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22期

法規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27436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本市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在幼兒園為障礙程度重度以上者;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顯著之下肢體障礙,長期於走(移)動有顯著困難,必須藉由他人或輪椅、助行器、拐杖等輔助器材協助者。
二、體能無法負荷長距離步行,或雖能完成但行動緩慢者。
三、視覺空間辨識困難,並對其在不同地點間移動造成顯著影響者。
四、持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證明資格且經鑑輔會決議安置啟智班者。
五、居住地至學校距離超過五公里,且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供搭乘往返者。
六、原學區內學校無適當安置場所,經鑑輔會安置於非學區學校者。
七、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符合申請資格者。
第五條 交通費補助分上下半年申請,補助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每年以九個月為限(不含二、七、八月),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三、幼兒園每年以九個月為限(不含二、七、八月),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四百五十元。中輟學生及長期事、病假學生,以實際到校上學月份核實補助。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預告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70277154號
附件: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連絡人:鄒惠玗。
(三)連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連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585。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1001021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授權所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施行。
為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及本市辦理績優教保服務機構暨教保服務人員獎勵之實務運作,考量有修正旨揭辦法之必要性,故研擬旨揭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十二條及名稱,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刪除第二條。
四、修正本辦法用詞。(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ㄧ條至第十五條)
五、修正教保服務機構及人員不予獎勵情形。(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
預告修正「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70280045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官惠卿。
(三)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7。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8u6692@ms.tyc.edu.tw。
五、本府107年10月24日府教幼字第1070265285號公告註銷。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發布。
為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考量有修正旨揭辦法之必要性,故研擬旨揭辦法修正草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諮詢會成員。(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公告「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1條、第16條及第4條附表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70271628號
附件: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1條、第16條及第4條附表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8條第1項及第5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連絡人:鄒惠玗。
(三)連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連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585。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1001021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第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四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授權所訂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及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
為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及本市辦理幼兒園收退費之實務運作,考量有修正旨揭辦法之必要性,故研擬旨揭辦法修正草案,共修正二條及第四條附表,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附表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為因應教育部「我國少子女化對策(二到五歲幼兒教育及照顧)」政策,修訂收費基準。(修正第四條附表)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府人企字第一○七○○七六四○二一號令之「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27972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府人企字第一○七○○七六四○二一號令之「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第三條本處設下列科、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道路挖掘科:綜理道路挖掘相關法令、管線單位協調、管線資料建置更新、道路挖掘管制事項、道路挖掘許可、擅自挖掘裁罰、道路挖掘及分析等事項、三維(3D)管線資料建置、公共設施管線調查、天空纜線清整、電桿電纜地下化及側溝纜線清整等事項。
二、道路行政科: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容積移轉、道路證明及廢改道證明核發、道路財產管理、市區道路及公路用地使用費收取作業等相關業務、計畫道路報編及核定興辦事業文件、公共設施完竣業務認定、土地改良費用證明等事項。
三、橋梁隧道科:轄管橋梁、隧道、地下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修、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督導區公所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
四、公園綠地科:公園綠地、廣場、埤塘、路樹、兒童遊樂場維護管理等事項。
五、養護工程隊:道路之巡查、路基與路面養護、人行道修補、溝渠、護欄、擋土牆、駁崁維護、救災搶修工程、道路側溝搭排申請、道路路權借用、路權接管、公共設施查驗、道路基金管理、道路邊坡、督導區公所道路與其附屬設施養護、修復及救災搶修等事項。
六、共管機電科:寬頻管道與共同管道之營運及維護管理等相關業務、共同管道基金管理、全市路燈規劃興設與管理維護業務,及道路與公園附屬設施等機電設備維護等業務。
七、秘書室:研考、施政計畫、財產、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研究發展、施政計畫、電腦資訊管理、公文時效管制、印信、法制、公共關係、新聞聯繫、採購、押標金及保固金退還、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第十二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政令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義交、水環境巡守隊、海岸巡護隊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民字第1070023320號
附件: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義交、水環境巡守隊、海岸巡護隊實施要點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義交、水環境巡守隊、海岸巡護隊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義交、水環境巡守隊、海岸巡護隊實施要點」。
 
