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2年度第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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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及網路申請謄本作業要點」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本縣公報)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79339號
附件:見主旨
主旨:訂定「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及網路申請謄本作業要點」乙種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副本呈送內政部,請准予備查。
二、本案承辦人:黃鴛鴦 電話:三三二二一○一轉五三五○。
正本: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本府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本縣公報)
副本:內政部(台北市徐州路五號)、桃園縣地政士公會(桃園縣中壢市裕民街二十四號五樓之五)、桃園縣土地
登記專業代理人職業工會(桃園市守法路士之一號二樓)、本府法制室、地政局地籍課(黃)(以上均含附件)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及網路申請謄本作業要點
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為加強便民服務,提昇為民服務績效,提供民眾以傳真及網路申請謄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申請項目如下:
(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地價謄本。
(五)異動清冊謄本。
(六)異動索引謄本。
(七)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
三、申請人以傳真向各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應填妥規定之申請書,並註明電話號碼及簽名或蓋章。以網路
申請謄本,應依申請項目於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資訊網站上逐欄填妥資料申請。
四、各地政事務所應指派專人接收傳真及網路申請謄本案件,送請謄本核發人員依規定時限辦竣。如申請謄本
數量較多者,謄本核發人員應先聯繫申請人經確認後再列印。
五、申請書填寫不完整或不清晰時,地政事務所專責人員或謄本核發人員應即聯繫申請人確認,若無法聯繫
申請人時,得暫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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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領件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簽名或蓋章,並依規定繳納規費,每張申請書另計郵電費新台幣五元。
七、同一申請人有申請二次未領取或申請謄本張數達十張以上未領取者,嗣後即不再受理申請,並通報其他
各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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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桃園縣涉及賭博電子遊戲場查處作業聯繫要點」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 行政局(請刊登縣公報)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建商字第0910280904號
附件:
主旨:檢送「桃園縣涉及賭博電子遊戲場查處作業聯繫要點」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正本:本縣警察局、各警分局、本府法制室、行政局(請刊登縣公報)
副本:本府建設局(局長室、商業管理課、商業登記課)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涉及賭博電子遊戲場查處作業聯繫要點
一、目 的: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轄內涉及賭博電子遊戲場業查處作業績效,杜絕業者
違法經營,以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治安,特訂定本「查處作業聯繫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依 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利事業管理部分相關規定、
依本府九十一年十月廿四日召開訂定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研修會議結論辦理。
三、權責單位:本要點所稱權責單位(機關)係指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桃園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及桃園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桃地院)等單位(機關)。
四、權責劃分:
(一)建設局: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轄內涉及賭博電子遊戲場業
之行政處分及行政執行等工作。
(二)警察局: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法等規定,執行涉賭電子遊戲場業之取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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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工作,並配合建設局辦理稽查及行政執行法執行之安全維護工作。
(三)地檢署:協助提供本府及警察局有關移送涉賭電子遊戲場業案件起訴及相關資訊,以利後續查處作業。
(四)桃地院:協助提供本府及警察局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等文件,以為後續查處作業依據。
五、聯繫事項:
(一)警察局查獲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有具體事實者,一律移送法辦。應於發函檢具筆錄等相關資料
移送地檢署偵辦時,副知建設局依法查處。
(二)建設局收文掛號後,應由專人錄案納入管制,並交由相關承辨人員,於公文處理規定時效內辦理行政
處分工作,相關文件應影印建置專案卷宗(一案一卷),並鍵入特定目的事業管理資訊系統列管,以確實管制
違法(規)處分案件行政流程進度。
(三)警察局於收受地檢署對電子遊戲場業涉賭行為起訴或不起訴文書後,應於一週內將相關文書資料函知
建設局,建設局於收受起訴或不起訴之相關文書後,應於一週內審酌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相關規定,撤銷
原處分或進行行政執行法規定必要程序。
(四)警察局於收受各級法院對電子遊戲場業涉賭行為之判決或判決確定文書,應於一週內函知建設局。建設局
於收受判決或判決確定之相關文書後,應於一週內審酌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相關規定,對判決無罪確定者撤銷
原處分,對判決有罪確定者,撤銷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份登記事項。
(五)相關權責單位如均未獲地檢署及各級法院提供相關文書,應由建設局依行政處分進度,主動函請上述
機關提供相關文書資料,俾利管制作業。
(六)建設局於辦理電子遊戲場業涉賭案件行政執行時,警察局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警力支援以維護安全及協助
任務達成。
六、追蹤管制:為落實追蹤管制涉賭電子遊戲場業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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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作業,建設局與警察局應指定專人辦理聯繫事項,並定期舉行協調會議,檢討成效。
七、考核獎懲:本要點之執行,應訂定獎懲辦法,按季考核成效,每年辦理獎懲乙次。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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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桃園縣政府補助各鄉鎮市公所興闢公園綠地及綠化閒置公有土地實施要點」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 本府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 (含附件)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府城鄉字第091023004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縣政府補助各鄉鎮市公所興闢公園綠地及綠化閒置公有土地實施要點」,請照辦。
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辦理。
正本: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法制室、城鄉局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補助各鄉鎮市公所興闢公園綠地及綠化閒置公地實施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各鄉鎮市公所興闢公園綠地及綠化閒置公有土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園綠地係指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及廣場用地。
三、公園綠地之規劃及興闢費用,本府以補助實際發包金額二分之一為原則,並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
八百元為限,超過部分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負擔;閒置公地綠化則由本府以每平方公尺補助八百元為限。
四、本府同意補助辦理者,其工程預算書應報經本府核可,且確定公所配合款經費來源無虞,始得發包施工。
興闢完竣之各項公共設施,則應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編列預算管理維護。
五、除廣場用地外,申請補助之公園綠地,其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七十。
六、本要點所補助之工程項目如附表。
七、公園綠地之土地徵收取得費用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負擔,非屬本要點補助範圍。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本府其他相關補助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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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本縣推行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 本府行政局(文書課)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091025339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縣推行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府行文字第09102507971號函辦理。
二、本府原依省府七十八年三月九日七八府六字第一四五五七二號函訂定為本縣推行法律扶助實施計畫,
惟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台灣省政府精省後,為業務需要仍持續辦理該項業務。為使推動該項業務仍有所依據,
配合現況訂定本縣實施要點據以施行。
正本: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法制室、行政局(文書課)、民政局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推行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法律扶助,提升人民法律知識,解答人民法律問題,強化本縣各鄉鎮市
調解功能,擴大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推行法律扶助之事項如下:
(一)為人民解答法律問題。
(二)為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疑難案件時,提供法律意見。
(三)舉辦法律常識講演。
(四)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三、本府得聘請律師為法律扶助顧問,從事法律諮詢服務,任期一年,並於任期屆滿之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
辦理下年度法律扶助顧問之聘任工作,填造法律扶助顧問名冊、排定輪值時間表,依其服務次數按次補助交通費。
四、法律扶助之服務方式如下:
(一)本府除於府內設置法律諮詢中心外,各鄉鎮市公所設置法律扶助服務處,並視轄區人口面積、交通狀況,
每月或每週固定次數辦理,按輪值時間表請本府法律扶助顧問到場服務。
(二)各鄉鎮市公所除依前項方式辦理外,並得同時實施村里巡迴法律扶助服務或採取其他便民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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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扶助服務處得設置專用電話、諮詢申請表、筆紙等供民眾使用,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服務。
(四)法律扶助服務以民眾在服務時間內,當面向輪值律師諮詢為主,例外得以書面或電話詢問之。
五、法律扶助服務之日期、時間視各鄉鎮市人口數及服務件數,由本府統一排定必要時得修訂之。
六、本府法律諮詢中心及各鄉鎮市法律扶助服務處應由調解秘書或指派助理人員協助法律扶助顧問,處理文書、
繕校、紀錄、聯繫及其他事務性工作。其注意事項得另行訂定之。
七、調解委員會於調解中,遇有疑難法律問題時,得請求法律扶助顧問提供處理意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
調解委員到法律扶助服務處。
八、民眾請求解答法律問題時,屬釋示行政法令者,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得轉介至權責機關辦理。
九、法律扶助顧問於服務時,應隨時紀錄其內容及解答要點(如附表一),並由助理人員按月彙整,妥善保管
以備查考。
十、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得定期或配合各種民眾集會舉辦法律常識講演,聘請法律扶助顧問或其他專家學者
擔任講師,講題以與民眾生活有關之範圍為主。
十一、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得利用各種大眾傳播媒體、刊物或利用集會廣為宣導,並印製宣導資料,刊載法律
扶服務時間及法律常識講演時間及地點,分送居民。
十二、各鄉鎮市公所應將每半年法律扶助服務件數及法律常識講演內容彙列辦理法律扶助概況統計表(如附表二)
於當年七月五日及次年一月五日前函送本府民政局彙辦。
十三、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本要點情形除平時不定時督導及兼採重點輔導外,並於每年結束後,依據上項各
鄉鎮市公所辦理法律扶助概況統計表及平時督導結果,按評分標準(如附表三)評定成績,並依成績優劣辦理獎懲。
(一)評列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之績優鄉鎮市,鄉鎮市長、民政課長、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
(二)評列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之績優鄉鎮市,鄉鎮市長、民政課長、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三)評列成績未滿六十分之鄉鎮市,鄉鎮市長、民政課長、承辦人員各記申誡一次。
十四、本府得於每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舉辦聯誼座談會。
十五、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設立法律諮詢中心及法律扶助服務處辦理法律扶助工作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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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本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 行政局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府民禮字第091027334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乙份,並轉知所轄宗教團體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台內中字第○九一○○七八八四二號函辦理。
二、依本要點申請專案輔導合法化作業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逾期不列入專案輔導。
正本: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縣環保局、本府工務局、地政局、建設局、農業局、行政局(請刊登縣公報)、民政局
縣長 朱立倫
附件一
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宗教團體位於非都市土地內已違規使用之宗教建築物,輔導其土地使
用合法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輔導合法化之用地,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
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場及其他
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宗教團體,得依本要點申請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一)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前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且其違規使用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者。
