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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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70312777號
附件: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終身學習科)。
(二)聯絡人:郭宗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73。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信箱:kuo0825@ms.tyc.edu.tw。
市長鄭文燦
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終身學習法之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發布。
為因應終身學習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及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公布施行,考量有修正旨揭辦法之必要性,爰擬具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共修正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之簡稱為教育局。(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三、委託學校辦理社區大學時,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新增講師培訓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用詞與母法一致,並增訂學習證書發給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新增有關終止委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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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管理要點」第九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農輔字第107028703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管理要點」第九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管理要點」第九點附件
市長鄭文燦
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攤位使用注意事項
一、基本須知:
(一)農業局及受委託辦理單位就市集攤位分配,得因市集經營及活動辦理需求,調整攤位使用,並於一週前告知攤位變動。
(二)核准使用場地後,應自行經營,不得再行轉租或分租,亦不得將攤位全部或部分轉借他人使用。
(三)市集提供每個攤位長桌一張(寬九十公分,長一百八十公分)、二張椅子,及基本水電,倘經農業局或受委託辦理單位同意使用第二張長桌則視同增加使用空地使用二平方公尺計算使用費,並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持堪用狀態。
(四)貨櫃攤位外之攤商須常規性使用一千瓦特以上之電器請先向管理人員登記,因攤商使用耗電量過高之電器致使設備毀損,攤商應負擔修繕費用。
(五)市集於營業期間聘有保全負責場域巡邏,但貴重物品仍請攤商自行保管,若有遺失不負保管責任。
(六)發現市集固定設備損壞有修繕之必要時,應儘速通知場地管理人員。
二、營業及撤場注意事項:
(一)參展攤位所販售商品若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及吉園圃、產銷履歷、CAS、有機等相關認證,應提供證件影本一份,供農業局或受委託辦理單位查核,若無則可免附。
(二)農、漁、畜產加工品等請依法標示,其標示內容應完整且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等相關法規。
(三)為保障消費者之消費權益,攤位陳列產品應標價,攤商應自備足夠的農民收據或發票、或可足證明銷售之收據,供消費者索取;所有商品標價應合理、不得哄抬價格。
(四)攤商於營業期間內若需補貨,應自備手推車載運,嚴禁將貨車駛入場內。
(五)攤商服務人員服裝儀容應整潔乾淨,不得穿著拖鞋。
(六)餐具應先擦拭後再清洗,以免堵塞水管;嚴禁將廢水、廢油倒入市集洗手槽。
(七)每週離場時應至服務台報到與回報正確銷售額,俾利農業局彙整市集整體產值,若未回報則視同早退。
三、貨櫃攤位使用須知:
(一)貨櫃攤位分為一般貨櫃攤位及輕食貨櫃攤位。
(二)一般貨櫃攤位指無特定營業項目或特殊目的使用之貨櫃攤位,經審核許可使用市集攤位之攤商皆得申請使用。
(三)輕食貨櫃攤位指裝配水線之吧檯式貨櫃攤位,飲料業者、烘培業者等輕食業者得優先進駐。
(四)貨櫃攤位之申請需以年度為之,一次申請十二期,每月繳費,不適用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五)貨櫃攤位之申請,經公告開放報名,報名截止後辦理貨櫃攤位資格抽籤作業。
(六)欲自行變更貨櫃內裝,應於申請時檢附計畫書,經農業局同意後始得變更,終止使用時需回復原狀。
(七)如使用未滿十二期者,視同未經核准擅自停業,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三款辦理。
(八)中途終止使用之貨櫃攤位重新招攤,由農業局視情形決定申請期數。
四、若因故無法營業,應事先通知農業局或受委託辦理單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一星期前告知,填寫暫停營業申請單並同意暫停營業。
(二)市集每年營運約為五十週(不包括過年期間和天災),每年申請暫停營業次數上限為六次(每次上限為連續二天)。逾六次者,視同放棄使用資格。
(三)因特殊情況(如重大疾病或婚、喪等)而連續申請暫停營業者(連續二次以上),經向農業局或受委託辦理單位申請,不計入前項六次上限,得准予保留攤位使用資格。
五、有下列情形者,記點一次,單項得連續記點;記點達十次者,廢止攤位使用資格。
(一)未檢附吉園圃、產銷履歷、CAS、有機等相關認證,供農業局或受委託辦理單位查核,卻以相關認證之名作不實廣告。
(二)遭相關單位認定販賣之商品未依法標示。
(三)遭檢舉惡意哄抬價格,而無法自行舉證其價格合理。
(四)於營業時間內將貨車駛入場內。
(五)於攤位上抽菸、酗酒、嚼食檳榔。
(六)將廢水、廢油倒入市集洗手槽,以致洗手槽堵塞。
(七)未於規定時間內進場佈置展售;未到撤場時間提早離場。
(八)擅自變更設攤位置、營業種類,或設攤後展售人員擅離攤位。
(九)隨意轉借貨櫃攤位鐵捲門遙控器、鑰匙予無關攤位正常營業之第三人。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070114397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工代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局長古梓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八、已進用之代賑工,其喪失第五點所定資格者,如無不良事蹟,繼續扶助至當年度終了為止。但得經用人機關同意,於當年度終了前向本局申請延長扶助一年,且以一次為限。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七、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依社會救助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施字第107031489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1122、桃園市推薦書及自評表單1122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105年8月10日府工品字第1050197697號令訂定
106年12月20日府工品字第1060309234號令修正
107年12月14日府工施字第1070314898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並表揚本市優良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代辦機關及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金品獎分類如下:
(一)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軌道運輸、區域開發、共同管道、景觀、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二)水利工程類:河川整治、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三)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四)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礫間處理設施、焚化廠、環境工程設備設施組裝系統、電業設備、空調、機電或系統工程及其工程設施更新、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工程規模分為下列等級:
(一)第一級: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工程。
(二)第二級:採購金額為巨額採購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之工程。
(三)第三級:採購金額為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四)第四級: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五)第五級: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
三、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事宜,設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評分項目及配分權重、召開初選會議及評定參加決選之工程。
(二)實地勘查決選工程。
