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19期

目錄
修正「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九點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高字第1070187369號
附件: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九點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105年5月19日府教中字第1050093839號令訂定
107年9月20日府教高字第1070187369號令修正
一、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任及甄選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約及聘期,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規定辦理,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得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補充規定。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原則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其他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原則如下:
(一)自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次年七月二日止,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如學校確有校務需求,經專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後,得延長聘期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兼任行政職務者,聘期原則自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三)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再聘之代理教師,並報本府教育局核准於次一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者,得自八月十日起再聘。
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八、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授足本身每週最高基本節數後,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兼任、代課鐘點費;其兼任課程並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
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每週兼任、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任、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九、兼任、代課教師之鐘點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
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加給之核敘標準如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學士畢業一百九十薪點、碩士畢業二百四十五薪點、博士畢業三百三十薪點,並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其他教育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學士畢業一百八十薪點、碩士畢業二百四十五薪點、博士畢業三百三十薪點;其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
(三)大學以上畢業者:學士畢業一百七十薪點、碩士畢業二百四十五薪點、博士畢業三百三十薪點;其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
(四)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以原核定之薪點支薪,並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代理教師需俟擔任正式教師後,始得提敘職前年資。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
十、兼任、代課教師兼任、代課應屆畢業班級課程,於六月中學生畢業後,因無實際授課,不得支領兼任、代課鐘點費。
十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選人員代課、代理,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二、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十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聘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及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為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修訂「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70217968號
附件:
 
修訂「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附「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府教特字第105023451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府教特字第1070217968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市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協助學校落實特殊教育之執行,辦理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課程教學、轉銜輔導及相關支持服務,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設置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之服務。
(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轉介、鑑定安置、通報及建立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巡迴輔導、相關專業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提供輔具、評量工具及出版統計年報。
(五)辦理特殊教育研習及其他相關業務。
(六)檢核學校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三、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三人,由各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
四、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學校教師兼任或由商借教師擔任,綜理中心業務。
五、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均置組長一人及承辦人員數人,由學校教師或約聘(僱)人員擔任。
六、中心之總務、人事、會計及輔導等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之相關處室兼辦。
七、中心得遴聘資深教師、家長團體人員、教育行政人員、相關領域之專家或學者擔任諮詢委員。
八、中心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年度計畫,報本府核定後實施;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年度工作報告及成果冊,報本府備查。
九、教育局應定期督導、考核中心辦理任務及工作之情形,並得依其績效獎勵中心相關人員。
十、中心主任之差假及福利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其行政年資比照學校主任予以累計。
十一、本要點及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檢舉非法旅宿刊登網路廣告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70236641號
附件:總說明、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檢舉非法旅宿刊登網路廣告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
三、「桃園市檢舉非法旅宿刊登網路廣告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觀光旅遊局
(二)聯絡人:陳文旻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3
(五)傳真:03-3314011
(六)電子信箱:1002441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訂定「桃園市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7022963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作業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府環事字第1070229632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以下簡稱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以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焚化再生粒料:垃圾焚化廠產出之底渣,經再利用處理程序後之產品。
(二)污泥燒結粒料:污泥廢棄物處理機構產出之污泥,經攝氏八百度以上熱處理程序後之產品。
(三)再生粒料:焚化再生粒料及污泥燒結粒料之合稱。
(四)再生粒料機構:再生粒料之生產機構。
(五)天然粒料:天然砂、石。
(六)混合粒料: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摻配後之粒料。
三、公共工程應依附表規定,優先使用摻有焚化再生粒料或污泥燒結粒料之原物料。
公共工程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摻配料與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摻配料時,應優先使用摻有焚化再生粒料之原物料,如有不足,始使用摻有污泥燒結粒料之原物料。
四、公共工程使用之再生粒料,應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驗證合格之再生粒料機構所生產。
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於公共工程合約中明定下列事項及其違約罰則:
(一)施工廠商施工前,應先提報「再生粒料供料使用計畫」(含預拌廠或級配供應商)或「磚品建材使用計畫」予採購機關審查,經採購機關審查通過後方得使用。
(二)施工廠商應於估驗請款時,提供再生粒料或混合粒料使用佐證資料供查驗。
六、公共工程依第三點規定使用摻有污泥燒結粒料之磚品建材時,應優先選擇已取得再生綠建材標章或環保標章之產品。
七、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於公共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或設計規劃書圖中,載明應依據本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八、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委託廠商規劃設計公共工程時,應於工料分析中,臚列天然粒料、再生粒料及混合粒料之預算經費。
九、公共工程之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於招標前估算再生粒料使用數量,報環保局備查。
十、環保局得組成查核小組,就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執行情形進行查核。
前項查核結果得作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敘獎之依據。
第一項查核小組之設置及查核作業規定,由環保局另定之。
十一、焚化再生粒料之再生粒料機構及再利用機構,應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以網路申報底渣再利用情形及焚化再生粒料流向。
公告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4044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田○珠君、李○雲君、李○新君、吳○次君、呂○帆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2月8日及107年2月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貝登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貝登堡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7月17日府教終字第1070175503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7023870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貝登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貝登堡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7月17日府教終字第1070175503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貝登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貝登堡美語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7年7月17日府教終字第1070175503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爰無法送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貝登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貝登堡美語短期補習班」設立人:貝登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樺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禁止桃園市第39期大園區菓林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702359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禁止桃園市第39期大園區?林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及內政部107年9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0443719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及竹圍段崁下小段等2地段部分土地,計450,900平方公尺(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至108年4月1日止,計6個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黃瀞萩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406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萩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萩。
二、身分證字號:N22327****。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萩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810-1巷6弄22號7樓。
六、建築師證書:101年4月19日建證字第614○號。
 
