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17期

法規
訂定「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18412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
附「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建築物,其建築物所有權人得於本府公告受理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期間(以下簡稱公告補助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資格審查:
一、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者,應附使用執照影本;未領有使用執照者,應附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二、逾半數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辦理評估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已獲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耐震能力評估項目。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三、建築物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該棟三分之二。
四、建築基地已提出建造執照申請。
五、建築基地已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第四條  本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依下列標準核計補助額度: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一)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每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標價清單之評估費用,每棟補助評估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並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補助資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完成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作業後,得於公告補助期間內,檢具補助款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府請領補助經費:
一、資格審查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影本。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清冊(三人以上始應檢附)。
四、初步評估報告書或詳細評估報告書。
五、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者,由本府核發同意補助證明文件,並撥付補助款至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經審核不符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退還申請人補正後,自行提出申請。
第六條  評估機構應將受託辦理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建築物所有權人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提出補助經費申請前,繕具異議理由並檢具評估報告書,向本府申請鑑定,逾期不予受理。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鑑定案件後,應於十四日內召開桃園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會議,並通知申請鑑定人及評估機構到場陳述意見。
第七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提出重建計畫審查之申請人,應為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並會同設計人檢具申請書及重建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重建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並依序製作成冊: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重建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重建計畫範圍內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四、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同意書。
五、報核日前三個月內印製之地籍圖。
六、建築線指定(示)圖(免指定或指示建築線地區,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築物高度、配置及設計檢討示意書圖。
八、原建蔽率、原建築容積檢討,及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額度。
九、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七款規定之建築物高度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限制。但仍應符合飛航安全管制之規定。
重建計畫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由本府定之。
第八條  依前條第四項規定程序審查通過之重建計畫申請案件,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審查結果通知函送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檢具容積獎勵協議書及前條第二項相關書圖文件,辦理重建計畫核定程序;屆期未申請核定者,原審查結果失其效力。
第九條  起造人應自本府核定重建計畫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檢具重建計畫核定本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文件,向本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
起造人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得申請展期一百八十日,並以一次為限。未申請展期者,其重建計畫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十條  本府核定重建計畫後,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起造人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審查:
一、變更重建計畫範圍。
二、變更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三、其他經本府認定應重新審查之事項。
非屬前項規定之變更情事者,得併同建築執照審查程序為之。
第十一條  依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委由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及核算保證金,並於領取建造執照時以下列各款方式之一,繳納至本府指定專戶:
一、現金。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三、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四、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但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保證業務者為限。
保證金以前項第二款方式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本府為受款人;以第三款或第四款方式繳納者,應依其性質記載本府為質權人或被保證人,並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以第四款方式繳納者,其保證期限應自使用執照核發日起加計三十個月以上。
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保證金之繳納額度,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式核算。但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件,其保證金額度得折減半數。
第十三條  起造人應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次日起二年內,依重建計畫核定獎勵項目提具耐震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或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無障礙環境評估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返還保證金。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案件時,得邀集獎勵項目之相關評定機構辦理使用現況查核。經查核符合規定者,無息返還保證金;未符合規定者,保證金不予返還。
起造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具標章或評估通過證明文件,保證金於期限屆滿之次日繳入本市市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政令
修正「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70205685號
附件: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規定,劃定本市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特訂定本要點。
二、山坡地範圍劃定,係指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以本府水務局為主辦機關,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農業局、地政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市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區公所為提報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
1、審議及會勘區公所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2、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公告。
3、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等核定公告案件函轉區公所公開展示。
4、山坡地範圍查詢疑義案件答復處理。
5、協調、督導地籍圖冊資料提供。
6、協調、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7、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