(三)召開決選會議評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四)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四、本會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及相關專家學者名單內遴選聘任之。
(二)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三)本會得視工程數量與業務需要分組及分工。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五)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中。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辦理本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五、為辦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本府得成立工作小組或委外辦理。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本府工務局之科長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任。
六、公共工程金品獎之評選每年辦理一次。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於前一年四月一日至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施工中或完工者,未曾獲公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等以上。
(二)經主辦機關認定足堪為本府工程表率。
前項施工中之工程進度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於百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以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推薦書(如表一)。
(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二)。
(三)工程自評意見表(如表三)。
(四)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四)。
(五)歷次查核紀錄。
(六)相關契約部分影本及委託代辦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電子檔)。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參加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
(一)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
(四)施工期間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以上或部
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或遭裁處罰鍰累計達下列金額:
1、巨額採購工程達新臺幣一百萬元。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達新臺幣三十萬元。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達新臺幣十萬元。
八、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作業程序及期程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於二月底前成立本會,訂定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
(二)於三月底前召開初選會議,評定符合第六點規定資格者參加決選。
(三)於六月底前,本會得指定委員,辦理實地勘查參加決選之工程。
(四)於七月底前,核定得獎工程名單。
(五)於八月底前公布得獎名單及頒發公共工程金品獎。
本會辦理前項第二款之初選、第三款之實地勘查及第四款之決選,應由出席委員依第一款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辦理。初選應採評分方式審查;決選應由出席委員綜合考量實地勘查審查結果評分。
辦理初選及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出席簡報,未出席簡報者,出席委員得依現有資料逕為評分;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備具與各該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衛生有關文件供出席委員查閱。
九、參選工程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廠商(含分包廠商)或主辦機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本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評定等級與獲獎廠商及主辦機關之獎勵如下:
(一)總平均分數八十二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評定為佳作;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評定為特優。
獲獎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二)獲獎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依前款評定等級獎勵如下:
1、佳作者,頒發新臺幣五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嘉獎二次。
2、優等者,頒發新臺幣八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3、特優者,頒發新臺幣一萬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三)獲獎廠商於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購,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主辦機關應將優良事蹟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三款所稱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起算,評定特優及優等者,獎勵期間為二年;評定佳作者,獎勵期間為一年。
第一項分包廠商應經由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該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十、決標繳納保證金後始評選為優良廠商者,不適用前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獎勵。
十一、本府得於獲獎廠商中擇優參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觀摩獲獎廠商已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
十二、本府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工程採購時,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適用獎勵條款者,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三、獲獎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本要點第七點各款或下列情形之一,得廢止獎勵,次年度並不得參選公共工程金品獎:
(一)違反營造業法、建築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註銷其登記。
(二)廠商承攬之工程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或鋼筋幅射污染。
(三)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者。
自廢止獎勵之日起,廠商不得適用獎勵措施,已簽約者,主辦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補足原獎勵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自工程估驗款中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 |
◆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獨居身心障礙者開立證明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11173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獨居身心障礙者開立證明作業須知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獨居身心障礙者開立證明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獨居身心障礙者開立證明作業須知」。
局長古梓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獨居身心障礙者開立證明作業須知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照顧本市獨居身心障礙者居住權益以申請本市社會住宅,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桃園市獨居身心障礙者證明表: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戶籍內僅有其本人一人。
(三)確有一人居住事實。
三、申請桃園市獨居身心障礙者證明表,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居住所在地之里長提出申請:
(一)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本(驗畢後歸還)。
(二)身心障礙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正本(驗畢後歸還)。
