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2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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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8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8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9月1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長林裕玟
科員賴家玲
壹、頒獎
一、頒授本市榮譽市民證予嚴榮宗先生。
-主辦機關:文化局
二、表揚本市中壢區永福里水環境巡守隊榮獲106年度全國特優級水環境巡守隊。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三、頒發本市區政業務考核獲獎公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總成績第1名:八德區公所
(二)總成績第2名:龍潭區公所
(三)總成績第3名:中壢區公所
(四)民政類第1名:龍潭區公所
(五)社政類第1名:新屋區公所
(六)工務類第1名:中壢區公所
(七)人文類第1名:龍潭區公所
(八)體育類第1名:八德區公所
(九)為民服務類第1名:大園區公所
(十)衛生環保類第1名:楊梅區公所
(十一)農經類第1名:龍潭區公所
(十二)災防類第1名:龍潭區公所
(十三)主計類第1名:龍潭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嚴榮宗先生出生於桃園區,現今旅居於加拿大溫哥華,藝術成就非凡,將篆刻技藝與藝術創作結合,更自創油畫技法「追光技法」,於2016年榮獲加拿大藝術家聯盟高等簽名會員(SFCA)席位,是首位臺灣人獲得此殊榮。
嚴先生並於2016年獲頒教育部全國終身學習楷模,為回饋社會回臺投入藝術教育,成立公益身障油畫班,指導身障朋友作畫,也鼓勵身障朋友學習一技之長。
嚴先生克服生命的困難,挑戰自我,積極創新,今(107)年榮獲了周大觀基金會全球熱愛生命獎章。本府特別頒發本市榮譽市民證,藉此感謝嚴先生對社會及藝術界的傑出貢獻,更表彰嚴先生發揚生命價值,足為各界的生命典範。
二、本市水環境巡守隊目前已成立60隊,總志工人數逾2千人,河川認養率目前約80%,預計達成目標為100%。水環境巡守隊工作繁多且辛勞,對本市環境保護實在貢獻良多,因此本府加強制度上的支持,包括保險、制服、裝備、年終慰問等,並補助購買電動機車。
環保局透過評比及評選,推舉中壢區永福里水巡隊代表本市參加106年度全國水巡隊評選,本次勇奪全國冠軍,本府特別頒發獎金20萬元,予以勉勵。期勉永福里能成為模範,進一步強化本市河川及親水環境的保護。本府並將更新永福里藝術公園,預計今年年底前開工,請中壢區公所掌握時程積極辦理。
除水環境巡守隊外,本府今年成立了海岸管理處,未來也將成立海岸巡護隊,號召企業及民眾共同守護桃園的海岸線。
另請觀光旅遊局就山林步道系統成立山林巡護隊,請風景區管理處集結志工,共同維護山林。
三、區政考核係本府對區公所辦理的年度績效評鑑,考核項目共計10大類別,獲獎是全體公所同仁的努力成果,請得獎公所慰勞同仁的辛勞。
四、2018桃園地景藝術節延續以「桃園陂塘」地景為規劃主軸,今年以「老城新藝‧水young桃園」為主題,從桃園自然、人文與城市發展的軸線,透過藝術,共同思考桃園的城市蛻變。
本次展出共有42組藝術家團隊現地創作,與居民協作出50件藝術作品,系列活動規劃了14場假日主題活動-包含2場國際交流踩街,並安排1場藝術家交流會、168場民眾參與計畫、
14場精采水上劇場演出、6場客家、青年及廣場藝術表演,更特別提供了10條深度小旅行,內容精彩豐富。
今年展區分為「漫遊富岡」(楊梅)、「藝游中壢上河圖」(中壢老街溪、老城區),及水上劇場「水young青塘園」等3處。富岡展區設置有許宗傑《粼粼波光‧翩翩白影》的白鷺鷥、林舜龍的《榕樹下、陂塘邊、大圳流水好客庄》、劉柏村的《水漾飛機》等11個大型作品。中壢展區以老街溪沿岸巷弄為空間,導入地方居民參與,有日本藤井芳則《Nextcolorisblue》、劉經淪《印象-雲水草間》共48個作品。青塘園草地上有王文志《桃機一號》,公13公園則有自俄羅斯的尼古拉.波利斯基《渴望》、《湧泉》2件作品。
藝術節期間若颱風來襲,請文化局會同各相關機關,務必全力維護藝術作品。
五、本市在22個縣市社區營造評比中,獲得第1級的好成績,更有5個區公所獲得文化部的直接補助。本府積極推動社造,包括文化局的社區營造補助計畫、都發局的社區環境空間營造計畫、農業局的農村再生執行計畫、社會局的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等計畫,補助資源就高達3億元。
社區營造將成為本市的重點政策,方式將轉變為由下而上的社區自主提案,並改以區公所作為社造平台。未來在區政會議中列入社造專門會議,由本人親自主持,並由各區提出社造的亮點,讓社造多元化及普及化。
六、就本府4年內推動的各項重大建設及創新政策,請新聞處彙整並編印成冊,以利提供市民及本府團隊了解。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18桃園地景藝術節」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謝謝文化局,請大家踴躍參加。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社區營造發展現況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社造業務相關的3位參議繼續協助社會局。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就政風處報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線上授權案,相關人員可自行配合辦理。
(二)就社會局報告為配合中央育兒津貼政策,由人工登打資料案,請資科局協助社會局,本案可否以資訊方式進行資料的轉換處理,以避免耗時耗力,且可降低錯誤率。
(三)就工務局報告舉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研討會案,為更加提升本府工程品質,請工程相關機關用心督導,並請各局處及公所務必派員參加會議。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第5條、第6條、第12條暨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就工程建設部分,請各相關機關繼續加油;另就勞務採購部分,亦請各局處首長加強督導、儘速完成。
捌、臨時動議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就工務局報告中秋假期開放4公園指定區位,提供民眾進行烤肉案,請環保局、消防局及警察局予以配合及協助。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8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8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9月1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榮獲107年教育部師鐸獎得獎人員。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東安國小黃木姻校長
(二)桃園國小吳雅芬校長
(三)文化國小劉學蕙教師
二、頒發桃園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行動執行及成效考核計畫。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一)甲組:
第一名:地方稅務局
(二)乙組:
第一名:觀音區公所
第二名:龜山區公所
第三名:中壢區公所
(三)丙組:
第一名:大園區衛生所
第二名:警察局中壢分局
第三名:八德地政事務所
三、呈獻榮獲2018年「傑出公關獎-品牌傳播優異獎」、「金圖獎-推動服務獎」獎項。
-主辦機關:資訊科技局
(一)品牌傳播獎(公部門)-優異獎:桃園市市民卡
(二)金圖獎-推動服務獎:桃園市空間資訊決策平台
四、呈獻龍潭區公所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6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
-主辦機關:秘書處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東安國小黃木姻校長、桃園國小吳雅芬校長及文化國小劉學蕙教師,榮獲107年教育部師鐸獎。
東安國小黃木姻校長投入新住民教育與輔導13年,參與教育部新住民法令政策修訂,投入國科會研究,多元文化紀錄片拍攝,讓新住民正面形象被看見;黃校長扎根性平教育,首創性平動畫,10年來共完成10部動畫,包含反毒、食農、交通安全等議題,提供全國最佳宣導教材。另發展特色形塑東安世界城品牌,在發明獎、獨輪車、繪畫等方面,都有亮眼佳績。
桃園國小吳雅芬校長,發展5T創客智慧學校,以全校智慧教學特色、T-Maker創客課程終結少子化減班危機,榮獲天下雜誌未來Family報導肯定。並引領教師成立智慧教學分享團隊,引進機器人課程,展現師生科研成果。
文化國小劉學蕙老師自編英語課程及自創教具,研發與出版6種英文桌遊融入課堂教學,有效提升學習弱勢的孩子英語能力;並架設部落格、成立粉絲頁及備課社群,提供其他教師參考,共同提升英語教學品質。
教育是國家進步的根本,改變教育內容,迎合最新的社會環境變遷,是當前重要的課題,感謝校長及老師的優異表現,為桃園爭光。
二、106年節能績優獎本次3個組別總計7個機關獲獎如下:甲組(一級機關)第1名為地方稅務局,節電率13.84%、節油率10.63%。
乙組(區公所)第1名為觀音區公所,節電率27.24%、節油率70.31%;第2名為龜山區公所,節電率26.84%、節油率16.89%;第3名為中壢區公所,節電率13.31%、節油率8.28%。
丙組(二級機關與學校)第1名為大園區衛生所,節電率31.54%、節油率64.07%;第2名為警察局中壢分局,節電率29.37%、節油率11.05%;第3名為八德地政事務所,節電率25.43%、節油率7.44%。另本市訂定「桃園市機關學校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歡迎各機關學校踴躍申請。
三、「桃園市市民卡」榮獲財團法人公共關係基金會「2018年傑出公關獎-品牌傳播優異獎」;「空間決策分析平台」榮獲臺灣地理資訊學會「第14屆金圖獎-推動服務獎」,代表「市民卡」及「空間決策分析平台」2大系統深受肯定。
「桃園市市民卡」自104年9月發行迄今,即以「一卡多用、多卡合一」為目標,致力於提供穩建發卡作業及相關應用服務整合,合作版圖從票證業擴展到金融業、電信業及行動支付,含括食衣住行育樂共計939家特約商店,並與各局處活動結合,超過115萬人次參與,讓市民感受到市民卡便利的生活體驗。
「空間決策分析平台」自102年建置以來,共蒐集各局處及中央計505項圖資及72項社經資料,目前已與市府37項系統及5項專案介接完成,每月查詢次數已達349萬次,此平台並結合社會經濟資料,提供各局處進行決策分析參考,提升行政效率。
四、「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是檔案管理的最高獎項,表揚機關在檔案管理的優異表現,本市今年度由龍潭區公所代表參賽,歷經初評與複評的嚴格考驗,於激烈競爭中脫穎而出,榮獲「第16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殊榮,成功締造本市自該獎項創辦以來,年年得獎「16連霸」的輝煌紀錄。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籌辦情形報告
主席裁示:
(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現任公教缺額部分,請各局處以現有員額1成人力提供支援;至於非現任公教缺額部分,請各局處首長轉知所屬,鼓勵其親屬踴躍擔任。
(二)教職員往年均為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的主要人力來源,請教育局督促轄下各級公立學校鼓勵教職員踴躍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各校以提供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請教育局研議「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獎懲列入升遷積分」之可行性。對於教師因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在投票日前1日需點領選票及布置投開票所,所衍生的代課教師鐘點費,請教育局研議全額補貼。
(四)中選會決議公教人員參加本次選務工作給予補假2天,以提升參與意願。
(五)市府將待主計總處核可後,辦理酌增工作津貼的措施。
二、報告機關:政風處
報告案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檢討與興革建議
主席裁示: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請教育局協助新任及尚未取得證照之採購人員,儘快取得相關證照及加強辦理研習。
(二)為維護學校採購作業品質與正確決策,學校校長需確實熟稔採購相關法令,教育局可研議以加分制度鼓勵進修採購專業。
(三)教育局可尋求工務局等相關單位協助,亦可聘請PCM公司協助學校採購作業,提供專業採購意見,減輕校長、總務人員的壓力和負擔,並儘快修正「學校午餐採購工作手冊」等標準化作業流程和相關文件。
(四)請政風處研議增加聘用人員及稽核委員,提升稽核品質。
(五)各局處首長需熟知採購法相關規定,與廠商訂定合約後應
依法行政。
三、報告機關:觀音區公所
報告案由:觀音區台66及61線橋下空間活化使用
主席裁示:
(一)觀音區台61線高架保障、草漯段,請觀音區公所今(107)年底前完成撥用規劃設計,並納入里長及里民意見,於明(108)年上半年完成設施興建。
(二)規劃撥用合適地點設置籃球場及羽球場,全面活化橋下空間,興建健康無障礙的休閒運動設施。
(三)請李憲明秘書長協調觀音區公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尋找適當場地,作為觀音區原住民族集會場所。
(四)市長指示於台61線橋下設置濱海自行車道,為免資源重置浪費,各單位未來規劃時,同步知會海岸管理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建築執照應實施特殊結構或設備審查之構造規模及審查機構指定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3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8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8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9月2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黃怡禎
壹、獻獎
一、頒發本市孝行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楊梅區黃琇荺女士
(二)大溪區江文成先生
(三)新屋區羅東郎先生
(四)龜山區張志平先生
(五)中壢區陳雅雯同學
(六)桃園區周世杰同學
(七)平鎮區黃慶鎮先生
(八)大園區陳秉華先生
二、表揚本府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第16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得獎人員。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秘書處郭惠華股長
