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0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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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9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9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月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股長朱育慧
壹、獻獎呈獻內政部106年度新住民照顧服務績效實地考核優等。
-主辦機關: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
貳、主席致詞
一、新的一年到來,期盼同仁不論續任或新任,接受各種不同職務的挑戰,掌握工作目標,全力以赴。
二、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由鄭貴華參事擔任執行長,於2018年內政部所舉辦的新住民照顧服務績效成果考核獲得優等。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負責業務橫向聯繫及推動亮點計畫,本府各
機關須與中央新住民政策對接,公文可副知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但仍由各機關主辦,各機關並應確實掌握其新住民業務。
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數項業務措施執行頗佳,包括推動選拔新住民傑出楷模及新住民友善學校、友善社區、友善企業等,營造接納、支持新住民的環境,並舉辦多場展覽,讓民眾認識東南亞國家文化、生活等;此外,勞動局於107年也推動移工參與式預算,獲得參與式民主國際觀察組織「公民參與最佳實踐獎」,為亞洲唯一獲獎的民主國家。桃園為多元文化特質城市,截至去(107)年10月底止,新住民家庭達6萬232個,來自中國大陸配偶計3萬7,814名,東南亞籍計2萬2,418名,其中越南占1萬771名,印尼4,797名,泰國2,363名及菲律賓1,779名等。本市於105年成立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請於重新聘任委員時,納入學者、專家及新住民團體,包括具推動友善學校、友善社區經驗豐富人員;106年活化舊桃園分局建築,成立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共有7個本府局處及1中央單位進駐,並設置展覽空間「House135」,展出新住民相關文創作品,呈現不同文化魅力。未來將規劃於南區成立新住民培力中心,結合就業、創業及社團、社區參與等主題,勞動局、社會局、經濟發展局及文化局等各機關協助,提供創業課程、技藝學習及創業初期風險分攤等,打造為新住民創業育成中心;另請檢討委外人才培訓,包括通譯人才的檢定及育成等,應培育真心為新住民服務的人才,請社會局及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務必掌握新住民人才培育工作。
三、新任本府團隊成員包括前市議員葉明月擔任本府顧問,葉顧問深耕內壢地區,選民服務非常周到,內壢地區許多重大建設皆出於其建議及提議,聘任葉顧問,將使本府對於中壢地區建設更加完善。
府會聯繫小組召集人由副秘書長黃治峯暫兼,成員包括原體育局局長轉任的夏金興顧問、吳樺光參議,並請葉宗賦參議協助;鄭貴華參事兼任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林茂山參事兼任綠能辦公室主任;簡秀蓮參事兼任性平辦公室執行長;郭振寰參事兼任本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主任;邱品方參議兼任農博專案辦公室執行長,今(108)年農博依原計畫舉辦,請農業局儘速行文農委會爭取補助,並安排本人與農委會代理主委先行協商;黃妙兒參議兼任社會企業中心主任;黃世昌參議兼任低碳暨環境教育中心主任;李宜儒參議與簡龍鳳參議分別協助副秘書長辦公室及游副市長辦公室。
自本屆任期開始,參事、參議及顧問等皆會指派任務,以共同承擔市政業務;另參事、參議及技監均應出席市政會議,若缺席2次即通知本人知悉。
為加強與區公所聯繫,除區長至市府參加區政會議外,未來本人將親至各區召開區務會議,以了解第一線區公所需求及協助解決困難,並為新區長加油打氣。
本市所屬3家公司,桃園捷運公司原代理總經理蒲鶴章真除;桃園航空城公司董事長由副市長游建華暫代,總經理許又銘續任,新任副總經理李博榮原為柯文哲市長辦公室顧問,負責專案政策,具政策規劃能力,特別延攬其協助推動亞矽計畫,並爭取與中華電信合作,109年底第1批產業專用區即將交付,「亞洲·矽谷」計畫與中華電信安排協商確定方案,將進入實質招商階段,與各企業對話溝通,請航空城公司全力以赴,並請經發局與航空城公司加強溝通、充分了解;桃園果菜公司董事長由前市議員邱素芬擔任,果菜公司原隸屬桃園市公所,升格後由市府接管,邱董事長深耕桃園地區,並深諳菜市場經濟學,非常了解第一線需求,總經理由張至淵續任,張總經理原為本府秘書處處長,對農業也很了解,期盼新團隊全力以赴,以最短時間完成舊市場更新,並同步進行新市場覓地及評估規劃,讓承銷行口及攤商有更好的工作空間。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資訊科技局
報告案由: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補助計畫
主席裁示:
(一)各機關於推動綠建築、智慧建築或BIM系統時,擇優試辦即可。
(二)請資訊科技局及研考會辦理說明會,召集各機關,鼓勵參與提案,並儘量以跨縣市聯合提案為優先,如與連江縣政府合作市民卡案等。
二、報告機關:新聞處
報告案由:有線電視全數位化後之發展展望
主席裁示:
(一)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後,將進入嶄新時代,提供多元服務項目,如資訊、購物及遠距照顧等,下階段將朝向智慧生活或智慧家庭發展,更加貼近日常生活。
(二)全國僅本市106年起有線電視費率調降20元至510元。配合中央「多元選擇付費機制」政策將於109年實施,今(108)年請新聞處多加宣導;推動分組收費可使大眾化與分眾化取得一定平衡,但有線電視業者所提每月200元基本頻道所包含頻道內容應合理,並請鼓勵其提出促銷等相關減免方案。
(三)電視收視權應視為基本人權,請社會局研議評估中低收入戶裝設有線電視減免費用或協調中華電信提供MOD收看優惠等。
(四)請加強有線電視管線建置管理,另應研議以價格或強制等方式讓有線電視纜線進入共同管溝,以改善本市天空纜線現況。
三、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創新提案-道路挖掘施工檢驗停留點結合及施工影像APP系統導入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為將現有2D管線資料轉換為3D管線資料,需各施工單位配合,而政府機關更應作為表率,請本府各相關工程機關配合資料建置,並請工務局後續召開會議說明。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目前列管案件9案請各相關機關持續推動,並請研考會繼續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1時1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20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20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月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黃怡禎
壹、頒獎
一、呈獻榮獲財政部第16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二、呈獻榮獲國際參與式民主觀察組織IOPD「公民參與最佳實踐獎」。
-主辦機關:勞動局
三、呈獻榮獲教育部體育署107年度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績優機關獎」。
-主辦機關:體育局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水務局榮獲財政部第16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本府甄審7組機關團隊進入複審,經過財政部實地查核及縝密調查,由水務局榮獲政府機關團隊優等獎肯定。在此特別感謝本市市民,為了建設容忍暫時不便,也謝謝民眾發揮想像力及社區精神,進行後巷美化,打造桃園特色。後巷美化每案經費30至50萬元不等,原則上只要通過評審,經費不列上限,以促進社區生活品質,並請發揮創意、配合社區特性,發展個別特色。道路工程影響最大者是下水道工程,故市府對於廠商在工期、品質、工安、居民溝通介面管理、施工資訊透明化等各方面,皆以最高標準要求,並立即處理問題,請水務局持續加強廠商管理。
二、國際參與式民主觀察組織IOPD總部設於歐洲,針對全球參與式民主,遴選值得觀摩案例並頒獎。本次在全球26個國家,65個參與式計畫中,本府勞動局榮獲「公民參與最佳實踐獎」,是亞洲惟一獲獎的民主國家,實屬不易,也代表台灣在民主深化上向前邁進;本次獲獎案例為創新的「非公民」參與案例,市府提供150萬元預算,外籍移工透過參與式預算及投票方式決定預算分配,票選休閒運動育樂活動。市府參與式預算計畫,由邱副秘書長俊銘督導,至今已辦理52案,預算金額達9,000多萬元。採用i-Voting還有參與式預算工作,讓市民充分瞭解預算、法制以及相關效益,提升實踐可行性和成功率。如環保局主辦的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參與式預算計畫、文昌公園改造案、龍潭菱潭街興創基地等,都是成功案例;未來其他回饋金也可比照試辦,讓居民看到回饋金用於建設、市民福利;也請邱副秘書長俊銘持續督導推動,並請各機關提出相關參與式預算計畫。
三、體育局榮獲教育部體育署107年度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績優機關獎」,在獲獎機關中,本市是唯一以「體育局」名義獲獎機關,足見市府於104年成立體育局是正確決定。過去4年,市府共投入64億4,000多萬元預算,在體育設施改善上,規劃興建5大體育園區、11座國民運動中心、25座天幕籃球場、6座棒壘球場、5座網球場、3座足球場等,大幅翻新運動設施;全民體育方面,投入運動的市民愈來愈多元且廣泛,不分地域及年紀,是運動城市、健康城市的展現。今(108)年將在桃園市舉行的「108年全國運動會」,請體育局結合各機關、學校、體育會等各相關單位資源,全力籌備。
四、鴻海集團的永齡基金會與本府合作,在市府大樓內設立「H2U健康ATM」,主打「HEALTHTOYOU」、健康隨時帶著走的理念,可結合市民卡或悠遊卡、一卡通等,隨時量測、注意健康,歡迎市民朋友多加利用。
五、公務員首要原則為清廉服務,必須秉持貪污零容忍態度,市府同仁應注意公私分際,各項工作皆須秉公處理,無私人利益成分。執行職務時,要排除一切教條、偏見、壓力及誘惑,讓每項決策公正、客觀、公平,並請游副市長建華督導改善技術服務採購行政流程或相關機制。
六、面對非洲豬瘟,防疫如同作戰,市府舉辦防疫演習,有固定作業準則,面臨各種案例的處理程序如通報、檢疫等,須讓同仁了解遵守;除了疫情資訊透明化,並以高標準辦理防疫工作,將非洲豬瘟阻絕於境外。面對任何可能案件,應訂出各項標準作業流程以利遵循,過程中包含現場處理、運送、解剖等過程皆應消毒、清潔等,降低對環境影響,並減少防疫工作同仁的擔憂。請農業局加強養豬戶補償、廚餘改用飼料輔導,以及離畜產業轉型等相關工作;此外,本市每日約150公噸的廚餘,請環保局預擬方案,如堆肥場、化製場、污水處理廠等廚餘未來可能處理方向,避免環境污染。而現在公職獸醫師職等過低,雖有專業加給,仍難留住資深獸醫師;請人事處、農業局、區公所儘速研議獸醫師職等彈性化,將5至7職等修正為6至9職等,並建議銓敘部修法改善,讓獸醫師有合理升遷管道。而為因應日益增多的防疫及動保需求,請人事處研議推行「防疫加給」方案,建議中央統一實施或由本市率先實施,留住獸醫師人才。防疫資訊必須迅速詳實發布,避免網路謠言取代真實疫情,請民眾勿傳播未經政府機關認證的疫情資訊,避免造成恐慌,並請新聞處加強宣導。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本市外籍移工生活訪視業務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請勞動局針對外籍移工的生活管理、住宿安全等規範不足之處,正式向勞動部反映,讓法規更完備,以利地方訪視、稽查等工作推動,保障外籍移工安全。
