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0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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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青社字第107005039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府青社字第10700503973號函公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社會企業人才,鼓勵青年於本市設立社會企業公司,用創新創意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並促進本市在地社會企業公司深耕茁壯,減輕其創業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從事弱勢關懷、銀髮長照、在地發展、生態環保、科技創新、食農創新及公平貿易等議題之社會企業團隊籌備處或公司,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二年內參與政府舉辦或指導、合作之社會企業創新創業競賽得獎之團隊,有意成立為社會企業公司或公司已設立於本市。
(二)經政府機關認定之社會企業公司,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二年(以申請日為推算基準),且公司須設立登記於本市。
三、參與本府舉辦或指導、合作之社會企業創新創業競賽得獎之團隊,優先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
1、依租賃契約所載租金金額範圍內補助,最長補助二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2、以團隊籌備處名義申請者,依核准函發文日之月份為補助基準;以公司名義申請者,補助時間得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算。
3、以團隊籌備處名義申請者,應自本府核准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於本市;期限內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者,終止補助。
(二)設備補助:
1、辦公場域營業所需之硬體設施或設備(不含耗材),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團隊籌備處應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始得提出申請,補助範圍為設立登記前三個月至申請當月,以申請人或公司為買受人購買之設備;公司為申請當月起算前三個月內,以公司為買受人購買之設備。
第一項第一款補助之辦公場域應坐落於本市,並不得為受補助團隊籌備處或公司成員、成員之配偶或直系一親等親屬所有。
五、本要點申請期間為每年一月十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並以申請表送達本府之日為申請日。
六、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以團隊籌備處名義申請者:
1、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
2、競賽得獎相關證明文件。
(二)以公司名義申請者:
1、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
2、設立登記、許可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
3、稅籍登記文件: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函文影本、統一發票購票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有缺漏或不合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七、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請領補助: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自核准之日起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之十五日前,檢附籌備處或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租金繳交證明及租金補助領據,向本府請領當季補助款。
(二)設備補助:自核准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購置設備之發票或收據正本、財產目錄(載明名稱及財產編號)及相片,向本府一次請領。
逾前項請領期限,或文件有缺漏,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季補助。
八、經本府核准補助者,如需變更原核定之相關內容,應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本府同意後始准辦理;其辦公場域、設施及設備,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違法使用。
九、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團隊籌備處或公司之營運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助,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助之費用:
(一)公司之稅籍遷出本市。
(二)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或未依原核定之內容執行。但變更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營運不善或其他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四)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五)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查訪。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形。
前項補助款經本府通知繳回,逾期仍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
◆ 制定「桃園市空地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067083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空地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空地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空地管理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空地,以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公共安全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執行機關及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民政局:協調各區公所辦理空地管理事項。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之環境清潔及廢棄物清理之管理事項。
三、本府衛生局:辦理空地之傳染病防治事項。
四、本府建築管理處:辦理建築施工基地之安全、衛生、綠化管理事項。
五、本市各區公所:辦理空地違規查報及資料登錄作業。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建築施工基地或建築物四周未利用之土地。
二、建築施工基地:指依建築法領得建築執照,因工程中止或逾建築期限停工之建築基地。
前項所稱空地不包括下列範圍:
一、屬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稱之農業用地。
二、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偏遠山坡地區內土地。
第四條 空地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起造人或承造人(以下簡稱義務人)應負下列管理維護責任:
一、清除堆置廢棄土或其他足以影響環境衛生之物品;如現況已有棄置情形者,亦同。
二、清除病媒孳生源或傳染病源。
三、建築施工基地應維護其環境衛生,並設置安全圍籬及必要之夜間照明,該安全圍籬之設置範圍不得妨礙退縮地及人行道之暢通。
第五條 本市空地之義務人與本府所屬各機關締結供公眾使用之行政契約,並依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所定第一類基地綠化條件完成綠化者,締約機關得予補助維護費用。
前項綠化空地,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相關法規規定提供作為臨時性之展演、停車場、農園、運動場或其他公益性活動之利用。
第一項行政契約締結及維護費用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本府定之。
第六條 執行機關為避免緊急危難、防止病媒源孳生、傳染病發生或有其他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須查核空地之維護管理情形者,經通知義務人後,得派員會同里長逕行進入空地內勘查或從事防疫工作。
空地之義務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前項查核事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空地之義務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經通知義務人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罰。
第九條 本市各區公所於接獲或發現違反第四條規定之案件時,應將其違規事實建檔登錄後,通知有關執行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執行機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規定職務所需之土地登記、稅籍資料,本府各地政事務所及地方稅務局應免收費用。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廢止「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水利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經水政字第1070602294號
附件:
廢止「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署長 賴建信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原則及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社兒字第107001752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原則及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原則及注意事項」
局長 古梓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原則及注意事項