(二)違規使用之土地非位於禁建、限建區域。
(三)申請輔導合法化之土地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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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
(四)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無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不得開發建築之情事。
四、宗教團體得於本要點實施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列入專案輔導,逾期不列入專案輔導。
五、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礙自然景觀條件;其有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
評估者,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專案輔導合法化,應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於初審後,轉報本府辦理,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
有關單位實地勘查,完成審查會勘,將結果通知申請之宗教團體。
七、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六個月內依照「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
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規定向本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八、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之宗教團體,應於申請用地變更編定起三年內完成土地使用合法化;屆期未完成者,
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九、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之申請書及土地使用清冊格式如附表二、三。
附表二
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業輔導合法化申請書
為 之需,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專業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之規定,於 縣(市)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 平方公尺,申請列為專案輔導合理化,請核辦。
申請人:(宗教團體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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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 (含附件)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城鄉字第09102346232號
附件:
主旨:檢送「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
請照辦。
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辦理。
正本:各鄉鎮市公所、本縣環保局、交通局
副本:本府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本府各局室、城鄉局(行政課、規劃課)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內容許使用之各項設施申請案件,除
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其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各類申請案其核准條件如附表。各類設施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申請人應檢
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申請地號、基地面積、申請事由,
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
(二)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
所有權人免附)。
(三)基地周圍現況圖: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三00公尺以內之地形、地物、測繪日期及各該申請項目於
核准條件規定限制項目之檢討,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且需為最近三個月測繪者。
(四)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整個工業區範圍之平面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四、各項設施申請案本府審查符合規定後,應由本府(城鄉發展局)暫時登錄使用面積,並發給容許使用。
五、各目的事業單位依規定完成行政處分(含核准、變更、撤銷、駁回)時應副知城鄉發展局辦理正式登錄
使用面積。
六、附表所稱不另規定者仍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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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修正後「桃園縣各鄉鎮市村里小型公共設施執行經費補助要點」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 本府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發文字號:府民行字第091027659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後「桃園縣各鄉鎮市村里小型公共設施執行經費補助要點」乙份,請查照。
說明:本要點修正事項業經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本府第六九三次縣務會議修正通過,自九十二年度起正式實施。
正本: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民政局(地方行政課)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各鄉鎮市村里小型公共設施執行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村里小型公共設施,編列預算補助執行經費,以鼓勵
村里民熱愛鄉里,奠定地方自治基礎,特訂本要點。
二、村里小型公共設施案執行經費應用於村里迫切之需要,以下列項目為範圍:
(一)道路舖設及維護
(二)排水溝增建、整修及清理
(三)路燈換修
(四)駁崁
(五)村里綠、美化,環境清潔機具設備及緊急災害搶修臨時工之僱用
(六)活動中心及集會所設備
(七)村里廣播設備及監視系統設置(含維修費)
(八)村里公告欄
(九)涼亭、公用水井整修
(十)道路巷道指示牌及交通公共安全設施
(十一)公共用滅火器
(十二)公共用資源回收桶
(十三)供村里公眾使用之康樂及健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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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影印機(不含維修費)
(十五)電腦資訊設備(需可與公所及縣府連線)
三、村里小型公共設施補助費,本府最高補助每一村里新台幣參拾萬元。
四、補助經費執行規定如下:
(一)本府補助經費,由鄉鎮市公所於每年三月初檢附統一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報府,本府於每年三月底
一次核撥。各鄉鎮市公所,應將補助款列於總預算內,依法開支,並於年終前執行完成,年度結束
後未支用之補助款,應繳回縣庫。但有特殊原因者,得專案申請保留。
(二)村里辦公處應將計畫辦理之小型公共設施,提經鄰長會議通過後,造具申請表(如附表一),連同
會議紀錄報送各該鄉鎮市公所核定。
(三)各鄉鎮市公所核定後,請依政府採購法及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執行、付款與核銷。
(四)村里遇有緊急災害急需搶修工程,或臨時迫切需要,得經鄰長會議通過後,報請公所就已核定之小型
公共設施項目申請修正(如附表二)。
五、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派員實地查核轄內各村里小型公共設施執行情形,本府並得不定時抽查各鄉鎮市辦理
成果,倘發現未依規定執行或有發生弊端之情事,本府除追繳補助款外,並依法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六、各鄉鎮市公所應於年度結束後二週內填製轄內村里小型公共設施執行成果報告表(如附表三),陳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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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縣自即日起實施「桃園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處理要點」,請各相關纜線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確實依本 處理要點辦理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行政局(文書課)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府工道字第0910211552號
附件:桃園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處理要點
主旨:本縣自即日起實施「桃園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處理要點」,請各相關纜線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確實
依本處理要點辦理。隨文檢附處理要點乙份供參辦,請查照。
正本:
內政部、本府新聞室、法制室、桃園市公所、中壢市公所、平鎮市公所、八德市公所、大溪鎮公所、楊梅鎮公所、
龜山鄉公所、蘆竹鄉公所、大園鄉公所、新屋鄉公所、龍潭鄉公所、復興鄉公所、觀音鄉公所、中華電信公司
桃園營運處(桃市成功路1段30號)、中華電信公司中壢營運處(中壢市中山路152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市信義路1段21號)、北建有線電視公司(桃市民有東路55號2樓)、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桃市大興西路2段63號10樓)、
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平鎮市環南路2段27號16樓)、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市松仁路277號13樓)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北縣三重市重新路5段609巷10號3樓)、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北市內湖瑞光路468號9樓)、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北縣三重市重新路5段609巷10號5樓)、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市館前路43號)、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縣板橋市四川路1段334號)、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北市中港路160號)、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B1)、本府行政局(文書課)(列入縣府公報)(均含附件)
副本:本府工務局(含附件)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處理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業者、行動電話經營業者及固定通信網路經營業者
(以下簡稱業者)申請纜線暫掛下水道等相關事宜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下水道主管機關,並依下水道法第七條指定鄉(鎮、市)公所為下水道管理機關負責辦理下水道之
管理及維護事宜。
三、合法之業者,得依本要點向下水道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並由下水道管理機關負責審查。
(如附表一)前項雨水下水道,係指公共雨水下水道及公共道路側邊溝,不包括公共污水下水道、專用雨、污下水道、
及下水道之工程設施。前項下水道之工程設施,除管渠外其他如抽水站、處理廠及其相關設施均屬之。
四、業者申請纜線暫掛下水道,應檢具下列相關書件,向下水道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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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經營執照(有線電視業者),或交通部核發之電信事業籌設同意書或特許執照(行動電話業務),或綜合
網路業務網路建設籌設同意書或特許執照(固定通信網路業者)影本三份。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申請暫掛下水道之計畫書圖應包括下列圖說資料:
1、分配線網路佈設路線圖。
2、使用下水道位置圖及長度。
3、設計平面圖。
4、既有附掛線路平面圖。
5、設計斷面圖。
6、引上管設置位置詳圖。
7、施工時交通維持計畫及施工後現場環境復原措施。
8、其他應行記載事項或文件。
(五)、切結書。(如附表三)
五、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須經相關單位會同勘查確認暫掛纜線不影響原排水功能及無妨礙清疏工作。
(二)、倒虹吸管、管徑小於九○公分之排水涵管、長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連接涵管及寬度小於四十公分或深度
小於六十公分之過路、路邊側暗溝,均不得暫掛纜線。
(三)、纜線不得穿越排水排洪設施之閥門、閘門、舌閥等。
(四)、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側溝蓋版底二○公分內、涵管除涵管頂點兩側各十五公分外之頂點下方管內徑百分
之十五水平線以內之管壁範圍內、箱涵在箱涵頂版底下方箱函內淨高百分之二十水平線以內且不得
超過四十公分之側牆或頂版。
(五)、暫掛路段以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准之經營地區為限,每一連接涵管處僅允許三條纜線
穿過,以先申請者為優先,並不得併排成束。
(六)、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出水高範圍內,縱向應貼壁整齊釘掛;橫向穿越應緊貼蓋版底,均不得下垂。
(七)、纜線除連接管外至少每五公尺或纜線轉折點處,以直徑十公釐不銹鋼膨脹螺絲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
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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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垂或懸空,且不得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另於附掛路段不得裝設接續盒放大器等其他附屬設備。
(八)、暫掛纜線之暫掛方式應避免影響下水道之清疏,如影響清疏而因清疏工作造成暫掛纜線損壞,業者
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償。
(九)、經同意暫掛之纜線,於該暫掛路段每二十公尺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十)、雨水下水道之人孔、清潔孔及進出水孔等均不得穿越。
(十一)、同一路段有多家申請暫掛纜線,下水道管理機關無法同意時,應由相關業者自行協調後,逕向
下水道管理機關申請。
六、本要點實施後,如遇本府及各機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排水系統或交通系統更新改善工程及共同管溝
施工或其他管線單位申請共同埋設管線統一挖掘時,工程興辦單位應於年度計畫核定後隨即通知業者
〈含該改善路段已申請纜線暫掛之業者〉配合編列預算辦理施工埋設、遷移或預埋管路等作業。如業者編列
預算不及配合該路段施工時,應於該改善路段完成後可申請道路挖掘作業時之一年期限內優先配合編列預算
辦理施工埋設、遷移或預埋管路等作業,於期限過後該改善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再申請纜線暫掛作業,
同時該改善路段已有之租賃契約不待通知即行終止,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暫掛,由下水道管理機關予以剪除,業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一)、未經審查同意並完成簽訂租賃契約(如附表四)或租賃契約已失其效力者。
(二)、雨水下水道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任何物品者。
(三)、違反第六點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四)、其他行為有礙下水道之排水功能之虞者。
八、 業者對於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所核准(如附表五)設置於雨水下水道之暫掛纜線等所有設施物,每月至
少應檢視一次,並將檢視結果於每月二十五日前送本府及下水道管理機關備查。
九、 下水道管理機關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核准暫掛案件,造冊送本府備查。(如附表六)
十、 本要點內各項書件格式及報表份數,另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下水道法、有線廣播電視法、電信法、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
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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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公所纜線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審查作業程序 (附表一)
