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03期 |
![]() |
◆ 桃園市政府第19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9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2月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股長朱育慧、科員黃怡禎
壹、頒獎
一、頒授丘光憲先生榮譽市民證。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二、頒發新興高級中學參與「107年國慶大會桃園市花車嘉年華遊行活動」感謝狀。
-主辦機關:新聞處
三、表揚107年本府首長通過客語能力初級認證。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市府顧問黃世杰
(二)市府顧問蔡紫君
(三)法務局周春櫻局長
(四)資訊科技局陳崗熒局長
(五)政風處鄧雅文處長
(六)民政局湯蕙禎局長
貳、主席致詞
一、丘光憲先生是位熱心公益的慈善家,不僅提供清寒獎學金,且資助台灣慈濟在馬來西亞檳城洗腎中心的運作、捐贈18台洗腎機,亦捐助台灣慈濟400萬元,並協助學生到馬來西亞實習,提供生活及工作必要協助。丘先生無論是在公益、教育及醫療等各方面都有舉足輕重的貢獻,市府特頒發榮譽市民證予丘先生。目前市府正與馬來西亞檳城協商簽訂友好交流城市,相信桃園和東南亞國家的交流會更加順利。
二、今年國慶花車遊行,桃園市政府打造5公尺巨型音樂盒花車,由Y桃、園哥擔任主角,並有新興高中9位老師及68位同學,經過2個月訓練,在遊行時熱力表演,充分展現桃園魅力及活力,感謝他們完美的演出。
三、市府開辦各局處首長客語認證班,已有多位首長通過客語能力初級認證,並且積極鼓勵同仁學習客語及通過客語認證,展現桃園走向多元城市及成為客家第一庄的決心。
客語已成為國家語言之一,市府針對設籍桃園市的市民,提供通過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1,000元、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2,000元、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3,000元的獎勵金,請客家事務局加強推廣,提高本市客語人口。
四、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地方政府可針對有工作能力的中低收入戶以及低收入戶進行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以工代賑三項措施;其中,「以工代賑」透過政府提供工作,解決家庭生活困難。以工代賑應為短期工作,但桃園市政府以工代賑規模較其他縣市大,社會局原研議於今(107)年落日,但本人認為政策執行須有冷靜的頭腦及溫暖的心,不強制落日,應在落日及個案上改採彈性作法,請社會局盡速修訂以工代賑要點,漸進式縮減市府以工代賑規模,並將以工代賑朝短期性、專案性工作為主,同時仍應持續執行以工代賑就業轉介工作;而各單位亦須嚴格審查以工代賑需求且遇缺不補,讓市府人事制度回復正常,並請游副市長督導社會局本案執行情形。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秘書處
報告案由:論山‧桃園的友誼之路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市府在升格前,締結的友好城市只有4個;升格後,市府積極拓展國際交流,4年內增加13個姊妹城市或友好城市,其中也包含韓國仁川市、龜尾市和論山市。城市與城市間的交流通常透過參加活動、文化或教育交流等方式,而邀請雙方職員駐地交流,能夠更深入體驗彼此文化。這次秘書處邀請韓國論山市政府農業技術中心主務官鄭先生來台進行短期研修,成果良好,期勉秘書處未來能多舉辦短期職員交流,讓市府同仁有更多機會深切瞭解友好城市,讓彼此關係更密切。
二、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竹圍漁港上架場(修船碼頭)興建計畫-第二期工程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請農業局落實三級品管,確實督導,使工程如質如期完成,提供市民及漁民更好的設施。
三、報告機關:平鎮區公所
報告案由:桃園市平鎮區山仔頂圖書分館興建工程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山仔頂圖書分館完成後將成為山子頂地區新文化亮點,請平鎮區公所持續辦理,使工程如期完成;若有變更設計需求,請隨時與文化局聯繫協調,使本館能符合經營管理需要。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第1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捷運工程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巿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2條及第4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捷運工程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依研考會建議,持續追蹤列管目前案件。
捌、臨時動議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因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修正,請機關首長注意並配合機要人員考評規定。
(二)議會審查預算期間,請各機關首長與議員保持良好溝通管道,並確實瞭解預算內容。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3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9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9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2月1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龍華科技大學領軍參加「2018第九屆IIIC國際創新發明競賽」表現優異。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一)第一名高均勻度拋光墊之製造方式
1.團隊共3人,由陳信宏同學代表受獎
2.老師翁文彬
(二)第一名溶解貴重金屬之方法及設備
1.團隊共3人,由莊宗翰同學代表受獎
2.老師宋大崙
(三)第一名纖維布料檢測方法
1.團隊共4人,由李偉誠同學代表受獎
(四)第一名受力變化訊息之生活應用
1.團隊共3人,由老師林裕豐代表受獎
(五)第二名大數據分析寵物生理資訊項圈
1.謝俊煜同學、林昱均同學、廖庭郁同學
(六)第二名多功能運動資訊顯示眼鏡
1.黃正谷同學、林帝源同學
2.老師劉睿紘
(七)第二名智能空淨管家
1.團隊共3人,由蔡妍昕同學代表受獎
2.老師趙娟黛
(八)表揚龍華科技大學【教育英才創新有成】葛自祥校長
二、頒發本府107年度創新提案。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創新獎
1.大溪地政事務所
提案名稱:地政的進擊─鷹眼任務
2.地方稅務局
提案名稱:提供民眾臨櫃以信用卡或行動支付感應繳稅服務3.水務局
提案名稱:科技尬創意,蹦出防災新視界─影像辨識淹水2.04.養護工程處
提案名稱:道路挖掘施工檢驗停留點結合及施工影像APP系統導入
5.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提案名稱:行政區域調整暨門牌整編線上換發證簿專案
(二)點子獎
1.工務局
提案名稱:智慧路燈試辦計畫(劃時代公共服務)
2.水務局
提案名稱:坡地癌細胞即時監控
3.衛生局
提案名稱:線上申辦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異動
4.環境保護局
提案名稱:環保法令自動化判釋查詢系統
5.消防局隊員陳俊陽(個人提案)
提案名稱:山羊角─救災車輛雷射警示裝置
三、呈獻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評鑑金質獎地方政府組第二名。
-主辦機關:資訊科技局
貳、主席致詞
一、2018第9屆IIIC國際創新發明競賽競賽,由俄羅斯阿基米德國際發明協會及中華創新發明學會共同主辦,於今(107)年11月8日在台北頒獎,共13個國家參與,參賽總件數達368件,龍華科技大學提出11件參賽作品,經由學生努力及老師熱情指導,全數獲獎,得到5金6銀佳績。這11件作品除與產業相結合外,也與日常生活服務相關,可見龍華科技大學在校長帶領下,學生不僅平日認真研習課業,亦對業界相關創新發明付出許多心力。
本府升格後極為重視整體創新研發。青年事務局104年成立以來,與龍華科技大學多有合作及簽署MOU,讓學生畢業後能學以致用。請青年事務局持續與市轄16所大專院校合作,協助學生提出更好、更多的創意發明,對產業及日常生活有實質貢獻與助益。
二、本府鼓勵各機關發揮創意,提出創意點子,以新設施或新方法改善行政服務品質。今年度創新提案分為創新獎及點子獎,在創新獎方面,包括大溪地政事務所的「地政的進擊-鷹眼任務」;地方稅務局首創全國自行開發繳稅程式,提供民眾臨櫃以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繳稅服務;水務局針對防災提出「影像辨識淹水2.0系統」,提升防災應變效率,並節省公帑支出;養工處「道路挖掘施工檢驗停留點結合及施工影像APP系統導入」,為全國首創燈控道路挖掘三級品管,提升道路挖掘透明度;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則提出「行政區域調整暨門牌整編線上換發證簿」專案服務,便利市民申辦。
點子獎部分,包括智慧路燈試辦、坡地癌細胞即時監控、線上申辦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異動系統、環保法令自動化判釋查詢系統與消防局的救災車輛雷射警示裝置等,這些創新提案對於提供日後行政服務有極大幫助。在此也鼓勵本府同仁於平時工作之餘,多加提出具創新、創意的行政服務措施提案。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體育發展執行成效
主席裁示:
體育局雖成立較晚,仍表現非凡。體育分為學校體育和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由教育局負責,社會體育則由體育局負責,市長期許桃園成為體育大市,競技體育及全民運動均非常重要。過去四年,體育局已推動5個體育園區、興建11座國民運動中心、25座天幕籃球場、6座棒壘球場及平鎮棒球場、3座足球場與5座網球場,在所有地方政府中速度極快。明(108)年本府將主辦全國運動會,籌辦過程請各機關多加支持、協助。另關於體育局所提人員增補部分,再考量研議。
二、報告機關:八德區公所
報告案由:八德區綜合大樓室內裝修暨屋頂防水改善工程
李秘書長憲明:
樓頂防水改善工程建議可考量採鐵皮加蓋方式辦理。
主席裁示:
八德綜合大樓是八德區唯一具有演藝廳、教室和集會所的綜合活動空間,屋齡近20年,亟需改善,故本府決定辦理整體大樓室內裝修及屋頂防水改善。室內裝修方面依八德區公所規劃進行,防水部分則請參考秘書長意見修正或調整。另請八德區公所持續掌握後續工程進度及品質,如期如質完工。
三、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創新提案-地政的進擊-鷹眼任務
主席裁示:
無人機穩定度已達一定程度,可進行地籍測量。目前無人載具或無人機多應用於活動攝影或拍照,但事實上還能更廣泛使用,例如警察局車輛事故現場處理,若以無人機自上方俯拍,效果可能較平面拍攝更佳;原民局辦理簡易自來水裝設時,運用無人機測量;經發局推動無人車亦獲些許成果等。
請各機關檢視各自業務是否可透過無人機協助改善及處理,讓無人機應用能做得更好。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依研考會意見,文化局辦理「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建置工程案」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16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9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9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1月2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科員黃怡禎
壹、頒獎
一、頒發106年度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獲獎名單。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特優桃園區公所
(二)優等平鎮區公所
(三)優等中壢區公所
(四)甲等八德區公所
(五)甲等龍潭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本府為提升強迫入學執行成果,依據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暨獎勵實施要點,督導各區公所協助中輟生通報協尋、復學輔導等相關業務,發揮強迫入學委員會功能。
本次獲獎區公所準備資料完備,並逐案落實家訪紀錄詳實製作名冊,突顯承辦人員認真且用心執行業務,獲獎實至名歸,也謝謝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推動此項業務的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年度精進作為及未來展望
主席裁示:
(一)感謝研考會在資料彙整及分析上的努力,並建置桃園市政府重大建設計畫進度查詢專區,請各機關利用這些共享資料改善業務流程、提昇工作效率。
(二)研考會與資訊科技局正導入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功能,各機關如有適當議題,可透過此平台廣納民眾意見,擴大公民參與範圍。
二、報告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報告案由:桃原新政—家戶調查研究會說話
主席裁示:
本案請相關機關協助事項如下:
(一)勞動局:
1.增加原住民較擅長或具備職能的職業(如營造、運輸、汽修、美髮等)就業媒合。
2.提供原住民勞工專屬的諮詢與法律協助窗口。
(二)復興區公所、農業局及青年局:
跨域合作規劃復興區青農返鄉計畫,並針對高坡青年育成園區協助復興區公所。
(三)衛生局及社會局:
1.協助新設文健站審查及復興區醫療資源機構輔導、連結。
2.協助培力文健站原住民專業服務人員。
3.增加復興區長照據點佈建。
(四)都發局:
1.社會住宅保障5%戶數給原住民市民。
2.營造原住民社區文化空間,增強對居住環境的歸屬感。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關於2019經典小鎮漫遊年票選活動,本市由大溪區與龍潭區參與票選,請各機關鼓勵同仁踴躍投票,讓桃園大溪及龍潭成為台灣經典小鎮。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列管案件主辦機關掌控進度,注意時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09時5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9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9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1月2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參加「107年度教育部教學卓越獎」獲獎團隊。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金質獎新埔皮課師教學團隊(新埔國民小學)
(二)金質獎中路玩轉戲夢師(中路非營利幼兒園)
(三)銀質獎仁和-希爾特RenHoTheater(仁和國民中學)
二、呈獻「107年度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考核」成績優秀單位團體獎座。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三、呈獻「第8屆西太平洋健康城市」創新發展獎。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衛生局、地政局(共同呈獻)
古晉南市市政府及砂拉越的守護者書冊共2本
(二)工務局
西太平洋健康城市聯盟健康城市創新發展獎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參加「107年度教育部教學卓越獎」,共3組教學團隊皆以創新教學而獲獎。新埔國小位於南崁溪畔,為都會型學校,透過「行旅-開根how」方案,走入社區及南崁溪、虎頭山,擴大學生的生活經驗,打造具鄉土、知識及智慧的學習之旅。
中路非營利幼兒園摒棄傳統讀寫課程,在遊戲中學習,透過語文及京劇讓學生感受知識豐富多元的一面,並認識傳統藝術之美。仁和國中則以劇場為主題,透過戲劇學習,讓學生獲得思考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107年度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考核」由經發局及區公所同仁出動計117人,總校正家數達1萬1,296家,此項業務對了解整體產業活動極有助益。
根據彭博新聞社報導,美中貿易大戰最大受益者是桃園,許多企業指名回流,本府將成立「台商回流小組」,游副市長擔任召集人,由經發局、地政局、都發局、農業局及工策會等組成,與經濟部共同合作,解決五缺問題,包括缺土地及水、電等,提供更多便利,以加速台商回流,並減少回流阻力。
三、本次「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感謝王副市長擔任選委會主委,民政局湯局長擔任總幹事,統籌本市選務工作。本次選務工作確有需檢討之處,包括投票空間設計及動線等都明顯不足,導致許多選民因嚴重排隊情形而放棄投票;本市投票當天最晚於7時29分完成投票,開票則至凌晨2時40分才完成,選務人員均無法抽空請假投票,而投票率亦較預期大幅下降,對民主而言,實為錯誤示範,中選會應儘速檢討選務規劃。
公投將成為常態,本次公投許多民眾反映看不懂題目,且根本不了解所投議題;民主政治應經過理性思辨,讓投票浮現民意的價值及方向,因此公投應舉辦辯論,讓人民藉此了解議題。本次公投年齡降為18歲是正確方向,但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仍是20歲,投票時兩邊皆須核對身分,應研議分流辦理,以免造成時間延宕。
在此請民政局代表慰問本市選務人員,該給予的補假及敘獎等應確實核給;也感謝所有公職候選人,基於體諒選務人員辛勞及尊重選務中立性,均決定不辦理驗票。
雖然政務官依法可輔選,但本次選舉未讓政務官參加輔選,亦無行政動員,應為有史以來首次且不同於各縣市的作法,因本人的理念為選舉歸選舉,政府運作不能中斷。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戶政好厝邊~一站式延伸便民服務
主席裁示:
本府戶政代辦護照申請業務,應與中央討論以機關間合作授權代辦方式,方符效益。請民政局彙整提供相關資料,本人將於行政院院會提案討論。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警察局精進科技犯罪偵查能量
王副市長明德:
關於資科局與經濟部工業局合作Bottom-Up計畫,將再召集警察局、交通局等資訊較密切相關局處,研議跨領域合作,以加強服務及提升破案率。
主席裁示:
請警察局加強運用智慧科技,以提高辦案效率。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中壢元化路地下道將於12月1日起陸續封閉汽車道,請交通局務必多加宣導。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17分 |
![]() |
◆ 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009730號
附件:
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市長鄭文燦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分區,分別限制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四)零星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風景區。
七、保存區。
八、保護區。
九、農業區。
十、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
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
第十四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六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六匹馬力、電熱超過五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
(一)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二)噴漆作業者。
(三)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四)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五)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者。