區長 徐同治 請假
主任秘書 黃紹轅 代行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義交、水環境巡守隊、海岸巡護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桃市新民字第1070023320號令
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補助新屋區內義交及水環境巡守隊、海岸巡護隊辦理節能減碳、用電宣導及環境教育訓練、研習觀摩等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新屋區內義交、水環境巡守隊、海岸巡護隊。
(二)補助項目:辦理節能減碳、用電宣導及環境教育訓練、研習觀摩、環境維護、植樹造林、生態導覽等活動。
(三)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經本所專案簽報核准補助者,不受此限。
三、申請補助團體需檢附計畫書、經費概算表、預期成果於15日前函報本所審核,俟本所函覆補助金額後始得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期間完成,並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資料(含活動內容及照片)、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決算表、收據函報本所辦理核銷。
五、有下列情事者之一,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補助不符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
(四)同一案件申請重複補助。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並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生效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民字第107002532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並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
 
區長 洪清淵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02月24日桃市觀民字第1050003548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08月15日桃市觀民字第105001731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桃市觀民字第105002527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桃市觀民字第1050025324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減輕就讀觀音區(以下簡稱本區)公私立國中、國小家長負擔及維護學童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限制如下:
(一)就讀本區之公私立國中、國小暨附設幼兒園之學生及市立幼兒園幼生。
(二)設籍本區因學區劃分就讀指定學校之國民中、小學生。
(三)已接受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營養午餐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學生無故不參加學校營養午餐者,不得要求補助。
(五)其他個案經本所同意補助者。
三、本所依各校午餐實際收費標準足額補助,惟補助金額不得超出桃園市學校午餐工作參考手冊標準。寒暑假期間則不予補助。
四、受補助之學校應成立營養午餐補助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生資格。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補助期程以會計年度為原則,分上、下半年申請,受補助之學校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前檢附採購契約書影本、統一收據及補助對象名冊送本所審查撥款,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所不予補助。
(二)受補助之學校應於當年度七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依實際審核通過學生人數及上課日數核實提列並檢附收支結算表、印領清冊送本所備查,如有賸餘款應一併繳回
(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原始憑證留存辦理學校,以備審計或政風機關隨時抽查。
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並經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予支應;日後倘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委員會補助本項金額如有變更或取消時,本要點補助金額亦同時修正或取消。
 
訂定「桃園市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原產字第1070274156號
附件:公有原保地使用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訂定「桃園市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府原產字第1070274156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轄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核發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之申請人,以政府機關、原住民保留地之他項權利人或承租人為限。申請人為自然人,於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核發前死亡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或委託其中一繼承人重新申請。政府機關為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除依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規定得不出具使用同意書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申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者,其申請用途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申請人不得以本府核發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作為使用土地之證明。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市復興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謄本或租賃契約一份。
(四)地籍圖謄本一份。
(五)土地使用圖說或工程用地配置圖一份。(請於地籍圖上標明使用範圍及面積)
(六)政府機關申請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已有他項權利設定或有效租約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或承租人之同意書。
四、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之申請案件,由本市復興區公所受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得視情況辦理現地會勘並作成會勘紀錄。
(二)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進行初審,並擬具審查意見後陳報本府審查核定。
六、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核發後,本市復興區公所得隨時派員檢查使用現況,使用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使用現況與核定使用內容不符者,本府應廢止其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若違反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七、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有效期限自發文日起算一年,逾期應重新申請。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家庭租屋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原福字第1070016597號
附件: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家庭租屋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家庭租屋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家庭租屋補助要點」。
 
