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02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15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5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月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記錄:科長 朱育慧 
科員 賴家玲 
壹、獻獎 
一、呈獻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7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土木類獎項。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佳作 南崁溪忠孝西橋改建工程(水務局)
(二)佳作 桃19號道路(大竹路段)(新建工程處)
(三)佳作 道路拓寬工程(蘆竹區公所)
二、呈獻榮獲內政部評鑑全國地政績效優等獎。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106年全國地政業務考評」全國第三名
(二)「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全國第一名。
貳、主席致詞
一、忠孝西橋改建後命名為「南崁大橋」,造型特別,係進入南崁市區的地標,亦是重要通道,工程完成後,大幅疏解交通狀況,亦成為蘆竹的亮點。桃19號道路(大竹路段)的道路拓寬工程,配合人行道設置、電纜地下化、大竹橋改建等,大竹跨橋採用「頂昇橫移」工法,降低交通衝擊,連接大竹、青埔、航空城計畫等地區,並命名為「航空城大橋」。「宏竹里大華北街(第三期)」道路拓寬工程,採用新的施工方法,以透水路面讓當地交通與排水同時解決,成為「海綿道路」,期勉其他區公所觀摩學習。請各機關踴躍報名本市第2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以提高工程規劃能力及管理能力。
二、地政業務具多方面的挑戰,本府對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工作,守住原則、保留法規彈性,並推動本市不動產交易業者合法經營空間。地政是建設的基礎,高精度之圖資有助於釐正地籍,大幅提升用地取得正確性與工程效率,也可以應用在土地開發、不動產交易、國土規劃、都市計畫、災害防治等方面,亦有助於桃園推動智慧城市。感謝地政局在業務創新上不斷進步,並積極提升服務品質。
三、本府執政的各項績效應以民眾易懂的數字予以表達,例如:水務局之下水道接管成效,請改用戶數表示;工務局之電纜地下化及路平績效部分,請改以公里數或街道數量表示。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空污管制創新措施
主席裁示:
(一)進行空污管制減量,創造良好生活品質,是本府重要施政目標。本市環境負擔頗重,因此本府在空污處理上推出諸多精確且有效益,深具策略性、創新性的防制作法。
(二)請交通局就Ucar部分儘快進行,並研議協助租賃點。
(三)就電動機車部分,最重要在提升充電站密度,並請環保局及民政局研議增加里長使用人數。
(四)請持續以宣導及補助,鼓勵市民汰換老舊車輛。
(五)就電動巴士部分,請交通局繼續推動,並研議適合路線。
(六)空氣品質維護區部分,慈湖區域請妥善研議。
(七)請環保局及交通局針對本府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之各項優惠,包括公車、鐵路及捷運部分,提出績效檢討。
(八)操作參數連線部分,於霾害發生時,以廠商自主減量為原則。
(九)請新聞處針對環保署「環境即時通」、本府環保局「桃園市環境資訊」及「中油桃煉廠空品即時監測」等3款手機APP進行宣傳,並研議上揭本市2款APP之重新命名。
(十)就市民裝設太陽能屋頂推廣方面,請經發局持續推動,若市民申請踴躍,研議以預備金或空污基金增加經費。
(十一)本府綠能辦公室應發揮功能,加強推廣。
(十二)裝設「空氣盒子」進行監控部分,成效良好,未來將持續增加數量。
(十三)運用無人機執行工業區即時空氣品質監測之作法,請持續推動。
(十四)餐飲業油煙防制部分,請以宣導及輔導方式進行,協助商家加強油水分離及排放減量。
(十五)寺廟空氣品質智慧監測部分,請繼續推動。
(十六)在「鍋爐改燃天然氣」方面,請經發局協調欣桃天然氣公司,針對鍋爐天然氣管線拉設進行協助。
(十七)請環保局安排本人視查幼兒園、大型營建工地及大廠減量協談等空污防制作為。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路平滿意度提升之檢討及挑戰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本市路平滿意度已有初步成效,為使本市路平滿意度能逐年提升,請持續推動各項措施及精進作為,並可藉由相關產、官、學論壇交流,共同改變技術與制度。
(二)為使本市路平維護更具即時性,將來中央撥補員額較寬裕時,研擬成立分隊,以利即時維護路況。
三、報告機關:中壢區公所
報告案由:中壢區推動社區營造及農村藝術計畫
主席裁示:
花彩節款項部分,若各公所需先行付款時,可請農業局先撥款,並加快流程。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王副市長明德裁示:感謝各相關局處的合作,本市青埔特區未來可望成為大型活動的熱點。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感謝各相關局處的努力。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1時30分
 