(二)本市外籍移工訪視員比例低於其他移工較多的縣市,請勞動局積極向勞動部爭取補助,聘請足夠訪視人力。
(三)農曆年將至,許多工廠將停工休息,外籍移工也跟著休假,請勞動局督促相關業者留意這段時間外籍員工的生活管理。
二、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G10GO!主題貨櫃市集桃園正潮的青玩藝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關於青年局規劃增加攤位事項,相關機關如有適合提案可研議納入,讓市集內容更為豐富。G10GO!市集位於中正路與大興西路路口附近,該處地理位置良好,各機關可考慮作為舉辦活動地點,讓此地運用性提高。
三、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創新提案-行政區域調整暨門牌整編線上換發證簿專案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提出行政區域調整暨門牌整編線上換發證簿創新提案,讓民眾選擇有更多彈性,期勉其他戶政單位效法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推出更多元的服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請目前列管案件機關加強辦理,並請研考會持續追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1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9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9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2月1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武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捐贈本市「公設民營觀音托嬰中心」教玩具及設施設備費感謝狀。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表揚2018年德國iENA紐倫堡國際發明展。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一)金牌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咖啡因養髮液」團隊
(二)金牌 中原大學「抗生物沾黏之塗佈組成物、抗生物沾黏薄膜及抗生物沾黏薄膜之製造方法」團隊
(三)銅牌 中原大學「鎂鋁氧氣凝膠及其製造方法」團隊
(四)銅牌 中原大學「用以製備石墨烯的方法」團隊(五)銅牌 中原大學「振盪器模組及其訊號校準方法」團隊
三、呈獻「2018雲端物聯網創新獎」傑出應用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桃園市智慧地下水管理系統-揭開地下水神秘面紗
(二)桃園市下水道雲端智慧管理系統
四、呈獻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主辦機關:水務局
五、呈獻第36屆全國地政盃競賽活動3項冠軍獎。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桌球男子甲組冠軍
(二)桌球女子甲組冠軍
(三)羽球女子組冠軍
六、呈獻「內政部評鑑全國地政績效」優等獎。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107年全國地政業務督導考評直轄市組第3名
(二)106年度「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全國優等
七、呈獻「行政院107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績優單位。
-主辦機關:消防局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市府主管及同仁在升格後的第一屆桃園市政府這4年來交出一份漂亮的好成績,深獲市民肯定,希望未來4年我們仍秉持著貼近民意、務實執政的精神繼續往前走。
本人將於12月25日就職前,進行人事調整,下星期正式進行交接。
二、交通部觀光局的冬季旅遊補助因臺北市、桃園市及新竹市這三地住房率較高而跳過,此決策完全缺乏邏輯及道理。桃園是國家的大門,桃園機場旅客服務費從過去的300元,現在增加至500元,每年進帳約有100億元,其中50億元提供予觀光局做為發展觀光基金,但用於桃園卻很少。請觀光旅遊局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提出合理說明,並由游副市長建華請市籍立委在立法院清楚地表達本市立場。
三、武田建設董事長黃鳳林先生為觀音人,今(107)年7月24日市府在觀音開辦第一間觀音公托中心,黃董事長捐贈40萬元做為購置教玩具及設施設備之用,希望能照顧觀音年輕家庭,讓年輕人選擇住在觀音。為應托育公共化政策,未來本市會持續提高公托中心的密度,吸引年輕家庭在桃園成家。
四、創新是未來經濟成長的動力,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是當今極其重要的發明展,今(107)年臺灣代表團獲得13面金牌、12面銀牌、11面銅牌,其中桃園市民代表團獲得2面金牌及3面銅牌的佳績,恭喜得獎的中原大學團隊及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團隊,期許未來學界和產業界能夠持續加強創新精神。
五、水資源中心可多加進行環境教育認證,請環境保護局協助。臺灣雲端物聯網產業協會「2018雲端物聯網創新獎」6席傑出應用獎項中,本市獲得2席,包括「桃園市智慧地下水管理系統-揭開地下水神秘面紗」及「桃園市下水道雲端智慧管理系統」,說明如下:
(一)「桃園市智慧地下水管理系統-揭開地下水神秘面紗」-由本市與13家企業合作安裝電子水表及水位計,藉此瞭解地下水水位變化,提供水務局地下水監測的重要依據。
(二)「桃園市下水道雲端智慧管理系統」-運用IoT、GIS等最新技術,並透過AR瞭解污水下水道設施的位置及維護,協助全市在下水道系統進行智慧化管理。
六、地政局於第36屆全國地政盃競賽中獲得桌球男子甲組冠軍、桌球女子甲組冠軍及羽球女子組冠軍,在忙碌地政業務中,積極參與運動賽事。地政局並榮獲今(107)年全國地政業務評鑑蟬聯直轄市組第3名及106年度「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優等,本市地政業務做得非常好,期勉同仁不斷創新持續努力。
七、行政院自去(106)年起以分區聯合訪評方式,督導地方政府推動災害防救工作,今(107)年度A區聯合訪評5個縣市(包括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及桃園市等),本市獲頒「績優單位」,期望消防局透過訪評進行的各項演練,強化防救災的準備工作。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典範桃園大溪2022-慢城2.0
主席裁示:文化局部分建設計畫推動進度有待加強,請游副市長建華邀集文化局、桃園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及桃園市立美術館等機關,召開文化局各項建設推動進度檢討,使其順利推動進行,亦不排除聘請總顧問公司PCM協助辦理。請其他局處在辦理所屬工程計畫時,也能按照期程辦理。
二、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主席裁示: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係為整合型計畫,以家庭為核心的社會安全網,由各局處及區公所投入,協助高風險脆弱家庭,解決經濟、毒品及失業等問題。各局處應就目前社會安全網服務的對象,進行相關資訊分享,運用資料庫整合共享的方式,從既有計畫處理個案中進行比對,找出高風險家庭脆弱度及高風險產生原因,及時提供協助。
三、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報告案由:提供民眾臨櫃以信用卡或行動支付感應繳稅服務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每年辦理「創新提案實施計畫」,鼓勵市府同仁研提與業務相關之興革意見或措施,請同仁踴躍參加。本案為市府今年創新提案得獎者之一,由地稅局同仁自行開發程式,並免費提供全國相關機關使用,讓民眾臨櫃以信用卡或行動支付方式繳稅,享受更便捷省時的繳稅服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各機關如因業務列管需按時填報者,請依限填寫完成。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案。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持續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1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9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9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2月26日下午2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科員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市106年度各區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法務局
(一)第1名桃園區公所
(二)第2名中壢區公所
(三)第3名楊梅區公所
二、表揚環境保護局葉孟芬專門委員榮獲「107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及工務局等5組機關團隊推動專案績效卓著。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個人獎
107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環境保護局葉孟芬專門委員
(二)團體獎
1.工務局智慧路燈試辦專案
2.環境保護局淨天專案
3.消防局智慧消防行動派遣119專案
4.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為民服務專案
5.觀音區衛生所事故傷害監測專案
三、呈獻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度全國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優等獎座。
-主辦機關:採購稽核小組
貳、主席致詞
一、本次是選後新團隊的第1次市政會議,新市政團隊將繼續秉持清廉、認真、樸實、創新的精神,推動市政工作。本府的各項政策亦將更貼近民意、效率更良好,並且從市民角度思考,提升施政的量與質。
二、為加強照顧同仁,請人事處辦理下列事項:
(一)約僱人員部分,請研議依據工作量多寡及重要性,調整約僱人員的職等薪資,請各機關調整後提報人事處,再陳送本人。