局長 林日龍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家庭租屋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桃原福字第1070016851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原住民不同的經濟生活條件與多元化的住宅需求,以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水準之差距,改善生活品質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身分者(但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並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租賃房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租屋者,且未借住公有住宅或宿舍者;家庭成員有自有住宅者,但自有住宅地距離租屋地三十公里以上者。
(三)合法租屋者(以租賃契約認定),但租賃本市各國宅、社會住宅及合宜住宅者除外。
(四)家庭人口數需三人以上(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單親家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五十五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人口數限制。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者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每月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
三、第二點所稱單親家庭及獨居老人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單親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照顧十八歲以下且仍在學子女者。
1.離婚。
2.喪偶。
3.配偶服刑。
4.未婚生子。
5.分居。
6.精神疾病遭配偶遺棄。
7.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獨居老人:
1.五十五歲以上單獨居住本市者(含配偶),本人確無子女者。
2.非居住於機構(含立案及未立案機構)。
3.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4.子女未與老人居住同區;或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實際共同居住;或與子女同居住,但子女因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及證明,致無能力照顧。
四、本要點補助之金額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以十二個月為限。但實際房租租金未達新臺幣四千元,以實際租金補助之。
五、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切結書。
3.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4.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5.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租賃住宅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水(或電)費收據或經本局派員實地訪視之一。
7.申請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8.領據。
(二)其他證明文件,未領有者免附:
1.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年滿十六至二十五歲仍在學者,需檢附學生證正反影本並蓋有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4.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需檢附在臺工作證明。
5.其他:失蹤報案單、在監服刑證明書等。
六、受理期間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受理時間為每年度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由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進行初審,再由區公所函送本局複審。
七、申請人如遷出本市或喪失資格或終止租屋事實者,應主動告知各區公所,並自終止之日起停止接受補助,溢領者應返還已領取之租屋補助金。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房租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申請資料虛偽不實者。
(二)租賃契約無效或經解除、終止者。
(三)申請人出境,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四)申請資格消失者。
(五)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六)轄區三十公里內有自有房屋者。
(七)承租屋為家庭成員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所有。
(八)已獲政府相關申請補助者。
(九)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前項經本局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九、溢領補助款追繳程序如下:
(一)第一次以雙掛號通知,被追繳人應於文到三十日內繳清,若未繳清進行第二次催繳。
(二)經二次催繳仍未繳清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被追繳人因經濟壓力無法一次返還溢領補助款者,得向本局專案申請分期繳納。接受租屋補助者死亡,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未於受補助者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受補助者變更,致有溢領租金補助之情事,應依民法、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向其法定繼承人追繳溢領款。
十、本要點溢領補助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局核准者,免予追繳:
(一)受補助者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經取得合法證明文件,而其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經取得債權憑證。
(二)受補助者之遺產管理人已將溢領款解繳本局保管金專戶。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准。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原產字第1070016520號
附件:原住民族工藝師徵選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
 
局長 林日龍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桃原產字第1070016520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優良工藝師創作與技藝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申請人資格:戶籍設立於桃園市滿一年之從事工藝產品設計、研發及生產製作之原住民。
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原住民,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個人簡歷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產品資料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四)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五)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一份。
四、本要點審查程序:
(一)本局應就申請人檢具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資料不備或資料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局不予受理。
(二)本局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就申請人從事工藝作品之技性、設計性、實用性、文化特色與經濟效益或特殊成就等項目進行審議,必要時,得委請申請人作現場展示。
五、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授予證書及標章,並刊登政府公報或發布新聞。
六、標章使用範圍:
(一)通過甄選者以貼紙、標籤、直接印刷或其他方式載附於創作產品本體。
(二)通過甄選者使用以創作人為主題之廣告、海報、目錄、說明書、包裝、傳單、展示或其他宣傳媒體。
(三)標章使用應依標章管理原則(附件四)及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標章管理要點之規定。
七、已取得證書及標章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應撤銷或廢止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一)不符第二點所列資格者。
(二)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者。
(四)作虛偽或誇大不實之宣傳者。
(五)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顯有妨害者。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標章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原產字第1070016593號
附件: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標章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標章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標章管理要點」。
 
