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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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7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7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7月2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邱副秘書長俊銘(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獻獎
一、頒授本市榮譽市民證予羅昌鑑先生。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頒發本市「107年桃園市運動會精神錦標競賽」優勝隊伍。
-主辦機關:體育局
第一梯次:區公所組-進場創意表演精神錦標
特優:桃園區、龍潭區
優等:大溪區、中壢區
甲等:觀音區、新屋區
第二梯次:市府局處組-啦啦隊創意表演
特優:地方稅務局、消防局、地政局、客家事務局
優等:民政局、主計處、人事處、勞動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市民羅昌鑑先生不僅為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總會長,也擔任2018-2019年度亞太主席,協助台灣推動國民外交。在他的任期中捐贈本市2輛復康巴士,同時也擔任台灣農業交流協會理事。羅昌鑑先生也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合作推動專案及捐獻,不僅善盡台灣的國際責任,並對台灣在國民外交上有很大貢獻。
羅昌鑑先生的兒子亦擔任桃園同濟會會長,是兩代同濟家庭。相信同濟會將與桃園攜手成長,共同營造更美好的社會。
目前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正爭取遠東年會在桃園舉行,若爭取成功,市府將提供桃園市立體育場作為活動場地,支持桃園同濟會。
二、恭喜「107年桃園市運動會精神錦標競賽」優勝隊伍,也期許本府同仁108年繼續加油,持續展現市府團隊活力。
三、選舉將屆,市政工作仍會正常運作,依照進度完成各項建設,為市民的服務不中斷也不打折;請市府團隊在選舉期間用與平常相同的工作精神,持續辦理市政。在選舉前的期間,為避免陷入候選人之爭,以及避免市政建設成果遭受扭曲,凡是市府進行的重大建設開工、完工或重大里程碑,原則上由市府舉辦,若有不合理的勘查要求,各機關得本於職權拒絕。市府積極向中央爭取各項經費,如本市共規劃10處國民運動中心,其中有3處在本市升格前規劃,依當時促參規定,中央提供每個運動中心800萬元規劃費補助,但需計畫核定及開工後,才有2億元的定額補助,此項補助款完全由市府推動。
本府同時向體育署爭取到多項補助經費,包括本市平鎮棒球場暨射箭場整修補助,整體經費1億7,000萬元,體育署補助6,000萬元;體育署也核定「桃園市立體育館薄膜及結構整修計畫」2億元補助;而108年全國運動會,本府也爭取到體育署補助1億8,000萬元,這些都是市府和體育署多次協商所取得的成果。希望各界能多為桃園講好話,共同推展市政建設,造福市民。
四、捷運綠線預計於107年10月開工,依招標規範,廠商必須於得標後3個月內動工,將先就八德區G01站、蘆竹區G13站至G13a站等,在既有道路系統已取得土地部分,優先施作高架化樑柱等基礎設施,其餘場站土地預計於108年底取得,銜接整體工程進度。本人將擔任捷運綠線工程督導召集人,李秘書長憲明擔任執行秘書,組成捷運推動小組辦理跨局處協商,讓捷運綠線工程依時程順利進行。
五、鐵路地下化計畫的主體工程由鐵道局主辦,目前正進行工程設計,鐵路地下化計畫還包括準備工程和先導工程。桃園捷運藍線的準備工程為橫渡線下挖,本府已編列1億6,000萬元經費;機捷A23站及中新地下道拓寬是先導工程,目前交通部鐵道局與台鐵局預定107年9月15日桃園鐵路地下化先導工程機捷A23站動工,動工前準備包括台鐵車站改造、交通微整形、中新地下道啟用及元化路地下道封閉壓力測試等各項工作,皆已陸續進行,市府亦積極敦促交通部各單位盡早進行相關準備工作,盡量縮短鐵路地下化工期。請捷工局、交通局全力以赴,完成鐵路地下化計畫的先導工程和準備工程,同時請都發局針對捷運綠線、鐵路地下化沿線車站進行開發,避免產生機捷先興建、後開發的情況,讓鐵路地下化興建與開發同時進行,使財務模式更完整。鐵路地下化計畫將由本人擔任召集人、李秘書長憲明擔任執行秘書,由交通局、捷工局、地政局及都發局等相關單位共同進行,互相配合,讓本市鐵路地下化計畫順利完成。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中壢車站周邊交通微整形實施成效
邱副秘書長俊銘裁示:
感謝交通局在整頓中壢交通上的努力,並請持續進行。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鐵玫瑰品牌系列活動邱副秘書長俊銘裁示:
(一)收費的部分,除與中央整合外,請研議結合市民卡。
(二)請工務局及交通局等局處協助規劃工程施工期間的活動動線,將影響程度降到最低。
(三)請各機關協助文化局尋找適當大型活動場地,讓各項表演活動順利推動。
三、報告機關:法務局
報告案由:機關權限劃分與業務分工
邱副秘書長俊銘裁示:
謝謝法務局針對機關權限劃分與業務分工的說明,使大家獲益良多。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邱副秘書長俊銘裁示:
第二季資本門預算達成率未達8成的機關,請加強預算執行效率。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邱副秘書長俊銘裁示:
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議,交通局「請評估開設由龜山市區經坪頂,連接桃捷A7或A8站循環公車」案、都市發展局「中壢區一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案以及體育局「請就大坪頂地區,研析興建龜山區運動中心可行性」案,以上3案解除追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4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7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7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8月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一、本市新住民文化會館於今(107)年7月26日正式開館,除專案辦公室人員、各局處人員及通譯進駐外,因考量新住民申請學歷認證非常繁瑣,本府簡化聘用資格,免除學歷需求及筆試,聘請2位具新住民身分的業務助理協助,一位是來自越南的陳青梅,曾擔任農博多元語言友善志工,另一位是來自緬甸的黃雙芝,長期擔任通譯人員及母語教師,2人均來台20餘年,期盼在其協助下,能讓新住民服務更加友善。
二、機場捷運延伸中壢段,由交通部鐵道局負責規劃及施工,總長度約2.06公里,從A21環北站經A22老街溪站到A23中壢車站,工程總經費約138億元。行政院非常重視機捷能否延伸至中壢車站,本府過去3年半亦不斷敦促鐵道局儘速完成計畫,行政院賴院長於7月28日視察機捷,提到北北桃是鐵三角,可將鐵路與捷運連結為1小時生活圈。機捷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自102年12月28日開工,目前工程進度約46.72%,A22站已完成站體結構,正在施作車站頂板等結構;A23站配合鐵路地下化先導工程,為鐵路在上、捷運在下,須降挖約5.7公尺,增加約10億元經費,預定今年9月15日動工,A22站到A23站橫渡線亦配合降挖,約增加經費1億1,000萬元。火車站前因降挖將形成中正路地下街商圈,經費預計增加8,440萬元,總計增加11億9,440萬元經費。未來A23站將有桃園鐵路地下化、機捷延伸中壢段及捷運綠線中壢延伸線三鐵共構,透過共構站體設計,連同捷運下降一層增設地下街,未來鐵路地下化工程可完全接軌。另中新地下道將拓寬成三對三車道,預定8月15日通車。
機捷延伸中壢段機電標須由原機場捷運廠商英商英維思公司投標,因該廠商已被德國西門子公司併購,且持續未投標,導致機電標已10次流標。交通部陳建宇及賀陳旦2任部長都曾持續與其協商,本府將持續敦促交通部及鐵道局儘速完成A14、A22及A23等3站機電標合併發包,以期達到通車進程。行政院原於107年7月5日核定機捷A22站於111年通車、A23站於117年通車,基於縮短工期、服務市民的需求,經本府與交通部及鐵道局協商,鐵道局同意訂出A22站於110年通車、A23站於115年通車新目標,本府將全力協助。
有關部分議員建議增設鐵路地下化臨時車站,本府已請鐵道局研議可行性,該局表示此議題於鐵路地下化規劃時已討論過,因臨時站仍須取得土地、設置站體,裝設包括機電、號誌、票務及電力供應等4大系統,形同設置新車站,目前無此規劃。但本府也請其再研議是否可於A23站附近增設分流臨時車站。
捷運綠線將於今年發包第1個土建標案,並預訂於10月動工,目前已發包PCM(專案管理工程)、IV&V(第三方驗證)及機電系統標,標案總經費已超過400億元,規劃於明年底完成土地取得,請捷運工程局全力以赴,如期完成。
三、行政院推出育兒津貼版本,0至4歲幼兒方面,家長享有每月2,500元育兒津貼,若送托至加入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及合法保母,每月補助6,000元,以鼓勵托育公私部門合作。
為銜接中央政策,本市做法為補助2,500元項目,一律補差額500元到3,000元;為增加家長送托意願,6,000元補助部分,送托準公共化簽約合作保母,加發補助1,000元為7,000元,送托準公共化簽約合作私立托嬰中心,加發2,000元為8,000元。另為提高保母及私立托嬰中心加入準公共化服務意願,參加保母補助托育設備協助費1萬元,托嬰中心則補助5萬元,並將持續進行滾動式檢討。
此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市目前執行中的育兒津貼政策,將於110年7月31日才落日,且協助托育部分,3年內將另研議加強方案。
目前本市設置7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共2,300名合法保母參加,本人將親自召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推動會議及私立托嬰中心的準公共化推動會議,以期透過會議,提高保母及托嬰中心參與意願。
請社會局、教育局、財政局及主計處針對明年預算部分精算後調整。
四、今年是選舉年,但市政工作不能停滯,請本府同仁持續做好各項市政工作。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合約醫療院所疫苗品質提升計畫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原疫苗運送及領取流程是由衛生局配送13區衛生所後,由合約院所至衛生所領取,現改為直接於網路填單申請,再由衛生局統一配送至各區合約院所,以恆溫控制保障疫苗品質,預計經費600萬元,此項創新措施將可提升疫苗運送品質,進一步守護市民健康。
二、報告機關:蘆竹區公所
報告案由:蘆竹區老人福利服務中心新建工程專案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蘆竹區公所工程工期及品質向來掌控良好,本案進度已達40%,請持續加油。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
列入市政會議專題報告案由,為確認可行或施行中業務,若屬未來展望事項,應先辦理前期規劃,並經市府與公所研議完成後,再提市政會議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市政會議專題報告係讓各機關首長瞭解目前本府建設或重要施政,至於規劃性及未來性之專題,建議透過專案報告等方式,並與相關局處先行溝通後,再由府層定奪決定。
