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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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31015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附修正「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築物,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或屬本府專冊列管,且經本府民政局及區公所確認有管理事實之福德祠。
前項既有建築物完成之日期,依房屋稅單、房屋稅籍證明所載起課日期或房屋所有人設籍證明所載設籍日期認定之。
第六條 本申請接用水、電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或區公所提出:
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但土地屬公有地者,得檢附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租用同意書或已繳納補償金之證明文件代替。
二、土地登記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
四、戶籍證明文件。但守望相助亭或福德祠申請接用水電者,免附。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部分,其同意面積應大於申請建築物建築面積與其法定空地面積之總和。 |
◆ 訂定「桃園市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30472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受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案,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一、提供他人使用溫泉,日平均量在六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萬五千元;日平均量超過六百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五千元。
二、僅提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每件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前項第一取得經營許可後,申請變更經營管理計畫書者,依前項基準減半收費。但申請變更事業名稱、負責人或營業地址等不涉及計畫書內容實質審查事項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人為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或事業機構者,免收審查費。
第三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經營許可之申請經撤回或被駁回者,亦同。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訂定「桃園市遊動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31222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遊動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遊動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遊動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遊動廣告許可證者,應繳納每張新臺幣一千元之許可證費。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四條之一。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6030778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四條之一。
附修正「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四條之一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四條之一道路命名為適應地區發展或特性,具有特殊情形者,得由道路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敘明理由,專案報請本府核定,不受第三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
◆ 訂定「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31153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申請使用農業創意市集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為推廣本市農業,申請使用舞臺者,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同意後,得免收使用費。
第四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品字第106030923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三、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事宜,設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具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
(三)召開決選會議評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四)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四、本會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及相關專家學者名單內遴選聘任之。
(二)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三)本會得視工程數量與業務需要分組及分工。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五)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中。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辦理本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五、為辦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本府得成立工作小組或委外辦理。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本府工務局之科長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任。
日至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施工中或完工者,未曾獲公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等以上。
(二)曾受各機關之工程督導小組督導並推薦參加評選。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足堪為本府工程表率。
前項施工中之工程進度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於百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以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推薦書(如表一)。
(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二)。
(三)工程自評意見表(如表三)。
(四)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四)。
(五)歷次查核紀錄。
(六)相關契約部分影本及委託代辦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電子檔)。
六、公共工程金品獎之評選每年辦理一次。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於前一年四月一日至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施工中或完工者,未曾獲公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等以上。
(二)曾受各機關之工程督導小組督導並推薦參加評選。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足堪為本府工程表率。
前項施工中之工程進度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於百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以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推薦書(如表一)。
(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二)。
(三)工程自評意見表(如表三)。
(四)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四)。
(五)歷次查核紀錄。
(六)相關契約部分影本及委託代辦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電子檔)。
八、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作業程序及期程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於二月底前成立本會,訂定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
(二)於三月底前召開初選會議,評定符合第六點規定資格者參加決選。
(三)於六月底前,本會得指定委員,辦理實地勘查參加決選之工程。
(四)於七月底前,核定得獎工程名單。
(五)於八月底前公布得獎名單及頒發公共工程金品獎。
本會辦理前項第二款之初選、第三款之實地勘查及第四款之決選,應由出席委員依第一款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辦理。初選應採評分方式審查;決選應由出席委員綜合考量實地勘查審查結果評分。
辦理初選及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出席簡報,未出席簡報者,出席委員得依現有資料逕為評分;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備具與各該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衛生有關文件供出席委員查閱。
九、參選工程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廠商或主辦機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本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評定等級與獲獎廠商及主辦機關之獎勵如下:
(一)總平均分數八十二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評定為佳作;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評定為特優。獲獎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二)獲獎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依前款評定等級獎勵如下:
1、佳作者,頒發新臺幣五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嘉獎二次。
2、優等者,頒發新臺幣八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3、特優者,頒發新臺幣一萬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三)獲獎廠商於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購,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主辦機關應將優良事蹟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三款所稱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起算,評定特優者,獎勵期間為二年;評定優等者,獎勵期間為一年。 |
◆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70000233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府原教字第107000023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幼兒接受學前教育之權利,並協助原住民族家庭子女教育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具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
(三)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需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