(二)本府水務局:
1、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修正及異議案件處理。
2、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以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三)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1、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四)本府農業局:
1、提供國有林班或保安林分布圖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2、提供解除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圖冊或地籍清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五)本府地政局:
1、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2、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
2、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七)本市地政事務所:
1、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八)區公所:
1、製作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出)地點。
2、山坡地範圍個案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提報。
3、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辦理公開展示、異議受理並彙轉。
4、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5、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
四、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除由區公所主動提報個案外,並得公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
前項建議書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議劃入(出)地點,含地段名稱。
(二)範圍圖:使用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標示其範圍。
(三)劃入(出)之理由。
(四)建議人姓名、住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建議機關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
(五)建議劃出者,並應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如表七)。
五、未劃入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劃入山坡地範圍。
六、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劃出區土地鄰接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坡度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時,其應退縮距離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四)劃出區之連續聚集面積須大於十公頃。但鄰接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月六日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者,不在此限。
七、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為作業基圖。無像片基本圖者,得採用不小於五千分之ㄧ之相關圖資。
八、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原則採坵塊法(適用於未有地形均質區分布圖時),並得輔以等高線法(適用於已有地形均質區分布圖時)求得之坡度分布圖為研判之依據,其方法如下:
(一)坵塊法:
1、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以邊長八十公尺劃平行於座標方格線之方格,以表三公式求其平均坡度;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係如表四。
2、參照作業基圖上等高線疏密度之分布情形,定其劃出區之天然地形境界線。
(二)等高線法:
1、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差及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計算求得,其公式如表五。
2、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與坡度之關係如表六。
坡度分析經比對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原始坡度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九、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全。
十、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在地籍圖上,而以所得地籍圖邊界為劃出區定案境界線。
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不相一致時,在非退縮區以地籍邊界為定案邊界;在退縮區以退縮區內界為定案邊界。
十一、個案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步勘劃:
1、山坡地範圍劃入: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地點。
(2)勘劃:提報機關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修正,將範圍界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3)圖冊繪製: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區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製綠色山坡地範圍界線,並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製作初勘圖、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劃入土地清冊(如表八)等圖說各二份。
(4)初劃展示及疑義處理:圖說一份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
 ,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區公所函請本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十份函報本府審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 ,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審查。
(5)審議及修正:由本府水務局會同本府農業局、地政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等機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入審議意見表(如表九)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入案件,製作各種圖說(格式如附件)各一式十五份後,函報本府。
  2、山坡地範圍劃出: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
(2)圖冊繪製:提報機關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製作「坡度分布圖」及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如表七),敘明具體意見,並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區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將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並繕造山坡地範圍劃出土地清冊(如表八),備妥以上圖說各二份。
(3)初劃展示及疑義處理:圖說一份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各區公所函請本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十份函報本府審查。
(4)審議及修正:由本府水務局會同本府農業局、地政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等機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出審議意見表(如表十)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製作各種圖說(格式如附件)各一式十五份後,函報本府。
(二)審查方式:本府得設置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審議工作。
(三)陳報核定: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本府陳報行政院核定。
(四)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公告。
(五)公開展示:
1、經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本府函送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2、展示完竣,由本府及有關區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以供閱覽。
十二、本府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案件,應將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計畫(格式如附件)逕送區公所辦理初劃展示及疑義處理,經本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再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公告,並依前點第五款公開展示。
十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後,如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之變更,應由本府水務局將相關資料函請地政機關依規定辦理。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閩字第107001506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各1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
