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03期

法規
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01910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
第四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投入站可容納投肥水質標準如下:
一、水溫:攝氏四十五度以下。
二、氫離子濃度指數:五-九。
三、硫化物(以S2-計算):九十毫克/公升。
四、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一萬二千毫克/公升。
五、化學需氧量:二萬四千毫克/公升。
六、油脂:
(一)礦物:一百毫克/公升。
(二)動植物:三百毫克/公升。
七、酚類:五十毫克/公升。
八、氰化物:二毫克/公升。
九、總汞:零點零五毫克/公升。
十、鎘:一毫克/公升。
十一、鉛:一毫克/公升。
十二、總鉻:二毫克/公升。
十三、鉻(六價):零點六毫克/公升。
十四、砷:零點六毫克/公升。
十五、銅:十三毫克/公升。
十六、鋅:六十五毫克/公升。
十七、鐵(溶解性):十毫克/公升。
十八、錳(溶解性):十毫克/公升。
十九、鎳:十毫克/公升。
二十、銀:二毫克/公升。
二十一、陰離子界面活性劑:八十毫克/公升。
二十二、硼:十毫克/公升。
二十三、硒:五毫克/公升。
二十四、氟鹽:一百五十毫克/公升。
第十四條投肥業者經通知限期繳納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屆期不繳納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月內,停止受理該投肥業者進場投肥。
投肥業者進場投肥車輛經抽驗水質不合格,或違反水肥投入站相關使用規範者,停止受理該投肥業者進場投肥一個月。
投肥業者同一年度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本府得廢止該違規車輛之投肥證,並自第二次違規之日起五個月內停止受理其投肥證之申請。
第二項水肥投入站之使用規範,由本府定之。
政令
修正「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修字第1070007036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
 
修正「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府環廢字第1040202029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府清隊修字第1070007036號令修正
一、本要點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占用道路車輛符合下列二款以上情形者,得認定為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車輛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廢棄車輛:
(一)鈑金多處剝落或鏽蝕嚴重或外表多處凹陷。
(二)窗戶破損。
(三)輪胎破損、脫落或輪框明顯變形。
(四)後照鏡脫落。
(五)引擎蓋脫落或無法關閉。
(六)車門脫落或無法關閉。
(七)行李廂蓋脫落或無法關閉。
(八)車前燈、煞車燈脫落或破損。
(九)排氣管嚴重銹蝕或斷裂。
(十)車輛踏板、鍊條、齒輪、煞車線、車頭手把、煞車拉桿斷裂脫落、嚴重鏽蝕或無法正常使用。
(十一)其他顯久未使用清理、零件脫落或破損,致使車輛無法正常使用,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
三、占用道路車輛為事故車、解體車者,如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得認定為廢棄車輛。但車輛未失去原效用且可自行移動者,不得認定為廢棄車輛。
四、未懸掛車牌之疑似廢棄車輛,由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於接獲通報資料後四十八小時內派員至現場勘查認定。若為廢棄車輛者,應張貼清理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應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並依「占用道路失竊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流程」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流程」規定辦理。
五、懸掛車牌之疑似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於接獲通報資料後四十八小時內派員至現場勘查認定。若為廢棄車輛者,應張貼清理通知於車體明顯處,並於張貼同時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自行清理,且將查報照片、勘查紀錄及通知車輛所有人清理之資料函送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六、占用道路失竊車輛,在未經警察機關註銷失竊紀錄前,不得以廢棄物處理。
七、事故車經警察機關於事故現場偵查完成,並於事故案件偵查或偵審完成後,應限期通知車輛所有人領回車輛,如逾期未領回,由警察機關會同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八、經認定屬廢棄車輛者,警察機關及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執行人員應於張貼清理通知時及移置前,於能顯示該車輛放置之地理位置,選取遠近方位拍照存證。懸掛牌照之車輛,照片上應有牌照號碼。執行人員應填具廢棄車輛堪查通知紀錄,且張貼之清理通知應註明執行單位、日期、時間及聯絡電話。
九、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辦理廢棄車輛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再限期清理期限不得少於四十八小時;再限期清理通知應以書面送達車輛所有人。逾期未清理者,由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先行拖吊移置,無須再進行查報、張貼公告程序。
十、廢棄車輛拖吊、保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盡管理人之責任,保持車輛完整性,不得拆除車輛任何零件。
十一、廢棄車輛移置作業得委託民間單位執行。
訂定「桃園市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處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園字第10700124361號
附件:桃園市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處理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處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處理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處理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私地樹木:指栽植於市有土地以外之喬木及灌木。
(二)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指樹木因斷枝、歪斜、傾倒、枝葉過低、罹患病蟲害等情事,致有危害公用道路交通、照明或人行等安全之虞者。
三、道路管理機關接獲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之通報時,受理人員應填具通報紀錄單(如附件),其內容應包含受理時間、通報人姓名、聯絡電話、事件詳細地址及事件狀況概述。
四、道路管理機關於接獲前點通報時,應即聯繫私地樹木所有權人會同現勘並做成紀錄。
經現勘認定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者,由該私地樹木所有權人自行處理或同意由道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
五、私地樹木所有權人無法取得聯繫或拒絕會同現勘者,得會同當地里長現勘並作成紀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者,道路管理機關得逕為必要之處置:
(一)私地樹木所有權人拒絕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有第五點之情事,且經認定該私地樹木影響道路使用安全者。
修正「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七條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704600380號
附件:
 
