年3月2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154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8年2月21日至108年3月25日,批號Y1080305共98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市龜山區「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計畫道路,樂學路、長慶三街、長慶二街、長慶一街、樂學三路、樂學一路、文達路(延伸命名)及樂學二路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07493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計畫道路,樂學路、長慶三街、長慶二街、長慶一街、樂學三路、樂學一路、文達路(延伸命名)及樂學二路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08年3月11日桃市龜戶字第108000187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樂學路(道路編號R1):為西南往東北向,再轉西至西北向道路,以西南端與文化一路交接處為起點,往東北再轉西至西北,至龜山區長庚醫護新村167號旁道路對側路口為終點,全長1,230公尺,寬20公尺。
(二)長慶三街(道路編號R2):為西南往東北向道路,以西南端與編號道路R1(本次命名樂學路)交接處為起點,往東北至龜山區長庚醫護新村158號旁道路對側路口為終點,全長210公尺,寬10公尺。
(三)長慶二街(道路編號R3):為西南往東北向道路,以西南端與編號道路R1(本次命名樂學路)交接處為起點,往東北至與編號道路R4(本次命名長慶一街)交接處(亦為長慶一街終點處)為終點,全長324公尺,寬10公尺。
(四)長慶一街(道路編號R4):為西南往東北向,再轉西北向道路,以南端與編號道路R1(本次命名樂學路)交接處為起點,往東北再轉西北與編號道路R3(本次命名為長慶二街)交接處為終點,全長420公尺,寬10公尺。
(五)樂學三路(道路編號R5):為西南往東北向道路,以西南端與文化一路交接處為起點,往東北至與編號道路R1(本次命名樂學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300公尺,寬20公尺。
(六)樂學一路(道路編號R6):為西南東北向道路,以西南端與文化一路交接處為起點,往東北至與編號道路R1(本次命名樂學路)垂直交接處為終點,全長315公尺,寬15公尺。
(七)文達路延伸命名(道路編號R7):為東南往西北向道路,以東南端與文達路之迄點交接處為起點,往西北延伸至與編號道路R5(本次命名樂學三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215公尺,寬10公尺。
(八)樂學二路(道路編號R8):為東南往西北向道路,以東南端與編號道路R1(本次命名樂學路)交接處為起點,往西北至與編號道路R5(本次命名樂學三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230公尺,寬15公尺。
二、前揭道路命名業於108年3月22日核定生效,道路命名後若涉及相關路段門牌整編,其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龍潭都市計畫(龍潭區黃龍段1036-2、1036-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測釘案(新釘R1080201、R1080202等2支樁)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723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龍潭都市計畫(龍潭區黃龍段1036-2、1036-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測釘案(新釘R1080201、R1080202等2支樁)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3月2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桃園市中壢區五權社區發展協會」立案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8005665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桃園市中壢區五權社區發展協會」立案登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中壢區五權社區發展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中壢區五權里三民路1段420巷83弄15號
(三)理事長:葉○蓉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余奕樟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0728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余奕樟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鼎漢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余奕樟。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2○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文化街568巷28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高裕政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0723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高裕政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益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高裕政。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中正一路28號6樓。
五、申請原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郭宜人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7521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郭宜人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宜人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8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3○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宜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游泳路懷恩巷21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彥碩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7796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彥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彥碩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3○號
四、事務所名稱:碩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中正一路18號20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王富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33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富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富華。
二、身分證字號:H1200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10○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富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638號2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4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聶玉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43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聶玉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聶玉璞。
二、身分證字號:H1201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號。
四、事務所名稱:拓璞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89號15樓之1~3。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3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張克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10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克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克堂。
二、身分證字號:C1009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38○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克堂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四維街54之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9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郭芙美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3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郭芙美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郭芙美。
二、身分證字號:J2014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80○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芙美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74-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8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蔡剛毅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5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蔡剛毅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剛毅。
二、身分證字號:N1037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42○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剛毅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莊一街96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8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李政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9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李政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政隆。
二、身分證字號:D1011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82○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政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園區高鐵北路二段135巷82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35○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邱華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690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邱華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華男。
二、身分證字號:H1020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25○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華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廣平街38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宋正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7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宋正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宋正男。
二、身分證字號:H1014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95○號。
四、事務所名稱:宋正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89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1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吳登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7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登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登良。
二、身分證字號:H1011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91○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登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68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0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徐一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34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徐一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一雷。
二、身分證字號:H1011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17○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一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信一街20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4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羅武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35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羅武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羅武銘。