107年8月13日桃市文閩字1070015060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閩南文化的永續發展,鼓勵本市民間團體、法人、寺廟、學校及個人從事閩南文化之推廣與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閩南文化」指與閩南社會生活有關之語言、文學、藝術及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節慶等文化活動。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 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 於本市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法人、寺廟。
(三) 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
(四) 經本局認可有優良事蹟但非設籍本市之個人,及非本市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法人、寺廟、學校等。
四、本要點補助事項,以於本市境內執行下列閩南文化工作為範圍:
(一)辦理展覽表演、傳習與推廣,及具創新與發展之活動。
(二)文史資源研究調查及出版。
(三)至外縣市或國際參加競賽等活動者,得由本局視個案情形審查予以補助。
(四)經本市公告登錄之民俗及認定保存者辦理相關文化活動者,優先補助。
(五)其他閩南文化相關推廣事項。
五、補助原則與金額:每一個人、團體、法人、寺廟或學校每年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且不得以團體、法人、寺廟或學校名義為個人提出申請。個人以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團體、法人、寺廟及學校以每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但經專案審查通過並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當年度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前項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或新增,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本局另得視需要辦理專案審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七、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總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附件三)。
(四)個人身分證、立案或登記證書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附件四)。
(五)以上申請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本局收受之申請文件無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八、審查作業:
(一)初審: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資料短缺或不符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就計畫主題與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可執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提升本市閩南文化發展之效益性等項目綜合考量核定之。
(三)審查結果: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四)前項核定之補助金額,須俟本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計畫內容對本市閩南文化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補助金額及時間之限制,另專案審查並簽報市長核定之。
九、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得支用於受補助單位之資本門費用、水電費、電話通訊費、活動抽獎贈品及獎金、油料費、行政管理費用等。
十、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一、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內容,應於原定計畫執行日期一週前函報本局核准。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以一次為限。
十二、補助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含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註明本局為指導單位或協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十三、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僅須檢附本局補助部分)。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六)獲補助項目為出版品者,應於核銷時提送五本予本局。
前項成果資料經本局查驗無誤,且無須補正情事,即可辦理經費核撥及核銷,撥款及核銷依本局之規定辦理。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送前項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補助。
十四、補助款核撥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各受補助者。
(二)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如有不足核定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
(三)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法人、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十五、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六、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無償使用、重製之權利。
十七、申請者之同一計畫內相同項目如已向本府所屬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者,不予補助。
十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70205678號
附件:附「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府原教字第1070205678號令頒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族文化與藝文活動,及加強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以下簡稱本會館)各項設施管理,並發揮場地使用效能與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館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範圍,包括演藝廳、綜合教室、會議室、一樓大廳、戶外廣場及戶外草皮(以下簡稱本場地)。
三、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舉辦具學術性、教育性或原住民族文化之戲劇、音樂、舞蹈、演講、會議或其他活動。
(二)舉辦原住民職訓或技藝教育研習。
(三)原住民族協進會或社團舉辦會議或其他交流活動。
(四)舉辦公益性活動。
(五)其他經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核定之活動。
前項各款活動,除專案申請核准外,不得從事營利活動,並以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及原住民族文化傳承相關活動優先使用。
本場地得因應天然災害或臨時事故,提供民眾臨時收容。
四、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
(二)應於使用十日前,填具申請表,經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核准同意,於使用前三日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核准同意者,不受十日規定之限制。
(三)申請續用,每次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為配合本府政策或活動,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使用期滿須重新申請。
(四)同一場地於同一時間,有二個以上機關、協會、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時,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等辦理之活動優先,其餘以申請時間先後定之。
五、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空調、電化器材、音響、舞臺吊具等各項設施,及臨時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
(二)使用期間有關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事務工作人員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三)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害急救及公共秩序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申請人於本場地懸掛標示、張貼海報、宣導標語者,應先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始得於指定地點設置或張貼。
(五)使用期間應控制音量避免影響附近住家安寧。
六、申請人取消使用本場地,應於原定使用日五日前以傳真或書面通知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其已繳納之使用規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未依限通知者,使用規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本場地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七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規費及保證金。
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因特殊需要須收回本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無法變更者,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得廢止原核准使用之處分,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規費及保證金。
七、本場地使用完畢,申請人應回復原狀,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派員會同申請人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確認無損壞或其他違規情事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者,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保證金不足支應時,申請人應補足差額。