一、桃園縣 公所(以下稱本所)依『桃園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處理要點』,審核有線電視業者、固網業者、
行動電話業者(以下稱業者)之申請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二、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由本所 課(以下稱本課)負責收辦及審核。
三、對業者所提之書面文件其內容及數量,工務課(建設課)應依下列規定審核:
(一)與業者名稱相符之行政院新聞局核發證照或交通部核發之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
網路建設許可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檢附圖說:
1、纜線佈設平面圖:須以一OOO分之一圖繪製,其顏色區別如下:
其他 黃色 藍色 綠色 紅色 顏色
未規範部份段 中華電信路段 道路挖掘段 申請暫掛箱涵或涵管段 申請暫掛側溝段 區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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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暫掛雨水下水道段,應註記其長度(單位為公尺)。
2、 既有附掛雨水下水道平面圖,並註明既設纜線數量及使用狀況(如使用中、廢棄或不明等)。
3、 設計斷面圖:每一暫掛段逾五十公尺者,應於每五十公尺繪製斷面圖,並標示相關結構尺寸。
若未逾五十公尺者,則繪製起點及終點二端之斷面圖。
4、 引上管設置位置圖:包括暫掛與引上附壁及挖掘埋設等銜接處纜線與管路處理方式之平面圖、剖面圖。
四、涉及道路挖掘部份業者另行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
五、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審查完成後,應將不符合或其他違反法令部份通知業者,業者應於一個月內修正
送審,逾期未修正,駁回其申請。
六、經審查合格者,應書面通知業者二週內至本所繳納租金。
七、業者繳納租金後,至工務課(建設課)辦理簽約手續。(附表六)
八、契約簽訂完成後,工務課(建設課)應將契約分別轉送相關單位。
九、業者於施工期間,工務課(建設課)應派員督導施工情形,必要時通知相關單位會同,並依契約規定檢查及處理。
十、業者申請纜線暫掛時,應將申請暫掛區域內之該業者所屬舊廢線全部清除,始同意申請暫掛。
十一、本作業程序經桃園縣政府核定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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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附表三)
立切結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願向桃園縣 公所(以下簡稱甲方)申請使用暫掛之雨水下水道(詳如位置平面圖),同意確實遵守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設置遷移規定及承擔因施工或維護不良引起之災害責任,特立切結書事項如左:
一、確實遵守『桃園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處理要點』之規定。
二、乙方所有位於下水道內之纜線,同意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拆遷,否則由甲方逕予拆除並負擔費用,絕無
異議或要求賠償。
三、倘因暫掛纜線之施工或維護不良,致發生災害事故,提出賠償之請求,其責任乙方完全負責。
四、倘違反上述切結事項,甲方得隨時終止與乙方間之租用,並立即拆除暫掛之纜線。
五、如公司負責人變更時,本切結書仍對變更後之負責人發生效力。但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
撤銷、變更或廢止。
此 致
桃 園 縣 公 所
立切結書人:(公司)
(負責人及身分證字號)
公司統一編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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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公所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租賃契約 (附表四)
立契約書出租人:桃園縣 公所 (以下稱甲方)承租人: (以下稱乙方)因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經雙方同意之條件如左:
第一條:乙方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範圍為 鄉鎮市 里 路,詳如附件圖說平面圖,計 張,合計 公尺。
第二條:租賃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本契約之纜線暫掛之收費,以每公尺每月新台幣一元計算,若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每月租金計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合計租金總價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但經驗收後得按實際長度結算租金,本收取租金費用由甲方列入雨水下水道之管理、新闢、清疏及維護之費用。
第四條:乙方應於訂約時,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六個月租金計算),計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俟契約期滿或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乙方將所申請暫掛纜線全部拆除,經甲方會同相關單位查證屬實後,無息退還。
第五條:乙方應照甲方同意之圖說並依『桃園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處理要點』第六點暫掛原則施工。
第六條:暫掛纜線線路之變更,應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俟甲方同意後,始得變更纜線之線路。因路線變更,暫掛纜線數量而增減時,應依本契約所訂租金單價核算租金。
第七條:甲方有監督乙方暫掛纜線施工之權,如發現乙方施工人員有未依甲方同意之圖說或纜線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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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原則之一時,得隨時通知乙方停止施工,俟改善完成後,始得繼續施工。
第八條:乙方應遴派具有工程經驗之代表常駐工地,監督施工。
第九條:乙方於暫掛纜線施工時,所使用之材料機具,不得堆置道路上,妨礙交通。若因此而造成交通事故,乙方應負全責。而所使用材料剩餘物,應 立即依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清除。
第十條:乙方應於本契約內所訂定之期限內施工完成,並於完工後五日內,向甲方申請查驗,查驗時所需之機具,全由乙方負責。
第十一條:甲方查驗時,若發現乙方有未依契約圖說或規定暫掛原則之一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二週內改善, 期滿經再驗仍未改善者,甲方得解除本契 約,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暫掛纜線施工範圍內設施,如發現損壞時,應隨即通知甲方,但如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致損壞時,乙方應立即修復,如延誤不予修復時,除 應賠償甲方之損失外,甲方並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全數由乙方負擔。
第十三條:乙方對所設置及使用之設施物,應經常維護,若設置、管理、維護有欠缺,或施工或維護作業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之損害時,應負賠償責 任,其因而使甲方依法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時亦同。
第十四條:乙方應至少一個月檢視、維修設施物一次,同時檢視雨水下水道之排水情況,並將所檢視成果,於翌日送達甲方備查,並列入考核。
第十五條:租賃期間,甲方因工程需要,必須拆遷暫掛之纜線時,甲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如遇突發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乙方應配合拆遷,逾期 未配合者,甲方得拆除之,其僱工拆除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前項暫掛纜線經拆除後,若甲方無法再提供暫掛或乙方不欲繼續暫掛者,甲方得終止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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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第十六條:租賃期間,乙方欲終止租用,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甲方得於乙方自行拆除暫掛纜線後,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但如由甲 方僱工拆除者,未到期之租金不予退還,其僱工拆除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第十七條: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另通知。乙方欲繼續租用時,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甲方收件後二週內完成是否同意續租 程序,同意續租時,乙方應於同意之通知到達後二週內,完成繳納租金並簽訂契約,逾期未申請,視為無意續租。
第十八條:租期屆滿而甲方不同意續租、乙方未申請續租及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或解除之通知到達後二週內拆除暫掛之纜線, 逾期未拆除,甲方得僱工拆除之,拆除之費用全數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九條:由甲方僱工拆除之纜線,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二週內取回,逾期未取回,甲方全權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十條:乙方若有依『桃園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處理要點』第八點之情形發生者,視為違法暫掛,甲方應予以拆除,其僱工拆除之費用應由乙方負 擔。
第二十一條: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乙方所有之暫掛申請,其已暫掛纜線者應予拆除,拆除所雇工之費用 應由乙方負擔。而未到期之租金及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均不退還。
第二十二條: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應依下水道法、有線廣播電視法、電信法、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契約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乙份,副本 份,由甲方分別陳轉備用,如有誤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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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為準。
立契約書:甲 方:
代表人簽章:
乙 方:
代表人簽章: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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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府法一字第0910267678號
制定「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附「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一份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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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府法一字第0910283629號
制定「桃園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路邊停車規劃、設置及管理,以增進交通順暢,改善停車秩序,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縣路邊收費停車場業務得全區委託民間辦理。所稱路邊收費停車場係指本府在道路部分路面面設,
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執行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第四條 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問辦理,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得標者與交通局訂定契約取得經營權。
第五條 參與投標路邊收費停車場經營者,應為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應含本案相關受託之業務)。
第六條 受委託經營之業者,應依契約規定期限內將應繳交之契約金(或使用費)繳入縣庫,經營期間應繳納之
稅捐及費用由承租人負擔。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契約罰則罰之。
第七條 委託民間經營期間,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格位或路段之增減由本府辦理。
第八條 路邊停車場應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標者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 依契約罰則罰之,情節重大得終止契約。
第九條 路邊停車場委託收費時段、費率有更動時送議會審議後始由本府公告之。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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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第三點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行政局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府兵勤字第0910225070號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本府前函頒修正之「桃園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第三點「委員十七人」,係筆誤,
請自行更正為「委員十八人」,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府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府兵勤字第○九一○二○三七一三號函諒達。
二、隨文檢附修正後之「桃園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及組織體系表各乙份;供參。
三、本案承辦人:兵役局張念華,連絡電話:(○三)三三七六五四○。
正本: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縣轄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二)、主任秘書室、縣後備司令部、本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本府兵役局
(勤)等如后附表(均含附件)、行政局(縣公報請配合修正)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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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本縣資訊休閒業登記營業場所與高中、職校及國民中、小學等有關距離限制規定事項」公告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 本府行政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府城都字第091026235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縣資訊休閒業登記營業場所與高中、職校及國民中、小學等有關距離限制規定事項」公告乙份,
請張貼公告周知。
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九款。
正本:各鄉鎮市公所、警察局、衛生局、教育局、建設局、法制室
副本:本府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本府各局室、城鄉發展局(城鄉規劃課、都市行政課)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府城都字第0910262358號
主旨:
公告本縣資訊休閒業登記營業場所與高中、職校及國民中、小學等有關距離限制規定事項,以維商業正常發展
及公共社會安全與環境安寧。
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九款。
公告事項:本縣資訊休閒業登記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等二○○公尺以上。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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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第三點 |
桃園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91年4月3日(91)府兵勤字第0910069702號 函頒
91年9月17日(91)府兵勤字第0910203713號 修正
一、本設置要點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委員十八人,由本府就下列局、
室主管派兼之:
(一)民政局。
(二)建設局。
(三)教育局。
(四)工務局。
(五)財政局。
(六)社會局。
(七)兵役局。
(八)勞工局。
(九)農業局。
(十)新聞室。
(十一)主計室。