桃園市政府第14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4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12月2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頒獎 
一、呈獻榮獲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獎項。 
-主辦機關:主計處(一)呈獻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感謝鈞長支持105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特頒致謝獎座1座。
(二)呈獻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榮獲獎項1.主計處 呈獻優等獎座及獎金10萬元2.新屋區公所 呈獻特優獎座及獎金6萬元3.龍潭區公所 呈獻優等第二名獎座及獎金6萬元4.龜山區公所 呈獻優等第三名獎座及獎金6萬元5.觀音區公所 呈獻優等第三名獎座及獎金4萬元6.中壢區公所 呈獻獎座1座及獎金6千元7.平鎮區公所 呈獻獎座1座及獎金6千元8.八德區公所 呈獻獎座1座9.楊梅區公所 呈獻獎座1座
貳、主席致詞
一、市府與經濟部工業局合作,智慧機器人Pepper加入市府行列。Pepper有豐富的雲端資料庫,包括2,000題1999話務中心Q&A、本府各局處申辦項目共700題、50題一樓大廳志工常見問題以及8,000題一般生活問題。Pepper擁有記憶搜尋、雲端連結、智慧學習功能,隨著詢問的問題越多,Pepper的能力會越強。Pepper將在一樓大廳提供諮詢服務,中午不休息、不打烊,歡迎Pepper成為本府志工生力軍。
二、105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為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統籌策畫,各地方政府協辦;
本次實地查訪本府動員700多名人力,完成近10萬家廠商受訪。普查是經濟現況的總體檢,透過訪查廠商營運狀況、經營特徵、數位化程度及創新活動等資料,蒐集各項數據,作為政策制定之重要參考。本次普查由主計處主辦,經濟發展局、衛生局協辦,加上各區公所的配合,得以圓滿完成任務,並獲行政院主計總處評定為優等,新屋區公所則榮獲分組第1名成績,龍潭區公所、龜山區公所、觀音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八德區公所、楊梅區公所亦有獲獎;感謝同仁們的辛勞,請相關單位將獲獎獎金回饋工作同仁,並請主計處及相關單位酌情敘獎。
三、桃園機場捷運自今(106)年3月2日通車,每日平均運量約5.6萬人次,在滿意度調查也有亮眼表現,遠見雜誌2017服務業調查中得到全國軌道運輸業第3名,桃捷公司委託市場研究公司調查機場捷運滿意度高達96.3%;而機捷準點率達99.95%,今年預估盈餘為6,000至7,000萬元,表現優異。目前機捷已達成系統穩定、營運安全,未來將以運量提升為目標推動相關重點業務,第一、機捷沿線舉辦活動,帶動運量;第二、提出票價優惠方案,如轉乘優惠及買一送一等方案;第三、沿線場站周邊開發,目前A10站正進行區段徵收,A20站亦將於明年上旬進行區段徵收工程,未來希望陸續開發A7站及A21站,帶動捷運車站周邊的都市發展及運量成長;第四、增購車廂,將與高鐵局研商以機捷結餘款購置車廂,縮短發車時間,逐步達成6分鐘一班的目標。為有利後續捷運工程推動,市府將成立捷運工程局,明年送議會審議,請交通局將捷工處提升為捷工局,並請人事處配合調整組織編制與員額。
四、近日市府主辦的公共工程發包流標率偏高,經初步瞭解,共同原因為營造成本增加及底價訂定過低,請各機關在招標時,遵循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政策,重要工程採最有利標,以維護工程品質。請各機關勿以壓低底價為招標策略,應以優良投標制度及合理定價,尋找最佳廠商。若公共工程流標超過2次,請在合理範圍內檢討定價或減項,吸引優良廠商投標。請王副市長明德、拱顧問祥生、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研考會等相關機關深入了解,並請各機關首長掌握流標率偏高的原因。
五、請文化局、工務局等相關機關依據專業、客觀標準進行本市市立美術館設計標評選,期能透過評選找出優良設計團隊,產生最佳作品。在市立美術館管理方面,參考其他縣市作法,並考量人員編制、薪資彈性化、營運專業性等面向,請文化局會同人事處研議行政法人制度,給市立美術館更大空間。近年市府修復許多文化資產,各項文化資產現況不同,不能委外管理者就需由市府自行管理,在員額足夠的情況下,請文化局研議在文化資產科先設立文化設施股,或進一步成立文化設施科。另外,請人事處、文化局研議成立民俗及閩南文化科,讓本市民俗與民藝的保存與推動更加順利。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桃園捷運公司
報告案由:機場捷運年度營運情形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桃園捷運自營運以來成績大家有目共睹,謝謝桃捷公司的努力,並請本府各機關繼續給予桃捷公司協助及支持。
二、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本府重大建設計畫列管業務及查詢專區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根據研考會的報告內容,工程進度相對落後的機關首長請特別關注。研考會開發決策資源專區,請各機關首長利用該專區掌握機關工程進度;此外研考會設置民眾查詢專區,供市民查詢建設進度,讓民眾一起督導本府公共工程。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各機關若有需要市民手冊,請跟研考會聯繫。
(二)請主計處個別通知預算執行進度落後之局處首長,加強執行進度。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水務局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同意都市發展局「訂定桃園市老屋再生活化自治條例」案解除列管,並請各相關機關針對預算執行及各項計畫積極督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4分
桃園市政府第15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5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12月2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市「105年各區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法務局 (一)第1名 桃園區公所(二)第2名 中壢區公所(三)第3名 八德區公所
二、呈獻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度全國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優等獎座。
-主辦機關:採購稽核小組貳、主席致詞一、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於105年度受理1萬175件調解案件,調解成立件數為7,430件,比例高達73%,不僅有效疏減訟源,也促進社會和諧。考核績優公所第1名為桃園區公所,調解委員具豐富經驗,能讓調解雙方順利達成共識;第2名中壢區公所,調解案卷存放有序,系統化建置調整資訊;第3名八德區公所,調解環境整理良好,讓當事人感受更友善。目前正辦理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調解委員必須具備專業、熱誠及社會聲望等條件,地方法院對於調解委員背景初步篩選後,本府將與各區公所研議遴選標準,預訂於明年6月前完成遴選作業。
二、五月天樂團近日於桃園國際棒球場舉辦11場「五月天LIFE人生無限公司巡迴演唱會」,預估24萬人次參加。交通疏運方面,依前幾日經驗,觀眾約40%搭乘機場捷運,其餘搭乘高鐵或開車,捷運平均運量提升超過7萬人次以上,且將延續至跨年後,對機場捷運是壓力測試,更是通車一週年考驗。截至目前均能於1至1.5小時內疏運完畢,在此感謝桃捷公司及警察局同仁的辛勞。另請經發局多加注意附近市集狀況。目前青埔地區被視為舉辦活動的最佳地方,這也代表桃園的潛力,請體育局將來與Lamigo桃猿隊修訂使用合約時,考量非球季期間使用及參考此次活動經驗,使修約更符合棒球場使用效率。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2017世大運組裝式游泳池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2017年世大運組裝式游泳池雖經教育部體育署協調,由原訂裝置在左營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移轉至本市使用,但因考量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未依契約完成二次組裝,由本府直接負責二次組裝驗收,契約能否確實履行,工程品質能否確保,本府實無明確把握;此外,游泳池保固、維修及零件,規格僅有單一廠商代理,後續恐因壟斷導致維修成本過高,使學校於未來20-30年間管理維護經費擴增。經審慎評估考量,為游泳池永續經營,請體育局與體育署婉謝接收。
(二)基於平鎮高中及大園國際高中游泳教學及附近市民使用需求,體育局及大園國際高中原編列107年度1億1,000萬元預算保留,並由工務局代辦興建2座25米室內溫水游泳池及附屬設施,不足經費請教育局覈實編列。
二、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報告案由:桃園新增改違建物屋頂光電申設方案主席裁示: 太陽能光電系統設置分為企業型及民間型,企業型多為大型,民間則是微量型。本府應策略、智慧的推動光電政策,地方如有意見或各項議題須予整合並充分周延考量,請經發局研議規劃示範點、評比及示範獎勵方案等,納入家庭式微型太陽能系統,加強宣導周知民眾,並請環保局支援。
三、報告機關:法務局報告案由:網路購物之便利與風險主席裁示:
網路購物時代的消費型態包括食、衣、住、行、育、樂等各方面,因法制及消費者意識不足等問題,衍生許多消費糾紛,因此預先宣導極為重要。請法務局研議關於防止詐騙、觸法、權益受損等網路購物消費宣導,以主動維護民眾權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關於本府新增員額,請人事處謹慎、務實的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爭取。
(二)本府預計成立捷運工程局、資訊科技局、海岸管理處及文化局科別增加、調整:
1、捷運工程局:捷運綠線、捷運綠線延伸線、捷運棕線等建設陸續進行,實有必要補充人力,目前捷運工程處人員90人,預計以105人成立捷運工程局。
2、海岸管理處:將設置為環保局二級機關,原漁港及漁業管理仍保留於農業局。配合海岸白皮書公布,海管處將推動生態保育與污染管制工作,包括海漂垃圾及海岸合理利用等。
3、文立美術館成立,編制32人,未來將包括書法藝術館、兒童美術館及中路美術館,於成立後2-3年左右,再評估轉型為行政法人;增設民俗文化科,職掌包括閩南文化、民俗工藝、地方民俗傳統文化活動等項目;增設文化設施科,負責歷史建築、文化資產營運管理;因部分職權移轉至市立美術館,表演藝術科、視覺藝術科是否整併,請文化局研議。
4、資訊科技局:統籌資訊業務,並讓資訊人員可以穩定升遷,人員採務實方式辦理,請秘書長協調人員移撥事宜。
(三)請人事處評估研議臨時人員升遷保障制度,並俟周延後再行實施。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依研考會意見,「重大建設重要工程進度各機關應呈現於官網,使民眾便於查詢,請各機關提報建置研考會督導」及「中壢第一公有市場新建工程案」解除列管,其餘案件持續列管。
捌、臨時動議
大溪區公所黃區長睿松:
106年12月30日至107年1月7日於本區各茶花園舉辦「來大溪找茶‧找茶花路米」活動,假日期間並於定點設置接駁車,接送遊客及鄉親前往「找茶」,歡迎本府各機關同仁及民眾蒞臨大溪吃蕃茄、摘草莓,觀賞美麗茶花。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請同仁利用假期到大溪走走,讓觀光小城再現風華。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10時35分
 
政令
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602815991號
附件:「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八點
 