(四)就讀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三、本要點補助金額如下: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六千元。
(二)三歲以上至未滿五歲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一萬元。
(三)三歲以上至未滿五歲就讀公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四、申請本補助之受理期間如下:
(一)第一學期為當年九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
(二)第二學期為當年三月二十日至四月二十日。
五、本要點之補助,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扶養人為申請人,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內,填妥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件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透過教育部管理系統造冊並線上送出申請。
幼兒園於彙整下列應繳交文件並初核後,寄(親)送本府審核辦理:
(一)申請表。
(二)管理系統登錄資料之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三)當學期繳納收據正本。
(四)領據。(如附件一)
六、本府每學期撥款一次,於複審合格後,由本府將補助款逕撥幼兒園帳戶。
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採預先扣繳者,得免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本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申請人。
七、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本要點與本府其他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補助且不得重複申領。但每人每學期之補助總額,不得高於應繳之學期收費總額。
八、申請本補助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繳回已撥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70003335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府原教字第1070003335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原住民族學生努力向上,並培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項目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二)生活津貼。
三、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二)生活津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私立大專院校原住民族應屆學生,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
四、第三點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五、第三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
(二)一等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本要點獎助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申請人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1、公私立大專院校組: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公私立高中職組: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3、公私立國中組: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二)優秀獎學金:
1、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公私立高中組: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3、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4、公私立國中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不分清寒及優秀生,由校方推薦申請學生名單,其名額分配按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原住民族學生總人數計算,每十人得發給一名,以其總人數除以十人,剩餘數未滿十人仍以十人計算;全校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十人者,得發給一名。分校比照辦理,各校各別平均分配名額,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四)生活津貼: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1、申請書。
2、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或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
4、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5、領據。
6、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未達中低或低收入戶者,須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
7、切結書。
8、學生清冊(由校方填寫)。
(二)生活津貼: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
3、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
4、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
5、金融帳戶影本。
八、受理期間: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承辦原住民族學生相關業務單位,於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獎助學生印領清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二)生活津貼: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私立大專校院承辦原住民族學生相關業務單位,於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獎助學生印領清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九、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除國小組外,各組補助名額,在本府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予以調整,並擇優獎助。
十、申請人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應主動告知本府,並繳還補助款。
十一、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補助者不得申請。
十二、申請補助所應檢具文件不完備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或其就讀學校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7000291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府原教字第1070002917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原住民族青少年學業競爭力,協助升學,並減少父母經濟壓力,補助其參加課業補習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撫養人為申請人。
四、本要點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每戶最多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非屬前項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每戶補助一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五、本要點之補助每年一次。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者,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予以補助,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依補助順位核發至經費用罄為止。
六、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
受理學校應於當年度十月五日前,將申請文件彙整後,檢附「申請學生清冊」函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核定。
七、申請補助應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相關文件黏貼頁。
(三)切結書。
(四)補習證明書。
(五)領據。
(六)黏貼憑證。
(七)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八)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非屬低收入者免附)。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補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6031584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總說明
為統一本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收費標準,以利場地之管理,且使民眾有統一收費資訊可資參考,並活化場地之利用,爰依據規費法擬具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共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主管及執行機關之規定。(第二條)
三、收費基準及相關規定。(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六條)
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處,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區公所。
第三條 申請使用本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四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使用者,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無營利行為者,減收二分之一使用費。
第五條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管理之行政大樓場地得準用附表第三級場地使用費所定基準收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00087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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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桃經商字第106005099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
局長 朱松偉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
申請補助要點
106年12月25日桃經商字第1060050993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補助本市廠商積極參與國內外工商展覽活動,行銷、推廣產品或服務,拓展國內外貿易與商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商業或公司。但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外國公司除外。
(二)工商團體: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立案之工商團體,或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組團參與工商展覽,其中至少五家為符合前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
(三)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至少五家自行組團參加同一展覽,得由其中一家擔任代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五)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三、補助金額:
(一)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參與工商展覽者,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二)依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每年度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二項展覽皆為國內展者,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
(四)工商團體應將六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之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參展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四、申請期限:
每年度受理申請時間由本局另行公告。公告期間屆滿後,且補助款仍有結餘,經專案核准者,本局得繼續辦理補助。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3、經費預算表。
4、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5、其他本局規定之相關文件。
六、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
(二)審查小組就申請案件所參與展覽之參展規模(參展總攤位數、參展總經費、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參展地點、經費編列完整性與合理性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前款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如為公司或商業參展者,不列入審查範圍。
(四)本要點所補助之國外工商展覽範圍,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業務」各年度補助公告規定之各級市場優先順序核配。
(五)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六)為鼓勵團體參展提升整體效益,本局得優先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組團參展。
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參展補助計畫,如發生展覽期間變動或取消、參展名稱或地點變更、改參加其他展覽等事項,受補助者應於參展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1、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
2、變更申請書。
3、變更計畫對照表。
4、變更參展費用明細表。
(二)前款文件應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局就參展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金額。
(四)計畫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者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若遇年度終了,則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
1、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
2、請領申請書。
3、成果報告書(含參展活動照片、組團參展廠商名冊)及電子檔。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支出原始憑證(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需與受補助者名稱相同)。
6、領據。
7、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
8、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二)公司或商業參與工商展覽者,免附前款第七目之收據。
(三)申請撥款之印章需與原申請書相符;除支出原始憑證外,申請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補助者及其負責人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應備文件不全者,由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五)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經費收支結算應依原始單據、憑證覈實填列報支,其單據抬頭須與受補助者名稱一致。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者,其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屆至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者自行負擔。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工商展覽,係指參展攤位八十個以上,且參展廠商四十家以上之展覽。
(二)本計畫所稱之國外展覽,係指經濟部「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國際展覽,且舉辦地點於國外者。
(三)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者須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五)受補助者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符合第二點之資格。
(六)受補助者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七)受補助者參加展覽時,應於明顯處揭示本府識別標誌並拍照,以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需A4尺寸以上,固定黏貼於明顯位置(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時,需包含展覽展場活動照片、桃園市廠商攤位招牌(含本府識別標誌、受補助者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呈現攤位使用現況。
(八)受補助者未於展場攤位揭示本府識別標誌者,扣減百分之五補助款;受補助者如有參展事實(需檢附參展證明),但未檢附攤位招牌照片者,扣減百分之十五補助款。
(九)受補助者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十)受補助者實際參展執行情形(參展總攤位數、參展總經費及本市參展廠商家數)低於原規劃內容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六十,依落差比例扣減原核定補助款金額,低於百分之六十者,不予補助;其計算方式如下:
A=實際參展總攤位數/原規劃參展總攤位數
B=實際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原規劃本市參展廠商家數
1、工商團體及廠商組團:
(A+B)/2≧0.8,不扣款
0.6≦(A+B)/2<0.8,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原核定補助金額乘以(1-(A+B)/2)
(A+B)/2<0.6,不予撥款
2、公司或商業:
A≧0.8,不扣款
0.6≦A<0.8,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原核定補助金額乘以(1-A)
A<0.6,不予撥款
(十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二)受補助者有第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
◆ 訂定「桃園市幼兒就學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60296917號
附件:桃園市幼兒就學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幼兒就學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幼兒就學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幼兒就學補助要點
106年12月27日府教幼字第1060296917號函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營造友善教保環境,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ㄧ)就讀本市合法立案幼兒園,且為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四歲未滿五歲之學齡幼兒。
(二)幼兒須於當學期補助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
三、補助額度如下:
(ㄧ)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免學費。
(二)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補助原則如下:
(ㄧ)每人每學期補助一次,轉學者亦同。
(二)幼兒請領各項就學補助之總額不得高於全學期實際應繳費用總額。
五、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ㄧ)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幼兒逾補助申請截止日始入園就讀者,以第一學期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學期五月十五日為補助申請截止日。
(二)申請本補助者,由就讀之幼兒園檢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相關設籍文件,並於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指定期限內檢具規定資料向教育局申請。
(三)公立幼兒園應逕予減免學費;私立幼兒園採預先減免或扣抵者,收領補助款後免轉發;未預先減免或扣抵者,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發申請人。
六、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駁回;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ㄧ)違反本要點規定。
(二)所繳文件虛偽不實。
(三)冒名頂替。
(四)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七、本補助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獎勵金暨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6030416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獎勵金暨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自107年1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獎勵金暨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獎勵金暨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
106年12月20日府教體字第106030416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與國內運動競賽榮獲優異成績,以增進本市運動競技實力,提昇本市運動水準及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最高層級競賽包含下列賽事:
1.升學輔導指定盃賽:由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該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教育部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所定運動種類或項目以外經教育部核定之錦標賽。
2.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或本市體育會所轄單項委員會提報之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主辦或指導之全國性體育正式錦標賽,其比賽項目應符合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之規定。
(二)全國性:係指獲獎組別實際參賽縣市達不同五縣市且六個參賽單位以上,並以國內縣市為審核標準。
(三)區域性:係指獲獎組別實際參賽縣市達不同三縣市以上及五縣市以下,並以國內縣市為審核標準。
(四)最優級組:
1.指教育部主辦之中、小學運動聯賽之甲級(組)、棒球項目以硬式組及木棒組為限。
2.若以年齡(年級)分組,以該學齡(習)階段之最高年齡(級)為限。
(五)團體賽係指二人以上共同組隊參加競賽者,且不依個人成績累計計算,決定名次者為限。
(六)正式錦標賽係不含邀請賽、表演賽、友誼賽、觀摩賽、積分賽、排名賽、對抗賽及選拔賽等非正式競賽;亦不含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等賽會。
三、自比賽首日向前計算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仍在籍並就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選手獎勵金:
(一)代表本市參加當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正式競賽項目及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之中、小學運動聯賽總決賽,獲個人或團體前六名。