申請人應自行搬遷之設備物品,於活動結束後七日內仍未搬遷者,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得以廢棄物處理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使用,其已繳納之使用規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轉租其他單位使用。
(三)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
(四)未經專案申請核准,從事商(營)業性質行為。
(五)其他不法行為。
訂定「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管理要點」,並自發佈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農輔字第107014913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管理要點」,並自發佈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管理要點
一、為辦理本市農業創意市集(以下簡稱市集)之經營與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三、本要點所稱市集指由農業局管理,定期舉行展示、展售或推廣教育活動之場所。
四、農業局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從業機構、學術機構或人民團體辦理相關展示、展售或推廣教育活動之執行或經營。
五、市集攤位及舞臺使用申請規定如下:
(一)初次申請攤位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資料,申請者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需檢附其登記、核准成立、備案或其他登錄證明之文件影本,與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資料,向農業局或受委託辦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攤位者,以一個月為一期申請。
(三)舞臺使用除農業局與受委託辦理單位外,皆以書面申請為之,申請者應備使用計畫書或其它可說明舞臺使用目的及執行內容之文件。
(四)攤位僅作展售之用,展示或推廣教育活動為舞臺使用項目,如大型活動辦理需將展示或推廣教育活動延伸至攤位,需於舞臺使用之書面申請中註明。
六、攤位使用者進退場規定如下:
(一)開市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進場
(二)收市日下午五時後退場。
七、市集攤位種類分為:
(一)九平方公尺空地。
(二)貨櫃或木櫃。
八、場地使用須依據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繳交使用費,並補充下列收費標準規定:
(一)原則空地攤位不得超出九平方公尺;貨櫃或木櫃使用範圍不得超出櫃體空間,但為辦理特殊活動並經農業局同意,得增加使用空間,並依照收費標準,增加使用空地面積項目計價。
(二)於月中臨時進場使用攤位場地者,使用費以實際使用日數計算並應於使用前繳納完畢。
(三)倘舞臺使用時間不足一日,仍以一日計。
(四)繳納使用費後,除遇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得申請退回已繳使用費外,不得申請退還。
九、攤位使用注意事項如附件。
十、有下列情形者,經農業局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位使用資格,並不得請求補償或退費。
(一)擅自轉讓、轉租或分租而未自行經營者。
(二)申請攤位經核准後,未如期開始營業。
(三)未經核准擅自停業。
(四)惡意跨區位變更攤位情節重大者。
(五)擅自增加或拆除原建築設備。
(六)擅自使用、毀損或盜用公共消防器材、機電或照明設施(備)及水電。
(七)未經許可,而有私接水、電之行為。
(八)有阻礙市集消防器材、救災設施設備情事,經勸導仍不改善。
(九)販售仿冒品或有其他違法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十)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嚴重損害市集聲譽之行為。
十一、經農業局廢止攤位使用資格者,應付清使用期間有關費用,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07001560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
 
局長 邱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桃市文秘字第1070015600號令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補助機關)為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協助辦理本市文化事務、推廣文化藝術、行銷桃園,並使財團法人與補助機關基於夥伴關係,發揮引導提升文化藝術發展之政策任務及公益目的,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補助對象為政府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從事文化藝術相關工作,並以公益為目的,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之文化事務財團法人。
三、本規範補助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營運本局成立之演藝團體。
(二)營運特定文化館所。
(三)辦理常態性藝文活動及節慶。
(四)推動文創產業。
(五)促進本市文化推展、城市行銷、產業發展及對國際交流有所助益之相關活動。
四、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下年度初步計畫(含工作及預算規劃)至補助機關核定。
五、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預算: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而訂定。
(二)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或方針,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四)預算書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
1、封面。
2、目次。
3、總說明。概況、工作計畫或方針等
4、主要表:
(1)收支營運預計表。
(2)現金流量預計表。
(3)淨值變動預計表。
5、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6、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7、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依法無法取得轉投資事業之預算資料者毋需編列)
8、封底。
以上預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列舉之表件外,得由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之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報送補助機關。
補助機關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補助機關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彙整財團法人預算書並於九月份配合本市總預算案送本市議會審議,並副知桃園市政府主計處。
六、財團法人受補助機關補助辦理營運本市特定文化館所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下年度工作計畫書至補助機關。其他非屬特定文化館所之補助案,應依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補助款預算數額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檢具當年各執行計畫細部計畫書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上開前項細部計畫書,應包含執行計畫構想、執行內容、執行時程規劃、經費支用明細表,經費支用明細表之編定,應編列至二級用途別科目。
七、補助機關得針對各執行計畫細部計畫書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審核過程發現細部計畫書有未妥適之處,應以書面通知財團法人限期依審核意見進行修正,報送補助機關複審。
八、財團法人申請中央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且納入桃園市政府或所屬機關預算者,從其補助單位之相關規定。
九、財團法人原則應於補助機關撥付第一期補助款起,除第一期款撥款當月外,按月檢附下列資料送補助機關辦理核銷。
(一)補助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
(二)前一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其他補助機關指定資料。
財團法人受補助機關補助辦理營運本市特定文化館所者,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前一年度成果報告書至補助機關。其他非屬特定文化館所之補助案,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送各受補助計畫前一年度全年執行成果報告至補助機關備查,若補助合約規定日期早於二月底者,從其合約規定。補助經費部分,依第十點規定辦理。
十、財團法人領受之機關補助款,應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補助機關。
十一、補助經費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補助機關之補助款支付,應以行政院規定之講座鐘點費標準為上限。
(二)計畫如需辦理採購,補助機關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如須報支國內差旅費用,應參照「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四)如計畫內容涉及出國辦理項目,其出國經費應於預算書內單獨編列,並於提報補助計畫時一併提出,相關人員出國旅費應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經費核銷作業,並於返國後提交出國報告供補助機關進行整體效益評估。
(五)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補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六)經費應依原訂用途別支用,科目間流用若超過原訂數額之百分之三十時,應載明原因陳報補助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用。
(七)其餘未列事項,財團法人應訂定內部會計章則及會計制度及經費支用標準等規定,並依規定辦理。
十二、計畫執行期間,補助機關為行使審核職權,向財團法人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財團法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補助機關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要求提示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必要時得影印,財團法人不得拒絕。
十三、有關經費之收支應依補助機關之補助專案分別開立專戶,專款專用,財團法人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結算當年度補助款支用數及應付保留數,檢具年度經費支用明細表(含總計畫經費、已撥付數、已執行數、保留數及結餘數,詳表1)提報補助機關,辦理當年度應付保留款保留申請。另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應將補助機關之補助款結算剩餘數繳回該機關。
