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0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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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70308927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
三、「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林務科
(二)聯絡人:莊傑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9182
(五)傳真:03-336-7087
(六)電子郵件:10039774@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草案總說明
為保護本市觀音區保生里、新屋區永安里及永興里周邊潮間帶之藻礁等珍貴動植物生態之完整性,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以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府農植字第一○三○一六一七四四號公告「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在案。桃園市政府為持續保護該保護區生態,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擬具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公告目的。(草案第一項)
二、本公告保護區範圍及面積。(草案第二項)
三、管制事項。(草案第三項)
四、違反管制事項之裁處規定。(草案第四項)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展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環永字第108001160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展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展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局長 呂理德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展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桃環永字第105002064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桃環永字第1080011604號令修正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環境保護工作,並促進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及環境保護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環保志工)之服務績效,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環保志工資格:
(一)凡設籍或居住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在本市就職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服務項目:
(一)經常性服務工作:
1、協助道路、空地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查、勸導等。
2、參與環境認養、河川巡守、清淨家園、淨山、淨溪、淨灘、國家清潔週及清淨市容景觀等。
3、協助辦理環境教育宣導。
4、協助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環保政策宣導。
5、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視各運用單位需要服務的項目訂定)。
(二)臨時性服務工作:
1、配合中央及本府政策業務之推動。
2、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3、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重建。
四、組織及權責:
(一)志願服務組織:
1、主管機關:本市志願服務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市環境保護志願服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3、運用單位:本市運用環保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二)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相關工作權責分配如下:
五、運用單位之職責:
(一)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環保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計畫應包括環保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志願服務計畫參考範本如附件一)。
(二)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環保志工,並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桃園市政府及本局備案,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成果報告函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本局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函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本局備查(成果報告參考範本如附件二)。
(三)運用單位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運用單位之章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函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本局備查。
(四)運用單位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本局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另未依規定期限函報相關資料,經通知仍未函報者,視同終止運作,不續予備案。
(五)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運用單位應對環保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課程內容為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志願服務經驗分享,課程內容如附件三。
2、特殊訓練:由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項目規劃辦理特殊訓練課程,課程內容應與環境議題、環境教育相關,並符合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為原則;網路學習為八小時,現場面授為六小時(擇一)。
3、運用單位得自行或委託開設課程,或以網路學習方式辦理前揭教育訓練。
4、前揭教育訓練結訓時,運用單位應發給基礎訓練或特殊訓練結業證明書。環保志工自行以網路學習方式或參加其它單位辦理之課程完成前揭教育訓練,得檢附學習紀錄或證明,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結業證明書(結業證明書範本如附件四)。
(六)運用單位應發給完成前項教育訓練之環保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1、服務證:由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環保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
2、紀錄冊:
(1)申請:由運用單位應造具,並檢具環保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桃園市環保志工個人資料授權及自願參加同意書向本局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環保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範本如附件五,自願參加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六)。
(2)換發:由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環保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併附原紀錄冊封面影本,向本局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環保志工。
(3)遺失或毀損:由運用單位造具名冊,並檢具環保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及切結書,向本局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環保志工(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七)。
(七)運用單位應依照環保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環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八)運用單位應提供環保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六、環保志工管理及運用:
(一)運用單位應建立完整組織名冊(含志願服務紀錄冊編號及日期),並擇一名志工管理員,協助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之志工基本資料及服勤資料等建置維護。
(二)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環保志工,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提交服務成果半年報表,一月底提報前一年成果報告(半年報格式如附件八)。
(三)環保志工以加入一個運用單位為原則,服勤時不得向需求或協助單位收取酬勞;服務證不得冒領、轉借或做其他不當使用,服務證遺失逕向運用單位申請補發。
(四)環保志工凡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或有下列情形者,運用單位得予以解任。若屬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解任者,不得再申請加入環保志工。
1、服勤時有違法、行為不當、損及運用單位或本局聲譽。
2、多次無故未到且未事先通知。
3、無法配合服勤。
4、不接受勸導或服勤技巧經多次輔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
七、獎勵與評鑑:
(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年資滿三年(含)以上,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獎勵項目
1、依據衛福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志願服務績優金(銀、銅)牌獎。
2、依據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下列獎勵:志願服務金(銀、銅)質獎章或榮譽獎狀。
3、依據本局「桃園市績優環保志工(隊)遴選計畫」得申請環保志工獎章及績優環保志工隊。
(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運用單位,本局將定期辦理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評鑑辦理方式及獎勵內容,本局另行公告辦理。
八、其他未盡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審查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0948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暨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審查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府都行字第1070171628號令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府都行字第1080009486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之審查許可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之實施地區及許可條件,除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受理機關,其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