伍、提案討論(無)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加強督導,儘速達成工程案進度。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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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17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7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8月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邱副秘書長俊銘(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義興國小周宇凡同學參加「2018年新加坡亞太小學數學奧林匹亞競賽」榮獲金牌。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呈獻榮獲國家卓越建設獎23項獎項。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一)工務局
1.金質獎臺灣橫山書法藝術公園(最佳環境文化類)
(二)新建工程處
1.卓越獎本市市立圖書館總館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大園國中校舍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3.金質獎中壢第一公有市場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4.金質獎蘆竹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5.金質獎觀音區草漯第一、三、六區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6.金質獎臺灣橫山書法藝術館(最佳規劃設計類)
(三)養護工程處
1.優質獎大溪區大溪橋第二期整修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優質獎莊敬路人行道改善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3.優質獎龜山區南崁溪五座橋樑美化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四)住宅處
1.優質獎八德區一號基地(興仁段617地號)新建公營住宅(最佳規劃設計類)
2.優質獎桃園區中路二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統包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五)水務局
1.金質獎大漢溪山豬湖生態親水園區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金質獎朝陽水語教育園區(最佳環境文化類)
(六)農業局
1.優質獎樹林社區住宅區旁綠帶廊道改善及綠美化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七)觀旅局
1.金質獎溪洲露營場及周邊環境整體規劃設計(最佳規劃設計類)
(八)動保處
1.優質獎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房舍暨環境改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九)桃園區公所
1.金質獎南平公園運動中心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2.優質獎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停二停車場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龍潭區公所
1.特別獎龍潭區高平里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一)中壢區公所
1.金質獎中壢區青埔市民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二)楊梅區公所
1.金質獎紅梅楊梅市立圖書館及紅梅里民眾集會所暨周邊綠化新建統包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十三)平鎮區公所
1.優質獎平鎮區貿易、中正、忠貞、龍興四里聯合里民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義興國小周宇凡同學前往新加坡與來自澳洲、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等國家的選手一同競賽,從300多位選手中脫穎而出,榮獲由新加坡華僑中學舉辦「2018年新加坡亞太小學數學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周同學從小展現數理長才,學校老師也因材施教,啟發他的潛能,從國小2年級開始陸續參加各項數學競賽,例如國際中小學數學能力競賽(IMAS)、奧林匹亞菁英盃數學競賽(OMC)等,皆獲得優異成績。
二、107年度市府資本門歲出預算佔總歲出預算約25%,並不斷提升各項公共工程品質中,成為城市建設的指標。
「國家卓越建設獎」是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不動產協進會主辦,自民國95年開辦迄今已有12年,每年透過專業評審團以各種角度來評選公、私部門優良建築及公共工程。今年本市計有13個局處與區公所,23件作品全數獲獎,得獎數為歷年最多,也是全國各級政府獲獎最多,顯示市府的公共工程建設獲得肯定。其中新建工程處「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新建工程」獲得最高榮譽卓越獎;龍潭區公所「龍潭區高平里活動中心興建工程」獲得特別獎的殊榮,另有12座金質獎及9座優質獎,涵蓋建築、木土、道路、景觀及重劃等工程,得獎範圍非常廣泛,這23項獎項代表市府團隊之用心,也是同仁努力的成果。
市府自今(107)年開始積極投入參獎,競賽不是唯一的目的,但可以激勵營造及建築團隊追求更高的品質,期望明年有更多的機關參賽,為本市爭取更高榮譽。
三、本市平鎮高中組成桃園青棒代表隊,8月2日由教育局長高局長安邦領隊,前往美國德州參加「2018年美國小馬聯盟帕馬級世界青棒錦標賽」,一路過關斬將,8月7日以2比0擊敗美西區洛杉磯隊勇奪世界冠軍。
四、本人上任第1年邀請體育大學評估本市的體育設施,評估後表示在無法增加戶外球場數量下,為提高設施的使用率,建議可一部分保留為陽光球場;一部分興建為風雨球場,考量當時薄膜設施建築技術已非常先進,率先由3個區公所設置6座天幕球場當示範區,並以綠建築方式與公園意象相融,讓球場有夜間照明及下雨防水功能,成效良好。
之後因設計、規劃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經驗日臻成熟,開始擴大設置,目前全市已完成天幕廣場及籃球場合計30幾座,提供市民早晚皆可使用的良好活動空間,預估使用率可提高60%至80%。
本市第一座天幕廣場設置在內壢,被當地鄉親稱為「內壢的小巨蛋」,深受民眾喜愛。而楊梅區的3座大型天幕廣場各有特色,埔心公園是茶葉造型天幕,象徵茶葉文化;三民公園是桃花造型天幕,象徵桃園意象;伯公岡公園是梅花造型天幕,代表楊梅地名,顯示區公所團隊對於天幕建築設計表徵之用心。
未來各機關規劃相關設施時除可考量當地特色外,並應落實維護及管理機制,避免影響住宅安寧,亦保障市民安全,讓市民不論白天或晚上、晴天或雨天都能滿足活動需求,提升社區生活機能及公園使用率。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2018國家卓越建設獎本府得獎成果
主席裁示:
建築不僅是蓋房子,應是空間與人群活動的脈絡,所以建築應有其特色並與環境相融合,另應著重公共工程的各層面,對於工地、施工及工安管理亦需重視。
本次得獎項目類型,有18件是規劃設計類,施工管理部分僅有1件,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今年已獲得「規劃設計類」獎項之作品,未來仍可參與「施工品質類」競賽,來不及參賽之優良作品,亦請各機關積極規劃明年送件參獎,給辛苦的建築、營建團隊及同仁們鼓勵及肯定。
二、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各項重點培訓計畫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體育設施除少數可使用認養制外,其餘應維持開放予民眾使用。
(二)有關體育局的六大培訓計畫,應栽培有潛力的選手及優勢運動項目。
(三)目前三級培訓計畫(國小、國中及高中),於高中階段常發生斷層問題,請體育局與教育局重新盤整調查。
(四)體育相關活動及設施,請積極爭取中央補助。
三、報告機關:楊梅區公所
報告案由:天幕下的幸福楊梅
邱副秘書長俊銘裁示:
各機關請儘量配合楊梅區公所辦理相關活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榮譽市民證予嚴榮宗先生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17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7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7月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一、本市是最晚改制的直轄市,改制後的都市發展、人口成長及產業發展皆呈現非常快速的態勢,整體財政規模亦配合發展而成長,因此本府對財政議題需要更好的掌握。至107年5月底止,桃園長短期債務為240億元,其中長期債務200億元、短期債務40億元;於103年底改制前,長短期債務為262億元,升格後已減少22億元,目前為六都負債最少。
舉債方面,在未來幾年將有所成長,主要原因為鐵路地下化及捷運工程等大型建設,有一定比例的地方分攤款,加上桃園於污水下水道系統、河川整治、運動設施及教育投資方面亦隨人口而成長,因此公共建設比例極高,目前本市預算資本門為六都最高,到達25%,未來數年資本門投入預估為20%以上。在預算編列時,仍須把握「穩健執政、穩健財政」原則。
108年開始,受限於公共債務法規定,財政空間會因而調整,執行不佳或不必要的施政計畫,將研議縮小或停止;另若能得到中央挹注的計畫,要積極爭取,請各機關將爭取中央款列為重要工作內容,並主動瞭解部會計畫與款項。例如客委會浪漫臺三線計畫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畫匡列20億元,客家事務局於茶葉故事館、平鎮義民公園及永安漁港海螺廣場3項計畫就取得12億多元經費,占客委會計畫約60%經費。
請財政局每月公布相關財政統計資料,讓民眾瞭解正確數據。此外,有關土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抵費地標售問題,這是正常作業,若標售高,多出來的金額可挹注財政。本市升格前預算規模僅600多億元,大約1年挹注40億元;升格後約1年挹注50億元,僅約略提高。因標售金額視開發區貸款情況而定,以前平均地權基金貸款較多,未來在抵費地標售金額自然提升,與開發面積有關。標售抵費地並非「變賣祖產」,而是政府透過開發,帶動地方發展。