(十二)人事室。
(十三)縣警察局。
(十四)縣消防局。
(十五)縣衛生局。
(十六)縣環保局。
(十七)縣交通局。
(十八)桃園縣後備司令部。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兵役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行政業務由本府兵役局辦理。
六、本會報每六個月定期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緊急會議。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兵役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各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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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九十二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公告率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 行政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新一字第091026443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九十二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公告乙份(如後附件),請 查照。
正本: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桃園市大興西路二段六十三號十樓)
副本:行政院新聞局、本縣議會、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各委員、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
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社會局、民政局、工務局、政風室、計畫室、法制室、桃園縣簡消保官秀蓮、
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宋秘書自強、許執行秘書秋萍、新聞室(二)、(一)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新一字第0910264170號
主旨:公告「九十二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卅三條規定暨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八九)
琴廣五字第ㄧ二三二三號令、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九)正廣五字第一六七八二號令、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九○)正廣五字第一一○三九號函、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新廣五字第○九一○六二五九六三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審訂九十二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頻道收視費用以每月每戶新臺幣五百六十元為上限,播送之節目頻道,就相關單位(公會團體、消基會
或收視調查公司等)調查最受觀眾歡迎之五十個頻道中至少應有三十五個以上,若播送之節目頻道低於三十五個
或僅提供無線電視台信號者,每月每戶實收費用不得超過新台幣三百元,並遵行政院新聞局節目品質宣示,保障
消費者收視權益。
前述頻道數量及內容更動時,需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府核備,經同意後,始得調整之。違反者,本府得要求
改善;未改善者,則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重新審議其月收視價格,並重新公告之。
(二)裝機、移機、復機及分機裝置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
1.裝機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2.復機費:原訂戶在停機後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超過三個月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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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復機,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收費。
3.移機費:室內者為新台幣五百元、室外者為新台幣八百元。
4.分機裝置費:裝機時設置者為新台幣五百元、裝機後設置者為新台幣八百元。
二、系統經營者應以下列四種方式提供定址解碼器,供訂戶選擇使用:
1.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
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2.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3.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
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4.自備:係指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定址系統規格相符之定址解碼器。訂戶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
設定並維護該定址解碼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前項各種定址解碼器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表(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三、在本府核准之年度收視費用期間內,系統經營者採用分級收費者,應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
經許可後,並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1.技術方面:應先依規定向交通部申報鎖碼方式,並經交通部核准。
2.收費方式:應將分級收費方式向本府專案報核,經本府費率委員會核定。
四、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
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上限。
季繳以上之預繳戶,其收視費用應有折扣或其他優惠措施;收視戶得選擇按月繳納收視費,系統經營者應提供
與季繳以上預繳戶相同之服務與繳費方式,不得拒絕。
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按半價以下收費。
五、收費異常或惡性競爭者,則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處理之。
六、系統經營者應依行政院新聞局規範之契約書範本、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與收視戶訂定收視契約並履行之。
七、中央法令修正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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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九十二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公告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 行政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新一字第091026441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九十二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公告乙份(如後附件),請 查照。
正本: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平鎮市環南路二段二十七號十六樓之二)
副本:行政院新聞局、本縣議會、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各委員、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
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社會局、民政局、工務局、政風室、計畫室、法制室、桃園縣簡消保官秀蓮、各鄉鎮
市公所、本府宋秘書自強、許執行秘書秋萍、新聞室(二)、(一)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新一字第0910264166號
主旨:公告「九十二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卅三條規定暨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八九)
琴廣五字第ㄧ二三二三號令、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九)正廣五字第一六七八二號令、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九○)
正廣五字第一一○三九號函、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新廣五字第○九一○六二五九六三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審訂九十二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頻道收視費用以每月每戶新臺幣五百六十元為上限,播送之節目頻道,就相關單位(公會團體、消基會
或收視調查公司等)調查最受觀眾歡迎之五十個頻道中至少應有三十五個以上,若播送之節目頻道低於三十五個
或僅提供無線電視台信號者,每月每戶實收費用不得超過新台幣三百元,並遵行政院新聞局節目品質宣示,保障
消費者收視權益。
前述頻道數量及內容更動時,需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府核備,經同意後,始得調整之。違反者,本府得要求
改善;未改善者,則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重新審議其月收視價格,並重新公告之。
(二)裝機、移機、復機及分機裝置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
1.裝機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2.復機費:原訂戶在停機後三個月內(含三個月
|
)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超過三個月者申請復機,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收費。
3.移機費:室內者為新台幣五百元、室外者為新台幣八百元。
4.分機裝置費:裝機時設置者為新台幣五百元、裝機後設置者為新台幣八百元。
二、系統經營者應以下列四種方式提供定址解碼器,供訂戶選擇使用:
1.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
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2.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
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3.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
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4.自備:係指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定址系統規格相符之定址解碼器。訂戶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
設定並維護該定址解碼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前項各種定址解碼器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表(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三、在本府核准之年度收視費用期間內,系統經營者採用分級收費者,應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
經許可後,並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1.技術方面:應先依規定向交通部申報鎖碼方式,並經交通部核准。
2.收費方式:應將分級收費方式向本府專案報核,經本府費率委員會核定。
四、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
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上限。
季繳以上之預繳戶,其收視費用應有折扣或其他優惠措施;收視戶得選擇按月繳納收視費,系統經營者應提供
與季繳以上預繳戶相同之服務與繳費方式,不得拒絕。
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按半價以下收費。
五、收費異常或惡性競爭者,則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處理之。
六、系統經營者應依行政院新聞局規範之契約書範本、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與收視戶訂定收視契約並履行之。
七、中央法令修正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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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地政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地政士公會代表二人。
二、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三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地政局人員派兼之。
第四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條規定應自行迴避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
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委員應親自
出席前項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請假,並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條 本會審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
第七條 本會受理地政士懲戒案後,做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將懲戒事由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並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
二、送請本府相關單位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檢舉或被付懲戒之地政士所提答辯書或到會陳述之內容;屆期未提出答辯書或
未到會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第八條 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地政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政士證書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被懲戒地政士開業執照字號、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主任委員簽名、蓋章。
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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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九十二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公告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 行政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新一字第091026443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九十二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公告乙份(如後附件),請 查照。
正本: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桃園市民有東路五十五號二樓)
副本:行政院新聞局、本縣議會、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各委員、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
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社會局、民政局、工務局、政風室、計畫室、法制室、桃園縣簡消保官秀蓮、各鄉鎮
市公所、本府宋秘書自強、許執行秘書秋萍、新聞室(二)、(一)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新一字第0910264167號
主旨:公告「九十二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卅三條規定暨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八九)
琴廣五字第ㄧ二三二三號令、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九)正廣五字第一六七八二號令、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九○)
正廣五字第一一○三九號函、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新廣五字第○九一○六二五九六三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審訂九十二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頻道收視費用以每月每戶新臺幣五百六十元為上限,播送之節目頻道,就相關單位(公會團體、消基會