十四、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其決算
(一)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以下簡稱各項工作成果),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另各項工作計畫倘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應說明工作計畫達成進度並評估其績效。
(二)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
1、封面。
2、目次。
3、總說明:如財團法人概況等。
4、主要表:
(1)收支營運實況。
(2)現金流量實況。
(3)淨值變動實況。
(4)資產負債實況。
5、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6、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7、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8、封底。
以上決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所列舉之明細表及參考表外,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列情形,並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六月底前,函送補助機關,必要時補助機關得派員查核。財團法人所聘會計師之人選,於三年內不得受懲戒處分。補助機關對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與決算,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成果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補助機關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配合審計機關提送本市總決算審核報告至本市議會之期程,彙送所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至市議會,並檢附其決算書二份副知桃園市政府主計處。
十五、補助機關得就財團法人執行計畫情形,進行不定期或專案稽核。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補助機關得針對財團法人執行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進行定期考核,於每年定期召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績效評核審查會議」。
(二)查驗稽核工作:補助機關得就各補助計畫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查驗稽核,其查驗結果得提供「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參考。
十六、財團法人應依補助機關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因確屬業務需求需調整執行內容者,應報經補助機關同意,方得變更。
十七、財團法人於辦理計畫期間,有關推展業務範圍內各項財務收支,應遵循會計法、審計法、稅法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辦理。
十八、財團法人各補助計畫所產生之收入,及以該計畫名義接受之補助、捐款及其孳息,應全數匯入該補助計畫帳戶,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補助機關查核。
十九、財團法人執行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應授權補助機關得於辦理市政宣傳工作時,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
財團法人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補助機關享有上述權利。
二十、核准補助處分,依下列各項附款辦理:
(一)財團法人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補助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補助機關對財團法人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補助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原核准之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財團法人之事由,且已支付相關經費者,不在此限。
2、未經補助機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3、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
4、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5、補助機關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或無法更正而無法核銷時,財團法人應自行負擔該無法核銷之款項,並應於補助機關限定期間內,將該款項金額返還補助機關。
(四)財團法人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財團法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及「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財團法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六)財團法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檢送「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0700161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發布令勘誤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發布令勘誤表 1 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業經本局107年8月16日桃市文秘字第1070015600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局長 邱莊秀美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暨保護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7020656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暨保護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暨保護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暨保護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暨保護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暨保護事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得斟酌個案情節輕重,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減輕或加重裁罰。
三、本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暨保護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公告「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70205234號
附件: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公告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詳附件。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原設字第1070217081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桃園市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府原設字第1070217081號令訂定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設置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簡易自來水事業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設置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設置申請檢查表。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基本資料表。
(四)組織章程。
(五)營運管理辦法。
(六)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七)水權狀。
(八)原水水質檢驗表。
(九)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之基本資料、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水權狀有變更及管理委員會組織改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申請檢查表。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事項表及相關文件。
四、簡易自來水事業擬申請廢止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 簡易自來水事業廢止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廢止申請檢查表。
(三)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四)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五、簡易自來水事業申請設置、變更及廢止事宜,應由區公所審核後,函報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核定。
六、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經營管理及查驗維護事務如下:
(一) 巡檢轄內供水區域簡易自來水系統設備維護管理工作。
(二)每月進行二次巡檢作業,惟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家用及公共用水權益等情形,得增加巡檢次數。
(三)檢視水管有無漏水及排除供水異常。
(四)取水口及水源地等設備維護清潔。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管理委員會應指定管理人員執行前項事務並製作紀錄及建檔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訂定「桃園市寵物友善專區使用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7021115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寵物友善專區使用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寵物友善專區使用注意事項」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寵物友善專區使用注意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為規範本市寵物友善專區(以下簡稱專區)之使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專區提供犬隻活動使用。