二、桃園人口成長快速,截至107年6月底,總人口數計220萬4,824人,原住民族人口數為7萬2,958人,全國第三,僅次於花蓮及臺東,復興區原住民人口數約8,548人,本市都會原住民族人口數為全國第一,代表許多原住民族鄉親選擇在桃園落地生根。本府不斷加強推動原住民族政策,為提供集會、聯誼、健康照顧、文化及休閒活動等場所,提出一區一集會所政策,如龜山及中壢區設置天幕廣場,可辦戶外活動;蘆竹區可舉辦研習教室及展覽等;楊梅及大園區採共用方式;龍潭區則暫以龍潭舊區公所設置;也於高架橋下設置3座原住民廣場,增加室內及戶外空間。除集會所外,包括健康照護站及長照聚點等設施均可規劃增加,請原住民族行政局全力以赴。原住民文化會館去年得到全國第一,並增加3,800萬元提升演藝廳等級、發展文創育成中心,並規劃周邊與石門水利會合作的原住民族社會住宅,請都發局會同原民局及石門水利會共同完成。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2億元,本府將於機場捷運A17站建置國家級原住民族文創中心,請新工處妥善規劃。文創並非僅是手工藝,舉凡文學、美食、影像及音樂等無一不是文創,原住民族電視台亦將從內湖遷到青埔,讓影視產業及影像人才進駐,發展影視融合文學的新方向,請原民局、工務局與原民台協調空間配置。
三、本府1999便民服務專線曾獲得工商時報所舉辦的服務品質獎,除此之外還推動網路市政信箱及APP等提供民眾反映意見管道,103年陳情案件計7萬5,838件,至106年增加至12萬937件,陳情件數增加,代表市民權利意識大幅提高。提供民眾陳情並非是鼓勵檢舉,而是其權利受損需要表達,讓政府機關能及時有效疏解,因此處理陳情案件傳遞要迅速,流程應標準化及減少通報時間;至於匿名陳情、提供假資料及大量陳情等耗損行政資源案件,則可不必處理。
此外,為精進陳情案件處理時效,案件處理應類型化,各機關可藉由分類案件得到經驗,例如環保局的公害陳情案、衛生局的食安案件及勞動局的勞動糾紛案件等。
四、臺三線有歷史大道、人文大道及產業大道3條發展線索,客家事務局出版《臺三線─桃園客家第一庄》新書,記錄臺三線沿線包括產業、人文、自然及生態等,讓人看見臺三線的美好。本府積極推動客家建設,茶葉故事館、平鎮歷史公園及永安漁港海螺廣場,將陸續於今年動工,請相關機關全力以赴。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陳情業務整合及精進工作
主席裁示:
(一)如涉及重大陳情案件,若與各區公所相關亦請通知該區,讓第一線人員瞭解情形。
(二)請研考會針對陳情案件進一步歸納與分析,作為各機關未來管理改善參考,例如道路施工、Ubike及髒亂點等。
(三)請各機關及區公所,皆須注重陳情案件的處理;亦請機關首長勿將陳情案件視為例行公事,應確實瞭解機關業務及陳情案件狀況。
二、報告機關:財政局
報告案由:取捨之間,為的是要更好成就財政永續發展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自108年度起,公共債務法規定舉債限額設算方式改變,本市總預算成長幅度將限縮,因此對執行不佳計畫應調整或縮小規模,不具效益計畫應停止,並儘量爭取中央補助款等。未來增加財務負擔風險變數應如何考量、因應,請各機關務必參考簡報內容,尤其辦理捷運、住宅及水利工程等重大公共建設機關應特別注意。
三、報告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原住民族一區一集會所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原民局加強宣達本市「一區一原民集會所」政策,吸引族人多加利用集會所空間辦理相關文化活動。
(二)請原民局持續支援各集會所,充實設備器材,並逐年編列集會所營運所需維持及修繕經費。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客語認證請各機關及區公所多加協助,呼籲同仁踴躍報名參加。
(二)法務局將生硬法律條文概念編成普及教材,將人一生可能遭遇的民事、刑事、訴願及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律問題於20個故事呈現,淺顯易懂,可讀性極高,值得多加參閱。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觀音區(舊)三和社區活動中心報廢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加強追蹤列管案件後續辦理情形。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1時 |
◆ 桃園市政府第17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7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7月1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邱副秘書長俊銘(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林裕玟科員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頒授本市簡子愛女士傑出市民證。
-主辦機關:文化局
二、本府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屆「政府服務獎」,頒發輔導委員感謝狀及獻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輔導委員:
湯玲郎教授(服務於元智大學管理學院)
陳啟光教授(服務於元智大學工業工程管理學系)
(二)獲獎機關獻獎:
八德地政事務所復興區衛生所
貳、主席致詞
一、簡子愛女士從事舞蹈研究60年,擅長舞蹈編導,因從事舞蹈教育成績優良,帶動舞蹈風氣,於民國65年榮獲中華民國舞蹈學會頒發舞蹈飛鳳獎予簡女士。除舞蹈研究外,簡女士業擔任教職,培育專業舞者,成立子愛舞蹈短期補習班。簡女士堅持教育理念,培養桃園在地舞蹈人才,作育英才無數,學生如簡佩如女士(瑪莎葛蘭姆舞團/首席舞者)、閰少航女士(簡子愛舞蹈團/團長)等,均大放異彩。簡女士也鼓勵老人「活到老、學到老」,於民國95年至106年間在本市長青學苑授課,帶給老人健康喜樂,堪稱為舞蹈教育之母,在台灣舞蹈史上將留下不可磨滅的一頁。
二、感謝輔導委員-元智大學管理學院湯玲郎教授、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所陳啟光教授,感謝兩位的協助,再加上本府各機關的努力,才能獲此佳績。
「第1屆政府服務獎」是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旨在引導各機關發展全方位服務,全國共有174個機關參獎,50個機關入圍,30個機關獲獎,本府能脫穎而出,實屬不易,其中八德地政事務所更是六都唯一地政類獲獎機關,令人引以為榮。
八德地政事務所建置「地政視訊諮詢服務平台」-結合八德區里長、議員服務處、民間單位及政府機關等據點,提供多元即時視訊諮詢服務。地政業務的專業度高又複雜,透過與民眾互動的便民措施,讓民眾免去無謂的往返奔波。
復興區衛生所在各方面績效卓著,包括全國第1個第1階段通過試辦長照計畫之衛生所、臺灣第1個具有無線寬頻網路應用的原鄉部落、通過國健署評鑑獲得「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各項優質服務備受肯定。
三、機場捷運通車時間經延宕6次、推遲近3年時間,在本人上任之初,當時桃捷公司人數亦不足以營運1條捷運系統,在此艱鉅情況下,本人與前後任交通部長密切溝通,105年中敲定由桃捷公司提早進場接手。前後歷時8個月完成測試、改善,最後準點率超過99%,完成不可能的任務。桃捷公司同仁們的汗水換來成功,讓機捷終於在106年3月2日正式營運,請劉董事長轉達本人對同仁的感謝。
就通車後桃捷公司的營運數據,106年每日平均運量5萬7,000人次,107年達6萬1,000人次,運量不斷成長。在盈收方面,桃捷公司106年度盈餘1.18億元,107年上半年盈餘達2.2億元。就桃捷公司的財務情形,因機捷之前延宕通車6次,在沒有任何營收和票價收入下,桃捷公司承擔虧損。由於機場捷運是由中央興建,桃捷公司負責接手營運,因此,通車前虧損並非桃捷公司所造成,經過本府積極和交通部協商,將通車延宕造成的12.87億元虧損,採取「管用合一」方式,將場站聯合開發收益,分年挹注給桃捷公司,打平虧損。在固定資產重置基金方面,桃捷與北捷、高捷一樣,將於營運第6年開始編列;但在設備折舊和耗損上,則是從去(106)年就開始提列。相關財務數字均係公開性,並經過簽證和董事會認可。
機場捷運係屬公共運輸,主要目的為服務乘客,達成綠色運輸,其公共性高於一切,本人在機捷通車典禮即曾表示,將分階段以多元優惠方式刺激運量。通車至今,桃捷公司已推行多項優惠方案,成效頗佳。「機場捷運全線票價優惠降價10元方案」亦係持續推動的優惠方案,本案經過半年審慎研議,並測試票證系統後方提出,目的在於回饋乘客、提升運量、增加通勤族忠誠客戶,預估可明顯提升運量。未來桃捷公司也將透過更多廣告、租金等多元服務收益,維持穩健財務。
四、外縣市諸多違章建築的倉儲或工廠,想移廠至桃園,本府秉持「來一件、拆一件」之原則,違規立即拆除。本市亦推動新式物流業,發予合法執照,提供使用廠商更高的公安保障。針對新建或涉及公安之違章建築,本府將列為優先拆除對象,落實分級管理。
拆除案件數量和績效方面,本市係全國第3名,1年來拆除面積合計超過24萬平方公尺,拆除面積為全國第1名。對於內政部營建署的統計數據,請都發局與內政部營建署聯絡,更新數據和資料,讓各界瞭解本府拆除違建的成果。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桃捷公司
報告案由:機場捷運全線優惠降價10元方案
邱副秘書長俊銘裁示:
(一)請桃捷公司依照簡報規劃方向,持續辦理相關事宜。
(二)請桃捷公司依時程於8月完成系統修改,9月進行測試,以利於10月1日正式上線。
(三)車站及官網票價表請一併修改調整,務必於10月1日前完成相關前置作業。
(四)為利民眾充份了解本次優惠降價之內容,請桃捷公司製作懶人包,讓民眾能夠更快了解;並透過各式宣傳管道發布降價訊息,吸引更多沿線潛在客群搭乘,達到運量提升之目標。
二、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竹圍漁港薄膜天幕設置工程
邱副秘書長俊銘裁示:
本案請於今年10月底提早完工,並請農業局加強品質控管。
三、報告機關:八德區公所
報告案由:八德區衛生所舊廳舍改建工程案
邱副秘書長俊銘裁示:
請八德區公所將本案訂出清楚期程,並如期執行。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中壢區青芝段158、159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作價投資桃園航空城公司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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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第一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70217261號
附件: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第一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終身學習科)。
(二)聯絡人:郭宗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73。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信箱:kuo082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第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因應終身學習法第十條之修正,並另由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授權地方政府就社區大學相關事項制定自治法規,爰擬具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修正案,修正第一條有關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