(二)代表本市參加當年度最高層級競賽,獲總決賽之個人或團體前四名,並達全國性獎勵標準。
(三)代表本市參加當年度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備之正式錦標賽獲個人或團體前四名,並達全國性或區域性獎勵標準。
(四)參加當年度本市主辦之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獲個人或團體前三名,且獲獎組別達不同五區五隊。
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者,以獎勵最優級組為限,非最優組比照前項第三款給獎。
符合前項第三款者,參賽成績未達該項報名隊數之二分之一以上者不予採計。
四、選手獎勵金核發標準如附表一。
參加全中運破大會紀錄者,另頒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破全國紀錄者,另頒發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連續破大會或全國紀錄者,按連霸年度乘以獎勵金給獎。
比賽獎勵金依競賽規程所錄取之名次為準,並以賽會頒發(公告)之獎狀或成績證明為依據。
參加全中運以外之比賽同時獲得個人及團體多項名次時,限擇優一項申請之。
團體方面之獎勵金為每人可獲之獎勵金,以列秩序冊參賽人員名單為準。
五、參加全中運及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之中學運動聯賽總決賽獲最優級組前三名選手得增加申請選手培訓補助金,當年度每人僅限補助單一運動種類,且就同一賽事擇優一項申請,核發標準如下:
(一)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
(二)團體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培訓補助金自賽後之次月起發給一年,並分二次發給,均應於申請核准後始發給之,其發給時間為:
(一)第一次發給:於賽後之次月至當年十二月。
(二)第二次發給:扣除第一次發給月份後未足十二個月部分。
申請選手培訓補助金之選手未列於秩序冊名單內不予採計。
申請選手培訓補助金第二次發給時,應再次檢附申請表、戶籍謄本及在學證明正本,其申請時間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當年度變更申請全國運動會選手培訓補助金之選手,應於賽後一個月內由原申請學校依「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府教育局辦理相關事宜。
六、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學校得依選手成績申請學校獎勵金,其核發標準如附表二。
團體項目以隊為單位給予定額獎勵金。
七、自比賽首日向前計算設籍本市一年以上現仍在籍之教練,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全中運及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之中學運動聯賽總決賽獲最優級組前三名之個人或團體,其教練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個人項目: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項目:法定下場人數乘以個人項目獎勵金之二分之一。
前項申請教練獎勵金以秩序冊所列之教練為限;其同一項目教練人數為二人以上者,獎勵金均分之。
八、本要點規定之獎勵金及培訓補助金應以參賽學校為單位提出申請,於賽後一個月內(含例假日)檢附下列書面資料函報本府教育局,逾申請時間者不予追認:
(一)申請表正本。
(二)主辦單位頒發之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三)秩序冊正本或影本,含封面、競賽規程、隊職員名單、參加隊數、賽程等足資證明之資料。
(四)申請破紀錄獎金需檢附破紀錄成績證明。
(五)申請全中運及教育部主辦之中學運動聯賽選手獎勵金、培訓補助金、教練獎勵金或學籍為高中職之學生均需加附至申請日向前計算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且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六)申請全中運及教育部主辦之中學運動聯賽選手培訓補助金需檢附經權責單位核章之在學證明正本。
(七)申請學校獎勵金應檢附經費概算表。
前項第七款學校獎勵金限額及編列原則如下:
(一)參加全中運及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之中、小學運動聯賽:每校獎勵金累計總額每年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並限用於單價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競賽裝備、消耗性器材、培訓選手、發展體育相關用途及教練鐘點費;編列教練鐘點費最高以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為限,其總額不得超過學校獎勵金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二)參加最高層級競賽及教育部體育署核備之正式錦標賽且獲獎組別實際參賽縣市達五縣市六隊以上:依競賽種類分男、女組別學校獎勵金各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限用於單價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競賽裝備、消耗性器材、培訓選手、發展體育相關用途及教練鐘點費;若編列教練鐘點費最高以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為限,其總額不得超過學校獎勵金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三)符合第七點並領有教練獎勵金,編列教練鐘點費總額不得超過學校獎勵金申請總額百分之二十。
本要點所需之申請表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本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獎勵金之申請期限、流程及文件,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經本府教育局審核通過核予經費者,應依核定金額公文檢附下列資料辦理經費撥付事宜:
(一)市屬學校:核定獎勵金金額公文影本及統一收據。
(二)非市屬學校:核定獎勵金金額公文影本、統一收據、支出憑證簿及原始憑證。
九、申請人已依本府或所屬機關相關規定請領體育競賽獎勵性質之金錢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獎勵金或培訓補助金。
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
十、申請人(單位)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獎勵金或培訓補助金者,本府教育局得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除追繳已發給之款項外,本府教育局對於申請單位自原處分撤銷日起二年內之申請得依情節輕重不予核准或酌減補助金額。
領有本市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之中、小學運動聯賽獎勵金或培訓補助金之選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撥付選手獎勵金、培訓補助金、教練或學校獎勵金者,得依情節輕重廢止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當年度已領有選手獎勵金、培訓補助金、教練或學校獎勵金者,得廢止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繳已發給之款項,對於申請學校隔年度之申請得依情節輕重不予核准或酌減補助金額。
(一)於升學階段或接受補助期間,發生就讀於外縣市學校或戶籍遷移至外縣市之情事。
(二)於接受補助期間內,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或拒絕代表本市出賽。
(三)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
經廢止或撤銷原核准補助者,應以書面命其期限返還溢領之補助金;逾期未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於相關預算支應。
十二、一百零六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之中學運動聯賽總決賽獲最優級組前三名教練獎勵金部分之申請期限為本要點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以參賽學校為單位檢附申請表正本、戶籍謄本正本、成績證明影本及秩序冊影本函報本府教育局。
一百零六年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之中學運動聯賽總決賽獲最優級組前三名之選手培訓補助金之申請期限為本要點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以參賽學校為單位檢附申請表正本、戶籍謄本正本、成績證明影本及秩序冊影本函報本府教育局。 |
◆ 訂定「桃園巿政府地政局辦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6005749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巿政府地政局辦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巿政府地政局辦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要點」
局長 陳錫禎
桃園巿政府地政局辦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桃地價字第1060057495號令修正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及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規定獎勵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不動產經紀人員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認定應予以獎勵。
三、參選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以下簡稱參選人)之資格如下:
(一)具不動產經紀人員資格,任職於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位於本市之營業處所,依規定完成到職備查後執行業務達二年以上者。
(二)未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而受懲戒處分者;但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受懲戒處分逾二年者,不在此限。
(三)未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
四、參選人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二份並附電子檔: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所得扣繳資料證明影本。
(三)自傳(如附件二)。
(四)切結書(如附件三)。
(五)符合第二點規定情形之具體事蹟說明及其證明文件,最多二十頁(如附件四)。
(六)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提供同意書(如附件五)。
前項各款資料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方式:參選人應由其任職之不動產經紀業向所屬不動產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推薦,各公會於申請書蓋用印信後,於規定期間內薦送本局,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方式:參選人應由其任職之不動產經紀業向所屬不動產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推薦,各公會於申請書蓋用印信後,於規定期間內薦送本局,逾期不予受理。
各公會推薦名額以十名為限,逾名額時得經本局同意後受理。
本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以每二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調整之。
六、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符合資格之參選人名單公布於本局網站五日,期間如有異議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由本局召開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進行評選,由委員與參選人進行說明與詢答,各委員並依下列項目分別評分:
1、書面資料:占百分之三十。
2、優良事蹟簡報:占百分之三十。
3、委員詢答:占百分之四十。
參選人入選評選會議應檢具簡報電子檔(含自傳及優良事蹟摘要),依通知送達本局;如不克出席評選會議,簡報與詢答項目可評為零分。
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七、每次獎勵名額以三名為限,得予從缺;受獎人評定方式如下:
(一)採序位評比,由各委員就各評分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二)參選人總平均得分達八十分(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以上者,以序位合計值較小者優先入選。
(三)若二人以上序位合計值相同時,以獲得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優先;仍相同者,以各委員總評分較高者為優先;仍相同者,由委員表決之。
八、獎勵及表揚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公告受獎人名單,並於本市市政會議或其他重要場合頒發獎狀及獎座(牌)公開表揚之。