(二)臨時人員部分,本府率先施行分級制度,透過適當加薪,以激勵同仁工作士氣。
(三)實施公務人員健康檢查新政策,40歲以上每2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補助3,500元;40歲以下則審酌工作性質,例如外勤或高壓力工作,提供每3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補助3,500元;並提高50歲以上健康檢查頻率,加強照顧同仁健康。
三、本府重大工程及業務會報由本人親自主持,中小型專案則請各局處首長確實掌握進度,加強監督。本府各項業務或工程在規劃階段不必求快,務必考慮周延仔細,讓各方意見適當參與,以避免執行時反覆修改,而執行階段則務必如實按照進度推動,如期完成。
四、環保局葉孟芬專門委員多年來推動了諸多對水土環境影響深遠的業務,其中包括率先全國公告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101年到106年之間,本市主要流域中的重金屬銅之整體改善率從75%提高到87%,並成功協助友達、華映公司達成廢水「全回收、零排放」,對本市環境保護貢獻重大。
五、感謝局處同仁對各項專案的努力,工務局之智慧路燈試辦專案,結合了智慧治理;環境保護局之淨天專案,將PM2.5納入管制,並推動大廠自主減量協談、鍋爐改燃天然氣及高污染行業深度查核等策略,有效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消防局之智慧消防行動派遣119專案,結合平板及後端資訊,保障消防安全及提升效率;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為民服務專案,首創將1999派工、市政信箱、智慧區里及機關信箱等系統,整合為共同溝通平台,減少通報時間,大幅提升處理效率;觀音區衛生所之事故傷害監測專案,是本市第1個通過國際安全社區認證行政區域,減少了傷害事故的發生機率。
六、106年度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總共受理10,533件調解案件,調解成立件數7,613件,成立比率達7成以上,有效達到促進地方祥和之目的,請各位區長轉達調解會,這項榮譽獻給他們。
七、本市參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度全國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考核成績較上次進步了2.5分,為93.43分,在此要感謝小組召集人王副市長、副召集人政風處鄧處長,並請轉達相關同仁,感謝他們的辛苦付出,請繼續努力提升本府採購的品質及效率。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107年桃樂資收站推動成果游副市長建華裁示:基於環境永續,資源回收相當重要,請本市環保局積極規劃108年推動桃樂資收站相關作業。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創新獎-科技尬創意,蹦出防災新視界-影像辨識淹水2.0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水務局表現優異,感謝創新提案的同仁。就警察局天羅地網及工務局智慧路燈共同配合本案部分,請水務局召開會議,適度介接其他局處系統,持續擴充,以提升本市整體防災應變效能。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因行政院改組在即,針對中央對本府溝通及承諾事項,各局處應儘速請中央確定。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就觀旅局提供之北橫、休閒農場介紹資料,請各機關妥為運用。
(二)就李秘書長上揭建議,請相關機關注意辦理。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各案繼續列管,請各機關持續推動。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3時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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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31876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六人至七人。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學校行政人員一人至二人。
五、本府社會局、衛生局及勞動局代表各一人。
六、本市教師組織代表一人至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構)及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審議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四、執行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五、辦理其他有關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事項。
本會得視各教育階段需要,依特殊教育法規規定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類別設置各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負責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宜,並將辦理結果送本會審議。
前項各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成員應包含本會委員,其餘得視實際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團體代表共同組成。
第七條 本會委員、兼任人員與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第一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32492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第一條。
附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第一條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 預告訂定「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70324373號
附件:「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林忠賢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233。
(五)傳真:03-3313906。
(六)電子郵件:001037@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全文一百條,依修正後第九十四條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其檢舉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訂定之「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配合本法修正將廢止,爰參酌前揭檢舉及獎勵辦法,擬具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環署空字第一○七○一○七二五八號函示,追溯自一零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全文共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檢舉方式及須檢附資料。(草案第二條)
三、檢舉案件不予辦理之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其檢舉案件處理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檢舉獎勵金自實收罰鍰金額之提充比例及上限與作業原則。(草案第五條)
六、檢舉獎勵金領取作業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檢舉獎勵金匯款及代扣稅金作業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已核發之檢舉獎勵金,不予追回之要件。(草案第八條)
九、檢舉案件受理後,回覆處理結果之作業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檢舉人身分保密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檢舉獎勵金經費來源。(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
◆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80000655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林巧茵。
(三)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10024907@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
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考量有修正旨揭辦法之必要性,爰擬具旨揭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三條及名稱,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九條修正,將公益性質法人文字修正為非營利性質法人。(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修正,將不利條件幼兒文字修正為需要協助幼兒。(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
◆ 預告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70311310號
附件:總說明、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終身學習科)。
(二)聯絡人:郭宗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73。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信箱:kuo082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公布施行,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並就其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爰擬具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共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社區大學審議會之委員組成及比例。(草案第二條)
三、社區大學審議會之委員任期。(草案第三條)
四、社區大學審議會審議之事項。(草案第四條)
五、社區大學審議會之召開、主席人選及會議運作之相關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社區大學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草案第六條)