一、為辦理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監護兒童及少年之出養,特訂定本出養原則及注意事項。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相關事務,應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監護事務。受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年齡及發展情形,以六個月一期為原則,定期將其生活適應、成長狀況及健康資訊等陳報單位主管;遇有緊急或突發事件時,應立即陳報。
四、受監護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本局及所屬機關得檢具評估報告及相關事證召開評估會議討論:
(一)改由本生父母或其他適當之人監護顯有困難。
(二)依年齡、意願、健康及人格發展情形,出養符合其需要。
(三)有其他事實足證出養符合其最佳利益。
五、第四點評估會議,本局及所屬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與會,必要時,得聽取與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共同生活者及其他與受監護兒童及少年有關者之意見。
六、本局及所屬機關評估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過程中,應提供兒童及少年充分表達意願之機會。
七、受監護兒童及少年經評估出養符合其最佳利益者,主責社會工作人員應檢具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由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收出養服務之機構辦理收養媒合。
八、受監護兒童及少年與其兄弟姊妹以同一收養人收養為優先原則。
九、辦理第七點收養媒合,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國內收養為優先
(二)由收出養服務之機構辦理收養媒合。
(三)不排除寄養家庭收養之可能,提供寄養收養機會。
十、依第九點進行國內收養媒合不成,本局及所屬機關得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是否辦理國際收養媒合。
十一、受監護兒童及少年經媒合有適當收養人者,應經本局及所屬機關評估擇定收養人;其適當收養人有二組以上者,本局及所屬機關於訂定收養契約前,得召開評估會議擇定收養人。
十二、本局及所屬機關評估擇定收養人後,得與收養人訂定書面試養契約,並委託收出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託單位)安排漸進式接觸或試養。
十三、國內試養期間以三個月以上為原則。於國內試養期間,受託單位應定期訪視評估試養情形;本局及所屬機關主責社會工作人員得會同受託單位訪視評估試養情形至少一次,並作成書面報告陳報。
十四、試養期間屆滿,經本局及所屬機關評估收養人適合收養者,由受託單位檢具各項文件及資料送主管機關核可後,聲請法院認可收養。
十五、收養認可事件繫屬法院後,有事實足證撤回認可收養聲請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者,本局及所屬機關得提出聲請。
十六、經法院認可之收養事件,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繼續追蹤輔導,期間至少一年。
十七、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之過程紀錄及評估資料等,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保存建檔。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桃法綜字第107000212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第二點
局長 周春櫻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或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且會務運作正常者。但政治團體不在補助之列。 |
◆ 訂定「桃園市高架道路下層分配使用與搭設構造物及景觀美化管理維護要點」,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行字第1070074436號
附件:維護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高架道路下層分配使用與搭設構造物及景觀美化管理維護要點」,
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高架道路下層分配使用與搭設構造物及景觀美化管理維護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架道路下層分配使用與搭設構造物及景觀美化管理維護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市境內高架道路下層有效利用、搭設構造物安全、都市環境景觀和諧及視覺品質並落實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架道路下層:指本府及所屬機關(構)興建、維護管理之高架道路或橋梁引道下地面層之空間。
(二)構造物:指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雜項工作物及其他設施。
三、高架道路下層之分配使用,工程主辦機關應於高架道路完工後,將竣工圖說註記可使用下層空間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府工務局列管;本府工務局應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及申請使用機關(構)(以下簡稱使用機關)辦理現場勘查及研商,並依研商結果簽報本府核可,辦理點交。
四、高架道路下層分配使用之核准,於都市計畫區內,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及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區外,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由本府交通局審查交通計畫及使用項目後辦理。
五、高架道路下層分配經審議後,使用機關應填具桃園市高架道路下層使用計畫書(如附件一)二份,送本府工務局列管。
六、使用機關於接管高架道路下層後,應派專人負責管理。
使用機關應使高架道路下層有完善之通風、消防、景觀及衛生安全設備,確保其上層高架道路或橋梁引道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公共安全、環境整潔安寧及交通順暢。
七、使用機關應於所使用高架道路下層之出入口適當位置設置告示牌(如附件二)。
八、使用機關應依核可用途使用高架道路下層,不得擅自變更。但經加會本府工務局,專案簽報本府核可者,不在此限。
九、使用機關使用高架道路下層,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因業務性質或機關需求,有提供多元服務之必要,且經本府同意者外,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租、分租、轉讓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
(二)不得設置點火系統、點火設備。
(三)不得置放違禁物、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其他可能影響高架道路及橋梁安全之物品。
(四)不得違反其他有關高架道路下層使用之法令。
前項第一款應專案簽報本府並加會工務局,奉核後方可變更。
十、使用機關無繼續使用高架道路下層之必要時,應於加會本府工務局,並專案簽報本府核可後,始得移轉予其他機關(構)使用,或交還本府工務局。
十一、本府工務局得隨時抽查高架道路下層使用情形,有違反規定者,應通知該使用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簽報本府核可後收回。
十二、本府因興辦公共工程或公務需要須使用高架道路下層時,本府工務局得函請使用機關交還,使用機關應無條件配合辨理。
十三、高架道路下層收回或交還者,使用機關應回復原狀點交予本府工務局,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十四、高架道路下層搭設構造物時,應由使用機關邀集本府都市發展局 (都市計畫區外為地政局)、消防局、交通局、水務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及建築管理處,就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交通動線、都市景觀(都市計畫區外免)等要項辦理會勘,並委託開業建築師依本要點及建築法相關規定檢討、製作圖說六份(第十五點規定之文件)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請發給建築許可後,始得施工。
構造物建築許可工程完竣後,使用機關 (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請竣工查驗,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發給使用許可後,始得使用。
十五、使用機關申請搭設構造物時,應檢具下列圖說及文件,向本府建築管理處提出申請。但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分配使用或高架道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三)位置圖。
(四)地籍套繪圖(比例五百分之一)。
(五)構造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應標註各部尺寸、材質,且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六)結構圖。
(七)結構計算書。
(八)其他必要之文件。
非本市所轄高架道路下層搭設構造物時,則由使用機關邀集高架道路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區外為地政局)、消防局、交通局、水務局及本府建築管理處辦理會勘(審)。
十六、構造物供公眾使用者,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等相關規定,分別向建築及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申報。
十七、構造物設置時應依下列規定退縮:
(一)構造物之外緣:
1、應配合整體規劃,自高架道路水平投影線、地面道路車道及迴轉道邊線,退縮一點五公尺之人行步道或一點二公尺之綠化植生空間後建築。
2、人行步道部分應依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辦理。
3、構造物之外緣同時供車輛通行者,其與周圍道路之交通應至少保持二公尺以上之截角。
(二)構造物之出入口:
1、應自高架道路水平投影線、地面道路車道及迴轉道邊線退縮二點五公尺後設置。
2、構造物同時臨接地面道路及迴轉道時,其主要出入口以設置於迴轉道為原則。
3、構造物之出入口同時供車輛通行者,應自高架道路水平投影線、地面道路車道及迴轉道邊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留設以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無礙視線之緩衝空間。
使用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因實際需要,無法依前項規定退縮時,得由使用機關於申請時敘明理由,加會本府工務局及本府建築管理處並簽報本府核准,不適用前項規定。