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八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府交公字第1060281599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市區汽車客運(以下簡稱本市市區公車)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之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市區公車之營運路線以本市行政區域為原則,營運路線跨越本市行政區域以外者,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規劃新闢營運路線,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規劃路線起迄點附近設有停車場站。
(二)場站地點應符合規劃路線之營運需求。
(三)現營公車路線與規劃新闢營運路線重疊度。
(四)車輛設備。
(五)營運班距及時間。
(六)補貼款之需求。
(七)平時督考紀錄及服務評鑑結果。
(八)其他足以提昇營運服務品質事項。
本府規劃新闢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圖一。
本府協調業者規劃新闢本市市區公車路線作業程序如圖二。
四、業者自行規劃新闢營運路線應提出經營計畫書,並考量下列事項:
(一)行駛路線以直捷為原則。
(二)規劃路線起迄點附近設有停車場站。
(三)路線應儘量與鐵路、捷運車站或重要據點轉運接駁。
(四)經營計畫書應敘明車輛來源及旅次需求之運量資料。
業者自行規劃新闢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圖三。
五、新闢營運路線核准經營之許可年限為五年,且非屬專營許可性質。但為配合本府大眾運輸政策,經本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後得個案核定之。
新闢營運路線自通車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變更營運路線、縮減營運班次、營運時間、配置車輛或其他足以降低服務品質之經營計畫內容。但為配合本府重大運輸政策發展需變更路線或班次,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六、營運路線於核准經營期限內變更路線(含路線縮短、延駛、調整、裁撤)次數以二次為限,累積變更路線里程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與其他營運路線重疊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應送委員會審議。但為配合道路施工、轉運整合或交通動線調整而變更路線或班次,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同一起迄點之區段運量逾該路線總運量百分之六十者,得申請闢駛區間車,由本府逕行准駁。業者變更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圖三。本府規劃變更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圖四。
七、業者經許可之經營路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委員會審議後裁撤之:
(一)運量調查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公里以下使用率偏低之路線。
(二)與捷運路線重疊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具有其他替代公車路線,且替代路線服務等級較高者。
八、現營業者提出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其經營服務品質是否符合大眾運輸需要,依下列事項評定之:
(一)過去經營實績按最近五年內本府辦理之本市市區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該路線所獲成績之平均值計算;二家以上聯營時,該路線以平均成績認定。
(二)繼續經營計畫按經營能力、營運計畫、路線場站計畫及財務計畫之內容認定。
(三)過去評鑑缺失改善及承諾事項達成情形,由委員會聽取業者簡報,按業者對於該路線過去評鑑缺失之改善及承諾事項達成情形認定。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起,車齡不得逾十二年,未來視市區公車推動情形滾動檢討降低車齡。路線營運許可期限屆滿申請繼續經營者,其作業程序如圖五。
九、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評定成績占經營路線之服務品質成績百分之五十;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繼續經營計畫占經營路線之服務品質成績百分之三十;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過去評鑑缺失改善及承諾事項達成情形占經營路線之服務品質成績百分之二十。
服務品質成績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委員會得認定其經營服務品質符合大眾運輸需要。服務品質成績總分在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委員會得建議本府核予三個月內之改善觀察期間進行改善。業者應於改善觀察期間屆滿前提出具體改善成效,並由委員會針對改善成效,按評鑑項目再次評定分數。改善成效分數達七十分以上者,委員會得認定該業者改善後之經營服務品質符合大眾運輸需要。服務品質成績總分在六十分以下者,不予續營。路線因故停駛或其他因素無評鑑成績者,得按業者提送之繼續經營計畫書,由委員會聽取業者簡報繼續經營計畫、詢答後,對其繼續經營之服務品質是否能符合大眾運輸需要予以評分。繼續經營期限原則為五年。但為配合本市大眾運輸政策,經委員會審議後得個案核定之。
十、業者配合學校、社區或活動規劃新闢之專車路線,由本府依下列原則逕行准
駁:
(一)申請業者應依學校、社區或活動主辦單位提出之需求並考量捷運車站設置地點進行路線規劃,且應有營運路線行經該規劃路線合理服務範圍。
(二)學校及社區專車應配合上下學及上下班時段採固定班次發車,活動專車應配合活動時間及預估活動人數規劃營運班距。
(三)專車路線應於車頭及車尾路線名牌標示名稱,並應依本市市區公車收費方式及核定票價收費。
(四)除活動專車得設置臨時站位供參加活動民眾上下車外,其餘專車不得設置站牌,且應依核定站位上下乘客。
業者申請專車路線應提送經營計畫書及申請書表(如附表)。
十一、業者經本府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停止部分營業或撤銷營業執照,並採行接駛措施,其接駛原則如下:
(一)接駛業者遴選作業程序準用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接駛業者經營期限以五年為原則,並準用第八點規定申請繼續經營。
(三)該路線接駛後,併入本市市區公車營運服務評鑑進行考核。
(四)接駛期間該路線評鑑成績未滿八十分、公司服務指標評鑑乙等以下或未達承諾事項,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府得廢止其營運許可。
(五)營運路線經許可後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但經本府要求調整者,不在此限。
接駛業者以維持原輸運效能前提下,提出該路線需配置車輛數,新增車輛應於二年內購置完成。
修正「「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第3點附表一」,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60305102號
附件:「「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第3點附表一」
 
修正「「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 查估基準」第3點附表一」,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 查估基準」第3點附表一」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60301019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府地區字第1060301019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紓解因區段徵收造成之居住衝擊,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擬定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1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案細部計畫)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安置對像及資格: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為安置對象:
1.於地上物查估時,合法建物之現住戶經本府認定符合房租補助費領取條件,且建物全數拆除遷移。
2.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但未經核定領有抵價地者,應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
(二)每一合法建物,其所有權人符合前款條件者,以安置一建築單元為原則。
(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所有合法建物,有二戶以上設籍,且其現住戶分別領有房租補助費者,若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其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合計之權利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受領房租補助費戶數範圍內,申請配回二個以上安置單元。
(四)除前三款外,基於實際需要,仍需予以安置者,應在不影響財務計畫及抵價地分配原則下,由本府核定後據以辦理。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房租補助費領取條件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及前開對象之配偶於區段徵收公告前六個月有設籍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
三、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位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及位置:依既有建物分布情形、鄰里生活區域及安置需求,依本案細部計畫規定內容,以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不得小於五公尺之R12-2、R9-1及R18-1住宅區街廓為限。 
(二)安置單元面積:
1.除街角地以外,每一安置單元以面寬五公尺、面積一百平方公尺為原則,並視基地深度酌予調整。
2.街角地:以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為原則。
(三)安置單元之權利價值=安置單元土地面積乘以該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
(一)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 ×抵價地比例
(二)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三)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V ×【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四)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五、安置土地分配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二)受理分配安置土地申請。
(三)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依土地分配籤順序選配土地。
(四)依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安置土地面積,繕造分配結果清冊。
(五)公告安置土地分配結果。
(六)通知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六、舉辦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一)通知召開抽籤及分配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參考:
1.本要點。
2.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3.安置街廓位置圖說,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可分配權利價值。
(5)各安置街廓分配方向。
4.申請書表。
(二)安置土地申請期限、受理方式、補正及本府審查期限,應敘明於通知書內。
七、申請合併分配:
(一)不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擬申請合併分配安置單元,應於本府受理分配安置土地申請期間併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不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安置單元,如選配街角地者,僅得選配一安置單元;非選配街角地者,不在此限。
八、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以下簡稱安置戶),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
(二)安置戶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地者,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供查對,代理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三)安置戶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共推一人為代表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由本府逕為分配之。
九、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二)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領抵價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順序。
(三)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十、土地分配方法及原則:
(一)配地時,由安置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配,不得跳配。
(二)安置戶應以其合法建物原坐落基地之全部權利價值優先供作分配安置土地。原坐落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應以安置戶所有之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優先扣抵。無其他土地權利價值可供扣抵或扣抵後仍有不足時,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安置單元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並以街角地以外安置單元辦理分配。
(四)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安置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安置戶到場時,應即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五)安置戶選擇配回街角地者,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該街角地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六)安置戶選擇分配街廓時,該街廓第一宗街角地尚未受分配時,由本府逕行保留第一宗街角地後,自毗鄰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分配予該安置戶,剩餘之土地依原分配方向接續辦理分配。
(七)安置戶選擇分配後,其剩餘土地未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安置戶應選擇其他安置街廓辦理分配,但剩餘土地如有相鄰土地得合併並於後續辦理抵價地分配者,不在此限。
(八)未於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益,其應領之權利價值由本府逕予保留,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十一、安置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一)安置戶應領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得在其權利價值範圍內辦理調整分配。但調整分配後之面積以不超過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加二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本案街角地不得辦理調整分配。
十二、權利價值計扣及差額地價繳納:
(一)安置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者,得參加後續全區抵價地配地作業。
(二)安置戶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領回之安置土地地價者,其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之。
十三、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蘆竹區公所及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十四、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及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蘆竹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之面積核計實際領回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開二目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蘆竹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權利價值供安置者,以該土地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義人。
(四)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等資料送交蘆竹地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第八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十五、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7000019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及相關附件各1份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桃市文影字第105000393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桃市文影字第105001836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桃市文影字第106000857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桃市文影字第1070000194號令修正
 