四、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內無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可供取得及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繳納容積移轉代金。
五、申請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應由申請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六、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價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增額容積價金=(含增額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未含增額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
1、含增額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指容積增額後之地價,基地容積率之評估基礎應包含基準容積加計增額容積,且為實際申請額度,非上限額度。
2、未含增額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指容積增額前之地價,基地容積之評估基礎應為基準容積。
(二)容積移轉代金價金=(含折繳代金移入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未含折繳代金移入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
1、含折繳代金移入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指折繳代金移入容積後之地價,基地容積率之評估基礎應包含基準容積加計折繳代金移入容積部分,且為實際申請額度,非上限額度。
2、未含折繳代金移入容積之接受基地價格:指折繳代金移入容積前之地價,基地容積之評估基礎應為基準容積。
(三)增額容積及折繳代金移入容積前後地價評估,以土地開發分析法為主,並應參酌比較法或其他方法共同決定之,如無法以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者,應敘明理由並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七、本府得委託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協助辦理下列事項後,由本府公告之:
(一)專業估價者遴選作業及建立輪值序位名冊。
(二)估價報告書格式範本。
(三)估價報告書協審、複審及爭議處理事項。
(四)估價師公會協審及專業估價者收費標準。
八、申請人應依桃園市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受託專業估價輪值名冊之序位,委託專業估價者製作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報告書。
九、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價金數額由受理機關依申請人提供三家估價報告書所載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價金數額平均計算後,報本府核定,並於受理機關通知繳納之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一次繳納完竣後,由本府核發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許可證明,逾期失其效力。
十、申請人應繳納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價金數額,得於申請時檢具相關單據向受理機關申請扣除委託估價服務費用及公會協審作業費用。
十一、申請人一年內未使用其核准所增全部容積者,得請求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價金。但不得請求退還委託估價服務費用及公會協審作業費用。申請人已使用部分核准所增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併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土地申請容積移轉者,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十二、本府核發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後,應將相關資料送本府建築主管機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套繪、登錄及建檔管理。
十三、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所繳納之增額容積價金,應納入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收入。 |
◆ 預告「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修正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資字第1080035143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主旨:預告「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聯絡人:方子威。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317。
(五)傳真:03-3393625。
(六)電子郵件:1001787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國土資訊系統發展、促進資料流通共享及發揮土地基本資料庫之整體效益,並規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收費基準一致,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訂定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又內政部為結合新興網路傳輸串連技術,以最新應用程式
介面(API)提供需求單位更快速、便利付費運用全國地籍資料,已修正土地
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將應用程式介面(API)納入規範,爰擬具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增列申請人得以應用程式介面(API)管道申請電子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附表」名稱為「附表一」,並刪除附表名稱「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表」字樣。(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
三、增列以應用程式介面(API)管道申請電子資料所對應之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8003492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府原教字第107000291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府原教字第1080034926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原住民族青少年學業競爭力,協助升學,並減少父母經濟壓力,補助其參加課業補習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年度九月一日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撫養人為申請人。
四、每戶最多補助二人,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五、本要點之補助每年一次。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者,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予以補助,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依補助順位及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受理申請書日期之先後順序核發至經費用罄為止。
六、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受理學校應於當年度十月五日前,將申請文件彙整後,檢附「申請學生清冊」函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核定。
七、申請補助應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三)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四)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五)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免附)。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08003654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
108年2月15日府原福字第1080036544號函
一、桃園市政府為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社會福利及傳統教育,健全本市各區原住民族協進會(以下簡稱各區協進會)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三、各區協進會辦理下列活動者,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一)原住民族文化教育。
(二)原住民族社會福利。
(三)原住民族傳統知識。
(四)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宣導活動。
(五)其他原住民族事務。
四、各區協進會應於活動開始四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一份。
(二)提案計畫書一式四份。
(三)經費概算表一份。各區協進會依前點第四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前提出申請,申請期限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五、各區協進會每年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並由主管機關依前一年度十一月底各區原住民人口比例,增加補助額度。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編列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七、本要點補助依下列原則進行審查:
(一)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之程度及參與活動之原住民人數。
(二)經費編列運用之情形。
(三)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宣導活動之辦理績效。
(四)結合運用當地社區或其他資源之情形。
八、各區協進會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領款收據及存簿封面影本。
(二)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三)活動實際收支明細表。
(四)支出原始憑證。
(五)補助案基本資料表。
(六)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五百字以上。
(七)活動成果照片。
(八)如有個人費用支給,請製作個人領據。前項支出憑證為教材費、文宣(印刷)費者,應附樣本或相關資料佐證。
九、各區協進會辦理本要點補助活動,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核銷:逾期未核銷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受補助單位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之計畫覈實辦理,變更計畫者,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受補助單位之活動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備妥資料配合考核。
(四)受補助單位繳交至主管機關之活動成果報告、相關宣導資料及前款考核結果,得作為往後是否繼續補助之參考資料。
(五)受補助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除撤銷其補助並追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預告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現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並自中國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原秘字第1080022966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現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並自中國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一項。