◆ 預告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26833號
附件: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吳柏毅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100
(五)傳真:03-3391488
(六)電子郵件:1001123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順利辦理本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並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及維護人民權益,衡酌本市辦理核發作業及管理需求,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草案,共計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條件及繳納時點。(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
◆ 預告修正「桃園巿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2條及第4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070232300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巿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2條及第4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
三、「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2條及第4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土地開發科)。
(二)聯絡人:張韋雅。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881。
(五)傳真:03-3342743。
(六)電子信箱:1003627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巿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巿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發布施行。本次為配合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機關改制及實務執行需求,爰擬具桃園巿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共修正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ㄧ、修正本辦法執行機關為本府捷運工程局。(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辦法依都市計畫回饋之執行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22482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各項業務推展、工程綜合規劃、專案管理、統籌年度相關預算編列、經費執行控管、中央補助計畫及工程案件協調窗口等事項。
二、工務科:各項新建工程之施工履約管理等事項。
三、土木科:道路、橋梁之工程規劃設計、變更設計與發包等事項。
四、建築科:公共建築工程之工程規劃設計、變更設計與發包等事項。
五、工程行政科:各項新建工程之督導、管考、保固業務、履約爭議處理、訴訟案件處理及契約檢討修訂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國賠爭議、公關、新聞發布、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第三條之一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處員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督導、工務協調、變更需求及介面協調等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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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70220544號
附件: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第六點
修正「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第六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領取重陽禮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者,應於當年度重陽節之次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區公所申請補發;逾期未申請者,不予補發。 |
◆ 預告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第3點、第7點、第8點」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7021862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第3點、第7點、第8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准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107年施政計畫辦理。
三、「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第3點、第7點、第8點」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聯絡人:呂凱倫。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684。
(五)傳真:03-3366094。
(六)電子郵件:04509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第3點、第7點、第8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自公佈實施本(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今年4月25函文通報全國私立大專院校周知並受理案件申辦,截至公告截止日受理共計4件,審核通過0件,檢視退件原因為生活津貼部分申請要件資格與檢附文件,經實際作業後發生矛盾情形,為符本要點訂定初衷緣起及各界對於本要點期待,爰修正本要點第3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其修正內容請參閱本要點修正對照表。 |
◆ 修正「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70190496號
附件: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第三點
修正「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第三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第三點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府民秘字第1070190496號令修正第三點
三、申請資格、方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1.七歲以上不具備本市市民卡其他卡別申請資格,且設籍本市之市民。
2.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
3.未成年人申請本卡,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申請地點:本市各區公所、市立圖書館總館與指定分館、本市復興區立圖書館及本市市民卡網站公告之地點。
(三)申請方式、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1.網路申辦:憑自然人憑證至本市市民卡網站申辦。
2.現場辦理:
(1)本人親自辦理:設籍本市市民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持有效之居留證件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2)委託辦理: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申請時,以有效之居留證件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替代國民身分證。
3.需於本卡印製照片者,應提供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張(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件統一證號)或現場拍照。
4.卡片核發後,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或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取得我國國籍者,應主動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本卡至任一申請地點變更資料;變更姓名或照片者,應自行負擔換卡費用。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志工觀摩活動辦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701859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志工觀摩活動辦理原則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志工觀摩活動辦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志工觀摩活動辦理原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志工觀摩活動辦理原則
一、桃園市政府為精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推動志願服務工作,提高公共事務服務效能,統一規範辦理志工觀摩活動經費及志工資格,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志工觀摩活動,指各機關因推動志願服務工作需要,辦理業務觀摩、研習及標竿學習等活動。
三、各機關辦理志工觀摩活動經費,每人每年最高為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四、各機關所屬志工以前點所定經費參加志工觀摩活動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領有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二)前一年度服務總時數達四十小時。