ㄧ、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影視業者行銷或推廣本市人、事、史、地、物,以提升地方文化藝術或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時間為每年公告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必要時,得另為調整。前項申請,每年以一次為原則。
三、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一)影視製作業者。
(二)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須由我國合法登記之影視製作業者代理。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影片應符合下列規定者:
(ㄧ)以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辦理結案。
(二)內容彰顯本市城市意象及在地人文內涵,並融入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
(三)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四)電影劇情長片(含電影動畫長片)總長度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五)電視連續劇節目為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四十分鐘以上。
(六)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短片、電視電影、電視動畫、電視及電影紀錄片等在本市拍攝或取景之部份,達影片總長度三分之一以上。
(七)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八)以桃園文化歷史、故事等為內容之紀錄片,本局得優先予以補助。
五、申請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補助:
(一)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製作之影片或接受政府機關、公設法人獎助、捐助超過其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二)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完成影片製作、未結案或有違約情形。
(三)曾經本局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未於期限內繳回。
六、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含電子檔)向本局提出申請:
(ㄧ)申請書(附件一),併入製作企劃書一同繳交。
(二)製作企劃書(附件二),內容需包含下列文件:
1.本國影視業者,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合資合製者,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2.外國影視業者須檢具委託我國影視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受委託或協助製作契約書。並另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外影視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3.申請者實績說明:含過去製作影片之得獎紀錄或國內票房與相關收入資料及其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4.製作作劇本(包含故事大綱、分場大綱、角色介紹與本市之關聯性等)。
5.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
6.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著作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7.影片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8.對本市城市意向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附件二)。
9.申請者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檢附設立期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10.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
11.資金來源規劃說明。
12.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有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申請者應於本局通知日起三日內一次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第一項所列文件,申請者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影印,並以申請書為頁首左側簡易裝訂成冊。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概不予退還。
七、各申請案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決議,並報本局核定之。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中央各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含本局)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申請案之導演執導或參與製作之影片曾獲文化部「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二條規定之第一類國際影展獎項者,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上限之限制。
八、本局為辦理補助之審查得成立審查小組,成員包含本局及具影視製作、發行等相關專業知識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評選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申請案經本局受理後,由審查小組依本要點進行書面內容初審。初審完畢後,由本局通知進入複審之申請案,於召開複審評審會議時到場說明簡報。申請案複審通過者,應於本局所指限期內依據核定內容函送修正補件並辦理後續簽約事宜,本局得視情形於簽約前通知業者進行議約。未依規定修正者,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九、為達到宣傳及文化深耕等效益,審查小組決議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款,受補助者並應確實履行: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受補助者不同意前項附款時,應於受補助接獲通知起二週內以書面通知本局放棄補助資格。
十、受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並將合約書(附件三)連同企劃書及相關文件裝訂一式七份作成契約書,用印後函送本局辦理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契約書正本一份應檢附受補助金額千分之一印花稅票。前項契約書約定事項由本局與補助者雙方協議後定之。第一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於補助案結案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後,依契約規定無息返還。
十一、受補助者企劃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之需要,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前項申請變更事項如經本局評估屬重大變更事項,得提至審查小組,由原複審評審委員進行審查,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後,做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始得變更。
十二、受補助者應於契約書所定期限內,完成影片製作。未能如期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需申請展延者應完成契約規定第二期款請領條件,始得申請展延。因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受補助者至遲應於簽約日起18個月內完成並辦理結案,逾期未結案者本局得撤銷補助,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十三、本局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補助款限用於補助案製作之製作費、人事費(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演員酬勞、材料費、設備租賃費、旅運費、場地租金及其他相關行政費用支出(不包括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等,不包含財物採購費用及行銷宣傳費用。
十四、受補助者應於補助案執行完成後,檢具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一式二份、本市景點拍攝花絮DVD(HD以上規格)一式二份及補助成果報告書(含本市拍攝景點清單)一式二份、會計師簽證之收支明細表一式二份及總支出明細表等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及補助款核撥事宜。前項結案應繳資料,受補助者得因應補助款分期撥付條件繳交。前二項結案應繳資料,經本局審核未通過者,得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十五、為考核補助之效益,本局得就補助案實際執行情形進行行政考核,以了解執行時間、內容及進度等是否符合原企劃書所定。必要時,並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十六、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逕行解除契約,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ㄧ)申請或提交之文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合約約定。
(三)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小組委員之公正性。
(四)未依企劃書及契約內容確實執行或有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
(五)影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
(六)未經本局同意展延履約期間而未於契約約定期間內完成製作並公開播映發行。
(七)拒絕接受本局查核。
(八)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十七、受補助之影片未公開映演及發行或未執行回饋計畫者,除依前點規定處理外,受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列入紀錄作為日後審查申請案件之參考。
十八、為推動本市影視產業發展,本局得依實際需要受理專案專款補助相關案件。
訂定「桃園市備用水井運用及維護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水行字第107000283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380010000A0000000_1070002835_Attach01.doc)
 
主旨:訂定「桃園市備用水井運用及維護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備用水井運用及維護管理作業要點」1份。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備用水井運用及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府水行字第1070002835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及維護管理備用水井,因應災害防救或重大事變之需求,發揮備援供水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務局。
三、本要點所稱備用水井,指為預防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對公共利益或經濟造成重大影響,由本府及其所屬機關挖鑿或設置於地面以下,可汲取地下水之建造物。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運用備用水井供水:(一)執行中央或本府之旱災應變措施。(二)因戰爭、其他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致原有供水系統無法正常供水。(三)其他機關(構)請求備用水井支援供水,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四)基於公共利益或有其他供水需求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備用水井位於地下水管制區者,其運用供水應依地下水管制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五、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請求備用水井供水者,應提出供水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准。前項供水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管理人員、供水時段、供水對象及水質狀況。
六、備用水井委由各區公所維護管理,其維護管理方式如下:
(一)指派專人負責備用水井之維護管理。
(二)每月進行一次持續抽水十分鐘以上之試運轉;每年辦理一次持續抽水十小時以上之實際供水操作演練。
(三)維護管理及操作運轉應詳實記錄,並建檔保存。
(四)備用水井旁應豎立告示牌,內容包括管理單位、管理人員、供水時段、供水對象及水質狀況等資訊。
(五)發生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時,依本府指揮調度,執行供水作業。七、本府環境保護局每半年應對備用水井進行地下水水質監測,枯、豐水期各一次,並將含水質評估結果之水質監測結果資料,送主管機關建檔保存。
訂定「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00440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者,其道路修復管理費按許可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百三十元收取。可面積有變更者,道路修復管理費按變更後面積計算,補繳或退還差額。
第三條主管機關代辦道路修復者,其道路修復費收費基準如附表。許可後修復面積有變更者,道路修復費按變更後面積計算,補繳或退還差額。
第四條申請人自辦道路修復者,其保證金按修復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百元收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收取:
一、申請人為本府所屬機關(構)或學校。
二、保證金未達新臺幣一萬元。
第五條 許可面積或修復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6031645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幼兒園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六點、第七點、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7000060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六點、第七點、第十 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六點、第七點、 第十一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04年06月08日第1040143322號令發布
106年04月18日第1060088830號令修正
107年01月05日第1070000600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觀光發展,對於民間團體辦理之觀光業務,依其對本市觀光事業之貢獻程度及規模給予補助,特訂定本須知。
二、補助對象:經合法立案且設址於本市之非營利民間團體。
三、經費來源:經本府業務推展情形於編列預算額度內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配合本市觀光政策,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益者。
(二)舉辦本市觀光從業人員、導覽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量之提昇者。
(三)舉辦本市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者。
(四)推動本市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境者。
(五)促進本市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者。
(六)其他能促進本市觀光營運與發展者。
五、補助標準: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同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推展觀光業務之民間團體。
(二)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協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有公益性質之觀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性質之民間團體。前項第二款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除經專案核准外,每案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申請程序:
(一)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止受理當年度補助項目之申請。申請者於本府核定補助後,始得辦理該補助項目。
(二)本府依前款受理案件審查結果,年度補助款尚有餘額者,應另行公告開放申請;申請案件應於補助項目實施日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出。
(三)申請案件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二份正式行文本府。
(四)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者,得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後,駁回其申請。
七、審查規定:
(一)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就下列代表組成五人審查小組:
1、本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皆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指派。
2、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文化局代表各一人。
(二)審查小組任務:
1、認定是否符合本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之資格。
2、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審查。
(三)審查項目:
1、是否符合本市觀光發展目標。
2、近三年類似活動實績。
3、申請案件之完整性。
4、觀光推展計畫特色與創意。
5、計畫預期效益。
6、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申請案件補助金額未逾新臺幣二萬元者,由本府觀光旅遊局自行審查,得免由審查小組審查。
前項第一款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府同意。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九、考核原則:
(一)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二份(附光碟片一份),做為本府評鑑考核之用。計畫執行成效評鑑結果列為申請新案之參考;補助計畫逾期未結案者,不得申請新案。
(二)本府對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十、撤銷及廢止: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經費等情事。
(二)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者。
(四)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或其附件有隱匿不實情事者。
(五)同一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有前項各款情形者,自本府發函糾正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案件。
十一、撥款與核銷:
(一)申請案件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領據、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十)資料,報請本府結案核銷,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檢據報請本府結案核銷。
十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應於宣導資料、活動會場看板等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二)計畫內容應擔保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如致本府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計畫之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應無償授權本府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活動,展示計畫之成果。
(四)計畫內容若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補助金額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回。
(六)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修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70000167號
附件:要點及相關附件各1份
 