修正「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七條。
附「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七條
 
部長 沈榮津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營業主體、零售價格及相關資訊,以利於消費者辨識。
前項資訊之揭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桶裝液化石油氣採重量計價者,依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揭示零售價格;採氣量計價者,以立方公尺為單位揭示零售價格。
二、液化石油氣零售業之名稱及當日零售價格。桶裝液化石油氣採氣量計價者,並應揭示當月及過去二個月之零售價格。
三、揭示牌之規格,其寬度應達七十公分以上;高度應達五十五公分以上。揭示價格之字體應達足以使消費者辨識之程度,並不得以任何物體遮蔽之。 
前項零售價格資訊,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至少保存二年。
桶裝液化石油氣內容物為丙烷者,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於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明顯處標示液化石油氣之種類為丙烷。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另得於交付消費者桶裝液化石油氣時,提供液化石油氣價格資訊。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70030460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5 日府原教字第1070030460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提升其資訊運用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所稱申請人,指年滿二十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三、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二)電腦軟體。
(三)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四、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申請本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或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購買憑證:合法廠商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詳列商品及金額明細,買受人欄位應註明買受人(申請人)名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五)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六)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七)印領清單。
(八)補助實物照片。
受理申請之區公所應先為初審作業,前項規定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經初審符合規定或於期限內補正文件者,受理申請之區公所應將第一項文件函送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進行複審作業。
六、申請本補助之受理時間自當年度一月十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七、申請本補助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需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文件而逾期未補正。
(二)已受領本要點之補助未滿三年。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預算支應。
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委託非屬常規疫苗接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發文字號:桃衛疾字第1070004923號令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委託非屬常規疫苗接種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委託非屬常規疫苗接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委託非屬常規疫苗接種作業要點」
 
局長 王文彥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委託非屬常規疫苗接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桃衛疾字第1070004923號令訂定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推動桃園市各項非屬常規疫苗預防接種福利政策,委託本市各區衛生所及預防接種合約醫療院所落實執行,共同維護本市民眾之健康,避免受到疾病感染之風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由本局於每年度訂定實施計畫據以辦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託單位:
1、桃園市各區衛生所。
2、經本局審核通過之預防接種合約醫療院所。
(二)行政處理費:指受託單位執行本要點行政作業事項之相關費用。
四、受託單位應配合本局政策執行下列行政作業事項:
(一)接種資料查詢及審核作業。
(二)接種資料得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規定製作上傳至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作業之資料格式,提供電子檔予轄區衛生所或透過健保申報方式上傳接種資料。
(三)疫苗接種政策宣導及催種作業。
(四)冷運冷藏管理輔導查核作業。
(五)其他經本局訂定年度實施計畫之行政作業事項。
五、行政處理費依本局自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每期核算受託單位疫苗接種人次。
前項費用及疫苗以本局訂定之實施計畫內容為準。
六、本要點行政處理費申請以每年四期結算,並分期受理申請,申請期間如有變動,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一)第一期:當年度一月至三月,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第二期:當年度四月至六月,於當年度七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三)第三期:當年度七月至九月,於當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四)第四期:當年度十月至十二月,翌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申請或對核算金額有異議者,得於申請當月十五日前,第四期得於申請當月十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補發或更正;逾期未提出者視同放棄。
七、受託單位申請行政處理費,應檢附申請表及領據送轄區衛生所向本局申請。
八、本局於完成前點資料審核程序後,核發行政處理費予受託單位。
依審計法相關規定,本局將不定期抽核受託單位接種評估資料與申請資料,如有溢領或不符規定者,應追繳已核付之費用。
九、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廢止「桃園市公共行政役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分發服役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民兵字第107001599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公共行政役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分發服役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訂定「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70000167號
附件:要點及相關附件各1份
 