(二)受獎人若有成績特別優異者,得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九、受獎人經查證有不符參選資格、報名資料不實、違反本條例規定而受處分確定、涉及重大消費爭議或其他不足為從業人員表率之情事者,本局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狀及獎座(牌),缺額不再遞補。 |
◆ 訂定「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期滿重新申請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003203號
附件: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期滿重新申請作業程序
訂定「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期滿重新申請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期滿重新申請作業程序」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期滿重新申請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府都建照字第107000320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作業程序依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如有繼續設置之需求,且其結構支架之尺寸、位置皆未變更者,應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桃園市政府或所委託之專業團體重新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原核准及繼續設置設計圖說(一式三份)。
(四)設置地點所有權證明文件。
(五)設置地點及結構支架使用權同意書(附件二)。
(六)廣告物及其構造設置安全證明書(附件三,一式二份,領有雜項使用執照者免附)。
(七)具有建築、土木或結構鑑定資格之公會或專業團體所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無須申請雜項執照者免附)。
(八)原雜項使用執照影本(無須申請雜項執照者免附)。
(九)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檢附經報備有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或公寓大廈規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者,應併同檢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十)其他經桃園市政府認有必要之文件。
三、依前點規定重新申請之許可證及雜項使用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且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
◆ 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須知 |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景秘字第1060006745號
附件: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須知
訂定「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須知」
處長葉宗賦
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須知
106年12月18日桃景秘第1060006745號令頒
一、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利用及落實管理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以下簡稱烤肉區)之場地及設施,特訂定本須知。
二、烤肉區僅供烤肉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三、烤肉區開放使用時間規定如下:
(一)非假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二)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分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至五時兩時段。
四、烤肉區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當日至本處依先後順序辦理申請登記,經本處審核同意後,留存證件(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或工作證)始可使用。
(二)受理申請時間為開放時段前三十分鐘,每人限申請一個烤肉位置,每日限申請一次,額滿後停止受理申請。
五、使用烤肉區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未經申請登記、重複登記或未依核准位置擅自生火烤肉者,本處得要求其停止使用或取消當次使用資格。
(二)烤肉位置經登記後,申請人不得轉讓他人,一經發覺,本處即取消該次使用資格。
(三)登記完成後一小時內,如未開始生火使用者,本處得取消該次使用資格,並要求返還該位置。
(四)使用時段結束前三十分鐘,本處將以廣播方式通知申請人開始清理使用場地。申請人完成清理作業後應至本處取回證件後離場。
(五)烤肉區內除劃定烤肉位置可烤肉外,其它空間嚴禁生火,並需使用烤肉爐架,不可直接於地板上生火烤肉。
(六)烤肉區內提供之桌子為共用,不得私自占用。
(七)禁止露營、喧鬧、燃放煙火及炮竹等行為。
(八)使用烤肉區場地、設施、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損毀者應負責賠償責任。
(九)違反本須知之規定,經本處人員制止不從者,得要求其立即離場,並得拒.其申請使用權利一年。
(十)使用人辦理退還證件時,本處將派員檢查使用場地,如發現未清理完竣,得要求申請人清理完竣後再行歸還證件。 |
◆ 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 |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景秘字第1060006746號
附件: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
訂定「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
處長葉宗賦
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
106年12月18日桃景秘第1060006746號令頒
一、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利用及落實管理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以下簡稱後慈湖),特訂定本須知。
二、後慈湖入園報到時段如附表。
三、本處為辦理公務活動需要,得停止入園申請,並於活動日三十日前預先於桃園市後慈湖入園申請系統(以下簡稱申請系統)公告。
四、入園申請規定如下:
(一)網路申請:
1.團體申請:每一時段同一團體申請總人數為六人至四十五人,同一團體人數超過四十五人時,應分別申請不同時段。
2.小額申請:申請人為五人以下,每一時段申請總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五人。
3.申請人,應於預定入園日前二日至三十日期限內至申請系統提出申請,並依申請系統畫面指示,輸入相關資料,待登錄完成後取得核准號碼及密碼,始得入園。
4.以偽造不實名單或聯絡資料申請者,本處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
5.已獲核准者因故無法入園或申請人數變更者,應於入園日二日前自行上網取消或修正人數,惟申請人不得更換及修改,其申請人數修正僅限減少原申請人數,申請人修正申請人數次數不得超過二次,違反前述規定之申請人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入園。
6.同一團體申請入園人數超過四十五人時,得向本處申請合併於同一時段入園,規定如下:
(1)申請人須先將欲申請之特定時段入園上限人數四十五人全數申請,其餘之人數須於當日其它時段申請至足額。
(2)完成申請後,申請人須於入園二日前將所有申請時段之網頁資料傳真至本處,並與本處承辦人員確認後完成合併入園作業。
(3)傳真本處之申請資料上須註明當日入園總人數、合併入園時段、總領隊姓名與身分證字號及連絡方式。合併入園時段僅可選擇申請人數四十五人全數申請之時段。
(二)餘額現場遞補申請:
1.本處於開放日上午八時起,得將當日網路申請餘額提供現場申請遞補,其分布之梯次及人數以當日導覽服務站公布為準。
2.申請餘額遞補入園者,應依照導覽服務站公布之遞補梯次及名額,自行選定入園之梯次及人數,備齊身分證件,至導覽服務站登記窗口辦理登記,每人申請登記人數上限為五人。
3.已獲遞補入園者應於登記入園時段,持證明文件至導覽服務站辦理入園程序,逾時未報到者,取消其入園資格。
(三)公務推展觀光及營運需求之入園申請:
1.本處得因公務推展觀光需求,於報經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同意後增開入園梯次並依其他方式入園。
2.本處得因實際營運需求,報經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同意後修改入園梯次等其他相關事項,並於申請系統公告後實施。
3.本市大溪區居民,持有身分證明者,得向本市大溪區公所申請登記,每日開放四十人免費入園參觀。
五、入園報到時段及地點規定如下:
(一)每時段報到時間如附表,申請人逾時未報到者,取消其入園資格。
(二)報到地點為慈湖導覽服務站。
六、入園應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經核准入園者,申請人應攜帶具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與核准號碼及密碼供核對,核對無誤後,方得購票入園。
(二)入園票價,依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附表三規定收取。
(三)入園者經驗票後由導覽人員引導以團進團出方式,步行入園參觀。
(四)入園人數超過原申請入園人數者,超過之部分不得入園。
(五)入園許可限當日申請時段有效,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暫停後慈湖入園,原核准入園者,得自停止入園當日起一年內,主動與本處聯繫安排再入園時間。
(六)入園者不得進入未開放區域。
(七)入園者不得破壞園區環境,園區之任何資源未經本處核准不得攜出。
(八)園區內禁止吸煙、生火、炊煮、烤肉、露營、球類活動及使用擴音器。
(九)入園者不得攜帶釣具、炊具、獵具、寵物、播音、運動器材及其他危險物品。
(十)園區內不得從事任何形式之營利行為,但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入園者應確實遵從導覽人員引導,以維安全,並應維護環境清潔及設施正常使用。
(十二)入園者如違反相關規定,經勸導仍不遵守者,得要求其立即離園,停止參觀。
(十三)參觀後慈湖,全程需步行約三點八五公里,大多為上坡路段,且園區內有諸多步道設有階梯,不適合使用輪椅或嬰兒車,入園者應審慎評估體能狀況後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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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楊梅鎮太極拳協會等29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700029091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桃園縣楊梅鎮太極拳協會等29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資料如下:
(一)名稱、地址:如解散團體名冊。
(二)解散原因:人民團體廢弛會務並經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
二、經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發文,該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縣勞工義務輔佐人協會等41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700029091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桃園縣勞工義務輔佐人協會等41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資料如下:
(一)名稱、地址:如解散團體名冊。
(二)解散原因:人民團體廢弛會務並經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
二、經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發文,該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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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文史資源發展協會等40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700029351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桃園縣文史資源發展協會等40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資料如下:
(一)名稱、地址:如解散團體名冊。
(二)解散原因:人民團體廢弛會務並經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