(三)前一年度服務期間使用市民卡簽到(含退)次數達十二次。但志願服務工作性質特殊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恪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應盡義務。
(五)符合各機關所定志願服務考核規範。
各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之志工觀摩活動,參加志工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參加志工於二個以上機關服務者,第一項資格由各機關分別認定之。
五、各機關所屬志工以第三點所定經費參加志工觀摩活動者,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六、各機關辦理志工觀摩活動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媒體中心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新聯字第107022968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媒體中心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媒體中心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媒體中心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媒體中心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府新聯字第1070229682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媒體中心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新聞處。
三、本要點所稱媒體中心,位於本市綜合會議廳一樓。
四、媒體中心設記者室、新聞室、錄音間、休息區、公共區及茶水間。
五、媒體中心優先提供予本市駐地記者採訪本府及相關市政新聞。
記者撰稿座位或其他物品使用分配,由本府新聞處邀集本市記者團體或記者協調之。
六、媒體中心開放時段: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但記者因採訪作業有使用需求者,不在此限。
七、新聞室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目的:以召開記者會為原則。
(二)申請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本府公務雲會議室預約系統線上申請,並檢附記者會議題及流程等相關資料送本府新聞處彙辦。
(四)申請人使用結束後,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通知本府新聞處。
八、使用媒體中心應愛護公物、節約能源及保持環境清潔。
使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場地及其設備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媒體中心之使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准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發文字號:桃景秘字第1070005044號
附件:「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
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
處長 葉宗賦
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入園管理須知
106年12月18日桃景秘第1060006746號令頒
107年09月07日桃景秘第1070005044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利用及落實管理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後慈湖(以下簡稱後慈湖),特訂定本須知。
二、後慈湖入園報到時段如附表。
三、本處為辦理公務活動需要,得停止入園申請,並於活動日三十日前預先於桃園市後慈湖入園申請系統(以下簡稱申請系統)公告。
四、入園申請規定如下:
(一)網路申請:
1.團體申請:每一時段同一團體申請總人數為六人至四十五人,同一團體人數超過四十五人時,應分別申請不同時段。
2.小額申請:申請人為五人以下,每一時段申請總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五人。
3.申請人,應於預定入園日前二日至三十日期限內至申請系統提出申請,並依申請系統畫面指示,輸入相關資料,待登錄完成後取得核准號碼及密碼,始得入園。
4.以偽造不實名單或聯絡資料申請者,本處得逕行刪除,不另行通知。
5.已獲核准者因故無法入園或申請人數變更者,應於入園日二日前自行上網取消或修正人數,惟申請人不得更換及修改,其申請人數修正僅限減少原申請人數,申請人修正申請人數次數不得超過二次,違反前述規定之申請人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入園。
6.同一團體申請入園人數超過四十五人時,得向本處申請合併於同一時段入園,規定如下:
(1)申請人須先將欲申請之特定時段入園上限人數四十五人全數申請,其餘之人數須於當日其它時段申請至足額。
(2)完成申請後,申請人須於入園二日前將所有申請時段之網頁資料傳真至本處,並與本處承辦人員確認後完成合併入園作業。
(3)傳真本處之申請資料上須註明當日入園總人數、合併入園時段、總領隊姓名與身分證字號及連絡方式。合併入園時段僅可選擇申請人數四十五人全數申請之時段。
(二)餘額現場遞補申請:
1.本處於開放日上午八時起,得將當日網路申請餘額提供現場申請遞補,其分布之梯次及人數以當日導覽服務站公布為準。
2.申請餘額遞補入園者,應依照導覽服務站公布之遞補梯次及名額,自行選定入園之梯次及人數,備齊身分證件,至導覽服務站登記窗口辦理登記,每人申請登記人數上限為五人。
3.已獲遞補入園者應於登記入園時段,持證明文件至導覽服務站辦理入園程序,逾時未報到者,取消其入園資格。
(三)公務推展觀光及營運需求之入園申請:
1.本處得因公務推展觀光需求,於報經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同意後增開入園梯次並依其他方式入園。
2.本處得因實際營運需求,報經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同意後修改入園梯次等其他相關事項,並於申請系統公告後實施。
3.本市大溪區居民,持有身分證明者,得向本市大溪區公所申請登記,每日開放四十人免費入園參觀。
五、入園報到時段及地點規定如下:
(一)每時段報到時間如附表,申請人逾時未報到者,取消其入園資格。
(二)報到地點為慈湖導覽服務站。
六、入園應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經核准入園者,申請人應攜帶具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與核准號碼及密碼供核對,核對無誤後,方得購票入園。
(二)入園票價,依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附表三規定收取。
(三)入園者經驗票後由導覽人員引導以團進團出方式,步行入園參觀。
(四)入園人數超過原申請入園人數者,超過之部分不得入園。
(五)入園許可限當日申請時段有效,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暫停後慈湖入園,原核准入園者,得自停止入園當日起一年內,主動與本處聯繫安排再入園時間。
(六)入園者不得進入未開放區域。
(七)入園者不得破壞園區環境,園區之任何資源未經本處核准不得攜出。
(八)園區內禁止吸煙、生火、炊煮、烤肉、露營、球類活動及使用擴音器。
(九)入園者不得攜帶釣具、炊具、獵具、寵物、播音、運動器材及其他危險物品。
(十)園區內不得從事任何形式之營利行為,但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入園者應確實遵從導覽人員引導,以維安全,並應維護環境清潔及設施正常使用。
(十二)入園者如違反相關規定,經勸導仍不遵守者,得要求其立即離園,停止參觀。
(十三)參觀後慈湖,全程需步行約三點八五公里,大多為上坡路段,且園區內有諸多步道設有階梯,不適合使用輪椅或嬰兒車,入園者應審慎評估體能狀況後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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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適用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所定大量及耗損行政資源陳情案件不予處理之執行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230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市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適用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所定大量及耗損行政資源陳情案件不予處理之執行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及第160條規定辦理。
二、本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分類、分級及分期處置,前揭案件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第2項規定,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以登錄列管方式處理:
(一)同一陳情人於短期間(60日)內,就同一地區(以土地之地段別或建築物門牌號為準據),其案件量達5處(件)以上者。
(二)被陳情之建築物用途,符合建築法第73條第1項但書及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所定具迫切民生需要之情形。
(三)屬該區都市計畫發布前建造之建物,其使用狀態持續存在者。
三、依說明二登錄列管之案件,嗣後查獲擴大違規行為,即逕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執行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993地號等18筆農地坵塊(2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175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993地號等18筆農地坵塊(21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農地定期監測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
(一)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993地號(部分坵塊)。
(二)大園區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238地號(部分坵塊)。
(三)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480地號(部分坵塊)。
