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2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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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9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9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0月3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游副市長建華(中段)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桃園市107年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團體獎:內壢國中
(二)個人獎:
1.林祺文校長
2.薛常威醫師
3.鄧志鵬先生
4.林美樺女士
5.姜義溎先生
二、呈獻「第12屆公共工程金安獎」。
-主辦機關:勞動局
(一)金安獎D組佳作:住宅發展處
-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二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統包工程
(二)金安獎E組優等:新建工程處
-平鎮國民運動中心統包工程
(三)金安獎E組優等:體育局
-平鎮國民運動中心統包工程
(四)金安獎E組優等:新建工程處
-中壢地政事務所暨過嶺社會綜合福利中心新建工程
(五)金安獎E組優等:地政局
-中壢地政事務所暨過嶺社會綜合福利中心新建工程
(六)金安獎F組佳作:養護工程處
-桃園市大溪區大溪橋第二期整修工程
三、呈獻107年全國消防暨義勇消防人員競技大賽獎。
-主辦機關:消防局
(一)消防組
1.火災搶救連續5項動作全國第1名陳俊陽
2.全副武裝大隊接力全國第1名宋昱辰
3.橫渡救生全國第4名沈宏瑜
(一)義消組
1.負重救生全國第3名張書武
2.著裝競賽全國第3名童上洲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市推展社會教育有功」獎希望透過個人或團體的力量推廣社會教育,推展新的價值與服務,進而帶動社會進步,107年團體獎由內壢國中榮獲;個人獎項則由林祺文、薛常威、鄧志鵬、林美樺及姜義溎獲得,得獎事蹟說明如下:
(一)在團體獎項部分:
內壢國中推動「壢溪銀行CEO」,強調環境教育,培養學生對社區的責任。
(二)在個人獎項部分:
1.內壢國中校長林祺文堅守教育崗位,讓學生兼具感性與理性,培養學生學習品格及實踐社會公益。
2.薛常威醫師推動妥瑞症行為治療中心,協助學生及家長瞭解妥瑞症因應方法,讓特殊學習障礙的學生融入社會迎向陽光。
3.鄧志鵬先生擔任家庭教育志工達16年,進行中國笛樂器推廣,並於弘化懷幼院及大華圓中圓社區帶領志工透過音樂陶冶,發揮社區力量。
4.林美樺女士在各種弱勢團體服務上展現熱度與溫度,針對身障和高齡朋友秉持「付出就是美」的精神,給予更大的溫暖,成為眾人典範。
5.姜義溎先生在新屋推動社區營造及文化資產保存,用心保存新屋的布馬舞等客家文化,同時促進新屋與日本香川縣文化交流。
二、勞動檢查處今(107)年推薦6件公共工程參加勞動部辦理「107年度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暨第12屆公共工程金安獎),經評審結果,共4件獲獎,包括2件優等及2件佳作,成績優異。
4件得獎工程分別為「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二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統包工程」、「平鎮國民運動中心統包工程」、「中壢地政事務所暨過嶺社會綜合福利中心新建工程」及「桃園市大溪區大溪橋第二期整修工程」。金安獎評比包括人員、機具及工地皆須符合作業規範,且未發生工安事故,能夠獲獎即是品質保證,感謝新工處及所有參與工程同仁的努力。
三、今(107)年桃園「全國消防暨義勇消防人員競技大賽」成績,歷年來表現最好。消防組於「火災搶救5項連續動作」及「全副武裝大隊接力」皆榮獲全國第1名、「橫渡救生」全國第4名;義消組「負重救生」及「著裝競賽」皆為全國第3名;搜救犬競賽亦表現亮眼贏得獎項,總成績為全國第6名,在六都當中更是名列第1。
其中「火災搶救5項連續動作」競賽包括選手全副武裝獨自完成鎚擊器敲擊、搬運40公斤壺鈴、拖拉綁上20公斤輪胎的水帶、搬運70公斤的假人,最後扛起約20公斤的進水軟管衝向終點。
各縣市選手平均完賽時間約3分半,桃園2位選手代表完賽時間皆為1分半,最後以45秒的驚人差距打敗第2名,奪下全國冠軍,創下難以超越的「桃園障礙」,代表本市消防訓練扎實,同仁體能表現優異亮眼。
四、今(107)年底將舉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各地方政府必須支援選務人力,本市由民政局協助辦理。
目前部分區公所仍有選務人力不足情形,請區公所儘速補足人力,也請教育局協調學校教師自願支援協助,讓選務工作順利進行。
五、本市目前申請前瞻計畫「改善停車問題計畫」經費補助,共列14案停車場工程,總補助經費約20億元,截至目前已核定9案(預定補助約12億6,000萬元),另外5案由公路總局複審中,預期14案都將通過,未來本市會有14個新的停車場,嗣後如有經費不足的部分,除編列預算外,亦可利用停管基金貸款,透過循環方式使用。
已核定的9案包括桃園區文昌公園、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中壢區中壢國小、中壢區文化公園、平鎮區文化公園、平鎮新富市場綜合大樓、楊梅區公所行政大樓、八德北景雲運動中心及北區青少年活動中心;另通過初審正待複審的5案為桃園區廈門街、武陵高中新建專科教室大樓、桃園區中正公園、桃園區殯葬綜合大樓及龜山區停18停車場,將提供市民總計4,272個汽車停車位、1,813個機車停車位,市區停車問題將大幅改善。
未來各機關辦理館舍興建規劃時,也應評估基地面積及停車效
益等面向增設停車位,提升市內停車空間,改善交通品質。
六、感謝農業局製發「稻浪時光」桃園稻米達人紀錄片,展現台灣農民樂天敬業知足精神,請各機關協助推廣。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107年度申請補助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各大型停車場應與客運或捷運等大型車站作為連結,讓車輛能夠順利進入停車場,避免商業中心交通堵塞。
(二)A17流行音樂中心及原住民族文創中心等地區可增列停車場興建案,提供市民優質停車空間。
二、報告機關:主計處
報告案由:市政統計視覺化之創建歷程及成果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一)經濟成長及民間發展經常需要取得大數據資料,但因其相關資訊相當龐雜,大多僅能由政府機關提供服務,主計處提出創新的數據視覺化概念,將數據轉化成容易閱讀及理解的訊息,讓使用者方便使用,未來各機關大數據提供亦可參考主計處之作法。
(二)在資訊經費的編列上,市府會持續支持這方面的計畫,落實數據建立的各項基礎工作,提供市民更便捷的服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全力協調人員支援選務工作。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重行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3條、第12條條文及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持續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2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9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9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1月0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科員賴家玲
壹、頒獎
一、頒發許嫦卿女士榮譽市民證。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表揚桃園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代表中華台北參加「2018年第
17屆世界劍道錦標賽」,劍道男子組團體賽第3名。
-主辦機關:體育局
(一)劉有元教練
(二)朱建維選手
(三)劉嘉偉選手
(四)彭柏蒼選手
三、表揚桃園市體育會國際標準舞委員會林立選手代表中華台北參加「2017ADSF亞洲單項運動舞蹈錦標賽」勇奪2金1銀,榮獲國光體育獎章殊榮。
-主辦機關:體育局
四、頒發桃園市第2屆優良地政士獎座及獎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葉呂華先生
(二)麥家霖先生
(三)陳榮杰先生
(四)黃東源先生
貳、主席致詞
一、許嫦卿女士擔任國際同濟會2017-2018年度總會長期間,領導群倫,照顧兒童、協助弱勢,經同濟會世界總會肯定為全球榮譽傑出區總會,並獲內政部評比為最優等社團,且獲兒少團體認同。許女士熱心推動社會公益,貢獻卓著,因此頒授本市榮譽市民證。
二、本市劍道成績輝煌,在徐恆雄醫師及桃園市劍道委員會經年的致力推動下,締造台灣區運動會空前絕後的「23連霸」紀錄,讓桃園成為劍道之都。
世界劍道錦標賽每3年舉辦1次,本市選手前往韓國仁川參加「2018年第17屆世界劍道錦標賽」,榮獲男子組團體賽第3名,此係睽違12年後再度獲得的殊榮。今(107)年全民運動會,勇奪劍道男子組團體得分賽冠軍,更在劍道男子組團體過關賽奪得共2金之佳績,為桃園爭光。
桃園市劍道委員會發展十分具有傳統,徐恆雄醫師故居及診所已設置為劍道故事館,將台灣劍道歷史濃縮在紀念館中;並為保留劍道傳統,本人決定在小檜溪重劃區尋覓適當地點,設置桃園劍道館。
三、本市林立選手去(106)年參加「2017義大利國際錦標賽-成人標準舞」、「2017WDSFTaipeiOPEN台北國際公開賽-成人標準舞」榮獲2面金牌,此外,更在「2017ADSF亞洲單項運動舞蹈錦標賽」勇奪2金1銀,並獲頒國光體育獎章,為桃園爭光。
四、本市優良地政士係由各地政士公會及地政事務所自全市登記執業合法地政士中推薦出人選,再經由各界專業人士所組成之評選小組審慎評選,最終評定4位獲獎人。地政業務除正確、效率之外,更需保障交易雙方,並且需提升服務品質,肯定與感謝各位的精益求精。
五、針對國光電廠二期擴建環評問題案,本府已表達「桃煉廠要遷廠、國光二期不能擴建」的基本原則,並已向行政院特別表達反對立場。
國光電廠在90年通過環評增設機組,惟本府並不贊成本計畫,首先,由於民國90年代所進行的環評,與今日的時空條件已大不相同,而且如今周邊人口密集、住宅林立,已不適合電廠擴建。其次,目前桃煉廠已拍板定案必須遷廠,本人上任後已特別要求必須停止桃園煉油廠R3廠,行政院業正式退回中油R3廠計畫,且通知本府R3廠計畫結束,將轉為遷廠方案。既然R3廠將結束,國光電廠擴建也應該比照辦理,不應與中油遷廠計畫衝突。未來桃煉廠應以整個區域遷廠方式進行,包括國光電廠屬於廠區,應一併納入遷移規劃。另請環保局比照大潭電廠,要求國光電廠納入空污減量方案。有關高原天然氣發電廠計畫,由於該計畫與浪漫臺三線計畫衝突,本府已要求停止,行政院亦已退回環評並停止該計畫。
六、針對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1站延伸至大溪案,請捷運工程局儘速完成相關各項報告。埔頂營區即將通過內政部都市計畫變更,本府將規劃成為轉運站,亦將作為大溪捷運的起點。
七、針對石門水庫及大漢溪流域跨域亮點計畫,109年1月將對外營運,包括溪洲觀光服務中心與低碳轉運站、環湖亮點設施、十一份佳安市場文創園區等3大工程,請觀旅局全力以赴。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1站延伸至大溪暨周邊土地整合發展委託可行性研究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大溪及復興地區假日遊客眾多,交通成為一大問題,請交通局就本案規劃配套措施,並可與新增交流道一併進行。亦請觀旅局和文化局參加本案規劃,並請捷工局將相關局處的意見納入。本案對大溪、龍潭、復興等地區均十分重要,請加強辦理。
二、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石門水庫及大漢溪流域跨域亮點計畫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請觀旅局持續辦理,依市長指示期限完成。
三、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鐵路地下化都市計畫變更案。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感謝各位的投入,桃園未來的蓬勃發展指日可期。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請各局處首長要求所屬,配合研考會就重大工程部分隨時上網更新進度。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請各局處繼續加強進行。