(二)財政局徐雲嬌科員
三、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廁特優場所認證。
-主辦機關:秘書處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客家事務局推出全國首創的客語動態有聲貼圖「ㄚ弟ㄚ妹愛HAKKA」,即日起至10月25日免費下載,請客家局多推廣,讓市民輕鬆學客語。桃園是客家第一庄,市府透過學校、社區、家庭到大眾傳播及日常活動等各種管道,營造多元的客語學習環境,讓客語走入生活,讓桃園成為引導客家文化的動力。
二、恭喜本市8位市民獲得本市107年「孝行獎」的殊榮,各位都是經實地訪查並經會議遴選,其中楊梅區黃琇荺女士、大溪區江文成先生及新屋區羅東郎先生更榮獲107年「全國孝行獎孝行楷模」,各位的孝行事蹟是社會大眾的學習典範,也是臺灣最美的風景。
三、恭喜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第16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的兩位同仁。目前本府各單位的檔案保存地點分散,將於第二行政園區規劃檔案管理中心,集中保管,並加強硬體如檔案保管場所的溫度、濕度及安全性,以及軟體方面如檔案存取、調閱等相關工作,落實檔案管理。
四、本府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的「衛生紙丟馬桶」政策,於市政大樓廁所張貼「ㄚ桃園哥」相關標語圖示提醒,降低廁所異味,減少蚊蠅孳生、細菌或傳染病傳播,如廁環境品質提升,並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廁特優場所認證。未來將更積極加強公廁潔淨品質,達到不髒、不濕、不臭,以及乾淨、明亮、好氣氛的標準,提供辦公同仁及洽公民眾良好舒適的如廁空間。
五、本市在升格前無休閒農業區,升格後以10個休閒農業區、100個休閒農場為目標,去(106)年已劃設5個休閒農業區,包括觀音蓮花園休閒農業區、大園溪海休閒農業區、蘆竹大古山休閒農業區、大溪月眉休閒農業區、龍潭大北坑休閒農業區,並有56家休閒農場獲得籌設許可;今(107)年提出楊梅大三元休閒農業區、大溪復興交界的大三民休閒農業區、蘆竹坑子溪休閒農業區,初步獲得農委會會審通過;明(108)年則預計申請大溪康莊、新屋海客及龜山楓茶米休閒農業區。請農業局追蹤審查進度,俟農委會核定後,安排本人至三個休閒農業區舉辦活動並正式宣布。
另為推廣休閒農業、農村再生,推動地方創生、農村社區照顧政策,市府將在農業局下成立休閒農業科,主責休閒農業區基本設施及行銷活動等業務,請人事處協助在員額不增加下進行調配。各休閒農業區應多發展其主題特色,並做好基礎設施包括遊客服務中心、地景塑造、停車及交通等,請農業局及今、明年申請休閒農業區之區公所全力以赴。
六、大園設立新的行政中心,包括新棟建成、舊棟拉皮,新的行政中心同時進駐清潔隊及圖書館,方便市民使用。為提高圖書館效率,請大園區公所以航噪補助款項設置圖書館專用電梯,並請區公所與文化局協調相關工作。
目前大園區行政大樓周邊2項重要工作,一為道路亮點計畫、人行步道系統以及電纜地下化,請工務局養工處協助,提升大園區公所周邊道路品質;二為老街溪大園段河岸步道,請水務局按照期程完成。
市府不會因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而忽略舊大園的發展,而是將舊大園與新大園融合,故除了啟用新的行政中心、持續改造週邊環境外,配合國2甲線延伸至台15線計畫,大園體育園區須重新調整,請儘速完成土地取得,規劃大園國民運動中心。
七、過去桃園的開發與水利工程息息相關,所以桃園先民融合閩南、客家、平埔等族群,共同開發農業及建造許多水圳、埤塘,其中水權分配便以有神無廟的三官寺組織推動,為了找回桃園信仰與水文化,今年起辦理三界爺文化祭,第一屆由平鎮三崇宮辦理,將包括展覽、晚會、市集等活動,請客家局全力以赴。
八、桃園會展中心為亞洲‧矽谷計畫重要項目,分為會展中心及觀光旅館兩大計畫。會展中心定位以會議為主、展覽為輔;展覽館具600個攤位空間,企業尾牙、大型活動可容納6,000人;會議空間包括1間2,000人、1間800人、2間250人、5間100人。國發會現正審查本案綜合規劃報告,待核定後,由本市市府代辦,可望帶動桃園會議及展覽產業,提供桃園發展亞洲‧矽谷計畫及航空城計畫更大助力。本案請經發局主辦,工務局新工處承辦,預定今(107)年11月完成計畫核定,明(108)年完成環評和工程設計,後(109)年初辦理開工;觀光旅館部分,預計今年10月上網招標。
未來棒球場、會展中心、亞矽研發中心、環球購物中心及觀光旅館5大設施,將以空橋與A19站連接,請王副市長明德督導,都發局及桃捷公司協助處理空橋連結事宜。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會展中心專案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研議A19站與青塘園及美術館之間以空橋連接的可行性。
(二)請經發局與國貿局保持聯繫,掌握本案期程。
二、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2018桃園三界爺文化季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客家事務局持續辦理本案,薪傳客家文化,行銷桃園。
三、報告機關:大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大園區行政大樓工程建設-優化洽公環境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謝謝大園區公所的簡報,並請各相關機關配合協助辦理圖書館專用電梯及改造週邊環境工程。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鼓勵同仁參與年底選舉及公投之選務工作。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列管機關注意時程,掌握案件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46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8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8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0月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中段)
李秘書長憲明(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榮獲2018優數盃國際數學邀請賽決賽得獎同學。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特等獎文華國小薛時選同學
(二)特等獎同德國小劉宥軒同學
(三)二等獎南門國小簡呈嘉同學
(四)二等獎南門國小徐建安同學
二、頒發本府107年度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督導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督導考核
1、第一名龍潭區公所
2、第二名中壢區公所
3、第三名八德區公所、楊梅區公所、大園區公所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督導考核
1、第一名中壢區公所
2、第二名觀音區公所
3、第三名八德區公所、大溪區公所
三、呈獻榮獲「107年長照機構潛伏結核感染評估及治療計畫全國特優獎」。
-主辦機關:衛生局
貳、主席致詞
一、「2018優數盃國際數學邀請賽(決賽)」本市文華國小薛時選、同德國小劉宥軒獲得特等獎,南門國小簡呈嘉及徐建安獲得二等獎。此賽事由香港啟幼國際數學學會、薪火傳承活動組委會及深圳小太陽教育機構辦理,每年吸引約700名數學專長學生參加,包括馬來西亞、台灣、英國、香港及中國大陸等選手。本市獲獎4位同學都是數學小神童,未來發展必定不可限量,因數學是物理、化學及資訊等各類科學基礎,數學學得好,推理及抽象思考能力將更為優秀。原訂於南門國小旁桃園憲兵隊設立非營利幼兒園,南門國小提議可將幼兒園設於校內,桃園憲兵隊土地則供學校增設教室及出入門口。請教育局與南門國小協商教室調整及設置事宜。
二、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於民國38年為土地改革而設置,至107年6月桃園尚有1,853件,總面積約1,387公頃。此業務因涉及租佃雙方合法權益,為避免爭議產生,須各公所積極協助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由地政局訂定裁罰基準,第一線區公所負責查報,在此感謝公所同仁的努力。
本府對於各公所於第一線執行各項業務,向來給予充分支持,而各項標準第一線作業應彈性化及務實化,並讓各公所好做事為原則。
三、東門溪橫跨八德、桃園及龜山流入南崁溪,因牽涉3個人口密集行政區,故東門溪流域整治極為重要,本府透過「束洪」、「導洪」、「分洪」及「滯洪」等方式整治。東門溪流域治理計畫總經費48.28億元,目前已執行27項工程,投入12.57億元,後續治理仍需35.71億元,中央「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已核定補助20.16億元,後續15.55億元經費請水務局再積極爭取。本府將原大湳水上樂園改建為滯洪池,設置大湳埤塘生態公園,土地徵收費用約8.9億元,目前6成地主已同意徵收;大樹林滯洪池水體土建工程已完成,後續仍須進行滯洪和景觀工程;並於山鶯路轉桃林鐵路路段,設置分洪系統,讓龜山地區的水可直接排入南崁溪。未來八德與桃園東門溪流域及龜山工業區淹水將可有效解決。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東門溪流域治理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東門溪淹水問題長期困擾桃園、八德及龜山工業區,採取全流域通盤檢討方式整治,目前已完成27項治理工程,請水務局依既定期程持續辦理完成8項整治計畫。
(二)後續整治計畫經費需35.71億元,中央已核定補助20.16億元,仍不足15.55億元,請水務局再積極向中央爭取補助。
(三)滯洪池應兼具防洪、景觀、公園及環教功能,公園環教設施不足金額,請水務局依期程編列市府預算執行。
二、報告機關:新屋區公所
報告案由:殯葬業務管理暨殯葬設施李秘書長憲明裁示:殯葬設施符合環保和永續經營是現代化必要作為,目前全市殯葬設施都逐步改善中,並推行減香、紙錢集中焚燒及示範公墓等措施,以期提供更溫暖及適切服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6條案,提請審議。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8條、第13條及編制表,與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4條,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關於農業局所提成立休閒農業科,擬請秘書處協助調整適當辦公空間事宜,再另行討論。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秘書長憲明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8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8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9月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股長朱育慧
壹、獻獎
一、呈獻本市學校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第4屆原住民族語單詞競賽全國決賽榮獲佳績。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介壽國中
(二)僑愛國小
(三)大溪國中
二、呈獻榮獲106年度中央對本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特優獻獎。
-主辦機關:社會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原住民族有7萬3,000人,含括16族,其中以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及布農族四族最多;人數僅次於花東,預定在3年內追過台東,成為全國原住民族第2大城市。
原住民族語單詞競賽是語言傳承的重要比賽,於6月2至3日在台灣師範大學舉行,共計15個縣市、81個隊伍、531位選手參賽。本市代表隊介壽國中獲得國中組冠軍,僑愛國小獲得國小組季軍,大溪國中獲得國中組第4名,實屬不易。
母語教育要向下扎根,越生活化越能達成學習效果,語言不僅由書本上學習,教學現場、社區生活都是學習語言的最佳場所。未來將規劃原住民族重點發展學校,加入更多原住民族語老師,落實原住民族教育發展。
本市推行「桃原新政」,是台灣最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城市,也是原住民族的領航城市,呈現台灣多元豐富特色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在此也感謝得獎學校校長、老師和同學的努力,你們的佳績是本府推動政策時的重要助力。
各機關所頒發的獎盃、獎牌,不論材質、造型等,均可創意發揮、不落俗套,切勿千篇一律。請再加強。
二、榮獲106年度地方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特優,是社會局、民政局、警察局、衛生局、勞動局、教育局、原民局及青年局等各局處通力合作的成果。本市於創新社會福利方面表現極為優良,包括生育津貼、育兒津貼、65歲以上老人健保費補助、一區一公托中心、一區一親子館、一區一日照中心、擴增社會關懷據點、整合非營利組織、成立性別平等辦公室及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並盤點全市低度使用的公有館舍空間,同時設置更多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親子館、日照中心及區域型家庭服務中心等。經由創新政策,讓社福能夠到家、在社區就能看得見,隨著中小型的微型社福設施未來在施政上具重要地位,「社福到家、市民可及」是新型態微型社會福利設施的重要精神,整合民政、社政,以及衛生、社政互相合作,請各區公所盤點公有館舍,結合新政策趨勢評估設置。
本府配合中央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升級社福據點、增設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長照2.0、強化社會安全網及增聘社工人員。本市預定107-109年內將增聘131位社工員,藉以充實家庭服務中心、脫貧服務、保護性業務、加害人輔導、精神疾病處遇服務及少年輔導等,強化社會安全網精神,讓社工到家,建立以家庭為中心的照顧體系,延續家庭價值。請社會局妥善辦理人員進用,並多加宣導「社福到家、社工到家」精神。
三、桃園身障街頭藝人共計58組,具備音樂、舞蹈及魔術等各方面優秀表演能力。各機關辦理活動時,可考量邀請演出。
四、中央版托育政策已於8月1日實施,部分保母、私托中心對新制仍有疑慮,本府將積極輔導、溝通及協調。為落實托育政策,並讓政策無縫接軌、既有權益不受影響,本府針對育兒津貼,加碼500元為3,000元;原先本府育兒津貼,可領到3足歲,至110年7月31日落日。
新制部分,本府亦提出三贏做法。首先,針對送托準公共化保母,中央版6,000元,本府加發補助1,000元,家長可領取7,000元;送托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中央版6,000元,本府加發補助2,000元,家長可領取8,000元,減輕家長送托負擔。第二、參加準公共化保母及私托中心托育人員,每年補助托育專業服務費1萬元。第三、參加準公共化私托中心,每年補助服務獎勵金5萬元,以提升托育環境與品質。