局長 林日龍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標章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桃原產字第107001659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頒授之原住民族工藝師標章與原住民族工藝精品標章健全管理,並使申請人使用標章及申請標章使用期限展延時有所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核定授予工藝師標章或工藝精品標章時,應為下列附款:
(一)自本處分送達日起二年內,申請人得使用工藝師標章或工藝精品標章。
(二)本要點所稱工藝師標章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工藝師標章用於工藝師本人及其商品、服務或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工藝師。
(三)本要點所稱工藝精品標章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工藝精品標章用於商品或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工藝精品。
(四)使用標章時,應依標章規範手冊所訂之標準圖樣及規格製作,並標註證書證號。
(五)標章之使用,應遵守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證作業要點,及本要點之規定。
(六)本局得調查標章使用情形,申請人應依本局之需求提出書面報告或配合訪查。
(七)申請人違反本處分附款時,本局得撤銷或廢止本處分之一部或全部。
三、使用工藝師或工藝精品標章時,不得有下列違規行為:
(一)經審查通過,但尚未獲得標章使用授權,即擅自套印或標示使用標章。
(二)任意貼附與標章意義不符之宣傳資料。
(三)違反標章規格、圖示、使用規定。
(四)拒絕接受或不配合本局調查標章使用情形。
(五)自行變換標章或加附記,致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六)使用標章於未經認證之人員或作品。
(七)擅自將標章轉讓他人使用。
(八)違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第七點、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證作業要點第九點之規定。
(九)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
四、違規處理:
(一)凡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項者,第一次經查獲者,應予以警告,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經查違反者,處以停止使用標章三個月;第三次經查獲者,得撤銷或廢止其使用標章。
(二)凡違反前點第(五)款至第(九)款之事項者,得撤銷或廢止其使用標章。
(三)凡未依規定取得標章之使用授權而使用,及未依規定使用標章之情節重大或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本局應公告行為人及產品名稱,並函送司法、檢察機關處理。
五、追蹤查核:本局為追蹤、了解及管理標章之使用,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申請人應配合查核。
六、標章使用期限展延:
(一)凡於授權使用工藝師或工藝精品標章期間,無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得於標章授權期滿前二個月,申請標章使用期限展延。
(二)本局准予展延者,由本局另頒授權證書。
七、展延作業:
(一)申請資格:已獲原住民族工藝師標章之工藝師,及已獲原住民族工藝精品標章之被授權人。
(二)申請期限:申請人需於標章使用證書期滿日二個月前提出展延申請。但於本要點生效前,其授權使用期限已屆滿或距期滿日不足二個月者得於本要點生效後二個月內申請展延。未於期限內申請者,本局應予駁回。
(三)申請程序: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不得變更原申請甄選類別及產品類別:
1.標章使用期限展延申請書一份(附件一)。
2.原頒授之原住民族工藝師或工藝精品證書影本一份。
3.工藝師創作實績申報表(附件二,申請工藝師標章展延)。
4.工藝精品銷售實績申報表(附件三,申請工藝精品標章展延)。
(四)審查作業:標章展延申請採書面審查,由本局委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於標章使用證書期滿日前,針對申請人之展延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五)審查基準:展延申請之審查基準包括:
1.無違反本要點第三點之事項。
2.申請工藝師標章展延者,須持續執行工藝創作與技藝傳承。
3.申請工藝精品標章展延者,須持續執行認證產品之生產與銷售。
(六)審核結果核定與通知:准予展延者,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另頒授權證書。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原產字第1070016597號
附件: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證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證作業要點」。
 