(六)彈棉作業者。
(七)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八)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九)鍛冶或翻砂者。
(十)汽車或機車修理業者。但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或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十一)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不作為經營實際商品之交易、儲存或展示貨品者,不在此限。
(十二)塑膠類之製造者。
(十三)成人用品零售業。
四、汽車拖吊場、客、貨運行業、裝卸貨物場所、棧房及調度站。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五、加油(氣)站或客貨運業停車場附設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
六、探礦、採礦。
七、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或資源回收站者,不在此限。
八、殯葬服務業(殯葬設施經營業、殯葬禮儀服務業)、壽具店。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不作為經營實際商品之交易、儲存或展示貨品者,不在此限。
九、毒性化學物質或爆竹煙火之販賣者。但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經本府實地勘查認為符合相關法令者,不在此限。
十、戲院、電影片映演業、視聽歌唱場、錄影節目帶播映場、電子遊戲場、動物園、室內釣蝦(魚)場、機械式遊樂場、歌廳、保齡球館、汽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零售市場及旅館或其他經本府認定類似之營業場所。但汽車駕駛訓練場與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及室內釣蝦(魚)場,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在此限。
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性交易服務場所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十二、飲酒店、夜店。
十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店)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大型飲食店。
十四、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之證券及期貨業。
十五、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
十六、人造或合成纖或其中間物之製造者。
十七、合成染料或其中間物、顏料或塗料之製造者。
十八、從事以醱酵作業產製味精、氨基酸、檸檬酸或水產品加工製造者。
十九、肥料製造者。
二十、紡織染整工業。
二十一、拉線、拉管或用滾筒壓延金屬者。
二十二、金屬表面處理業。
二十三、自助儲物空間。但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申請設置之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且樓層限於地面上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並設有獨立之出入口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其他經本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前項第十款但書規定之室內釣蝦(魚)場,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未超過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之限制規定,與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十目但書、第四款但書及第九款但書規定許可作為工廠(銀樓金飾加工業除外)、商場(店)、汽車保養所、機車修理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作為銀樓金飾加工業之工廠、飲食店及美容美髮服務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作為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分支機構者,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申請設置之樓層限於地面上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一層,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
第十五條 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前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使用面積及第二項使用樓層之限制: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第一層、第二層或地下第一層。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相鄰建築基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前項大型商場(店)總樓地板面積以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及飲食店總樓地板面積以九百平方公尺為限。
第十六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附屬設備)超過十五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或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但報業印刷及冷藏業,不在此限。
三、經營下列事業:
(一)製造爆竹或煙火類物品者。
(二)使用乙炔,其熔接裝置容量三十公升以上及壓縮氣或電力從事焊切金屬工作者。
(三)賽璐珞或其易燃性塑膠類之加熱、加工或使用鋸機加工者。
(四)印刷油墨或繪圖用顏料製造者。
(五)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之噴漆作業者。
(六)使用氣體亞硫酸漂白物者。
(七)骨炭或其他動物質炭之製造者。
(八)毛羽類之洗滌洗染或漂白者。
(九)碎布、紙屑、棉屑、絲屑、毛屑及其他同類物品之消毒、揀選、洗滌或漂白者。
(十)使用動力合計超過零點七五瓩、從事彈棉、翻棉、起毛或製氈者。
(十一)削切木作使用動力總數超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二)使用動力鋸割或乾磨骨、角、牙或蹄者。
(十三)使用動力研磨機三臺以上乾磨金屬,其動力超過二點二五瓩者。
(十四)使用動力碾碎礦物、岩石、土砂、硫磺、金屬玻璃、磚瓦、陶瓷器、骨類或貝殼類,其動力超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五)煤餅、機製煤餅或木炭之製造者。
(十六)使用熔爐鎔鑄之金屬加工者。但印刷所之鉛字鑄造,不在此限。
(十七)磚瓦、陶瓷器、人造磨石、坩鍋、搪瓷器之製造或使用動力之水泥加工,動力超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八)玻璃或機製毛玻璃製造者。
(十九)使用機器錘之鍛冶者。
四、公墓、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動物屍體焚化場。
五、廢棄物貯存、處理、轉運場。但廢棄物貯存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分裝、儲存。但加油(氣)站附設之地下油(氣)槽,不在此限。
七、馬廄、牛、羊、豬及家禽等畜禽舍。
八、乳品工廠、堆肥舍。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賽車場。
十一、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釀(製)酒製造者。
十二、自助儲物空間。但其設置地點面臨十公尺以上道路,且申請設置樓層限於地面上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並設有獨立之出入口者,不在此限。
十三、其他經本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第十七條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第十八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者。
(二)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三)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四)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五)煤氣或炭製造者。
(六)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七)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為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九)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十)屠宰場。
(十一)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十二)製紙漿及造紙者。
(十三)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十四)瀝青之精煉者。
(十五)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者。
(十六)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十七)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十八)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九)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二十)金屬冶煉。
(二十一)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二十二)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二十三)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十四)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二十五)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二十六)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不在此限。
三、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處理者。
四、其他經本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指下列設施:
一、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一)研發、推廣、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所)。
(二)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護設施。
(三)員工單身宿舍及員工餐廳。
(四)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
二、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一)通訊傳播事業。
(二)環境檢驗測定業。
(三)消毒服務業。
(四)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五)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七)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八)冷凍空調工程業。
(九)機械設備租賃業。
(十)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
(十一)剪接錄音工作室。
(十二)電影、電視設置及發行業。
(十三)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十四)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五)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十六)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十七)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本府審查通過者。
(十八)經本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三)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四)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七)電信設施。
(八)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1、醫療機構。
2、護理機構。
(十一)社會福利設施: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
2、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十二)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十三)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十四)汽車駕駛訓練場。
(十五)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十七)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十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十九)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本府審查通過者。
(二十)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二十一)旅館:經本府審查核准,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二十二)一般零售業及餐飲業:設置面積不得超過單一建築基地面積百分之五,且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二十三)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設施,應經本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二款至第三款設施之申請,本府於辦理審查時,得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許可條件作必要之規定。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條 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並供其使用為限。
第三十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滯洪設施、室內植物環控栽培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定經本府審查核准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得視農業區之發展需求,於都市計畫書中調整第一項所定之各項設施,並得依地方實際需求,於都市計畫書中增列經審查核准設置之其他必要設施。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及前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除經本府命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者外,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但以本府尚無限期要求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
第三十五條 都市計畫地區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附表一之規定。但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不在此限。
前項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都市計畫書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住宅區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其建蔽率得增加百分之十。但不得超過原合法建築物之建蔽率。
第三十七條 之一一宗基地內,高度在五層樓以下,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單棟建築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多棟總建築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設有昇降機者,其所設昇降機實際設置面積得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但各層免計樓地板面積以十平方公尺為限。
第三十七條 之二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或綠能相關設施,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
第三十八條 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公共托育設施或社會住宅等興建計畫使用者,其容積得酌予提高至基準容積之一點五倍,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者得再酌予提高,惟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二倍。
前項公有土地不得適用相關容積獎勵、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之規定。
前項所稱增額容積,指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配合公共建設計畫之財務需要,於變更都市計畫之指定範圍內增加之容積。
第四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得適用下列之容積獎勵: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者,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本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總樓地板面積建築。
三、於更新地區(單元)外,捐建社會住宅,集中留設總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經本府核准及接管機關同意接管者,得免計容積,並得依其實際設置總樓地板面積給予一倍之獎勵,但獎勵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一點五倍。
四、依產業創新條例、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由產業園區主管機關核發容積獎勵,符合「新增投資」項目之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符合「能源管理」項目之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容積獎勵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一點二倍。