(四)蘆竹區新庄子段1672-1地號(部分坵塊)。
(五)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521地號(部分坵塊)。
(六)蘆竹區內興段311地號(部分坵塊)。
(七)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718地號。
(八)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77、778地號(部分坵塊)。
(九)蘆竹區新庄子段1769地號。
(十)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591地號(部分坵塊)。
(十一)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575地號(部分坵塊)。
(十二)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909地號(部分坵塊)。
(十三)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841、842地號(部分坵塊)。
(十四)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993地號(部分坵塊)。
(十五)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34地號(部分坵塊)。
(十六)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39地號(部分坵塊)。
(十七)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90地號(部分坵塊)。
(十八)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06-1、107-7、109地號(部分坵塊)。
二、場址面積: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共計8,671平方公尺、大園區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共計173平方公尺、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共計3,799平方公尺、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共計407平方公尺、蘆竹區新庄子段3,143平方公尺、蘆竹區內興段820平方公尺,合計共17,013平方公尺(單筆坵塊面積詳如場址套繪圖)。
三、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場址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本府環保局「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農地定期監測結果,重金屬銅項目超過食用作物管制準值(200毫克/公斤)。
六、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六)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七)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區(鄉、鎮、市)公所申請第1期作及第2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張○遠(案件列管編號:怠106-10405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610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遠(案件列管編號:怠106-10405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應於104年3月25日9時30分至16時30分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參加毒品危害講習,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再次通知受處分人應於105年12月21日9時30分至16時30分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復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以怠金,惟查此人已於105年12月30日遷出國外,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陳○村(原姓名:陳○毅)(案件列管編號:106001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600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村(原姓名:陳○毅)(案件列管編號:106001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村(原姓名:陳○毅)於105年12月1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莊一路17號10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黎文明 |
◆ 公示送達高○佑等人計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7093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高○佑等人計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高○佑等人計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仕軒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3141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仕軒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仕軒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0○號
四、事務所名稱:嘉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36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基榮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及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2258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基榮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及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及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趙基榮。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1○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368號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第20、11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習蜂先生辦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2258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習蜂先生辦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趙習蜂。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368號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申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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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孫明茂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2714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孫明茂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孫明茂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6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0○號
四、事務所名稱:朝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朝陽街132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然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7年8月27日府農動字第1070213236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61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然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7年8月27日府農動字第1070213236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陳○然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陳超然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陳○然君)戶籍地址為湖口鄉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新竹縣湖口鄉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純君催繳函(本處107年9月3日桃動五字第1070006157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62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純君催繳函(本處107年9月3日桃動五字第1070006157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謝○純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謝○純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謝○純君)戶籍地址為龜山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龜山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翌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67號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6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