局長 林日龍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桃原產字第1070016597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桃園市原住民族工藝產業永續發展,提升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藝產業:指從事工藝創作、設計、研發及生產製作之產業。
(二)傳統工藝精品:指維持以原住民族傳統工藝素材及技法所製作之高品質工藝手工製品。
(三)現代工藝精品:指保有原住民族傳統工藝文化精神,以現代素材及技法,或結合傳統與現代兩種素材及技法所製作之高品質工藝製品。
三、本要點之認證類別如下:
(一)傳統工藝精品
1.染織類。
2.雕刻類。
3.陶瓷類。
4.手工飾品類。
5.竹藤草編類。
6.綜合材質及其他工藝類。
(二)現代工藝精品
1.染織類。
2.雕刻類。
3.陶瓷類。
4.飾品類。
5.竹藤草編類。
6.綜合材質及其他工藝類。
四、本要點之申請人資格:在桃園市設計、製作及生產工藝精品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五、符合第四點規定之申請人,得就其擁有著作權之產品,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產品資料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戶籍謄本正本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影本一份。
(四)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一份。
六、本要點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本局應就申請人檢具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資料不備或資料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局不予受理。
2.本局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就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就產品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由本局頒發證書。
(二)審查標準:
1.傳統工藝精品認證審查標準如下:
(1)技藝展現:百分之四十。
(2)文化特色:百分之四十。
(3)造型創意:百分之二十。
2.現代工藝精品認證審查標準如下:
(1)市場行銷:百分之三十五。
(2)文化特色:百分之三十五。
(3)造型創意:百分之三十。
七、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授予證書及標章,並刊登政府公報或發布新聞。
八、標章使用範圍:
(一)通過認證者以貼紙、標籤、直接印刷或其他方式載附於認證產品本體。
(二)通過認證者使用於以認證產品為主體標的之廣告、海報、型錄、說明書、包裝、傳單、展示或其他宣傳媒體。
(三)標章使用應依標章管理原則(如附件三)及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標章管理要點之規定。
九、已取得證書及標章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應撤銷或廢止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一)將標章使用於認證以外之產品。
(二)認證產品已修改而顯異於原產品。
(三)認證產品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並經依訴訟程序判決確定者。
(四)私自轉讓標章之使用授權。
(五)未依標章管理原則規定使用標章。
(六)作虛偽或誇大不實之宣傳者。
(七)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顯有妨害者。
(八)其他情節重大不符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修正「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十五點,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70268348號
附件: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十五點修正「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十五點,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十五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十五點三、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一)為列冊低收入戶,經照管中心評估為輕度或中度失能,並依其家庭支持功能認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
(二)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得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津貼(以下簡稱中低收入老人),經照管中心評估為中度或重度失能。
(三)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其無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人無力扶養或戶內無親屬,經本府社會局認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而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並以專案申請。失能程度認定標準依附表規定。
六、符合第三點規定,並經醫師診斷有使用維護生理機能必需之醫療照護耗材,或遇緊急救護事件有搭乘救護車車資之必要,得申請醫療照護耗材及救護車車資費用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申請前項補助者,應由本府社會局或衛生局每年進行評估至少一次。十五、提供本要點補助項目服務之機構,應為合法立案,並經主管機關評鑑(督導考核)為乙等以上或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含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安養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且應與本府訂定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暨老人保護安置機構契約。前項機構申請撥(退)款、其核銷方式、需配合事項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應依當年度與本府訂定之契約內容辦理。
 