捌、臨時動議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就民政局報告之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請各機關積極配合。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9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9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1月1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主席致詞
社會局為響應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倡導《兒童權利公約》及保障兒少生存、健康、平等、受教育等權利,特別規劃兒童人權宣導週,邀請本市少年代表組成「兒權宣導大使團」,自今日起至11月30日,進行13區共計20場次的校園巡迴宣導,以兒少的角度為自己發聲,鼓勵未成年人應重視自身相關權益及維護兒童人權。市府各局處都相當重視兒童的各項權益,定期召集跨局處會議,共同推動本市兒童及少年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及就業等各項政策,精進本市有關兒少各面向政策的制定與推動。
「兒權宣導大使團」巡迴以桃園市政府為首站出發,針對市府各機關首長及人員進行宣導,讓市府團隊推動政策的局處首長更了解兒童權利公約的內涵,共同營造本市友善兒少的成長環境,祝福這次活動圓滿成功。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2018桃園食安嘉年華
主席裁示:今(107)年衛生局主辦的「桃園食安嘉年華」活動相當精采,政府展區打破教條式的活動設計,建立民眾食品安全觀念,得到很好的評價,整體滿意度高達95%,感謝衛生局及各協助局處的努力。
二、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報告案由:機場捷運營運情形報告
主席裁示:
(一)桃園機場捷運自106年3月2日正式通車,除提供都市交通運輸外,也是國外旅客進入台灣的重要交通工具,在完成「系統穩定」、「安全無虞」目標後,持續朝「運量提升」、「服務優化」及「財務穩健」目標邁進。
(二)桃園捷運公司並與市府各局處合作,運用高科技活潑的創意行銷商業模式,在各站舉辦不同活動,同時也結合智慧交通及綠色運輸等新元素,提升整體營運績效,相信未來桃園航空城開發後,更能帶動機場捷運載運量。
三、報告機關:中壢區公所
報告案由:中壢區公園綠地改善與新闢之執行
主席裁示:
中壢區人口密集,請區公所持續加強公園建設,提供民眾共融遊憩空間。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感謝民政局完成本市選務人員招募。
(二)大溪區及龍潭區參加交通部觀光局主辦的「2019經典小鎮漫遊年票選活動」,請大家踴躍投票。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條文,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持續積極辦理。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1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8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8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0月1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王副市長明德(中段)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府107年揪團減重健康體位競賽頒獎。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優勝獎
第1名法務局
第2名消防局、警察局龍潭分局
第3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二)達人獎
第1名法務局張皓然助理員
第2名消防局曾馴凱隊員、消防局沈佳緯隊員
第3名經濟發展局 熊勇智專門委員、警察局龍潭分局 湯國萍警員、勞動檢查處 范光濠聘用條件檢查員
二、頒發「桃園市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106年度績效考核」獎座。
-主辦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一)一級機關組
第1名工務局
第2名水務局
第3名觀光旅遊局
(二)區公所組
第1名蘆竹區公所
第2名龜山區公所
第3名龍潭區公所
三、呈獻「第6屆國家環境教育獎」獎機關(構)組優等獎。
-主辦機關:觀光旅遊局
貳、主席致詞
一、臺灣有逾四成的民眾體重過重,且人數逐年增加中,因肥胖對身體健康的影響不容輕忽,本府人事處今年特別辦理減重競賽,獲得同仁熱烈響應,共計有43個機關、117組(3人1組)、351人報名參賽。經過2個半月的努力,大家總共減重861公斤,包括個人減重達27公斤之驚人成果。
減重的過程宛如一場小型馬拉松,需要耐力與毅力,本府人事處特別設計以「揪團」的競賽方式,透過夥伴間彼此提醒、鼓勵與經驗分享,希望讓每位參賽人員都可以抗拒美食誘惑,改變生活型態,並且安排健康飲食及營養諮詢等課程,幫助大家達到「健康瘦」的目標。
公務同仁是政府的骨幹,也是推動市政的基礎,有健康的身體才有活力的生活,大家除了在工作上努力,更要注重自我的身體健康,希望大家持續為自己的健康加分。
二、升格後本市工程量持續攀升,獲獎的工務局、水務局、觀光旅遊局、蘆竹區公所、龜山區公所、龍潭區公所表現優異,其中龍潭區公所更從前一年度(105)第5名進步到第3名,感謝各機關同仁對公共工程的努力與付出。本市工程需要策劃、規劃及管理,亦需要嚴謹查核,未來仍將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為努力目標,期勉各機關繼續全力以赴,以提供市民優質舒適的公共工程。
三、感謝風管處在環境教育推廣工作上的努力,本府將更積極增加環境教育認證場所,保護地球環境是全球的議題,而打造桃園成為綠色城市更是本府的目標,期望同仁繼續努力。
四、本府動保處在推動寵物絕育、飼主責任、源頭管制和寵物公園等動保政策推動上十分努力,成績卓著。本府為鼓勵市民進行寵物登記,從今(107)年1月1日起,減免寵物登記規費,市民僅需負擔晶片及植入費用300元;另外配合犬貓絕育補助,公畜每隻補助500元、母畜每隻補助1,000元,期望減輕飼主負擔,提高寵物登記比例。犬貓登記數量累積登記17萬6,560隻,與去(106)年同期相較平均提升48.45%,寵物公會也肯定本府動保處的努力,未來將採公私合作方式,繼續共同推動動保政策,提高市民動保意識。
五、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段之可行性研究報告將送交通部審查,本案總長度逾7公里,從八德G01站開始,經過中山東路、環中東路,進入A23站,沿途將設置7個車站。計畫總經費預計約350億元,中央負擔125.99億元、地方政府負擔224.49億元,自償率可達26.01%,在經濟效益、財務效益、工程技術和運量4項指標上,皆為可行。同時,綠線延伸中壢段已獲得行政院同意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經費亦已匡列,請捷運工程局全力以赴。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桃園捷運綠線延伸至中壢─可行性研究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本案將可完成桃園捷運網的環狀串聯,請積極辦理。
二、報告機關:復興區公所
報告案由:上溪口部落市集設置工程及溪口部落舊警察局宿舍改建工程。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復興區是本市的觀光重鎮,尤其新溪口吊橋開通後,遊客數量增加,因此本府加強進行周邊景點改善工程,請復興區公所持續努力,以提升觀光旅遊人潮和熱度。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青埔國小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校舍(舊校區C棟校舍)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蘆竹區公所函請本府同意報廢拆除蘆竹區山鼻社區老人俱樂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航空城公司即將舉行之產業論壇,請各位踴躍參加。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7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8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8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0月2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游副市長建華、王副市長明德(中段)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黃怡禎
壹、頒獎
一、表揚本府輔導社會企業公司。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一)寺日國際有限公司
(二)麒望實業有限公司
(三)點點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減垃圾創客教育有限公司
(五)好氏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六)第三人生科技有限公司
二、表揚謝禎民先生參加2018第1屆名古屋亞洲成人游泳錦標賽勇奪3銅。
-主辦機關:體育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次表揚的六家社會企業公司,除了追求公益,亦以創新方法,透過企業模式解決社會發展過程中各種問題。本府成立社會企業中心,提供社會企業創業家每月8,000元租金及最高20萬元設備補助,以及講師或課程等方面的資源。目前市府規劃於平鎮新富市場綜合大樓設立育成中心,未來也將於「中原創業村」、楊梅「幼獅國際青年創業村」以及青埔「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等3處預留社會企業進駐空間,讓社會企業獲得更多支持。
二、謝禎民先生高齡80歲,仍每日游泳2,000公尺鍛鍊自己,這次代表台灣參加「2018第1屆名古屋亞洲成人游泳錦標賽」,榮獲80歲至84歲組50公尺蝶式、100公尺仰式及200公尺仰式等3個項目的銅牌,不僅是平鎮之光,更是桃園之光。
三、2018桃園地景藝術節已圓滿落幕,其中藝術家王文志作品「桃機一號」由於量體較大,為維持青塘園綠覆率,以及配合市立美術館開工,將以重置方式遷移桃機一號。請文化局以公民參與方式,在下列綠覆率高且暫無設施的8個公園:客運園區公一公園、虎頭山環保公園、龍岡萬坪公園、桃園玉山公園、桃園建國公園、八德大湳森林公園、新勢公園、蘆竹海湖地景公園等,讓市民網路投票選擇移置地點,並由市府負擔重置費用。
四、謝謝客家局製作的桃園客家百工百業紀錄片及專書;此外,請農業局製發「稻浪時光」桃園稻米達人紀錄片,讓各機關協助推廣。
五、關於道路側溝暫掛纜線,請各區公所與第四台業者協調,逐步解決未依法申請之狀況。
六、地政局協助市民清查未登錄財產,截至今(107)年9月底,完成繼承登記共2,821筆,合計面積約75公頃、價值約51億元,成果豐碩;本案請地政局持續努力,守護人民財產權益。
七、福元公園新建工程預計明(108)年完工,將規劃小型停車場,請桃園區公所全力以赴。區公所辦理公園改造皆有舉辦公聽會,最近有居民意見與外力團體意見不一致的情形,請區公所權衡各方意見,達到公民參與。
八、桃林鐵路(山鶯路)雨水下水道工程因施工期程較長,本府將補償山鶯路沿線居民及商家損失,請地稅局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水務局研議商家相關補償及工務局辦理道路修復或重新鋪設。
九、有關大溪區中華路增設人行道部分,請工務局養工處依當地居民意見進行工程修正。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側溝暫掛纜線管理暨提升寬頻管道佈纜計畫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感謝工務局的調查,水務局訂定纜線附掛管理辦法,讓業者得以遵循,區公所依管理辦法加強管理,逐步解決未依法申請纜線附掛狀況;並請各相關機關共同合作,將道路側溝暫掛纜線導入寬頻管道正軌。
二、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守護祖產‧全面出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感謝地政局的努力,並請持續辦理,解決民眾不動產繼承問題。