請社會局加強與保母及私托中心溝通,提高簽約率。部分保母擔心簽約後收費標準無彈性,但其實收費仍有彈性,例如若托育時間延長,經雙方約定可適當加收費用,讓保母市場保持彈性也符合原有生態。另部分私托中心擔心簽約後評鑑增多,亦為錯誤訊息,本府將予輔導協助。
請新聞處及社會局加強宣傳。
五、大鶯豐德交流道區位可行性研究規劃,已於8月16日召開地方說明會,目前方案為於國道三號增設豐德路延伸線,採用雙苜宿葉型交流道,包含工程與土地取得總經費共45億元,工期27個月,對紓解八德、大溪交通具極大助益。未來包括八德重劃區、埔頂重劃區及大溪舊城區等,均可藉此快速連結高速公路。
本市交通網規劃三橫三縱,三縱包括國道一號、國道三號及台61濱海快速道路;三橫包括台66快速道路、國道二號機場聯絡道及國一甲線。另包括龍潭高原交流道、國二甲線延伸至台15線、66快速道路延伸至北二高。增設桃園中正北路交流道及中壢中豐北路交流道等,皆已定案,將大幅提升桃園交通運載能量。
六、原縣府時期首度青年就業政策,升格後,本府盤點、擴大補助範圍到高中畢業,107起納入產學合作班學生、退役青年等。106年媒合人次較105年提升10倍,107年上半年媒合人次已超過106年總和,顯見青年就業政策的優秀成果,亦代表年輕人走入社會的第一哩路,本府給予最大支持。
本府持續推動「青年安薪讚、就業大滿貫」政策,包括「就業讚」、「學習讚」及「證照讚」3項方案。「就業讚」求職者工作滿6個月,最高可補助2萬1,000元,求才者事業單位可補助1萬元;「證照讚」考取甲級證照補助2萬元、乙級證照8,000元;「學習讚」教育學分班最高可補助1萬5,000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八德第二交流道區位可行性研究
主席裁示:
(一)請交通局針對大鶯路上國三交流道部分進行設計。
(二)請交通局及工務局研議大鶯路拓寬。
(三)今日市政會議通過後,請交通局彙整修正意見,於9月底提報交通部高公局審議,預定10月15日向市民說明爭取設置方向。
二、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青年就業促進政策
主席裁示:
(一)青年就業以大學生和研究生求職為主,每年7、8月失業率較高,到12月趨緩,本府提出首度就業方案補足此期間空窗期,以證照、學分班設計彌補學用落差。
(二)目前本市設置桃園和中壢2處就業中心及12個就服台,請研議擴大駐點服務。
(三)請青年局詳加了解就業務服務處青年就業服務項目,加強校園推廣。
(四)本市就業類別以製造業居多,遴選廠商時請多元化,以增加民眾求職選擇。
(五)請加強推動及宣導本市青年就業促進政策,請勞動局全力以赴。
三、報告機關:龍潭區公所
報告案由:宜居城鄉魅力客庄-龍潭區各項活動簡介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龍潭有知名的石門水庫、龍潭大池等景點,也是浪漫台三線起點,並結合客家局、文化局、觀旅局、原民局及農業局等各局處,於全年12個月均舉辦大型活動。請各局處持續與龍潭區公所合作辦理相關活動,並請於活動過程多與公所交換意見,以更切合當地需求。
(二)感謝邱副秘書長對幾項大型活動的協助及處理,也感謝交通局、工務局及警察局於活動時交管及工程等協助。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頒發本市「榮譽市民證」予許嫦卿女士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第6條之1案,提請審議。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依研考會意見,都發局辦理「桃園區中路一號基地(中路一段18地號)新建公營住宅」及「桃園區中路三號基地(中路一段9地號)新建公營住宅」2案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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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720213910號
修正「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第六點
部長 沈榮津
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稱污染性工廠,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附表一、第三款附表二所列各業別之工廠,及附表所列各業別之工廠。 |
◆ 公告「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設字第1070199832號
附件:總說明、逐條說明
主旨:公告「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條之1第1項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第10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教育設施科)。
(二)聯絡人:薛婷瑄。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02。
(五)傳真:03-3380497。
(六)電子信箱:cuttondy@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爰擬具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進入評估期之要件及評估期應辦理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避免學校立即面臨合併或停辦,得採取之措施。(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
◆ 廢止「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觀秘字第1070012668號
附件:廢止行政規則表
廢止「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即日生效。
局長 楊勝評 |
◆ 公告「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已因施行期滿廢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2627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已因施行期滿廢止。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三十五點規定。
公告事項: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施行期滿當然廢止,依法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 |
◆ 制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255044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為保護本市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維護都市自然文化景觀及綠色資源,並健全都市生態,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指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之樹木。
二、特定樹木:指受保護樹木以外之非森林樹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者:
(一)樹齡五十年以上。
(二)離地一點三公尺處(以下簡稱胸高),闊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零點八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二點五公尺以上;針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零點六零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一點八公尺以上。
(三)樹冠投影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四)具有其他保存價值,應予保護。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樹木已分枝者,以各分枝胸高直徑合併計算。
第四條為辦理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之鑑定、認定、列管、廢止及其他有關樹木保護相關事項,得設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
第五條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管理土地範圍內之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由各該機關維護管理之。
第六條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所在土地範圍內,不得有妨礙其生存及生長之利用行為;於其範圍外之利用行為,應選擇對其影響最小之方式行之。
第七條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砍伐、移植、修剪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良好生長環境。
第八條進行土地開發利用者,對開發利用範圍內之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以原地保留為原則,並提出保護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施工。
前項情形,有進行移植之必要者,應於申請前條之移植許可時,檢附移植及修復計畫,一併審查。
第九條有事實足認土地開發利用行為有損害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工,並提出保育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復工。
第十條任何人得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報,進行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之認定程序。
前項認定程序進行中,該提報之樹木視為特定樹木。尚未進行認定程序前,如有緊急情況,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特定樹木,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十一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之調查、會勘及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前項事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
第十二條特定樹木經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廢止之:
一、因天然災害滅失或無法存活。
二、罹患嚴重病蟲害,醫治無效無法存活。
三、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居家安全之虞。
四、已無保護之必要。
第十三條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所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養護技術諮詢、協助。
第十四條對受保護樹木違反第七條規定者,依森林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罰。
對特定樹木違反第七條規定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十五條違反第九條規定之停工命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十七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26313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25587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農務科:糧食作物生產、蔬菜花卉果樹及農特產生產技術改進、有機農業推廣、新興作物輔導、生產履歷輔導、農場及種苗登記與管理、農藥及肥料管理、農業機械推廣、茶葉推廣、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農業調查及統計等事項。
二、林務科:環境綠美化工作、野生動物及其他自然生態保育、外來入侵植物防治、林木疫病蟲害防治、山坡地造林保育、獎勵造林及林政管理等事項。
三、漁牧科:漁業生產輔導與漁政管理、漁港工程、漁港管理、漁會輔導、畜禽生產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四、輔導科:農民團體之輔導監督、農業推廣教育工作、農業產銷組織輔導、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業整體行銷、販賣商許可證核發、農村酒莊輔導及受理辦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業務及共同運銷業務、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管理等事項。
五、農地管理科:農業用地管理、重劃區外農路之管理等事項。
六、休閒農業科:休閒農業區之輔導規劃、經營評鑑、行銷推廣與公共設施建設,休閒農場之輔導設立、籌設許可之審定、設施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之同意、許可登記之審查與經營評鑑,休閒農業旅遊、農村社區輔導及農村再生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 自來水法第九十六條所稱「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指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經制止不理者」,指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720214140號
自來水法第九十六條所稱「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指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經制止不理者」,指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部長 沈榮津 |
◆ 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設字第1070269306號
附件:逐條說明、總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條之1第1項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第10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教育設施科)。
(二)聯絡人:薛婷瑄。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02。