或收視調查公司等)調查最受觀眾歡迎之五十個頻道中至少應有三十五個以上,若播送之節目頻道低於三十五個
或僅提供無線電視台信號者,每月每戶實收費用不得超過新台幣三百元,並遵行政院新聞局節目品質宣示,保障
消費者收視權益。
前述頻道數量及內容更動時,需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府核備,經同意後,始得調整之。違反者,本府得要求改善;
未改善者,則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重新審議其月收視價格,並重新公告之。
(二)裝機、移機、復機及分機裝置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
1.裝機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2.復機費:原訂戶在停機後三個月內(含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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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超過三個月者申請復機,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收費。
3.移機費:室內者為新台幣五百元、室外者為新台幣八百元。
4.分機裝置費:裝機時設置者為新台幣五百元、裝機後設置者為新台幣八百元。
二、系統經營者應以下列四種方式提供定址解碼器,供訂戶選擇使用:
1.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
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2.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
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3.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
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4.自備:係指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定址系統規格相符之定址解碼器。訂戶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
設定並維護該定址解碼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前項各種定址解碼器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表(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三、在本府核准之年度收視費用期間內,系統經營者採用分級收費者,應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
經許可後,並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1.技術方面:應先依規定向交通部申報鎖碼方式,並經交通部核准。
2.收費方式:應將分級收費方式向本府專案報核,經本府費率委員會核定。
四、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
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上限。
季繳以上之預繳戶,其收視費用應有折扣或其他優惠措施;收視戶得選擇按月繳納收視費,系統經營者應提供
與季繳以上預繳戶相同之服務與繳費方式,不得拒絕。
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按半價以下收費。
五、收費異常或惡性競爭者,則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處理之。
六、系統經營者應依行政院新聞局規範之契約書範本、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與收視戶訂定收視契約並履行之。
七、中央法令修正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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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本縣都市計畫內商業區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登記有關距離規定事項」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城都字第091023650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縣都市計畫內商業區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登記有關距離規定事項」公告乙份,請張貼公告周知。
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
正本:各鄉鎮市公所、警察局、衛生局、教育局、建設局、法制室
副本:本府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本府各局室、城鄉發展局(城鄉規劃課、都市行政課)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城都字第0910236506號
主旨:公告本縣都市計畫內商業區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登記有關距離規定事項,自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發布實施。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
二、本府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府建商字第0910235519號函會議結論辦理。
公告事項:本縣電子遊戲場登記應距離高中、職校、及國民中、小學、醫院等六○○公尺以上。
縣 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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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漁船出海風力級數限制規定」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10265439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廢止「漁船出海風力級數限制規定」,惠請轉知貴會所屬漁民知照,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農授漁字第0911321715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影本乙份。
三、承辦人:李宜秦;電話:3322101#5455。
正本:中壢區漁會、桃園區漁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二海巡隊
副本:本府行政局(請刊登公報)、農業局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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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二一七一四號
附件:
廢止「漁船出海風力級數限制規定」。
副本:
本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法規會、企劃處(資訊科)、漁業署(企劃組、漁政組、遠洋漁業組、善殖沿近海漁業組)
主任委員 范振宗 請假
副主任委員 李健全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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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漁船輸出入同意文件之申請格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一五四號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一四一二號令乙份,請查照。
正本:
基隆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市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皆請刊登公報)
副本:
交通部、外交部、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區漁會、高雄區
漁會漁業電台、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以上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范振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一四一二號
附件:如文
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漁船輸出入同意文件之申請格式如附件一、二,並自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副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稅總局、本會法規會、企劃處(資訊科)、秘書室(請刊登公報)、
漁業署(企劃組)(法規科(含磁片)、經貿科)、漁政組、遠洋漁業組)
主任委員 范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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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懲戒地政士為外國人者,指護照號碼。
第九條 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第十條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第十一條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對地政士懲戒案,應於審議決定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懲戒人、原核發地政士證書之主管
機關及提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或人員。前項懲戒決定,應由本府公告,並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及
地政士公會。地政士受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處分者,應由本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
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刊載公報。
第十三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第十四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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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發文字號:府法一字第0910242705號
制定「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管(纜)線附掛橋梁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管線附掛橋梁與挖掘路面案件,應分案申請,不得併案辦理。
二、附掛物應求安全不妨礙觀瞻,不影響原有排水,不破壞原有結構
三、新建橋梁應配合預埋吊掛螺栓以備日後附掛管線,或自行架設管架通過,其欄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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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維若林商行」所產製之米酒,經宜蘭縣政府取樣送驗結果甲醇含量超過衛生標準,應即禁止產製及販賣 |
財 政 部 函
受文者:本部中部辦公室(國庫業務第四科)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合財庫中字第○九一○三九○九四七二號
附件:
主旨:
貴行所產製之米酒,經宜蘭縣政府取樣送驗結果甲醇含量超過衛生標準,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即
禁止產製及販賣米酒,並於文到一週內收回所產製之米酒,並應通知相關菸酒批發業者及零售業者配合收回,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府財菸字第0九一0一三三八三二號函辦理
二、各地方菸酒主管機關請抽查轄區內菸酒批發業者及零售業者是否確已停止販賣,若於主旨所定收回期限
屆滿後查獲業者未收回或配合收回情形,應即查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正本:維若林商行(地址:台中縣潭子鄉豐興路二段龍興巷三三號)
副本: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本部國庫署(第五組)、中部辦公室(國庫業務第四科)
部長 李庸三
財 政 部 公告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合財庫中字第○九一○三九○九四九一號
附件:
主旨:公告「維若林商行」所產製之米酒,經宜蘭縣政府取樣送驗結果甲醇含量超過衛生標準,應即禁止產製及販賣。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及宜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府財菸字第○九一○一三三八三二號函。
公告事項:
一、「維若林商行(總機構所在地地址:台中縣豐原市豐年路一○九巷九二弄三四號一樓,工廠所在地地址:
台中縣潭子鄉豐興路二段龍興巷三三號,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台財庫酒製字第DN009130682019號)」產製之米酒,
應予禁止產製及販賣。
二、「維若林商行」應於一週內收回所有產製之米酒,相關菸酒批發業者及零售業者應配合收回。
三、請民眾停止飲用「維若林商行」所產製之米酒。
正本:本部總務司(請張貼公告欄)
副本: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本部國庫署(第五組)、中部辦公
|
室(國庫業務第四科)
部長 李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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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力偉營造有限公司、鴻福營造有限公司、金英營造有限公司、昇記營造有限公司、啟嘉營造有限公司、 富資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速別:普通件
審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21980號
附件:
主旨:
貴公司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業經本府以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府工建字第408015號公告停止營業(自九十年
八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在案,並以同號函請將原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於文到一個月
內繳回。惟貴公司迄未照辦,本府又以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府工建字第0910072588號函(以雙掛號)
催繳限於九十一年五月四日前內繳存,惟因前開函貴公司亦迄未照辦,特此公示送達。
正本:力偉營造有限公司(彰化縣北斗鎮中新路332號)(丙1-A08338-00號)、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副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公會、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工務局建管課(芬、宜)
縣長 朱 立 倫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27135號
附件:
主旨:貴公司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業經本府以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府工建字第0910048108號公告
停止營業(自九十年十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在案,並以同號函請將原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
手冊於文到一個月內繳回。惟貴公司迄未照辦,本府又以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府工建字第0910145410號函
(以雙掛號)催繳再限於文到一個月內繳存,惟因前開函貴公司亦未照辦,特此公示送達。
正本:鴻福營造有限公司(請雙掛號郵寄:中壢市忠孝路153號3樓)(乙I字第A05462-001號)、
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副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公會、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工務局建管課(芬、宜)
縣長 朱立倫
|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速別:普通件
審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27129號
附件:
主旨:貴公司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業經本府以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府工建字第0910093864號公告
停止營業(自九十年九月二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止)在案,並以同號函請將原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
手冊於文到一個月內繳回。惟貴公司迄未照辦,本府又以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府工建字第0910145415號