三、本公告刊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692、6693。
(四)傳真:03-3366094。
(五)電子郵件:1003205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080009402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
三、「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三)電話:(03)3322592轉8106。
(四)傳真:(02)3318634。
(五)電子郵件:1002708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七○○○八○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法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本府爰依職掌業務性質及監督之需要,擬具「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0800094021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三)電話:(03)3322592轉8106。
(四)傳真:(02)3318634。
(五)電子郵件:1002708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七○○○八○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法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本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爰擬具「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0800094022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三)電話:(03)3322592轉8106。
(四)傳真:(02)3318634。
(五)電子郵件:1002708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七○○○八○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法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健全財團法人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會計制度,防止發生逃漏稅或其他弊端,針對一定財務規模以上之財團法人規定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機制。本府爰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有關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之授權規定,基於對本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監督之需要,擬具「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 |
◆ 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草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80004582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草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草案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
(二)聯絡人:康詩京
(三)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330(五)傳真:(03)3394293
(六)電子信箱:1001930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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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連汽車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41187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桃連汽車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桃連汽車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同泰食品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41204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同泰食品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同泰食品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嘉康實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41172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嘉康實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嘉康實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登少姿舞蹈短期補習班等5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40002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登少姿舞蹈短期補習班等5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5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建志工商管理短期補習班等19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40052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建志工商管理短期補習班等19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19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桃園市大中壢環境保護協會立案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8004173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桃園市大中壢環境保護協會立案登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大中壢環境保護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段321-1號
(三)理事長:劉○章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1月4日府經登字第1070330883號函通知永昇西點麵包廠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80040512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1月4日府經登字第1070330883號函通知永昇西點麵包廠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陳永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367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永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永昇。
二、身分證字號:H1225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號。四、事務所名稱:陳永昇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194巷29號。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9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昌君催繳函(本處108年2月14日桃動五字第1080001051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8000108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昌君催繳函(本處108年2月14日桃動五字第1080001051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馮○昌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馮○昌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馮○昌君)戶籍地址為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翌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局「108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及源頭減量推廣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10800138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局「108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及源頭減量推廣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巨大廢棄物及二手物修繕多元再利用宣導業務。
(二)廚餘回收多元再利用推動業務。
(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相關業務。
(四)指定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管制作業。
(五)廢機動車輛回收及廢車回收分級作業。
(六)其他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四、倘若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電話:(03)3386021分機1418。
局長 呂理德 |
◆ 公告受處分人倪○元(案件列管編號:104356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100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倪○元(案件列管編號:104356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倪○元於104年6月21日在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一段364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沈○志(案件列管編號:104367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100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沈○志(案件列管編號:104367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沈○志於104年7月17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和路10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顏○紘(案件列管編號:10437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100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顏○紘(案件列管編號:10437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顏○紘於104年6月28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二段20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曾○飛(案件列管編號:104377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100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飛(案件列管編號:104377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曾○飛於104年9月1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龍泉二街61號15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新北市鶯歌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楊○賓(案件列管編號:10438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100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楊○賓(案件列管編號:10438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楊○賓於104年9月17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37巷5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彰化縣彰化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蔡○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093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蔡○為於108年1月10日在桃園市八德區東勇街37號(松雨汽車旅館318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業遭遷址至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QUACH