(五)傳真:03-3380497。
(六)電子信箱:cuttondy@ms.tyc.edu.tw。
五、本府107年10月15日府教設字第1070199832號公告作廢。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爰擬具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進入評估期之要件及評估期應辦理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避免學校立即面臨合併或停辦,得採取之措施。(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
◆ 公告「桃園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條修正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70267486號
附件: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3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連絡人:黃子庭。
(三)連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連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588。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1003343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授權所訂定,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
為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原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移列為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故研擬旨揭辦法修正案,修正第一條有關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
◆ 公告「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修正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70255983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5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陳韻文。(三)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brofan1019@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原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以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府法濟字第一○四○三○九四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條文內容修正,爰擬具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十二條及名稱,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刪除第二條。
四、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將幼兒園文字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五、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將幼兒園文字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並增列兒童福利團體及兒童福利專家學者為申訴評議會代表。(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將幼兒園文字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另增列申訴人未補正之起算期間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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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市溪民字第107002672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
區長 黃睿松 |
◆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青職字第107000814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局長 顏蔚慈 出國
副局長 涂淳惠 代行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桃青職字第1070008140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為使所轄青年創業基地會員以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以下簡稱新明青創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有所規範,並營造青年創業交流環境,帶動青年創新創業風氣,特訂定本管理作業要點。
二、新明公有零售市場建物所有權人為桃園市政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青年局使用桃園市中壢區明德路六十號四樓明德路側空間及五樓作為新明青創基地。
三、本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青年局,並得委託新明青創基地營運管理單位代為執行相關事宜。
四、本作業要點所稱青年創業基地,係指青創指揮部青年創業基地、安東青年創業基地及新明青創基地。青年創業基地之會員,包含個人會員、進駐獨立辦公室或共同工作空間之團隊或公司。
五、進駐於新明青創基地之會員,得以新明青創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有關雙方權利義務規範,明定於新明青創基地與會員之契約書。
六、青年創業基地個人會員或進駐共同工作空間之團隊或公司申請以新明青創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時,應先繳納保證金六千元。進駐獨立辦公室之團隊或公司,因申請進駐時已繳納兩個月保證金,無需額外繳納。
七、進駐基地契約終止或到期時,應依規定申請離駐手續,以新明青創基地為公司登記處所者,應一併辦理變更所在地登記,始得發還保證金。如有離駐事實,各基地營運管理單位應協助辦理退場事宜。
八、如應離駐基地而不辦理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者,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規定條文如下:「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九、青年創業基地會員如欲申請公司登記者,應提供以下文件,由新明青創基地營運管理單位統一於每月十五日前報請青年局同意後實施。
(一)進駐青年創業基地契約書或會員資料表或其他足資佐證之相關文件
(二)新明青創基地公司登記申請書十、為保障青年創業基地會員權益及統一管理,登記地址為桃園市中壢區明德路六十號五樓,相關增生的房屋稅由本局負擔。
十一、青年創業基地會員填報公司登記之使用坪數時,倘使用獨立辦公室者,依其所佔坪數計算;倘使用共同工作空間者,依六坪計算。
十二、如有代收信件事宜,收取信件後將統一通知各青創基地營運管理單位,協助轉知收件人自行前往新明青創基地領取,逾七日仍未領取者,將退回郵局。
十三、本管理辦法如適用於公司法或其他政府相關法規,從其規定。
十四、青年局保留最終審查決定權。
十五、本管理作業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青年局定之。 |
◆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7026723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府教特字第105023451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府教特字第1070267238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市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協助學校落實特殊教育之執行,辦理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課程教學、轉銜輔導及相關支持服務,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設置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之服務。
(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轉介、鑑定安置、通報及建立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巡迴輔導、相關專業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提供輔具、評量工具及出版統計年報。
(五)辦理特殊教育研習及其他相關業務。
(六)檢核學校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三、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三人,由各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
四、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學校教師兼任或由商借教師擔任,綜理中心業務。
五、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均置組長一人及承辦人員數人,由學校教師或約聘(僱)人員擔任。
六、中心之總務、人事、會計及輔導等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之相關處室兼辦。
七、中心得遴聘資深教師、家長團體人員、教育行政人員、相關領域之專家或學者擔任諮詢委員。
八、中心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年度計畫,報本府核定後實施;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年度工作報告及成果冊,報本府備查。
九、教育局應定期督導、考核中心辦理任務及工作之情形,並得依其績效獎勵中心相關人員。
十、中心主任之差假及福利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其行政年資比照學校主任予以累計。
十一、本要點及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
◆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70262090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
三、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二)生活津貼: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私立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在學學生,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1、申請書。
2、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章)。
5、領據。
6、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須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
7、切結書。
(二)生活津貼:
1、申請表及申請附表。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3、申請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一併檢附)
4、區公所核發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擇一檢附。
5、領據。
6、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八、受理期間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由就讀學校於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二)生活津貼:由就讀學校於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
◆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民字第107002095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1份。
區長 徐同治 請假
主任秘書黃紹轅代行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
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補助轄內各級學校辦理校慶、親職教育或各項藝文體育相關活動及提升教學設施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標準如下:
(一)校慶、親職教育相關活動:每案以不逾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二)推動藝文、體育等相關活動:每案以不逾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三)提升教學設施設備:每校每年度補助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如有特殊需求,經本公所專案簽報核准補助者,不受前三款之經費限制。
三、申請補助之學校須檢附申請書、計畫書等資料,至遲於活動開始十五日前送本公所審核。
四、經本公所核定之補助案,各校須依計畫執行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資料(含活動內容及照片)、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決算表、補助金額收據等送本公所核銷。
五、有下列情事者之一,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補助不符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