二、身分證字號:H1216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33○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武銘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89號7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5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劉利勤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1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利勤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利勤。
二、身分證字號:H1014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66○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利勤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34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5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簡嘉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06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簡嘉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嘉憲。
二、身分證字號:H1000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嘉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10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3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王壽松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11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壽松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壽松。
二、身分證字號:F1023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50○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壽松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16-5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0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陳宏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08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宏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宏志。
二、身分證字號:H1003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29○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宏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長江路54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姜義龍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05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姜義龍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姜義龍。
二、身分證字號:H1022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10○號。
四、事務所名稱:姜義龍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50之4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3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黃展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06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展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展春。
二、身分證字號:H1003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11○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展春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303巷24-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簡錫池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5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簡錫池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錫池。
二、身分證字號:A1023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82○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錫池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民安路110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9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林詮彬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6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詮彬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詮彬。
二、身分證字號:P1005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89○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詮彬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747號8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0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林健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33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健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健春。
二、身分證字號:T1017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09○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健春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189號7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4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徐民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11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徐民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民安。
二、身分證字號:E1008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40○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民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5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1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黃昇墀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5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昇墀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昇墀。
二、身分證字號:F1216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83○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昇墀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387號之10。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4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老街溪環北路環北橋至都市計畫邊界(斷面46-1至斷面46)左右岸)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854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老街溪環北路環北橋至都市計畫邊界(斷面46-1至斷面46)左右岸)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4月1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陳福焜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8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福焜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福焜。
二、身分證字號:K1206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05○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11樓之8。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3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曾隆慶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8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曾隆慶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曾隆慶。
二、身分證字號:H1204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99○號。
四、事務所名稱:曾隆慶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明德路18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2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廖運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5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廖運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廖運修。
二、身分證字號:H1024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87○號。
四、事務所名稱:廖運修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2段167之1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9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王介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0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介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介德。
二、身分證字號:H1004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62○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介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50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5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邱炳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11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邱炳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炳良。
二、身分證字號:H1004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52○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炳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漢口街1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3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吳文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12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文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文聲。
二、身分證字號:G1001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57○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文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楊梅區梅山東街9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3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林永發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7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永發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永發。
二、身分證字號:C1003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97○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永發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249號2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0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謝輝池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3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謝輝池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輝池。