三、報告機關:桃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福元公園新建工程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為改善市容景觀並提升土地利用價值,感謝桃園區公所興建主題式公園及停車場,提升鄰近社區生活品質。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主席裁示:年底選舉及公投之選務人力尚有缺額,請各機關鼓勵同仁踴躍參與。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榮譽市民證予丘光憲先生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請落後案件之機關首長注意時程,改善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1時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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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
桃園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28939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附「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住宅發展處(以下簡稱住宅處)。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但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包含該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二、無自有住宅: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但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之。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二、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住宅。
第五條申請承租社會住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之國民。
二、在本市設有戶籍滿一年以上,或在本市有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者,且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本市、新竹市及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
三、家庭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四、家庭成員所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五、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宅、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住宅補助,或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原已取得之承租資格或相關補助。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公告者。
第六條前條規定自有住宅及不動產之認定,以申請人自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準;家庭年所得之認定,以申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準。必要時,得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
第七條社會住宅出租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二、申請期間、方式及應附文件。
三、受理機關、地址及聯絡電話。
四、坐落地點、類型、樓層、戶數、房型、每居住單元之面積及每月租金。
五、供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之戶數。
六、租賃及續租期限。
七、重複申請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應張貼公告,並刊登於本府網站。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於受理申請日前一個月,將第一項規定之公告事項送請本府辦理公告。
第八條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住宅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符合第五條及本法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九條住宅處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有應補正事項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前項審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住宅處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且無法補正之事項。
二、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申請文件有偽造或變造情事。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審查合格者,住宅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時間地點辦理抽籤及評點排序。
前項抽籤程序、評點內容、排序方法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公告之。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出租方式,並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租金基準應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並得每三年檢討及調整一次。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租金之訂定,應報請本府核定;調整時,亦同。
第十二條住宅處辦理社會住宅出租時,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並經公證後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
承租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其承租資格。第一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與住宅處各負擔二分之一。但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一年即終止租約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住宅處並得自保證金逕予扣抵。
第十三條前條租賃契約之期限,以三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申請續租。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前項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不得超過六年。但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或符合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得酌予延長。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住宅處,其租金應繳納至遷離之月份止,實際租住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依交屋日期,按日計付。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將租賃物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住宅處得代為履行,並由保證金中扣除所需費用,如有不足得向承租人求償。但房屋有修繕或改裝設施,經住宅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與承租人具有下列身分關係之一,且符合原公告承租資格者,得申請換約續租至原租賃期限屆滿為止:
一、同一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款但書所定之兄弟姊妹。
第十五條承租人於租賃期滿或終止租約時,應將戶籍遷出。逾期不辦理者,應由住宅處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住宅處得視社會住宅及其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等實際需求,不定期派員訪視、檢查及維修,承租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六條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出租管理及承租規範,應報本府備查。
第十七條因配合本府老舊住宅更新改建、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實施重大建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公告核准使用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者,不適用第五條承租資格規定。
第十八條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應每半年製作相關報表或紀錄,報住宅處備查。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預告「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行字第1070278997號
附件: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草案
主旨:預告「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聯絡人:施博允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200號。
(四)電話:03-3396122分機306。
(五)傳真:03-3316101。
(六)電子郵件:10017863@mail.tycg.gov.tw。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府法申字第一○五○三一九七二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條。
鑒於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因逾越市區道路範圍而牴觸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以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一○六○八○二九九八號函告無效;又本市市區之人行專用道尚未普遍劃設,考量市區街道之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未來仍是民眾主要公共通行空間,惟部分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長期為私人占用而阻礙公眾通行,故有必要納入規範,使所有權人負有維護之責,不得有影響通行之情事,以維護公眾通行安全,爰擬具「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修正案,共修正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刪除都市計畫區域外之編號道路(縣、鄉道)與現有巷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所有權人相關維護之責,不得有影響通行情事,以維護公眾通行安全。(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
◆ 訂定「桃園市建築執照應實施特殊結構或設備審查之構造規模及審查機構指定辦法」 |
桃園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29686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執照應實施特殊結構或設備審查之構造規模及審查機構指定辦法」。
附「桃園市建築執照應實施特殊結構或設備審查之構造規模及審查機構指定辦法」。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桃園市建築執照應實施特殊結構或設備審查之構造規模及審查機構指定辦法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符合下列特殊結構或設備規模者,應委託指定之機關、團體或學校(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審查:
一、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
二、屋頂層以外,鋼筋混凝土構造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鋼骨構造、預力混凝土構造跨距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十五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三層。但開挖邊界線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四、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或二元系統。
五、建築物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九章及第十章規定,採用隔震或被動消能系統設計。
六、建築基地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地區,或其他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公告地區,應辦理地基調查者。
七、具防止邊坡滑動、維護建築基地安全之擋土構
造物或兼具類似功能之外牆,其擋土部分之高度超過九公尺且未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
八、其他經本府認定並公告之特殊結構或設備。
第三條受理委託審查機構指定如下:
一、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二、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
三、桃園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四、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五、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六、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七、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八、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十、其他經本府核備之審查機構。
前項第十款規定之審查機構資格如下:
一、相關公會:組織章程業務項目應包括受理委託辦理各種建築、土木及結構工程審查業務,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二、學術研究機構:
(一)法人組織之建築、土木學術研究機構:組織章程應包括相關營建研究鑑定項目,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二)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教育部立案設有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研究所或附設之學術單位。
第四條審查機構應有審查人員十人以上,其審查人員應具有大學相關科系專任副教授(以上)、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資格。前項審查機構及人員應報經本府核備,異動時亦同。但各審查人員以參加前條審查機構之一為限。
第五條審查機構受理審查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有五人以上,其中應有一位具有大地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或現職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專任副教授(以上)及一位結構工程技師。屬第二條第八款所認定之特殊結構或設備案件,應另有一位具該領域專業之人員。
二、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舉行公開形式之會議審查,並允許自由旁聽。
三、本府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構於審查完成後舉行簡報說明。
四、審查機構出具之審查報告,應以各該審查機構名義為之。
五、建築物之結構設計係由擔任審查人員設計者,不得委託該審查人員所屬審查機構辦理審查。
六、審查人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第六條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設計涉及第二條所列各款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行選定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審查機構,並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等資料予以審查。
二、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地質敏感地區之案件,應依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檢附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納入審查所需書圖文件。
三、於建築工程放樣前,應檢具審查通過之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結構平面圖、配筋圖說及結構有關圖說,並加蓋審查人員及審查機構印章,另附審查意見書等資料,報本府備查。
第七條審查機構應於收受起造人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成,並將審查結果函知本府。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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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工字第10702844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桃園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
一、為保障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執行職務時之人身及財產權益,並建立相關安全維護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進用單位:指進用社工人員之本府各機關,及受其委託執行該項業務之團體(單位)。
(二)社會工作人員:指前款進用單位任(僱)用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所定業務之下列人員:
1、工作職稱為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
2、非上述工作職稱,但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具備社會工作本科系或社工相關科系畢業之資格者。
(三)人身安全:指社工人員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其他人格與財產權利及法益。
(四)重大事件:
1、同一工作場所或服務單位一個月內發生二起(含)以上社工人員執行業務時人身安全遭受侵害致傷或致死事件。
2、社工人員遭受侵害之新聞事件。
3、其他認有必要檢討,為維護社工執業安全之機制或網絡合作方式之事件。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用單位為本府二級機關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府業務所屬一級機關;進用單位為受委託團體(單位)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委託之本府各機關。
(六)安全危機事件:指社工人員執業時人身安全遭受侵害之事件。
三、為預防社工人員人身安全遭受侵害,進用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重大事件通報機制及安全危機事件處理流程。
(二)提供符合社工人員執行職務安全需求之軟硬體設備及資源,並研擬醫療、輔導、法律等計畫及建置相關必要資源。
(三)定期辦理或指派所屬社工人員參加人身安全相關教育訓練,加強其危機意識與安全執業之能力。
四、社工人員於訪視、會談、實地調查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時,其進用單位與本人應注意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進用單位:
1、應依社工人員執行職務實際需求,提供人身安全配備。
2、應視情況指派人員陪同,必要時,得敘明具體事由請求警察機關、衛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協助。
3、其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或協調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社工人員
1、於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應製作書面紀錄,如有發生人身安全遭受侵害之虞時,得全程錄影(音);所取得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非經進用單位之允許,不得公開。
2、如現場有發生人身安全遭受侵害之虞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立即通報進用單位,請求協助。必要時,得改派其他社工人員處理或協請警察機關陪同。
五、社工人員執業時遭人身安全侵害或發生重大事件時,進用單位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進用單位:
1、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請轄內警政、衛政、教育、勞政等相關機關(單位)提供社工人員協助或相關安全措施。
2、填寫安全危機事件通報表(附表一),屬重大事件或情節嚴重者,應於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並副知本府社會局。
3、屬重大事件或情節嚴重者,需組專責處理小組,並提出處理個案處理報告(附表二)。
(二)進用單位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查明相關處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協助處理。
2、知悉重大事件後,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填寫重大事件通報表(附表三),向衛生福利部通報。
3、知悉重大事件後一個月內,或為維護社工執業安全之機制或網絡合作方式之檢討事件,邀集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召開社工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並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依衛生福利部規定函送處理結果。
六、社工人員因執業時人身安全遭受侵害時,進用單位應為以下之處置:
(一)對社工人員及其家屬關懷慰問,並提供所需之必要協助。
(二)社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涉及民事、刑事案件時,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之相關協助。
(三)協助就醫診療,或視情況提供社工人員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四)協助社工人員及其家屬辦理請假、保險、社工人員撫卹等事宜。