五、配合大眾捷運系統計畫,無償提供建築基地或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供捷運設施使用,經本府捷運主管機關同意,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同意者,得依其實際提供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及空間區位給予容積獎勵,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本府辦理審查前項各款條件時,得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額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都市計畫於擬定或變更時,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於都市計畫書中另定其他容積獎勵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五十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可移入容積、增額容積、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捐建社會住宅及第五款無償提供捷運設施使用規定辦理者外,於基準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基準容積。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拆除重建時增加之建築容積,得依第四十八條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建築基地增加建築容積後,總容積合計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之二倍。
第四十八條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報本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者,得就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本府並得酌予提高,但最高以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為限。 |
◆ 修正「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01290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捷運工程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
◆ 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8001272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捷運工程局。
第四條 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有土地面積依協議市價所計算之金額,除以開發基地依協議市價所計算總金額之比率,乘以本府所取得之開發後建築物房地價值,作為其應抵付權值。
二、協議價購之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者,應將其建築改良物所坐落土地之抵付權值依前款計算後,再將各樓層加計後分配權值予以加總分算比例,乘以建築改良物所坐落土地之抵付權值總額。土地所有權人同為建築改良物一樓之所有權人時,其應抵付權值,加計原則如下:
(一)商業區建築改良物之一樓依法營業使用者,加計其權值一倍。
(二)商業區建築改良物之一樓作為住宅使用或住宅區建築改良物之一樓依法營業使用者,加計其權值零點五倍。
(三)住宅區建築改良物之一樓作為住宅使用者,加計其權值零點二倍。
三、依本府議定各樓層區位價格,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其可抵付權值內選定樓層、區位。前項所稱本府所取得之開發後建築物房地價值,應扣除本府以主管機關身分取得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定所獎勵樓地板面積半數及都市計畫回饋之價值。 |
![]()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青社字第107028660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府青社字第1070050397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府青社字第107009296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府青社字第1070286600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社會企業人才,鼓勵青年於本市設立社會企業公司,用創新創意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並促進本市在地社會企業公司深耕茁壯,減輕其創業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從事弱勢關懷、銀髮長照、在地發展、生態環保、科技創新、食農創新及公平貿易等社會議題並經本府審查認定之社會企業公司,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二年(以申請日為推算基準),且設立登記於本市。
三、符合前點規定且二年內參與本府舉辦或指導、合作之社會企業創新創業競賽得獎之團隊,將優先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依公證租賃契約所載租金金額範圍內補助,補助時間得自契約公證當月起算,惟公證月份與申請補助月份非屬同一年度者,應自申請補助當年度一月一日起算,最長補助二年,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設備補助:辦公場域營業所需之硬體設施或設備(不含耗材),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依申請核准之日起前後三個月內,以公司為買受人購買之設備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補助之辦公場域應坐落於本市,並不得為受補助公司成員、成員之配偶及其直系一親等親屬所有。
五、本要點申請期間為每年一月十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並以申請表送達本府之日為申請日。
六、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
1、公司設立登記許可函影本。
2、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
3、經公證並載有租賃面積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
(二)設備補助:
1、公司設立登記許可函影本。
2、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
前項文件有缺漏或不合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七、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請領補助: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自核准之日起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之十五日前,檢附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租金繳交證明及租金補助領據,向本府請領當季補助款。
(二)設備補助:自核准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購置設備之發票或收據正本、財產目錄及設備補助領據,向本府一次請領。
逾前項請領期限,或文件有缺漏,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該次補助。
八、經本府核准補助者,如需變更原核定之相關內容,應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本府同意後始准辦理;其辦公場域、設施及設備,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違法使用。
九、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公司之營運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助,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助之費用:
(一)核准後一年內公司登記及稅籍登記遷出本市。
(二)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或未依原核定之內容執行。但變更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營運不善或其他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四)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五)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查訪。
(七)本補助項目已獲本府及所屬機關獎勵或補助。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形。
前項補助款經本府通知繳回,逾期仍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80000287號
附件:要點及相關附件各1份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104年06月03日桃市文影字第1040007602號令公布
105年03月29日桃市文影字第1050004572號令修正
106年03月08日桃市文影字第1060003435號令修正
107年01月11日桃市文影字第1070000167號令修正
108年01月08日桃市文影字第1080000287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本市文化創意產業,提升產值潛能及競爭力,促進地方文創品牌建立或加值應用,發揮地方文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具備市場產值且能提出實質產值效益計畫者。
三、申請本補助,其計畫內容應以本市為主題或整體計畫重心為本市文化創意相關之產品研發、生產、行銷、推廣等內容為限,並就以下類組擇一申請:
(一)研發生產組:具備文化創意核心價值之創新商品與創新技術之研發,並具有商品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之研發生產計畫。
(二)品牌行銷組:針對目標市場需求,結合文創多元表現形式,運用市場拓展策略,行銷推廣具特色之文創商品或服務,提出品牌行銷之計畫。
(三)新創設計組:配合本府文創政策、本局所屬館舍、文創園區、文化節慶活動等主題創作設計者,並具創新商品內涵、未來文創發展潛力及可執行性之計畫。
四、申請補助應於本局公告徵件日期內,檢具以下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計畫書。(如附表二)
(三)商業登記及納稅證明文件。(如附表三)
(四)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如附表四)
(五)個人資料運用聲明及同意書。(如附表五)
前項申請資料及附件,除經申請者檢附足額郵資與寄件資訊向本局申請,原則不予返還。
五、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或申請資格及文件齊備不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二)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本局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情事。
(三)計畫內容作為學校課程、取得學位、學術升等之用,或為機關、學校、政黨與其所屬單位主辦、承辦之活動計畫。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五)公司淨值為負值。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不宜受理。
前項第一款文件不全,而其情形得補正者,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始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由本局辦理資格初審,並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三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就計畫內容辦理評審會議,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
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核定內容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計畫,並函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一份予本局備查。未依規定修正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七、為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委員會審查項目如下:
(一)研發生產組:
1.研發生產:文創商品之原創性、具在地生活價值與文化內涵、創意豐富度、可量產程度等。
2.產品特色:產品創新度、產品效益、產品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產品量產策略等。
3.效益及成果: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4.計畫合理性: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5.經營管理實績: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6.發揮本市在地特色或有益於產業發展之程度。
(二)品牌行銷組:
1.原創與品牌:具在地特色文創商品或服務之原創性、附加價值、商品化程度與品牌知名度。
2.市場拓展:推廣具台灣特色的文創品牌或服務之市場調查、或具國內外通路與銷售實績或潛力,提出品牌行銷與內外銷市場拓展策略。
3.效益及成果:預期品牌行銷與市場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4.計畫合理性: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5.經營管理實績: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6.發揮本市在地特色或有益於產業發展之程度。
(三)新創設計組:
1.創新設計:商品之創新與創意、獨特性、文化內涵及其未來發展潛力。
2.在地串聯:商品創作主題,有益推動在地文化產業串聯或推廣本市文化政策。
3.效益及成果:預期品牌行銷與市場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4.計畫合理性: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5.發揮本市在地特色或有益於產業發展之程度。
八、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機械設備購置或工程費用、常態人事費用、行政管理費、房租、建築物修繕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基本營運經費不予補助。
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應編列自籌款,公部門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總成本二分之一為原則。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九、受補助之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案之收入結報。
十、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原則應於期限屆滿前十四日來函敘明理由,經本局同意後,方得為之。但有不可歸責申請人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先行函報本局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事實發生後函知本局計畫變更理由及內容。
前項計畫變更如係因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所致者,本局得列入紀錄,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十一、本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撥付予受補助者,各期撥款條件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者應自本局核定日起三十個日曆天內繳交修正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者於該年度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助計畫,繳交結案文件,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檢附第二期款發票(或領據)辦理補助款餘款撥付事宜,說明如下:
1.核銷文件(含補助經費支出原始憑證簿、所得歸戶切結書等,格式如附件一)。
2.成果資料(含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電子檔光碟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十二、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應列明所有補助機關及實際補助金額;經費結算後,如補助款尚有結餘應繳回。
十三、本要點補助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由受補助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相關規定,辦理所得扣繳及申報事宜。
十四、受補助者應於作品發表、行銷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事先報備並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機關,並配合參與本局之整體宣導、推廣與行銷活動。
活動相關文宣品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並加註「指導機關:桃園市政府,補助機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等字樣。
十五、受補助者辦理發表或行銷相關活動,應為參與之全體人員辦理各項保險(如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六、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不定期進行書面或派員實地查驗,並實施必要之考核,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與比對補助經費運用之合理性。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填列計畫成果績效指標表及自我評估表。
上開兩項結果將作為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並列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十七、受補助者執行成果相關著作權應無償提供本局運用於市政宣導等非營利使用。
計畫內容如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並於計畫內容清楚說明授權項目,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為公益宣傳推廣之目的,受補助者應與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使用,並簽署授權書送交本局。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如本局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三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十八、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資料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未經本局核准,擅自並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履行。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
