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24期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草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府經市字第一○七○二七三五九七號公告之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70306845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草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府經市字第一○七○二七三五九七號公告之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5項。
三、「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聯絡人:楊添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66695轉31。
(五)電子郵件:1002870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現今印鑑證明已非辨識當事人真意唯一方式,尤其科技進步,印鑑章易遭偽刻,舉證困擾,為達革新簡政便民,並保障民眾權利,提升行政效率,爰擬具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修正案,研訂替代措施及刪除使用印鑑證明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30071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施政計畫之研訂;預算整編;水利整治、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等規劃執行之管考;排水計畫之審查;河川及區域排水之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之研訂;防災預防應變統整業務、防災資訊作業之設計維護管理及防災推廣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水利行政科:地面水及地下水事業水權;排水申請使用管理;溫泉、地下水管制;地層下陷防治;水利事業之調查、規劃及興辦之審議;各級排水道遷移、加蓋、報廢、排水道內附加設施及種植農作物之許可;工程用地之取得、協調安置計畫之配合執行;土地徵收、土地估價及公有土地管理;跨河構造物之許可及排水圖籍之核發;水資源調查建置;巡防及違反水利法取締、處分等事項。
三、水利工程科:河川及區域排水整治、治山防災、水土保持工程及環境營造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抽水站、閘門、滯洪池興建工程;配合疏濬清淤作業辦理土石標售作業;天然災害復建工程等事項。
四、水利養護工程科:河川、區域排水之資料建置、修繕與維護管理;抽水站、閘門等防洪設施操作與維護管理;滯洪池操作與維護管理;疏濬清淤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植栽綠化工程設置與維護管理;水利建造物檢查;天然災害搶險(修)工程;水災防汛整備、演練及應變措施等事項。
五、污水企劃工程科:污水下水道整體規劃及分期實施計畫之擬訂;污水下水道新建工程之設計、發包與履約管理等事項。
六、污水促參計畫工程科: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BOT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計畫製作、工程履約管理、工程品質監督與完工查驗、財務檢查、契約規定、協調作業、行政協助、用戶接管障礙排除作業及相關審查(閱)或查核作業;再生水計畫等事項。
七、污水設施管理工程科:污水下水道設施營運、操作、維修及管理;專用下水道之核准及查驗等事項;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審核、使用管理及稽查等事項;污水下水道各項資訊系統之建立、分析及管理等事項。
八、坡地管理科:山坡地範圍劃定檢討及查詢;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檢討;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超限利用處理;山坡地開發利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監督;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查報取締及處分等事項;水土保持服務團諮詢與輔導業務;山坡地巡守志工協助巡查業務;土石流防汛整備、演練及應變措施;水土保持及土石流教育宣導;土石流潛勢溪流潛勢調查等事項。
九、雨水下水道科:雨水下水道之系統規劃及重新檢討、新建及改善、設計、施工管理執行;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資料建置;雨水下水道之維護管理;各區公所其他排水與雨水下水道之督導考核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綜合業務及水利用地接管、供撥及異動處理;河川浮覆地處理;地籍管理及公有土地管理;不動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九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預告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70299422號
附件: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戴美倫。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mashimaro@ms.tyc.edu.tw。
五、本府107年11月20日府教特字第1070291438號公告註銷。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發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強迫入學條例之授權所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
為提供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暫緩入學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所需特殊教育服務,且考量不影響其他學前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公立幼兒園權益,故研擬旨揭辦法修正案,增列第七條第二項有關安置之規定。
政令
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8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70301207號
附件:108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8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依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第8點。
公告事項:「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8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市長 鄭文燦
檢送本府訂定「桃園市政府投標廠商工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作業方案」1份,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工施字第10702920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市政府投標廠商工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作業方案
 
主旨:檢送本府訂定「桃園市政府投標廠商工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作業方案」1份,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38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本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本府公報及張貼於本府公布欄。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投標廠商工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作業方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國家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及採購爭議等問題,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府工務局、水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捷運工程局、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住宅發展處及本府所屬各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工程案件,應將本方案納入招標文件作為採購評選作業之依據。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考量工程之異質性,決標方式以評分及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為原則,並依本方案將廠商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作業評分之表廠商過去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工作小組應將受評廠商之廠商整體履約計分、施工查核成績、重大職災、停權情形及獲獎情形等資料納入初審意見。
四、機關在辦理評選作業時,應參酌參加投標廠商近年之工程查核總平均分數、公共工程重大職災及獲獎情形,依附表一規定予以加、減分。
五、投標廠商近年之工程查核總平均分數、公共工程重大職災、金質獎、
金安獎及金品獎獲獎情形,機關可分別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勞動部與本府網頁公告資料查詢。
六、本方案各加減項目所稱近年履約情形資料,以截止投標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為準。
七、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選項目,機關得考量個案之特性,訂定該項之分數及合格分數,並依附表二所列項目計算之。
評選委員評分後之平均分數且經加減分後未達前項之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但經評選委員會決議,不將此規定作為決標對象之標準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合格分數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者,以第一項所訂分數之百分之八十為合格分數。
八、機關以共同投標辦理工程採購案者,各成員應分別就其評選項目計算加減分後,再依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比例計算;辦理統包工程者,工程施工廠商應依本方案辦理評選事宜,統包團隊之技術服務廠商,機關應依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辦理,不適用本方案。廠商過去履歷加減分項目查詢方式範例:
(一)近5年施工查核情形(本府及中央):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輸入機關帳號密碼)/統計分析/廠商履歷表(輸入廠商名稱)/近5年被查核等第及件數。網址:http://cmdweb.pcc.gov.tw/pccms/owa/cmdmang.userin
(二)近5年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輸入機關帳號密碼)/統計分析/廠商履歷表(輸入廠商名稱)/近5年重大職災件數。網址:http://cmdweb.pcc.gov.tw/pccms/owa/cmdmang.userin
(三)近期金質獎獲獎情形: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輸入機關帳號密碼)/統計分析/廠商履歷表(輸入廠商名稱)/近5年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次數。網址:http://cmdweb.pcc.gov.tw/pccms/owa/cmdmang.userin
(四)近期金安獎獲獎情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首頁/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獎項/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網址:http://www.osha.gov.tw/1106/1119/1161/1151/
(五)近期金品獎獲獎情形: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首頁/訊息公告/最新消息。網址:http://pwb.tycg.gov.tw
公告
訂定「桃園市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評鑑及獎懲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0703018751號
附件:桃園市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評鑑及獎懲要點
 