三、六月齡以下幼犬、患有傳染病之犬隻及發情母犬皆禁止進入專區。
四、犬隻進入專區須已完成寵物登記及配戴狂犬病預防注射識別牌證,並事先施以除蚤劑等外寄生蟲感染預防藥物。
五、小型犬區限未滿九公斤犬隻進入,大型犬區限九公斤以上犬隻進入。
六、犬隻進入專區前或離開專區後,飼主應為其繫上鍊繩,並妥善關上出入栓。
七、犬隻及兒童進入專區內應由成人伴同,避免兒童在園區奔跑,以免被犬隻追咬。
八、犬隻於專區便溺應立即清除。
九、犬隻不聽指令,有攻擊或互咬情形,飼主應立即將犬隻繫上鍊繩並帶離專區,以策安全。
十、專區內不得飲食及餵食犬隻,以防犬隻爭食互咬。
十一、專區內禁止犬隻洗澡及美容行為。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7018915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附「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府教特字第107018915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事宜,特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五條、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應成立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之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安置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辦理審議當年度實施計畫和各類簡章、適性安置結果及安置分發疑義等任務。
前項簡章內容應詳列作業時程、安置學校、群(科)、名額、報名資格及方式、評估項目及方式、志願選填方式、就學安置程式、安置結果公告、報到、餘額安置、申訴處理程式及其他升學安置相關事項。
教育局得指派學校依各學年度實施計畫及各類簡章規定執行相關工作。
三、適用對象:
(一)學生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領有各直轄市、縣(市)鑑輔會所核發之身心障礙鑑定證明。
2、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並確認之學生。
3、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未曾參加教育局或其他直轄市及教育部辦理與本要點性質相同之就學安置措施(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
(二)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應符合前款規定;除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外,其年齡應在二十一歲以下。
(三)持有國民中學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證明且無高中職學籍之學生。
四、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安置配合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性安置之學校、班級類型如下:
1、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之普通班、實用技能學程班。
2、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3、本市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實施原則:
1、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本市教育政策及學生需求,提供適性安置名額;入學各校之名額,以原核定班級每班外加普通高中一人、綜合高中一點五人、職業類科二人計算,不佔教育局原核定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名額;名額不足時,教育局將協調各校加開缺額,至少達需求數之一點一至一點二倍。
2、學生參加適性安置者,得再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
前項之班級或科別名稱,以當學年度核定為準。
五、實施程式:
(一)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國民中學之教師及輔導教師應運用智力、性向及興趣等測驗,提供學生試探及實作活動,妥善記錄並利用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等,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後,由學校辦理推薦報名。
(二)適性安置:經教育局審查、彙整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後,送交工作小組審議、安置。
(三)餘額安置:
1、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不包括已安置未報到之缺額)。
2、未曾參加適性安置(含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學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錄取者,得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由工作小組審議安置。
六、依本要點申請適性安置之學生,經工作小組安置確認後,於簡章規定之報到日前,報名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未報到者,仍得依本要點安置結果報到。
七、學校作業不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由教育局追究學校及相關人員責任。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當學年度之簡章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公告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6月14日至107年7月23日,批號Y1070703共1,32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有關本府107年6月29日府都行字第10701498171號公告樁號誤繕S70110,正確為S70100,特此更正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103861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府107年6月29日府都行字第10701498171號公告樁號誤繕S70110,正確為S70100,特此更正。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11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8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束○霖(案件列管編號:105257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51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束○霖(案件列管編號: 105257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束○霖於105年7月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28之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許○華(案件列管編號:105250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51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華(案件列管編號: 105250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許○華於105年6月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與中平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3661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蘇○彬君及余○家(原名:余○米)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8月1日及107年8月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告修正本市污染環境行為,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701848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本市污染環境行為,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指定清除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有礙環境衛生或國民健康之虞者,為污染環境行為:
(一)未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核准,直接或間接將廣告物張掛、懸掛、黏貼、釘定、彩繪、夾附或放置於戶外地面、道路、人行道、騎樓、公共設施、樑柱、牆籬、欄干、門牌、水電瓦斯計量設施、對講機、消防器材、信箱外框、信箱上方、門框、門縫、門把、門首或其他定著物上。
(二)免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之廣告物,未妥善管理而有破損、脫落。
(三)建築物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善盡清潔維護之責,致遭他人將廣告物或其他有礙觀瞻之物張掛、懸掛、黏貼、釘定、彩繪、夾附或放置於建築物或公共設施上,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四)公私有空地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善盡清潔維護之責,致有停放廢棄車輛或雜草叢生,超過一公尺以上未為修剪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但空地屬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稱之農業用地或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偏遠山坡地區內土地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告所稱廣告物,係指各種旗幟、布條、帆布、傳單、海報、紙張、指示標誌或其他材質之廣告;所稱公告設施包括號(標)誌桿、路燈桿、電桿、變電箱、電信設備箱、公共電話、電話亭、候車亭、站牌、行道樹、橋梁或其他公共目的使用之設備。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變更第四種住宅區為保護區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148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變更第四種住宅區為保護區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8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孫明茂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1528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孫明茂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孫明茂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6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4○號