十八、構造物應與高架道路結構體保持一點五公尺以上之距離;其為圍牆者,圍牆高度不得逾二公尺,且透空率應逾百分之七十,並應依前點規定退縮。但因特殊需要經本府工務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九、構造物之防火構造、衛生設備、防火避難設備、室內裝修材料及結構安全,與必要審查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於取得相關許可後,始得使用。
二十、高架道路下層之使用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景觀美化:
(一)有構造物。
(二)為消防等供都市防災需求。
(三)供公共使用之空間。
(四)設置電力、電信或其他公用設備。
前項景觀美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構造物之立面色彩應配合橋體原外觀設計,並以中低彩度及中低明度色彩為設計原則。
(二)構造物宜選用抗污耐久,且與高架橋體質感融合之材質。
(三)構造物得有夜間照明,其照明方式,以不影響高架道路主體景觀及維護行人行車安全為原則。
(四)構造物之附屬設備、設施、管線、識別標誌及廣告招牌等,不得超出高架道路地面投影線及地面道路路緣線。
(五)構造物依第十七點規定退縮一點五公尺之人行步道或一點二公尺之綠化植生空間,應參照附件三及附圖一至附圖五規定辦理。
(六)高架道路下層用途及出入口動線配置,應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交通安全,主要出入口以設置於迴轉車道側為原則,並應設置照明及警示標誌;人行出入口設置於車道側時,其出入口前方需設有人行通道,連接至相臨道路行人穿越線或既有人行通道。
(七)供公共使用之空間,應於其出入口附近適當位置設置標示牌,載明位置範圍、平面配置、管理維護單位、本府主管機關、申訴電話及「本公共空間提供市民使用」等字樣。
二十一、使用機關進行高架道路下層之景觀美化工程前,應邀集本府都市發展局 (都市計畫區外為地政局)、消防局、交通局、水務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及建築管理處,就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交通動線、都市景觀(都市計畫區外免)等要項辦理會勘,並委託開業建築師依本要點及建築法相關規定檢討、製作圖說六份移請本府建築管理處併建築許可核定後,始得施作:
(一)構造物及高架道路下層範圍與其外緣空間景觀美化設計圖說。
(二)位置平面圖(至少含相鄰主要街廓)。
(三)現況平面圖。
(四)設計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含與臨接車道或迴轉車道之相對關係)及其他必要之相關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第一項之申請,未涉及建築許可者,得免經本府建築管理處核定。
二十二、高架道路下層景觀美化施作完成後,使用機關應檢附竣工圖說及竣工全貌照片,送本府工務局列管。
二十三、使用機關應負責高架道路下層景觀美化之管理維護,包括設施物之維護或更新、植栽綠化之更新或保養、所需之水電及清潔等。
二十四、既有使用機關對使用高架道路下層空間之景觀美化,應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施作完成;無法於期限內施作完成者,使用機關應敘明理由,加會本府工務局,簽報本府核可。
二十五、本要點生效前已於高架道路下層搭設構造物或空間景觀美化之既有使用機關,應填具高架道路下層搭設構造物空間景觀美化使用計畫書(如附件四)二份,分送本府工務局及建築管理處列管。
二十六、本府工務局為防止機關使用高架道路下層影響民眾公共安全,應設置安全稽查小組,由本府工務局、消防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及各轄區區公所指派稽查人員組成,進行稽查。
前項稽查不合格者,應通知使用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公路法等相關規定處分。 |
◆ 訂定「辦理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案件裁罰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720203290號
附件:
訂定「辦理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案件裁罰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辦理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案件裁罰要點」
部長
沈榮津
辦理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案件裁罰要點
一、為辦理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以下簡稱本條)裁處案件之裁量與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條所稱國內銷售係指於國內將應具省水標章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但下列行為不包括之:
(一)未提供國內使用之銷售。
(二)產品使用後,售予他人再次使用。
(三)建築物起造人或承造人與其上游銷售者之簽約日期在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公告施行日前之建築物銷售,且簽約日期非早於建築執照核發日期者。
三、本條之銷售者為個人者,以該個人為行為人;為獨資商號者,以其負責人為行為人。
四、本條之銷售者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時,以其法人、非法人團體為行為人。
銷售者為法人、非法人團體之職員、受雇人或從業人員,以法人、非法人團體為行為人。
前項所稱職員、受雇人或從業人員,依實際僱用關係判定。
五、同ㄧ法人、非法人團體之不同銷售地點所為本條之行為應累計之。
六、陳列而尚未銷售產品者,主管機關應予勸導,並查明是否銷售相關資料,及作成紀錄。
七、產品屬行為人自行生產者,主管機關應調查銷售相關銷售單據、帳戶紀錄等。
八、產品非屬行為人自行生產者,主管機關應調查產品之採購單據、帳單或匯款紀錄等,以查明上游銷售之行為人責任。
九、主管機關於執行取締本條案件時,執行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並確認行為人之身分,及針對現場狀況、產品或機具予以拍照存證,並依下列各款詳實記載於查勘紀錄(如附件):
(一)查獲時間地點。
(二)行為人之資料(包括名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營利事業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營業地址)。
(三)會同執行單位及人員。
(四)調查事項(確認其行為具有銷售未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行為)。
(五)敘明有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之行為及行為人簽名(行為人未簽名時,應載明,並向行為人說明調查結論及簽名與否不影響後續裁罰)。
(六)執行取締時應依行政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為之。
十、查有本條規定之事實時,應命行為人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並限期停止陳列及廣告。
十一、本條案件罰鍰金額裁罰基準表詳如附表。
十二、主管機關裁處時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受處罰人之認定。
(二)違反本條之事實。
(三)應受處罰人是否有行政罰法規定之欠缺責任能力及有免責事由之減免。
(四)考量應受處罰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依附表罰鍰金額裁罰基準表予以裁罰罰鍰金額。
(五)應受處罰人之資力。
(六)有偽造標章之情事者,應加重處罰並依偽造公文書罪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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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503611號
附件: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土壤及地下水查證成果報告顯示本場址,土壤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二氯甲烷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鎳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1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7年3月16日府環水字第10700503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四小段7-1地號。
(二)地下水: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四小段7-1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50361號
附件: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土壤及地下水查證成果報告。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
(一)土壤鋅項目:台宗企業有限公司、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下水二氯甲烷項目: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地下水鎳項目: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經建四路11號1樓及11-1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四小段7-1地號。
五、場址面積:1,256平方公尺。
六、廠址座標:261789,2772346(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屬化學材料製造業,從事氨氮回收再利用,主要生產高純氨、工業級芒硝、氨水等,目前狀態為運作中工廠。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土壤地下水污染查證結果,土壤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二氯甲烷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鎳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1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45732號
附件: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第五期)(乙)」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結果報告書結果顯示本場址地下水二氯甲烷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7年2月12日府環水字第1070027548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地下水: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146-2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1298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1月30日至107年2月24日,批號Y1070207共1,10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27548號