七、社區大學審議會所需經費來源。(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
◆ 修正「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8000012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
學校得依家長會之請求,指派人員兼任前項幹事以協助處理會務。
家長會為提供教育諮詢並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聘期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二十一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以該校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決算報告應經會長核章後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由學校函送本府備查,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留校彙整,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追繳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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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體競字第108001567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府體競字第1050036449號令訂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府體競字第108001567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優秀運動選手,提升本市競技運動實力,並統一本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之補助及辦理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體育會及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
(二)前款之體育團體因故無法辦理市長盃競(三)賽活動時,則由其他登記在案之體育團體或市屬各級學校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參照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辦理。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市長盃競賽活動如未達預定辦理之日數或組別數者,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撥付經費。
(二)體育局得依上年度舉辦情形,酌予增、減補助經費;並得考量各競賽項目之性質及不同需求,調整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應函報體育局核准。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補助與活動辦理期限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期限: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二)活動辦理期限:每年三月至九月。
(三)申請程序:
1、申請補助應函文檢附競賽規程及經費概算表並註明承辦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等資料,且以光碟或電子郵件提供電子檔。
2、活動時間或競賽規程如有變更,應函請體育局核准。
八、依前點申請辦理之活動如為當年全國或全民運動會競賽項目,應配合辦理全國或全民運動會之參賽選手選拔,一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九、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秩序冊編製內容應包含大會組織、競賽規則、參賽單位(含各組之參賽隊伍名稱、職員及選手姓名)及賽程表。
(二)競賽場地應清楚標示活動名稱,並設置公布欄供民眾查詢成績。
(三)競賽規程內容應包含:
1、主旨。
2、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承辦單位:申辦單位。
3、比賽相關資訊。
4、獎勵依據及原則。
(四)競賽項目組別以報名人數達三隊(人)以上為原則。
(五)競賽活動原則應於例假日舉行,並配合本市運動會活動期間舉辦。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需檢附經費核銷自我檢核表、原始憑證簿、領據、核定公文影本、收支結算表、黏貼憑證、跨行通匯資料表、存簿封面影本各一份,及成果報告書(含彩色照片)二份,成果報告書需另附電子檔,以光碟或電子郵件提供,免備文逕送體育局辦理經費核撥。
(二)使用電子發票核銷應輸入支用單位統一編號,並附明細聯。
(三)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均應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其補助,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申辦單位於活動規劃及辦理期間應確實掌握活動進度及人員培訓,並於競賽期間秉公執法,如遇有爭議或申訴時,應即處理。體育局得將其列入評核,作為後續補助之考量。
(三)活動進行期間,體育局得不定期辦理查核,並核對其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十二、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十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者,體育局應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
◆ 更正「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發布令附件,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體競字第10800262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更正「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發布令附件,請查照。
說明:「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業經本府108年1月21日府體競字第108001567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府體競字第1050036449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府體競字第108001567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優秀運動選手,提升本市競技運動實力,並統一本市運動會市長盃競賽活動之補助及辦理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體育會及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
(二)前款之體育團體因故無法辦理市長盃競賽活動時,則由其他登記在案之體育團體或市屬各級學校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參照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辦理。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市長盃競賽活動如未達預定辦理之日數或組別數者,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撥付經費。
(二)體育局得依上年度舉辦情形,酌予增、減補助經費;並得考量各競賽項目之性質及不同需求,調整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應函報體育局核准。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補助與活動辦理期限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期限: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二)活動辦理期限:每年三月至九月。
(三)申請程序:
1、申請補助應函文檢附競賽規程及經費概算表並註明承辦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等資料,且以光碟或電子郵件提供電子檔。
2、活動時間或競賽規程如有變更,應函請體育局核准。
八、依前點申請辦理之活動如為當年全國或全民運動會競賽項目,應配合辦理全國或全民運動會之參賽選手選拔,一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九、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秩序冊編製內容應包含大會組織、競賽規則、參賽單位(含各組之參賽隊伍名稱、職員及選手姓名)及賽程表。
(二)競賽場地應清楚標示活動名稱,並設置公布欄供民眾查詢成績。
(三)競賽規程內容應包含:
1、主旨。
2、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承辦單位:申辦單位。
3、比賽相關資訊。
4、獎勵依據及原則。
(四)競賽項目組別以報名人數達三隊(人)以上為原則。
(五)競賽活動原則應於例假日舉行,並配合本市運動會活動期間舉辦。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需檢附經費核銷自我檢核表、原始憑證簿、領據、核定公文影本、收支結算表、黏貼憑證、跨行通匯資料表、存簿封面影本各一份,及成果報告書(含彩色照片)二份,成果報告書需另附電子檔,以光碟或電子郵件提供,免備文逕送體育局辦理經費核撥。
(二)使用電子發票核銷應輸入支用單位統一編號,並附明細聯。
(三)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均應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其補助,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申辦單位於活動規劃及辦理期間應確實掌握活動進度及人員培訓,並於競賽期間秉公執法,如遇有爭議或申訴時,應即處理。體育局得將其列入評核,作為後續補助之考量。
(三)活動進行期間,體育局得不定期辦理查核,並核對其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十二、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十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者,體育局應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