修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104年06月03日桃市文影字第1040007602號令公布
105年03月29日桃市文影字第1050004572號令修正
106年03月08日桃市文影字第1060003435號令修正
107年01月11日桃市文影字第1070000167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本市文化創意產業,提升產值潛能及競爭力,促進地方文創品牌建立或加值應用,發揮地方文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具備市場產值且能提出實質產值效益計畫者。
三、申請本補助,其計畫內容應以本市為主題或整體計畫重心為本市文化創意相關之產品研發、生產、行銷、推廣等內容為限,並就以下類組擇一申請:
(一)研發生產組:具備文化創意核心價值之創新商品與創新技術之研發,並具有商品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之研發生產計畫。
(二)品牌行銷組:針對目標市場需求,結合文創多元表現形式,運用市場拓展策略,行銷推廣具特色之文創商品或服務,提出品牌行銷之計畫。
四、申請補助應於本局公告徵件日期內,檢具以下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計畫書。(如附表二)
(三)商業登記及納稅證明文件。(如附表三)
(四)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如附表四)
(五)個人資料運用聲明及同意書。(如附表五)
前項申請資料及附件,除經申請者檢附足額郵資與寄件資訊向本局申請,原則不予返還。
五、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或申請資格及文件齊備不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二)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本局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情事。
(三)計畫內容作為學校課程、取得學位、學術升等之用,或為機關、學校、政
黨與其所屬單位主辦、承辦之活動計畫。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五)公司淨值為負值。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不宜受理。
前項第一款文件不全,而其情形得補正者,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始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由本局辦理資格初審,並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就計畫內容辦理複審,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核定內容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計畫,並函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一份予本局備查。未依規定修正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七、為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評審委員會審查項目如下:
(一)研發生產組:
1.研發生產:文創商品之原創性、具在地生活價值與文化內涵、創意豐富度、可量產程度等。
2.產品特色:產品創新度、產品效益、產品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產品量產策略等。
3.效益及成果: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4.計畫合理性: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5.經營管理實績: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6.發揮本市在地特色或有益於產業發展之程度。
(二)品牌行銷組:
1.原創與品牌:具在地特色文創商品或服務之原創性、附加價值、商品化程度與品牌知名度。
2.市場拓展:推廣具台灣特色的文創品牌或服務之市場調查、或具國內外通路與銷售實績或潛力,提出品牌行銷與內外銷市場拓展策略。
3.效益及成果:預期品牌行銷與市場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4.計畫合理性: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5.經營管理實績: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6.發揮本市在地特色或有益於產業發展之程度。
八、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機械設備購置或工程費用、常態人事費用、行政管理費、房租、建築物修繕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基本營運經費不予補助。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應編列自籌款,公部門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總成本二分之一為原則。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九、受補助之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案之收入結報。
十、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原則應於期限屆滿前十四日來函敘明理由,經本局同意後,方得為之。但有不可歸責申請人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先行函報本局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事實發生後函知本局計畫變更理由及內容。前項計畫變更如係因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所致者,本局得列入紀錄,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十一、本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撥付予受補助者,各期撥款條件如下:(一)第一期款:受補助者應自本局核定日起三十個日曆天內繳交第一期修正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二)第二期款:受補助者於該年度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助計畫,繳交結案文件(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說明如下:1.函送第二期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成果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2.函送第二期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成果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3.補助款支出原始憑證正本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檢附第二期款發票(或領據)一份辦理補助款餘款撥付事宜。
十二、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應列明所有補助機關及實際補助金額;經費結算後,如補助款尚有結餘應繳回。
十三、本要點補助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由受補助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相關規定,辦理所得扣繳及申報事宜。
十四、受補助者應於作品發表、行銷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事先報備並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機關,並配合參與本局之整體宣導、推廣與行銷活動。活動相關文宣品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並加註「指導機關:桃園市政府,補助機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等字樣。
十五、受補助者辦理發表或行銷相關活動,應為參與之全體人員辦理各項保險(如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六、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不定期進行書面或派員實地查驗,並實施必要之考核,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與比對補助經費運用之合理性。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執行情形報告。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填列計畫成果績效指標表及自我評估表。上開兩項結果將作為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並列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十七、受補助者執行成果相關著作權應無償提供本局運用於市政宣導等非營利使用。計畫內容如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並於計畫內容清楚說明授權項目,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為公益宣傳推廣之目的,受補助者應與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使用,並簽署授權書送交本局。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如本局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三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十八、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資料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未經本局核准,擅自並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履行。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
(四)逾期核銷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
(五)申請支付款項時有不實情事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符合前項情形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對申請者之補助一年至五年。
修正「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八點及第五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拆字第10700023752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修正「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八 點及第五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八 點及第五點附表二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八點及第五點附表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桃園市政府府都建拆字第 1050092350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8點,並自105年6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桃園市政府府都建拆字第1060253368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桃園市政府府都建拆字第10700023752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八點及第五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舊違章建築:指升格前原桃園縣轄內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前興建完成之違建。
(二)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其他足證施工階段尚未完成之情事,或已完成尚未進駐使用者。
(三)既存違建:指非屬施工中之違建。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查報拆除:指舉報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並執行拆除。
(六)拍照列管:指違法情節輕微之違建得列入分類分階段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
(七)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
(八)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鋼骨(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九)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釐、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釐、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鋼材。
四、施工中違建,除符合第五點規定事項外,不論地區、違建規模及使用情形,應列為最優先拆除之對象;既存違建應分類、分階段執行拆除。
前項分類及拆除優先順序如附表一。
十、設置於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五點附表二雨遮之規定面積及既存違建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十二、為減少環境負荷,提升綠能發電,既存違章建築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於屋頂、露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應於設置前及完成後報本府備查,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含支架)與該違章建築高度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公分,既存違建部分不得作為居室使用及四周不得以壁體圍閉。但公有建築物或特殊個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無礙於公共安全且有設置之必要者,得不上開規定受限。
(二)設置前應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經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文件、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文件及相關書圖等。
(三)設置完成後應檢附申請書、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查文件、本府第一階段備查文件、完工照片、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及相關書圖等。
十八、本要點實施(修正)前列管之違建,得按本要點修正類別。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7000020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執行要點」, 並自即日 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執行要點」
 