訂定「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部長 沈榮津 
 
 
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配合國內基礎設施建置時程,穩健有序推動離岸風電發展,有效達成離岸風電目標及期程,並帶動國內產業發展,執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及電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相關業務分別由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或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辦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案:指以電業或國內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為申請人,就單一規劃場址向本部申請容量分配之案件,並依不同作業階段分別稱合格申請案、遴選申請案、競價申請案及獲選申請案。
(二)合格申請案:指申請人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申請備查且未有同要點第九點或第十二點備查失效之情形,並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內申請,通過文件及資格審查之申請案。
(三)遴選申請案:指依本要點規定參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完工併聯」或「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遴選作業程序之合格申請案。
(四)競價申請案:指參與遴選作業程序,未獲全部容量分配且遴選作業程序評選分數達六十分以上並參與競價作業程序之合格申請案。
(五)獲選申請案:指依本要點規定參與遴選或競價作業程序,排定序位後獲容量分配之申請案。
(六)規劃完工併聯年度:指申請人表明規劃完成風場設置、電源線併聯工程並裝設計量設備之年度。
四、本部為分配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達五百五十萬瓩離岸風力發電總容量,得依下列次序辦理:
(一)遴選作業程序
依申請人規劃分別辦理「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完工併聯」及「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兩階段審查程序並進行評分排序與容量分配。除另有規定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完工併聯」分配容量以五十萬瓩為原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分配容量以三百萬瓩為原則。
(二)競價作業程序
依躉購價格高低進行排序,次依申請人規劃完工併聯年度(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就五百五十萬瓩總容量扣除遴選作業程序已分配容量之剩餘容量進行分配。
第二章 遴選作業程序
五、申請人應業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規定經能源局備查,且未有同要點所定備查失效之情形。
六、申請人申請分配容量、規劃完工併聯年度及ㄧ個以上併接點位,不得超出或大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就該申請案核給有效之併聯審查意見書所示併網容量、可引接時點與併接點位,及其公告之併網容量、併接點位。
七、申請人申請場址範圍及申請分配容量,不得超出或大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該委員會最近一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通過或有條件建議通過之審查結論。
八、申請人規劃「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者,得勾選一個以上規劃完工併聯年度與分割風場容量之意願。
九、申請人規劃「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者,應承諾下列事項內容:
(一)申請人承諾「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完工併聯」或「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完工併聯」者,於中華民國ㄧ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佐證資料及工業局意見函。
(二)申請人承諾「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完工併聯」、「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完工併聯」或「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者,於中華民國ㄧ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佐證資料及工業局意見函。
(三)申請人承諾以最佳可行技術執行環境影響避免與減輕對策。
(四)申請人承諾依電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設置之電力開發協助金中,提撥百分之三投入生態環境融合及企業社會責任項目。
前項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內容,另於工業局官網發佈之。
十、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以前,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三十份(如附件一)併附電子檔案,親送或以郵遞(以送達證明所載時間為準)送達能源局: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完工併聯之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表」或「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之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表」。(如附件二及二之一)
(二)風場位置圖、風力機組布設圖及與鄰近風場關係位置圖。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該委員會最近一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通過或有條件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及環境影響說明書。
(四)台電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審查意見書。
(五)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備查函。
(六)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遴選計畫書。(如附件三)
(七)資料利用同意書。(如附件四)
(八)代表人授權書。(如附件五)
(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聲明書。(如附件六)
(十)「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完工併聯」之申請案,應增提具體佐證文件(如電業籌設許可應檢附之海底電纜路線劃定勘測許可、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許可、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地方政府、漁業協商等有關單位意見書或同意函,及其他與風場開發相關實質佐證資料)。
(十一)「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之申請案,應提出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遴選承諾書(如附件七)及申請人之各發起人公司設立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十一、遴選作業程序分為資格審查及計畫遴選。計畫遴選依申請人規劃完工併聯年度,分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完工併聯」及「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兩階段審查作業。
本部對於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以書面補正文件或到場提出說明。
申請人有不符第五點申請資格或逾前點申請期限者,不予受理。
申請人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應不予受理:
(一)不符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
(二)前點申請文件不完全,或其內容有缺漏或有疑義。
(三)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隱匿。
(四)其他情形經本部認定需說明或補正之情形。
十二、本部就遴選作業程序,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具有離岸風電工程技術、財務金融專業或具備其他離岸風電專業之專家及學者十九人至二十七人擔任遴選委員,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會議應有遴選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出席,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遴選會議。
遴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關係。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三年內有僱傭、顧問、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遴選委員自認或本部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有前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其他情形足以認定遴選委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者,本部得依職權命其迴避。
十三、「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申請案,遴選會議得按下列項目(遴選項目、細項及審查重點如附件八)遴選評分:
(一)技術能力(60%):分為建造能力(25%)、工程設計(20%)、運轉與維護規劃(15%)。
(二)財務能力(40%):分為財務健全性(30%)、國內金融機構關聯性(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完工併聯」申請案,遴選會議除依前項項目審查外,應參考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按籌設許可應備文件取得情形(如準備中、申請中及已取得)審議其現行開發進度。
第一項所列遴選項目中有出席委員全體加總總分為零分者,該申請案為最後序位。
十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完工併聯」遴選作業,應不分區域進行評分排序,以總分最高者為第一序位;次高者,為第二序位,依次排序。同序位者,以技術能力項目分數較高者為優先;技術能力項目分數相同者,由本部以抽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完工併聯」遴選作業,以分配容量五十萬瓩為原則,自第一序位申請案依次累計申請容量至五十萬瓩內之合格申請案,得辦理容量分配。本部得考量風場完整性、開發效益及輸配電業公告併網容量等條件,增加十萬瓩分配容量,惟五十萬瓩內之最後序位合格申請案併接點位非屬彰化地區者,增加之分配容量,得不受十萬瓩限制。
獲選申請人因前項情形未獲分配申請案內全部風場容量之申請案,得放棄獲配容量,參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遴選作業或競價作業。
未獲容量分配之申請案,得參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遴選作業或競價作業。
十五、「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遴選作業,應不分區域進行評分排序,以總分最高者為第一序位;次高者,為第二序位,依次排序;同序位者,以技術能力項目分數較高者為優先;技術能力項目分數相同者,以規劃完工併聯年度在前者為優先;年度相同者,由本部以抽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遴選作業,以分配容量三百萬瓩為原則,自第一序位申請案依次累計申請容量至三百萬瓩內之合格申請案,得辦理容量分配。本部得考量風場完整性、開發效益及輸配電業公告併網容量等條件,增加十萬瓩分配容量。
獲選申請人因前項情形未獲分配申請案內全部風場容量之申請案,得放棄獲配容量,參與競價作業程序。
未獲容量分配之申請案,得參與競價作業程序。
十六、本部按前點規定排定「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申請案序位後,另依申請案序位排定開發商序位。
第一序位開發商所有申請案累計核配容量以三百萬瓩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第二序位以百分之三十為上限;第三序位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其餘開發商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容量上限超出該序位開發商所有申請案累計核配容量者,剩餘容量由其餘開發商按前項容量上限分配。
容量上限不足分配該序位開發商所有申請案累計核配容量者,自開發商最後序位申請案起,依第二項上限剔除申請案容量,但本部得考量風場完整性及開發效益增加十萬瓩核配容量。
獲選申請人因前項情形未獲分配全部風場容量者,得放棄遭剔除容量申請案之獲配容量,參與競價作業程序。
同一開發商指依本要點申請容量分配之申請案,有籌備處相同或發起人之ㄧ相同或對外代表人之ㄧ相同者。