(四)逾期核銷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
(五)申請支付款項時有不實情事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符合前項情形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對申請者之補助一年至五年。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7002440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及相關附件各1份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
局長 莊秀美 |
◆ 預告訂定「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8000691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
三、「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林務科
(二)聯絡人:李宜蓁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9182
(五)傳真:336-7087
(六)電子郵件:08301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草案總說明
為保護高榮七三一號埤塘及其周邊草澤台北赤蛙等珍貴動植物生態之完整性,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以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府農植字第一○一○○四一四七一號公告「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在案。
桃園市政府為持續保護該保護區生態,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擬具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公告目的。(草案第一項)。
二、本公告保護區範圍及面積。(草案第二項)
三、管制事項。(草案第三項)
四、違反管制事項之裁處規定。(草案第四項) |
◆ 公告「108年度桃園市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並自108年2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703126281號
附件:108年度桃園市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1份
主旨:公告「108年度桃園市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並自108年2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108年度桃園市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108年度桃園市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
壹、計畫目的
桃園市政府近年積極推動全市古蹟、歷史建築之保存與活化,包含大溪李騰芳古宅、新屋范姜祖堂、中壢馬祖新村、楊梅故事館等,均獲得市民大眾的肯定與回響。
為更進一步提升全市歷史、文化風貌質量,讓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老屋得以活化利用、再現風華,特訂定本補助計畫,期透過老屋建築修繕及經營補助,帶動全市老屋再生活化,進而復甦街區活力、振興在地產業並凝聚社區意識。
貳、辦理機關
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協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參、補助範圍及標的
桃園市境內具歷史、文化保存及再利用價值,且屋齡達40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惟屋齡未達40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經本府文化局認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者不在此限。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老屋整建或修建並申請建築執照。
二、老屋建築立面及景觀有助形塑街區風貌。
三、老屋有助復甦街區活力或振興產業發展。
四、提供公眾使用且未設置封閉性設施之老屋。
五、公有老屋由民間辦理整修或經營。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優先再生活化之老屋。
肆、申請期間
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申請期間如有展延必要,得由主辦機關另行公告之。
伍、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本計畫補助標的為老屋建築本體及其外部環境,補助對象包含老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及老屋整修、營運相關之法人及團體。本計畫申請人資格限為中華民國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團體,並應附檢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申請補助作業。
陸、補助項目及金額
本計畫補助項目包含老屋建築整建或修建、老屋室內修繕及老屋活化經營三項,補助內容及規定如下:
一、老屋建築整建或修建
(一)補助內容
1.本項補助內容包含老屋立面清理、外牆面材復舊修補或更新、外掛物清除、防水、門窗復舊或更新、外露管線收整或更新、騎樓地坪復舊或更新、陽台花台復舊修補或更新、建築構件除(防)鏽、夜間照明,以及其他有助老屋機能回復、風貌再現之項目。
2.申請補助不得用於違章增建、改建部分,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危害建築結構、公眾使用安全疑慮者。
3.本項補助每棟老屋5年內僅得申請1次,但情況特殊經審查會審議通過並經主辦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金額
本項補助內容每棟最高額度為新臺幣40萬元,申請人須自行籌措總工程金額之50%,總工程金額依審查結果核定。實際補助金額為完工後結算總工程金額按核定補助比例計算,其超出補助部分由申請人自行籌措支付。
二、老屋室內俢繕
(一)補助內容
1.本項補助內容包含老屋室內之天花板、牆面(含隔間牆)、地坪、照明、廁所裝修、水電管線、無障礙設施設置及其他有助老屋機能回復、風貌再現之項目。
2.補助內容不包含移動式家具、家電及其他營業用器材設備等。
但情況特殊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主辦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3.本項補助每棟老屋5年內僅得申請1次,但情況特殊經審查會審議通過並經主辦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金額
本項補助內容每棟最高額度為新臺幣90萬元,申請人須自行籌措總工程金額之50%,總工程金額依審查結果核定。實際補助金額為完工後結算總工程金額按核定補助比例計算,其超出補助部分由申請人自行籌措支付。
三、老屋活化經營
(一)補助內容
1.本項補助內容包含有助復甦街區活力、振興地方產業、提升社區參與等老屋經營項目,申請經營項目與內容須經本計畫審查核定。
2.申請補助之活化經營內容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補助金額
本項補助金額為每月新臺幣1萬元為限,補助期間為12個月。
四、其他說明
(一)建議同時申請三項補助,或依個案需求擇項申請補助,惟不得單獨申請「老屋活化經營」項目;老屋活化經營項目如申請標的已受其他補助或自行完成整建、修建、修復或維護,並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二)僅申請「老屋建築整建或修建」項目者,得經主辦機關認可免擬具「經營管理計畫」,惟仍應說明申請補助之公共效益。
(三)同一老屋建築當年度已申請「老屋建築整建或修建」及「老屋室內俢繕」補助者,則次年度得單獨申請「老屋活化經營」項目,惟補助方式及內容應以次年度計畫內容為準。
(四)申請老屋補助之項目如已申請中央或本府相關機關(構)補助者,不予補助。
柒、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依格式擬具申請表、申請補助企劃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及切結書辦理申請:
1.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2.建物及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
3.房屋租賃契約(申請人即為所有權人免附)。
4.建物證明文件
(一)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其他足資證明合法性之文件(如早期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及房屋稅籍、自來水或電表設證明、戶口初次設籍日期證明等)。
(二)建築物合法範圍證明文件: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築執照圖說,或其他足資證明合法範圍之文件(如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等)。
5.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政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6.切結書(附件三)。
捌、審核方式及原則
一、資格及文件審查
主辦機關收到申請案件後應即辦理申請資格及文件審查,如申請文件有缺漏者,主辦機關將不予錄案,但缺漏可補正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另申請資格(含申請人及申請標的)有疑異者,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說明並提供必要之證明資料,倘仍不符本計畫申請資格者將退回申請案件。
二、現地會勘
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且申請文件備齊者,主辦機關應擇期辦理現地會勘,並作成會勘紀錄,得與補助審查會一併召開。
三、補助審查會
(1)主辦機關應安排補助審查會議,針對申請案件之經營內容、設計圖說、經費組成及補助額度等內容進行審查。
(2)審查總分一百分,審查標準及配分比例如下:
1.修繕或經營理念及創意性二十五分。
2.修繕或經營構想之可行性二十五分。
3.修繕或經營構想之公益性二十五分。
4.執行成果之整體預期效益二十五分。
5.符合優先補助條件者,另給予加權分數最高上限十分。
經出席審查委員總評分平均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列為同意補助對象。
(3)申請案件經審查會審議通過並經主辦機關核定,主辦機關應將函知申請人據以執行。但申請案件經審查須修正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紀錄完成修正後,並經主辦機關確認後方得辦理核定。
四、其他說明
(一)申請人於會勘及審查會時須親自到場;如因特殊情形無法親自到場,應事先通知主辦機關,並出具委託書由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
(二)本計畫年度預算如不足支應經核定之申請案,得優先納入下年度相關計畫預算中或不再受理申請,由主辦機關公告之。
玖、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老屋建築整建或修建」或「老屋室內修繕」施工完成後,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辦機關結算總工程金額:
(一)請款申請書(附件四)。
(二)領款收據(附件五)。
(三)成果報告書(含計畫執行前、中、後照片)(附件六)。
(四)經費結算明細表(附件七)。
(五)支出發票(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
二、主辦機關完成申請補助項目總工程金額結算審核,並將得請領補助金額通知申請人後,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一)「老屋建築整建或修建」補助項目:檢附領款收據(附件五)請領該項補助金額總額。
(二)「老屋室內修繕」補助項目:申請人於修繕完竣後,依本計畫附件提送成果報告書等相關文件並經機關核定後,得請領補助金額總額之40%,申請人實際經營連續達6、12個月以上時,始得分期請領該項補助金額總額之40%、20%,請款時須檢附領款收據及可資佐證實際經營之證明文件。
(三)「老屋活化經營」補助項目:
1.申請人應於開始經營時,檢具證明文件報請主辦機關備查(同意備查時間,為營運起始時間),並由主辦機關派員查訪營運事實;申請人實際經營連續達6個月以上,得檢附領款收據及可資佐證實際營運之證明文件,請領第1至6個月之營運補助;實際營業未達連續6個月或經營項目未符原申請補助項目,不予撥款。
2.申請人實際經營達連續12個月以上,得檢附領款收據及可資佐證實際經營之證明文件,請領第7至12個月之經營補助。如有未足月情形,以期限前實際經營足月之月數計算。
(四)申請人應為實際經營者,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得同列申請人,惟須擇一代表為領款人。
(五)可資佐證實際經營之證明文件例示如下:
1.申請地點核准營業佐證文件(如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開業證書等)。
2.經營成果季報。
3.經營計畫內承諾公益、公共作為之現場照片、簽到簿及相關活動文件資料。
4.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申請人為所有權人免付)。
5.其他主辦機關要求提供之補充佐證文件。
壹拾、計畫變更
一、申請人應依核定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無法履行或擬變更項目之金額合計超過總工程金額20%以上者,應即函報主辦機關申請停工,並經主辦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復工。
二、申請人應依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時程辦理開工、竣工。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未依限開工或竣工者,經函請主辦機關同意,得酌予延長。
壹拾壹、督導查核
主辦機關對核定案件之執行及核銷情形,將視需求派員進行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視情節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廢止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營業時間拒絕不特定公眾參觀、消費或使用。
三、未依核定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經主辦機關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四、未經主辦機關核准,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或改變老屋型態及樣貌。
五、申請人未依相關法令規定繳稅及辦理保險。
六、建築物之經營使用未符合都市計畫或建築法規。
七、其他經業務主管機關查報違反法令規定情事。
壹拾貳、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本計畫申請人應同意受補助案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予主辦機關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主辦機關之相關宣導展示活動,公開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二、受本計畫「老屋室內修繕」或「老屋活化經營」補助之老屋,申請人須同意3年內於營業時間開放公眾進入參觀、消費或使用,不得無故關閉或拒絕之。另申請「老屋建築整建或修建」及「老屋室內俢繕」補助者,5年內應善盡老屋維護管理之責,除經主辦機關同意外,不得擅自改變老屋型態及樣貌,違者將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三、本計畫執行如有疑義時,應依主辦機關之解釋辦理;若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機關隨時補充公告之。
壹拾叄、申請窗口
申請人須備齊申請文件並於申請期間郵寄或親送予執行機關辦理申請。
申請窗口: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地址:33346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
電話:03-3298600分機201~208 |
![]() |
◆ 108年度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貓隻絕育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80012050號
附件: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貓隻絕育計畫行政契約書、術後療養住宿機構合作同意書、行政中立切結書
主旨:108年度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貓隻絕育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控制無飼主犬、貓隻數量,將其絕育後放回原地,達到特定地區有效控制無飼主犬、貓隻數量。
二、作業程序:
(一)委託對象:本市簽約獸醫診療機構。
(二)受委託資格:具桃園市合法開業、執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應備有之人力:受委託機構需備有1名以上且合法執業之獸醫師。應備有之設備條件:
1、電腦、彩色印表機、網路連線及數位相機等設備。
2、可判讀符合中央規格晶片之多頻晶片掃描器。
3、具設備齊全之外科手術室:包含手術燈、手術台及其他手術相關器械等。
4、住院區至少需分別可容納4隻以上之犬、貓住院籠舍空間。
(三)委託辦理方式:
1、由本處合格之志工或本處動物管制隊捕捉混種犬、貓隻,經掃晶片確認無主後送往簽約獸醫診療機構再次掃描晶片,並於『桃園市犬貓絕育家訪與TNVR資訊管理系統』完成運送點交作業。若犬、貓隻掃描出晶片請連絡本處管制課進行公告程序。
2、經確認無晶片,送往簽約獸醫診療機構施予晶片、狂犬病預防注射、除蚤點藥、絕育手術及剪耳註記(公左母右),同時於網站公告,術後由獸醫診療機構於『桃園市犬貓絕育家訪與TNVR資訊管理系統』完成絕育手術建檔資料。晶片及狂犬病疫苗由本處提供。
3、上述犬、貓隻經住院療養後(3至5天或經醫師評估調整住院天數),由獸醫診療機構於『桃園市犬貓絕育家訪與TNVR資訊管理系統』完成術後運回建檔資料,由本處合格之志工或本處動物管制隊運送原地回置。
(四)委託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五)委託辦理絕育費用:公犬每隻補助新臺幣1,300元整,母犬每隻補助新臺幣2,300元;公貓每隻補助新臺幣1,000元整,母貓每隻補助新臺幣1,900元【包含剪耳註記、除蚤點藥、絕育手術費用及術後住院療養期間(3至5天或經醫師評估調整住院天數)之費用】。
(六)申請文件與審核流程:備齊下列文件後,逕以掛號郵寄(信封上請加註「申請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貓隻絕育計畫」等字樣)或親自送至本處。應備文件:
1、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貓隻絕育計畫行政契約書(如附件A)。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執業執照影本。
3、術後療養住宿機構合作同意書(如附件B,需附寵物住宿業登記證影本,無配合者免)。
4、申請之獸醫診療機構名指定之帳戶影本(非獸醫診療機構戶名請指定負責人帳戶)。
5、行政中立切結書(如附件C)。
(七)申請核銷步驟:依行政委託契約書內容核銷。
(八)行政管理與稽核:
1、本案委託對象,應保留「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隻絕育計畫醫院紀錄表2」、「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貓隻絕育計畫醫院紀錄表2」及犬、貓隻手術後照片與晶片號碼等相關資料供備查。
2、本案委託對象,須接受本處人員依排定行程,進行現場查核作業,未配合者得視情節取消本委託契約。
三、本處公物、公款補助,於本案委託之對象,皆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規定,如有違反,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公物、公款補助,並應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相關責任。