◆ 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70306809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十一、本府得因應地方需求,以試辦方式新闢或變更既有路線,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第一項規定限制。但應先公開徵詢既有市區客運業者,且試辦期間至少一個月,並不得逾三個月。前項實施成效良好且業者亦有經營意願者,業者應於試辦期間
結束前,提出經營計畫書送委員會審議,審議期間得繼續營運。
十二、業者經本府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停止部分營業或撤銷營業執照,並採行接駛措施,其接駛原則如下:
(一)接駛業者遴選作業程序準用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接駛業者經營期限以五年為原則,並準用第八點規定申請繼續經營。
(三)該路線接駛後,併入本市市區公車營運服務評鑑進行考核。
(四)接駛期間該路線評鑑成績未滿八十分、公司服務指標評鑑乙等以下或未達承諾事項,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府得廢止其營運許可。
(五)營運路線經許可後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但經本府要求調整者,不在此限。
接駛業者以維持原輸運效能前提下,提出該路線需配置車輛數,新增車輛應於二年內購置完成。 |
◆ 修正「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體競字第108001505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府體競字第1050208474號令發布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府體競字第1080015058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訓及照顧本市績優運動選手(以下簡稱選手),提升本市競技運動實力及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選手,應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並於全國運動會或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之各競賽種類及項目獲得前三名。前項選手獲得前三名成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全國運動會或一
百零五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開始採計。三、本要點培訓補助金之補助期間及基準如下:
(一)獲得全國運動會前三名者,自取得成績證明或獎狀之次年起補助二年,其基準如下:
1、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2、團體項目或接力賽: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
(二)獲得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前三名者,自取得成績證明或獎狀之次月起補助一年,其基準如下:
1、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
2、團體項目或接力賽: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所稱團體項目,指二人以上共同組隊參加競賽者。
四、每一選手於每年度,僅得申請取得一個競賽項目之培訓補助金;選手於同一賽會獲得二個以上競賽項目之前三名者,僅得選擇其中一個競賽項目申請取得補助。
五、本要點分為二次補助,均應於申請核准後始補助之,其補助時間及內容如下:(一)以獲得全國運動會前三名申請者,於獲獎年度之次年起,每年三月補助十二個月之培訓補助金。
(二)以獲得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前三名申請者:
1、第一次補助:於獲獎年度之當年七月,補助當年七個月之培訓補助金。
2、第二次補助:於獲獎年度之次年三月,補助次年五個月之培訓補助金。
六、獲得全國運動會或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前三名者,申請本要點補助應由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依下列規定,以書面代為向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
(一)第一次申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賽會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
1、選手於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2、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4、賽會秩序冊。
5、申請表暨印領清冊。
6、培訓計畫書。
(二)申請第二次補助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第一次補助之次年一月底前提出:
1、選手於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2、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申請表暨印領清冊。申請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得由選手自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向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但逾前項所定期限六個月者,不予核准。
七、取得本要點補助之選手,在接受補助期間內獲得本要點規定之賽會更佳競賽成績者,得申請變更補助。前項申請變更補助者,應於賽會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
(一)培訓補助金變更申請書。
(二)選手於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選手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四)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五)其他審查所需資料及相關申請書表。經核准變更補助者,自申請變更次年度起,依變更核准後之賽會額度予以補助。但原申請補助第二次發給額度不予補助。
八、取得本要點補助之選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申請日起至補助期間屆滿日止,應持續設籍於本市。
(二)在接受補助期間內,不得拒絕代表本市出賽。
(三)在接受補助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運動訓練。
(四)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
九、申請人已依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相關規定請領按月補助性質之體育競賽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培訓補助金。
十、申請補助之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廢止或撤銷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涉及犯罪嫌疑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不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或隱匿、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三)以詐欺、脅迫、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經體育主管機關或運動賽會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
經廢止或撤銷原核准補助者,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溢領之補助金;逾期未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之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或停辦本要點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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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41(部分坵塊)等87筆地號(35處農地坵塊)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327926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41(部分坵塊)等87筆地號(35處農地坵塊)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107年8月31日府地重字第107021974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府前以105年9月7日府環水字第1050220206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查上述農地原係因土壤污染物管制項目高於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而予以公告,現因位處本市大園區菓林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公告地號內,經辦理土地重劃計畫及開發等事項,後續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商業區、學校用地、道路用地等用途,已非屬農牧用地且土壤污染物濃度均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41(部分坵塊)、3-85(部分坵塊)、3-86(部分坵塊)、28、28-10、28-11、28-12、28-15、28-16、28-27、28-28(部分坵塊)、28-29、28-30、31、31-4、31-6、31-21、31-28、31-29、31-30、31-39、32、32-1、33-5、33-17、35-6、35-8、35-11、35-13、35-19(部分坵塊)、35-24(部分坵塊)、35-25、35-26(部分坵塊)、35-38(部分坵塊)、35-52、35-53(部分坵塊)、35-60、35-61(部分坵塊)、35-62、35-64(部分坵塊)、35-80(部分坵塊)、35-82、35-83(部分坵塊)、35-85(部分坵塊)、35-86、35-87、35-88、35-89、35-121、35-126(部分坵塊)、35-130、35-131(部分坵塊)、35-143、35-147、35-153、35-155、35-159、45-6、45-8(部分坵塊)、45-9(部分坵塊)、45-10、45-11(部分坵塊)、45-14、47-4(部分坵