市長 鄭文燦 
更正本府地籍清理土地104年第4次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42000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更正公告清冊
 
主旨:更正本府地籍清理土地104年第4次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更正本府前以105年6月30日府地籍字第10501597311號公告案附「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土地104年第4次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其中編號HC08Z000193大溪區大鶯段285地號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更正為新臺幣682萬3,338元。
二、公告期間自107年10月3日至108年1月3日止。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及其利息保管款303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前揭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9月12日桃社障字第1070079949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837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7年9月12日桃社障字第1070079949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李○山君,53年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12****567)之家屬陳○財君(K10****204)於105年5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5年6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872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公告本市楊梅區「楊江里、上田里及豐野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10月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2413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楊江里、上田里及豐野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10月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107年9月14日桃市楊戶字第107000615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楊梅區「楊江里、上田里及豐野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10月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國際語言學習服務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英美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9月18日府教終字第107023691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702410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國際語言學習服務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英美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9月18日府教終字第107023691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國際語言學習服務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英美語文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7年9月18日府教終字第107023691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經查補習班地址現已非補習班營業,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國際語言學習服務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英美語文短期補習班」設立人:國際語言學習服務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偉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黃○渘(案件列管編號:10602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632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案件列管編號:10602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於105年12月10日在桃園市八德區桃德路128巷96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黎文明 
受理申請本府108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7023862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受理申請本府108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動部「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對象:依法於本市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章程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且協助勞資爭議之調處為目的。
二、受理期間:自107年10月5日起至11月5日止。請於截止日前將本府108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暨相關附件送達本府勞動局彙整審查(請自行斟酌郵寄所需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次預計轉介辦理時間: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四、有關本府108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理事會或董事會之名冊,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逾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切結書、協會理事名冊及調解人處理案件倫理規則,相關資料請至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局-訊息公告-最新消息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許○賜等人計4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7354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許○賜等人計4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許○賜等人計4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70250687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為本市自治財政需要,維護地方景觀永續發展,特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稽徵機關為本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於本市轄區內採取土石,除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應依本自治條例課徵土石採取臨時稅(以下簡稱本臨時稅)。
第四條  本臨時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依土石採取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土石採取人。
二、機關辦理土石採取標售或價購之得標人或價購人。
三、未依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違規行為人。
第五條  本臨時稅按實際土石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以新臺幣三十元計徵。
第六條   本臨時稅每件課徵稅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七條  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應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核發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土石採取地點、數量、期間及土石採取人等資料,通報地方稅務局。
第八條  機關辦理土石採取標售或價購案件,應於通知得標人或價購人採取或提取土石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土石採取或提取地點、數量、期間及得標人或價購人等資料,通報地方稅務局。
第九條   經發局或水利管理機關查獲違法採取土石者,應於查獲後三十日內,將查獲地點、實際採取土石數量及行為人等資料,通報地方稅務局。
第十條   土石採取人實際採取或提取數量與原通報數量不同,致有短繳或溢繳稅額時,第七條至第九條之通報機關應通報地方稅務局辦理補徵或退還。
第十一條  本臨時稅應繳納之稅款,由地方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各代收稅款機構繳納。
第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臨時稅收入,應由本府水務局及經發局分別依市庫管理相關法規開立專戶,供下列用途使用:
一、辦理土石採取監督管理業務。
二、辦理與土石採取相關之景觀維護、環境綠美化及保育業務。
前項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市庫。
第十四條  本臨時稅之收支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第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至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止。
公告有關黃豊竣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272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豊竣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豊竣。
二、身分證字號:S1223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豊竣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文化路306號12樓之8。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2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正本府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公告主旨及公告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17791號
附件:本府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公告、修正公告範圍圖
主旨:公告修正本府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公告主旨及公告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本府蘆竹區公所107年7月18日桃市蘆農字第1070025074號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同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茲因旨揭公告中之本市蘆竹區中興段1116、1116-2、1118地號等3筆土地與現況地號、範圍、面積不同,爰修正旨揭公告內容如下:
(一)主旨修正為:「公告本市…蘆竹區中興段688地號等89筆土地…(共計328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公告事項:
1、一、場址名稱、(九):略以「蘆竹區中興段…1116(部分坵塊)、1116-2(部分坵塊)、1118(部分坵塊)…地號。」修正為:「蘆竹區中興段…1116(部分坵塊)、1116-2(部分坵塊)、1116-3(部分坵塊)、1118(部分坵塊)...地號。」
2、二、場址面積:略以「…蘆竹區中興段共計109,841.9142平方公尺…合計共356,200.5524平方公尺…。」修正為「...蘆竹區中興段共計110,426.9142平方公尺…合計共356,785.5524平方公尺…。」
3、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略以「…旨揭等372筆地號…。」修正為「…旨揭等328筆地號…。」
二、其餘公告內容不變。
 