局長 胡英達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協助本局推動各項防救災常識及政策之意願,以落實全民防災教育之精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立案之人民團體。
(二)中央立案之人民團體於本市有分級組織或分支構,或會址設於本市六個月以上。
三、補助條件、基準及審核原則如下:
(一)依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及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活動總經費可補助項目百分之八十內予以補助,惟每案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人民團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2、理事、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3、活動地點未在本市境內者。
4、一段連續期間內,同一場地所辦理之所有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5、實際防災相關宣導活動時間安排未達一小時。
(三)每團體申請補助,其活動日期當年度應間隔四個月以上,且每年以補助二次為限。
(四)每年每團體補助金額至多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五)新立案之人民團體會務運作須滿六個月,始得申請補助。
(六)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七)申請之人民團體應提出具體計畫,如宣導研習活動應列課程表、講師名冊及簡歷等。
四、補助事項及項目如下:
(一)防災研習會。
(二)危機應變處理宣導。
(三)防災講習。
(四)防災宣導活動等。
前項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一。
五、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列名原則如下:
(一)申請程序:檢附相關申請文件,並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送本局審核。
(二)應備文件:
1、本市立案之人民團體:
(1)立案證書影本。
(2)申請表(如附件二)。
(3)活動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三)。
(4)經費概算表(如附件四)。
(5)組織章程影本。
(6)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7)年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備查函。
(8)存摺封面影本及自籌款證明。
(9)補助經費切結書(如附件五)。
2、中央立案之人民團體:
(1)立案證書影本。
(2)申請表(如附件二)。
(3)活動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三)。
(4)經費概算表(如附件四)。
(5)組織章程影本。
(6)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7)會址設於本市境內六個月以上之證明影本。
(8)分級組織或分支機構負責人證明書影本。
(9)年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備查函。
(10)存摺封面影本及自籌款證明。
(11)補助經費切結書(如附件五)。
(三)列名原則:除承辦本局依年度計畫主辦之活動,得將本局列為主辦機關外,餘僅將本局列為指導機關。
六、受補助團體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如為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
(一)本局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如附件六)。
(三)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如附件七)。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八)。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九)。
(六)原始支出憑證及支出憑證自我檢查表(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
1、檢附全部活動支出之正、影本憑證,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其中若有聘請講師或助教者,應檢附講師及助教鐘點費領據(如附件十二)。餘得檢附影本並分項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2、講義印刷費及文宣費應檢附樣張及註明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印製字樣。
(七)執行成果概況表一式二份,包含活動照片六張以上,足資證明活動主題、參加人數、辦理型式及經費支出項目等(如附件十三及附件十四)。
(八)活動簽到表(如附件十五)。
七、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人民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執行,未執行或支用不當,經查明屬實者,除要求改善或依規定追繳外,得於二年內停止對該團體之補助。
(二)受補助團體自籌款編列及相關申請補助資料如有不實或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酌減或取消,情節嚴重者一年內不得再補助。
(三)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並依規定保管十年。
(四)計畫經核定後不得變更,除因不可歸責原因外,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及內容等應於計畫執行七日前函報本局並經核准始得變更(如附件十六)。
(五)本局對接受經費補助之人民團體,得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或以專案小組方式不定期考核其補助款使用績效(如附件十七)。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06028440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本市青年租金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作業,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以下簡稱住宅處)。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單身:指未婚、離婚或喪偶,且未育有子女者。
(二)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及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但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三)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同戶籍內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2、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同戶籍內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四、住宅處應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
(一)申請資格、名額及受理期間。
(二)審查程序。
(三)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四)審查機關或單位,並註明地址及連絡電話。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五、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單身者。
(二)設籍本市且承租本市合法建築物。
(三)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申請前一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
(四)同戶籍內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前項第一款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領本補貼:
(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承租房屋之所有權人為直系親屬關係。
(二)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或其他住宅政策承租者。
(三)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當年度曾請領政府其他住宅之租金補貼。
七、申請本補貼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住宅處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四)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 租賃契約影本。
(六)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全戶年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
(七) 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八) 其他住宅處認為有必要之文件。
八、住宅處受理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補貼案件經審查,資料不齊者,得限期補正,逾期駁回其申請。
(二)應按公告辦理名額,於完成全部審查後一個月內,分別函發核准通知。如審查合格名額逾公告辦理名額時,得於審查作業完成後,另行抽籤決定之。前項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
九、本補貼之金額每月最高新臺幣二千元,以十二個月為限。如實際租金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
十、本補貼自核准日之當月或次月起,按月將款項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但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因故無法提供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款項撥入指定之郵局帳戶。
十一、本補貼之給付期間內,發生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重新簽訂租賃契約者,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影本,經住宅處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本補貼,逾期未檢附者,以棄權論。
(二)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之期間,不予核撥本補貼。(三)已撥及續撥之本補貼,合計仍以十二個月為限。
十二、申請本補貼所承租之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承租之建築物需為合法建築物且已辦理保存登記。
(二)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 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本補貼之申請人。本補貼於同一租賃房屋僅核發一戶。
十三、住宅處得視需要隨時對接受補貼者之資格及承租現況予以查核,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撤銷或廢止本補貼:
(一)不符合第五點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或有第六點各款、前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二)租賃契約變更,未依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經查核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溢領本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補貼返還期限以一年為限;住宅處得就申請人之經濟狀況以分期付款方式要求繳還;經住宅處限期返還,屆期仍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行。溢領本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接受以後年度之補貼。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計程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7000652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計程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計程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用航空機場客 運汽車管理辦法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計程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計程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府交公字第1070006522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為處理本市計程車客運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案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附表違規次數計算,係以每車(同一牌照號碼)違規日往前回溯二年內經裁處及本次之次數累計之,本基準生效前之違規不予計入。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7000060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規定
 
六、申請程序:
(一)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止受理當年度補助項目之申請。申請者於本府核定補助後,始得辦理該補助項目。
(二)本府依前款受理案件審查結果,年度補助款尚有餘額者,應另行公告開放申請;申請案件應於補助項目實施日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出。
(三)申請案件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二份正式行文本府。
(四)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者,得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後,駁回其申請。
七、審查規定:
(一)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就下列代表組成五人審查小組:
1、本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皆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指派。
2、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文化局代表各一人。
(二)審查小組任務:
 1、認定是否符合本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之資格。
 2、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審查。
(三)審查項目:
1、是否符合本市觀光發展目標。
2、近三年類似活動實績。
3、申請案件之完整性。
4、觀光推展計畫特色與創意。
5、計畫預期效益。
6、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申請請案件補助金額未逾新臺幣二萬元者,由本府觀光旅遊局自行審查,得免由審查小組審查。
前項第一款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十一、撥款與核銷:
(一)申請案件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領據、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十)資料,報請本府結案核銷,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檢據報請本府結案核銷。
俢正「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青職字第10700033741號
附件: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及其附件
 
修正「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府青職字第1060032432號函公布
 
壹、目的: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勇於創業,並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
參、辦理時間:
自計劃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25日止
依向青年局申請利息補貼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截止受理申請。
肆、實施對象:
新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個人或事業體),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一、申請人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桃園市。若事業體於籌設期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承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桃園市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與稅籍登記。
四、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可提出利息補貼申請,且溯自104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1、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2、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
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
5、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6、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7、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五、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伍、補助方式: 
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24個月為原則,且最長補貼至本計劃截止日(108年12月25日) 止。
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佰萬元為上限,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青年局重新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1次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佰萬元為上限。
三、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本計畫第肆點各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助。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利息補貼之總貸款金額以玖佰萬元為上限。
四、補貼利率,係依本計畫第四點第四款各目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
陸、申請程序:一、資格審查:
(一)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應浮貼於申請書。
3.向金融機構申貸第肆點第一項第三款各目所列貸款時所填寫之貸款計畫書影本1份。
4.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商業(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以合夥或設立公司方式創業者,並應另提出合夥契約書、股東名冊或公司組織章程)【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5.稅籍登記證影本1份:如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影本、統一發票購票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附其一即可)【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6.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
7.事業籌設許可公函及相關文件(包含設立籌備會議記錄、業務計畫或擴充計畫)。
8.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及承諾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將依法於桃園市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與稅籍登記之切結書1份,格式如附件二。
9.經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正本1份,格式如附件三。
10.行政契約書一式2份,格式如附件四。
(二)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全案退還。
二、利息補貼:申請人經青年局核准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按季於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及12月31日前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青年局申請利息補貼,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核准利息補貼函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二)申請人個人或事業體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三)每年每季(第1季為1-3月、第2季為4-6月、第3季為7-9月、第4季為10-12月)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所列之金額為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及經貸款銀行核章認證之利息繳費清單。
(四)領據(如附件五)。(金額應自行加總、相關欄位請親筆填寫完整)
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助,放棄補助之當期自原核准補貼之24個月內扣除。
獲准本計畫之利息補貼者應與青年局訂定行政契約 (如附件四),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青年局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柒、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每季請領利息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每季請領利息之憑證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青年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ㄧ時,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貼之利息:
(一)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桃園市。
(二)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未設籍桃園市。
(三)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變更創業計畫經青年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者。
(五)與創業計畫不符者。
(六)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七)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八)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青年局查訪者。
(十)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者。
三、經青年局核准補貼者,如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之相關事宜時,應先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青年局同意後始准辦理。
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青年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五、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青年局另定之。
訂定「桃園市政府輔導宗教團體健全財務制度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6029359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輔導宗教團體健全財務制度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輔導宗教團體健全財務制度實施要點」及其附件。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輔導宗教團體健全財務制度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府民宗字第1060293594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府民政局立案之宗教團體實施會計制度,促進其財務健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宗教團體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會計作業及財務管理事宜應責由專人辦理。
三、宗教團體收入款項應於國內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
四、宗教團體應按下列作法辦理會計作業:
(一)應置備下列簿冊據實填記:
1、現金簿(如附件一)或日記簿(如附件二)。
2、總分類簿(如附件三)。
3、財物清冊(如附件四)。
(二)前款各帳簿應編列頁碼並裝訂之,按其頁數順序使用,內頁不得撕.。同
一會計年度內之帳簿應連續記載。除已使用完畢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三)記帳錯誤時,應於錯誤處劃線註記後,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旁,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以明責任。
(四)帳簿應依下列會計科目分類填記:
1.收入部分:
(1)捐贈收入(如香油收入)。
(2)利息收入。
(3)租金收入。
(4)處分資產收入。
(5)接受機關或團體補助收入。
(6)其他收入(如法會收入、點燈收入)。
2.支出部分:
(1)人事費用:薪資、獎金、加班費、離退職金、其他人事費。
(2)行政費用:租金、修繕費、郵電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文具印刷
費、差旅費、運費、稅捐、勞務費、雜項購置支出及其他行政費用。
(3)捐辦公益慈善支出:慈善捐款、獎助學金及其他捐辦公益慈善支出。
(4)祭典支出:節慶活動、法會及其他活動支出。
(5)其他支出。
(五)宗教團體應每年編造收支報告(格式如附件五)一式四份,由造報人員簽名蓋章並加蓋宗教團體圖記後,送宗教團體所在地區公所備查,區公所將備查結果副知本府。
五、宗教團體接受捐獻時,應以宗教團體名義開立收據。收據應註明宗教團體名稱、收據字號、捐款日期、金額,並加蓋宗教團體圖記及經收人印章,宗教團體應妥善留存收據存根聯。
六、本府得指定實施績優之宗教團體舉辦示範觀摩會,以宏績效。
公告
臺端擅自於本市大漢溪河川區域內,大溪區月眉段420-1地號土地與未登錄地號土地上,未經許可種植植物與搭設農具室及鋪設地面混凝土構造物等設施,已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1款、第78條之1第4款及第78條之1第7款規定,請臺端於公告期限內將現場回復原狀,特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60318197號
附件:
 