A○H TU(郭○秀)(案件列管編號:10801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120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QUACH A○H TU(郭○秀)(案件列管編號:10801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QUACH A○H TU(郭○秀)(案件列管編號:1080150)於107年12月3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7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於108年1月21日出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束○霖(案件列管編號:10531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121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束○霖(案件列管編號:10531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束○霖於105年7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天祥五街42號「戀情汽車旅館」102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曾○賢(案件列管編號:105300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121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賢(案件列管編號:105300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曾○賢於105年7月2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龍江路73巷底(龍安公園),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劉○岳(案件列管編號:10530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121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岳(案件列管編號:10530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劉○岳於105年9月7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24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游祺祥)。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0693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潘○文君、樊○珍君及劉○翔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月31日及108年2月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062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7年12月21日至108年01月30日,批號Y1080103共1,23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清冊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800434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清冊。
依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公告事項:「桃園市特定樹木列管清冊」載於本府農業局官方網站(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業務資訊-施政成果-森森不息)。
市長 鄭文燦 |
◆ 有關請求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80029541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9月7日保普墊字第1076014087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8年2月18日至5月17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金結餘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海岸環境品質監測暨資訊管理中心建置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800358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海岸環境品質監測暨資訊管理中心建置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海岸地區水質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建置。
(二)海岸地區水質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操作維護及保養。
(三)海岸環境資訊管理系統建置。
(四)海岸環境監測科技中心建置。
(五)海岸地區水質定期檢測作業。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蔡承憲,電話:(03)3865711分機102。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0250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8年1月15日起至108年12月14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針對本市事業、農地及其他場址查證、檢測及監測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檢驗測定工作由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39巷8號。
(三)聯絡電話:07-392808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劉亭亭,電話:03-3386021分機1332。
市長 鄭文燦 |
◆ 補充公告本府107年11月9日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1號公告範圍,擴大劃定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2、263、207、208地號等4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0203172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補充公告本府107年11月9日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1號公告範圍,擴大劃定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2、263、207、208地號等4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府原於107年11月9日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1號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及「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變更改善完成驗證成果報告辦理。依上開驗證成果報告,其東側中工段207、208、262、263地下水污染物項目四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擴大劃定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2、263、207、208地號等4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地下水:補充劃定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2、263、207、208地號等4筆地號土地,地籍套繪圖、公告範圍地號邊界座標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07、208、210、256、257、258、262、263地號8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020317號
附件:控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07、208、210、256、257、258、262、263地號8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1年9月18日府環水字第1010703689號公告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07、208、210、256、257、258、262、263地號8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依據「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7年12月6日及107年12月7日進行中壢區中工段207、208、210、256、257、258、262、263地號8筆地號地下水污染驗證,地下水中三氯乙烯項目濃度已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07、208、210、256、257、258、262、263地號8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0203171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07、208、210、256、257、258、262、263地號8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1年9月18日府環水字第1010703689號公告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所在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07、208、210、256、257、258、262、263地號8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經本府依據「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7年12月6日及107年12月7日進行中壢區中工段207、208、210、256、257、258、262、263地號8筆地號地下水污染驗證,地下水中三氯乙烯項目濃度已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南崁北上加油站所在本市龜山區煉油段440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025379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南崁北上加油站所在本市龜山區煉油段440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於原公告104年4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40074378號公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南崁北上加油站所在本市龜山區煉油段440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107年11月28日進行驗證後,地下水中污染物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及苯項目濃度