(五)調查事件發生之原因,檢討改進相關維護措施。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應輔導、督導委託之團體(單位)辦理本要點所定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維護措施事項,並得列入年度團體(單位)評鑑項目。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進用單位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獎勵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7029568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獎勵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獎勵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實施要點」第三點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桃園市政府獎勵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舉發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經執行機關緝獲並裁處罰鍰處分確定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依下列標準計點核發獎金: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四至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前項每點獎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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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林○樵涉違反「醫療法」案通知陳述意見函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衛醫字第10701073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林○樵涉違反「醫療法」案通知陳述意見函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醫療法第24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樵疑涉壢新醫院醫療暴力事件,本局依法通知應受送達人
至本局陳述意見,惟因無法送達上開文書至應受送達人戶籍地址新北市新莊區瓊林里15鄰瓊林路206號,應受達人遷移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通知陳述意見函1份,請應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醫事管理科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2樓)、電話:03-3340935分機2319、承辦人:劉仕傳)。
局長王文彥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周乃維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987553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周乃維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乃維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安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一段129號1樓
市長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古瑞珍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9875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古瑞珍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古瑞珍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4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安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一段129號1樓
市長鄭文燦 |
◆ 公告廢止本市「爺亨泰嵐別館」之民宿登記證一紙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703007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本市「爺亨泰嵐別館」之民宿登記證一紙。
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38條第5項及本府107年8月8日府觀管字第107019993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民宿登記證編號:020(府觀光字第0960371876函核發)。
(一)民宿名稱:爺亨泰嵐別館(民宿)。
(二)地址:桃園市復興區三光里10鄰爺亨13號。
(三)負責人:高○堯。
(四)民宿專用標識編號:020。
二、請立即停止民宿經營使用。
三、如不服本處分,請爺亨泰嵐別館民宿負責人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提送本府,由本府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市長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527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豪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11月1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劉慶豐 |
◆ 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書(第一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014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書(第一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1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
◆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桃園市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915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桃園市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1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1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CL08區域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四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2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6年11月9日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地下水: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地籍套繪圖、公告範圍地號邊界座標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二、場址地號: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
三、場址座標:地籍套繪圖、公告範圍地號邊界座標如附件。
四、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位於中壢工業區營運中工廠。
五、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CL08區域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四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2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告更正「桃園市第36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9320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更正「桃園市第36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民國107年11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藍宇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9411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藍宇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藍宇文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寬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514之1號4樓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吳佩蓁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9411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吳佩蓁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佩蓁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634○號(補發)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洪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榮安十五街79之7號12樓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告有關劉棕元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888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棕元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棕元。
二、身分證字號:F1217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棕元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13號8樓之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9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告有關許黃勝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845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許黃勝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許黃勝兆。
二、身分證字號:F1235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黃勝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5號1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26○號。
七、備註:換發及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告有關李文章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813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李文章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文章。