主旨:臺端擅自於本市大漢溪河川區域內,大溪區月眉段420-1地號土地與未登錄地號土地上,未經許可種植植物與搭設農具室及鋪設地面混凝土構造物等設施,已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1款、第78條之1第4款及第78條之1第7款規定,請臺端於公告期限內將現場回復原狀,特公告周知。
依據:依據水利法第78條之1第1款、第78條之1第4款、第78條之1第7款、第92條之3第6款、第93條之2第6款、第93條之3第6款、河川管理辦法第28條第5款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29條。
公告事項:
一、限期於本公告張貼之日起30日內回復原狀,逾期未依規履行者,本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代為履行回復原狀。
二、本公告於107年1月12日現場張貼並昭示於大溪區公所與月眉里辦公室及本府公布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831地號等16筆農地地號(8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309634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831地號等16筆農地地號(8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2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2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於分別於106年4月6日、4月13日、4月14日、6月7日、8月31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831(部分坵塊)、1832(部分坵塊)、1668、1670、1671、1672、1761(部分坵塊)、1770、1773、1557(部分坵塊)、1676(部分坵塊)、1675(部分坵塊)、1681(部分坵塊)、1682(部分坵塊)、1762(部分坵塊)、1763-1(部分坵塊)等16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有關桃園市南、北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開館及休館日相關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60312375號
附件:
 
主旨:有關桃園市南、北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開館及休館日相關事宜。
依據:為維護旨揭2老人文康中心使用者權益,並利用休館時間加強館舍空間清潔,期讓長者於週六、日及其他假日可多與家屬團聚並共享天倫之樂,增進長者身心健康,調整旨揭2老人文康中心開館及休館時間。
公告事項:
一、旨揭2老人文康中心自民國107年1月29日起每週開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每週六及週日休館。
二、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放假日及因天然災害本府發布停止上班日休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81-1、82、84、75、75-1、76、77、77-1、78、78-1、79、79-1、80、138、139、140、140-1地號,合計18筆地號土地部分區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3080861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81-1、82、84、75、75-1、76、77、77-1、78、78-1、79、79-1、80、138、139、140、140-1地號,合計18筆地號土地部分區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CL02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順-1,2-二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7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6年12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60308086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地下水: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81-1、82、84、75、75-1、76、77、77-1、78、78-1、79、79-1、80、138、139、140、140-1地號,合計18筆地號土地部分區域,地籍套繪圖、公告範圍地號邊界座標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七、廢止本府104年2月24日府環水字第1040005172號公告及105年5月5日府環水字第1050091774號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80、139、140地號等4筆地號土地部分區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308086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80、139、140地號等4筆地號土地部分區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80、139、140地號等4筆地號土地部分區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二、場址地號: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80、139、140地號等4筆地號土地部分區域。
三、場址座標:地籍套繪圖、公告範圍地號邊界座標如附件。
四、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位於中壢工業區土地含營運中工廠及公有道路。
五、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CL02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順-1,2-二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7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80、139、140地號等4筆地號土地部分區域。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六、廢止本府104年2月24日府環水字第1040005172號公告及105年5月5日府環水字第1050091774號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7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業者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0603194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7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業者收費標準」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業者收費標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通傳綜規字第10540002060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核准107年度市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台幣(以下同)510元為上限。
(二)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標準如下:
1、裝機費:
(1)主機裝機費:1,000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費為1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300元。
2、復機費: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業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3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3、移機費:室內者,每機500元;室外者,每機800元。
二、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應維持免裝機費及免基本頻道收視費,並享有上網優惠;另為擴大照顧社會弱勢,新增中低收入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以半價計收,系統經營者應主動善盡告知義務,並請本府社會局及區公所協助宣導。
三、附帶決議:
(一)系統經營業者應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規劃多元選擇付費機制及法規修正期程,配合進行多元選擇付費配套規劃,俟NCC多元選擇付費法制化完成後6個月內,提出多元選擇付費收費方案及頻道組合,多元選擇付費方案應保障市民收視權益與顧及頻道內容產業的發展,並送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審議。
(二)系統經營業者於既有基本頻道數量上,酌增頻道數量,所增頻道應依相關法規送審。
(三)系統經營業者應提出多元化數位加值方案,提供豐富數位匯流應用服務,提升本市全數位化後之閱聽品質。
(四)系統經營業者應提供月繳、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供收視戶選擇。雙月繳(含)以上預繳戶的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考量收費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提供折扣優惠措施,由系統經營業者與收視戶雙方約定收費。
(五)系統經營業者應推廣免付費客服專線,揭露於官方網站、定型化契約、紙本帳單等收視戶服務管道,方便收視戶多加利用。
(六)系統經營業者於桃園市政府執行107年度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服務品質暨收視戶滿意度之調查結果,整體滿意度之平均值應達到75%。
(七)系統經營業者須配合市府執行纜線清整計畫,配置值班人員進駐「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即時處理纜線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以及指派固定員額執行有線電視纜線自主清整,共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八)系統經營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須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並於公告後兩周內提送本府核備。
(九)相關執行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費率審議之依據。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2212-1地號等19筆農地地號(14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309618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2212-1地號等19筆農地地號(14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93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2號公告、94年1月28日府環水字第0940700126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公告、102年6月19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64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6年9月1日及9月5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2212-1(部分坵塊)、2213(部分坵塊)、1711、1750、1769-1(部分坵塊)、1770、1923、1924、1927(部分坵塊)、1928(部分坵塊)、1967(部分坵塊)、1968-1(部分坵塊)、2036(部分坵塊)、2037、新中段543(舊地號中興段150-1地號)、德林段41(舊地號中興段150-13地號)、42(舊地號中興段150-5地號)、126(舊地號中興段103地號)及127(舊地號中興段99-13地號)等19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更正本市歷史建築「楊梅分局警察宿舍群」警察宿舍群之位置地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60311946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更正本市歷史建築「楊梅分局警察宿舍群」警察宿舍群之位置地址。106年4月6日府文資字第1060064491號公告及「桃園市106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1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楊梅分局警察宿舍群」於106年4月6日府文資字第1060064491號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其警察宿舍群之地址為本市楊梅區中山路127、129、131、133號及中山路125巷1、2、3、5、6號,查原公告保存範圍之宿舍群尚含括E棟為無門牌之建物,特此更正位置或地址為本市楊梅區中山路127、129、131、133號及中山路125巷1、2、3、5、6號與無門牌建物ㄧ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理「107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60303638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十四之(四)
 