附件: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第五期)(乙)」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結果報告書。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經建四路2-28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146-2地號。
五、場址面積:5,000平方公尺。
六、廠址座標:261772,2772300(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主要製程為將五金零件經脫脂劑、二氯甲烷、鹽酸清洗後,進行鍍金、銀、鎳等電鍍程序,原物料為脫脂劑、硫酸鎳、金氰化鉀、氰化鉀、氰化銀、鹽酸、重鉻酸鉀、三氧化鉻、二氯甲烷、氰化亞銅、硝酸、硝酸銅等,目前狀態為運作中工廠。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第五期)(乙)」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結果報告書顯示,地下水中二氯甲烷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1225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林○美 君、袁○倫 君、施○雄君、胡○強君及黃○英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1月4日、107年1月8日及107年1月30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核發本市地政士王韻筑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7134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王韻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韻筑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80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韻筑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忠勤街93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劉昰宏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6743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劉.宏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宏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79號
四、事務所名稱:久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福羚路200巷35弄1號3樓之2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鍾易余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6874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鍾易余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鍾易余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6)桃縣地字第001054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聯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溫州街52巷8號8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享燁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7280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享燁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享燁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81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興南街1號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市政府公文勘誤表 |
(公文勘誤表)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巫進義開業執照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6358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巫進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巫進義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5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0)桃縣地字第000019號
四、事務所名稱:巫進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忠一路86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霍○雄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2607****,報廢車輛車號:DLX-435)參加本局辦理之【報廢二行程有福報百萬大獎來報到】抽獎活動之本局107年3月31日桃環空字第1070025628號函中獎通知附同意領獎回條1份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桃環空字第10700266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霍○雄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2607****,報廢車輛車號:DLX-435)參加本局辦理之【報廢二行程有福報 百萬大獎來報到】抽獎活動之本局107年3月31日桃環空字第1070025628號函中獎通知附同意領獎回條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中獎者參加本局辦理【報廢二行程有福報 百萬大獎來報到】抽獎活動中獎,中獎通知函經本局派員至霍君戶籍所載之地址送達,惟因霍君戶籍登記於桃園市桃園區龍鳳里010鄰國豐三街123號(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定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局公告欄,上開文書由本局空氣品質保護科保管,請霍○雄君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於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局長 沈志修 |
◆ 公告「106年度桃園市新屋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計畫-『新屋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4219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6年度桃園市新屋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計畫-『新屋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3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茲公告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僅機械停車設備)、「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僅昇降設備)、「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僅昇降設備)、「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等11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及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700520571號
附件:
主旨:茲公告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僅機械停車設備)、「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僅昇降設備)、「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僅昇降設備)、「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等11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及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3項規定,委託經內政部指定之10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及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二、委託檢查範圍: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旋轉台或其他類似之機械停車設備。
三、旨揭檢查機構執行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費用,由申請人依各檢查機構所訂之收費標準支付。
四、本委託事項自公告日起實施。
市長 鄭文燦 |
◆ 核定何春宛(P12092****)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60119388號
主旨:核定何春宛(P12092****)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380130200C),偵查佐(1495),警正四階(G24),警正四階一級年功俸475元(G24201475)。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500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B)。
三、獎懲事由:共同偵破楊○元等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功績厥偉(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5年10月14日警署人字第1050153678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6年第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80條等規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何春宛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實