代表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蘇○○ 桃園市政府○○局○○分局前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蘇○○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蘇○○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
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蘇員於100年2月17日偵辦姜○○等4人竊盜案,擅自變賣查扣之犯罪工具鐵板3片,獲取不法所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決有罪,蘇員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07年5月17日107年度台上字第164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二、審酌蘇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11月17日105年度訴字第1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7月18日106年度上訴字第489號刑事判決書。
2.最高法院107年5月17日107年度台上字第1646號刑事判決書。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蘇○○原任桃園縣政府(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局○○分局(下
稱○○分局)○○派出所警員(已於101年8月1日辭職)。100年2月17日,○○派出所與○○分局協力偵辦姜○○、林○○、林○○、吳○○等4人以挖掘坑道、鑿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柴油管線後外接油管之方式,竊取○○公司柴油之案件,由○○分局偵查隊負責蒐證,○○派出所負責戒護、查扣作業。在案發現場查扣姜○○等人用以竊取○○公司柴油所用之各項物品,因○○派出所內並無足夠空間供存放大型之扣押物品,經徵得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兼為○○派出所警友站副站長之東○○同意後,即將上開查扣物品中之大型扣押物品,連同姜○○等人作為固定所挖掘坑道中土方及擋土所用,而未登載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中之ㄇ型鐵板1片(該鐵板查獲後即就地切割為3片),均暫移置○○○○公司存放。
而該案件中所扣押之物品除部分交由姜○○代保管外,其餘扣押物品續由○○分局偵查佐李○○依扣押物品目錄表繕打入庫清單,再指派蘇○○分別自暫時存放之○○派出所及○○○○公司取出後,移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及法務部北區大型贓物庫放置。蘇○○於處理本案扣押物品過程中,知悉放置於○○○○公司之上開3片鐵板疏未列入扣押物品目錄表,且明知上開3片鐵板係刑事案件之贓證物,依法需繳入贓物庫,竟於100年4、5月間,向時任○○派出所所長之翁○○提議將上開3片鐵板變賣,以作為○○派出所之公積金使用,翁○○竟予同意,二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之犯意聯絡,由蘇○○向不知情之東○○表示欲將上開3片鐵板出售,東○○於與翁○○確認後,即以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之價格予以收購,並將6萬5000元現金交予翁○○,翁○○將其中5000元分予蘇○○,餘款則用於補貼○○派出所出勤油錢、膳食費用及刑案績效獎勵。嗣翁○○於104年3月19日向○○分局督察組自首,主動繳回犯罪所得6萬5000元,並供出蘇○○共同涉犯該案,始循線查知上情。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駁回被付懲戒人提起之上訴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89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4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未提出答辯,其違失事實,已堪認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又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其雖經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確定,為維護公務紀律,本會認仍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楊隆順
委員黃○通
委員彭○至
委員姜○脩
委員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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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60號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6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
代表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鄭○○ 桃園市政府○○局○○○○○隊小隊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鄭○○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鄭○○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本府○○局○○○○○隊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該隊所屬小隊長即被付懲戒人擔任○○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2日經核准設立)之董事。
(二)依被付懲戒人之訪談紀錄表顯示,其係應朋友之託掛名擔任董事職務,惟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於知悉相關規定後,即於106年12月1日辭去董事職務。
二、查被付懲戒人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
1.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1件。
2.被付懲戒人之訪談紀錄表1件。
3.被付懲戒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件。
4.經濟部106年12月1日經授中字第10633710560號函1件。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被付懲戒人係受朋友之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惟僅係掛名,實際上並未參與公司運作。該公司從未營業亦無獲利,其對公司詳細營運情形均不清楚,於知悉相關規定後即於106年12月1日辭去董事職務。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鄭○○係桃園市政府○○局○○○○○隊小隊長,於任公職期間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2日設立登記起,擔任該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經依銓敘部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發覺上情後,被付懲戒人於106年12月1日辭去董事職務。就此查無被付懲戒人支領該公司報酬及相關稅務資料,堪認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亦無支領報酬之事實。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書所附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被付懲戒人之訪談紀錄表、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經濟部106年12月1日經授中字第10633710560號函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受訪談及答辯書中均坦承上情,其違法行為已堪認定。
三、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按。故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問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或有無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於任公職期間,擔任上述公司董事,自應負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明文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旨在確保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公正,防止職務之懈怠,以維持國民之信賴。被付懲戒人經營商業,雖非執行職務之行為,但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甚至讓其他公務員萌仿效之心,其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書證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所提書狀內容已足認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知悉並登記為上開公司董事,雖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報酬,但所為足以損害警察機關信譽,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石木欽
委員廖○明
委員吳○源
委員張○埤
委員黃○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憶 |