四、事務所名稱:朝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朝陽街132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7年度桃園市大園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清理及聯測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172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7年度桃園市大園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清理及聯測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8月2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大型群聚活動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投保內容及最低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70215547號
附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規畫表-營業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規畫表-活動事件 (方案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規畫表-活動事件 (方案二)
 
主旨:公告大型群聚活動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投保內容及最低金額。
依據:依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應依活動性質及規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內容及最低金額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禁止或限制本市觀音區富林(第四單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70213612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本市觀音區富林(第四單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9條及內政部107年8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0051990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範圍:桃園市觀音區新坡段新坡小段、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63-23地號等837筆土地(如所附土地地號清冊及重劃範圍圖)。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本市觀音區富林(第四單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107年9月10日起至108年1月9日止,共計4個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07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73501052號
 
主旨:公告本市107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107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107年7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三、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工商憑證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或下載已開辦繳稅服務行動支付App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四、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亦可於開徵期間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車牌號碼,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查詢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或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以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
五、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六、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七、小客車、大客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如下
附註:
一、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二、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鼎壢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環保局代履行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清理工作-貯坑內固體廢棄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702052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鼎壢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環保局代履行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清理工作-貯坑內固體廢棄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
公告事項:
一、託期間自107年8月2日至107年11月29日止。
二、委託事項:
(一)辦理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區(貯坑)內一般事業固體廢棄物清理工作。
(二)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二段488巷400號。
三、受託公司:
(一)名稱:鼎壢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新屋區長祥路852號。
(三)聯絡電話:03-4970164。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通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周孫有技正,電話:03-3386021分機1505。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委辦本市復興區公所辦理自行興辦公共工程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開工及核發完工證明等業務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702005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委辦本市復興區公所辦理自行興辦公共工程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開工及核發完工證明等業務。
依據:
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5條第3項第3款、第4項。
二、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第14條、第83條之2。
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
公告事項:委辦事項為復興區公所自行興辦公共工程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開工及核發完工證明等業務。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張菱芳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0799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張菱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張菱芳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7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1○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菱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鎮四街86-2號3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陳○孟(TRAN V○N MANH)(案件列管編號:105247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43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孟(TRAN V○N MANH)(案件列管編號: 105247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孟(TRAN V○N MANH)於105年6月1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此人已出境離台,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市龜山區楓福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21017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楓福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07年8月16日桃市龜戶字第107000705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龜山區楓福里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佩倪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1145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吳佩倪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佩倪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8○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佩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5號2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阮○松(NGUYEN