開發商之資料與能源局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予以備查之備查資料不同者,前項同一開發商之認定,以中華民國ㄧ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前能源局予以備查之籌備處、發起人或對外代表人定之。
十七、本部依申請案先後序位、申請人勾選之最先規劃完工併聯年度,後由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ㄧ個以上併接點位內及所填序位順序辦理容量分配。
申請人勾選之最先規劃完工併聯年度已無可分配容量者,依申請人其他勾選較先之完工併聯年度分配容量。
本部辦理容量分配,不得超出申請人申請併接點位、容量及規劃完工併聯年度。
十八、本部辦理「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容量分配,因該地區當年度併網公告容量不足且合格申請人有意願分割風場者,應就不足部分分割風場容量至次一併網容量提供年度。但可併接點位容量小於十萬瓩者,不再辦理分配。
前項不足部分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以前已無次一可提供併網容量之年度者,獲選申請人同意放棄分配不足容量。
第一項情形申請人無意願分割風場者,全部風場容量分配至次一併網容量提供年度。但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以前已無次一可提供併網容量之年度者,獲選申請人同意放棄分配全部風場容量。
第二項及第三項放棄分配容量之申請人得參與競價作業程序。
輸配電業得考量併接技術可行性、併網穩定性及電纜鋪設等情形,適度調整容量分配及分割結果。
十九、本部應公告序位、容量分配結果與容量分配後之剩餘併網容量,通知獲選申請人規劃完工併聯年度、分配容量及併接點位,獲選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簽訂行政契約,該行政契約應載明履約保證金及違約罰則、罰款。
本部得通知未獲選申請人得於申請期限內申請競價作業程序。
除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三項、第十六點第五項及第十八點第四項外,獲選申請人放棄容量分配結果者,不得參與競價作業程序。
第三章 競價作業程序
二十、合格申請人已依本要點申請參加遴選作業程序,未獲分配全部風場容量且遴選作業程序遴選分數達六十分以上者,得申請參加競價作業程序。
第五點至第八點規定,於競價作業程序適用之。
二十一、競價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以前,檢附競價單(如附件九)置入內競價單封(如附件十)彌封,併同容量分配結果通知書及下列應備文件置入外競價單封(如附件十一)彌封,並於彌封處加蓋競價申請人及代表人印章或簽名,親送或以郵遞(以送達證明所載時間為準)送達能源局。
(一)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競價申請表。(如附件十二)
(二)風場位置圖、風力機組布設圖及與鄰近風場關係位置圖。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該委員會最近一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通過或有條件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及環境影響說明書。
(四)台電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審查意見書。
(五)資料利用同意書。(如附件四)
(六)代表人授權書。(如附件五)
(七)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聲明書。(如附件六)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二十二、競價申請人填寫競價單應以每度電能躉購價格(新臺幣元/度)為單位,金額須至小數點後四位。
競價申請人應依競價單格式、欄位據實填載,並以黑色、藍色鋼筆或不可塗改之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如有塗改之情形,應於塗改處加蓋申請人及代表人印章。
競價單應註明競價申請人之代表人姓名,並加蓋申請人及代表人印章或簽名。
二十三、第二十一點應備文件有疏漏或不全之情形,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競價申請人有不符第二十點資格或逾第二十一點申請期限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點競價單送達後,不得為抽換、更正、補充或補正之行為。
申請人欲撤回競價作業申請案者,應於開價日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將撤回之申請書寄達或送達能源局;逾期未寄達或送達者,視為未撤回。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認定後其競價或競價單無效:
(一)每度電躉購價格填寫未符合規定或填寫不明確,致無法辨識。
(二)重複競價或冒名競價。
(三)未用規定格式之競價單封套、競價單,或毀損致無法辨識。
(四)競價單封套未彌封或封口破損,足以影響開價。
(五)競價單封套、競價單內容填寫錯誤、不實,致無法辨識。
(六)字跡模糊不能辨識、修改處未簽名或加蓋印章、修改處經簽名或蓋章但無法辨識、競價單簽蓋印章不全或自然人未簽名或未蓋章。
(七)同一競價單封套裝入兩件以上競價單。
(八)未於外競價單封之封面加註競價申請人名稱及地址、代表人或發起人姓名、聯絡地址及聯絡電話。
(九)競價單內容附條件或期限者。
(十)其他經審查認定具有重大瑕疵。
未填具每度電躉購價格、填具兩個以上躉購價格或填具價格超過當年度公告上限費率者,以競價當年度公告每度電之躉購上限費率為競價價格。
二十五、開價時參與競價作業程序之競價申請人得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持授權書(如附件十三)出席開價現場。
競價單由本部於開價現場開封後,不分區域依躉購價格高低進行排序,價格最低者為第一序位;次低者,為第二序位。同序位者,由本部以抽籤定之。
二十六、本部就五百五十萬瓩總容量扣除遴選作業程序已分配容量之剩餘容量進行分配。
獲選申請人以獲選價格與簽約時當年度公告上限費率取其低者,為與台電公司簽訂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電能購售契約或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之簽約躉購價格。
獲選申請人可透過直供、代輸方式提供電力用戶用電,並於簽約日起一個月內送能源局備查。若獲選申請人中止直供、代輸並重新簽訂購售契約,在符合當年度能源相關法規規定下,其躉購價格以獲選價格與簽約時當年度適用之公告上限費率,取其較低者。
第十七點至第十九點遴選作業程序規定,除總容量三百萬瓩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不適用於競價作業程序者外,準用之。
第四章 簽訂行政契約
二十七、獲選申請人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檢附第十九點、第二十六點獲選容量分配通知書及履約保證金,參與遴選作業程序之獲選申請人並應提出依遴選委員意見修正後經本部同意之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遴選計畫書,向本部申請簽訂行政契約。
前項獲選申請人逾期未向本部申請簽訂行政契約、檢附文件不足、不全或保證金繳納金額不足者,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本部得廢止或撤銷容量分配結果,且不與其簽訂行政契約。
第一項行政契約內容,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十八、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完工併聯」申請案,履約保證金應以規劃設置總容量乘以每一千瓩新臺幣肆佰萬元計算(即每一千瓩(MW)裝置容量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整)外,均以規劃設置總容量乘以每一千瓩新臺幣貳佰萬元計算(即每一千瓩(MW)裝置容量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整)。
前項履約保證金獲選申請人可自行選定以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現金。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三)保付支票。
(四)郵政匯票。
(五)政府公債。
(六)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七)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八)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如附件十四)
獲選申請人欲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應於申請簽訂行政契約前繳納,並取得收據作為履約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以現金以外之其它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亦同。
獲選申請人取得電業執照後一年或解除合約後,經本部認定無扣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違約情事,得無息返還剩餘履約保證金或發還保證書予連帶保證之銀行或繳交之獲選申請人。
履約保證金繳交帳戶及其他細節,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十九、獲選申請人依前點規定完成簽約後,由本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
前項獲選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規定取得本部核發之籌設許可,並依承諾年度取得工作許可證。
未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籌設許可且因可歸責獲選申請人事由逾期達十二月者,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取得之備查失效,不受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取得工作許可證後二年內未開始辦理施工準備作業者,本部得依電業法及行政程序法廢止獲選申請案工作許可證。
獲選申請人未依第九點承諾事項履行者,違約處罰方式依第二十七點第三項公告之行政契約辦理之。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遲延第二項至第四項期程者,申請人得檢附文件於期限屆至前九十日內,向本部申請並經同意後予以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獲選申請案有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所定備查失效之情形,廢止其容量分配結果;簽訂之行政契約,無效。
第五章 備取作業
三十、第二十七點第二項、前點第三項規定備查失效且經解除合約之獲選申請案或其他經本部同意之情形,參與遴選作業程序者,其容量核配予次一序位且未經核配容量之遴選申請案;參與競價作業程序者,亦同。
前項因備取作業獲核配容量之申請案,應於取得核配容量後兩年內取得籌設許可,並應承諾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底前完成完工併聯,不受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履約保證金、簽訂行政契約及其餘事項準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
第六章 附則
三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NGUYEN V○○ PHUONG(阮○豐)(案件列管編號:107020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065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NGUYEN V○○ PHUONG(阮○豐)(案件列管編號:107020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NGUYEN V○○ PHUONG(阮○豐)於106年3月1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陳○寧(案件列管編號:107021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073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寧(案件列管編號:107021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寧於106年12月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74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市蘆竹區「海湖里、坑口里、蘆竹里、中福里、富竹里、山鼻里、上竹里及蘆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03371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海湖里、坑口里、蘆竹里、中福里、富竹里、山鼻里、上竹里及蘆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07年2月5日桃市蘆戶字第107000077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蘆竹區「海湖里、坑口里、蘆竹里、中福里、富竹里、山鼻里、上竹里及蘆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平鎮區「南勢里及平鎮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2月9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02356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南勢里及平鎮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2月9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暨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107年1月24日桃市平戶字第107000070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平鎮區「南勢里及平鎮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2月9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735000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70025250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美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發布,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歷經兩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發布。