(四)同一案件申請重複補助。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70264295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十二、一般性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體育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之申請案件,應視其活動性質、類別及前一年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政策之成果等,於活動總經費可補助項目內予以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同一申請單位依本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規定申請補助之案件,每年最高補助二件,前案核銷完成始得申請第二案。
(四)交通費及門票不予補助。
十五、申請初階方案補助者,應辦理六小時以上課程或活動,並包含下列各款內容之一,且應占課程或活動時數比例二分之一以上,參與人數應達三十人以上:
(一)提升婦女權益方案:以促進性別平權、婦女保護、人身安全(含性騷擾防治)、提倡家務共享、婦女照顧者經驗分享、促進婦女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之講座、研討會、服務方案及其他推動性別平等議題之課程或活動。
(二)提供婦女支持性及成長性服務方案: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應包含操作使用如臺灣國家婦女館等之婦女相關網站及資訊)、促進婦女學習成長之講座、支持團體、親職教育、研習及服務活動。
(三)辦理新住民服務活動方案:多元家庭價值、促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親子讀書會、權益保障、促進多元文化適應(融合)及其他服務活動方案。
(四)辦理單親弱勢家庭服務活動方案: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方案。
(五)婦女福利工作人員專業訓練方案:法規與專業知識之研習、增進工作人員性別敏感度與性別平權意識之培訓。
(六)外縣市參訪與標竿學習:參與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促進婦女權益等相關講座、研討會、會議、婦幼機構參訪或標竿學習活動方案,並應於核銷時檢附一千字以上之參訪報告一份。
(七)辦理婦女節、母親節、臺灣女孩日等相關婦女權益或性別倡議之慶祝活動。
十六、申請進階方案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社區成長教育學苑:
1、內容應載明當地女性人口特性及其需求,並應包含至少八小時課程,辦理婦女權益、CEDAW宣導、婦女議題或性別平等議題探討等;另至少四小時之課程安排以各地區因地制宜並符合當地婦女之興趣、特性及需求為原則,包含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社會生活及法律常識類、自我發展類等。
2、設班人數:每班人數應達三十人,其中女性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
3、上課時間:以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期間以一個月以上為原則。
(二)婦女組織培力活動:包含辦理提升婦女團體組織能力培訓、組織領導與管理、組織生涯發展、性別與組織、數位記錄、公共發展及參與等主題。
(三)婦女議題溝通活動:辦理探討婦女相關議題之溝通平臺或公共論壇,其內容得包含性別平權、婦女權益、婦女照顧、婦女就業、婦女健康意識、婦女公共參與、婦女保護等議題,並撰寫一千字以上之報告一份。
(四)新住民培力系列課程:辦理新住民各類多元文化學習課程、新二代母語學習課程、新住民母國文化教材研發或推廣活動等,並應辦理二十小時以上課程,十五人以上始得開班。
(五)婦女技能暨社會關懷計畫:辦理設計系列技能學習課程,且規劃社會關懷服務,並應辦理十八小時以上,每次至少兩小時,十五人以上始得開班。
(六)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課程或活動,得以知性講座、成長團體、研習、研討會、訓練參訪及營隊等方式辦理。
十八、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人員專業研習訓練:針對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工作人員辦理相關在職訓練(包含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計畫辦理之教育訓練)、工作坊、團體等相關活動,提升專業知能。
(二)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規劃本市培力方案,辦理表意權益相關之教育課程、公共參與、論壇、培力工作營、交流活動等充權項目,推動兒童及少年公民素養能力。
(三)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針對兒童及少年規劃人身安全、預防菸、酒、檳榔與毒品、網路安全、預防網路成癮、兒童權利公約等保護兒童及少年安全及預防犯罪之創新性正向活動。
(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針對弱勢家庭及其子女辦理家庭訪視、電話諮詢、社區推廣、心理輔導、團體輔導、課後臨托與照顧、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親子活動及寒暑期兒童及少年生活輔導等。
(五)高關懷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針對本市藥物濫用、逃學逃家、偏差行為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規劃創新服務方案或團體活動,提升其正向社會適應。
(六)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針對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規劃親職教育活動課程,提供個別會談、團體輔導、基礎教育課程或其他多元方式活動,增進其親職照顧功能。
(七)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協助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能力準備及提升其生活適應等方案,並規劃適切自立宿舍、就業準備、就學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資源轉介等服務方案。
(八)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針對未成年懷孕少女及其重要之人、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提供個案管理、親職教育、育兒指導、社區或校園宣導活動及其他創新服務方案。
(九)特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針對疑似罹患愛滋病、情緒困擾、逃家逃學且不適宜在家教養之特殊兒童及少年,提供小規模、家庭化及個別化之照顧,滿足其多元需求。
(十)收養家庭支持計畫:針對收養家庭辦理親職教養課程、心理支持課程及支持性團體活動等。
(十一)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之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
1、修繕空間以原已建設之空間為限。
2、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應檢附已達使用年限之證明,及欲更換之型錄與報價單,且相同設施及設備最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十九、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訪視輔導事務費及交通費。
(二)團體領導人員費。
(三)戶外活動之教練費、引導員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專業人員服務費。
(五)個別心理輔導費、社會及心理評估與處遇費、諮商及心理治療費。
(六)電話諮詢事務費。
(七)個案研討及聯繫會議專家學者出席費。
(八)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費。
(九)房屋租金。
(十)專案計畫管理費。
(十一)社區課後陪伴人員費。
二十、老人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醫療法人。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五)立案之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及社工師事務所。
(六)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二十一、老人福利補助之項目,包含辦理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含失智)、老人保護、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老人福利之相關研究、訓練、推廣、規劃、編製作業手冊、教材、參訪、研討會、服務或活動方案等。
二十五、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社區融合、體適能、社會參與、才藝表演、競賽活動及自我成長或支持團體等福利活動,且其中參與活動之身心障礙者需占所有參加人員比例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社會宣導或社會教育活動:以社區民眾為主要參與對象的相關社區宣導或教育型活動、聽障、視障等各種障別紀念日活動等。
(三)身心障礙者家庭服務活動方案: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親子活動、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四)照顧者專業訓練及研習活動:辦理家庭照顧者或機構團體工作人員之培力、教育訓練、巡迴輔導等。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興建、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
(六)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1、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技藝課程為優先補助項目,其課程每週應至少開課二十小時以上,並連續開課達三個月以上,且需實際服務十五名以上之十五歲至六十四歲身心障礙者,每名身心障礙者每週參與之時數為十小時以內。
2、申請時需檢附辦理地點之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課程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底或當年度五月底前提出。
(七)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
1、辦理訪視人員培訓課程,訪視人員參加培訓後,始得提供本項服務。
2、訪視內容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家庭初步需求評估與協助轉介資訊等,訪視時並應填寫訪視評估表及服務記錄表。
(八)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
1、提供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居住環境規劃、住民健康管理協助、住民之社會支持、休閒生活與社區參與、日間服務資源連結、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率、住民權益維護等服務。
2、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月底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九)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1、本款之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本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補助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月底前提出並須經審查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十)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
二十六、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團體及協同帶領人員費。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興建、空間修繕、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費。
(三)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之生活服務員服務費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四)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之訪視人員培訓費、訪視交通費、訪視人員保險費、照顧者支持成長團體、座談會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五)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之開辦設施設備費、專業人員服務費、個案服務費、夜間生活協助費、房屋租金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六)社區日間作業設施之專業服務費、開辦設備設施費、房屋租金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另訂計畫辦理之。
三十四、社區發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精神倫理建設:
1、民俗節慶、慶典活動:於元旦、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等各節日慶祝活動,並同時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2、社區之短期班隊:如社區成長教室、長壽俱樂部等。
3、社區老人、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相關議題之一次性講座。
4、績優社區觀摩活動。
5、社區之圖書、刊物、電子報及網站建置。
6、改善社區之環保、綠化及美化活動。
7、其他為促進社區公共利益及社會福利政策之活動。
(二)福利社區化方案:辦理老人、新移民、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福利服務社區化之持續性服務方案或計畫。