四、若有未盡事宜,逕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五、注意事項:
(一)銀行匯款手續費每筆新台幣30元整,由收款人支付並於當次匯款中扣除之。
(二)向本處請領該批絕育補助款者,不得再向其他單位重複請領;或已施行絕育手術之犬、貓隻不得再向本處請領,如有違法應自行負法律責任。
(三)經掃描晶片後,有主犬、貓隻不予核銷。
(四)核銷經費僅限混種犬、貓。
市長 鄭文燦
108年度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貓隻絕育計畫
一、實施目的:為控制無飼主犬、貓隻數量,將其絕育後放回原地,達到特定地區有效控制無飼主犬、貓隻數量。
二、作業程序:
1.委託對象:本市簽約獸醫診療機構。
2.受委託資格:具桃園市合法開業、執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
應備有之人力:受委託機構需備有1名以上且合法執業之獸醫師。
應備有之設備條件:
(1)電腦、彩色印表機、網路連線及數位相機等設備。
(2)可判讀符合中央規格晶片之多頻晶片掃描器。
(3)具設備齊全之外科手術室:包含手術燈、手術台及其他手術相關器械等。
(4)住院區至少需分別可容納4隻以上之犬、貓住院籠舍空間。
3.委託辦理方式:
(1)由本處合格之志工或本處動物管制隊捕捉混種犬、貓隻,經掃晶片確認無主後送往簽約獸醫診療機構再次掃描晶片,並於『桃園市犬貓絕育家訪與TNVR資訊管理系統』完成運送點交作業。若犬、貓隻掃描出晶片請連絡本處管制課進行公告程序。
(2)經確認無晶片,送往簽約獸醫診療機構施予晶片、狂犬病預防注射、除蚤點藥、絕育手術及剪耳註記(公左母右),同時於網站公告,術後由獸醫診療機構於『桃園市犬貓絕育家訪與TNVR資訊管理系統』完成絕育手術建檔資料。晶片及狂犬病疫苗由本處提供。
(3)上述犬、貓隻經住院療養後(3至5天或經醫師評估調整住院天數),由獸醫診療機構於『桃園市犬貓絕育家訪與TNVR資訊管理系統』完成術後運回建檔資料,由本處合格之志工或本處動物管制隊運送原地回置。
4.委託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5.委託辦理絕育費用:公犬每隻補助新臺幣1,300元整,母犬每隻補助新臺幣2,300元;公貓每隻補助新臺幣1,000元整,母貓每隻補助新臺幣1,900元【包含剪耳註記、除蚤點藥、絕育手術費用及術後住院療養期間(3至5天或經醫師評估調整住院天數)之費用】。
6.申請文件與審核流程:
備齊下列文件後,逕以掛號郵寄(信封上請加註「申請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貓隻絕育計畫」等字樣)或親自送至本處。
應備文件:
(1)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貓隻絕育計畫行政契約書(如附件A)。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執業執照影本。
(3)術後療養住宿機構合作同意書(如附件B,需附寵物住宿業登記證影本,無配合者免)。
(4)申請之獸醫診療機構名指定之帳戶影本(非獸醫診療機構戶名請指定負責人帳戶)。
(5)行政中立切結書(如附件C)。
7.申請核銷步驟:依行政委託契約書內容核銷。
8.行政管理與稽核:
(1)本案委託對象,應保留「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隻絕育計畫醫院紀錄表2」、「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貓隻絕育計畫醫院紀錄表2」及犬、貓隻手術後照片與晶片號碼等相關資料供備查。
(2)本案委託對象,須接受本處人員依排定行程,進行現場查核作業,未配合者得視情節取消本委託契約。
三、本處公物、公款補助,於本案委託之對象,皆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規定,如有違反,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公物、公款補助,並應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相關責任。
四、若有未盡事宜,逕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五、注意事項:
(1)銀行匯款手續費每筆新台幣30元整,由收款人支付並於當次匯款中扣除之。
(2)向本處請領該批絕育補助款者,不得再向其他單位重複請領;或已施行絕育手術之犬、貓隻不得再向本處請領,如有違法應自行負法律責任。
(3)經掃描晶片後,有主犬、貓隻不予核銷。
(4)核銷經費僅限混種犬、貓。
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昌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11月13日桃動五字第1070008118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82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昌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11月13日桃動五字第1070008118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7年11月2日經民眾於本市桃園區朝陽街拾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38000628352)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7年11月2日桃動五字第1070007910號公告。
案經本處於107年11月13日以桃動五字第1070008118號函通知馮○昌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馮○昌君)戶籍地址為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公告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規字第10703279841號
附件: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公告圖說
主旨:公告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
依據:
一、共同管道法第8條。
二、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2條。
三、內政部107年12月6日內授營工程字第1070083845號函。
公告事項:
一、自108年1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區域範圍如下:
(一)桃園航空城客運園區共同管道。
(二)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共同管道。
(三)經國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四)桃園中路地區共同管道。
(五)縣道112線中壢龍岡路(龍慈路至至環中東路)共同管道。
(六)桃49-1道路共同管道。
(七)中山東路三段(230巷至龍文街)共同管道。
(八)機場捷運A7站地區共同管道。
(九)竹科龍潭基地東向聯外道路共同管道。
(十)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共同管道。
(十一)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共同管道。
(十二)桃42線月桃路(廣大路(桃40號)1k+500m至領航北路二段)共同管道。
(十三)觀音草漯地區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十四)捷運三鶯線延伸共同管道。
(十五)桃園區延平路延伸至和平路共同管道。
(十六)龍慈路延伸至台66線道路共同管道。
(十七)八德區介壽路至建德路共同管道。
(十八)桃園捷運綠線(含後續延伸工程)共同管道。
(十九)機場捷運延伸線(橫渡線段)共同管道。
(二十)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
(二十一)桃園航空城特定區共同管道。
(二十二)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共同管道。
(二十三)中壢體育園區共同管道。
(二十四)生活圈二號道路延伸至中壢市五權段計畫道路共同管道。
(二十五)台31北延(大竹路段)道路共同管道。
(二十六)桃園鐵路地下化共同管道。
(二十七)桃園捷運棕線共同管道。
(二十八)捷運綠線G05地區共同管道。
(二十九)捷運綠線G06地區共同管道。
(三十)捷運綠線G12-G13a地區共同管道。
(三十一)大園.林地區共同管道。
(三十二)桃園市既設道路共同管道。
三、公告說明及規劃圖說如附件,另系統詳細規劃圖冊請至本府工務局網頁下載(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區/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公告)。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公告說明
目錄
一、依據法令
二、行政區域及規劃地區範圍
三、共同管道位置、名稱及種類
四、規劃目標年期
五、規劃路線
六、共同管道系統規劃圖
一、依據法令
「共同管道法」第八條及「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二、行政區域及規劃地區範圍
本次公告行政區域含括桃園區、龜山區、八德區、蘆竹區、大園區、大溪區、中壢區、楊梅區、觀音區、新屋區、平鎮區、龍潭區。
三、共同管道位置、名稱及種類
本府於97年3月(1處)及97年8月(1處)已公告共同管道系統,現依共同管道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全市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彙整本次公告之共同管道位置、名稱及種類,其路段包含前公告之路段(2處)及本次(30處)規劃報告之成果,包含已建置、建置中及規劃中之共同管道,共32處,如下表:
四、規劃目標年期.
共同管道規劃計畫年期為50年。
五、規劃路線:
1.桃園航空城客運園區共同管道:共同管道已於民國97年8月公告,路段亦已完成建置,共同管道系統位於桃園市大園區境內之「桃園航空城客運園區」,共同管道長度幹管約2.39公里、供給管約5.29公里。
2.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共同管道:共同管道已於民國97年3月公告,路段亦已完成建置,共同管道系統位於桃園市大園區與中壢區境內之「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共同管道長度幹管約7.08公里、供給管約12.01公里。
3.經國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經國市地重劃區工程」,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有恆街(水岸街至經國路)、水岸七街、水岸五街、水岸一街、幸福路(水岸街至春日路)、水岸街、水岸二街、經國二路、經國一路、經國路及水汴一路…等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6.73公里。
4.桃園中路地區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桃園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工程」,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國際路二段、崇法街、永安路、力行路、正光路、大興西路三段、慈文路、文中路、文中東路、正光一街、正光二街、如意三街、如意七街、如意九街、如意十一街、如意十三街、永安路615巷、文中三路、吉安街、吉安一街、永安路765巷、天台街、溫州一路、文中二路、吉祥三路、文中一路、文中路47巷、正光路143巷、長青街、如意八街、如意一街、正光路186巷、慈愛九街、正光二街71巷、力行路288巷、力行路385巷、保定三街、保定三街89巷、忠二路、忠五路、忠五路188巷、正光街112巷、忠一路、廈門街、法院後街…等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24.66公里。
5.縣道112線中壢龍岡路(龍慈路至龍岡圓環)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縣道112線中壢龍岡路第一期拓寬工程」及「縣道112線中壢龍岡路第二、三期拓寬工程」,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龍岡路(龍慈路至龍岡圓環)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5.47公里。
6.桃49-1道路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桃49-1道路第3期拓寬工程」,該工程範圍自蘆竹區龍安街二段至領航南路四段,共同管道計畫路線分配置沿該拓寬工程路段,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5.20公里。
7.中山東路三段(230巷至龍文街)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中山東路三段(230巷至龍文街)道路拓寬工程」,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中山東路三段(230巷至龍文街)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1.20公里。
8.機場捷運A7站地區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共同管道徵收開發」,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RD外5-40、RD外5-40A、RD外5-40B、RD外8-40、RD1-25、RD2-20、RD3-20、RD4-20、RD5-20、RD6-20A、RD6-20B、RD7-20、RD10-20、RD14-20A、RD外14-20B、RD11-15、RD12-15A、RD12-15B、RD13-15、RD14-15、RD15-15、RD16-15、RD17-15、RD18-15、RD20-15、RD8-12、RD9-12、RD21-12、RD22-10、RD23-10、RD24-10、RD25-10、RD26-10、RD27-10、RD28-10、RD29-10、RD30-10、RD31-10、RD32-10、RD33-10A、RD33-10B、RD33-10C、RD34-10、RD35-10、RD36-10、RD37-10、RD45-10、RD46-10…等計畫道路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98.55公里。
9.竹科龍潭基地東向聯外道路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竹科龍潭基地東向聯外道路拓寬工程」,該工程拓寬改善湧光路一段(西起自龍園一路,往東至聖亭路止),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該拓寬工程路段,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1.56公里。
10.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園-1-50、2-1-15、2-2-15、2-3-15、2-4-15、2-5-15、2-6-15、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4-1-8、4-2-8、4-3-8、4-4-8…等計畫道路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14.10公里。
11.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1-1-15、1-2-15、1-3-15、2-1-12、2-2-12、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3-10-10、4-1-8、園-1-50…等計畫道路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9.80公里。
12.桃42線月桃路(廣大路(桃40號)1k+500m至領航北路二段)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桃42線月桃路(廣大路(桃40號)1k+500m至領航北路二段)道路拓寬工程」,該工程起自觀音區廣大路(桃40號)1k+500m迄於中壢區領航北路二段,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沿該拓寬工程路段,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11.60公里。
13.觀音草漯地區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觀音草漯地區市地重劃區(第一區、第三區、第六區)」及「觀音草漯地區市地重劃區(第四區、第五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1-1-40、2-1-30、2-2-30、3-1-20、3-2-20、3-3-20、3-4-20、3-5-20、4-1-15、4-2-15、4-3-15、5-1-12、5-2-12、5-3-12、5-4-12、5-5-12、5-6-12、5-7-12、5-8-12、5-9-12、5-10-12、5-12-12、5-13-12…等計畫道路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55.60公里。
14.捷運三鶯線延伸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捷運三鶯線延伸工程」,共同管道東起於國道2號大湳交流道,沿途向西經過八德大湳都市計畫,止於介壽路二段,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4.93公里。
15.桃園區延平路延伸至和平路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延平路延伸至和平路道路新闢工程」,該工程始於樹仁三街,至八德區和平路、榮興路口,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該新闢道路部分,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4.00公里。
16.龍慈路延伸至台66線道路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龍慈路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龍慈路新闢道路部分(龍慈路與龍岡路三段路口至營德路段)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4.70公里。
17.八德區介壽路至建德路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八德區介壽路至建德路新闢道路工程」,該工程為生活圈六號線與捷運綠線共線段路線,由八德擴大都市計畫建德路、仁德一街口沿仁德一街,穿越建國路、豐田路,再連接介壽路六八五巷,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沿該工程施作路段,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3.40公里。
18.桃園捷運綠線共同管道(含後續延伸工程):規劃配合「桃園捷運綠線(含後續延伸工程)」,該工程工址由八德建德路起,經八德區介壽路、桃園區建國路、延平路,再經臺鐵桃園站,續沿桃園區中正路、蘆竹區中正北路、省道台4線,轉坑路,與機場捷運A11站銜接。另自G14站後路線分岔往西,與機場捷運A16站銜接;其後續延伸工程起點則由八德區桃園捷運綠線G01站往西延伸,沿「建德路至崁頂路」新闢道路(原生活圈六號道路)採高架型式至霄裡坡轉為地下型式接中山東路,於中壢區中山東路與環中東路交岔路口左轉接環中東路二段,行至環中東路與龍岡路交叉路口右轉接龍岡路二段,最後再直行經健行路至終點GE07站,未來將與機場捷運A23站及臺鐵中壢站連結,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桃園捷運綠線以及其後續延伸工程沿線,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50.56公里。
19.機場捷運延伸線(橫渡線段)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機場捷運延伸線(橫渡線段)」,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管道分布於橫渡線沿線,即管道分布於中正路(約建國路至復興路)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0.29公里。
20.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2-1-18~20、2-2-15、2-3-15、3-2-15、3-4-15、3-5-15…等計畫道路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3.81公里。