為因應本市平鎮區、龍潭區、蘆竹區及大園區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增設骨灰(骸)存放單位,並參酌實務作業需要,擬具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遷葬作業是否發給獎勵金,係由用地機關自行審酌,爰修正公立殯葬設施之免收及減收費用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二、為落實照顧弱勢者,減輕其殯葬負擔,增訂外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得比照市民收費之規定。另為推廣多元葬法及協助弱勢者辦理殮葬事宜,在本市死亡之經濟弱勢者,增訂得比照市民免收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因應本市平鎮區、龍潭區、蘆竹區及大園區公立納骨塔(堂)增設骨灰(骸)櫃位及牌位區,修正第三條附表二。(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玲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1月9日桃動五字第1070000100號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05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玲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1月9日桃動五字第1070000100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6年12月29日經民眾於本市桃園區中山路拾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0001417591)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6年12月29日桃動五字第1060008933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7年1月9日桃動五字第1070000100號函通知李○玲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為失蹤人口,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公告受處分人吳○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0268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宜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潘○賢(案件列管編號:10506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發文字號:警刑字第107000922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賢(案件列管編號:10506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潘○賢於105年1月26日在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與平東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等4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700084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等4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4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
(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6、G08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
(三)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相關設施設置)案。
(四)變更大園(.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7年1月31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07年3月1日下午2時整於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說明第(一)案)
(二)民國107年3月1日上午10時整於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說明第(二)案)
(三)民國107年2月27日上午10時整於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說明第(三)案)
(四)民國107年2月27日下午2時整於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1樓視聽教室(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118號)。(說明第(四)案)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蘆竹加油站所在蘆竹區南華段309地號等1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01888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蘆竹加油站所在蘆竹區南華段309地號等1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3年1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2006927號公告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蘆竹加油站所在蘆竹區南華段309地號等1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辦理「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6年11月23日進行地下水污染驗證,地下水檢測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解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蘆竹加油站所在蘆竹區南華段309地號等1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018881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蘆竹加油站所在蘆竹區南華段309地號等1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3年1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2006927號公告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蘆竹加油站所在蘆竹區南華段309地號等1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辦理「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6年11月23日進行地下水污染驗證,地下水檢測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解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32-1地號等1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08616號
附件:坵塊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32-1地號等1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102年6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3號公告、104年12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40323074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6年7月26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632-1、612、608(部分坵塊)、610(部分坵塊)、876(部分坵塊)、880-1(部分坵塊);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9-5(部分坵塊)、119-14(部分坵塊)、120-3(部分坵塊)、120-7(部分坵塊)、120-8(部分坵塊)地號等11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07年桃園市重點河川污染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畫(含石門水庫污染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20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07年桃園市重點河川污染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畫(含石門水庫污染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畫)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7年1月12日起至107年12月1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重點河川及石門水庫污染總量管制方式擬定、規劃、調查、成效評估等相關業務。
(二)污染源定位、排放量調查及查核作業。
(三)污染減量協商作業及南崁溪流域設置戶外攝影機監控河川等相關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67號9樓。
(三)聯絡電話:(02)8712-3866。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王雅慧科員,電話:(03)3386021分機1338。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平鎮區廣豐段500-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192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平鎮區廣豐段500-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區中路段1730-1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新釘C10616及復樁中43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189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中路段1730-1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新釘C10616及復樁中43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月2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69-8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新釘R10617等2支及復樁中184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1894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69-8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新釘R10617等2支及復樁中184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傅啟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0081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傅啟.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傅啟.。
二、身分證字號:P1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5號。
四、事務所名稱:傅啟.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2143號8樓。
六、建築師證書:105年3月31日建證字第6965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註銷「永創國際有限公司」等5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7001380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註銷藥商清冊
 