何員擔任查緝楊嫌等人主要承辦人,負責調閱監視器、情資蒐集及分析、鎖定嫌犯身分、規劃執行跟監及全程參與攻堅任務,符合內政部警政署102年11月12日警署刑偵字第1020006085號函頒修正之「內政部警政署全面檢肅非法槍彈作業執行計畫」附件4「各警察機關緝獲槍枝獎勵一覽表」級次3-(3)「緝獲制式槍枝1枝,且持有人為涉槍擊案件之犯嫌、槍枝為涉槍擊案件所用之槍枝者」獎勵規定,復於執行拘捕過程發生槍戰並奮勇緝凶,最終緝獲犯罪嫌疑人楊○元、吳○德及楊○雪等3人,並查獲仿制式美製烏茲衝鋒槍1枝、改造短槍2枝、子彈30餘發、毒品1批。 |
◆ 公告本市大園區「田心里、橫峰里、南港里、菓林里、圳頭里、內海里及沙崙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07062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田心里、橫峰里、南港里、.林里、圳頭里、內海里及沙崙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7年3月21日桃市園戶字第107000131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大園區「田心里、橫峰里、南港里、.林里、圳頭里、內海里及沙崙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翔科事業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局「107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及源頭減量推廣計畫」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10700241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翔科事業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局「107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及源頭減量推廣計畫」。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巨大廢棄物及二手物修繕多元再利用宣導。
(二)廚餘回收多元再利用推動。
(三)辦理地方績效考核相關工作。
(四)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相關作業。
(五)辦理回收業及處理業申請興辦事業相關業務
(六)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7年01月03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陳傳榮,電話:(03)3386021分機1412。
局長 沈志修 |
◆ 公告劉○曄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0786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劉○曄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依據:依據建築師法第51條、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及本府107年2月2日府都建照字第107002948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曄
二、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691號
三、事務所名稱:劉○曄建築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鎮撫街○○號
五、建築師證號:建證字第3485號
六、懲戒決議內容:不予懲戒
七、備註:因屆期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106桃建懲字第004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廖○巍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警告」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0786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廖○巍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警告」。
依據:依據建築師法第51條、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及本府107年2月2日府都建照字第107002886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廖○巍
二、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909號
三、事務所名稱:廖○巍建築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安街182號○樓
五、建築師證號:建證字第3484號
六、懲戒決議內容:警告
七、備註:因屆期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106桃建懲字第001號)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700813361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684,達那‧羅幸先生。
(四)傳真:03-3366094。
(五)電子郵件:045064@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未經修正,茲為配合活動中心改建成演藝廳實務作業需要及相關成本考量,故重新調整本案收費基準表,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本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原地下活動中心改建為演藝廳,爰將場地收費別修正為演藝廳。
二、原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舉辦之集會、研習、訓練、會議或具公益性質之原住民族協進會或本市原住民族社團舉辦原住民文化技藝之集會、會議、研習及相關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含空調、水電及清潔費),惟考量相關成本收益,故將收費基準改分為場地使用費、水電費、清潔費及設備費等四項分別收費。
三、本標準原未訂定本館一樓大廳、戶外廣場及戶外草皮等收費項目,為有效管理使用維護,故增訂一樓大廳、戶外廣場及戶外草皮等三項場地應收取之費用。 |
◆ 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1070053330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住宅法第25條第2項。
三、「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住宅發展處住宅規劃科
(二)聯絡人:顧佳萍
(三)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
(四)電話:(03)329-8600轉304
(五)傳真:(03)329-8051
(六)電子郵件:1000969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住宅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府為因應社會住宅出租及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需求,並提升整體市民之居住生活品質,具體化針對出租相關事項予以明確規範,爰依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擬具「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共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適用範圍。(草案第四條)
五、申請資格。(草案第五條)
六、自有住宅及家庭年收入之認定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公告事項及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送請本府辦理公告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八條)
九、執行機關受理審查時間及駁回事由。(草案第九條)
十、社會住宅辦理出租方式。(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租金訂定方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社會住宅出租應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及公證費用分擔方式。(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社會住宅租期及續租之期限。(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承租人死亡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社會住宅管理方式。(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出租管理及承租規範應報本府備查。(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不適用第五條承租資格之情形。(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相關報表或紀錄及報本府備查之規定。(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九條)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玲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7年3月13日府農動字第1070052504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187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玲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7年3月13日府農動字第1070052504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李○玲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李○玲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李○玲君)為失蹤人口,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公示送達吳莊○珍君(身分證字號:193**006*U)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之本府107年2月23日府都行字第1070042610號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5928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莊○珍君(身分證字號:193**006*U)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之本府107年2月23日府都行字第1070042610號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吳莊○珍君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本府於107年2月23日府都行字第1070042610號陳述意見,經查無個人戶籍地,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吳莊○珍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張吳○淑君(身分證字號:F200**29*0)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之本府107年2月23日府都行字第1070042610號陳述意見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5928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吳○淑君(身分證字號:F200**29*0)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之本府107年2月23日府都行字第1070042610號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60日。