訂定「桃園市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評鑑及獎懲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附「桃園市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評鑑及獎懲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評鑑及獎懲要點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業者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自主品管之評鑑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ㄧ日止。
三、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將轄區內道路側溝之現有暫掛纜線數量、業者名稱、業者暫掛纜線自主檢查表等資料,送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備查。
四、各區公所應於每月不定期抽查、評鑑業者道路側溝暫掛纜線狀況,列入積點計算。
本府應組成評鑑小組,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進行評鑑;評鑑小組所核給、減之積點,與各區公所年度所核總積點增減後為年度成績,並依第八點規定辦理獎懲。
業者之評鑑積點及獎懲,各區公所分別計算。
五、業者之纜線暫掛於道路側溝者,應自主品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業者通報各區公所並經查證屬實者,依各款標準核給通報業者積點。但各區公所核給業者累積點數以四十核點給為積限點:
(一)發現側溝暫掛纜線結構破損、管線橫越致阻礙側溝,每處核給積點一點。
(二)發現側溝或管涵內有淤泥深度達二十公分以上,每五十公尺核給積點一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三)發現非屬業者之不明管件或纜線附掛於道路側溝內,每二百五十公尺核給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四)發現其他業者應拆遷而未拆遷之纜線,每二百五十公尺核給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其他經本府核定符合公共利益之事項,每事項核給積點一點。
全年纜線均依規定佈設,並未有核減積點之紀錄者,得核給積點二十點。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業者,經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查證屬實者,除依契約辦理外,由主管機關或區公所依下列標準核減積點:
(一)暫掛纜線橫越箱涵、管涵或人孔等情形,每處核減積點一點。
(二)暫掛纜線未緊貼壁體釘掛而懸空、未佈設於出水高範圍內或側溝蓋版底二十公分內,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五公尺以五公尺計。
(三)暫掛纜線未依規定標示業者名稱及電話,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
(四)纜線垂落,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五公尺以五公尺計。
(五)暫掛纜線未依規定位置設置,每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六)在業者排定巡檢期間內,有不明纜線在其經營區內暫掛而未據實通報,每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七)未依規定於每月五日前(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ㄧ工作日)將上月檢視成果資料送區公所備查,每逾二日核減積點一點。
(八)暫掛纜線除連接管外,至少每五公尺或纜線轉折點處,應以不銹鋼膨脹螺絲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且不得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未依規定,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點。
(九)擅自暫掛纜線,每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二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十)暫掛纜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遷而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拆遷,每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十一)纜線經主管機關規定限期移入寬頻管道,而未依規定期限內移入,每二百五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違反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或區公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每處按次核減積點二點。
七、業者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自主品管之評鑑等級如下:
(一)全年核給積點二十點以上且無核減積點紀錄者為優等。
(二)全年核給積點與核減積點相抵後,核給積點二十點以上者為甲等。
(三)全年核給積點與核減積點相抵後,核給積點零點以上未滿二十點者為乙等。
(四)全年核給積點與核減積點相抵後,核減積點未滿二十點者為丙等。
(五)全年核給積點與核減積點相抵後,核減積點二十點以上者為丁等。
八、業者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自主品管之獎懲如下:
(一)經考核為優等者,其次年度租金得依本府核定單價八折計算。
(二)經考核為甲等者,其次年度租金得依本府核定單價九折計算。
(三)經考核為乙等者,其次年度租金依本府核定單價計算。
(四)經考核為丙等而核准續約者,其次年度租金得依本府核定單價乘以ㄧ點二計算。
(五)經考核為丁等而核准續約者,其次年度租金得依本府核定單價乘以ㄧ點五計算。
公告「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及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客運園區至機場聯絡道路(大園區環區北路及環區東路路口-老街溪)新闢工程)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006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及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客運園區至機場聯絡道路(大園區環區北路及環區東路路口-老街溪)新闢工程)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1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7年度桃園市平鎮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東安里附近)」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953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7年度桃園市平鎮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東安里附近)」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代行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北港段4、5、6、7、66及67(部分範圍)等6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814581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北港段4、5、6、7、66及67(部分範圍)等6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公告事項:本府以102年12月26日府環水字第1020706913號公告正峰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臨近正峰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周邊經濟部所屬土地及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所在土地「本市大園區北港段4、5、6、7、66及67(部分範圍)等6筆地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經本府依據「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7年7月30日進行本市大園區北港段4、5、6、7、66及67(部分範圍)等6筆地號土地之地下水污染驗證,地下水檢測濃度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代行
公告解除正峰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本市大園區北港段4、5、6及7等4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81458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正峰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本市大園區北港段4、5、6及7等4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2年12月26日府環水字第1020706607號公告正峰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本市大園區北港段4、5、6及7等4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依據「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7年7月30日進行本市大園區北港段4、5、6、7等4筆地號地下水污染驗證,地下水檢測濃度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代行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041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041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百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308164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百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百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群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308159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群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群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啟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308163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啟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啟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市立案之貝登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貝登堡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經本府107年11月30日以府教終字第1070300566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703078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立案之貝登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貝登堡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經本府107年11月30日以府教終字第1070300566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貝登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貝登堡美語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7年11月30日以府教終字第1070300566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因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貝登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貝登堡美語短期補習班」設立人:蔡○樺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一案」樁位測釘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9526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一案」樁位測釘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為本府107年度第2批(龍潭區洽水段1564、1332地號2筆2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306704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7年度第2批(龍潭區洽水段1564、1332地號2筆2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7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08年3月12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7年11月29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TRAN