21.桃園航空城特定區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桃園航空城計畫」,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1-1-60、1-2-50、1-3-50、1-4-50、1-5-30、1-6-40、1-7-40、1-8-30、1-9-30、1-10-30、1-11-30、1-12-33、1-13-25、1-14-25、1-15-30、1-16-50、2-1-40、2-2-40、2-3-40、2-4-40、3-1-30、3-2-30、3-3-30、3-4-30、3-5-30、3-6-30、3-7-30、3-8-30、3-9-30、3-10-30、3-11-30、3-12-30、3-14-30、3-15-30、3-16-30、3-17-30、3-18-30、3-19-30、3-20-30、3-21-30、4-1-25、4-2-25、4-3-25、4-4-25、4-5-25、4-6-25、4-7-25、4-8-25、4-9-25、4-10-25、4-11-25、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5-10-20、5-11-20、5-12-20、5-13-20、5-14-20、5-15-20、5-16-20、5-17-20、5-18-20、5-19-20、5-20-20、5-21-20、5-22-20、5-30-20、5-31-20、5-33-20、5-34-20、5-35-20、5-36-20、5-37-20、5-38-20、5-39-20、5-40-20、5-41-20、5-42-20、5-43-20、5-44-20、5-45-20、5-46-20、5-47-20、5-48-20、5-49-20、5-50-20、5-51-20、6-1-15、6-2-15、6-3-15、6-4-15、6-5-15、6-6-15、6-7-15、6-8-15、6-9-15、6-10-15、6-11-15、6-12-15、6-13-15、6-14-15、6-15-15、6-16-15、6-17-15、6-18-15、6-19-15、6-20-15、6-21-15、6-22-15、6-23-15、6-24-15、6-25-15、6-26-15、6-27-15、6-28-15、6-29-15、6-30-15、6-31-15、6-32-15、6-33-15、6-34-15、6-35-15、6-36-15、6-37-15、6-38-15、6-39-15、6-40-15、6-41-15、6-42-15、6-43-15、6-44-15、6-45-15、6-46-15、6-47-15、6-49-15、6-50-15、6-51-15、6-52-15、6-53-15、6-54-15、6-55-15、6-56-15、6-57-15、6-58-15、6-59-15、6-60-15、6-61-15、6-62-15、6-63-15、6-64-15、6-65-15、6-66-15、6-67-15、6-68-15、6-69-15、6-70-15、6-71-15、6-72-15、6-73-15、6-74-15、6-75-15、6-76-15、6-77-15、6-78-15、6-79-15、6-80-15、6-81-15、6-82-15、6-83-15、6-84-15、6-85-15、6-86-15、6-87-15、6-88-15、6-89-15、6-90-15、6-91-15、6-92-15、7-1-12、7-2-12、7-3-12、7-4-12…等計畫道路間,共同管道長度幹管約11.29公里、供給管約386.07公里。
22.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1-1-15、1-2-15、1-3-15、1-4-15、2-1-12、2-2-12、2-3-12、2-4-12、2-5-12、2-6-12、2-7-12、2-8-12、2-9-12、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3-10-10、3-11-10、3-13-10…等計畫道路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6.95公里。
23.中壢體育園區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中壢體育園區開發」,共同管道設置規劃沿該工程之計畫道路建置,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9.22公里。
24.生活圈二號道路延伸至中壢市五權段計畫道路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生活圈二號道路延伸至中壢市五權段計畫道路新闢工程」,該工程之路線東側起自萬能科技大學東南側中園路二段,沿國道1號北側向西南延伸與市道112線(中正路)及三民路相銜接,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該新闢延伸道路,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8.60公里。
25.台31北延(大竹路段)道路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台31北延(大竹路段)道路拓新闢工程」,該延伸工程位於蘆竹區省道台31線高鐵橋下道路,起點為省道台4線,迄點為南山路,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該道路之新闢路段部分,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2.70公里。
26.桃園鐵路地下化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桃園鐵路地下化」,該工程將臺鐵路線自新北市鳳鳴站到桃園市平鎮站採地下化設計,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該工程(即鐵路地下化)位於桃園市之路段,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32.16公里。
27.桃園捷運棕線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桃園捷運棕線」,該工程起於臺鐵桃園站東側並與桃園捷運綠線G07站相交轉乘,沿萬壽路三段、二段,轉至東萬壽路銜接萬壽路一段,並續行新莊中正路至捷運新莊迴龍機廠後與捷運新蘆線及萬大線銜接,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捷運棕線路段之台鐵桃園站東側至東萬壽路與新北市交界處,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17.76公里。
28.捷運綠線G05地區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捷運綠線G05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1-1-15、1-2-15、2-1-12、2-2-12、2-3-12、2-4-12、2-5-12、2-6-12、2-7-12、2-8-10、2-9-12、2-10-12、2-11-12、2-12-12、2-13-12、2-14-12、2-15-12、2-16-12…等計畫道路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7.85公里。
29.捷運綠線G06地區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捷運綠線G06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道配置於:1-1-20、1-2-20、2-1-15、2-2-15、2-3-15、2-4-15、2-5-15、2-6-15、3-1-12、3-2-12、3-3-12、4-1-10、4-2-10、4-3-10、4-4-10、4-5-10、4-6-10、4-7-10、4-8-10、4-9-10、4-10-10、4-11-10、4-12-10、4-13-10、4-14-10、4-15-10、4-16-10…等計畫道路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14.60公里。
30.捷運綠線G12-G13a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捷運綠線G12-G13a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1-1-50、2-1-30、2-2-30、2-3-30、2-4-30、2-5-3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3-10-20、3-11-20、3-12-20、3-13-20、3-14-20、3-15-20、4-1-15、4-2-15、4-3-15、4-4-15、4-5-15、4-6-15、4-7-15、4-8-15、4-9-15、4-10-15、4-11-15、4-12-15、4-13-15、4-14-15、4-15-15、5-1-12、5-2-12、5-3-12、5-4-12、5-5-12、5-6-12、5-7-12、5-8-12、5-9-12、5-10-12、5-11-12、5-12-12、5-13-12、5-14-12、5-15-12、5-16-12、5-17-12、5-18-12、5-19-12、5-20-12、5-21-12、5-22-12、5-23-12、5-24-12、5-25-12、5-26-12、5-27-12、5-28-12、5-29-12、5-30-12、5-31-12、5-32-12、5-33-12、5-34-12、5-35-12、5-36-12、5-37-12、5-38-12、5-39-12、5-40-12、5-41-12、5-42-12、5-43-12、5-44-12、5-45-12、5-46-12、5-47-12、5-48-12、5-49-12、5-50-12、5-51-12、5-52-12、5-53-12、5-54-12、5-55-12、5-56-12、5-57-12、5-58-12、5-59-12、5-60-12、5-61-12…等計畫道路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94.87公里。
31.大園林地區共同管道:管道規劃配合「大園林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1-1-30、1-2-20、1-4-20、1-5-30、2-1-30、2-3-15、2-4-15、2-5-15、2-6-15、3-1-12、3-2-12、3-3-12、3-4-12、4-17-10、4-18-10、4-19-10、4-22-15、4-23-10、4-25-10、4-26-10、4-27-10、4-28-10、4-29-10、4-30-10、4-31-10、4-32-10、4-33-10、4-34-10、4-35-10、4-36-10、4-37-10、4-38-10、4-39-10、4-40-10、4-41-10、4-42-10、4-43-10…等計畫道路間,共同管道長度供給管約26.37公里。
32.桃園市既設道路共同管道:本次公告之桃園市既設道路共同管道分布於桃園市之12行政區,分別為桃園區、龜山區、八德區、蘆竹區、大園區、大溪區、中壢區、楊梅區、觀音區、新屋區、平鎮區及龍潭區,桃園市既設道路共同管道長度幹管約3.73公里、供給管約636.35公里,各行政區之既設共同管道配置位置如下所述:
(1)桃園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自強路(三民路一段至成功路二段)、三民路三段(中山路至介壽路)、力行路(國際路二段至正光路)、力行路(正光路至永安路)、長沙街(陽明五街至建新街)、成功路三段(長壽路至成功路三段220號附近)、復興路(中山路至萬壽路三段)、萬壽路三段(復興路至山鶯路)、介壽路(建國路至三民路三段)、介壽路(三民路三段至介壽路86巷)、介壽路(介壽路86巷至國道二號)、春日路(經國路至春日路1528巷)、永安路(三民路三段至永安路1468巷)、富國路(永安路至茄苳溪)、大有路(成功路三段至健行路)、國際路一段(宏昌十三街至中山路)、國際路二段(中山路至文中路)、莊敬路一段(經國路至中正路)、莊敬路二段(中正路至富國路)、新埔六街(同德二街至南平路)、同德六街(新埔六街至中正路)、中山路(正光路至三民路三段)、中山路(三民路三段至南華街)、經國路(新南路二段至春日路)、大興西路一段(春日路至經國路)、大興西路一段(經國路至中正路)、大興西路二段(中正路至永安路)、大興西路三段(國道二號至文中路)、中正路(慈文路至大同路)、中正路(捷運綠線G12-G13a周邊土地開發計畫邊界至慈文路)、中山路(茄苳溪至正光路)、三民路一段(成功路二段至自強路)、三民路二段(自強路至春日路)、三民路二段(春日路至中正路)、三民路三段(中正路至中山路)、中山路(桃園大圳至中山路1496巷)、長壽路(三民路一段至成功陸橋)、國際路二段(文中路至永安路)、幸福路(水岸街至春日路)、文中路(國豐十街至正光路)、正光路(廈門街至國際路二段)、春日路(三民路二段至經國路)、大興西路三段(永安路至國際路二段)、大興西路三段(國際路二段至國道二號)等路段。
(2)龜山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民生北路一段(春日路1528巷至民生北路一段71巷)、公園路(文化二路至文化三路)、文二一街(文化二路至文化三路)、南祥路(中山路至南崁路)、文化二路(華亞三路至龜山一路)、文化三路(復興三路至龜山一路)、華亞三路(文化一路至振興路)、復興三路(文化三路至華亞三路)、三民路(萬壽路二段至成功路二段)、振興路(文化一路至長壽路)、文德路(長庚路至文化一路)、頂湖路(西勢湖路至忠義路二段)、西勢湖路(振興路至頂湖路)、長壽路(成功陸橋至振興路)、忠義路一段(長壽路至忠義路二段)、忠義路二段(忠義路一段至復興一路)、忠義路二段(復興一路至復興街)、忠義路三段(復興街至龜山一路)、萬壽路二段(振興路至廷美街)、萬壽路二段(山鶯路至振興路)、復興三路(文化一路至文化三路)、文化一路(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邊界至復興一路)、文化一路(復興一路至龜山一路)、復興一路(文化一路至忠義路二段)等路段。
(3)八德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介壽路一段(國道二號至和平路)、東勇街(和平路至和強路)、介壽路二段(和平路至介壽路二段1410巷)、興豐路(興豐路2350巷至介壽路二段)、和平路(東勇街至福德一路)、和強路(東勇街至和平路)、福德一路(和平路至福德一路177巷)、中華路(中山路1496巷至茄苳溪)、興豐路(中正路至建德路)、建德路(仁德路至中山路248巷)、豐德路(建德路至介壽路二段)、興豐路(中正一路至建德路)等路段。
(4)蘆竹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富國路一段(茄苳溪至南竹路三段)、富國路二段(南竹路三段至富昌街)、富國路三段(富昌街至南崁路二段)、大新路(大竹路至新生路)、大新路(新生路至龍安街)、大興路(大新路至中興路)、大竹路(新興街至大新路)、龍安街三段(大新路至龍安街二段)、龍安街二段(龍安街三段至國道一號)、中興路(龍安街二段至大竹路)、中山路(六福路至南祥路)、仁愛路一段(南山路一段至五福一路)、仁愛路二段(五福一路至中山路)、光明路一段(南竹路一段至忠孝西路)、光明路二段(中正路至南竹路一段)、忠孝東路(中正路至南崁路)、長安路一段(長興路一段至南山路二段)、長安路二段(南山路二段至東溪路)、長興路一段(六福路至長安路一段)、長興路二段(長安路一段至南山路二段)、長興路三段(南山路二段至南崁溪)、長興路四段(南崁溪至南崁路二段)、榮安路(長榮路至長安路二段)、六福路(中山路至南山路一段)、長榮路(南山路一段至南崁路)、南工路(富國路三段至中正北路)、南工路(蘆興街至南崁路二段)、南工路一段(南崁路二段至東溪路)、中正北路(南工路至捷運綠線G12-G13a周邊土地開發計畫邊界)、文中路一段(國豐十街至文中路二段)、中興路(龍安街二段至合圳北路二段)、南山路一段(中正路至內曆街)、南山路二段(內曆街至南崁溪)、南山路三段(南崁溪至山外路)、南崁路一段(立德街至南崁溪)、南崁路二段(南崁溪至桃園航空城特定區邊界)、南工路(中正北路至蘆興街)、中正路(立德街至新南路一段305巷)、新南路一段(新南路一段305巷至國道一號)、新南路二段(國道一號至民生北路一段71巷)、新生路(大新路至桃園航空城特定區邊界)等路段。
(5)大園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大竹南路(南青路至桃園航空城特定區邊界)、國際路一段(田心子溪至桃園航空城特定區邊界)、公園路一段(領航南路二段至致遠一路)、中正東路三段(內定九街至五青路)、中正東路二段(五青路至桃園航空城特定區邊界)、中正東路(桃園航空城特定區邊界至民生南路)、民生南路(中正東路至中華路)、民生路(中華路至國際路一段)、民生路(國際路一段至濱海路三段)、民生路(濱海路三段至台61快速公路)、環區北路(環區東路至大觀路)、環區東路(環區北路至環區南路)、環區南路(環區東路至環區西路)、環區西路(環區南路至大觀路)、許厝港路(大觀路至台61快速公路)、青昇路(一段)(中正東路三段至青昇路一段47巷)、大觀路(田心子溪至塔腳一路)、海港路(台61快速公路至桃園航空城特定區邊界)、洽溪路(老街溪至青埔路一段)、園學路(環區南路至園科路)、高鐵南路一段(青埔路一段至高鐵南路一段111號)、高鐵南路一段(高鐵南路一段111號至老街溪)、領航北路四段(青昇路至高鐵北路二段)、領航北路四段(高鐵北路二段至五青路)、園科路(大觀路至園學路)、園航路(園學路至大觀路)等路段。
(6)大溪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介壽路二段(介壽路二段1410巷至介壽路二段1507巷)、介壽路(介壽路二段1507巷至員林路一段)等路段。
(7)中壢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中央西路一段(延平路至老街溪)、中央西路二段(老街溪至三光路)、中央東路(延平路至元化路)、中正路(志廣路至洽溪)、中正路二段(洽溪至桃園大圳)、中正路三段(桃園大圳至中正路三段316巷)、中正路四段(中正路三段316巷至忠愛路一段1巷)、延平路(環北路至康樂路)、桃圳路(中園路至新北園路)、中園路二段(中園路至內定九街)、中美路一段(新生路至延平路)、中美路二段(中豐路至新生路)、元化路(新生路至中和路)、元化路二段(新生路至義民路一段)、復興路(中美路至中山路)、普忠路(中華路二段至榮民南路)、新生路三段(領航南路二段至新生路二段)、新生路二段(新生路三段至國道一號)、新生路(國道一號至新生路548巷)、中原路(中原路105巷至中正路)、榮民南路(晉元路至仁慈路)、興仁路一段(中華路一段至榮民路)、榮民路(興仁路一段至環中東路)、環中東路(榮民路至中山東路二段)、環中東路二段(中山東路二段至龍岡路二段)、環中東路二段(龍岡路二段至新街溪)、崁頂路(中山東路四段至廣福路)、民族路三段(高雙路至中央路)、民族路五段(雙榮路至新榮路)、民族路六段(新榮路至中觀路一段)、中華路一段(自強一路至桃園大圳)、中華路二段(普義路至延平路)、中華路二段(延平路至自強一路)、中豐(北)路(中正路至環北路)、明德南路(民族路至義民路)、明德路(新明路至中山路)、明德路(中山路至民族路)、中大路(洽溪至中正路)、文中路二段(文中路一段至吉林北路)、合定路(新北園路至吉林北路)、青昇路(一段)(青昇路一段47巷至領航北路三段)、青埔路一段(領航北路三段至高鐵北路一段)、青埔路二段(高鐵北路一段至領航南路三段)、三民路一段(民族路三段至志廣路)、志廣路(五常街至環西路二段)、志廣路(環西路二段至中正路)、中園路(中華路二段至桃圳路)、青心路(領航南路三段至高鐵北路一段)、公園路一段(高鐵南路二段至致遠一路)、公園路二段(永泰路至高鐵南路二段)、龍東路(榮民南路至中山東路四段)、龍東路(中山東路四段至龍岡路)、龍慈路(中山東路三段至龍岡路)、龍岡路三段(龍慈路至龍東路)、仁慈路(中山東路三段至榮民南路)、榮民南路(仁慈路至華勛街)、中山東路二段(環中東路至龍興路)、洽溪路(領航北路一段至老街溪)、民族路三段(三民路一段至高雙路)、環北路(延平路至民權路二段)、環西路二段(民權路二段至志廣路)、環西路(志廣路至民族路二段)、延平路(中華路二段至環北路)、新生路(新生路548巷至環北路)、高鐵北路一段(青埔路二段至青昇路)、高鐵北路二段(青昇路至領航北路四段)、高鐵南路一段(老街溪至公園路一段)、高鐵南路二段(公園路一段至領航南路一段)、高鐵南路二段(領航南路一段至中豐北路二段)、高鐵南路三段(中豐北路二段至中正路三段)、高鐵南路四段(中正路三段至福祥街)、高鐵南路五段(福祥街至民族路六段)、領航北路一段(高鐵南路二段至民權路四段)、領航北路二段(民權路四段至老街溪)、領航北路三段(老街溪至中山南路二段)、領航北路三段(中山南路二段至青昇路)、領航南路一段(高鐵南路二段至老街溪)、領航南路二段(老街溪至青埔路二段)、領航南路三段(青埔路二段至青昇路)、領航南路四段(青昇路至五青路)、中豐北路一段(環北路至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邊界)、中豐北路二段(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邊界至高鐵南路三段)等路段。
(8)楊梅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環東路(新農街至校前路)、楊新北路(楊新北路188巷至新農街)、永美路(南平路二段至萬大路)、高鐵南路七段(長祥路至社子溪)、高鐵南路八段(社子溪至新竹縣界)、梅獅路一段(中山北路二段至幼獅路一段)、幼獅路一段(獅一路至陸橋南路)、中山路(楊湖路一段至老坑溪)、中山南路(新竹縣界至楊湖路一段)、中山北路一段(裕成路至老坑溪)、中山北路二段(萬大路至裕成路)等路段。
(9)觀音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環中路(中山路二段至中山路二段)、濱海路廣興段(中山路一段至文化路)、濱海路武威段(文化路至信義路)、濱海路大潭段(信義路至濱海路)、濱海路(濱海路大潭段至桃94鄉道)、大觀路一段(塔腳一路至觀音草漯地區市地重劃區邊界)、大觀路三段(觀音草漯地區市地重劃區邊界至大崛溪)、大觀路四段(大崛溪至中山路)、民族路六段(中觀路一段至大古溪)、忠愛路一段(忠愛路一段1巷至忠愛路二段)、忠愛路二段(忠愛路一段至忠愛路三段)、忠愛路三段(忠愛路二段至中山路二段)、中山路二段(忠愛路三段至環中路)、成功路三段(成功路二段至中山路一段)、成功路一段(觀音草漯地區市地重劃區邊界至民權路)、成功路二段(民權路至成功路三段)等路段。