主旨:公告註銷「永創國際有限公司」等5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依據:藥事法第27之1條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料如附清冊。
二、旨揭藥商登記之營業地址已無營業事實,經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或本市商業登記資料,已公告歇業、解散或非營業中。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本公告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自本件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向訴願管轄機構(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社教機構用地及部分社教機構用地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222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社教機構用地及部分社教機構用地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區中路一段656、764、76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208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區中路一段656、764、76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月2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9-9(部份坵塊)等23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05632號
附件:
坵塊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9-9(部份坵塊)等23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102年6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3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105年9月8日府環水字第1050217286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6年8月21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9-9(部分坵塊)、120-8(部分坵塊)、120-9(部分坵塊)、119-14(部分坵塊)、120-10(部分坵塊)、119-11(部分坵塊)、120-18(部分坵塊)、128-20(部分坵塊)、128-22(部分坵塊);蘆竹區新庄子段615(部分坵塊)、618(部分坵塊)、1125(部分坵塊)、1126(部分坵塊)、1127(部分坵塊)、980(部分坵塊)、981(部分坵塊)、982(部分坵塊)、931(部分坵塊)、932(部分坵塊)、933(部分坵塊)、934(部分坵塊)、1500、1501地號等23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聯輝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1905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聯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聯輝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29號
四、事務所名稱:政和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山北街1號5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鄭玉樹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1905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鄭玉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玉樹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75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玉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豐六街235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延長「擬定桃園縣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時程容積獎勵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603099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延長「擬定桃園縣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時程容積獎勵。
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9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都市更新時程容積獎勵延長自107年3月1日至110年3月1日止。
二、都市更新時程容積獎勵額度依照「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辦理「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公開招商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700184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公開招商。
依據: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為解決都市成長衍生垃圾處理問題及配合「循環經濟」、「生質廢棄物資源化」政策,依促參法辦理遴選特許廠商以興建–營運–移轉(BOT)方式,興建本市生質能中心。
二、本案基地:桃園市觀音區觀塘段14地號,基地面積約4.38公頃。
三、申請人資格:請詳本案招商文件第三章申請作業規定。
四、申請保證金:請詳本案招商文件第三章申請作業規定。
五、招商文件下載:請於本府網站最新消息(http://www.tycg.gov.tw/)或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最新消息(https://www.tydep.gov.tw/tydep/)及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https://ppp.mof.gov.tw/)。
六、截止收件日期:107年5月14日止下午5時前送達,送達日期以機關收執章為準,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個上班日。
七、收件地點: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11樓)。
八、開標日期:107年5月15日上午10時。
九、開標地點: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開標室(桃園市縣府路1號11樓開標會議室)。
十、其餘注意事項詳本案招商文件。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委託對象變更,自107年2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0877號
附件:桃園市犬貓急難救助行政委託醫院名單
 