(三)旗艦社區領航計畫: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四)全區性活動:本市社區發展協會及區公所辦理之全區性社區活動,包含社區研習、人才培訓、幹部訓練、民俗體育、文教康樂等活動,並協助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五)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本項工作評鑑。
(六)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七)社區自主培力方案: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工作人員
培力課程。培力課程包含社區產業發展、社福醫療、社區治安、人文教育、環境景觀及環保生態等,鼓勵社區利用資源調查、社區會議等方式進行自我診斷、培力,建立內部基礎共識,以發展社區資源及特色。
四十、社區自主培力方案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師資及預期目標:申請計畫應明列培力師資及預期目標。培力師資應符合本府社會局福利社區化培力人才資料庫之資格。
(二)課程次數及內容:培力課程之次數,由培力師資評估。課程以三個月為一期,每期最多四次課程。每年原則補助一期,經本府社會局同意後得延長一期。
(三)紀錄:培力師資及受培力協會於每次培力課程結束後,應撰寫培力紀錄,並於二週內送正本予區公所備查,由區公所傳真本府社會局留存。
四十一、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十二、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社會救助研習訓練:包含自立脫貧、災害救助、遊民輔導、實物銀行等研習訓練或研討會。
(二)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當中央氣象局發布十度以下低溫特報時,提供熱食及禦寒物品等。
四十三、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四十四、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項目為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更生人等社會福利及家庭暴力、
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計畫。
四十五、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審查作業:
(一)初審:本府社會局主辦業務單位對申請單位函送之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應填具審查彙整表,檢附申請計畫(不含申請單位其他應備文件)提送複審。
(二)複審人員,由本府社會局一層主管一人、主辦業務單位、會計室、學者與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至四人擔任,其中本府社會局一層主管為召集人,並由其指定複審人員ㄧ人為副召集人。
四十六、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臨時酬勞費。
(二)差旅費。
(三)翻譯費。
(四)口譯費。
(五)專案計畫管理費。
(六)專業服務
(七)其他費用。
四十七、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中,屬綜合性項目之費用者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二)講師交通費。
(三)印刷費。
(四)教材費。
(五)材料費。
(六)文宣費。
(七)文具紙張費。
(八)場地租金。
(九)場地布置費及器材租金費。
(十)膳費及茶水費。
(十一)撰稿費。
(十二)圖片使用費、版權費、影片公播費。
(十三)相片沖洗費及攝錄影費。
(十四)郵資。
(十五)保險費。
(十六)獎杯、獎座、獎牌或獎狀費。
(十七)雜支費。
(十八)交通費。
(十九)門票。
(二十)裁判費。
四十八、其他費用:本要點未列舉之費用項目,且與活動計畫相關者,核實補助。
四十九、經本府專案核定補助之社會福利服務方案或其他社會福利服務計畫,其補助項目、基準及金額不受本要點其他各點規定之限制。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四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070264594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四點、第九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四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四點、第九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四點、第九點
四、申請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應備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一般性補助或政策性補助者,應依其補助種類與項目,檢具公函、計畫書、經費概算表、計畫申請表、補助經費切結書,及
附表一所列資料文件。
(二)申請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補助,除前款資料文件外,應檢具社區居住申請表、房屋屋況檢核表、房屋設施檢核表、專業服務團隊名冊、住民申請服務表、住民需求支持密度評量、住民支持強度計分彙整表及經費預算表。
(三)申請社區發展補助者,除第一款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社區發展補助計畫申請表;申請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另附審核表及基金經費分擔明細表;申請社區自主培力方案另附社區培力需求申請表、同意辦理之理監事會議紀錄、培力師資學經歷或證照。
(四)申請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者,除第一款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計畫申請表。
(五)申請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者,應檢具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計畫申請表與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計畫書、補助經費切結書,及附表一所列資料文件。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申請者應列明案件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經費。
申請者檢具之申請相關資料文件,均不予退還。
九、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後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資料文件,送請補助機關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社區發展補助案件,由區公所辦理核銷。
(二)於十二月辦理之計畫或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
(三)受補助者,應依其補助種類與項目,檢具領據正本、經費總支出明細表、福利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成果概況表,及附表二所列資料文件,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經費金額。
(四)接受婦女福利補助者,除前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執行概況考核表、婦女福利補助課程滿意度調查表、婦女福利補助滿意度調查分析表及參加人員名冊。
(五)接受身心障礙福利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參加人員名冊、身心障礙福利補助滿意度調查表及身心障礙福利補助滿意度調查分析表。
(六)接受志願服務推展之志工教育訓練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附參加人員簽到簿及志願服務推展滿意度問卷調查表;接受資訊設備汰換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附財產清冊。
(七)接受社區發展補助之社區自主培力方案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附培力師資領據。
(八)接受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滿意度調查表、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滿意度調查分析表及參加人員名冊。
(九)接受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者,除第三款所列資料文件外,並應檢具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成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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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7025392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府經登字第1040284546號令
訂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府經登字第1050126619號令
修正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府經登字第1070253927號令修正
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設工廠: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後設立登記之工廠。
(二)既有工廠: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前設立登記之工廠。
(三)原生產事業:指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前依法登記之事業產業類別前二碼相同事業。
三、新設工廠之行業或產品非屬附表所列事業者,為低污染事業。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歇業之既有工廠廠地範圍內,自該廠登記歇業之日起五年內,新設立工廠者,經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得從事歇業工廠之原生產事業,並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四、既有工廠於原廠地範圍內欲增加前點附表所列以外之事業或原生產事業,經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前,已依第六點核准登記之工廠,準用前項規定。
五、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案,若核定擴增工廠產品屬第三點附表所列產業產品者,得於報核完成使用時,就擴展計畫內之產業產品為相關工廠變更登記。
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申請取得本府認定屬低污染事業或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者,免再依本要點認定;已申請取得本府環保法令查詢回覆、工廠登記前各項核准或許可文件者,其低污染事業之認定,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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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徵求合作開發投資人財力及開發資金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070271142號
附件:「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徵求合作開發投資人財力及開發資金認定基準」
訂定「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徵求合作開發投資人財力及開發資金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徵求合作開發投資人財力及開發資金認定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辦理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徵求合作開發投資人財力及開發資金認定基準
一、本基準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甄選案: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辦法規定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甄選程序。
(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向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提出申請者。
(三)開發案:指本府委任捷運局辦理之土地開發案。
(四)預估工程費:指捷運局以開發規模計算並經核定之建物興建成本。
(五)權益:指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內資產總額扣除負債總額。
(六)上一會計年度:指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上一商業會計年度。
(七)最近一年度:指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前最近十二個月。但不含公告當月份。
(八)所附報表:指能顯示申請人之權益、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總負債金額等之有關報表。
三、申請人之基本資格規定如下:
(一)甄選案得由一法人單獨提出申請或至多五法人共同提出申請。
(二)甄選案由一法人單獨提出申請時,該法人應同時符合開發及財務能力資格之一般及特別規定資格。
(三)甄選案由數法人共同提出申請時,至少一法人應符合開發能力資格,數法人皆應符合財務能力一般規定,數法人之權益併計應符合財務能力特別規定。
(四)開發實績及財務能力資格之採計,以申請人本身為限,不採計其控制公司、從屬公司或其相互投資公司之能力資格。
(五)甄選案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申請時,應共同授權一申請人為本開發案被授權人。
(六)外國法人應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則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其他受有法定營業範圍或投資範圍限制之法人,申請投資時應符合法律規定或取得該管主管機關之核准。