塊)、47-28(部分坵塊)、48-1(部分坵塊)、48-2(部分坵塊)、48-7(部分坵塊)、48-10、48-20、48-25(部分坵塊)、198-1、198-15、198-16地號及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261-5(部分坵塊)、261-6、261-7、261-8、261-22(部分坵塊)、261-24、271-2、271-3、271-4(部分坵塊)、271-11、271-16、271-17、271-18等87筆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暨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私立新象美術短期補習班等7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32844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私立新象美術短期補習班等7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7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廢止「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8000066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有關請求人因哲園工業有限公司解散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80019764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哲園工業有限公司解散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月19日保普墊字第1086000961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哲園工業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8年1月30日至3月19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金結餘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本市暫定古蹟「蘆竹慎德居」公告延長期限為108年1月28日至108年7月27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3262541號
附件:
主旨:本市暫定古蹟「蘆竹慎德居」公告延長期限為108年1月28日至108年7月27日。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及107年7月27日暫定古蹟處理小組會勘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蘆竹慎德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山林路二段829巷36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蘆竹區坑子外段草仔崎小段338地號,總面積1,411平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本公告期限延長一次。
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4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七、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之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592),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000)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年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自動監測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800101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108年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自動監測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及工廠巡查工作。
(二)針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列管之設備元件進行檢測。
(三)協助審查石化業、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業、汽車製造業、合成皮製造業及膠帶業等行業別法規規範之申報資料。
(四)加油站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與管制。
(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專案管制。
(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連線資訊系統更新維護及傳輸資料審核。
(七)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與連線設施宣導、功能查核及法規符合度查核作業。
(八)推動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工作。
(九)協助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稽查檢測作業。
(十)協助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稽查、處分及處分後改善追蹤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3樓之1。
(三)連絡電話:(04)2329-377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彭文良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215。
市長 鄭文燦 |
◆ 「觀音區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與毗鄰再發展區未興闢道路開闢工程」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800221922號
附件:
主旨:「觀音區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與毗鄰再發展區未興闢道路開闢工程」第1場公聽會。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觀音區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與毗鄰再發展區未興闢道路開闢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三、地點:本市觀音區草漯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本市觀音區大觀路一段579-1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
五、聯絡電話:03-3322101#6755。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富林溪南岸至後湖溪北岸藻礁區調查及保護評估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800215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富林溪南岸至後湖溪北岸藻礁區調查及保護評估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8年1月19日起至109年1月18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藻礁相關背景資料收集、繪製及覆蓋率調查。
(二)依據藻礁現況,評估適當保護方案。
(三)擬定自然地景評估報告。
(四)辦理指定自然保留區相關會議及擬具相關管理維護計畫草案。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國立中央大學。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五權里中大路300號。
(三)聯絡電話:(03)4227151。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黃子庭,電話:(03)3865711分機108。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告委託中華民國溪流環境協會辦理「108年度桃園市海岸地區生物多樣性指標調查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保字第10800221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中華民國溪流環境協會辦理「108年度桃園市海岸地區生物多樣性指標調查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8年1月5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濱海陸地生態調查
(二)潮間帶生態調查
(三)近岸海域生態調查
(四)許厝港濕地河川出海口水質調查
(五)許厝港濕地棲地營造之生態環境監測
(六)生態調查成果呈現
1、製作生態介紹影片
2、製作生態調查成果數位化圖鑑或手冊
(七)生態環境教育方案撰寫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中華民國溪流環境協會。
(二)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安街44巷8之2號1樓。
(三)聯絡電話:(02)25773532。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生態保育科陳玫蓉助理工程員,電話:(03)3865711分機305。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告有關張峰溢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263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峰溢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峰溢。
二、身分證字號:Y1203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峰溢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里28鄰文中路47巷17號9樓。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4月18日建證字第750○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謝恩倉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188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謝恩倉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恩倉。