二、身分證字號:J1025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71○號。
四、事務所名稱:輝池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80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6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許勝傑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2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許勝傑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許勝傑。
二、身分證字號:H1000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71○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勝傑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之11號1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2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謝富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10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謝富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富榮。
二、身分證字號:R1018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39○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榮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1巷1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陳明徽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28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明徽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明徽。
二、身分證字號:U1201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0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明徽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8樓之8。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4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黃錦清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35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錦清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錦清。
二、身分證字號:H1007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錦清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之1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7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勲宏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0825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勲宏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宸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陳勲宏。
三、開業證書字號:(108)桃市估字第0000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35號8樓。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徐佰正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13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徐佰正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佰正。
二、身分證字號:H1010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89○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佰正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信一街20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0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陳銀河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遺失補發業務手冊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78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銀河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遺失補發業務手冊。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銀河。
二、身分證字號:G1001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34○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銀河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民族路109-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22○號。
七、備註:換發及遺失補發業務手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曹中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業務手冊、變更印鑑與事務所地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813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曹中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業務手冊、變更印鑑與事務所地址。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曹中誌。
二、身分證字號:Q1218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號。
四、事務所名稱:曹中誌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五福九街號7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68○號。
七、備註:換發及變更印鑑與事務所地址。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郭長庚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及業務手冊與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809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郭長庚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及業務手冊與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郭長庚。
二、身分證字號:G1203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42○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長庚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2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99○號。
七、備註:換發及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曾文魁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713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曾文魁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曾文魁。
二、身分證字號:H1004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70○號。
四、事務所名稱:曾文魁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340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65○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廢止歷史建築「中壢警察局日式宿舍群」原公告登錄定著土地範圍之部分面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0742911號
附件:變更登錄範圍圖1份
主旨:廢止歷史建築「中壢警察局日式宿舍群」原公告登錄定著土地範圍之部分面積。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7、8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四、108年3月8日「桃園市108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中壢警察局日式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廢止部分之位置或地址:中壢區石頭段31-1253地號(分割自中壢區石頭段31-77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廢止部分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中壢區石頭段31-1253地號(分割自中壢區石頭段31-77地號),面積為54平方公尺。
(二)廢止後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1、中壢區石頭段30地號,面積為1,286平方公尺。
2、中壢區石頭段31-77地號,面積為1,024平方公尺。
五、一部廢止理由:本歷史建築前經101年8月27日府文資字第10110616821號公告在案,登錄範圍為中壢區石頭段30、31-77地號共2筆土地,登錄總面積為2,364平方公尺,因: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4日102年度訴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確定,中壢區石頭段30-10地號所有權人於本歷史建築登錄範圍之31-77地號,擁有寬度2.5公尺之袋地通行權;爰以31-77地號辦理土地分割,分割後新增31-1253地號,面積為54平方公尺,並將其變更為非公用土地。
(二)31-77地號經分割後面積變更為1,024平方公尺,30地號面積仍為1,286平方公尺;登錄總面積原為2,364平方公尺,變更為2,310平方公尺。
六、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七、本府101年8月27日府文資字第10110616821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中壢警察局日式宿舍群」,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為「中壢區石頭段30、31-77地號等共2筆土地,總面積2,364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八、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登錄「新屋蚵間石滬群」為本市文化景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074320號
附件:文化景觀登錄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新屋蚵間石滬群」為本市文化景觀。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1條、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3、4條規定。
二、桃園市108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新屋蚵間石滬群。
二、種類:農林漁牧景觀。
三、位置: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1383-1、1384、1387地號附近淺坪海域。
四、範圍:新屋蚵間石滬群2、3、6號,總面積約40059.9平方公尺(詳如附件)。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運用天然地形、卵石堆砌與潮汐變換所構築之捕魚設施,呈現人類生活智慧與自然互動之定著地景。
2、具備漁業設施的具體意義,使用者仍擁有傳統知識與文化系絡,表現對土地永續利用的在地技術,甚具價值。
3、為清領時期所建造,屬北臺灣少數尚使用與維護之石滬群,反映當地沿岸漁業特殊形式與環境關係,具時代與社會意義。
(二)法令依據:符合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5-6(部分坵塊)地號等1筆農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051167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5-6(部分坵塊)地號等1筆農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第二期)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04年4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40074903號公告(附件3)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5-6(部分坵塊)、25-17】、【25-6(部分坵塊)、25-33】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3年10月30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25-6(部分坵塊)等1筆地號(面積0.0406公頃)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修正本府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公告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068134號
附件:本府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原公告、場址地籍套匯圖
主旨:公告修正本府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公告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本市中壢區公所108年2月18日桃市壢農字第1080009143號函、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8年3月18日中地測字第1080004564號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上嶺段382地號等1筆土地…(共計327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修正為「公告本市中壢區…上嶺段382-1、382-2、382-3地號等3筆土地…(共計329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原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三)「中壢區上嶺段382(部分坵塊)地號。」修正為:「中壢區上嶺段382-1(部分坵塊)、382-2(部分坵塊)、382-3(部分坵塊)地號。」
三、其餘公告內容不變。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