(10)新屋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中山東路一段(桃園大圳至中山東路一段1巷)、中山東路二段(大古溪至桃園大圳)、中山路(中山東路一段1巷至中山西路一段)、三民路(中山路至中山東路一段)、新福一路(三民路至新福二路)、新福二路(新福一路至三民路)、大智街(新福一路至新福二路)、高鐵南路七段(台66快速道路至長祥路)、高鐵南路六段(民族路六段至台66快速道路)等路段。
(11)平鎮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高雙路(民族路三段至高雙路88巷)、新光路四段(南平路至南京路)、東豐路(中豐路山頂段至福德路)、中豐路一段(老街溪至關爺西路)、中豐路(關爺西路至延平路二段)、中原路(延平路二段至中原路105巷)、環南路二段(新富四街至中豐路)、環南路三段(中豐路至新街溪)、延平路一段(康樂路至老街溪)、延平路二段(老街溪至環南路二段)、延平路二段(環南路二段至新光路)、延平路三段(新光路至陸橋南路)、陸橋南路(延平路三段至南平路二段)、南東路(中豐路南勢一段至南東路50巷)、南平路(新光路三段至中豐路南勢一段)、民族路雙連一段(中央路至民族路雙連一段199巷)、民族路雙連二段(民族路雙連一段199巷至民族路雙連三段6巷)、民族路雙連三段(民族路雙連三段6巷至雙福路)、民族路三段(國道一號至三民路一段)、環南路(民族路二段至延平路二段)、環南路二段(延平路二段至新富四街)、中豐路山頂段(山福路至日星街)、中豐路莊敬段(日星街至三興路)、中豐路南勢二段(三興路至南東路)、中豐路南勢一段(南東路至老街溪)、民族路二段(環西路至國道一號)等路段。
(12)龍潭區:共同管道計畫路線配置於:大昌路一段(中正路至中興路)、中正路(大順路至北龍路)、中正路(北龍路至大昌路一段)、中豐路(大昌路一段至山福路)、聖亭路(中豐路中山段至聖亭路八德段)、聖亭路八德段(聖亭路至湧光路一段)、中豐路中山段(中正路至中豐路上林段)、中豐路上林段(中豐路中山段至中原路一段)、北龍路(中正路至大昌路一段)、大昌路二段(中興路至中正路)等路段。
六、共同管道系統規劃圖
「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網路圖」如下;「共同管道系統規劃圖」(比例尺=1:10000)詳附圖。
|
◆ 公告指定桃園市十三處行政單位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703201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十三處行政單位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十三處行政單位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五十五號周圍人行道。
(二)桃園市桃園區戶政/地政/衛生所聯合辦公大樓: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一百二十三號之周圍人行道。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四百十六號內室外空間及周邊廣場。
(四)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三百九十號之周圍人行道。
(五)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一號之門前人行道。
(六)桃園市蘆竹區戶政/地政/衛生所聯合辦公大樓:桃園市蘆竹區長安路二段二百三十八號之周圍人行道。
(七)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一百零五號之門前人行道。
(八)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龜山分隊: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二段六百三十九號之門前廣場。
(九)桃園市大溪區衛生所:桃園市大溪區仁愛路一號之門前廣場。
(十)桃園市大園區衛生所: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十九號之門前廣場。
(十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四大隊龍潭分隊: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七百二十六號之門前廣場。
(十二)桃園市觀音區衛生所:桃園市觀音區觀新路五十八號之門前廣場。
(十三)桃園市復興區衛生所:桃園市復興區中正路二十五號之門前廣場。
二、於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更正本府107年7月17日府都行字第10701758882號公告『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之SN551、SN552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1553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更正本府107年7月17日府都行字第10701758882號公告『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之SN551、SN552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告「廢除101年度桃園縣龜山鄉地籍圖重測區(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A8號聯外道路)S83110、S84042、S84043等3支樁位及新增S10730至S10755等2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090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除101年度桃園縣龜山鄉地籍圖重測區(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A8號聯外道路)S83110、S84042、S84043等3支樁位及新增S10730至S10755等2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中壢區「復興里、中正里、新街里、中原里、過嶺里、永興里、三民里、內厝里、山東里、興和里、洽溪里及永光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8年1月30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8000387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復興里、中正里、新街里、中原里、過嶺里、永興里、三民里、內厝里、山東里、興和里、洽溪里及永光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8年1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8年1月4日桃市壢戶字第1070014647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中壢區「復興里、中正里、新街里、中原里、過嶺里、永興里、三民里、內厝里、山東里、興和里、洽溪里及永光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8年1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五(新釘S5-5及修正樁號S5-3、5-4)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174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五(新釘S5-5及修正樁號S5-3、5-4)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重劃地區第四區整體開發單元)」都市計畫樁測定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1544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重劃地區第四區整體開發單元)」都市計畫樁測定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增額容積規定)案」等4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703078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增額容積規定)案」等4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4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增額容積規定)案。
(二)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機場捷運線實施增額容積)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增額容積規定)案。
(三)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機場捷運線實施增額容積)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增額容積規定)案。
(四)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第一期開發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增額容積規定)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8年1月18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08年1月25日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1樓視聽教室(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118號)辦理。(說明第(一)案)
(二)民國108年1月28日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辦理。(說明第(一)、(二)、(三)、(四)案)
(三)民國108年1月28日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說明第(三)案)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桃園市政府公報、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或平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竹圍海岸水域基礎項目調查與分析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800114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竹圍海岸水域基礎項目調查與分析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7年10月24日起至108年10月23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碎波帶內外近岸流況調查。
(二)波浪資料調查。
(三)風速資料之收集與分析。
(四)水質調查分析。
(五)綜合分析評估彙整。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國立中央大學。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市五權里中大路300號。
(三)聯絡電話:(03)4267152。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林偉堅,電話:(03)3865711分機107。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海岸水文地理資訊暨海漂垃圾調查評估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800115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海岸水文地理資訊暨海漂垃圾調查評估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8年1月3日起至109年1月2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桃園近岸海洋物理資料(潮汐、波浪、海流、風場、海溫)、污染物調查及擴散模擬。
(二)地形及地理環境變遷之背景資料調查及評估(含藻礁空間分布範圍),擬定相關因應對策
(三)協助辦理海漂垃圾來源(境內外)、分類、重量體積、熱點分析及規劃再生利用資源化方案
(四)研擬自然環境維護及預防機制方案手冊。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國立中央大學。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市五權里中大路300號。
(三)聯絡電話:(03)4267152。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林偉堅,電話:(03)3865711分機107。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傳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海岸綜合治理方案暨民意調查評估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800114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傳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海岸綜合治理方案暨民意調查評估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8年1月9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本市海岸事務管理組織運作事宜。
(二)滾動式檢討海岸管理方式。
(三)開發案件民意問卷調查。
(四)綜合管理及管考。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傳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五路1號。
(三)聯絡電話:(07)6233075。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蕭瓊茹工程員,電話:(03)3865711分機103。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80000413號
附件:
主旨:修正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動物保護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目的:提供本市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之哺乳貓,基於動物保護原則,提供必要之照護,俾提升動物保護機能。
二、受理期間:108年1月1日至108年4月1日。
三、受委託資格與條件:本市合法立案之團體、公會、協會、財團法人、特定寵物業者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桃樂動物友善城市合格志工。
四、委託辦理事項:
(一)由本處所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二)民眾發現通報後,由本處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每隻補助2,000元整。
六、委託方式:欲申請之簽約機構、志工逕洽本處並簽訂「桃園市哺乳貓照顧契約書」。
處長 陳英豪 |
◆ 公示送達私立文冠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1月9日府教終字第1080003256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089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文冠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1月9日府教終字第1080003256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文冠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8年1月9日府教終字第1080003256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文冠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設立人:郭○慈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小天使文理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1月9日府教終字第1080003839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0895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小天使文理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1月9日府教終字第1080003839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小天使文理美語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8年1月9日府教終字第1080003839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小天使文理美語短期補習班」設立人:王○英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文華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1月11日府教終字第1080007869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108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文華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1月11日府教終字第1080007869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文華文理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08年1月11日府教終字第1080007869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文華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人:黃○蓮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百科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1月11日府教終字第108000796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107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百科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1月11日府教終字第108000796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百科文理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08年1月11日府教終字第108000796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百科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人:林○美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顏淑俐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1478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顏淑俐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顏淑俐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2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8○