N○○C TUNG)(案件列管編號:10524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43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松(NGUYEN N○○C TUNG)(案件列管編號: 10524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松(NGUYEN N○○C TUNG)於105年6月1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此人已出境離台,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團○維(DOAN V○N DUY)(案件列管編號:10524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42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團○維(DOAN V○N DUY)(案件列管編號: 10524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團○維(DOAN V○N DUY)於105年6月1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已出境離台,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阮○長(NGUYEN V○N TRUONG)(案件列管編號:105244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41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長(NGUYEN V○N TRUONG)(案件列管編號: 105244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長(NGUYEN V○N TRUONG)於105年5月2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60號地下1樓梯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已出境離台,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指定本市第二屆市長、市議員、復興區長、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選舉,候選人及政黨競選廣告物設置地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701852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本市第二屆市長、市議員、復興區長、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選舉,候選人及政黨競選廣告物設置地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設置地區:本市全區。但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四條但書所定之地點,不得設置。
二、實施期間:自投票日前三十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三、設置競選廣告物不得違反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樹立式競選廣告物管理要點之規定,違反者得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並逕行拆除。
四、各候選人及政黨設置競選廣告物,應自行或專人有效巡查管理,如有傾斜、破損及脫落等情形或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應自行拆除,若未依前述原則辦理設置之廣告物,本府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逕行拆除。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辦理「107-109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2)污染改善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甲)(乙)(丙)」事項暨委託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109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2)監督及驗證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999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辦理「107-109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2)污染改善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甲)(乙)(丙)」事項暨委託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109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2)監督及驗證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辦理「107-109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2)污染改善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甲)」事項如下:
(一)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巡查、污染改善、補充調查工作。
(二)本項土壤檢驗測定工作,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本項計畫執行期間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9年6月20日止。
(四)受託單位: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8-3號4樓,電話:(02)2218-9099。
(五)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11樓,電話:(03)3386021轉1326,約用助理環境技術師盧沛欣先生。
二、辦理「107-109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2)污染改善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乙)」事項如下:
(一)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巡查、污染改善、補充調查工作。
(二)本項土壤檢驗測定工作,由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本項計畫執行期間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9年6月20日止。
(四)受託單位: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8號16樓,電話:(02)2720-0999。
(五)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11樓,電話:(03)3386021轉1326,約用助理環境技術師盧沛欣先生。
三、辦理「107-109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2)污染改善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丙)」事項如下:
(一)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巡查、污染改善、補充調查工作。
(二)本項土壤檢驗測定工作,由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本項計畫執行期間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9年6月20日止。
(四)受託單位: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屏東縣長治鄉潭頭路305號,電話:(08)7229909。
(五)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11樓,電話:(03)3386021轉1326,約用助理環境技術師盧沛欣先生。
四、辦理「107-109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2)監督及驗證工作-桃園大圳第三、四支線等灌區」事項如下:
(一)農地土壤污染控制改善作業監督及驗證工作。
(二)本項土壤檢驗測定工作,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本項計畫執行期間自107年8月2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
(四)受託單位: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65號9樓之4,電話:(02)2727-8805。
(五)對本項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11樓,電話:(03)3386021轉1330,周宥節技正。
五、以上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朱○良及王○培等2人(案件列管編號:1052648、105261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2637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朱○良及王○培等2人(案件列管編號:1052648、105261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朱○良及王○培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凃○源(案件列管編號:10523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55432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源(案件列管編號:10523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源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黎文明 
公示送達梁○鑛等人計1,87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6339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梁○?等人計1,87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梁○?等人計1,87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