V○N HAU(陳○厚,案件列管編號:10623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813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TRAN V○N HAU(陳○厚,案件列管編號:10623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TRAN V○N HAU(陳○厚)於106年4月1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2樓(48街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目前係逃逸外勞尚未出境,且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求程序完備,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核發本市地政士周逸翎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30744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周逸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逸翎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欣達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05號5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代行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賴伯男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3145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賴伯男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賴伯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賴伯男。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2段9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蔣○鴻(案件列管編號:107222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808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蔣○鴻(案件列管編號:107222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蔣○鴻於107年9月29日在桃園市八德區新興路1186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陳○呈(案件列管編號:10620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810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呈(案件列管編號:10620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呈於106年8月1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天祥五街42號(戀情汽車旅館102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09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810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09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6年6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21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170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810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170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6年8月1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35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179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810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179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6年8月3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北新街94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20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810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20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6年7月2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56號(統領戲院)樓梯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20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810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20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6年9月2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35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07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810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07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6年4月2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與民權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136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810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136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6年6月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與青田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0月18日府社兒字第1070258217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703028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0月18日府社兒字第1070258217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謬○靜君,77年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L22266****)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本府於107年10月18日府社兒字第1070258217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8年1月31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0月18日府社兒字第10702582171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7030285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0月18日府社兒字第10702582171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蕭○清君,62年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12099****)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本府於107年10月18日府社兒字第10702582171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8年1月31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文杰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30609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文杰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文杰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9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四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忠勇西街5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捷運系使用)、部分道路用地為道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配合國道1號桃園交流道動改善工程)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100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捷運系使用)、部分道路用地為道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配合國道1號桃園交流道動改善工程)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1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禁止或限制本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703110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禁止或限制本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9條及內政部107年12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0079086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段、埔子段埔子小段及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1-2地號等1513筆土地(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
二、解除禁止或限制事項:解除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蔡○珍等人計5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9513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蔡○珍等人計5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蔡○珍等人計5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張丞邦
公示送達甘○怡等人計1,02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9095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甘○怡等人計1,02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甘○怡等人計1,02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逢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張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