(七)外國法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1、應檢附公司負責人簽章正本一份(若授權代理人並應檢附代理人授權書一份),並經認證或驗證。
(1)外國法人所附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大陸地區法人所附者,應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繁體中文譯本。
(3)大陸地區法人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所附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行政院、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繁體中文譯本。
2、已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該分公司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未經認許登記之外國法人,應檢附向主管機關申請之備案文件並提出允諾於簽訂投資契約書前在我國取得認許及設立分公司之承諾書。
四、申請人之開發能力認定原則規定如下:
(一)採計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前五年內,申請人曾完成(已計入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與甄選案性質相同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其單一實績金額不低於預估工程費之三分之一,或累計實績金額不低於預估工程費。
(二)房地已銷售部分依損益表營收認列;未銷售部分依資產負債表以成本認列於開發實績彙總表(如附表)。
前項申請人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予本府審查:
(一)經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及其所附開發實績之各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二)外國法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1、所附開發實績之各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依前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辦理認證或驗證。
2、前目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經會計師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折算為新臺幣,並依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辦理開發實績彙總表之查核簽證。
五、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認定原則,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1、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所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三倍,速動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2、申請人為保險公司時,不適用前目規定,惟須符合最近二年之資本適足率(Risk-BasedCapital,RBC)達百分之二百以上規定。
3、最近一年無不良票據信用及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
(二)特別規定:
依申請人提送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所列權益,扣除甄選案於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前,申請人取得開發案投資權,且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開發案所占出資比例(以申請當時協議書所載或經公證之出資比例證明為憑,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依人數比例認定)乘以各開發案預估工程費百分之三十之數額後,乘以甄選案出資比例,合計不低於甄選案預估工程費百分之三十。前項申請人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予本府審查:
(一)我國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擇一提送。但成立未滿一年者,提送自成立後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二)票據交換機構於甄選案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
(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甄選案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半年內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
(四)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為之。
(五)申請人如為保險公司時,應另提出最近二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Risk-BasedCapital,RBC)不低於百分之二百之查核報告。
(六)外國法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請所附財務能力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依第三點第七款第一目及第四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認證、驗證或簽證。其他應附證明文件,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確無可提供類似證明文件者,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為之。
六、捷運局得依各開發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專案簽報本府核定,免受本基準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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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70220024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附表1份
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附表一份。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桃園市政府105.9.1府都住更字第10502149521號令
發布桃園市政府107.10.24府都住更字第1070220024號令修正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街廓內臨接一條計畫道路且土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且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同一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而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其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五)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前四款規定之一,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前項所稱街廓,指四周為計畫道路圍成之基地;如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非都市發展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等,其鄰接部分得視為街廓邊界。
三、經本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前點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為原則。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先徵詢街廓內相鄰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意願,並辦理協調會,於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報核時,併同檢附意願證明及協調結果,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本府協調之。
四、未經本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不得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毗鄰土地之建築物已建築完成,且達三十年以上者,申請人應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如更新單元範圍仍有爭議,則提送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五、未經本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應符合第二點規定外,更新單元內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應符合附表所列規定指標達三項以上,並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內載明。
(二)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屋齡達三十年之投影面積比例應達建築物總投影面積二分之一,並符合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積應符合下列公式:A0/A1≧1/3。A1:更新單元面積,得扣除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A0: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基地面積或投影面積及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前建造完成之違章建築總投影面積。
(三)更新單元位於保護區、農業區、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之山坡地,不受理其申請。
六、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或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屬有危害疑慮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應立即拆除或修繕補強者,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五分之四以上,且其土地面積與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五分之四以上同意者,得不受第二點至第四點、第五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七、合法建築物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得不受第二點至第四點、第五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八、合法建築物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並經本府認定者,得不受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九、本基準所列事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中載明;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載明。
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已達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同意比例,申請核准籌組都市更新團體時,即應依本基準所列事項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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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08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暨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702410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8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暨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公告事項:
一、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4,578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金額:每人每年新臺幣7萬5,000元整。
2、不動產金額:每戶新臺幣360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1,867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金額:每人每年新臺幣11萬2,500元整。
2、不動產金額:每戶新臺幣540萬元。