二、經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發文,該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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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本局廢止「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函及令行政規則名稱,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0600227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更正本局廢止「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函及令行政規則名稱,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6年12月4日桃市文秘字第1060020777號函諒達。
二、前函主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申訴處理要點」誤植,更正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及防治申訴處理要點」。 |
◆ 公告「本市中壢區106年度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擴大都市計畫」、「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3100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106年度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擴大都市計畫」、「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年12月2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160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856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160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6年10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2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3)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571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黃○順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年12月1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杰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6年11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60007625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600089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杰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6年11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60007625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6年10月29日經民眾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救援臺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0000505210)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6年10月30日桃動五字第1060007230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6年11月15日以桃動五字第1060007625號函通知陳○杰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陳○杰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圖暨「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車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三民路以北、民生路內側以東至南崁溪整治線間)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車站)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603009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圖暨「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車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三民路以北、民生路內側以東至南崁溪整治線間)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車站)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1月8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下午2時整假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馨達食尚匯館企業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後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31219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馨達食尚匯館企業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後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馨達食尚匯館企業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詠潔興實業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後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31215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詠潔興實業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後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詠潔興實業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鴻磊國際有限公司等17家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申復遭公司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312106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鴻磊國際有限公司等17家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申復遭公司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鴻磊國際有限公司等17家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廣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31222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廣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廣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祥琪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31213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祥琪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祥琪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舞川國際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31221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舞川國際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舞川國際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6年11月1日府社兒字第10602647061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603133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6年11月1日府社兒字第10602647061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傅○芳君,80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44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本府於106年11月1日以府社兒字第10602647061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9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7年2月28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0馮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府106年11月1日府社兒字第1060264706號裁處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603132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6年11月1日府社兒字第1060264706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李○俋君,79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59****)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本府於106年11月1日以府社兒字第1060264706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2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7年2月28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0馮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碩茂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芬、統一編號:84456593)」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106年10月5日府財金菸字第1060237264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603111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碩茂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芬、統一編號:84456593)」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106年10月5日府財金菸字第1060237264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及第8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碩茂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芬)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經本府106年10月5日府財金菸字第1060237264號裁處書沒入BR酒計22,342瓶及陳年醇計12,382瓶,裁處書經分別於106年10月6日及11月10日以雙掛號投遞郵寄至營業登記地(臺北市松山區新東街30巷40號1樓)及負責人之戶籍地址(臺北市松山區三民路62巷1號4樓),均招領逾期退回無法送達;經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司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裁處書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後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899(部分坵塊)、1900(部分坵塊)、1929地號等3筆農地(2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302911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899(部分坵塊)、1900(部分坵塊)、1929地號等3筆農地(2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6年7月26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899(部分坵塊)、1900(部分坵塊)、1929等3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志誠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31377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志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志誠