四、里長受理申請後,應至身心障礙者居住地訪視,並開立桃園市獨居身心障礙者證明表(如附表)予申請人。倘申請人拒.訪視或無實際居住事實者,里長得不開立證明表。
前項訪視得委由里幹事或鄰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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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經濟部水利署108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日生效 |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720217310號
附件:如文
主旨:訂定「經濟部水利署108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日生效。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7條第1項。
公告事項:「經濟部水利署108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如附件)。
部長沈榮津
經濟部水利署108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
壹、計畫概說
一、計畫緣由
民眾申請接用自來水時需自行負擔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常造成部分民眾因無力負擔或無意願負擔費用,而未接用自來水。為基於改善未接用自來水地區民眾用水品質,經濟部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對於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規定,並配合行政院政策修訂「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對於上述無力負擔相關經費,致無法解決用水問題者,將予以經費補助的協助。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於辦理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事宜時,應擬具年度補助計畫且公告之,爰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計畫依據
(一)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
貳、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經費來源
本計畫經費依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補助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經費補助最高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而定,第二級百分之六十五,第三級百分之六十九,第四級百分之七十一,第五級百分之七十五,餘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擔。
二、經費額度
經濟部水利署於108年度計畫經費共編列1億6,500萬元。經濟部水利署得視預算額度、執行進度及申請補助案件多寡,檢討調整之。
參、補助計畫申請期限107年12月1日起至108年11月15日止。
肆、補助項目
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辦理位於無自來水地區之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
伍、補助地區、對象及優先順序、限制、方式、申請書表及核撥補助經費方式
一、補助地區
(一)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供水地區。
(二)位於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地區。
二、補助對象及優先順序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十條,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四)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列舉如下:
1.已配合政府辦理延管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等政策但尚未接水之用戶。
2.尚未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
3.尚未接用自來水且使用年數在十年以上之集建住宅。
三、補助限制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且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其補助額度如下: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
接水完成日期於104年7月29日至106年6月3日前者,適用舊額度方式補助。
四、補助方式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八條,申請人得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前或接水完成後(接水完成日期應於104年7月29日起至108年11月15日止。),檢附所需申請文件,自行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五、申請書表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非商業用之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當地公布實施日以後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
(1)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
(2)建築物完工證明。
(3)未實施建管地區建築物證明。
(4)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
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當地公布實施日以前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
(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
(四)補助款撥付自來水事業同意書(如附件二)或自來水事業開立之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接水完成日期應於104年7月29日至108年11月15日)。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需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
(六)其他:代理人委託書、六個月內水質檢測報告、自來水事業繳款通知單及帳戶資料等資料。
六、申請核撥程序
(一)接水前申請:民眾向自來水事業申請接水,自來水事業通知申請人繳款後,向當地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流程如附件三)。
(二)接水後申請:民眾向自來水事業申請接水,先行繳費並完成接水後,向當地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流程如附件四)。
(三)申請案件:
申請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各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規定之案件,應於受理後四十五日內,將補助款項撥付給申請人。
(四)其餘符合申請條件之申請案件:
各縣市政府應視經費執行情形按優先順序核撥給申請人,若計畫經費用罄,符合資格但尚未補助之申請案則移列到下次計畫按優先順序辦理補助。
陸、停止補助條件
各縣市政府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補助。
柒、經費撥款機制
本計畫經費分兩階段撥付,各階段撥付條件、比例及請款資料如下:
一、第一階段經費撥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水利署公告之計畫書內容及經費額度檢具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五)送水利署審核同意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
二、第二階段經費撥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執行達已撥經費百分之七十者,應檢具收據、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經費累計表(如附件六)及提送已撥經費執行達百分之七十之核銷資料(已補助申請人之申請明細總表(如附件七)等)送水利署進行審核後,得請撥補助款之餘額。
三、經費核銷及繳回作業: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具已核章之經費累計表及提送計畫執行核銷資料(已補助申請人之申請明細總表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送當年度計畫實際執行經費送水利署進行審核,辦理後續經費核銷及繳回。
四、保留作業:
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依實際受理情形(已於申請期限前申請,惟當年度無法撥付之案件)提送保留清冊或其他佐證資料送水利署進行審核,辦理經費保留作業。
捌、預期成果
藉由本計畫照顧弱勢民眾之用水權益,更可提升全國自來水普及率、促進飲用水之安全並加強水源水質之安全維護,達到全國民眾用水無虞目標。
玖、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若申請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比對是否列於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名單。