廢止「桃園市政府府前廣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秘行字第1070283957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府前廣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十三處行政單位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70266935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十三處行政單位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劉昱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5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1001419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指定桃園市十三處行政單位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菸害防制法規定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列為禁菸,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本市成人之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自九十八年至一百零六年由百分之三十二點五升為百分之五十二,且高於全國百分之四十九點八,本市公園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已公告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為加強落實菸害防制,應從本府人潮較多行政機關戶外人行道、廣場優先營造為禁菸場所,以降低本市吸菸盛行率及二手菸暴露率,桃園市政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爰擬具「指定桃園市十三處行政單位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共訂定二項,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公告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範圍。(草案第一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二項)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7028753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ㄧ、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行為人該次違規裁罰時,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本法同條項規定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乙類: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三)丙類: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五十人。
(四)丁類: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五十人以上。
(五)戊類: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
四、本基準所定事業規模,以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時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所定違反人數,依事業單位該次違反本法義務之人數認定。
五、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本府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二點所定裁罰基準裁罰仍屬過輕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處罰,並應敘明加重之理由:
(ㄧ)與違反本法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超過該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二分之ㄧ。
(二)未依法給付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三)受處分人之資力。
(四)其他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或影響層面。事業單位有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本府裁處罰鍰時,除審酌前項各款情事外,得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衡酌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六、事業單位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應審酌依行政罰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其處以本法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一)因執行其職務或為事業單位之利益為行為,致使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者。
(二)對於事業單位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事業單位之利益為行為,致使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未盡其防止義務者。事業單位為中央、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本府依行政罰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訂定「桃園市政府審查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申請案件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7026621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審查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申請案件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審查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申請案件注意事項」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審查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申請案件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府經登字第1070266215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興辦工業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申請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農業局、地政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建築管理處及養護工程處。
三、申請案件之申請要件如附件一。
四、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前,檢附相關書件(如附件二),向本府提出申請。但本府核准家數達經濟部工業局核配家數時,即停止受理。
五、依法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或排水管理等處理維護之申請案件,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排水管理等處理維護之申請案件,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排水管理等有關規定,檢具相關書件併同申請。
六、申請案件分二階段進行審查(如附件三),作業流程依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審查:
1、現場會勘及申請要件審查:
(1)由經發局召集相關機關及臺灣桃園或石門農田水利會現會勘,並依申請要件審查表(如附件四)審查。
(2)未符合要件者,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未依限陳述意見或陳述不合理者,駁回其申請。
2、召開合理性及必要性審查會議:
(1)由本府召開審查會議,經發局、農業局、地政局、環境保護局為審查成員。
(2)通過審查者,續辦第二階段審查,並通報經濟部錄案列管;
修正通過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未通過者,駁回其申請。
(二)第二階段審查:
1、程序審查:依程序審查表(如附件五)進行申請書件完整性審查,並填具審查結果。未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2、實質審查:由主管機關就申請案件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各主管法令進行審查(如附件六、附件六-一及附件六-二)。
審查計畫內容是否與各主管法令相符,符合規定者,得辦理簽核作業;未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1、申請案件完成前述各項審查且符合規定者,由本府召開會議,並由申請人進行簡報並接受審查成員諮詢。
2、審查會議完畢後,將審查結果作成會議紀錄,並通知申請人依會議決議辦理。
七、申請人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後,該用地仍不得從事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五條第二項附表規定之非屬低污染事業。
八、申請設置污染防治設備者,經本府核定後,不得變更作擴展工業使用。
九、申請案件核定後,經發局應會同相關機關定期查核。申請人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除依法處罰外,並應專案輔導改善。
 
公告
公告解除本市「哲園工業有限公司」(場址代號H13319)八德區豐田段384地號等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68324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哲園工業有限公司」(場址代號H13319)八德區豐田段384地號等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6年3月1日府環水字第1060032524號公告哲園工業有限公司所在八德區豐田段384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辦理「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7年9月11日進行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哲園工業有限公司」(場址代號H13319)八德區豐田段384地號等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683241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哲園工業有限公司」(場址代號H13319)八德區豐田段384地號等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6年3月7日第1060051803號公告哲園工業有限公司所在八德區豐田段384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辦理「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7年9月11日進行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機場捷運A8站實施增額容積)案」計畫書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708280801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機場捷運A8站實施增額容積)案」計畫書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於自107年11月6日起至107年12月5日止,於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7年11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公告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75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
畫」,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對象:進安動物醫院、環東動物醫院、冠友動物醫院、桃鶯動物醫院、新世紀獸醫院、品湛動物醫院、信安動物醫院、樂福動物醫院。
二、委託辦理事項:
(一)收容由本處所運送之受傷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二)收容民眾拾獲通知本處後逕送之受傷遊蕩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三)發現受傷犬貓係遭捕獸鋏或疑似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所致之傷害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本處。
(四)提供本處收容之受傷犬貓必要的緊急醫療處置。
 