二、證書字號:(97)台內地登字第02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圓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廈門街199號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麗君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30840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麗君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麗君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市地字第0017○○號(補發)
四、事務所名稱:台茂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雙峰路177號4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謝仁浩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30840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謝仁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謝仁浩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號
四、事務所名稱:紳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東勇北路478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江品茵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30720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江品茵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品茵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42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寶瀅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30839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寶瀅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寶瀅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寶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永嘉街99號
市長 鄭文燦 |
◆ 本市107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603117281號
附件:
主旨:本市107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二、委託對象:
(一)社團法人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
(二)社團法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三)社團法人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
(四)社團法人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五)社團法人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
三、委託事項: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1項之指派、第2項之調查事實及進行調解、第3項之通知說明及訪查(含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3條第1項書面通知及第2項訪查)及第5項調解方案之作成。
(二)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5條第1項調解紀錄之作成。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蔡瑞平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31758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蔡瑞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瑞平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瑞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宏昌六街212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江幸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0008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江幸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幸璇
二、證書字號:(94)台內地登字第02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江幸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七街28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饒書衛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0156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饒書衛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饒書衛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市地字第0018○○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二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饒書衛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0155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饒書衛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饒書衛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書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長峰路9號12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實施「劃定桃園市桃園區中平段716地號等9筆土地(集賢社區大樓)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603002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劃定桃園市桃園區中平段716地號等9筆土地(集賢社區大樓)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1月5日至107年2月3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五、本計畫自民國107年1月5日零時起生效。
六、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及8條劃定更新地區。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實施「劃定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361地號等36筆土地(金山、光峰社區)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603002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劃定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361地號等36筆土地(金山、光峰社區)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1月5日至107年2月3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龜山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龜山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五、本計畫自民國107年1月5日零時起生效。
六、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及8條劃定更新地區。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南崁溪流域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3099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南崁溪流域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指定本市南崁溪流域全境為銅排放總量管制區,其中支流東門溪流域為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其餘之南崁溪流域為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其範圍如附件一。
二、特定承受水體如附件二,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總量管制區特定承受水體:本市南崁溪之支流東門溪。
(二)第二級總量管制區特定承受水體:本市南崁溪水系(不含東門溪)。
三、廢(污)水銅排放總量管制方式如附件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6年度鑑字第14112號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106,鑑,14112
【裁判日期】1061206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6年度鑑字第1411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號
代表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陳○○ 桃園市政府○○局○○分局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陳○○降壹級改敘。
事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陳○○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行為分述如下:
(一)105年1月陳員於本府○○局○○分局○○派出所服務期間,因尋獲失蹤人口而結識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89年4月生,以下簡稱甲女),其明知甲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竟基對甲女為性交之犯意,自105年1月至3月間,多次在不違反甲女之意願下與其發生性行為。
(二)嗣甲女之母親提起告訴,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陳員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提起公訴。
二、查陳員身為執法人員,應熟知刑法規定,竟對所尋獲失蹤人口之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已違反刑法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6456號起訴書影本。
被付懲戒人陳○○答辯意旨:
職與該女先前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因一時受情慾所惑,思慮未周而罹刑章。事後深感後悔,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告訴人表示希望至地院再行調解。職與告訴人於106年8月21日上午9時35分已於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調解室和解完成,告訴人亦同意給予緩刑的機會。職身為執法人員應知刑法規定,對於所為深感後悔,事後亦盡力補償告訴人,也受到應有的懲戒,希望能從輕發落。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係桃園市政府○○局○○分局○○派出所警員。於105年1月上旬,因尋獲失蹤人口即代號為0000-000000號女子(89年4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刑事卷,下稱甲女)而雙方結識。被付懲戒人明知甲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智識尚非完足,客觀上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竟基於對甲女為性交之犯意,自105年1月24、25日某日起迄同年3月上旬某日止,在被付懲戒人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00樓之租屋內,於不違反甲女之意願下,分別以其陰莖進入甲女陰道內抽動之方式,對甲女為性交行為共10次。案經甲女之母代號為0000-000000A告訴及甲女訴由桃園市政府○○局○○警察隊報告偵辦。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645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6年9月20日,以106年度審侵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論以:「陳○○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陸場次」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各該起訴書、刑事判決等影本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11月29日桃院豪刑興106審侵訴27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並經被付懲戒人承認無訛,違法事證已臻明確,其上開違法事實,已足認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其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上開刑事判決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審酌被付懲戒人已與告訴人和解,且已履行完畢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楊隆順
委員黃水通
委員彭鳳至
委員姜仁脩
委員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豪達 |
◆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237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843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237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6年9月1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54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余○賢(案件列管編號:10623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835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余○賢(案件列管編號:10623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余○賢於106年8月2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二段15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曾○嘉(案件列管編號:106235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837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嘉(案件列管編號:106235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曾○嘉於106年8月20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265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5535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上鵬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君)及胡○茹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年12月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5516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予義務人危○忠君及尹○虎君,惟前義務人已出境,於國外住居所不明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送達,茲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公示送達。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市新屋區「後庄里、永安里、下田里、石牌里、東明里、大坡里、社子里、埔頂里、後湖里、笨港里、槺榔里、石磊里、深圳里、頭洲里、新生里、新屋里、赤欄里、蚵間里、永興里及九斗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1月12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3086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後庄里、永安里、下田里、石牌里、東明里、大坡里、社子里、埔頂里、後湖里、笨港里、.榔里、石磊里、深圳里、頭洲里、新生里、新屋里、赤欄里、蚵間里、永興里及九斗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1月12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06年12月15日桃市新戶字第106000580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新屋區「後庄里、永安里、下田里、石牌里、東明里、大坡里、社子里、埔頂里、後湖里、笨港里、.榔里、石磊里、深圳里、頭洲里、新生里、新屋里、赤欄里、蚵間里、永興里及九斗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1月12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茲公告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僅機械停車設備)、「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僅昇降設備)、「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等10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及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603066411號
附件:
主旨:茲公告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僅機械停車設備)、「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僅昇降設備)、「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等10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及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3項規定,委託經內政部指定之10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及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二、委託檢查範圍: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旋轉台或其他類似之機械停車設備。
三、旨揭檢查機構執行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費用,由申請人依各檢查機構所訂之收費標準支付。
四、本委託事項自公告日起實施。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許志豪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603089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許志豪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許志豪。
二、身分證字號:H1226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4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志豪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815號。
六、建築師證書:106年7月20日建證字第7352號。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縣大溪鎮市場經營環境促進協會等5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700026381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桃園縣大溪鎮市場經營環境促進協會等5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資料如下:
(一)名稱、地址:如解散團體名冊。
(二)解散原因:人民團體廢弛會務並經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
二、經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發文,該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縣健康大聯盟協會等4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700026011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桃園縣健康大聯盟協會等4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資料如下:
(一)名稱、地址:如解散團體名冊。
(二)解散原因:人民團體廢弛會務並經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
二、經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發文,該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縣佛教開元玉旨功德會等9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700025641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桃園縣佛教開元玉旨功德會等9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資料如下:
(一)名稱、地址:如解散團體名冊。
(二)解散原因:人民團體廢弛會務並經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
二、經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發文,該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等3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700025831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發展協會等3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資料如下:
(一)名稱、地址:如解散團體名冊。
(二)解散原因:人民團體廢弛會務並經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
二、經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發文,該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縣印尼同鄉會等3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700029311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桃園縣印尼同鄉會等3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資料如下:
(一)名稱、地址:如解散團體名冊。
(二)解散原因:人民團體廢弛會務並經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
二、經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發文,該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