二、本計畫補助經費僅補助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工程經費,不包含路權單位收取之路修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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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544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7年10月26日至107年11月26日,批號Y1071113共87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劉慶豐 |
◆ 預告廢止「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80001389號
附件: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廢止法規表、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原訂定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任何人得自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二)聯絡人:陳佳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四)電話:(03)3379119轉295
(五)傳真:(03)3351924
(六)電子郵件:sinychen@mail.tyfd.gov.tw
市長鄭文燦 |
◆ 預告訂定「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80001371號
附件: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草案說明表、
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草案總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
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三、「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二)聯絡人:陳佳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四)電話:(03)3379119轉295
(五)傳真:(03)3351924
(六)電子郵件:sinychen@mail.tyfd.gov.tw
市長鄭文燦 |
◆ 發布108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070318148號
附件:如發布事項
發布108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市長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1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70287042號函通知精齊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70310698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1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70287042號函通知精齊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3家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公告嘉祥和企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318813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嘉祥和企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嘉祥和企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鄭文燦 |
◆ 公告悍馬企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318834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悍馬企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悍馬企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鄭文燦 |
◆ 公告富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318824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富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富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鄭文燦 |
◆ 本市108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703185861號
附件:
主旨:本市108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二、委託對象:
(一)社團法人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
(二)社團法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三)社團法人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
(四)社團法人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五)社團法人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
三、委託事項: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1項之指派、第2項之調查事實及進行調解、第3項之通知說明及訪查(含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3條第1項書面通知及第2項訪查)及第5項調解方案之作成。
(二)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5條第1項調解紀錄之作成。
市長鄭文燦 |
◆ 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學校用地為文化設施用地)(供楊梅故事園區使用)樁位測釘案暨楊梅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修正樁號J91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171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學校用地為文化設施用地)(供楊梅故事園區使用)樁位測釘案暨楊梅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修正樁號J91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
◆ 公告『「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樁位測量成果報告」增設(BC10712,MC10713,EC10714)等3支樁位成果乙案』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171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樁位測量成果報告」增設(BC10712,MC10713,EC10714)等3支樁位成果乙案』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
◆ 公告「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新釘R10701、R10702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1256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新釘R10701、R10702等2支樁位)」
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茲公告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僅機械停車設備)、「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僅昇降設備)、「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台灣昇降設備檢查促進安全協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等12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及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703124561號
附件:
主旨:茲公告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僅機械停車設備)、「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僅昇降設備)、「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台灣昇降設備檢查促進安全協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等12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及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3項規定,委託經內政部指定之12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及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二、委託檢查範圍: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旋轉台或其他類似之機械停車設備。