處長 陳英豪
公告修正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構、特定寵物業者、寵物餐廳、寵物美容業者及寵物用品店辦理「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成犬收容及認養」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772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修正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構、特定寵物業者、寵物餐廳、寵物美容業者及寵物用品店辦理「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成犬收容及認養」。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目的:修正原公告(107年9月28日桃動五字第1070006834號公告),新增受委託機構對象及修正相關附件,以期更加提高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混種成犬之認養率,推廣宣導以認養代替購買,落實動物保護精神。
二、公告日期:自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2月15日。
三、委託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電話:03-3326742分機508
網址:www.tycg.gov.tw/animal/
四、受委託資格:本市合法立案之獸醫診療機構、特定寵物業者、寵物餐廳寵物美容業者及寵物用品店。
五、委託辦理事項:
(一)收容本市園區之混種成犬,推廣園區犬隻認養。
(二)推廣市民認養本市園區犬隻,協助犬隻認養宣導(結合受委託機構之平面或網路、張貼本處宣導海報、紅布條及轉發本處宣導摺頁等其他宣傳方式)。
六、欲申請簽約機構請參照作業申辦說明(如附件)並詳閱相關附件,備妥相關文件後送審委託單位審核,經審核同意後簽訂「本市合法立案獸醫診療機構、特定寵物業者及寵物餐廳、寵物美容業者及寵物用品店辦理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成犬收容及認養行政契約書」。
(附件資料已更新刊登至本府動保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
七、其他未盡事宜逕依本案行政契約書辦理。
 
處長 陳英豪
桃園市桃氣小子社區棒球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70277566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桃氣小子社區棒球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桃氣小子社區棒球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中壢區元生三街137號11樓
(三)理事長:粱○隆
(四)註銷原因: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
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許○華(案件列管編號:107219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721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華(案件列管編號:107219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許○華於107年8月2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桃鶯路49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李○沅(案件列管編號:106222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731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沅(案件列管編號:106222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沅於106年8月12日在桃園市八德區豐德路3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南)。
 
局長 黎文明
 
公示送達高○鐘等人計1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8629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高○鐘等人計1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高○鐘等人計1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彥碩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7535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彥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彥碩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1○號
四、事務所名稱:碩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中正一路18號20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仲青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10月25日府教終字第1070269255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702738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仲青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10月25日府教終字第1070269255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仲青美語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經本府107年10月25日府教終字第1070269255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惟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仲青美語短期補習班」設立人:張○原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徐晨原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7786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徐晨原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晨原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0○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晨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號4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洪嘉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777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洪嘉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洪嘉雯。
二、身分證字號:N2233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虹境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28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98年5月14日建證字第555○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廖宜慶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8020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廖宜慶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廖宜慶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206-1號8樓
 
市長 鄭文燦
本市暫定古蹟「楊梅雙堂屋」公告延長期限為107年12月1日至108年5月30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2638771號
附件:
 
主旨:本市暫定古蹟「楊梅雙堂屋」公告延長期限為107年12月1日至108年5月30日。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及107年5月30日暫定古蹟處理小組會勘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楊梅雙堂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梅高路210巷160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楊梅區高上段1409、1410、1411(部分)、1412、1413、1415、1426-47地號,28,462.4平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本公告期限延長一次。
六、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之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784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1月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新增「桃園市龜山區大同段331、331-1、331-2、331-3、335、335-1地號」納入歷史建築「龜山憲光二村」範圍,廢止「桃園市龜山區大同段357、358地號」為該歷史建築之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及部分地號,以及補充種類、本體與登錄理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260951號
附件:登錄範圍
 