主旨:公告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委託對象變更,自107年2月1日起實施。
依據:「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委託辦理對象詳如桃園市犬貓急難救助行政委託醫院名單。
 
處長 陳英豪
公告遠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03079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遠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遠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榮惠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03074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榮惠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榮惠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鉅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等17家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03063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鉅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等17家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鉅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等17家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請於公告日起對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逸明興業有限公司等9家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經本府通知申復遭公司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03062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逸明興業有限公司等9家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申復遭公司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逸明興業有限公司等9家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請於公告日起對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麗的廣告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03075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麗的廣告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麗的廣告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億昇食品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030786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億昇食品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億昇食品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更正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等4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70027252號
附件:
 
主旨:更正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等4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07年1月29日府都綜字第1070008498號公告之主旨,更正為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等4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黃○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0611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誠(案件列管編號:怠107-1060142)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有關黃智苗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0282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智苗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智苗。
二、身分證字號:H1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6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智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208巷1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103年3月12日建證字第6479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168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7年1月15日起至107年12月14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針對本市場址查證、檢測及監測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檢驗測定工作由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39巷8號。
(三)聯絡電話:07-392808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劉亭亭,電話:03-3386021分機1332。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賴金鈴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2648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賴金鈴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賴金鈴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76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富村街55號5樓
 
市長 鄭文燦
107年度桃園市委託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隻絕育計畫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070000778號
附件:107年度桃園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隻絕育計畫、附件1-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隻絕育計畫行政契約書、附件2-寵物住宿業同意書、附件3-行政中立切結書
 
主旨:107年度桃園市委託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隻絕育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控制無飼主犬隻數量,將其絕育後放回原地,達到特定地區有效控制無飼主犬隻數量。
二、作業程序:
(一)委託對象:本市簽約獸醫診療機構。
(二)受委託資格:具桃園市合法開業、執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應備有之人力:受委託機構需備有1名以上且合法執業之獸醫師。應備有之設備條件:
1、電腦、彩色印表機、網路連線及數位相機等設備。
2、可判讀符合中央規格晶片之多頻晶片掃描器。
3、具設備齊全之外科手術室:包含手術燈、手術台及其他手術相關器械等。
4、住院區至少需可容納4隻以上之犬住院籠舍空間。
(三)委託辦理方式:由本處合格志工或本處動物管制隊捕捉混種犬隻,經掃晶片確認無主後送往簽約獸醫診療機構再次掃描晶片,若犬隻掃描出晶片請連絡本處管制課進行公告程序;經確認無晶片後施予晶片及狂犬病預防注射、除蚤點藥、絕育手術及剪耳註記(公左母右),晶片及狂犬病疫苗由本市提供。上述犬隻經療養後(公犬三天,母犬五天),由本處合格志工或本處動物管制隊運送原地回置。
(四)委託期間: 自簽約日起至107年12月15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五)委託辦理絕育費用:公犬每隻補助新臺幣1,300元整,母犬每隻補助新臺幣2,500元【包含犬隻耳殼註記、除蚤點藥及絕育手術費用及以每日100元計算術後療養期間(公犬三天,母犬五天)之費用】。
(六)申請文件與審核流程:備齊下列文件後,逕以掛號郵寄(信封上請加註「申請桃園市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隻絕育計畫」等字樣)或親自送至本處。
(七)應備文件:
1、桃園市委託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隻絕育計畫行政委託契約書(如附件1)。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執業執照影本。
3、術後療養住宿機構合作同意書(需附寵物住宿業登記證影本如附件2,無配合者免)。
4、申請之獸醫診療機構名指定之帳戶影本(非獸醫診療機構戶名請指定負責人帳戶)。
5、行政中立切結書(如附件3)。
(八)申請核銷步驟:依行政委託契約書內容核銷。
(九)行政管理與稽核:
1、本案委託對象,應保留「桃園市委託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犬隻絕育計畫醫」院紀錄表2 」、犬隻手術後照片與晶片號碼等相關資料供備查。
2、本案委託對象,須接受本處人員依排定行程,進行現場查核作業,未配合者得視情節取消本委託契約。
三、本處公物、公款補助,於本案委託之對象,皆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規定,如有違反,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公物、公款補助,並應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相關責任。
四、若有未盡事宜,逕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五、注意事項:
(一)銀行匯款手續費每筆新台幣30元整,由收款人支付並於當次匯款中扣除之。
(二)向本處請領該批絕育補助款者,不得再向其他單位重複請領;或以已施行絕育手術之犬隻不得再向本處請領,如有違法應自行負法律責任。
(三)若掃描晶片後,有主犬隻不予核銷。
(四)核銷經費犬隻僅限混種犬。
 
處長 陳英豪
107年度桃園市委託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貓隻絕育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70023387號
附件:附件1-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貓隻絕育回置計畫行政契約書、附件2-寵物住宿業同意書、附件3-行政中立切結書
 