三、旨揭檢查機構執行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費用,由申請人依各檢查機構所訂之收費標準支付。
四、本委託事項自公告日起實施。
市長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吳煥盛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3212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煥盛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煥盛。
二、身分證字號:F12508****。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9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煥盛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7巷6弄28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4月11日建證字第7463號。
市長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陳宣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32138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宣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宣宇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宣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皇家二街28號
市長鄭文燦 |
◆ 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703207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
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桃園市轄豬、牛、羊、路及家禽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施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各種運輸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備有移動免疫證明書(家禽除外),並確認其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檢疫1週以上並完成應實施預防注射工作,於確認健康後再進入飼養群。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撲滅處理,以防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設備,供進出人員消毒。
(七)畜舍空出時應澈底清洗消毒,並空置1週後再消毒1次,才可引進動物飼養。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全場澈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細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措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
(十三)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紀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隻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十四)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規定予以處分。
市長鄭文燦 |
◆ 公告辦理本市108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703207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108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
二、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撲滅豬瘟及口蹄疫,提升養豬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益,確保畜產事業之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桃園市轄內之豬隻。
四、實施辦法:
(一)繼續辦理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工作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疫苗注射為止。
(二)豬瘟預防注射工作,由各執業及特約獸醫師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下辦理預防注射。
(三)豬隻經豬瘟預防注射後,畜主或管理人員應設簿登記備查,並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豬瘟疫苗使用月報表,繳交至本市動物保護處彙整。
(四)豬瘟疫苗免疫適期及方法:
1、豬瘟疫苗應於豬隻健康狀況下完成至少2次免疫注射,且仔豬隻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必要時得依個別疫苗廠之說明書或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2、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約於第6週及第9週時各免疫注射1次。
3、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注射1次以後不再免疫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各免疫注射1次。
(五)免疫執行:豬瘟疫苗由執業獸醫師、特約獸醫師辦理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之下辦理預防注射。本市豬瘟疫苗由公務預算購置供應。
(六)經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後或停止口蹄疫疫苗注射後,為追查該2項抗體力價分布或通知補強免疫注射,各養畜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七)防疫及補償:
1、動物罹患豬瘟、口蹄疫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項甲類傳染病時,依同法第3章第19、20、23、26、28、29條規定辦理。
2、豬隻罹患甲類傳染病,依前述條例撲殺之豬隻補償依同法第40條規定,豬隻罹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撲殺補償評價標準辦理,未依規定辦理免疫者,撲殺不予補償,並依規定處分。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豬隻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府動物保護處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之動物禁止移動,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五、前述公告各項工作,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依法派員執行,豬隻所有人或管理員對該處派出人員實行查察、採血及採取相關防疫措施等均應配合及提供協助,不得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1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70286640號函通知「宇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等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7031536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1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70286640號函
通知「宇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等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3家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5693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吳阿牙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12月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5721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劉興龍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12月1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劉慶豐 |
◆ 公示送達鄭○維等人計1,9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9704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鄭○維等人計1,9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維等人計1,9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張丞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