市長 鄭文燦 
 
 
附圖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案件列管編號:107175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609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案件列管編號:107175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7年8月10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四段45巷56弄3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平鎮區戶政事務所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配合土地正式分割調整本市歷史建築「龍潭武德殿」定著土地之地號為龍潭區東龍段368、369、370、371、372、367-1、367-2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227221號
附件:變更公告、正式分割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主旨:配合土地正式分割調整本市歷史建築「龍潭武德殿」定著土地之地號為龍潭區東龍段368、369、370、371、372、367-1、367-2號。
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因配合107年5月7日土地正式分割結果,本市原公告歷史建築「龍潭武德殿」定著土地之地號為龍潭區東龍段368、369、370、371、372、367-1、367(部分)號,調整為368、369、370、371、372、367-1、367-2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平鎮區義民段27地號等9筆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343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平鎮區義民段27地號等9筆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9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修正「海岸地區範圍」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70227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修正「海岸地區範圍」圖。
依據:
一、海岸管理法第5條規定。
二、內政部107年8月3日台內營字第1070812160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7年9月19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
二、公告範圍:如修正「海岸地區範圍」圖(本市範圍未作修正)。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蘆竹區、大園區、觀音區及新屋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四、附貼本案範圍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蘆竹區、大園區、觀音區及新屋區公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戴老師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9月10日府教終字第1070229045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702356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戴老師美語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7年9月10日府教終字第1070229045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戴老師美語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7年9月10日府教終字第1070229045號裁處書,予已撤銷立案處分。經查補習班地址現已非補習班營業,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戴老師美語短期補習班」設立人:葉○靜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黃乙方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337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乙方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乙方。
二、身分證字號:R1205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乙方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勇一街42巷17號。
六、建築師證書:85年5月建證字第376○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芳瑜辦理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2378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芳瑜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喬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張芳瑜。
三、開業證書字號:(107)桃市估字第0000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165巷52號4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蘆竹慎德居」為本市暫定古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2002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蘆竹慎德居」為本市暫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及107年7月27日暫定古蹟處理小組會勘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蘆竹慎德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山林路二段829巷36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他號:蘆竹區坑子外段草仔崎小段338地號,總面積1,411平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
(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建於大正3年,形制完整且保存良好,呈現傳統民居的風格與生活方式,深具歷史及藝術價值。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裝飾豐富細緻,漢式格局、日式上下推窗融合不同時代風格。材料的使用與屋身之「火庫起」做法反應了氣候的影響與地方特色,具地方匠師工藝水準。
(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原貌大抵留存,灶、煙囪仍為原貌,附屬設施(牛稠、豬稠、穀倉、井……)極為珍貴,保留了過往的生活痕跡與記憶。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暨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4條第1項。
七、其他: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自107年7月27日當日生效。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之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中壢區普仁段76地號等5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00029號
附件:坵塊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普仁段76地號等5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中壢區普仁段小尺度零星農地污染調查結果(第二次)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
(一)中壢區普仁段76(部分坵塊)、77(部分坵塊)、81(部分坵塊)、88(部分坵塊)、343-1(部分坵塊)地號。
二、場址面積:共計3032.9平方公尺(單筆坵塊面積詳如場址套繪圖)。
三、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場址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中壢區普仁段小尺度零星農地污染調查結果(第二次),旨揭等5筆地號土地污染物鎘項目最高濃度達27.3毫克/公斤,超過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為5毫克/公斤(單筆坵塊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詳如場址套繪圖)。
六、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六)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七)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第1期作及第2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局106年7月24日桃社障字第1060054147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803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6年7月24日桃社障字第1060054147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黃○琴君,37年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20****906)之家屬黃○新君(J12****944)於106年3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6年4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3,628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392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7月12日至107年8月28日,批號Y1070802共1,67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