主旨:107年度桃園市委託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貓隻絕育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控制無飼主貓隻數量,將其絕育後放回原地,達到特定地區有效控制無飼主貓隻數量。
二、作業程序:
(一)委託對象:本市簽約獸醫診療機構。
(二)受委託資格:具桃園市合法開業、執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應備有之人力:受委託機構需備有1名以上且合法執業之獸醫師。應備有之設備條件: 
1、電腦、彩色印表機、網路連線及數位相機等設備。
2、可判讀符合中央規格晶片之多頻晶片掃描器。
3、具設備齊全之外科手術室:包含手術燈、手術台及其他手術相關器械等。 
4、住院區至少需可容納4隻以上之貓住院籠舍空間。
(三)委託辦理方式:由本處合格志工或本處動物管制隊捕捉混種貓隻,經掃晶片確認無主後送往簽約獸醫診療機構再次掃描晶片,若貓隻掃描出晶片請連絡本處管制課進行公告程序;經確認無晶片後施予晶片及狂犬病預防注射、除蚤點藥、絕育手術及剪耳註記(公左母右),晶片及狂犬病疫苗由本市提供。上述貓隻經療養後(公貓三天,母貓五天),由本處合格志工或本處動物管制隊運送原地回置。
(四)委託期間: 自簽約日起至107年12月15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五)委託辦理絕育費用:公貓每隻補助新臺幣1,000元整,母貓每隻補助新臺幣2,100元【包含貓隻耳殼註記、除蚤點藥及絕育手術費用及以每日100元計算術後療養期間(公貓三天,母貓五天)之費用】。
(六)申請文件與審核流程:備齊下列文件後,逕以掛號郵寄(信封上請加註「申請桃園市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貓隻絕育計畫」等字樣)或親自送至本處。 
(七)應備文件:
1、桃園市委託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貓隻絕育計畫行政委託契約書(如附件1)。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執業執照影本。
3、術後療養住宿機構合作同意書(需附寵物住宿業登記證影本如附件2,無配合者免)。
4、申請之獸醫診療機構名指定之帳戶影本(非獸醫診療機構戶名請指定負責人帳戶)。
5、行政中立切結書(如附件3)。
(八)申請核銷步驟:依行政委託契約書內容核銷。
(九)行政管理與稽核:
1、本案委託對象,應保留「桃園市委託辦理特定區域無飼主貓隻絕育計畫醫院紀錄表2 」、貓隻手術後照片與晶片號碼等相關資料供備查。
2、本案委託對象,須接受本處人員依排定行程,進行現場查核作業,未配合者得視情節取消本委託契約。
三、本處公物、公款補助,於本案委託之對象,皆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規定,如有違反,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公物、公款補助,並應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相關責任。
四、若有未盡事宜,逕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五、注意事項:
(一)銀行匯款手續費每筆新台幣30元整,由收款人支付並於當次匯款中扣除之。
(二)向本處請領該批絕育補助款者,不得再向其他單位重複請領;或以已施行絕育手術之貓隻不得再向本處請領,如有違法應自行負法律責任。
(三)若掃描晶片後,有主貓隻不予核銷。
(四)核銷經費貓隻僅限混種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蘆竹區內興段541地號等53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16323號
附件:坵塊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內興段541地號等53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滲眉埤上游小尺度零星農地污染調查作業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
(一)蘆竹區內興段541(部分坵塊)、544(部分坵塊)、716(部分坵塊)、720(部分坵塊)、721(部分坵塊)、722(部分坵塊)、741(部分坵塊)、770(部分坵塊)、772(部分坵塊)、774(部分坵塊)、776(部分坵塊)、791(部分坵塊)、792(部分坵塊)、793(部分坵塊)、795(部分坵塊)、816(部分坵塊)、819(部分坵塊)、827(部分坵塊)、828(部分坵塊)、839(部分坵塊)、840(部分坵塊)、847(部分坵塊)、891(部分坵塊)、893(部分坵塊)、898(部分坵塊)、899(部分坵塊)、900(部分坵塊)、901(部分坵塊)、902(部分坵塊)、905(部分坵塊)、911(部分坵塊)、913(部分坵塊)、915(部分坵塊)、918(部分坵塊)、925(部分坵塊)、926(部分坵塊)、928(部分坵塊)、929(部分坵塊)、930(部分坵塊)、956(部分坵塊)、960(部分坵塊)、960-1(部分坵塊)、968(部分坵塊)、973(部分坵塊)、977(部分坵塊)、979(部分坵塊)、987(部分坵塊)、993(部分坵塊)、997(部分坵塊)、1003(部分坵塊)、1004(部分坵塊)、1040(部分坵塊)地號。
(二)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77地號。
二、場址面積:共計65,658.5平方公尺(單筆坵塊面積詳如場址套繪圖)。
三、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場址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滲眉埤上游小尺度零星農地污染調查作業結果,旨揭等53筆地號土地污染物銅項目最高濃度達1,560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為200 毫克/公斤)(單筆坵塊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詳如場址套繪圖)。
六、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六)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七)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第1期作及第2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0276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徐○弘 君、黃○賢 君、羅○鈞 君(原名:羅○文)及李○榮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年12月29日、107年1月4日、107年1月5日及107年1月10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0267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高○鴻 君、王○財 君、李○發 君、黃○凱 君及黃○修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年12月27日及106年12月2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3)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0327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呂○威 君、林○吉 君、江○晴 君、曾○銘 君、王○煜 君、夏○蓁 君及鄭○鑅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1月15日及107年1月2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701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057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701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6年11月1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埔六街117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