二、身分證字號:A1241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龍謙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楊梅區文化街550巷1弄8號。
六、建築師證書:94年4月1日建證字第496○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楊忠仁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183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楊忠仁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楊忠仁。
二、身分證字號:A1249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忠仁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60號6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100年4月7日建證字第586○號。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楊連淼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2161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楊連淼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楊連淼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56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市地字第00018○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正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福街62號8樓之1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黃秀忠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2672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秀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秀忠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7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秀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47號11樓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府衛醫字第1080014695號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府衛醫字第1080014695號
被懲戒人:宋○豪
出生年月日:民國59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U1200○○○○○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U1200○○○○○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自108年4月17日起停業1個月處分,並應於1年內接受額外12小時醫學倫理繼續教育課程及12小時法律相關課程。
事實:
一、被懲戒人宋○豪醫師於本市○○○○○診所擔任負責醫師,其聘雇未具醫師資格者余○晴、陸○瑋、黃○琪、顏○萱、謝○霖及李○麟等6人於非核准登記之診所範圍從事局部麻醉、拔牙、切牙、洗牙等醫療業務,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審認屬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案經被懲戒人於107年11月26日到場陳述時坦承不諱,並表示願意接受緩起訴處分書之處分。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醫師法第25條、第25之1條定有明文。
二、被懲戒人為診所負責醫師,理應負監督管理之責,惟其聘用未具醫師資格者余○晴等6人長期執行局部麻醉、拔牙、切牙、洗牙等醫療業務,核屬該當醫師法第25條第1款及第4款之規定,經本會決議依同法第2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主任
委員王○彥委 員林○明
委 員謝○發
委 員郭○豪
委 員鄭○平
委 員楊○達
委 員黃○輝
委 員林○敏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商井實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22011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商井實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商井實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宏銧企業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22025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宏銧企業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宏銧企業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宏展精密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22040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宏展精密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宏展精密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0573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邱○玲君、葉○豐君及李○煙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月2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調整107年12月12日「108年度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計畫」原公告內容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30093號
附件:
主旨:調整107年12月12日「108年度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計畫」原公告內容。
依據: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原補助計畫之「提案活動辦理時間」調整為108年3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零工九)」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323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零工九)」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2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登錄「泰雅族Msbtunux群Lmuhuw」為本市口述傳統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0245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泰雅族Msbtunux群Lmuhuw」為本市口述傳統。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111條、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5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項目名稱:泰雅族Msbtunux群Lmuhuw。
二、型態:史詩、神話、傳說、祭歌、祭祠、俗諺。三、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一)Lmuhuw是泰雅族語言智慧的結晶,係以口說或吟唱的方式,在開會、談判、提親、結婚、祖靈祭、交誼等各種場合,將所欲傳遞的訊息以象徵、比喻的手法呈現。透過吟唱傳承族群歷史、慣習與生態環境,其中Msgamil史詩吟唱保留了族群起源、族群遷徙、祖先遺訓等族群認同要素,具高度文化資產價值。
(二)W○tanT○nga係大嵙崁流域少數能吟唱Lmuhuw泰雅古謠,其Msgamil(史詩吟唱)更為Lmuhuw精髓,並熟稔泰雅傳統樂器縱笛、口簧琴的製作及吹奏,為族群保留傳統技藝與文化,且戮力傳承其傳統文化與技藝。
四、登錄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符合「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登錄基準:
1、Lmuhuw包含泰雅族歷史脈絡、生活方式及環境史等,描述族群遷移、部落和祖先名稱等族群認同,具豐富的文化內涵。
2、泰雅傳統吟唱以傳統曲調,依情境即興填詞,其呈現形式與實踐,仍維持傳統方式。
(二)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第1至4款登錄基準:
1、Lmuhuw為泰雅語言智慧的結晶,以口說或吟唱的方式用於各種場合,透過吟唱傳承族群歷史、慣習與文化生態環境,且吟唱內容可追溯祖先源起,是系譜世代關聯的重要依據。
2、Msgamil史詩吟唱內容彰顯泰雅族遷徙、墾拓過程、部落及家族組織的形成過程,展現泰雅族的環境智慧,具重要意義。
五、口述傳統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一)姓名:W○tanT○nga(林○福先生)。
(二)出生年:1930年出生。
(三)所在地:桃園市復興區。
(四)聯絡地址:桃園市復興區○○○○○○○○○○。
六、保存者登錄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符合「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至3款:
1、W○tanT○nga自幼生長在泰雅族部落,Lmuhuw與Msgamil皆傳承自其父執輩,能表達族群文化歷史脈絡。
2、W○tanT○nga能以Lmuhuw吟唱Msgamil古訓及遷徙史,熟稔泰雅傳統樂器口簧琴的製作與吹奏,是當今少有能完全、精準掌握泰雅語語言與文化知識者。