二、身分證字號:A1021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築意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二段279號4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7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張晋豪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9053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張晋豪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晋豪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上善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1號4樓之3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註銷本市蔡再興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29325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蔡再興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蔡再興。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6巷3弄52號。
五、註銷原因:不動產估價師開業遷移登記。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錦○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11月13日桃動五字第1070008118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82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昌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11月13日桃動五字第1070008118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7年11月2日經民眾於本市桃園區朝陽街拾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38000628352)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7年11月2日桃動五字第1070007910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7年11月13日以桃動五字第1070008118號函通知馮○昌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馮○昌君)戶籍地址為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陳英豪 |
◆ 公告標售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住宅社區用地」(以下稱本用地),並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292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標售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住宅社區用地」(以下稱本用地),並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公告事項:
一、辦理機關: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委託亞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亞朔公司)辦理標售作業。
二、標售土地資訊: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住宅社區用地」乙種住宅區1筆土地(桃園市觀音區觀玉段37-24地號),登記面積為11,960.23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面積為準。
三、適用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本案標售土地係供廠商興建員工宿舍使用,標售對象僅限於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內廠商。(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二)為避免土地資源閒置,本標售案承購人於取得土地使用權後3年內需完成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且建蔽率不得低於30%,否則本府得以原價買回。(承購人需配合辦理預告登記,並註記有關前述原價買回之規定)。
四、土地標售底價與價款繳納:申請人承購本區土地應繳價款包含土地得標總價及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繳納方法如後:
(一)本用地土地標售底價依107年5月委託完成之估價報告成果訂定,所需繳納押標金依標售底價之3%計算,押標金限用各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開具以「亞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本票或郵政匯票。
(二)得標者須於接獲繳款通知起30日內,繳納得標總價價款(含已繳押標金);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另以得標總價價款之1%計算,繳納予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
五、領取投標書類時間及備索地點:自107年11月21日至107年12月21日止,於下列地點公開陳覽及備供索取。
(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5368),傳真:03-3365792,網站:http://land.tycg.gov.tw】
(二)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大潭三路12巷2號,電話:03-4738025,傳真:03-4738024】
(三)亞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01號前棟5樓,電話:02-2545-6268(分機12、18),傳真:02-2545-5779】
六、開標日期及地點:民國107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假觀音區白玉社區活動中心公開開標。當日如因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原因影響開標作業,本府地政局得隨時停止標售,並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
七、郵寄投標單日期及方法:自即日起,以掛號方式於開標日上午9時前寄達桃園郵政第7-16號信箱(封面請註記: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標售案)。
八、投標者應自行查明土地建築使用相關規定及建築景觀設計管制要點,土地標示以及標售底價等相關事項(詳見土地投標須知)。
九、公告刊登事項之文句如有疑義,其解釋權歸本府地政局,投標人不得異議。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告應受送達人朱○東涉違反「醫師法」案通知到會陳述函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7029522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朱○東涉違反「醫師法」案通知到會陳述函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醫師法第25條。
二、醫師懲戒辦法第11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朱○東疑涉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本府衛生局依法通知應受送達人至本府衛生局醫師懲戒委員會陳述,惟因應受送達人(朱鎮東君)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上開文書,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通知到會陳述函1份,請應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醫事管理科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2樓)、電話:03-3340935分機2316、承辦人:陳岱煒)。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告107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947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7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1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所稱之欠繳罰鍰者,係指裁罰之受裁處對象於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案件為商業(公司)登記申請人(負責人)、新設地址所在建物或土地現況登記之所有權人或前一次登記於新設地址之商業(公司)及最後負責人;於新增營業項目、變更負責人案件為商業(公司)登記申請人(負責人)、營業地址所在建物或土地現況登記之所有權人、營業地址現況登記之商業(公司)及變更前一任負責人 |
桃園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70295259號
附件:
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所稱之欠繳罰鍰者,係指裁罰之受裁處對象於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案件為商業(公司)登記申請人(負責人)、新設地址所在建物或土地現況登記之所有權人或前一次登記於新設地址之商業(公司)及最後負責人;於新增營業項目、變更負責人案件為商業(公司)登記申請人(負責人)、營業地址所在建物或土地現況登記之所有權人、營業地址現況登記之商業(公司)及變更前一任負責人。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桃園市特定行業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及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所稱之負責人,係指獨資商業出資人、合夥商業執行業務合夥人及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包括商業分支機構經理人、公司分公司經理人及其他非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等在職務範圍之商業(公司)負責人 |
桃園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70295253號
附件:
桃園市特定行業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及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所稱之負責人,係指獨資商業出資人、合夥商業執行業務合夥人及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包括商業分支機構經理人、公司分公司經理人及其他非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等在職務範圍之商業(公司)負責人。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告星堡貿易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95554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星堡貿易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星堡貿易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告力佳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95570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力佳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力佳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告啟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95579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啟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之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啟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