二、有關張吳○淑君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本府於107年2月23日府都行字第1070042610號陳述意見,經查個人戶籍地於民國61年遷出加拿大,依內政部移民署移署資字第1070030959號函辦理,其國外詳址無法查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張吳○淑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停止本市大園區沙崙產業園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移轉、並停止受理建築之申請等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0620461號
附件:開發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主旨:公告停止本市大園區沙崙產業園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移轉、並停止受理建築之申請等事項。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1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4條、桃園市政府107年3月1日府經發字第1070043856號函及桃園市政府107年3月1日府經發字第10700438561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1條:「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進行開發前,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建築之申請;其公告停止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沙崙產業園區已業於106年3月17日經內政部核准開發許可,再於107年3月1日經本府經濟發展局核定園區設置暨公告在案,爰依前開規定辦理禁限建公告。
二、開發區範圍:本市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150-21地號等共223筆土地(如附件)。
三、禁止或限制事項:停止該地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移轉、並停止受理建築之申請等事項;惟已領有建築執照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建築。另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不包括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判決所為之移轉。
四、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107年3月31日起至108年3月30日止,共計1年。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辦理「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招商文件變更或補充招商公告(第1次)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70067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招商文件變更或補充招商公告(第1次)。
依據: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為解決都市成長衍生垃圾處理問題及配合「循環經濟」、「生質廢棄物資源化」政策,依促參法辦理遴選特許廠商以興建–營運–移轉(BOT)方式,興建本市生質能中心。
二、本案基地:桃園市觀音區觀塘段14地號,基地面積約4.38公頃。
三、申請人資格:請詳本案招商文件第三章申請作業規定。
四、申請保證金:請詳本案招商文件第三章申請作業規定。
五、招商文件下載:請於本府網站最新消息(http://www.tycg.gov.tw/)或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最新消息(https://www.tydep.gov.tw/tydep/)及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https://ppp.mof.gov.tw/)。
六、其餘注意事項詳本案招商文件。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9-5(部分坵塊)等9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44106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9-5(部分坵塊)等9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公告、102年6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3號公告、103年6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30136974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6年10月12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9-5(部分坵塊)、119-12(部分坵塊)地號;蘆竹區新庄子段1508(部分坵塊)、619(部分坵塊)、620(部分坵塊)、1712(部分坵塊)、1715(部分坵塊)、1197地號;蘆竹區竹中段10地號(重測前:大竹圍段182-16地號),共9筆地號(6筆坵塊)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503611號
附件: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土壤及地下水查證成果報告顯示本場址,土壤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二氯甲烷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鎳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1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7年3月16日府環水字第10700503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四小段7-1地號。
(二)地下水: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四小段7-1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三、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四、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五、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50361號
附件: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土壤及地下水查證成果報告。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
(一)土壤鋅項目:台宗企業有限公司、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下水二氯甲烷項目: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地下水鎳項目:昇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經建四路11號1樓及11-1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四小段7-1地號。
五、場址面積:1,256平方公尺。
六、廠址座標:261789,2772346(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屬化學材料製造業,從事氨氮回收再利用,主要生產高純氨、工業級芒硝、氨水等,目前狀態為運作中工廠。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土壤地下水污染查證結果,土壤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二氯甲烷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 升、鎳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1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合江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42290號
附件: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合江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第五期)(乙)」合江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結果報告書。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合江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合江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經建三路5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142地號。
五、場址面積:5,053平方公尺。