函(以雙掛號)催繳再限於文到一個月內繳存,惟因前開函貴公司亦未照辦,特此公示送達。
正本:金英營造有限公司(請雙掛號郵寄:桃園市中正路13888號14樓之1 廖紫君收)(丙I字
第A08936-001號)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副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公會、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工務局建管課(芬、宜)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27112號
附件:
主旨:貴公司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業經本府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府工建字第0910112987號
公告停止營業(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在案,並以同號函請將原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於文到
一個月內繳回。惟貴公司迄未照辦,本府又以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府工建字第0910145411號函(以
雙掛號)催繳再限於文到一個月內繳存,惟因前開函貴公司亦未照辦,特此公示送達。
正本:昇記營造有限公司(請雙掛號郵寄:桃園市陽明三街83號 蔡龍義先生)
(丙I字第A05813-001號)、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副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公會、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工務局建管課(芬、宜)
縣長 朱立倫
|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27100號
附件:
主旨:貴公司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業經本府以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府工建字第二五四五九七號公告停止營業
(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在案,並以同號函請將原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
手冊於文到一個月內繳回。惟貴公司迄未照辦,本府又以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府工建字第0910073524號
函(以雙掛號)催繳限於文到一個月內繳存,惟因前開函貴公司亦未照辦,特此公示送達。
正本:啟嘉營造有限公司(請雙掛號郵寄:桃園市中正路563號3樓)(丙I字第A06965-001號)
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副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公會、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工務局建管課(芬、宜)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27118號
附件:
主旨:貴公司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業經本府以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府工建字第0910091387號
公告停止營業(自九十一年三月十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九日止)在案,並以同號函請將原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
承攬工程手冊於文到一個月內繳回。惟貴公司迄未照辦,本府又以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府工建字
第0910145419號函(以雙掛號)催繳再限於文到一個月內繳存,惟因前開函貴公司亦未照辦,
特此公示送達。
正本:富資營造有限公司(請雙掛號郵寄:新竹市北區崧領路57巷22號 陳棋鴻先生)
(丙I字第A03703-002號)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副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公會、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公會桃園縣辦事處、工務局建管課(芬、宜)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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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告核發地政士吳戊相、尹瑀婕、呂姿誼、祝達全、呂理惶、林學堅、劉學沼、陳憲全、李繼德、 黃碧貞、陳能球、吳國慶、廖本全開業執照登記 |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10566號
主旨:公告核發地政士吳戊相君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開業登記名冊
吳戊相 地政士
姓名
桃縣地字第○○一三八二號 開業執照字 號
吳戊相地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桃園市蘆竹鄉南祥路二五之一號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12444號
主旨:公告核發地政士尹瑀婕君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開業登記名冊
尹瑀婕 地政士
姓名
桃縣地字第○○一三八三號 開業執照字 號
信騰地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平鎮市金陵路二段一巷十四號四樓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23666號
主旨:公告核發地政士呂姿誼、祝達全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開業登記名冊
呂姿誼 地政士
姓名
桃縣地字第○○一三八五號 開業執照字 號
呂姿誼地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平鎮市金陵路二段三三三號 事務所地址
共同執業之專業代理人
|
祝達全 地政士
姓名
桃縣地字
第○○一三八六號 開業執照字 號
廣豐地政
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中壢市東林街
十八號一樓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專業代理人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26824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呂理惶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開業登記名冊
呂理惶 地政士
姓名
桃縣地字第○○一三八九號 開業執照字 號
群學地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桃園縣大溪鎮民權路十號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專業代理人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31175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林學堅、劉學沼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開業登記名冊
劉學沼 林學堅 地政士
姓名
桃縣地字第○○一三九一號 桃縣地字第○○一三九○號 開業執照字 號
鑫森淼地政士事務所 林學堅地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龍潭鄉龍青路二八巷十號 桃園市慈光街一○一巷二三號八樓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233536號
|
◆ 修正「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
分不得附掛,但舊有橋梁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口徑(∮)二百公厘以上管線規定不准附掛,管線罩住應自行設法架設通過。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書格式由本縣交通局另行訂定之。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會驗程序、試驗及驗收細則之規定如下,但屬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
之管線工程除外:
一、路面瀝青混凝土鋪築前,管線單位應辦理路基試驗,並於完工後檢附管溝回填料篩分析、壓密度、
夯實度試驗報告及施工前中後照片等,以憑會勘接管。
二、路面瀝青混凝土壓密度及厚度試驗,每挖掘長度達一百公尺應抽驗一點且每一工程至少不得少於二點。
三、前二款試驗標準依桃園縣政府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四、會驗合格後,應將竣工圖及管線埋設位置、深度等資料函送管理機關備查,以便建立管線資料。
|
◆ 刪除「桃園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四條;並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府法一字第0910269171號
刪除「桃園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四條;並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附刪除「桃園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四條;並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及第十七條條文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房屋稅徵收細則刪除第十四條;並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
第十七條條文
第五條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接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但無使用
執照者,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課徵。
第六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訂申報日期之起算,規定如下:
一、 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
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
|
◆ 公告公告核發地政士吳戊相、尹瑀婕、呂姿誼、祝達全、呂理惶、林學堅、劉學沼、陳憲全、李繼德、 黃碧貞、陳能球、吳國慶、廖本全開業執照登記 |
主旨:公告核發地政士陳憲全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開業登記名冊
陳憲全 地政士
姓名
桃縣地字第○○一三九二號 開業執照字 號
力大地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桃園縣大園鄉海口村三鄰海口四七之一號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47063號
主旨:公告核發地政李繼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開業登記名冊
李繼德 地政士
姓名
桃縣地字第○○一三九三號 開業執照字 號
鼎盧地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桃園市中山路四二五巷三號三樓一室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68263號
主旨:公告核發地政士黃碧貞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開業登記名冊
黃碧貞 地政士
姓名
桃縣地字第○○一三九四號 開業執照字 號
訓和地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桃園縣楊梅鎮三民路二段一二一巷十號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79328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陳能球、吳國慶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開業登記名冊
吳國慶 陳能球 地政士
姓名
桃縣地字第○○一三九七號 桃縣地字第○○一三九六號 開業執照字 號
吳國慶地政士事務所 陳能球地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龍潭鄉中正路四二二號 中壢市榮民路九七巷一號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85441號
主旨:公告核發地政士廖本全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開業登記名冊
廖本全 地政士
姓名
桃縣地字第○○一三九八號 開業執照字 號
文林地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大溪鎮內柵一段六○向四八弄二號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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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地政士黃金輝、吳明忠、鄒勷文、傅春旭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12459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黃金輝、吳明忠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
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地政士
姓名 吳明忠 黃金輝
開業執照字 號 (八五)桃縣地字第七七四號 (八一)桃縣地字第一七一號
功業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黃金輝地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八德市新興路一二一七號 中壢市天祥二街六號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專業代理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23668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鄒勷文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府地籍字第0910221376號函暨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鄒勷文 地政士
姓名
(八八)桃縣地字第一二二五號 開業執照字 號
鄒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楊梅鎮裕成路一六七號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49464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傅春旭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傅春旭 地政士
姓名
(八五)桃縣地字第九四六號 開業執照字 號
春旭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中壢市龍安街一八巷一四號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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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地政士李天寶、顧素銀事務所遷移(台北縣、台北市)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25761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李天寶、顧素銀事務所遷移(台北縣、台北市)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北府地籍字第0910586486號函、台北市政府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府地一字第09106716402暨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顧素銀 李天寶 地政士
姓名
(八九)桃縣地字第一三○四號 (八七)桃縣地字第一二六號 開業執照字 號
振祥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信德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蘆竹鄉新南路一段三六二號 大園鄉橫峰村湳子二四之一五號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
◆ 公告核發地政士韋碧玉、薛嘉豪開業執照登記、公告地政士宋魏志玲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25793號
主旨:公告核發地政士韋碧玉、薛嘉豪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開業登記名冊
韋碧玉 薛嘉豪 地政士
姓名
桃縣地字第○一三八八號 )桃縣地字第○○一三八七號 開業執照字 號
玉山地政士事務所 薛嘉豪地
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中壢市月眉路一段一○一號 中壢市信義路四十三號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專業代理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25642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宋魏志玲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開業登記名冊(遷移台北市)
宋魏志玲 地政士
姓名
(八六)桃縣地字第九九五號 開業執照字 號