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98號 |
【裁判字號】107,鑑,14298
【裁判日期】1071107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9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代表人鄭文燦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林○○桃園市○○○○○所護理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林○○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林○○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府○○局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該局所屬○○○○○所護理師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證1),持有股份7萬3,000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9.2%(證2)。
(二)依林員之陳述意見書(證3),其係遭該公司負責人林○○盜(冒)用擔任董事職務,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林員於知悉相關規定後,即於107年5月14日辭去董事職務(證4)。
二、查林員雖遭擔任盜(冒)用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惟其持股逾股本總數10%,且105年度及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資料,計有2筆該公司營利所得(證5),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有關公務員投資持股上限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據:
1.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
2.○○○○股份有限公司106年股東名冊。
3.林員之陳述意見書。
4.○○○○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及○○部公司資料查詢。
5.林員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按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又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移送意旨係以被付懲戒人因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職務,並持有股份7萬3,000股已逾該公司發行股份總數29.2%,有違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行為;但查:
(一)被付懲戒人係○○公司負責人林○○之胞妹,詎林○○為公司經營之一時便利,於被付懲戒人不知情下,先於105年8月1日擅自利用被付懲戒人名義辦理登記為董事,並登記持股11,000股(占該公司發行股份總數5.5%),繼於106年12月22日變更登記為持股73000股(占該公司發行股份總數29.2%),嗣經被付懲戒人所任職機關通知才發覺該情事,因此被付懲戒人立即於107年5月14日辦理變更登記銷除該股份及董事名義。(如證1、2、3所示)
(二)被付懲戒人從未實際擔任○○公司董事職務,亦從未出席過該公司董監事會議,更無參與○○公司主持業務或經營活動及支領報酬情事;而被付懲戒人任職護理師工作期間奉公守法,從未擅離職務,因此○○公司有關董事會議更無參與情事,此有該公司會議紀錄足憑。(如證4、5)
(三)又被付懲戒人雖於105年度及106年度各有12,606元、7,591元之○○公司營利所得,但所得均為數不多,甚為輕微,與一般利息所得相同,並無何異樣情狀,無從為被付懲戒人查覺有何擔任董事名義之事。(如證6、7)
(四)末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雖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同項但書則規定,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為股份有限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其意旨即考量以公務員投資行為情節,衡量有無懲戒必要性為依據。而公務員懲法修正前之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修正後之第2條則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要件。足見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者,固非其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仍應衡量其違法行為有無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有懲戒之必要性。而本件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並不知情被利用名義登記為董事職務,更無投資○○公司之經營商業行為,因此無故意或過失情事;況於105及106年度登記持股比例亦僅5.5%,遠不及法定10%之比例,而雖於107年變更登記為29.2%,但期間其短僅4個多月期間,發覺後亦立即處理銷除股份變更改正,迄未致生機關或他人受到嚴重損害之情事,因此本件所生危害情節輕微,揆諸上揭說明,即無懲戒之必要性。退而言之,若貴會仍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接受有關懲處時,請考量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並立即改正補救違失之處;且被付懲戒人任職多年,從事護理師工作期間,始終兢兢業業,奉公守法,從未擅離職務,爰請貴會明察前述相關事實,予以從輕懲戒之處分。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
(一)傳喚證人林○○(住居所: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待證事實為證人自行擅自利用被付懲戒人名義辦理登記為董事及持股;而被付懲戒人並不知情,亦從未實際擔任○○公司董事職務,亦從未出席過該公司董監事會議,更無參與○○公司主持業務或經營活動及支領報酬等事實。(二)調查○○公司申請公司登記及變更登記等文件。待證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未有提供相關文件辦理公司登記等事實。(三)調查○○公司董監事會議紀錄等資料。待證事實為被付懲戒人從未實際擔任○○公司董事職務,亦從未出席過該公司董監事會議,更無參與○○公司主持業務或經營活動及支領報酬等事實。
四、證據:
1.○○公司成立及歷次變更董事紀錄表。
2.○○公司出具證明書。
3.○○部公司資料查詢表。
4.○○公司105年8月1日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表。
5.○○公司106年4月13日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表。
6.○○部○○○○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7.○○部○○○○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林○○係桃園市政府○○局○○○○○所護理師,於其任公職期間之105年8月1日起,擔任其兄林○○籌設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東及董事,持股為11,000股,至106年12月22日該公司改組時,被付懲戒人仍擔任該公司董事,持有股份增為73,000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50,000股)29.2%。被付懲戒人係受該公司負責人林○○之託擔任該公司股東及董事職務,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董事報酬,惟於105及106年度分別領有新臺幣(下同)12,606元及7,591元股利。案經桃園市政府○○局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上情後,被付懲戒人即於107年5月14日退出該公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之規定。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函所附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公司106年股東名冊、被付懲戒人在其服務機關之陳述意見書、○○公司證明書、○○部公司資料查詢暨被付懲戒人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不否認上開事實,僅辯稱其不知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係其兄冒用其名義為之云云。惟查依該公司登記資料所示,所有股東均同時兼任董、監事,而該公司負責人為被付懲戒人之至親兄長,且被付懲戒人於105年及106年均領有該公司股利,並持以申報該年度所得稅,此有被付懲戒人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既領有該公司股利且已依法申報,顯難認其不知情,應認其概括同意其兄為登記。又查被付懲戒人之兄於其以該公司名義出具之證明書,亦僅記載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加董事會,該會議資料上之被付懲戒人簽名由其代簽,103年至106年被付懲戒人股數均為11,000股,直至106年12月22日,因其便宜行事未經被付懲戒人同意,直接將股數挪給被付懲戒人,導致被付懲戒人106年12月22日以後股數偏高等詞,此亦有該說明書附卷可稽,由此說明書記載可見,無從證明被付懲戒人不知受託為該公司股東及登記為該公司董事之事實。至於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加董事會,而由其兄代為簽到乙事,縱屬非虛,惟因被付懲戒人既對登記為該公司董事乙事應屬知情,則其未實際簽名參加該公司董事會,僅屬被付懲戒人是否實際參與經營該公司之問題,自無解於其違法事實。況如被付懲戒人係被冒名登記,被付懲戒人理應依法提出刑事追訴,然被付懲戒人並未為之,是以被付懲戒人所辯尚難採信。又查被付懲戒人既概括受其兄之託登記為該公司股東及董事,則該公司將被付懲戒人股份變更登記為超過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亦難因其兄未實際徵詢其意見而免責。至於被付懲戒人其餘所辯,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其違法事證,已足認定。又被付懲戒人聲請傳喚證人林○○及向主管機關調取○○公司申請公司登記及變更登記,以及同公司董監事會議紀錄等資料。因事實已明確或卷內已有該公司登記、變更登記及董監事會議紀錄可按,故尚無傳訊該證人或調閱上開資料之必要,併此指明。
三、按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有司法院34年12月20日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按。故公務員如經登記為私人公司(商號)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問其是否實際經營該公司,亦不論有無支領報酬。查被付懲戒人既概括受其兄之託登記為該公司股東及董事,縱未實際參與經營該公司,依上開說明,仍屬違法。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雖屬於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但其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是以被付懲戒人所辯:其發覺違法後立即處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完畢,迄未致生機關或他人受到嚴重損害之情事,因此本件所生危害情節輕微,即無懲戒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與經營該公司,事後已辭去該公司相關職位,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 委員石木欽