主旨:公告受理「107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
二、計畫補助額度:總經費新臺幣700萬元整。
三、受理申請期間:同公告日期,收件截止後辦理審議,審議時間另定之。
四、申請規模: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件1)第5條規定辦理。
五、107年度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附件2):「老街溪兩側更新地區」及「中壢區新明路、民權路、中央西路、義民路圍成之街廓」、「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中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內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楊梅區富岡火車站周邊」、「大溪老街保存區」、「大溪區仁義里、仁善里及仁文里老舊社區」、「龍潭區三坑老街周邊」、「桃園區舊城區周邊」、位於都市計畫區且屋齡15年以上之本市國宅座落土地、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D、E級(經判定屬於結構安全有疑慮,建議再委託鑑定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築物座落土地。
六、以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D、E級(經判定屬於結構安全有疑慮,建議再委託鑑定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築物座落土地為條件申請者,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且申請項目應包含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已辦理詳評者則免),作為後續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依循。
七、申請資格: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八、申請補助項目:詳「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表。
九、補助額度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十、申請應檢附書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3)
(二)申請函。(附件4)
(三)計畫說明書,視申請經費類別及整合情形繳交下列3項之其中一項:
1、申請規劃設計補助計畫書(附件5)及其摘要表(附件6)。
2、申請補助計畫書(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附件7):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3、申請補助計畫書(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附件8)及其摘要表(附件9)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四)附件冊。(詳見附件3申請資料檢核表)
(五)格式:
1、申請規劃設計補助計畫書、申請補助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並應依據本公告規定之格式撰寫。(詳附件5、7及8)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A3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
(六)份數:需檢附申請計畫書1式3份,光碟3份黏貼於補助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文件內容、簡報檔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檔案資料為pdf格式,簡報檔案為powerpoint格式(簡報範本詳見附件10)。
十一、申請流程:詳附件11。
十二、同意書格式:詳附件12。
十三、受理及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十四、相關事項:
(一)申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或審核結果需修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檢討落後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知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中止補助;經執行機關核定中止補助者,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三)其餘事項依「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四)本公告附件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s://goo.gl /4chQtm
 
市長 鄭文燦
有關請求人因景宏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70000957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景宏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12月13日保普墊字第1066022164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景宏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7年1月8日至107年2月7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教高字第1070003822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涂芳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7592。
(五)傳真:03-3320515。
(六)電子郵件:064247@ms.tyc.edu.tw。
 
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總說明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及相關事項,爰擬具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共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各領域(課程)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四條)
五、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無須擔任課程教學,惟因課程需求擔任教學時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五條)
六、科學班班主任暨學科召集人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六條)
七、教師協助校內行政業務,學校每週減授之總節數,及相關程序和注意事項。(草案第七條)
八、合聘教師暨專業及技術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八條)
九、教師依登記或檢定之科目排定課程,及不易聘任之課程及稀有科目之兼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九條)
十、軍訓教官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十條)
十一、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應達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教師及軍訓教官每週超時教學節數之計算及處理。(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480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二、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年9月22日至106年10月27日,批號Y1061004共1,76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三、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024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年11月20日至106年12月29日,批號Y1061205共1,51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5628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黃○祺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年8月28日,共1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70012917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美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發布,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歷經兩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發布。
為疏解民眾集中於民俗吉日使用殯葬設施之情形,並參酌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依實務作業需要提出之修正意見,擬具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案,共修正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遷葬作業是否發給獎勵金,係由用地機關自行審酌,爰修正公立殯葬設施之免收及減收費用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
二、為鼓勵火化、推廣多元葬法及協助弱勢者辦理殮葬事宜,在本市出生之嬰兒未設戶籍前死亡,其父母之一方為本市市民者,及在本市死亡之經濟弱勢者,增訂得比照市民免收費用之規定。另為落實照顧弱勢者,減輕其殯葬負擔,增訂外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得比照市民收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七條)
三、為疏解民眾集中於民俗吉日使用殯葬設施,鼓勵多利用離峰時段,公立殯儀館之禮廳使用費採三級差別費率,冷凍室使用費採二級累進費率,另為避免免費使用者長時間占用禮廳,排擠其他民眾使用,增訂免費使用之時間限制。(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
公示送達本局106年12月11日桃社障字第106009601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028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6年12月11日桃社障字第106009601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謝○誠君,41年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10****653)之子謝○雅君(A22****095)於105年10月**日死亡,帳戶仍有領有105年11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872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公示送達本局106年12月19日桃社障字第1060098857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028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6年12月19日桃社障字第1060098857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臺端(卓○緯君,67年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50)之父卓○生君(H10****897)於105年4月**日死亡,帳戶仍有領有105年5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872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四、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公示送達本局106年1月9日桃社障字第1070001943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028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7年1月9日桃社障字第107000194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黃○娥君,54年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22****395)之母黃陳○合君(N20****038)於105年9月**日死亡,帳戶仍有領有105年10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872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北機廠建設】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700084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北機廠建設】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1月23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07年2月5日下午2時整假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蘆竹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本市蘆竹區公所,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訂桃園市都市計畫(三民路以北、民生路內側以東至南崁溪整治線間)細部計畫案」(新訂R104176A、R104191等18支及更正H21、H22等15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1552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訂桃園市都市計畫(三民路以北、民生路內側以東至南崁溪整治線間)細部計畫案」(新訂R104176A、R104191等18支及更正H21、H22等15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桃園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並召開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603151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桃園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並召開公聽會。
依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1月19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07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假本市觀音區公所4樓大禮堂召開公聽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觀音區及大園區公所、本市觀音區樹林里及觀音里服務處。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觀音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700120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林怡君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日期自107年1月1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
二、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依據「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第7條規定: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李○凱(案件列管編號:10701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038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凱(案件列管編號:10701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凱於106年10月2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宏昌七街100號(瑪駿汽車旅館),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電信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學校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部份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學校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暨「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電信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學校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部份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學校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603173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電信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學校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部份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學校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暨「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電信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學校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部份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學校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月19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7年2月7日上午10時整於楊梅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70-2地號(部份坵塊)等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00925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70-2地號(部份坵塊)等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以105年9月7日府環水字第1050220206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旨揭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6年11月30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70-2地號(部份坵塊)等1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吳金珍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0612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吳金珍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金珍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2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74號
四、事務所名稱:鼎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三段411巷19號3樓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蔡世寬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0738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蔡世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蔡世寬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23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30號
四、事務所名稱:新三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渴望路51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姜○程(案件列管編號:10508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018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姜○程(案件列管編號:105084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姜○程104年11月3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二段232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住居所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黃○珍(案件列管編號:105098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021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珍(案件列管編號:105098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珍於103年11月1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信陽街25巷1號3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住居所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陳○黃(TRAN VAN HOANG)(案件列管編號:105102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021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黃(TRAN VAN HOANG)(案件列管編號:105102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黃(TRAN VAN HOANG)於104年12月6日在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38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住居所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蘇○華(案件列管編號:10509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021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華(案件列管編號:10509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蘇○華於104年12月10日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34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住居所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預告修正「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07000308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以下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運輸規劃科)。
(二)聯絡人:李冠頡。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6863。
(五)傳真:03-3325270。
(六)電子郵件:1002337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健全鑑定制度、鑑定品質並減少訟源,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次為配合接管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業務,爰擬具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共修正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接管交通部公路總局覆議案件,爰修正本標準名稱。(名稱修正)
二、增訂覆議案件繳納鑑定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覆議案件,每件鑑定費收取之金額。(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訂覆議案件退還鑑定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為統一本標準用語,爰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為配合接管交通部公路總局覆議案件期程,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公告受處分人PHAM D○○○ TUAN(范○俊)(案件列管編號:107000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0065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PHAM D○○○ TUAN(范○俊)(案件列管編號:107000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PHAM D○○○ TUAN(范○俊)於106年3月3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延平路135-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市楊梅區「楊江里及紅梅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1月23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0034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楊江里及紅梅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1月23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106年12月29日桃市楊戶字第106000839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楊梅區「楊江里及紅梅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1月2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八德區瑞發里及竹園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00430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瑞發里及竹園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7年1月4日桃市德戶字第107000006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八德區瑞發里及竹園里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圖暨「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車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三民路以北、民生路內側以東至南崁溪整治線間)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車站)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603009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圖暨「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車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三民路以北、民生路內側以東至南崁溪整治線間)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車站)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1月8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下午2時整假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