六、廠址座標:261899,2772160(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從事蝕刻廢液資源化程序,將廢酸液與廢鐵經置換生成氯化亞鐵及銅,再將氯化亞鐵與氯液經過氯化程序生成氯化鐵,目前狀態為運作中工廠。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第五期)」合江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查證結果,土壤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銅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銦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0.7毫克/公升、鎳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1毫克/公升、鉛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0.1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合江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422901號
附件: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合江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污染潛勢工業區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第五期)(乙)」合江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結果報告書結果顯示本場址土壤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銅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銦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0.7毫克/公升、鎳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1毫克/公升、鉛項目濃度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0.1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7年3月9日府環水字第1070042290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142地號。
(二)地下水: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142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六)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園鴻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7年度毒性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70059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園鴻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7年度毒性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制。
1、加強毒性化學物質及運作廠商稽巡查作業。
2、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化工原料販賣業者輔導訪查。
3、勾稽上下游運作流向異常案件,並協助完成稽查處分作業。
4、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或輻射防護等宣導說明會。
5、協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辦理臨場輔導作業。
6、主動查訪非法運作毒化物廠商。
7、辦理運作廠商及聯防組織間無預警測試。
8、列管廠商通聯測試。
(二)毒化災或環境事故災害應變。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7年3月16日起至108年3月15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魏永信,電話:03-3386021分機1205。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辦理「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招商文件變更或補充招商公告(第1次)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70067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招商文件變更或補充招商公告(第1次)。
依據: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為解決都市成長衍生垃圾處理問題及配合「循環經濟」、「生質廢棄物資源化」政策,依促參法辦理遴選特許廠商以興建–營運–移轉(BOT)方式,興建本市生質能中心。
二、本案基地:桃園市觀音區觀塘段14地號,基地面積約4.38公頃。
三、申請人資格:請詳本案招商文件第三章申請作業規定。
四、申請保證金:請詳本案招商文件第三章申請作業規定。
五、招商文件下載:請於本府網站最新消息(http://www.tycg.gov.tw/)或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最新消息(https://www.tydep.gov.tw/tydep/)及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https://ppp.mof.gov.tw/)。
六、其餘注意事項詳本案招商文件。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茂迪環境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柴油車檢測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700660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茂迪環境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柴油車檢測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限自107年3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柴油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煙度)檢測作業。
(二)路邊攔檢、場站稽查或輔導柴油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煙度)檢測工作。
(三)柴油車馬力擅調查核作業。
(四)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評鑑工作。
(五)主管機關核定之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專案計畫。
(六)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及法令宣導活動等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茂迪環境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三段104巷11弄45號
(三)聯絡電話:(03)434-3270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吳秀瑛,電話(03)3386021轉1231。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催繳稽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700692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催繳稽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7年3月2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催繳作業。
(二)執行營建工程稽巡查污染管制作業。
(三)辦理營建工程管制宣導及缺失輔導作業。
(四)推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自主管理及污染預警、應變及通報作業。
(五)維護桃園市營建工程計畫相關網站及系統。
(六)協助裝設營建工程路面污染辨識系統及PM2.5監測設備。
(七)辦理施工機具普查、排煙檢測及推廣加裝後處理器。
(八)輔導企業認養洗掃周邊道路。
(九)執行營建工程出土盯梢作業。
(十)執行大型營建工地空拍作業。
(十一)辦理營建工程法規、污染防制技術說明會或觀摩會。
(十二)辦理年度創新作為專案工作。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38號5樓之3。
(三)聯絡電話:(02)7731-2222。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曲可喬,電話:(03)338-6021轉1244。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700636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審查(驗)以下申請案件:
1、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
2、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
3、清除機構(含自行清除)許可。
4、處理機構(含自行處理)許可。
5、再利用及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檢核。
6、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
7、其他因法規修正新增之廢棄物相關申請案件
(二)事業列管及解列作業。
(三)配合審查案件所需之行政及現場查驗作業。
(四)辦理技術審查或現勘會議及覆核意見審查。
(五)線上申請/審查作業系統程式維護及更新(增、刪)作業