三民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桃園市三民路一段八八號 事務所地址
|
◆ 公告地政士王建國、賴伯男事務所遷移(台北縣)、姜人鳳、張麗娟事務所遷移(台北市)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32356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王建國、賴伯男事務所遷移(台北縣)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北府地籍字第0910229697、0910229699號函暨
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註銷登記名冊
賴伯男 王建國 專業代理人姓名
桃縣地字第一二八七號 桃縣地字第五○四號 開業執照字 號
賴伯男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大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平鎮市環南路三○一巷十六號八樓之五 桃園市中山東路一四一之一號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專業代理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37788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姜人鳳、張麗娟事務所遷移(台北市)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台北市政府府地一字第09106733002、09106732102號函暨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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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張麗娟 姜人鳳 地政士
姓名
(九一)桃縣地字第一三五六號 (九一)桃縣地字第一一三五○號 開業執照字 號
張麗娟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華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楊梅鎮三民路二段八十六巷十五號四樓 八德市霄裡里龍宮街三十三巷十一弄九號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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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地政士賴金玲、陳鍾春蘭、何建成、李明鴻、蔡志哲、林合里、周錦榮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38854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賴金玲、陳鍾春蘭、何建成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何建成 陳鍾春蘭 賴金玲 地政士
姓名
(八八)桃縣地字第一二三五號 (八四)桃縣地字第五七○號 (八四)桃縣地字第一○四八號 開業執照字 號
和興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傅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賴金玲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中壢市百韜二街二二號三樓 平鎮市貿商八村一○一號 中壢市內壢五之二號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40087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李明鴻、蔡志哲、林合里、周錦榮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
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周錦榮 林合里 蔡志哲 李明鴻 地政士
姓名
(八八)桃縣地字第一二三三號 (八五)桃縣地字第八三三號 (八一)桃縣地字第○○七一號 (八八)桃縣地字第一二二○號 開業執照字 號
長曜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林合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以法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明鴻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桃園市林森路六八巷一弄二四號 中壢市成功路一一九之一號二樓 中壢市成功路一一九之一號 龜山鄉萬壽路二段一一九九巷五弄二號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
◆ 公告地政士王溢事務所遷移(台北市)、余惠貞、李麗玲、呂立彥、李美玲事務所遷移(台北市)、羅桂香、 談麗貞、溫秀香、陶瀅華、葉竣元事務所遷移(台北市)、游澤平、洪榮春事務所遷移(台北市)、陳慧敏 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39958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王溢事務所遷移(台北市)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台北市政府府地一字第09106735902號函暨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王 溢 地政士
姓名
(八四)桃縣地字第五八六號 開業執照字 號
宏普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桃園市寶山街五七號 事務所地址
陳淑靜
48.5.3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42151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余惠貞、李麗玲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
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李麗玲 余惠貞 地政士
姓名
(八九)桃縣地字第一二四三號 (八五)桃縣地字第九五○號 開業執照字 號
李麗玲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余惠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桃園市敬三街一九○巷五號七樓 桃園市民安路一三六號十七樓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42141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呂立彥、李美玲事務所遷移(台北市)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台北市政府府地一字第09106736902、09106736102號函暨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李美玲 呂立彥 地政士
姓名
(八五)桃縣地字第八二九號 (八五)桃縣地字第九一四號 開業執照字 號
政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安田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中壢市永福路六五四之三號五樓 觀音鄉草漯村一一五之六號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44457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羅桂香、談麗貞、溫秀香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
桃園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註銷登記名冊
溫秀香 談麗貞 羅桂香 地政士
姓名
(八五)桃縣地字第九四八號 (八五)桃縣地字第八二五號 (八五)桃縣地字第七六一號 開業執照字 號
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談代書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羅桂香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平鎮市環南路二段一五九號四樓 龍潭鄉凌雲村四九鄰凌雲五三號 桃園市南山街三○巷一三號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55710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陶瀅華、葉竣元事務所遷移(台北市)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台北市政府府地一字第09106749402、09106747502號函暨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註銷登記名冊
葉竣元 陶瀅華 地政士
姓名
(八六)桃縣地字第一○二七號 (八八)桃縣地字第一○四六號 開業執照字 號
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永華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大園鄉華興路一二六巷一五號 龜山鄉興華五街五九號 事務所地址
無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55170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游澤平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
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游澤平 地政士
姓名
(八四)桃縣地字第五二七號 開業執照字 號
仁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八德市霄裡路二○一巷六六弄六號三樓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59570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洪榮春事務所遷移(台北市)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台北市政府府地一字第09106763502號函暨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洪榮春 地政士
姓名
(八九)桃縣地字第一二六二號 開業執照字 號
洪榮春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蘆竹鄉中正路二五號三樓之二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桃 園 縣 政 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10276944號
主旨:公告地政士陳慧敏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地政士註銷登記名冊
陳慧敏 地政士
姓名
(九○)桃縣地字第一三一九號 開業執照字 號
陳慧敏地政士事務所 事 務 所
名 稱
中壢市中北路二段四四六號五樓 事務所地址
無 共同執業之地 政 士
|
◆ 修正「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八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法一字第0910235702號
修正「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八條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本會置有給職執行秘書一人及組員二至四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業務及決議事項;另由本局
本府財政、主計、出納主管指派專人各一人,兼辦本會業務。
|
◆ 刪除「桃園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四條;並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
起滿三十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
三十日為起算日。
二、 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
三、 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起算日。
前項第二款增建、改建所增加之現值,未達新台幣一萬元者,得免予申報 但仍應併入總值課稅。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所稱供直接
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化驗室等房屋。
第十三條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
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納稅義務人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欠繳房屋稅,包括以前各年期已開徵之房屋稅本稅、滯納金、及移轉當期前
納稅義務人應負擔之稅額。
第十六條 本縣房屋稅除另有規定外,每年徵收一次、徵收期間足為一個月,開徵日期依省政府命令定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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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泉昌營造有限公司、遠東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487092號
主旨:公告泉昌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泉昌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229656
三、登記證:乙I字第A06442-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曾明宗
五、專任工程人員姓名:羅方村(環工技師)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精忠村光峰路龍田三巷29號1樓
七、備註:原領營造業登記證書丙I字第A06442000號繳銷作廢。(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698682號
主旨:公告遠東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遠東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853335
三、登記證:乙I字第A08398-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高興煌
五、專任工程人員姓名:鄭雅源(建築師)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興隆5街32號1樓
七、備註:原領營造業登記證書丙A字第A08398000號繳銷作廢。(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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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豪廣營造有限公司、宸信營造有限公司、原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豐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展有營造有限公司、天冠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164052號
主旨:公告豪廣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及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豪廣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丙I字第A03361-000號
三、負責人姓名:羅兆鵬
四、營業地址:桃園市國豐七街46號1樓
備註:專任工程人員劉清泉君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離職逾
期未補聘,應予停業。(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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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163972號
主旨:公告宸信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及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宸信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丙I字第A07139-000號
三、負責人姓名:邱顯坪
四、營業地址:桃園市莊敬里天祥七街93之1號5樓
備註:專任工程人員張國華君八十九年三月離職逾期未補聘,應予停業。(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163922號
主旨:公告原泰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及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原泰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乙I字第A03978-002號
三、負責人姓名:卓聖安
四、營業地址:桃園市宏昌十二街503號1樓
備註:專任工程人員李方中君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變更技師職業執照,自行設立
技師事務所,離職逾期未補聘,應予停業。(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26522號
主旨:公告東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東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甲I字第A05110-000號
三、負責人姓名:李卓素珠
四、營業地址:桃園市民光路93號