主旨:新增「桃園市龜山區大同段331、331-1、331-2、331-3、335、335-1地號」納入歷史建築「龜山憲光二村」範圍,廢止「桃園市龜山區大同段357、358地號」為該歷史建築之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及部分地號,以及補充種類、本體與登錄理由。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5、7條、行政程序法第114、122條、桃園市107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龜山憲光二村。
二、新增部分之位置或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大同段331、331-1、331-2、331-3、335、335-1地號。
三、廢止部分之位置或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大同段357、358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新增部分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108平方公尺,龜山區大同段331、331-1、331-2、331-3、335、335-1地號。
(二)廢止部分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581平方公尺,龜山區大同段357、358地號。
(三)新增及廢止後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16,225平方公尺,龜山區大同段42筆地號(詳附件)。
五、公告新增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公告新增理由:龜山憲光二村為利規劃設計執行並考量未來再利用、消防出入口及公共安全疏散空間等,擴大龜山區大同段331、331-1、331-2、331-3、335、335-1地號為保存範圍。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六、一部廢止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一部廢止理由:大同段357、358地號(龜山區明德路203巷10號),經查地號上建物建造於79年9月,非屬眷村原有設施,予以剔除。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七、本府103年3月26日府文資字第10300575002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龜山憲光二村所定著土地範圍為「大同段357、358地號」、「總面積16,698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八、公告補充本府95年10月26日府文資字第0951061741號公告登錄龜山憲光二村之登錄種類、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種類:宅第。
(二)補充歷史建築登錄本體:龜山憲光二村1~125號(面積:5460.86平方公尺)。
(三)補充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補充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龜山憲光二村是本市唯一的憲兵宿舍群,基地狹長為帶狀,呈西北與東南走向,平均長度約210公尺、寬度約65公尺,眷村紋理及各眷戶空間保存完整,見證60年代眷村生活型態的歷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憲光二村內眷舍類型為一層樓連棟水泥瓦平房及四層樓混凝土公寓兩種,一層平房包含乙種及丙種眷舍,共100戶,興建於57年;四層樓房為職務宿舍,興建於63年。眷村整體眷舍配置、單元格局、空間關係、構造材質等,保持早期眷村典型的樣態。
2、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之登錄基準。
九、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30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新增「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364、365、366、367地號」納入歷史建築「前龜山陸光三村活動中心」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部分,以及補充登錄種類、建築本體與登錄理由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266180號
附件:公告範圍
 
主旨:新增「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364、365、366、367地號」納入歷史建築「前龜山陸光三村活動中心」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部分,以及補充登錄種類、建築本體與登錄理由。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5條、行政程序法第114、122條、桃園市107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前龜山陸光三村活動中心。
二、新增部分之位置或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364、365、366、367地號。
三、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新增部分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421.6平方公尺,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364、365、366、367地號。
(二)新增後之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481.94平方公尺,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364、365、366、367、368地號。
四、公告新增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公告新增理由:
1、陸光三村為原第一軍團所屬的大型眷村之一,本活動中心為原自治會辦公室。
2、代表1970~80年代現代主義風格之眷舍建築。
3、為眷改後所保留之建築,見證歷史發展過程。
4、作為眷村故事館,具保存再利用價值。
5、為配合已劃定之都市計畫,同意增列局部道路為保存範圍。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五、本府93年3月3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269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前龜山陸光三村活動中心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為「面積330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六、公告補充本府93年3月3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269號公告登錄前龜山陸光三村活動中心之登錄種類、建築本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種類:集會堂。
(二)補充歷史建築登錄本體:前龜山陸光三村活動中心(面積共計143.41平方公尺)
(三)補充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原陸光三村原屬陸軍第一軍團,後為陸軍第六軍團所用,眷舍興建於54年5月、於55年4月完工;原陸光三村自治會辦公室因不敷使用,故新建新自治會辦公室(文康活動中心),即現活動中心,一樓部分於77年7月落成,於81年12月完成2樓加建,建築設計承襲1970~80年代的現代主義風格,樣式呈現較強垂直與水平線條、外牆使用洗石子。
2、陸光三村新自治會辦公室的功能,除了辦公及會議空間、招待賓客之外,也設定兼作老人休閒中心使用,提供健身器材、書報畫刊、彩色電視機、棋具紙牌等休閒用品,此外還供陸光社區國劇研究社使用,在興建之後,成為了村內集會及交流的重要場所。
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於85年1月經立法院通過後,原陸光三村眷舍現已全數拆除,國宅於89年完工,並命名為「千禧新城」。惟眷村仍保留活動中心,於今是眷村故事館,其演變見證眷村及桃園地區之歷史流變。
4、上開理由均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登錄基準: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七、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30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古宏安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8787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古宏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古宏安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市地字第00184○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博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永興里五龍街5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核發本市地政士周珊如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8653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周珊如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珊如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1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辰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239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為本府105年度第3批(桃園區大樹林段362-2地號1筆2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82898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5年度第3批(桃園區大樹林段362-2地號1筆2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7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8年2月14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7年10月22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