3、W○tanT○nga積極參與各種展演活動,具高度傳承及保存意願,並戮力傳承其技藝。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條、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號)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桃園市影印協會立案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8002872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桃園市影印協會立案登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影印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68號
(三)理事長:陳○彩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劉柏頡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3068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劉柏頡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劉柏頡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柏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大興路345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魏世青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0331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魏世青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全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二、姓名:魏世青。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138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蔡宗烈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304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蔡宗烈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宗烈。
二、身分證字號:Q1015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宗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2號之4。
六、建築師證書:82年5月20日建證字第304○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2月18日府社兒字第1070313412號催課通知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800312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2月18日府社兒字第1070313412號催課通知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洪○通君,71年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23****)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本府於107年7月18日府社兒字第1070170529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2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7年10月31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理「108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8001336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十四之(八)
主旨:公告受理「108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2月12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
二、計畫補助額度:總經費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整。
三、受理申請期間:同公告日期,收件截止後辦理審議,審議時間另定之。
四、申請規模:依據本辦法(附件1)第5條規定辦理。
五、108年度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附件2):「老街溪兩側更新地區」及「中壢區新明路、民權路、中央西路、義民路圍成之街廓」、「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中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內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楊梅區富岡火車站周邊」、「大溪老街保存區」、「大溪區仁義里、仁善里及仁文里老舊社區」、「龍潭區三坑老街周邊」、「桃園區舊城區周邊」、「龜山區桃林鐵路兩側」、位於都市計畫區且屋齡15年以上之本市國宅座落土地、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D、E級(經判定屬於結構安全確有疑慮或尚有疑慮,下同)」之建築物座落土地。
六、以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D、E級」之建築物座落土地為條件申請者,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且申請項目應包含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已辦理詳評者則免),作為後續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依循。
七、申請資格: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八、申請補助項目:詳本辦法附表。
九、補助額度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除因政策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外,其補助額度均不得逾一千萬元。
十、申請應檢附書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3)(二)申請函。(附件4)
(三)計畫說明書,視申請經費類別及整合情形繳交下列3項之其中一項:
1、申請規劃設計補助計畫書(附件5)及其摘要表(附件6)。
2、申請補助計畫書(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附件7):依據本辦法第8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3、申請補助計畫書(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附件8)及其摘要表(附件9)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四)附件冊。(詳見附件3申請資料檢核表)
(五)格式:
1、申請規劃設計補助計畫書、申請補助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並應依據本公告規定之格式撰寫。(詳附件5、7及8)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A3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
(六)份數:需檢附申請計畫書1式3份,光碟3份黏貼於補助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文件內容、簡報檔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檔案資料為pdf格式,簡報檔案為powerpoint格式(簡報範本詳見附件10)。十一、申請流程:詳附件11。
十二、同意書格式:詳附件12。
十三、受理及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十四、相關事項:
(一)申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或審核結果需修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之建築物,其實施工程補助經費,除需符合本辦法第10條規定之補助上限外,另需依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經費,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3000元。
(三)下列情形或實施工程項目不予補助:
1、申請突出建築物外緣之懸掛式招牌更新,未於成果報告書核定前檢附廣告物許可證者。
2、陽台地坪修復。
3、建築物經耐震能力評估結果為確有安全疑慮,且未具文化歷史保存價值者。
4、申請耐震補強工程補助經費占總申請實施工程補助經費半數以上者。
5、申請門窗更新補助經費,未規劃使用符合環保節能標章之建材者。
(四)下列情形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經費:
1、申請兩處以上突出建築物外緣之懸掛式招牌更新者。
2、既有違章建築未配合拆除或美化者(申請者應於計畫載明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公眾通行等情形),並以調降總補助經費10%為上限。
(五)本年度預算如不足以支應申請案件,本府將另行公告截止受理日期。
(六)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檢討落後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知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中止補助;經執行機關核定中止補助者,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七)其餘事項依本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八)本公告附件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s://reurl.cc/eWYDM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趙○揚等人計9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0812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趙○揚等人計9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趙○揚等人計9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