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南崁北上加油站所在本市龜山區煉油段440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0253791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南崁北上加油站所在本市龜山區煉油段440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4年4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400743781號公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南崁北上加油站所在本市龜山區煉油段440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經本府107年11月28日進行驗證後,地下水中污染物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及苯項目濃度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觀音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工五)」樁位測釘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3395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觀音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工五)」樁位測釘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龜山區南上段878、892、938、939地號及蔗園段775、783、841地號等7筆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377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南上段878、892、938、939地號及蔗園段775、783、841地號等7筆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都市計畫(桃園市中壢區忠福段2949-1及2950-1地號土地附近)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336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都市計畫(桃園市中壢區
忠福段2949-1及2950-1地號土地附近)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2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本市歷史建築「大溪蘭室」擴大登錄範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019117號
附件:公告範圍
主旨:本市歷史建築「大溪蘭室」擴大登錄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5條、行政程序法第114、122條、桃園市107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溪蘭室。
二、原公告地號為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364、364-1、365(部分)地號,面積計232平方公尺。
三、新增部分之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365地號(全部),新增面積計218平方公尺。
四、新增後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450平方公尺,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364、364-1、365地號(詳附件)。
五、公告新增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公告新增理由:
1、蘭室為三坎二落三過水格局,原本即是一整體,應保存中山路上連續街屋之完整性。
2、本次擴大登錄之範圍雖無建築物,但基礎仍在,也屬於原建築整體的一部份,應予保存。
3、未來營建行為須尊重現有殘蹟,保存街屋的空間特質及氛圍。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六、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30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本市歷史建築「大溪公會堂」登錄範圍新增及廢止,並補充種類、本體與登錄理由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019135號
附件:登錄範圍
主旨:本市歷史建築「大溪公會堂」登錄範圍新增及廢止,並補充種類、本體與登錄理由。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5、7條、行政程序法第114、122條、桃園市107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溪公會堂。
二、新增部分之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888、889地號。
三、廢止部分之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857、872、873、874、875地號。
四、新增及廢止後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7,448平方公尺,大溪區武嶺段887、888、889地號(詳附件)。
五、公告新增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公告新增理由:大溪區武嶺段888、889地號屬公會堂範圍,應予納入以維其完整性。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六、一部廢止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一部廢止理由:大溪區武嶺段857、872、873、874、875地號非屬歷史建築範圍,予以廢止。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七、本府93年1月13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224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大溪公會堂所定著土地範圍為「大溪武嶺段857、872、873、874、875、887地號」、「總面積27,500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八、公告補充大溪公會堂之登錄種類、本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種類:集會堂。
(二)補充歷史建築登錄本體:公會堂,面積303平方公尺、蔣公行館,面積228平方公尺、志清亭,面積30平方公尺、管理室,面積94方公尺,面積共計655平方公尺。
(三)補充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補充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公會堂山牆採仿羅馬建築之連續拱圈施作方式,牆身以清水磚英式砌法構成搭配水平向飾帶及裝飾物。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保存日治時期第三級公會堂之建築形構,且內外部保存完整。本區歷經日治時期、國民政府遷台統治時期至今,均保留各時代遺留之有形資產,具獨特之時代背景意義。
2、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之登錄基準。
九、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30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張建城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3453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張建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張建城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4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7○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東勇街61號1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賴火炎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3427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賴火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賴火炎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7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縣地字第00089○號
四、事務所名稱:福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9巷10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黃瑜平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3449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黃瑜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瑜平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瑜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永康街36-1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丁家偉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326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丁家偉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丁家偉。
二、身分證字號:A1221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丁家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515巷1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5月22日建證字第760○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李憲明代行 |
◆ 桃園市勁能游泳協進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8002883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勁能游泳協進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勁能游泳協進會
(二)會址:桃園市八德區中華路405號
(三)理事長:程○琴
(四)註銷原因: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1月4日府經登字第1070330653號函通知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8004050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1月4日府經登字第1070330653號函通知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廠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2月27日府經登字第1070312461號廢止「炯鼎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等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登記通知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80035369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2月27日府經登字第1070312461號廢止「炯鼎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等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登記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公示送達名冊所列「炯鼎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等3家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秘書長李憲明代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