(六)配合本局其他臨時交辦案件執行。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7年1月9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原里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技佐賴姝琳,電話:03-3386021分機1513。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平鎮區高雙段2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44-1及復樁R143等5支樁位)」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0705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平鎮區高雙段2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44-1及復樁R143等5支樁位)」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3月2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蘆竹區中興段1301等12筆農地(11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59387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蘆竹區中興段1301等12筆農地(11筆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92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0920512047號公告、93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5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104年12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40323074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6年9月1日、9月6日、11月30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1301、德林段432(原新興段132-2)、新庄子段1891(部分坵塊)、1892(部分坵塊)、1893(部分坵塊)、1895、1896(部分坵塊)、1897(部分坵塊)、1902(部分坵塊)、1904(部分坵塊)、1905(部分坵塊)及1930等12筆地號(解除列管面積為0.8735公頃)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調整機十機關用地指定用途)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700616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調整機十機關用地指定用途)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4月3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7年4月18日上午10時30分於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案」暨「擬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綠地及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700366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案」暨「擬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綠地及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23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7年4月19日下午2時整於中壢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劉岳峰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7693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劉岳峰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劉岳峰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02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2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經濟部水利署106~10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720203980號
附件:
主旨:經濟部水利署106~10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
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7條第1項。
公告事項:經濟部水利署106~10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如附件)
部長 沈榮津 |
◆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部分坵塊)等37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50307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部分坵塊)等37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以105年9月7日府環水字第1050220206號公告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6年10月31日及106年11月30日進行驗證,總計37筆地號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其地號如下:
(一)低於食用作物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部分坵塊)、30(部分坵塊)、28-2(部分坵塊)、28-4(部分坵塊)、29-9、29-10、28-18(部分坵塊)、28-19(部分坵塊)、28-20、28-21(部分坵塊)、28-45、29-16、29-17、29-18(部分坵塊)、31-14(部分坵塊)地號,共計15筆地號。
(二)低於一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3、32-2、33-2、33-6、33-7、35-5、31-31、31-32、31-33、33-15、33-16、33-18、34-23(部分坵塊)、35-154、35-155(部分坵塊)、35-81、35-86(部分坵塊)、35-87(部分坵塊)、35-88(部分坵塊)、35-90、35-94(部分坵塊)、35-95地號,共計22筆地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9-5(部分坵塊)等9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44106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9-5(部分坵塊)等9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公告、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公告、102年6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3號公告、103年6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30136974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6年10月12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9-5(部分坵塊)、119-12(部分坵塊)地號;蘆竹區新庄子段1508(部分坵塊)、619(部分坵塊)、620(部分坵塊)、1712(部分坵塊)、1715(部分坵塊)、1197地號;蘆竹區竹中段10地號(重測前:大竹圍段182-16地號),共9筆地號(6筆坵塊)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修正本府107年2月2日府環水字第1070025114號公告事項二,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43199號
附件:本府107年2月2日府環水字第1070025114號原公告
主旨:公告修正本府107年2月2日府環水字第1070025114號公告事項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原公告事項二,略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6年9月28日至106年9月29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047-7(部分坵塊)、…地號等40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修正為:「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6年9月28日至106年9月29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047-1(部分坵塊)、…地號等40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其餘公告內容不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本市中壢區普仁段53地號等23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052566號
附件:坵塊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普仁段53地號等23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中壢區普仁段小尺度零星農地污染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
(一)中壢區普仁段53(部分坵塊)、54(部分坵塊)、55(部分坵塊)、56(部分坵塊)、57(部分坵塊)、59(部分坵塊)、60(部分坵塊)、61(部分坵塊)、62(部分坵塊)、63(部分坵塊)、64(部分坵塊)、88(部分坵塊)、96(部分坵塊)、100(部分坵塊)、103(部分坵塊)、118(部分坵塊)、345(部分坵塊)、346(部分坵塊)、347(部分坵塊)、348(部分坵塊)、348-1、349(部分坵塊)、349-2(部分坵塊)地號。
二、場址面積:共計31691.71平方公尺(單筆坵塊面積詳如場址套繪圖)。
三、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場址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中壢區普仁段小尺度零星農地污染調查結果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應變調查、查證及技術支援工作計畫」調查結果,旨揭等23筆地號土地污染物鎘項目最高濃度達45毫克/公斤,超過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為5毫克/公斤、汞項目最高濃度達14.6毫克/公斤,超過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為5毫克/公斤(單筆坵塊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詳如場址套繪圖)。
六、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六)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七)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第1期作及第2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 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