備註:自請停業併繳回證冊。(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252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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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原豐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原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甲I字第A02408-000號
三、負責人姓名:林瓊珠
四、營業地址:桃園市中山北路61號3樓
備註:自請停業併繳回證冊。(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411822號
主旨:公告展有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展有營造有限公司
二、公司統一編號:16700991
三、登記證字號:丙I字第A08126-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羅淑蓉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文化街215巷2號
備註:原專任工程人員王榮宏君日離職逾期未補聘,應予停業,繳存營造業登記證冊。(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436642號
主旨:公告天冠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天冠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241053
三、登記證字號:丙I字第A06483-000號
三、負責人姓名:吳育賢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新農街379巷14弄10號1樓
備註:自請停業併繳回證冊。(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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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鼎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恢復營業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422942號
主旨:公告鼎增營造有限公司恢復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鼎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丙I字第A07659-002號
三、負責人姓名:姜梁美秀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里6鄰元化路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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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現補聘專任工程人員曾廣君,應予復業。(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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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均輝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營造有限公司、松基營造有限公司、富甲營造有限公司、永碁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459872號
主旨:公告均輝國際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均輝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79951897
三、登記證字號:丙I字第I00041-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沈啟明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安街456巷65弄8號1樓
備註:自請停業併繳回證冊。(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561572號
主旨:公告幼獅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幼獅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405040
三、登記證字號:丙I字第A07095-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宋發祥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育達路85巷8弄22號1樓
備註:專任工程人員王金守君九十一年元月五日離職,逾期未補聘,應予停業。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528882號
主旨:公告松基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松基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4690319
三、登記證字號:乙I字第A01737-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黃廣榮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榮安十五街75巷19號1樓
備註:自請停業併繳回證冊。(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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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620082號
主旨:公告富甲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富甲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550249
三、登記證字號:丙I字第A07651-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李媺臻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光路106∣1號2樓
備註:自請停業併繳回證冊。(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發文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655732號
主旨:公告永碁營造有限公司停止營業。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永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909981
三、登記證字號:乙I字第A01892-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許瑞旺
五、營業地址:桃園市光興里信一街18號4樓
備註:專任工程人員徐威邦君九十年十月三十日離職逾期未補聘,應予停業。(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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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恆揚營造有限公司、皇盛營造有限公司、偉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盈城營造有限公司、麗信營造有限公司、 集順營造有限公司、慶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鵬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俊興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設立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239132號
主旨:公告恆揚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恆揚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丙I-I00068-000號
三、負責人姓名:張清逸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楊國經(結構技師)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民權東路31巷8弄32號2樓
備註:資本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整。(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390062號
主旨:公告皇盛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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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皇盛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丙I-I00071-000
三、負責人姓名:魏釗發
四、專任工程人員:程惠(工地主任)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一權里五族二街27號1樓
備註:資本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整。(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390092號
主旨:公告偉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偉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丙I-I00073-000
三、負責人姓名:李國彰
四、專任工程人員:鍾家華(工地主任)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二段150巷7號3樓
備註:資本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整。(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390082號
主旨:公告盈城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盈城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丙I-I00072-000
三、負責人姓名:鄭李月娥
四、專任工程人員:溫國賓(工地主任)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青田街82號
備註:資本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整。(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459882號
主旨:公告麗信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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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麗信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0065996
三、登記證字號:丙I-I00076-000
四、負責人姓名:廖見均
五、專任工程人員:徐榮芳(工地主任)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民族路二段193巷15弄26號2樓
備註:資本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整。(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446982號
主旨:公告集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集順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0068678
三、登記證字號:丙I-I00077-000
四、負責人姓名:簡金蓮
五、專任工程人員:周安圳(工地主任)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新路村龜山后街90號1樓
備註:資本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整。(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620072號
主旨:公告慶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慶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0069395
三、登記證字號:丙I-I00080-000
四、負責人姓名:胡慶全
五、專任工程人員:郭惠育(工地主任)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忠孝路63號1樓
備註:資本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整。(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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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675382號
主旨:公告鵬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鵬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0088689
三、登記證字號:丙I-I00086-000
四、負責人姓名:許芳梅
五、專任工程人員:周明志(工地主任)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新生路98號2樓
備註:資本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整。(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664142號
主旨:公告俊興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俊興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0078578
三、登記證字號:丙I-I00083-000
四、負責人姓名:黃朝俊
五、專任工程人員:林典慶(工地主任)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健行路410號
備註:資本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整。(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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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佳福營造有限公司、福仁營造有限公司、進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鼎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註銷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265502號
主旨:公告佳福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註銷登記
依據:該公司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佳福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姓名:陳正芬
三、登記證字號:丙I-A00248-001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市中寧里同德二街177號1樓
備註:自請註銷。(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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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470922號
主旨:公告福仁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註銷登記
依據:該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福仁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382419
三、負責人姓名:陳仁光
四、登記證字號:丙I-A03169-002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山福村泰宏新村16號1樓
備註:自請註銷(營造業登記證書暨營造業承攬手冊於本府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府工建字第0910006886號自請停業已繳回收訖)(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747902號
主旨:公告進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註銷登記
依據:該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進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姓名:揚光榮
三、登記證字號:丙A-A08342-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光裕南街2巷25號1樓
備註:自請註銷。(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102811242號
主旨:公告鼎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註銷登記
依據:該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鼎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姓名:王從明
三、登記證字號:丙I-A010297-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山鶯路378號1樓
備註:自請註銷。(請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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