三、申請人原符合107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不動產筆數、地號及地目未變更者,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第3項規定之限制。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利運隆工程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63610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利運隆工程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公告事項:冊列利運隆工程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4550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孫秉晟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2月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註銷瑞興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620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瑞興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瑞興。
二、身分證字號:H10042****。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10○號。
四、事務所名稱:瑞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平路3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33○號。
七、備註:死亡註銷。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29131號
附件:航照繪圖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龍岡加油站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驗證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龍岡加油站。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二段659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中壢區中興段21地號。
五、場址面積:面積共2711.94平方公尺。
六、廠址座標:274032E,2759421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運作中。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府分別於107年4月18日至貴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進行土壤污染驗證作業及107年4月25日及26日執行地下水污染驗證作業,經本府「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龍岡加油站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驗證結果,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檢測值2,25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土壤苯項目檢測值36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0毫克/公斤)、土壤二甲苯項目檢測值1,121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00.0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291311號
附件:航照繪圖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本場址依據本府「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龍岡加油站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驗證結果,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檢測值2,25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土壤苯項目檢測值36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0毫克/公斤)、土壤二甲苯項目檢測值1,121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00.0毫克/公斤)。本府業以107年10月5日府環水字第1070229131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一、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市中壢區中興段21地號。
二、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三、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42條規定辦理。
四、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五、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冠榮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63657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冠榮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之認許辦法第4條。公告事項:冊列冠榮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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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玥彔實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63618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玥彔實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公告事項:冊列玥彔實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有關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702637741號
附件:
主旨:有關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工保險局107年10月12日保普墊字第1076016153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7年10月24日至107年11月26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請求人會議。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443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8月28日至107年9月22日,批號Y1070903共1,31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示送高○泉等人計217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8123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高○泉等人計217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高○泉等人計217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連子瑩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6912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連子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連子瑩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0○號
四、事務所名稱:連子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中正一路28號10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10月5日桃社障字第1070087179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937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7年10月5日桃社障字第1070087179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陳○雄君,37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0****166)之家屬陳○宏君(H10****739)於106年5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6年6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872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
◆ 公告劉建曄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675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劉建曄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依據:依據建築師法第51條、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本府107年4月2日府都建照字第1070078645號函及內政部107年10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6254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建曄
二、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69○號
三、事務所名稱:劉建曄建築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鎮撫街59號
五、建築師證號:建證字第348○號
六、懲戒決議內容:不予懲戒
七、備註:因屆期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106桃建懲字第004號)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妤婕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7317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吳妤婕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妤婕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市地字第00197○號
四、事務所名稱:健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裕國街55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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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本府107年度第1批(中壢區中北段324地號等17筆19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67945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7年度第1批(中壢區中北段324地號等17筆19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8年1月30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7年10月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DANG V○N HIEU(鄧○孝)(案件列管編號:107172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708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DANG V○N HIEU(鄧○孝)(案件列管編號:107172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DANG V○N HIEU(鄧○孝)於106年11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16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業於106年11月26日已由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出境返回越南,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蘇○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713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蘇○華於107年9月14日在桃園市大園區三民路二段與坑?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業遭遷址至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黎文明 |
◆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70273597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5項。
三、「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聯絡人:楊添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66695。
(五)電子郵件:1002870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現今印鑑證明已非辨識當事人真意唯一方式,尤其科技進步,印鑑章易遭偽刻,舉證困擾,為達革新簡政便民,並保障民眾權利,提升行政效率,爰擬具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修正案,研訂替代措施及刪除使用印鑑證明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