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顏明賢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147803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顏明賢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顏明賢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2○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江品茵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147805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江品茵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江品茵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1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6○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田瑋婷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1478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田瑋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田瑋婷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顏淑俐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1478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顏淑俐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顏淑俐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2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長庚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顏明賢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147823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顏明賢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顏明賢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長庚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江品茵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147825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江品茵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品茵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1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長庚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簡鳳珠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1271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簡鳳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簡鳳珠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6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號
四、事務所名稱:德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和路126號5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胡玉芬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1593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胡玉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胡玉芬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胡代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102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明秋小姐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0127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明秋小姐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洪恩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劉明秋。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興華一街279號1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簡鳳珠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1470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簡鳳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簡鳳珠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63○號(補發)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德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和路126號5樓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李炎輝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1417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炎輝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炎輝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7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4○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市第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自立街138號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胡玉芬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0894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胡玉芬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胡玉芬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胡代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102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敏)(統一編號:80660159)」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本府財政局107年11月7日桃財金菸字第1070012520號陳述意見通知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800172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敏)(統一編號:80660159)」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本府財政局107年11月7日桃財金菸字第1070012520號陳述意見通知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敏)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本府財政局前以107年11月7日桃財金菸字第1070012520號陳述意見通知書通知辦理陳述意見,於107年11月8日以雙掛號郵寄至該公司清算人張○敏之最新戶籍地址(新北市土城區埤塘里4鄰和平路28號),遭以「查無此人請退回」;又經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該公司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開陳述意見通知書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日起,經2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公布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昌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8年1月2日府農動字第1070326437號裁處書)一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800000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錦昌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8年1月2日府農動字第1070326437號裁處書)一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馮○昌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馮○昌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馮○昌君)地址為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公告受處分人蔣嘉鴻(案件列管編號:108000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009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蔣○鴻(案件列管編號:108000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蔣○鴻於107年10月6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振平街1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陳○順(TRAN V○N THUAN)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0309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順(TRAN V○N THUAN)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順(TRAN V○N THUAN)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黎文明 |
◆ 公示送達本府108年1月10日府經登字第1080007126號函通知晉葳企業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68000352)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8001893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8年1月10日府經登字第1080007126號函通知晉葳企業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68000352)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李祐承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1964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李祐承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祐承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72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5)桃縣地字第00158○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李祐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原路1段56巷23弄8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現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並擬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15745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現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並擬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一項。
三、本公告登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472。
(四)傳真:03-336-1044。
(五)電子郵件:063069@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私立長春藤語文短期補習班等5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17480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長春藤語文短期補習班等5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共5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年桃園市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催繳稽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800081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年桃園市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催繳稽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執行固定污染源許可申請案件審查及現場勘查作業。
(二)執行生煤、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許可管制作業。
(三)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現場查核及缺失改善輔導作業。
(四)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現場查核及管制作業。
(五)執行定期檢測監督及申報資料審查作業。
(六)辦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含申報輔導、審查、催繳、現場查核、通知、帳目核對及資料管理)。
(七)辦理公私場所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案件審查作業。
(八)辦理公私場所申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自廠係數建置案件審查作業。
(九)配合空氣品質不良或惡化應變執行現場巡查作業。
(十)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宣導說明會及人員教育訓練。
(十一)辦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作業。
(十二)協助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稽查、處分及處分後改善追蹤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3樓之1。
(三)連絡電話:(04)2329-377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曲可喬科員,電話:(03)338-6021分機1219。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5729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洪○利君、陳○妤君、徐○珍君、希伯萊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南君)、林○旻君及王○榮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9日、107年11月23日、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30日及107年12月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013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7年11月19日至107年12月22日,批號Y1071204共88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出國
副局長 楊鐘時 代行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0271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李○煌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月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出國
副局長 楊鐘時 代行 |
◆ 公示送達邱○倢等人計7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0367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邱○倢等人計7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倢等人計7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醫療機構有效期限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800199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醫療機構有效期限。
依據:精神衛生法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本市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醫療機構」之有效期間,自108年3月29日至111年3月28日止,指定有效期間3年,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效期,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得每次展延3年。
二、本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辦理「精神衛生法」第45條、46條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等強制社區治療相關事項。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