◆ 公告受處分人徐○瑋(案件列管編號:怠106-104157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87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瑋(案件列管編號:怠106-104157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應於104年6月24日9時30分至16時30分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參加毒品危害講習,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再次通知受處分人應於104年12月9日9時30分至16時30分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復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以怠金,惟查此人已遷出國外,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列管編號:怠106-105325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80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列管編號:怠106-105325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應於105年11月23日9時30分至16時30分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參加毒品危害講習,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再次通知受處分人應於106年1月25日9時30分至16時30分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復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以怠金,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劉○岳(案件列管編號:怠106-10530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80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岳(案件列管編號:怠106-10530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應於105年11月23日9時30分至16時30分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參加毒品危害講習,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再次通知受處分人應於106年1月25日9時30分至16時30分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復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以怠金,惟查此人戶籍地係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702267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暨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107年8月31日桃療醫行字第1075001456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林○立醫師於107年8月27日離職,自即日起終止林○立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中壢區聖德段96地號土地等相鄰都市計畫(新釘S136等7支及復樁C23等3支樁位)」樁位測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262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中壢區聖德段96地號土地等相鄰都市計畫(新釘S136等7支及復樁C23等3支樁位)」樁位測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9月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吳清楓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189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清楓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清楓。
二、身分證字號:H1200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清楓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六路86號。
六、建築師證書:94年4月8日建證字第499○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黃晉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231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晉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晉華。
二、身分證字號:B1213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5號。
四、事務所名稱:禾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華岡街72號。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4月12日建證字第7486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何柏奇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164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何柏奇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何柏奇。
二、身分證字號:F12498****。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千里作坊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0號4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5月4日建證字第759○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張玉玲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2434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張玉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玉玲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0○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玉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豐路340巷1之1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盛棋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221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盛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盛棋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0○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盛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大同路93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佩志企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224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佩志企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佩志企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瑞陽家具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2248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瑞陽家具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瑞陽家具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表 |
◆ 公告鑫馳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2250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鑫馳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之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鑫馳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梁○鑛等人計24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6807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梁○?等人計24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梁○礦等人計24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中華民國106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2258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基榮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及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及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趙基榮。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16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368號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第20、11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