委員 吳景源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黃梅月
委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 朱家惠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87號 |
【裁判字號】107,鑑,14287
【裁判日期】1071004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8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代表人鄭文燦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游○○桃園市政府○○局○○分局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游○○申誡。
事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游○○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府○○局○○分局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所屬警員游○○擔任「○○○○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證1)。
(二)依游員之訪談紀錄表(證2),其係繼承父親遺產,自106年5月25日起掛名擔任董事職務,惟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證3),游員於知悉相關規定後,即分別於106年12月21日及同年月22日辭去董事職務(證4)。
二、查游員擔任「○○○○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附件證據:
1.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
2.游員之訪談紀錄表。
3.游員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桃園市政府106年12月21日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同年月22日0000000000號函。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游○○係桃園市政府○○局○○分局(下稱○○分局)警員,其於任職期間之106年5月25日,分別擔任「○○○○股份有限公司」、「冠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惟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嗣經發現後,即先後於106年12月21日、同年月22日辭去董事職務。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分局督察組訪談時坦承不諱,復有銓敘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之擷取畫面、桃園市政府106年12月21日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同年月22日00000000000號函、被付懲戒人訪談紀錄表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並未提出任何答辯,事證明確。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又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參。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期間擔任前揭公司之董事,自屬違反上開規定。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僅足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得援為免責之依據。前述違法事實,堪以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石木欽
委員 廖宏明
委員 吳景源
委員 黃梅月
委員 張清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嚴君珮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91號 |
【裁判字號】107,鑑,14291
【裁判日期】1071018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91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代表人鄭文燦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鄔○○桃園市政府○○局前股長(107年7月月1日辭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鄔○○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事實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鄔○○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鄔員自101年7月27日至101年11月30日代理本府○○局原○○○○科科長及101年12月11日至102年4月21日擔任同科股長期間,加速審核「○○○○護理之家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案」、「○○大樓變更使用執照案」及「○○護理之家第二階段變更使用執照案」等案件,獲取不法所得,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11月27日以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7月2日一審判決有罪確定,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並緩刑伍年。
(二)審酌鄔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業經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二、證物名稱及件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5月31日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影本。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鄔○○係桃園市政府○○局前技士,自101年7月27日至101年11月30日代理該府○○局原○○○○科科長及101年12月11日至102年4月21日擔任同科股長期間,涉有以下之違失行為:
(一)林○○建築師事務所於101年9月間受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下同)中山路584號「○○○○護理之家」委託代辦變更使用執照、消防會審及會勘、室內裝修許可證等業務,林○○就該案已於101年10月底與時任桃園○○局○○○○科代理科長之被付懲戒人討論妥當,被付懲戒人亦同意指示承辦人加速審核,惟桃園縣建築師公會協審建築師於101年11月1日對於林○○建築師事務所補件之書面資料重新審查時提出諸多缺失,致承辦人不敢簽核,林○○因恐使已動工之業主蒙受損失,基於對被付懲戒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透過○○○○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邀請被付懲戒人於101年11月2日北上飲宴,由林○○支付被付懲戒人在○○○○酒店娛樂及性服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6,000元,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事後被付懲戒人除協助解決協審建築師所提缺失及利用代理科長身分指導承辦人簽擬該案外,亦於101年11月15日下午5時許將承辦人簽陳之案件,以代理科長之權限於同日晚間9時30分核章決行准予變更使用執照為產後護理機構,於職務上配合林○○加速簽核之需求。
(二)林○○為使桃園○○局加速審核所代辦之○○○○○○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號之「○○大樓」變更使用執照案及上開「○○○○護理之家」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案,竟再基於對被付懲戒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2年3月14日再次透過林○○邀約被付懲戒人北上飲宴,並招待至○○○○酒店娛樂及性服務,由林○○支付費用共計24,717元,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林○○於同(14)日晚間9時許招待被付懲戒人過程中,猶致電指示員工蔡○○應於翌(15)日立即向桃園○○局掛號○○大樓變更使用執照案,且於電話中透露被付懲戒人將幫忙簽准。蔡○○於102年3月15日送○○大樓變更使用執照案申請資料至桃園縣建築師公會後,被付懲戒人果於102年3月29日親自至桃園縣建築師公會與協審建築師討論該案,促使協審建築師於當日審查完畢,且因林○○希望該案最遲能於102年4月3日拿到變更使用核准函,被付懲戒人於102年4月1日下午1時47分許,甫接到承辦人上陳審核後,隨即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核章再上陳;而林○○所代辦之「○○○○護理之家」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案,亦因透過被付懲戒人協助,經○○局○○○○科承辦人於102年4月1日上午11時許核章上陳審核後,被付懲戒人即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核章,於職務上配合林○○加速簽核之需求。
(三)102年4月間林○○為期「○○○○護理之家」第二階段變更使用執照案能儘快簽准,於102年4月8日再次透過林○○聯繫被付懲戒人,並於電話中拜託被付懲戒人協助督促承辦人加速辦理,被付懲戒人於電話中應允會交代承辦人儘速簽辦,雖被付懲戒人於102年4月12日轉任○○局○○○○科○○股股長,惟因被付懲戒人於轉任前有依林○○所請,要求承辦人速辦該案,而該案果於102年4月18日簽准,林○○為感謝被付懲戒人,復基於對被付懲戒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2年4月19日邀請被付懲戒人北上,招待被付懲戒人至○○○○酒店娛樂及性服務,而由林○○支付費用共計20,667元之不正利益,被付懲戒人即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
(四)總計被付懲戒人因職務上行為收受林○○相當於71,384元之不正利益。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萬元,於107年7月2日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7月16日新北院輝刑戊104訴1187字第42617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未提出答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又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雖被付懲戒人經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確定,惟為維護公務紀律,本會認仍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及刑事確定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洪佳濱
委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 黃紋麗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496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9月29日至107年10月29日,批號Y1071002共1,22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劉慶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